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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国廉租房制度建设的现状
现代的廉租房制度起源于20世纪初的欧美发达国家,许多欧美国家普遍选择了利用政府权力修建大量的住房来满足社会的需求。这些房屋都只向受助家庭收取占市场租金很小比例的房租。廉租房制度自此在这些国家和地区逐步形成,其后又逐渐发展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缩小住房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廉租房制度建设的雏形形成于20世纪末。1999年,国家建设部在总结上海、成都等试点城市经验的基础上颁布了《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但全国35个大中城市中,仅有少数大城市进入了建立廉租房制度的实际操作阶段,半数以上的省市还尚未建立明确的管理机构,尚未落实资金来源,也尚未建立最低收入居民家庭档案和申请、审批制度,很难满足最低收入家庭急需解决住房困难问题的需求。为加速各地廉租房制度的建设,2003年底,由建设部会同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于2004年3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同时废止了1999年颁布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新办法对旧办法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对实际操作进行了较为明确的指导;2005年,《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相继出台,在原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廉租房具体操作的一些细则。至此,中国廉租房制度的框架基本形成。从全国的统计数据来看,截至2006年,我国通过廉租房政策解决的住房困难户为547292户。另据有关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有95万户家庭获得廉租住房保障。2007年我国廉租房的投入资金中的财政投入为145亿,其中中央政府支出51亿,地方政府支出94亿(占了1998年到2006年总和的1.3倍)。尽管与当年的财政总支出49565.4亿元相比数额很小,但相对于过去8年间的投入而言,政府财政的投入力度在加大,投入金额也在增加,这说明廉租房制度的发展备受重视。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文件的要求,中央财政首次向中部、西部财政收入较为困难的地区支付专门用于廉租房制度建设的资金。2007年是我国廉租房制度建设步伐迈得最大的一年。2009年中央又加大了对财政困难地区廉租房制度建设的资金投入。2009年中央财政用于各地廉租房制度建设总的资金投入达到330亿元,这个数字也是2008年、2007年几倍甚至上十倍的增长。
二、我国廉租房制度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廉租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从已开展廉租房试点的城市来看,目前的资金来源渠道包括: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财政预算;直管公房出售或出租收入;社会捐赠等。但在实际运行中,由于前几年房改过程中,公房基本上都已经出售给了个人,能够用来出售的公房少之又少:而受我国经济水平和生活习惯的影响,社会捐赠廉租房资金也难有大的作为。因此,各地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入和财政拨款为主。然而,我国住房公积金增值普遍收益很少或不稳定,在提取风险准备金、支付管理费用后,所剩资金十分有限,难以支持廉租房制度建设。而对于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城市,财政实力也明显不足,无法提供足够的资金用于廉租房补贴(或建设)。因此,廉租房政策对于这些城市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而在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城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入尽管支撑着廉租房制度建设,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因此,与众多家庭急迫的廉租房需求来比,廉租资金的落实是目前廉租房进展缓慢的一个瓶颈。
