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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行政法学著作中一直没有独立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在很多情况下,与行政强制执行合在一起,有时则与即时强制相混。国外至今也无行政强制措施一词。1988年我国行政诉讼法在收案范围内单列一条,称为“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从是否可诉的角度来考虑,在行政行为阶段,将行政强制分为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无疑是完全必要的,从理论上说,这将有助于我们对行政强制认识的进一步深入。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内涵及其特点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依法采取的对有关对象的人身、财产和行为自由加以暂时性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手段。其特点是:①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的行为产生。一般说,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因,有时是为了预防危害社会行为产生,有时是为了制止危害社会行为的继续,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因此,行政强制措施带有明显的预防性、制止性。②行政强制措施的内容大致包括人身和财物两大类。③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理决定紧密相联,常常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前奏和准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首先要进行调查研究,为此就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使被调查的人与财产保持于一定状态,调查才得以顺利进行。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也紧密相联,常常是执行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的准备和前奏。执行机关在作出财产方面的行政强制执行前,必须防止被执行人逃匿财产,这就需要对被执行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不仅具有预防性和制止性,而且还具有临时性。④行政机关是否有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办事。
二、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及即时强制的关系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都属于行政强制,带有强制性,这是它们的共同点,不同之处在于:①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义务,但行政强制措施并不一定以当事人具有某些法定义务为前提,而是以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行为为前提。②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危害社会行为或事件的发生或蔓延,使人和物保持一定状态。③起因不同。引起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因只能是义务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引起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因,既可能是行为,也可能是某种状态或事件。④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必须有单行法律的特别授权。
行政强制措施与即时强制都属于强制执行,带有强制性,不同之处在于:①行政强制措施虽常带有紧迫性,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却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很多都有批准程序,并必须作出书面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但即时强制一般都是在情况紧急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采取即时强制手段,如对酒醉者的拘束,救火时拆除毗邻房屋。即时强制大都是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的措施,因而没有事先程序,无须也不可能作出即时强制决定。②行政强制措施针对的常常是有违法的嫌疑,即时强制则主要由于情况紧急,可能会出现危害本人或他人的情况,如由于地震、水灾、疫情等灾害的发生,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即时强制手段,救灾防病,减少损失。③行政强制措施常与行政强制执行紧密联系,在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情况时,常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但即时强制因无再执行可言,故与行政强制执行没有联系。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类型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措施的标的,可分为:①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如扣留。《海关法》第46 条规定:“对走私罪嫌疑人,经关长批准,可以扣留移送司法机关,扣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 ②对财物的强制措施。如“登记保存”,《行政处罚法》第37条。“扣押”,《海关法》第4条: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押。”“冻结”,或称“暂停支付”,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6条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四、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大致与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程序相似,一般程序也为立案、调查、决定,但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常常情况比较紧急。为了预防或制止危害社会行为的产生,可能在调查前或调查中,就需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也可能在调查后,为防止逃匿财产,先作出强制措施决定,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时常常内部需要经过首长的批准程序。
五、行政强制措施的补救
(一)国库集中支付的实施也要求财政机构的会计预算管理范围需要进一步扩展。
