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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服务贸易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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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服务贸易概念

国际服务贸易概念范文第1篇

关键词:GATS模式4;服务价值;雇员报酬;工人汇款

作者简介:薛洁(1981-),女,河南开封人,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计划统计系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国民经济核算研究。

中图分类号:F222 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9)03-0072-04

收稿日期:2009-04―16

一、引言

目前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主要采用国际收支(BOP)统计和国外分支机构服务贸易(FATS)统计的二元架构方式,而关于模式4自然人存在的统计内容尚未有实际的估算。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通过自然人移动方式提供的服务占整个服务贸易的比重会越来越高。Winters认为,在模式4下,如果发展中国家相对丰富的中等和低等技术劳动力能够获准在发达国家提供服务,则存在着巨大的潜在收益。他对要素流动的实证研究估计认为,即使相对较小的劳动力流动也会带来巨额的回报。据估计,若发达国家每年增加3%的技术和非技术劳动力入境配额,则全球的福利将增长1500亿美元(马图等,2004)。因此来说,需要重视对模式4提供服务的研究。

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下其他供应模式相比较,对模式4研究的关键问题是什么?即服务价值统计和自然人数统计。本文主要讨论服务价值的统计问题。现在多数文献都是采用国际收支经常账户中与劳务流量相关的雇员报酬和工人汇款对模式4服务价值进行粗糙的估计,如Karsenty(2002)和Deardorff&Stern(2004)均采用BOP的“雇员报酬”估算模式4。正如一件事情总有两面性,对于此问题同样存在不同的意见。Jansen等(2004)认为雇员报酬和工人汇款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国家间的可比性,但是用来度量模式4存在局限性。因此,他们利用劳动统计、迁移统计和人口普查的相关数据,如不同经济活动或就业部门的暂时性外国工人数量和这些工人的平均工资来估算一国模式4的服务贸易价值。但问题是这些工人到底是由本国所有的公司雇佣的,还是由外国所有的公司雇佣的。该数据并没有加以区分,这无疑会高估模式4的服务贸易价值。Magdeleine等(2008)也指出雇员报酬与工人汇款不能取代BOP指标来衡量服务供应商和消费者间发生的贸易流量。

那么,究竟国际收支经常账户中雇员报酬和工人汇款指标能否用来衡量模式4服务贸易价值?本文在模式4统计概念与分类的基础上,针对模式4提供服务价值的指标选取进行深入的探讨,利用《中国服务贸易发展报告》相关数据,对我国模式4服务价值进行初步的测算。

二、GATs模式4的统计概念与分类

(一)模式4的统计概念

模式4,即自然人存在,由一个(世贸组织)成员的服务供应商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中一个成员的自然人存在方式提供服务(联合国统计司等,2002)。GATS把模式4定义为“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并且在《关于本协定项下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的附件》中说明“本协定不得适用于影响寻求进入一成员就业市场的自然人的措施,也不得适用于在永久基础上有关公民身份、居住或就业的措施”。

(二)模式4的统计分类

GATS《关于本协定项下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的附件》将自然人流动具体分为:一是合同服务供应商,即独立服务供应商和法人服务供应商的雇员,他们进入另一成员国的领土提供服务;二是服务供应商内部员工调动,他们进入另一成员国领土为服务供应商的分支机构工作;三是商业访问者,即自雇或由服务供应商雇用,进人另一个成员国,其目的是进行服务合同谈判或建立商业存在。但是有关东道国服务公司雇佣的外国人是否属于模式4的统计范围,这点还存在争论。本文不作详细讨论。

根据GATS的法律条款,于2008年8月份公布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修订草案,简称MSITS(2008Draft)(下同),对衡量模式4的相关统计问题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讨论。在GATS的基础上,MSITS(2008Draft)进一步细化了模式4的统计分类。

可以看出,MSITS(2008Draft)中关于模式4的统计分类主要包括:

1,合同服务供应商――自雇人员。即B成员国的自然人进入A成员国提供服务,逗留时间一般在3个月到1年时间。

2,合同服务供应商――外国服务供应商的雇员。即B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派遣其员工至A成员国,来完成服务合同。比如B成员国的一家IT服务公司派其员工到A成员国。为该国的消费者提供计算机服务。员工的逗留时间一般在3个月到1年时间,很少超过2年时间。

3,内部员工调动与国外建立公司直接雇佣外国员工。在具有商业存在的前提下,要么由B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派其员工到在A成员国建立的分支机构提供服务,要么是该公司在A成员国建立的分支机构直接在本国雇佣外国员工,来提供服务。逗留时间在2年到5年时间。

4,服务销售者。他们进入A成员国的目的是进行服务合同谈判或建立商业存在,逗留时间在3个月之内。

除了以上分类,在WTO成员国服务贸易承诺中,还涉及设备安装和服务人员(归入合同服务供应商或公司内部员工调动)、艺术家(归入合同服务供应商)、毕业实习人员(归人合同服务供应商)等专门的人员类型。

三、GATs模式4服务价值统计记录原则与相关衡量指标的讨论

(一)模式4服务价值统计记录原则

模式4的分类中,内部员工调动与外国分支机构直接雇佣外国员工是以商业存在为前提的,这部分自然人提供的贸易流量通过模式3――商业存在来反映。而服务销售者,这部分自然人谈判服务合同或建立商业存在,他们的存在与服务提供相关,但他们本身不提供服务。因此,模式4提供服务贸易流量估价的核心是合同服务供应商,包括自雇人员和外国服务供应商的雇员。那么,根据自然人的类型和逗留时间的不同,所提供的服务贸易价值在BOP中的记录原则如下:

