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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层建筑;结构设计
Abstract: The high-rise building has not only changed the layout of the city's buildings, but also played a huge role in promoting local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development of high-rise buildings is contributed by the continuous occurrence of new materials, the development of mechanical analysis and analytical means,the advancement of structural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technologies, and the leap of modernized machinery and electronic technology.
Key words: high-rise buildings; structural design
中图分类号:TU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随着高性能材料的不断研制和开发,结构形式合理性的进一步研究,可以预见,在今后的土木工程领域,高层建筑仍将是世界各国在城市建设中的主要形式,扮演重要的角色。因此,掌握高层建筑的设计知识,是对土木工程领域技术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高层建筑的界定
高层建筑有什么特点?或者说什么样的建筑算作高层建筑?对于这一问题,
世界各国有不同的划分标准,或者说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1972年召开的国际高层建筑会议制订了如下的划分标准:
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则规定,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以及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和综合性建筑为高层建筑,而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是住宅建筑还是公共建筑,一律称为超高层建筑。日本则将5层到15层的建筑称为高层建筑,超过15层的建筑均为超高层建筑。
事实上,究竟什么样的建筑算作高层建筑,应该视建筑的结构体系受力特点而定。如果建筑的结构体系,在侧向力的作用下,表现出了高层建筑的受力特点,则不论其高度如何,应该按照高层建筑来对待。
二、高层建筑结构设计的模式演变
1.内核的形成
高层建筑与其它建筑之间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它有一个垂直交通和管道设备集中在一起的、在结构体系中又起着重要作用的“核" (Core)。而这个“核”也恰恰在形态构成上举足轻重,决定着高层建筑的空间构成模式。随着高层建筑建设的发展、高度的增加和技术的进步,在高层建筑的设计过程中,逐渐演化出了中央核心筒式的“内核”空间构成模式,这是各专业共同探索优化设计的结果。在建筑处理上,为了争取尽量宽敞的使用空间,希望将电梯、楼梯、设备用房及卫生间、茶炉间等服务用房向平面的中央集中,使功能空间占据最佳的采光位置,力求视线良好、交通使捷。在结构方面,随着筒体结构概念的出现、高度的增加,也希望能有一个刚度更强的筒来承受剪力和抗扭,而这些恰好与建筑师的要求不谋而合。在建筑的中央部分,有意识地利用那些功能较为固定的服务用房的围护结构,形成中央核心筒,而筒体处于几何位置中心,还可以使建筑的质量重心、刚度中心和型体核心三心重合,更加有利于结构受力和抗展。
2.核的分散与分离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技术的进步,人们对建筑需求的变化和设计侧重点的不同,以中央核心筒为主流的高层建筑“内核”空何构成模式开始受到了挑战。对于结构专业来说,加强建筑周边的刚度也会有效地抵抗地震对高层建筑的破坏,所以如果将垂直交通和设备用房等分散地布置在周边,则无疑也会对结构抗震有利。同时,这种分散的多个外核的空间构成模式,也正好适用于新兴的巨型框架结构(Super Frame),使这种结构体系中的巨型支撑柱具有了使用功能。而从建筑设计的角度来看,核的移动、垂直交通、服务性房间和管道井分散到建筑的周边,对于高层建筑的空间构成模式和立面造型上的变化也是极具革命性的。它不但适应了其它专业的需求,而且还有利于避难疏散,创造更大的使用空间和使高层建筑的底部获得解放。
3.中庭空间的出现
70年代前后设计的建筑中都加入了一个十分华丽、气氛热烈的大中庭。这种中庭既起着统合空间流线的作用,又是人们休闲交往的场所,中庭中还设置喷泉叠水、种植各种植物,可创造出一种激动人心的欢快氛围。所以它一出现便深受人们的喜爱,并很快风靡全球。80年代以后,中庭空间开始应用于高层办公建筑。受高层旅馆的影响,一些办公大楼为了追求气派和空间变化,便在入口处附设一个中庭。而随着人们环境观念的增强,以及各国政府对由于在办公楼内长时间从事VDT操作,所引发的情绪紧张,视觉疲劳和心理上的孤独感等“办公室综合症”的关注,高层办公建筑内部空间的设计也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提供自然化的休息空间和改善封闭的室内环境,成为高层办公楼设计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于是,在高层办公建筑中插人一个或在不同区域插入数个封闭或开敞的中庭的设计手法开始出现。
4.底部空间的变化
关键词:建筑结构;结构特点;设计要点
中图分类号:TU3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Abstract: the design of the building structure design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house, the house in before construction, must go through strict selection of reasonable structure, the type of structure design of science, this paper on the structure of the building of system characteristics are discussed.
Keywords: building structure; Structure characteristics; Design key points of the
建筑物中由结构构件组成的承重骨架,称为建筑结构。形成建筑功能所要求的基本空间和体型是其主要的作用,同时也会在各种荷载作用下,保证建筑物的安全可靠和正常使用。对于整个建筑结构设计来说,最重要、最关键的步骤就是要正确地选择建筑结构的类型,而前提是要对结构体系的分类和特点有足够的认识。
一、建筑结构的分类
(一)按建筑物的用途分类
(1)民用建筑
我们所说的民用建筑指的是非生产性建筑,其主要有两大类,即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居住建筑主要是指住宅、宿舍、公寓等,提供家庭和集体生活起居用的建筑;公共建筑指的是提供人们进行各种社会活动的建筑物,主要包括行政办公建筑、医疗建筑、文教建筑、体育建筑、商业建筑、交通建筑、园林建筑等。
(2)工业建筑
工业建筑主要是指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动力用房和仓储建筑等,为工业生产服务的各类建筑,也可以称之为厂房类建筑,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单层厂房和多层厂房建筑。
(3)农业建筑
温室、畜禽饲养场、粮食与饲料加工站、农机修理站等用于农业的建筑,被称为农业建筑。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和城市的区别逐渐缩小,所以农业建筑可能会慢慢地归到工业建筑类中。
(二)按结构体系分类
(1)混合结构
混合结构是一种混合承重结构体系。这种结构的特点是,建筑物中的竖向承重构件,如墙、柱、基础等,一般都是由砌体结构组成的,但是其他结构如屋盖、楼盖等,则由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或木结构等组成。同时,根据楼盖结构布置的不同,又可分为三种,即横墙承重体系、纵墙承重体系和内框架承重体系。
(2)框架结构
由梁、柱组成的结构体系称为框架结构,在这种体系中梁、柱主要承担竖向荷载和横向荷载,而维护和隔断作用则是由其中的墙体承担。框架结构的优点是:具有建筑平面灵活、室内空间大,当前普遍应用于多层厂房、商店、办公楼、医院、教学楼等建筑中。
