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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要求,加强渔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推行水产健康养殖。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经济建设和环境建设并举的理念发展养殖业,增加渔农民收入,促进渔业生态环境改善,达到人与自然环境和谐发展。稳定养殖面积,通过推进健康养殖方式的转变,增加设施投入,促进产业、品种结构的调整和提高养殖技术水平,提高产品质量,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质量安全的水产养殖业。
二、工作目标
**年通过推进水产健康养殖行动,实现以下目标:一是通过创建健康养殖示范区,创造良好的养殖环境,**年计划创建6个示范场(区),使全市示范场(区)达到20个以上,达到辐射带动周边养殖户的作用,促进养殖技术水平全面提升,水产养殖生产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目的。二是通过技术引进,技术创新和普及,明显提高水产苗种质量和养殖技术水平,在降低能耗的基础上,提高经济效益,增加渔农民收入。三是强化水产品质量的源头治理保障质量安全。全年对养殖水产品药残监督抽测样品400个以上,药残检测抽检合格率保持在96%以上。四是加强养殖生产基础设施、水产良种繁育和水生动物防疫等支撑体系建设。五是加强养殖行业的管理。严格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继续推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养殖权制度建设,全市养殖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的编制和颁布有新的突破,水域滩涂养殖证发证率达到80%以上。
三、主要内容和实施步骤
(一)进一步推进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区)创建工作
主要内容:**年创建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示范场2个,示范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创建循环节水池塘养殖示范场3个,示范面积600亩以上;创建大水面养殖示范场1个,面积1000亩以上。严格健康养殖示范区的申报工作,从严筛选,优先从优势水产品养殖示范园区选择一些积极性高、带动力强的园区,通过强化基础设施、水循环利用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提高水循环利用率,减少养殖用水的排放;通过技术培训、技术支持,达到依标生产的目的;通过健康养殖管理制度的建立,提高管理水平。引导生产者树立生态渔业的观念,在发展精养高产健康养殖的同
时,提倡利用生物特性多品种生态养殖,发展水库生态渔业、利用湿地进行大水面生态养殖。以南美白对虾养殖为重点,保护南美白对虾产业的健康发展。在创建第三批健康养殖示范场(区)的同时对第
一、第二批健康养殖示范场(区)进行监督和检查,保持其示范带动作用。
实施步骤:4月底前,市局选择确定第三批农业部水产健康示范场(区)申报单位名单并报农业部;5月至10月对第三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申报单位的创建工作组织培训、进行指导和检查,并对第
一、二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区)的示范工作进行复查,发现不合格单位上报农业部取消其称号;10月至11月按照农业部部署组织对示范场进行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上报农业部。
(二)继续深入开展科技入户及示范推广活动
主要内容:重点示范推广我市水产养殖主导品种南美白对虾,选择一个海水、一个淡水主养南美白对虾的区县作为**年渔业科技入户示范县。海水养殖主推小面积高水位高盐度海水兑淡水全封闭健康养殖技术,淡水养殖主推以微生态制剂水质调控技术为主的健康养殖技术。通过“科技入户工程”的实施,使示范区良种覆盖率达到100%,普及先进、适用养殖技术、防病技术和质量安全保障技术,先进技术入户率和到位率均达到90%,示范户依标生产率达到90%。示范户平均亩产250公斤/亩,亩经济效益5000元以上。总产量比原水平提高10%,亩经济效益比原水平增加10%。
实施步骤:1月~3月为筹备阶段,确定汉沽区1.2万亩和津南区1万亩作为渔业科技入户万亩健康高科技养殖示范区。在示范县各选择25个科技示范户作为科技入户实施点,为示范户提供先进实用、配套集成的产品与设施设备,使示范户的养殖能力和养殖水平得到更加快捷有效地提高,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同时辐射带动周边养殖户500户。渔业科技入户工作主要围绕优势水产品南美白对虾产业带养殖示范园区及健康养殖示范区来进行,成立科技入户工作领导小组,组建科技入户专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科技入户工程实施方案和健康高效科技养殖示范方案,并对方案进行评审和论证;确定入户指导单位,指定入户技术员,制定技术指导工作方案,做好对示范户的技术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4月~10月为入户指导阶段。以实施春季、夏季、秋季行动为重点进行入户指导,春季行动主要以实施养殖池水盐度的控制、健康无病虾苗的淡化养殖技术、虾苗的中间培育技术为主;夏季、秋季行动主要以实施养殖水环境的调控技术、微生态制剂水质调控的研制与推广、病害防治技术及鱼病防治药物的监测、健康养殖生产管理技术为主进行。11月~12月为总结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进行项目总结、抽检、验收,总结典型经验,形成验收总结报告,初步制定2009年渔业科技入户工作方案计划。
(三)加强良繁体系建设,搞好苗种生产管理
主要内容:组织做好国家级水产良种场工程项目的申报和建设工作,监督指导国家级水产良种场和遗传育种中心建设工作,组织做好市级水产良种场监督检查工作。积极争取资金建立
良种补贴制度,鼓励引进、选育新品种、良种。规范和完善市级水产良种场管理。继续做好苗种生产的监督和管理,重点做好南美白对虾、良种鲫鱼苗种繁育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
实施步骤:4~5月根据项目指南组织国家级水产良种场工程项目申报、验收工作;5~6月监督指导国家级水产良种场和遗传育种中心建设工作及市级水产良种场的监督检查工作;4~5月对《市级水产良种场管理办法》(讨论稿)征求意见;4~6月对苗种生产单位进行专项执法检查,主要检查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检疫证、生产记录、渔药使用情况。
