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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排查辖区内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以下简称“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其周边区域的环境隐患,摸清重金属污染情况,建立监管台帐,确定重点防控区域(流域)、行业、企业和高风险人群;强化环境执法,依法查处重金属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建立健全重金属防治体系和污染事故应急体系,保障环境安全。
二、工作重点
根据我市实情,确定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是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重点防控的区域(流域)是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相对集中的地区,重点防控的行业是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电镀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重点防控的企业是具有潜在环境危害风险的重金属排放企业(特别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上游的企业)。
三、主要措施
(一)做好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其周边区域环境隐患的全面检查,摸清重金属污染情况,建立监管台帐,确定我市重点防控区域(流域)和重点防控企业名单。为了确保环境安全,各县(市、区)政府必须与辖区内的所有重金属重点防控企业签订环境安全责任状。
1.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处,对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排污的重金属污染企业,依法责令整改直至关闭。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重金属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坚决取缔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活动。
2.建立对重金属排放企业的巡查制度,加强对重金属污染企业的监控,严防超标排放。将整治重金属违法排污企业作为全市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不断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维护社会公平。
(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制度,提高新建排放重金属污染物项目的准入门槛,对排查发现的未经环评审批且危害群众健康的已建成项目,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停拆除。
(三)严禁在重金属排放企业1公里范围内新建居民点,在此范围内现有的居民点应按规定要求地方政府实施搬迁;地方政府对此有承诺的,必须按承诺予以兑现。
(四)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环境管理,督促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帐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五)要按照《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对因重金属污染造成群发性健康危害事件或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对负责人实施问责,并从该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立项、审批、验收、生产和监管全过程,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年5月15日前)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方案,制定辖区内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并于4月25日前将实施方案及联系人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16日—9月30日)
各县(市、区)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其周边区域环境隐患进行全面检查,摸清重金属污染情况,建立监管台帐,确定重点防控区域(流域)、行业、企业和高风险人群。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处,对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排污的重金属污染企业,依法责令整改直至关闭。
(三)督查阶段(10月1日—11月15日)
市环保局将对辖区内整治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对违法排污企业处罚到位、整改到位,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省环保厅也将会适时对我市的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15日—12月5日)
