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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最新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一切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用定义如下:
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功效成分:指保健食品中产生保健作用的组分。
食品标识:即通常所说的食品标签,包括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说明物。借以显示或说明食品的特征、作用、保存条件与期限、食用人群与食用方法,以及其它有关信息。
最小销售包装:指销售过程中,以最小交货单元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包装。主要展示版面:指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在包装标签上最容易看到或展示面积最大的表面,一般的食品销售包装至少有一个表面可用作主要展示版面。
信息版面:是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包装表面。如果因包装设计原因,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信息版面不能满足标签标示的要求(如折叠的包装袋,时,则信息版面可选择右侧版面右侧的下一个版面。
保健食品专用名称:表明保健食品的主要原料、产品物理形态、食品属性的名称。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用于表明保健食品主要作用的名称部分。
保健作用声明短语:以短语形式,对保健作用的简单介绍或描述。
第四条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所有标识内容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适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必须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应科学、通俗易懂,不得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
应与产品的质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误导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的相似或相同。
不得以虚假、夸张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动用。
第五条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标示方式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保健食品标识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所附的产品说明书应置于产品外包装内。
各项标识内容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标示于相应的版面内,当有一个信息版面不够时,可标于第二个信息版面
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文字、图形、符号必须清晰、醒目、直观,易于辨认和识读。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文字、图形、符号必须牢固、持久,不得在流通和食用过程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
必须以规范的汉字为主要文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须与汉字内容有直接的对应关系,并书写正确。所使用的汉语拼音或外国文字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计量单位必须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第六条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必须标示本《办法》附件1(参见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标识内容及其标识要求)所规定的各项内容,其标示方式必须符合本《办法》附件1所规定的相应要求。
我国保健食品监管制度的发展沿革
1保健食品监管机构、监管职能的演变
依据《食品卫生法》规定,由卫生部门对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食品的产品及说明书进行审查批准,并制定卫生标准和生产经营管理办法[5]。1996年《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出台,明确了保健食品的审批、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制度[6]。2003年国务院将食品、药品重点列出,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产品审批职能由卫生部划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7]。2008年,为实现监管职能的有机统一,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新划归卫生部隶属,至今,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职能由卫生部隶属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8]。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管,2011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食品许可司更名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明确承担保健食品许可管理、审批等工作[9],同年组建了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设立了保健食品技术规范专门委员会和保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门委员会[10],以充分发挥专家在保健食品监管工作中的作用。我国保健食品监管机构、监管职能的改革变化见表1。
2法律法规与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
从《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到《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食品安全法》和《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送审稿)》,我国保健食品监管的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并基本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框架体系[11-12]。1995年,《食品卫生法》首次明确将保健食品纳入管理范畴,保健食品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1996年,《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出台,对保健食品的审批、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监督管理等给予明确规定。随后,针对保健食品的功能学评价、评价程序、检验方法和产品标识等开展了一系列相关规定的制定工作,1998年颁布了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和良好生产规范等国家标准。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密集和实施,为保健食品法制建设奠定了重要基础。2005年,针对保健食品行业存在的问题,国家严把保健食品准入关,强化保健食品的审批,将保健食品改革为注册管理制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仅出台了《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还加强了保健食品的广告审查,颁布了保健食品命名、产品现场核查、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等一系列部门规章,保障了注册制度的顺利实施。2009年,依据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为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了对保健食品功能性和安全性等技术的规范要求,对再注册技术审评要点、产品技术要求规范、注册申报资料项目要求补充等出台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了《保健食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规范和强化专家学者的职能。2011年在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方面配套了复核检验管理办法、复核检验规范、注册检验机构遴选管理办法和规范等[13]。经过十多年的法制建设,我国保健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架构已基本建成,主要的法律法规文件见表2。
