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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底至今,山西、河南、湖北、北京等省市陆续宣布下调失业保险费率。
此前,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发文,要求全国各省区市整体下调失业保险费率1%。从目前已宣布下调的各地具体调整方案看,多是采取单位、个人各自下调0.5%的方式进行。
据测算,这次失业保险费率的下调,相当于为全国社保参保单位和职工共减免400多亿元。
1999年中国颁布施行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工本人不缴纳。
失业保险设立初衷,是为失业者提供一定时期资金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然而,到2014年,中国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达到1375亿元,支出635亿元,年末累计结余达到4370亿元。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指出:失业保险与工伤、生育保险一样,都是现收现支制的社保制度,现收现支制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她认为,“中国失业保险制度实施十几年来,已经偏离了建立时的初衷,结果导致数千亿元保险金躺在账簿上‘睡大觉’,且随着CPI上涨迅速贬值。”
基金进多出少
自1999年1月《失业保险条例》施行,此后的十几年间,全国统一的征缴费率从未作过调整。
在《条例》实施的头一年,失业保险基金就累积结余160亿元。到2009年时,全国失业保险基金累积结余达到1524亿元,10年增长近10倍。到2013年时,结余更高达3686亿元,可以发放6.93年,是五项社会保险中结余最高的一项。
与之相比,同年医疗保险支出6801亿元,累计结存5794亿元,仅够发放0.85年,结余最少。
失业保险基金增长迅速,首要原因是征缴面逐年扩大。在《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一年半后,全国即有1500多万名事业单位职工参保,占到事业单位全部人员的56%。到2008年时,这一比例上升到83.6%。
同时,北京、河北、福建、河南等省市还先后将城市自由职业者、农民工、城乡自雇者等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失业保险体系,也使得失业保险金结余膨胀。
“失业保险基金逐年膨胀的另一面,则是严格的失业金领取条件,造成失业保险基金‘出口’狭小。”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研究中心教授胡继晔认为,在各项社会保险中,失业保险领取条件最苛刻。
通常情况下,失业人员要想申领失业保险金,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失业前正常缴纳过基本医疗保险;二是已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三是非个人意愿终止劳动合同。
在满足上述前提的情况下,失业人员还必须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60日内,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照片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前往户口所在地街道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过期即视为自动放弃。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须向街道社保所如实汇报本人的求职经历、就业状态和培训等情形,履行申领失业保险签字手续。对于现实中大量异地就业的人群来说,领取失业保险的程序过于繁杂。
“即使上述所有条件都达到,对失业者而言,法律规定最长申领时间也不超过两年。”胡继晔认为,“进多出少”使得失业保险基金成为社保基金中积淀最丰厚的险种,也就不足为奇了。
降低费率难消肿
失业保险费越缴越多,受益者却越来越少。这种相悖现象首次出现在2004年。这一年,单边迅猛增长的失业保险基金,在统计图上与失业受益人群彻底岔开,且渐行渐远。
到了2009年前后,这一“剪刀差”现象愈加严重。
当时,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中国失业人口也在此期间大幅攀升。2008年,全国城镇登记的失业人数达到886万人,2009年继续增长至921万人。与此同时,失业保险受益人数却继续下滑,其中2009年的失业保险受益人,还比2008年减少59万人,跌至2002年以来的最低点。
同样是金融危机期间,美国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规模基本与失业率同步,即失业率越高,失业保险金的支出规模越大。比如2008年美国失业保险金的支出规模,就是前一年的2.5倍还多。2010年,美国政府还加大了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补贴。过去20多年,美国失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大致平衡;在以高福利著称的欧洲国家,失业保险基金更普遍挣扎在债务边缘。
“金融危机期间领取失业金的人数不升反降,相当不可思议。”在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中心主任郑秉文看来,中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设计显然出了问题。
事实上,早在2005年,国务院就曾要求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就业的功能,允许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试点。
2006年1月,原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了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试点通知,要求在北京、上海、江苏等七省市进行试点,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同时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支出等福利。