(四)进一步推进水生动物防疫工作
主要内容: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组织开展水生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工作,做好重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继续组织做好鲤春病毒病的监测工作并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组织开展渔业职业兽医试点工作,制定实施方案,编写职业兽医资格考试相关资料,组织开展培训及考核工作。做好水产苗种检疫,从源头控制病害传播,加强水产养殖病害监测工作。**年继续采取机场和产地检疫相结合的办法,重点放在产地检疫,进出市苗种检疫率达到90%以上。发挥区(县)人才和技术在水产苗种检疫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经由各区(县)进出市苗种的检疫,原则上委托给区(县)进行检疫。市病害防病中心负责机场检疫和全市检疫人员的技术培训,依据每年的病害监测和疫病流行情况,制定检疫方案、检疫项目,指导区(县)的检疫工作,对区(县)目前没有能力检疫的项目由市防病中心协助检疫。年底根据各单位检疫的实际工作情况下达检疫经费。
实施步骤:4月组织水生动物防疫法律知识培训、下达鲤春病毒病专项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方案、出台《重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4~5月研究制定《**市渔业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组织召开《**市渔业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工作会议》,安排布置执业兽医相关工作;5~6月出台《**市渔业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试行)》、《**市渔业处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编写培训教材;6月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开展培训及资格考核工作,7月颁发**市渔业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并完成渔业执业兽医和水生动物诊疗机构注册,8月公示注册机构和个人,10月对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工作进行总结。4~7月组织开展水产苗种检疫工作讨论会,安排布置检疫工作,组织检疫培训工作,全面开展水产苗种检疫工作。
(五)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
主要内容:**年在做好产地认定、产品认证的同时,鼓励和推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认证。将重点放在生产管理和产品质量监测上。计划全年新认定无公害产地20处、面积4500公顷;推荐产品认证45个。**年认证绿色水产品和有机水产品各1个。创建4个“无公害水产品基地区县”、10个“无公害水产品基地乡镇”。组织全市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改进抽检方法,加大水产养殖环节药残监测力度,计划全年组织2次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氯霉素等禁用药物残留监督抽查,抽检样品数量增加到400个以上,同比增长50%。加强检测机构建设,增加样品检测项目和提高样品检测速度。
加强用药管理。以鲫鱼出口项目为重点,加强水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管理。采取以下管理措施:一是建立
药残监测制度。投放苗种做到来源清楚,在生产中期或后期进行药残检测。二是严格落实生产记录制度。市水产局组织技术部门和渔政部门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无生产记录及违规用药行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实施步骤:全年开展无公害基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7月组织开展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强化行政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产地环境是否污染、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对存在问题坚决依法予以查处。7月对鲫鱼出口生产基地进行药残检测并检查。10月组织开展“**市中秋节、十一黄金周节日期间水产品市场质量安全监测”活动,对全市水产品生产基地、部分大型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及超市进行监督抽检。11月下旬开展“元旦、春节节日期间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活动,将对全市水产品生产基地、水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全面开展水产品监督抽检。
(六)积极推动养殖证制度建设
主要内容:制定《**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组织制定水域、滩涂养殖规划,要从渔业生产现状出发,充分考虑渔民所需空间,处理好水域、滩涂养殖功能与其他功能的关系,统筹安排好养殖功能布局。同时要将适养的浅海、滩涂、水库和盐碱地资源尽可能纳入规划,报政府批准。落实《物权法》要求,继续组织核发《养殖使用证》,作为渔民确权使用凭证,保护广大养殖生产者的自身权益,**年全市养殖证发证率要达到80%以上。
实施步骤:4月制定《**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4月下旬召开全市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动员会议,指导区(县)编制《水域滩涂规划》。5~8月全市组织核发《养殖使用证》。9~10月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检查养殖证制度建设情况,养殖证发放落实情况。11月召开养殖证制度建设工作总结会议,对成绩突出的区(县)予以表彰。
