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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竞选任务书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00三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设计方案竞选邀请函
第二章 设计要求
第三章 技术文件
第一章 设计方案竞选邀请函
:
我公司邀请贵单位参加本公司商业、住宅小区的概念性规划设计方案竞选。有关方案竞选事项如下:
1、 项目名称:“
2、 任务书领取时间:即日起至2003年8月19日
3、 任务书领取地点:
4、 参选方案送交时间:2003年9月10日
5、 参选方案评审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6、 联系电话与联系人: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00三年八月十五日
第二章 设计要求
一、 项目概况
1.1该项目的地块一宗位于***西路307号,面临江津西路,南对北湖路,西挨武德路,周边还有荆沙路和太岳路为依托,占地面积为132252.2m2;另一宗位于###东路196号,占地面积约为12998m2,具体用地范围详见荆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出具的规划设计红线图。
二、 规划设计方案设计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2.3《**市城市总体规划》
2.4**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2.5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及荆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6本规划设计竞选文件
三、 规划设计方案条件和要求
3.1规划布局要求
3.1.1统一规划,分期开发;小区功能组织合理,结构清晰,整合有序,空间布局有收有放,充分考虑沿街的景观要求。保留**西路307号地块东面的车间与仓库,其余地块上的所有建筑物全部拆除。车间与仓库所在的东侧地块统一规划为大卖场及配套的商业用房。在考虑组团时,现***三建公司的31亩用地,应做到分得出来,合得进去,充分保持小区的整体规划效果,也不影响项目的分期实施。在规划小区的总平面时,希望考虑原有绿化的合理利用。
3.1.2小区规划设计要突出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3.2 规划控制要素和指标
3.2.1见荆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3.3交通组织要求
3.3.1小区道路规划设计要实现人车分流,互不干扰,满足消防要求。
3.3.2机动车泊位数不少于总户数的50%,非机动车停车库按规范集中设置。公建停车场按“二部”规定配置,公建停车位与住宅车库分别设置。
3.4公共配套设施的要求
3.4.1公建配套项目包括:居民服务的社区服务中心、物业管理用房、天燃气调压站、变压电房等。
3.4.2地下人防要求:根据小区规划布局及本地相关政策。
3.4.3燃气:采用管道天然气。
3.4.4电:住户每户按8kw设计,公建按80w/m2。
3.4.5通信:光缆进小区。
3.4.6排水:要充分考虑到江津路的地势较低,荆州的雨水天气较多等因素。
3.4.7管线:所有管线均埋地敷设。
3.4.8 智能化:三表出户自动计量,具有防盗报警、可视门禁对讲、紧急呼救装置、红外线监控系统等。
3.4.9 垃圾收集袋装化,住宅楼内不设垃圾通道
3.5建筑单体要求:
3.5.1住宅布局合理,拼接原则上多层不超过4个单元。
3.5.2商品房户室比:
以110㎡—130㎡三房两厅双卫为主,90㎡左右的两室两厅一卫和复式160㎡—180㎡为辅,局部搭配130㎡—150㎡三房两厅两卫和180㎡以上的跃层。(见下页表)
3.5.3平面布置时应结合立面要求考虑空调机室外机组位置,既要注意立面美观,又要防止对邻居的干扰。
户型 户室比
90 m2左右 二室二厅一卫 15%
110 m2—130 m2 三室二厅二卫 50%
130 m2—150 m2180 m2以上跃层 三室二厅二卫 15%
160 m2—180 m2复式 20%
四、规划设计方案的成果要求
设计成果提供方式为文本及其他表现手段。其成果方案的深度是评定设计成果的重要依据。在设计中,要以现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为基础,要求提示如下:
4.1综合说明书
4.1.1总体方案说明:包括规划设计指导思想,布局与功能分区,规划设计特点与建筑风格,主出入口的布置和形象,小区的空间形象及标志性建筑,建筑环境、造型、色调等设计说明;
4.1.2交通组织、绿化等说明;
4.1.3总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高度、层数、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覆盖率、地面停车场(汽车、自行车)等技术经济指标;
4.1.4 水、电安装接用量估算及整个工程造价估算
4.1.5 文本要求规格:纸张幅面为a3(297mm×420mm)大小,数量为10份(一正九副)
4.2区位图、现状图、总平面图、沿街透视、道路规划和绿化系统规划图
4.2.1反映整个项目的建筑群体空间关系;
4.2.2反映建筑、道路、广场、水面及景观小品的相互关系;
4.2.3小区内的交通组织、道路设计;
4.2.3用地分析;
4.2.4部分单体的平、立、剖面图。
4.3展板要求
4.3.1总平面图与沿街透视图均为彩色效果图;
4.3.2规格要求:0号图板
4.4其它
4.4.1上述资料附电子文件一套。
五、规划设计方案的时间要求
5.1参选方案送交时间
2003年9月10日
5.2参选方案评审时间、地点
另行通知
六、规划设计方案的评审和奖励办法
6.1评审办法
6.1.2参选规划设计方案,由荆州市规划局和业主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选小组,对参选方案进行评议,根据评议小组的参考意见由业主选定中选单位。
6.1.3参加竞选的规划设计方案,版权归业主单位所有。在下阶段设计中,可在中选方案的基础上,吸收其它规划设计方案的优点进一步完善。
6.2奖励
参选的有效竞选方案由业主支付费用,标准为:中选方案支付6万元(须完成修改),其它方案支付补偿费2万元(若达不到上述规划设计方案成果要求的均为无效竞选方案,业主将不予支付补偿费)
七、其它事项
本规划设计方案任务书不详之处,由小天鹅(荆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章 技术文件
一、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二、 地形图
