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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顶岗实习;实习生;实习单位;国家机关;保障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1-0327-02
一、问题的提出
顶岗实习,是指职业院校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组织毕业年级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所进行的实习。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权益,指的是职业院校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所应享有的,与实习事宜或实习单位相关的,受法律保护的人身与财产权利和利益。本文的职业院校包括五年制高职院校与三年制大中专院校。顶岗实习是高职院校实践性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业教育实现工学结合,突出学生就业能力培养的有效形式和重要途径[1]。不同于普通实习,顶岗实习需要实习生完全履行实习单位岗位的全部职责,因此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时人身、财产权益遭受侵害的案件越来越多,邵振彬案与廖尚军案就是代表。前程无忧网的《实习安全调查报告》显示,46%的学生有上当的经历或感受,27%的学生实习时没有签订实习协议,无故辞退、被迫加班和克扣工资被列实习学生权益受损现象前三位。这一现象证明了现行的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制度存在着重大的缺陷,实习生的人身与财产权益没有在实习中得到很好的保障。可是,出现这样的情况的根本原因是什么?目前尚无从法理学角度去探讨这一问题的研究成果,笔者尝试着从这一角度进行详细的分析与研究。
二、根本原因分析
无可否认,首先应该在顶岗实习学生身上寻找原因。职业院校学生处于“裸实习”状态,问题是出在思想意识上[2]。调查显示,顶岗实习生普遍缺乏维权意识,发生权益受损和顶岗实习纠纷时,59%的学生会采取“走人”的方法,40%的学生会选择“尽量忍受”,只有1%的学生会“据理力争”,基本没有人选择“举报或”。顶岗实习生的这种态度,无疑纵容了实习单位的嚣张气焰,会导致更多的人受到侵害。但是,学生毕竟是被教育的对象,如果学校恰当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则无疑学生的责任是主要的,可学校恰恰在教育与管理方面存在过失。实践中,受人力与物力的限制,职业院校往往只注重学生是否完成顶岗实习,而对学生顶岗实习的具体过程缺乏监控。实践中,学校难以做到派遣教师长期地驻扎在实习单位专门从事实习生的管理与协调工作,因此学校主要的过失还在于对实习生的实习前教育不足。调查显示,职业院校在学生顶岗实习前一般只做简单的安全教育,对于与实习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教育缺乏足够的重视与研究。由于顶岗实习制度是高职院校提高学生职业素养和综合素质水平的重要教学手段,也是进一步完善高等职业院校所开展的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形式之一[3],同时为了提高就业率等缘故,学校往往不愿也不敢担负起维护学生顶岗实习权益的重任。从这里可以看出,实习单位与弱势的学校相比,责任更大。更何况,损害顶岗实习生实习权益的主要行为人就是实习单位。
实习单位追求成本最低化和利润最大化无可厚非,但是很多实习单位严重缺乏社会责任感。为了节约开支,实习单位往往把实习生作为廉价劳动力,不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以各种理由克扣实习生补助,也不为实习生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实习生实习期间遭遇意外事故,实习单位往往推卸责任。但是通过调查可以发现,实习单位也存在苦衷。接纳顶岗实习生对实习单位来说回报太少,一方面,实习单位要拿出部分工作岗位来容纳无论工作经验还是熟练程度都远低于正式员工的顶岗实习生,这必然会导致工作效率的降低,影响收益,甚至还给经营管理带来风险;另一方面,除了能从实习生中录用优秀分子外,实习单位无论从学校还是从学生身上,都难以再获取其他实质性的收益。付出与回报如此地不成正比,确实不能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一味地指责实习单位缺乏社会责任感。因此,实习单位缺乏社会责任感,显然也不是顶岗实习生实习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根本原因。
最后分析一下法律因素。顶岗实习关系、顶岗实习协议与顶岗实习生身份的法律性质模糊使《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将顶岗实习生纳入其调整的范围,导致一旦实习权益受到侵害,实习生很难依据现有法律得到救济。可见,立法的缺失,是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时频频遭受侵害并难以得到救济的根本原因。可是到这一层面依然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如果不研究为什么立法会缺失,应该如何制定相关的法律,那么即使将来立法,也是治标而不治本。毕竟法律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终手段,而不是预防社会矛盾发生的有效措施。要解决顶岗实习生实习权益保障的问题,就必须要先消灭实习单位付出与回报不成正比这个基本矛盾。因此,需要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研究与探讨解决的办法。
三、法学理论探讨
