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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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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的定义

城中村改造的定义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城市化贫民窟城中村流动人口

一、城中村与贫民窟

贫民窟又称贫民区,对应的英文为slum或squatter。联合国人类居住规划署定义的slum是“以低标准和贫穷为基本特征的高密度人口聚居区”,可见贫民窟的基本特征是:①高密度人口聚居,②低标准的居住环境,③人口贫困。

对照slum的定义,南昌市的城中村可视为贫民窟。①城中村是一种低标准的高密度聚居区。②永人村的居住者大部分都是无收入的在校大学生和大量低收入民工等流动人口。③城中村是我国城市管理的死角,各色人等混杂,治安问题和环境问题非常突出,具有脏乱差的典型特征。

笔者从永人村的情况中了解到城中村的几个主要问题:①吸纳了大量的流动人口,事实上70%-80%的居住人口都是流动人口;②是一种低成本住区,因为这些流动人口中主要是无收入的在校大学生和低收入民工,他们无法支付城市生活的高昂成本(尤其是居住成本)。

二、19世纪前后西方的贫民窟问题

1、贫民窟现象的产生

18世纪中后期,工业革命导致西方国家的劳动力迅速从农业向第二、第三产业转移,突如其来的大量流动人口涌入城市使各国城市住房短缺严重,加之种种因素的共同作用,贫民窟在城市迅速蔓延。美国的贫民窟多产生于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且与郊区化联系紧密。这一时期美国的贫民窟规模巨大。

2 清除贫民窟的措施

19世纪中期西方各国开始针对贫民窟现象产生的直接原因――住房问题,采取措施清除贫民窟,这些措施主要有四类。

(1)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来限制新增贫民窟或引导贫民窟改造

(2)政府通过市场运作引导开发商建设廉价住房,进而达到减少贫民窟的目的。

(3)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廉租的公共住房。

(4)社会团体的合作和参与。19世纪50年代以后,伦敦出现了一些旨在改善住房的团体,如“首都改善勤劳阶级住房协会”、“改善工业住房公司”等。这些团体声称要为工人建造廉价的住房,与当代许多国家的住宅合作运动有类似之处,但由于社会历史条件限制,它们在当时起到的实际作用有限。

以上措施起到了一定的效果,最显著的表现就是社会底层的居住条件得到了提升,贫民窟的蔓延受到了控制,但不足之处也相当明显。

(1)贫民窟现象不是一个简单的住房问题,而是城市化进程中集合多种矛盾的综合性社会问题,因此单纯从改善居住条件入手无法根除贫民窟。

(2)虽然政府通过立法控制贫民窟的蔓延,但执法不严使相关法令如同虚设。

(3)部分立法和建设忽视社会问题、违背市场规律,适得其反。

(4)公共住房租金相对较高,只能分流贫民窟中经济状况较好的人群,对多数低收入流动人口缺乏实质的意义。

此外,学术界对城市空间的认识也间接推动了对贫民窟的清除。美国在1893年以芝加哥举办世博会为契机,发起了以唯美主义为特征的城市美化运动,试图通过创造一种城市物质空间的形象和秩序来创造或改进社会秩序,恢复城市中由于工业化而失去的视觉美与和谐生活。

三、我国的城中村问题

1、城中村现象的产生

国外没有城中村是因为“城中村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一种特殊的地域现象,是在特定的经济、社会、文化、政策背景下形成的非完全城市化的产物”。一般认为城中村现象在我国产生的特定背景有:①快速城市化过程中城市的迅速发展与扩张;②制度障碍与管理缺位;③外来人口的涌入及其居住选择;④农民素质和利益驱动。

结合上述特定背景,国内城中村产生的过程大致为:20世纪90年代,各城市采用“只占地,不管人”的城市化政策,即在征用城郊乡村集体土地时,没有通过人口城市化把村民吸纳进城市,而是留下一定比例的集体土地供其发展第二、三产业自谋出路。在这种制度下,村民延续农民身份和农村管理体制,成为被城区包围的“失地农民”,大量城中村藉此产生。在城乡二元体制制约下,城市的管理政策与规划标准无法在城中村贯彻,加之监督制度和法规不完善,致使城中村的建设管理出现真空。与此同时,以进城农民为主的大量流动人口涌入珠三角,造成对廉价住房的广泛需求。为获取更多的租金收入,城中村村民对集体土地进行了无规划、超负荷的无序开发,并且蔚然成风,脏乱差成为城中村的典型特征。

由于城中村数量多,且改造所需资金极为巨大,因而给城市全方位地带来了空间问题、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成为当代中国“都市病”的病症之一。

2 城中村改造的措施

当前,国内城中村改造的主要措施有三:①政府直接投资改造城中村;②通过市场运作,借助房地产项目改造城中村;③通过城中村人口城市化、村集体经济股份化、变革村民身份与经济方式间接推动城中村改造。

与19世纪西方贫民窟的清除措施相比,国内城中村改造的措施比较单一:①立法欠缺,目前国内尚无专门针对城中村的立法,在具体实践中以珠三角为代表的不少城市过于强调“一村一策”,缺乏法律的统一规范;②虽然政府直接投资改造城中村的案例屡见不鲜,但很多城市公共住房建设不足;③社会团体的参与和合作欠缺,目前参与城中村改造的社会团体主要是地产公司和村集体股份公司,几乎没有非盈利发展商和非政府组织的参与。

