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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贸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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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贸易的问题

关于国际贸易的问题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环境效应;自由贸易;产业国际竞争力

2009年12月在哥本哈根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又一次激起国际社会对国际贸易与环境问题的重视,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使人们更加关注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之争

国际贸易的开展对环境保护是有利还是不利呢?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了自由贸易论者与环境保护论者两派观点。他们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自由贸易论者

自由贸易论者强调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认为世界经济的改善应依赖于个人财富的增加,而增加个人财富的最佳途径是允许个人按照自己的选择追求其生活方式和人生目标。在对待国际贸易与环境问题上,自由贸易论者认为贸易自由化将有益于环境的改善,他们的论证依据如下:(1)贸易自由化能促进经济繁荣,增加用于环境保护的资源;(2)自由贸易可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废物产生;(3)贸易自由化促使环保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有利于减轻环境压力。在自由贸易者看来,贸易制度本身不存在不利于环境的因素,而是由于环境政策设计不当造成了贸易与环境政策之间的紧张,环境外部性内部化的政策与自由贸易并不矛盾。环境保护论者反对自由贸易,是因为他们对环境政策和自由贸易的实质理解有误,但阻碍自由贸易必将带来全球福利水平的下降。

(二)环境保护论者

环境保护论者关注整个人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强调整个人的共同利益,其中包含个人的长远利益;为了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个人有时需要牺牲眼前的利益。环境保护论者认为:(1)贸易扩大经济活动规模,增加了对当地环境的破坏,存在越境污染时,自由贸易也使其他国家的环境恶化;(2)贸易规则凌驾于环境政策目标之上,会导致环境标准降低。环境标准较低的国家在污染产业会具有竞争优势,因而促使要素流动到污染成本支出较低的这些国家,使其成为污染的避风港;(3)危险品国际贸易会危害环境,废物进口国比出口国在废物处理与储存方面更不具有优势,废物出口使这些国家没有动力去制定环境政策来减少废物产生;(4)贸易需要运输,这将增加能源使用,从而破坏环境。所以,环境保护者认为要强化贸易成员国制定环境政策的权利,并主张制定相应的国际环境协议及限制性贸易措施来处理贸易带来的环境问题。

两派在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上的观点迥异,这是由于他们看待问题的视角不同,在涉及到环境问题的国际贸易过程中,经济学者对哪种观点是正确的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答案,环境与国际贸易关系的其他研究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这个问题。

二、环境保护与产业国际竞争力

环境保护必将影响一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基于实证研究的结果,学术界对环境保护与国际竞争力之间的关系提出了三种有代表性的理论假设。

(一)“环境竞次理论”

该理论认为,不同国家或地区对待环境政策强度和实施环境标准的行为类似于“公地悲哀”的发生过程,其逻辑基础是“囚徒困境”,即每个国家都担心他国采取比本国更低的环境标准而使本国的工业失去竞争优势,为避免遭受竞争损害,国家之间会竞相采取比他国更低的环境标准和次优的环境政策,最后的结果是每个国家都会采取比没有国际经济竞争时更低的环境标准,从而加剧全球环境恶化。

(二)“污染避难所假说”

如果在实行不同环境政策强度和环境标准的两国或多国间存在自由贸易,那么,实行较低环境标准的国家企业所承受的环境成本较低。由于具有较高环境政策强度和高环境标准国家的高污染企业较高的环境成本,这些企业会倾向于将高污染行业投资到较低环境政策强度和低环境标准的国家,从而造成污染产业在不同环境标准国家间的转移。

(三)”波特假说”

波特等人认为,短期内,严格的环境保护政策会提高企业的成本,影响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但长期内,由于环境压力的刺激,企业在进行环境投资改造的同时,会改进生产技术、管理方法等,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而且环境条件的改善可以提高人们工作的积极性、减少疾病的发生,这些积极因素有利于降低环境因素带来的企业生产成本的提高。这些理论假设提供了解释环境保护对国际竞争力影响的分析框架,对构建计量模型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

三、贸易的环境效应分析

grossmanandkrueger(1991)最早对国际贸易中环境效应进行了分析,后来的学者们多用他们的分析方法研究贸易的环境效应,并将其分解为结构效应、规模效应和技术效应。

