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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心理学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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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心理学定义

社会心理学定义范文第1篇

Abstract: as soon as criminal psychology's criminality and the social psychology goes off course the behavior to have the similarity which decides, but also has the very big difference. This article in introduced the criminality with goes off course in the behavior concept limits foundation, has carried on the comparison to both, hoped that makes the proper contribution regarding criminal psychology's research.

关键词:犯罪 犯罪心理 越轨 越轨行为

key word: The crime guilty mind goes off course the behavior

犯罪心理学与社会心理学对于犯罪行为和越轨行为分别有着各自的定义,要对犯罪行为与越轨行为进行比较,首先应当明确犯罪与越轨这两个概念的定义界定。从犯罪心理学角度来看,其对于犯罪问题的研究方式更加关注个体行为人基于特定心理基础或者受到特定的外界刺激而实施了犯罪行为,进而对他人以及整个社会造成影响的这样一种由内而外的考查角度。在当前的犯罪心理学研究领域,对于犯罪概念的界定目前沿未出现学界公认的通说,如罗大华老师在《犯罪心理学》教科书中指出:“犯罪是刑法学的概念,一般定义为危害社会的、触犯刑事法律的、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犯罪心理学中‘犯罪’的概念须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相一致。”①笔者认为,犯罪心理学中的犯罪概念,应当区分行为意义上的犯罪和法律意义上的犯罪,从行为意义上讲,犯罪的概念与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具有一定程度的一致性,主要是从广义上对犯罪这一概念进行的解释。犯罪学的多数理论对于犯罪概念的界定,一般都采用了较为宽泛的定义,例如,“犯罪是出于不道德的动机而实施的不道德的行为,犯罪的本质就在于犯罪人为了实现个人自由而实施侵害他人自由的行为;犯罪的实质要素是对怜悯和正直这两种基本利他情感的伤害;”②“犯罪是侵犯了根据社会契约形成的整个社会利益的行为;犯罪是对公共秩序侵害的行为,是给社会造成的痛苦大于快乐的邪恶行为;犯罪是危害社会的侵犯人类基本权利的行为,因此,各族歧视、性别歧视、殖民主义、经济剥削、侵略战争等均属于犯罪行为;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阶级的斗争;犯罪是蔑视社会秩序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犯罪是一种社会偏差行为,它是与社会所公认的行为规范相冲突,并且侵害到社会公益,而为社会所否定并加以制裁的行为;等等。可以说,‘严重危害社会的、应受制裁的行为’是所有犯罪学中犯罪概念的基本内涵。”③

从以上的各种定义均可以看出,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主要是从行为意义上进行界定的,这种观点也是犯罪心理学应当借鉴的。一个行为是否被认为是犯罪,应当以其社会危害性作为认定标准之一,如果是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那么即使该行为不符合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那么在犯罪心理学领域,也不应认为是犯罪。相对的,在社会心理学领域,对于越轨的定义则更加宽泛,尤其是对于社会危害性方面,社会心理学研究中往往并不对其做出要求,一个行为无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只要其违反了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在社会心理学中,都可以被称为是越轨行为,这也是犯罪行为与越轨行为的区别之一。从法律意义上讲,犯罪心理学的犯罪概念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相一致,“作为规范学科,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律、依法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它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这是我国刑法学界对犯罪概念的形式定义,虽然近年来关于犯罪本质特征的争论此起彼伏,但学界对此概念的定义本身却争议不大。”④法律意义上的犯罪行为特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事法律规定,并且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虽然当前学术界不断有学者强调“刑事一体化”,并且将犯罪心理学的犯罪概念界定为刑法学的犯罪概念,但是这种看法并没有区分行为意义上的犯罪和法律意义上的犯罪,因此是不全面的,在本学科的研究中也是具有局限性的。

与犯罪心理学意义上的犯罪行为相比,社会心理学或越轨社会学意义上的越轨行为的含义则更为宽泛,在此意义上,犯罪心理学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应当与社会心理学或越轨社会学中的越轨行为相区分。在社会心理学或越轨社会学中,越轨行为被定义为偏离或违反一定社会行为规范的行为,又称“偏离行为”、“离轨行为”。由此定义我们可以看到,越轨行为的范畴包含着法律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当然,同样作为行为规范,法律规范较之一般的社会行为规范更为严格,形式上也更加明确,犯罪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越轨行为,其触犯的是特定的法律规范,因而其内涵比越轨行为的内涵要窄。由此可见,犯罪行为所触犯的行为规范,即法律规范往往更加确定和一致,在这一点上,一般越轨行为所偏离的行为规范则更为宽泛,包括道德规范、社会生活习惯、民族习俗或教义等等。

并非所有的越轨行为都是犯罪行为。在犯罪心理学领域,我们不应将犯罪这一概念扩展到社会心理学意义上的所有违行为规范的行为。因为,社会心理学对社会行为规范的理解不仅包含了法律规范,同时也包含了道德准则等其他社会行为规范,因此,如果一个行为仅是违反了道德等非法律的社会行为规范,那么其也只能构成社会心理学意义上的越轨行为,而不构成犯罪心理学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社会心理学意义上的越轨行为主要是从整体社会的宏观角度对一个行为进行的评价,而在一些特定领域,如民事违约行为,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可能行为人在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之后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在此种情况下,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其在民法上仍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违约责任,由此则可能会出现虽然其在一定意义上这种违约行为可以被视为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而且在事实上可能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是否应当将这种民事违约行为界定为社会心理学意义上的越轨行为则有待商榷。当然,也有观点认为,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违约行为,行为人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准则虽然是双方自由约定的,但是一旦合同生效,则由民法赋予了各方当事人相应的法律责任,也由此而产生了相应的法律义务,民事违约在客观上形成了行为人法律义务的违反,因此,无论其是否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违约行为本身也可以认为是一种越轨行为。此种观点将客观情况作为越轨行为的界定标准之一,以这种观点来看,则所有的违法行为都是越轨行为。由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在社会心理学或者越轨社会学中,对于越轨行为的概念界定也是存在一定的争论的。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发现,在刑事法学领域,对于犯罪的界定,也存在着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的争论,即从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认定犯罪还是从客观上造成的社会危害认定犯罪。笔者认为比较具有说服力的观点是主客观相符合说,即仅具备主观心理而未造成客观危害性的行为或者仅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而不具有主观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均不能认定为犯罪,只有在主观上和客观上均满足了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之时,行为人的行为才构成犯罪。类比来看,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单从行为人在客观上无法履行民事合同义务来认定其行为属于越轨行为,仍然难免有些牵强。

无论是犯罪心理学上的犯罪行为还是社会心理学上的越轨行为,其界定本身都是存在着相对性的,这种相对性来源于行为规范本身的相对性,犯罪行为可以看作是一种极严重的越轨行为,两者的本质都是对行为规范的违反,但是无论是越轨行为所违反的一般社会行为规范还是犯罪行为所违反的国家法律规范,该行为规范本身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虽然国家法律规范和一般社会行为规范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是各种行为规范都是会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不断演变的。在人类历史上,血亲复仇曾被视为合法和正当的行为,在决斗中杀死对方也不会受到法律干涉,仅从行为意义上来说,无论是复仇还是决斗,其行为本身都是杀人行为,但是由于其特定的历史时代和社会环境,使其不但不是犯罪,而且不是越轨行为。