对失业保险基金“消肿”动作最大的一次调整,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当年年底,人社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三部委联合下文,要求各省市阶段性调低失业保险费率、缓交失业保险费,以减轻企业负担,渡过难关。
这一次,国内各省市失业保险金费率下调幅度较大,且涉及省市范围远比两年前的试点范围要大。2009年1月1日起,北京将其失业保险费率由原来的单位缴1.5%、个人缴0.5%,分别下调至1%、0.2%,降幅达40%,且这一政策一直延续至今。上海、江苏也先后将其总体失业保险费率降至2%。
从公开信息来看,2008年-2009年期间,下调失业保险费率幅度最大的当属广东省。广东省佛山市曾在2009年3月至12月,将失业保险费率由原先实行的2%,整体下调至1%;广州市则根据结余,直接将按3%征收的失业保险费率降至0.3%。
然而,金融危机之后,大部分省市又将失业保险费率回调到法定水平。
从以往实践来看,局部或临时性的降低征缴费率,并不能从根本上化解失业保险基金的滞胀矛盾。这一社会保险制度需要从收、支两端进行调整,以实现总体平衡。 改革路径
郑秉文认为,在中国失业保险基金大量累积与受益人群大幅下降并存的情形下,可采取四种路径改革。
一是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替代率;二是延长失业金领取期限;三是扩大失业保险金使用范围;四是权力下放,以省级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建立失业保险调节机制等。
“中国的失业保险金远不算慷慨,且在经济发展中,其工资替代率逐年下降,对失业者的吸引力下降。”据郑秉文介绍,按《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者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在实际中,各省市将失业金的领取标准,通常定为当地最低工资的60%-80%,相当微薄。近十年来,失业金的工资替代率呈明显下降趋势。
以北京为例,1999年北京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金为每月333元,相当于当时在职职工月均工资的30%,而到2009年时,失业金领取额度虽上升到了每月617元,而替代率却下降至17%。
孙洁也认为,与欧洲普遍60%-70%,甚至美国47%左右的替代率相比,中国现行失业保险金替代率还有大幅提升空间。
但孙洁认为,对于失业保险制度整体设计的矫正,才是化解目前矛盾的根本之道。
《失业保险条例》是在上世纪90年代国企职工大量下岗、国家经济转轨的形势下出台的。当下中国经济增长方式已发生根本改变,大量的农民工和自由劳动者涌入市场,原《失业保险条例》已不能覆盖包括城市白领、农民工、大学生等高风险失业群体。
“简单讲,中国的国情是体制内人员几乎不失业,体制外人员经常处于失业与就业之间。现在的失业保险制度,大体上就是体制内不失业的人缴纳失业保险费,体制外经常失业的人却领不到保险金,所以导致失业保险基金用不出去。”
孙洁认为,最根本的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应该是将这一结构性错位改变过来,比如将高风险失业人群真正纳入制度保障,并为之设立个人名义账户、允许迁移、对企业缴费实行有差别对待等。
在一些地方,已经开始尝试更灵活的失业保险费率试验。
2014年1月,深圳市开始探索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改革,首次将用人单位的失业情况、是否雇用就业困难人员等情况,与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挂钩。
深圳市规定,浮动失业保险费的缴纳,只对单位缴费部分进行浮动,个人部分保持不变。如果该单位上一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的结余率高于10%,则下浮总幅度不超过上年度应缴失业保险费的40%。
[关键词] 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失业保险基金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08. 033
[中图分类号] F840.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2)08- 0048- 02
1 引 言
在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初期,失业保险非常注重其生活保障的作用,并没有过多地考虑失业保险金的发放会影响到失业人员的就业欲望,一些国家的失业人员可以得到很可观的物质帮助,因为这些国家一般都奉行“失业保险金应基本维持原来的生活水平”的原则。比如,在德国,许多失业者可以拿到原工资60%的失业津贴,将近25%的人可以得到原净工资75%的失业津贴,加上失业保险金不用纳税,失业者基本上可以维持与在业时相差不大的生活水平。如此之高的失业津贴,加上可以充分享受闲暇,严重阻碍了失业者的就业愿望,失业保险制度因此而养了一大批懒汉。由于当时经济形势好,失业率低,这种高水平的失业保障标准尚未形成对政府财政的威胁。20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爆发后,席卷西方世界的经济危机使得西方各国失业率急剧上升,高标准的失业保险金支付日益膨胀,成为政府财政的巨大包袱。在这种情况下,各国开始重新审视失业保险制度,力主将促进就业作为其根本目标。
另外,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目标的确立其实也是就业权发展的结果。失业保险产生之初,之所以没有强调促进再就业的目标,与就业权相比生命权产生更晚是分不开的。起初,人们把就业视为一种谋生的手段,相应地,也就没有独立的就业权,就业权被生命权所涵盖,但是,随着人们生产和生活资料的不断丰富,人民生活不再极力依赖即时劳动,人们对就业的认识逐渐提高。就业不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是自我价值实现的一种方式;就业不再仅仅是一种义务,它也是一种权利。这样,就业权逐渐地从生命权中分化出来。既然就业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国家和社会就有促进就业的义务,自然地,在失业保险中也应该体现促进就业的这一目标,规定失业人员有接受就业服务的权利。当然,就业权并不意味着国家是唯一的义务主体,要使就业权变为公民的一项真正的权利,劳动者个人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2 国外失业保险制度在促进就业方面的具体做法