(一)三种效应的界定

1.结构效应

结构效应源于国际贸易中的比较优势理论。在传统比较优势分析中将环境因素包含进来,是指随着国际贸易活动的进行,专业化分工在得以全球范围内进行,原来自给自足的国家会专业化生产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并出口,同时进口其不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对于一国环境来说,如果出口部门生产活动的平均污染程度低于进口生产部门,那么该国将从扩大的出口中获得正的结构效应;反之,如果进口生产部门的平均污染程度高于出口部门生产活动,则该国将从规模缩小的出口中获得负的结构效应。这样,国际贸易活动的开展使得污染产业资源在全世界范围内得以重新配置,将污染问题从“清结”产业具有比较优势的国家转移到具有比较劣势的国家。

2.规模效应

规模效应是指,在生产活动的污染系数和产业结构布局一定的条件下,国际贸易活动的开展扩大了经济规模,从而增加了污染环境的产品产量,增加了对环境的污染程度。规模效应使得国际贸易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3.技术效应

技术效应是指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清洁环境的偏好增加,愿意支付更多的货币购买以对环境负责的方式生产出来的产品,促进生产厂商对清洁生产过程的投资,新的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被应用于生产,降低了单位产品生产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因此,在不存在“政策失灵”时,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各国将实施更加严格的环境标准和环境法规,降低单位产品生产对环境的污染程度,促使环境质量的改善。

(二)环境效应分析

国际贸易活动对环境的最终影响是三种效应综合影响的结果,对这三种效应的分解有利于人们明确哪种效应在起作用及其作用效果的大小。copeland和taylor(1994)研究了南北国家间贸易与环境的关系,在征收不同税率污染税的前提下,污染工业将向南方国家转移,结构效应使北方国家的污染减轻而南方国家的污染加重;国际贸易促进经济活动扩张,规模效应降低了两类国家的环境水平;收入的增加和两国政府提高污染税税率的行为降低了单位产品生产对环境的污染,技术效应发挥着作用。如果对清洁环境需求的增长速度超过收入的增长速度,理论上说,技术效应有可能抵消规模效应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但是,对南方国家来说,较低的环境标准使它们在污染产业方面具有比较优势,而且也因为它们较低的环境标准,规模效应和结构效应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将会超过技术效应对环境的正面影响。因此,贸易自由化减轻了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而加剧了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污染。

我国学者关于这一领域的研究还不是很多,刘力(2005)对国际贸易中的环境效应作了相关研究,综合前人的研究结果将贸易的环境效应解释为规模效应、结构效应、技术效应、收入效应、产品效应和法规效应六个方面,其产品效应是对前人研究的补充,指与产品性质相关的贸易对环境的影响。一方面,产品效应与技术效应密切相关,贸易产品本身或其生产技术若是环境友好的,该产品的贸易带来正的环境效应;另一方面,如果贸易增加了有害物质的国际扩散,或贸易产品是濒危物种,就会对环境产生负面效应。

四、政策建议

哥本哈根全球气候峰会虽未达成有实质约束力的协议,但此次峰会所激起的各界对环境的关注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她的成功。合理应对国际贸易中的环境问题不仅是提高一国国际竞争力、顺利开展对外贸易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证本国经济和世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为达到国际贸易与环境的和谐发展,当前与长期来看,需要国际社会和各国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建立起完善的国际贸易体系与环境保护体系。

(一)加强对发展中及不发达国家的援助

根据1990年grossman提出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theenvironmentalkuznetscurve),环境污染指数同人均收人之间呈倒u型曲线关系,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随着人均收入的不断提高,环境状况逐渐恶化;当达到一定水平后,人均收入的进一步增加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这是因为,当人均收入达到一定水平后人们开始较多地关注对环境服务的消费,且已具备了改进生产工艺的技术和资金,能够对降低环境污染指数有所作为。南方国家的人均收人远低于北方国家,当北方国家已对减少环境污染采取措施时,南方国家却在担心经济增长速度。即使对国家经济增长的关注不是特别强烈,南方国家也普遍缺少改进生产工艺的技术与资金支持。全球环境质量的提高需要发达国家承担更大的责任,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必要的资金与技术援助。

