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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目前层次过于单一,不仅严重制约了证券市场规模的扩大,也无法满足不同层次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需求。这一问题已成为当前市场关注的焦点,并引起了最高决策层的重视。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和其他要素市场,扩大直接融资,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风险投资和创业板市场建设”,这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指明了方向。最近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再次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满足不同类型企业融资需求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包括完善和发展主板市场、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和完善风险投资机制、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等。这些措施的出台必将大大拓展我国资本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从而更好地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最强有力的支持。
我国多层次证券市场体系的发展历程回顾
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前期,市场结构层次还比较丰富,既出现过自发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和有组织的柜台交易,也有发展到一定规模的地方性或区域性的交易市场,但由于其发展不规范,蕴涵了较大的金融风险,因此管理层对这些市场进行了清理整顿。
1990年深沪交易所的成立标志着我国证券集中交易场所的产生,但交易所以外的柜台交易不仅没有停止,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为解决定向募集法人股的流通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和联办分别设立NET和STAQ报价系统。二是部分省市设立的区域性或辖区内的股票(股权证)交易场所;据1998年对18个省市的调查,各地共设立股票(股权证)交易场所41家,挂牌公司520家,总股本约379.71亿股(其中流通股120.03亿股),投资者人数约340万人。三是各地方政府设立的从事深沪交易所联网交易业务以及从事股权证、基金挂牌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中心,1991年至1998年,各地设立的证券交易中心达29家。
上述场外交易场所的设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企业融资和流动性的需求,但由于缺乏统一和严格的管理,监管措施难以到位,蕴涵着极大的风险。因此,从1998年开始,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着手进行包括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和证券交易中心在内的五项清理整顿,截止1999年上半年,上述三个层次的场外股票交易清理整顿基本完毕。清理整顿的结果就是形成了目前以沪、深证券交易所市场为主的、高度垄断、层次单一的证券市场市场结构。
建立多层次证券 市场体系的必要性
从实践来看,目前我国层次单一的证券市场体系具有如下明显弊端:
一是不利于证券市场规模的平稳扩大。
二是社会的投融资需求不能得到有效满足。一方面,大量的社会闲散资金找不到合适的投资渠道,另一方面,成长型中小企业在单一的市场层次下缺乏直接融资平台,直接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
三是亏损上市公司退市渠道不畅,不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素质。
四是现有市场格局使得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功能高度重叠,既导致市场资源的浪费和市场之间的消极竞争,又弱化了两个交易所各自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和潜力。
上述问题的存在及解决问题的需要,正是推动我国证券市场分层体系建立的必要性所在。
从管理层的角度来看,对发展结构层次丰富的证券市场的最大疑虑是市场监管问题。“一多就散,一散就乱,一乱就收”似乎是中国经济发展制度结构安排的习惯路径。从政府监管的角度看,单一的市场结构便于监管,但单一市场结构的最大问题是与“市场化”的基本原则相违背。证券市场层次过于单一,就不能满足不同类型投资者、融资者的需求,也不利于中介机构的发展。将各类资金、中介机构和投资者集中于单一市场,加大了市场的投机性,反而给监管工作带来更大的难度。因此从实际操作上考虑,监管一个市场的成本未必小于监管几个市场的成本。更重要的是,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给国内不同类型的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以及给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因此,建立一个多层次的证券市场体系非常有必要。
借鉴发达国家多层次的证券市场体系
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经历了长期发展,形成了集中与分散相统一、全国性与区域性相协调、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相结合的多层次的证券市场体系。了解和研究这些国家证券市场的层次结构状况及其运作特征,对建立我国多层次的证券市场体系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在美国,证券市场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纽约证券交易所,处于美国多层次市场体系金字塔的最上端,是面向大型成熟企业的蓝筹股市场;纽交所内部没有分层,一直维持着较高的上市门槛。第二层次,纳斯达克市场,主要面向成长型企业;纳斯达克市场内部进一步细分为全国市场(National Market)和小型资本市场(Small-Cap Market)两个子层次。第三层次,区域易所和电子交易市场(ECNs,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Networks);美国有六家区域性的交易所,基本上没有上市功能,为纽交所和纳斯达克的区域交易中心(通过市场间交易系统ITS进行);电子交易市场是一些私营的股票交易撮合系统,大多由财经信息服务公司和网上交易经纪公司建立,主要交易在纽交所和纳斯达克上市的股票。第四层次,信息公告交易所(BBX)市场和粉单市场(Pink Sheet)及地方性柜台交易市场;BBX是全美证券商协会(NASD)管理的一个电子报价系统,为3400多只场外交易股票提供实时报价、最后一笔成交价和成交量等信息;粉单市场则由全美报价事务公司运营,为2400余家公司提供交易信息服务;此外大约有一万余家小型公司的股票仅在各州发行,并且通过当地的经纪人在地方性柜台交易市场进行柜台交易。由上述四个层次构成的证券市场体系,为全美3万家左右的公司提供不同程度的服务。