四、启示

在城中村改造所涉及的社会问题中,流动人口问题无疑是关键的。进城农民是我国廉价劳动力的主要来源,他们为经济增长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却只消耗了最少的城市资源。城中村节省了大量的土地资源――所以“空间问题只是城中村问题的‘冰山一角’”,更重要的是城中村相当集约地解决了大量人口的生活问题,从而降低了城市的营商成本,且“构建了社会和谐的基本前提”。城中村作为一种低成本住区既是进城流动人口在现阶段所能承受的主要居住选择,也是当前唯一能够容纳如此多流动人口的城市住区――如果说城中村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那么就在于此。

城中村改造的定义范文第2篇

关键词:城中村景观;景观生态学;分析研究;益阳市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城中村是我国快速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普遍现象,是当代中国特有的城市病。分布在城市里的城中村,既是村落历史的遗物,又是快速城市化过程中部分居民新生活的载体。在环境与建筑景观上,城中村与城市景观或乡村景观截然不同,差距甚大,其“握手楼”、“接吻楼”是城中村景观的具象,从某种意义上说,城中村景观是景观形式的一种新型现象。对其进行研究,有着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1城中村景观的定义与类别

1.1城中村景观的定义

城中村景观,是城市中一种特别的村落现象。而城中村是快速城市化的产物,其外表既有城市景观的特征,又有乡村景观的具象。因此,不能简单的以城市景观或乡村景观的概念来定义城中村景观,且目前学术界也还未见给城中村景观下定义或概念的。基于此,结合城市景观与乡村景观的概念,所谓城中村景观,是指在城中村这一特定区域内,以农村传统村落为母体,因城市对其内在冲击为基础形成的综合景象,它包含了各种视觉事物与视觉事件,是一种病态的,抑或是一种与城市隔裂的空间形态,是一种广泛存在的“城不像城,村不像村”的奇怪现象。

城中村景观以传统农村聚落景观为主体,掺杂了城市景观元素,同时,又与周边有规律的城市景观形成鲜明反差,呈现出一种与城市不和谐的空间结构形态与景观。人所周知的“握手楼”、“接吻楼”、“一线天”、“不见天”的社区性视景,就是城中村景观的最典型表现。这种现象,在我国的大城市中无处不在存在,而在中小城市中,以社区性方式存在的城中村景观也极为常见。

1.2城中村景观的类别

目前,对城中村景观的分类还没有任何权威的方法,所以,对城中村景观类别的划分只能参考城市用地或乡村用地的分类标准来予以划分。

结合国家相关的用地分类标准,根据城市规划学与景观生态学的原理,按照功能主导原则、主要用途原则、空间分异原则、地方特色原则等原则,依据城中村景观的特殊性与生态功能,本文将城中村景观类型分为:居住景观、道路广场景观、绿地景观、公共设施景观、产业景观、边界景观、山林水体景观、其它景观等8类。其中,居住景观、交通景观、绿地景观、公共设施景观、边界景观、其它景观属于人工景观,山林水体景观属于自然景观,产业景观则属于半人工半自然景观(见表1)。

表1 城中村景观类型表

类别 定义 构成要素

一级

景观 二级

景观

自然景观 山林水体景观 由自然与山林、河流、湖泊、库塘、沟渠等形成的景观 山林、林场、江河湖泊、塘池沼泽等

半自然半人工景观 产业

景观 各类生产活动和生产用地所形成的景象,包括农业产业景观、工业产业景观和第三产业景观 耕地、果园、菜地、苗圃、厂房、堆场、仓库、市场、商店等

人工

景观 居住

景观 在城中村内的土地利用以及人口居住的基本情况,包含用地形态特征以及成片的建筑物等所形成的景观 空间形态、用地布局、住宅建筑等

交通

景观 由对外交通用地及村内交通广场所构成的景观

道路、道路设施、广场、停车场等

绿地

景观 指城中村内的各类绿地以及各种防护林带与防护绿地等所形成的景观 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防护绿地、防护林带等

公共设施景观 主要指城中村内为居民提供日常生活和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环境卫生及其它类等基础设施形成的景观 行政管理机构、教育机构、文体科技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商业贸易等公共建筑、市政工程设施、公厕等环卫设施等

边界

景观 在城中村与城市交界处形成的,区别于城市视觉要素的景观 出入口、围墙、栏杆、建筑天际线等

其它

景观 城中村内以物质形式或非物质形式存在,无法按类别进行归纳的景观 闲置地、废弃地、风俗民情、传统习俗等

2城中村景观的实例研究

2.1研究区域概况

2.1.1城市概况

益阳市位于洞庭湖南岸,湖南省中北部,是湖南省“3+5”城市群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热带大陆性季风性湿润气候。市内历史悠久,物产丰富,已成为以工业为主的综合型中等地级城市。截至到2006年底,市域国土面积为12144 km2,总人口463万人,其中城市中心区的规划面积为87.18 km2(2020),规划人口80万人(2020)。到2007年,益阳市中心城区的现有建成区共辖三区(资阳、赫山、高新区),现状建成区面积为48.6 km2,城市人口45万人。

2.1.2城中村现状

目前,益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城中村43个,遍布市区绝大部分区域,其中以中心城区为最多。据统计,资阳区内的城中村有10个村(含长春工业园),赫山区有18个村,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朝阳片)有15个村,这43个村的建设用地总计为7.3km2,占益阳市城市规划建成区总面积的10%。这些城中村在各区分布数量不一,成为了城市建设中绕不过去的难题。