(七)全面开展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
主要内容:组织开展**年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完善行动的实施方案,明确各级职责和任务,突出抓好养殖证、苗种生产许可证和养殖过程中的药品使用的执法检查,取缔无证生产和查处违法用药行为。切实加强执法人员和养殖生产者水产养殖法律法规宣传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增强养殖生产者的守法意识,加强各部门的协同配合,逐步建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以渔政执法机构为主,技术推广、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环境及水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协作配合的水产养殖业执法工作机制。
实施步骤:3月底下发《**市**年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并做好执法前的准备工作。4~6月市渔业执法机构组织各县渔业执法部门检查国家级、市级水产良种场和苗种场,并到机场对外省市进入我市的苗种检疫情况进行检查。7~10月检查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优势水产品养殖示范园区、无公害生产基地渔药使用情况。4~10月市渔业主管部门将组织2次以上督查,4月下旬至5月上旬组织第一次督查,8月上、中旬组织第二次督查。11月由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组织区县渔业执法部门对全市水产养殖专项执法行动进行总结,于11月20日报市水产局。
四、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
各区(县)渔业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水产养殖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别是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制定本区(县)的实施方案。为保证本“行动”实施,做到统一部署,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市成立水产健康养殖推进行动领导小组:
渔业管理处负责实施方案的制定,健康养殖示范场(区)的申报、检查、验收,养殖证制度建设、水生动物防疫、良繁体系建设、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管理工作。
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项目申报、督促检查、协调,组织验收。
科技市场处负责技术方案的制定,组织技术培训,科技入户和技术推广工作。
渔政环保处负责组织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执法检查。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负责执法工作。
市水产研究所、技术推广站负责技术培训、技术推广、技术服务工作。
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查检测。
市水产养殖病害防治中心负责水生动物病害防疫检疫,健康养殖示范场(区)技术指导工作。
各区(县)成立相应的由局长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明确责任,责任到人。
市、区(县)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工作的落实情况,协调相关问题,督促、检查工作执行的情况。
五、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区(县)的健康养殖推进行动实施方案,将推进行动纳入年度工作重点,积极完成推进行动的各项目标。在工作中落实中央支农惠农政策,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政策和资金支持,为水产健康养殖创造良好社会条件。
一、渔业生产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1、预计完成水产品产量18636吨,超额完成省地业务目标考核任务。比上年同期增长9.33%。
2、实现渔业总产值2.04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9.16%。
4、推广稻田养鱼362558亩,产量9335吨。
二、主要措施
1、加大名、特、优、新品种的引进和推广,着力调整水产养殖结构,提高水产养殖效益
2、继续推行健康养殖模式,加快渔业增长方式转变
3、完成全区大鲵养殖规划,规范大鲵养殖程序,确保大鲵养殖持续健康发展
4、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鱼病测报,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无重大疫病发生
4、加强水产苗种生产管理,确保水产苗种生产安全
全区全年共办理水产苗种生产许证5个。根据《贵州省2009年水产苗种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铜仁地区2009年水产苗种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对全区水产苗种场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对无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或记录不全的,养殖亲本不符合亲本质量要求的渔场提出整改意见。全年全区共出动宣传车63车次,发放宣传资料4000余份,出动检查人员240人次,取缔一家不符合生产条件的苗种场,查处无证经营鱼苗当事人1名,罚款50元。提高了苗种生产者依法生产的意识,强有力地警示和打击了销售、使用违禁药物和经营劣质苗种的违法行为的苗头,维护了水产苗种生产经营业秩序。
5、加强水产科技培训,提高广大农(渔)民素质
三、存在问题
水产养殖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中经常涉及注射激素、剖腹取精、芯片置入、极限测量等技术手段,上述技术手段在审查实践中与专利法规定的实用性相关。文章通过对比我国和欧洲关于专利申请实用性的法律法规以及审查实践演进的过程,结合对实用性的法理剖析,探讨了涉及上述技术手段的水产养殖领域发明专利申请的实用性问题审查,并提出了适当的判断方法。