1.权利论。权利是法学的基本概念,法律保护或促进一个人的利益,使之免受他人或社会的侵犯,办法是为后者设定对权利主体的义务或责任[4]497。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关联的,一个表征利益,一个表征负担[4]503。对顶岗实习生来说,实习权益是利益,实习单位保障实习生的合法权益则为负担。法律如果为实习生设定权利,则必然会为实习单位设定负担。同理,法律如果给实习单位设定法定义务,则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必然应该为其设定权利,这一设定不能以增加顶习生或职业院校负担为交换,而应设定新的义务主体。笔者以为,这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从实习单位与实习生身上获取了利益——税收,自然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来作为回报。
2.责任论。法律责任的归责与承担是法制保障的重要手段,我国法学理论界曾长期把“权利——义务——责任”视为立法的唯一模式。关于法律责任的本质,社会责任论是其中重要的一种学说。社会责任论认为,法律责任实质上是对被侵害的社会利益的保护,就归责原则来说更强调“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实习单位损害实习生利益的行为应该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但是笔者以为,从利益平衡以及社会责任的角度考虑,实习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源更应来自于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需要以及全社会利益的均衡。换言之,实习单位损害的不仅是实习生的个人权益,其对社会利益一并造成了威胁甚至实质性的危害。但是假如立法通过强制让渡实习单位利益的方式来维护实习生的利益,依然不能完全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利益,因为此时实习单位利益也同样受损。因此,社会责任论告诉我们,必须在维护顶岗实习生权益的同时维护实习单位的利益,以实现全社会利益的平衡。此时,同样从顶岗实习中获取利益的另一主体——国家机关,就应该通过作为的方式来承担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
3.正义论。什么是正义?英国哲学家拉菲尔指出,正义作为与公正分配有关的要素,主要取决于社会效用。在社会中,国家机关、实习单位与个人各自履行着不同的职能,也享受着不同的利益分配。当国家机关、实习单位与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社会效用来获取相应的利益分配时,这个分配就是正义的。顶岗实习生实习时创造了一定的社会财富,实习单位享有这些财富并通过纳税的形式向国家机关履行了自己的经营者职责。而国家机关在获取税收的同时应该通过各种措施去保障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惩罚不法行为,为维护社会秩序履行自己的职责。现实中,国家机关显然做得还不够,导致了实习生利益的受损,因为实习单位在将自己的负担转嫁给实习生。正义论告诉我们,要实现社会正义,在通过法律规范顶岗实习制度的同时,国家机关必须将实习单位的社会负担转移一部分到自己身上。
4.法治论。何为法治?英国法学家韦德总结出这样的含义:国家机关必须依据法定的规则办事,不应当在法律上享有不必要的特权。国家机关分为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应当依据不同的法定职责办事,承担不同的社会责任。就顶岗实习生合法权益保护而言,显然他们都没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首先,立法缺失的原因是立法机关的作为不足造成的,这是顶岗实习生合法权益频频遭受侵害的根本原因。其次,行政机关亦没有足够的重视与作为。对政府而言,鲜有制定规制实习制度的行政法规的,政府的税收中有顶岗实习生的贡献,可是政府却没能让实习生获取足够的利益。最后,司法本应扮演惩强扶弱、维护公平正义的角色,可因为各种原因,司法机关却未能当好保护顶岗实习生合法权益的保护神。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机关应该避免角色错位,积极履行好自己应尽的职责,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等手段保障顶岗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四、对策
通过上述法理学分析可以发现,要实现顶岗实习生实习权益保障,就必须要先解决国家机关、实习单位与实习生三者之间利益不均衡这个社会矛盾,督促国家机关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建立起全面的保障机制。首先,立法机关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如《学生实习规范法》,通过法律制度来规范顶岗实习制度;其次,政府应该改变目前不作为的作法,通过减免一定比例税收的方式鼓励实习单位招收和录用顶岗实习生,通过培训与指令等方式指导与督促下属院校加强实习前教育与实习期间的监控;最后,司法机关应该根据相关法律,严厉打击不法实习单位肆意损害顶岗实习生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经济、行政乃至刑事责任来规范实习单位的实习制度与行为。只有如此,才能通实现顶岗实习生合法权益的保障,维护全社会的公正与和谐。
参考文献:
[1]李军雄,曾良骥,黄玲青.地方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 .教育与职业,2010,(3):43.
[2]佚名.谁来保障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安全[N].中国青年报,2011-03-21.
【关键词】校园暴力;预防;应急;机制