日本证券市场包括交易所市场及店头市场两个大的层次,交易所及店头市场内部又进一步分为若干层次。日本的证券交易所内部一般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第一部市场,即主板市场,具有较高的上市标准,主要为大型成熟企业服务。第二层次,第二部市场,上市标准低于第一部市场,为具有一定规模和经营年限的中小企业和创业企业服务。第三层次,新市场,上市标准低于第二部市场,为处于初创期的中小企业和创业企业服务。日本店头市场又称JASDAQ(日本证券商协会公开报价系统)市场,JASDAQ市场内部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第一款登记标准市场,为登记股票和管理股票服务。所谓登记股票是指发行公司符合日本证券业协会订立的标准,申请并通过该协会的审核,加入店头市场交易的证券;管理股票是指下市股票,或未符合上柜标准,经协会允许在店头市场受更多限制得以进行交易的股票。第二层次,第二款登记标准市场,为特则股票服务;特则股票是指未上市、上柜的公司,但经券商推荐有成长发展前景的新兴事业股票。由于JASDAQ市场与交易所设立的新市场上市标准类似,因此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竞争。
由上可见,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都是多层次的分级市场结构体系,每一层次的市场都有自己的发展重点和发展目标,都与特定规模、特定发展阶段的企业融资需求相适应。一般而言,当中小企业因规模及发展限制还不可能迈入高一层证券市场的门槛时,低一层证券市场则为它们的融资活动提供了平台。同时,低一级市场对在该市场交易的企业还起着比较、选择和推荐的作用,只有那些经营业绩突出企业方有可能被推荐到高一层的证券市场。因此,分层次的证券市场结构不仅适应了企业不同成长阶段的融资需要,而且保证了公司质量,从而奠定了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础。另外值得关注的是,在美国、日本的证券市场中,场外交易市场的业务范围要比证券交易所广,其交易额也要比证券交易所大。从交易范围来看,场外交易市场的交易对象既有大公司的股票,也有小公司的股票;既有上市公司的股票,也有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既有股票,也有债券。从交易额来看,场外市场承揽了大部分股票、债券的交易。以上这些成熟市场的经验值得我国证券市场认真借鉴和学习。
关于建立我国多层次的证券市场体系的几点思考
证券市场层次完善的标志是:市场细分为多层次市场,不同类型的证券、投资者、融资者、中介机构定位清晰,市场的风险程度、上市条件、监管要求有所差别。同时不同市场之间又是连通的,经营业绩好、发展健康的上市企业可从下一级市场上升到上一级市场,最终形成一个“无缝”的市场。这应该是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
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对现行《证券法》的相关条款做出适当的修改,为我国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证券法》实施已有数年,由于认识方面的局限性以及受当时市场发展状况的限制,现行《证券法》总体上不支持、也不利于我国建立和发展多层次证券市场体系,如《证券法》第32条规定,“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第33条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上述规定不仅将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交易的唯一场所,而且将集中竞价交易作为证券交易的唯一方式,从而在法律上排除了建立多层次证券市场,以及在证券交易所内选择多种交易方式的可能性。应该说,上述规定与当前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状况及未来发展方向是不相适应的。由于《证券法》的限制,深沪证券交易所均存在市场结构和交易方式单一的问题。近年来,两所在推进交易制度和方式创新方面都作了一定的研究和尝试,如深沪交易所相继推出大宗交易制度等,但因受法律因素的限制,在制度设计上受到制约,影响了制度推行的效果。因此,首先必须对现行《证券法》的相关条款做出适当的修改,为我国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如,修改有关将证券交易所交易方式限定为集中竞价交易的规定,允许证券交易所采取其他交易方式;在法律上赋予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方式和制度创新的权利,明确规定证券交易所经证监会批准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交易方式和制度的创新;打破法律上的,允许建立和发展现代电子场外交易市场;明确场外交易市场的法律性质、交易方式和功能定位等问题等。
其次,对沪、深交易所重新定位,建立合理的主板市场。
主板市场应是上市标准最高、信息披露最好、透明度最强和监管体制最完善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大市场,主要适于规模较大、基础较好、已步入成长期或成熟期阶段、产品占有一定市场份额、风险较低的企业。
可考虑对沪、深交易所的市场结构和业务内容进行整合。在设计上可借鉴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市场的分工模式,同时参考上海和深圳各自的经济特征和城市定位,将上海证券交易所定位成中国股市的主板市场和蓝筹股市场,由此将深圳证券交易所现有的上市公司转移到上海市场,从而极大地扩大主板市场容量和集资能力,使主板市场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企业筹措资金的主要场所。而深圳证券交易所则定位为中国股市的“创业板市场”,成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成长型企业筹集资金的主要场所。
第三,尽快在深圳推出创业板市场。
与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市场是为了适应新经济的要求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弥补现有证券市场功能上的缺陷而设立的新市场,主要为具有高成长性与高增长潜力的高科技企业、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等提供服务。在上市标准的选择上,要先紧后松,即创业板市场的进入门槛虽然比主板市场低,监管也相对宽松,但仍要坚持审慎原则,严格掌握上市条件和监管制度,待创业板市场运作一段时间后,再根据实际需要逐步放松有关要求。这主要是考虑到:一是我国的证券市场历史较短、不完善,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二是创业板市场是市场的“衍生品”,是制度创新的结果,因而存在较大的市场风险。