1,合同服务供应商――外国服务供应商的雇员。根据常住性原则,不论该自然人在东道国逗留时间的长短,BOP统计都把发生的交易记录为服务的出口(或进口)。

2,合同服务供应商――自雇人员。当自然人逗留时间小于1年,记录为服务的出口(或进口);当自然人逗留时间

大于1年时,他们已成为东道国的常住居民,因此,BOP统计不再记录为常住与非常住服务交易。此时,唯一显示在BOP中的流量是工人汇款。

(二)模式4服务价值衡量指标的讨论

现有文献多是采用国际收支中与服务和劳务有关的雇员报酬和工人汇款指标对模式4的服务价值进行估算。那么,这两个指标能否用来衡量模式4的服务价值,先来讨论这两个指标的概念。

1,雇员报酬概念与讨论

雇员报酬在BPM5中定义为:“包括个人在非常住经济体为该经济体常住单位工作而得到的现金或实物形式的工资、薪金和其他收益。这里包括雇主代表雇员所支付的社会保障项目或私人保险或养老金(不管退休金是否采用基金制),以保证雇员的各种福利。在这种情况下,雇员包括季节性工人和其他短期工作的工人。由于大使馆或领事馆在驻地所在的经济体享有治外法权,在这些机构工作的当地职员所得到的报酬被列为非常住实体向常住实体支付的一部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995)。

简单来说,雇员报酬包括工资、薪金和其他收益(现金或实物形式),其中雇员包括边界工人、季节性工人和其他非常住工人。但是用来估计模式4确实存在局限性,具体表现在:(1)该指标并不只限于服务供应者的报酬,它包括在任一经济体中的工人,从而会高估模式4;(2)该指标只涵盖了在国外工作少于1年时间的工人,然而在GATS下模式4包括最长时间为五年时间的服务提供者;(3)该指标包括边界工人,这超出了模式4的范围;(4)该指标没有涉及外国工人的母国;(5)在东道国的员工到底是由外国公司雇佣的还是本土公司雇佣的,该指标并没有加以区分。

2,工人汇款概念与讨论

工人汇款在BPM5中定义为:“工人汇款包括受雇于新经济体并被视为其常住者的移民所进行的经常转移(移民指来到一经济体并在那里居住一年或更长时间的人)。工人汇款经常是在亲属之间进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995)。

概括说,工人汇款指由外国经济体雇佣的移居工人的现金转移,这些移居工人是该经济体的常住居民。同样。该指标在衡量模式4服务价值时,也具有局限性,主要表现在:(1)它不仅仅只包括服务供应者,还包括除服务部门以外的其他经济部门,这超出了模式4所包含的范围;(2)该指标只代表工人报酬中储蓄的一部分,并且这部分由工人汇回了母国,从而会低估工人活动的价值;(3)汇款包括长期移民的转移,这部分不属于模式4的统计范围;(4)汇款中的大部分可能没有通过官方渠道流出,因此在该指标数据上不会有记录。

结合模式4服务价值统计记录原则和上述对衡量指标的讨论,可以看出雇员报酬和工人汇款并不适合单独用来衡量模式4提供的服务贸易流量。因此,对模式4服务价值的估算,需要以国际收支中与服务贸易项目有关的进出口流量为主要依据。

四、我国CATS模式4服务价值的估算

(一)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现状

利用中国商务部公布的《中国服务贸易发展报告2008》中2007年我国跨境服务贸易与商业存在相关数据对我国服务贸易规模进行初步的估算。

2007年,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服务贸易(按国际收支口径统计,不含政府服务)进出口规模继续扩大,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达2509.1亿美元。其中出口1216.5亿美元,同比增长33.1%;中国旅游进口增速明显高于出口增速,其中旅游出口372.3亿美元,比2006年增长9.7%,进口297.9亿美元,同比增长22.5%。2007年,我国境内商业存在发展良好。按照WTO行业分类标准,我国服务贸易领域(含银行、保险、证券)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16165家。占全国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总数的42.7%,实际使用外资金额394.4亿美元,占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47.2%。其中,全国非金融类服务贸易领域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16148家,同比增长7.5%;实际使用外资金额306.9亿美元(中国商务部。2008)。

由于所得数据的局限性,本文用旅游出口作为模式2提供的主要服务价值,境内商业存在发展中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衡量模式3的服务贸易规模,居民与非居民间服务贸易出口额(旅游出口和未提及的政府服务除外)作为模式1和模式4服务贸易价值的总额。

我国模式1和模式4提供的服务贸易价值最多,占到52%;其次是模式3――商业存在占24%。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商业存在提供服务贸易规模较小,说明我国实际利用外资不充分,还需要加大力度引进外资,引进先进服务行业与技术,从而促进我国服务业与服务贸易的发展;模式2提供的服务价值与模式3相当,占23%,该比例与2006年相比,下降了7%,说明我国旅游产业发展减缓。

(二)我国模式4服务价值的估算

模式1和模式4并没有分离开。那么,如何从模式1和模式4中分解出模式4,这是关键问题。我们知道有些行业的服务贸易只是通过模式l来完成的,比如运输、通讯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特许使用费及许可费等行业。这样我们可以将模式1提供的服务贸易从模式1和模式4中分离出来。余下的部分并不能完全说是模式4的服务价值,因为比如计算机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这些服务贸易的提供有时属于模式1,有时属于模式4。对于这种情况如何处理,以《扩大的国际收支服务分类》(EBOPS)为标准,MSITS(2008Draft)建议了模式l和4,模式2和4,模式3和4之间分配服务贸易价值的基本原则。