各县(市、区)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并于12月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
五、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各地政府必须对辖区内的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负责,要精心组织,切实加强领导,研究制定辖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处理解决整治行动中遇到的问题。
x[摘 要]我国涉重金属产业多呈流域集中分布,导致重金属污染防治已成为流域水污染治理的“短板”。虽然现有法律体系框架已初具规模,但流域重金属的污染防治仍存在专门性立法空白、专项治理的法律长效机制缺乏和常规执法机制不足等问题,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亟需我们健全法律体系,完善法律原则和规范法律机制。
[关键词]重金属污染;流域;法律应对
人类文明发祥于流域,也成就了流域文明。然而不同流域的生产力布局或者经济发展模式,导致了流域不同的污染特征。就涉重金属产业而言,国外方面,日本四大公害病中的三大事件与重金属污染有关,其中发生于流域范围内就有两件,即富山县神通川流域镉污染事件和新潟县阿贺野川流域的甲基汞污染事件。国内方面,湖南以传统产业为代表的各种矿区或资源型城市依湘江而建,导致了湘江流域成为全国重金属污染的重灾区,并爆发了辰溪砷中毒、双峰铬污染、浏阳镉污染等多起重特大重金属污染事件;①珠三角、长三角等以高新产业为代表的it产业多呈流域分布,因大量生产印刷线路板的企业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给当地河流、土壤和近海造成了严重重金属污染。②不难看出,涉重金属产业多呈流域集中分布,加之发展方式粗放、环保历史欠账,导致重金属污染防治已成为流域水污染治理的“短板”,有关水污染防治的法律研究亟需应对重金属污染问题。
一、流域重金属污染的法律监管现状
虽然国家层面有《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地方有水污染防治条例,也出台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与重金属污染防治有关的环境标准,这似乎表明流域重金属污染的法律体系框架已初步建立,但现状不容乐观。
(一)专门性立法空白
这集中体现在分散立法、附属立法,专门性立法空白等方面,导致了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难以对症下药,现实中诸多问题的解决无法可依。以现有法律尚未明确涉重金属项目的审批权为例,因流域涉重金属产业的投资额一般比较大,一些地方领导往往只注重项目的引进和扶持企业生产的发展,而忽视重金属环境污染的监管及治理,导致污染事故屡次发生,已成为重金属污染防治的最大软肋。
(二)专项治理的法律长效机制缺乏
近年来,特别是《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等重金属污染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重金属汞、铬、镉、铅和类金属砷的污染物第一次被纳入总量控制目标。不难看出,重金属污染的治理耗资巨大,监管和资金投入将成为前述总量控制目标实现的最大障碍。这种“行政监管+拨款”的治理模式,难以体现法律的长效机制。以我国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史上重大进步的《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为例,湖南省设置了以省长为组长的重金属污染和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委员会,但其调整的时间只有五至十年,调整范围涉及到湖南省内湘江流域90%的范围,尚有仅10%的流域范围因在湖南省辖区之外而鞭长莫及。以淮河流域和太湖流域污染治理的沉重教训为例,投入巨大的专项执法往往总体收效甚微,这迫使我们探讨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环保因素的长效法律设计问题。[1]值得注意的是,当前环境健康事件高发,并不是由于现在的环境事故大量增加,而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及由此带来的破坏性后果开始显现;重金属污染可能需要经过几年、十几年甚至是几十年的积累和迁移转化才能最终显现危害后果,当前的问题是30年发展所形成的污染负荷不断增长和积累的结果,一些因污染导致的疾病到了集中高发时期。[2]所以,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的专项治理如何避免淮河流域和太湖流域的前车之鉴,遵循重金属污染的客观规律,其中建立健全法律调整的长效机制乃关键所在。
(三)常规执法机制不足
三十多年来,我国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但学界对其“无大错也无大用”颇有微词,就流域重金属污染的常规监管而言,主要表现为:
一是沟通协调机制不足。众所周知,沟通偏重于信息交流,协调则偏重于行为上的同步与和谐。以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密切相关的环境健康为例,按照《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的规定,卫生部、原国家环保总局(现环保部)作为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的牵头部门,虽然联合制定了《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与健康工作协作机制》,但多为原则、抽象的规定,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协调。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管理只是在地方各级政府设置临时机构,这种临时性的方式也只能是一时的权益之计。③
二是执法手段单一。目前仍以控制——命令型执法方式为主,具有“从上而下”改造公众的行政色彩,往往忽略行政相对人的积极参与,较少考虑环保经济的市场因素,容易导致矛盾的激化。虽然有关部门对此有所认识,也采取了一些补救措施,但终因缺乏为公众、企业等利益相关者提供参与、交流和博弈的机会,而表现为执法与民众的疏离。
三是损害救济难。因流域地域广阔、涉重金属产业密集,大多情况下甚至连污染的责任主体都难明确。面对重大重金属环境污染案件时,一般只对污染企业进行关停并转,而对民众利益的维护难以考虑周全。就受害者的损害救济而言,往往因地方保护主义、司法救济不力、社会化救济不完善,甚至会导致“企业污染——百姓受害——政府买单”等恶性循环。虽然暂时控制了“事端”、平息了“事态”,但“事未了”。[3]
二、原因分析
从某种意义而言,流域重金属污染与其他环境污染问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历史必然性,甚至“合理性”。在工业化道路不可避免和全球化已经普遍延伸的情形下,后发国家要想做到独立、自主发展而完全不受环境问题困扰几乎是不可能的。没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常常以一定程度的环境问题为代价)积累经济、技术条件,环境法治也无从开展。[4]这种基于“代价经济”、“代价社会”的发展模式,[5]同样导致了我国对流域重金属污染的法律监管起步晚、预防手段相对薄弱、救济手段明显不足、且带有强烈的应急特点,现仍处于初始与探索阶段,故缺乏整体应对性。
从宏观角度分析,“环境上的利益只是国家所应追求利益中的一环”,[6]任何环境思考都应结合国情,顾及社会经济条件、科学技术水平等基本问题,这也是“我国经济增长与环境质量还远未实现‘解耦’、环保压力仍然存在重大挑战”的原因。[7]如果我们对此不认识,不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稳妥地终结这种过度牺牲国家、社会和公民生存和发展的模式,势必导致社会利益冲突加剧,我国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将难以为继。
从微观角度分析,流域重金属污染问题还是政府、企业、公众等多方利益相关者间互动与博弈的过程。其中政府充当管制者兼被监督者,企业既是被管制者又是被监督者,公众等则为监督者。但这些角色扮演需要得到法律和制度的保障才能持久。在政府对污染企业的管制中,我国“监管者监管之法”相对完备,问题症结在于执法不力。而执法不力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有关部门没有受到有力的社会监督。而社会监督不力的重要原因在于“监管监管者之法”缺失。[8]所以,公众等利益相关者不管是对
企业监督,还是对政府监督都面临法律保障不足的困境,其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难以充分、有效地行使。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我国流域重金属污染之法律应对不足,其根源还在于监管失灵、企业行为失范和公众参与失权。
三、建议与对策
(一)健全法律体系的对策
根据重金属污染防治的法律现状,立法部门亟需综合评估现有法律、法规的实施效能,针对当前流域重金属污染所暴露出来的突出矛盾,集思广益提出完善经济与社会、环境与健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总体方案,制定重金属污染防治的行政法规;或者在制定和修改流域管理(保护)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中完善重金属污染防治的内容,突出保障人体健康的可行性举措。相对于法律的制定程序而言,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相对简易、周期短,可以通过行政法规来对一些有争议、欠成熟的监管体制机制、管理基本制度进行尝试,待积累经验后再制定法律。与此同时,针对现有环境标准与保障人体健康的目标不匹配、不衔接等特点,地方省级人民政府需要充分利用地方标准制定权,因地制宜建立地方环境标准体系,为地方流域性重金属污染等环境问题寻求解决办法。
(二)完善流域重金属污染的法律原则
首先,采取统一管理。水污染防治应当尊重流域特性、采取统一立法的模式,进一步完善统一的流域综合控制体制和法律制度,是世界多国的成功经验,也是我国在经历了淮河流域、太湖流域污染之痛后应当吸取的教训。[9]流域重金属污染控制属于水污染控制的特殊形式,也需要统一管理。这既是对流域自然属性的认识与尊重,体现了监管中生态观念的提升,又能提高监管效率和促进信息充分交流,有利于重金属污染的流域监管决策效果内部化,使各种监管工具易于合理掌握与调度。
其次,坚持风险预防。在环境损害的不确定性被解决之前,可采取行动能以较小的经济代价取得较高的环境效益。鉴于流域重金属污染监管特点,政府、企业应当树立风险意识,广泛动员公众参与,群防群控,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的发生,从“各炒一盘菜”,走向“共办一桌席”。此外,风险预防原则还应贯穿于重金属污染的流域监管全过程,以确保环境污染和破坏能控制在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积累社会物质财富以及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限度之内。
