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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安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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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安全案例

国土安全案例范文第1篇

【关键字】土建工程;安全监理;监理程序;监理方法

一、土建工程安全监理的任务

(1)要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贯彻实施国家现行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还要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

(2)要督促施工单位确实落实安全生产的保证组织体系, 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比如:要尽到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检查该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部的安全管理组织结构示意图;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要素、职能分配表等;还要了解施工单位所有项目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要检查施工单位的保证体系要素及其职能分配表。

(3)要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检查其安全教育和培训目录及记录的说明;要求新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并且做好详细记录。坚决督促施工单位对所有工人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知识,还要把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对工人交底;

(4)仔细审核施工的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5)要时常检查并且督促施工单位,审查该施工单位的安全设施,要保证安全所需的一切材料、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品的到位,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严格要求施工单位落实分部、分项工程或各工序的安全防护的措施;

(6)监督并详细检查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冬季防寒工作、夏季防暑工作、文明施工情况、卫生防疫工作等各项事务;

(7)要经常对施工场地和施工建筑进行质量安全综合检查,还要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对其自身安全施工的内部检查。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检查记录表、脚手架搭设的验收单、特殊种类脚手架搭设验收单、模板支撑系统的验收单、井架和龙门架搭设的验收单、施工升降机安装的验收单、落地操作平台搭设的验收单、悬挂样式钢平台地验收单、施工现场临时所需用电的验收单、接地电阻测验的记录、所需的移动式手持电动工具定期绝缘电阻的测验记录、电工巡视维修的工作记录卡、施工机具的验收单:并对安全检查进行详细准确的记录。

(8)要检查施工单位对事故隐患的控制能力;检查事故隐患的控制记录,其中包括:事故隐患的处理表、违章处理的登记表、事故每月的报表等。

(9)要检查施工单位中所有职工劳动保护教育卡的汇总表,提醒施工单位要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并且对此做好详细记录。

(10)要时常抽查施工单位班前的安全活动、周讲评记录等。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员及其特种作业人员的名册,持证人员的证件。

(11)除此之外,在安全监管过程中,监理师要对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等不利于施工的因素进行重点的防范,特别要对易造成死伤的塔吊、脚手架等大型重工器械倍加关注。

二、土建工程过程中的安全监管程序

土建工程项目是一项艰巨的任务,而安全监管就是项目工程中的基础,只有安全监管任务落到实处,按一定的计划,有步骤的进行,施工的质量才有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才能得到保障,可见土建工程中的安全监管程序是至关重要的。经过研究,安全监管的程序如下:

(1)首先,对施工单位相关事务进行审阅: 审查施工单位有关的安全生产文件,保证施工单位的合法性;审核施工单位有关的安全资质和证明的文件;审查施工单位中有关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相关措施或者专项施工的方案, 审核该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的方案是否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的标准,并且负责审查施工组织的设计和组织设计的技术交底和图纸;审核新的工艺、新的技术、新的材料、新的结构的使用安全技术方案及其安全措施;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设施和有关施工机械、施工设备的安全控制措施;施工单位应该提供相关的安全设施的产地、厂址以及其出厂合格的证书。例如:吊塔、人货两用梯等这些易造成伤亡的大型起重机械,在进场前要对其各种证书进行检查,保证其质量的安全,施工期间还要对这些重工器械进行运行记录,并对其进行定期维护以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

(2)其次,施工复测有关工作:保证开工项目的有关设计图纸的提供;进行材料的质量检验,保证建筑材料的质量安全;对进场施工设备要详细的检查;对业主提供条件进行检查;合理的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测量、试验资质;监理审图的相关意见和承建单位审图的意见以及业主审图的意见,汇总这些意见并交给设计单位;检查落实施工的条件。