一般情况下,政府在会计预算的核对范围上常常局限于政府直接拨款,范围相对较小,难以全面准确反映政府资金的全部运作状况和运作结果。以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对政府会计预算核算的要求越来越高,政府的投资也不再拘泥于直接投资的单一形式,而是逐渐向着多元化方向发展,产生了直接或者间接控股等新形式,这些新形式的出现都对政府会计预算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国库资金体制的改革也进一步强化了这一趋势。没有将资本化的财政资金以及国有股份等形式纳入到会计预算管理范围,只是局限于当期的支出核算。
(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实施也对收付实现制的会计基础产生了冲击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通常采用收付实现制的会计计量形式,按照收付实现制,会计预算在账面上记录反映的是本期所发生的各项实际的收入支出业务,并没有将本期应当负担的支出和本期应当纳入核算范围的收入计量在内,这就造成单位在会计预算时难以准确反映单位的真实状况,容易造成误判,形成财政风险。举例来讲,在会计预算时没有将负债等计入支出,或者没有按照实际支付结算本期费用,这些都会致使行政事业单位的可支配财政收入高于实际情况,进而在预算时难以准确把握,掩盖了债务信息,减弱了政府的预算管理能力。同时,由于收入和支出的计量不是根据实际权责期间计量,造成收入和支出不能合理科学匹配,也就使单位管理层难以准确考量单位的收支结余等情况,难以实现收支的真实平衡和预算信息的准确可靠。
根据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当前在我国行政单位以及总预算会计中执行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的会计核算,而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通常也是采用收付实现制,但是也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对经营性收支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处理。相比较于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收付实现制在核算上具有自身的优势,计算简单便捷,容易理解,所需的会计技术相对较少,易于编制会计报表,而且收付实现制可以准确提供现金指标,完整真实地记录货币的收支情况,能够有效提升现金管理水平,避免预算超支情况发生。
收付实现制关注的是现金的实际收到或者现金的实际支付情况,它以实际收到或者实际支付款项来作为标准,以此确认本期的收入及费用。因此当收入和费用的发生期间不一致时,收付实现制下的会计核算就难以真实反映某一会计期间内行政及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服务及公共产品时发生的费用和获得到社会收益,计量上难以做到准确可靠,不利于行政事业单位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在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会计核算下,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相对比较简单,其固定资产无需计提折旧费,而仅是记录反映固定资产在原值上的增减变化情况,无法真实可靠地反映单位固定资产的损耗情况。而且在收付实现制下,会计核算无法准确辨别经常性支出以及资本性支出,事业单位资产的数量规模计算常常不准确,造成单位资产信息失真,不能全面反映,进而影响到事业单位对其资产的管理和控制。
二、为适应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改革建议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提出了各种挑战,因此财政部门应强化会计预算管理,不断完善会计预算管理机制,提高财政部门会计预算管理水平,以此强化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适应性。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实施,要求在预算会计中引入权责发生制,它符合我国公共财政体制的需要,这样可以有效提高对公共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管,并有助于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评价分析,对于规范财政资金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政府财政资金有了多元化的来源渠道,这就要求政府部门能够正确核算所有与之相关的会计信息。但在收付实现制下,政府会计核算工作关注的重点仅仅是财政收支活动,难以全面覆盖所有的会计要素。通过采用权责发生制,则可以全面反映预算会计的相关信息,增强政府会计透明度,更好地反映政府及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绩效情况。在收付实现制下,当期实现的资金收支跟报表中的收支数据存在一定差距,不利于真实反映政府绩效,而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则可以避免这一弊端,可靠反映政府经济存量和提供服务的能力。通过在事业单位预算会计中引入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可以改变以往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费用的状况,有助于准确反映单位固定资产真实可靠的账面价值,明确固定资产的数量和规模,对于强化单位资产管理、提高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提取折旧费用,能够准确反映每个会计期间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成本,符合成本费用匹配原则,真实反映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损耗水平。
首先,在国库集中管理以及财政资金收支核算上采用权责发生制,这一方面的改革可以由下及上,从基层预算单位的收入核算开始,逐步向上扩展开来,在公共财政资金支出的核算上引入权责发生制,对经费支出仍可以继续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其次,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之前才有收付实现制,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难以真实反映单位固定资产的规模数量,更不能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损耗情况,在固定资产和算上采用权责发生制可以有效改变这一状况。再次,政府债务上引入权责发生制。这样可以有效反映政府部门的全部债务情况,将其作为债务主体所应当承担的所有债务都纳入到核算范围,便于政府科学决策,方法潜在风险。
财政部门积极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强化会计预算监管,管理政府资金的支出,组织并确保财政资金收入,以此完善政府经济调控是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但与此同时也不能够忽视会计预算对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作的重要意义,更不能忽视对会计预算的管理工作。因此,财政部门应当提高对会计预算管理的重视程度,强化监管意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做到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完善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并树立服务理念,提高监管效率。
关键词:行政程序;行政公开;政治文明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7)07-0119-02
