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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家用纺织品;出口贸易;市场变化;潜力;分析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的家用纺织品在世界纺织品服装产业中占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几年来取得了不错的成就,同时也为我国解决就业以及推动工业化进程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我国家用纺织品行业的技术含量较低,出口贸易面临许多问题,因此,对我国家用纺织品出口贸易市场结构进行调整势在必行。
一、我国家用纺织品出口贸易概述
我国家纺行业从20世纪90年代起步,在经历了品种增加,质量提高的过程之后,从2000年开始迅速发展,出口数量和创汇的增加,促使家纺行业当之无愧成为了纺织行业的一颗新星。然而,2008年金融危机的到来致使我国家纺产品出口呈现了负增长的趋势,虽然中间有所回温,但是家纺产品的单价还是不容乐观。一直持续到十二五期间,国家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改变发展方式,使我国纺织行业迎来了第二个春天,并且加入了国际市场的竞争行列当中。
通过对我国纺织业的调查显示,最近几年我国家用纺织品出口额占纺织服装出口的比重上升,值得一提的是家用纺织品的增长速度大于整个行业的增长速度;与此同时我国家用纺织品的出口额、出口量、出口单价均保持小幅增长;我国纺织品生产主要集中在浙江省以及周边省市,比如:江苏、上海等地,成为了当地发展经济的支柱产业。
二、我国家用纺织品出口贸易的市场变化特征
通过对我国家用纺织品进行基础面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纺织业发展初期,我国家用纺织品的出口总额呈现大幅度增长的趋势,在受到金融危机的冲击后,出现小幅度回落。从家用纺织品的分类来看,一部分商品出口增长比例较快,例如:床上用品、厨卫等,而一部分商品因为受众群体较小,出口增长比例也相对有限;通过聚类分析法,我们将市场划分为四个梯队,例如:第一梯队主要有美国和日本,这两个国家经济发展速度优于我国,因此,他们的地位在短时间内很难改变;第二梯队主要是香港、阿联酋等国家,这些国家起步晚,国内在发展新兴的经济体制,因此,我国对这些国家的出口量相对较大。对于不同梯队国家的情况不同,我国家纺出口市场也不尽相同,层次清晰、明显,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
三、我国家用纺织品出口贸易潜力估算
通过对我国家用纺织品进行量化分析,估算我国家用纺织品的出口贸易潜力,从数据上可以发现,对我国家纺产品的出口影响最大的是经济总量,经济总量上升,家纺产品的出口额也会随之增长,而双边人口规模以及运输成本却与我国家纺产品的出口呈现负相关的关系;根据模型估算市场潜力,各国的市场潜力是随着时间的发展而变化的,因此,随着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发展,我国的家纺产品的贸易市场将会不断的扩大。
四、提升家用纺织品产业国际竞争力的策略
我国虽然是家用纺织品出口大国,但还不是家用纺织品强国。较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家用纺织品在产品研发、设计等方面存在不足,因此,我国要积极面对这些问题,并且尽快解决问题,促进我国家用纺织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1.国家实施产业可持续发展战略
我们都知道家用纺织品产业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要重视家用纺织业的发展,要向国外发达国家学习先进技术和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重视产品的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首先,要客观的认识家用纺织业目前的发展环境,虽然全球经济一体化给我国的家用纺织业带来了机遇,但是,我们要清楚意识到与机遇并存的挑战,并且制定符合我国国情和适合家用纺织业发展的战略;政府要积极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促进我国家用纺织品产业的结构调整以及产业升级,提供政策性支持,进而推动我国家用纺织品行业的发展。
2.家用纺织品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
产业集群战略,这种战略的优势在于提升产业的竞争力、以及能够发展区域经济,产业集群能够实现资源共享,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扩大企业规模,是企业发展的主要趋势之一;品牌化战略,我国家用纺织品要想在国际市场上立足,就要打造自己的品牌,发挥品牌的作用,如果能够拥有家纺品牌,那么就是拥有国际市场的高占有率,从而适应国际化竞争;差异化战略,实施差异化战略具有现实意义,通过增强品牌产品的独特性,进而满足不同消费群体的偏好,在当今激烈的市场竞争当中巩固自己的地位。
3.企业发展家用纺织品的竞争优势
企业作为家用纺织业发展的重中之重,首先要提高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是参与国际竞争的硬件,因此,要严格要求产品的质量,使之达到国际标准,这样才能够促进我国家用纺织品出口;其次要加强技术创新,提高家用纺织品的科技水平,采用新工艺,降低产品成本,减少污染,进而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
五、结语