2.1蓝图两张
2.2电子地形图软盘一套
对于现代生态小区来说。以往的建设都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对社会、生态的考虑不多,造成了很多问题。反思“唯GDP”,以生态的视角重视生态小区规划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建设生态小区
1.现代生态小区发展的趋势是向着自然化、森林化、人文化方向发展,而绿化设计的中心就是人在自然中生活,自然更贴近人。认识到植物生态环境的存在与发展是人类文明的标志,这样以研究人类与自然间的相互作用及动态平衡为出发点的生态小区设计思想便开始逐步形成并迅速扩张。生态小区主要是指以生态学原理为指导而建设的绿地系统。在此系统中,乔木、灌木、藤本和草本植物被因地制宜地配置在一个群落中,种群间相互协调,有复合的层次和相宜的季相色彩,其不同生态特征的植物能各得其所,从而可以充分利用阳光、空气、养分和水分土地空间等环境资源,彼此之间形成一种和谐有序、稳定的关系,进而塑造一个人类、植物和谐共生的生态环境。
2.随着城市生态小区的迅速发展。植物对城市生态环境的作用让人们有了进一步认识。建设生态小区是园林发展的一个方向,即在小区当中,模仿自然生态景观,通过艺术加工,创造出既美丽又具有降尘、降噪、放出氧气等多种生态功能的小区园林景观。一些具体的做法,如在园林中减少小品、道路、广场等,以植物造景为主。增加群落景观在园林中的应用。
3.建设生态小区以植物造景为主,木本植物为骨干的生物群,由乔木、灌木、草木和低等植物以及所在小区的气候、土壤条件综合而成的微观人工植物群落,又包括植物的相互联系的生态网络,发挥了吸碳吐氧、调节温度与湿度、吸收有害气体等生态功能。
二、生态小区规划设计
1.提高生态小区的艺术品位。高品位的园林绿化是一幅美丽的立体图画,不仅有点线面的合理运用,还要有四季特色的变化,它是巧夺天工的人造大自然的再现,使人在其中有融入于大自然之感,有较高的艺术水平。
2.对短中长期各项绿化指标进行认真计算。包括绿化覆盖率、人均绿地率、立体率量、保持水土、多层次植物配置、有效地吸收有害气体及灰尘和是否符合生态效益等。只有这样才能决定是选择单一的草坪还是乔灌木与林下草坪相结合,避免盲目追求草坪的现象,使草坪与树木相得益彰。
3.树种选择的论证。实践证明,以什么树作主体,配置什么树都有讲究。我们见过用小叶黄杨作马尼拉草坪镶边最后全被吃掉,小叶女贞绿化草甲壳虫大暴发难以根除,红花醉浆草与樟树相互加重红蜘蛛的危害,一种树比另一种生长快最后另一种树被挤占。外来树种完全取代乡土树种等配置不当的现象。不同植物在一起要考虑相互间的生长速度、影响能力、阴阳性,观花、果、叶的树如何映树,病虫害的交叉性,同种树的连片与分隔的统一,病虫害防治的难易程度,耐湿耐旱性等都是选择树种的重要因素。一般来说,乡土树种生命力、适应性强,能有效地防治病虫害大暴发,常绿与落叶树分隔能有效地阻止病虫害的蔓延,林下植草比单一林地或草地更能有效利用光能及保持水土。
4.科学估算生态小区的建设成本及管理费用。不同设计方案的园林绿化,建设成本和维护管理费用不尽相同,很多本是比较好的规划设计,由于建设成本和建成后维护管理费用超过单位经济实力,只有低水平维护,最后观赏效果不理想,很多应有的功能丧失,有的草坪被杂草挤占,绿化带太多难以修剪,蛀茎害虫易危害难以防止等,很多小区在绿化建设完后,后期维护及养护费用都跟不上,最后仍达不到生态小区的要求。我们近几年的经验是既发展一部分高档次、管理要求高的绿化小区,也积极探索大众化、低成本、低维护费的绿化方法,并不断推广,得到了较好的效果。所以在设计时对植物根据性状的合理选用,论证其管理费用高低,有利于绿化单位更好地达到绿化效果。
三、园林设计的可更改性
经过充分论证的设计,并非十全十美或无可辩驳不可更改的,应该留有选择余地,同时,尽管原理相同,不同人的风格也不同,形式也有差异,都有可行之处。自己的设计尽管经过论证,难免有忽视或不当之处。将自己的设计方案及论证拿出来供建设单位及同行研究,对其进行修改、补充、删除,吸收别人合理的意见,最后尽可能地完善设计方案,在实施中还能达到具有可操作性的理想效果。这既给别人以学习和交流的机会,使用单位能一目了然各项指标要求,也使自己的设计水平得到提高。设计方案的互相交流,可以拟补自身的不足,植物配置的多样性是需要不断的深入探讨研究的。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逐年增加对园林绿化的投资,并按照标准拨付城市绿化管理、养护费用。
第四条各单位应加强单位内部的园林绿化建设,鼓励创建花园式单位、庭院。
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按规划设计规范标准新建的居住区、居住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不符合规划设计规范标准的,地处城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地处郊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二)旧居信区、居住小区的改建,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但改建前绿地率已达到百分之三十的,改建时不得低于原有标准。(三)新建区道路的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旧城改造区扩建道路的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四)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项目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生产有害气体及有害污染的新建企业,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六)学校、医疗休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有独立庭院的夜大学、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等成人高等院校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进行高等教育的学校以及走读制的高等院校,地处城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地处郊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七)除市政府确定的危房改造区、一般配套建设的小型公共建筑设施的绿地,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园林绿化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外,其他建设工程的绿地比率,地处城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地处郊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第六条符合规划设计规范标准的居住区、居住小区的公共绿地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居住区,人均不得低于一点五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得低于一平方米。