1 行政公开的含义
行政(情报)公开是现代行政程序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行政决定及行政机关据以作出相应决定的有关材料,行政统计资料,行政机关的有关工作制度,办事规则及手续等。所有这些行政情报资料,凡是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范围,都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组织均可依法查阅和复制。
而在抽象的层面上,行政公开是指个人或团体有权知悉并取得行政机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信息。通常称这种权利为了解权(或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这是二战后西方国家行政发展的一个普遍趋势。当然,这种了解权并不是完全没有限制,因此,法律对公众的了解权和对这种了解权的限制规定,就构成行政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行政公开的具体所指在各国略有不同,下面以美国为例,从行政公开的立法、原则、目的与意义等方面对该制度进行具体介绍。
2 美国行政公开的主要立法
联邦行政程序法(1946):这是最早企图冲击传统制度保障私人了解行政文件的立法。该法律的第3 节规定,公众可以得到政府的文件。
情报自由法(1966/1974/1976/1986):美国社会舆论对行政文件保密的传统,普遍持反对态度。美国国会从1955年以来,经过多次听证,于1966年制定了情报自由法。
阳光下的政府法(1976):该法规定美国联邦政府委员会制机构的会议必须公开举行。其目的在于促进公众对政府活动了解的权力。
联邦咨询委员会法(1972):情报自由法和会议公开法的适用对象只是实际的行政机关,而该法的适用对象是对行政机关提供意见和建议、本身没有决定权力的咨询机关。
联邦隐私权法(1974):该法规定行政机关保持的个人记录必须对本人公开,但限制对第三方公开。该法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和关于个人的记录的正确性。
3 美国行政公开制度的原则
(1)政府文件和会议公开是原则而不公开是例外;全部政府文件在申请人要求时,都必须公开。
(2)一切人都有同等地获得政府文件及其他信息的权利;不仅和文件有关的直接当事人可以申请得利,其他任何人都可申请,没有申请人资格的限制。个人申请得到文件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只要能够指明辨别文件的标志,以便行政机关寻找,并且按照机关规定的手续,缴纳规定的费用,都可得到所要求的文件,个人记录除外。
(3)政府拒绝公开负举证责任;政府拒绝提供申请人所要求的文件或拒绝公开举行会议,必须负现证明拒绝所根据的理由。
(4)法院具有重新审理的权力;在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政府文件或拒绝公开举行会议,申请人请求司法救济时,法院对行政决定所根据的事实可以重新审理。
4 美国行政公开的主要目的与意义
(1)强化民主政治; 即通过公开强化政府对公众的责任,强化公众对公共事务的了解与参与从而促进民主。
(2)监督政府,保护个人的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美国国会在说明制定阳光中的政府法的目的和政策时声称:“公众有权在可以实行的范围内,充分了解联邦政府作出的决定的程序。本法的目的是对公众提供这样的信息,同时保护个人权利和政府执行职务的能力”。
(3)监督政府,防止行败,促进公共利益;行政机关为公共利益而活动,光明磊落,欢迎公众检查。当然,公共利益也有需要保密的时候,那是例外,应由法律规定。
(4)满足私人对政府文件的利用;包括私人的学术研究,商业目的,诉讼目的等。
5 对行政公开制度的思考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的建国者们有一句名言:“个人是自身利益的最好维护者”。但如果公民连最起码的知情权都无法得到保障,当他们根本不知道将会有什么降临在他们身上时,他们又如何能维护的了自身的利益呢?如果一个政府甚至连如此关于百姓生计的大事都未向百姓公开,没征求直接利益相关者的意见,不考虑当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那么我们又有什么理由相信政府的决策科学合理?又拿什么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事实上,在此前有关怒江开发问题的决策上,政府也一直看上去遮遮掩掩,未能及时向社会公开最新的方案等相关信息,导致了媒体、公众的不断猜测。本应面向全体公民的信息,却要靠“内线”多方打探来获得,这也是让民间环保人士极其不理解的地方。仅从这个案例,我们已经能直观的感觉到我国的行政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
由于受以前军队管理思想的影响较多等原因,我国的行政公开制度建设本身就起步较晚。时至今日,我国行政公开制度发明显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历史的经验已经一次又一次地证明,保密多的政府行败也多,受到公众监督的政府为公众服务的精神也较好。这也更迫切地要求我们,无论从实体上还是从程序上,我们的行政公开制度不能不好好加强和完善了。
当前,与美国等西方国家的行政公开制度相比,我国的行政公开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公开的范围过窄。从主体来看,主要集中在乡镇级和市县级的政府机关,中央机关和省部级机关基本上处于原来的状态。从公开的内容来看,现行制度关于行政公开内容的规定非常不完善,最大的缺点表现在对于除外事项的解释过于宽泛。
(2)行政公开具有浓厚的政策性,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法制化程度低。行政公开制度一经推出,立即为各地广泛推行,但因其浓厚的政策性,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导致实用主义和形式主义盛行。这种现象也反映了目前行政公开制度具有浓厚的“清官意识”和“不确定性。”
(3)可操作性不强,对于不公开的救济机制不健全。现行制度让行政机关不清楚应该如何公开行政信息,也让公众不清楚应该从何处获取政府行政信息。如果义务主体不予公开,最多只是追究内部责任,缺乏对不予公开的法律救济途径。
既然对行政公开制度的作用毋庸置疑,那么针对我国行政公开制度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我们就应该努力做好工作去解决之。具体而言,(1)要扩大行政公开的范围。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不仅基层要公开,省、中央等高级机关不仅要而且更应该要公开。(2)完善行政公开立法,实现行政公开的法制化。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行政应该是法治行政,要逐步使法律法规成为行政机关行为的主要合法性依据。有必要制定和颁布行政公开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行政公开的主体、机构设置、程序、救济途径等相关问题作出规定。应该在吸取外来经验的基础之上根据中国行政公开的现实情况,制定出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公开立法。在立法安排上,可以先制定《财产申报法》、《政府采购法》、《信息公开法》等特别法、然后在这些法律的基础之上,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3)提高可操作性,建立和完善行政公开制度的救济制度 。根据有权利有救济的法律原理,行政公开制度应该有救济程序的保障。不仅要赋予当事人查阅卷宗的权利,课予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布有关资料的义务,而且要赋予当事人就行政公开享有的行政救济权,直到请求司法审查权。
参考文献
[1]彭向刚.我国行政公开制度建设[J].行政与法,2002,(02).