框架结构的高度通常都不超过20层,因为梁柱截面有限,侧向刚度小,结构很容易发生侧移。从根本上说,框架结构其实是由横向框架和纵向框架组成的空间结构,主要承受楼板重量的框架通常被称为主框架。根据楼板的布置方式不同,可以分为三种,即横向承重框架方式、纵向承重框架方式和双向承重框架;从施工方案的角度看,又可以分为四种,即全现浇框架、半现浇框架、装配式框架和装配整体式框架。
(3)剪力墙结构
剪力墙结构一般是由钢筋混凝土纵(横)向墙体组成的结构体系,墙体的作用主要是承重、维护和分隔,常用于20~35层的住宅、宾馆等。从其平面布置方式看,有板式楼和塔式楼,这两种常用的方式。如果在地震区,将底层设计成大房间,可把底层做成部分框支、部分落地剪力墙的结构,而在非地震区,则可以把底层做成框架结构,其也被称为框支剪力墙结构。
(4)框架――剪力墙结构
能提供大的建筑空间,可灵活布置,能为建筑设计提供丰富的建筑造型,这些都是框架结构的优点。但是其也有一定的缺点,即与剪力墙相比抗震性能较差。而剪力墙结构的优点是刚度较大,抗震性能好,缺点是剪力墙的间距有限定,不利于建筑空间的布置和利用。所以,把框架和剪力墙这两种结构结合起来,组成框架――剪力墙结构体系,可以优势互补,一方面可以提供较大的灵活布置的建筑空间,另一方面能起到很好的抗震作用,正因为如此,在各类房屋建筑中这类结构体系得到了普遍的应用。
(5)筒体结构
这种结构是由墙体构成的空间薄壁筒体结构,而形成的竖向悬臂箱形梁。该结构的优点是,有良好的抗弯抗扭性能和极强的抗侧移能力,同时使用空间大,可灵活布置平面,主要适用于30层以上的办公楼、商店和其他综合建筑。
二、主要结构体系的特点
在建筑结构设计中,选择正确的结构体系,是建筑选型设计的主要环节,对建筑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有直接的影响。设计人员必须要充分了解掌握各种结构的优点和确定,选择科学合理的结构体系。
(一)混合结构的特点
(1)横墙承重体系
在多少横向轴线处布置墙体是横墙承重体系的主要特点。横墙是最主要的承重墙,屋面的荷载一般是通过钢筋混凝土楼板传递给各道横墙的。纵墙的作用则是在承受自重的同时,发挥侧向支撑横墙的作用,为横墙的整体和侧向的稳定性做保证。
横墙承重体系以其构件简单、施工方便,整体刚度好而受到欢迎,当然其也有空间小,房间布置不灵活,材料用量大的缺点。
(2)纵墙承重体系
屋盖梁板沿横向布置,纵墙主要承担楼面荷载,是主要承重墙,是纵墙承重体系的特点。承担自重和部分竖向荷载,同时侧向支撑纵墙,是其主要作用,主要可以分为短向版和长向板纵墙承重体系两种。
(3)内框架承重体系
内框架承重体系是在建筑物内部设置钢筋混凝土柱,柱与另一端支于外墙的横梁组成内框架,外纵墙主要是起到承重和维护的作用。这种框架结构的优点是,内部有足够空间,可以灵活布置,在实用性和经济上有明显的优势。当然,其也有缺点,因为这种结构由两种不一样的结构组成,在地震作用下可能遭到巨大破坏,所以在震区是不主张采用这种结构的。
(二)框架结构的特点
(1)横向承重墙框架方案
在这种结构下,楼板沿纵向布置,支在横梁之上。其较大的横向刚度,保证了其具有相当的承重能力,但这也是其缺点所在。因为横梁截面的宽度过大,有碍于通风管道的设置,同时开间会被楼板的长度限制。
(2)纵向承重墙框架方案
楼板沿衡向布置,支在横梁之上,是此种结构的特点。因为纵梁的截面较大,而横梁相比较小,使得楼层的净高大,这就便于管道的布置,在开间的布置上也显得较为灵活,不过其缺点是横向刚度较小。
(三)剪力墙结构的特点
(1)剪力墙结构布置方案
剪力墙结构是由钢筋混凝土纵(横)墙所组成的结构体系,一般主要采用有板式楼和塔式楼,这两种方式。
(2)框架―剪力墙结构
这种结构体系主要是在框架结构的适当部分,布置相应数量的钢筋混凝土墙体,而组成的结构体系。剪立墙的主要作用就是承受水平地震作用或风载所产生的剪力,而框架则是主要承受大部分的竖向荷载和较小的分剪力。这种结构方式抗侧移能力强,但是平面布置受限,不灵活。在设计施工时,要坚持的原则:均匀对称、结构刚心和建筑质心接近,尽量布置在建筑物端部、结构最弱处。
4.筒体结构的特点
(1)框架―简体结构
由楼电梯间、管道竖井等剪力墙组成实腹内筒体是这种结构形式的特点,其外部多为大柱距普通框架,其具有框架剪力墙同样的优点。
(2)框筒结构
框筒结构指的是,建筑物的由密排柱和窗裙深梁组成的密排深梁结构,整个框筒就像一个悬臂筒体,其刚度和承载力很大。
(3)多筒结构
将各个筒体合并为成束筒;在柱式筒体之间用刚度很大的水平构件相互联系,成为巨型框架,是多筒结构的两大类。从实践中可以知道,与筒中筒结构相比,成束筒的抗侧移刚度和整体性更大,所以适合建造更高的高层建筑。
巨型框架是用简体做柱子,用高度极大的水平构件做梁,从而组成类似框架的结构。小框架不抵抗侧向力,主要承受和传递竖向荷载。巨型框架的抗侧刚度视筒体及水平构件刚度而定。
三、结语
对建筑结构选型的特点进行充分的掌握和了解,是设计人员组织结构选型及设计的必要前提,也是施工人员进行科学施工的必要前提。因此,设计和施工人员应该要注意把握各种结构体系的特点,在具体的工程中进行合理的选择。
参考文献:
1、刘西拉,李楚舒.基于神经网络的高层建筑结构体系选择[J].建筑结构学报,2009年05期
2、程懋.关于高层建筑结构设计的一些建议[J].建筑结构学报,2007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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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装饰;施工技术;管理
1、建筑装饰工程的涵义
建筑装饰是指建筑饰面,即为了满足人们视觉要求和对建筑主体结构的保护作用而进行的艺术处理与加工;建筑装修是指在建筑物主体结构之外,为满足使用功能的需要而进行的装设与修饰。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艺术的发展和演变,人们对建筑装饰的范围及水平提出了更为广阔、复杂的要求,且越来越多的人们对建筑的使用和美化日趋高档化,致使装饰与装修的区别难以准确地进行解释和界定,实际上已经成为不可分割的工作实体。因此,习惯上将二者统称为建筑装饰工程。
2、建筑装饰施工的任务
建筑装饰施工的任务是通过操作人员的劳动,把设计师的意图表现出来的过程。设计是实现装饰意图的前提,施工则是实现装饰意图的保证。设计师将成熟的设计构思反映在图纸上,装饰施工则是根据设计图纸所表达的意图,采用不同的装饰材料,通过一定的施工工艺、机具设备等手段使设计意图得以实现的过程。由于设计图纸是产生于装饰施工之前,对最终的装饰效果缺乏实感,必须通过施工来检验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如果确实有些设计因材料、施工操作工艺或其他原因而不能实现时,应与设计师直接协商,找出解决方法,即对原设计提出合理的建议并经过设计师进行修改,从而使装饰设计更加符合实际,达到理想的装饰效果。
3、建筑装饰施工的作用
3.1对建筑结构耐久性的加强
建筑物的耐久性,不仅与结构设计、施工质量、荷载等因素有关,而且与后期装饰施工有关。其中有两个方面的影响因素:一是由于自然条件的作用,如水泥制品会因大气的作用变得疏松,钢材会氧化而锈蚀,竹木会因微生物的侵蚀而腐朽;二是人为因素的影响,如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碰撞、磨损以及水、火、酸、碱的作用而造成破坏。建筑装饰采用现代装饰材料及科学合理的施工工艺,对建筑结构进行有效的包覆施工,使其免受风吹雨打湿气侵袭,有害介质的腐蚀,以及机械作用的伤害等。从而达到保护建筑结构,增强耐久性,并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的作用。
3.2体现建筑物的艺术性
建筑装饰施工具有综合艺术的特点,其艺术效果和所形成的氛围,强烈而深切地影响着人们的审美情趣,甚至影响人们的意识和行动。建筑装饰造型的优美,色彩的华丽或典雅,材料或饰面的独特,质感和纹理,装饰线脚与花饰图案的巧妙处理,细部构件的体形、尺度、比例的协调把握,是构成建筑艺术和环境美化的重要手段和主要内容,这些都要通过装饰施工去实现。
3.3合理美化环境,增加使用功能
建筑装饰施工对于改善建筑内外空间环境的清洁卫生条件,美化生活和工作环境,具有显著的功能作用。同时通过装饰施工对建筑空间的合理规划与艺术分隔,配以各类方便的装饰设置和家具等,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增强其实用性。
3.4协调建筑结构与设备之间的关系
大量的构配件和各种设备进行纵横布置安装组合,致使建筑空间形成管线穿插,设施交错,为了理顺这种错综复杂的关系就必须通过装饰施工,使其布局合理,穿插有序,隐显有致,使用方便,形式和谐的统一体。如吊顶处理就能综合协调解决空调送风、照明设施、消防自动喷淋、音响及烟感报警等装置和管线穿插问题。如架空与活动地板、护墙板、装饰包柱、暖气柜、女儿墙压顶板、伸缩缝成型板等装饰处理措施和设置,既满足了建筑结构和设备的要求,将一些不宜明露的部位作隐蔽处理,又满足了使用功能和美化空间环境的作用。
4、建筑装饰施工的特点
4.1建筑装饰施工的规范性