(3)总的来说,施工监理工作的总程序就是:签订有关委托监理合同;组织有关项目监理的机构;进行监理相关的准备工作;对施工准备阶段进行监理;召开监理例会、监理交底会议;审批《工程动工报审表》并签署审批意见;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理;组织竣工的验收事务;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在单位工程验收的纪录上签字;签发先关《竣工移交证书》;监理有关资料归档;编写相关监理工作的总结;协助相关建设单位进行组织施工招投标工作,并且进行评标和优选中标单位工作;承包单位提交有关工程保修书;建设单位向有关政府监督部门审办竣工备案。

三、土建工程实施过程中良好的安全监管办法

1.对施工过程所需的危险源进行分析和控制。

安全监管员在土建工程施工过程中要懂得如何对危险事物进行检查、分析及防御,因为危险存在于施工场所的任何地方,一旦危险源没有得到有效地控制,会对整个施工过程造成影响。分析危险源的方法有很多种,常用的有现场调查法、工作任务分析法、编制安全检查表、危险与操作性研究、事件树分析法、故障树分析法等等。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我们只有综合使用这几种分析危险源的方法,才能有有效地解决问题,为工程的顺利进行提供安全保障。

2.严格实施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控制。

对危险源进行防御之后,要做的就是在施工过程中对安全进行控制,在施工之前,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必须要对所有一切可能存在的问题中部分进行详细的审查,并且能够及时的制定一份合理科学的监理方案,根据制定的监管方案进行有效的监理工作,保证监理的有效性、有序性、和完整性。

3.安全隐患的处理

懂得对安全隐患进行处理,是一个监管人员应做的事情,所以监理人员要按以下的规定对事故安全隐患进行处理:

(1)监理人员要懂得鉴别“通病”、“顽症”、首次出现、不可抗力等类

型的安全隐患, 要求施工单位对安全整改措施进行修订和完善。

(2) 监理人员要对检查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严格督促施工单位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原因进行详细的分析, 并且制定纠正和预防安全隐患的措施。有关安全事故的整改措施要经监理人员确认后再实施。

(3)监理人员对要检查发现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人员进行指责并且及时指出错误,并其督促立即纠正。

结束语:如果说土建工程是一栋楼房,那么安全监管就是楼房的地基,只有地基打好了,楼房才能顺利的建设,地基打不好,楼房就不能顺利的盖起来,甚至会在建设中倒塌。安全监管在土建工程实施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到位,土建工程才能实施,只有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到位,土建工程才能顺利完成。

参考文献:

国土安全案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国土档案;新农村;制度;管理

临朐县总面积1834平方公里,345个中心村,总人口83.43万人,是个人口和土地大县,近几年来,该县不断完善土地管理档案工作,并且以搞好土地档案工作为契机,推动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全面开展,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国土档案是土地历史的真实记录,具有凭证价值和法律效力它详细记录了各项目建设占用土地的情况,土地分类的变化及每一宗房地产的土地权属来源,交易变化过程,是土地确权、土地权属管理、土地利用规划、耕地保护和执法监察等国土工作的科学依据,与政府的工作和群众的生活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为我们提供各种历史资料、数据,对揭开历史遗留问题起了很大的作用。因此提高土地档案管理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一、加强国土系统档案科学化管理工作

临朐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和县档案局密切配合,强化措施,切实加强国土系统档案科学化管理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以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档案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档案室,配备了专兼职档案人员,将档案工作纳入分局总体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岗位责任制考核和各项工作程序,建立起了科学有效的档案监管运行机制,从而确保了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2.加强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完善了档案资料的归档、整理、保管、保密、查借阅、统计、鉴定销毁、交接清点、安全管理及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使档案工作有章可循,并严格落实执行。

3.加强档案基础业务建设,将文书档案、业务档案、会计档案、科技档案和特殊载体档案等分门别类进行了整理,并全部移交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

4.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县国土局和辛寨国土分局、寺头国土所全面开展室藏档案数字化加工,建立起了数字档案室。