目前在我国还为形成一套固定的行政执法程序,所以在行政执法程序上也是依据不同的领域拥有不同的行政执法程序。近年来,多处出现“钓鱼执法”的现象,在西方国家也有相似的概念,被称作“警察圈套(entrapment)”、“诱惑侦查(couragement)”。“警察圈套”(entrap-ment)现象又被称为侦查陷阱,是指侦查机关为了而有时没有犯罪意图的人实施犯罪行为。“诱惑侦查”(couragement),是指“为了侦破某些极具隐蔽性的特殊案件,侦查人员或其协助者,特意设计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或者根据犯罪活动的倾向提供其实施的条件和机会,待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或自我暴露时当场将其拘捕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世界各国执法机关都使用类似手段,但“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且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证据。在执法经济的利益诱惑之下,“钓鱼执法”大有在行政执法和刑事侦查领域泛滥成灾之势。仅就查处黑车而言,2008年3月上海奉贤区一位“黑车”司机被所谓“女协查员”带入“执法伏击区”之后,当着执法人员的面在车内用刀捅死“女协查员”。以前上海还发生过黑车司机为泄愤绑架所谓“倒钩”的事件。早些年,媒体还披露过在甘肃省短短一年时间里,三个不同公安机关的部分干警与同一个毒贩合作,分别制造了三起“贩毒案”,导致两人一审被判死刑、一人一审被判死缓的。个别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怀着极其肮脏的利益目的,想方设法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守法公民违法犯罪的证据,不仅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破坏了社会对法治的信仰,而且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撕裂了社会成员间基本的和谐与互信,使社会公德每况愈下,人们的善良、同情、友爱之心被迫穿上沉重的自我保护的盔甲,使那些社会上真正需要帮助的人群也得不到人们的同情和帮助。同时,还有可能随时随地陷公民于危险和不安、甚至生命安全都得不到保障的绝境。这样的行为败坏了“正义”和“正义感”的名声,使社会诞生出大量不从事生产性、创造性劳动的寄生虫,也使法律、公权力的公信陷于崩溃的危险边缘。
二、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在理论界对行政执法有许多不同声音,但其作为一种现实存在,每天都影响着社会公共生活,作为一种以公共权力为背景的政府行为,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特点:
1.认识模糊。许多行政执法人员包括部分领导干部对行政执法存在错误或者模糊认识,他们仅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法等一种或几种执法行为当作行政执法,而把其他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排除在行政执法之外。
2.主题不明。行政执法的着力点应放在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经济环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上。但不少执法人员却认识不够,不懂得行政执法的目的和重点,不知道如何改善执法措施和手段,仅凭计划经济模式下的传统经验和手段执法,使改善行政执法流于空谈。
3.关系不顺。表现在垂直单位与当地政府对其执法活动的监督、规范和管理方面,以及行政执法机关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关系,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等。责任划分不是很清晰,造成越权执法、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互相扯皮、执法不严等问题。
4.多方干扰。这些干扰来自各方面,有的是领导递条子,打招呼;有的是执法机关之间互不买账,互相干扰;有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从管理,特别是少数公用企业、垄断行业和影响较大的私营企业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爱理不理、不予配合,甚至发生乡村宗族势力集体抗法等恶性事件。