2.廉租对象覆盖面过于狭窄。根据现行的规定,目前我国廉租房的分配对象主要是具有城镇户口的双困家庭,即享受低保同时人均居住面积低于某一标准的家庭,不少地方还制定了非常严格的申请标准,致使廉租房覆盖的人群十分狭窄。这种较为狭窄的范围规定,在廉租房制度建设的初期对社会的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从我国居民当前的居住情况看,这一保障范围无疑是过于狭窄的。另外,从目前社会弱势人群的定义所覆盖的范围来看,随着社会的转型,城市打工者、进城民工、城乡结合部土地被征收后的农民是一个不可忽略新的住房弱势群体。若不对他们的住房问题给以充分的重视,将给城市的和谐发展带来不良的影响。同时,我国廉租房制度中的房源大都来自于空置楼盘以及改造后的危旧房等,还有一些廉租房建在较为偏僻的地段,交通生活极为不便,使覆盖面大打折扣。
3.廉租房法律、法规建设的滞后。我国迄今尚还没有关于廉租房的有关法律、法规,只有原国家建设部颁布的于2004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2007年颁布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然而,这些都只是一些立法层次较低的办法、条例,难以在约束和监督方面有效发挥作用,尤其是《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尽管内容翔实,但其立法层次确实尚还有待于进一步提升。
4.旺盛的需求与短缺的房源供给。从有关规定来看, 廉租房的房源主要是依靠旧有的公房,但目前的现实情况却与当初设计的情况存有偏颇,房源的缺乏已经成为制约推广廉租房保障的一个瓶颈。而且隐形房地产租赁市场的存在也使得部分房屋非法进入房地产二级市场,造成廉租房的房源供给短缺,现实供给与迫切的需求之间存在有极大的矛盾。有的城市新建廉租房的数量仅是目前申请者住房需求数量的1%,甚至更低,远远不能满足目前的需求。从各地的实践来看,廉租房的供给主要由政府承担,企业并无直接的驱动力向廉租家庭提供住宅。另外,中介服务体系落后、社会缺乏公正意识、政策宣传不得力,也是影响廉租房供求矛盾加大的重要原因。同时,由于政策宣传也尚不够,使得一些拥有房源的房东,基于对廉租房保障政策的疑虑以及其他方面的担忧不愿意将房屋出租给廉租家庭。
5.地方政府建设廉租房的积极性不高。据业内专家分析,在许多地方房地产税费收入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部分。而建设廉租房,地方政府不仅得不到收益,反而要拿出土地,投入大量资金,使用大量人力、物力,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因而缺少积极性。据权威分析,廉租房与房价成反比关系,廉租房供给每增加5%,就会迫使房价下降3~4%,其导致的必然后果,便是影响当地的土地出让金收益和GDP 的增速,加之没有明确的问责机制,地方政府建设廉租房的积极性则会大大降低。目前廉租房的办事机构都是临时性的,挂靠在市、县的房管局,人员组成都是由其从房管局里抽借,人少事多,也没有财政下拨的工作经费。因此,导致廉租房建设不能长期有效地坚持下去。
三、促进我国廉租房制度建设的对策建议
1.切实提供城市廉租房政策实施的资金保障。首先,科学安排财政预算资金。解决“居者有其屋”的问题,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不可推卸的共同责任,因此,城市廉租房政策实施的资金来源主要应来自各级政府的财政投入。当前,《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廉租房保障资金的八种来源,但除了对土地出让金用于廉租房建设的比例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以外,其他几项来源的资金比例仍不明确,尤其是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资金比例关系不明确。因此,必须尽快出台与廉租房建设资金来源相配套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政投入的比例关系。其次,形成多元化投融资渠道。一是引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对参与廉租房建设和经营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给予财政补贴或对其投资者的收益减免所得税,以提高基金和投资者的收益水平,从而鼓励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投资建造或购买廉租房,再以低租金出租给低收入家庭。二是发行廉租房建设债券,以弥补廉租房建设资金的不足。三是实行证券化运作。我国廉租房一般只租不售,因而具有稳定的产权,廉租房作为政府福利项目,其收益尽管不高但具有很高的稳定性,这些都符合证券化资产的特点。在实际操作中,可采取直接将廉租房项目证券化或以廉租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由银行将该债权证券化两种方式。四是发行福利彩票模式。可从社会福利彩票所筹集的资金中提取适当比例,用于当前的廉租房建设,这既遵循了福利彩票基金无偿使用的原则,也有效地缓和了廉租房建设过程中资金紧缺的诟病问题。