一、校园暴力的界定及其现状
从广义看,校园暴力可分为3种情况:一是学生之间相互实施的暴力,二是校外不法人员对在校学生实施的暴力,三是师生之间实施的暴力。据统计,当前暴力犯罪事件已占大学生违法犯罪事件的30%。从性质来看,高校暴力事件的凶残程度则远远超过中小学校园的暴力行为,社会影响更为恶劣。从类型看,大学生暴力犯罪行为更加多样化,不仅仅是勒索钱财、打骂侮辱、群体斗殴,还有抢劫、杀人、犯等。从发生人群看,大学生施暴者多集中在刚入学新生和即将离校的毕业生两个群体,呈两极化特点。此外,近年来女生暴力行为数量也呈上升趋势。
二、校园暴力产生的原因
笔者分别就三峡大学、三峡职业技术学院、葛洲坝电力职业学院等几所大专院校的学生以问卷调查与访谈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研分析。其中,暴力行为是大学生中除旷课外最多的违纪行为,其中男生占85%,女生15%。问卷调查法采用艾森克人格问卷(EPQ)对选取的大学生进行测量,收集数据,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找出影响大学生暴力行为的心理或人格因素。访谈法运用结构式访谈与非结构式访谈相结合的方法,对实施过暴力行为的大学生做一对一访谈。从学生事发前的心理状态入手,对其认知方式、情感体验、人际关系、应激事件以及事后的心理反应等做了详细的了解,并对访谈记录进行系统地整理与分析,挖掘其发生暴力行为的深层原因。在EPQ量表的内外倾(E)这一维度上,有暴力行为的大学生T分分值主要集中在39以下或61以上,呈两极化分布,其中又以61分以上者居多。39分以下为典型内向,这类学生个性极为安静,不善交际,少有知己,在遇到挫折时常会压抑内心感受,到一定程度则以暴力的方式来发泄;61分以上为典型外向,这类学生克制力差,脾气暴躁不冷静,常常会在冲动中做出暴力举动。在神经质(N)这一维度上,绝大多数暴力行为学生的T分分值在61分以上,为典型不稳定类型。他们常对微小的挫折产生强烈的情绪反应,引起心境波动,焦虑不安,导致暴力行为。综合这两个维度,大部分暴力行为大学生体现为典型胆汁质(外向、不稳定)和典型抑郁质(内向、不稳定)气质类型。此外,在精神质(P)这一维度上,很多有过暴力行为的学生T分>61,即具有突出的精神质特质,如:易冲动,做事不考虑后果,只顾一时情绪宣泄;自我中心,唯我独尊,缺乏信任感;报复心重,攻击性强,看问题偏激,争强好胜,不能体谅他人;自卑感和自尊心都较为强烈,虚荣心强,爱面子,对自己评价不高;无目标,感到大学生活空虚,无意义,对自己不满意。首先,个人自身的原因。校园暴力实际上是个体蓄意使用不正当手段对他人身体与精神造成伤害的行为。青少年的人格缺陷、心理素质差、心理压力过重等因素,都可能导致他们通过暴力的方式解决问题。其次,家庭方面的原因。家庭是青少年性格、人格养成的第一场所。良好的家庭环境能促使子女健康成长,形成社会所需要的个性和行为方式,而父母离异、单亲家庭、家庭环境紧张等不良的家庭环境以及父母不当的家庭教养方式,都会导致儿童攻击的增加。再次,社会方面的原因。社会上,暴力文化的传播极容易影响青少年,使其产生不良情绪。据研究,媒体暴力内容与观众的暴力行为有一定的关系,这种关系在青少年时期表现得尤为突出。美国心理学学会根据大量研究得出结论,经常观看媒体暴力内容会会增加青少年的暴力倾向,使青少年变得缺乏对受害者最起码的同情心,对生命的意义产生漠视心理。暴力文化贬低人的本性并剥夺大众的心灵自由,在更宽广的思想空间上影响了青少年的道德和价值取向,增加了引发其冲动行为和破坏干扰行为的诱因,成为种种青少年问题的催化剂。最后,学校方面的原因。学校品格教育的缺失,使很多青少年成为了“迷失的一代”。同时许多学校并没有完善的校园安全预警机制和危机处理机制,对暴力事件的预测能力不够,对突发事件的控制以及应急处理不能及时有效,导致暴力事件更加恶化。
三、校园暴力的预防及应急机制研究
(1)健全校园安全的法规政策,积极开展法制教育。鉴于校园暴力的特殊性和紧迫性,制定专门预防和处理校园暴力的法律,完善校园暴力法律防治体系已成为迫切的问题。只有从法律上构建校园暴力防治体系,明确规定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法律程序与法律救济,才能切实解决校园暴力问题,预防青少年犯罪。(2)加强社会文化的控制性预防工作,根除暴力滋生的土壤。相比较法律防控和其他的防控手段而言,文化防控更具灵活性和多样性,有一定的亲和力,容易被青少年所接受。国家需要通过对主流文化的倡导,对非主流文化的疏导和管理,来积极宣扬正确的社会评价标准和社会准则。(3)加强学生品格教育,提升学生的道德素质。我们处在一个文化多元、社会结构急剧变动的时代,曾有的道德规范不断地被解构,社会的价值观变得更为混乱。在这种前提下,让青少年对自己做一种价值定位是很困难的。而多数学校在教育观念上仍片面强调智育的重要性,重智轻德现象未得到改善。校园暴力被认为是道德教育的缺失,其缘由还在于德育教育方式方法的简单、陈旧或流于形式。因此我们不妨借鉴美国的体验式品格教育模式,学校为学生提供真实的情景和实践场所,让学生在情景中、实践中理解、体验和践行所要求的核心价值和美德,逐渐形成良好品格和真实的行为习惯。(4)重视对教师的培训活动,提升教师心理健康教育技能。教师往往低估校园暴力行为的发生率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同时又高估自己的干预能力。因此,在校园暴力预防上,学校需要通过培训、会议、规章制度等形式提高教师对校园暴力行为及危害的认识以及应急处理技巧。同时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心理健康教育队伍,对全体学生进行心理建档工作,对心理有疾患有障碍的学生要及时发现,采取一跟一的方法,进行长期的跟踪了解并进行有效的疏导与矫治。(5)完善程序化的校园暴力应急预防制度。学校管理需要做好早期预警制度、综合治理制度、程序化处理制度,以专门防治校园暴力。做好早期预警制度,首先要布建校园暴力通报管理系统。如经常巡查校园及其周边,尤其是校园暴力较严重区域;装置反暴力咨询专线电话,提供学生在紧急状况或被暴力威胁时的求助途径,使校方及早有效处理暴力,也使学生增强对学校安全管理的信心。校园暴力事件发生之时,暴力处理系统立即操作。校园安全委员会各小组按规定的分工和程序快速采取救援行动,妥善地处理暴力事件。学校充分调动一切可利用的人力、物力应对暴力事件,相关管理人员积极掌控、处理、请求支持,以消除危机状况。在暴力事件发生之后,立即进行各种善后处理,侧重于校园秩序的恢复、学生和老师的心理安抚、经验教训的吸取等。最后,学校应该将暴力处理程序通过教育与训练,让全校师生知道,以加速学校安全管理的成效。(6)学校加强与家庭、社区的联系,共同应对校园暴力问题。学校应制定包括家庭、社区和社会力量的全方位计划来预防校园暴力问题。教育者应和家庭多联系,与家长建立真正意义上平等的、合作的双向交流关系。教师对学生的生活背景要采取主动了解的态度,避免由误解而导致的冲突。教育者要鼓励家长积极参与到解决校园暴力问题的行动中来,共同对导致学生问题行为的诱因进行探讨,得出相应的可供参考的解决策略。