关键词:
水产养殖;发明专利;实用性;外科手术;再现
我国是水产养殖大国,近年来随着水产养殖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水产养殖领域的专利申请量呈逐渐上升趋势。在中国专利文摘数据库(CNABS)中检索A01K61/00(鱼类、贻贝、蜊蛄、龙虾、海绵、珍珠等的养殖)下的专利申请量达到了8978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数量为5177件。水产养殖领域包含多个技术分支,如珍珠插核、鱼虾育种、鱼虾养殖和水产品运输等。在这些不同技术分支的专利申请中,经常涉及注射激素、剖腹取精、芯片置入、极限测量等技术手段。一方面,这些技术手段与《专利审查指南(2010)》[1](下称“指南”)列举的不具备实用性的几种情况中的“人体或动物体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以及“测量人体或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的方法”相关;另一方面,这些技术手段已经广泛应用于水产养殖业并实现产业化。因此,涉及这些技术手段的水产养殖领域发明专利申请的实用性审查存在一定的争议。近年来,针对上述问题已经开展了一些研究。本文试从实用性的审查实践演进和法理两个角度出发,探讨水产养殖领域专利申请的实用性审查。
1中国与欧洲关于专利申请实用性的法律法规和审查实践比较
欧洲专利公约(EPC)第57条规定:“能在各种产业,包括农业中创造或使用的发明,应为能在产业上应用”[2]。由此可以看出,欧洲专利公约强调的是发明能够在工业上的适用性。欧洲专利公约第52条规定了可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以及不属于发明主题的几种情况,其中第4项指出:在人体和动物体上实施的外科手术治疗方法或治疗和诊断方法不应被认为具有工业实用性[2]。在具体审查实践中,欧洲专利局并没有采取把外科手术方法区分为治疗目的还是非治疗目的来判断是否具有实用性,而是通过判例的形式对其内涵进行不断解释。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的T182/90、T35/99、T383/03决定分别形成于1993、1999和2004年,这3份决定分别对EPC第52条第4项的外科手术方法作了逐步深入的解释。其中T383/03决定明确指出,只有治愈性治疗活动被排除在专利之外。由此可以确定,水产养殖领域中的注射激素、剖腹取精、芯片置入、极限测量等技术手段不属于治愈性治疗活动,其目的并非用于治疗,因此相应的处置方法不属于EPC排除的能够授权的专利主题,同时由于其能够在水产养殖业中使用,因而也不违背实用性的授权标准。
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根据上述法律条款的内容可知,我国专利法中对于实用性的规定与欧洲专利公约相比均要求在产业中应用、制造或使用,还增加了关于积极效果的要求。此外,在我国的审查实践中,外科手术方法被划分为以治疗为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和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其中以治疗为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而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则被认定为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指南”第二部分第五章第3.2.4指出: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由于是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动物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使用,因此不具备实用性。同时“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给出了外科手术方法的定义,是指使用器械对有生命的人或动物体实施的剖开、切除、缝合、文刺等创伤性或者介入性治疗处置的方法。
在应用上述相关规定进行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时,存在争议较大的是水产养殖领域中常见的注射、导入、简单介入性处置方法是否属于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治疗方法,是否适用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对专利授权的主题进行限制。实际上,在审查实践的早期,由于相对机械的理解专利审查指南的上述相关规定,因而在审查实践中常把水产养殖领域的这些方法简单归为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进而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提出不具备实用性的审查意见。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上述方法被广泛应用于水产养殖业,因而对专利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逐渐产生了不同的理解。为了解决审查中存在的疑惑,2009年11月2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与专利局各审查部门就这一问题进行了业务研讨,并达成如下一致意见:对有生命的动物体使用器械实施创伤性或介入性处置步骤的方法,一般属于外科手术方法。但是,对于因个体差异小、不必依靠医护人员的专业技能就能实施的包含有注射等简单的介入性处置步骤的方案,例如包括对动物体实施注射步骤的抗体制备方法,如果从保护的主题或技术方案的整体以及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上判断其不属于非治疗目的外科手术方法,则尽管所述技术方案中包括了注射等这类简单的介入性处置,也不宜将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认定为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2011年9月19日,专利局各相关审查部门再次对水产养殖领域专利申请中某些方法的实用性问题进行了研讨。研讨会最终认为:“对于水产养殖领域中类似于珍珠贝插核或插片、对虾剪除眼柄、鱼类注射催熟、活鱼取精或取卵之类的非治疗目的的一般创伤性或介入性处置方法,以及向食用活鱼所在的水体中施加活鱼能够承受的最大限度量的臭氧以去除积存在食用活鱼体内的有害物质的方法,不适于将其确认为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因此,判断这类方法的实用性时,不适用“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3.2.3节、第二部分第五章第3.2.4节和第3.2.5节的相关规定。”由此可见,我国专利审查实践对水产养殖领域的实用性判断问题经历了从简单到深入,从模糊到清晰的过程,对实用性法理方面的探讨一直在继续。