2.积极拓宽城市廉租房的房屋来源。一是建议政府收购空置房作为廉租房。政府出资以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收购符合规定的空置住房,然后对其按廉租房标准进行重新设计并改造成适合最低收入家庭居住的廉租房。目前我国空置房的数量很大,这不仅不利于房地产开发商资金的回笼,而且给商业银行造成大量的不良资产。政府通过收购将空置房转化为廉租房,既可盘活空置住房资金,又可节省廉租房建设成本。二是鼓励开发商建设经营廉租房。可由政府以提供低息贷款的方法资助开发商建造廉租房;或者对于按照政府标准建设、经营廉租房的开发商,政府在地价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从而鼓励更多的开发商投入廉租房建设,增加廉租房的数量。三是强制开发商建设经营少量廉租房。可以在土地竞标时就明确要求每一个楼盘都必须建造一定比例的廉租房,强制开发商参与廉租房的建设与经营。四是动员房屋所有者自愿提供廉租房。政府应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如减免税收等措施,鼓励拥有符合廉租房条件的房屋业主提供廉租房。除给予一定的利益优惠外,政府还可以给予廉租房提供者其他一些名誉上的奖励。
3.建立健全廉租房政策实施的各项制度。一是规范准入机制。科学合理地确定最低收入标准并采取有效的收入审核管理办法,是落实住房保障政策的基本前提。不同地区应按照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划定廉租房准入标准,并根据当年房地产市场价格对不同层次的家庭收入线进行定量分类,确保准入标准科学,保障对象准确。二是完善退出机制。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可以提高资金利用率和廉租房制度的覆盖面,从而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体现最大程度和范围的社会公平。为此,每隔一段时间要对原保障对象进行重新认定,条件改善的退出廉租房,只有符合条件的方可继续享受廉租房政策。这样,可使不同收入水平的居民都能有与其收入水平相适应的住房,从而真正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三是健全奖惩机制。要加大奖励力度,对那些在廉租房政策实施中表现突出的地方政府及其官员、房地产企业及其他人士进行表彰,并给予相应的物质或精神奖励;对政策实施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要进行责任追究,严格推行官员问责制。四是强化监督机制。首先是权力机关的监督。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宪法及法律的规定对廉租房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监督。其次是行政机关的监督。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国家对廉租房政策运行进行监督,包括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等。最后是社会监督。如公众监督、舆论监督等。通过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环节,丰富监督领域,最终将廉租房政策实施的全过程置于公开、全面、系统的监督之中,从而不折不扣地将廉租房政策落到实处,真正解决城市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
4.建立和完善我国廉租房制度法律体系。首先,要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统一的廉租房保障法规。可从立法上规定廉租住房保障的对象、保障标准、保障水平、保障资金的来源、专门管理机构的建立,以及对骗取保障优惠行为的惩罚等。其次,完善住房保障的配套法规。住房保障涉及的内容很广,需要配套法规的支持。一是应修订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法规,明确“保障房”这一产权类别,并对其具体含义、管理内容做出规定。二是制定关于住房保障基金的管理规定,明确并保障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并就其管理机构、管理职责、运行与增值处理、监管工作等分别做出规定。第三,建立缜密与严厉的惩治措施,真正让有困难者得到补贴,骗取保障者得到相应的惩罚。
5.建立长效机制,立法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应将廉租房办事机构设为政府下属的正式常设机构。廉租房的建设需要做大量的后续管理工作,才能保证这项政策的连续性和有效性,为建立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长效机制,政府应将其作为一个下属正式常设机构纳人管理。建立一支精干、高效、廉洁的专管队伍和一个科学实用的管理办法。并立法规定各级政府的责任。作为政府,应通过政策引导和舆论宣传,帮助居民建立正确的、科学的住房理念。如住房消费要与家庭经济实力相适应,不要盲目攀比、过度消费;要求新闻媒体不要过分炒作,制造紧张局势,无形中抬高房价等。另外,尽最大的努力去建设廉租房,解决住房困难的家庭需求,更应引导和鼓励居民住房消费观念多元化。