2.2研究分析

2.2.1利用景观生态学原理进行景观制图

景观生态图是根据景观生态学的原理,综合表现景观生态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并通过各类景观生态单元的区域组合,反映其空间分布特征的一种专题图纸,是对景观进行定性分析研究的基础。

以益阳市中心城区2005年的城区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利用地理信息系统中的MapInfo 软件,分区勾绘各小班界,记载小班因子,并求算各小班面积,合成编制了2006年的益阳市中心城区城中村的景观类型图(见图2.1,2.2,2.3)。

2.2.2分析方法

景观格局特征分析是通过对构成景观要素的三种类型即斑块、廊道、基质以及景观连通性与景观连接度,景观异质性与景观多样性等进行分析。本文选取了嵌块体大小、内缘比、优势度、均匀度、景观多样性指数等景观格局指数对益阳市城中村景观结构特征进行了分析,各项指数分析如下表:

类型

2.3分析研究的结果

采用矢量化的数据处理,通过景观生态学相关理论的运用,做到了定性和定量的有机结合,通过对景观格局指数分析,可以很好的反映当前益阳市城中村景观的特点:

2.3.1景观要素的多样性

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城市景观与乡村景观,城中村景观融合了自然景观、半自然景观和人工景观,其构成要素既有居住、公共设施及交通等人工景观、又有农田、山林、水边等自然风光,更有工业景观等半人工半自然界观。从斑块数量、斑块分布、形状大小来看,城中村景观都有一定意义上的多样性,而益阳市城中村景观的多样性指数为1.7137,均匀度指数为0.235,两相比照,说明了城中村景观的整体的景观多样性较高,有略高于农村景观多样性的指数指标,进而也形成了某种意义上的较为丰富的空间环境与生境类型的多样性,但这种多样性却与城市的多样性的形态完全相异,是一种混沌的多样性。

2.3.2景观类别的差异性

城中村是一个多种矛盾的综合体,而这些错综复杂的矛盾结合在一起,也反映了城中村景观类别具有很大的差异性。通过对益阳市中心城区城中村的景观类型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其优势度指数为5.8228,如此高的优势度指数,说明了组成景观的各个景观类型所占的比例差异很大,也说明了城中村景观是以聚落居住景观和产业景观为主。

2.3.3空间分布的破碎性

一定的景观,总是和一定的空间区域相结合的。城中村由于受种种原因的局限,使得其在空间分布上呈现了高度的破碎性。通过对益阳市城中村景观斑块的分布可以看出,各个小的斑块聚集在市区三个片区30多个较大的空间范围内,且其整体景观的斑块密度指数为5.03,其数值很大,说明了破碎化程度极高。而在各景观类型中,斑块密度的排序为道路广场景观>边界景观>聚落居住景观>其它景观>绿地景观>公共设施景观>山林水体景观>产业景观。这些都更加说明了城中村景观的破碎度极高,原有用地的完整性已经荡然无存。

2.3.4景观不确定性与变异性

在地球表面出现的人工景观、半自然半人工景观、自然景观的变化序列中,以人工建筑景观为最稳定,半自然半人工景观次之,自然景观最低,这些现象主要是因为人类投入的负熵在人工景观中的作用产生的。由于城中村是由于城市快速扩张所形成的结果,加之政府的管理与监督缺失,使得大量无组织或无序的人工活动加强,人工景观的负熵值必然会升高,这都使得景观具有不确定性或变异性。具体来说,城中村景观基本上是自然景观下降趋势、半自然半人工景观逐渐减少,人工景观大幅度增加的趋势。而且,由于人类干扰严重,城中村景观正逐步向城市景观靠拢,但却总是若即若离,既不能完全融入城市,又不能恢复原有的农村田园风貌,如不想办法对城中村景观进行控制与改造,城中村景观将成为城市景观的毒瘤。

2.3.5景观的生态破坏性

在城中村中,由于景观的混乱与变动,使得人类活动的随意性加强,进而导致了区域内各类景观资源没有得到合理的利用,存在有向混乱性与无序性变化的危险。同时,各类基础设施的缺乏,也使得城中村内原有的的乡村社区的生态系统荡然无存,而依托城市的城市生态系统又无法建立起来。这些,都导致了生态平衡的破坏加剧,更造成了诸如生态环境容量过大,生态资源破坏严重,水污染加剧等生态问题,加之缺乏环保部门的介入,愈加使得城中村的生态前景具有严重的破坏性、危害性与潜伏性。

3结论与建议

城中村景观不是孤立的城中村景观,从空间和表面上说,是以宅基地为基础的房屋建筑的聚集,是一项居住形态,而其实质却是中国当代等级社会关系的凝结,且包含了城市规划、城市社会、城市产业、城市管理等多个方面。因此,对于其研究,除了景观的解决之外,实际中还有很多工作要作。

中小城市的城中村景观的构建,应该是在保留农业景观母体的基础上,与城市景观时空并存的,能与城市景观展开平等对话与交流的,并通过相邻的城市景观突现的具自身独特价值的全新的景观模式。它追求的就是一种强劲的张力。这种张力不但赋介农业景观在进入城市后的旺盛生命力,同时也赋介城市景观以全新的视角及良性的发展空间。

城中村景观的未来到底如何,特别是在当前城市与乡村力求实现一体化的情况下,它会是彻底消亡在无边无涯的城市森林中,还是成为城市中一个“孤独”的社区,是一个探索性的话题。而只有通过解决城中村深层次问题,立足实际,从完善城市总体生态景观系统的战略高度出发, 充分利用城中村的优秀资源,选择合理有利的改造策略,利用相应的改造方式,才能彻底解决城中村的景观问题,形成一种既利于城市、又利于城中村的自然、和谐与生态发展的城中村景观之路[7]。它不但能让城中村村民充分享受到城市发展和改革开放带来的丰硕成果,实现和谐社会的要求,也能让未来的城中村成为城市中最富魅力、最具亲情、最有特色的社区。

参考文献

[1]谢志岿.化解城市化进程中的“城中村”问题[J].特区理论与实践,2003,(8):30-35.