参 考 文 献
[1]张美英.象牙塔里的阴影――透视国内校园暴力[J].科学中国人.2003(2):23~25
关键词 校园暴力:主要原因;行为表现处理机制
一、 校园暴力的定义及行为表现
所谓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校园或校园周边地区的以口头、物体或身体任何部位而发出的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的攻击。校园暴力应包括以下几个要素:(1)暴力行为是发生在校园或紧邻校园的周边地区;(2)暴力侵害的对象为校园里的人、事、物,包括教师、学生及其财产等,但以学生为主要目标;(3)校园暴力的结果是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公私财产以及心理的伤害,并由此而此起的自杀、跳楼等;(4)校园暴力的发生往往极具突发性,虽然有些事件有预兆,但容易被有关部门和人员忽视。在这众多的青少年学生犯罪群体中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他们成长的环境出现了各种各样不正常的现象,他们也就承担了本应不属于他们承担的责任,承担并不代表着消化,当他们消化不了的时候,就出现了行为的越轨,导致违法犯罪的产生。在这些不正常的环境中,校园暴力就是其中很典型的一种。
提到校园暴力,头脑中出现了一幅幅可怕又残忍的画面。平日里表现的温文尔雅、楚楚动人的那些被很多男生追求的淑女回到宿舍却能因财务不明丢去怀疑自己身边的同学从而大打出手,直到对方“认罪伏法”为止;校园中那些所谓的拉帮结派以大欺小身边的同学;社会青年常常在放学路上劫钱施暴;女中学生被人强迫,这些都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案件。可想而知,当青少年真正亲身经历过行为事件之后,他们受到巨大打击,又会给他们以后的生活和前程带去浓重的阴影和梦魇。在青少年学生心理不够成熟的特殊时期,叛逆报复的心理会让他们由被害人发展成为犯罪人,这样的恶性循环使国家丧失了无数的资源。
每一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都带有对现实的不满和对社会的仇恨,而我们受教育的过程就是不断社会文明程度的过程。社会教育告诉我们生活在社会中,我们要与周围的人和谐相处,有着约束行为协调一切的行为规范[1]。社会文明程度不断进步的过程和人所领悟的程度是不一样的。这不是社会不公平的问题,性格差异导致的社会文明差别不应由个体去承担。最大程度上的公平就是法律行为规范,就是要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社会进化就是要求那些少数人去适应大多数人,换句话说,在社会中一切以个人为中心的人都将付出代价!比如贫富差距是中国社会快速发展到转型时期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很多人钻了法律、政策的空档,许多中学生在市场经济的浪潮冲击下,思想心灵却发生扭曲崇尚个人主义、金钱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贪污腐化、权钱交易更是在一种不健全体制下表现出来的弊端,这种浅显的常识本应是中学生接受科学文化知识增加社会实践的教材,其实很多校园暴力的发生都是学生在心理调节上出现了问题,导致学习成绩下滑,伴随而来的就情绪低落、老师的反感、同学的排斥,就是这样一步步走向深渊。
二、校园暴力特点
青少年学生是国家栋梁之材,正站在人生的十字路口,是可塑性最强的时候。归纳起来,校园暴力主要有以下特点:
1、 暴力成人化。经常出现的校园暴力,比较多是发生在中小学的未成年人当中,从以上事例可以看出当前中学生出现的成人化暴力日益突出。特别是近年来,校园暴力成人化趋势不断增加。[2]有组织暴力增多,尤其是团伙暴力比例直线上升。
2、 暴力性增多。所有发生的校园暴力,都是属于使用暴力抢夺财务行为。这表明校园暴力是以抢夺为主的暴力侵财行为,校园暴力呈现犯罪化逐步增多的趋势。
3、 暴力类型相对集中。青少年校园暴力主要集中针对人身和财产的暴力行为中。如我校05年秋季学期处理的绝大数青少年违犯纪律事例中,盗窃案件21件,所占比例最大;其次是故意伤害等校园暴力。从以上统计中可以看出,这些案件基本上都是针对人身和财产的校园暴力行为。
4、 社会危害大。校园本应是个宁静、纯洁的地方,不断发生的校园暴力,给人们心里留下了阴影。一是安全系数下降。学生、家长、社会对校园安全的担忧,教书育人培养人才的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二是校园暴力呈现出成人化所带来的负面效果,严重地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使青少年过早地向成人化发展转变;三是改变人们对校园的认同,对校园能否培养造就人才产生了重大怀疑。有不少校园暴力的实施手段相当残忍,社会危害性很大。
三、校园暴力的主要原因
(一)人的潜在本能――攻击性是校园暴力的渊源。
在校园暴力中,我们会发现产生校园暴力的主要原因之一是青少年的个体攻击性很强。根据心理专家的研究,当一个人受到挫折时,容易引起情绪上的冲动和愤怒,因而产生对一定的对象报复和攻击的行为。各种导致挫折感的动因,如受欺辱、遗弃、排挤、自卑等都容易引发攻击性的行为。据2005年、2006年对我校中学生1689人的调查中发现,30%以上的中学生存在不同程度的攻击。现在的中学生绝大多数是独生子女,由于家长的宠爱,极为容易染上心胸狭隘、自私、任性、事事以我为中心的毛病。所以在学校学习和日常生活中,一旦遇到冲突就会把这些不良的心理发泄出来,造成校园暴力。