关键词:廉租房 制度建设 难点 问题
中图分类号:F293.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8-275-01
在今年的“两会”议题中,关于房价的争论和解决方法依旧是代表们讨论的焦点问题之一。在本次“两会”中,有代表提议不仅政府要大力推广廉租房建设,企业也可以成为廉租房供给的主体之一。政府可通过土地、税收等政策鼓励用工量大的企业和其他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建设大学生公寓、农民工集体宿舍等多种方式增加廉租房的供给。由此可见,大力推广廉租房建设,已经成为政府和公众的共识。
事实上,国家对公租房廉价房的重视已经不止10年了。廉租房是一个不同于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概念,所谓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作为社会保障住房之一,廉租房政策在落实过程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早在1998年住房商品化改革之时,国务院曾经下文要求各级政府尽快建立起以经济适用房为主和租售并举的住房供应体系。但廉租房制度建设由于责任不清、资金来源缺乏等问题一直没有实质进展。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廉租房建设无益于财政和政绩。特别是在土地出让招标拍卖的今天,廉租房建设会减少土地出让金收入,该收入在某些经济落后地区政府的财政收入中,甚至占了一半以上。对于房地产开发商而言,由于无利可图,故反应冷淡。2006年,在商品价格飞涨,经济适用房建设制度被广为质疑的背景下,要求加强廉租房建设的呼声越来越高。该年国务院颁布条例要求地方政府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部分按一定比例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并为参与廉租房建设的开发商提供银行信贷便利。从目前的实践来看,现有的廉租房数量未能覆盖所有符合标准人群。由于标准过低,大量被排斥在租住标准之外的人群仍然无力购买住房。在此次楼市调控中,三部委联合发通知,在廉租房的准入、管理和监督三个方面细化标准,使廉租房政策更加明确。
国家出资建设保障房的重要初衷是保障住房弱势群体的居住问题,实现“居者有其屋”,同时,也希望藉此政策缓解商品房房价过快上涨的问题。据估计,廉租房的供给每增加5%,就会迫使房价下降3%~4%。可以看出,廉租房的大量推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抑制目前商品房房价的上涨速度,这也是一个责任政府的首善之举。但是,在此也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廉租房的建设并不能解决现存在于商品房市场上的所有问题。
首先,从廉租房的需求角度分析,租赁只能解决居民的暂时性居住需求,却不能有效解决居民对住房的长期性购置需求。在国人的心目中,拥有自有房产所带来的幸福感是租房所远远无法比及的,廉租房的大量建设只能解决“居者有其屋”的居住问题,却不能满足人们“居者有其房”的购置性需求。廉住房建设必须结合不同国家的经济环境和人文心理、历史渊源来考量。纵观我国现在存在的房价过快上涨的主要原因,不在于我国现有的房屋租赁市场欠发达,更不是由于可提供的租赁房数量过少造成的,而是在于国人对于购置性住房的需求过度旺盛。让我们来看一组数据,在西方发达国家,租赁房屋的居民比例远超过了拥有自有住房的居民比例。据统计,美国、瑞士、瑞典等国的租房比例大概在40%~65%,瑞士的这一比例则高达65%。西方人的租房比例如此之高,难道仅仅是因为西方人买不起房吗?事实上,虽然许多外国人也买不起房,但租房并不会因此减少他们的幸福感,反而会让他们的生活更加自由灵活,学习和事业发展的机会更多。在西方人的价值观中,自有房产并不是构成幸福指数的最重要指标,西方人不愿意在经济基础尚未稳定时,倾注大量的财富投入到买房中,更不希望被约束在一个地方,而是宁愿选择不断地搬家和租房。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拥有自有房产的国人不断趋于年轻化。并不是中国人比西方人更有经济实力买房,而是因为在国人的心目中,自有房产所带来的安全感可以给予居民最高的幸福感。,有人戏称房价高涨的重要原因是“丈母娘在推动房地产经济”。虽然,这样的说法并不可取,但却从侧面反映出国人对购置性住房的需求是多么的迫切,买房等于结婚,买房等于稳定,类似的观念在短期内不可能得到根本性扭转,每一对年轻夫妇的背后都有着一对甚至两对节俭、勤劳的父母在将其一生的积蓄用于给子女购房。因此廉租房的大量建设并不能有效缓解商品房的超量购置需求,因而也就无法有效抑制商品房价格的过快上涨。另一个明显的问题在于,对于那些既没有足够经济能力购置商品房,也超过了廉租房申请门槛的城市“夹心层”来说,这部分人群的数量不可小觑,未来的廉租房并不能解决这部分人群的住房需求。
