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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解决并预防家庭暴力,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是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文从家庭暴力的概念、危害及预防措施几个方面进行阐述,认识家庭暴力,为构建和谐的家庭婚姻关系提供相关意见。
关键词:家庭暴力;受害方;法律保护
一、家庭暴力的概述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范围内的暴力行为,根源于男尊女卑、父权专制的传统陋俗,它严重危害妇女身心健康,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稳定和发展。我国2001年的新婚姻法对家庭暴力规定了明确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本法将家庭暴力作为受害方提出离婚的一个条件,受害方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同时明确规定受害方可以请求居委会进行劝阻和公安机关援助。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因此,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而是一种法律予以制裁的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
首先,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和循环性。家庭暴力在不同文化传统、不同职业的人群中广泛存在,已经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随着暴力手段的不断升级,导致家庭破裂、家庭成员伤残、自杀或者他杀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该行为一般呈循环性,其过程大致为:紧张状态阶段,即双方出现言语攻击和敌对状态;暴力阶段,即紧张压迫爆发为对受害者的攻击;亲密阶段,即施暴者表示悔恨,是受害者满怀希望,但绝大多数情况是这一循环再次简单重复。另外,家庭暴力呈延伸性,一方往往将对方亲属作为泄愤对象,将家庭纠纷矛头指向他人。
其次,受害者的特殊性与长期性。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是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其中妇女是最主要的受害主体,同时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特定地点―家里,除当事人外不为人所知,而当事人往往碍于情面,不愿“家丑外扬”,并且公众的漠视与司空见惯使得人们对该现象视而不见。致使受害者长期遭受侵害。
最后,家庭暴力形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解决方式的非理性。家庭暴力形式既有对肉体的暴力,又有精神暴力。在产生原因和危害等方面既有观念因素,又有经济、家庭结构等原因。发生家庭暴力后,绝大多数家庭成员选择非理性手段解决,他们要么忍气吞声,要么试图以暴力报复。而有关部门则往往以“家务事”为由,对家庭暴力不理不睬致使一些案件长期得不到解决,以致造成恶性刑事案件。
二、家庭暴力存在和加剧的原因
(一)社会经济结构变化和婚姻当事人自身素质
首先,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在家庭暴力事件发生较多的农村落后地区,不少家庭还受“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封建思想的毒害。有些人认为父母对子女、丈夫对妻子有着“生杀予夺”的大权,因此,打骂自然也是天经地义的。
其次,腐败现象诱发家庭暴力的发生。引发家庭暴力事件的原因大多由以前的夫权思想作怪,转化为家庭婚姻“腐败”现象所致。一些人由于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而失去道德伦理,贪图享乐,追求金钱和美色,在外包“二奶”、养情人,对婚姻和家庭毫无责任感。家庭暴力即是婚变的原因,又成为施暴者达到离婚目的的手段。
再次,社会变迁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因素。根据暴力发生的“压抑―诱发”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从而产生严重的心理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中国的社会变革,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竞争压力。当压力积聚到一定程度,在某些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行为。家庭暴力与施暴者的教育水平有着直接的联系。《中国妇女报》对于家庭暴力原因的调查,55%的调查对象归因于男性的素质差,文化教育水平低。