(二)家庭因素
个体人格是否健康与家庭的教育密切关系。如果家庭成员文化素质低下、道德品质败坏;父母的管教方法过严或者过于溺爱或者父母疏于管教;家庭气氛紧张、不和谐,使孩子缺少关爱和安全感等情况都会对孩子的健全人格培养产生不利影响。尤其值得强调的是,父母本身的心理健康对孩子的成长也极其重要。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发现许多父母在社会经济文化转轨中自身产生的社会心理疾病,例如紧张、恐惧、冷漠或不安全感等,潜移默化地传给了孩子,使他们在社会化的过程中也产生人格心理障碍,这也是校园暴力的原因之一。
(三)学校因素
长期以来,我国的学校教育一直偏重于应试教育。教师被沉重的教学任务以及升学率镇压,学生也被老师布置的作业或测试压得喘不过气来。师生之间长期处于一种紧张的关系中,很少有时间进行交流和沟通。一些学习上有困难的同学,由于他们学习不好,自然而然地被别人贴上“坏学生”或“差学生”的标签符号,时常受到别人的歧视。在这种情景下,这些所谓“坏孩子”、“差学生”从内心经常会产生不平衡的感觉。他们认为,老师和同学这样对待他们是不公平的,这样做伤害了他们的自尊心,也影响了他们的进取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已经逐步意识到依靠暴力方式教育孩子可能适得其反,教师对孩子的教育方式在改变,打骂体罚学生的行为逐渐变少。但在教育过程中,还是出现个别老师对部分学生采取暴力行为,即吓唬、讽刺、侮辱、不理睬、疏远、隔离等行为却不容忽视的问题。教师个体暴力行为对孩子自尊心、人格尊严的伤害比直接暴力殴打所产生的伤害影则更大。轻微可以导致孩子厌学,严重可能影响孩子的心理健康,进而极易成为校园暴力的施暴者。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有些教师因某些学生成绩不好或调皮而侮辱、挖苦讽刺学生,其实是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与人格尊严。《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教师法》在教师应履行的义务中规定,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可见,孩子的人格尊严是受法律保护的。
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会伤害学生的自尊心、自信心,挫伤其学习的积极性,严重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由此,其行为不仅受道德谴责,还应受法律制约。所以从行动上自觉不自觉地站到老师和同学的对立面,尤其在老师对他们进行批评时,行动上容易出现攻击性。校园里师生间的暴力行为的发生,即学生打老师的情节大多发生在学习好的与老师之间。此外,个别素质低下的老师对待学生不是以身作则,而是以打骂、讽刺、挖苦或体罚的形式替代教育,致使某些学生身心受到严重的伤害。在这种情形下,由于老师的打骂,极易引起学生的反击,校园暴力的发生也就在所难免了。
(四)社会因素
青少年学生生活在社会转轨的变化时期,市场经济带来的思想意识形态的变化,也使他们受到很多负面的影响。例如,越来越多的游戏场所,歌厅、舞厅和游戏机室影响着青少年的学习生活。有的学生为了满足玩游戏机的愿望,不顾一切地勒索低年级学生的钱财,如果得不到钱,就实施暴力行为。另外,带有暴力倾向的影视作品、书刊对青少年暴力行为的形成影响很大。
关于校园暴力的问题体现了我们法律的弊端:目前还没有一部关于保障校园安全的法律规范。对于一般性违法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但我们的法律对这种“小错不断、大错不犯、累死公安、愁死法院”的案件就显得很难有效管理。这也在警示我们的立法者看似缜密的法条背后有多少理论的漏洞,看似公证的判决却永远做不到主客观真正的统一,对小错案件打击不够难以制止;对大错案件一棍子打死缺少理性全面的分析,再加上司法腐败的存在,整个社会处在变却不稳的状态,这就会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面对愈演烈的校园暴力,在分析成因的同时还必须去考虑怎么解决,这是我们为培养国家人才建设所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也是解决实际问题的关键,更是我们研究校园暴力的最重要的意义。通过对校园暴力现象诱因的分析和探讨,我们应认真地从下述几方面思考如何来避免和减少校园暴力事件发生,真正地还给孩子一个安静而健康的学习环境。
四、应对校园暴力的法律处理机制
(1)加强学校教育和管理,加强青少年学生的心理知识教育和心理技能训练,提高其心理的容纳性和承受力。加强师德、师能及教师队伍的法律观念建设,提高教师素质。校园暴力经常发生的校园里,加强校园的教育管理显得尤其重要。首先应当创立一个优良的学习环境,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针对造成校园暴力的管理机制中出现的漏洞,应补充一些新的学校规章。在制定规定时,应是非奖惩分清,内容合理,应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使同学们清楚地意识到,这是做一个人最基本的准则,而且这些规定只要对自己的言行稍加注意就可做到。其次,在日常的教育中,除了进行必要的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教育外,还要加强对学生的思想道德健康教育,使学生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教育学生在遇到挫折或是打击时,学会容忍和谦让,学会勇敢地面对现实,克服由于挫折等其它可能因素而引发校园暴力的内在冲动行为。根据犯罪社会学的理论,青少年暴力行为是在社会中学习得来。青少年好学习,也好模仿,如果我们能保持校园和周边环境的安全,就会减少学生模仿学习暴力行为的机会,这是预防和控制校园暴力的有效途径。