一些主要发达国家在20世纪70年代后,经过多次对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逐渐将失业保险制度由单纯的失业后的生活救济转而倾向于失业预防和就业促进。为此,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具体做法如下。
2.1 实行浮动性的失业保险税制度
国外实行的浮动性失业保险征税制度,对抑制雇主在企业不景气时大批解雇雇员,保持企业员工工作岗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缓解社会失业压力、降低失业率有良好效果。在这方面,美国实施的浮动失业保险税率制度,即“经验税率”制度最具代表性,美国实行的“经验税率”制度是指按照雇主解雇雇员的多少来确定企业缴纳失业保险税的税率的高低,按照联邦政府规定,企业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税的基本比率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5.4%,但同时规定,失业保险缴税率可随失业率的提高而提高,有些州最高可达职工工资总额的10.5%。
2.2 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时间不易太长
失业保险制度经过一百多年的实践证明,失业保险基金的给付不可能是无限期的,应该按照平均失业时间来合理确定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时间,否则会抑制失业人员寻找工作的积极性,造成“养懒汉”的现象。因此,一些发达国家将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压缩到12个月之内,并且还有缩短的趋势。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可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失业人员积极寻找工作,尽快实现再就业。
2.3 实行失业保险待遇与再就业行为挂钩办法,激励失业者尽快再就业
如阿根廷规定失业在4个月以内的,可获相当于原工资收入100%的失业保险给付,而失业期超过4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便逐月降低,直至64%;还有不少欧洲国家的失业保险机构对于愿意从事比自己能力低下的工作的失业者,均给予一定的工资补贴来促进就业;英国对参加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失业人员,分别按资格等级增加失业保险待遇;意大利对参加培训的失业人员提供生活补贴等。
2.4 失业保险基金按其功能分账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1995年,韩国《就业保障法》设立就业保险基金账户、稳定就业计划基金账户和职业技能发展计划基金账户,并实行分类管理。其中的鼓励创业计划作为就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资助有条件和能力的失业人员创办小企业,有效促进了失业者再就业。
2.5 失业保险基金优先用于促进就业,而不是生活保障
很多发达国家的失业保险制度明确规定失业保险基金按比例用于促进就业和预防就业方面,而且用于促进就业方面的资金比例在不断地提高,这一点已经得到很多国家的认同。更为突出的是,一些国家提出了促进就业优先于失业后的生活保障这一观点。如瑞典在20世纪70年代首先提出了“就业第一”而不是“失业津贴第一”的指导思想,通过职业培训、劳动力流动和就业安排等,实现所有愿意工作的人“人人有工作”,把失业救济作为最后手段。
3 国外失业保险制度在促进就业方面对我国的启示
综上所述,在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方面,国外一些国家的具体做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值得我们借鉴。
3.1 实行浮动性的失业保险费率
我国失业保险一直实行统一费率制,即无论企业解雇了多少员工都交纳统一的失业保险费率,造成了解雇率低的企业对解雇率高的企业进行无偿单向补偿的现象,从而降低了整个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和福利水平。因此,我国可借鉴国外和我国工伤保险费率的设计经验,在确定企业费率时采取差别费率的方法,对解雇人员较多、解雇频率较高的企业,适当提高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率,从而在企业解雇员工时产生压力,起到降低失业率促进就业的作用。对于解雇人员较少的企业,则适当降低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率,刺激企业有效安置就业人员形成对用人企业的激励机制。
3.2 确定合理的失业保险金给付期限,促进失业人员积极就业
目前世界各国的给付期限多在0天到1年之间,而我国目前规定最长为2年。实践经验证明,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期限过长,容易使失业者延迟就业,加重失业保险基金的负担,降低失业保险金的使用效率。鉴于我国失业保险金给付时间过长,适当缩短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3.3 实行递减式的失业保险待遇,促进就业优先
我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我国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各地执行的过程中,大多地方政府所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期间没有呈现出递减的趋势,无法有效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的功能。如2012年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区,失业人员第一年每月可领取失业金840元,第二年每月可领取失业金735元。为此,我们借鉴国外的有效做法,根据失业期长短支付失业保险金,失业前期支付的失业保险金额较高,失业后期支付较低的失业保险金。在给付期内找到持续一年以上工作者,可以直接领取剩余的失业保险金。这样有利于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另外,在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上,应将失业保险基金首先用于促进失业人员就业方面,在促进就业无果时再实施其生活救济的功能。