第三,解决问题要循序渐进。重金属污染后几乎不易降解,要长期解决重金属污染的健康风险,必须对污染的河流和土地进行治理,而修复被污染土地被证明在任何地方都非常困难。④对此,我们既要持之以恒地开展流域重金属的防治工作,又要避免出现另一个极端,即提高流域涉重金属产业的环境准入和市场运行门槛,采用硬着陆的形式彻底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发展模式,甚至推行零污染排放标准,短期内势必会造成国内失业问题和政府财政保障产生严重的影响,也不利于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和社会的相对和谐、稳定。所以,流域重金属的防治工作需要循序渐进,切忌急功近利。
(三)规范法律机制的对策
首先,完善政府法律责任追究机制。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既决定了政府的环保义务,又赋予了政府管理、决策、协调和改善环境质量的权力。现实中因一些地方政府履行环保责任不到位,甚至不履行环保责任也是环境质量恶化的根源。建议因地方环境质量不达标或者环境监管部门没有实际履行自己的职责而造成流域重金属污染的,可以“暂停该环境监管部门的某项监管职权”,直到环境质量达标为止;因本辖区环境质量不达标,并经“污染转移”而造成邻近辖区流域重金属污染的,应当承担“赔付补偿责任”等。⑤
其次,规范企业经营机制。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为社会积累了物质利益财富,但因行为失范也会导致流域重金属污染。所以,建立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更需要有效规制企业的经营行为。一方面,建议完善企业环境法律责任。例如,企业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重金属污染物处理设备,拒报或者谎报重金属排放申报事项等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加大处罚力度,以提高政府环境监管效率。另一方面,“徒法不足以自行”,还需培育企业的社会责任。这不但需要企业树立良好的环保意识,主动公开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而且更需要政府、公众与企业之间结成一种互动与制衡的关系。
再次,完善公众参与机制。直到本世纪初期,随着公众环保意识日益提高,我们才认识到社会团体、行业组织、ngo、npo等多主体参与推动环境政策的重要性。针对公众参与“失权”的问题症结,完善公众参与机制的关键在于从实体与程序上进行法律赋权。
最后,完善损害救济机制。根据环境侵害理论以及流域重金属污染事件的特点,国家应当建立诉讼机制和非诉讼机制在内的多元化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着力解决环境侵权诉讼“立案难”、“执行难”等司法顽症。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协调或者仲裁等非诉讼途径解决流域重金属污染侵害纠纷。此外,政府部门还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和支持非政府力量参与,创建环境责任保险、环境赔偿公共基金和环保公积金制度,以满足建立健全环境侵害社会风险共担机制的需求。
[注释]
①参见史卫燕等:《湘江受重金属污染触目惊心 锰渣随时可能入长江》,载《经济参考报》:2012-08-29。
②参见自然之友等:《2010年it品牌供应链重金属污染调研》,见杨东平主编:《中国环境发展报告(2011)》,第213-219,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③参见吕忠梅:《环境健康题难何解》,载《中国改革》,2010(6)。
④参见杨传敏:《中国重金属健康风险亟待寻找解决方案》,见杨东平主编:《中国环境发展报告(2011)》,第112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⑤参见吴志红:《行政公产视野下的政府环境法律责任初论》,载《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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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仅发生的镉污染事件,就有2005年的广东北江韶关段镉严重超标事件,2006年的湘江湖南株洲段镉污染事故,2009年的湖南省浏阳市镉污染事件。至于其它重金属污染事件,仅“血铅超标”事件,就已涉及陕西、安徽、河南、湖南、福建、广东、四川、湖南、江苏、山东等省。
国家环保部数据显示,2009年重金属污染事件致使4035人血铅超标、182人镉超标,引发32起群体性事件。
2011年2月,国家环保部部长周生贤在出席有关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会议时也谈到,“从2009年至今,我国已经有30多起重特大重金属污染事件,严重影响群众健康。”
据了解,重金属污染指由重金属或其化合物造成的环境污染,主要由采矿、废气排放、污水灌溉和使用重金属制品等人为因素所致。既有因人类活动导致环境中的重金属含量增加,超出正常范围,并导致环境质量恶化,也有个别地区如喀斯特地区因石漠化导致重金属释放。
近10多年来,随着中国工业化的不断加速,涉及重金属排放的行业越来越多,包括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化工、印染、皮革、农药、饲料等,再加上一些污染企业的违法开采、超标排污等问题突出,使重金属污染事件出现高发态势。
