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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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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方案

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方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村垃圾 现状 解决方案

一、引言

近年来,农村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恶化几乎成为一对孪生兄弟。经常可以看到农村乡间,塑料袋乱飞、垃圾成堆、污水横流,垃圾随意丢弃,甚至出现垃圾围村现象。农村垃圾处理成为困扰当地百姓生活的一大难题。为积极引导农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生活习惯,对农村垃圾实施无害化处理,各地大都在积极探索农村垃圾处理运作的新模式,农村垃圾处理方式正在由过去的随意排放向无害化处理转变。 在此背景之下,本文试图分析目前农村垃圾处理现状及提供一些可供参考的解决方案。

二、农村垃圾处理现状分析

1.农村的垃圾处理缺乏完善的垃圾处理系统和运作机制,呈现出处理主体个体化、分散化,技术水平低,处理简单、随意,环境污染严重等特点。

2.产生量大、成份复杂、循环利用率不高。农村垃圾主要以渣土为主,占垃圾总重量的56%,组成成分包括建筑、混泥土渣,燃料的灰分,家禽粪便,动物食品骨骼等;其次是厨房类,占垃圾总量的24%,如动植物食品的去除物,剩饭菜,洗漱残渣和油污垢等;随着农村商品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化纤产品特别是塑料垃圾所占的成分以及处理成本也不断提高。

3.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已无法满足当前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农村垃圾一般由村内自行收集,垃圾的处理主要采取单纯填埋、临时堆放、焚烧、随意倾倒三种处理方式。

4.保洁人员队伍不够稳定。目前,以广西某县为例,该县共425个行政村配备了1407人的保洁员队伍,专门负责农村垃圾收集处置、设施使用和维护、村庄及河道公共环境的日常保洁等工作。据调查,1407人的保洁员队伍中,年富力强的不多,因此只能简单的对垃圾进行清扫,而不能真正发挥保洁员指导、监督、宣传教育的作用。部分保洁员自我要求偏低,缺少工作的横向比较,工作缺乏深度,不够全面,致使垃圾清运、处置和垃圾箱外的垃圾清除不及时,垃圾的分类、翻晒、堆放均不规范。

5.农村居民垃圾危害意识低下。农村生活垃圾之所以随意倾倒,一方面是农村居民传统的生活习惯,养成了生活垃圾房前屋后随意倾倒的处理方式;另一方面是由于农村居民对垃圾造成环境严重危害的认识不足,缺乏环境保护的主动意识,给垃圾治理带来了难度。

6.基础设施不健全。基础设施建设是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基本物质前提。长期以来,农村公共财政政策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重视生产性投入,对农村的公共环境卫生的投入少,导致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基础设施匮乏,管理也很不规范。

三、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解决方案

1.及时出台相关立法和条例

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需要法律法规作保障。地方环保部门应和

农村的行政部门联合制定适宜当地的环保条例,并将其付诸实施,以此来规范农村居民对生活垃圾的处理,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有法可依,从而保障农村良好的生活环境。

2.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环保意识

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号召广大农村群众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己任,改善生活环境,促进生态环境平衡和农业持续发展。同时,发挥新闻媒介的作用,通过加大环保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农民环保意识,营造出一种人人宣传、个个参与的管理氛围,减少生活垃圾污染的发生和扩散。

3.创新投入机制,增添基础设施

在自治区高雄副主席的指示下,农村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是提升对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水平的关键,因此建议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农村生活

垃圾处理方面的资金投入,设置垃圾箱、垃圾池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添置收集和运输垃圾的各种车辆和工具,建立专门的农村生活垃圾清除部门,使农村生活垃圾实现定点倾倒、集中处理、专人负责。对于地处偏远、无经济能力解决垃圾规范处理的农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专项资金扶持,建立片区垃圾集中投放点和填埋场,保证农村的生活垃圾都作无害化处理。