建筑装饰施工应依靠合格的材料与构配组件通过科学合理的构造做法,并由建筑主体结构予以稳固支承,在施工工艺操作和工序的处理上,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颁发的现行的有关施工和验收规范,所用材科及其应用技术应符合国家和行业颁发的行业标准。
4.2建筑装饰施工的附着性
建筑装饰施工是围绕建筑物的墙面、地面、顶棚、梁柱、门窗等表面附着装饰层的空间环境来进行,它是建筑功能的延伸、补充和完善。在建筑装饰施工过程中不能损害建筑功能,避免结构钢筋的破坏、预埋水电管路的破坏、肆意结构安全的破坏,不能影响通风、采光,不能带来安全、消防、卫生隐患等。这就要求装饰施工人员在实践中能够客观地、合理地、综合地处理建筑主体结构、空间环境、使用功能、工程造价、业主要求和施工工艺等多方面复杂的关系,确保建筑装饰施工高质量地进行。
4.3建筑装饰施工的严肃性
建筑装饰施工大多是以饰面为最终效果,许多操作工序处于隐蔽部位而对工程质量起着关键作用,很容易被忽略,或是其质量弊病很容易被表面的美化修饰所掩盖。如大量的预埋件、连接件、铆固件、骨架杆件、焊接件、饰面板下部的基面或基层的处理,防潮、防腐、防虫、防火、防水、绝缘、隔声等功能性与安全牢固性的构造和处理,包括钉件质量、规格、螺栓及各种连接紧固件设置的位置、数量及埋入深度等。如果在施工操作时采取应付敷衍的态度,不按操作程序,偷工减料,草率作业,势必给工程留下质量安全隐患。为此,建筑装饰施工从业人员应该是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接受过职业道德教育的持证上岗人员,其技术人员应具备美学知识,审图能力,专业技能和及时发现问题与及时处理问题的能力,应具有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法规的强烈意识,切实保障建筑装饰施工质量和安全。
4.4实物样板间的指导性
实物样板是指在大面积装饰施工前所完成的实物样品,或称为样间和标准间,这种方法在高档装饰工程中被普遍采用。通过做实物样品,不但可以检验设计效果,从中发现设计中的问题,从而对原设计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而且可以根据材料、装饰做法、机具等具体情况,通过试做来确定各部位的节点大样和具体构造做法。
5、建筑装饰施工的范围
5.1、建筑装饰施工部位范围
建筑装饰施工部位范围是指能够引起人们的视觉、触觉等感觉器官的注意或接触,并能给人以美的享受的建筑物部位。它可以分为室外和室内两大类,建筑室外装饰部位有外墙面、门窗、屋顶、檐口、雨篷、入口、台阶、建筑小品等;室内装饰部位有内墙面、顶棚、楼地面、隔墙、隔断、室内灯具及家具陈设等。
5.2、建筑装饰施工满足建筑功能部位范围
建筑装饰施工在完善建筑使用功能的同时,还着意追求建筑空间环境工艺效果。如声学实验室的消声装置,完全是根据声学原理而定,每一斜一曲都包含声学原理;如电子工业厂房对洁净度要求很高,必须用密闭性的门窗和整洁明亮的墙面和吊顶装饰,顶棚和地面上的送回风口位置,都应满足洁净要求;如一些新型建筑墙体围护材料,同时也是建筑饰面,即金属外墙挂板、玻璃幕墙等;还有建筑门窗、室内给排水与卫生设备、暖通空调、自动扶梯与观光电梯、采光、音响、消防等许多以满足使用功能为目的的装饰施工项目,必须将使用功能与装饰有机地结合起来。
5.3、建筑物的不同使用类型范围
建筑物按不同的使用类型可划分为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农业建筑和军事建筑等。其中绝大多数建筑装饰都集中在各类住宅、宾馆、饭店、影剧院、商厦、娱乐休闲中心、办公楼、写字楼等工业与民用建筑上。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满足工业生产及工程技术要求,装饰工程已渗透到农业建筑和军事建筑。
5.4、建筑装饰施工的项目划分范围
根据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项目划分为:抹灰工程、门窗工程、吊顶工程、轻质隔墙工程、饰面板(砖)工程、幕墙工程、涂饰工程、裱糊与软包工程、细部工程等。
一、意大利建筑节能理念
1、将建筑舒适性与能效利用有机结合,彰显节能理念
建筑特别是民用建筑一般都将舒适性尽量放在设计思考的首位,以满足人们对空间、视角、光线的需求。于是我们常常看到,窗户越开越大越开越高,落地式窗户、飘窗、甚至以玻璃替代墙壁等能增加空间感觉、增加视角效应的做法应运而生,层出不穷。这些设计确实能给人以大气、豪华、舒适之感,但鲜有人能站在节能的角度,对这些改变作深入思考。
以意大利为代表的欧洲建筑尤其民用建筑则与我们建筑的取舍恰恰相反,他们窗户一般都开得非常狭窄,而且外面都带有一付百叶窗,是名符其实的双层窗户。这种设计在浩大的建筑墙面,给人以小气神秘之感,但正是这种别具一格,蕴涵着建筑节能的新理念。
大窗、飘窗、以玻璃代墙等等设计,尽管房间通透性好,但因为玻璃的保温效果远不及墙壁的保温效果好,玻璃占墙体的比重越大,温度损耗就越大,尤其在寒冷的冬天和炎热的夏天,需要靠更多的能源消费来达到温度效果,满足人们的舒适性要求,从节约能源角度讲,这显然是一种无形的浪费。
意大利窄窗,因窗体面积小受外部环境和温度影响相对要小,大面积墙体能较大程度地阻隔外部环境温度对室内的侵袭,达到保温节能效果。同时,意大利窄窗的高度并没有降低,室内仍阳光充足。加之意大利窄窗窗外都带有百叶窗,向下的百叶片不仅能有效抵挡和反射紫外线,降低室外温度对室内的漫延,还能迫使室外风、雨、灰、尘沿着向下百叶片飘落户外,在保证室内空气流通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了风雨灰尘对室内的侵蚀。
这种窄窗+户外百叶窗的设计模式,虽只是在一般窗体上进行了微小的变革,但因注入了舒适与节能有机结合的高立意,在彰显人性化的同时,也最大程度提高了房屋建筑能效利用和能源消费利用。目前,意大利还将新技术新材料不断运用于建筑,如将屋顶和墙壁用能量损耗较少的特殊砖瓦或稻草隔热,屋顶、墙面安装光伏板(即太阳能发电设备)或小型风力发电电力等,尽量降低建筑能耗。
2、将建筑使用性与再利用性有机结合,凸显环保理念
走近意大利不时让人发现,他们的铁路公路高架桥,桥墩没那么粗,桥身不显那么庞大,远没有中国的固若金汤之感,这难道也能承重载荷?他们的建筑千姿百态,相隔上千年的不同文明建筑,同屹一市比比皆是,甚至一幢住宅建筑的单元与单元之间,层与层之间也各有。这些表象让人好奇和诧异,深入了解,不仅感叹意大利善于创新乐于创新的精神,更感动于他们将环保理念注入建筑领域的执着。
自十九世纪中叶人类发明钢筋混凝土后,几乎所有的工程都用到它,以增强建筑的抗压抗拉应力。但由于混凝土稳定的矿物结构,以及它具有60年后强度仍能增长的特性,使其作为后建筑物时代的垃圾在自然状态下很难降解,这就加大了环境的压力。意大利在工程建筑中充分考虑到这一重要因素。在工程设计、气候温度、抗压系数、材料标号、施工管理等一切方面着眼着手着力,如在使用相同标号水泥时,尽量选择富余系数大的水泥,以增加混凝土强度,提高抗压应力;在相同强度时选择需水量小的水泥,以降低水泥用量等等,总之,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减少混凝土的使用。这也就是他们的高架桥比中国显得精致精巧的关键所在。
不仅高架桥如此,几乎所有的建筑也都彰显着这一理念。在意大利,建筑是不能随便拆除的,不管年代多久,都要求维护维修,尽量延长建筑的使用寿命和再利用价值,以减少建筑垃圾特别是难以降解的混凝土垃圾的产生。在意大利,想要拆除一幢建筑非常困难,需要有充分的理由,要经历申请、申报、市政调查、环境评估等系列监管,只有市政批准才能执行。这可能也是意大利历史文化遗产保全完好的原因所在。在威尼斯,政府甚至明文规定不准拆除任何建筑。我们曾见到,废弃的厂房只能将外部加以维护、内部结构稍加改造和装饰,再作民宅或写字楼,简直不可思意。反观我们,建筑平均寿命25~30年,只有欧洲建筑1/4~1/5长,却消耗了全世界40%的水泥钢材,每年产生的建筑垃圾达4亿吨,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到了难以复加的地步。
3、将建材消费与资源储备有机结合,突显代际公平理念
走进意大利环境、领土与海洋部的负一楼会议室,让人惊讶的不是它的豪华而是简洁甚至简陋,这里没有电梯、地面与负一楼是用一个简单的钢制铁梯焊接连成,铁梯涂着防锈漆。铁梯――这种只在中国工厂的车间里见到的上下连接便道,活脱脱出现在代表着一个国家形象的政府部门,让人不可思意。这种不解在随后的意大利科研楼所、民宅、学校等建筑中频频再现,为什么在十分讲究建筑艺术的意大利会设计这般既不美观也不协调的钢制铁梯,进一步深入调研,原来这是他们将建材消费与资源储备有机结合的一项举措。
意大利资源贫乏,因此,他们有着很强的危机意识,不仅将节能环保等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举措用于现代建筑,更将资源的代际公平消费理念引入建筑领域,通过增加建筑中钢结构材料比重,将钢产量居欧洲前列这一唯一的工业优势,转化为最直接最经济的矿产资源储备――即我们所见的钢制铁梯。这一战略设计,既保证了当代的就业与发展,更兼顾了后代对资源的消费需求,体现了代际资源消费的公平公证,尽可能保障发展的可持续。
不仅如此,意大利森林覆盖率只占国土面积的20%,但在意大利许多现代建筑物的顶层,常见用传统的粗大原木做顶棵和横棵,并且不加装饰,让原木纵横交错、原汁原味地踝露在房屋顶层上空。这种追求,既让人们享受到田园般生活又直接将木材――这种上百年甚至数百年才能成材的资源储备其中,真可谓一举多得。