2011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环保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办公室副主任温香彩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我国重金属污染中,最严重的是镉污染、汞污染、血铅污染和砷污染。
一些地区重金属污染比较严重值得注意的是,一向被认为是高科技行业的IT行业也与重金属污染挂钩。因制作中国水污染地图而闻名的民间环保人士马军曾在2011年联合30多家环保组织一起《2010IT品牌供应链重金属污染调研》,该调研报告显示,珠三角、长三角等地区有大量生产印刷线路板的企业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给当地河流、土壤和近海造成了严重重金属污染。
中国重金属污染呈现出地域差异。温香彩说,东部比西部严重,南部又比北部严重,珠三角地区尤为显着。另外,像湖南等有色金属大省也是重金属污染的重点地区。湘江是中国重金属污染最严重的河流。
一项由原国家环保总局进行的土壤调查结果显示,广东省珠江三角洲近40%的农田菜地土壤遭重金属污染,且其中10%属严重超标。2008年,中山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的科研团队分别在广州6个区各选择两个农贸市场采集蔬菜样本,分析样本中镉、铅的含量情况,结果发现,叶菜类蔬菜的污染情况十分严重,除1种为轻度污染外,其余5种均达到重度污染水平。
在中国东南部一些区域,重金属污染出现了比较严重态势。
一个需要警惕的趋势是,随着产业转移,原本重金属污染只是零星分布的西北地区也开始面临威胁。近年来,一些东部地区的高能耗、高污染项目开始往中西部省份转移,这其中,尤其是化工企业、光伏企业和制药企业,由于中西部省份经济比较不发达,患有严重的“项目饥渴症”,对环境的监管水平和力度相对不足或主动放松,导致中西部地区的污染事故也频频出现。
重金属污染对生态影响极大,2009年的浏阳镉污染事件殃及当地的瓜果蔬菜,当地产的水稻和蔬菜都呈黄褐色,茄子辣椒则形态恐怖。
2007年,南京农业大学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研究所教授潘根兴和他的研究团队,在全国六个地区(华东、东北、华中、西南、华南和华北)县级以上市场随机采购大米样品91个,结果表明,10%左右的市售大米镉超标。2011年,《新世纪周刊》据此作出报道,曾引起一些居民恐慌。全国政协委员、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王玉庆对此提出质疑,认为“镉大米污染比例不可能高达10%”。潘根兴通过媒体回应说,“不是市场上所有的大米都是这样的,江苏的样品就没啥问题,只能说我们抽查样品的10%存在镉超标,大家不必恐慌”。
重金属污染致癌、致疾、致突变温香彩说,重金属污染不像大气污染,既闻不到,也看不到,被重金属污染的水体或土壤,即使含量很低,只要超标了对人体伤害也会很大。而且,不同于其它污染物的可降解特性,重金属污染物不仅不可降解,还能在环境里累积和循环,由此也加重了对人群的危害。
她说,重金属污染对身体的危害主要是“三致”,致癌、致疾、致突变。
多种资料均提及,重金属在人体内能和蛋白质及各种酶发生强烈的相互作用,使它们失去活性,也可能在人体的某些器官中富集,如果超过人体所能耐受的限度,会造成人体急性中毒、亚急性中毒、慢性中毒等,对人体会造成很大的危害。
资料显示,血铅污染所导致的毒性效应是贫血症、神经机能失调和肾损伤,易受害的人群有儿童、老人、免疫低下人群。镉的毒性很大,可在人体内积蓄,主要积蓄在肾脏,引起泌尿系统的功能变化。镉也能够取代骨中钙,使骨骼严重软化,并可干扰人体和生物体内锌的酶系统,易受害的人群是矿业工作者、免疫力低下人群。砷通过呼吸道、消化道和皮肤接触进入人体,如摄入量超过排泄量,砷就会在人体的肝、肾、肺、子宫、胎盘、骨骼、肌肉等部位蓄积,与细胞中的酶系统结合,使酶的生物作用受到抑制失去活性,特别是在毛发、指甲中蓄积,从而引起慢性砷中毒。砷还能致癌。
关键词:重金属污染;环境监管;问题分析;防治措施
1 概述
重金属污染造成的环境污染以及危害人民生活的问题,使社会愈来愈重视重金属污染的监管工作。且在环境监管方面,我国对重金属污染防治的研究比较少,从而导致了政府在整个监管过程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难题,包括企业中重金属污染规划结构较分散,因此妨碍了企业对污染物的集中处理;缺乏长期有效的监管体制;不完善的重金属污染控制审批权限机制,导致了建设项目中估算不平衡;数据信息量庞大,其管理机制和技术手段不完善等。因此,重金属污染的环境监管是每个企业迫在眉睫要解决的问题。
2 我国重金属污染环境监管的现状
目前,我国采用的主要是直接监管的方式对重金属污染进行监管,即为遏制工业企业的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采取收费政策;其次,在监管工作中的自我监管和刺激性监管将会起到辅助效果,尤其是刺激性监管方法,不健全的排污收费市场机制就会造成市场在重金属污染处理中的影响不足。
3 重金属污染监管工作的问题
3.1 企业分布格局较为分散
就我国当下情况而言,与重金属污染相关的企业在分布格局方面普遍较为分散,这样,一方面为集中管理重金属污染造成了困难,线性地扩大了重金属污染对土地、水体等自然环境的影响范围,从而直接增加了企业对于重金属的污染防治的成本;另一方面,使得环境风险在时间和空间上大幅增加。企业想做到防治重金属污染工作的高效,就要保证环境监管的实用效果和能力,必须做好企业布局的合理规划。
3.2 项目环境管理失衡