1,模式1和模式4

通过模式1提供的服务贸易还包括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以及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等方面的部分交易。但是这些交易有时候是通过模式4来完成的,比如IT服务供应者到消费者领土完成服务合同,对于这种交叉情况,需要进一步的分析,对它们进行识别与估算。

2,模式2和模式4

按照《扩大的国际收支服务分类》,其他商业服务中,如垃圾处理和清除污染,如果由工人来清除污染产生的服务交易,属于模式4的统计范围;如果是放射性和其他垃圾的处理,则属于模式2的统计范围。

3,模式3和模式4

模式3商业存在――国外分支机构在东道国的服务销售,这些属于FATS统计范围。但是有一些商业存在不属于FATS的统计范围,却在BOP统计框架下。比如一家外国建筑公司,在东道国做一项短期(少于1年)的建筑工程。建立一个分支机构,随着工程的完成,分支机构随之解散,这种服务交易记录在国际收支的建筑服务出口/进口项目下。而不是在FATS统计中。但是这些服务应被认为是通过模式3提供的,因为CATS认为商业存在可以是由外国实体拥有或控制的任何类型的企业,甚至可以是为短期目的而建立的企业。因此来说,国际收支的组成部分――建筑服务,反过来也包括模式4即自然人存在所产生的交易。

分析发现,在模式1和4中,通过模式l提供的服务价值占比21.08%,次于其他部分所占的比例。其他部分中,模式1、2和4占比27.98%,模式3和4占比3.34%。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模式4已成为我国出口贸易中的一个重要元素。

当然,将模式4彻底分离出来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与数据开发。比如在搜集数据,进行调查时,问卷设计的问题更具有针对性,可以要求被访问者填写自己是独立服务供应商还是被雇佣;提供的服务价值是多少,或者要求被访问者填写通过哪种模式提供服务贸易等问题。这些都有助于掌握更详细全面的数据,从而准确分析各模式提供的服务贸易流量及进行国际比较。

五、结论与启示

在GATS模式4统计概念与分类的基础上,本文重点讨论了衡量模式4服务贸易流量的指标选择问题,并运用《中国服务贸易发展报告2008》相关数据,对2007年我国通过模式4提供的服务贸易流量有了初步探讨。

国际服务贸易概念范文第2篇

关键词:文化产品 国际贸易 文献综述

世界范围内对文化产品的消费需求不断增加。在经济文化全球化的背景下,文化贸易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个新的竞争领域。

一、“文化产品国际贸易”的基本概念综述

(一)政府机构的界定与分类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国际收支手册中,对国际文化产品贸易有这样的描述:居民与非居民之间,有关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交易。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4―2003年文化商品和文化服务的国际流动》报告称文化产品一般是指传播思想、符号和生活方式的消费品。它能够提供信息和娱乐,进而形成群体认同并影响文化行为。文化产品包括文化商品和文化服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又将文化产品分为核心文化产品及相关文化产品。WTO三大协议中没有独立于经济贸易规则外的文化贸易规定。文化贸易的相关规则大都包含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服务贸易总协定》涉及的服务范围十四个大类,其中与文化贸易有关的有七类。

(二)学者的界定与分类

关于国际文化产品贸易的概念,国内外的文化学者、经济学者、政府官员及业内人士没有一致性的描述。Van Grasstek(2005)从概念上讲,可交易的文化实体可被定义为能生产或分配物质资源的产品和服务,这些产品和服务能通过音乐、文学、戏剧、喜剧、文档、舞蹈、绘画、摄像和雕塑等艺术形式娱乐大众或激发人们思考。这些艺术形式,有的能以现场表演的方式(如音乐厅和舞台剧)展示给大众,有的却是先被存储记录下来(如在压缩光盘里)再卖给大众。高洁(2005)认为文化贸易主要是指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文化产品(Cultural Goods)和文化服务(Cultural Services)的贸易活动。周成名(2006)认为文化产品贸易属于国际贸易中的一种特殊的服务贸易,它是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贸易活动。文化产品不仅具有商品属性,同时也具有精神和意识形态属性。李怀亮、闫玉刚(2007)指出国际文化产品贸易是指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进行的以货币为媒介的文化交换活动,它既包括有形商品的一部分,例如音像录音制品、纸制出版物等,也包括无形商品,例如版权、关税等。有些学者把文化产品贸易分为硬件贸易和软件贸易。一般来说,文化硬件指用来生产、储存、传播文化内容的器物工具和物态载体,如摄影器材、游戏和娱乐器材、艺术创造和表达的工具等;文化软件则指包含文化内容的产品和文化服务,包括广电节目、电影动画片、印刷出版物、视听表演艺术、载有文化艺术内容的光盘、视盘和多媒体、娱乐、会展等。