5.加强档案安全管理,设立档案专用库房,配备了能够满足档案保管需要的装具和现代化管理设备,落实“九防”措施,确保档案绝对安全。

6.加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编制了全宗卷、案卷目录、全引目录、电子目录等检索工具,搞好档案查阅利用,并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主动编写为国土资源管理、县域经济发展和农业农村生产服务的档案资料。

目前,县国土局存储各门类档案共218135卷(件、册),安装了规范的网络版档案管理软件,录入各类档案目录15万条,做到了组卷合理,保管期限划分准确,目录清晰,案卷标题明确,装订规范整齐。2015年底,顺利通过了省特级国土资源档案管理工作全面评审验收。

二、以完善土地管理档案档案为契机,推动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全面展开

该县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意见》,强化措施,不断创新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机制,使档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设取得新成效,成为新农村建O的重要促进力量。

1.加强档案基础建设,确保档案质量。加强对镇(街道)机关、站所、社区、中心村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的指导,实现了完整收集、规范立卷、注重利用的目的,科学规范了农村档案工作。建立了文书、财务、换届选举、村民、土地延包、流转、农业科技、税费改革、粮食直补、下乡补贴、党建、计划生育、国土管理、文明户创评及特殊载体等门类的档案,案卷质量达到国家规范标准。

2.以人为本,健全民生档案工作。与组织、民政、财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计生、残联、国土等部门联合,建立和完善了包括面向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面向特殊人群的社会福利以及农村体制改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农村低保、农村劳动力、计划生育、农村教育、农村党员、惠农补贴、村民宅基地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等,形成了涵盖整个民生的档案管理体系和服务利用体系。

3.以点带面,稳步全面推进。根据《山东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市、区)和示范乡(镇)实施办法》、《潍坊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村(社区)评定标准》,按照“以点带面,加强指导,全面推进”的思路,结合临朐县实际提出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的具体目标和任务,并在五井镇、寺头镇和城关街道兴隆村、李家庄村、寺头镇宫家庄村开展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镇、村创建工作,通过试点不断探索和总结适应临朐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档案工作经验,以点带面,全面推进,逐步形成符合农村实际、符合农民需求的档案工作机制与档案服务方式。

国土安全案例范文第3篇

第一条、根据《广州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区改革总体方案》、《试点区深化国土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根据《方案》,市国土房管局(以下简称“市局”)对区国土房管局(以下简称“区局”)实行业务领导、监督,由区局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土地监察、房地产登记、租赁、鉴定、测绘、评估、危房改造工作。

第三条、为适应国土、房地产管理的各项业务工作,区局应根据本区实际,相应建立和健全区征地办、区土地开发中心、区拆迁办、区房地产登记所、区房屋租赁管理所、区房屋安全鉴定所等职能机构,所需人员可从区局机关定编人员中调整解决,或由区编办协调解决。

各区房管局应指导各房管站转制,各房管站转制后从事房产经营和物业管理,保证公有房屋的保值和增值,不再具备行政职能。

第四条、区局建立和健全与市局相应的职能机构时,须具备以下条件:

1.成立专业机构并具备固定办公场所;

2.配备有经培训考核合格、领取上岗证书的专业人员;

3.开展档案综合管理,实现档案管理电脑化,并与市局联网。

第五条、市局委托区局实施具体工作,行政行为主体为市局。《城市房屋拆迁公告》、《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地产证》均以市局名义、签署或签发。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在规定时间内移交市局房地产档案馆。

依法或依协议应由区局负责的工作,区局应积极完成。

第六条、区局应对市局负责,按照市局的委托、授权范围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市局及所属机构对口派出联络人员,具体指导、监督区局及所属机构的业务活动。对区局的不当行政行为,市局有权予以纠正,区局拒不改正的,市局可收回委托区局的权限或停办区局的相关业务。

第七条、凡市局委托区局实施具体工作,实行备案制度。区局办结的案件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局申请备案。市局对申请备案的案件不核准的,应在收到案件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区局,逾期的视作同意并生效。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

