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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第一条为加强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坚持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坚持生态环境工作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对全国水土流失和水土坚持状况实施监测,第三条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全国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站网。为国家制定水土坚持生态环境政策和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继续发展服务。
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四条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负责制订有关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水利部统一管理全国的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全国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国内外技术与交流,全国水土坚持公告。
水利部各流域机构在授权范围内管理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对辖区的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实施管理。县级以上水行政方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设立的水土坚持机构、以及授权的水土坚持监督管理机构。
第五条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按水利部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
作为水土坚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重要组成局部,第六条省级以上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编制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对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进行修订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
由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或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七条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中心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监测站网的建设与资质管理
按基本建设顺序全国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站网,第八条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的指导下。其运行实行分级负责制。
二级为大江大河(长江、黄河、海河、珠江、松花江及辽河、太湖等)流域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第九条全国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站网由以下四级监测机构组成:一级为水利部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三级为省级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四级为省级重点防治区监测分站。
根据全国及省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省组重点防护区监测分站。设立相应监测点。具体布设应结合目前水土坚持科研所(站、点)及水文站点的布设情况建设,防止重复,局部监测项目可委托相关站进行监测。
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三、四级及监测点的建设和管理。按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建设的监测站点不得随意变卦,国家负责一、二级监测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确需调整的须经规划批准机关的审查同意。
建设和管理单位应设立专项监测点对水土流失状况进行监测,第十条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开发建设项目。并定期向项目所在地县级监测管理机构演讲监测效果。
第十一条下级监测机构应接受上级监测机构的业务指导。
须由具有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资格证书单位承担。第十二条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方法由水利部另行制定。
考试合格,第十三条从事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经专门技术培训。取得水利部颁发的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岗位证书,方可持证上岗。
第三章监测机构职责
建立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网,第十四条省级以上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编制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和实施计划。承担并完成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任务,负责对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质量保证,开展监测技术、监测方法的研究及国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负责汇总和管理监测数据,对下级监测效果进行鉴定和质量认证,及时掌握和预报水土流失动态,编制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演讲。除本款规定的职责外,各级监测机构还有以下职责:
组织对全国性、重点区域、重大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坚持监测,水利部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全国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具体管理。负责拟定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规范。负责对监测仪器、设备的质量和技术认证,承担对申报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资质单位的考核、验证工作。
负责组织和开展跨省际区域、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的监测工作。大江大河流域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参与国家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和协调工作。
承担国家及省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坚持设施的验收监测工作。省级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对重点防治区监测分站的管理。
对列入国家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维护区、重点治理区、重点监督区的水土坚持动态变化进行监测,第十五条省组重点防治区监测分站的主要职责:按国家、流域及省级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汇总和管理监测数据,编制监测演讲。
整编监测数据,监测点的主要职责:按有关技术规程对监测区域进行临时定位观测。编报监测报告。
依据批准的水土坚持方案,第十六条开发建设项目的专项监测点。对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接受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四章监测数据和成果的管理
第十七条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效果由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上报时间为次年元月底前。第十八条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实行年报制度。
向当地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演讲。下级监测机构向上级监测机构演讲本年度监测数据及其整编效果。开发建设项目的监测数据和成果。
年报内容按有关技术规范编制。
监测公告分别由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省级监测公告前经国家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审查。第十九条国家和省级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效果实行定期公告制度。
水土流失危害及发展趋势,监测公告的主要内容:水土流失面积、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水土坚持情况及效益等。
重点省、重点区域、重大开发建设项目的监测效果根据实际需要。国家水土坚持公告每五年一次。
第二十条各级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外提供监测数据须经同级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同意。
不按规定开展监测工作,第二十一条对在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中无故不上报监测数据。监测工作中弄虚作假,未经同意擅自对外提供监测数据的按有关规定处置。
第五章附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39号)精神,以《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河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为指导,按照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要求,以建设生态文明,使人民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为目标,以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建设活动为重点,围绕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农村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坚持“立足监督、联合执法、各负其责”的原则,扎实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深入探索生态环境监察工作体制、机制和方法,强化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着力查处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及违法案件,使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生态环境质量得到逐步改善。
二、工作目标
加快地方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监察法制建设,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和政策体系,建立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生态监察执法机制。
建立生态环境监察执法专业队伍,探索生态环境监察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完善生态环境监察的工作制度和执法程序,提高环境执法装备水平,增强生态环境执法能力。
加大生态环境现场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集中解决生态环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遏制人为因素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趋势。建成一批示范区域和示范工程,促进重点地区生态环境质量的好转,为建设生态省打下良好基础。
三、主要内容
(一)试点工作时间和范围。
自现在起至2009年12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