犯罪行为与越轨行为都具有的相对性还体现在行为人身份角色的多重性上,一个行为人可能以某种特定身份角色实行某一行为的时候,其行为并未违反某一特定行为规范,但是却可能同时违反了另一身份角色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由于人类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一个行为人可能同时具有各种不同的身份角色,而这些不同的身份角色可能分别需要遵循不同的甚至相互冲突的行为规范,因而可能在各种身份角色之间出现一种两难境遇。举例来说,比如作为犯罪分子的父母,一方面出于社会公平正义,应当将犯罪分子送交公安机关惩处,别一方面作为父母,又应当维护自己的子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其选择了将自己的子女送交公安机关,那么其行为虽然合法,但却有些不尽人情,而如果其选择包庇自己的子女,则其行为虽然合情,但又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无论其如何选择,最终结果都必然是某种意义上的越轨。又如当前学术界仍有颇多争议的安乐死问题,作为医生,其职责是挽救患者的生命,同时又应当尽可能让患者少受痛苦,如果一个病人在目前已知的各种医疗手段都已经无法挽救的情况下,延长其生命却只能使其承受更多的痛苦。在法律上,剥夺他人生命是犯罪行为,但是在道德上,明知没有治愈希望而延长患者生命,使其受到更大的痛苦,也是明显缺乏同情心的。在这种情况下,医生的行为或者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道德准则,无论医生做出何种选择,其行为均会构成某种意义上的越轨。有些学者认为,在现行法律规范条件下,仍然应当以法律规范作为行为规范,即使一个行为可能会因为合法而违反了道德,也应当以法律规范作为优先的行为规范,在角色身体所具有的不同行为规范相互冲突的时候,行为人应当以法律作为行为规范的标准。但是对于这种看法,笔者认为并非完全合理。诚然,法律规范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权威性,但是法律规范也有可能存在各种各样的不合理的情况。事实上,法律规范也只是各种社会行为规范的一部分,如果行为人在行为选择上不顾任何其他社会行为规范,一味以法律为准,那么难免出现恶法亦法的机械教条主义倾向。在前文提到的建设性越轨部分内容上我们可以发现,一些在当时被认为是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可能在以后的时代被发现是具有建设性和革命性的。而这些当时被认为是违法或者犯罪的建设性越轨行为,其产生原因可能正是由于上述的角色行为规范冲突造成的。

参考文献:

[1]罗大华,何为民.《犯罪心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梅传强.《犯罪心理生成机制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

[3] Ronald Blackburn.《犯罪行为心理学――理论、研究和实践》.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0年版.

[4]邱国梁.《犯罪心理学的理论与运用研究》.群众出版社, 2005年版.

[5]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

[6]乔治・B・沃尔德,托马斯・J・伯纳德,杰弗里・B・斯奈普斯.《理论犯罪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

[7]陈光中,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注释:

① 罗大华,《犯罪心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年版,第2页

② [意] 加罗法洛:《犯罪学》,耿伟、王新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年版,第44页。

社会心理学定义范文第2篇

关键词:集体行动;工具理性;社会认同;群体愤怒;群体情绪

分类号:B849;C91

1、引言

集体行动(collective action)现象一直备受社会心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哲学等学科关注,其学术渊源可追溯至19世纪法国社会心理学家Le Bon(1896)对法国大革命中群众(crowd)非理性心理的系统阐述。美国芝加哥学派代表人物、社会学家Park和Burgess(1921)首先使用“集群行为”(collective behavior)一词标定群体类现象,后经Blumer(1951),Turner和Killian(1957),Smelser之手(1963),集群行为逐渐成为社会科学中的重要研究领域。20世纪上半叶,集群行为研究在保留社会心理学内核的同时,不断向社会学视角转变,但非理性情绪一直是集群行为研究的中心议题(赵鼎新,2006a)。

1965年,美国经济学家、政治学家Olson提出集体行动理,带来著名的公共物品供给困境“搭便车问题”(Olson,1965;赵鼎新,2006b),引起学界巨大反响,由此集体行动一词进入社会科学界视野。集群行为和集体行动两概念彼此关联但又区别明显。集群行为多描述非理性、表达性的群体行为(王赐江,2010;周晓虹,1994);集群行为诸多研究关注行为对社会控制组织的破坏和瓦解,多从威权者视角出发。而集体行动强调理性努力,多描述具有明确捍卫、提升集体利益意向的群体行为;集体行动研究关注动员、组织、机遇和威胁,多从挑战者视角出发(Miller,2000)。Olson提出集体行动理之后,各学科纷纷开始借鉴集体行动是参与者充分权衡、组织动员结果的理性主义观点,研究社会、经济、政治领域中的群体类现象(董国礼,2007;林闽钢,2004;刘能,2009)。集体行动一词逐渐替代集群行为成为此类研究的合法术语,社会心理学视角自此明显式微。

理性主义视角下发展出的资源动员(McCarthy&Zald,1977)、政治过程(McAdam,1982;Tilly,1978)等社会学、政治学集体行动理,进一步认定集体行动是社会资源或政治机会有效利用的产物,将其还原成一种结构化的理性过程(王国勤,2007),完全忽略情绪在集体行动中的作用。上世纪末,集体行动研究界开始意识到这场决然的理性转向是“将婴儿和洗澡水一起泼了出去”。如今理性主义趋势已得到适当拨正,情绪重新回到集体行动学者的研究议程之中(Goodwin,Jasper,&Polletta,2001;Jasper,1997,2011)。

与此相对应,社会心理学视角下的集体行动研究又开始兴起。最近20多年,相关研究不断涌现。以荷兰社会心理家Klandermans为代表的欧洲研究者,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一直立足于社会心理学视角研究个体参与集体行动(早期以“社会运动”为概念术语)的过程机制(Klandermans,1984;Klandermans&Oegema,1987)。稍后以加拿大心理学家Wright为代表的北美心理学者,也开始研究他们称之为“集体行动”的群体行为现象,并对社会心理学视角下的集体行动概念进行明确定义(Wright,Taylor,&Moghaddam,1990),后被众多研究者认同和引用,以至于欧洲学者也开始采用集体行动这一术语。这段持续至今的复兴期,可称为集体行动社会心理学研究的当代阶段。本文以下篇章介绍的内容如无特别说明,皆为这一时期的研究成果,它们主要关注何种原因促使个体参与集体行动。

2、集体行动的定义与测量

定义规范概念的边界条件。研究者们如果未能对集体行动概念的边界条件形成一致看法,就不能就现象本质达成一致性观点,明晰促发集体行动的前因变量也就无从谈起。

2.1 集体行动的定义和内涵

虽然集体行动的社会心理学当代研究已逾20余年,但有意思的是,研究者们很少自己在研究中给出明确定义,多是约定俗成地直接引用Wright等人(1990)给出的定义:“如果某人像所属群体典型成员那样去行动,且其行动旨在改善所属群体状况,那么他/她即是投入到了集体行动中。”根据该定义,集体行动属于群际行为,是一种旨在提升所属群体地位的行动策略,它与旨在提升个人地位的人际行为不同。

该定义提出20年后,Wright(2009)进一步明晰并适当发展了概念内涵。第一、是否为集体行动不取决于参与者数量。即使是物理空间上彼此分离的个体,也有途经和方式参与代表其所属群体的集体行动。第二、集体行动是集体性而非个体性联合行动。那些完全受个人利益驱动的联合行动不能被认为是集体行动。第三、个体参与旨在提高外群体地位的行动也属集体行动范畴。