根据上文所述,家用纺织品产业是我国重要的产业之一,因此,要大力发展家用纺织品对外贸易,促进我国家用纺织业的发展,提升我国家用纺织品的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关键词:纺织品;对外贸易;进出口
1纺织品对外贸易的现状
纺织品行业在我国的重要作用是众所周知的,是民生,也是传统,对于我国社会的发展以及经济的增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009年以来,纺织业积极调整了组织生产结构,减少了产品成本和经济危机的不利影响。我国加入WTO后,纺织品出口保持稳定增长。在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下,我国纺织品出口额有了波动,虽然还是处于上升的时期,但是纺织业出口额增幅却低于总出口额的增速[1-3]。
2存在的问题
纺织业是我国的支柱性产业,具有解决人民穿衣用度等相关问题的社会效益,以及缴纳国家出口税费的经济效益的作用。但是,其在发展过程中也受到来自国内外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一些问题。
2.1国际环境的变化阻碍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在国际上被加强的绿色贸易壁垒,导致我国纺织品在对外贸易的竞争中失去了很大的优势。近年来,那些针对产品提出的技术标准、环境法规对纺织品以及服装贸易产生了重大影响。为此,有些国家出台了行时不同、标准不一的政策来应对产品的环境要求,绿色贸易壁垒的实行将对国际纺织品贸易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就现实的情况来看,我国纺织品企业环保意识不强,导致产品不能达到国际纺织品绿色环保要求,在环保意识日益重要的现代社会,我国生产的纺织品,在出口时就会面临很多不利的因素。
2.2技术创新与产品开发能力弱
我国纺织品行业生产的产品,在质量、种类和档次上,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较还是存在明显的差距的。究其根本是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差,缺乏核心竞争力。一方面,新的功能产品、高质量的产品研究缓慢,发明性的比较少,模仿较多,不能使之与国内外市场需求相适应;另一方面,中低档产品过剩的生产能力,容易导致企业间的过度竞争。比如,在化纤企业,国际上流行的高仿真纤维、复合纤维、改性纤维等新产品,在国内至今仍未有相应的生产运营和技术研究。
2.3没有适合自身的市场营销网络
在现如今竞争激烈的市场里,纺织服装贸易高增加值领域一直在发达国家的控制里。我国应该采用合理的策略向海外市场转移,可以通过委托加工、特许生产和销售等途径调整自身的纺织服装业,由此进一步控制纺织服装的最终销售网络。如果营销合适,就可以从发展中国家廉价劳动力市场获得一定的收益。目前,在我国出口结构中,最终产品出口占比已超过2/3,初级产品、中间产品仅有1/3,但最终产品出口中约有一半是加工贸易,在一般贸易中,又有近50%是睡衣、长裤、衬衫等常规产品,很少有中国品牌,尤其是时装,我国几乎没有在国外注册的商标。
2.4经营机制落后,营销水平不高
在我国纺织品出口贸易中,收购制占主导地位,这种现象会引发很多不良的后果,使市场灵敏度下降,环节增加,速度变慢,难以与纺织品国际市场日益明显的节奏快,批量小、高质量企业竞争,导致我国纺织品企业失去很多成功的机会。另外,我国纺织品行业的企业整体营销水平不高,对渠道选择、品牌建立、市场分析等活动尚处于放任的阶段,缺乏科学的决策,整体营销能力较为薄弱,难以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
3发展我国纺织品对外贸易的对策
企业应运用一切可获得的资源去开展贸易活动,在探索中寻找合适的对策应对外在环境给予的挑战,要在竞争中成为强者,只有参与竞争,才能提高实力。
3.1突破发达国家的“绿色壁垒”企业积极开展
ISO14000国际环境标准认证,积极实施ISO14000系列国际环境标准。这个标准规定,绿色标志要求的不仅仅是质量符合要求,而且使用以后的处理、生产使用、原料等都要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同时对人体没有危害。如果产品不符合标准,其他国家是可以拒绝进口的。有了ISO14000认证,不但获得国际市场的绿色通行证,而且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信誉与企业个性。因此,纺织企业应积极主动展开认证工作,特别是把握好选择认证机构、认证程序等环节。
3.2以创新作为灵魂,加快纺织工业进步的步伐
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核心是加快建立技术创新体系。(1)要注重意识与技术操作的结合,围绕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新材料、消耗低、无生理伤害等进行技术研究,培养一批具有先进的思想观念、责任心强、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人才,并把研究成果推荐给其他大中小企业,以提高我国纺织品行业在国际市场上的整体竞争力。(2)要研制开发高水平的机电一体化的新型服装、染整、织造和纺纱设备,淘汰落后的生产设备,达到产能自动、连续、高品质的效果。(3)要提高纺织服装新产品的设计与研发水平。纺织产品的设计和研发是创新的核心,除了用一流的技术,还要把握好文化多元化和个性审美的倾向性。从市场细分的结果和产品的差异中,寻找我国独立品牌发展的空间,从而使用创新的价值,抢占市场的获利点。
3.3进一步改善出口商品结构
增加高档服装出口的比重,提高服装售出价,同时适当扩大并巩固现有大宗初级半成品以及产品的出口。运用开发化学纤维、攻克丝绸、高档棉纺织品、化纤长丝织物等技术难点,尽快提升化纤仿真丝织物、交织和多种混纺的水平以及质量,从而有效地避免高档面料大量进口而低档面料出口的现象。由纺织品出口的纤维组成来看,必须实现从出口棉纺织品向出口化纤纺织品的转变,顺应国际市场以及纺织品贸易的变动趋势,产业用和装饰用纺织品应成为扩大纺织品出口的新增长点。装饰用纺织品生产需要更加多元化、高质量、系列化,在扩大出口量的基础上代替国内高档宾馆进口,包括地毯类、手帕类、床上用品和毛巾类产品。每一个点都有可能成为热销点,巨大的市场会带来更多的收获。