二、关于文化产品国际贸易理论的研究综述

(一)关于传统理论对文化产品国际贸易适用性的研究

1、从传统国际贸易理论对文化产品国际贸易进行解释

对普通的跨国商品贸易,人们通常倾向于以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乃至赫克谢尔―俄林的要素禀赋理论为分析工具。但由于国际文化贸易格局的复杂性,不同学者采取了不同的理论来解释。李怀亮(2003)从偏好相似理论解释文化产品进口和出口高度集中于少数几个国家的趋势。邱继洲(2005)利用比较优势理论对国际文化贸易的分析,认为由于发达国家早已完成了工业化进程,第三产业成为了创造财富的主要手段。借助于网络化和信息化手段,发达国家的第三产业进一步升级,文化产业的异军突起就是第三产业升级的表现。在国际文化产业的发展中,发达国家具有资金、技术、创意上的相对优势,从而可以拉开与发展中国家文化产品的价格差异,价格差异会导致文化产品由发达国家流入发展中国家。龚晓莺(2008)认为文化产品是典型的异质产品。文化商品和文化服务是中高档消费品,某些文化商品和服务甚至是奢侈品,具有较高的需求收入弹性。文化背景相似的两个国家的消费者容易理解、接纳、欣赏来自对方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所以国际文化产品与文化服务贸易也呈现出产业内贸易的特征。还有学者利用波特的竞争战略理论解释文化产品的国际贸易。韩骏伟、胡晓明(2009)从产业融合理论进行解释,认为传统文化产业和新技术、新服务、新产业的融合创造出的产品往往具有较高的附加值,既可以作为传统文化产品的补充,也可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不同偏好,扩大了消费群体。

2、从文化理论对文化产品国际贸易进行解释

文化产品贸易实际上是产品和服务背后隐藏的文化。季羡林(2001)提出“文化交流论”,文化具有交流的本质。恰恰是这种交流,使不同文化群体间产生了对不同文化的需求。国际间的文化贸易,就意味着不同民族、国家的人对不同的文化存在需求。白玲、吕东峰(2001)提出文化互补理论,文化互补理论有两个前提:不同国家和民族间的文化是不同的、人是有好奇心和探知欲的。不同国家生产者的文化背景是不一样的,所生产出来的产品即使是同一产品,仍然存在文化差异,这一差异永远存在。金元浦(2003)提出文化多样性原则,文化的价值超过商业价值,传递着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反映一国和公民的多样性。因此一些欧盟成员国在关贸总协定的谈判中成功运用“文化例外”来拒绝文化服务的自由化。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开“文化政策促进发展政府间会议”,提出《文化政策促进发展行动计划》,指出文化创造性是人类进步的源泉,文化多样性是人类最宝贵的财富。

(二)关于文化产品国际贸易成因的研究综述

1、从意识形态角度对文化产品国际贸易成因的研究

Nordnesrtneg和varis(1974)发现美国主导了电视节目的国际贸易,英国、法国和联邦德国也是领先者。Katz和Wedell(1977)把文化产品国际贸易现象与阴谋论连结。Hermna(1990)认为,仅由少数大国控制国际信息,称为“文化帝国主义”或“新电子殖民主义”。Mhaamdi(1992)指出,现今帝国主义的完成不是靠剩余价值的获取或对产物的索求,而是由特定国家对其他国以免费或低价方式倾销媒体产品。siune和McQuail(1992)认为,相对说来较小的国家比较会有国家文化独立丧失的危机。

2、从经济学角度对文化产品国际贸易成因的研究

Widlmna和siwke(1988)认为,较大规模的投资,会使其所生产的影视节目对观众来说具有较大的内在吸引力,也就会使其生产者在国际竞争中具有比较明显的优势。Hoskins、Mirus和Rozeboom(1989)三人引入文化折扣这一概念。Hoskins,McFadyen和Finn(1997)提出文化产品具有共享性、文化折扣和外部效应。Gunther G、Schulze(1999)认为文化产品贸易不是大工业化的生产,差异性的小规模文化产品贸易会存在发展。李怀亮(2003)认为规模经济是美国文化产业领先世界的主要原因,不同的文化折扣导致了中美文化产品和服务贸易的巨大逆差。Mah.Furuya(2005)认为文化、经济和政治方面的接近是影响媒介和文化产品全球贸易的主要原因。

3、从社会学角度对文化产品国际贸易成因的研究

Sinclair,Jacka和cunningham(1996)认为,基于文化和地理的相似性发展了重要的区域市场。HvaneS(2003)强调人际关系、制造“议论”和展示自己的公司品牌带来交易的成功。Bielby和Harrington(2004)指出,一个节目的美学要素只有与观众的情感发生共鸣,才能使节目获得经济上的成功。

三、评论与展望

目前文化产品贸易理论还在发展之中,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首先,文化产品作为特殊的商品,其贸易不仅仅是经济问题,还涉及到意识形态、文化安全。因此有必要从文化学、人类学、国家安全、经济学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其次,对文化产品贸易的界定,不同学者、机构各不相同。对文化贸易的研究也刚刚兴起,从而导致划分标准不统一,数据缺乏。因此有必要建立普适性的划分标准,并进行定量研究。第三,文化产品种类、文化贸易方式等不断出新,文化产品的价值链实现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足够的关注。

参考文献:

①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CPC),ver.1.1,unstats.省略/unsd/cr/registry/regcs.asp?C1=16&Lg=1&Co=96,访问时间:2008-8-1822

②UNESCO.International Flows of Selected Cultural Products and Service.资料来源:UNESCO网站

③韩骏伟,胡晓明.国际文化贸易.中山大学出版社[M].2009

国际服务贸易概念范文第3篇

一、从国际贸易到国际货代

与国际货代第一次亲密接触,大概是从国际物流这门课里的概念解释开始吧,国际物流里面最为重要的概念是“供应链”,即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所涉及的原材料供应商、生产商、分销商、零售商以及最终消费者等成员通过与上游、下游成员的连接组成的网络结构,于是从而引出其中起重要“穿针引线”功能的货代。这也是我来uml之前唯一对货代的认识。