3保健食品允许申报功能的变化
保健食品法律法规的演变带来了监管内容上的一系列变化,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保健食品允许申报功能以及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变化。保健食品按功能分为两类,一类是以调节人体机能为目的的功能类产品,另一类是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营养素补充剂类产品。自保健食品审批工作开展以来,审批的保健食品功能经历了不断的变化。1996年,依据卫生部《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和检验方法》的规定,保健食品可申报的功能为免疫调节、延缓衰老等12项[17],1997年增加了调节血糖、改善胃肠道功能、改善睡眠等12项功能,使保健食品可申报功能扩大到24项。另外,在“营养补充剂”中纳入了强化维生素、矿物质和微量元素三种食品[18]。2000年,因改善和抑制肿瘤类保健食品作用机制不明被取消[19],保健食品功能调整为22项,2003年进一步调整规范了其中的14项功能名称,对2项功能名称分解为8项,减去了抗突变1项功能[20],至此可申报功能调整为27项。2005年依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保健食品允许申报新功能[1]。2011-2012年,为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又进一步对保健食品功能范围的调整进行了多次的征求意见,拟将涉及胃肠道功能的4项合并为1项,涉及改善面部皮肤代谢功能的3项合并为1项,同时取消功能定位不够准确、声称科学性不强、易与疾病治疗相混淆和易误导消费者的功能、取消缺乏客观指标评价、缺乏社会需求的4项功能[21],使保健食品的功能从27项压缩为18项。我国保健食品的功能申报变化见表3。
4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调整
保健食品实行批准文号的身份管理制度,即保健食品企业必须为产品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监管部门核准颁发批准证书,获得相应的批准文号。批准文号是保健食品的合法证明,每个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只对应一个产品。受国家机构改革的影响,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在2003年7月前由卫生部核发,2003年7月至2008年10月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2008年10月后由卫生部隶属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我国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按国产保健食品和进口保健食品分别核发。2003年7月8日前,国产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形式为:卫食健字+(年份)+第***号,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形式为:卫食健进字+(年份)+第***号。2003年7月9日,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形式作了改变,国产保健食品为:国食健字G+4位年份号+4位顺序号,进口保健食品为:国食健字J+4位年份号+4位顺序号。另外,值得关注的是,2005年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了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5年,打破了保健食品的注册终身制。由于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前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未载明有效期,依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原则,2005年7月1日以前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不受现行批准证书5年有效期的约束[22],而是在监管中以清理换证方式解决。我国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相关调整情况见表4。
保健食品监管制度建设的思考
通过对保健食品监管制度建设历程的分析可见,近年来我国在保健食品监管的法制基础建设方面加大了力度,尤其是2005年注册管理制度的改革,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在保健食品安全监管方面一系列规章的建设,使保健食品的监管制度系统基本形成,而且具有按品种监管的特性,避免了多头监管的情况。与分段监管模式下易出问题相比,保健食品按品种监管已经体现出了监管机构、法制基础建设的优势。但是,受经济利益驱使,保健食品问题依然未能被有效遏制,保健食品的监管仍存在薄弱盲区[23-24],如伪劣原料、非法添加和广告宣传问题等[25]。基于此,提出2点建议。
1进一步加强标准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保健食品已基本实现有法可依局面,但在注册准入环节出台的规章文件占整个行业的70%,而生产和流通环节却分别只占12%和18%,保健食品在后期监管环节仍应加大力度[26]。另外,保健食品的标准体系还未形成,给检测产品带来一定困难。因此,监管部门应尽快推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制定相应的保健食品安全标准,构建保健食品标准体系,不断完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27]。
三者的定义
普通(一般)食品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STAN11985对一般食品的定义是:供人类食用的,不论是加工的、半加工的或未加工的任何物质,包括饮料、胶姆糖,以及在食品制造、调制或处理过程中使用的任何物质,但不包括化妆品、烟草或只作药物用的物质。国家标准GB/T15901-1994《食品工业基本术语》则将一般食品定义为可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物质,包括加工食品、半成品和未加工食品,不包括烟草或只作药品用的物质。此外,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定义进行了规范: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保健食品 1996年6月1日实施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6号)规定:保健食品系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GB16740-19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将保健(功能)食品定义为: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功能,适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而2005年7月1日实施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对保健食品定义: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在欧美各国,保健食品被称为“营养补充品”“健康食品(health food)”,在日本则被称为“功能食品”。
药品 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药品有严格定义:药品,是指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普通食品与保健食品的区别