[2] 李俊夫.城中村的改造[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35-38.

[3]蓝宇蕴,郭志坚.城中村"景观"问题的社会学思考[J].学术研究,2006,(05),10-15.

[4] 肖笃宁,钟林生.景观分类与评价的生态原则[J].应用生态学报,1998,9(2):217-221.

[5]傅伯杰.景观多样性分析及其制图研究[J].生态学报,1995,12.

城中村改造的定义范文第3篇

杭州“城中村”问题的厘定与剖析

杭州“城中村”的定义及分类。杭州“城中村”是指在杭州市规划建设范围内,仍保留和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农村经营体制的农村社区。杭州6个老城区23个乡镇、280个行政村,绝大多数撤村建居村都未经整体改造,名义上具有城市的性质,实质上仍是乡村,也就是所谓的“城中村”,其余未撤村建居的村,也有相当一部分带有“城中村”性质。由于形成时间和构成因素的差异,杭州“城中村”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处于繁荣市区、已完全丧失农用地的村落,称之为“全融入型”,如西湖区的武林村、九莲村;二是处于市区周边、尚保留少量农用地和独立农居点的村落,称之为“半融入型”,如古荡的古荡湾村、三叉村、景芳村;三是处于远郊、仍保留大量农用地和集体土地的村落,称之为“未融入型”,如彭埠、笕桥和风景名胜区等镇的部分村。

杭州“城中村”问题的凸显。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外来人口大量涌入,“城中村”与杭州城市的矛盾日益凸显,“城中村”问题日趋严重,如总体规划严重滞后、人口构成复杂多变、社会治安隐患突出、物业经济层次偏低及农民生活品质难以提高等,“城中村”与杭州“天堂城市”形象形成了强烈反差,成为推进城市化的“拦路虎”、脏乱差的“代名词”、大都市脸上的“烂疮疤”、违法犯罪活动的“滋生地”,以及游离于现代城市管理之外“被历史遗忘了的古老陈迹”。研究表明,杭州“城中村”主要面临四大突出问题:一是量大面广。2001年撤市设区后,杭州市区面积扩大到3068平方公里;经三批试点已撤村建居村庄174个,2007~2011年计划改造村庄54个,再包括萧山、余杭区部分“区中村”在内,杭州“城中村”共计近300个。二是规划滞后。杭州“城中村”村民经济条件普遍优越,建房已从一代楼房升级为四代别墅,居住用地与商业用地相互交织,建筑布局凌乱,缺乏统一规划,“握手楼”、“接吻楼”、“一线天”随处可见。三是环境恶劣。大多数“城中村”基础设施落后,缺少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同时,外来人员集聚,社会秩序混乱,违法犯罪现象滋生,人居环境恶劣。四是历史痼疾。杭州“城中村”形成历时20多年,期间政府的征地拆迁补偿和人员安置政策经历较大变化,在政策兑现中也存在不及时和不到位情况,给村民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

杭州“城中村”问题的剖析。与国内众多发达城市一样,杭州“城中村”问题是伴随城市化快速推进而产生的一种新的社会问题,主要表现为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的变更,以及由此引发的产权重新界定和社会关系网络重组,主要根源在于城市高速扩张与严重滞后的村落变迁之间形成的巨大反差,进而引发了城市化社会理性与农民个体非理性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同时与外来人口大量集聚、城市化进程加速推进、城市规模快速扩展,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跟不上、农村变城市和农民变居民工作跟不上等方面密切相关。“城中村”问题的出现,阻碍了城市化的推进,影响了城市总体功能的发挥,制约了城市品位和城市美学的提升,对城市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城中村”问题解决不了,推进城市化、建设新农村、打造“平安杭州”、构建和谐社会都无从谈起,杭州今日的“城中村”就有可能成为明天的“贫民窟”。

杭州“城中村”改造的实践与探索

“城中村”改造是一项浩大、复杂、覆盖面广的系统工程,涉及经济、社会、文化、政治、生活等各个方面。近年来,杭州市委、市政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始终坚持“改体制、翻牌子、分房子、建机制、盖房子”五位一体,科学破解“筹资难、征迁难、安置难、配套难、审批难、管理难、兑现难”等七大难题,以最大的决心、最硬的举措、最优的政策、最快的通道、最佳的效益,全力以赴推进“城中村”改造,实现“变农村为城市、变农民为市民”两个历史性转变,走出了一条具有杭州特色的科学改造“城中村”之路。