建立创业板市场是管理层在前两年就做出的重大决策,但由于担心市场风险和负面作用,创业板市场的创立步伐一推再推。我们认为,任何事物都有利有弊,不能因为创业板市场风险大就对其采取否定态度。推出创业板市场对中国证券市场的正面促进作用要远远大于其负面的影响,而且,只要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创业板市场的负面作用可以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四,适当组建区域性证券交易中心,发展现代场外交易市场。
我国目前发展场外交易市场的最现实选择是立足于一些较为成熟、具有相当规模的区域性证券交易中心,通过整顿、规范,并实行电子联网,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与主板、二板市场相独立的,统一规则的现代场外交易市场。如可考虑在对北京、西安、成都、武汉等现有规模较大的产权交易中心改造的基础上设立区域性证券交易中心。场外交易市场的上市标准应比交易所市场、二板市场更为宽松,以便在更广泛层次适应那些无法在主板和二板挂牌的中小企业的融资发展需求,并最终能与主板市场、二板市场协调互补,共同发展。
第五,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为契机,逐步恢复分散性的柜台交易市场。
关键词 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主板市场 二板市场 三板市场
1 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内涵
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是指针对质量、规模、风险程度不同的企业,为满足多样化市场主体的资本要求而建立起来的分层次的市场体系,具体说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主板市场,即证券交易所市场,是指在有组织交易所进行集中竞价交易的市场,主要是为大型、成熟企业的融资和转让提供服务;②二板市场,又称为创业板市场,指与主板市场相对应,在主板之外专为处于幼稚阶段中后期和产业化阶段初期的中小企业及高科技企业提供资金融通的股票市场,此市场还可解决这些企业的资产价值(包括知识产权)评价,风险分散和创业投资的股权交易问题;③三板市场(场外市场),包括柜台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主要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处于初创阶段中后期和幼稚阶段初期的中小企业在筹集资本性资金方面的问题,以及这些企业的资产价值(包括知识产权)评价、风险分散和风险投资的股权交易问题。
2 国外资本市场体系的结构特点
2.1 美国资本市场体系的结构特点
美国资本市场体系规模最大,体系最复杂也最合理,主要包括三个层次:①主板市场。美国证券市场的主板市场是以纽约证券交易所为核心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市场,该市场对上市公司的要求比较高,主要表现为交易国家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债券,在该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一般是知名度高的大企业,公司的成熟性好,有良好的业绩记录和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公司又较长的历史存续性和较好的回报。从投资者的角度看,该市场的投资人一般都是风险规避或风险中立者;②以纳斯达克(NASDAQ)为核心的二板市场。纳斯达克市场对上市公司的要求与纽约证券交易所截然不同,它主要注重公司的成长性和长期盈利性,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普遍具有高科技含量、高风险、高回报、规模小的特征。纳斯达克虽然历史较短,但发展速度很快,按交易额排列,它已成为仅次于纽约证交所的全球第二大交易市场,而上市数量、成交量、市场表现、流动性比率等方面已经超过了纽约证交所;③遍布各地区的全国性和区域性市场及场外交易市场。美国证券交易所也是全国性的交易所,但该交易所上市的企业较纽约证交所略逊一筹,该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可以转到纽约交易所上市。遍布全国各地的区域性证券交易所有11家,主要分布于全国各大工商业和金融中心城市,他们成为区域性企业的上市交易场所,可谓是美国的三板市场(OTC市场)。
2.2 日本和英国资本市场体系的结构特点
日本的交易所也是分为三个层次:全国易中心、地区性证券交易中心和场外交易市场。①主板市场。东京证券交易所是日本证券市场的主板市场,具有全国中心市场的性质,在此上市的都是著名的大公司;②二板市场。大阪、名古屋等其他7家交易所构成地区性证券交易中心,主要交易那些尚不具备条件到东京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这7家地区性市场构成日本的二板市场。③场外交易市场。包括店头证券市场和店头股票市场,在此交易的公司规模不大但很有发展前途,其中店头市场的债券交易市场占了日本证券交易的绝大部分。
英国资本市场体系的结构特点:①主板市场。伦敦证券交易所是英国全国性的集中市场,它有着200多年的历史,是吸收欧洲资金的主要渠道;②全国性的二板市场AIM(Alternative Investment Market)。与美国不同,英国的二板市场AIM是由伦敦交易所主办,是伦敦证交所的一部分,属于正式的市场。其运行相对独立,是为英国及海外初创的、高成长性公司提供的一个全国性市场;③全国性的三板市场OFEX(Off-Exchange)。它是由伦敦证券交易所承担做市商职能的JPJenkins公司创办的,属于非正式市场。主要是为中小型高成长企业进行股权融资服务的市场。
3 中国资本市场体系的结构特点
和国外资本市场体系对比,中国资本市场体系的显著特点是市场结构不完善。中国资本市场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逐步发展起来的,发展思路上还存在一些深层次问题和结构性矛盾,主要有:重间接融资,轻直接融资;重银行融资,轻证券市场融投资;在资本市场上“重股市,轻债市,重国债,轻企债”。这种发展思路严重导致了整个社会资金分配运用的结构畸形和低效率,严重影响到市场风险的有效分散和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
具体来说表现为:①主板市场,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沪深证券交易所在组织体系、上市标准、交易方式和监管结构方面几乎都完全一致,主要为成熟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提供上市服务。②二板市场(创业板市场)。2004年6月24日,为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的创业板市场刚刚推出,它附属于深交所之下,基本上延续了主板的规则:除能接受流通盘在5 000万股以下的中小企业上市这点不同以外,其他上市的条件和运行规则几乎与主板一样,所以上市的“门槛”还是很高的;③三板市场(场外交易市场)。包括“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和地方产权交易市场。总的说来,中国的场外市场主要由各个政府部门主办,市场定位不明确,分布不合理,缺乏统一规则且结构层次单一,还有待进一步发展。
3 推进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3.1 有利于满足资本市场上资金供求双方的多层次化的要求