5.利益驱动。由于财政底子簿,基本处于保工资状况,行政执法部门特别是部分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办公经费普遍不足,存在“收费养人、养人收费”、下达罚没指标等问题,导致执法活动中出现有利可图的事争着管、无利益服务性的事互相推,甚至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严重损害政府形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形式主义。一是制度不落实。自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以来,绝大多数执法主体都是形式上轰轰烈烈,但在实际工作中却执行得不够理想,有的制度根本未落实,违反制度的不追究,使写在纸上、贴在墙上的各项制度形同虚设。二是工作不深入。对执法现状不作调查,抓不住重点,行政检查耗费大量人、财、物力,却效果甚微;行政处罚不注重把好事实关、法律关,把罚款收到手了事;行政许可不严格审查条件等等。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1.要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各级政府及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完整地、全面地把握行政执法的内涵。解决两个错误认识:一是“执法等于处罚”的观点。二是“执法与优化经济环境相互对立”的观点。只有加大执法力度,真正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不扰民,才能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2.要加强宣传,优化环境。优化执法环境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相互理解、共同配合、一起努力。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大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力度,使行政管理部门自觉知法、守法、护法,运用法律手段管理行政事务,做到言必合法,行必循法。
3.要紧扣主题,突出重点。发展是硬道理,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党的中心工作是经济工作。因此需突出四个重点:一要认真学习和熟练掌握法律法规,;二要把行政执法工作重点转变到加强经济监管和提供服务上来;三要转变工作职能、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实行政企、政事分开;四要贯彻权力与责任挂钩、与利益脱钩的原则。
一、建立以产权分享为基础的国有档案资源整合机制
从某种意义上说,国有档案资源整合的实质是权力与利益的重新配置,其中利益是行使权力的目的;权力是创造利益、获取利益的有效手段。国有档案资源有着复杂的利益相关者,他们有着不同的利益需求。而这些利益相关者手中又各自拥有一定的权力,具有不同的影响力,彼此之间有着做好档案工作的绝对优势与比较优势。这些权力中,产权作为以法律形式存在的财产所有权,作为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是获得其他权力与利益的基础。谁拥有了产权,谁就有了利益的保证。
根据现代产权理论,产权具有可分性特点,国有档案资源产权的各项权能可以分属于不同主体。因此,将国有档案资源产权按照一定规则进行分割,合理分配给各利益相关者,使之拥有维护自身权利的保证,可以尽可能地使各方的总体利益达到最大化,从而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形成资源整合的工作合力。这既是实现国有档案管理协调发展和资源整合顺利进行的关键因素,更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一项完整的国有档案资源产权包括了档案资源的所有权、占有权(又分为档案实体占有权和档案信息占有权)、使用权(最重要的是档案利用权)、收益权(包括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的收益)和处置权(又分为档案资源整合权、信息公布权、永久保管权、档案鉴定销毁权等)。第一,因为国有档案的所有权实质是属于包括国家在内的“社会”的,国有档案工作的宗旨也是向社会提供利用服务,因此应该由“社会”来拥有国有档案的所有权、利用权、最终收益权以及保证上述权力的监督权。要实现“国有档案”向“公共档案”转变,国有档案工作目标应由“国家利益最大化”向“社会利益最大化”转变。第二,档案部门(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档案馆)因为在国有档案管理工作中具有行政监管者、永久保管者的双重身份,相对于其他利益相关方,具有明显的政策优势、技术优势、保管条件优势、社会认可优势、资源集中优势等比较优势,将国有档案资源的整合权交给档案部门,使其成为整合工作的主体最具优势、最具合理性。法律要赋予档案部门进行国有档案资源整合的主导权力,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强其对于国有档案的监管权、永久类档案占有保管权、档案公布权、优先利用权以及定期档案鉴定销毁的最终决定权等权能。第三,档案形成部门由于搞好档案的前期管理可以得到包括增强权力、增加收益、获得荣誉、便利工作等利益,它有兴趣,也有能力、有资源来保管好档案,进行前期管理具有一定的优势,因此可以使之在前期管理中享有资源占有权、收益权,而对于其他方面的权力,特别是对于部分国有档案资源的事实垄断权,则必须予以严格限制。在此基础上,建立以档案部门为整合工作主体、以社会利用为目标导向,充分考虑档案形成部门利益,形式多样的国有档案资源整合机制。这种机制,理论上具有合理性,实践操作也行之有效。