相比中国,森林覆盖率也只有20%,但对森林资源的珍惜、利用与储备远不及意大利。现实生活中,我们已很难在建筑里再见到使用原木这种既给人亲和力,又将木材作为建材与资源储备的双层功能进行使用的传统建筑方式了,是中国林木紧张――答案是否定的,在中国的大型造纸厂,我们见到堆积如山的木材被用来造纸,相比意大利,中国注入新的建筑理念已刻不容缓了。
二、欧盟及意大利建筑节能管理
1、欧盟建筑节能的战略推进
促使欧盟率先发起节能环保是其特有的地理条件和资源秉赋,欧洲地域空间极其有限且国家云集,资源环境承载压力巨大,这使他们最早认识到资源环境对可持续发展的威胁与危机。建筑能耗在欧盟成员国能源总消耗中占到41%的比重,其中又以采暖和空调能耗为主,因而,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实现建筑的可持续乃至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就成了欧盟的一大要务。
为推进建筑节能,自20世纪70年代初,欧盟就率先在欧共体内推行节能,先后颁布了160余条与能效相关的指令和决议,总体上讲,主要从两个方面推进,一是立法二是落实。
立法层面,颁布了《建筑能源性能指令(2002/91/EC)》,这是统领欧盟建筑,提高建筑能效的最高法令和最主要法律文件。这个指令主要由五个方面内容构成,一是关于建筑用能表现的联合法律文本;二是认证书;三是设备审查的基础信息;
四是计算用能整体表现的方法和指南;五是计算成本效率的方法。该指令几乎覆盖了建筑采暖、热水、制冷、通风、照明等多层面建筑用能环节,在保证人们基本舒适性前提下,建立起了一套完整、详细、综合的提高建筑能效的法规框架。在2002/91/EC指令中,确立了建筑最低能效标准制度,要求所有建筑都要根据建筑能耗性能计算方法确定出建筑能效最低标准,从入口把握建筑节能这道关;同时确立了建筑能效标识制度,它以建筑能耗性能证书的形式表现,如建筑的供热、制冷的能耗、形式、保障年限等,都必须完整、真实地公布出来,便于人们掌握和了解;在确立的建筑运行管理制度中,欧盟还特别成立了节能指导委员会,指导各成员国制定系列建筑物用能系统节能技术导则,促使锅炉检查制度、空调系统检查制度的落实。可以说,欧盟2002/91/EC指令中的系列法规开了国际建筑节能制度之先河。
而指令中最具亮点的是其确立的建筑节能监管制度。欧盟要使27个成员国步调一致共同实施其指令决议,必须加强监管,通过监管强化各项制度落实。因此,在建筑节能监管制度中设立了独立专家制度,以独立第三方身份行使监管职能。同时要求进行逆向评估,即通过专业委员会,对欧盟指令在实施中的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监管制度中的建筑节能信息服务制度,则通过及时准确地节能环保信息,达到宣传和推广节能产品、营造节能社会氛围、提高民众认识水平和鉴别能力的目的。
为落实指令,欧盟在2006年颁布了《能源效率行动计划》,在这个计划中,提出了诸多落实能源效率提升措施的方式。如行动2,对建筑物性能提出了要求,即要求能耗非常低的建筑,亦称被动式节能房屋,并明确被动式节能房屋概念是:
在行动5中,还提出面向中小型企业和能源服务企业推动能效投资所需的融资;行动7、行动8:提出了有条理地使用赋税工具和提高能源效率意识等。
随后欧盟又颁布了《能源最终使用效率和能源服务(32/2006)》指令。指令要求各成员国的公有部门均应在能源使用设备、能源服务及其他能源效率改进措施的投资、保持和其它开销方面树立良好的榜样;要求公共部门应努力在公共采购招标程序中使用能源效率条件。并强调在2015年实现9%的节约目标。32/2006指令,为清除阻碍最终能源使用效率的现存市场障碍和缺陷,提供了必要的指示性目标以及机制、激励、制度、财政和法律框架,为推动和发展能源服务市场创造了条件。
在落实指令中,欧盟特别注意渐进式推进,如对一些客观条件尚不具备、缺少有资质专家的成员国,欧盟给予二至三年的延期,但成员国必须将情况如期上报并给出实施指令的时间路线图。同时,欧盟还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紧密结合,既要求成员国不打折扣地实施指令,同时又允许各国在坚持欧盟总体标准基础上,制定适合本国实际的国家标准或地区标准,将整体推进与区别对待相结合,较好实现了建筑节能的战略安排。如今,欧盟的建筑节能目标,已由单纯应对能源危机转变为提高能效、保护环境、改善生活质量和改善公共关系;节能意识,已由要我节能转变到我要节能的认识高度;节能手段,已由单纯依靠行政管制转变为以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为主、激励政策为辅的规范化引导。
2、意大利建筑节能的现代管理
意大利是欧盟主要成员国,是建筑节能的积极倡议者和指令的忠实执行者,在执行欧盟建筑节能指令中,紧密结合自身实际,确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
――建筑节能立法先行
要在意大利实行欧盟《建筑能源性能指令(2002/91/EC)》,需要有本土化色彩,2005年,意大利以《D.Lgs.nr192/2005》号法令形式核发了《2002/91/EC》指令全部内容和条款;2006年,经过一年实践,在对《D.Lgs.nr192/2005》号法令进行修改和扩充基础上,又颁布了《D.Lgs.nr311/2006》号法令。这两个法令连同2008年意大利颁布的《115/2008》号法令(即核发的欧盟《能源最终使用效率和能源服务》32/2006号法令),构成了意大利落实欧盟《建筑能源性能指令(2002/91/EC)》的基本法律框架。这个框架主要从三个方面对建筑节能进行了强化。第一,针对新建筑和需进行大修的既有建筑,设立了建筑用能最低表现要求;第二,建立评估检查建筑能效制度;第三,实施建筑用能表现认证。2009年,意大利又以国家指南的形式颁布了《59/2009总统令》,这个法令主要在四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其一,对建筑供热系统、建筑围护结构设立了用能表现计算方法;其二,明确了建筑最低用能表现要求;其三,50%新建建筑、20%历史城镇街区建筑的热电能必须来自可再生能源;其四,对一定距离的建筑供热提出了安装太阳能光电系统要求。上述法令规定了意大利在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翻新改造的节能方向和方法。
对于法令的时效性问题,意大利法律还规定,地方政府有权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调整法令,但必须将报告递交中央政府备案,并且须经地方委员会批准后才能上报国家和地区政府审批。这就为一些预见到自己短期不能达到国家目标的地区,能适时根据自身条件确立建筑用能最低标准和建筑用能认证制度。同时也使国家法令与地区实际有机结合,让意大利相关法令落到实处。
――建筑用能计算跟进
对不同气候条件下、不同规模、不同功能、不同时期的建筑用能规定不同的能耗要求,是将意大利《192/2005》《311/2006》等系列法令落到实处的第一步。为了保证建筑用能计算结果的准确性,意大利建筑用能表现计算工具主要为两种:一是CNR-ENEA机构针对既有建筑物用能表现开发的计算工具;二是意大利热技术委员会针对暖通空调行业开发的计算工具。为达到欧盟对建筑物节能的“综合标准”水平的要求,意大利将全国按不同建筑物功能和气候条件划分为六个区,按照不同采暖度日数和体型系数,计算出了各区域内居住建筑每平方米/千瓦时(kWh/m2)的一次能源消费限值,和非居住建筑每立方米/千瓦时(kWh/m3)能源消费限值,使不同区域的居住建筑和非居住建筑,都有非常清楚明确的用能目标。
同时,意大利在《311/2006》号法令附件中,还对既有建筑维修改造超过1000平方米使用面积时,设立了改造工程参数,应用于玻璃面积不超过30%的表面传热。参数呈2006年、2008年、2010年三个渐进发展阶段,2010年1月实施的参数,规定了六大区域围护结构的窗、屋面、地面、实体墙面的传热限值,例如:在A类气候区,窗户的传热限值为4.6w/m2K(意为在稳定传热条件下,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差为1度,1小时内通过1平方米面积传递的热量不得超过4.6W);而在F类气候区,窗户的传热限值只有2.2w/m2K。请看右表:
不仅如此,为评估计算能源节约价值(CEC),意大利还针对建筑行业的90项能效措施进行了详细的估算,通过计算,得出不同建筑物节能数据、节能成本贴现和偿还时限,如下表:
意大利政府正是通过用能表现计算,不仅让建筑商和消费者了解并把握了不同气候区和不同功能的建筑、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的用能限值,还为达到这一限值要求,提供了节能建筑的能效表现和选择途径。
――建筑能效认证制度紧随