(二)加强南北环境合作与协调

由于南北国家经济发展阶段的差异,对环境问题的解决方案有着不同看法,南北国家在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国际环境立法等方面存在对立与分歧,需要南北国家进行环境政策的协调与合作。环境政策必须协调好短期经济利益与长期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创新制度激励机制,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鼓励和加强全球范围的国际环境合作。一方面应加强国际环境管理措施的协调,重点是环境管理制度和程序;另一方面加强环境标准的协调,减少由于不同环境标准造成的贸易摩擦。当前管理环境的国际措施存在只注重程序,缺乏强制性的缺点。虽然环境政策的国际协调还面临着如各国对环境协调的概念理解上的差异、协调方式、协调范围和协调的优惠待遇等方面的问题,但是环境管理措施的国际协调已经开始,包括国际范围内的环境政策协调(如iso14000)、区域内的环境政策协调(如欧盟生态管理及审计制度(emas))等。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环保技术的不断提升和广泛应用必将带来全球环境标准的协调统一,环境政策的国际协调将成为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

关于国际贸易的问题范文第2篇

关键词 预期违约 立法目的 问题 建议

中图分类号:D997.1 文献标识码:A

1预期违约的概念

笔者认为,预期违约可表述为,当一方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向对方明确表示将不履行,或者一方以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2 CISG中有关预期违约的规定以及比较分析

2.1具体规定

CISG中的第71条是CISG中预期违约制度的重要条款,其占有的比重高、信息量大,对该条款进行细致解读对于掌握与理解CISG中预期违约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CISG中的第72条也是是CISG中预期违约制度的重要条款,其中涉及的案例分布较为广泛,为了研究好本制度,我们需要对第72条进行深入理解,同时这也将进一步推动我们严格区分该制度与根本违约制度的不同。

2.2以上规定的不足之处分析

第71条第(3)款没有详细规定保障的形式和方法,也没有阐述在什么样的时点上提供保障。所指告的判例也未涉及根据本款提供充分保障的问题。

如果受害方不清楚合同的另一方是否继续履行所签订合同,他可以在有关中止履行的通知中要求另一方提供相应的担保。或保证对方能如期履行,或保证对受害方因继续履行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对不提供充分担保的后果进行声明。

另外,CISG 中第72条没有详细阐述这种保障的形式和方法,也没有说明必须在什么样的时间点上提供保障。所指告的判例也未涉及到根据本款提供充分保障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意欲宣告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必须发出相关的意向通知书,从而使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足够的履约保证。公约并没有规定保证必须采用的形式,也没有关于受害方必须寄交保证金的要求。

3《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中有关预期违约的规定以及比较分析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有类似于预期违约的“预期不履行 ”的规定 。受英美法的影响,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于1994年起草了这部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法律。《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3.3条的规定体现了预期违约制度。通过比较《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CISG的规定,本人发现这两部法律虽然存在许多共性之处,但差别也比较明显。对两者的比较分析:这两者一个突出的差异就是对预期违约的分类。《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表达用词是“预期不履行”。依据预期违约的可能程度分为了以下两类:绝对预期违约和相对预期违约。而CISG按照预期违约的严重程度,将预期违约分为根本性预期违约和非根本性预期违约两类。正如我们所知道的,这两部法律对预期违约的分类不同,也将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相应的连锁反应就是法律救济方式也会呈现出明显的差异。

4我国法律实践中有关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以及比较分析

4.1现行法律分析

我国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中与预期违约制度有关的条文有: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合同法中第94条和第108条规定的是预期违约制度,这两条法律条文分别规定了非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一百零八条中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指的是预期违约其中一种行为形态,即明示预期违约;“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则指的是另一种行为形态,即默示预期违约。

我国《合同法》吸收和借鉴的主要来源之一即为英美法的该制度,该吸收与借鉴也对我国合同法立法中的空白进行了填补,大大地推动了司法的实践,立法目标的深入。但是1999年仓促出台的《合同法》,整合不当的问题也同样出现在了法律借鉴的过程中,整体来看《合同法》漏洞存在很多。我国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同时借鉴了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我国《合同法》中涉及到不安抗辩权制度的条文有: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4.2问题与不足分析