3.4创立国际品牌
品牌是企业核心的竞争力,是影响顾客选择的重要因素,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实力的重要体现。好的声誉与知名的品牌可以给企业带来很大的价值,这种价值形成的竞争力是广而大的,是其他企业难以模仿和复制的。要逐步改变服装出口以及纺织品收益微薄的状态,就必须树立国际品牌,让国际认可“中国制造”。因此,中国纺织企业应加强品牌建设与推广力度,尤其是资金实力强的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选择合适的品牌战略,如在国外有利地点设厂,或者打入国外的营销网络,构建全球的产品供应链;其次,由于品牌的形成需要时间的验证以及大量资金投入,在品牌本身很难在很短的时间里占领市场的时候,部分企业可以采取将国际知名品牌收购的策略,利用原有品牌的形象和顾客忠诚度,为企业谋利;另外,对于暂时没有条件创立品牌的纺织品企业,可以利用贴牌生产来扩大规模,但必须重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与生产技术,积累在国际市场上竞争的经验,为将来自有品牌的推广做相应的准备工作。
4结语
1.1复苏———改革开放为新疆纺织产业带来生机
以后,在改革开放方针的指导下,新疆把纺织工业列为了重点建设的支柱产业和高利润、高税收、高创汇的优势产业,新疆纺织产业慢慢从严冬中复苏,迎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春天。10年内,新疆纺织工业固定资产新增了2.4倍,新建了新疆毛纺织厂、昌吉棉纺织厂、库尔勒棉纺织厂等一批颇具规模的纺织企业[2],产品也从棉纺织品扩展到了毛纺织品。然而在90年度末期,由于低水平重复建设和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新疆纺织行业与全国纺织业一样,又重新陷入了新一轮的逆境。
1.2曲折发展———二十一世纪新疆纺织产业
进入新世纪后,新疆纺织产业又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产业投入不断增加,产业装备不断现代化,产品和产业层次不断提升。[3]但产业链不完善,产品品种结构单一,高附加值产品少,使得新疆纺织企业抵御风险能力较弱,在与内地企业竞争中往往处于弱势。
2新疆纺织产业的现状
目前,新疆纺织产业由棉纺织、毛纺织、麻纺织、针织、服装、化纤等子产业构成。根据2013年新疆自治区纺织工业工作会议代表名册和网上的信息,在新疆纺织企业总数中,棉纺织企业约占39%,毛纺织企业约占8.1%,亚麻企业约占1.5%,针织企业约占3.7%,服装企业约占46.3%,化纤企业约占6.6%,家纺企业约占1.5%。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到,棉纺织产业在新疆纺织产业中占据着主导地位,2010年,新疆棉纺织产业的产值约占新疆纺织产业总产值的51%;化纤产业在新疆纺织产业中的主导地位也十分突出,依托丰富的棉花原料,新疆粘胶产业发展也非常迅速,2010年,粘胶纤维产能占到全国20%,产值约占新疆纺织产业总产值的46%;毛纺织业是新疆传统的优势产业,但在市场和内地企业的双重挤压下,新疆毛纺织产业始终处于不断萎缩中,2010年,新疆毛纺织产业的产值仅占新疆纺织产业总产值的1%左右;新疆服装企业数量不少,但企业规模都普遍偏小,产值也较低,2010年,新疆服装产业的产值也仅占新疆纺织产业总产值的1%左右(见图1)。由此可见,新疆纺织产业的发展极不均衡。服装、家纺等下游终端产业产能的缺乏,导致了新疆纺织企业的产品主要销往内地市场。远离消费市场,长途的运输,使新疆纺织企业的生产和销售面临重重困难;同时,对内地市场的依存度过高,又使得新疆纺织企业极易受到内地纺织企业需求波动的影响。此外,从纺织产业价值链来看,高附加值产品的缺乏,也导致了新疆纺织产业利润率不高,抵御市场风险能力较弱,原料价格的上涨,劳动力成本的增加,能源费用的提高,都会对新疆纺织产业的发展产生极大的影响,2004年及近几年棉花价格的上涨对纺织企业的影响就可见一斑。而另一方面,由于新疆纺织品终端产业产能的不足,使得新疆地区有很多纺织消费品来自于内地。长途的运输,使得新疆地区纺织品的销售价格普遍高于内地市场,从而损害了新疆地区广大纺织品消费者的利益。
3新疆棉纺织、服装产业及其产品结构分析
3.1新疆棉纺织产业及产品结构分析
新疆棉纺织企业主要分布于北疆的乌鲁木齐市、昌吉回族自治州、塔城地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石河子市、奎屯市,南疆的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和田地区,以及东疆的哈密地区和吐鲁番地区。根据2013年新疆自治区纺织工业工作会议代表名册和网上的信息,目前,新疆棉纺织企业中约90.6%的企业是单纺企业,只生产棉纱,棉纺织产业中各产能的发展极不均衡。由于棉纺产能远远多于棉织产能,因此,新疆棉纺企业的棉纱产品,除少量本地消化外,绝大部分得运往外地销售。这一方面增加了企业运输的负担,另一方面也使得新疆棉纺企业的发展受到了内地下游企业发展的制约[7]。2008年的金融危机导致了内地纺织企业产品市场的萎缩,使得内地纺织企业对棉纱需求的减少,这一现象马上就影响到了新疆棉纺企业,市场竞争激烈程度的加剧,使得新疆一部分产品单一,档次较低,主要是依赖内地市场销售的棉纺企业陷入了生存困境。根据对新疆48家生产棉纱产品企业的调研,新疆棉纺产品主要有普梳纱、精梳纱、半精梳纱、紧密纺纱、气流纺纱、色纱等。其中,生产普梳纱的企业约占棉纱生产企业总数的35.4%,生产精梳纱的企业约占77%,生产紧密纺纱的企业约占54.2%,生产气流纺纱的企业约占31.2%,生产半精梳纱的企业约占2.1%,生产色纱的企业约占4.2%。这些数据表明,新疆棉纺产品主要集中在白纱方面,色纱作为纱线中的高端产品,在产品结构中所占的比例很少。