2专利申请实用性的法理剖析
“指南”对专利申请的实用性作了明确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必须能够在产业中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在如何确定能够在产业中制造或使用的问题上,“指南”给出了进一步的规定:满足实用性要求的技术方案不能违背自然规律并且应当具有再现性。专利局学术委员会2009年一般课题《从实用性的法理渊源看水产养殖类申请的审查标准》中指出,从欧洲的工业应用性标准和美国的有用性标准来看实用性,都要求寻求专利保护的对象必须有在现实实践中重复实施或应用的可能性。由此可见,专利保护对象的再现性是实用性的本质要求。那么如何认定再现性,实现再现性的主体和客体又是什么呢?“指南”第五章指出,再现性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这种重复实施不得依赖任何随机的因素,并且实施结果应该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再现性的主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客体是组成技术方案的技术手段及其技术效果,即再现性是指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重复地实施专利申请中的技术方案(技术手段的再现),并得到相同的实施结果(技术效果的再现)。下面将从技术手段的再现以及实施效果的再现两方面分别加以讨论。
2.1技术手段的再现通常认为技术手段的再现不是概率事件,它必须是明确的,并且确定无误。一方面它受到技术方案本身的影响,更多地是技术手段的实施主体“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否确认无误地实施技术手段,尤其涉及到水产养殖领域专利申请的实用性审查中,例如激素注射、剖腹取精、芯片置入等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以及极限情况下生理参数的测量是否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重复操作,即能否在水产养殖领域重复实施这些技术手段。虽然根据“指南”第3.3.2.3节中对外科手术方法的定义倾向于认定上述技术手段属于外科手术方法,但是由于这些技术手段仅涉及简单的激素注射、剖腹取精、芯片置入等,其在水产养殖行业已经广泛使用,该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均知晓如何来稳定地实施这些技术手段,即技术手段可以稳定再现。因此,这些水产养殖领域常用的激素注射、剖腹取精、芯片置入等能够满足技术手段的再现,进一步说,包含这些技术手段的技术方案也应当是能够再现的。
2.2实施结果的再现与技术手段的再现相比,实施结果的再现相对不容易辨识。实施结果的再现性不仅与实施方案的主体有关,更多地与技术方案本身有关。“指南”指出,这种重复实施不得依赖任何随机的因素,并且实施结果应该是相同的。“实施结果相同”的要求并非要求每次重复实施的结果完全一致,达到百分之百的成功率。换言之,重复实施时的成功率较低或者实施结果程度上的差异并不意味着技术方案必然无再现性。只有影响因素与实施结果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时,使得即使能够保证实施条件,但实施结果的出现仍然是偶然的,才能够认为实施结果的获得依赖于随机因素。根据实用性的法理来看,实施结果再现的标准是:能够获得统计学意义的实施结果就能够保证发明创造在实践中使用,就应当认为实施结果相同。也就是说,技术方案中存在某些影响技术效果的因素没有涉及或还未被发现,只要通过技术手段达到某种技术效果,即便得到技术效果的机率较低,只要能够获得统计学意义上的实施结果,就认为其实施结果相同。通常,许多科学领域中产生P值的结果≤0.05被认为是统计学意义的边界线,但是这显著性水平还包含了相当高的犯错可能性。结果0.05≥P>0.01被认为是具有统计学意义,而0.01≥P≥0.001被认为具有高度统计学意义。这个分类也并非是正规研究基础上的分类。由于不同领域解决技术问题的层面不同,判断什么样的显著水平算是具有统计学意义也具有差别。水产养殖学尚属实验科学,效果基本是通过大样本试验得到统计学意义上的结果,内在机理及影响技术效果的因素不能一一确定。涉及到激素注射、剖腹取精、芯片置入等技术手段的专利申请,相当一部分是为了满足繁育、养殖等需求,根据实践经验推断,其实施结果与技术手段应该具有关联,且符合统计学意义上的相同。
3水产养殖领域专利申请的类型以及实用性的判断
3.1涉及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如果外科手术方法是发明请求保护的主题,那么通常情况下,该主题所采用的方法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需要技艺高超的医师进行操作,即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法保证其技术手段的再现性,需要长期的经验积累才行。如果外科手术方法并非发明请求保护的主题,仅仅是技术方案中存在诸如注射这类简单的外科手术操作步骤,通常情况下则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重复实施,且技术方案也可以再现。就注射而言,鱼类注射通常是在胸鳍基部、腹腔基部或者背鳍肌肉处,注射角度45°左右。根据具体鱼的种类,深度选择为1~2cm。在鱼类繁育、养殖过程中需要对鱼类催产而进行注射,这种行业常规的方法不会造成结果无法再现,则不应当将该类发明排除在实用性之外。如果就注射方法本身作为请求保护的主题(发明点)提出,如进针角度、进针深度、推液速度,或者进针位置,例如鼻孔的嗅窝通孔,这类主题明显为外科手术的申请与审查“指南”中规定的为美容而实施的外科手术方法类似,其发明点均在于外科手术本身,需要有经验的医师或工作人员进行,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一定可以重复该技术手段,结果也不具备再现性,因此不具备实用性。
