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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浪费最主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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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浪费最主要的原因

粮食浪费最主要的原因范文第1篇

一、以实物援助为主的美国粮食援助

美国粮食援助主要由六个具有不同类别、功能和政策目标的粮食援助计划组成,这些计划由美国农业部(USDA)和美国国际开发援助署(USAID)分别进行管理,如表一所示。480公法(也称“粮食为和平”法案)是美国粮食援助的主要组成部分,其项下的480公法第二章(P.L.480 Title II)是目前美国最大的粮食援助计划,占美国粮食援助的比重超过了70%。第二章下的粮食援助包括紧急和非紧急两种类别,随着近年来全球自然灾害频发以及世界粮食价格高涨,第二章 下紧急粮食援助的比重不断增加;480公法第一章(P.L.480 Title I)是政府间捐赠或者优惠销售信贷粮食的计划,该项计划曾经在美国粮食援助历程中发挥过举足轻重的作用,但近年来在美国粮食援助中所占比重已经很低,2007财年甚至没有发生该项目下的援助。粮食为进步计划(FFP, Food For Progress)通过粮食援助帮助受援国加快民主化改革进程,粮食为教育计划(FFE, Food For Education)则将援助的资源用于改善受援国儿童的教育状况,这两项非紧急粮食援助计划每年都得到美国财政稳定的资金支持。第416节(b)作为一项悠久的美国粮食援助计划,通过商品信贷公司(CCC)为480公法第二章和粮食为进步计划捐助其剩余粮食,但由于该项计划容易产生贸易扭曲效应,因而受到WTO相关规则的限制,使其目前只能保持较低比重,与480公法第一章一样,2007财年也没有发生该项目下的粮食援助。比尔埃莫森人道主义信托基金是用于紧急援助的粮食储备,在480公法第二章不足以满足国外紧急粮食需求时,该基金可以用于实施紧急粮食援助。2008年5月,美国总统布什就授权使用比尔埃莫森人道主义信托基金对朝鲜进行了粮食援助。

粮食援助分为不同的类别和方式。一方面,粮食援助按类别不同分为紧急和非紧急援助。紧急粮食援助以捐赠形式用于应对地震、海啸、战争等自然及人为突发事件,近年来所占比重呈增加态势,美国2007年紧急粮食援助160万吨,占当年援助总量的61%;非紧急粮食援助(包括计划和项目援助)目的在于解决长期困扰贫困国家的饥饿及粮食安全问题,每年有相对固定的受援国和稳定的援助数额,与紧急援助的无偿捐赠不同,非紧急粮食援助在受援国当地分配时部分是用于出售的,即粮食援助的“货币化”(Monetization)。另一方面,粮食援助按方式不同分为实物(in-kind)援助和现金(cash)援助。前者是由援助国将本国粮食通过运输运往受援国,后者则由援助国使用现金直接在粮食受援国或者周边地区采购粮食。作为世界最主要的粮食捐赠国,美国的粮食援助一直是以实物援助形式为主,2007年美国实物粮食援助占其援助总量的比重达到了99.3%,这与欧盟等以现金援助为主的捐赠国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美国以实物为主的粮食援助存在着许多问题。首先,由于美国的实物粮食援助需要通过远距离运输才能抵达受援国(如南部非洲地区),实物粮食援助必须承担高昂的运输成本。根据美国政府责任办公室(GAO)2007年的报告分析,日益增长的商业和运输成本已经导致了粮食援助数量降低了43%,在最主要的粮食援助计划――480公法第二章中,商业和运输成本已经达到总成本的65%。此外,美国政府规定粮食援助总量的75%必须由美国海运公司运输,致使粮食运输因缺乏竞争而变相提高了成本。其次,实物粮食援助在应对紧急粮食援助时缺乏灵活性。美国农场仓库中的粮食,经过加工、包装、国内及远洋运输,常常需要4-6个月的时间才能送达。随着近年来世界自然灾害发生频率加大,撒哈拉南部非洲及亚洲一些贫困国家对紧急粮食援助的需求也逐渐增多,而美国粮食如此缓慢的援助速度可能会错过救援的最佳时机,致使紧急粮食援助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不仅如此,错过最佳时机的粮食援助,很有可能冲击或扰乱受援国当地的粮食市场,在受援国摆脱危机之后运抵的粮食将导致当地市场上的粮食价格大幅下降,对该国的农业和粮食生产带来冲击。再次,美国实物粮食援助的货币化不仅扭曲粮食国际贸易,而且扰乱受援国的市场。实际上,在美国的实物援助中,包括粮食为进步和粮食为教育计划在内,有相当大的比重是在受援国当地以优惠价销售的。这种将粮食援助货币化的行为受到了广泛质疑,一方面,以优惠价销售粮食援助无疑会替代受援国的商品粮进口,粮食援助也就成为变相的粮食出口补贴,必将扭曲正常的商品粮贸易。因此美国粮食援助的货币化受到了以欧盟为首的粮食主要援助国和出口国的强烈反对,同时也与WTO的农产品贸易规则相抵触。另一方面,在受援国当地出售粮食也会冲击粮食受援国的农业和粮食生产,使受援国本来就恶化的粮食安全形势变得更加严峻。