杭州“城中村”改造的模式。杭州“城中村”改造,坚持与众多民生项目点、线、面相结合,大拆迁、大建设、大安置、大整治,以大项目带改造、带整治、带开发、带建设。一是以“面”带动“城中村”改造模式。钱江新城建设、东站枢纽项目、西溪湿地综合保护,从“面”上整片推动了“城中村”改造。如钱江新城建设带动了定海等10个村的“城中村”改造。二是以“线”带动“城中村”改造模式。“以路带更新”、“以河道带更新”、沿线带动“城中村”改造,是杭州城市有机更新的一大特色。如东部地区“十一五”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带动了江干、下城、下沙三区共49个村的“城中村”改造。三是以“点”带动“城中村”改造模式。如紫金港整治和文二路延伸段工程带动了西湖文新街道登云圩的整村拆建;浙江大学基础部项目带动了西湖三墩浦家桥村整村拆建。四是西湖西进“景中村”整治模式。如实施湖西农居整治和梅家坞茶文化村建设等工程,成功实现了对西湖景区梅家坞、茅家埠、龙井、金沙港、双峰村、灵隐六个村的“景中村”整治。

杭州“城中村”改造的步伐。杭州“城中村”形成已有20余年,改造采取渐进方式。一是“城中村”改造试点工作(1998―2006)。杭州自1998年起实施撤村建居改革试点,2001年起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2003年起先后在下城、江干、拱墅、西湖等4区开展30个点、40个村“城中村”改造试点。2001年以来,杭州市委、市政府陆续出台了相关“城中村”改造和农转居公寓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政策体系,为“城中村”改造的正式启动打下了坚实基础。二是“城中村”改造五年计划(2007―2011)。2007年3月,市政府下发了《杭州市区“城中村”改造五年计划和2007年农转居公寓建设开竣工目标任务的通知》,确定在5年内实施并基本完成54个“城中村”的改造工作,并同步推进其它撤村建居村的公寓建设,计划建成农转居公寓400万平方米以上。杭州“城中村”改造将以“五年计划”为新的起点,总结经验,乘势而上,实现“城中村”改造的新一轮发展。

杭州“城中村”改造的难题破解。杭州“城中村”改造主要面临七大难题:一是“筹资难”。市委、市政府按照科学规划要求,坚持“一调两宽两严”和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城中村”改造规划,在改善环境上下功夫、多投入,科学破解了“筹资难”问题。二是“征迁难”。科学制定政策,维护“城中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国家、集体、个人“三赢”,同时严格依法依规办事,统一补偿标准和征迁程序,科学破解了“征迁难”问题。三是“安置难”。坚持就近安置和农转居公寓建设先行,科学规划和设计农转居公寓,积极探索货币安置等安置方式,科学破解了“安置难”问题。四是“配套难”。坚持分清职责、明确责任、抓好落实,确保撤村建居和“城中村”基础设施及时配套到位,科学破解了“配套难”。五是“审批难”。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手续照办”,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科学破解了“审批难”问题。六是“管理难”。按照建设新型城市社区的要求,坚持属地管理,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社区组织,规范物业管理,强化“洁化、绿化、亮化、序化”管理长效机制,遏制违法建筑,科学破解了“管理难”问题。七是“兑现难”。及时修订完善政策,大力宣传并用足用好政策,不折不扣落实政策,科学破解了政策“兑现难”问题。

杭州“城中村”改造的亮点。杭州“城中村”改造模式除整体拆建外,还探索了保留人文自然景观的整治模式,即“景中村”整治模式,成为“城中村”改造的一大亮点。整治前的“景中村”普遍存在生态环境恶化、人文景观受损、茶园林地减少、泉池溪流枯竭、违法建筑抬头、基础设施滞后、动静态交通受阻、村容村貌“脏乱差”等问题。自2003年以来,杭州市委、市政府围绕实现“景区美、百姓富、社会稳、班子强、素质高”目标,坚持“整治为人民、整治靠人民、整治成果由人民共享、整治成效由人民检验”,连续8年实施“景中村”综合整治工程,拆除违章建筑,完善基础设施,整治房屋立面,挖掘文化内涵,取得了明显成效。如2003年完成梅家坞村一期、茅家埠村一期整治,2004年完成梅家坞村二期、茅家埠村二期、双峰村整治,2005年完成龙井村整治,2006年完成灵隐农居点整治,2007年完成满觉陇四眼井村整治,2008年完成九溪杨梅岭村、南山村、梅家坞村三期整治。通过综合整治,“景中村”村容村貌焕然一新,生态环境得到保护,内外交通显著改善,个私创业空前高涨,集体经济得到发展,村民生活品质明显提高,杭州“景中村”逐步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世界级旅游景区“三个示范”,培养了一批与世界级风景旅游区相适应的新村民,实现了“景中村”村民从传统意义上的农村居民向现代意义上的城市居民的历史性转变。

杭州“城中村”改造的成效与意义

杭州“城中村”改造的成效。目前,杭州主城区共有286个行政村,自1998年大规模开展撤村建居改革试点以来,已有205个村列入撤村建居改革试点。205个撤村建居村中,有10个村已全面完成整体改造,另有45个村列入整治提升计划,剩余150个村结合大项目实施、拆迁安置房建设全面启动“城中村”改造。截止2009年6月,拆迁安置房项目已累计开工2358万平方米,竣工1365万平方米,交付使用1050万平方米。实践证明,“城中村”改造加快了杭州城市化步伐,拓展了城市发展空间,使“脏乱差”现象得到根治,违法搭建有效遏制,社会治安明显好转,城市品位显著提升。据调查,“城中村”改造工程在改变农转非居民居住环境、加快城乡一体化、构建和谐社会、提高农民生活品质等方面均获得了社会各界较高的满意度,被公认为一项城乡双赢、全民共享的“实事工程”和“民心工程”。