普通食品仅能提供人体生存必需的基本物质(营养和能量),具有特定的色、香、味、形,无特定的食用人群限制,对食用量一般不规定,其标签不得标示保健功能。保健食品需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部)进行产品审批,其生产企业需经省级以上食药监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未经审批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
普通食品无需进行产品品种审批,其生产企业需经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码如“×食监字”,生产含有新资源食品的企业由国家卫生部核发卫生许可证,许可证号码为“卫新食字”。卫生部于2002年《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公布《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在此名单当中的物品,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又于2010年《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卫办监督发〔2010〕65号),名单中的菌种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保健食品作为食品的一个种类,既可以是普通食品的形态,也可以使用片剂、胶囊等特殊剂型,除具有食品的一般功能外,还含有一定量的生理活性物质(多经提取、分离、浓缩或人为添加),能调节人体的功能而具有特定的功能和特定的食用人群,对食用量有一定规定,标签及说明书可以标示保健功能。2010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组建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并分设安全风险评估和技术规范两个专门委员会。
保健食品与药品的主要区别
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可以标识保健功能,不能以治疗为目的,对人体不可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可以长期使用,经口摄入。在药店和超市均可销售。保健食品及其说明书实行审批制度,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批准文号,准许使用保健食品标志。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志、保健功能、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含量、主要原料、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及适宜的用量、产品规格、生产企业、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方法、注意事项等。注意事项中明确“本品不能代替药物”。若为营养补充剂,还需明确“不宜超过推荐量或与同类营养素补充剂同时食用”。
关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若是在1996~2003年间经卫生部批准的:
国产的为卫食健字(年份)第XXX号;
进口的为卫食健进字(年份)第XXX号。
若是2004年及以后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
国产的为国食健字G+4位批准年份与4位产品顺序号;
进口的为国食健字J+批准年份与产品序号。
保健品都有如左下图的俗称蓝帽子的标识。
药 品已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经营的药品,不得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药品都有明确的适应证或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可由肌肉注射、静脉注射、皮肤吸收、口服等,可以有一定不良反应,有规定的使用期限,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标识有药品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Z、S、J)+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J代表进口药品分包装。
新资源食品就是一个新鲜名词,面对种类繁多的新资源食品,不少消费者感到很陌生,有的则一知半解,认为其就是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从而走入消费误区。那么,究竟新资源食品与保健食品有何区别?其安全性如何?在选购和食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何为新资源食品?
根据卫生部颁布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新资源食品是指“在我国无食用习惯且符合食品基本属性的食品原料”。它主要包括以下四类:(1)以前我国居民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2)从以前我国居民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出来的食品原料,包括从动植物中分离、提取出来的对人体有一定作用的成分;(3)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4)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食物原有成分或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等。
专家指出,虽然对新资源食品不少消费者感到很陌生,但实际上它与人们的日常生活习习相关,早已成为人类食品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在人类膳食结构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人们炒菜时由转基因大豆、玉米加工而成的食用油,使用仙人掌、芦荟、全蝎做成的各种菜品,奶制品中添加的双歧杆菌、嗜酸乳杆菌,有些食品中添加的植物甾醇、糖醇、氨基酸、螺旋藻、低聚木糖、透明质酸钠、叶黄素酯、L-阿拉伯糖、短梗五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等等,都属于新资源食品范畴。据悉,目前卫生部已经审查批准了300多个新资源食品。
新资源食品不同于保健食品
由于新资源食品是一个尚未被人们熟知的食品新名词,且近年来有些商家在营销中大肆宣扬其具有多种保健功能,致使不少消费者认为其就是保健食品,在日常生活中往往将其与保健食品联系在一起,从而容易步入消费误区。
的确,有的保健食品是以新资源食品为原料加工而来的,但新资源食品并不等同于保健食品。根据有关规定,保健食品是指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而新资源食品通俗地讲是指用新的资源原料制成的、人们以前无食用习惯的食品。
保健食品与新资源食品最大的区别在于,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而且在产品标签上必须明确标注具有哪些保健功能;而根据《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新资源食品,不得宣称或者暗示其具有疗效及特定保健功能。此外,新资源食品和保健食品的适用人群不同,前者适用于普通人群,而后者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
新资源食品的安全性
新资源食品虽然是食品的一类,但它与传统食品相比,又有许多独特之处,尤其是批准上市前“在我国无食用习惯”,因而其安全性显得非常重要。为此,《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新资源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标准的规定,对人体不得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根据要求,在我国新资源食品必须要经过严格评估,通过国家卫生部的审核批准,确认对人体健康无害后才能进入市场;对于未经批准并公布作为新资源食品的,不得作为食品或者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和使用。
我国对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采用国际通用的、具有很高公认度的危险性评估和实质等同原则;在评估内容方面,不仅包括新资源食品申报时对技术资料和生产现场进行审查,还包括了产品上市后对人群食用安全性进行再评价。在评估专家方面,卫生部组织食品卫生、毒理、营养、微生物、工艺和化学等领域的专家组成评估委员会,负责新资源食品安全性的评价工作,从而保证了评价结果的客观性、科学性。