计算出建筑用能表现后,关键是要将用能限值推广至每一个建筑、落实到每一个环节、体现到每一幢建筑中。为此,意大利在192/2005法令中要求实施强制认证制度,并由经济发展部、基础设施和交通运输部、环境部、地区事务和地方自治部以及CNR,ENEA,CNCU等技术机构,联合组成长期协调委员会即第三方认证机构,负责协调各方关系,检查督促推行制度、以及对建筑的建设、交付、转让、10年到期建筑的能效重新认证和再审核。考虑到地区差异和适应性,制度呈渐进式推进,时间跨度达3年,由2007年初在所有新建建筑和实施大修改造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既有建筑中推行,到2009年已延伸至包括单身公寓在内的所有建筑。意大利能效认证主要包括:一、建筑物、电器设备、设计师、建筑师和业主的基本情况;二、图表展示用能表现;三、提供年一次用能表现报告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报告;四、建筑用能级别及计算方法;五、能效标识认证等6个方面。此外,法令还明确规定,能效认证必须公示,同时还必须展示建筑能效提升的潜力。除宣布为低能效建筑外,所有建筑必须出示能效证书。能效证书时效只有10年,凡到期或再翻新的建筑,必须进一步调整和提升能效标准,并且需要进行能效再审核。
能效认证基本将建筑用能状态和节能路径通过证书和公示真实地反映出来并告知于社会,既保证了每幢建筑节能性能的可比性和辨识度,又提高了公众建筑节能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税收政策积极引导
建筑节能的成效是建立在新材料、新技术、新发明等较高研发投入基础之上取得的,因此,一般要达到建筑用能限值,需要较高投入,这就加重了建筑商和业主的经济负担,加大了建筑节能的阻力。意大利通过财政支持和税赋减免,大尺度鼓励建筑节能。这一政策开始于2007年初。与建筑能效认证同步推进。政策规定,获取财政和税收支持的建筑,必须具备两个先决条件,其一,建筑必须获得能效认证书;其二,必须以提高能效为目的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政策还规定了减税幅度――达55%,但同时对建筑改造投资金额提出了数额要求:一是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投资达10万欧元及以上;二是墙体、护和窗节能改造投资达6万欧元及以上;三是太阳能面板安装投资达到6万欧元及以上;四是锅炉更新投资达到3万欧元及以上。大幅度的税收减免,极大地调动了人们建筑节能积极性和社会热情。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意大利政府对开发太阳能――这一可再生能源的财力支持政策。早在21年前,意大利全民公决否定了核能发电,在自身能源贫乏还要实现50%新建建筑、20%历史城镇街区建筑的热电能必须来自可再生能源的要求,只有开发以太阳能为代表的清洁能源。2005年意大利颁布了《能源鼓动基金》计划,到2011年《能源鼓动基金》计划64次修订,每年用于太阳能发电补贴的资金将达60亿-70亿欧元。除太阳能光伏电站根据不同装机量获得不同上网电价补贴外,用户还可以通过安装小型屋顶太阳能,在满足自身能源需求的基础上,将多余的电上网以获得电价补贴和太阳能使用补助;目前,在政策的强有力推动下,意大利太阳能发展已居世界领先地位。
――ESCO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众所周知,建筑节能改造升级最大的困难在于资金制约,ESCO则以筹措并承担资金风险达到建筑节能目标这种全新方式进入市场。ESCO全称为Energy Service Company,意指能源效率服务公司,这是当今世界建筑节能中一项新兴事业。ESCO以能实现既有建筑大楼空调、住宅小区采暖的节能为切入点,以运用节能技术并借助第三方融资进行投资为运营方式,以利用能源节约来偿还投资成本获取利益为最终目的。因此,其营业收入完全来自于能源节约,没有节能就没有收入。通过签订合同(EPC-能源效益合同),ESCO在负责使客户的能源效率达到一定水平的同时,并承担大部分相应的技术和财务风险。ESCO带给客户只有一项义务,就是对节约额度进行测量并在合同期限内向ESCO提供其应得的份额。ESCO集保障建筑改造的能源效果,提供从节能诊断、设计、施工到改造后的运行管理,资金筹集、调度,财务分析等所有服务于一身,为意大利建筑节能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与资金保障,促进意大利建筑节能呈常态式发展。
三、对中国建筑节能管理的启示
1 树立建筑节能环保理念
资料显示,中国钢铁增长是美国的20、40、60倍,美国最高年份增至100万t,中国最高年份增至6000万t;中国每年生产的水泥可绕地球一圈,年产16亿t。这两组数据不仅反映的是我国建筑业发展的速度,更凸现的是钢筋混凝土使用的强度。这种现状与我们缺失的建筑节能环保理念紧密相关。理念是靠教化和塑造潜移默化形成的,要自觉地在建筑中注入节能环保理念,必须加大资源环境的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教育,这种只管当代不顾后代、只管本届不顾下届的掠夺式发展必须终止。理念形成关键在政府,除加大宣传舆论教化力度外,政府必须在建筑指导原则中,突出节能的思想,并将这种思想作为理念融入到具体措施之中。
2 健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
意大利建筑节能之所以成效显著,与健全的法律法规规范人们的行为和取向密不可分。相对于我国,关于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尚属空白,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法规约束,建筑的豪华奢侈之风愈演愈烈就再所难免。因此,在补充、修改和完善我国现有的相关节能法律法规基础上,尽快增列建筑节能的相关实质性法规。以适应迅猛发展的城市化需要。同时要注重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协调性和配套性,形成有机的整体。地方政府应主动与国家上位法有机对接,在国家法基础上制定出适合本地具体情况的地方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体系。
3 提高建筑节能监管力
欧盟和意大利建筑节能的成功不仅在于有完备的法律法规,还因为有具体细化的制度和不折不扣的执行力和监管力。从欧盟和意大利并结合我国情况看,监管应抓关键环节,首先,抓规划的龙头作用,明确主管部门在建筑质量和建筑节能规划环节的主要职责;其次,重点对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四个关键环节进行质量和节能控制;再之,建筑在运行和使用中,必须确定重点管制对象,优化运行管理制度;还有,实施制度创新,如实施能耗统计、能效审计公示、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公共建筑用电管理、用能系统维护管理等制度。总之,应立足于精细管理、科学管理、严格管理和奖罚分明的机制建设,通过强化监管力实现建筑节能的目标和效益。
4 整合建筑节能管理资源
目前我国建筑节能管理体制尚未理顺,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分散,没有统一的归口管理单位,相关行政部门、建筑单位、电力、能源、供水供气等行业,似乎都有管理的职能但又不甚明确,这就造成了谁都可以管谁都可以不管,有利就管无利不管的真空状态。整合建筑节能管理资源,应变多头平级管理为梯级归口管理,从管理资源配置能力上讲,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是建筑节能管理的主体,与此相关的供能单位、物业管理、建筑业主等为从属,通过立法形式明确他们在建筑节能中的法律地位和职能职责,避免制度形成虚设的尴尬。
关键词
双重治理模式;低冲击开发模式;绿色基础设施;雨水费
中图分类号 D912.6;X19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09)05-0136-07
随着研究与认识的深入,我国的城市雨水污染对水体造成日益严重的危害得到专家学者们广泛重视。当前我国的城市雨水污染防治的政策和立法远远落后于现实中防治污染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在传统的点源污染防治以外加以足够的重视。美国对城市雨水治理的模式和立法政策日趋完善,有值得借鉴之处。城市雨水污染通常也可以称为城市面源或者非点源水污染。由于美国立法中的城市雨水污染已经脱离非点源污染的范围,大部分纳入了原先专门针对点源污染设计的NDEPS制度中,因此本文一般使用雨水污染的概念。
1 概 述
城市雨水污染主要是以降雨引起的雨水径流的形式产生,径流中的污染物主要来自于雨水对河流周边道路表面的沉积物、不透水面、垃圾等的冲刷,突出特征是:污染源时空分布的分
散性和不均匀性、污染途径的随机性和多样性、污染成分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在面源水污染中,城市面源是仅次于农业面源的第二大面污染源[1]。现在国际上已把城市降雨径流列为河流、湖泊污染的第三大污染源。城市降雨径流中污染物、重金属及碳氢化合物的浓度在数量级上与未经处理的城市污水基本相同,有些地区路面径流中悬浮固体的浓度甚至远远大于未经处理的城市污水[2]。可见,城市雨水污染的污染危害是相当大的。