(二)旧居住区、居住小区改建,人均一般不得低于一平方米;但改建前居住区人均已达到一点五平方米的改建时不得低于原有标准。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公共设施的绿地面积,与居住区、居住小区统一计算;非配套建设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设工程设计的绿地面积,按下列规定计算:(一)成片绿化的项目,按其设计的实际范围计算,但非园林设施的占地除外;(二)庭院绿化项目,按其设计中可用于绿化的实际用地计算,但距建筑外墙一点五米和道路边线一米以内的占地除外;(三)两个以上单位共有的绿化项目,按各自的建筑面积比例分别计算;(四)道路的绿化项目,按其设计中的绿化设计面积计算;(五)乔木株行距在六乘六米以下的,计算为绿地面积。
第八条建设工程的绿地比率或公共绿地的面积,因特殊情况达不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标准的,应经建筑工程审批机关的同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少建绿地补偿费后,方可持批准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论证后,持下列材料报有关部门审批;(一)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二)反映周围环境的规划位置图;(三)1:1000的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四)1:500的景区建设设计图(包括建筑小品、道路、构筑物及各种设施和平面、立面的设计图);(五)1:200的绿化种植设计图;(六)园林建筑设计图(包括1:1000的总平面图,1:100的平面、立体、剖面图,1:50的特殊位置图)。(七)技术经济指标,包括:1、用地总面积(公顷)及不同功能用地的分类和百分比;2、建筑总面积(平方米)及不同使用性质的分类和百分比,层数、建筑基底面积;3、绿化苗木明细表;4、建筑工程项目的概算;(八)规划设计说明书。
第十条市内区、开发区的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按下列程序报批;(一)新建市级公园,风景林地,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和大型旅游、体育及文化娱乐场所的附属绿化工程,经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审核、市规划局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报批;(二)园林绿地内的建筑工程,经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审核后,由市规划局审批;(三)列入城市园林绿化投资计划的公共绿地(含区属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的公园)、城市道路绿化、沿主干道或重点地区的大型工程的附属绿地,必须有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参加审批;(四)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城市联片改建区、城市重要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时,必须有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参加审查;(五)其他园林绿化项目,由所在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单位附属绿地规划设计方案,由该单位负责,单位可以在规定绿地面积内,决定绿化布局。县(市)、矿区的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报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缴纳少数绿地补偿费,按下列公式计算少建绿地面积;新建工程少建绿地面积=建设用地总面积X规定绿地比率-设计绿地面积已建工程少建绿地面积=建设用地总面积X规定绿地比率一实有绿地面积。
第十二条除单位附属绿地的设计、施工外的其他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园林绿化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规划设计和施工。
第十三条设计方案一经审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照实施,不得随意改变。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引进外省的花草树林品种,应报植物检疫部门检疫。
第十四条严禁伐移树木或占用园林绿地。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伐移树木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申请单位应填写伐移树木、临时占用绿地的申请表,持绿化平面图、基建工程开工审批表和其它文件资料,向所在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按到伐移树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规定权限审批或上报;(三)经批准的,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并核发伐称树木、临时占用绿地的《许可证》。《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个月,过期应重新申报办理。
第十五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适时对树木进行修剪,在管线下新栽树木应选择合适的树种,避免因树木正常生长影响城市管线安全。树木结管线安全构成妨碍时,管线管理部门可以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修剪。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有关管线管理部门,每年对管线与树木交叉地段进行巡视,商定修剪树木方案,并有计划地组织修剪。修剪方案应明确修剪时限。