3.4 逐步实现失业保险基金分账户管理
失业保险制度的功能在不断地扩大,但大多数国家的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并没有按照其功能划分账户,尤其是我国,对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方面的资金所占的比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为了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制度的功能,我们应借鉴韩国的经验,将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其功能划分为生活保障账户、职业介绍账户、职业培训账户等。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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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是全旗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是人社部门的重要职责。近年来,旗人社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旗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一系列决策部署,不断强化工作举措,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有力促进了全旗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2019年我们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创新工作举措,狠抓政策落实,全力支持和服务全旗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主要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升服务质效。加快实行“一站式办公”,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用好12333热线、人社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微信、手机APP客户端,推进人社业务线上办理,加快实现各类数据共享互通,切实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便捷服务和有力支撑。
二、加强就业服务,解决企业招工难的问题。通过电话问询、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精准掌握企业用工需求。利用专场招聘会、“送岗下乡”活动等就业服务方式,积极为企业和求职者搭建交流平台,并实时推送招聘信息,不断提供公益招聘服务,降低民营企业招聘成本。截止目前共开展次招聘会()家企业 条用工信息。
三、提升创业服务能力,优化民企发展环境。积极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基地和培训基地等创业服务和政策落实,对符合条件创业者和贫困劳动力给予一定的补贴。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不断的扩大贷款对象范围。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提高到15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提高到300万元,并且可累计享受三次财政贴息支持。截止目前为民营企业发放补贴 万元,发放担保贷款 万元。
四、落实社保减负政策,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法【2019】13号精神,实施降低社保费率政策,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单位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减轻。推进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发放工作,并做好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工作,为企业脱困发展、减少失业、稳定就业护航。失业保险费率从%下调至%、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从 %下调至 %、用人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费率从 下调至 。
一、阶段性降低企业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率。根据我县企业运行和社会保险各险种基金收支结余情况,2009年可适当降低除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其他险种的费率。在降低企业缴费费率的同时,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
1.在工伤保险方面:对最近5年(2004年以来,下同)安全生产记录良好、无人身伤亡等重大安全事故、正常缴费的一般加工制造业、运输业等企业,其工伤保险费率下调0.5个百分点,即由原来的1.5%下调至1%;对最近5年安全生产记录良好、无人身伤亡等重大安全事故、正常缴费的花炮、化工、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其工伤保险费率下调0.5个百分点,即由原来的2%下调至1.5%。