总之,目前美国粮食援助问题重重,在目前对紧急粮食援助的需要日渐增多的情形之下,以实物为主的粮食援助更显得缺乏有效性。因此,无论是美国国内的各相关团体,还是参与国际粮食援助的其他国家,都呼吁美国政府增加在受援国周边地区运用现金采购粮食的比重。美国政府也深刻体会到了针对粮食援助政策改革的必要性,在2008年农场法案征集意见期间,布什政府提议将480公法第二章计划资金的25%(约3亿美元)作为现金援助,用于在受援国当地或周边地区采购,以提高实物粮食援助的效率。

二、对美国2008年农场法案中粮食援助政策的评价

与以往历届农场法案制定过程不同的是,由于布什总统对新法案的内容不满而对该项法案行使了否决权,但该否决随即被国会投票否决,使这项总值达到3070亿美元的《食物、保护和能源法案》(2008农场法案)最终获得国会授权,并成为法律。新的农场法案中,粮食援助仍然是贸易议题(法案的第三部分)的主要内容。究竟是新的法案能够对粮食援助政策做出人们期望的调整,还是仅仅在细枝末叶的规定修改上做出表面文章,需要对法案中粮食援助政策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

其一,针对各方广泛关注的粮食援助由实物援助向现金援助转型的议题,农场法案出台的新规定令人失望。法案并未对480公法第二章的援助形式做出任何改变,很明显,政府关于为现金援助拨款的建议没有被采纳,意味着这项粮食援助计划仍将维持现有的实物援助形式。虽然法案中新增了一项总值为6000万美元的实验性计划,在不同年份中设定不同的现金援助数额,以评估现金粮食援助的效果,但相对于总额为20亿美元的粮食援助,该项实验性计划所占比重仅为3%,其产生的援助效果可能因不显著而难以评估。而另一方面,由于现金援助的效果在其他国家的援助过程中均早已得到证明,特别是在紧急粮食援助过程中,现金援助已基本被公认为是最有效率的援助方式之一,因而似乎也没有建立实验性计划的必要性,设立该项计划可以看成是延缓实物粮食援助改革的“缓兵之计”。

其二,针对美国实物粮食援助交付周期长的问题,农场法案也出台了新的政策规定。粮食从美国农场运到海外受援国市场需要经历诸多中间环节,如果衔接不畅,将会延长粮食运抵目的地的时间。为使已包装粮食可以更便捷地准备、贮存、运输和交付,从而加快粮食援助的运转周期,新法案将用于中间环节的预算上限由每年300万美元提高至800万美元。除此之外,为缩短粮食援助的交付周期,美国已经在国内外建立了多处预先贮存地点,即定点储存,以在应对紧急粮食援助时加快援助反应速度。法案将用于粮食援助国外定点储存的预算上限由200万美元提高至1000万美元,并允许使用这些资金评估并建立新的储存地点。这些规定只是在原有粮食援助框架之下做出的改变,即以保证实物粮食援助为前提,增加资金预算来提高粮食援助应对紧急事件的灵活性和反应速度。显然,这些新的政策规定增加了政府的资金支出,但没有增加用于援助粮食的数量,只是用增加资金预算来换取缩短粮食援助的反应时间,这必然导致更多的粮食援助资金的浪费

总之,美国2008农场法案没有采纳布什政府的3亿美元拨款用于现金援助的建议,而是建立了一项总值为6000万美元的实验性的当地采购计划,以应对各方对粮食援助低效率的不满,但设立实验性计划的必要性和可能产生的效果难以评估;增加了实物援助中间环节的资金支持,强化了实物粮食援助,在提高实物援助时间效率的同时却增加了资金浪费。总体来看,这些新的规定并未对粮食援助政策做出实质性调整,也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美国以实物粮食援助为主的现状,只是在一些无关紧要的方面(如建立试验性计划)做出了一些表面文章,实际上仍强化了对实物粮食援助的支持,美国粮食援助高成本、低效率以及货币化等问题依然存在。

三、美国粮食援助政策调整艰难的主要原因

尽管美国粮食援助存在高成本及低效率的问题,但2008年农场法案并未能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可见针对粮食援助政策的调整存在着相当大的阻力。究其主要原因,是美国粮食援助中各利益集团对政策的制定施加影响的结果。美国与粮食援助紧密相关的利益集团主要有农场主、运输部门、跨国粮食贸易公司以及私人志愿组织,这些利益集团为了维护其在实物粮食援助中的既得利益,极力反对任何针对粮食援助可能的政策调整。

第一,美国农场主是实施实物粮食援助的主要支持者之一。美国的农业长期以来受到政府的补贴,农产品尤其是大宗粮食产品生产过剩问题长期困扰着美国政府和农场主们。在国内市场农产品供过于求的状况无法改变的前提下,政府就把目标放在了国外市场,期望通过出口农产品解决生产过剩问题,粮食援助就是在这一背景之下登上历史舞台的。虽然目前第416节(b)计划下的援助已经很少,但粮食援助在政府的财政资金支持下将粮食运往国外,显然具有补贴粮食出口的作用。粮食援助也可以看作是美国以人道主义援助为托词,实施的一种变相的隐蔽的出口补贴政策。因此,粮食援助一直受到美国粮食生产者的支持。美国小麦协会就反对用于非紧急援助的受援国周边地区采购,并支持适当的粮食援助货币化行为。美国农场主是阻碍粮食援助改革的利益集团之一。