(二)立法、执法方面不尽完善
首先,立法层面上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多散见于《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法律条款,缺乏反对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也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存在法律条款规定比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且法律规定主要适用于对施暴人的事后制裁,而对暴力行为持续发生过程的干预较少,缺乏有效的预防措施。
其次,执法层面上存在缺陷。在我国执法机构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干预常常持消极态度。许多执法人员认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不同于发生在非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公权不适于介入家务私事,将维护婚姻关系及家庭的稳定置于维护受暴妇女个人基本权利之上。这种观念和行为实际上是对家庭暴力一定程度的纵容,助长了施暴人的气焰。
三、加强法律运用,切实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消除家庭暴力需要法律的坚强保障,设立完备的反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制度。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多管齐下来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一、注重立法,使惩治家庭暴力行为有法可依。我国应抓紧制定反家庭暴力法,不仅可以使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的规范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对我国的现行法制是一种完善,而且也是履行有关国际义务,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需要。就可行性而言,我国的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刑法等法律已对此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这就为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而日益深入的理论研究和许多成功的国外立法经验亦可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借鉴。此外,一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措施的出台和实施,也为制定全国性的反家庭暴力法奠定了基础,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也能使反家庭暴力法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制裁施暴者,保障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第二、依靠司法力量,对受害人进行司法救助。家庭暴力不同于其他暴力犯罪。受害人与施暴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生活关系,彼此有着感情的联络。很多受害人寻求司法介入的目的,是为了制止施暴人的家庭暴力,使其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而不是希望施暴人接受现实的严厉刑罚处罚。对于很多家庭暴力的施暴人进行定罪量刑,特别是对因生活压力而产生的家庭暴力和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暴力进行定罪量刑,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为被害人带来了更多的现实生活问题。司法手段的介入不是对被害人的帮助,而是给被害人带来了更多的痛苦。因此,对于家庭暴力的处理,要注重调解劝阻与惩罚制裁相结合,除了极为恶劣的暴力行为,应在遵循被害人意愿的基础之上,由公安机关作为进行家庭暴力处理的主要机关。
第三,借鉴国外的夫妻共有关系强制中止制度、保护令制度、“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受暴妇女临时庇护机构、社会性别理论,结合我国的国情,完善我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制度,以切实维护妇女的权益。调动全社会反家庭暴力的力量,把反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范畴,形成全社会重视、各机构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031)