经过近两周的认知实践,我对货代更添了许多的了解。宏观上,随着国际贸易、运输方式的发展,国际货运已渗透到国际贸易的每一领域,为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货运的基本特点是受委托人委托或授权,代办各种国际贸易、运输所需要服务的业务,并收取一定报酬,或作为独立的经营人完成并组织货物运输、保管等业务。微观上,我接触到外贸单证、进出口报关、报检、核销单、退税和许可证等等单证的实际运用,学会了许多货代基本概念和知识(nvocc,船东缩写…)也初步掌握了uml的op操作流程。

从国际贸易本专业理论到实际的货代企业运作,我感触最深的是:第一,理论很重要,国际贸易本专业是一个很宽广的知识大平台,虽然课本里概念理论繁琐,甚至??拢??鞘导噬现匾?氖撬?峁?颐峭ㄊ叮?嘉?绞胶湍芰Γ?谡獾慊?∩希?哟ビ牍?拭骋紫喙氐墓?驶醮?保?颐茄У貌⒉怀粤Γ??侵焕沽斯?拭骋椎囊惶醴种О樟恕5诙??导?膊豢尚∈樱?嘌倒?讨校?颐亲苣芊⑾中矶喙嬖蚱涫祷剐枰?浜鲜导剩?矶喙娣镀涫祷够嵊刑乩??庑┒夹枰?颐窃谑导?蟹⑾治侍獠⒉谷辈孤??拍苄纬删?椤

二、从校园到职场

刚出校园,或多或少我们身上带着学生的书生气,初涉职场,虽然时间短暂,但看到听到感受到的一切,无疑,都是新鲜的。

开始的一周,我在客服部见习,坐的位置可以通览操作部的全貌,那50多平方米大小的操作办公室十几部电话不时的响起,以及op娴熟的回应,一天下来反反复复让我们厌烦起来,这样重复的生活并不是想象那般。

后来,我认识到其实这样的重复并不是表面这么简单,而正是职业人专业的体现,虽然做的是同一件事情,但在努力工作中却体现服务的不同,在重复中提高体现自身价值的不同,即使会有枯燥,也都被忙碌的脚步掩埋,只有对行业的艰苦性和挑战性有所准备,才能对自己工作的价值有所认同。

除此之外,接触了职业操守,职业礼仪,行为习惯等方面,许许多多的细节仍需日后学习。

三、职业规划

职场人发展之路,其实就是在一个由自身擅长、追求的目标和自身兴趣构成的三角形中,去寻找能够保持平衡的中心位置。我对职业规划的理解是平时的全力以赴加上一次又一次的选择和挑战的累积。

结合自身的兴趣和能力在大二分小专业时,我选择了国际贸易,目标就是在三十五岁前当上外贸经理,这一职业需要主要的三种能力,沟通表达能力,信息技术能力和外语能力。职业规划帮助我有意识加强了这三个方面能力的培养,可以说,职业规划让我努力很有方向。

与越来越多的职场人交流后,我体会到做职业规划是必须的,但是不需要把它设计得太清晰了,现实条件限制和变化太多了,竞争太是激烈了,我们而言,最重要的或许不是如何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而着眼于当下给自己设计的一个台阶,一个可以基于现实又高于现实,通过努力可以达到的合理目标。

国际服务贸易概念范文第4篇

一、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利益分配的冲击

在传统的贸易方式下,国际间长期的合作与竞争已经在国际税收利益的分配方面形成了被各国所普遍遵守的基本准则和利益分配格局。

在所得税方面,国际上经常援引常设机构原则,并合理划定了居民管辖原则和收入来源地管辖原则的适用范围,规定了对财产所得、经营所得、个人独立劳务所得、消极投资所得等来源地国家有独享、共享或者适当的征税权。在流转税方面,国际税务中一般采用消费地课征原则。在消费地课税惯例下,进口国(消费地所在国)享有征税权,而出口国(生产地所在国)对出口商品不征税或是实行出口退税。绝大多数国家对于这些基本准则的共同遵守以及由此形成的相对合理的国际税收利益分配格局,在一定程度上分别保障了对生产国和来源国的利益,促进了国际间的经济合作和经济发展。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税收中传统的居民定义、常设机构、属地管辖权等概念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约束,传统贸易方式下所形成的国际税收准则和惯例难以有效实施,由此使国际税收利益的分配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

(一)电子商务在所得税上对国际税收利益分配的影响

1.电子商务环境下所得来源国征税权不断缩小

(1)在个人独立劳务所得方面。由于电子商务形式给个人独立劳务的跨国提供造就了更为方便的技术基础,越来越多的个人独立劳务将会放弃目前比较普遍得到劳务接受地提供的形式,采取网上直接提供的方式,而被判定为在劳务接受国有固定基础的个人独立劳务会越来越少,也在实际上造成了来源国对个人独立劳务所得征税权的缩小。

(2)在财产转让所得方面。由于按现行规则,证券转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等,转让地所在国没有征税权,而由转让者的居民国行使征税权。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跨国从事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的直接买卖活动的情况会越来越多。来源国(转让地所在国)征税的规则,将使税收利益向转让者居民国转移的矛盾更为突出。

(3)在消极投资方面。由于电子商务形式的出现和发展,工业产权单独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情况会越来越少,工业产权转让或许可使用与技术服务同时提供的情况会越来越多。因此,一些目前表现特许权使用的所得,将会改变存在形式而转变经营所得。这也会影响到来源国在特许权使用所得方面的征税利益。