与重金属污染相关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审批权限在我国体制下并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且在该种类型的环境评价方面,而在不同项目中,关于重金属的污染防治、监测、控制以及风险防范等内容的分析都出现了不平衡的现象,从而导致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质量高低不等。且在现有的环境影响报告中,污染防治的可行性、监测和计划以及设备规范管理等相关措施内容还没有得到企业的重视。并且,对于缺少针对和可操作性的重金属污染的不同规模建设项目,给环境审批部门提供的决策是无用的。
3.3 竣工环保验收难度大
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会有很多方面都牵涉到重金属污染问题,类似于一些危险废物的处理、废水和污泥、工业废气等。但是对于涉及重金属等污染物的竣工验收方案,其相关体制并未明显地与别的污染物区别开。而对于不能验收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以及检测计划等重要内容,不能及时排查生产过程中所积累的环境风险和污染问题,因此目前只是对其防治设施的状态进行验收,而不能完全把握环境问题。
3.4 日常监管工作困难多
重金属污染防治的主要内容是长效监管设计工作,特别是监管其项目中的废物、废气和废水等,从而做到有效的防治管理工作,同时也保证了企业自身监测工作的效率。然而,在当前的企业中,有将近90%的企业没有重金属监测的能力,而且监测频率低、监测点位分布少,在大部分企业中,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记录都不是很规范,所以相关的源强和设施处理效果的数据质量在污染源的普查和动态更新工作中遭到了非常严重的影响,大部分地区的人都处于一种环境污染风险失控的状态。
4 环境监管在防治重金属污染中的具体措施
4.1 合理规划企业布局
企业要想达到重金属污染的有效防治目的,就要合理的进行企业布局。在整体规划过程中,要及时的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加入其中。结合风向、区位、交通和地理环境等条件,根据等级来规划企业不适宜、基本适宜和适宜区域的布局,而对于重金属污染管理要采用集中式的方法,降低污染对自然环境和人文环节的风险程度,进而减小污染对土壤和大气等环境的影响,和重金属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所花费的成本。
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背景下,环境影响评价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差异性,来进行针对性的布局指导工作,从而降低重金属扩散和迁移的风险。并且对于调整城市规划有极大的影响力,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能够为城市整体规划工作提供了依据。
4.2 整合污染环节监管的工具
在环境污染的市场竞争中,对于监管工具需要进行灵活的使用和整理,譬如由具有重金属污染治理专业资质的企业来实现治理服务的提供,完成治理重金属污染的专业市场的培育。在这种市场模式下,一方面,对企业为降低治污费用成本而进行绿色生产起到了促进作用;另一方面,为重金属污染的治理赢得了大量的社会资金。同时,可以通过政府补助政策等方式,将通过污染治理得到的税收和收益补偿给治污企业,而在整个实施过程中,政府一定要严格发挥其监管作用。
4.3 实行产品税和补偿制度
为了控制产品中的重金属污染物,企业可以运用押金-补偿制度。其制度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需要交一定的押金,而押金能够在使用回收完成后取回。电子产品中含有锌、镍等重金属,押金-补偿制度的确立,能保证降低电子产品的污染物进入水体、土壤的风险,从而完成末端回收工作,同时将补偿制度和产品税制度相互结合,对重金属物质的产生和污染起到了有效的控制作用。
4.4 引入环境风险评价和生命周期评价
在重金属污染监管工作中,可以将环境风险评价手段与生命周期评价方法相结合,从而及时地监测到重金属在产品中的含量,按照标准,对重金属的浓度进行严格控制,从而完成绿色生产的目的;同时,在最终阶段中还能回收再利用,从而大大的降低了其参与到地球化学循环过程中,进而减小了重金属物质对人体伤害的风险,这样就使重金属污染的产生在源头上得到了控制。此外,企业可以建立重金属污染预警系统,以及应急方案。
4.5 实现跨部门、区域合作
在重金属污染的防治过程中,因相关部门较多,因此就容易造成沟通困难的现象,从而增加了费用。所以,政府可以在每个部门中派出代表,组成一个专业机构,用于协调治理工作,并对治理情况做出及时的汇报。与此同时,还可以在绩效考核和管理目标中纳入环境健康风险的预防和治理,加强各部门的沟通与交流,优化环境执法绩效。
4.6 信息公开化
在重金属污染物防治和治理工作中,媒体所占的份额愈来愈大。信息的公开化能够让企业形成有效的管理体制,同时也促进了企业的自觉减排行动力,提高了其监管的能力和工作效率。因此政府要重视媒体在此工作中的影响力。及时的向媒体公开企业污染信息,对公众信息及时进行调整,帮助企业建立信用制度,以及开展环境风险评价和生命周期评价工作,从而完善企业在实施过程中,政府监管工作所发挥的作用。
5 结束语
文章针对当前我国重金属污染环境监管的实际情况,并对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和分析,主要现象为:企业布局分散、环境保护管理失衡、环保设施验收难度大等,并具有针对性的对问题的解决提出了相关的任务以及措施。
参考文献
[1]刘静,黄标,孙维侠,等.基于污染损失率法的土壤重金属污染评价及经济损失估算[J].农业环境科学学报,2011,30(6):1087-1093.
[2]李永华,杨林生,王丽珍,等.基于BCR和HG-ICP-AES的矿区土壤重金属污染特征分析[J].光谱学与光谱分析,2007,27(9):1834-183.