从资金供给方来说,由于风险偏好的不同,投资者也是具有不同层次的。风险爱好者愿意投资于高风险高回报的股票;风险中立者会选择购买风险程度适中,预期报酬也非最高的股票;风险规避者则可能去购买国债。但是,中国仅有单一层次的主板市场,该市场对公司上市和交易的风险标准是统一的,从制度上无法为不同风险偏好者提供足够多种类的投资品种和交易场所。
从资金需求方来说,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同规模的、不同风险状况的企业对股权融资的需求不尽相同。对于大规模、稳健型、成熟性强的公司,由于其发展历史相对较长、业绩稳定、经营稳健,可能吸引大批投资者来购买它的股票;但对于中小企业,特别是处于创业阶段的中小型科技企业,由于其规模小、产品不够成熟、风险性大,通过主板市场进行融资是不现实的。但受诸多因素影响,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出现了高度集中化的倾向,交易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排斥一部分融资者而向具有优势的融资者倾斜。特别是在为国企服务的主导思想下,市场必定只会为大企业服务而将众多的中小企业排斥在外。目前还在建设中的二板市场虽然增加了交易层次,但其附属于交易所的性质决定了其满足融资需求的能力是有限的,从而造成了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困难。
3.2 有利于提供优化准入机制和退市机制,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
从非证券资本市场到证券资本市场,从场外市场到创业板市场、主板市场,入市标准逐步严格,企业素质也呈阶梯式上升,这实际上提供了一个市场筛选机制。一方面,在下一级市场上挂牌交易的企业经过培育,将会有优秀企业脱颖而出,从而进入上一级市场交易;另一方面,对于长期经营不善,已不符合某一层次挂牌标准的企业,则通过退出机制,退出到下一级市场交易。这样形成一种优胜劣汰机制,既有利于保证挂牌公司的质量与其所在市场层次相对应,又能促进上市公司努力改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3.3 有利于防范和化解我国的金融风险
直接融资有利于分散融资风险,能有效地避免风险向金融系统集中,从而降低金融系统性风险。从国外经验看,在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体系中,一旦经济实体发生严重问题,就会导致大量银行坏账,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往往将经济拖入长期不振的境地。当前,中国的融资结构仍以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比例还较低。资料显示,我国股市融资占总融资额的比重已由2001年的7.5%降至2003年上半年的1.6%。与此同时,银行贷款所占比例却由75.4%一路上升至89.5%。因此,多层次的资本市场通过改善上市公司质量、满足多元化的投资需求,吸引资金进入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额度,从而降低金融风险。而且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规模的扩大,直接融资比重的提高,会逐步形成风险程度存在明显差异的子市场,风险承担主体呈现多元化,有利于实现金融市场的稳定,分散和化解金融风险。
4 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战略构想
4.1 建立以深沪交易所为核心的主板市场
将现有的沪深两市定位于中国证券市场的“精品市场”,由于该市场发展历史较长,成熟度也较好,可以结合二板、三板市场输送来的优质公司进入和现有不良公司的退出(可以退市,也可以转向二板、三板进行交易),逐渐建立起我国的证券精品市场。该市场主要面向规模大、业绩佳的成熟知名大企业,其公司来源应主要来自二、三板市场,满足特定情况的条件下,比如公司资产负债比率、公司规模、盈利指标、成长性达到一定要求,也可以在主板市场上进行增发进行再融资,但未达到这些指标的公司,不能通过主板市场再融资,特别是不能通过股权再融资的方式“圈钱”,这样才能充分保证主板市场公司的质量,降低该市场的风险。
4.2 建立以中小科技创业企业为核心的二板市场
目前国际上的创业板市场主要有三种典型的模式:①一所二板平行模式,即在现有证券交易所中设立一个二板,作为主板的补充,与主板一起运作,二者拥有共同的组织管理系统和交易系统,甚至相同的监管标准,不同的只是上市标准的高低,两者不存在主、二板转换关系。②一所二板升级式,即在现有证券交易所内设立一个独立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交易市场,上市标准低,上市公司除须有健全的会计制度及会计、法律、券商顾问和经纪人保荐外,并无其它限制性标准,主板和二板之间是一种从低级到高级的提升关系。③独立模式,即二板市场本身是一个独立的证券交易系统,拥有独立的组织管理系统,报价交易系统和监管体系,上市门槛低,能最大限度地为新兴高科技企业提供上市条件。
4.3 发展场外交易市场,有重点有选择地推进区域易市场的建设
我国三板市场体系的建立应采取“条块结合”的模式,既有集中统一的场外交易市场,又有区域性的股权、产权交易市场。具体思路如下:第一,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发展场外交易市场。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中国发展场外交易市场,实现地区性联网运行,集中报价、分散成交、统一核算,从目前看是可行的。第二,在加快发展场外交易市场的同时,应积极规范地区性股权交易中心。我国先后在武汉、淄博、天津、沈阳等十几个城市形成了将企业股权公开挂牌交易的地方性股权交易市场,但这些市场绝大多数由地方政府正式或非正式批准成立的,容易受到地方行政力量的控制和切割,给金融监管增加难度。中央政府应将近年各地自发的地方性股权交易规范化、合法化,为我国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开辟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第三,为了解决高新技术企业的产权交易和转让问题,应积极稳妥地发展地方产权交易市场。从我国国情出发,地方性科技产权交易市场应该兼顾高技术、新技术和中度适应技术等企业的普遍需要,成为普遍适用的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在条件成熟的地方甚至可以建设成特殊柜台市场,从而为形成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结构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 郑学军.中国股市的结构与变迁[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2
关键词:三板市场;场外交易市场;资本市场
习惯上我们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称之为“三板市场”,视之为交易所市场(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二板市场)之外的证券市场的第三层次。
一、三板市场范围内涵的历史演变