在白纱方面,产品主要集中在高档的精梳纱、紧密纺纱中,此外,普梳纱、气流纺纱也占据了一定的比例。这说明新疆棉纺产品结构比较均衡,产品档次呈梯度,基本能满足下游产业不同产品的需求。普梳纱产品纱支基本在16s-40s范围,其中,生产16s-25s纱的企业约占生产普梳纱企业总数的35.3%,生产26s-40s纱的企业约占64.7%;精梳纱产品纱支基本在40s-350s范围,其中,生产40s-60s纱的企业约占生产精梳纱企业总数的21.6%,生产60s-100s纱的企业约占72.2%,生产100s以上的企业约占6.2%;气流纺产品的纱支基本在12s-32s范围,其中,生产12s-20s纱的企业约占生产气流纺纱企业总数的73.3%,生产21s-32s纱的企业约占26.7%。从上述产品结构可以看到,新疆棉纺产品主要偏向于中高档,这使得新疆棉纺产品在同类产品的市场竞争中具有较强的竞争力。新疆地区棉织面料类产品主要有棉坯布、棉印染布、棉针织布等。其中,棉印染布作为棉坯布的下游产品,2010年产量只占棉坯布产量的0.39%。制约棉印染产业发展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之一是,新疆地区生态环境非常脆弱,自治区政府对印染产业的发展相当慎重;其二是印染布与最终消费市场的联系非常密切,必须紧跟市场潮流,这就要求印染布从下单到交货,周期必须很短,而新疆地区服装业不发达,对印染布的需求不大,这就使得印染产品必须以内地市场为主,长途的运输制约了新疆印染布产品在内地市场的竞争力[9]。由于本地缺乏印染产业,因此新疆地区大部分棉坯布也以内地市场为主。相比于棉纱,长途的运输,除了增加产品成本外,也使得新疆棉布的交货周期较长,不能满足瞬息万变的市场需求,导致新疆棉布在内地市场的竞争力较弱。[10]新疆地区生产的针织面料主要是为了满足企业后续产品生产的需要,因此进入市场的较少。
3.2新疆服装产业产品结构分析
目前,新疆服装生产企业大约有60多家,主要以生产职业装、工装、舞台装为主,其销售市场主要是本地的企业和消费者,还有一部分销往国外。新疆服装企业生产规模普遍较小,无法产生规模经济效益。而且由于产品设计能力不强,市场开拓能力较弱,再加上新疆地区上游原料产业的缺失,因此无论是在内地市场还是在本地市场,新疆服装产业的竞争力都很弱,市场占有率很低。
4新疆纺织产品销售市场分析
4.1本地市场
新疆占全国陆地总面积的六分之一,但总人口只有2200多万;再加上新疆是一个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各民族、甚至是相同民族不同居住区域之间的文化也存在着差异,因此,新疆地区对纺织品的需求具有很明显的多样性[11],单个市场容量不大。目前新疆纺织产业以新疆地区为主销售市场的主要是服装。目前,在新疆工商部门注册的生产型服装企业有4000多家,绝大多数为小微企业,中型企业仅三家。总体情况是:企业规模小、分布散、实力弱。由于新疆服装企业规模很小,生产成本较高,因此在大陆产品的销售中,即使内地企业的产品成本加上运费,在价格上也具有竞争优势。此外,内地企业与国际市场联系更紧密,能及时跟进国际服装潮流,因此在高档服装领域,新疆企业也不具备竞争优势。这也是新疆服装企业始终得不到快速发展的原因之一。新疆地区服装企业要发展,必须依托自己的优势。新疆地区对纺织品的需求具有很明显的民族性和地域性,每个细分市场需求量不大,正好适合于规模小、实力弱的服装企业实施小而专、特色经营的战略。新疆服装企业可以依托自己了解市场的优势,针对目标客户开发具有特色的服装,从而以产品的特色来吸引消费者,赢得市场[12]。而实力较强的服装企业,则可以利用新疆的地域优势开拓周边的国际市场。由于历史原因,新疆周边国家与新疆地区少数民族的文化具有很大的相通性,而且这些国家的服装产业都不太发达,因此对中国产品具有较大的潜在需求[13]。
4.2内地市场
内地市场是新疆纺织产品的主要市场。根据对48家棉纺企业的调查,仅有5家企业产品在本地市场销售,其余企业产品销售市场都在内地(见图2)。在内地市场中,除17家企业产品在集团内部下游企业之间流通外,其余企业产品都进入了普通流通领域,参与内地市场的竞争。鉴于新疆的棉花资源优势,新疆的棉纺产品在内地市场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但运输成本以及新疆火车外运运能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又削弱了这些优势[15]。因此对新疆棉纺企业而言,要想进一步获得发展,首先必须扩大生产规模,提高规模经济效益,降低产品成本,以弥补长途运输所带来的不利因素;其次,应完善新疆地区的纺织产业链,增加本地市场对棉纱的需求量,减少棉纱对内地市场的依存度。
4.3国际市场
新疆地处亚洲中心,有多个口岸与周边国家接壤,贸易地理位置极具优势;此外,由于历史原因,新疆少数民族的文化又与周边国家相通。这一切都为新疆纺织产业开拓周边国际市场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但一直以来,新疆纺织产业出口的产品主要以棉花、棉纱、棉坯布等半成品为主,附加值很低,而高附加值制成品的出口很少。再加上出口量不大,因此对新疆纺织产业的发展带动作用不大[16]。新疆纺织产业的发展,产业链的完善是很重要的一环。服装产业作为纺织产业的终端产业,其发展对新疆整个纺织产业链都具有极大的带动作用。而新疆服装产业要发展,开拓国际市场是很重要的一环。因此,国际市场是新疆纺织产业很重要的一个销售市场,其开拓程度对新疆纺织产业的发展将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
5结论与建议
零售巨头Dillard's首度探“跨采”
本次交易会吸引了美国最大的时尚服装和家居产品零售商之一Dillars's的采购总监亲自来沪。此前,其在华的采购业务全部由大中华区采购商负责。但是近年来中国服装产业的迅速发展引起了Dillars's的浓厚兴趣,因而此番采购总监亲临交易会现场一探究竟。Dillars's在美国29个州共有328家连锁店,年销售额超过78亿美金。主要经营各类男女及童装服饰、箱包类、配饰类、家居用品类等,它以提供特色名牌及自有品牌商品著称,受各阶层消费者追捧。