第二,美国的运输部门也是实物粮食援助的受益者。美国政府规定不低于75%的粮食援助要通过本国的轮船公司运输,为运输部门提供了稳定的业务来源。近年美国粮食援助的资金支出中,约有10亿美元用于支付运输费用,约占预算总额的一半,可见运输部门在粮食援助利益链中举足轻重的地位。如果改革实物粮食援助,将其部分用于在受援国当地采购,则必将减少粮食运输量,从而降低运输部门的收益,这其所不能接受的。因此,运输部门是现金粮食援助最强烈的反对者就不足为奇。2008年农场法案向粮食援助顾问组中新增了运输部门的代表,将会强化其阻碍粮食援助改革的作用。

第三,跨国粮食贸易公司和参与粮食援助分配的私人志愿组织(PVOs),也是实物粮食援助的支持者。跨国粮食贸易公司主宰着世界的粮食贸易,从粮食的加工、包装到运输等环节,都可以看到这些公司的身影。实物粮食援助由美国政府提供稳定的财政资金支持,为粮食跨国公司提供了稳定的业务来源。私人志愿组织通过向政府部门申请粮食援助,然后在受援国当地部分地优惠出售用于援助的粮食,将出售款用于该组织在其他方面的援助,以实现其人道主义救援目标。由于这些私人志愿组织已经形成了对美国粮食援助的依赖,因此也是美国实物粮食援助的支持者。如果美国政府直接通过现金进行粮食援助,这些组织就失去了其收入的主要来源,从而无法实现其援助目标,这是他们所不希望看到的。

利益集团在美国粮食援助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只要政策改革可能会损害其利益,这些利益集团就会竭力游说国会议员,对政府和研究机构的改革建议投反对票,阻碍粮食援助政策的改革进程。只要这些利益集团依旧存在且在国会决策中仍然具有发言权,针对美国粮食援助政策的调整就很难进行。尽管WTO和欧盟始终在敦促美国粮食援助进行改革,但也因不具强制力而显得力不从心,难以撼动美国粮食援助中各利益集团的主导地位,无法使美国粮食援助政策做出根本性的变革。因此,美国以实物为主的粮食援助仍将继续。

四、结论及启示

总之,尽管美国以实物为主的粮食援助效率低下,在紧急粮食援助过程中缺乏灵活性,但由于强大的利益集团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反对改革,2008年农场法案并没有使粮食援助政策发生实质性的变化,美国粮食援助高成本、低效率以及货币化等问题依然存在。美国粮食援助并没有真正起到解决长期困扰发展中国家的粮食安全问题的作用,其最大受益者恰恰是美国的农场主、跨国粮食贸易公司以及运输部门等不同利益集团,这些利益集团分享了整个粮食援助利益链条的大部分,而作为粮食受援国的发展中国家得到的只是美国利益集团对援助政策博弈胜利果实的副产品。美国粮食援助若要重新走上正轨,解决目前高成本低效率的问题,必须要削弱利益集团对援助政策的影响,使粮食援助真正成为服务于发展中国家的人道主义援助行动。

自2005年起,我国从粮食受援国转变为粮食援助国,在国际援助事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作为世界人口大国,保证国内粮食安全始终是我国政府最主要的粮食政策目标,我国开展对外粮食援助应以不影响国内粮食安全为前提。虽然我国目前还无法成为象美国那样的世界重要粮食援助国,但开展粮食援助不仅可以减轻世界饥饿现状和维护世界粮食安全,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还有助于增进我国与受援国的政治经济关系,维护地区的和平稳定。因此,在政府财政资金允许的范围之内,我国仍具备开展对外粮食援助的必要性。在实施粮食援助的过程中,我国应依据援助国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形式的援助方式。一方面,对于大洋彼岸的南撒哈拉非洲的国家的援助,应以现金粮食援助形式为主,如2008年12月份我国对非洲南部国家莱索托的粮食援助,就是通过向世界粮食计划署(WFP)捐助100万美元现金,在受援国当地采购了1336吨的玉米面用于救助,产生了非常好的援助效果和国际影响;另一方面,对于我国周边发生粮食危机国家的粮食援助,应以实物粮食援助为主,如对朝鲜和缅甸等国的粮食援助,及时缓解了这些国家的饥饿状况,有效的实施了人道主义紧急粮食援助。

参考文献:

[1]Sophia Murphy,Kathy McAfee 2005.U.S. Food Aid:Time to Get It Right[R]. A publication of IATP’s trade and global governance program.pp1-34.

[2]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R].Foreign Assistance:Various Challenges Impede the Efficiency and Effectiveness of U.S.Food Aid. GAO-07-560, April 13, 2007.

[3]Christopher B. Barrett,Daniel G. Maxwell 2004. PL480 Food Aid: We Can Do Better[J]. Choices. pp 53-57.

[4]Title III: Trade.2008 Farm Bill Side-By-Side.[EB/OL]ers.usda.gov/FarmBill/2008/Titles/TitleIIITrade.htm#food.