机制建立过程中,档案部门作为整合工作的主体、主导者,一方面要加强宣传,使国有档案的利用意识深入社会公众心中,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对资源整合的参与意识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另一方面要为社会公众搭建参与和监督档案管理与资源整合的平台,如建立有公众参加的国有档案资源整合工作评议监督委员会,定期召开评议活动、监督检查活动;请公众利益的代表——人大代表进行经常性监督等,为社会公众参与档案管理与资源整合、进行监督创造条件。
机制建立过程中,档案部门既要针对档案形成部门垄断有关档案资源,特别是与民生有关、社会利用价值大的档案资源的现象,将监管、整合的重点放在基层档案机构(档案室和部门档案馆)涉及民生的档案资源上;又要充分考虑形成部门的相关利益,灵活采用整合方式,尽可能保护其特定时期的档案资源占有权、收益权。比如工商部门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实时信息数据库,有权利向社会实行收费服务,属于合法行为,而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又涉及民生,档案部门需对其进行资源整合,这时就要保护工商部门的合法权益,可以采取网页链接的形式,也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档案利用指南、介绍档案的主要形式与内容、作用、存储地点、资源整合情况、利用程序和方法等的形式,进行互联互通式整合。
二、探索并采用有效的整合形式
机制能否有效发挥作用,落脚点还在于资源整合形式是否科学、是否符合实际。为了做好资源整合工作,档案部门更重要的是要探索并总结在以产权分享为基础的国有档案资源整合机制下资源整合的科学、合理、有效形式。
1、单纯对档案信息资源进行重新配置的整合形式。适用于四种情况:
第一,只具有第一价值但是社会利用价值较大的档案信息。包括了相当一部分民生档案信息,表现形式为分散保管在各形成单位的定期保管的专业档案。根据档案发挥作用的时效性,这些档案的利用价值具有一定的时限:它们只在某一段时间内有查考作用,甚至利用率相当高,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档案的作用逐渐减小。以至消失。即这些档案只有现行效用、第一价值,没有历史效用、第二价值。这部分档案实体一般保存在基层档案机构,没有必要集中到国家档案馆,但是社会对其现实查考的需求很大。
第二,参考价值较大,凭证价值相对较小的档案信息,如某些科技档案信息。这部分档案也是分散保存于各基层档案机构,实体集中难度大、必要性相对较小。这方面成功范例有已经运行多年、发挥了较大作用的农科档案信息网。
第三,实施动态管理的档案,如房地产档案、职工档案等。这部分档案保存于各部门档案馆或专门档案室,需要经常性适时更新,实体集中到国家档案馆会造成管理上的不便。
上述三类档案只适合实行信息整合,不适合实体整合,否则不但会造成管理的不便,而且可能会侵犯档案形成部门的利益,但是为了方便社会利用,需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综合档案馆)将分散保存于各部门的社会利用价值大的信息,通过系统整合,向社会公众提供利用。
第四,国家专业档案馆和某些部门保存的专业性较强的档案资源。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加强监管力度,并通过建立有关信息利用平台,在不侵犯专业档案馆和有关部门权益的条件下,将可公开的信息进行整合,实行互联互通,向社会提供利用。
2、信息在前、实体在后的整合形式。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未到移交进馆期限但某些信息可公开的永久类档案资源。可以征得形成部门的同意,采用先报送有关数据信息如目录、电子文档等形式,将部分信息进行整合向社会提供利用,到达移交期限后,再将实体接收进馆整合提供利用。
第二,已经接收进馆但是没有到开放期限的档案。可以根据档案发挥作用的机密性递减律和社会性递增律,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鉴定,将其中可以公开利用的内容进行科学有序地整合,向社会提供利用。比如某档案馆将本馆收藏档案中有关解决边界纠纷的档案资料进行整合,编制本地区边界纠纷档案专题材料,提供社会开放利用,而对查阅档案实体进行限制性利用,发挥了很好作用。
3、信息与实体同时整合形式。主要适用于法律凭证作用较大而参考作用相对较小的档案资源。具体来说,凡是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人身财产合法权益,作为法律关系证明的档案,分散化的保管不利于社会公众的利用及权利维护,必须强调实体资源的整合,逐步向档案馆集聚。某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利用本馆知青档案建立知青档案数据库,将实体与信息同时向社会开放利用就属于这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