第十六条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和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有关费用:(一)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不论其所有权归属,均须按管辖范围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临时占用费;(二)砍伐树木的,按标准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补栽保证金,并提出计划,补栽砍伐数量三倍的树木,补栽树木成活后经检查验收合格退回保证金。损毁植物和绿化设施的,按市物价局规定的标准,向具有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植物和绿化设施补偿费。
第十七条树木和其他植物及绿化设施所有权的确认,可按《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临街绿地实行了临街单位包投资、包栽植、包管护绿化责任制的,所有权归责任单位。
第十八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所收费用统一上缴同级财政,列入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具体使用计划,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第十九条对违反《条例》及本办法应当给予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贪污委托的组织在其委托范围内,按照本办法实施。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单位或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绿地低于规定标准,尚有空地要以绿化而不按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要求进行绿化,闲置两年以上的,对责任单位处以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绿化。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绿地比率因特殊情况达不到规定标准又拒不缴纳少建绿地补偿费的,处以应缴款额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补缴。
第二十二条委托无相应有效资质证书的设计或施工单位设计绿化工程方案或施工的,处以该工程设计费或承包价款总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城市工程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后一个半月内,未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或未按要求清理建筑垃圾的,对建设单位处以所占绿化用地每平方米五元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完成。
第二十四条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建设单位未完成园林绿化建设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未完成绿化建设面积应投资额二倍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完成,或者按实需费用的一至二倍征收绿化延误费,并代为绿化。
[关键词] 老小区 高大乔木 遮挡采光 存在原因 解决措施 建议
俗话说“无树不成景”,树木是构成居住区的重要景观元素。然而,近年来有一些居住区内的树木却给住户的生活带来困扰。常有小区住户反映,自家住宅楼南面栽种了香樟、广玉兰等乔木,如今都已长成十多米高的大树,树枝把楼前本来不多的阳光遮挡得严严实实。每年从11月至次年的2月,一楼和二楼的住户几乎见不到阳光,家中衣被根本无法晾晒,花草也难以养活,大树成了居民眼中的“扰民树”。
这类情况在近几年的群众反映中屡见不鲜,这些“扰民树”不仅影响住户的采光、通风,而且对住户的安全也有一定影响,有些树木成了犯罪分子进入住户室内的“桥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生活质量、生活环境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小区高大树木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安全的问题已经成为居住区尤其是老居住区绿化管理的热点、难点问题。针对这个问题,笔者对宁波市老三区的老小区树木遮阳情况做了调查,通过调查分析问题现状,结合目前的解决措施和遇到的相关难题,笔者提出了几条意见和建议,为今后的老小区环境整治提供参考。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宁波市老三区的小区大多建设年份较早,问题较集中。调查显示,八九十年代甚至更早的小区普遍存在大树遮阳的问题,而这又以八十年代建设的小区最为突出。八十年代的小区住宅楼南北间距本身就不宽,再加上楼房前后的树木挺拔高大,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参天大树挡住了低层住户大量的阳光,高的已经遮蔽到了三楼甚至四楼,有些粗壮的树枝伸到住户的阳台和窗口,给住户的安全埋下了隐患。诸如海曙区的高塘四村和江东区的划船社区,影响到居民采光、通风、安全的大树分别有三百余株和五百株。据统计,在这些烦扰居民日常生活的树木中,主要的问题树种有香樟、广玉兰、水杉、构树、梧桐、槐树、桂花、泡桐等等。其中以常绿树种香樟和广玉兰影响最大、数量也最多。
这是早期绿化配套建设所显露的不足,究其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首先,早期在进行小区绿化配套建设的时候,所采用的苗木尚小,远不足以遮挡临近住户的采光,但经过几十年的自然生长,曾经的小树已变成了如今枝繁叶茂的大树,遮阳问题随之出现。第二,在前期绿化方案设计阶段,受当时设计理念等因素的影响,在选择树种的时候没有充分考虑到住户冬日更需要阳光这一实际需求,没有选择落叶树种而较多地采用了四季浓荫的常绿树种。第三,当初在建设施工阶段,树木的栽植位置没有进行严格控制,一些树木被种在了离住宅采光面较近的区域内,为日后的采光、安全等问题埋下了隐患。第四,居住区早期在管理上比较松散和粗放,绿化养管责任单位街道社区或物业也往往因为经费欠缺、专业养护人员配备不足等多方面原因,未能及时对居住区的高大树木进行修剪并做好日常养护工作。