4.2.1对违约程度的规定过于简单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对何谓“主要义务”并未作出明确解释,使得司法实践中法律的执行者对此缺乏统一的认识。因为我国没有赋予法官过多的自由裁量权,所以整体来讲该规定过于简单与精炼,对司法操作的规范性造成了难度预期违约的目标在于消除预期违约方对守约方合同利益的重大威胁,所以预期违约方的拒绝履行必须对守约方的利益有重大影响,以至于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为该条规定了守约方合同解除权,如果允许守约方对拒绝履行非重要义务的行使合同解除权,很容易会造成解除权的滥用,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4.2.2对预期违约适用情形的划分不明确

该问题主要体现为《合同法》第九十四条阐述的“不履行主要义务的”与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不履行义务的”的理解问题。主要的争议体现为:第 94 条“不履行主要义务”的情形是否应该纳入第一百零八条的“不履行义务”的情形。从字面上来看,“不履行主要义务”应该被纳入“不履行义务”,则一方“不履行主要义务”的,对方既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但是从法条看,对于解除合同是否是要求承担其他违约责任的前提,或者两者能否同时适用,还是没有明确下来。

4.2.3对预期违约的具体责任没有明确规定

灵活的救济方式是预期违约制度优越性的主要体现,但是我国《合同法》却没有体现出这种优越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仅规定了解除合同,第一百零八条仅规定了“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没有具体规定应当承担何种违约责任。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此处的“违约责任”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七章规定的各种违约责任。根据第七章规定,违约责任形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4.3健全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建议

4.3.1对法律条文进一步系统化与规范化

对该制度的立法规定,我国《合同法》将其分散于不同的具体法条中,也设置在不同的章节中,过于零散,系统性不足。建议将该制度相关的法律条文加以整合,设置在《合同法》“违约责任”这一章中。因为预期违约属于违约的情形之一,所以将其放入“违约责任”这一章中是具有可行性的。但是,为了与实际的违约情形做出区别,将其作为这一种与实际违约相对应的违约形态,应该在同一章节不同的节次中进行系统地规定,争取从概念、适用条件、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多个方面作出详尽规定。

4.3.2用规范、统一的语言阐述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方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主要体现为要求损害赔偿和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阐述了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是解除合同。而《合同法》第108条则概括地阐述了:非违约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而《合同法》第108条中并没有明确阐述预期违约方应当承担何种违约责任。通过认真梳理与研究,《合同法》第108条中阐述的违约责任是损害赔偿的责任。建议《合同法》第108条应该用更加规范、统一的语言加强对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的表述。

4.3.3对明示预期违约方的撤回权进行增强

在此情形中,违约方明确作出毁约表示后,在一定期限内,应当允许其撤回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但与此同时,也应当通过规定对此做出一定的限制,进而对这种撤回权的行使做到真正的限制。对该撤回权的限制,可以参照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2]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关于国际贸易的问题范文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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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经纬.我国X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河北工业大学,2010.

[4]樊薇.我国国际贸易融资创新问题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2008.

[5]程晓娟.我国国际贸易融资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8,14(22):325-326.

[6]王敏.新形势下我国国际贸易融资及风险防范[J].现代商贸工业,2010,30(12):554-556.

[7]曾海燕.我国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创新研究[J].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5(03):748-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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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伟新.虚拟物品的国际贸易对传统传统国际贸易的挑战.电子商务.2013(5).

[2]马迁.论网络贸易对传统传统国际贸易律的影响和挑战.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3).

[3]沈明伟.基于虚拟世界经济的服务贸易研究.山东大学.2011.

[4]杨青龙.国际贸易中的全成本研究.江西财经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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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杨兆.纵论国际贸易电子化——关于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行业中的理论和应用问题分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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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卢晓晴.案例教学法在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中的应用[J].东莞理工学院学报,2015(12).