此外,“2007中国国际服装跨国采购交易会”还云集了来自35个国家和地区的6大类海外买家:一是跨国零售巨头,如Wal-mart(沃尔玛)、Carrefour(家乐福);二是大型百货公司,如美国的JCPenney、欧洲的E1 Corte Ingles;三是著名连锁品牌店,如AnnTaylerr、Zara、H&M、Levi's;四是采购商,如为瑞士最大的超级连锁百货商场Manor提供采购服务的Herma Ltd.(豪曼)、专为知名品牌和零售商提供环球供应链管理的Li&Fung(利丰)五是大型邮购公司,如总部设于德国汉堡的世界最大邮购采购公司Otto Group;六是电视直销公司,如全球最大的电视与网络百货零售商美国的QVC公司。
设计创意 助力企业“ODM”之路
参加本次交易会的海外买家中,以中小型的连锁专卖店数量最多,它们的采购数量也许并不大,但却对设计感强的有特色、非平价服装特别感兴趣。这就给国内服装生产商指明了一条与服务大型超市截然不同的发展途径――以设计创造价值。无论是从海外买家的需求,还是从服装产业的发展来看,企业从OEM(OriginalEquipment Manufacturer,贴牌生产商)走向ODM(Original DesignManufacturer,设计生产商)无疑是大势所趋。
为顺应这一趋势,本次“服装跨采”特别开辟设计师区域,武学凯、杨柳春、陈闻等24名知名设计师坐镇其中。设计师是面料、服装营销环节上的一个关键,上海世贸商城早在2年前就以超前的眼光在6楼推出了时尚设计谷,吸引了张肇达、陈闻等70余位设计大师入驻,构成了中国最具有市场价值和影响力的时尚驱动中心。此番设计师设摊“服装跨”,既是推动整个世贸产业链发展的巨大动力,又是帮助参展企业走ODM发展道路的有利推手。对于尚不具备自主设计能力的企业来说,借助外部设计力量是它们从OEM过渡到ODM,从单纯的来样加工发展到订货供应的第一步。
同时,在展商方面,“2007中国国际服装跨国采购交易会”大大鼓励具有ODM资质的国内优秀服装制造商,在招展之时就对其大开通路。从今年的参展商比例来看,带有设计功能的企业与去年相比,增加了10个百分点。许多优秀的国内服装生产企业慕名而来,诸如与欧洲服装巨擎西班牙品牌zara、美国第一大连锁品牌Gap、代表欧洲时尚潮流的丹麦男装品牌Jack&Jones等国际大牌长期合作的供应商。
精彩活动 专业与时尚“两全其美”
专业活动开辟高水准的外贸课堂。欧尚、QVC等知名公司的采购说明会,为企业与海外买家的合作提供借鉴;美国棉花公司的“2007美国零售市场分析报告”,全面系统地介绍服装零售市场和家用纺织品零售市场,为采购商和制造企业提供相关参考。
2007年,欧盟即将取消配额,新的欧盟REACH法规(《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规》)将影响纺织品产业链的各环节,将化学品风险评估的责任转嫁到了出口商,从而造成新的贸易壁垒。ITS公司对“REACH及其在纺织品价值链中的影响”的讲解,为企业开辟一条了解国际贸易政策的捷径。
这些适用协定都有争端解决条款。有些协定只是简单地援引“谅解”。例如,《原产地规则协定》第7、8条规定,有关原产地问题的磋商和争端解决,适用“谅解”的规定。
但有些协定不仅援引了“谅解”,而且作出了自己的特殊或附加规则和程序。[2]例如,《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反倾销协定》”)第17条第4-7款就对争端提交争端解决机构(DSB),专家组的职责以及信息披露等问题作出了规定。这些是结合具体协议特点作出的特殊规定。在“谅解”与这些特殊规定相抵触的情况下,特殊规定优先。如果在一个案件中,涉及两个以上协定,并且这些协定都有特殊规定并且相抵触,则当事双方应进行协商,确定适用于本案的规则和程序。如果双方在自专家组设立后20日内达不成协议,则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DSB主席确定规则和程序,而DSB主席经与当事方磋商,必须在接到请求后10日内完成这项任务。DSB主席遵循的原则是,尽可能使用特殊或补充规则,而本谅解的规则和程序只应在没有抵触的情况下使用。因此,DSB主席应尽量使用现有规则,而不是另创一套新规则。[3]
在这些特殊和附加规则中,最为突出的是反倾销协定、反补贴协定和纺织品协定中的规定,内容比较详细,在实践中也多次使用。相比之下,其他协定中的规定就比较简单,使用也较少。
一、反倾销协定
第17条第4款规定,如果双方经磋商没有解决争端,且如果进口成员的行政主管机关已经采取征收最终反倾销税或接受价格承诺的最终行动,则该成员可将此事项提交DSB.如一临时措施有重大影响,且请求磋商的成员认为该措施的采取违反第7条第1款的规定,则该成员也可将此事项提交DSB.此处规定了三种可以提起争端解决的措施:最终反倾销税、接受价格承诺或有重要影响的临时措施。[4]也就是说,有关反倾销协定的争端,只能针对这三种措施;仅仅关于反倾销调查程序方面的问题,是不符合条件的。
关于临时措施,第7条共有5款,但从第17条第4款的规定看,只能针对第一款的规定提起争端解决,即已经发起调查、发出公告并给予利害关系方提交信息和意见的充分机会;已经初步裁定倾销和损害;有必要采取临时措施。对于第7条其他各款的规定,即临时措施的形式、开始的时间、期限和实施等,不能提起争端解决。但在墨西哥糖浆案中,专家组认为,如果作这样的理解,那么在起诉涉及最终反倾销措施时,也不能援引这些条款,这样,这些条款就永远不能被援用了。这样的理解显然是不正确的。[5]在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案中,上诉机构也认为,第7条第4款关于临时措施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具体的反倾销措施,指控相关立法的权利也不受影响。[6]
第17条第5款规定,在起诉方请求下,DSB应当设立专家组以依据以下内容审查该事项:(i)提出请求成员的书面陈述,其中表明该成员在本协议项下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如何丧失或减损,或本协议目标的实现如何受到阻碍,及(ii)根据适当国内程序的使进口国主管机关可获得的事实。