2.常设机构功能的萎缩影响了各国征税权的行使

常设机构概念是国际税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这一概念的提出主要是为了确定缔约国一方对缔约国另一方企业或分支机构利润的征税权问题。《OECD范本》和《UN范本》都把常设机构定义为: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按照国际税收的现行原则,收入来源国只对跨国公司常设机构的经营所得可以行使征税权,但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现行概念下常设机构的功能在不断地萎缩。跨国贸易并不需要现行的常设机构作保障,大多数产品或劳务的提供也不需要企业实际“出场”,跨国公司仅需一个网站和能够从事相关交易的软件,在互联网上就能完成其交易的全过程。而且由于因特网上的网址与交易双方的身份和地域并没有必然联系,单从域名上无法判断某一网站是商业性的还是非商业性的,因此无法认定是否设有常设机构,纳税人的经营地址难以确定,纳税地点亦难以掌握,从而造成大量税收流失。

3.税收管辖权冲突加剧,导致各国税收利益重新分配

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主要是指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由此引发的国际重复课税通常以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来免除。但电子商务的发展,一方面弱化了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使得各国对于收入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另一方面导致居民身份认定的复杂化,如网络公司注册地与控制地的分化。这些影响都在原有基础上产生了新的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1)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现行税制一般都以有无“住所”、是否“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作为纳税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然而,电子商务超越了时空的限制,促使国际贸易一体化,动摇了“住所”、“常设机构”的概念,造成了纳税主体的多元化、模糊化和边缘化。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国际贸易的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广泛运用,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任何国家,税务机关将难以根据属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好像形同虚设。

(2)电子商务的发展弱化了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在电子商务中,由于交易的数字化、虚拟化、隐匿化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交易场所、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和使用难以判断,使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失效。外国企业利用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常常只需装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便可买卖数字化产品,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商品被谁买卖也很难认定。加之互联网的出现使得服务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务一方可以远在千里之外,因此,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各国对于收入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各国政府为了维护本国的和经济利益,必然重视通过税收手段(比如扩大或限制来源地管辖权)来维护本国的利益,给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加剧了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二)电子商务在流转税上对国际税收利益分配的影响

在流转税方面,现行消费地原则在实施时将遇到很大的障碍。在国际电子商务中,在线交易的所有商品交易流程都在网上进行,在现实中几乎不留下任何痕迹,消费地要对之征税就显得困难重重;而在离线交易中,由于购买地和销售地分离,买卖双方并不直接见面,出口国一家企业销售商品可能面对众多进口国的分散的消费者。这样,消费地要对所有的消费者课征税收也存在很大难度。例如,数字产品(如软盘、CD、VCD、书、杂志刊物等)如果以有形方式进口,在通常情况下是要征收进口关税的,但如果这些产品通过网上订购和下载使用,完全不存在一个有形的通关及交付过程,因而可以逃避对进口征税的海关的检查。因此,在电子商务状态下由消费者直接进口商品的情况将会越来越普遍,而对消费者直接征收流转税将会使税收征收工作出现效率很低而成本很高的现象。相对而言, 由销售地国课税更符合课税的效率要求。

(三)电子商务免税政策对国际税收利益分配的影响

发达国家主要采取的是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电子商务的免税政策不但不会对其既有的税制结构造成太大的冲击,反而会加速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发展中国家主要采取的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对电子商务免税尤其是免征流转税,会给这些国家造成的税收负担远远大于以直接税为主体税种的国家。在传统的经济格局中,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均能达成一个相对的平衡状态。但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发展中国家多数是电子商务的输入国,如果对电子商务免税,发展中国家很可能因此变成税负的净输入国,从而在因电子商务引起的国际收入分配格局中处于十分被动的局面。此外,对电子商务免税会在不同形式的交易之间形成税负不均的局面,从而偏离税收中性原则。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税收利益分配的调整

(一)对现行的国际税收利益分配原则和分配方法作合理的调整

建立新的国际税收秩序的核心问题是要在不同国家具体国情的基础之上,找到一种新的税收利益分配办法,国与国之间税收利益的划分必须依照新标准进行。

1.重新定义常设机构

按照现行常设机构的概念,常设机构可分为由固定营业场所构成的常设机构和由营业人构成的常设机构。从常设机构的发展来看,不论常设机构的概念如何变化,物(由固定营业场所构成的常设机构)和人(由营业人构成的常设机构)始终是常设机构的核心要素。在国际互联网上,不论电子商务如何发展,物和人这两个要素依然存在。因此,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必须对现行常设机构的概念及其判断标准作出新的定义。

(1)网址和保持网址的服务器与提供商可以构成常设机构。对于网址和保持网址的服务器能否构成企业的常设机构,主要从网址和保持网址的服务器能否完成企业的主要或者重要的营业活动,是否具有一定程度的固定性来考虑。在电子商务中,尽管没有企业雇员的存在,但由于网络技术的自动功能,网址和保持网址的服务器可以自动完成企业在来源国从事的营业活动。因此,该网址和保持网址的服务器完全可以认定为居住国企业设在来源国的营业场所。通常情况下,网址和保持网址的服务器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总是与一定的地理位置相联系的,存在空间上的固定性和时间上的持久性。网络提供商变动网址和移动服务器,主要是为了逃避纳税,并非是由网络贸易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不能以此为理由否定网址和服务器的固定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网址和保持网址的服务器能够构成企业的固定营业场所。根据固定营业场所构成常设机构的理论,只要企业通过某一固定的营业场所处理营业活动,该固定营业场所就可以构成企业的常设机构。因此,网址和保持网址的服务器与提供商可以构成常设机构。