关于国际贸易的问题范文第4篇

【关键词】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法律规制;公共安全;风险预防机制

在转基因农产品产生的各种问题中,安全问题最为敏感,其次是由安全引发出来的国际贸易中的双边或多边磨擦问题。一方面,如果开放国门任凭其自由越境转移,一国转基因农产品造成的环境和健康问题将迅速扩大为全球化的问题,政府将完全失去实施独立管制措施的能力;另一方面,如果任由各国对此采取各自不同的管制措施,贸易保护主义则可能借机兴风作浪,扼杀解决人类粮食问题方面颇具功效的基因科技,甚至影响到非转基因农产品的正常贸易。如何在促进转基因科技持续发展和保护人类享受正常的国际贸易之间寻求一个恰当的平衡,值得人们思考。

一、“转基因农产品贸易争端第一案”引起的思考

欧美之间在转基因农产品上的争端由来已久。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转基因农产品刚出现时,与之相伴的巨大收益和巨大的风险及不确定性就引起了世界的高度关注。美国是转基因产品的积极倡导者,并在该领域占有技术优势。欧盟成员国对转基因技术的态度则相对保守得多,对食品安全的紧张神经一刻也未松弛过,甚至于有人认为欧洲在转基因技术的商业开发方面已全面落后于美国。欧盟通过对“90/220/EEC号指令”进行了修改,取而代之以“2001/18/EC号指令”,并另外颁布了规范“新食品和新食品成分”的“258/97/EC号指令”,从而完成了与转基因产品相关的法律框架的构建。要求欧盟对生物技术可能造成的人类健康和环境风险进行个案评估,以此为基础来决定是否许可某一生物技术产品的销售。此外,欧盟还确立了严格的转基因产品标识和回溯制度,并允许欧盟成员国在一定条件下对已取得在欧盟境内销售许可的生物技术产品采取“保障措施”,即如果某成员国基于新信息或科学知识有充足理由认为特定生物技术产品对人类健康或环境可能造成危害,便可采取临时措施限制或禁止该产品在其境内销售和使用。美国想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强行叩开欧洲市场的大门,并告诉其他国家(特别是非洲和亚洲国家)不要采取类似的限制措施。2003年5月13日,美国要求与欧盟就欧盟及其成员国所采取的限制生物技术产品措施进行磋商。6月19日,欧盟应要求与美国进行磋商,但双方未能达成满意的结果。8月7日,美国要求WTO争端解决机构设立专家组审理该起争端。同期作为方的还有加拿大和阿根廷两国,WTO争端解决机构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第6条和第9条的规定决定对此3个案件合并审理。

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在不谈及结果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很容易的找出本案关键性焦点所在:本案是否属于《SPS协定》的调整范围,换句话说,《SPS协定》是否适用于转基因农产品贸易争端的解决。而在是否能够被《SPS协定》所调整的主要问题是双方对转基因农产品的科学安全性存在的分歧,说到底,就是风险预防机制的争端问题。我们认为,合理地解决风险预防机制的争端就可以很负责任地解决转基因农产品的国际贸易争端。

二、关于风险预防机制

(一)风险预防的内涵及相关争议

依据《SPS协定》的规定,各成员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但这类措施不应违背本协议的规定。各成员应确保任何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实施不超过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程度,并以科学原理为依据,如无充分的科学依据则不再实施。并应确保其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不在情形相同或情形相似的成员之间,包括在成员自己境内和其他成员领土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实施不应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可以看出,WTO原则上鼓励为保护本国国民人身安全与环境安全所实施的检验检疫措施,但如果基于其他不正当理由,既非基于风险预防的原因,则可能有违WTO推动贸易自由化的意图,而引发争端。所以,对风险预防原则,尤其是《生物多样性公约》框架下的《生物安全议定书》中对风险预防原则规定的理解和运用显得更为重要。环境权是在全球环境恶化的过程中逐渐被人们所认识的新型人权,且在许多国家已经从法律层面得到了确认。环境风险影响了对国民环境权的保障。风险预防是针对环境恶化结果发生的滞后性和不可逆转性提出的,强调不以科学上的不确定性为不行动或迟延行动的理由,要求在环境问题尚未严重到不可逆转的程度之前采取行动。在国际贸易中实践中,风险预防一直存在争议,就争论的主题而言,包括:风险预防在国际法中的地位问题;风险预防的定义问题,风险预防实施的后果问题。关于风险预防在国际法中的地位问题方面,主要有3种观点:风险预防被数十项多边环境条约所采纳,且为其中重要的原则,已成为国际习惯法的一项原则;风险预防还没有形成国际环境法领域的习惯法,但很多国家愿意在处理缺少确切科学证据的环境风险时,使用与其相关的方法或措施,风险预防也并未成为WTO法中的一般法律原则和国际习惯法;风险预防是国际环境法领域正在形成中的习惯法关于风险预防本身的定义问题,集中体现在批评其模糊性不确定性方面关于风险预防实施的后果问题,人们主要担心该原则会被各国政府滥用,沦为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