这些规定与“谅解”第6条第2款的规定没有抵触,应当同时适用。[7]设立专家组请求中不必特别出现“抵消或减损”这一字眼,只要说明利益如何受到影响即可。[8]主管机关可以考虑没有向利害关系方披露的保密信息。[9]
第17条第6款规定,在审查第5款所指的事项时:(i)在评估该事项的事实时,专家组应当确定主管机关对事实的确定是否适当,及他们对事实的评估是否无偏见和客观的。如果事实的确定是适当的,且评估是无偏见和客观的,则即使专家组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而该评估也不得被推翻。(ii)专家组应当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习惯规则,解释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在专家组认为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可以作出一种以上允许的解释时,如主管机关的措施符合其中一种允许的解释,则专家组应当认定该措施符合本协议。[10]
这一款主要规定了专家组的管辖权。上诉机构指出,这些规定与“谅解”第11条没有抵触。另外,这一款还间接地规定了主管当局的一些义务,即必须适当认定事实,评估事实应当客观公正。[11]对于解释本协定有关规定的要求,上诉机构指出,此处的规定是“谅解”第11条的补充,而不是替代。[12]
第17条第7款规定,未经提供此类信息的个人、机构或主管机关正式授权,向专家组提供的机密信息不得披露。如该信息为专家组要求提供,但未授权专家组公布该信息,则经提供该信息的个人、机构或主管机关授权,应提供该信息的非机密摘要。这些规定的内容与“谅解”是一致的。
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的争端解决条款,分别规定在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和反补贴措施项下。
(一)禁止性补贴
协议第4条对有关禁止性补贴的争端解决,规定了比较完整的程序。与“谅解”相比,有一些特殊的规则,并且各个阶段的时限大为缩短。第12款甚至直接规定,除了本条提及的时限,审理禁止性补贴的时限应为“谅解”中所规定时限的一半。但当事方可以协议延长这些期限。[13]
1、磋商
如果一个成员认为另一个成员正在给予或维持禁止性补贴,就可以请求与该成员进行磋商。但磋商请求中必须说明关于补贴的存在和限制的证据。这一要求超出了“谅解”的规定,因为它不仅仅要求有关措施存在证据,而且包括作为措施的补贴性质的证据。上诉机构指出,由于禁止性补贴的争端解决程序较短,要求请求磋商的成员提交这种证据是必要的。[14]但磋商请求中不必包括具体的论证观点。[15]
收到磋商请求的成员应当尽快进行磋商,以澄清事实,形成解决办法。
如果在磋商请求提出后30天内达不成协议,则任何一方都可以向DSB请求设立专家组。
2、专家组审理
除非DSB经协商一致决定不设立专家组,否则专家组应当立即设立。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下设一个“常设专家小组”(Permanent Group of Experts),目的是向具体案件的专家组提供协助,并且向委员会和各成员就补贴的存在和性质问题提供咨询。[16]因此,具体案件专家组成立后,可以请求常设专家小组确定有关措施是否为禁止性补贴。常设专家小组应当立即审查有关证据,并向被控成员提供申辩的机会。常设专家小组应当在具体案件专家组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结论报告,专家组对此应接受,不得修改。
专家组应当就具体案件提交报告。自专家组组成和专家组职责范围确定起90天内,专家组报告应当散发至全体成员。如果有关措施是禁止性补贴,则专家组应当建议立即撤销该补贴,以及撤销补贴的时限。撤销可以是取消补贴。[17]撤销的义务还可以包括对补贴的“完全退还”(full repayment),即对过去和未来提供的补贴,全部退还,但不包括利息。[18]如果补贴涉及将来可以兑现的债券,则应停止兑现,而不论这样是否会导致违反合同;撤销的义务不不受合同义务的影响,不论是与政府还是与私人签订的合同。[19]考虑到撤销补贴所需要的必要步骤,可以给该成员一段时间。[20]
除非当事方在报告散发后30天内提出上诉,或者DSB经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该报告,专家组报告应当通过。
3、上诉审议
如果当事方提出上诉,则上诉机构应当在30天内作出裁决;如果不能在30天内作出裁决,应当向DSB提交报告,说明延期的理由,已经预计完成的时间,但不得超过60天。
上诉机构裁决是最终的,应当由DSB通过,除非DSB在裁决报告向成员散发后的20天内,经协商一致不通过该报告。当事方应当无条件接受裁决报告。
4、裁决的实施和报复
如果在专家组指定的期限内,裁决没有得到实施,则经起诉方请求,DSB应授权采取反措施,即采取报复措施。对于报复的水平,可以根据“谅解”第22条第6款提交仲裁。报复应当与禁止性补贴成比例。“成比例”是指禁止性补贴的水平,而不是起诉方利益受影响的水平。[21]
(二)可诉补贴
协议第7条对有关可诉补贴的争端解决,规定了比较完整的程序。[22]这些程序与禁止性补贴的程序基本相同,但时限较长,并且没有提到常设专家小组。
1、磋商
如果一个成员认为另一个成员采取的补贴对其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使其利益抵消或减损或造成了严重损害,则可以请求与该成员进行磋商。但磋商请求必须包括补贴的存在和性质,以及对自己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使其利益抵消或减损或造成了严重损害的证据。
收到磋商请求的成员应当尽快进行磋商,以澄清事实,形成解决办法。
如果在磋商请求提出后60天内[23]达不成协议,则任何一方都可以向DSB请求设立专家组。
2、专家组审理
除非DSB经协商一致决定不设立专家组,否则专家组应当立即设立。在专家组设立后15天内,应当造成专家组和确定专家组的职责范围。