3.2涉及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生理参数的测量“指南”第二部分第五章第3.2.5指出,对于测量人体或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需要将被测对象置于极限环境中,这将会对人或动物的生命构成威胁,不同的人或动物个体可以耐受的极限条件是不同的,需要有经验的测试人员根据被测对象的情况来确定其耐受的极限条件,因此这类方法无法在产业上使用,不具备实用性。由此可见,审查指南的上述解释强调极限测量主要因为被测个体的差异而必须要求有经验的测试人员,即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很好地实施技术方案,以保证其再现性。在极限情况下生理参数的测量是不具备实用性的。究其原因,笔者认为,认定普通技术人员无法根据个体差异作出测量的原因的前提在于动物保护主义。也就是普通技术人员容易判断动物的死亡,但是却不能精确判断死亡的临界值而保证动物的存活状态。通常动物在极限状态下均会产生不可逆的生理损伤,很容易导致死亡。从人道主义精神来讲,普通技术人员在实施方案的过程中判断极限的能力显然不足,而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则能够尽量避免动物死亡的发生。当然,如果撇开动物生命问题,普通技术人员完全可以判断极限条件下动物耐受的临界值。通过双壳贝类测定污染水质环境,通过在极限情况下测定活鱼生存状态决定运输方式等极限测量方法普遍应用于水产养殖领域。水产养殖业尤其是活鱼运输方面,往往会涉及在不同水温、水质、水体溶氧量等条件下,对特定鱼类群体的呼吸、运动、代谢等生理参数实施测量的方法,目的是为了水产运输的普通从业人员据此获得某种鱼类群体在活体运输中所需要满足的最低条件,从而解决运输中面临的种种技术问题。由于在水产养殖中涉及的并非大型哺乳动物,因此与人类的伦理道德、相应的国家法律不相违背,与动物保护主义也不相冲突。上述相关水产领域测量生理极限参数的方法有助于提高相应产业的科学技术水平,因此从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考虑,是应该给予专利保护的。
4总结和建议
通过对比欧洲专利局与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审查实践,以及对实用性法理的简单梳理,笔者认为,水产养殖领域中,判断含有注射激素、剖腹取精、芯片置入、极限测量等技术手段的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实用性的根本标准在于判断其技术方案的再现性。如果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所包括的处置方法、步骤本身属于本领域简单常规的步骤,具有再现性,则并不导致请求保护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如果请求专利保护技术方案的关键在于创伤性或介入性处置方法本身如何操作,则该技术方案通常不具备实用性。针对本文第3部分讨论的在极限情况下测定生理参数的方法,由于其具备再现性,加之水产动物为非哺乳动物,不受伦理道德的约束,因此应当认定其具备实用性。上述处理方法既不违背我国对专利法实用性的约束,同时与国际发展趋势保持一致,能适应我国水产养殖行业的发展和创新需求。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10)[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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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保险,是对投保人或投保组织在人工养殖的水产动物因疾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水域污染等造成经济损失时,按合同约定条款进行经济赔偿的保险。由于水产养殖保险在操作中费率厘定困难、现场勘险定损繁琐、赔付率高,商业保险涉足经营意愿不强,普遍需要政府以适当方式给予支持和补助。近年来,四川省渔业主管部门动员和引导保险企业就开展水产养殖保险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实践。
(一)水产养殖保险开展情况2010年开始,四川省陆续有一些商业保险公司开展水产养殖保险业务。其中,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2010年开始在四川成都开展水产养殖保险业务试点,到2013年,保费突破2000万元。2016年,该公司陆续在乐山市等地拓展水产养殖保险业务,2018年全年的水产养殖保险保费收入突破4000万元。单从全省水产养殖保险数据反馈的赔付比率来看,只能说收入与赔付基本持平,尤其是该公司在乐山的保险收入,自业务开展至今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但正因有了水产养殖保险的有力支撑,当地水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水产品产量稳步增加,有力促进了地方渔业经济的发展。2018年底,四川省在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水产学会、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水产局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12个市18个县(市、区)启动了水产养殖保险共保模式试点。截止至2019年10月,已投保近1.2万多亩,收取保费245万余元,为养殖户提供了近6000万元的风险保障。由于处于试点阶段等多种原因,规模较小,但据统计累计赔付金额约100万余元,简单赔付率不到50%的数据,与单纯的商业保险运行模式和其他地区水产养殖保险赔付率相比较,目前四川“渔业互助保险+商业保险”的共保模式开展水产养殖保险是比较成功的,该模式值得全面推广。
(二)主要做法一是积极落实保险政策积极争取将水产业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范畴,给予财政补贴支持,切实为养殖户分担养殖风险。2017年,四川省财政厅出台了农业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对符合农业产业政策、适应当地“三农”发展需求的农业保险给予一定的保险费补贴等政策支持。同年,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水产产业的意见》明确要求,“进一步推动渔业享受农业政策性保险的有关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渔业特色农业保险,对地方财政给予参保农户保费补贴的,四川省财政按规定对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奖补,切实提升渔业抗风险能力。”至此,水产养殖纳入省财政补贴范围,凡是开展了水产养殖保险的地方,四川省财政厅都将按比例给予保费补贴。2019年7月,四川省政府召开的全省现代水产产业发展现场推进会上,四川副省长尧斯丹再次强调,各地要抓好水产养殖保险工作。