2.在医疗保险方面:围绕医疗保险全覆盖目标,根据企业经营状况,灵活处理医疗保险问题。一是经营状况良好、入库税金列全县100强的企业,或有意愿的其他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单位为8%、个人为2%;二是经营正常,但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参加城镇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4.5%,个人不缴费;三是没有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由企业申请,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10元,其中企业缴费100元,并享受财政补贴。
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将社会保险费率降低情况通报地税部门执行。
二、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对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由其提出缓缴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地税、财政部门研究确认,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企业与地税部门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地税部门可要求企业提供必要的担保或抵押。缓缴期内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困难企业的社会保险历史欠费在2009年内无力清偿的,可继续签订缓缴、补缴协议。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对特别困难的企业,由其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地税、财政部门研究确认,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按照全县上一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执行最低缴费基数的期限为2009年之内,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困难企业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的,经费由县财政补足,确保职工利益不受影响。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劳动保障部门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并承诺本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所需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我县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标准参照我县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个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上述两项补贴由企业按月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经贸、财政、国资等部门审核批准。申请材料包括稳定职工队伍计划措施、稳定职工队伍承诺书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岗位补贴资金按月划入企业账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月划入地税部门征缴户。
四、鼓励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对连续5年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在生产经营困难情况下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在岗、转岗和技能提升培训,实施主辅分离改革改制等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适当安排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申请材料包括培训方案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指导企业在运行困难情况下依法适度调整工资支付标准。企业因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安排职工放长假、轮休作业或者脱产培训等,由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企业与劳动者通过平等协商制定和修改工资分配制度,根据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实际情况,按照双方重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应支付的加班工资,如按时、集中支付有困难的,可经平等协商与劳动者签订分期支付协议。
六、简化非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程序,方便企业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工时制度。根据不同企业的生产状况,及时劳动标准引导信息,指导企业完善工作时间和劳动定额管理制度,帮助企业依法合理地减少人工成本支出。对生产任务不均衡的出口加工型、劳动密集型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的若干工种岗位、非国有企业中实行年薪制的经营管理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等,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七、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鼓励和引导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在与工会或职工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