专家组应当审议该事项,并向当事方提交报告。该报告应当在专家组组成和职责范围确定后120天内散发至全体成员。
在专家组报告散发全体成员后30天内,DSB应当通过该报告,除非当事方提出上诉,或者DSB经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该报告。
专家组审理可诉补贴案件,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有关成员政府所掌握的信息。因此协议规定,在受可诉补贴严重影响的市场上的每一个成员,都应当向当事方和专家组提交与当事方市场份额变化以及关于所涉及产品价格的所有有关信息。[24]
为了获得有关信息,协议在附件5专门规定了“搜集关于严重侵害的信息的程序”。该程序要求:(1)在专家组收集有关证据时,每个成员都应进行合作;专家组设立后,争端各方和任何有关第三国成员即应通知DSB其领土内负责提供此类信息的的组织和用于应答提供信息请求的程序。(2)为确定严重影响的存在,应当事方请求,DSB应开始收集信息的程序,从给予补贴成员的政府那里获得确定补贴的存在和金额、接受补贴企业的总销售额以及分析补贴产品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所必需的信息,必要时可向给予补贴成员的政府和起诉成员的政府提出问题以收集信息,以及澄清和获得争端各方通过第七部分所列通知程序所得信息的详细说明。[25]收集信息的过程,应保护机密信息,以及提供信息的成员要求保密的信息。(3)关于补贴对第三国市场的影响,争端方可收集以其他方式无法自起诉成员或补贴成员处合理获得信息,包括通过向第三国成员政府提出分析不利影响所必要的问题。这种请求不应以给第三国成员带来不合理负担,特别是,不应期望此类成员专门为此目的而进行市场或价格分析。拟提供的信息为该成员现有的或可容易获得的信息(例如,有关统计机构已经收集但尚未公布的最新统计数字,有关进口产品和有关产品申报价值的海关数据等)。但是,如争端方自费进行详细的市场分析,则第三国成员的主管机关应便利此人或该公司进行此项分析,且应给予此人或公司获得该成员政府通常情况下不予保密的所有信息的机会。(4)DSB应指定一名代表协助收集信息。该代表的职责是确保及时收集迅速解决争端所必需的信息。该代表可提出有关收集必要信息的最有效方法的建议,以及鼓励各方进行合作。(5)信息收集程序应在设立专家组请求提出后60天内完成。在此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应提交专家组。此信息应特别包括有关所涉补贴的金额的数据(且在适当时,接受补贴公司的总销售额)、补贴产品的价格、无补贴产品的价格、市场中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对所涉市场供应补贴产品的变化以及市场份额的变化。此信息还应包括反驳的证据,以及专家组认为在形成其结论过程中有关的补充信息。(6)如给予补贴的成员和/或第三国成员未能在信息收集过程中进行合作,则起诉成员可依据其可获得的证据,将此严重侵害案件与给予补贴成员和/或第三国成员不合作的事实和情况一并提起申诉。如由于给予补贴成员和/或第三国成员的不予合作而无法获得信息,则专家组可依靠从其他方面获得的最佳信息完成必要的记录。(7)专家组在作出决定时,应从信息收集过程所涉及的任何一方不予合作的情况作出反向推断。(8)专家组在使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或反向推断作出确定时,应考虑DSB协助收集信息的代表对任何提供信息请求的合理性及各方以合作和及时的态度应答这些请求所作努力的建议。(9)信息收集过程不得限制专家组寻求其认为对正确解决争端所必需的,但在该过程中未得到充分寻求或搜集的额外信息的能力。但是,如额外信息可支持特定一方的立场且记录中缺乏此类信息是由于该方在收集信息过程中不合理地不进行合作所造成的,则专家组通常不应要求此类信息以完成记录。
3、上诉审议
如果当事方提出上诉,则上诉机构应当在60天内作出裁决;如果不能在60天内作出裁决,应当向DSB提交报告,说明延期的理由,已经预计完成的时间,但不得超过90天。
上诉机构裁决是最终的,应当由DSB通过,除非DSB在裁决报告向成员散发后的20天内,经协商一致不通过该报告。当事方应当无条件接受裁决报告。
4、裁决的实施和报复
如果专家组裁定补贴对另一成员造成了不利影响,在实施补贴的成员应当采取适当步骤消除不利影响,或者撤销该补贴。
如果在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通过后6个月内,该成员没有采取适当步骤消除不利影响,或者撤销该补贴,并且双方没有达成补偿协议,则经起诉方请求,DSB应授权采取反措施,即采取报复措施。报复应当与所受不利影响的程度和性质相当。对于报复的水平,可以根据“谅解”第22条第6款提交仲裁。
(三)反补贴措施
从第10条脚注35的内容看,除了禁止同时征收反补贴税和采取报复措施(第4条第10款和第7条第8款)外,对于反补贴措施,没有特殊规则。
在美国热轧钢案中,美国提出,反倾销协定第17条第6款所规定的专家组审查标准,应当适用于反补贴措施的案件。上诉机构驳回了美国的请求。[26]
三、纺织品与服装协定
为监督《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实施,审查根据该协定采取的所有措施及其与该协定的一致性,并采取该协定具体要求的行动,WTO设立了“纺织品监督机构”(“TMB”)。TMB由1名主席和10名成员组成,选择成员考虑了成员资格的平衡,广泛代表各成员,并定期轮换。成员由货物贸易理事会指定的WTO成员任命,并以个人身份履行职责。
TMB有自己的工作程序。[27]TMB采取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但如果审议的问题涉及某个TMB成员的所属国家,则决策不需要获得该成员的同意或赞成。 TMB是常设机构,几乎每月召开含义,以履行协定规定的职责。TMB在履行其职责时,应依靠各成员根据该协定有关条款提供的通知和信息,并以各成员可能提交或其可能决定向各成员寻求的任何额外信息或必要细节作为补充。TMB还可依靠提交WTO其他机构的通知及这些机构和TMB认为适当的其他来源所提供的报告。