为解决STAQ和NET关闭后的遗留问题,2001年6月1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2001年7月16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正式开办。曾经在法人股交易系统挂牌的杭州大自然和长白股份开始进行代办股份转让,标志着“三板市场”的正式建立。此后,原从主板退市的公司水仙A、B股开始在三板挂牌交易,三板市场又进一步扩展为可接纳主板退市公司的股份转让。至此,三板市场的定位基本完成。2006年1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2006年1月23日,中关村科技园区两家公司世纪瑞尔和中科软科技直接首发登陆三板市场。此时,三板市场的功能进一步拓展,变成了:“三板”=“STAQ”+“NET”+“ST”+“半公众公司”至此,三板市场有了质的变化,最终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多层次证券市场体系,也为我国建设和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探索着经验。
二、对发展我国三板市场的一些思考
(一)应给予三板市场明确的定位
2005年《公司法》、《证券法》重新进行了修订,但是对场外交易市场——三板市场的定位仍然闪烁其辞。新《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新《证券法》第39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这种对场外交易市场既未否定又未肯定的做法,虽说留下了法律空间,但是场外交易市场、三板市场仍然游离于人们统一的思想认识外。
要用战略性的高度和前瞻性的思维来审视三板市场,不宜再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之类含糊其词的话来概括。在法律上首先明确三板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证券市场体系的组成部分;其次,应对三板市场的形式、种类、条件做出具体规定,明确三板市场的融资功能,对公开发行的证券和非公开发行的证券都能允许在三板市场挂牌交易。证券交易所和三板市场在上市标准方面应当既存在层次递进关系,又可以相互补充、适度竞争;最后,应当赋予不同的证券交易场所制定各自上市标准的权力。
在功能定位上,应兼顾其近期功能和远期功。从近期看,三板市场的主要功能是解决我国资本市场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以弥补主板市场、二板市场的功能缺陷。从远期看,随着股份制改造的深入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三板市场不能仅仅作为股权流通的场所,还应具备股权融资的功能,以形成一个具有完整功能的证券交易市场。
(二)恢复三板发行市场,开放融资功能
目前,在三板市场进行转让的股票是股份转让公司在原交易场所流通的股份经过重新确认登记而来,进入三板市场时这些公司并不能发行新股。公司挂牌后,也不能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形式进行再融资。三板市场设计的初衷是解决原STAQ、NET市场遗留问题,后来则是为主板退市公司提供转让场所,及现在作为非公开发行股份公司的试点。目前,三板市场没有中小企业最需要的融资功能,通过与主板及中小企业板的比较,缺少发行市场是三板市场重大的缺陷所在。
(三)探索适合我国实情的“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保持了某种证券的市场流动性和信息的充分传递,使报价向公平价格趋近,有发现价格功能,提高证券市场的资金配置效率。做市商制度虽好,但在我国要三思而后行。在国外做市商制度的运行是以严格的监管、高度的自律和透明的市场交易为基础的。而这些基础,正是我们所欠缺的。目前,三板市场交易价格的形成是以有效价格范围内的最大成交量为准,较主板而言,没有连续交易和行情显示,所以主力机构更能借助资金优势操纵市场,其完全可能利用掌握的市场信息来为自己谋利,必将导致三板成为资本博弈、获取暴利的又一场所。
(四)打通“升板”通道,实现“梯级市场”
从三板市场、二板市场到主板市场应呈现入市条件逐步严格、企业素质逐步提高的趋势。当低层次市场上的企业经过一段时间的培育,达到高一层市场的企业上市标准时,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审批,进入高一层市场挂牌上市;当高层次市场的上市企业经营业绩不佳,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达到上市标准后,将被迫从高层次市场摘牌,退到低一层次的市场上去。我国三板市场之所以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场外交易市场,其根源在于在三板市场挂牌的公司既没有融资的资格,也没有从三板升到二板、主板的可能性。这种制度设计的缺陷,是导致三板市场难以发展壮大,进而导致我国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不顺畅的重要原因。
(五)明确权、责、利,实行集中性与自律性结合的监管体制
探索适合我国实情的场外交易制度和相关配套制度,是保证三板市场稳定发展的关键。如何定位券商、上柜公司、监管者的关系及今后的发展取向应成为当前制度设计中的关键。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对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主要采取法律监管和自律监管相结合。三板市场的自律监管体制可以分为四个层次:最高层次的监管机构是证券业协会;第二个层次是证券交易的一线监管;第三个层次是以内部控制为主的代办股份转让的证券公司;发行公司的自我监督管理构成监管的第四层次。针对不同层次市场的风险特征,实施差别监管和风险防范制度,以提高市场运作效率。
(六)完善交易制度,逐步扩大三板市场规模
三板市场和交易所市场都实行竞价制度,所不同的是前者实行集合竞价制度,而后者实行连续竞价制度。目前,三板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原因主要有:一是转让方式不连续。三板市场挂牌股份每周转让三次或五次,每个交易日收盘时一次集合竞价确定转让价格进行撮合成交。因而其价格只反映单一证券供需双方的价格情况,不能反映整体市场状况。挂牌公司信息公告时还需要暂停转让一天,使得可交易时间和次数大为减少。二是交易成本高。涉及投资者的费用包括开户费、确权费、转让佣金、印花税、非交易过户费用等,总体费用较高。另外,还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披露不完善等信息成本。三是挂牌公司资产质量太差,投资风险很大。
截至2006年5月,在三板市场挂牌的股票不足50只,交易品种少,整体规模太小,难以吸引场外资金进场,导致市场低迷,股价不振。本来场外交易市场的特点之一就是拥有众多证券种类,交易的证券主要是未能在证券交易所和二板市场批准上市的股票和债券等。今后可考虑把非集中、非正式的有价证券上市、国债和企业债的交易、开放式基金的销售和赎回、相关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和管理等都纳入其中,以吸引投资者的进入。
(七)建立准入制度和优惠政策,促进三板市场的发展