二、目前采取的缓解措施
老居住区这个绿化管理的热点、难点问题,已引起了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近几年,园林部门对此进行了一系列相关的调研,并在缓解小区高大树木遮挡采光方面做了一些努力,每年都有计划地开展专项修剪整治活动。由街道、社区等将本辖区内需要修剪的树木上报各区绿化主管部门,各区绿化主管部门根据上报情况进行实地查看,再统一进行修剪整治,不少住宅楼距墙较近的大树,对居室采光、通风、安全有影响的,统一进行合理疏枝,必要时将采取移植等措施。自2000年以来每年的老小区树木修剪数量都比较庞大,这表明此类问题将在日后一段时期内存在,这就对各区的绿化管理部门提出了更严苛的要求,树木修剪不能一劳永逸,势必要定期对各个小区的树木生长状况进行检查并及时采取措施。据统计,从2008年到2010年底,江东区共计修剪小区树木近2万株,主要分布于黄鹂小区、白鹤小区、曙光小区等。三年来,江北区共计迁移小区树木42株,切实为住户排除了困扰。通过开展此类的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缓解了居民实际生活困境,受到了居民的好评。(见表一)
不仅如此,居住区绿化升级改造工程历年来年年开展。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老小区进行绿化升级改造,充分考虑到居民群众反映的难题,通过适当调整植物品种、调整大乔木种植的位置来有效缓解大树遮挡采光等问题,并对老化的灌木地被进行更换和补植,同时也进一步提升了居住区的绿化景观档次,从而更好地改善广大老小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各区历年升级改造老小区数量可观(见表二),江东区通过7年的时间,已有近40个老小区绿化得到了升级改造,绿化景观效果也得到了明显提升;海曙区在2010年一年里就完成了20个老小区的升级改造工作,使老小区居住环境有了明显的改善,绿化档次有了大幅提高。
老小区高大乔木遮阳等问题在暴露的同时,为防止新建居住区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园林管理部门也积极的从源头抓起,严格把好绿化方案前期审核关。在审核新建小区绿化设计方案时,充分考虑到绿化建设是否影响到居民的日常采光、通风和安全,在不影响整体景观效果的前提下,要求设计方案尽量在住宅南面采光点附近采用落叶乔木或者避免种植高大乔木,在离开住宅窗户5米范围内避免种植大型乔木影响居室的通风和安全,靠近住宅楼成排种植的乔木间距尽量控制在5米以上。只有从源头上控制,才能杜绝树木遮挡采光、安全等问题再次发生。
三、解决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然而管理部门在开展一些小区绿化改造、专项修剪过程中也遇到一些困难。首先居民对需不需要修剪以及修剪程度的意见不统一。往往受到大树遮挡阳光等困扰的低层住户非常赞同修剪树木甚至移除树木;而没有受到树木干扰的高层住户则认为原本郁郁葱葱的大树不该被大幅度修剪,更不能接受移除,移走大树,破坏了小区良好的绿化环境。不仅如此,受困扰的住户往往对于修剪完成后的树木不满意,认为修剪得不够彻底,应该把遮挡部分全部剃头。这样的状况,大大增加了绿化工作的难度。
其次,由于一些存在安全隐患的大树所处环境特殊,所以在具体操作中存在着很大的难度。很多乔木因为生长高大,修剪和移除的工作需要人工配合机械进行作业,但老小区因为建设年代较早,建筑间距较近,缺乏大型机械进出条件,大型登高车辆进出受限,造成修剪作业难以完成。如果一味按照居民要求强行修剪,万一出现安全事故,责任有谁来承担。
第三,对高大树木的修剪特别是移植工作通常所需费用较高,调研发现,修剪一棵树木的成本约60-100元不等,单独修剪一棵费用更高,移植一棵树木的成本约2000余元。但是由于养管责任落在物业和社区,政府并未配套专项经费作为保障。从目前来看,经费无保障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一大障碍,还需要多方共同承担和支持。
第四,园林部门与物业不在一条管理线上,缺少对其强有力的调控手段和监管力度,致使一些工作互动不足。
四、今后改进的措施和建议
这几年,我市在解决老小区高大树木遮挡采光方面应该说有一定的成效,但与市民的要求还有差距,要完全解决这一问题,也非一朝一夕的事。为进一步解决这一关于民生问题,今后我市还应继续从以下几点方面努力:
一、继续加强居住区绿化规划和设计环节的控制,从建设工程前期抓好居住区绿化设计方案审核工作,要对树木品种、树木规格、载植位置严格把关,尽可能杜绝新建居住区将来发生树木遮挡采光等影响居民生活的问题。
二、进一步提高居住区绿化管理养护的水平。居住区绿化养护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管理,循序渐进、持之以恒地进行日常修剪和整理,并适当增加对老小区高大乔木的修剪次数,及时对枝叶过于茂密的树木进行疏枝,让那些有可能导致遮阳挡风和带来安全隐患的大树的长势维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以避免“小洞不补,大洞受苦”和紧急情况的发生。各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力度,切实提高绿化养护人员的养护水平和岗位责任感。
三、继续加大居住区绿化升级改造力度和速度,进一步推动老小区绿化改进工程。当然,此项工作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单单依靠政府部门财政拨款是有限的。我们应该学习其他先行的城市,实行多方筹集的办法,如,采取市相关部门补贴一部分,各区(县)政府部门配套一部分,业主自身再承担一部分的方式加以解决。