(2)不断地强化家庭的教育职能。当今中国社会,已进入独生子女家庭时代。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心理和生理上的健康,直接影响着孩子的心理和生理的发展。所以,要号召、鼓励父母学习一些心理学和生物学方面的知识,使他们懂得父母的健康心理对孩子社会化进程的重要性,预防父母不健康的心理传染孩子。父母要懂得青少年青春期发育的规律,对孩子发育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生理、心理现象要及时给予正确引导,以免孩子出现一些反常现象。此外还要教授父母学习有关的青少年法律。通过学习,一方面,父母能依法认真地履行法律赋予其监护人的职责,保护孩子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当孩子遇到不法侵害时,父母能教育孩子运用法律,免遭受到不法侵害。还应注意的是,父母应尽力为孩子创造一个安宁、和谐和温暖的家庭环境,尤其是在孩子面前不能动武力,尽量避免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防止家庭暴力转化为校园暴力的实施者。
(3)提供一个健康、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强教育环境建设,为学生创造健康氛围。为了营造一个健康、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建立健全社会防范机制。社区的预防和控制机制应充分发挥公、检、法、司等部门的有机结合与统一协调,从预防犯罪和控制犯罪角度出发,关注困难群众,特别是他们的子女。另外,对那些生活在离异、单亲或贫困家庭的孩子要给予特别关爱、指导和援助,防止他们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还要建立一套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对社区里的学校、商场、各种娱乐场所、游戏厅等经常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社区环境的健康。
(4)加强立法,不断完善校园暴力的法律处理机制。从不断的司法实践中完善立法理论,用以指导实践、解决问题。在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发展中促进我国关于校园安全法律的进程。减少校园暴力行为的发生,作为受害者和实施者应当以正确的途径加以解决。作为校园暴力的施加者,真的希望能够三思而后行。因为在这个讲究诚实信用的时代,我们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切。当一个人用死亡也承担不起自己的行为的时候就会危害到自己最牵挂的家人。但愿一个有责任感的社会人不要在不应该的领域承担自己行为的责任。
(5)加强学校、家庭和社区之间的联系,共同构建良好的教育环境。种种校园暴力的发生虽然主要由于学校和社会管理的失误,但管理上之所以失误很大程度与缺乏有效的监督系统有关,比如:有些家长虽然不满于老师的体罚,但又害怕提出来,反而使孩子吃更大的亏,所以多半是敢怨不敢言,对学校管理上的失误也是得过且过;还有些家长在孩子受到不法之徒侵害的时候表现了极大的怯懦,与其达成妥协条件,以求一时之安宁。以上种做法归其原因在于大多数家长担心自己单枪匹马与之对抗反遭报复。这一不正常的心态与校园暴力形成了恶性循环。
校园暴力就是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规定,在校的中学生属于未满18周岁的公民,对于他们个体的不法行为,可以从轻处理或免于处罚。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有一般违法行的公民,如果不及时纠正,有可能发展成严重犯罪行为。因此,青少年学生要防微杜渐,不断从小加强道德修养,树立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纪守法,把自己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注释)
[1]魏平雄等,犯罪学教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5页
[2]蒋小燕,试分析新时期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及其防范措施[M],培训与研究[M]。湖北教育学院学报,1998,4第1页-第16页。
[参考文献]
[1]汪宇峰,校园暴力成因分析及教育对策[M]。当然青年研究,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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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吴锋,青少年犯罪与心理教育[M]2004,6,18
[6]翟宗悌,青少年团体治疗[M]。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第218期。
[7]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M]第14条至56条。
[8]吴鹏森,犯罪社会学[M],中国审计出版社,中国社会出版社,2001。
与学校对其他方面的管理相比,学校对校园暴力的管理更有可能涉及学生的隐私权、身体权和受教育权等。在美国,预防暴力的教育政策法规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校园暴力的发生,但是这些政策法规所引发的负面效应也逐渐显现。“学生得排队进校门,通过金属探测器、搜身、书包检查等重重关卡,还得出示证件,才能在指定的校区内活动。”吸取美国校园安全立法的教训,结合我国的实际,在立法中注意处理好学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关系,防患于未然,我国的校园安全立法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的利益。
一、美国校园安全立法中出现的两难问题