现实中常有一些优势群体(advantaged group)成员会行动起来支持弱势群体(disadvantagedgroup)或其成员,但他们并不是弱势群体的典型代表,且行动反而有可能危害到所属优势群体的地位或利益,很明显此类行动不符合之前经典的集体行动定义。但McGarty,Bliuc,Thomas和Bongiorno(2009)提出的观点群体(opinion-basedgroup)概念可解决这一问题。譬如,持种族平等观点的群体中既有少数族裔人,也会有白人;女权主义群体中也有男性支持者。这时,优势群体成员不再是代表外群体,而是代表新形成的观点内群体去行动。

2.2 集体行动的操作化测量

大多数集体行动研究采用问卷调查法(Klandermans,1984)、实验法(Ellemers&Barreto,2009),也有研究使用质性方法,比如访谈(VanAelst&Walgrave,2001)、观察或直接参与(Drury&Reicher,2005),还有一些研究会分析有关集体活动的媒体报道(Koopmans&Statham,1999),或运动组织出版物等。各类研究以不同方式对集体行动概念进行操作化,其中包括行动态度、意图、倾向、实际行动或参与历史报告。

集体行动研究的终极目标是预测实际行动的发生,但实际行动只反映集体行动心理动力过程的一个阶段。Van Zomereu和Iyer(2009)认为,研究和测量实际行动之前的几步,可获得更多有关参与过程机制的认识。Klandermans和Oegema(1987)早期提出的社会运动参与“四步模型”可作为探讨参与过程机制的有效参考框架。他们认为通往社会运动参与之路的第一步是:人们由于同情某项运动的政治或策略性目标,而成为该运动的潜在动员目标,但这时还只是态度支持;第二步:人们正式成为该运动的动员目标;第三步:人们产生了参与运动的动机;第四步也是最后一步:人们冲破重重障碍(比如时间、金钱、可能坐牢的危险,或承担其它责任)参与集体行动。

集体行动概念的不同操作化测量方式可与该模型中不同的步骤相对应:观察、采访抗议示威现场参与者的研究对应于模型第四步(Drury&Reicher,2005,2009);问卷调查集体行动组织成员行为意图的研究对应于模型第三步(Simon et al.,1998);采用实验方法设置,情境,考察弱势群体成员对于集体行动的态度研究(Wright et al.,1990),可对应于模型第一步,甚或是更早步骤的心理过程。多样化的研究方法反映不同阶段的心理机制,提供了集体行动背后的多重信息。

3、集体行动的三种主要社会心理学解释取向

过去20多年间,社会心理学家不断观察、研究参与到抗议示威等集体行动中的个体,逐渐发现一些动机变量,正是这些变量激发着个体投身到集体行动中。他们最初关注个体对行动成本和收益的主观感知,它以工具理性(instrumentality)为特征(Klandermans,1984),参与集体行动被看作是一次以可承受成本改变群体现状的机会。而后,他们开始重视社会认同(social identity)在集体行动参与中的重要性(simon et al.,1998)。后来群体情绪(group-based emotion)解释取向开始兴起,尤其是群体愤怒情绪在集体行动中的动员作用(Van Zomeren,Spears,Fischer,&Leach,2004)。

3.1 工具理性

如前所述,整个集体行动研究领域在20世纪60年代之后,转而重视社会政治结构性客观因素的作用,资源动员理l[McCarthy&Zald,1977)是这一时期的代表性理之一,它强调社会资源的可利用性、行动潜在参与群体在社会网络中的位置等。但资源动员理过于结构化,甚少关注个体对参与成本和收益的主观权衡,完全抛弃社会心理的分析水平,较少关注个体间互动而形成的动员。

针对资源动员理的缺陷,Klandermans(1984)将集体行动理思想和期望价值理引入其中,提出了“资源动员理的社会心理扩展模型”。该模型采用期望价值理中的“期望×价值=行动动机”公式(Feather&Newton,1982),量化集体行动参与动机的强度;并依据集体行动理的思想,将集体行动的参与动机划分为三种:

(1)集体性动机(collective motive,),它是行动的集体目标。该动机是个体对集体目标实现的主观期望和主观价值的乘积,集体性动机的主观期望成分以3项彼此关联的项目构成:“如果自身参与该行动,估计多大程度上有助于该行动的成功”;“如果很多人参与,预期该行动成功的可能性有多大”;“预期会有多少人参与该行动”。集体性动机的期望成分,尤其后两项被认为是关于所属群体能否通过一致行动解决问题的信念分享(Mummendey,Kessler,Klink,&Mielke,1999),或是一种能否改变群体相关问题的控制、影响、力量和效力感(Van Zomeren,Postmes,&Spears,2008,),被称为群体效能(感)(group efficacy)。在许多工具理性取向的集群行动研究中,研究者为求简便,常常使用群体效能替代工具理性。(2)社会性动机(social motive),是参与者对重要他人反应的期望。它以期望他人反应的性质(正向赞同或负向反对)和他人重要性的乘积来表达。(3)奖赏动机(reward motive),它与社会性动机同属集体行动理中的选择性激励,但奖赏动机是更加个人化的成本和收益,譬如参与集体行动需要耗费个人时间、精力、自付差旅费,但能与同好们共度美好时光等。这一动机也以期望与价值的乘积来表达。

Klandermans等人(1984,1987)将心理学视角引入资源动员理中,揭示了个体水平上的决策心理,确认个体间互动可作为恰当的分析水平,延长了资源动员理的生命力。但是,社会心理学家们质疑集体行动参与能否被工具理性充分解释(Kelly&Breinlinger,1996;Klandermans,2003,2004)。Kelly和Breinlinger(1996)就指出,针对旷日持久型的集体行动,工具理性解释乏力:参与罢工抗议的工会成员,常常背负极端艰难的经济和社会负担,并且他们很清楚即使行动成功,获得的收益也会很少,但他们仍然坚持行动下去。

3.2 社会认同

社会认同理(Tajfel&Turner,1979;Turner,Hogg,Oakes,Reicher,&Wetherell,1987)的核心假设是人们会为正向自我评价而努力。这一自我评价包括两种成分:个人认同和社会认同。个人认同以个人属性定义自我;社会认同以所属社会类别身份、群体成员资格定义自我。社会认同可看作是一种认知机制,是从“我”到“我们”的自我认知再定义。当群体成员们都以群体身份定义自我时,他们会专注于自己与其他成员间在经历、需求、兴趣或目标上的相似之处,我的和你的经验、需求等通通转化为我们的经验和需求,这是迈向集体行动的重要一步(simon&Klandermans,2001)。社会心理学家在对工人或妇女(Kelly&Breinlinger,1996;Kelly,C.&Kelly,J.,1994)、老年人或同性恋(simon et al.,1998,Stiirmer&Simon,2004)、农民(De Weerd&Klandermans,1999)、前东德人(Mummendey et al.,1999)或胖人身份(starmer,Simon,Loewy,&Jorger,2003)的社会认同和集体行动间关系的研究中发现:个体对某一社会类别、群体的认同感越强,就越有可能代表那一社会类别、群体参与集体行动。

集体行动常常需要个体对所属弱势地位群体付出承诺。一般而言,人们不会对所处弱势地位群体付出承诺。但是当以下三种社会结构条件满足时,个体不仅会向所属弱势地位群体付出承诺,