4.探索生态模式,鼓励综合利用

对此提出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采取“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市)处理”为主,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模式。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则将城镇周边村庄纳入城镇污水统一处理系统;集中连片的村庄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居住分散的村庄建设小型人工湿地、氧化塘等。确保整治村庄的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生活垃圾清运率达到10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

5.加强人员配备和规范运行流程

首先要加强人员配备,依托当地卫生单位,确保分工合理、分工明确,同时,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增强技术能力,提高工作效率。其次是规范运行体系、规范工作流程、合理确定分工。农户负责定点投放,做好自家的环境卫生,并按照垃圾袋装的要求,将垃圾投放在指定垃圾容器内,村组负责定时清收,将本村的垃圾及时收集和清运到镇垃圾中转站,各镇(街道) 负责集中压缩,将各村的垃圾集中压缩到垃圾中转站的垃圾箱中。

四、结论

建设新农村,解决好农村生活垃圾问题是很重要的。由于农村环境的特殊性,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不能套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办法,需要因地制宜,灵活采用多种技术相结合的综合处理方法。

参考文献

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垃圾处理技术 垃圾分类 微生物垃圾处理

中图分类号:X7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5(a)-0105-01

我国经济发展的不断加快,随之而来的城市问题更加凸显,而垃圾处理问题则是城市化进程中的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由于近些年环境问题愈演愈烈,所以逐渐受到重视,但垃圾围城现象仍屡见不鲜,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模式急需升级和改革,以实现我国垃圾优化处置及合理利用,推进可持续发展进程。

1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末端环节的局限

目前我国的城市生活垃圾末端处理方式主要有堆肥、焚烧、填埋等方式,这些处理方式都对环境有一定的污染。其中卫生填埋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主要手段,其次是焚烧,堆肥所占比重最小。

1.1 卫生填埋的垃圾处理方式

卫生填埋目前是我国大多数城市解决生活垃圾的最主要、应用最广泛的方法,是垃圾处理的终端手段。尽管卫生填埋具有费用低等优点,但因为它处理的主要是混合垃圾,仍存在着环境隐患,其中有重金属污染、垃圾堆放散发臭气、垃圾渗滤液污染等问题。不仅如此,这种方法还占用了大量土地资源。

1.2 焚烧的垃圾处理方式

焚烧是传统的垃圾处理方式,该种方式具有使垃圾减量化、占地面积小等优点。焚烧还能产生热能,被人们利用,节约资源。但是,大部分垃圾在焚烧的同时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如二恶英和呋喃。二恶英来自于含氯塑料等垃圾的焚烧,一般生活垃圾中含有大量的氯化钠(NaCl)等化学物质和塑料等废弃物,而这些物质燃烧会产生二恶英,这就意味着生活垃圾在焚烧的同时会产生大量的二恶英,危害人类的身体健康。同时,垃圾焚烧浪费了一部分没有被分离出来的可回收垃圾资源。

1.3 堆肥的垃圾处理方式

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期,生活垃圾成分主要是餐厨垃圾,适合堆肥处理。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城市居民生活垃圾的种类趋于复杂,其中不乏重金属、塑料袋等有毒有害废弃物,这样的垃圾显然不适合堆肥了。堆肥虽然具有占地小、资源再利用等优势,但是,从当下来看,我国现阶段还没有全面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制,这表示混合的生活垃圾所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等垃圾必须被先分离出才可以进行堆肥处理。

2 我国垃圾处理末端环节的改进分析

2.1 垃圾分类回收的垃圾处理模式

通过分析我国的垃圾处理模式,借鉴国外如日本、韩国等国经验,可以看出实行垃圾分类制度是一个实现循环经济、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可行方案。对于卫生填埋来说,尽管在进行填埋之前,垃圾填埋场的工作人员的进行了粗分类,但垃圾中部分有毒垃圾很难分拣出来,而这种垃圾一旦进行填埋,对土壤、地下水都会产生污染。如果实行垃圾分类制度,垃圾填埋前就可以分离出有害物质,减小对环境的污染,并且垃圾中的可回收物能得到再利用,提高了资源利用率。若先进行垃圾分类再进行焚烧处理,就不会导致“一种污染转化为另一种污染”的现象,相反,垃圾燃烧产生的热能能被人类利用。如果垃圾中含有湿垃圾和有毒有害物质影响焚烧,不仅会导致焚烧的效果不好,还会导致更严重的污染。