同时,对于审核批准的新资源食品,卫生部还要将其名单向社会进行公告。根据不同新资源食品的特点,公告内容一般包括名称、种属、来源、生物学特征、采用工艺、主要成分、食用部位、使用量、使用范围、食用人群、禁忌人群、食用量和质量标准等内容,对微生物类同时要求公告菌株号。由于新资源食品并非一成不变,卫生部还将根据上市后的具体使用情况,把能够视为普通食品的新资源食品划入普通食品之列进行管理。因此,通过评估和审批的新资源食品,只要在生产加工和运输过程中不出现问题,其安全性是有保保证的。
如何正确选用新资源食品
由于新资源食品属于特殊食品,其种属复杂,来源广泛,生物学特征各异,消费者在选用时,要特别注意查看新资源食品的标签标示,看其是否与卫生部的公告内容相一致;对食品产品中含有新资源食品的,看其产品标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从而正确掌握食用部位、使用范围、使用量、食宜人群、禁忌人群等,以免对自身健康造成危害。
例如,芦荟虽然被列入新资源食品名单,但其种类繁多,已知的有300多种,其中大部分为观赏芦荟不能食用和药用,能食用的芦荟只有包括库拉索芦荟(俗称美国芦荟)、斑纹芦荟(又名中国芦荟)、上农大叶芦荟等几种。其中库拉索芦荟是目前应用最广泛的品种,它含有丰富的凝胶,可加工提取芦荟原汁、浓缩汁、芦荟结晶粉,它的鲜叶也可直接食用。食用芦荟时可选用芦荟的新鲜叶肉部分,为了安全起见,应把芦荟表皮去除。但如果不能正确分辨芦荟的品种,就不能贸然食用,因为有些芦荟是含有毒性的,误食后可能引起中毒反应甚至危及生命安全。
根据卫生部等6部局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芦荟产品中仅有库拉索芦荟凝胶可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库拉索芦荟凝胶来源于库拉索芦荟叶片的可食用部位凝胶肉,是以库拉索芦荟叶片为原料而制成,可用于各类食品,但每日食用量不得大于30克,否则服用过量可能引起腹泻或造成流产,故孕妇、婴幼儿不宜食用。按照有关规定,在市场上销售的添加有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必须标注“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其食品配料表中应标注“库拉索芦荟凝胶”,但在食品包装主视页面或食品名称可选择仅标注“芦荟”字样,消费者在购买时应谨慎选择。
再如,蛹虫草属于新资源食品,主要用于酒类、罐头、调味品、饮料等食品,但每人每天食用量不得超过2克;同时由于虫草可能引起过敏,造成儿童吞咽障碍,还可能引起早熟,所以儿童和对食用真菌过敏者也不宜食用。
又如,菊粉是以菊苣根为原料,去除蛋白质和矿物质后,经喷雾干燥等步骤获得的白色粉末,于2009年3月作为新资源食品获得卫生部批准,可用于除婴幼儿食品外的各类食品,但每日食用量也不得大于15克。
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按照中央政府的要求,结合上海实际,本市认真开展《食品安全法》宣传培训,抓紧完善配套法规体系,积极探索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食品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建设,依法开展食品安全各环节专项整治,加快构建上海特大型城市食品安全防控体系。总体来看,上海市近几年来食品安全总体状况基本平稳。
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食品安全实行以分段监管为主,产品监管为辅的分段管理方式。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监管链,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有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职责的意见》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决定》,本市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承担本市地产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职责。负责本市地产蔬菜、生猪等畜禽产品、水产品等初级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的监管;负责监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生产企业销售农产品的行为;负责监管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分拣、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简单处理的活动。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承担食品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食品(保健食品除外)、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食品生产企业经辐照单位加工处理的食品和使用的辐照食品原料进行监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承担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职责。负责对流通环节经营预后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等食品的质量安全监管。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承担餐饮服务环节监管的职责。负责对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管;负责食品企业标准备案;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等。
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实行专业监管
依据《食品安全法》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对保健食品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资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现场进行审核,组织对样品进行检验,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许可,以及对保健食品进行日常监督。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食药监部门负责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必须获得国家食药监局的批准,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后必须向所辖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药品安全实行全过程监管
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赋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神圣职责。依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行使本市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
依照《药品管理法》和《价格法》的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价格法》规定的定价原则,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药品管理法》和《广告法》的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许丹丹)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公共服务平台
投诉举报电话
全国统一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31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
农资打假(上海市农委):64012480
生产环节(上海市质监局):12365
流通环节(上海市工商局):12315
餐饮环节(上海市食药监局):962727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021-38620967
药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962727
政府网站
与食品药品安全相关的市政府门户网站有: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