城中村改造的定义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城中村;城市;研究

一、前言

如何做好新形势下城中村问题研究发展工作,为城中村问题研究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是现在城中村问题研究面临的迫在眉睫、函需解决的头等课题。

二、城中村的内涵

国内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城中村内涵的认识也不尽相同。总的来看,主要有以下角度认识。李培林(2002)从亲缘关系出发,认为城中村实际上就是一种由血缘、亲缘和宗缘等社会关系网络联结的“大家庭”。

赵过渡等(2003)从职业结构的角度,认为城中村是指城市总体规划发展区内农业用地已经很少或没有,居民职业结构与生存方式的主要指标上已完成向城市社区的转变,但在基本素质上仍缺乏城市社区的内涵特征的村落[2]。

张金望等(2005)从居住形态和社会形态对城中村进行定义,认为城中村是急剧城市化过程中原农村居住区域、人员和社会关系等就地保留下来,没有有机参与新的城市经济分工和产业布局,仍然以土地及土地附着物为主要生活来源,以初级关系为基础形成的社区。

谭媛媛等(2005)从文化角度,认为城中村是指在城市中主要以传统情感维系为纽带、以初级关系为基础形成的社区,包括城市周边原农村居住区域和进城务工人员聚居区。

综合来讲,笔者认为城中村是指:在快速的城市化进程中,随着城市建成区面积的不断扩张,广大近郊农村耕地被征用同时被纳入到城市建成区内,由于受到城市化的影响,出现谋生手段多元化、社会关系的复杂化、文化的多元化、物质设施的现代化,但仍以土地为主要经济来源、以初级关系为纽带、以农村管理方式为主、本土文化仍有顽强的生命力,从而形成的不同于传统农村和现代城市的特殊区域。

三、对城中村的成因研究

城中村的成因大致可以归纳为社会、政策、经济、文化四方面。

1、社会原因。城市化进程可以看成城中村产生的直接原因。为降低成本和避免处理相关的社会管理问题,城市在征地中有意避开城中村,另一方面,城市扩张时只偏重于占用城郊农村土地资源,而不将村镇人口、社区纳入城市管理序列,搞得城不像城,村不像村(谢志岿,2003)。

2、政策原因。城中村的形成焦点在土地,原因在规划管理,症结在体制(张建明,2003)。城乡二元土地制度成为“城中村”问题形成的根本原因。(李培林,2004)。

3、经济原因。城中村村民主要的经济来源是征地补偿费、集体分红、出租收人以及小规模商业、餐饮业等,经济收入对土地和物业的依赖很大。城中村开发改造的成本高,地方城市政府现行政策的“趋利性”也是导致城中村产生的原因。权力腐败,加重了城中村中房屋的乱建、土地的滥占,使改造城中村的难度加大,也加速了许多村庄的“城中村化”(侍克善,2005)。

4、文化原因。长期形成的小农意识使其在住宅建设开发中只顾眼前利益而忽视了长期效益,存在着短期行为和趋利心态,进而促成了“城中村”的形成和长期存在(林燕,2008)。

四、“城中村”问题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及未来的研究趋势

1、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一)较多关注“城中村”改造研究,对“城中村”管理的研究较少。本文认为“城中村”问题将是一个长期困扰城市建设发展的问题。期望通过各种类型的改造一劳永逸的解决“城中村”问题的设想是忽略了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的。西方发达国家经过上百年的尝试尚未能彻底消除“贫民窟”问题,客观上说明了“城中村”问题的解决将旷日持久。而既然“城中村”将长期与城市共存,“如何管理`城中村'”就将是摆在城市管理者面前的首要难题。

(二)研究以定性为主,定量研究较少。目前国内对“城中村”问题的研究大多还停留在从“现象到文字”的定性研究阶段。虽然定性研究在“城中村”问题研究的初期可以在短时间内利用较少的资源为“城中村”问题的界定及治理、改造提供方向,但是要对“城中村”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必须将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相结合,简单的定性研究可能会使问题停留在表面甚至得到错误的结论。

2、未来的研究趋势

(一)构建“城中村”更新、改造的新模式。要进行合理、有效的“城中村”更新、改造,单靠简单的政府行政命令是行不通的。在“城中村”的更新、改造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引导“民间资本”结合市场进行有效的改造。以笔者亲身实践体会,河南省对于“城中村”开发,采取了税费减免及容积率、建设密度、绿地率等建设指标调控的方式,通过政策杠杆引导市场资源投入城中村改造的模式;同时安阳市殷都区在进行城市建设中,曾积极探索以村民小组及社区为基本单体,政府引导的“自发性城中村改造”模式。这些都是对于“城中村”问题的有效尝试。

(二)研究科学、有效的“城中村”居民的社会福利及保障制度。构建科学、合理的贫困人口社会福利及保障制度,是当前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在解决城市贫困区域居民问题时所采取的主要方式。同时,构建福利化国家也是未来国家形态的主要发展方向。从目前我国的国情来看,我国人口数量大、各地发展不均衡、城乡二元化等特点决定了我国不可能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的福利及保障模式,因此,构建适合于我国“城中村”区域居民的社会福利及保障制度将成为我国学者们关注的焦点。