张家口市和遵化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昌黎县4个第一批全国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地区,要按照充实试点内容的要求,完善补充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各项规章制度,全方位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在机制创新、目标责任制考核、生态环境监察示范单位创建等方面有新的举措。其他设区市和平山县等24个县(市、区,名单附后)作为生态环境监察重点试点地区,要以资源开发建设、生态功能保护区、非污染性建设项目和农村生态环境为重点,全面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其他县(市、区)作为生态环境监察一般试点地区,要将矿山、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作为重点,纳入环境监察日常工作范围。
(二)实施步骤。
1准备阶段(*年7月底前)。各试点地区成立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编制试点工作方案,并由当地政府颁布实施。各设区市试点方案报送国家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局备案,各试点县(市、区)的试点方案报省环保局备案。各试点地区要对本地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为全面实施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实施阶段(*年8月至2009年7月)。全面开展以资源开发和建设(包括草原、湿地、矿山、土地资源等)、生态功能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地、海岸地区、生态示范区等)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各类特别保护区以及非污染性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交通建设、生态建设等)、农村生态环境(小城镇建设、畜禽养殖、秸秆禁烧、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为重点的全省区域性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各试点地区要组织联合执法监察,每季度对试点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采取会议、考察、研讨等方式进行工作交流,提高生态环境监察水平和能力。建立生态环境监察专职队伍,完善工作体制、机制和方法,推动地方生态环境管理与监察法规制定工作。
3验收阶段(2009年8月至12月)。2009年8月底前各试点地区进行自查和验收。9月至12月,国家、省将对市、县试点地区检查验收,总结经验,并对成绩突出单位进行表彰。
(三)主要工作内容。
1严格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努力遏制生态系统功能退化趋势。试点区域内所有资源开发、区域性开发和非污染性建设项目、海岸工程和滩涂开发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按环评要求编制生态恢复方案,开展环境治理和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工作,确保不发生新的生态破坏和污染事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等各类特别保护区内,严禁新上产生污染、破坏动植物资源或影响自然景观的开发建设项目,防止产生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及其他人为生态破坏。
2加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察,有效促进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严格环境准入,禁止不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农村地区立项,防止工业和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大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开征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费,加大限期治理力度,实现畜禽养殖达标排放;合理施用农药化肥,基本控制因过量施用造成的面源污染;加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力度,有效控制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现象。
3加大生态环境监察执法力度,全面贯彻落实各项法律制度。试点地区要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部门联合执法检查等多种形式,对重点区域、行业和单位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加强新建项目施工期间的现场监督检查,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出具生态环境监察报告。加强自然保护区环境监管,严厉打击违法采矿等破坏生态的行为。认真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对“危库”、“险库”、“病库”要挂牌督办,切实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安全管理,防止物种流失和外来物种入侵。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测和监管,依法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订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严禁向江河湖海排放超标的污水,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对直排海洋的陆源污染源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实现达标排放。
4创新生态环境执法理念,建立完善生态监察工作制度。在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矿产资源开发区,优先建立和开展生态补偿制度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风险抵押保证金等制度。完善“区域限批、流域限批、行业限批”政策,建立和完善案件移送制度、制度、区域流域协作机制和工作报告制度。各试点地区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统一监管职能,对发现的无处理权限的生态破坏案件,要及时移交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全程跟踪监督。将生态环境破坏案件纳入各级环保部门的内容,鼓励公众参与,接受单位、集体和个人的举报,并按照工作程序进行处理。实行生态环境报告制度,各试点地区每季度将工作开展情况以简报形式报省环保局。各设区市环保部门每年年底提交阶段性报告,试点工作结束后提交总结报告。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成立区域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孙瑞彬副省长任组长(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各试点地区要成立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区域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将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强化各级政府对生态环境质量统一负责的职能,将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指标作为各级政府任期目标的重要内容。