专家把脉青岛农田
青岛农业大学教授王凯荣指出,现在全中国有20%的农田受到了污染;去年的镉大米危机、今年的龙江镉污染事件,让人们对“重金属污染”更加关注。重金属污染究竟是由什么造成的?青岛农田有没有受到过重金属污染?青岛农科界的专家学者们早已开始针对这些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据青岛农科院中心实验室主任、高级农艺师陈建美介绍,一般农田受到重金属污染有两个原因:农田周围的化工厂排放废水废渣,或者农田曾经施肥不当、导致有机肥中重金属含量残留土壤中。
陈建美所在的青岛农科院曾在2010年对青岛市蔬菜种植较集中的地区土壤重金属含量进行了调查分析,最后调查显示,青岛市的土壤质量基本安全。“莱西、即墨、平度等监测点土壤综合污染指数均处于清洁安全状态,适宜蔬菜种植。但莱西和即墨有4个监测点的土壤样品重金属镉含量超标,且污染主要集中在土壤表层。”陈建美表示,实际上,青岛的农田重金属污染在全国来说并不算严重,因为没有太明显的污染源。
青岛科技大学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钱翌教授也曾经做过类似调查,他按照不同的土地利用类型将青岛市分为五大功能区:工业区、商业区、居民区、农业区和旅游区,调查结果表明,镉(Cd)在各功能区含量均高于国家土壤环境质量二级标准,其他重金属如铬(Cr)、铜(Cu)、镍(Ni)、铅(Pb)、锌(Zn)等浓度均低于国家二级标准。
钱翌教授还对青岛市两个重要蔬菜批发市场的24种常见蔬菜分季节进行过抽样检测,结果表明青岛市冬季蔬菜重金属污染情况较春季蔬菜严重,且以铅(Pb)、镉(Cd)污染为主;葱蒜类铅(Pb)、镉(Cd)含量高,其中大蒜受到中度污染。幸好,健康风险评价最后表明,青岛市蔬菜中的Pb、Cd含量未对市民的健康产生显著风险。
居民区污染多缘于电池
“镉在自然界中分布并不广泛,土壤中的镉主要来源于锌矿、铅锌的冶炼,合金、电镀 、化工厂等废水的排放,工业固废堆放以及化肥农药(磷肥、复合肥)的滥用等等。”钱翌解释说,他的调查选择的功能区一般是受污染时间比较长的代表性地段 ,例如钢铁业、碱业、水泥制造业企业所在的工业区。
居民区也有可能因为电池等生活垃圾而受到污染。“生活用品中很多都是重金属的污染源,煤炭颗粒、涂料、油漆中也都含有重金属,这也会导致土壤的表层重金属含量会高。”
2009年至今,我国已发生30多起重特大重金属污染事件 ,严重影响群众健康,政府部门和学界也在研究对策,希望尽快净化受污染农田、将损失降到最低。不过,土壤修复花费动辄上千万元,谁来负责修复、又有谁埋单等问题,一直困扰着各级政府部门。
大豆、花生易“吃”重金属
王凯荣介绍,土壤中重金属污染很容易使植物中的重金属含量超标,尤其对于含蛋白量比较高的植物来说,比如大豆、花生、小白菜等,最容易受到重金属污染的侵袭,而且不同的植物品种对重金属的吸收不一样。
青岛农科院高级农艺师陈建美表示,此前花生出口时曾经被检查出重金属超标,这也使很多专家开始研究吸收重金属含量比较少的品种。
吸收重金属的差异,在不同水稻品种身上也体现得非常明显。南京农业大学潘根兴教授的团队曾做过一项实验,发现杂交稻、超级稻的镉超标风险比普通水稻更为严重。专家们采集了种植南方水稻的两种土壤,并在部分土壤里特意添加了镉元素,结果专家发现,在未加镉的土壤中,超级稻对镉的亲和力是常规稻的2.4倍,其籽粒中镉的含量是普通杂交稻的1倍多。潘根兴对此解释说,超级稻之所以镉污染超标更为严重,是因为它的根系发达,对土壤中的镉具有更强的吸收力。
种桑养蚕净化土地
农作物重金属超标让人们备受困扰,但也为农田土壤污染治理提供了思路。“土壤污染修复技术包括土壤清洗法、化学氧化法、植物修复法等,一般来说,农田中重金属修复采用的植物修复法,作业周期长,而且想要完全清理土壤是不可能的。”王凯荣以自己参与的湖南某铀矿区农田污染修复为例,“这个修复工作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做了,前后做了大约有七八年的时间才完成。”
那么湖南的农田镉污染是怎么治理的呢?答案是种桑树。王凯荣曾经详细论述了桑树在治理镉污染方面的功效:通过采用桑蚕生产模式替代粮作生产模式,杜绝了污灌污染,消除了食物链中镉的危害,使土壤生产力得到恢复,农田年均产值比水稻模式提高2880元/公顷,比种玉米提高8880元/公顷,利税增加1980元/公顷,耕层土壤镉含量年平均下降1.33mg/公斤。“种桑养蚕是治理和利用我国镉污染农田的一种成功的经济生态模式,更多的模式有待于进一步去探索。”
不过,七八年是个很长的周期,有没有更快捷的方法呢?如果用物理化学方法修复农田土壤污染,是可以缩短周期,但动辄上千万的费用又是一个问题。“所以说,农田污染的快速修复,从技术上来说是可行的,但经济上不可行。”王凯荣表示。