预防校园暴力和保护学生合法权利问题是美国公立学校的两难问题。随着各种预防校园暴力的法律、政策的实施,金属检测仪、带刺的铁丝网、武装的门卫和警察以及拿着警棒的学校领导成为美国学校的一道“风景”。在预防校园暴力的同时,学生的各种权利受到侵犯:学生的活动受到监视,隐私权被侵犯;搜查学生的身体、书包、上锁的衣柜等,导致学生的人身权受到侵害;以开除和停学等方式惩罚有暴力倾向的学生可能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在学校管理权和学生权利之间维持平衡相当不易,学校经常被指控在管理上做得太少了,或者太多了。美国校园安全立法中出现了两个不同的取向:
1.偏重于对学校管理权的保护
1980年新泽西T.L.O一案经过反复审理,最终在联邦最高法院以微弱的优势确认了对学校管理权的保护,成为具有经典意义的判例。案情经过如下:1980年,新泽西高中的一位教师发现两个女孩在洗手间抽烟,其中一位是高一的T.L.O.。因为抽烟违反校规,因此那位教师将两女生带到校长办公室。T.L.O.承认自己违反了校规,但矢口否认自己抽烟。于是校长助理搜查了她的手提包,在包中发现一包香烟和香烟的卷纸。根据经验,高中学生拥有这种卷纸,很可能用于吸食大麻。于是,这位助理彻底搜查了手提包,发现了少量的大麻、一支烟管、一些空塑料袋、一些一美元的账单、表明T.L.O.与大麻交易有关的两封信。T.L.O.认为,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详细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校长助理搜查她的手提包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是非法搜查行为,根据“违法证据排除原则”,证据无效。但最终联邦最高法院接受了“合理的怀疑标准”,认为搜查有效,确认学校的搜查合法,成为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例外。
“合理的怀疑标准”适用范围逐渐扩大,“针对某个群体的合理怀疑”也可以成为学校搜查的理由。Carthage学区Thompson一案就是如此。1996年,Carthage学区的一个学校接到报告,说有一位身份不明的学生带刀和枪进入学校。学校管理者立即搜查了学校所有的男生,让他们掏空了所有的口袋,并且使用了金属检测仪。在搜查过程中,Thompson被发现持有一个含有可卡因的火柴盒,于是被学校开除了。他母亲学校,宣称此开除是基于非法收集的证据。第八巡回法院支持了此次搜查,认为相对于校园中的武器威胁来说,此次搜查是“扫荡式的、但最小限度的打扰”,并非非法搜查。
2.偏重于对学生权利的保护
在学生权利保护方面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是1975年GOSS v.Lopez一案。在该案中,美国最高法院作出判决:学生在被停学或开除之前,有权利“被告知”这个处分并且有机会进行申辩。告知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告知的时间、内容和方式依赖于“对不同利益的适当调节”,法院要求通知学生和听取学生申辩应当尽可能在学生违纪或违法行为发生的同时。即使在某些紧急情况下,不经过告知和听取申辩就直接将学生停学或开除的做法也不被支持。
但是,随着保护未成年学生权利的要求和规定越来越多,学校管理权力受到限制。加拿大皇后大学的研究者发现,人权运动的高涨影响了对校园恶霸的打压,加拿大自从实施《权利自由》及《青少年犯罪条例》后,教师觉得管教学生的权力被削弱了,也较无立场为自己辩护。青少年对自身的权利及《青少年犯罪条例》知之甚详,教师在某些情况下不得不三思是否应插手,因为教师的权利不像学生权利那样受到那么多保护。有些教师表示:“不管我们用什么方法管理学生,多少都会触犯他们的权益,现在的孩子相当清楚这点。”这些孩子一遇到麻烦,他们的家长便随时准备学校和教师。在学生权利得到越来越多的保护的同时,学校的管理权力相对在削弱。
二、国际上平衡学校管理权和学生权利的尝试
1999年国际警察首脑协会出版了《对学校暴力的预防和反应指导》一书,对部分可能侵害学生权利的政策法规予以限定和指导,主要包括:
1.对错误怀疑的及时反应
当学校职员意识到对暴力威胁的怀疑是错误时,应及时做出反应,以保护受怀疑的个体免受人格诽谤和其他流言的攻击;另外,在调查中要尊重个人的权利和隐私。
2.合理的搜查和没收
搜查和没收学生财产必须遵守宪法第四修正案。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学校职员在对学生或学生财产进行搜查时应当遵循下面的要求:合理怀疑被搜查者违反了法律和校规,当时的信息、事实和环境足以让一个理智的人合理地推断出在搜查中会发现犯罪或违反校规的证据,搜查的广度与需要找到的证据相关,搜查打扰的程度与威胁的程度相对应。
3.停学和开除的程序
学校让学生停学或开除学生的程序和使用的标准要与当地、州、联邦的法律一致,保证听证会完整并且有正规的记录,保证判决者在听证会上的决定是基于充分而公平的证据和观点。
4.保护学生的隐私权
学校与司法机构一样,要保护学生档案资料的机密性。包括:青少年法庭听证会不对公众开放,不能或者出版青少年的姓名、照片,青少年法庭记录档案要保密,学生档案要保密等。
该书一方面确认了学校必须拥有的搜查、没收等管理权,另一方面又对这些权力的行使条件、范围和程序等做出明确的限定,其目的就是为了寻求学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平衡,以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
三、我国校园安全立法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建议
在我国现阶段,学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矛盾还没有表现出
特别的尖锐性。但是,随着校园安全立法对学校管理权的要求以及学生自我权利保护意识的增强,这对矛盾会越来越突出。
笔者曾对北京市朝阳区和丰台区7所普通初中的380名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问卷中设计了这样一道题:“有一天,学校得到通知,说有学生带匕首进学校,为了防止意外发生,学校要求搜查每个学生的书包。你认为学校这么做对吗?”