(二)密切协调配合。建立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联合监督检查制度、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联合开展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共同解决生态环境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统一监管的职能,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分工合作、协力推进的工作局面。
党的十七大将建设生态文明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实质上就是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以自然规划为准则,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从当前和今后的发展趋势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资源是我国建设生态文明必须着力抓好的战略任务。
环境保护部门对保护生态环境和节约能源资源负有重要责任,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这几年,龙岩市生态文明建设稳步发展,但与生态文明具体要求和现实要求还存在着较大差距。主要体现在:一是建设生态型经济枢纽、生态园林城市定位与实际政策执行、实际实施不尽协调;二是养殖业无序发展与环境承载能力、生态养殖不相协调;三是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与矿产资源科学开发不尽协调;四是建材产业结构布局不合理与产业结构调整政策、资源节约保护不尽协调;五是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意识与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尽协调;六是生态环境污染治理措施、方法与实际情况、实际效果不尽协调。
环境保护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建设生态文明中有所作为。一要主动融入生态文明建设,把改善投资环境,服务可持续发展作为环保工作第一要务,把杜绝生态环境破坏、杜绝新的违法排污企业作为环保工作中心任务,促进龙岩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二要主动介入产业结构调整,把生态环境标准作为项目审批准则,把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作为环保工作核心,努力实现生态环境的不断改善。三要按照生态经济枢纽、生态园林城市定位,制定科学的生态环境规划、“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积极协助市委、市政府抓好组织实施,不断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四要充分运用科技、经济政策和行政、法律等综合手段,保障生态环境建设各项措施的落实。科技手段就是要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加强监控中心建设,加强在线监测设施、监控设备建设;经济政策就是利用绿色信贷、资金补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等手段,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水平,推进生态环境建设;行政手段就是要建立行政责任追究、环保目标责任考核、一票否决等制度,推动工作落实;法律手段就是要制定完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做到严管、勤查、重罚,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五要加大优美乡镇、生态村等创建活动工作力度,并赋予新的内容、新的含义。六要加大县(市、区)环保目标、水质交接断面的考核力度,确保县(市、区)环保目标责任考核真正成为生态建设的一个重要手段和载体。
水利工程建源于良性循环的生态环境中,人类虽然具有改造自然界的能力,但在自然的生态环境面前的力量是微弱的。所以,良性循环的生态环境为水利工程建设提供了重要的保证;相反,如果水利工程建设破坏了生态环境,导致水土流失、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现象的发生,那么水利工程自然会短命,人类的生产、生活更是难以保证。
2水利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影响不容忽视
在缺乏科学指导下进行的水利工程建设,必然会导致生态环境的恶化。所以,人类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时,如果只是根据自身的需要和眼前的利益来进行,而不经过科学的规划而全面考虑,势必会以牺牲大自然的环境为代价,最终将导致整体生态环境发生恶化、失衡。所以,水利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影响不容忽视。
2.1积极的作用
在科学指导下进行的水利工程建设对优化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起到了平衡的剂的作用。它满足了当代社会人们用水、抗洪、灌溉、电力、航海、牧副渔业、旅游等方面的需求,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动力之一。同样,它对生态环境的平衡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比如,可以调节用水量、合理配置资源、预防河道的断流、对水污染的节能减排、提高防洪和抗旱的能力、减轻水灾和旱灾造成的损失、改善干旱地区生态用水状况等,以上这些都有力地对生态环境的平衡建设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
2.2消极的作用