其次,从廉租房的供给角度分析,廉租房的主要供给主体是政府。姑且不论政府建设廉租房的效率如何,但就政府如何甄别合适的廉租房申请人选问题就是一个明显的灰色地带。目前廉租房问题的最大困难并不在于国家的政策和建设,而是在实施和执行上。有好的政策,却很难有好的执行。在甄别最合适的申请人方面,茅于轼建议廉租房不设厕所以防止有钱人购买,此观点虽然在互联网上激起千层浪,但却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甄选适当申请人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极易发生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使得那些真正需要廉租房的低收入群体却游离在廉租房受益群体之外。更重要的是廉租房具有准公共物品性质,由政府来提供本无可厚非,但是,在没有利益动机的前提下,如何保证廉租房的房屋建设质量、如何解决廉租房的物业管理问题和修缮问题,都将成为政府必须考虑的问题。另一个严峻的问题是在土地供给日趋紧张的今天,用于廉租房建设的土地增多,势必会对商品房用地形成竞争和挑战,从而进一步推高土地的价格,并间接推高商品房价格。
综上所述,廉租房作为政府解决低收入人群住房问题的措施可以保障部分低收入群体的暂时性住房需求,但要从根本上解决商品房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仅仅依靠发展廉租房问题还是不够的。
[关键词] 廉租房 问题 对策
一、引言
廉租房是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从1998年国务院23号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第一次明确提出“廉租房”的概念起,到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强调“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支持力度”,我国的廉租房建设已经经历了十载春秋。然而,截至2007年11月底,我国尚有900多万户廉租房缺口。“没钱建”、“不愿建”一直是制约我国廉租房建设的“老大难”问题。
二、廉租房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分析
1.地方政府缺位。廉租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制度是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社会管理者,地方政府部门在廉租房建设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实施廉租房制度,地方政府不仅要牺牲土地出让收入,更需要拿出资金投资建房。据权威分析,廉租房与房价成反比关系,廉租房供给每增加5%,就会迫使房价下降3%~4%。其后果必然影响当地的土地出让金收益和GDP增长速度,加之没有明确的问责机制,地方政府严重缺乏建设廉租房的积极性。
2.房源供给短缺。目前,我国的廉租房源主要来自:腾退的原有公房;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现有公房;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购置的廉租房;社会捐赠;其他渠道筹集的房源。然而,目前我国城市中的公有住房多数已在住房改革过程中出售给了个人,能够腾退的并不多。政府和单位兴建或购置的廉租住房受到资金制约,社会捐赠房源的数量也很有限。至于其他渠道的廉租房主要是租用的社会房源,随着旧城改造速度加快,符合廉租标准的住房往往被划入拆迁范围之内,这部分房源的数量在持续减少。房源的缺乏己经成为制约我国廉租房制度发展的一个瓶颈。
3.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我国廉租房资金来源主要有: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财政预算拨款、直管公房的销售和出租收入、福利彩票销售收入和社会捐赠等。其中,财政拨款是我国廉租房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渠道,政府压力较大,经济欠发达地区更是能力有限,无法提供充足的资金补贴廉租房的发展。住房公积金运作效率低下,增值收益普遍较低。其他资金渠道也同样面临资金数量有限,不足以支持廉租房建设的困境。发展资金的压力是我国廉租房制度发展的又一瓶颈。
4.运作管理不完善。(1)准入、退出管理不到位。首先,廉租房的申报、审核、公示制度不健全;其次,难以对廉租家庭收入变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再次,让廉租户腾退住房存在现实困难。(2)保障范围过于狭窄。廉租房的分配对象主要是具有城市户口的双困难户家庭,即满足低保条件同时人均居住面积低于某一标准的家庭。许多地方政府的政策并未将城市流动性低收入人群住房问题纳入政策范围。(3)监督管理存在漏洞。对廉租房使用状况监管力度不够, 尤其对配租家庭违反廉租房政策、改变廉租房使用性质, 将廉租房转租、转让或者闲置等行为的制约措施滞后。