而且很可能代表群体参与集体行动:(1)群体间边界的可渗透性,即个体对自身获得优势地位群体成员身份可能性的感知。当个体认为有可能时,他们将不再对所属弱势地位群体付出承诺;当个体认为没有可能时,就会对所属弱势地位群体付出承诺。(2)稳定性,即群体间相对社会地位的稳定性或可变性。认为所属群体的社会地位可变的个体,会将集体行动看作是改变所属群体社会地位的策略之一,它促使人们代表群体参与集体行动。(3)当个体认为其所属群体的劣势处境不合理或不公平时,集体行动参与意向将会加强。简言之,对弱势地位群体付出高承诺的人(高认同者),在相信集体行动能改变群体弱势地位状况且认为该状况不合理时,将参与到集体行动中去(VanZomeren&Spears,2009)。

高认同成员间的共同愤怒意识进一步加强,明确了该为所属群体弱势处境负主要责任的外群体,行动动员话语直指这一敌对群体,行动方开始有意识寻求赢得政府等权威机构或大众等第三方的关注和支持,此时,社会认同将发展出它的高级形式――政治化社会认同(politicizedcollective identity,Simon&Klandermans,2001)。

3.3 群体愤怒

一些关注客观结构性变量的传统观点认为客观资源剥夺、分配不平等是产生集体行动的根源之一。但客观资源剥夺不能有效解释为何一些弱势地位群体成员会产生不满情绪,集体行动起来,而另一些却安之若素、情绪稳定。Stouffer,Suchman,DeVinney,Star和Williams(1949)提出相对剥夺概念,首先解释了客观剥夺为何不能充分预测人们的不满,由此揭开了相对剥夺理发展的序幕。该理关注不公造成的不平等体验,认为相对剥夺感是在与特定他人比较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只有体验到不公时,社会比较才有可能导致不满情绪。

但直接将相对剥夺感当作是集体行动的主要前因变量会遇到两个问题。首先,相对剥夺理最初针对个体层面提出,研究表明个人水平上的相对剥夺感并不能有效预测个体是否参与集体行动。Runciman(1966)在相对剥夺理中引入个体相对剥夺感和群体相对剥夺感两概念。群体基础上的剥夺体验才有可能导致集体行动,个体剥夺感只与个体行动相关(smith&Ortiz,2002)。其次,即使出现不满甚或是极度负向的情绪,也不能预测个体将采取的行动方式,群体相对剥夺感也并不必然引发集体行动(Tajfel,1982)。

新近出现的群际情绪理(intergroup emotion theory)接过相对剥夺理的接力棒,向前发展(Seger,Smith,Kinias,&Mackie,2009;Smith,1993;Smith,Seger,&Mackie,2007)。群际情绪理与情绪评价理一脉相承,情绪评价理认为评价、情绪和行动是人们感知和处理社会事件的几种方式。Smith等人(smith,1993;Yzerbyt,Dumont,Wigboldus,&Gordijn,2003)将情绪评价理推至群体水平:群体成员会将不公平感评估为集体事件,而非个体事件。群体成员感知到群际不平等或不公平剥夺,并对该为此现状负责的对象(多数为另一群体)的责任、意图、实力、行为可预测性进行综合评价,继而产生相应的群体情绪,譬如愤怒、恐惧、焦虑等。群体情绪具有明确的对象指向性,其中像愤怒这样的情绪才会激发集体行动,旨在消除或减小不公造成的被剥夺感。换言之,群体愤怒情绪(group-based anger)是集体行动的准备状态。与早期LeBon关于集群行为中的情绪是个体失调反应的观点不同,这种现代群体情绪观点认为,群体情绪是个体对所属群体相关情境或事件的功能性反应。

4、集体行动参与模型建构

随着发现的集体行动前因变量越来越多,研究者们尝试使用多重线性回归分析、结构方程模型等统计技术,同时考察多变量对集体行动参与的预测作用,使之数量模型化。其中,比较重要的模型有Van Zomeren等人(2004)提出的工具理性和群体愤怒的双路径模型、Simon等人(Simon etal.,1998)提出并发展的工具理性和社会认同的双路径模型,以及Van Zomeren等人(2008)基于元分析得出的集体行动社会认同模型。

4.1 工具理性和群体愤怒的双路径模型

Van Zomeren等人(Van Zomeren et al.,2004;Van Zomeren,Spears,&Leach,2008,2010)提出的集体行动参与模型包括一条工具理性和一条群体愤怒路径。工具理性路径包括群体效能和行动支持两个变量。行动支持指预期其他成员投入到集体行动中的意愿。群体愤怒路径中包括不公平感和社会观点支持两个变量。导致不公平结果的程序(程序不正义)要比结果本身更容易激怒人们。社会观点支持指预期其他成员一起分享不公平感的意愿。Van Zomeren等人的模型显示,工具性支持感知(行动支持)可强化情绪支持感知(社会观点支持),但情绪支持感知并不必然增强工具性支持感知。换言之,行动支持感知和群体效能增强个体对群内其他成员分享其观点的期望,但情绪支持分享并不必然增强群体效能感。

Van Zomeren等人认为,集体行动的理性路径属于问题聚焦应对方式,情绪路径属于情绪聚焦应对方式。这能解释为何Olson(1965)提出的搭便车问题不再是棘手问题。Van Zomeren等人(2004)指出,情绪聚焦应对方式可看作是一种通过参加集体行动来管理愤怒情绪体验的方式。一个人能在集体物品收益中搭便车,却不能在他自己的个人情绪调整中搭便车。参与集体行动本身就如同情绪阀作用一样,能达到平复个人愤怒情绪的效果,但这只有在个体亲历了行动之后才能起效。

4.2 工具理性和社会认同的双路径模型

Simon和他的同事们(simon et al.,1998;Sttirmer et al.,2003;Stiirmer&Simon,2004,2009)认识到工具理性和社会认同对集体行动参与的影响,发展出同时包含计算和认同的双路径模型:计算路径由工具理性引导,集中于参与成本和收益计算;认同路径由个体对所属群体的社会认同引导,该路径强调所属群体成员资格的认知、评价和情感重要性(sttirmer et al.,2003)。

工具理性和社会认同都能独立显著预测集体行动参与意向,参与集体行动不只为了结果收益,更由于内群体成员间的认同感和紧密联系。而且社会认同还具备间接预测作用,能通过影响工具理性计算,使搭便车变得不那么吸引人。因为高水平认同提高了背叛群体的成本与合作的收益(Klandermans,2002)。

很多研究在探讨群体愤怒情绪时,都将其看

作是不公平感知的结果,会激发出对抗性行动倾向,继而产生集体行动(Ellemers&Barreto,2009;Van Zomeren&Spears,2009)。Stiarmer和Simon(2009)则不这么看,他们认为群体情绪只存在于行动因果链的早期阶段:在社会认同形成时起过作用,之后社会认同就成为了集体行动参与的直接就近动力。而且在Stiirmer和Simon看来,愤怒隋绪在群体成员中被普遍体验,不是变量而是常量,因此不会对集体行动产生预测作用。这也是为何他们的模型中不存在独立的群体情绪路径的原因。

4.3 基于元分析的集体行动社会认同模型

社会认同研究发现,社会认同过程会影响理性计算过程(McCoy&Major,2003),也会影响群体成员的情绪体验(Yzerbyt et al.,2003)。那么社会认同是否可同时影响集体行动参与的工具性和情绪性路径?如果可以,那是不是表明更合理的集体行动参与模型应该包含三条路径:社会认同、工具理性和群体愤怒。