堆肥的处理技术主要是由于我国居民生活垃圾的成分复杂才很少使用,实行垃圾分类的制度,让居民将可以堆肥的成分单独分开,如厨余垃圾等,不仅减小了垃圾处理的成本,还使得垃圾变成了肥料资源。

可以看出实行垃圾分类制度是有效解决我国现阶段垃圾处理末端环节存在的问题的手段之一。经过分析,城市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分类投放:

(1)厨余垃圾应当放入厨余垃圾专用垃圾袋,再投放至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厨余垃圾的水分应当在放入专用袋前尽量沥干。(2)有害垃圾应当放入有害垃圾专用垃圾袋,再投放至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3)可回收物中的玻璃类应当放入单独的可回收物专用垃圾袋中,再投放至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玻璃上应当无异物。(4)可回收物中纸类、塑料类、金属、织物应当洁净、无异物,放入可回收物专用垃圾袋,再投放至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5)装修(装潢)垃圾、大件垃圾应当投放在指定地点。(6)其他垃圾应当放入其他垃圾专用垃圾袋,再投放至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

除了城市居民,城市中仍存在着其他主体,他们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分类投放:

(1)餐饮业、单位食堂等产生的餐饮垃圾可以使用容器装盛,由政府或物业单独回收。(2)单位装修(装潢)垃圾、大件垃圾应运至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处置场所。(3)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应当按照城市居民的分类标准进行投放。

2.2 垃圾处理的技术改进

我国目前使用的垃圾处理技术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要解决我国的垃圾处理所带来的环境问题,研发新技术是一个有效地途径。微生物垃圾处理技术。这种技术利用微生物的代谢过程使其分解垃圾,生成对环境污染小或者零污染、能被人类利用的生成物。这是一种环保效果好、高资源利用率的技术,也是人类未来的垃圾处理技术发展方向。目前,微生物的垃圾处理技术所能使用的垃圾范围较小,主要分解的是餐饮垃圾。但是,现阶段许多专家在进行有关微生物的垃圾处理方面的研究。不同种类的微生物所适合的垃圾种类不同,专家们在研究哪种微生物适合哪种垃圾的同时,还在利用各种方式培养能分解各种生活垃圾的微生物。目前许多新的垃圾处理技术正在研发过程中,不仅是微生物垃圾处理技术,未来的垃圾处理技术将多种多样。

参考文献

[1] 焦晶.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分类的管理的对策研究[D].天津:天津商业大学,2013.

[2] 王爱莲,李少东.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现状及处理技术研究[N].陕西: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

[3] 边策.防治城市垃圾污染的哲学思考及政策研究[D].锦州:渤海大学,2014.

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方案范文第3篇

一、现状

近10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法规、标准和政策,使行业管理和设施建设有了依据,环卫体制改革取得一定进展,垃圾收费制度从无到有,并在部分城市实施,特别是1998年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以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得到较快发展,集中处理率不断提高,但无害化处理水平低,环境污染严重。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得到较快发展,但仍不适应城市发展对生活垃圾处理的需要

截至2002年底,全国共建设生活垃圾处理厂(场)651座,处理能力7688万吨。到2003年底,国债资金共安排垃圾处理项目359个,项目总投资245亿元,国债累计投入80多亿元,带动了地方政府和社会资金的投入。虽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得到较快发展,但由于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持续大幅度上升,加上历史欠账较多,仍不适应城市发展对垃圾处理的需要。