粮食浪费最主要的原因范文第2篇

[关键词]粮食;价格;政策

[中图分类号]F326.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12 ― 0071 ― 02

一、粮食保护价收购政策历史背景

建国以来,我国粮、棉、油等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管理体制先后经历了三个不同时期,即: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收购资金管理体制、“合同订购与市场收购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体制。

1.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收购资金管理体制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粮、棉、油等主要农副产品收购实行“统购统销”政策。所谓“统购统销”是指粮、棉、油等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销售统一由国家来进行,所需资金也由国家统一拨付。当时,收购的农副产品数量不多,价格又低,加上银行信贷资金实行计划管理,收购资金矛盾并不突出。

2.“合同订购与市场收购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1979年开始,我国经济实行改革开放,尤其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国家对粮、棉、油等主要农副产品收购采取改“统购统销”为合同订购与市场收购相结合,并多次提高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与此同时,全国粮食连年丰收,出现了阶段性供过于求的现象,收购资金需求量急剧上涨,供需矛盾突出,造成农副产品收购后不能及时付款,严重挫伤了广大农民生产的积极性。

3.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体制

此后,国家不断改革和完善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管理体制。1994年,成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主要办理农副产品收购资金贷款等业务;1998年,实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1)粮食等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部门分工负责,确保收购资金按时到位;(2)财政部门按时拨付财政补贴;(3)国家对粮食收购实行保护价制度;(4)承担国家粮食收购任务的企业,必须按订购合同收购,对农民完成订购合同后的余粮,也要敞开收购;必须按质论价收购,不得拖欠农民的售粮款;必须顺价销售,必须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二、粮食保护价收购政策的内涵

粮食保护价收购政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二是粮食收购企业实行顺价销售,三是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

所谓粮食保护价收购是指国家对农民的余粮收购实行保护价制度,保护价的原则由国务院确定,保护价的具体水平由各级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粮食收购政策中的粮食包含两部分:一是由各级政府组织按粮食定购制度收购的商品粮;二是由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敞开收购的,农民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并留足自用和自储粮食后收购的余粮。所谓顺价销售粮食指要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以原粮购进价为基础,加上当期合理费用和最低利润确定销售价格。所谓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是指收购资金必须保证“钱随粮走、购贷销还、价值同一、库贷挂钩、封闭运行”,坚持收多少粮,贷多少款;销多少粮,相应收回所占用的贷款本金,收回应分摊的有关贷款利息。上述三者之间有一种相互依赖的关系,即:敞开收购是基础,顺价销售是关键,封闭运行是保证。粮食保护价收购政策最主要的执行者是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因此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能否认真执行好此政策,就显的尤为重要。

三、粮食保护价收购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粮食收购资金来源与运用的特殊性,粮食收购工作中直接或间接会涉及到的“利益相关者”不仅有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粮食收储企业等,而且还有农业发展银行、财政部门、地方政府、粮食收储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中央银行、其他银行等,因此,这些“利益相关者”的行为将影响到粮食保护价收购政策能否顺利执行。根据粮食保护价收购政策及其相关规定,农业发展银行从中央银行获得再贷款,用于对粮食收储企业发放粮食收购贷款,财政通过农业发展银行给粮食收储企业进行粮食收购补贴,粮食收储企业必须将贷款和补贴用于粮食收购,并对市场顺价销售粮食,所得收入用于归还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本息,若有结余,可以自留,但必须存入其在农业发展银行的账户,农业发展银行除对粮食收储企业发放贷款外,还要监督其贷款使用情况,并归还中央银行的再贷款本息,倘若各环节的工作都能到位,此循环将是一个良性循环,但是如果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则此循环难以进行。从目前粮食保护价收购政策运行的情况看,该政策在执行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保护价与市场价不一致

执行保护价的粮食主要包括小麦、玉米、稻谷等,凡是纳入保护价格收购范围的粮食,粮食收储企业不得拒收限收,不得压级压价。市场价格是不断变化的,保护价格则相对固定,当市场价格低于粮食保护价时,按保护价收购粮食;当市场价格高于保护价时,粮食收储企业要按照高于保护价和“购得进、销得出去”的原则,确定收购价格。事实上,粮食保护价和收购价的高低与农民的利益高低方向是一致的,与粮食收储企业的利益则呈现一种反向关系。如何合理的确定粮食保护价和收购价,这是一个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能否得到保护以及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能够顺利进行的大问题,同时还影响到粮食顺价销售的问题。由于粮食连年丰收,粮食市场价格长期低迷,粮食保护价格又未及时做调整,故粮食收储企业难以顺价销售粮食。

2.粮食保护价格范围偏大

现实情况说明,我国粮食保护价格范围偏大,不少普通品种和劣质品质的粮食都列入了保护价收购的范畴,这样会影响粮食生产结构的调整和效益的提高。按照粮食保护价收购政策的规定,国家必须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我国粮食已由长期短缺,转为丰年有余,广大人民的“吃饱”问题已基本解决,现在要探讨如何“吃好”的问题。因此主要的问题是粮食结构性矛盾突出,优质品种相对不足,普通粮食品种销售不畅,库存积压大,农民却仍大量继续生产。