根据美国国家环保局的报告,雨水污染主要包括两大因素:地表径流的水量和流速,以及径流中污染物的浓度。这两大因素的成因,从源头角度上而言,主要包括不透水面积和污染物的增加;从末端的角度上而言,主要涉及城市排水体制[3]。污染物增加是人类活动对于环境造成的必然后果, 而以下另外两大成因需要进一步的阐释,因为我们往往因为缺乏对其全面的了解而忽视了雨水污染的后果和可能的解决思路。
1.1 不透水面
不透水面包括自然和人工两种,其中人工建造的占绝大部分,主要可以划分为建筑屋顶、交通设施(如道路、停车场)和受损表面(也被称为城市土壤,仍是自然表面但是由于人类活动减少了透水程度,比如郊区草坪)。越来越多的数据显示,世界范围内,至少三分之一的已开发城市土地是供交通设施使用的[4]。并且,当不透水表面比例在一个水域中达到10%和20%之间时(不透水域值),生态压力就开始明显加剧,在达到20%以后,河流的稳定性锐减,生境容易丧失、水质下降[5]。
不透水面积增加之后的直接后果是:1. 降雨的径流速率增加。径流速率增加导致在更短的时间内输送水流,增强了水流的侵蚀能力;同时增加洪峰流量 ,通常可以导致双倍以上的洪峰流量[6]。最终引致洪涝,河道侵蚀,沉积物沉降,河岸切割和生境丧失;2. 减少基流量。由于不透水面的存在减少了对径流的过滤以及对地下水的补给。当不透水比例达到65%,基流量通常会降低到10%以下;3. 降低自然净化功能[7]。当用混凝土的河道来替换自然的排水通道时,水文产生了显著的变化,同时损害了湿地、河流自然系统的调节功能,因为它们作用的发挥必须依赖于雨水以污染物可以被吸收的速度流动[8]。上述不透水面增加导致包括生境丧失、洪灾泛滥、水生动物多样性丧失和土壤侵蚀加剧等问题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远不止直接的水体污染。针对不透水面采取的污染治理措施会产生一系列的正向的溢出效应,应该被视为一个有效的治理思路。后文所探讨的“低冲击开发模式”的兴起也正是基于此。
1.2 城市排水体制
城市排水体制的固有弊端,也是雨水污染的成因之一。我国现有的探讨城市面源污染、雨水污染的文献,有的并没有把城市排水体制纳入成因之一,但是国外的研究早已经把两者结合起来研究,并论证过管理控制模式存在很多交叉的地方,密不可分[9]。城市排水体制一般分为合流制和分流制两种类型。
(1)合流制排水系统。
合流制排水系统是将城市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雨水径流汇集在一个管渠内予以输送、处理和排放。按照其产生的次序及对污水处理的程度不同,合流制排水系统可分为直排式合流制、截流处理式合流制和全处理式合流制[10]。这三种合流制,后者比前者要更为优越。但是,由于很多旧城区排水系统建成较早,所以一般保留着较为落后的排水体制,引发合流制溢流的水污染问题。
(2)分流制排水系统。
当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雨水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排水管渠排放时,称为分流制排水系统,其中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系统称为污水排水系统,排放雨水的系统称为雨水排水系统。根据排放雨水方式的不同,又分为完全分流制、不完全分流制和截流式分流制[10]。根据现有的数据来看,分流制产生的问题主要在于,目前技术手段下,大多数分流制由于缺乏对雨水的处理能力,一般将其直接排放到水体,也有可能产生严重的水污染问题。两种排水系统都存在潜在的水污染问题,而且更重要的是,无论排水系统设计如何尽善尽美,都不可能弥补雨水对土壤的侵蚀等物理性的损害。鉴于此,必须考虑在排水体制优化的同时,考虑设计具有多重环境正向效应的治理模式和工具,力求在治理雨水污染的同时解决雨水带来的其他环境问题。
本文在归纳和总结美国和我国的相关技术和政策法律类的文献的基础上,把治理模式归纳为源头控制和末端控制。虽然这两种模式是环境管理中的典型模式,但不同的文献对雨水污染的末端控制的界定不尽相同,所以在此必须厘清。
雨水污染三大成因中的污染物和不透水面的增加的应对措施主要是源头控制。污染物的减少主要通过市政卫生管理、垃圾处理等来解决。而本文主要探讨的源头控制集中于解决不透水面导致的雨水径流增加。
末端控制手段主要包括雨水许可证制度,排水体制的优化或者改造等。许可证的制度,主要是指把以非点源为特征的雨水污染通过转化设计,纳入点源污染的许可证制度中。我国现行的许可证制度是否囊括雨水污染并不明确。排水体制的优化或者改造在我国很多地区开始实施,但已经出现了一些盲目化的倾向。
2 美国的相关立法和政策经验
现有雨水污染治理方面的文献中,国外经验首推美国的最佳管理实践(BMP)。本文从法律的角度系统梳理美国的相关立法经验,同时重点分析经济激励的法律机制。
2.1 美国联邦雨水污染规制的立法沿革
早在20多年前,美国已经开始在联邦层面对雨水污染进行规制了。从1972年联邦环保局授予许可豁免到1987年国会设定联邦环保局颁布雨水管理的第一和第二阶段规定时间表,其立法进程相当曲折。至2001年,联邦环保局已经发放了涉及850个相关排污主体的260余个许可证。到目前为止,根据《清洁水法》(Clean Water Act)的相关规定,联邦政府在雨水污染治理上起着宏观协调作用,具体立法主要依赖于州和地方政府。这不仅仅是美国联邦体制所致,更是因为雨水管理分散性的特点对统一的联邦立法造成了较大的阻力。基于此,下文对于美国的雨水立法和政策的介绍分析主要集中在几个领军城市。它们一般都同时采用了源头分散和末端治理模式,因为当两种模式适度结合时,往往能够互为补充,发挥最佳的效果。
2.2 末端控制
本文的末端控制的范围主要包括许可证制度和排水体制的改造。自美国联邦颁布第二阶段的许可证规定以后,已经将城市中大部分雨水污染源纳入了国家污染排放清除系统(NDPES)中。第二阶段许可的具体条件和第一阶段有所差异,对于申请的具体性、监测技术和方式、执行效果等要求相对宽松,是针对第二阶段被许可方的特性作出的必然调整。也正因为其难以用传统的方式来进行规制,所以,针对第二阶段的低冲击发展模式等源头控制越来越受到重视。排水体制的改造主要是分流制改造或者是深层调蓄隧道等。这些改造在某些地区必不可少,但是由于其成本和周期性长等因素,一般都是有限度地实施。
雨水许可证的原理是,虽然最初雨水的来源是分散的,但是最终会通过管道排向水体,所以可以通过转化被视作点源纳入NPDES的许可证范围[11]。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被许可方主要分为三类主体:第一类是城市分流制系统(Municipal Separate Storm Sewer Systems )。由于经此流出的雨水通常是未经处理就进入水体,为了防止有害的污染物,被许可方必须取得许可证方可排放并且必须制定雨水管理计划(storm water management program)。环保局于1990年制定了第一阶段的许可证,要求大中型城市和某些人口多于10万人的县的雨水排放必须纳入NPDES。1999年制定第二阶段,把城市化地区的小型分流制系统和城市化地区以外的小分流系统也纳入。第二类是施工面积超过1英亩的建筑活动,第三类是工业活动。大部分州被授权执行NPDES雨水计划和管理本州的雨水许可计划。而在上述联邦环保局保留许可权限的州、地区和大多数部落中,则由环保局负责许可和监督。针对第二阶段的雨水排放,环保局在2000年颁布了国家最佳管理实践中六种最低限度的控制手段,包括公众教育,公众参与、非法排放的检测和排除、建设工地、后建设阶段、污染预防/联合管理。[12]各州和地方自行制定执行的雨水污染防治计划必须满足这六方面的最低要求。
但是,这种“末端治理”依然因为低效而备受诟病,因为它被纳入点源污染的传统治理模式中,无法摆脱点源末端治理的固有弊端。这一弊端在作为三大主体之一的分流制系统上体现得尤为明显。当我们意识到传统的工业点源污染必须采用清洁生产的模式从源头消减,就不难理解为何要采用同样原理的低冲击发展模式来降低流入分流制系统的雨水径流的环境影响程度了。
2.3 源头控制――低冲击开发模式(Low Impact Deve lopment)
低冲击开发模式是一个雨水管理的新思维,也是一个高效控制城市雨水污染的战略。这种新模式的核心原则是,首先把雨水管理和雨水弃置区分开来;其次,设计的多种技术手段力求接近雨水径流的源头[13]。这种开发模式可以适用于所有城市环境元素(比如停车场、道路、花坛和景观区域等),把这些环境元素转化为专门的雨水管理系统。具体实施的技术不仅简单、经济,而且可以在一般的住户层面使用:如雨水花园(rain garden)、生态屋顶(green roof/eco roof)、集雨桶(rain barrel)、透水路面(permeable pavement),草沟(grassed swales),河岸缓冲带(riparian buffer)等。技术虽然形式各异,但总体思路都是减少不透水面积或者引流、过滤和使用暴雨积水从而减少雨水径流。这一系列的雨水管理的设计被统称为“绿色基础设施”(green infrastructure),已经在美国的多个州进行适用。绿色基础设施不仅具有雨水污染防治的功能,同时,这种模式还可以节约能源、减少温室效应、美化城市环境和创造更多的宜人以公共空间,其长期的生态效应难以估量。适用绿色基础设施的关键性因素在于成本,其高低取决于具体的适用对象。在新城区开发或者老城区大规模改造的过程中采用绿色基础设施的成本远低于末端控制手段――排水体制的改造。美国2000清洁水域需求研究(2000 Clean Watersheds Needs Survey)中提到, 如果主要依靠建造分流制排水系统和深层调蓄隧道两大方法来控制雨水污染的话,预计需要投资560亿美元。前者不仅造价高昂,而且未经深度处理的雨水流入水体也会造成污染;后者建设周期太长且成本高昂。但是即便绿色基础设施的成本在某些情形下没有绝对的优势,它所具有的其他的生态优势,如节约能源(如绿色屋顶由于良好的隔热的特性具有明显的节能优势)和美化环境等等优势完全可以弥补这一缺陷[14]。