参考文献
[1] 马燕,王妍.农村婚姻家庭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问答. 2010.8.中国人事出版社
方力钧眼中的方力钧
一个知名艺术家,被人说得久了,难免想跳出来说一下自己,做一个关于自己艺术生涯的“正史”。这发生在名利双收之后的自我“涤荡”需要一点勇气,或者这也是另一种辩解
方力钧个展开幕那天,北京大雨倾盆。今日美术馆里仍然人流如织,人们在接待处签到、抢画册,乱作一团。
此前两天,包括方力钧在内的20位当代艺术家作为“中国当代艺术院”成员被请进中国美术馆,这一举动被很多人认为是官方意识形态对于当代艺术的又一次接纳,在展览的研讨会上,方力钧并未到场。但是,云集到京的批评家们大多来到今日美术馆为他捧场。
方力钧拽着一个又一个老朋友,在巨幅油画前合影。他摆出各种姿势,侧身、背面、扭头,脸上堆笑,被摄影师随意摆布。
他没有在自己的个展上讲话。他不喜欢那样的仪式,每次面对人群和大批媒体,他总是惜字如金,面对质疑,他会抛出一两句心不在焉的回答跟着玩世不恭的笑容。在媒体眼中,他算是不好接触的,但如果单独谈话,他会认真倾听每个问题,答案里包含着历史背景、个人分析和精彩的比喻,你以为什么都回答了,但是仔细一想,又等于什么都没说,都是太极。
他更愿意摆出“史料”,让人们自己分析。就像这次吕澎任学术主持、郭晓彦做策展人的展览上,从三楼开始全部都是文献,有他儿时的手稿、实验失败的废画、敝帚自珍的笔记……尽量陈列出每一幅画背后的时代,包括那年代报纸的社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80年代的政治风云。
“人们都说我画的光头多,我去统计看看到底是多少张……把自己透明化。”这是他努力搜集这些文献的目的。
如果说中国当代艺术进入大众视野是从2005年之后,那么方力钧成名至少要比这早十年。
经历了“八九现代艺术大展”的混乱,又在之后不久特殊的政治气氛下毕业成为“盲流艺术家”后,方力钧走进圆明园和宋庄,成为标志性人物。不过,“酱油拌面条”的穷苦生活对于方力钧只是短暂的插曲,1992年之后,他就再没有过经济上的问题,“我有了很多的钱。”他坦言。那一年他第一次卖作品,澳大利亚的一家美术馆以1500美金收藏了三幅画。之后,他的画已经涨到每幅一万美金。
那个年代,思想界仍死气沉沉,空气里弥漫着硝烟的气味,人们的态度并不是愤怒和反抗,更多的是茫然无措。态度无法从正面表达,经过挤压就成了泼皮。方力钧画面中的笑脸太适合做那个年代的形象代言人。批评家栗宪庭给他贴了个“玩世泼皮”的标签。方力钧说不清这个标签对自己是提升了还是限制,但他清楚“毕竟从这个标签里得了好处。再说不好就不对了”。那些嬉皮笑脸的画面通俗、艳丽、明快,太符合西方对中国的简单想象,于是印在美国《时代》周刊的封面。“玩世波皮”和崔健的摇滚乐、王朔的小说一起,成为中国上世纪90年代初的精神象征。
从那开始方力钧成为体制外艺术家的代言,出国参展、被美术馆收藏,西方政客、商人、学者陆续造访工作室……不管他自己怎么想,他的际遇、态度、生活方式、画面中的气息都有某种抗争得胜的意味。与此同时,王广义、岳敏君一批同质艺术家被集体发掘出来。那时还没有太多批评的声音。在那个庞大且冷酷的机制面前,他们是“说不”的英雄。
2000年之后,中国的暴发户们度过了比赛摔酒瓶子的年代,更愿意比赛谁和艺术的关系亲近,方力钧们开始出口转内销。又5年之后,中国当代艺术价格暴涨,他们又从文化英雄变成市场宠儿,批评声随之而来。“为钱画画”和“永远只画光头”成为诟病方力钧的两件常规武器。之于前者,方力钧的态度是嬉皮笑脸,“对,我喜欢钱,我是个拜金主义者。”之于后者,客观地说,他一直在悄悄改变。只不过“光头泼皮”风头太劲,把其他都盖住了。三四年前,他一直在做一些装置作品:一群光着身子的人体被压抑得如沙丁鱼罐头般放置在透明容器内,面容扭曲,像福尔马林浸泡的标本。没什么商业卖相,没什么人留意,但却是艺术家的态度。方力钧的画面里不再有光头,而是某种隐喻……
更近一些的作品也同样如此——一本翻开的大书,表面几页繁花似锦,有妖艳的叶片和飞舞的蝴蝶,隐藏着的内页却是满地骸骨和蠕动的蛆虫。方力钧一直不愿意为自己的创作划分节点,他说那不是用语言表达的范畴,但是如果有心,从画面里能看得出来。
至今,方力钧仍然不给自己的作品命名,仍然不承认自己的作品中有社会担当。
我们不能只是被动地抱怨
记者:你自己统计作品数量出版,把自己透明化的目的是什么?
方力钧:我想做几个东西:一个是像年鉴样的,有一些背景、学习、或者是社会的文化的东西,沿着艺术的这条线索下来,也包括自己学习创作的重要方面,这是核心的一本;另外两本:一本收集尽可能全的图片。重要的作品尽可能保持没有遗漏,让大家都一目了然。大家喜欢说我画的光头比较多,看这个能知道到底画了多少张光头;另外一本收集了目前能找得到的出版的文字,哪怕就一个展览的消息。
做这个事的目的,是为自己也是为别人留下资料。有的美术评论是不顾历史事实的,包括一些很有资格、名望的批评家理论家。但说到最后,责任在艺术家自己,因为从来没有人提供过翔实的根据,这个工作如果艺术家本人不参与的话,谁都没有办法去整理。
这可能也是意义非常重大的一项工作。好像一粒种子,存活下来,在土壤中吸收水分,跟别的小苗比谁的生命力强,终于在多年之后结出果实。我们看到的当代艺术都是结出果实的现状,之前的事情大家不是没有兴趣,是没有机会认识到。我们不能只是被动地抱怨,也应该身体力行做一些比较实际的工作。
记者:你的藏家或者一些你作品的买家会不会不愿意你透明化?