在WTO成员对影响协定运作的任何事项产生争议时,应当进行磋商;如果双边磋商未能达成双方同意的解决办法,则TMB应在两成员中任何一成员请求下,对有关事项进行全面和迅速的审议,并向有关成员提出建议。
如果一个成员认为任何特定事项损害了自己依据该协定享有的利益,并且与有关成员的磋商未能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则TMB应迅速审议该事项,并且就此类事项向有关成员提出其认为适当的意见。
在形成其建议或意见之前,TMB应邀请可能会直接受所涉事项影响的成员参加。只要TMB被要求提出建议或调查结果,则该机构即应提出建议或调查结果,并最好在30天内。所有此类建议或调查结果应告知直接有关的成员,并且告知货物贸易理事会供其参考。
各成员应尽力(endeavour)全面接受TMB的建议。因此,在美国衬衣案中,专家组认为,TMB的建议没有约束力。[28]但TMB应对此类建议的执行进行适当的监督。如一成员认为自己不能遵守TMB的建议,则应在收到此类建议1个月内(从TMB建议或意见正式告知该成员时起算)[29]向TMB提供理由。在对提供的理由进行全面审议后,TMB应立刻提出其认为适当的进一步建议。如在提出此类进一步建议后问题仍未解决,则两成员中任何一个成员均可将此事项提交DSB,并援引GATT 1994第23条第2款及“谅解”的有关规定。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当事方即可直接请求设立专家组而不另进行“谅解”所规定的磋商程序。[30] DSB的争端解决程序独立于TMB,因此,对于TMB批准采取的限制措施,DSB可能会认定为违反纺织品协定。[31]
DSB的裁决,可以是授权违反协定的成员在货物贸易理事会对纺织品一体化步骤审议后的(但在2005年前),对一体化的步骤进行调整。[32]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WTO成员之间有关纺织品的争议,一般应当首先进行磋商,然后提交TMB作出建议或意见;如果争议仍然没有解决,就可以援用“谅解”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但在土耳其纺织品案中,土耳其提出,印度应当首先用尽TMB程序,然后才能提交DSB.但专家组指出,TMB的特殊规则只有在措施是根据纺织品协定采取的情况下,才应首先提交TMB解决。而在本案中,土耳其认为其对纺织品的数量限制是根据它与欧共体的区域贸易安排作出的,印度的主张也是根据GATT1994提出的,并且区域贸易安排的问题显然也不属于TMB管理的范围。因此,专家组认为,本案没有必要在提交DSB之前首先提交TMB.[33]
在美国衬衣案中,专家组认为,纺织品争端解决是一种“双轨机制”(two-track process),即TMB机制和“谅解”的机制;这两个机制有实质性的差别。协定说如果一个成员对TMB的建议仍不满意,可以请求设立专家组,是指TMB程序可以替代争端解决程序中的磋商阶段,但与专家组的正式程序不同。[34]印度在上诉时认为,专家组这种“双轨机制”的谅解是错误的;纺织品协定与“谅解”是“两阶段程序”(two-stage procedure):同样的措施,先提交TMB,在其建议未被接受的情况下,再提交DSB.上诉机构没有对这个问题作出裁决。[35]
四、其他协定
(一)《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该协定第11条第2款规定,在涉及科学或技术问题的争端中,专家组应寻求专家组与争端各方磋商后选定的专家的意见。为此,专家组可主动或应争端双方中任何一方请求,设立技术专家咨询小组,或咨询有关国际组织。由于卫生和植物卫生争端常常涉及科学或技术问题,因此,这种案件的专家组一般都要咨询科学专家。[36]关于国际组织,协议提到了“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兽疫组织”以及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范围内运作的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37]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
协定第14条第2-4款规定,专家组可自行或应一争端方请求,设立技术专家小组,就需要由专家详细研究的技术性问题提供协助。
为此,协定附件2专门对“技术专家小组”作出了规定:(1)技术专家小组受专家组的管辖。其职权范围和具体工作程序应由专家组决定,并应向专家组报告。(2)参加技术专家小组的人员仅限于在所设领域具有专业名望和经验的个人。(3)未经争端各方一致同意,争端各方的公民不得在技术专家小组中任职,除非在例外情况下专家组认为非其参加不能满足在特定科学知识方面的需要。争端各方的政府官员不得在技术专家小组中任职。技术专家小组成员应以个人身份任职,不得作为政府代表,也不得作为任何组织的代表。因此,政府或组织不得就技术专家小组处理的事项向其成员发出指示。(4)技术专家小组可向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来源进行咨询及寻求信息和技术建议。在技术专家小组向在一成员管辖范围内的来源寻求此类信息或建议之前,应通知该成员政府。任何成员应迅速和全面地答复技术专家小组提出的提供其认为必要和适当信息的任何请求。(5)争端各方应可获得提供给技术专家小组的所有有关信息,除非信息属机密性质。对于向技术专家小组提供的机密信息,未经提供该信息的政府、组织或个人的正式授权不得。如要求从技术专家小组处获得此类信息,而技术专家小组未获准此类信息,则提供该信息的政府、组织或个人将提供该信息的非机密摘要。(6)技术专家小组应向有关成员提供报告草案,以期征求它们的意见,并酌情在最终报告中考虑这些意见,最终报告在提交专家组时也应散发有关成员。
这些规定与“谅解”附录4“专家审议小组”的规定相同,只是后者在最后提到了“专家审议小组的最终报告仅属咨询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