虽然绿色基础设施总体效益比排水体制的优化改造高,但是在雨量巨大,气候变化影响不确定性的情形下,排水体制改造不可避免。所以两者应该根据适用的地点的具体情况,综合多种因素结合使用。这就是为什么芝加哥、波特兰等城市,不仅大规模地建造绿色基础设施,同时又不惜成本地对排水体制进行了改造。
政府的政策立法的支持对这种低冲击开发模式的推广至关重要。通过对上述几大城市案例的分析发现,除了制定少数强制性的建筑标准来推动以外,绝大部分是通过经济激励的方式来鼓励采用这种分散的源头治理模式。众多的经济激励方式中,雨水公用事业部门的建立和雨水费的征收,被认为是最有效的筹资和激励方式。
2.3.1 雨水公用事业部门
在美国,雨水公用事业部门(storm water utility)和饮用水、污水处理公用事业部门类似,都是通过对用户征收相应的费用作为雨水管理的资金来源,而非通过政府税收收入。但是雨水与后两者不同的是,用户往往不能通过缴费感受到直接的服务效果,而缴纳饮用水费和污水费后可以享受到卫生的饮用水和污水的处理,结果相当直观。但是雨水费用的法理基础在于,一个水域中的任何的主体都因为雨水管理而受益,所以他们理应为此支付对价,而不论这种收益是不是直接的和可以量化的。美国的很多州已经设置了此部门,征收的费用一般都用于维护城市雨水排放设施,实施雨水管理计划、建造绿色基础设施等等用途,但是具体的雨水费结构却互有差异。
华盛顿特区的雨水费和雨水基金由2000年的雨水许可执行法案确定。费用结构包括三大成分:一是向居民用户(residential customer)征收的每季度1.75美元的固定费用;二是向商业用户和联邦、市政机构征收的基于饮用水流量的费用,即每单位饮用水水费的2%;三是向多单位家庭住宅(mutifamily)征收基于饮用水流量的费用,即每单位饮用水水费的1.4%。这项费用对于基金资金的募集富有成效,但是缺陷在于征收标准固定或者基于饮用水的流量,并不是真正的使用费,缺乏和雨水径流量的直接联系。[15]特区的雨水费虽然有待修改,但却可以为我国初始阶段的雨水费设计提供参考。我国最初阶段的重点在于筹资投入雨水管理,而且在对不透水面积和低冲击模式技术的监测技术还不成熟情况下,更应该考虑基于饮用水或者污水量征收雨水费。
为了更好地发挥经济激励的作用,雨水费结构调整的趋势是把数额和不透水区域面积、陡坡、土地类型、低冲击开发技术的采用等等因素联系起来,把用户对雨水的实际或潜在影响进行量化,对用户行为进行引导。比如马里兰州[16]对单独居民住户每年征收24美元的固定费用,但对于商业建筑和复合民用建筑,就按照实际的不透水区域面积进行征收。波特兰的雨水费除了不透水面积以外,还和具体的绿色基础设施的使用率挂钩。
2.3.2 经济激励
除了雨水费以外,各州还以其他多种方式提供经济激励,包括补贴或者税收抵免、政府拨款、绿色建筑证书计划等等。芝加哥在绿色屋顶计划中,对于建筑屋顶上的建造绿化面积比例高于50%或者2 000平方英尺的开发商提供“密度奖金”。2006年对20个小规模的商用和民用建筑安装绿色屋顶提供每户5 000美元的政府拨款。居民还可以通过安装集雨桶、植树等方法来获得直接的现金补贴。除上述常见的激励方式外,波特兰还通过雨水费的调整来提供激励。雨水费涉及私人房产和公共街道两个独立的部分。相关法规规定所有的雨水费承担者都受益于城市街道系统和环境,并且对其负有责任,所以必须承担公共街道的部分。采用指定的绿色基础设施的用户可以在私人房产部分享有高达35%的雨水费折扣。但是由于街道所占面积高达整个城市不透水面积的一半,街道径流的污染性相较私人房产而言更重,所以对于街道部分的雨水费不提供任何折扣。同时,波特兰已经率先开始对雨水交易计划的可行性进行研究[17]。
3 我国雨水污染立法和政策现状
中国的城市面源水污染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从北京开始,然后在上海、苏州、杭州、深圳、武汉等城市相继进行,这些研究主要是调查城区面源污染的宏观性质和基于国外模型的污染负荷研究[18]。
目前有不少文献确认我国城市雨水污染(面源污染)的严重性和特性,控制技术也在不断的探索之中。实践中,很多城市侧重于排水体制的改造,在未经过严密的论证的情况下,盲目地照搬国外的做法,一哄而上进行分流制改造。从北京和上海雨水污染的研究结果来看,根据主要污染物的浓度,分流制排水系统不一定比合流制优越,尤其对环境条件较差,径流污染严重的城市[19]。雨污混接的影响,也是分流之下雨水污染程度高于合流制的一个重要因素之一,这一点与国外相关调查的报道结果有明显差异[20]。通过实测水质的比较表明,不同的城市和地区,合流制溢流和分流制雨水水质的污染程度会有很大的不同,这主要取决于当地环境卫生、管道清通养护质量和降雨等条件。在环境条件差,汇水源头污染控制措施、排水管网雨污混接的管理不完善的地区,分流制雨水对水环境造成的污染同样不容忽视,甚至可能比合流制溢流更为严重。
在源头控制方面,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出现了成功案例。比如,苏州已经采用了低冲击模式治理雨水污染,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生态集雨沟技术,已在苏州相门新村、娄江新村等处试用。生态护坡技术,通过在苗家河、南园河沿岸,对原有的直立式混凝土护坡进行改造,削减污染物的入河量。结合模拟试验和实地监测,在南园河和苗家河改造的生态护坡,可去除降雨径流污染物中90%的SS、60%的有机污染、80%的氮和磷,截污效果明显[21]。武汉汉阳地区也进行了城市面源污染相关实践包括景观生态湿地污染净化系统,岸边净化和透水路面用生态混凝土技术,水质净化和区域环境美化相结合的岸边带生态修复技术等。
和我国雨水污染技术研究进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的水污染防治立法似乎连城市雨水污染这种类型都未确认,这对系统化治理雨水污染构成一个重大立法漏洞。所幸的是,雨水污染在法律文件中并非是无处可寻,其源头治理和末端控制相关内容分别散见在其他的低级别的法律文件中。但是对于日趋严重的雨水污染采用这样的立法模式具有明显的缺陷,主要体现在缺乏系统化的治理模式及其相应的法律机制,尤其是经济激励的机制。
《水污染防治法》关于城镇水污染防治一节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通过收取污水处理费用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等等。
显而易见,水污染防治领域的基本法《水污染防治法》并没有对城镇水污染来源进行类型化,而是着重围绕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的相关主体的排污费问题进行规定。而《水污染防治法》在关于农村污染治理中提及了面源污染,这似乎暗示,城镇水污染中不存在由雨水引致的面源污染问题。实际上,城市的雨水污染是否是面源污染似乎在法律文件上找不到一个权威的认定,尽管大部分研究文献实质上将二者等同。在将来的立法中,有必要根据我国当时的雨水污染的现状和技术发展水平进行定性。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问题的复函》中提到了规避监管的方式包括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可惜并没有直接涉及雨水污染的问题。
2007年3月1日实施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在第八条规定颁发污水许可证的范围包括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并要求其同时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污水是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这一条是否实质上确立了雨水污染许可(即把雨水许可囊括在一般的污水许可中)并不明确。按照美国的雨水许可证的制度,排水户对其排放的水的控制不限于主动的排水,而是对降雨时引发的雨水径流的污染物和径流量的预防控制,比如建设工程地点就负有防治施工地点露天堆放的砂石在降雨时流失导致径流中此类污染物增加的义务。所以就是否包括非主动排放污水这一点,相关法律规定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解释。
此外,雨水治理相关的内容还散见于国务院部委规章层级的众多法律文件中,例如:2008年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的《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改造或完善排水管网雨污分流体系。严格执行城市排水许可制度,加强对排入管网污水的水质监管。”2006年科技部和建设部颁布的《小城镇建设技术政策》规定“小城镇排水管网一般宜优先选择分流制;对于经济力量较薄弱的小城镇,近期可采用不完全分流制,有条件时过渡到分流制;某些条件适宜或特殊地区的小城镇可采用截流式合流制,并在污水排入系统前采用适当方法进行处理;对于旧镇近期改造地段、新区建设及工业开发区建设应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实行雨污分流制。”