第八条、市、区两级建设用地管理实行市管两头,区管中间的原则,市管两头,即“批前”(建设用地通知书)和“批后”(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工作;区管中间即征地、收税费、监证、交地、农转非、核减面积等工作。

第九条、建设用地管理要积极地、逐渐地实行“五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征地(拆迁)、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和统一管理。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涉及征用集体土地400亩以下的(包括区属大型项目的统一包干征地工作),由区局办理征地补偿手续。包括直接与村镇商谈土地补偿事宜,申办减免农业税以及“农转非”的初审手续,主持土地交接等工作。400亩以上和市重点项目、特殊项目等建设项目的征地和交地工作由市土地开发中心负责办理。

前款由市土地开发中心负责办理的工作,也可由市局委托区局办理,但必须办理委托合同。

第十条、区局应建立闲置土地检查、建档、处理制度,对辖区内批出的土地情况进行定期追踪检查,对批而不征、征而不拆或者拆而不建的用地红线进行检查及认定工作。凡批出时间超过两年又未经市局批准延期的,由区局负责向市局提出收回土地的申请。凡认定属闲置土地的,负责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

第十一条、区局受市局委托,对由区组织实施的道路市政和旧城改造项目的用地,办理有偿出让的前期工作;对有条件的地块由区政府组织统一拆迁,将“生地”改造成“熟地”后再交由市局组织出让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凡由区负责办理的用地,市局凭区局建议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函,办妥土地有偿手续后,准予发出《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三章、房屋拆迁管理

第十三条、市局的职责和事权

1.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制定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规范性文件。

3.对全市的房屋拆迁总量实施总体控制。

4.对拆迁单位和拆迁人员实施管理,依法核发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房屋拆迁员证和房屋拆迁工作证。

5.对委托拆迁合同实施审查备案。

6.审批中央、省、市、部队、外地驻穗机构(包括与其合作开发的项目)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7.对拆迁当事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实施审查备案,依法核发房屋拆迁公告、房屋拆迁许可证。

8.审批永迁点和永迁安置面积增幅。

9.房屋确权、房屋代管。

10.对拆迁纠纷依法实施行政栽决。

11.对拆迁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2.核发拆迁结案意见书。

13.对拆迁工作实施跟踪检查。

第十四条、区局的职责和事权

1.对区组织出让和区属单位的建设项目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进行审批,报市局备案。

2.对区组织出让和区属单位建设项目(包括与其合作开发的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审批,报市局备案。

3.对拆迁范围内的危房实施安全检查,提出处理意见。

4.对区局管辖内的房屋拆迁,作出房屋确权、代管建议,报市局审批。

5.对区局管辖内房屋拆迁的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局审批。

6.对区局管辖的房屋拆迁案件,提出结案意见报市局审定。

7.对区局管辖内的房屋拆迁实施跟踪检查。

8.行使市局下放的市重点工程项目(包括市政建设、公益建设)的部分管理事权。

9.办理市局交办的其他拆迁管理事项。

第四章、土地监察

第十五条、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市、区、县级市国土局管辖、查处。

1.市局主要负责对大案、要案和跨区、县级市案件的查处,区、县级市主要负责对辖区范围内违法用地案件的查处。

2.对土地违法案件,区、县级市发现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市局报告;区、县级市对立案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五个工作日内,应向市局抄送立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3.区、县级市对已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在立案后的一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个别案件不能按时作出的,应向市局书面报告。

4.凡区、县级市新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在15天内未发现或不按第2条规定办理,累计三次未向市局报告、抄送的,市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房地产登记发证

第十六条、市局的职责

1.负责全市国土房产登记发证作业的管理,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登记发证的法规、规章和制度;负责全市房地产登记发证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实施;负责协调、管理、监督、指导各区局发证办的业务工作。

2.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的房产总登记和初始登记。对全市房改房、商品房、部队房、宗教房、涉外房予以确权发证以及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对全市单位自管房及私房的总登记和初始登记的确权登记。