大型规模的水利工程建设可以导致建设区中的生物物种灭绝。因为水利工程建设是在打破原有生物生活环境的基础上进行的,针对于珍惜性的物种,它们所在的生活环境非常单一,如果破坏,就很难找到相适应的新环境而灭绝。同样,水利工程建设还会破坏生物的食物链,一旦破坏,瘟疫等传染疾病就会随之发生。水利工程建设在一定程度上难免会破坏当地的古建筑或自然景观,尤其是在大型的水利工程建设中,这种破坏几乎难以避免的。就如同三峡库区内的蓄水位达到正常水位值后,直接使大量的人文景观被破坏而沉入水底。当水利工程建设在跨流域输水时,因为输水渠道渗漏而导致对地下的水位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而且由于地下水位升高后,周边的土壤会大面积的出现盐碱化或者沼泽化的情况,这就给环境带来了毁灭性的破坏。尤其在地质条件不好的地区,滑坡、泥石流现象时常发生,这些都对当地百姓的财产和安全构成了威胁。水利工程建设对地质的破坏性影响也是极为严重的。由于施工所在的地壳因受到了内部结构的应力而发生变化,这非常容易诱发地震。可持续发展是一个变化的动态性系统,它要求人们积极参与其中,在保持与改善地球生态系统的同时来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因此,水利工程建设一定要按照科学的标准和规范进行,从而合理的利用自然资源。
3促进科学的水利工程建设与生态环境平衡发展的具体措施
3.1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估和保护要做顶层设计
水利工程项目一个完整的周期包括决策、设计、施工和运营阶段,如果要想在一个完整的周期中使生态环境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局面,就应当在不同的阶段做好相对应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和保护的顶层设计。
3.2尽快出台水利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影响的评价体系
根据人们现有的认知,应尽快出台水利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影响的评价体系。如制定与生态环境关键要素所能承载的评价方法;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对各种生态环境影响的量化性的评估标准;在综合性地考虑到社会环境、经济、生态环境收效的基础上对工程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切实在水利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环节中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标准。
3.3建立健全的水利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影响的补偿机制,要积极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生态环境损失成本的计算方法与补偿手段,尤其是要创新移民补偿机制。根据生态环境各要素的需水性特点,利用水利工程建设中的调蓄条件适当地进行补水来保护生态环境。在水利资源开发的过程中,要强调合理地开发与利用,而不是单纯的充分利用;要考虑经济发展对水资源需求的同时,为生态环境和水环境留出一定的用水比例,并提出合理的环境需水量和生态用水量。
3.4要建立多学科相融合的技术互撑体系
要及时掌握、研究泥沙的运移、河流的演化、气候的变化、动植物的繁衍、移民的安置问题,通过创新科技来预防和减少水利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不利影响。
3.5建立健全公民参与的决策性机制
在提高决策的过程中,要增强公开度和透明度,使利益相关者和公民有及时参与决策的相关渠道;要尽快建立健全水权机制和控制用水总量的制度,这样才能大力提高用水的效率和效益,将水环境和水资源的承载能力做为约束,进而调整区域经济的布局和产业的结构。
4结束语
关键字:煤炭资源开采,生态破坏,污染防治
中图分类号:X505 文献标识码:A
1 研究背景
我国是煤炭消费大国,煤炭消耗占能源消耗总量的比重高达70%以上,占世界煤炭消费总量的30%以上。我国煤炭资源开采仍处于粗放式开采阶段,大多未进行严格规划,环境保护措施不当,往往带来一系列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如植被破坏、地面沉陷、水土流失、空气污染、水体污染、地下水枯竭等,其中很多破坏甚至是不可恢复的,后果相当严重。项目规划阶段的环境影响预测、提出完善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是解决该问题的最为有效的手段。
煤矿开采的环境污染以生态环境破坏为主,而生态系统具有相当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区别性大、多变性、难于量化、衡量标准模糊等,同时由于开发建设活动规模、建设方案、内容、建设性质等差别较大,使得生态环境影响因子的确定和量化比较困难,因此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相较于空气、水体、固体废物污染的评价具有相当的复杂性,且相关法规、标准、守则尚不完善,更增加了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难度。
本文参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 19―2011)等相关技术标准和法规,从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环境影响识别、环境影响预测、生态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等角度出发,结合本人多年相关经验,探讨煤炭开采项目生态环境影响预测的方法,希望能够抛砖引玉,为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带来重要价值。
2 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研究
2.1 生态环境现状调查方法
为了较为全面地了解区域生态环境现状,在充分收集和利用现有研究成果、资料的基础上,可用路线调查与定位实测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点面结合、突出重点的原则和方法,对生态环境现状进行调查评价。
目前较为常用的生态现状调查方法包括:应用遥感图像处理、野外调查、地理信息系统(GIS)等手段。
2.2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内容
应当结合上述方法,从生态系统现状调查、植被现状调查、野生动物现状调查、土壤侵蚀与水土流失现状调查、土壤现状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质灾害情况现状调查等方面进行较为全面的调查。
其中,生态系统现状调查应包括生态系统类型、结构、状态、功能等内容;植被现状调查应包括评价区植被的类型、优势种、分布、覆盖度、生产力、生物量,特别是珍稀保护种的种类、分布、保护级别等内容,并给出评价区域植被类型特征表和常见植物名录表;野生动物现状调查应包括种群、分布以及保护种的种类、分布、生活习性、生境状况、保护级别等;土壤侵蚀与水土流失现状调查应给出水土流失面积与分布,土壤侵蚀类型、侵蚀模数等;土壤现状调查应包括类型、特性、结构、侵蚀强度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给出区域土地利用现状情况,并明确主要土地利用类型;地质灾害情况现状调查主要调查影响区域内已经存在的制约本区域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生态问题,如水土流失、石漠化、盐渍化、自然灾害、生物入侵和污染危害等,指出其类型、成因、空间分布、发生特点等。