调查结果显示:有53.0%的学生认为“不对”,45.0%的学生认为“对”,还有2.0%的学生未置可否。
在选择“不对”的学生中,83.3%的学生认为“书包是我的隐私,学校不能侵犯我的隐私权”,70.9%的学生赞同“学校只是得到通知,又没有证据,不能随便翻学生书包”,32.5%的学生坚持“又不是我带匕首进校,凭什么检查我的书包”,22.7%的学生选择了“我书包里面有不想让老师看见的东西,所以不希望学校搜查学生书包”。
认为学校这么做是对的学生当中,81.9%的学生认为“为了学生安全,当然可以搜查书包”,40.4%的学生赞同“可能会搜出其他违反校规或者违法的东西”,9.9%的学生认为“无论什么时候学校都有权力搜查学生的书包”。
在总体样本中,约40.0%的学生选择了“隐私权”、37.6%的学生选择了“证据”作为对学校搜查书包行为说“不”的依据,说明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权利意识在增强。另一方面,总体样本中有37.0%的学生同意为了安全而进行的学校管理,说明学生对学校管理措施还是比较支持的。
如何协调学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关系,也是我国校园安全立法必须直面的问题。如果学校在管理上做得不够,则校园暴力会越来越严重,危害学生的身心健康;如果学校管理过度,则会导致对学生权利的侵犯,也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
(一)校园隐性人身伤害的成因分析研究分析的意义和价值
学校安全工作是全社会安全工作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青少年学生能否安全、健康地成长,关系到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幸福安宁和社会稳定。正因为这样,校园安全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保护好每一个孩子,使发生在他们身上的意外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已成为中小学教育和管理的重要内容。
纵观近年来频频发生的校园暴力事件和自杀事件,不可否认,多由校园隐性伤害造成。此伤害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人为的对身体和精神所造成的伤害,另一是因外在物质设施不当而引起的身体或精神伤害。这种伤害的后果往往是不堪设想的,偏偏它又总是潜伏在某个不为人知的角落里,一时半会儿并不显之于众,以致无法得到人们足够的重视。这也正是近年来隐性伤害所带来的极端事件如自杀现象和校园暴力现象不断浮现的一个重要原因。它往往对少年儿童脆弱的心灵造成无法估量的消极影响,有的甚至用一生的时间都无法弥补。
所以研究这种隐性伤害的成因,使原本并不凸显的东西呈现出来,以防患于未然,意义十分深远,我认为。
隐性伤害两种类型中,最严重的又是人为所造成的伤害,即校园情境中由于教育方法、管理方式、措施的不完善或学生群体的不良行为造成的身体和精神所产生的非直观性伤害,包括不当教育惩戒及教师的心理惩罚、学生间的肆意侮辱等。因此,本人研究分析的重点就在于深入探究造成这些伤害的原因、形式等,以引起社会、家长、学校及教育部门对隐性伤害给学生造成的危害的足够关注,并摸索出预防或应急方法,减少或降低由此产生的对学生所造成的身心伤害现象或程度,从而真正实现“爱护每一个孩子”的愿望。
我认为,校园隐性人身伤害的成因分析不仅是一个值得教育及心理学领域分析和探索的问题,更是一个值得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因为它是校园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本人认为对校园隐性人身伤害的成因分析的研究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和不可估量的价值。
(二)校园隐性人身伤害的成因分析研究的理论支持主要来自于如下方面:
1. 劳凯声教授关于少年儿童人身伤害的分类研究
2002 年,由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所劳凯声教授和中国少年儿童中心副主任孙云晓共同主持完成的“当代中国少年儿童人身伤害问题研究”课题,其中指出伤害可以根据不同的角度进行划分。如果以伤害的表现形式为标准,可以把伤害分为显性伤害和隐性伤害。显性伤害的表现和后果往往比较明显,一看就知,不会造成人们过多的争议和迷惑。而隐性伤害则是以一种比较隐秘的形式表现,大多表现出一种迟滞性、后发性、隐蔽性、潜伏性、长期性,要经过较长一段时间的潜移默化作用,或者同类加害行为重复发生的积累,受害人才会表现出身体或行为方面明显的伤害表征,往往不易被人察觉。但是,这并不表明伤害事实没有产生。
2.卡尔.罗杰斯的人际关系理论
卡尔.罗杰斯重视情感因素在教学中的地位和作用,罗杰斯认为,教师应该充分尊重学生,接受并认可每个学生都是具有自身价值的一个独立个体。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善于倾听学生的意见,重视学生的情感,欣赏并赞扬学生的优点,同时也宽容学生的缺点,维护学生的尊严与爱好,相信学生能自己做出选择和决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平等的、相互信赖的人际关系。
3.现代教育理念与理论。
现代教育理念认为,成功的教育者必须深入细致地了解并尊重学生的天然禀赋及个性特点,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格和自尊心,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才能使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有愉悦感、安全感、尊严感,学生的潜能、智力才能得到充分的发展。
现代教育理论认为:在教育现代化发展的今天,最先进的教育就是尊重和承认学生在智力、社会背景、情感及生理等等方面的差异。
二、校园隐性人身伤害的成因分析研究的思路、目标和具体内容
(一)校园隐性人身伤害的成因分析研究的思路
首先,把校园隐性人身伤害的成因研究的对象锁定为中学生。一是因为校园隐性人身伤害的成因主要来自中学,对中学生,尤其对初中生的日常行为习惯、心理及生理特点较为了解和关注;二是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布告,在世界大多数国家中,意外伤害是儿童青少年致伤致残的最主要原因,而在不同年龄的青少年中,又以15―19岁意外伤害的死亡率最高。
然后,对校园存在的隐性人身伤害事件或隐患进行调查,在获取充足的第一手材料的基础上,进行分类剖析,分析提炼出具有普遍性的造成隐性人身伤害的成因。
再后,针对不同成因实施不同的干预策略,寻找最有效的排除隐性伤害的办法。
最后,比较干预的效果,分析主次、得失,探求理论依据,形成可行性预防机制,建立一套集预警、监控、教育和危机干预于一体的反应机制。
(二)校园隐性人身伤害的成因分析研究的目标
1.通过对校园隐性伤害成因的探究,有效预防在校园情境中由于教育方法、管理方式、措施的不完善或失当等引起的学生隐性人身伤害或对学生人身安全的危险及威胁所造成的身心伤害;
2.通过探讨如何建立有效的干预或预防措施,形成有效的校园危机干预机制,减少校园隐性伤害的发生;
3.为校园(尤其是中学校园)安全管理机制的进一步优化,为排除校园的安全隐患,提供一份详实的调查报告或案例分析集;
4.填补目前本校和本地心理健康教育的不足,汇编案例分析集作为校本教材,引导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我区中学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校园隐性人身伤害的成因分析研究的具体内容
通过对学校教育方法、管理方式等存在的安全隐性伤害事件或存在的隐患进行调查、分析、干预、提炼,形成可行性干预机制。具体干预可从如下四个方面着手:1.树立一种新的安全管理工作理念,把学生心理健康问题作为校园重要的安全隐患来对待。2.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3.创建良好的校园文化,优化学校软环境。4.探寻、建立可行性干预机制和反应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