3.负责他项权利的登记发证,核发他项权证或出具抵押备案证明书。

第十七条、区局的职责

1.负责对辖区内不涉及改制、资产重组的非生产性单位自管房的初始登记及总登记、落实政策的私人房屋的登记和直管公房的在市局整幢初始确权后的公、私房进行变更登记、转移登记(除买卖交易外的继承、赠与登记)。

2.负责涉及土地出让金的房地产转移登记的收案和到市局办理土地出让金的审核及征收工作。负责对辖区内不涉及收取土地出让金的房地产进行抵押登记,核发他项权证。

3.负责对集体土地房产的总登记和初始登记发证,对“两违”集资房经市局确权后发证。

4.条件成熟后,逐步施行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初始登记。

第六章、房地产测绘

第十八条、市局的职责

1.负责全市房地产测绘作业的监督管理,房地产测绘资质审查报批,并对区局和受委托测绘单位进行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2.负责贯彻测绘技术标准,制定我市房地产测绘技术规范。

3.负责全市房地产的地籍管理,负责地籍图地号的编写、管理、图件资料的收集、保存、更新、利用等工作。

4.负责提高测绘管理自动化水平,完善改进房地产绘图软件,建立地籍现代化信息管理系统。

5.负责组织全市房改房、商品房、部队房、宗教房、涉外房、拆迁征审等测绘工作及其他属市局发证需进行房地产测绘的工作。

6.负责全市房地产地籍基础图和较大项目房地产测绘的组织实施。

7.负责房地产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8.负责裁定房地产测绘纠纷。

第十九条、区局的职责

1.负责区辖内直管公房、集体土地房产的测绘,受市局委托和监督可进行区辖内房改房和集资房的测绘工作及其他属区局登记发证需进行的房地产测绘。经市局审批的区局也可负责其他属市局登记发证需进行的房地产测绘。

2.负责建立区局地籍现代化信息管理系统。在系统未建立联网前,区局负责每月将修绘的资料送市局归档,作统一管理。

3.区局施测的房地产基础地籍图、分宗图及较大项目的房地产测绘的图件、资料、控制点坐标、验收报告等,需复制送市局整理归档。

4.地籍图应按保密条例进行管理,严禁擅自复印、复制。

5.负责市局交办的其它测绘任务。

第七章、房地产评估

第二十条、市局的职责

负责政府指令性评估即政府公益性、职能性评估,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行政、司法机关决定或裁定以房地产作价补偿、赔偿;

3.依照房地产价值为纳税基数的项目等。

第二十一条、区局的职责

评估业务范围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

2.组建中外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及上市公司对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

3.不涉及土地出让金的企业兼并或破产需对房地产评估;

4.房屋抵押、典当、投保等。

第八章、房屋租赁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所的职责

1.负责《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在全市范围的贯彻执行;参与制定房地产租赁管理法规、政策。

2.负责全市房地产租赁管理行业的业务管理,对各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的业务具有指导、管理、协调、监督的职能。

3.为统一、平衡全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市所每年向区所下达工作指标,提出工作要求。

4.负责办理涉外(指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是境外,含台湾、香港、澳门的经济组织驻国内的办事机构、外资独资、中外合作、中外合资企业及香港、澳门个人)的房屋租赁,以及市属以上的宾馆、酒店房屋租赁登记管理;其澳台同胞出租住宅的,由区局办理。

5.组织全市房屋租赁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6.参与制定房屋租赁参考价格(原为指导价格)。

7.检查监督全市房屋管理执法情况,受理对违法房屋租赁行为和违法管理行为的检举、投诉;协助房屋租赁案件的行政复议、调查处理工作。

8.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管理办事表格的统一印制工作。

9.参与房地产租赁市场的调研和信息收集、工作。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市局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区所的职责

