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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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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管理办法

建筑工地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建筑业地方税收管理,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根据我县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和特点,依据《省地方税务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市《关于加强全市建筑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办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的

建立政府主导、财政局、地税局主抓、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建筑业税收护税、协税管理机制,堵塞税款流失漏洞,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为实现我县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打下基础。

二、组织领导

成立建筑业税收协作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人民政府县长任杰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县财政局杨宗战、地税局张涛同志担任,成员由财政局、地税局、计划局、建设局、审计局、监察局、教育局、卫生局、交通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建筑业市场税收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地税局,办公室主任由张涛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地税局副局长何鹏同志担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宜。

三、工作职责

财政局:负责对建筑企业向由财政拨付资金的建设单位提供的税务发票、工程款项支付的监督管理,配合建筑业税收协作管理办公室对建筑工程税款征收管理;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地税局开具的税务发票的建筑企业,财政局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暂停拨付或者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地税局: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执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省地方税务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地方税务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项目基本情况、税收征管信息数据的采集、分析、比对,对建筑业税收实施监控;负责对建筑企业的应缴未交税款坚决依法征收到位;负责对建筑业税收管理领导小组工作中的税收政策指导;向市地税局、县政府报送有关税收征收管理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相关信息。

计划局:负责向建筑业税收协作管理办公室提供全县所有工程项目的立项和审批信息(登记底册)。

建设局:负责向建筑业税收协作管理办公室及时提供工程项目的中标企业的相关资料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联系方式)以及工程的预算书和双方签订的合同书或者协议书。负责对管辖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纳税情况的审核把关,对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或者未提供地税局开具的税务发票的建筑企业不得办理竣工验收一切手续。

审计局:负责对建设单位依法取得的发票进行监督审核,对未索取地税机关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者未缴清税款的建设项目,不予提供审计结论,并及时向税收协作管理办公室进行信息反馈。

监察局:负责对所有的工程项目纳税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对造成税款流失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单独招标的工程项目,必须向税收协作管理办公室提供工程项目中标企业的相关资料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联系方式)以及工程的预算书和双方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付款时必须索取地税机关开具的税务发票,否则应予以拒付。

四、管理要求

(一)计划、财政、建设、交通、卫生以及教育等部门在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政府投资拨付时要查验项目税务登记和纳税情况。相关部门在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手续和备案时必须查验建筑企业的完税证明,凡无完税证明的或者虽有完税证明但税款未足额缴纳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和备案。

(二)县域内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只能接收地税局认定的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开具的建筑业自开发票和本县地税机关盖章开具的建筑业发票或税务机关统一代开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以外的建筑安装发票或代开发票。

(三)建设局应将企业的纳税情况作为实施资质管理和信用管理以及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对未按本《实施意见》规定开具发票、缴纳税款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招标机构,取消其在承接业务的资格;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建设单位,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改正的,其它相关部门暂不予办理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手续。

(四)全县所有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必须接受建筑业税收协作管理办公室税收监督和行业管理。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协助税收协作管理办公室搞好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建筑工地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一、凡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市政、修缮等施工,均按本规定管理。

本规定所称外地建筑企业,包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建筑企业,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属非本市登记注册,或企业基地不在本市,或企业职工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以及与本市企业以合作等形式来京施工的外地企业。

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主管本市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工作,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监督。

区、县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地建筑企业的日常管理监督。

三、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以招标或委托方式向外地建筑企业发包(含分包,下同)建设工程,必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建委批准。

建设单位和在本市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均不得使用外地零散民工。

四、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施工,到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注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承包建设工程的,持营业执照、企业等级证书和所在地区省级建筑业主管机关的批准证件,办理登记注册。其中参加投标的,必须领有投标许可证,中标后再办理登记注册。注册期限按承建工程的合同工期确定。注册期满,工程未能按期完工的,必须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二)提供劳务的,持营业执照、企业等级证书和所在地区县以上建筑业主管机关的批准证件,办理登记注册。注册期限按年度确定,每年登记注册一次。

五、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的营业范围,由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根据该企业等级和曾承建的工程质量等情况核定。外地建筑企业应按企业等级和核定的营业范围经营。