3.粮食收购资金来源单一

目前,自有资金、财政资金、信贷资金三部分是我国粮食收储企业的三项资金来源,由于企业效益不好,自有资金明显不足,财政资金就是财政拨付的粮食收购价的补贴;信贷资金则是指由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粮食收购资金专项贷款,它是粮食收储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而农业发展银行的在资金主要来自于中央银行的再贷款,利率相对固定,呈现刚性,而粮食收购贷款利率较低,利差会扩大。而财政补贴是按平均利率计算的,融资中的亏损得不到正常补贴,这势必增加粮食收储企业粮食收购资金的使用成本,加重其负担,加上粮食购销资金占用时间长,这就导致粮食储备所需资金数额大,占用时间长,使得粮食收储企业收购贷款的利息增加。

4.粮食收储企业缺乏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机制

(1)经营管理落后。长期以来,我国粮食收储企业受到国家政策的保护,政企不分,管理落后,经营成本大,经济效益差,亏损严重,自有资金短缺。

(2)多头开户。粮食收储企业为了自身利益,违背国家有关规定,即粮食收购资金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和相应的存款专户,实行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在多家银行开户,逃避发展银行的监督。

(3)双业经营。粮食收储企业有国家赋予从事粮食收购的特殊权力,因此它们除了经营商业性业务外,还办理政策性业务;而政策性业务是保本微利的,但资金来源上却享受了国家政策的优惠,当监管不力时,就给粮食收储企业利用政策性业务的资金去从事商业性业务提供了“方便”。

5.政策配套措施未到位

(1)政策补贴常常被违规使用。财政补贴是粮食保护价收购政策的一个配套措施,它主要用于合同订购粮食价外的补贴,专项储备补贴,政策性亏损补贴。没有财政补贴这个必要的补充,粮食保护价收购政策难以实施。

(2)粮食超储补贴办法不尽合理。只有要求敞开收购粮食的规定,没有鼓励销售的措施,导致有些粮食收储企业不积极销售粮食,坐拿超储补贴。

(3)监管机制不健全,致使监管不力,资金经常被挤占挪用。由于粮食收储企业违规多头开户,农业发展银行难以对其实行有效监督;有时,农业发展银行也存在“非农化”使用粮食收购资金的现象。一方面是农业发展银行没有很好的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另一方面尚未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管机制。

(4)粮食风险基金补充机制不完善。我国建立了中央和省级两级粮食风险基金,有的地方在省以下也建立了粮食风险基金,从而形成了多级风险基金的格局。这种多级粮食风险基金,从表面上看,各级政府都对粮食市场负有调控责任,使整理调控实力增强。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多级市场风险基金,就意味着市场上有多个调控主体,不利于分清责任,不利于提高调控效率,也不利于全国统一粮食市场的形成,粮食风险基金是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专项资金,有的地方财政困难时,则不能做到及时补充粮食风险基金,使之总量不足,须补数量较多,影响了政府宏观调控作用的有效发挥。

6.阻碍市场机制调节作用

后果是产生大量的库存,1999年有超过2000亿公斤的粮食仓储,仅粮食库存的成本就高达2000多亿。这个库存成本最终变成政府的财政赤字,保护价格政策是财政亏损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保护价政策使粮食供求的结构性矛盾突出,同时过高的粮食保护价格抑制了消费需求。其次宏观经济波动下保护价政策放大了供需矛盾,以及供需矛盾使保护价敞开收购政策难以真正贯彻实施,农民丰产不丰收。再加上国内、国际市场的一体化使保护价政策异变为保护国外的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使得在市场体制下尤其是在开放的市场之下,其效果有限,其政策成本巨大,其负面影响深远。究其根本原因,是这种保护价政策本身就不符合市场规律。

7.支付购买成本增高

粮食浪费最主要的原因范文第3篇

关键词:西北旱区;节水灌溉;发展

中图分类号:S2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997(2012)12-0022-02

节水灌溉是根据作物需水规律及当地供水条件,为了有效地利用降水和灌溉水获取农业的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而采取的多种灌溉措施,如喷灌、滴灌、膜上灌等。西北地区位于我国内陆,属干旱、半干旱地区,降雨稀少,水资源严重短缺,制约着农业及经济建设的发展。西北地区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2 300亿m3,占全国总量的8 %[1]。全区多年平均降水量,除陕西为667.80 mm外,其他省区在270~320 mm之间。年蒸发量高达1 000~2 600 mm或以上[2]。农业灌溉是西北地区第一用水大户,农业灌溉用水量占全区总用水量的90 %左右,灌溉用水占80 %以上[3]。水资源短缺是西北地区工业、农业发展和恢复生态平衡最主要的制约因素,解决西北缺水的关键是提高水分的利用效率,发展节水灌溉农业。西北干旱地区土壤大量水分蒸发、水土流失,也是造成水资源短缺的一个原因,典型半干旱地区休闲期土壤蒸发可占同期降水量的60 %~80 %,半干旱偏旱地区则达72 %~98 %,半湿润地区也达到了60 %,作物生长季节休闲地和种植作物地的年耗水量基本相同。为了减小水分的蒸发,必须采取相应的节水措施。农业用水浪费现象严重,一是水的利用率低,二是农业水生产成本低,灌溉农业粮食作物水分生产率不足1 kg/m3,旱地农业面积占60 %左右,降水的水分生产率只有0.30 ~0.40 kg/m3[4]。如果采用先进的节水灌溉技术,可大幅度提高我国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