1.按照工作要求,全面完成市所下达的工作指标。

2.负责辖区内除涉外房产及中央、省、市、部队、外地驻穗机构的宾馆、酒店以外的房屋租赁登记和市所委托办理的房屋租赁合同审查、登记、管理。

3.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价格评估。

4.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市场的稽查。

5.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房屋租赁纠纷的调解,并上报市所备案;协助执行市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6.协调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配合所在辖区做好社会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7.每月5日前向市所上报房屋租赁管理统计报表、会计报表和数据磁盘。

8.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四条、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市局和市所对区所每年进行一次考核,以委托要求和每年市所下达的任务的完成情况(包括质量和数量等)为考核内容,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能改正的为不合格,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市局收回委托。

第九章、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五条、市所的职责

1.负责《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在全市范围内的贯彻执行。

2.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的业务管理,对各区房屋安全鉴定所的业务具有指导、管理、监督、协调的职能,督促区所按照《贯彻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八统一”(鉴定标准、鉴定程序、鉴定文书、鉴定专用章、培训发证上岗、使用电脑软件、资料归档、收费标准)要求开展工作。

3.为统一、平衡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市所每年制定工作计划,对区所提出工作要求。

4.负责办理涉外的非住宅房产和市属以上的宾馆、酒店、公共娱乐场所(含影剧院、歌舞厅等)以及省、市法院委托,其他技术难度较大、项目较复杂的房屋安全检查和鉴定。

涉外房产是指房产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在境外,含台湾、香港、澳门的经济组织驻国内的办事机构,外资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及香港、澳门个人。

其他技术难度较大、项目较复杂的房屋安全检查和鉴定是指:

(1)灾难性房屋:3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发生火灾或塌故的房屋鉴定;

(2)因建筑施工质量原因引起房屋整体损坏,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鉴定;

(3)因集体性纠纷而需要房屋鉴定;

(4)因施工事故造成工地周边房屋需紧急排危抢险的鉴定。

5.组织全市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的学习交流、业务培训和考核,带动全市房屋安全鉴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市局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区所的职责

1.接受市所在业务上的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按照《贯彻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八统一”要求,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和管理工作。

2.根据工作要求,全面完成市所下达的工作任务。

3.负责辖区内除市所办理的业务以外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包括开具新基坑开挖周边房屋的安全鉴定证明,市局市场处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证明时把关。

4.每月5日前向市所上报上月房屋安全鉴定统计报表(在全市鉴定所未联网前,用磁盘将工作数据复制)及会计报表。

5.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市局和市对区所每年进行一次考核,以委托要求和每年市所下达的任务的完成情况(包括质量和数量等)为考核内容,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能改正的为不合格,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市局收回委托。

第十章、危房改造

第二十八条、市所的职责

1.负责全市危房改造管理行业的业务管理,对各区危房改造管理所具有指导、管理、协调、监督的职能。完成由市负责的危房改造任务。

2.制订危房改造的近期和远期工作计划。

3.负责办理危房改造项目向市计委申请立项的有关手续。

4.参与制定组织实施危房改造管理的政策、法规等。

5.组织全市危房改造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支持、帮助区所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市局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区所的职责

1.在市所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市、区两级签订的责任状,负责本辖区危房成片改造和零星分布的危房改造工作。

2.负责辖区内危险房屋的督修工作,确保辖区内房屋不发生倒塌伤人事故。

3.协调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配合市所完成全市危房改造工作。

4.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条、奖惩办法

1.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危房改造任务的单位,市局应按危房改造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给予奖励。

2.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危房改造任务的单位,市局按未完成部分的危房改造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予以惩罚。

第十一章、业务收费的分配

第三十一条、按照市局与区局的职责和事权分工,区局收取职权范围内的征地管理费、拆迁管理费、房地产登记费、房地产测绘费、房屋租赁登记费和房屋安全鉴定费,并按规定的比例上交市局。各项收入以实际发生数为依据,并在会计报表中反映。