(2)网络提供商可以构成独立地位的营业人,进而构成常设机构。通常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来源国建立服务器提供各种形式的网络服务。相对于销售商而言,网络提供商就是按照自己的营业常规进行营业活动,其地位是完全独立的。有鉴于此,可把网络提供商提供服务器使销售商能够开展营业活动看作一种活动,这样,该网络提供商就应当属于独立地位的人,可以构成销售商的常设机构。如果该网络服务提供商仅向某一销售商提供网络服务,根据UN税收协定范本第5条第7款规定,同样可以构成该销售商的常设机构。

另外,对网上商品的特殊性问题,可以通过对一些传统概念进行重新修订和解释,使其明确化。如对于特许权使用的问题,在征税时可以把握一个原则:如果消费者复制是为了内部的使用,就将其划分为商品的销售;如果用于销售,则将其划分为特许权使用转让。

2.调整营业利润与特许权使用费的划分方法和标准

此项调整工作,可结合前面所述有关数字化商品有偿提供的应税行为类别判别的方法和标准来进行。凡是属于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应被认定为经营利润;凡是有偿转让受法律保护的工业产权的许可使用权转让而取得的所得,应被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

3.对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原则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

主要是扩大来源地管辖权原则的适用范围,相应缩小居民管辖权原则的适用范围。(1)将网上提供独立个人劳务的所得,全部纳入所得来源地国的税收管辖范围;(2)将网上转让特许权利的所有权的所得、证券转让所得等财产转让所得,纳入所得来源地国的税收管辖范围;(3)将网上提供劳务所得,至少是将提供技术劳务而获得的所得纳入所得来源地国的税收管辖范围。同时,进一步明确来源地管辖权的优先适用,以及来源地管辖权优先行使后居民管辖权再行使时缔约国在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方面的义务。

国际服务贸易概念范文第5篇

“制度红利”:由内及外

中信国际的研究报告指出,刚刚获批的试验区范围涵盖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总面积为28.78平方公里。尽管自贸区的一些详细政策细则还未出,但自贸试验区将比此前的综合保税区和其他试验区更加开放,将推动税收创新、监管创新、行政法规创新,包括可能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区内货物自由流动、试行^民币资本项目下开放等,预计也有利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突破。

短期看,上海自贸区主要受益的区域还是集中在自贸区内部,以外高桥地区为核心扩展至洋山港临港新城与机场保税区。上海自贸区设立有助增强区域经济活力,助力区域经济增长,间接使区域零售行业及相关服务行业受益。中长期看,若复制自贸区经验,将上海自贸区范围扩大至全市,则区域零售行业有望直接受益:区域内税收优势将使商品价格具备竞争优势,有助于拉动区域内商品销售;在区域商品价格优势带动下,来沪消费人数规模有望增加,这将提升区域零售行业景气度,本地零售行业有望中长期受益。更长期看,上海自贸区随后或将辐射至长三角地区的经济区域。伴随着新的试点区域得到逐步扩大,“制度红利”有望辐射至全国。与自贸区直接相关的贸易、航运、港口、物流、建筑、地产、金融等领域有望受益。

受上海自贸区以及金改等消息刺激,9月2日开始,相关个股出现大幅上涨,尤其是沉寂多时的上海本地股集体发力,并有22只相关个股涨停。陆家嘴、浦东金桥、界龙实业、申达股份、上港集团、华贸物流、龙头股份、爱建股份等众多上海本地股直奔涨停。9月3日,自贸区相关概念股继续飙升,冲击涨停个股有所分化,数量较前一日明显减少。陆家嘴、浦东金桥、东方创业、锦江投资、华贸物流、上港集团、海博股份、龙头股份、东方航空、徐家汇等个股涨停。自上海自贸区概念发酵以来,相关个股被市场疯狂炒作,整个自贸区板块涨幅高达130%,其中上港集团因市值大、涨幅高,对整个板块影响较大,涨幅靠前的个股主要集中在物流贸易、港口、园区开发、金融行业,这些也确实是最受益于上海成立自贸区的行业。

炒主题概念的个股,是对预期的疯狂追捧,无法用PE\PB估值去衡量贵贱,其中蕴藏的风险也是极大。自贸区在正式挂牌后,相关上市公司的受益程度有多大、对公司的业绩增长能有多大推动作用都无法准确衡量,但可以肯定的是,外高桥(600648)的保税区和物流园区升级为自贸区后,将大幅提升其土地价值、仓库价值与房屋价值,是受益最直接、最显著的公司,值得长期跟踪。

追寻三条主线

上海自贸区启动已然箭在弦上,而自贸区概念股也已然坐上了“火箭”。那么究竟哪些个股将真正受益于自贸区?记者建议循着三条主线寻找投资机遇。

第一条主线:服务贸易。

上海保税区域协会会长卞祖耀表示,未来在试验区内,将按照“一线逐步彻底放开,二线高效管住,区内自由流动”的要求,改革现行的一线进境货物“先申报、后人区”的海关监管模式,允许企业“先入区,再申报”,最大限度地提升一线进出境便利程度和物流效率。