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征求意见稿)规定“水资源利用合理性分析按‘清污分流、污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重复利用、循环使用’的原则做好水平衡,分析水资源使用的合理性,在保证达到国家用水与排水指标的前提下,提出进一步节水的有效措施。”
2005年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水利部、建设部、农业部共同制定的《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提出“推广城区雨水集蓄回灌技术。在缺水地区优先推广城市雨洪水地下回灌系统技术。通过城市绿地、城市水系、交通道路网的透水路面、道路两侧专门用于集雨的透水排水沟、生活小区雨水集蓄利用系统、公共建筑集水入渗回补利用系统等充分利用雨洪水和上游水库的汛期弃水进行地下水回灌。”综上可知,节水技术大纲中比较明确地提出了推广类似美国绿色基础设施的一系列技术,但是着眼点在于节水而非直接的雨水污染防治。小城镇建设技术政策中对于排水体制进行了类型化,相当具体,但是上述法律文件效力级别太低,只是政策性文件而非法律,且缺乏具体的机制,并不能够扭转现实中一刀切式的分流制改造,更难以对地方源头控制的采用起到实质性的激励作用。更重要的是,虽然它们都不同程度地涉及到了排水体制和通过采用绿色设施节水来间接预防污染,但是并没有把二者结合起来作为一种系统化的治理模式。
雨水污染的分散性决定了其防治的分散性。除了中央层级法律文件外,一些现行的地方法规对雨水污染防治的规定也相对明确,如2008年修订的《江苏省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和老新村改造应当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对排水管网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施工;住宅单体设计应当优化排水系统布局,避免住户利用雨水管排放污水;住户利用雨水管排放生活污水的,相关基层组织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进行教育、制止。2004年《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城市新区以及新建的开发区、工业区、住宅区等应当建设污水管网并实行雨污分流;已建区域应当逐步改造污水管网或者建设截污管网,实行
雨污分流。”2007年《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城市新区以及新建的开发区、工业区、住宅区等应当建设污水管网并实行雨污分流”,等等。
以上有限的地方法规,在水污染防治条例或者水资源保护条例中对于排水体制进行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补充了中央层级水污染防治立法的缺漏。但是地方立法似乎更偏重于排水体制而忽略了绿色设施,或者更准确地说,一般绿色设施的规定可能散见在多个部门的不同规定之中,目前尚未出现针对雨水污染的从源头到末端的体系化的模式和立法。雨水污染治理的分散性对统一的中央立法提出了较大的挑战,但是中央的立法最低限度上应该明确污染类型,以及治理的基本模式,然后把具体法律机制的选取和方案制定授权给地方行使。值得进一步探讨的是,在分散型的雨水治理上,地方立法和中央立法如何互动,地方立法究竟能够享有多大程度的自主性和超前性。
4 完善我国雨水污染治理立法的基本思路
4.1 确立末端治理和源头治理双重模式
由于绿色基础设施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适宜大规模、单独适用,特别在降雨量大、老旧城区等情况下,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有时需要和排水体制的改造相结合。在新城区或者老城大规模改造的情形下,绿色基础设施可以进行大规模的应用。但不论在哪种情形下,由于绿色基础设施无可比拟的长期生态效应,都应该保证有最低比率的适用。
同时,对环境影响较低的截流式分流制的出现,以及一些先进国家的“合流制等同分流制”措施的提出,表明排水体制正在克服自身弊端,不断自我完善。这就意味着,排水体制的改良在双重模式中的权重就会相应发生改变,要求决策者必须周全地考虑一系列因素来采取最优方案。
4.2 修改现行相关立法
在《水污染防治法》中明确城镇污水的范围,确定城市雨水在污染防治中的重要地位,同时将其和其他相关立法衔接起来。
由于《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对排水许可是否包括雨水许可并不明确,所以建议对其进行进一步的解释。
通过《城乡规划法》配套法规的制定,规定在规划中必须纳入强制性的雨水污染防控方案,保证最低比率的绿色基础设施,赋予规划中这一部分内容以法律效力。我国没有统一的规划法,对规划的整体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规定,而考虑到规划本身的性质决定了不可能所有内容都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应该着手规定规划的哪部分是强制性的,具有法律效力,同时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基于绿色基础设施采用最佳时机是在新城区或者大规模改造的旧城区,所以这就要求在早在规划阶段就应该把绿色基础设施纳入。由于在这种情形下,绿色基础设施不仅具有巨大的成本优势,而且还有单纯的排水体制改造所不能带来的长期的生态效益,所以,应该在规划中规定最低比率的绿色基础设施,并对违反这一标准的规划的制定主体或者实施主体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各地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在此最低比例上进行调整。
把绿色基础设施纳入建筑标准中。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绿色建筑标准,但是必须把这个标准的具体设计扩大至雨水污染防治上,而不仅限于节约能源和资源。
当采用源头控制的模式后,会同时涉及到另一个水资源利用的法律问题――雨水集蓄利用。雨水集蓄利用不仅仅是一个狭义的环境法的问题,更多的是民法或者自然资源法上的问题,因为其最终落脚点在于集蓄的雨水的归属和转让,所以今后法律对策还应该集中于雨水集蓄的归属和完善雨水的定价机制[22]。
4.3 明确管理体制
从目前仅有的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文件公布上来看,水利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环保部、发改委都对城市雨水污染有一定的管理权限,但都不甚明确。建议根据源头治理和末端治理双重模式确定主要的管理主体。比如,绿色基础设施的开发、公用事业部门、排水系统等等几个重要的环节,都需要明确其管理的主体,同时必须使源头治理和末端治理的部门有序配合协调。
4.4 构建经济激励机制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相关办法至今尚未出台,但是地方已经开始出台相关的实施办法,如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虽然收费权在地方政府,具体标准由地方政府确定,但是国务院应该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污水处理费用的结构和范围进行规定,特别是应该明确污水和雨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再考虑是否在污水处理费中纳入雨水费。
明确了上述的问题以后,下一步要考虑的问题是怎样确定雨水费的结构来对用户进行经济激励。建议在《水污染防治法》等主要立法中明确了雨水污染类型以后,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出台具体的污水处理费用和雨水费的规定。雨水费的最初的费用结构,可以按照民用、商业、工业等不同类型的主体进行确定,应该以固定费用的征收方法为主。待相关的技术成熟后,再考虑把不透水面积和低冲击开发技术和费用挂钩。
除了雨水费以外,国家应该通过其他多种激励手段来推广雨水治理的源头治理的技术,比如税收、补贴、优惠贷款、国家拨款等等。由于低冲击开发模式的分散性,直接的激励主体是地方政府,所以应该和一般经济激励有所区别,国家的经济激励机制的设计应该着重于对地方政府的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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