(二)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率提高,但无害化处理水平较低

2002年,660个建制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率达到54.2%,比1990年的2%提高了52个百分点,但相当数量的垃圾处理场没有达到环保要求,无害化处理率较低。根据2001年环保总局抽样监测调查,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足20%,现有垃圾填埋场中27%没有任何防渗措施;39%没有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已对周围地下水体、地表水体、土壤等造成严重污染。垃圾焚烧处理存在烟气排放不达标、飞灰没有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填埋处置等问题。无害化处理率低的主要原因,一是历史原因,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建设的垃圾处理设施标准较低,达不到无害化的要求;二是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和污染控制标准制定滞后,现行的污染控制标准是2001年制(修)订的,致使大部分垃圾处理设施要么没有污染防治措施,要么难以达到无害化的要求;三是缺乏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垃圾无害化处理关键技术、设备和材料;四是资金投入不足,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短缺。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水平有所提高,但从总体上看技术装备水平仍较落后

通过研究开发和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一些国际领先的工艺技术在垃圾填埋、焚烧、堆肥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使用。但总体而言,垃圾处理技术装备水平仍较低,一些关键技术和设备基本上是国外的。

(四)制定了城市生活垃圾收费政策,但落实得不够好

2002年,原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出台了垃圾处理收费政策,但目前仍未落实到位。目前,实行垃圾处理收费的城市不足200个。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部分地方垃圾处理收费尚未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二是收费标准低。三是收缴率低,居民的缴纳率为20%。

(五)环卫体制改革取得一定进展,但仍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产业化发展缓慢

通过环卫体制改革,特别是推行垃圾处理产业化经营政策,垃圾收集、转运及处理环节从行政管理逐步走向市场化经营。但环卫体制改革仍相对滞后,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目前,大部分城市环卫部门既是垃圾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又是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作业的服务部门,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由于体制改革不到位,致使垃圾无害化处理的监管体系不健全,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难以落实,并存在一定的垄断经营。垃圾处理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的竞争性建设运营格局还没有形成,产业化发展进程缓慢。

二、对策措施

总体思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健康和环境安全为目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策引导,因地制宜,加大投入、完善政策、技术示范、深化改革、健全法规、加强监管,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组织编制《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在深入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提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总体思路、目标、原则、规模、投资和政策措施等。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要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理念,通过预处理实现水分和有机物的减量,通过分类、分捡、分选等回收利用垃圾中各种有用物质,减少垃圾最终处置量;有条件的地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要逐步向资源化方向发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必须达到无害化的要求。各城市政府要组织编制本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的资源、环境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多种途径,经济实用选择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艺技术。南方沿海、沿江等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及土地资源紧缺地区可优先考虑采用垃圾焚烧无害化处理工艺技术;土地资源相对丰富、经济欠发达地区可优先考虑采用垃圾填埋无害化处理工艺技术。

(二)加大资金投入,加快设施建设

切实加大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资金投入,加快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属公益性事业,现阶段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垃圾处理设施运营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通过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解决运行费用,逐步实现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国家利用中央资金对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给予支持,以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资金主要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包括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等;符合国情的先进处理技术示范工程建设;现有垃圾处理设施技术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的完善,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各城市政府要切实承担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职责,逐年增加财政投入,以吸引银行贷款和引导社会投资。

(三)组织技术开发、示范,解决关键技术问题

针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存在的关键技术问题,组织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不断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重点研究垃圾综合处理技术路线、研究开发垃圾分捡和预处理工艺技术,充分回收生活垃圾中的可用资源,减少最终处置量。组织实施关键技术与装备国产化示范工程,一是垃圾填埋工艺中高性能防渗膜、压实机、渗滤液处理及沼气发电等关键技术与设备(产品)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提高填埋场防渗能力和渗滤液处理比例,有效防止填埋工艺对地下水的二次污染。二是焚烧工艺中炉排炉液压控制技术和炉排生产技术的完善化示范,同时加大垃圾焚烧工艺污染物控制技术的开发,确保烟气、废水等达标排放;在有条件的地区加大循环流化床垃圾焚烧处理工艺的推广力度。三是垃圾生化堆肥无害化处理技术示范,重点解决堆肥恶臭和垃圾肥料的质量问题,最大限度降低垃圾肥料中有毒、有害成分,推广垃圾肥料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和速生林生长。