Van Zomeren等人(2008)对2007年6月之前的集体行动研究中的182个独立样本结果进行元分析,提出整合的集体行动社会认同模型(social identity model of collective action,SIMCA)。该模型中社会认同可直接预测集体行动,也可通过(群际)不公变量和(群体)效能变量间接影响集体行动。社会认同能作用于不公变量,是因为它提供了不公体验的群体分享基础,在情绪上激发个体参与集体行动(smith,1993;Van Zomeren et al.,2004)。社会认同能作用于效能变量,是因为较强的认同感能够向相对无力的个体灌能(empowerment)(Drury&Reicher,2005)。因此,社会认同变量以调节变量的角色,在不公和效能两变量问起桥接作用。以下是依据元分析后的变量间相关矩阵,做出的结构方程模型,见图1。

SIMCA肯定并证明了社会认同在集体行动前因变量中的中心地位,并确认不公和效能是集体行动的主要前因变量,在很大程度上克服、弥补了以往模型较依赖某一特定行动类型的缺陷以及前因变量考虑不周的遗憾。但需要指出的是,SIMCA亦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首先是效能概念的操作化标准。该元分析的对象只是工具理性中集体性动机的期望成分,完全将工具理性中的社会性动机、奖赏动机排斥在元分析之外。它强调SIMCA中的变量必须是严格的群体水平变量,比如群体效能、群际不公,而社会性动机、奖赏动机属于个体层面上的心理变量,因此不应包含在元分析中。这对之前大量的工具理性取向研究来说,无疑会造成遗珠之憾。其次,最近几年的研究发现,影响集体行动参与的主要因素很可能不限于该模型所包含的变量,还有诸如理想信念(ideology)、身份确认等(Wright,2009)。集体行动研究仍在发展,相信会有更具解释力的模型诞生。

5、未来研究方向展望

集体行动的社会心理学研究在发展解释理和建构模型上取得诸多重要成果,但仍有很多现实而具体的集体行动现象无法被该领域既有研究成果充分解释,这昭示着集体行动研究还需不断扩展和深化,仍具有很大发展潜力。

5.1 行动情境类型与个体心理特征

迄今为止,探讨何种情境下,面对何种人,哪一条集体行动路径会发挥主要作用的研究还很少。Van Stekelenburg等人(2006,2009)的工作代表着这一颇具潜力的新方向。他们认为,人们参与某项集体行动的动机源于自我调节定向。自我调节可以是提升定向型(promotion-focused):着重于发展的需求、理想目标和为进取性价值而努力奋斗;也可以是防御定向型(prevention-focused):着重于安全的需求、义务和责任等应然目标,以及遵循传统与顺从的价值(Higgins,1998)。自我调节定向是个体特定目标、需求和价值的根源,影响着个体对社会世界的解释框架,塑造集体行动者的参与动机。

Van Stekelenburg等人(2006,2009)发现,以提升定向话语风格为动员特征的抗议行动,会吸引更多的提升定向型个体;反之,以防御定向话语风格为动员特征的抗议行动,会吸引更多的防御定向型个体。这就是Higgins(1998)所说的调节匹配(regulatory fit)。

Van Zomeren和Spears(2009)借鉴社会功能主义视角,对抱有不同动机的集体行动参与者心理特征进行了比喻分类。第一类参与者被称作本能经济学家(intuitive economists),他们参与行动是以主观效用最大化为终极诉求,强调成本和收益的计算,重视群体效能信念。第二类被称为本能政客(intuitive politicians),他们参与行动是以维护所属群体的正向认同为终极诉求,强调对所属群体的责任承诺,并自觉在公共领域中与外群体展开斗争(simon&Klandermans,2001)。第三类被称作本能理想家(intuitive theologians),他们参与集体行动是以捍卫那些被世俗世界侵犯的神圣价值为终极诉求(skitka,Bauman,&Sargis,2005),重视理想信念对其行为方向的指引作用。

Drury和Reicher(2009),McGarty等人(2009)发现,群体内成员会随着与之互动的外群体对待他们方式的不同,不断变化、发展其社会认同的内容、方向和强度。这一发现刻画出了集体行动何以随情境变化而不断发展的过程机制,对于突发性或突然升级的集体行动有很大解释力(Stott,Adang,Livingstone,&Schreiber,2007)。

另外,个体心理特质与集体行动参与间的关系(Duncan&Stewart,2007;Giguere&Lalonde,2010)、中国文化情境下的集体行动参与(张书维,周洁,王二平,2009)、互联网情境下的集体行动参与(Brunsting&Postmes,2002)等新研究方向,未来都应该在行动情境类型和个体心理特征的分析框架下予以更多关注。

5.2 其它群体情绪类型的作用

除了愤怒或仇恨等群体情绪,未来研究还应考察更广泛的情绪类型在集体行动中的作用。Smith,Cronin和Kessler(2008)发现,如果知觉到所属群体正遭受不公,并相信情况会越变越糟时,随之产生的伤心、恐惧等情绪会让人退缩,阻碍个体参与集体行动。不过也有研究表明恐惧情绪会促进集体行动参与倾向(Van Zomeren et al.,2010)。最近,研究者开始考察同情、内疚等群体情绪如何推动个体参与集体行动(Iyer&Ryan,2009)。还有,Drury和Reicher(2009)对灌能的讨

向我们提供了集体行动中正向情绪产生作用的例子。除此之外,个体渴望获得对外群体复仇成功之后的喜悦感,参与集体行动带给个体的恐惧、焦虑体验之后的刺激和开心感(如同观看恐怖片),以及参与集体行动能给参与者带来改变未来的正向希望等等,这些都应该成为未来集体行动情绪研究的关注点。

5.3 潜在的新前因变量

除了已被确认的工具理性、社会认同、群体愤怒情绪三大前因变量之外,还有一些变量也可能推动了个体参与集体行动,未来研究应进一步明确这些变量的作用和地位。

(1)理想信念:IGandermans(2003,2004)在讨参与社会运动的基本动机时,认为除了工具理性和社会认同之外,还有理想信念。VanStekelenburg等人(2006,2009)的实证研究已初步证明理想信念对集体行动有推动作用。(2)群体成员身份确认:有时发起、参与集体行动,只是群体成员用以确认、展示、证明成员资格是有价值身份的一种手段(Drury&Reicher,2005),即使这些行动对群体地位、资源和现实没有实质性影响(Drury&Reicher,2009;Louis,2009;Simon,Trotschel,&Dahne,2008)。(3)心理应对:与确认群体成员身份相似,一些集体行动的发起可能主要是弱势群体成员面对由群际不平等、压迫而产生心理压力的一种应对方式(Outten,Schmitt,Garcia,&Branscombe,2009)。(4)影响他人:一些人发起、参与集体行动可能只是想鼓舞群内其他成员,抑或是唤起更多同类型群体的成员们、大众第三方的意识觉醒(Klein,Spears,&Reicher,2007)。

5.4 与社会心理学其它领域的联系

以往的集体行动研究对象主要集中于有限的、特定类型的群际行动,这可能限制了集体行动研究与社会心理学其它研究领域间的联系与交流。

(1)群际关系领域:群际关系研究旨在探讨群际偏见的本质、原因和后果。在该领域学者眼中,减轻个体的刻板印象、偏见和歧视是减少群际不平等、增进社会公正的一种可能路径。但群际关系研究的因变量大多是情感、态度、对不平等境遇的感知,而非行为,更未考虑整个行为反应序列。集体行动研究则聚焦于社会抗议等集体行动如何成为提高弱势群体社会地位和境遇的一种方式。虽然它们都关注群际不公,但两大研究领域却一直在各自发展(Wright&Lubensky,2009)。相信彼此间加强联系和交流,必将给双方未来的研究带来无限启发。