2.3 生态环境现状质量评价
生态现状评价是将生态环境调查和生态分析得到的重要信息进行量化,定量或者比较精细的描述生态环境的质量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目前生态影响评价一般采取类比分析、生态机理分析、指数法和综合指数法、景观生态学等方法进行文字分析与定性描述,辅之以数学模拟预测。
3 生态环境影响识别
生态环境影响识别包括影响因素识别、影响对象识别、影响效应识别。其中影响因素识别主要是作用主体(建设内容,应包括主体工程和全部辅助工程)的识别,就煤炭矿区而言,作用主体主要是指工业广场、矸石场、道路、洗煤厂等;影响对象的识别是影响受体(主要是生态环境,包括生态系统、生态因子)的识别,就煤炭矿区而言,是指受煤炭矿区规划实施影响的生态系统及生态因子;影响效应识别是影响作用的性质及程度(正影响、负影响、累积影响、可逆不可逆影响等)的识别。
生态环境影响识别可以从建设期和运营期两个不同时期分别进行,其中建设期生态影响识别包括:工业场地、风井场地、排矸场、进场道路、附属设施、洗煤厂等设施永久和临时占地对区域土地利用格局的影响,对区域植被分布、生产力、生物量及连续性的影响,对区域珍稀动植物栖息、活动的影响,对区域水土流失现状的影响,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工业场地、风井场地、排矸场、进场道路、附属设施、洗煤厂等设施建设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废弃渣对区域植被、植物、动物活动及鱼类的影响;运营期生态影响识别包括在煤炭开采过程中,所引起的地面塌陷、地表裂缝等不良地质现象,对区域土地利用性质的影响,对区域植被类型、生产力、生物量、连续性的影响,对区域动物栖息、活动的影响,对区域水土流失现状的影响,对区域敏感目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现状、景观等的影响;配套洗煤厂、煤化工企业、瓦斯、煤矸石发电设施外排污染物对赤水河保护鱼类的影响,对区域珍稀保护动植物的影响。
4 生态环境影响预测研究
生态环境影响因素主要表现在:
1、建设期:主要生态影响因素为矿区规划项目建设期场地平整和开挖破坏原地貌植被、施工机械噪声对野生动物的影响、施工引起的水土流失的增加、占地对土地资源、景观资源的影响等。
2、运营期:主要为煤炭开采后形成地表沉陷和导水裂隙对土地资源、水资源、地形地貌、植被、动物、水土流失、矿产资源的影响。
结合煤炭矿区规划实施前后主要生态影响因素及受影响的主要对象(生态系统)和主要因子,并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HJ463-2009)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 19 ― 2011)中相关规范和要求,得出煤炭矿区生态环境影响预测内容主要包括:地表沉陷影响预测、对地表形态、地形地貌的影响预测分析、对土地资源的影响预测分析、对植物资源的影响预测分析、对动物资源的影响预测分析、对土壤侵蚀的影响预测分析、对土壤坏境的影响预测分析、对区域气候影响预测分析、对区域自然体系生态完整性影响预测分析、对地质灾害影响预测分析、对地面建筑物的影响、对敏感区域的影响预测分析。
5 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分析
根据现状调查、规划方案实施影响因素识别以及环境影响预测分析可知,规划方案实施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主要集中在工业场地、道路、辅助设施、煤化工基地等施工区域;煤炭开采项目煤形成的地表移动、变形是规划方案实施后生态环境影响最主要的表现。因此规划方案实施前制定相应环境保护措施,才能使规划方案实施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
5. 1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原则
①在规划方案编制阶段,遵循选址、选线“避让”原则,尽可能得避免方案实施对敏感目标的影响。
②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指导方针,通过限制和约束行为的规模、强度或范围来尽可能地使开发活动对环境影响达到“最小化”。
③贯彻废物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通过行政措施、经济手段、技术设备等措施,对矿区内产生的固体废物、废气、废水等进行综合利用,做到污染物排放的最小化。
④对于已经受到影响的环境进行修复或补救;对无法恢复的环境,通过重建的方式来代替原有的环境。
⑤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建设单位组织专门的队伍,结合开采进度,对采空区上方出现的沉陷台阶或地表裂缝及时整平、填充。
5.2生态环境综合防护、恢复措施
结合煤炭矿区规划实施中对区域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按照“规避(避让)、减缓、补偿”以及“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提出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生态保护措施。
(1)避让措施
工业场地、矿区铁路线、公路等工程选址选线应避让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民区、二级以上等级公路、铁路、基本农田等。
(2)最小化措施
①合理选择科学的采煤方法,采煤工艺应以采煤导水裂隙不破坏含水层为目的,对可能受破坏影响的含水层区域留设保护煤柱。
②在保护区边界留设足够的保护煤柱,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的影响降至最小。
③饮用水源保护区留设保护煤柱,保证饮用水源影响最小化。
④项目施工过程中,划定施工界限,将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限制在最小区域。同时加强对施工人员环保意识教育,禁止“滥砍滥伐、捕杀野生动物”。
(3)减量化措施
①利用井下掘进矸石充填井下采空区和井下废弃巷道,延缓和减小采煤对地层结构的影响,降低采煤裂隙带高度,减少地下水资源流失量;矿井水全部处理,尽可能提高矿井水回用率和资源化率,用矿井水替代地表水源,从而减少矿区开发对水资源的影响;提高地质勘探程度,对导水断层等留设保护煤柱,减少地下水的漏失。
②加强环境管理,取先进的污染物处理工艺和处理设备,提高项目污染物处理率,使建设项目运行各种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相应标准或无害化处理。
③最大程度利用矿井水,减少矿井水排放量和取水量,减轻对水生生态的影响。
(4)修复措施
①对施工期临时占地进行植被恢复,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对所占基本农田进行了异地补偿。
②对受地表沉陷影响较大的区域,采取地表裂缝填堵与整治的生态恢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