(四)完善收费政策,建立健全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根据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全面开征垃圾处理费。在环卫体制改革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允许部分城市暂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垃圾处理费。各地可采取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统一征收的方式,或与水费、电费、房费、燃气费等联合征收的方式,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逐步提高收费标准,使其达到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成本,并使垃圾处理企业有合理的利润。垃圾处理收费优先用于现有处理设施的运行,确保现有处理设施高效、稳定运行,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和环境效益。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管,其征收、管理、使用情况应向市民公告。

(五)深化环卫体制改革,促进垃圾产业化发展

按照产业化发展、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法制化管理的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环卫体制改革的指导,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改革方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确保社会公众利益和城市环境效益。各地要认真执行经国务院同意原国家计委印发的《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和《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的有关政策要求,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在改制过程中,财税部门要研究制定在一定时期内对垃圾处理企业实行低税赋、零规费的相关政策;劳动保障部门要研究制定环卫工人提前退休、再就业等扶持政策,确保改革的稳步推进。完成环卫体制改革的城市,要全面开放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投资、建设、运营和作业市场,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和外资企业参与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特许经营制度,完善垃圾处理市场竞争机制和企业运营机制。

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方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层次分析法;生活垃圾;综合处理项目;选址;应用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与社会的不断进步,极大的提高了我国的城市化发展水平,因此导致了城市的生活垃圾生产量也随着年份的增加在不断的增加,因为这种原因所引发的生态环境污染以及资源浪费,在目前已经对整体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产生了比较重要的影响。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国内的垃圾分类以及处理均是采取比较传统单一的方式进行,无法合理的分解混合多样的生活垃圾,同时由于传统的单一处理垃圾的工艺自身存在的某种缺陷,使其无法达到比较良好的处理效果。通常而言,传统垃圾处理方式为焚烧或者掩埋或者堆肥,这都属于末端治理的措施。针对这种情况,在节能减排以及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引思想下,把焚烧或者掩埋、堆肥等手段的优点进行合理的结合,从而提出一种综合性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已经成为今后垃圾进行有效处理的方向。

对于整个项目管理而言,对生活垃圾进行综合处理是其首要步骤,也是比较重要与关键的相关环节,因此科学合理的进行选址能够良好的优化项目,并且促进其进行良性运行。当前生活里,有关生活垃圾的综合处理项目的选址层面的主要研究方向与内容,牵涉到处理厂的选址、垃圾综合处理工程以及城市固废与生活垃圾处理的选择等多个方面。本文结合某城市的生活垃圾综合处理项目的选址为例,对其进行了综合的研究,从而构建了生活垃圾综合处理项目选址的层次分析法相关评判模型,再使用相适应的软件对相关模型采取分析与求解,以此最终得出这种方案具有比较强的优势:采用层次分析方法来综合处理生活垃圾选址,能够有效降低人们的主观随意性,最终使得结果更加科学化与数据化。

1.层次分析法的相关原理

所谓层次分析法,其主要由上世纪七十年代美国运筹学家所制定的一种定性的分析和定量的分析想融合的多准则决策的方法。最近几年来在生活垃圾综合处理项目选址等方面受到广泛的推广与使用。其主要原理是把需要评判的系统相关替代的方案,依据其各种要素再结合上一个层次为主要原则,从而对各个层次中的元素进行综合分析与比较,依据所规定的标准度量化之后做出相应的矩阵形式,以此来形成判断矩阵。最后再依据两两比较之后,得出各个因素之间的轻重,综合的比较轻重之后,依据最大权重原则来选定最优的方案。