三、完善我国现行廉租房制度的对策
1.明确地方政府职责。(1)提高地方政府对廉租房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落实目标责任制,明确责任部门,增强部门的责任意识,将廉租房建设纳入对地方政府的考核中。(2)根据中央精神制定具体的做法和政策。建立专门的廉租房办公室承担廉租房的后期管理工作,负责廉租房的经租、物业、维修等工作;落实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财政编制。
2.保证房源供给。(1)收购空置的存量住房。我国目前空置房的数量很大,若政府出资以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收购符合规定的空置住房,既可盘活空置住房资金,又可省去兴建廉租住房所带来的各种成本。(2)新建廉租房。除了政府,可以考虑将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纳入到廉租房建设中来。运用BOT、PPP等模式,既发挥私人部门在公共品建设中的作用,又可减轻地方政府负担,实现双赢。(3)鼓励个人、社会捐赠。如对住在各单位公房中的最低收入者实行由各单位负责减免或补贴房租、房地产公司按开发量的20%上缴平价房源、利用“差价换房”置换出空余公房等。
3.拓宽廉租房融资渠道。(1)各地政府应根据年度建设目标,明确规定每年用于廉租房建设和租金补贴的财政预算资金、土地收益比例、公积金增值收益,从制度上保障每年用于廉租房建设的资金。(2)在财政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政府可以给予适当的政策优惠或贷款担保,鼓励房地产商积极参与到廉租房的开发中来。(3)可以考虑建立廉租房建设专项资金, 如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住房债券的留存资金、按商品房建筑面积提取的廉租房基金,以及发行住房福利彩票等。
4.完善廉租房运作管理机制。(1)建立严格的准入、退出机制。对不同层次的家庭收入线进行定量分类,加快建立以个人消费信贷、资信评估等信用制度为主的社会信用体系。通过信用信息数据的采集、查询等,进行定期检查、动态管理。(2)适当扩大廉租房覆盖范围。根据地方政府情况,将城市流动性低收入人群纳入政策保障范围。对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又没有能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居民,可以推出“租赁型经济适用房”,给予相应财政补贴,鼓励其自置住房或租房。(3)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廉租房管理监督机构、个人信用制度与个人收入申报机制, 大力推行廉租房管理运营信息披露制度, 鼓励全体社会公众及媒体参与政策监督, 促使廉租房制度公平、公正、公开地全面推广。
参考文献:
而从1998年至今,各地廉租房建设一直如蜗牛般爬行,各城市新提供的廉租房占住户总数不到1%,截至2006年底,全国尚有145个城市未建廉租制度。建设部要求,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市、县,要在2007年底前建立。“一旦全国所有城市都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相信它一定会惠及到更多的特困户。”中国保险报评论主笔童大焕对《新世纪》周刊表示了他对此的期望。
廉租房定位有悖初衷
不过一旦开始大规模建设廉租房,其覆盖标准必须第一时间摆在桌面上讨论。
一直以来,廉租房目标群体可不是所有住房困难的家庭,而只对城市低保家庭开放。“廉租就是要给财力还不足以购房的群体提供价格低廉的住房,目前各地政策中的惠及群体都太小,仅限定于低保的家庭,这也失去了建造廉租房的初衷。”童大焕对《新世纪》周刊说。
一直以来,我国的廉租住房制度是针对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实施的一种社会救助,长期纳入民政部门的“低保体系”中,显然此前的这种定位很难与今后廉租房的发展相匹配。而且,这一定位也使政府在廉租房的配给问题上出现了长久的困惑,出现了许多意想不到的情况。
一些城市政府花巨资兴建的廉租房小区竟出现了鲜有住户入住的怪异现象。西安市唯一的廉租房小区――明德门廉租房小区,盖好6年,齐齐整整的6幢住宅楼就有5幢没有人居住,仅在2004年搬进50余户危房拆迁家庭,而每年政府还要花数十万元进行管理和维护。原因是这些廉租房显然粥少僧多,不知道到底应该分给哪些低保家庭。这其中当然也有政府不作为的因素在里面,但政府对该怎样分配也很困惑。而北京唯一的廉租房小区――广渠门北里廉租房小区,也因定位不清,长期经受闲置状况明显、退房机制缺失等问题的困扰。在那里,全部安置的是伤残优抚、劳模家庭。应该为“城市贫民”打造的廉租房小区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安抚伤残革命军人及劳模的特殊养老院。再者,这一定位也与现实情况存在冲突,我国的住房现状是,绝大多数最低收入者已经有房可住,而且插花般地分散住在许多小区和楼房中,是否有必要把他们集中搬迁到廉租房去呢?