【关键词】商业方法软件专利 现有技术 创造性
历史上,商业方法一直被视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属于抽象观念的范畴,排除于专利保护之外。然而,随着互联网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商业方法与计算机技术、信息网络技术相结合,并以计算机软件的形式表现出来,逐步走入了专利保护的视野。商业方法软件专利也成为我国专利理论界、实务界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我国商业方法软件专利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对于必要性的分析:一是针对发达国家专利标准化战略之防御需要分析。发达国家正在利用“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许可化”战略以达到利益最大化之目的,6CDVD事件便是最好的例证。目前美、日、欧企业正在积极申请商业方法软件专利,沿用“专利标准化”战略。如果我国继续盲目坚持“商业方法除外”原则,必然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和网络金融的发展,闭关锁国到最后只能是被动挨打。在电子商务领域,我国面临巨大的挑战和机遇,要想使我国电子商务产业赶超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形成中国的技术标准就必须尽快开放商业方法软件专利保护之门。我国企业只有拥有自己先进的商业方法软件专利,才能真正提高与外国公司的谈判能力,增加谈判筹码。否则,6CDVD事件的悲剧必将重演。二是针对我国企业参与经济全球化之竞争需要分析。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跨国公司在申请商业方法软件专利时,一般采用全球同步战略。这种全球战略大大扩展了商业方法软件专利保护范围,使我国企业开展海外业务时成为外国公司专利狙击对象。此外,随着入世承诺的履行,我国已逐步开放金融业务,大量外国银行、金融机构纷纷进入中国市场。商业方法软件专利已渐渐成为主流,其他国家都已渐渐接受商业方法软件专利。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也不可避免地要融入到新的情势之中,逆时而动,不利于我国企业与跨国大公司展开竞争,会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受到歧视,甚至在未来的一些重要游戏规则制订时失去主流地位和先机。
《专利审查指南》对“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具体规定:“第一,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以外,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均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该权利要求实质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也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第二,除了上述第一条所描述的情形之外,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可见,我国并没有对商业方法软件专利申请一概排斥。只有那些纯粹的组织、生产、商业实施和经济等方面的管理方法和制度,才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我国存在商业方法软件专利保护的迫切需要,并且具有专利保护潜在的法律资源和实践基础。目前我国关注的不应该是商业方法发明是否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问题,而应更多的关注如何提高商业方法软件专利审查质量,减少低质量专利。
二、我国商业方法软件专利授予程序的完善
1、申请人搜索义务之设立
我国《专利法》第36条第1款规定:“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虽然我国在专利授予程序中设置了申请人提交机制,却未规定申请人搜索现有技术的义务,也未规定其所需提交现在技术的最低程度。为避免商业方法软件专利申请被驳回,每个申请人都有拒绝搜索或隐匿不利现有技术的动机,与其他专利领域相比,商业方法软件专利申请人的隐匿动机更加强烈。然而,在市场竞争环境下,商业方法软件专利并非申请人维持竞争能力的主要手段,其申请专利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获得额外的市场竞争优势,为杜绝这一现象并鼓励申请人向专利部门提供更多的现有技术,设立专利申请人的搜索义务就非常必要。
这一搜索义务迫使专利申请人搜索更多的在先资料,从而为专利审查员提供了有关商业方法发明详细的背景材料,也为专利申请人准确评价其发明提供了参考。然而,法院如何判断专利申请人到底有无履行搜索义务,并且怎样才算充分履行了搜索义务?这在举证上确实存在困难,而且也没有统一的标准。笔者认为,参照《专利法》第26条有关“说明书撰写要求”,搜索标准应当是:相关资料能够合理描述发明背景,使专利审查员或社会公众能够从随后的阅读中获益,并实质上理解商业方法发明及其背景。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形可以作为搜索义务有无充分履行的参考:第一,如果专利部门引用了申请人搜索的相关资料,则可推定申请人已充分履行了搜索义务;第二,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其在与发明领域有关的数据库中进行了合理的搜索努力,几乎没有发现任何与该商业方法有关的实质性材料,则可推定申请人已充分履行了搜索义务;第三,如果专利审查员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在与发明领域有关的数据库中找到额外的现有技术,则可推定申请人未充分履行搜索义务;第四,如果第三方提交的现有技术证明这些资料是申请人通过努力本可以搜索到的,则认定申请人未充分履行搜索义务。总之,如果能够推定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未充分履行搜索义务,那么专利审查员就可以驳回专利申请。