八、大力开发就业岗位,积极推进充分就业。一是控制裁员稳定一批就业。凡企业裁员超过20人或虽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必须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二是搭建平台服务一批就业。举办大型劳务用工交流活动,正常开办周五劳务集市,为县内规模骨干企业和求职者牵线搭桥。三是开发岗位安置一批就业。全力服务于招商引资、项目推进,主动对接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和岗位需求情况,积极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在县城与城管、建设、财政等部门联手打造以服务业为主的“就业一条街”,为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四是鼓励创业带动一批就业。2009年在民营工业园建立以机械加工为主的创业孵化基地,力争达省级示范基地标准,以此孵化一批小老板,带动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五是强化培训促进一批就业。紧密结合城乡求职者培训需求,充分利用县技工学校、职教中心以及各类培训机构,积极开展订单式、定向式、联办式培训,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六是加大投入推进一批就业。根据实际需求,在购买就业基地、购买培训成果、兑现再就业援助政策方面,加大县财政投入力度,为实现充分就业提供资金保障。
九、坚持刚柔相济,积极开展人性化执法和劳动争议柔性调处。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对监察过程中发现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坚持教育引导、限期整改为主,注重事前告知和事中整改,慎行事后处罚,原则上对一般性违纪案件实行首犯不罚、轻犯不罚和整改到位不罚。坚持将劳动争议处理关口下移,对已经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先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和各镇(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行调处,妥善予以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坚持以柔性调解处理为主,及时有效地化解劳资矛盾。
我国自建立市场经济以来,逐渐走上发展的快车道。2007年底,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逐渐在全球蔓延开来,2008年这次危机的触角已经伸向经济的各个角落,自然也波及到作为国际市场一员的中国。从经济周期的角度来看,中国已经结束了扩张的阶段,开始从一个高峰处渐渐下行,出现了对实际GDP长期趋势的负偏离[1],这种衰退的迹象在劳动力市场就表现为周期性失业。我国遭遇的失业冲击自然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因而需要以坦然的态度对待这次周期性失业,并由政府、企业与个人三方共同应对,将危机转化为机遇。从失业保险的角度来说,对于失业人员,可以利用失业保险基金保障他们的生活,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但除此之外,失业保险基金还能发挥更大的作用。政府可以利用基金对失业人员进行培训,借此机会进行人力资本投资,提升劳动力质量。对于企业,可以实行失业保险基金缴费优惠政策,帮助企业度过难关,以此保证企业用工的积极性。因此,本文将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实证研究入手,分析利用失业保险基金的必要性、可能性与现实性。
一、充分利用失业保险基金的必要性
2008年末,政府财政拨款4万亿进行基础建设,从总体上来说这是一件好事,政府希望通过基础建设来吸纳劳动力,创造就业岗位。但如果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存在以下几个疑点:1、这笔财政拨款的投资方向主要是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现在的基建多数都实现了机械施工,相比以前,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减弱不少。2、基础建设所对应的是相对低端的劳动力市场,农民工在该市场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拨款所带动的建设多数是为农民工提供了机会,而城镇失业人员的就业形势还是没有得到改善。3、财政拨款只能解决一时之需,那么经济走出低谷开始复苏后,低端劳动力还是只能卖力气,其能力、技术都没有得到提升。4、对中小企业、第三产业的支持不足,忽视了大量非正规就业渠道。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可以满足失业者接受培训的需要,同时也能在经济不景气的背景下,通过缓缴、少缴保险基金的方式间接地帮助中小企业,减轻企业负担。但是企业必须为每位工人缴纳2%的失业保险费,而且社会保险费一般占工资总额的20%,对于企业来说,在遭遇经济危机的情况下拿出一笔钱无疑是雪上加霜。为避免成本的增加,企业会选择解雇工人,这会严重影响到就业市场与社会的稳定。为防止这种现象出现,政府必须有所作为。
二、利用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可能性
(一)失业保险基金与失业、就业情况的定量综述从中国统计局和人社部公布的数据中得知,我国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在1998年为51.9亿元,并随时间变化大体呈上升趋势,在2004年达到211亿元,但2005、2006两年明显下降,2007年又回升,攀至最高点218亿。这是因为领取失业保险基金的人数在发生变化。相比之下,基金收入逐年增加,2007年已达到472亿元。此外,领费人数在2002年达到最大值440万人,而从2003年开始逐年下降,现在已经降至286万人。城镇就业人数逐年小幅攀升,2007年达到29350万人。[2]