随着农业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和城市化的发展,同时也由于水资源短缺和恢复生态平衡的需要,西北地区耕地面积和灌溉面积不会大幅增加,今后人口增长对粮食和农副产品的需求将更加依赖于现有灌区面积。因此发展节水农业是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坚持节水灌溉与农业综合技术相结合,重视推广旱地农业技术和加大农业节水管理力度,可达到高效节水的目的,中部旱区节水灌溉对缓解我国农业用水短缺现象有重大意义。

灌溉是农作物生长过程中必不缺少的环节,但由于灌溉观念与灌溉技术的落后,往往是事倍功半。以下是对现有主要的灌溉方式进行分析、讨论,可以明显看出节水灌溉技术的发展情况。

1 灌溉的主要形式

1.1 漫灌式

灌溉用水被各种沟渠输送到整块田间和庄稼垄沟中,此种灌溉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受土地条件的影响。由于大量的水从沟渠渗漏出去,漫灌的水损率也很高。除了大量水损外,漫灌还有其他一系列的缺点,整个田间,水的分配极度不均,作物不能精确得到所需的降水量,土地的平整工作花费大量的人力与时间。

1.2 旧式灌溉系统,包括人工式移动、立管移动式、固定式三类

人工移动式系统是通过快速接头的连接来转移喷头及输水管到不同的、细长的地块上,进行多次的灌溉以最终达到灌溉整个区域的目的。在大面积灌溉中,因为恶劣的工作条件和复杂的操作,这种灌溉系统正在被机械化的灌溉系统所取代。立管移动式是在一块选定的灌溉区域内铺设一套立管,在灌溉操作中只需把喷枪变换位置。这种操作比较简便,但投资比较高。固定式灌溉系统是整个灌溉区被输水管道、喷洒器等灌溉设备所覆盖。实施灌溉操作只需打开和关闭与之相连的水栓。这种系统可实现自动化控制,但缺点仍是投资高。

1.3 移动式喷灌机或卷盘式喷灌机

如:奥地利保尔公司的“雨星”系列喷灌机,这种灌溉设备在最近20年得到广泛的使用。PE管直径从50 mm至140 mm,管长可达750 m,这就保证了无论在较小或很大的区域里,都能实现高效节水的灌溉。

1.4 大型的自动化灌溉系统

主要包括,指针式灌溉系统和平移式灌溉系统,这类喷灌系统由成排的喷嘴或喷枪安装在马达驱动的行走塔上,随行走塔的移动而进行大面积的灌溉,灌溉区域呈圆形,指针式系统或矩形平移式系统。

1.5 滴灌系统

这一系统主要是由直接铺设在树木、作物根系区的带出水口的小塑料管组成。这一系统优势在于灌溉水从出水口直接渗透入根系,水的损失很小而且无污染,但投资较高。

除去上面提到的传统的漫灌方式,其他系统均为节水灌溉系统,特别是后三种被认为是目前最先进的节水灌溉方式,其中卷盘式喷灌机和大型自动化喷灌系统被认为是经济型灌溉系统,设备投资较低,而指针式和平移式系统则投资更低。使用先进的灌溉系统最大的优势就是节水效果明显,一般节水可达60%,节约下来的水可以派作其他用途,也可用于增加灌溉面积,或开发新的农业用地。漫灌因耗用大量有限的可利用的水资源,而受到限制。我国也正在努力从传统型灌溉系统向节水型灌溉系统迈进。

2 节水灌溉的措施

节水灌溉工程措施是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主要措施。以下是几种常见的节水灌溉措施。建立防渗渠道、沟畦。沟畦灌方式一般有水平畦灌,波涌灌;使用低压管道输水;使用喷灌、微灌;覆膜灌溉、膜上灌和膜下滴灌、地下渗灌;精细灌溉;全球定位系统、遥感遥测系统、地理信息系统。

我国西北干旱区主要采取前面的4种灌溉措施,前2种为主干道所用,在大田中常用,第3、4种大田和设施温室、大棚中都使用。在设施农业中主要用低压管、滴管输水。第5种,我国西北区目前还没有使用,这个设备技术含量高,投资较高,但灌溉非常精细、准确,为全自动操作控制。因此,我国的灌溉体系将会向这个方向发展,最终达到精确的自动化控制。■

参考文献:

[1]屈振华,韩英强,康春梅,等.冀西北干旱半干旱地区节水灌溉现状分析[J].安徽农业科学,2011.(31):19337—19338.

[2]信松胜.节水灌溉技术发展现状及趋势[J].食品研究与开发,2010,31(12):270—271.

粮食浪费最主要的原因范文第4篇

由于中国有着庞大的人口数量,对于农业的需求和要求都比较高,应用先进农业技术可以有效保障我国的粮食安全。农业技术应用与推广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之一,建立一个现代的先进农业生产系统,可以提升农业整体水平,保障国民经济和民生,为农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有效地提高我国经济水平。

1农业技术推广及应用的意义

农业生产的效率直接影响到农业效益,进而影响到农业生产者们的工作积极性。要提倡农业生产者积极地对先进的农业技术进行了解并使用,必须加快农业技术推广的进程。通过农业技术的深入推广,进一步加强农业生产者的农业知识水平,让他们认识到农业技术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方面的重要作用,从而降低农业生产活动的劳动强度,进一步提高劳动生产的效率。我国目前农业发展水平较发达国家来说还有一定差距,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当前我国综合应用水平和农业生产技术水平较低。长期以来,受我国人力资源成本、农业技术水平和土地面积的限制,现阶段我国的农业生产活动主要还是以传统的人力为主,虽然农业生产活动中机械化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但以人力为主的农业生产主导方式的特点仍然存在。所以,要把现代新农业技术与传统的农业相结合,利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来使我国的广大农民的农业生产更高效,从而创造出更大的效益。