二是积极推广共保模式2017年11月,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与中航安盟财险公司签订四川省水产养殖保险共保合作协议。协议的签订,标志着互助保险与商业保险在水产养殖保险领域的“渔业互助保险+商业保险”共保模式正式进入四川。四川省水产局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开展养殖保险,要求各级渔业主管部门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统筹资源推动,协调各方配合,狠抓责任落实,切实组织实施好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工作。三是全力做好保险试点技术服务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水产学会关于印发水产养殖保险技术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农渔技学〔2018〕2号)精神,指导试点县(市、区)水产技术推广机构作为第三方机构为养殖户和保险机构提供相关公益性技术服务,包括开展技术咨询、宣传发动、风险管理技术服务、查勘定损技术支撑等,探索建立渔业主管部门指导、渔业互助保险等保险机构运营、水产技术推广部门提供技术支撑的水产养殖保险运行模式。四川省水产局牵头组建了四川省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工作专家服务团队,在养殖户参保前协助水产技术部门及保险机构制定保险条款;在养殖户参保后协助水产技术部门督导养殖户建立养殖日志,排查事故隐患;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协助水产技术部门及时给予养殖户减灾技术指导,并对事故进行查勘定损指导。四是积极开展宣传引导积极发挥省级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报纸、杂志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水产养殖保险的重要作用、工作动态等。同时,会同各级地方渔业主管部门采取印发宣传材料、举办讲座,结合新型农民专业技术培训工程等多种形式,通俗易懂地宣传水产养殖保险政策和知识,提高广大水产养殖户以及社会公众参与支持水产养殖保险工作的积极性。从四川水产养殖保险实践情况看,保险为养殖户提供了有力的风险保障,但也反映出了一些亟待改进和解决的问题。如部分地方政府因财力有限对发展水产养殖保险的积极性不高,不少水产养殖户还存在严重的小农思想,风险意识不足、投保意愿不强,部分养殖户投保出险后道德风险高,地方渔业部门及保险机构工作人员较少、经验不足,个别商业保险机构之间为了利益恶性竞争、出现高额赔付时单方面毁约,给养殖户造成不少负面影响,重建信任、恢复业务建设过程艰难等,客观上制约了水产养殖保险的发展。
二、水产养殖保险面临的新形势新机遇
四川水产业在保障市场水产品供给、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全省水产养殖面积19.01万公顷,另有稻田养鱼面积31.22万公顷;水产品总产量150多万吨,渔业经济总产值440多亿元。但是,四川水产品总量供给不足,水产养殖分散粗放,发展质量不高、发展不充分不平衡的问题依然突出。为此,四川提出了“川鱼振兴”计划,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也为水产养殖保险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和机遇。
(一)推进“川鱼振兴”为发展水产养殖保险带来了更好的政策环境2018年,四川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指出,要培育“川字号”特色农业产业;全省乡村振兴大会提出要发展川猪、川鱼等“10+3”特色农业产业。“10+3”农业产业是培育“川字号”特色农业的核心主体,是擦亮四川农业大省金字招牌的关键所在,是实现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跨越的根本路径。“川鱼”作为“10+3”农业产业体系重要组成部分,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新机遇和新环境。2019年10月,四川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农业“10+3”产业体系推进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跨越的意见》(川委发〔2019〕21号),明确了加快建设川粮油、川鱼等“10+3”产业体系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规划布局、重点任务及保障措施。《意见》强调,“完善农业保险政策,实现“10+3”产业全覆盖。”可以说,全省发展水产养殖保险,有了更加坚强的政策保障,对进一步完善水产养殖保险政策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推进“川鱼振兴”为发展水产养殖保险带来了更广的市场空间四川水产品年均需求量在200万吨,其中需从省外购入约50万吨,供给能力明显不足,扩面增量、提质增效是四川水产当前面临的两项重要任务。四川提出了到2022年实现总产量210万吨,基本实现自给自足和进出平衡的目标任务。池塘、水库等养殖水面是四川深挖潜力的主要对象;全省现有待开发的宜渔稻田资源1100万亩、其中冬(囤)水田600万亩,适当改造后是发展稻渔综合种养的良好设施。为保障这些养殖设施、养殖基地安全有序稳产增收,必须要有水产养殖保险的保驾护航,必须要建立起水产养殖业绿色健康安全发展的保障机制。可以说,随着“川鱼振兴”的全面推进,四川水产养殖保险规模将越来越大、效益将越来越好。
三、抓好水产养殖保险的对策建议
四川水产养殖保险要紧紧抓住“川鱼振兴”带来的机遇,加强前瞻性谋划,创新工作方式法,加强宣传引导,着力健全完善符合四川渔业特色的养殖保险制度体系,切实为“川鱼振兴”保驾护航。
(一)抓住机遇做好水产养殖保险工作要聚焦“川鱼振兴”,紧密结合省情农情渔情,制定好“川鱼振兴”工作推进方案,特别是要把抓好水产养殖保险的要求明确细化,并将有关责任分解落实到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到本地区“川鱼振兴”工作实施方案中。
(二)健全完善水产养殖保险制度体系要紧紧抓住全省推进“10+3”产业体系建设的有利时机,加强与财政、银保监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把水产养殖保险作为农业政策性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完善有关补助机制、推进机制和考核机制,逐步建立一套适应现代水产产业发展的水产养殖保险制度体系。