社会心理学定义范文第3篇

1移动社交应用

移动社交应用是移动场景下的新型社交解决方案。通过移动社交应用可以让用户更加快捷迅速地在任何地点创造并分享实时内容,移动社交应用的兴起改变了传统的社交模式,为人类的社交活动创造了更多可能性。对于移动应用的设计流程,笔者采纳百度用户体验部在《体验•度》中的论述。首先,将产品分为以下几个设计环节:产品方向、产品功能定义、用户研究分析、产品交互逻辑、产品图形设计、产品运营。

2相关心理学理论

首先,从人的属性说起。马克思的“人性观”认为人有两种属性:一是自然属性,指人作为自然存在物,为了维持生存所体现出的本能特征。二是社会属性,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本质特征。人的两种属性决定了人有两类需求。人的自然属性决定了人的个体需求,人的社会属性决定了人的社会需求。动机是在需求的基础上产生的,是直接推动个体活动以达到一定目的的内部动力。人的个体需求决定了人的个体动机,人的社会需求决定了人的社会动机。动机是行为的直接原因,对行为具有激活、指向、维持与调节的促进作用,个体动机决定了个体行为(个体行为分为本能行为和认知行为),社会动机决定了社会行为。从行为主义心理学的思路出发,社会心理学是系统研究社会行为的科学,认知心理学是系统研究认知行为的科学。因此,本文研究的相关心理学理论包括作为确定产品方向和产品功能的理论支持的社会心理学以及作为确定产品交互设计、视觉设计和运营设计的理论支持的认知心理学。社会心理学是研究个体和群体的社会心理现象的心理学分支。人际过程涵盖了人与人相互作用的所有领域,研究的课题包括:从众、大众传播、亲社会行为、侵犯行为、人际交往。认知心理学研究的核心是输入和输出之间发生的内部心理过程。是对人类的记忆、知觉、语言、理解、推理、思考、问题解决及学习等方面的科学研究。主要研究的是信息识别和信息加工过程。信息识别过程的研究范围包括:色彩、形状、边界视觉。信息加工过程的研究范围包括:注意、记忆、学习、解决问题、元认知。

3用户界面设计准则

自计算机系统为人所应用以来,计算机界面就成了连接用户和计算机系统的纽带,就有人尝试用户界面设计准则,期望制定一套设计标准来规范设计使其更加易用。早期的设计准则有:Cheriton(1976)为早期交互式计算机系统提出了用户界面设计准则;Norman(1983)基于人类认知,提出了软件用户界面设计准则;Smith和Mosier(1986)撰写了一套很全面的用户界面设计准则;Nielsen和Molich(1990)提供了一套用于用户界面启发式评估的设计准则;进入21世纪,Stone(2005)、Koyani、Bailey和Nall(2006)、Johnson(2007)以及Shneiderman提出了更多用户界面设计准则。另外,微软公司、苹果公司、谷歌公司基于各自的平台了相应的设计准则。下面列出三套著名的用户界面设计准则:Shneiderman:力争一致性、提供全面的可用性、提供信息充足的反馈、设计任务流程以完成任务、预防错误、允许容易的操作反转、让用户觉得他们在掌握、尽可能减轻短期记忆的负担。Nielsen、Molich:一致性和标准、系统状态的可见性、系统与真实世界的匹配、用户的控制与自由、错误预防、帮助用户识别、诊断错误并恢复、使用灵活高效、识别而不是回忆、具有美感的和极简主义的设计、提供在线文档和帮助。Stoneetal:一致性(相似从而可预期);可见性(步骤清晰);反馈(对已发生或正发生的情况提供清晰的说明);结构(内容组织有条理)容错性(避免错误并能从错误中恢复;操作应该是可逆的;可访问性(即使有故障也能够使用);自解释(控件本身能够提示使用方法);简单化(简单能使用户专注于具体任务)通过这三套设计准则的对照可以看出:除了它们的措辞和强调重点稍有不同外,整体看来还是很相似的。笔者将这些设计准则整理归纳为:一致性:与人的认知、真实世界、系统内部保持一致;操作清晰高效:步骤清晰、操作高效;及时反馈:对已发生或正发生的情况进行反馈,清晰且及时;容错:预见错误并能从错误中恢复;自解释:控件利于用户识别而不是强迫记忆;简单:步骤简单、风格简约。

4心理学在移动社交应用设计中的应用模型

社会心理学定义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教材心理学化 实现依据 实现途径

教材心理心理学化最初是由杜威提出来的,但杜威关于教材心理学化并没有提出明确的定义,只是倡导教材应该与儿童的心理发展相适应的观点,极力推崇课程内容与儿童的生活有密切的联系,这样才能促进儿童对于知识的学习与掌握。杜威在《儿童与课程》一书中说道:“我们没有把教材转化为生活的名词。”这就阐明了杜威对于课程与生活联系必要性的强调。他还说:“如果课文内容在儿童意识中占有适当的地位,如果它是从儿童自己过去所做的、所想的和所经受的当中产生出来,能应用于今后的事业成就和知识接受,那么就没有必要引起‘兴趣’而求助于各种策略和手法。”总的来说,杜威强调教材编写应适应儿童的需要与发展规律,这样才能满足儿童的发展需求并且更容易让儿童获得知识。

一、教材心理学化的定义

杜威虽然阐述了关于课程教材的合理性问题,但是并没有明确地给予教材心理学化一个定义,最早阐释教育心理学化的是裴斯泰洛齐。他认为,所谓教育心理学化就是把教育提高到科学的水平,将教育科学建立在人的心灵活动规律的基础之上。相比较两者而言,它们具有相似的地方,所以我们在借鉴教育心理学化定义的基础之上,将教材心理学化定义为:“教材心理学化就是把教材的编写设置提高到科学的水平,将教材内容建立在儿童的心理活动规律的基础之上。”

二、教材心理学化的实现依据

教材心理学化的实现具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及现实依据,正是由于两大依据的合理且有力的判断,教材心理学化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一)理论依据

教材心理学化的理论依据有两大方面,即裴斯泰洛齐的教育心理学化及皮亚杰的认知发展阶段论。裴斯泰洛齐的教育心理学化旨在说明心理学化的教育对于儿童有着巨大的优势与贡献,通过心理学化的教育才是真正意义上符合儿童发展的良好教育。教育心理学化要求将教学目的和教学理论指导置于儿童本性发展的自然法则的基础上,也就是遵循儿童发展的本性来指导教育的发展,这其中强调的教育目的与教育理论指导都与教育的发展息息相关,在教育目的与教育理论指导之下的进一步发展就延伸到教材之上,所以教材的心理学化也就顺应着教育心理学化而诞生并成长。皮亚杰的认知发展阶段理论是通过对儿童的发展进行系统的研究后,形成的关于儿童发展阶段化的具体理论形式,告诉我们儿童的发展是遵循一定规律的,并且有着一定的阶段性,在每一个阶段都有其可以学习并善于学习的方面,我们应该遵循儿童的发展阶段规律,从而更好地促进儿童发展。这个理论中的阶段性阐释间接地引出了教材编排的新思路,那就是遵循儿童的发展阶段,顺应儿童的发展心理,这样教材的心理学化也成为必要的可能,只有心理学化的教材才能真正完成学生的阶段性任务,达到教育发展学生的目的。