当然,某些商业方法没有公开使用以及不同申请人之间搜索能力、经验上的差异,即使进行了搜索努力也未必能找到相关现有技术。因此,搜索义务没有一个绝对的确定的判断标准,必须根据商业方法发明的内容和类型、申请人本身的搜索能力和经验综合判断,从而实现各方利益平衡。
2、第三方参与激励的创设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8条规定:“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前,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第三方参与机制非常重要,有利于弥补专利审查员和专利申请人搜索能力的不足,能够向专利部门提供许多其无法获得的现有技术。虽然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8条创设了第三方参与机制,但是专利审查实践证明该第三方参与机制很少被实际应用,形同虚设,因此,创设了第三方参与机制并不意味着同时也创设了该机制的使用激励。这就迫使我们必须创设使用激励以保证该机制发挥实际效用。对于拥有现有技术的第三方而言,其不愿参与该机制的主要原因是《专利法》第63条规定了“先使用抗辩权”,赋予了先使用人侵权免责事由。该条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因而使第三方对于商业方法软件专利授予与否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对商业方法软件专利而言,加强第三方参与一个最有效的激励就是建立私人利益关系即在侵权诉讼中否认其先使用抗辩权。具体而言,若第三方拥有商业方法发明的现有技术而未向专利部门提交,那么在将来的侵权诉讼中不允许其提交有关先发明或者先使用的证据,从而否认其免责抗辩权。这一制度安排就为相关第三方设置了直接利益关系,产生相应的参与激励。应该说,这一利益关系的设置对第三方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如果其拥有现在技术而不向专利部门提交就会在日后的侵权诉讼中被剥夺抗辩权。这就促使拥有在先技术并且希望继续保留抗辩权的第三方产生了强烈的提交激励。对于不拥有现有技术的第三方而言,其不愿参与该机制的主要原因是第三方担心耗费大量时间、金钱。专利部门可以建立奖励制度来激发第三方的参与积极性。若第三方提交的现有技术被专利部门引用,甚至作为驳回商业方法软件专利申请的主要依据时,可由专利部门给予第三方物质奖励。这样的奖励制度对于扩大现有技术范围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我国商业方法软件专利审查步骤的完善
1、现有技术的确定
相关现有技术的确定对于商业方法软件专利创造性判断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发明涉及了商业方法和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两大领域,若在现有技术范围上不进行必要限制极易走向另一极端,否认所有商业方法发明的创造性,使真正拥有创新精神极具商业价值的发明无法获得专利保护。因此,用于判断商业方法软件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必须限定于与专利客体相关的现有技术,并非一切现有技术。1986年CAFC确立了有关现有技术确定的重要原则:一是有关的参考技术是否属于发明人从事努力的领域;二是如果不是,该技术是否与发明人试图解决的问题具有合理的关联。这样,只要有关的参考技术或属于发明人从事努力的领域,或与发明人要解决的问题具有合理的关联,不论该项技术是新是旧也不论发明人是否知道,都属于现有技术的范围。在审查商业方法发明的创造性时,也会面临同样的问题,由于审查员是在了解发明内容之后才做出判断的,容易低估发明的创造性。这就要求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必须避免在不相关领域中寻找现有技术以证明发明是显而易见的。
2、现有技术的综合
与新颖性的“单一来源”判断方法不同,在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有非显而易见性时需要综合两项以上的现有技术来判断。任何创新的发明都是对现有技术重新选择、排列、综合、改进,其创新部分也许已散见于各种现有技术之中要求专利审查员在审查发明的创造性时,必须考察这些现有技术中是否明示或暗示了这一综合。如果在这些现有技术中已经存在某种启示,使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面对相关问题时有动机去综合、改进现有技术以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那么该专利申请就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创造性。相反,如果这些现有技术中不存在综合、改进的启示,将现有技术重新综合排列完全是出自发明者的创造性劳动,那么该专利申请就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了创造性。
总之,在商业方法软件专利授予程序中,建立申请人搜索义务、完善第三方参与机制,将有利于提交更多的现有技术。同时,也应注意现有技术确定和综合的问题,避免矫枉过正,防止“事后聪明”,从而为提高商业方法软件专利质量提供有力的程序保障。
【参考文献】
[1] 权衡:论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D].武汉大学法学院,2005.