除了这些措施之外,我们也需要想方设法,大胆地寻求一些积极主动的方式来缓解这个问题。由此,笔者尝试提出“以树易树”的设想,让资源得到合理优化配置。一方面,小区的住户受到遮阳树的困扰而纷纷希望这样的“扰民树”消失。但是“扰民树”的数量非常庞大,对于那些需要移植的大树来说,不论在迁移经费上还是时间上,都略显紧俏,需要一段比较长的时期才能慢慢解决。另一方面,宁波城市的各类建设让城市面貌日新月异,很多绿化建设需要一些大型的景观树木来点缀,如公园、广场、道路或新建小区、商业区的配套绿化。而这类较大的景观树因为生长年代久、资源较少的缘故,苗木成本较高。至此,我们可以考虑绿化建设所需的大型乔木向老小区“换购”的做法,选择一棵适合小区生长的乔木,来换取一棵大型的景观树,把它移栽到景观工程需要的地方,既为建设方节省了苗木成本,同时又为小区住户解除了忧虑,换种上了新苗木,可谓一举两得,同时也是对于现有资源的优化利用。当然,这个办法的实施还需要解决不少问题,比如对现有小区“扰民树”的位置、数量进行完整的统计,对老小区内长势优良、树型美观的乔木进行备案登记,形成一个老小区问题乔木资源库。同时,这也对树木迁移审核审批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昆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改善城市水环境,增强城市防涝能力,利用雨水资源,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新型城镇化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20xx〕7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xx〕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项目立项、土地利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移交、运营维护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原则,注重规划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通过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推进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
城市新建区、成片开发区、各类园区应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城市建成区应强化区域整体治理,并结合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老旧小区的有机更新,最大限度地控制城市雨水径流和面源污染,治理和保护城市水环境,综合利用雨水资源,缓解城市内涝。
第四条 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滇池管理、水务、节约用水、防汛抗旱、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气象、水文水资源、城管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本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推广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多渠道、多形式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管理。
第六条 各级政府鼓励和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设备及材料的推广应用;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意识。
第二章 规划、立项与土地利用管理
第七条 市规划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昆明中心城区和晋宁区(东城和南城)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其他县(市)区政府,国家及省级开发园区管委会应结合实际,组织编制本区域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按规划报批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同时报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或修编时,应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削减率等控制指标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提出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空间开发管制要素;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或修编时,应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落实到基本地块;城市水系、排水防涝、水污染防治、绿地、道路交通等相关专项规划,应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有关控制指标。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中应当对海绵城市建设设施适宜性进行阐述明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及措施,对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投资估算。
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措施、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以及各项社会效益满足情况。
第十条 海绵城市建设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根据汇水分区,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绩效考核的科学性、项目实施的可操作性原则,组织编制分区的海绵城市建设总体方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的相关指标要求,并报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项目所属辖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一条 新建项目土地出让时,市规划局和县(市)区规划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定控规确定的海绵城市管控要求核定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应当监督土地使用权人在开发和利用土地的过程中落实相应指标要求。