“看来仅凭借身份的甄别,将廉租房当作一种福利显然有失公平,应该以收入为甄选标准,收入位于城市平均收入之下的人群都应该有资格申请廉租房。”童大焕对《新世纪》周刊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他说,廉租房是目前用最有限资源最大限度地来满足人们居住需求的一种方式,因此没有必要建那么大,据说廉租房还有80多平方米的三居,今后应该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廉租房本身就是一些生活无法保障的城市居民的暂时居所,不可能住一辈子,待到收入提高之后人们就会主动搬离的,这才是原汁原味的廉租房,现在由于多层原因,廉租房已经变味了。
城市新移民应否获益
说到这里,一个绕不开的话题就是城市新移民是否应该纳入廉租房分配体系。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这一群体正在日益壮大,而城市居民大多有房,只是大小和好坏之分,真正没房可住需要租房的正是这些新移民。但按照现有规定,绝大多数外地在京务工人员不在廉租房政策受惠对象范围内,因为“申请廉租房的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虽然一直在酝酿,但目前中国的户籍制度改革一直没有下文,受此影响,广大的城市移民只好暂时徘徊在城市福利体系之外,还只能长期为城市的税收和房地产做出更多贡献,这显然很不公平。”童大焕说。“目前全国还没有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住房档案信息系统。”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科研部部长文林峰表示,收入征信系统和住房档案的建立,是推进流动人口住房保障的基础,显见目前条件还不具备。
其实,政府也希望在廉租房的入住资格人群问题上破局。近日,来自北京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的信息显示,今年北京市将把廉租房照顾对象扩大到拆迁户、劳模以及目前住房有困难的国企员工、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群体、新参加工作的国家公务员等。
“拆迁户无房可住或买不起房主要原因是因为开发商给予的拆迁补助不合理,这一问题应该在政府与开发商之间得到有效解决,用廉租房解决这一问题,就等于用一个不公平解决另一个不公平,对于特困户只能带来更大的不公平。”童大焕很反对这样做。
国企员工、新参加工作的国家公务员入住廉租房?“他们的收入远远高于城市平均收入水平,而且他们一面享受着国家的住房补贴,一面占用特困户的廉租房显然不合理。再者,‘近水楼台先得月’,他们的进入很容易导致像经济适用房出现的诸多腐败问题,带来新的社会不公平问题。”童大焕对此亦很担忧。
申请廉租房要多长时间能够批下来
一般情况下,廉租房从开始申请到最后审批至少需要一到两个月的时间。廉租房是国家和当地政府为了解决城市中低经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建的普通住宅,有社会公共福利和住房社会保障性质。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廉租住房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2、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
3、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4、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须提供原件);
5、低保和优抚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或优抚证明;
6、原住房拆迁的家庭须提供拆迁补偿协议;
7、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公租房和廉租房的区别有哪些
1、定义不同。公租房是由政府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而廉租房则为解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问题所提供的政策性住房。
2、供应对象不同。公租房面向的群体为本市中等偏下人群,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而廉租房则针对的是本市常住户口且住房困难的低收入人群。
3、运作方式不同。公租房由政府出资,符合条件的人群可以申请入住,但不得转租、转让、赠与等。廉租房则有两种保障形式,一种是低租金承租,另外一种是以租金补贴形式发放给住房困难户。
4、申请条件不同。公租房相对要宽松很多,一般只要收入和住房面积达到标准就可以申请了,外来务工人员也可以申请。但是廉租房一般都是向本市极低收入且住房困难人群提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