1 种类
1.1 寄生蜂
寄生蜂种类很多,已知有15000余种。寄生蜂可寄生于害虫的不同虫态,如卵、幼虫(若虫)和蛹,在寄主体内(个别种类在体外)取食其体液,使其皱缩死亡。
蚜虫的寄生蜂有蚜茧蜂、蚜小茧蜂两大类,如苹果黄蚜茧蜂、瘤蚜茧蜂、梨蚜茧蜂和蚜虫金小蜂等,每年发生10余代,世代重叠交替寄生。介壳虫寄生蜂有粉蚧短角跳小蜂,每年发生3代,发生盛期为5~9月。龟蜡蚧跳小蜂,每年发生1代,发生盛期为5~6月。鳞翅目害虫(如卷叶蛾、潜叶蛾、天蛾、尺蠖、毛虫、刺蛾、食心虫等)的寄生蜂有小蜂、绒茧蜂、小茧蜂、姬蜂、肿腿蜂类等,每年发生代数不等,多的每年发生20~30代。
我国在寄生蜂的人工繁殖、工厂化生产、人工利用等方面作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很大成就。研究比较多的有赤眼蜂、金小蜂、跳小蜂、肿腿蜂等,如赤眼蜂对害虫卵的寄生率达60%~90%,是苹果食心虫、梨小食心虫、枣步曲等害虫的天敌。
1.2 草蛉
草蛉种类很多,已知种类均为害虫天敌,在果树上常见的有:捕食蚜虫的大草蛉、中华草蛉,捕食叶螨的中华草蛉、晋草蛉等,其他还有褐色草蛉和粉蛉,其中有不少种类是兼食性的,既捕食蚜虫,也捕食蚧类幼虫和小蛾类的幼虫和卵。
草蛉每年发生4~5代,发生期5~10月,幼虫捕食各种蚜虫,亦捕食红蜘蛛类及其卵;还捕食尺蠖的卵、卷叶蛾幼虫以及介壳虫、木虱、粉虱。
1.3 瓢虫
瓢虫种类很多,绝大多数为害虫的天敌,现记载作为害虫天敌的瓢虫种类100余种。其中最有利用价值的有:七星瓢虫、澳洲瓢虫、大红瓢虫、红点唇瓢虫、整胸节瓢虫、异色瓢虫、龟纹瓢虫、多异瓢虫、深点食螨瓢虫、束管瓢虫等。发生代数不等,盛发期为4~9月。
他们能捕食蚧类、螨类、蚜虫和部分鳞翅目害虫的低龄幼虫。
1.4 食蚜蝇(黑带食蚜蝇、狭带食蚜蝇)
黑带食蚜蝇以老熟幼虫、蛹或成虫过冬,卵期2~3d(天),幼虫期与蛹期均为6~7d(天)。狭带食蚜蝇以蛹或成虫越冬,6月上旬发生第1代成虫,以后7~10月均有成虫发生。
两种食蚜蝇皆每年发生4~5代,盛发期在4~10月,在蚜虫群中点点产卵,以幼虫取食蚜虫。
1.5 螳螂
螳螂有记载的有50多种,其中中华螳螂分布最广。主要捕食蚜虫、蟋蟀、步曲、桃蛀螟、叶蝉、鳞翅目幼虫等多种害虫,一生能捕食2000头左右。
2 保护利用方法
2.1 农业措施
应用农业栽培措施,改善天敌的生活环境,可以增加天敌种群数量和增加天敌效能。在果园四周或行间种植油菜、蜜源植物或牧草,如:白三叶草、苜蓿、苕子,这些牧草发芽早、生长期长,有利于天敌的活动;更重要的是在防治害虫时,天敌可躲避于草中避免被杀。同时,可改变植物的单一性,为天敌提供丰富的食料和蜜源(花粉和花蜜)以及良好的栖息场所,利于害虫天敌的越冬及繁衍活动,提高天敌种群密度,有效地维持果园生态平衡。
2.2 合理使用化学农药
2.2.1 抓好休眠期防治 果树休眠后期,尤其是果树发芽之前,正是越冬害虫大量出蛰时期,此时害虫抗性最弱,更重要的是害虫天敌尚未出蛰,是防治最佳时机。彻底清理藏有害虫成虫、蛹、卵的枝条、树皮并集中烧毁,于3月下旬全园喷布1次5°Be石硫合剂,减少害螨、蚜虫、康氏粉蚧、食叶类等害虫的基数。
2.2.2 选择性用药 防治害虫应选择使用对天敌的生息影响不大的药剂,如:杀虫剂中灭幼脲类、吡虫啉、扑虱灵等,杀菌剂中的苏云金杆菌、Bt菌、白僵菌等,杀螨剂中的螨死净、阿维菌素、尼索朗等。
2.2.3 忌用或少用广谱性杀虫剂 随着树体的发芽、展叶、开花、抽枝等生长的进行,害虫天敌陆续出蛰,其出蛰总是迟于其对应性害虫(天敌跟随现象)。6月份前,以小花蝽、草蛉、瓢虫、蓟马、蜘蛛为多;7月份后,捕食螨是主要天敌类群。所以在药剂防治上,尤其是6月份之前可利用广谱性杀虫剂,6月份之后(麦收后)忌用广谱性农药,避免害虫、天敌同时被杀。6~8月份,如果用药合理,甚至不用药,果园中的蚜虫、害螨、食叶类害虫等会由于天敌的大量繁衍而得到有效控制。