六、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施工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法规、规章,接受本市建筑业主管机关和公安、工商、环境卫生、劳动、税务、审计等部门和建设银行的监督管理;

(二)严格履行合同,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三)向施工所在区、县建委办理施工管理备案,并按规定向市和区、县建委报送统计资料;

(四)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企业职工暂住户口登记,申请暂住证,签订治安责任书;

(五)按规定向劳动部门申领安全生产合格证;

(六)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

(七)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照章纳税。

使用外地建筑企业劳务的单位,必须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其日常施工和生活管理。

七、经批准并按规定注册登记的外地建筑企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八、外地建筑企业按下列标准向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缴纳管理费:

(一)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建设工程的,按工程造价总额的6‰缴纳;承包安装工程的,按人工费8%缴纳。

(二)以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的,按每人每年24元缴纳。

(三)向在本市承包工程的外国建筑企业和香港、台湾、澳门地区的建筑企业提供劳务的,按劳务费6%缴纳。

九、违反本规定的,由市或者区、 县建委视情节和后果,给予如下处罚:

(一)向未经批准的外地建筑企业发包建设工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未经批准、未办理注册登记的外地建筑企业劳务的或者外地建筑企业未经批准承包分包建设工程、提供劳务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外地零散民工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清退,并对其按每使用一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二)外地建筑企业以伪造、涂改、租用有关图章、证照等非法手段承包、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提供劳务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三)非法向外地建筑企业出借、转让、 出卖有关图章、证照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治安、工商行政、劳动安全、税收等规定的,由公安、工商行政、劳动、税务等部门依法处罚。

建筑工地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2、工地管理不到位。建筑、拆迁等工地没有配备冲洗设施,车辆带泥上路比较普遍。

3、渣土运输车辆管理不到位。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沿途抛洒滴漏的现象特别严重。

为解决这一管理难点问题,我县在今年4月份,县城管执法局挂牌成立后,为践行该县县委、县政府提出的“环境革命”理念,实现“城乡面貌三年大变样”的奋斗目标,该局把规范建筑垃圾管理作为重点工作之一,创新思维,扎实推进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要求将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纳入了行政许可范围。为增强许可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起草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试行办法》,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第47次会议讨论通过,于今年平均月份正式颁布实施。

建筑工地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来建筑业企业是指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不在*市的建筑企业(含外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工程咨询、工程检测、房地产开发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商等企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来建筑业企业的登记备案和管理,并将登记情况定期抄送监察局和招管办。

第四条凡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外来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备案。

第五条外来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实行年度登记备案制度,如果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外来建筑业企业,可在登记年度内按照其合法授权范围在*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第六条外来建筑业企业办理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市外来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在本市具有50平方米以上固定、独立使用的办公场所,并有房屋租赁证明;

(三)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外省施工企业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诚信记录证明,本省施工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诚信记录证明;

(七)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八)驻*市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

(九)拟派项目经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凡未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外来建筑业企业,不得在*市范围内从事工程项目建设活动,市招投标中心不予办理进场交易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第八条外来建筑业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时,应当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确认手续。

第九条外来建筑业企业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其建设市场活动或撤消其外来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两年内不予再次登记备案的处理。

建筑工地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类型

名称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行zd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部门规章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消防条例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政府规章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通知(〔2017〕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2017〕1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2017〕20号)

关于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的通知(京建法〔2017〕3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京建法〔2017〕9号)

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7〕13号)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17〕6号)

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7〕15号)

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人员及考评专家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7〕25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京建法〔2017〕13号)

关于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XX〕3号)

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法〔20XX〕4号)

北京市建筑施工混凝土布料机安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XX〕14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使用管理办法(京建法〔2012〕4号)

关于实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备案的通知(京建法〔2012〕24号)

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8〕368号)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质〔2017〕206号)

北京市建设系统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京建发〔2017〕411号)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的通知(京安监发〔2017〕18号)

标准

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2017)

钢管脚手架、模板支架安全选用技术规程(DB11/T583-2017)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规范(DB11/T1132-20XX)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 11/945-2012)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