第三十二条、征地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仍按省国土厅〔1986〕136号和市政府〔1996〕125号文执行。区局收取的征地管理费,应在次月15日前将上月收入总额的25%上交市局。

第三十三条、区局收取由区政府组织出让的项目和区属单位建设项目的拆迁管理费。在次月15日前将上月收入总额的30%上交市局,余额上缴区财局,并按规定返还使用。其他项目的拆迁管理费由市局收取,并连同区局上交的费用一并上缴市财局,按规定返还使用。

第三十四条、区局受理的房地产登记,其登记费、工本费、测绘费由区局收取,在次月15日前将上月收入总额的10%上交市局作为市局业务指导、图册资料和证书印制等费用。

第三十五条、区局收取的房屋租赁登记费和房屋安全鉴定费按收入总额的30%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上交市局。根据需要市局从区局上交收入中提取30%支持区所作业务费和奖励金。

第三十六条、各区租金与市局的分配比例,由市局与各区局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二章、附则

国土安全案例范文第4篇

一、现状

我国媒体近两年来采取积极措施,切实推动海外站点人员本土化建设工作。

首先,海外人员本土化工作被多家中央对外传播媒体列为增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的工作重点。新华社提出,要大力推进本土化建设,重点做好欧美发达国家和地区雇员聘用工作,创新雇员使用机制和管理评价体系,加强教育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雇员对新华社的忠诚度,努力建设一流的职业化雇员团队。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提出,未来驻外总站的结构里,中国员工和本地雇员的比例将达到1:1。中国日报计划外籍专家队伍到2014年将扩充到80人。

其次,海外雇员数量稳步增加,素质不断提高,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已经接近甚至超过老牌西方媒体,形成局部优势。截至2010年底,新华社各类雇员总人数增加到2500多人。在阿富汗地区,新华社当地全职雇员数量已经接近美联社、路透社和法新社,兼职雇员与线人数量则已经超过了这三家西方通讯社。

第三,海外雇员管理法规逐步完善,管理经验不断丰富,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新华社近年来建立了“海外雇员信息网络”,对各类海外雇员实行分类管理,先后出台了雇员招聘、雇员薪酬、雇员考核等方面的一系列指导性文件,还创办了交流雇员工作经验的内部刊物。

第四,本土雇员作用逐步显现,各媒体国际传播能力不断增强。在本地采编雇员的协助下,新华社许多驻外分社发稿量和自采率大大增加,稿件时效和稿件质量有所提高,报道面得以拓宽。在国际重大、突发事件报道中,本土雇员多次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成为新华社参与国际竞争、争夺国际舆论阵地的一支生力军。

二、问题

然而,客观地说,目前我国媒体海外人员本土化建设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各家媒体也正结合自身实际探索各具特色的本土化道路,诸多状况尚不理想。

首先,协调与共享机制缺失,各家媒体之间乃至各个媒体内部都缺乏有效的统筹。宏观上看,目前我国不同媒体之间没有建立人员本土化的协作与共享机制,各家媒体分别在独自用力、孤军作战,“走出去”的步伐因为缺少相互支持而没有产生团队效应。微观上看,很多媒体内部也缺乏人员本土化的统筹与协调机制。表现之一,是国内和国外两个大局缺乏统筹,有的海外分社对本媒体的宏观战略理解不到位,聘请的本地人员时常并非当前整体工作最迫切需要的;表现之二,是同一地区不同站点问有时缺乏统筹,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相同或者相似的国家和地区,聘请了多个雇员做同一件工作,职位重叠,资源浪费;表现之三,是很多海外站点的前后任负责人之间缺乏统筹,工作思路缺乏延续性,导致每个新负责人到任,都要重新聘一批雇员。