2现阶段农业方面的技术

2.1绿色农业加工技术

绿色农业生产技术是运用现代农业理念及现代农业技术和设备,对农业种植、农产品、资源的安全性与农业综合经济效益进行统一、协调,帮助农业加工标准化,达到农业生产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模式。在绿色食品加工的过程中,如果采用技术和工艺不符合标准,在现有技术不够先进的情况下,就会导致食品遭受污染,进而损害其营养价值。所以,需要对绿色农业加工技术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完善,以避免在生产过程中对农产品造成二次污染。

2.2节水灌溉技术

一般有三种有效的农业节水措施:1)防渗处理。通过防渗透处理,来对农业输水管道的防渗透能力进行提高,在农田灌溉中能有效防止输水过程中的出水现象,从而达到节水的效果。2)管道加宽。通过加宽管道来降低管道中沙子对水流的影响。3)适当控制灌溉水量。水太多容易浪费水资源,水太少会导致灌溉不足。

2.3保护农田技术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有着较高的粮食需求,对于农作物的生产要求也更高。所以过去一段时间以来,这些因素就导致了农民通过施用过多的化肥来对农作物的产量进行提高,造成了耕地肥力的不断下降。针对这一问题,可以通过秸秆对耕地表面进行覆盖,进而提升土地的肥力,提高农田产量。秸秆覆盖技术能够有效地减少秸秆燃烧对环境的污染,因而得到了不断的应用,但仍旧也存在一些问题。所以,有必要对秸秆还田技术进行更深入的学习。首先,将秸秆进行粉碎处理,然后将秸秆末撒在地表,然后将秸秆犁入土壤。通过把秸秆当做肥料,这样就可以降低农药与化肥对耕地的化学伤害。

3农业技术措施的综合效果

3.1绿色农业生产的应用效果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绿色农副产品也开始走向了人们的视野,引发了广泛的关注,绿色健康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绿色农产品的生产制造也开始受到了人民的重视。绿色农副产品也由于其产品质量高、营养价值高、没有污染等特点,受到人们喜爱。除此之外,利用农产品绿色环保的特性进行推广,也可以帮助我国食品加工行业走向标准化、国际化,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3.2节水灌溉技术的应用效果

节水灌溉技术是对农业资源进行合理利用的有效途径。通过使用合适的灌溉器械,不但可以达到更好的灌溉效果,还可以帮助处理掉农田中过多的水分,让农作物有一个更好的成长环境。农业灌溉技术当中,最多的就是对于水资源进行合理地控制。该方法可针对不同作物采用不一样的灌溉方式,既能促进作物生长,又能有效节约水资源。同时,节水灌溉技术还能够帮助降低农作物病虫害率,节省农民的劳动时间与精力,帮助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3.3保护农田技术的应用效果

对农田进行合理的保护措施,尽可能地降低对农药化肥的依赖性,降低由于这些化学药剂导致的污染和对土壤的破坏,实现我国农业的现代化。新型机械的使用可以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可以提高作业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比如,近年来使用的玉米收获机,在人工收割前先将玉米留下袋,人工收割前,玉米应先袋装,然后去皮干燥,以满足脱粒前脱粒水的要求。前端的传送带将用果皮清洗玉米芯,收取玉米粒并放入在收割机后置储粮箱内。该收割机还设有两款专用机械型号:一种收割机可将玉米秸秆收割并打捆后返回田间或打捆后用于青贮;另一种穗式收割机将玉米棒完全脱壳后,放入穗盒。需要花费大量人力时间的工作,在机械的帮助下很快就可以结束,实现了现代农业生产。现代机械还有很多农机用电工作,可以减少农业污染,为农业的发展做出巨大贡献。

粮食浪费最主要的原因范文第5篇

[关键词]耕地 土地管理法 法律保护

一、我国耕地现状

我国耕地资源的现状,从自然因素讲也就是耕地的基本国情,可概括为“一多三少”,即耕地总量多、人均耕地少、高质量的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少。人均耕地少,分布不均衡。我国国土面积960万平方公里,居世界第三位,可以说是幅员辽阔。但由于可利用土地少,加上人口众多,我国土地资源相对贫乏,特别是作为农业生产基础的耕地更为紧缺。根据全国土地详查汇总的数据,我国耕地面积19.51亿亩,人均耕地只有1.59亩,不及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仅相当世界人均耕地3.75亩的43%。耕地质量差,退化严重。全国66%的耕地分布在山地、丘陵和高原地区,只有34%的耕地分布在平原、盆地。耕地总体质量不高,与发达国家或农业发达国家相比,粮食单产相差150-200公斤。全国还有9100万亩耕地坡度在25度以上,长期耕作不利于水土保持,需逐步退耕。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耕地利用率低。我国拥有宜耕荒地资源2.04亿亩,按照60%的垦殖率计,可开垦耕地1.22亿亩。但由于生态保护的要求,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受到严格限制,今后通过后备资源开发补充耕地已十分有限。我国的耕地现状,从人为因素来看也是相当严峻的。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1998年全国净减耕地391.5万亩,1999年净减耕地654.9万亩。从近两年的耕地变化情况看,我国耕地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耕地保护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二、《土地管理法》对耕地保护的缺陷