2003年3月28日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执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补充规定》”中规定,终止上市的公司必须申请其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由于终止上市的公司已经三年亏损,资产质量较差,投资风险较大。如果三板市场的扩容仅仅依靠这些公司,则该市场将成为名副其实的“垃圾桶”,发展将无从谈起。建立三板的准入制度,让符合条件的公众公司进入三板,有利于改善三板挂牌公司的质量,活跃市场。从保护投资者利益、降低投资风险的角度考虑,也需要建立新的挂牌标准。与主板市场相比,三板市场应该具有相对宽松的进入标准,特别是对经营业绩的较低要求。但是对于目前信用制度尚不完善的我国而言,不宜采取对企业规模和经营记录毫无要求的“无门槛”上市制度,只有符合一定挂牌标准(如一定的存续年限和注册资本等)的股份公司,包括历史遗留问题的定向募集公司,地方柜台交易中心上柜交易的公司,才可以申请在三板市场挂牌。
在三板市场上进行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的公司,以及挂牌的“半公众公司”不仅要披露年报、中报,还要披露季报,且挂牌前要在指定的报纸上上一年经审计的年报,这些都大大增加了挂牌公司的成本。此外,对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挂牌还有诸如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记录,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等条件。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使三板市场散失了专门为“低层次”公司服务的特色。因此应制定系列优惠政策促进三板市场良好运行,如降低税收和发行费用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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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上证券交易;证券经纪;佣金;证券公司;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网络银行、网上基金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一、韩国网上证券交易市场发展现状
所谓网上证券交易,就是指券商通过数据专线将证券交易所的股市行情和信息资料实时发送到因特网上,投资者将自己的电脑通过调制解调器等设备连接上网,通过因特网观看股市实时行情、分析个股、查阅上市公司资料和其他信息、委托下单买卖股票。美国目前已经普及网上证券交易,约有30%~50%的证券交易是直接或间接通过网上进行的。在亚洲,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极为迅速,其中韩国最具代表性。在韩国,网上证券交易的市场极为集中,在20多家从事网上证券交易的证券公司中,三星、大宇、LG、现代等前五家最大的公司占了90%以上的市场份额。目前,韩国已经成为世界网上证券交易比例最高的国家之一,这主要得益于其网上证券交易惊人的发展速度。韩国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始于1997年政府对《证券交易条例》相关内容的修订,该条例把网上交易定义为通过电子通讯系统,如互联网、个人电脑、自动回复系统等无证券公司职员直接参与协助的证券买卖。1997年5月,韩国几家券商开始利用互联网开展网上证券交易。但网上交易真正的大幅度增长发生在1999年4月以后,曾一度观望中小型证券公司下调网上交易手续费政策的大型证券公司,如大信、大宇和三星等证券公司,终于在1999年5月大幅下调了网上交易手续费,使得全国市场网上交易手续费平均下调至0.13%左右,相当于现场交易手续费1/4的水平,韩国的网上交易市场从而得到迅猛发展。与此同时,网上证券交易的开户数也保持持续增长态势。2007年韩国有大约500万的网上开户数,是整个证券开户数的67.7%,这个比例在世界上也是最高的。目前,韩国证券期货交易所已经实现全面电算化交易,网上交易系统发达,综合监管系统和电子公告系统可以实现逐笔交易的实时监控,KRX的每笔交易信息均可通过网路查询,市场透明度高。韩国证券商协会(KADA)提供的数字表明,最近几年韩国的网上证券交易发展十分迅速。自1997年引进电子化交易后,2000年网上交易量就占到了总交易量的46.6%,2007年韩国通过网上完成的交易额占整个市场交易额的比重更是高达80%,居全球之首。其二板市场KOSDAQ网上交易比例高达90.8%,而且KOSDAQ的个人投资者交易量占总交易量的95%。并且,其二板市场的交易量早在2000年就已经超过主板市场,创下二板市场超越主板市场速度最快的世界记录,成为全球网上证券交易最红火的市场。
二、韩国网上证券交易市场发展对证券行业的影响
在韩国,网上交易凭借着低廉的佣金水平实现了爆炸式的发展,网上交易提高了客户的便利性,借助网上交易,客户可以足不出户完成账户的开立、资金划转、证券交易等各项事务,省去了出门、排队开户等诸多环节,客户的证券投资变得更加方便和快捷,客户也更加乐意接受网上交易,这些反过来也推动了网上交易的快速发展。韩国网上证券交易的飞速增长,在以下两个方面对证券市场和金融行业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网上证券交易巩固了个人投资者的地位。当网上交易凭借低佣金和交易便利优势取得爆炸性增长后,低佣金和交易便利便成为了所有券商都能够提供给投资者的普通服务,自然而然的,它们也就难以成为继续推动网上交易发展的动力。网络的本质是“基础设施”,它为所有的商业活动提供新的平台和助动力,经纪业务的本质是为客户提供低成本、便利和专业的金融服务,由此网上交易的本质是借助网络平台为客户提供低成本、便利和专业的金融服务。网上交易系统的发展使得个人投资者通过便捷的渠道获得投资信息,从而降低了取得信息的成本。这一方面增强了个人投资者的优势;另一方面也弱化了证券公司的中介职能。目前,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壑已大大缩小。
(二)韩国证券经纪业务的竞争格局已经发生变化。主要是一些中小券商借助网上交易迅速发展壮大,成为具有较强竞争实力和经营特色的网上经纪商,如韩国网上经纪商――大信证券在韩国经纪业务市场排名前进至第5位。这些网上经纪商的快速崛起,迫使传统的大券商开始思考、接受并大力推进网上交易模式,由此更是推动了网上交易的快速增长,网上交易的占比快速提高并占据了主导地位,这表明网上交易的发展模式已经取代了传统的经纪业务发展模式成为现有韩国证券经纪业务发展的最主要方式。网上证券交易已经在证券公司中引起了激烈的竞争。现在个人投资者能够获得重要的财务数据和高质量的研究报告,他们通过比较证券公司服务质量和特点选择交易中介,从而使得各证券营业部竞相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三)部分优秀的网上经纪商寻求转型。虽然网上经纪商积累了大量的客户,但是由于采取的是低佣金策略,客户对公司的贡献度相对较小,在外延扩展潜力受阻的情况下,它们纷纷选择了对现有客户提升服务品质的发展路径,期望通过提升服务品质来提高对客户的佣金定价水平,从而提升现有客户对公司的贡献度,推动公司发展。比如,韩国的大信证券就在转型方面做了许多的努力和尝试。大信证券是韩国最早的以网上交易为主的证券经纪商,也是韩国国内最成功的网上交易经纪商之一。大信证券自1998年起相继推出了自己的网上交易系统CYBOS系列产品,已形成了面向不同客户需求的个性化网上交易系统。大信证券通过产品化的方式实现了网络和服务的有效结合,为客户决策提供专业的帮助。大信证券按照客户下单所用交易系统的不同级别收取不同的佣金标准,实施佣金差异化管理,逐步提升其佣金总体水平。