其次,地区发展有失均衡,“强弱倒挂”特征明显。理想的海外本土雇员布局,应该紧密围绕我国增强国际传播能力的战略部署,有助于实现我国影响和引导国际舆论的战略目标。然而,目前我国各媒体的海外本土雇员主要分布在亚洲、非洲和拉美地区,而在北美和欧洲这两个全球舆论主战场,海外本土雇员的力量分布却十分薄弱。虽然在亚非拉地区提前布局形成优势十分重要,但从我国对外传播的全局来考虑,这种“强弱倒挂”的状况如果不扭转,一定时期内我国媒体恐仍难实现影响和引导国际舆论的战略目标。

第三,管理水平有待提高,海外站点负责人急需向“领导型”转变。目前,我国各媒体海外站点负责人大多数是长期驻外的记者或编辑,采编经验丰富但管理经验不足、业务素质过硬但管理能力欠缺。这导致有的媒体海外站点往往对本土雇员疏于管理,在业务上任其“自由发挥”;有的不善管理,时常引发本土雇员和内派人员之间诸多隔阂与矛盾;还有的怯于管理,存在放任本土雇员“坐大”为王的风险。凡此种种,最终导致本土雇员的特殊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因此,媒体海外站点的负责人也急需积累对外籍雇员的管理经验,把工作状态从以采编为主调整到采编与管理并重。

三、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我相关管理部门和主要对外传播媒体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部署和调整,以加速推进海外分社人员本土化建设工作:

1、加快转变思想观念,更加重视外籍雇员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加速推进媒体海外人员本地化工作。由于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我国各媒体使用外籍本土雇员的观念依然较为保守。许多媒体对海外本土雇员的定位还是“内派人员的补充力量”,对国内外籍专家定位依然是从事“修改稿件”、“报道指导”等非核心的、技术层面的工作。有鉴于此,我国主要对外传播媒体应该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用更加全球化的眼光看待海外本土雇员在当今国际传播中的作用,以更加国际化的思维来评估外籍雇员在对外传播中的职能,用更强大的信心和更开放的姿态大力推进人员本土化工作。一方面,媒体要逐步淡化“内外有别”的思想观念,消除对外籍员工的“戒备”或“歧视”心态。另一方面,要通过各种措施,为雇员提供事业上升空间和途径,让雇员对我媒体有归属感。

2、加大支持力度,在政策和资金方面为人员本土化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目前,我国许多媒体本土化工作面临的难题之一,是由于缺乏资金支持而难以聘请到素质高、能力强的优秀雇员。此外,国内外政策和法律环境的巨大差异也已经成为影响人员本土化的另一重要因素。在海外推进人员本地化,我国媒体必须尽快适应驻在国的政策法律环境,这既需要媒体自身的积极调适,也有赖于我国政府加强相关指导,在资讯提供、政策培训、配套法律法规等方面为媒体多开绿灯。

3、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协作与共享机制,形成媒体对外传播合力。我国各主要外宣媒体目前基本上是各自为战,彼此间缺乏合作与共享。事实上,我国各种不同形式的媒体对本土人才的需求既有共性也有差异,互补性远大于竞争性。如能建立国家层面的沟通与协调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各媒体很可能形成共赢局面,国家的整体外宣工作也会形成合力,国际传播能力建设的整体步伐有望大大提速。另一方面,各家媒体内部也应该加强统筹,国内与国外、同一地区各个站点之间、同一站点的前后负责人之间加强沟通与交流,形成良性互动。

4、注重地区均衡发展,加速在欧洲和北美等国际舆论主战场的本地雇员布局。目前我国媒体在欧洲和北美难以招聘到优秀的本土雇员。究其原因,一是长期以来我媒体资金实力不够雄厚,难以吸引到优秀的本地传媒人才;二是受传统意识形态影响,许多当地新闻媒体和从业人员还戴着有色眼镜看我国媒体。有鉴于此,在这两个地区,各媒体驻外站点一方面要搞好公关工作,为人员本土化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物色优秀的海外本土雇员,可以借助当地记者协会及其他新闻机构招聘本地雇员人选,也可以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探索境外第三方聘用和管理方式,在符合当地法律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境外人才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