耕地资源作为农业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和农民最直接的劳动对象,是构成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最基本要素之一,是实现中国粮食安全的基础和保证,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1986年正式颁布实施以来,历经1988年第一次修正、1998年修订和2004年的第二次修正,作为我国土地资源管理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在我国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其中仍存在着一些值得商榷之处。

第一,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该条款值得商榷之处在于对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公益性征地和非公益性(或称经营性)用地的界限不明确,土地征收(用)的公益性容易被异化。

第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被B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集体所有的解释,《宪法》没有具体界定,笼统界定为集体所有,《民法通则》界定为乡(镇)、村两级所有,《农业法则》界定为乡(镇)、村或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地管理法》第十条仅就其经营和管理权给予一般界定,没有涉及所有权,具体到所有权权利的执行人更是不明确。

第三,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该条款字面上仅仅简单地提出耕地总量不减少,没有体现出对耕地质量和生态方面的要求,这必然造成占优补劣现象的发生,并因此导致区域内耕地质量总体水平的下降和耕地生态系统的失衡。该条款的表述明显缺乏严密性和科学性,值得注意的是,应当这个词使得整个法律条款更象政策建议,失去了法律的严肃性。

第四,第二十六条规定,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里的问题有三个,其一,没有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的依据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为一些地方政府根据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供了便利条件,削弱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其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的透明度不高;其三,关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比较简单,弱化了对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的法律保护力度。

第五,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交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在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开发利用难度越来越大、效益越来越低的现实情况下,恐怕连该条款的制定者也不相信在我国占用耕地者能够开垦出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即使开垦,至少应该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那么只有依靠交纳耕地开垦费来解决问题,形成占地补钱,但占地补钱很容易受到行政的干预,减免和拖欠现象严重;至于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的说法,更多的是停留在纸上,而不是行动中。结果必然是耕地数量的减少、质量的下降。

第六,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其中可以两个字弱化了该条款的严肃性,同时也使执行成为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第七,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但事实上,目前我国耕地抛荒问题严重,但因此收回发包的耕地却从未见报道。

第八,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耕地非农化是通过征收来完成的,一个征字就意味着指令和权力,导致市场价不如市长价,耕地征用价格(按原用途给予补偿,这个价格与市场无关)和出让价格(市场价)之间存在很大差异,如江苏沪宁高速公路的征地补偿费为715万元/hm2,而2000年在香港证券市场上市时的评估地价是180万元/hm2,为征地费的24倍。再如上海浦东开发区,当年浦东开发区管委会以大约粮田3415万元/hm2、菜田42万元/hm2的补偿费从农民手中征地之后,简单地把地平一平,就以450万元/hm2将其使用权卖出,开发区总共5万hm2土地,除去原有市政建设所用土地,就算还剩3万hm2,如赚300万元/hm2的话,开发区仅此一项就获得900亿元的资金。这种征用价格和出让价格

(市场价)之间的巨大差异形成了耕地非农化过程中的巨大经济利益,成为各利益主体参与分配的利益源泉。

第九,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这里明显存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被征土地所有权人)的知情权被侵犯的问题,被征土地所有权人应该事先被告知申请用地单位、征地行为对所有权人相关权益影响的程度,进而提出合理的补偿或救济申请。

第十,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这里明显存在两个漏洞,其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本身的土地违法行为由谁来管,没有明确规定。事实上我国目前相当一部分土地违法行为是在土地管理部门参与下作出的;其二,由于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属于各级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其土地管理行为受到各级政府的制约,在这种条件下让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其所属政府土地违法行为是不现实的,至少监督检查力度达不到条款制定者的目标,这种没有监督的权力加上利益的驱动必然造成权力的滥用和资源的不合理配置甚至浪费。1999-2002年4年间,全国共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5419万件,无不不与权力有关。

三、《土地管理法》的完善

第一,强化耕地的预防保护。一是政府保护耕地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耕地,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治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制止荒废、破坏耕地的行为;二是建设用地的原则。国家建设和乡镇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三是耕地用途改变的批准。土地使用权的享有者或承包经营者利用的土地为耕地时,其使用权和承包权受到限制,将耕地改为非耕地时,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对于占用耕地。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改良。

第三,如果要进行耕地总量的变动,依据《土地管理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履行相应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也即各省级人民政府应负责任以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第四,关于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其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并进行严格管理的有: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国务院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其二,对基本农田保护,应当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的方针。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基本农田采取以下保护措施:凡是已经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占用。其三,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定界、编制、批准和规划: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条例》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10%以上。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四,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建设耕地分为两级:一级基本农田是生产条件好、产量高、长期占用的耕地;二级基本农田是生产条件较好、产量较高、规划区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其五,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第五,对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利用限制,《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有规定:唯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坑或者擅自在耕地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六,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除依照《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费外,还应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用地单位或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交纳或者补助占用保护区耕地的造地费。

第七,《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末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承包经营耕种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