(二)现实依据

教材心理学化的现实依据有两大方面,即现实中儿童的自然发展规律及教育实验的实践成果。现实中人的发展是我们所经历的最显而易见的发展过程,无论是自己从小长大还是观察到身边的人的发展过程,都具有相似性,也都发生着不小的变化,我们的身高体重,尤其是心理都经历着不小的发展,这些发展变化正是自然界发展的固定规律,没有人可以打破,所以当我们需要将知识传授给儿童时,顺应一定的自然规律就成为不争的事实,也是将教材心理学化的有力论据。教育实验大多数都发生在自然的环境之下,近些年来,教育的很多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学者们苦苦追求着在现实环境中实验不同的教学理论,以期改变教育弊端,这其中在西部边远小规模学校中实验推行的“同动同静”复式教学模式正是一个成功的实例。在这种新教学模式中,教师改变了教材的顺序性与单一性,在同一课堂中同时教授学生两篇不同的课文,而且大多数知识属于同时学习,打破了年级以及课程内容之间的鸿沟,改变了课程的设置,使能力差的学生可以重新复习巩固之前低年级的知识,能力强的学生提前学习理解高年级的知识,这种能力与知识的选择性搭配正是教材心理学化积极发展的推动力。

三、教材心理学化实现的途径

教材心理学化虽然具有强大的理论依据与现实依据为其实现保驾护航,但是其本身存在的问题使得教材心理学化还未能全面实施与推广。正是由于一些限制因素的出现,教材心理学化的发展困难重重,最重要的就在于与实际现实课堂不适应,导致理想与现实严重脱节,无法发挥其优势,反而诟病重重。所以,我们需要首先解决阻挡教材心理学化实现的障碍,一步步地将其推广,最后造福于儿童。

(一)学生心理学化分班

教材心理学化遇到的首要问题就是现实情况中儿童是以年龄分班而不是能力分班,传统的分班模式导致心理学化的教材无法进入到传统课堂中,硬性输入反而会带来不良的反应,所以为了心理学化教材的全面推广,首要问题是将学生进行心理学化的分班。心理学化分班的意义在于可以有效地切合心理学化教材,达到相互契合,从而真正实现教材心理学化。

(二)教师心理学化培养

教师的适应性是推行教材心理学化的难点之一,很多时候教师无法有效传授心理学化的教材,编排再好也无法达到预期的目标,而教师适应性偏弱主要是由于教师培养思维的僵化及教师培养方向的单一。推行心理学化教材的另一个难点就是教师的心理学化培养问题,心理学化培养指的是在教师培养过程中贯穿顺应儿童发展阶段性的重要思想及教材心理学化的重大意义,使教师在成为教师之前就深刻地认识到心理学化对于儿童发展的重要意义,提前做好成为一位完全接受并热心推广心理学化教材的创新性教师。

(三)社会心理学化支持

教学的发展及教材的改革需要与社会大环境相适应,社会的支持与理解是最终推动教育顺利改革发展的关键,所以积极寻求社会心理学化的支持是教材心理学化的关键一步,社会心理学化支持指的是全社会着眼于儿童的发展规律与教育教学规律,给教育的发展以一定的自由空间,随之而来的教材心理学化的变革也就会自然地受到大家的宽容与理解,推广及实验就会更加顺畅与便利。

参考文献:

[1]李明德.裴斯泰洛齐与“教育心理学化”[J].教育评论,2010(3):142-146.

社会心理学定义范文第5篇

【关键词】 社会心理学; 爱情理论; 评述; 意义

1 情感两因素理论

情感两因素理论(Two factor theory of emotion)由美国心理学家Stanley Schachter & Jerome E. Singer(1962)提出,因此又叫做沙克特-辛格理论(The Schachter- Singer theory)。这一理论提出后被广泛地接受。该理论认为情感主要由心理上的唤起(physiological arousal)和认知因素(cognitive factor)所决定[1]。这个理论提出了一个情感经历模型(见图1),此模型取决于对心理刺激做出的反应的认知。这个理论下,个体通过感觉器官感知特定的情感对象,由此衍生出了一种自发唤起。伴随着这种共同刺激的模式是一个特殊的认知,这种认知允许个体根据已有的经验和自己感知效果的具体特点来解释交互式的感情状态。此理论同时也提及了反馈机制的显著性,过去的经历为个人理解和定义他的感情,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框架。在对他们的理论进行了进一步推测后,他们还提出了三个重要的辅命题。

如果个体对于自我唤起没有合理的解释,他就会基于已有的认知来定义他的感情。

如果个体对于自我唤起有某种合理的解释,他就不会基于已有的认知来定义他的感情。

在相同认知的情况下,个体只会基于心理的满足感,对情感经历做出反应。Elaine Hatfield & Ellen Berscheid( 1974)年所进行的一项引发争议的对浪漫爱情的分析认为,激情洋溢的吸引力来自于(1)身体的欲望(2)对方是引起你欲望的人。这一观点被看作是情感两因素理论的应用。同年进行的一项关于恐惧是否会增加性吸引力的研究也有力地支持了这一理论(Donald Dutton & Arthur Aron,1974)。他们在温哥华的一个公园的两座桥上做了一个有名的实验,结果证实了恐惧增加了吸引力[2]。

然而,两因素理论容易产生一个曲解,那就是错误归因(misattributions),在解释我们感情发生的原因时会作出错误的判断,即唤起也可以来自错误的源头。当唤起的源头不止一个时,如果忽略了其他令人兴奋的影响时,就会带来错误归因,从而产生错综复杂的问题。

错误归因最典型的例子是激感转移(excitation transfer),当一个刺激引起的欲望与另一个刺激所引起的欲望结合在一起时,若其中任何一个刺激被忽略时,唤起就会被认为是第二个刺激所引起。我们并不知道究竟是那个刺激引起欲望,或是二者兼有。

当进一步研究后发现了一个好的消息,错误归因的担心是多余的。因为错误归因和激感转移有着自身的局限性,一个限制是由时间流逝引起的,激感转移能够被最初的唤起和接下来的情感反应之间长时间的延迟消除。因而随着最初唤起的消失,不会产生错误归因。另一个限制是由归因的明晰性带来的,如果激感转移取决于错误的归因,那么了解最初的唤起的真实原因可能会终止这一过程。一些研究人员甚至质疑,来自某些源头的唤起会激发一些不相干的情绪反应,在这一过程中的错误归因的必要性受到质疑。他们认为,其中只牵涉到一个简单的反应形式(response facilitation)过程。换言之,只要有唤起存在,不管它来自何处或我们怎样加以解释,我们对这种情形的主导反应就会被激起。

2 Zick Rubin的爱情理论

心理学家Zick Rubin(1973)提出浪漫爱情包含了需求的依恋(attachment)、关爱(caring)和亲密(intimacy)这三个成分的爱情理论。需求的依恋是指得到伴侣关爱、亲近和身体上的接触的需求。关爱包括与自己同等地重视伴侣的需求和幸福。亲密包括与伴侣共同分享想法、欲望和感受。 Zick Rubin根据这一定义编制了一个量表进行问卷调查,以评估对他人的态度;结果他发现,这些量表为他的爱情理论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支持[3]。之后,Hatfield & Precher又在此基础上编制了更为详实的爱情量表以反映人们在描述朋友和爱人关系时的不同。这些量表可以反映出思想与爱情的关系,并且思想与爱情之间的作用是双向的。如果我们花很多时间取向对方,我们就会感觉更爱对方;如果没有很多地去想对方,我们的爱可能也不会更多。相反也是一样,人们越爱对方,就会越想对方,见表1。