业内人士指出,除了提高贸易便利化程度外,上海自贸区还可以探索拓展功能,对新型贸易业态先行先试。尤其在服务贸易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上海某投资公司负责人介绍,现在企业家得到的信息是,与贸易相关的很多行业将取消行业准人审批,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能从事相关行业。“如果是这样,那将极大激发经济活力。贸易和服务业将率先受益。”该人士称。

长信基金策略分析师表示,自贸区涉及多个服务行业,如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和社会服务领域。届时,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更为便利,投资数量及金额将进一步提高。

至于密切相关的板块,长信基金交通运输行业分析师谢恒先生认为,上海自贸区破题对离岸贸易、港口物流类上市公司无疑是大促进。自贸区将有效带动长三角发展,随着洋山港成为国际中转港,离岸金融发达后会大大提升客、货吞吐量,对港口、物流产业的发展影响显而易见,如上港集团、上海物贸、浦东建设、上海机场、东方航空、亚通股份等业务和估值均得以提升。

此外,相关上海贸易公司也应得到投资者的关注。

宝钢股份董事长何文波8月26日在网上业绩说明会上表示,上海自贸区是国家推进市场化改革和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战略举措。对于宝钢这样一个多元化、国际化钢铁公司是一个重大的利好消息。宝钢旗下华宝投资、财务公司,原料、钢铁销售等业务板块都可以从中获得制度红利。

第二条主线:拥有大量土地的公司。

上海本地股中有多家公司在自贸区内有大量土地,这些土地价值重估为相关公司业绩转折带来的机会也不容小觑。

浙商证券房地产分析师戴方告诉记者:“这总体来说是利好,因为它出现了新的经济增长点。”

大智慧分析师谢祖平表示:“由于上海自贸区涉及新的服务业平台,在人口密集、集中分布的地区,会带动地产业价格的上涨。”

目前来看,拥有土地直接利好的上市公司有外高桥、上港集团、浦东机场、浦东金桥、界龙实业、陆家嘴等。

第三条主线:金融改革。

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今后会出台怎样的优惠政策并不是最关键的,重要的是该怎样体现开放式的安排,与主要国际货币、经贸兼容,全球性兼容“零关税”,以及自贸区未来在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和资本项下的开放,境内基金将可直接向境外投资者募资,注册在自贸区内的境内基金甚至可直接募集外币。这些均意味着自贸区将实行大刀阔斧的金融改革。

8月9日,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金融十条”的指导意见,上海出台42条措施,明确上海要结合自贸区建设的要求,争取先行先试,使国家金融改革、创新的有关部署在上海最先落地。在支持自贸区建设方面方案提出,以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重点,进一"步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推进外汇管理筒政放权,完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

相关个股有浦发银行、龙头股份、上海三毛、锦江投资、上海物贸等。

等待去伪存真

投资者千万别在飙涨后再追涨,牢记:追涨杀跌是投资大忌。不过,上海自贸区的批准意义深远,对上海及全国的影响也很深远,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上海本地股中的相关个股有望持续爆发,走出一个漂亮的上升通道。因此,在飙涨后回落调整时,可以大胆介入自贸区真正受益股,长线持有。

虽然上海自贸区构成重大的主题投资机会,但必须指出,根据过往主题投资机会的经验,主题投资一般分为阶段:第一阶段是鸡犬升天阶段,第二阶段是去伪存真阶段。在第一阶段,政策比较朦胧,相关概念的行业和股票会被普遍炒作:第二阶段,随着政策细节公布和落实,具体受益的行业和公司、受益的程度会比较清晰,这个阶段,单纯概念炒作的股票会退潮,而真正受益的公司则值得中长期投资。就当前而言,招商证券认为,市场已比较充分反映了上海自贸区的政策利好,自贸区概念的股票炒作已处于全面普涨阶段的尾声,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临近,具体政策安排会更

加清晰和明朗,下一阶段应该是个去伪存真和分化的过程。

自贸区主题投资思路

上海自贸区成立后.主要受益的行业包括:

1、零售行业

上海自贸区发展的早期.首先受益的应是比较灵活、法律细节简单的零售业。香港是一个完全意义的自由港,截至2012年,目前中国内地旅客数量占访港游客总数的72%.大部分是来港购买免税品.中国内地旅游总消费额为2932亿港元。假设上海的免税购物区与香港类似,香港购物天堂地位势必受到较大的冲击。因而,上海零售业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2、区域内地产、园区开发以及建筑行业

上海自贸区规划面积仅28平方公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将拉动港口投资与地产投资.而随着区内经济活动的增加,吸引企业入住将推动“三港三区”内物业的增值与租金上涨,将利好拥有土地的企业、园区开发企业及建筑公司。

3、港口、航运和物流行业

从国际上看.上海国际中转集装箱比重过低、上海港疏运条件不发达。随着自贸区的成立.园区内产业集聚形成物流域(DLC),海空联运将加快货物周转速度、促进货物转口与航运服务。此外,依托海关与贸易优惠政策落地,凭借国际有力地位分流欧线.中东和东南亚的国际中转箱.完善港口服务体系,发展物流,区域分拨中心、冷链仓储。国际货运中转业务有望得到快速发展,带动相关的港口、仓储、物流.运输公司

4、金融业

金融领域的开放应该是自贸区改革的核心.从全球自贸区发展情况看.新加坡、迪拜等均是区域金融中心,拥有全球结算、离岸金融和金融产品交易等完备的金融体系。上海自贸区成立后.将允许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银行,民营资本与外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允许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开办离岸业务;降低融资租赁公司的限制,并允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