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水系等基础设施用地选址时,应当兼顾其他用地、综合协调设施布局,优先考虑利用或保留原有绿地、河湖水系、自然坑塘、闲置土地等用地,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海绵型城市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等基础设施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市规划局和县(市)区规划管理部门应将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和要求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控内容,纳入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相关技术规定中,并依据法定控规的相应要求核定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查时,市规划局和县(市)区规划管理部门应要求设计单位依据建设项目条件提出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措施说明,并予以审查。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同期配套建设海绵设施:
(一)建筑与小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节水三同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建设技术要求,同期配套建设海绵设施。
(二)城市道路与广场市政工程项目应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建设技术要求,因地制宜配套建设海绵设施。
(三)城市公园与绿地市政工程项目应结合周边水系、道路、市政设施等,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建设技术要求,配套建设海绵设施,增强公园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为滞蓄和净化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第十六条 既有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等项目,具备条件的,应当纳入海绵城市建设等相关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按照昆明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要求统筹有序进行提升改造。
第十七条 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建设,应当重点加强城区易涝点整治和雨水管渠、泵站、雨水调蓄等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实施城市雨污分流管网建设改造,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须经过净化,控制初期雨水污染。加强城市防洪排涝体系与海绵城市建设各项措施的衔接,增强雨洪径流调控能力。
第十八条 城市河道水系整治应注重保护和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实施河道生态修复,重塑健康自然的弯曲河岸线,保护现有湿地,构建良性水循环系统,改善水环境质量,提高城市河道水系输排水能力。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海绵设施建设资金,应当纳入项目主体工程总投资,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既有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纳入海绵型改造的项目,以及城市排水管网建设、防洪排涝、河道水系整治等项目的投资应由相应的实施主体列入海绵城市建设或水污染防治等投融资计划。
第二十条 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指导、督促涉及海绵城市建设的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滇池管理、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海绵设施同期配套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规划条件及相关技术标准,编制海绵设施建设专项设计方案或者在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编制海绵设施设计专篇,并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审查或备案情况。
城市道路与广场工程项目在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编制海绵设施设计专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时应当对海绵设施设计方案进行专项审查,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应当有海绵设施设计专项审查的内容。
城市公园与绿地工程项目在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编制海绵设施设计专篇,或者编制海绵设施建设专项设计方案;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设计专篇或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建筑与小区工程项目应当编制海绵设施建设专项设计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后,报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既有项目海绵设施提升改造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既有项目海绵设施提升改造初步设计方案应满足汇水分区海绵城市建设总体方案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主管部门按职能职责指导、督促列入海绵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的城市排水设施、防洪排涝、河道水系整治等项目建设,全面掌握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并定期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设进度。