另外,在浪漫关系中,人们经常将伴侣理想化,对伴侣建立一种善意的、大度的认知,强调他们的美德而弱化他们的缺点。人们经常以一种积极的幻想(positive illusions)尽可能好地描述自己的伴侣。这种幻想混合了对伴侣的现实认识和完美伴侣的理想看法。他们并不忽略伴侣现实中的缺陷,只是认为这种缺点没有像别人所感知的那样强烈。在浪漫的恋爱中人们对爱人的理想化和赞美程度倾向于顶峰,人们忽略或重新解释那些关于爱人不好的信息。

3 爱情的三元理论

三元理论(Triangular theory of love)由美国著名社会学家、婚姻专家Robert Stemberg(1986)提出。该理论认为爱是一个多维的体验。把爱情划分为三个成分:亲密(intimaty)、激情(passion)、承诺(commitment)。亲密包括了热情、理解、交流、支持及分享等特点,该成分是感情上的;激情则是以身体上的欲望为特征,常表现为对性的渴望,从伴侣处得到满足的任何强烈的情感需要都属于这一类别,该成分是动机性的;承诺包括将自己投身于一份感情的决定及维持感情的努力,该成分是认知性的[4]。Robert Stemberg认为组成爱情的这三块基石能够组合成不同类型的爱情。

Robert Stemberg认为爱情关系中的“温度”来自于亲密,“热度”来自于激情,而承诺所反映的则完全不是出于感情或性情的决定。在Robert Stemberg的理论中,每个成分的程度会由浅到深,如果将这三种成分描述成两个人分享的爱情三角形的三条边的话,三角形可能呈现各种大小和形状,爱情也将变得复杂多变。如果单纯考虑三种不同成分的强和弱两种形态的简单组合,爱情将产生以下类型,见表2。

这三个成分中,激情被认为是最容易产生变化的,也是最不好控制的,很多时候我们也会发现自己对别人的欲望急剧上升,然后迅速消失,很难有意识地掌控这些变化。那么浪漫爱情中高程度的激情的持久性也值得研究。三元理论如此清晰地界定三者,只是为了说明亲密、激情、承诺这三个成分中的同等重要性。而现实中三者往往比三元理论所表现的要更为高度关联,很难把它们划清界限。然而,这一理论为研究不同类型的爱情提供了一个非常有用的分析框架。无论是否完全正确,它确定了许多婚姻中可能出现的不同类型的爱,让我们有更为宽广的视角加以研究。

4 依恋理论

早在20世纪60年代Bowlby就对依恋进行过细致的研究。依恋理论最早用来解释婴儿与养育者之间的情感联系。Cindy Hazan & Phillip Shaver(1987)将这一想法用于考察成人依恋关系的研究,提出成人依恋是指个体与当前同伴形成的持久的情感联系(曹亮、马伟娜,2007)。他们在研究依恋关系时仍然使用发展心理学家在孩子们身上得出的三种依恋分类。即安全型(secure)、焦虑矛盾型(anxious-ambivalent)和回避型(avoidant)。安全型的人对情感的亲密和相互依赖感到很自在;焦虑矛盾型的人是粘性的、占有性很强,寻求更多的亲密和安慰,而这常常超出人们所愿意提供的范围;回避型的人则不喜欢依赖和亲近[5]。

在爱情中,研究发现安全型的依恋类型与爱情的三元理论中的三个成分有着正面的联系。安全型的人能够体验到高度的亲密、激情和承诺,安全型的依恋也与较高程度的和自发之爱,以及较低程度的游戏爱情相联系[6]。总之,安全依恋与更为丰富的浪漫和友伴爱情的经验相关联。相形之下,另外两种类型的人体验更低的亲密、激情和承诺。

随着依恋研究的逐渐深入,人们认识到这个常规的依恋类型的划分相对于实际过于简单化了。依恋研究专家Kim Bartholemew(1991)提出了一个更为复杂和科学的依恋类型理论,即四个类别的依恋理论,见表3。

Kim Bartholemew将这四个经过修改的风格描述成不同依恋风格。从人们对自己和他人的总体评价的相对积极、相对消极出发,发现这会导致他们在亲密关系中有不同的表现。现在研究人员普遍接受了他的两个观点,一个是关于依恋风格和自尊之间的联系的观点。另外一个是根据“自我”和“他人”的人际交往效果来思考这两个维度是有意义的。即从“对亲近的自在性”和“对遭抛弃的忧虑”来思考人际交往的效果[7],见表4。

依恋理论将四个风格看作是分离的、纯粹的四种类型进行讨论,然而现实中并不表现得那么泾渭分明。这就遇到了与讨论三元理论时相同的问题,在亲密、激情和承诺都表现得非常高或者非常低时,不同类型的爱情很容易被区分开来。但是当三者表现得忽高忽低并且交叉出现时,分类就变得模糊不清了,甚至失去了它的意义。很多时候依恋的四种类型相互间是显著关联的,同一个人可能在安全型和不安全型里都能找到自己的影子,只是更倾向于某一类罢了。

然而,由于这四种分类非常精当,因而仍被广泛使用。20世纪90年代以前,研究人员只提到三种依恋风格,而现在他们常常提到四种,但将其作为“忧虑”和“自在”得分的一个方便的区分,而不是当做其中毫无关联的截然不同的区分。最大的区别可能在于“安全型”的人和不是安全型的人(对遭到抛弃有着较高的担忧或对亲近有着较低的自在性的人,或者两者兼有的人)。

5 理论的意义及启示

5.1 以一种全新的视角研究爱情四种理论都是社会心理学研究视角的拓展,社会心理学从单纯地关注认知、思维、决策等理性过程的维度向人类感情、关系等感性课题研究的拓展。这些理论对爱情进行科学的实证研究,对所收集的数据进行科学的论证和总结。虽然研究面临着一个巨大的挑战是由感情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即人们倾向于根据自己的体验来判断其研究价值和意义。但是这些令人赞叹的大胆探索显然为人们科学认识感性世界,具有重要的意义。

5.2 对于人们重新认识爱情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爱情古已有之,不管是古希腊时期崇尚的“柏拉图式的爱情”,中世纪未婚骑士与已婚贵妇之间的“优雅之爱(courtly love)”,中国封建时期“包办之爱”,还是现代社会的“自由之爱”,都可以发现,不同时期、不同社会的爱情是截然不同的。人们普遍关心的一些问题,爱情能否持久,通过怎样改善爱情中的关系来维持更为持久而甜蜜的关系,爱情与婚姻有着怎样的关联,影响爱情变化最为基本的因素有哪些以及怎样影响,爱情世界中有着怎样的亲密关系的博弈等等。这些复杂而现实的问题正是这些理论所涉及和关心的,并且以打破传统的方式进行严密的科学论证,这正是这四种理论的价值所在。

参考文献

1 [美]莎伦.布雷姆等,著.郭辉,肖斌,刘煜译.亲密关系[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5.

2 贾茹,吴任钢.论罗伯特•斯腾伯格的爱情三元理论[J].中国性科学,2008,3.

3 曹亮,马伟娜.依恋研究简述[J].社会心理科学,2007,3-4.

4 Dutton, D. G. and Aron, A. P. (1974). Some evidence for heightened sexual attraction under conditions of high anxiety[J]. 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30, pp. 510-517.

5 Bowlby J. Attachment and loss.Vol[M].2.Separation,Pimlico,London,1973/1998.

6 Hazan C, Shaver P R. Romantic love conceptualized as an attachment process[J]. 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1987,52:511-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