五、城中村研究评述及展望

1、在理论支撑方面,需建立明确和多样的理论体系

城中村研究长期集中在几个特定领域进行,如基于现象本身的描述、特点归纳以及形成机制研究等,重复性工作较多,理论性一直不被学术界肯定。事实上,作为我国快速城市化进程的特殊产物,不管城中村是否具有阶段性、偶然性及合理性,都对城市空间结构及其承载的社会经济环境产生了重要影响,应该成为城市空间研究的一个重点问题,通过城市地理学、城市规划和经济学理论将城中村问题纳入规范的理论体系中,基于理论分析解释城中村问题和预测城中村未来发展趋势。

2、在研究内容方面,应选择更深层次的议题

城中村问题是涵盖多学科的复杂社会空间现象,但从现有研究成果来看,命题选择过于集中:受&城中村改造,主流思想影响,国内学者过于关注城中村问题及解决路径,对其客观性和正面认识不足,国外学者虽做出了补充,但影响力有限;现有研究强调制度因素对城中村产生的作用,对市场驱动分析较少,基于城市阶层分化和居住分异的社会空间研究少;无论是探讨城中村现象问题,还是改造模式,普遍存在就城中村论城中村的研究思维,较少将其视为城市有机整体的一部分,从城市产业结构、劳动力分布、居住分异的规律和特征为切入点;城中村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流动人口研究长期被忽视。

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所提到的城中村问题研究的研究工作,希望可以对城中村问题研究发展提供参考价值。随着城中村问题研究的不断开展,对城中村问题研究的研究工作也将成为解决城市发展及演变的重要课题之一。

参考文献

[1]仝德,冯长春. 国内外城中村研究进展及展望[J]. 人文地理.2009(06):29-35.

城中村改造的定义范文第5篇

一、城中村的概念及影响分析

(一)城中村的概念

城中村是在我国快速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普遍现象,在沿海地区城市中,城中村现象表现得尤为突出。国内学者一般从地理位置和城乡二元结构的角度对城中村进行定义。

所谓“城中村”,是指在城市高速发展的进程中,由于农村土地全部被征用,农村集体成员由农民身份转变为居民身份后,仍居住在由原村改造而演变成的居民区;或是指在农村村落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农村土地大部分被征用,滞后于时展步伐、游离于现代城市管理之外的农民仍在原村居住而形成的村落,亦称为“都市里的村庄”。通常狭义上所说的“城中村”,仅指在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不断推进的过程中,位于城区边缘农村被划入城区,在区域上已经成为城市的一部分,但在土地权属、户籍、行政管理体制上仍然保留着农村模式的村落。

(二)城中村的特点及负面影响

“城中村”是城市的一块“夹缝地”,其发展有很大的自发性特点。这种独特的地位和现象,势必对城市发展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1.人口成分复杂。“城中村” 由村民、市民和流动人口混合构成,治安形势严峻。

2.城市规划滞后。违法违章建筑集中,房屋密度高,采光通风条件差,村民居住环境差。

3.基础设施不完善,卫生条件差。街巷狭窄拥挤,存在严重消防隐患。

4.土地使用存在诸多问题。宅基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相互交织,非法出租、转让、倒卖,管理混乱等。“城中村”不仅影响城市的美观,也阻碍城市化进程,制约着城市的发展,已成为困扰许多城市发展的“痼疾”。

二、我国城中村问题的形成机制

伴随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城中村几乎遍布于我国各个大中城市,特别在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城市和全国各省会城市,城中村现象更加严重。例如,西安有城中村417个,涉及42万余人;太原有75个,涉及近12万农民。

从我国城市化发展历程及国内相关学者的研究来看,城中村现象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根本原因:城乡二元管理体制和土地二元所有制

所谓城乡二元管理体制,是指“城市”和“农村”分属不同的管理模式。土地二元所有制结构是指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我国土地所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具体划分为“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从个体理性选择的角度看,城中村的形成,是农民在土地和房屋租金快速增值的情况下,追求土地和房屋租金收益最大化的结果。二元所有制结构使得村民可以低价甚至无偿地取得土地的使用权,集体将宅基地按户划拨,由各户村民自行建设后租出获得尽可能的租金,致使“城中村” 形成的进一步加剧。因此,从城中村的历史变迁可以发现,土地的二元所有制结构是城中村形成的根本原因。

(二)主要原因:城市超前发展

城市在扩张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征用农民土地,房地产开发商有策略地大肆收购城市偏远地方的较为便宜的土地,囤积起来,等到城市发展到这片区域时,再转让给其他公司或自行开发利用,从中获得暴利。这种模式使原来没有被收购的土地,因城市的包围而地价暴涨,最终导致房地产开发商再也无力收购这些土地。这些原来没有被收购的村庄就转变为现在的城中村。

(三)客观原因:农民死守土地,相关部门规划和管理不完善

城市高速发展,使得城中村土地价格暴涨,另外,出租住房可获得可观的租金导致农民不肯出让土地。由于土地的潜在商业价值和租金的存在,这使得土地的收购价格远超出房地产开发商开发收益,城中村问题迟迟不能解决。

另外,当地政府部门没有及时适应城市化高速发展的变化,导致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滞后于城市的发展;加之缺乏管理力度,使得房地产开发商便到处收购便宜土地、违章建设,造成城中村问题的加剧。