(二)风险预防机制体系

我们认为,风险预防机制应属于一种常态性工作内容,其包括的内容广而博,但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种:风险的预判、风险的预调、风险的规避、风险最小化原则及风险解决机制。风险的预判是指在事件即将运行时,我们对其是否存在风险、风险有多大等问题提出的预先感知,是通过我们平时的专业经验与生活积累的结果所做出的初步事件推测。风险的预调是指,在事件运行过程中,通过深入接触,发现未知或客观上无法阻止的风险之前,通过我们的经验对事件的部分细节做出调整,以避免风险的发生。风险的规避是指在事件运行过程中发现风险来临,通过一系列方式方法尽量阻止其发生的工作。风险最小化原则,风险已来到,尽量将其对自己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风险解决机制是指风险已经对自己造成一定的损害或损失而采取的一种事后补救措施的系统工程。通过以上概念,我们可以知道风险预防机制是一种体系,它的具体执行与实施是要有一个能够发挥其体系内的功用的一种媒介或工具来表现,具体而言,就是一种可以平等对话的的机构或平台。

三、风险预防机制的媒介构想: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争端预防平台

(一)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争端预防平台的特点

1.权威的平台。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争端预防平台是以国际法WTO下的一系列协定为基础,附属于WTO框架下的某一个组织或机构之下成立的争端预防媒介。其目的是提前终止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运行中的某一项或多项争端风险的发生,以达到预防的效果。既然涉及到转基因,又谈到国际贸易,还要求对争端风险进行预防。那么这个媒介的工作人员必须属于以上提及或未提及的相关行业中的专业人士,必须有着对某一行相当的见地及清晰的客观判断能力,还要求对本国法律及国际相关规定有着较全面的把握,必须是有着高超的谈判驾驭及协调能力,最后,还得是平台上的相关国家公认的权威人士。只有这样,那么这个媒介,才会成为一个真正权威的平台,才会成为国际上认可的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争端预防平台。

2.平等交流的平台。平等的交流是一个探求真理的过程,是一个异中求同、同中求异的双向互动过程,因此,对话平台一定要具有包容性,要让社会不同层面和群体都能在上面发声并进行充分沟通。参与对话的双方和多方,要相互尊重,对话应该是真诚的、坦率的、平等的,任何一方不能采取居高临下的姿态,它不是大国凌驾于别国之上发号司令、指手划脚;也不是别国依附于大国低三下四、委屈求全的平台。对话的内容要与公平紧密相联,它决不是一种话语表演或游戏,它的平等交流一定要体现出其应有的国际价值与权威。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争端预防平台,就是这样一个具有国际价值与权威。

3.法律的平台。任何争端都应采取非武力方式进行解决,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争端预防更是如此。对能够预防的争端,我们势必要用合适的国际法律规定进行必要的介入,针对潜在的风险,进行必要的规制,防止争端的发生。这里,我们着重强调,运用的手段是“合适的国际法律规定”,是有必要的。我们不主张采取非国际法律规定以外的方式进行介入,强调是一个纯洁、公平、公正、公开的且合理的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争端预防环境,要的是最后的结果是对世界的发展有利,对各方的平稳有利。

4.转基因农产品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所有涉及到的预防事件,均为全世界每个国家和地区关于“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争端预防”的问题,也就是事前管理机制。预防平台上所有的产品都为各国转基因农产品,如转基因玉米、转基因大豆、转基因油菜等。如果涉及到其他品类,如:转基因生物、转基因动物,则不在此预防平台规制范围之例。

5.合作发展的平台。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争端预防平台上不仅有对争端预防的规制,更有合作发展的动力。我们对某些争端能够有效的预防,就可以在这个平台上告诉更多的参与者,不要再重复此类的事件,争取更多的时间与经济成本进行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更广阔的合作,一起更快的发展。只有这样,这个平台才会更有凝聚力,才会有更多的机会,才会长久的走下去,乃至更远。