第二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阶段,将海绵设施专项设计纳入审查范围,与主体工程同步审查。对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不予核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第二十五条 市滇池管理局和县(市)区排水管理部门在进行排水技术审查时,应当审查项目是否符合海绵城市建设及区域雨水排放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海绵设施的设计、监理或施工。
第二十七条 建立海绵城市动态监测考核及一体化管控平台,对入滇河道断面、地下水和区域管网排放口的水量、水质以及降水等进行监测,为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章 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二十八条 新建城市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等市政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海绵设施竣工后应当纳入主体工程项目统一验收;新建建筑与小区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海绵设施竣工后应当纳入新建项目节水设施竣工验收。
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节约用水等主管部门在验收过程中,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是否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海绵城市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对配套建成的海绵设施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完善统计台账,并定期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新建海绵设施信息。
第二十九条 既有项目海绵设施提升改造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与海绵设施提升改造项目相关的主管部门参加验收。未按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海绵城市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提升改造的,不予通过验收,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 在申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规划核实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滇池管理、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出具的海绵设施建设相关验收材料作为必要的申请材料,市规划局和县(市)区规划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条件和要求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
第三十一条 海绵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相关单位。
城市道路与广场市政工程项目的海绵设施应当移交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广场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
城市公园与绿地市政工程项目的海绵设施应当移交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公园绿地的实际权属部门。
建筑与小区工程项目的海绵设施应当移交产权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
以上项目中采取PPP模式建设的海绵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PPP合同约定进行移交管理。
第五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道路与广场项目的海绵设施由负责城市道路与广场管养的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公园与绿地项目的海绵设施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公园绿地的实际权属部门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建筑与小区项目的海绵设施由产权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以上项目中采取PPP模式建设的海绵设施,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期内由海绵城市PPP项目公司负责设施运营和维护。运营期期满后,海绵设施移交相关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负责海绵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做好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海绵设施正常运行:
(一)建立健全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人管理,并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二)对设施进行定期巡查、维护和维修,避免擅自占用、堵塞、拆改、废除海绵设施和向海绵设施倾倒垃圾等废弃物;
(三)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设施运行管理台帐,并做好记录和统计。
第三十四条 在海绵设施上或者周边进行施工作业可能损坏设施或者影响设施正常运行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制订保护方案,并在建设前通知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施工作业损坏设施的应当按照设施原有功能及时修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