工业用地也需要“消毒”
相比较而言,近年来城市工业用地的土壤修复案例成果更多。工厂搬迁后,遗留土地很有可能由政府牵头引进环保公司进行土壤修复,不过费用动辄上千万。
青岛新天地环境修复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吴涛正在忙着进行一家化工厂的土壤修复准备工作,由于这家化工厂的生产部门已经陆续搬往其他地方,当地政府希望能利用这块空间新建一个产业园,但在此之前,这块土地必须先“消毒”。“3月份,我们将会对这块化工厂的污染状况进行更详细的调查,比如土壤污染的类型,重金属浓度高低,是否污染到了地下水等等,然后上报给政府,由政府上报立项,审批后就可以启动修复工程。”2月16日,在新天地的办公室,公司相关负责人吴涛向记者介绍了土壤修复的大体流程。
据吴涛介绍,城市里搬迁走的化工厂、印刷厂、农药厂、电镀厂等地块是最容易遗毒的。“比如印刷厂的铬渣、电镀厂的镉污水排放等。”
新天地环境修复有限公司,是山东省第一家从事土壤修复的专业公司,据其相关负责人介绍,就行业前景来看,土壤修复是一块巨大的市场。“一般来说,土壤修复的花费一次都是在千万元级别 ,仅仅以北京为例,一些搬迁的化工厂需要进行修复的土地,市场就有300到500个亿。”
高额的土地修复费用,在我国该由谁来承担?吴涛表示,一般来说,目前市场上土地修复的项目以工业用地居多,开发价值比较高,但是因为目前很多遗留的企业用地都是曾经的国有化工企业,这些企业出现了产权转换甚至倒闭等情况,所以土地修复的主体还得由国家来牵头,“修复资金由政府支持,如果这块地未来用作商业开发,那么其受益者也可以参与。”
土壤重金属污染调查有望艰难出炉
2006年7月18日,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启动了经费预算达10亿元的全国首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不过直到今天,这次污染调查报告的详细内容并没有披露。
据青岛农业大学教授王凯荣透露,这个报告将于今年二季度。“实际上,这份报告早在去年年底就已经完成了各地数据的汇总工作,但有些地方重金属污染比较严重,有关部门要认真核对,数据相对来说也比较敏感,因此比较谨慎。”王凯荣解释道,这份报告能七到八成反映目前我国的土壤污染情况,“因为这次调查是抽样调查,是环保部和国土资源总局制订一个总的调查方案,委托下面各省市的环保单位去做的,而有些省市可能因为财力或方法的限制,因此不能完全反映当前的土壤污染情况。”王凯荣还透露,土壤污染防治法也将在“十二五”期间推出。
青岛科技大学教授钱翌也对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出台充满了信心。“去年年初,国务院就已正式批复《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简称《规划》),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个‘十二五’专项规划。”
据了解,“十二五”期间,山东将建立土壤污染环境监管制度,对粮食、蔬菜基地等重要敏感区进行风险评估,禁止利用重污染土壤种植、生产农副产品。开展受污染土壤环境修复,未经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的土地不得进行流转和二次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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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等省或试点开征环境税
环保专家根据国土资源部公布的数据估算,全国每年因被重金属污染的粮食高达1200万吨,相当于广东一年的粮食总产量,可以养活常住珠三角的4000万人口。
为了抑制污染,业内人士曾提议学习部分发达国家征收环境税的做法。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张力军也曾公开表示,关于环境税的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环境部一直在进行研究,目前已经有了一些基本的考虑。据悉,2010年7月,环境税征收方案初稿已经出炉,2013年开征的时间表也已经初步确定。但是,环境税最终是否能如期开征还是个未知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