(二)以下分析根据1998-2007年国内生产总值(GDP)、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以及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样本数据建立了回归模型,通过计量参数估计及检验,研究变量对模型的影响程度。
1、样本数据的收集及模型的初步建立
我国1998年至2007年国内生产总值(GDP)、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以及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数据如下:根据收集的数据,我们分别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领取失业保险的人数、国内生产总值为解释变量,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为被解释变量,建立以下模型:Y=β0+β1X1+β2X2+β3X3+μ0其中,β1为失业保险收入,β2为领取失业保险的人数,β3为国内生产总值,Y为失业保险的支出,μ0为扰动项。通过SPSS软件分析,利用普通最小二乘法,可以得出模型:Y=59.339+0.568X1+0.222X2-0.001X3,=0.987,F=229.712t值:(3.661)(3.4)(7.844)(-2.006)根据F分布表,5%显著水平上,自由度为(K=3,n-k-1=6)的F检验的判定值为4.76。由于F>4.76,故通过检验。同时在5%显著水平上,自由度为n-2=8的t检验的判定值为2.306,β1、β2的t值大于2.306,故这两个回归系数在5%水平上显著。=0.987,可见拟合度很高。DW=2.25,用杜宾—沃特森比按5%显著水平进行双侧检验,得出DW(2.25)<4-du(2.39),即误差项中不存在系列相关关系。但是在模型中,β3的t值无法通过检验,而且国民生产总值的系数为负,这与经济规律相违背。因此我们断定,该模型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因此采用Frisch法对以上模型进行调整。[3]
2、调整并得出最终模型
我们采用逐步分析法(Frisch)对初步建立的模型进行调整。首先对几个解释变量分别进行回归分析,得到以下3个一元回归模型:Y=66.335+0.392X,R2=0.728(1)t值:(2.846)(4.63)Y=51.581+0.385X,R2=0.805(2)t值:(2.422)(5.744)Y=48.284+0.001X,R2=0.6(3)t值:(1.361)(3.466)经过对比我们发现,第二个回归模型拟合度最好,t值也较高,能够通过检验,因此选择第二个模型Y=51.581+0.385X为基本回归模型,其中解释变量为领取失业保险的人数。首先我们向基本回归模型中添加国内生产总值解释变量,则基本模型变为:Y=8.843+0.295X1+0X2,=0.968,F=135.042t值:(0.859)(10.187)(6.861)其中,解释变量国内生产总值的系数为0,因此可以解释为该变量无意义,所以是多余变量,可以放弃。其次我们添加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这一解释变量,得到模型:Y=28.795+0.262X1+0.236X2,=0.981,F=239.229t值:(4.33)(11.177)(9.367)我们发现,加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变量后R2变大,新的模型拟合度非常好,t值、F值都能通过检验,经济意义也符合发展规律。通过相关性分析发现,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和领取失业保险的人数这两个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558,两变量间不存在明显的相关关系。DW=2.322,用杜宾—沃特森比按5%显著水平进行双侧检验,得出DW(2.322)<4-du(2.6),即误差项中不存在系列相关关系。因此,上述二元回归模型为修正后的最终模型。
在该模型中,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由失业保险收入与领取失业保险的人数这两个变量决定。[4]其经济意义为,当其他变量不变时,每增加一万位领取失业保险的人,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就增加0.262亿元。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每增加一亿元,就能负担得起0.236亿元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我国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规模逐年增长,同时支出规模也不断扩大,因而必须正确看待二者的关系,同时还要考虑到失业人数对基金领取的影响。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基金支出由领费人数和基金收入决定。在当前经济危机背景下,失业人数增加,领费群体人数规模扩大;基金收入方面,现在普遍以三个百分点为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比例(企业2%,个人1%),同时按社会平均工资计算来匡算基金收入。现行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大约是社会平均工资的20%,若以60%的基金收入作为当年支出,失业率假定为5%,宏观匡算下来,基金收入水平是支出水平的1.71倍。[5]因此过去的收大于支使基金已经有大量结余,利用基金正逢其时。#p#分页标题#e#
三、利用失业保险基金的现实性
经过上述分析发现,我国进入了市场经济必须经历的经济周期,开始面临更加严峻的失业问题的考验,各经济主体对失业保险基金的需求更加迫切,同时我国失业保险基金已经经过了漫长的积累阶段,开始发挥它应有的作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使得利用失业保险基金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可能性与现实性。对于如何充分利用失业保险基金,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