2.2.4 交替用药及减少用药次数 农药如果使用的频率和次数过多,害虫便会逐渐产生抗药性,使防治效果降低。为增强防效,又要增加用药量和喷施次数,形成恶性循环,同时,也不利于天敌的生存。因此,再好的药剂在同一果园,一个生长期内也只能使用1次,或第1代害虫如果发生不严重,为了保护天敌就不必喷药。从综合有效地维持生态平衡来看,果园用药应做到不同类药剂相互更替。同时,尽量减少用药次数,减少果园内农药残留量,以保护害虫天敌。
2.2.5 适时适量准确用药 果树虫害的防治,应在害虫数量达到防治指标时、害虫生命力最弱时期(幼龄阶段)、害虫隐蔽危害前、果树抗药性较强期(中后期和休眠期)、避开天敌发生高峰期,选晴朗天气用药。病害的防治应在尚未发病或发病初期尚未蔓延流行之前进行。用药时要严格农药剂量、浓度及安全间隔期。有些果农防治病虫害心切,往往任意加大浓度,不仅容易造成药害,而且容易杀伤果树害虫的天敌,增加果实中的农药残留量,降低果品质量。防治病虫时,应该在有效浓度范围内,尽量选择使用较低浓度。
2.2.6 改进用药技术 根据对病虫的预测预报,结合本地病虫害发生规律,制定果园病虫害防治方案,做到多种病虫害能兼治的不要专治,能单独防治的不兼治,防治1次有效的不要多次喷药,尽量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有效减少有毒化学农药对环境、土壤的污染及对天敌的伤害。
2.3 引进或移植外地天敌
从国内外引进或移植本地没有或形不成种群的优良天敌品种,使之在本地定居繁殖。例如:在蚜虫危害期间,有条件的可用助迁瓢虫等天敌的方法(即捕捉农田中的瓢虫释放到果园)控制蚜虫危害。
2.4 人工大量繁殖释放天敌或生产应用杀虫微生物制剂
关键词: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应用技术;发展趋势
1继电保护技术与装置的发展现状
继电保护装置与技术主要经历了四个重要的发展阶段。发展阶段一,机电式的发展,主要是在建国初期,刚刚体会到电力系统的优越性,所以开始时期的继电保护技术和设备都是抄袭与借鉴的,以此慢慢改革,创新,组建系统,在这个时期最为优秀的是相应的机电式继电保护装置。发展阶段二,晶体管的保护阶段,这一时期我国的科学技术水平得到了十足的发展,以前仅存于国外的各种技术,随着我国科研人员的不懈努力,使我国拥有了自主知识技术,从而摆脱了只能靠进口的时代,积极的研发自主产品,是继电保护技术与装置全国产的重要时期。发展阶段三,集成电路的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中,还在努力提升的我国科技水平,导致很多工作并不是十分完善,导致的电力系统中的不良影响成为了最需要解决的。晶体管技术上的重要创新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得到了国家大力支持与推广。发展阶段四,计算机的继电保护时期,经济与科学技术的提升在经济发展的大力支持下展现出巨大的跳跃,所以更加体现了计算机对于继电保护装置的作用。在这科技技术的推动中,我国的继电保护技术丝毫不逊色于世界的所有国家,并且给电力系统提供了更加安全的运行基础,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2电力系统继电保护的具体应用特点
2.1选择性
最大程度的给予电力系统稳定的运行,继电保护装置会在电力系统发生故障时,自动判断出位置,选择性的切断故障地点最直接的断路器,以保障其他功能正常运行,不会全部瘫痪。
2.2灵敏性
继电保护装置的灵敏度体现在,保护范围内一旦发生故障,继电保护装置会自动保护,但是当故障出现在保护范围外时,保护装置的错误保护措施是不会出现的,继电保护装置的灵敏度,精准度得到了充分展现。
2.3快速性
可以在没有及时处理电力系统某个部位的故障时,最快的时间里反应,把故障点定位,切断故障范围,保护整体系统不会大面积瘫痪,把对其余设备的破坏降到最低。并为下次运行赢得宝贵时间。
2.4准确性
继电保护装置的准确性的重要依据是选型,安装,调试必须全部达到其需求的质量标准,这样才能在电力系统出现故障的时候,准确的做出判断,及时的反应故障位置。
3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的发展趋势