6.多边的平台。平台的建设,从来就不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事情,它的存在或壮大与否,直接与此平台参与者的量相联系。它需要更多的思想、权威、精神、乃至经济的支持,才会将其功能最大化,受益都才会最多。它的价值体现,不是一国或一个地区对它暂时性的认可,而是全世界都对它永久性的承认。这才是一个真正国际化的平台,是一个与时俱进的平台。

(二)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争端预防平台的组织框架构想

我们认为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争端预防平台的组织文件为《SPS协定》,其应在《SPS协定》机构中设定“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争端预防平台”秘书处,秘书处的功能是联系全世界所有的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并对其进行官方分析,做出风险评估,形成报告并发给贸易相关国对接人,并要求其拿出意见书。秘书处每年开展一次“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争端预防平台”外联大会,针对各国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主管部门发出邀请。目前,《SPS协定》已经成立了成立动植物卫生检疫委员会,为磋商提供一个经常性的场所。它应履行必要的职能,以执行本协议的各项规定,并推动其目标,特别是有关协调一致的目标的实现。委员会应通过一致同意作出决定,鼓励所有成员采用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在这方面,它应举办技术磋商并开展研究,以提高在批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或确定食品、饮料或饲料中污染物允许量的国际与国家制度或方法方面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并在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领域同有关国际组织,特别是国际营养标准委员会、国际兽疫局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保持密切联系,以为执行本协议提供现有最佳的科学和技术咨询,并确保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工作。

“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争端预防平台”秘书处可以在委员会工作目标的基础上,制定程序,监督国际协调的进程及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的采用。并可在适当时决定采用通过有关国际组织的运行程序,特别是通知程序所获取的信息。此外,依据《生物安全议定书》的规定,进口缔约方应在收到通知后二百七十天内向发出通知者及生物安全资料交换所书面通报以上第2(a)款中所述决定并表明:有条件或无条件地核准进口,其中包括说明此项决定将如何适用于同一改性活生物体的后续进口;禁止进口;根据其国内规章条例或根据附件一要求提供更多的有关资料:在计算进口缔约方作出答复所需时间时,不应计入进口缔约方用于等候获得更多的有关资料所需的天数;或(d)通知发出通知者已将本款所列明的期限适当延长。“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争端预防平台”秘书处可以对此事项予以协调,并提出具体方案。在《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协定《生物安全议定书》的规制下,《生物多样性公约》已经建立生物安全资料交换所,作为《公约》第18条第3款所规定的资料交换所机制的一部分。“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争端预防平台”秘书处在信息与风险交流方面可以充分借鉴生物安全资料交换所的经验,并可以适当形成一定的沟通机制。

四、结语

本文从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争端预防平台的构想出发,对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可能存在的争端风险进行了事前性规制进行了基本概念、特点、构想的说明,其主要是起着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以期达到同仁能够在此平台上添砖加瓦的效果,但最终的目标就是为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法律问题做出点滴贡献,为完善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争端预防提出合理的国际法律规定的表现平台。

参 考 文 献

[1]李晖.冲突与对策基于转基因农产品贸易争端的分析[J].北方经济.2004(9)

[2]丁晓阳.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争端的法律规则背景及解决机制[J].农业经济问题(月刊).2003 (8)

[3]刘映华,马晓峰.SPS协议下的国际贸易[J].辽宁经济.2006(8)

关于国际贸易的问题范文第5篇

一、电子商务战略研究综述

电子商务战略是为了促使电子商务迅速发展而进行的一种全局性、长远性的决策选择。

国外的电子商务战略研究成果较多。欧美在电子商务战略方面的研究主要是从电子商务企业的市场机制、产品竞争等角度入手。中国的研究比较专注于某一企业、行业的战略,较少研究整个国家的电子商务战略、法律体制方面。Pant(2003)分析了电子商务市场的模式和企业及其管理者对自身的三种市场定位:传统知名企业、新型网上企业及混合型企业。企业所制定和采取的战略能否获得最终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将该战略应用到自身企业的个体环境并对每一领域的具体问题及选择方案早期认识。刘红璐等人(2009)以企业战略分析与制定理论为基础,结合国内外企业成功的电子商务战略指定的案例分析,从系统角度企业的电子商务战略的目标、指导思想、原则以及战略制定模式和技术方法。吴建中(2010)对铁路物流电子商务战略进行了研究,提出了铁路物流电子商务战略总体规划、铁路物流电子商务应用系统规划以及铁路物流电子商务组织和资源配置规划。