(三)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要广泛运用各种媒体和媒介,动员和组织保险管理机构和保险企业,大力开展水产养殖保险政策和知识宣传,让地方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养殖户真正认识到水产养殖保险的重要作用和价值,积极主动地推动、参与养殖保险。
(四)加强保险指导及推广工作各级水产主管部门要主动作为,组织水产专家、保险专家,深入基层一线,开展专业讲座,指导各地推进养殖保险,协助解决推进养殖保险工作中的难题。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实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制度,指导和督促苗种场建立健全苗种生产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水产苗种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加强水产苗种药残抽检和执法监管,提高水产苗种质量安全水平。
二、行动目标
通过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符合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的水产苗种场持证率达到100%;杜绝水产苗种繁育过程违法使用氯霉素、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和性激素等违禁药物;对监督抽查发现阳性样品生产单位的执法查处率达到100%。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水产苗种场普查登记。各区县海洋与渔业局要组织对本辖区内水产苗种场开展一次普查,全面摸清情况,并填写水产苗种场普查登记表(附件2)进行登记造册。
(二)开展水产苗种场生产检查。各区县海洋与渔业局对本辖区内水产苗种场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水产苗种专项整治现场执法检查记录(附件3)。检查内容包括:一是检查苗种场是否依法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已取得许可证的苗种场是否符合发证条件;二是检查水产苗种场的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是否完备;三是检查水产苗种场所用亲本质量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四是检查苗种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用药情况;五是检查自繁自用的苗种场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用药情况和违法销售行为。
(三)开展水产苗种药残抽检。农业部将在4月至6月组织开展一次水产苗种药残抽检,对对虾、罗非鱼、四大家鱼、大菱鲆等主要养殖种类的苗种进行抽检,重点检查水产苗种中氯霉素、孔雀石绿、呋喃唑酮、甲基酮等药物及其代谢物残留。市海洋与渔业局将根据省局质安处制订的水产苗种药残抽检实施方案,针对各地实际,对全市抽检品种和数量进行统筹部署,组织各地开展本辖区苗种药残抽检工作,并将抽检情况汇总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局。
(四)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各区县海洋与渔业局要及时向相关渔政执法部门通报水产苗种场检查情况和药残抽检结果。各区县渔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严格执法和教育整改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等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四、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月至3月):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成立水产苗种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并做好各种前期准备工作,各区县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开展水产苗种场普查登记工作;
第二阶段(4月至8月):组织开展水产苗种生产检查和药残抽检,对生产检查和药残抽检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督促苗种场整改;同时做好迎接上级有关部门督导工作的准备;
第三阶段(9月至10月):市海洋与渔业局对各区县执法和督促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阶段(11月):总结回顾本次水产苗种专项整治的落实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水产苗种专项整治由农业部渔业局统一组织实施,直接关系到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市局成立了水产苗种专项整治工作小组(附件1),各区县海洋与渔业局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领导工作机构,确保层层落实,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方案,于3月10日前报市局渔业科。要进一步明确渔政监督、技术推广、检验检测、水生动物防疫、环境监测等单位的职责分工,建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以渔政机构为主,技术推广、检验检测、水生动物防疫、环境监测等机构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加大执法力度。各区县海洋与渔业局要组织渔政执法机构依照《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许可法》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水产苗种生产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无害化处理、取消苗种生产许可证、罚款等行政处罚。特别要加大对使用违禁药物行为的处罚力度,做到查获一起,处罚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