三、城中村改造的思路分析

通过对城中村形成机制的研究,我们可以总结出要进行改造主要面对两方面的难题:

1.城中村一般占地面积较大,政府想收购城中村就必须支付农民巨额资金。

2.农民为了获得巨大经济利益而不愿主动出让城中村土地。

这两个难题涉及两个利益主体――城中村农民和政府。因此,解决问题的关键就是在这两者之间找到利益均衡点,即如何在保证村民经济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政府用尽可能低的成本把城中村集体土地收归国有进行开发。

按照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城中村土地属集体所有,不能抵押、流通,不能像国有土地那样“活化”,这就使得城中村的土地使用权在功能上仅限于住宅、农业用地,村内土地不能在农民、政府、开发商之间自由流转和进一步开发,更不能纳入城市统一规划建设中来,使得政府和农民在土地供求关系上有了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因此,只有实现城中村土地的自由流转,使土地价值显化为货币形式,自由流动,才有可能使各个主体的利益在价值的流动中找到均衡,从而在根本上解决城中村改造的难题。

在我国现有制度体系下,似乎只有征用才能实现集体土地的合法流通,但这将使政府面临无法负荷的财政压力。那么,有没有一种制度突破口,既能实现土地国有,又能逐步实现对农民的补偿呢?当我们认真研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后,回答是肯定的――实施集体土地国有化改制。

四、土地改制――城中村改造的必由之路

通过将城中村的集体所有制土地成功转变为国家所有,那么,原城中村土地的权利主体就由村民集体转为国家,国家可以实现对这些土地的规划、经营、利用,也就可以成功地将城中村与城市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和建设,随之一系列城中村问题便可迎刃而解。

(一)城中村土地国有化改制的主要内容、法律依据

1.土地国有化改制的内容。集体土地国有化改制是指集体经济比较发达、整体建设水平比较高的城市周边地区或城市内部的村镇在城市化过程中,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由农民转为市民并实现村镇建制的过渡为前提,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将原属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整体性、一次性转为国有,并基本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权归属。

2.集体土地国有化改制的法律依据。集体土地国有化改制是在现有制度体制下顺应城市化发展而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一种法律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社会发展相对于现行法律的一种超前。因为期间涉及重大的财产权属变更和利益关系的协调问题,所以必须在现行法律制度中找到依据。

1998年国家修订了《土地管理法》,随后国务院根据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制定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条例》第2条第5项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全民即国家所有。这一条款应当说是城中村集体土地国有化改制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

所谓“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意味着三点:农村村民已经整体上变为市民;农村社区性质变为城市社区;集体土地改为国有必须是整体性的,至少是以村为单位。

(二)集体土地国有化改制的特点

集体土地国有化改制(以下简称改制)是通过政府行政命令、公告的方式实现,在实现方式上有一定强制性,其主要特点:

1.改制具有整体性、一次性特点。即通过政府命令方式一次性地完成一个或多个农村行政区所属的土地改制。

2.改制后,土地用途不变、原土地使用者在实体上亦不发生改变。在撤销村建制的同时,原集体经济的土地使用权由改制后的股份公司享有。

3.补偿方式灵活。改制实现后,国家对农村集体经济的补偿是以多种非有形方式实现的,也可能不是一次性的补偿。首先,原土地使用者保留使用权,继续按原有方式生产经营;其次,通过土地房屋的国有化,在集体房地产和国有房地产价差明显的情况下,村民房屋得到飞跃式升值;并且原集体房产实现了自由交易流转,有效盘活了资产,显化了房地产的市场价值,村民房屋的市场价值实现第二次飞跃式激增;再次,国有化的房地产在拆迁时将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进行。

(三)主要路径分析

城中村实现土地国有化改制主要经过以下三个转变而实现:

1.户籍转变。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次性改为城市居民,使其享受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按规定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和其他方面待遇,使其生活真正纳入城市。

2.经济实体转变。将原来由村委会管理的集体经济实体改为由集体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持股的股份制公司,股份具体量化到个人,公司作为人统管原集体经济。

3.村委建制转变。撤销原村委会建制,以城市居民委员会代之。这一转变把原行政村的社会管理服务交给社区居委会,而把经济管理职能交给经济发展公司对股东负责进行经营管理,集体经济实现政企分开。另外,土地、基础设施和房屋管理移交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经过这三个改变,城中村土地可以成功实现国有化,村民私房可统一改制为城镇房产,纳入城镇统一的房屋管理体制中。政府对改制后的土地使用权人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如该土地房产进入市场、改变用途或改建扩建时,使用权人应按规定补交出让金及有关税费。

(四)集团土地国有化对城中村改造的意义

其一,有利于实现城乡二元结构的矛盾,把村民纳入城市管理体制,实现城乡管理一体化;其二,有利于拓展城市空间,消除城市发展的空间障碍,政府集约、有效地调控和利用土地,实现旧城与新城镇之间设施共建、资源共享、环境保护,加快城市化进程;其三,被城市包围的城中村不再因为制度障碍而无法与城市齐头并进,城市的概念将完全取代原来的城中村。

此外,土地改制对促进于我国宏观经济科学发展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有利于促进土地交易流转,盘活土地资源,为城市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有利于充分发挥城市的规模效应和集聚、辐射效应,优化产业结构;有利于打破封闭状态,彻底铲除小农意识,使农民真正融入到现代化的城市经济生活,实现城乡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