3.1继电保护的网络化
继电保护系统的网络化是最快速的数据通信方式,可以使得每一个被保护单元都可以共享整个系统的数据,可以维护整个系统的稳定运行,可以使保护单元与重合闸设备保证协调的反应。现今的继电保护设备也只能是差动保护、纵联保护和反馈被保护单位的电流量,作用也只是隔离故障元件,降低整体的损失。
3.2保护、控制、测量以及数据通信一体化
在科学和技术的进一步创新下,现有继电保护技术的背景下,显然已经无法满足现今工作的需要,在这样的发展环境下,可以有效地促进继电保护技术的发展。所以它应该朝着进一步整合统筹的方向发展,不断提高完善继电保护装置的功能。该继电保护装置的功能是,可以进一步实现对操作有效的集成,可以对电力系统进行更有效、更为精准的控制,更为安全的保护信息,这是一个重要的保证。从性质上分析,继电保护技术和设备的集成是一种智能终端系统,该终端系统是形成与维护现今的各种现代技术,总和他们的性能,在现实中显示出其优越的性能。是未来发展的主要趋势,当微机继电保护、网络信息保护,已成为很多高性能计算机的功能,它所能获得的所有信息和数据,有关的电力系统运行的故障,都可以通过网络传输到网络控制中心。因此,保护装置不仅可以做好继电保护工作,而且还可以在正常运行中进行测试、控制和数据通信。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并逐渐实现,它必定可以带来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3继电保护的智能化
在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中,在中国经济增长的过程中,显示出计算机技术飞速发展的趋势,表明其在各个行业的重要价值,这也使得继电保护技术表现出了必须智能化的特点,在现实生活中,智能产品是十分常见的,经常听到的是遗传算法和哪个专家系统等词汇,说明智能的发展已经深入到人们的生活,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在继电保护技术和继电保护设备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使电力系统更加安全和稳定,并会充分总结分析电力系统中可能出现的故障,并智能的判断它,并找出在可预见范围内的故障原因,从而促进中国的电力事业以及相关行业的稳定发展。利用非线性映射构造的神经网络修复,在过去的许多非线性问题得到了很好的解决。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技术必将在继电保护领域中得以实施,以更好地解决电力系统面临的问题。
3.4继电保护的普及化
现今继电保护技术在网络一体化的背景下,充分的发挥了它的稳定性和安全性,被广泛的应用于农村电力系统的保护上。使得农村电力系统有效的避免了因线路过长,供电面积太大等原因造成的,出现问题无法得到及时控制,破坏程度变大的现状。农村智能电表更加的方便管理,还可以网上充值,查询余额,极大方便了广大农村群众的生活。
4结论
电力系统的快速发展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为继电保护技术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使其逐步向计算机和网络化方向发展。受到传统观念的制约,使我国电力系统运行和发展中仍然面临诸多问题,在电力系统中对继电保护技术进行科学、合理应用,能将人们日常用电过程中的安全隐患降到最低,使电力系统更加安全、稳定,为人们提供良好的用电服务,提高人们的日常用电质量。在电力系统运行中,一旦处于被保护状态的电力系统元件发生故障,则继电保护装置会立即对其附近的断路器发出跳闸命令,及时在电力系统中对故障元件进行中断,解决电力元件损坏问题,保障电力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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