三、韩国网上证券交易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券商开始尝试开办网上交易业务几乎和韩国同步。此后,网上交易一直停留在观望、开发和试用阶段,到1998年才真正开始发展起来。2000年4月,证监会颁布《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对网上交易的业务资格和运作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后,券商的积极性才调动起来。据证监会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底,我国网上证券委托交易量占沪深交易所的比例已上升到30%,网上开户数640万户,占证券市场总开户数的比例达到23%。但是,我国网上证券交易发展与韩国相比有着明显的差距,网上证券交易是证券经纪业务未来的发展方向,我国券商应调整经营策略,加快网上证券交易市场的发展。
(一)正确认识网上证券交易业务。我国目前网上交易的普及率也相当高,但并没有产生一批优秀的网络经纪商。很多券商仅仅把网上交易作为增加对客户的服务手段。网上交易是一个更为复杂的有机系统,其本质是实现网络平台与公司客户营销和服务能力的有效嫁接,使得网上交易成为公司营销客户和服务客户的利器,不仅现有的客户能够通过网络享受到公司的专业服务,而且网上交易将成为公司拓展客户和扩大客户群体的有效手段。涉及到包括客户服务中心的建设、专业服务平台的打造、网上营销体系的建设以及服务产品化等诸多问题。以高层次、智能化、个性化服务为特征的信息咨询服务已成为券商之间竞争的关键。券商应转换经营理念,以客户需要为中心,提供个性化的市场信息服务。目前,我国网上交易的价格竞争缺乏必要的制度环境,不能公开以降低手续费来吸引客户。因此,跨越价格竞争阶段,提前进入网上服务和差别信息竞争,以客户需要为中心,提供个性化的市场信息服务是必然的选择。以目前互联网的技术手段,券商不仅在信息咨询上可以向客户提供一对一的个性化服务,还可以在理财服务上为客户订做产品。如建立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积极拓展与客户的关系、强化全方位的理财服务。通过客户关系管理建立客户关系档案,只要客户一上网,经纪人就可以根据其家庭背景、投资历史品种、财力和投资偏好,为其度身订制一套投资计划或组合;依据网上交易特点对原有业务流程进行重新设计;根据客户的不同层次,设计多元化的产品,提供个性化服务,满足不同客户的需要。
(二)大力推进网上证券业务体系创新。业务创新是证券公司发展的源泉,也是降低风险的有效途径。证券公司网上证券业务体系创新包括网上证券交易系统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网上证券交易系统技术创新是证券公司网上证券业务体系创新的关键,它包括网上证券交易设备、交易软件、安全模式等创新;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经验,近年来国外证券公司在业务手段上普遍引入了网络增值服务,实现证券业务与高新技术高度融合。产品创新一直是证券业发展的主题,更是证券公司网上证券核心竞争力的基本要素。国内券商应积极开展创新业务品种,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首先,网上证券公司应积极与证券业和银行、保险业合作。随着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证券交易必将逐渐走向虚拟化,传统的证券业务被重新整合,从而出现大量的金融创新。虽然“银证通”被叫停,但银证结合的趋势不可避免。另外,应积极与银行、保险、基金等机构合作,充分利用银行、保险的营销网络来开发客户或者共享客户资源;与银行、基金、保险公司联手开发综合金融网,可以集网上炒股、网络银行、网上基金、网上保险于一身,共享研究成果,形成一个成本低廉、服务全面的极富特色的金融网站。其次,网上证券公司应该着力加强公司的品牌建设,树立自己的专业和品牌形象。国内证券公司在未来竞争中要想取胜,必须进行必要的市场定位,确定自己的核心业务。通过提高服务的知识和技术含量、强化服务意识、深化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来树立自己的品牌,强化在客户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突出核心竞争优势。
(三)重新配置在网上证券经纪业务方面的资源投入。从国际发展情况来看,有Merrill Lynch、DLJ direct、Charles Schwab和E-trade等四家代表不同模式的网上经纪商,网上证券交易也逐渐形成了互联网股票交易经纪、互联网上股票直接公开发行和互联网证券直接买卖等三个层次的服务形式。我国网上证券交易尚属发育阶段,从现状来看,网上交易还主要是一种委托交易手段,远未发挥其突破时空限制、安全、快捷、便利、信息量大、降低经营成本、易于实现个性化服务等应有的优势,也造成了网络资源相当程度的浪费。证券公司只有打破行政区域壁垒,实现低成本扩张渗透,将有限的资金用于高素质人才队伍、高科技服务平台、高质量服务体系的建设,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经纪业务才能在今后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以生存和发展。券商要大力收缩营业部布局,改变营业部功能组织,使之成为一个简单的服务中心,甚至可以成为一个没有营业部的纯网络交易商,如通过与银行合作建立创造性的“银行+网站+券商”的网上证券交易模式。网上证券交易要利用网络交易低成本的优势,实行低价定价策略,大力扩增股民数量,达到以量取胜的目的。利用信息技术力量加强客户的网上体验,提高网上客户的沟通和服务水平。券商要尽可能促进证券公司网上证券交易综合服务平台的建立和完善。设法建立以综合数据为核心,以网站、呼叫中心为服务手段,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个性化服务的网上证券交易综合服务平台,开发一套新的开放式客户数据系统,将客户数据和自身提供的各种服务衔接起来,来保持网上交易系统的优势,大大提高其对投资者的服务质量。
(四)加强网上证券交易配套设施建设。逐步建立并完善网上证券交易的法律法规,同时政策的制定要有适当的弹性,以保证网上交易的竞争力和券商的创新能力。明确网上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出现纠纷以后,电子数据如何被司法部门接收作为法律判罚依据的相关问题。尽可能将网上交易采用安全措施,风险防范和实施安全管理的原则规范化、制度化,并强制执行,以确保网上交易系统的稳定性与可靠性。另外,要加紧对网上证券犯罪行为的界定,加大打击力度,以有效遏制网络证券犯罪的发生。国家要加大对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增加带宽、提高速度、降低费用,满足全民上网的需求,特别是要加强金融证券通信网络的建设,解决金融证券电子数据的安全传输问题。对于券商来讲:首先,确保网上证券交易系统的安全性与稳定性,解除投资者网上交易的后顾之忧;其次,与银行合作,利用其营业网点,实现异地便捷开户,或者直接推行网上开户,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网上交易,以保证其跟上日益复杂的技术和市场发展。对于监管机构来讲,要认真研究,不失时机地推出新的监管政策或规则,规范网上交易行为,防止网上交易负面效应的出现,确保网上证券交易规范、健康地发展;同时,也要加强对投资者网上自主交易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的培养,引导投资者从感性投资向理性投资转化,真正起到推动网上证券交易发展的作用。我国的网上证券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讲求效率的原则;二是按照网上证券交易自身的发展规律循序渐进;三是发展与规范兼顾。只求发展不重规范,或者只重规范,不求发展,都是十分有害的。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参考文献:
[1]许国延.韩国证券市场及网上交易考察综述[N].证券时报,2003-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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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危机;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交易(MarginTmding)又被称为“证券信用交易”或者“垫头交易”,是成熟资本市场普遍实施的一项重要交易制度。在全球性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与其他国家对融资融券交易的限制或禁止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选择了推行融资融券交易业务。我们既要充分借鉴其他国家成熟证券市场发展和运作的经验,也要认真分析我国的国情特征和法律环境,使融资融券交易的各项制度在合法、合规的背景下规范开展。
一、成熟市场国家和地区融资融券交易业务的发展
融资融券交易制度最早诞生于美国。在美国证券市场建立之初,为了满足市场融资的需求,就出现了融资融券的交易,但欺诈与违约的现象频现。在20世纪30年代全球经济大萧条之后,美国政府将股市震荡崩盘的部分归因于过度融资融券交易,因此美联储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则和法案来规范融资融券交易。随着金融机构自主性的不断增强和金融市场的发展,美国融资融券交易典型的市场化融资模式日趋成熟和完善。在分散授信的模式下,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集中表现为市场主体的业务风险。监管机构只须对市场运行的规则做出统一的制度安排并监督执行。另外,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协会等一些自律机构也从自身出发,制订了一系列的规则和条例来约束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作为对监管机构法律和法规的有益补充。可见,美国的融资融券活动是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而自发形成的,是以微观经济个体为主体一种制度变迁过程。
日本的融资融券交易制度是建立在二战以后证券市场交易机制不完善、整个金融制度尚不健全的基础上,引入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导入临时供求,来确保证券市场的交易量与流动性,促进公允价格机制等目的实现。其融资融券制度建立伊始就具备了中央控制的强制性,是一种以政府为主体的具有一定激进性质的发展过程。日本的融资融券交易制度还由具有一定垄断性质的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以实现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活动进行机动的管理。这种典型的专业化模式的特点即:证券抵押和融券的转融通完全由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来完成,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被分隔开,南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介,证券金融公司通过控制资金量和证券量来实现对融资融券交易规模的控制,在整个融资融券活动中处于核心和枢纽地位。
我国台湾地区在20世纪80年代正式开放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交易,实行了独特的双轨制信用模式,即:证券金融公司不但可以对证券公司办理资金和证券转融通业务,还可以直接为一部分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处于一种半垄断半竞争的市场地位。随着证券公司办理融资融券业务门槛的逐步降低,证券公司的交易占有量得到不断的增长,而相应的证券金融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也因此受到影响,加之证券金融公司需要直接对投资者进行征信,很难深入了解客户的真实状况,其地位陷入比较尴尬的窘境,这也使得台湾地区融资融券制交易模式的功效受到影响。
二、全球金融危机下我国推行融资融券业务恰合时宜
当前由美国次级房屋贷款所引发的金融危机愈演愈烈,向全世界范围蔓延的形势不可遏止,深刻影响着全球金融体系。市场和监管机构将买空卖空的融资融券交易列为亟待限制或加强监管的业务之一,美日等国监管机构纷纷采取措施限制融资融券交易。与此相对,我国则开放了融资融券业务,笔者认为,此举是适时可行的。
首先,融资融券制度的卖空机制并非金融危机爆发的原因。在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缺位或失灵的情况下,投资主体与证券经营机构过度的投机卖空以致财务杠杆和投资风险加大到无以复加的程度才是金融危机发生并加剧的罪魁祸首。摒弃融资融券交易制度本身实际是本末倒置。我国此时推行融资融券交易是对我国证券市场现有交易格局的创新和调整,更是我国规范证券交易市场、推动金融业快速发展的良好时机。我国证券市场现在面临的问题不是创新过度而是创新不足,买空卖空交易机制的引入将为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
其次,我国现阶段推行融资融券交易具备了较强的现实可行性。第一,股权分置改革的成功使证券市场的规模得以扩容,为融资融券交易提供了更为安全、合理的交易对象;日益壮大的证券交易市场为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充足的物质基础。第二,《证券法》的修改放开了对信用交易的限制,为融资融券交易具体操作规定的制定和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第三,以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为主的机构投资者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重要主导力量,改善了中国资本市场长期以来以散户为主的投资者格局,这种投资者结构的变革为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市场基础。还有,证券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为我国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风险控制提供了制度保障。这些原因都表明了我国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建立已经到了恰当的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