而生活垃圾综合处理项目选址中的主要方法是,首先要结合生活垃圾进行填埋、焚烧以及堆肥的相关标准与准则,来挑选出生活垃圾综合处理项目的具体选址原则与面积;之后在依据地理系统的分析进行现场的勘察,挑选出满足相关面积需求的几个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场地;最后在一些能够获得较多背景资料的选址场地上,采用层次分析方法来最终确定最优场地,同时对这个最优场地采取适宜性的评价。

2.构造层次分析的具体模型

结合当前已经应用的垃圾单一处理相关工艺层次的分析模型,可以把生活垃圾综合处理项目的选址的适宜性,来当作层次分析的具体目标层,而把一些相关的制约的因素作为层次分析资源层,其中主要包含具体建场条件、交通运输的条件,相关环境地质条件以及社会条件,把各种有效制约的因素,其子系统作为进行层次分析的相关元素层,可以得出相应的构造层次具体结构图形。

根据得出的构造层次具体结构图形,即可确定和判断矩阵及层次单排序。由相关专家经验判断得知,第1层制约因素在适宜性分析中的相对重要性排序,为地质环境条件>环境及社会条件>建场条件>交通运输条件。根据判断矩阵标度含义可对每层的因素之间的相对重要性进行赋值,然后得出构成该层次结构的判断矩阵。然后使用层次分析法软件对相应的各指标进行重要性赋值,即可分别计算出各级指标中各制约因素之间的理论权重。最后,经层次单排序一致性检验,可得出一致性比例均

3.层次分析法在生活垃圾综合处理项目选址中的应用

具体而言,在进行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项目的选址过程中,首先要结合选址的具体原则,来初步的挑选出几个候选的场地,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综合性评价,在评价的基础上来挑选出合适的填埋场地。本文以对几处候选的场址采取综合性的适宜性的评价,来最后确定出合适的垃圾综合处理场地。该城市对于建设垃圾掩埋场地的愿望特别迫切,因此根据城市建设委员会、环卫处以及国土局进行综合评定之后挑选出了五处作为候选场地,再对这五处场地进行多方面的综合分析,得出了三处场址。结合层次分析方法,对候选场地的相关适宜性进行了科学合理的计算,其主要过程如下:即首先构建合适的层次分析模型图形构造适宜性评价的层次分析模型图,然后结合该城市的具体规划设计以及垃圾填埋场地的相关选址等各种制约的因素,得出适宜性的递阶层次结构模型图,再针对构建的矩阵进行判断,计算理论权重要结合城市的相关规划以及发展,以及经济条件与地理位置和交通运输条件,所选择的场地具体环境地质条件等各种方面,来挑选出合适的生活垃圾综合处理项目的场地。具体影响因素排序为:环境地质条件>环境保护条件>场地建设条件>交通运输条件。结合这种排序方式,得出了目标层和制约因素层之间的具体判断矩阵。

4.结束语

所谓的层次分析法,主要是把一个受到多种因素影响的复杂化的方案,来有效的转化成简单的有序的方案,从中进行挑选最优方案的选择方法,其主要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项目的选址过程中,一方面有效的证实了层次分析法的现实可行性,另一方面也使得选址更加科学合理化,同时手段也比较客观与简单方便。结合当前日益严格的土地政策以及保护环境的相关需要,需要广泛的推广以及使用生活垃圾综合处理项目,因此合理科学的进行生活垃圾项目选址能够有效的提高相关人员的选址科学性与准确性,使其更加专业与客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巨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李劲,王华.目标层次法在城市固废综合处理厂选址中的应用[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12(08):54-60.

[2]许诗康,俞义樵.层次分析法在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选址中的应用[J].重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8(22):89-92.

[3]尧文元,雷泽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选址问题探讨——广州市番禺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介绍[J].环境卫生工程,2006,1(5):314-319.

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方案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清扫、收集、运输

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一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处置

第二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证书:

(一)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请,交回许可证书;原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

(一)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做好职工的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