越南关于这领域的研究较少,主要是定性研究。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越南政府早已认识到电子商务对国家经济的重要性并非常重视电子商务战略制定工作。2005年越南工商部制定了2006-2010年阶段电子商务发展总体规划;其内容强调要借助电子商务平台以促使贸易发展并提高企业的竞争,政府部门加快完善法律框架的同时将为企业、个人提供电子公共服务。Khanh Tho(2006)借鉴电子商务发达国家的经验以及结合越南电子商务当时的现状,从而提出一些具体的对策措施。

二、国际贸易与电子商务的关系研究综述

当前关于这领域的研究成果很多。在欧美地区,很多大学设立了研究部门, Soon-Yong Choi等人(2000)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了电子商务,他们认为电子商务为交易双方提供了一个买卖数字产品的市场。Catherine L.Mann等人(2000)提出了电子商务必将成为全球广泛应用的趋势,并分析了其重要意义。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以两种方式改变了传统市场:一是过程和产品创新;二是新市场的信息、时间和地理位置。VanHoose David(2003)使用经济学的方法,站在全球贸易体系的高度上对电子商务进行研究;他认为通过电子商务进行的行业内贸易可以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理论来解释。谢康等人(2010)分析了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电子商务作为国际贸易中介手段或缓解参与贸易过程,在交易成本的贸易壁垒阻碍下,将使传统的贸易过程更加趋于帕累托最优,电子商务作为中介的作用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得到加强。Aurelija Burinsliene(2012)讨论过关于欧盟企业发展国际贸易的能力以及电子商务的应用助推国际贸易发展,该文使用一组标准和多个标准评价方法(COPRAS)建立了建议框架。研究结果指出,欧盟生产企业和贸易企业的应用框架结果显示,丹麦企业是最积极的,他们运用电子商务技术到国际贸易活动中,使国际贸易交易活动更加活跃。(越南这方面的研究极少,本人未查询到相关的文章)

三、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应用与对策研究综述

电子商务的出现对全球外贸活动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国内外学者开始把精力放在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应用与对策此问题上。郑月明(2006)认为,在加入WTO后过渡期,电子商务将成为改变交易环境、构造交易机会的重要平台。电子商务成为国外企业进入中国的同时,也是中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重要平台,成为内贸和外贸融合的现实平台并为国内外企业提供更加广阔的市场机会。胡芳(2012)在论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电子商务的运用研究中,已经阐述了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发展电子商务的必要性,分析了中国企业国际贸易电子商务运用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一些对策措施。

Nuray terzia (2011)也对电子商务如何影响到国际贸易这问题进行深入讨论。他认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既有直接影响又有间接影响到国际贸易。在贸易中使用电子技术使交易更加便捷、快速、便宜、不限地域,特别是互联网的发展使信息成本降低,对消费者和卖家是非常有利的。互联网的应用更有效地打开曾经被封闭的市场。最后,互联网普及率高的发达国家出口量大于普及率低的发展中国家。

越南这方面的相关研究较少、尤其是电子商务助推国际贸易发展的战略研究到目前为止尚未有人研究过。Nguyen Thi Hong(2002),Le Thu Phuong(2003)通过梳理大量资料对越南中小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未来中小企业电子商务的发展导向以及政府、中小企业本身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措施。Nguyen Van Toan 等人(2008)通过分析越南Bat Trang 陶瓷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现状,找出企业还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处理措施的建议。越南的电子商务研究较多是从企业角度入手,较多的研究属于定性研究、定量研究较少。

四、国内外研究状况评述

综上所述,国外学者对电子商务战略、电子商务与国际贸易的关系等问题的研究成果较多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初级阶段,国外学者们主要把精力放在研究电子商务概念、发展战略、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等方面上,具有概述性的定性研究。后来随着电子商务迅猛的发展、其应用到经济、社会各领域,为国民经济带来巨大的收益;学者们逐渐对电子商务应用到国际贸易等问题加以重视并进行深入研究。国外学者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方法主要有SWOT矩阵分析、SPET宏观环境分析、COPRAS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