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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员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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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员监督

质量监督员监督范文第1篇

第二条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国家标准局统一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对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企业和实验室条件审查工作的人员,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后,签发国家产品质量监督员证件。

第四条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能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从事产品质量监督工作3年以上的工程师或从事产品质量监督工作5年以上的其他人员;

(三)具有产品质量监督基础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技术、业务知识,熟悉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的有关法规,了解国内外产品质量监督和产品质量认证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四)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能公正合理地解决产品质量监督中重大的技术和业务问题。

第五条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员考核发证工作程序:

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填写《国家产品质量监督员审核表》(见附件)报国家标准局,经考核批准后,发给《国家产品质量监督员证》。国家产品质量监督员的考核大纲,由国家标准局制定。

第六条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员在所在单位交办的任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参与或组织对企业的生产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实验室的技术条件进行审查;

(三)对企业生产的产品和市场的商品进行监督抽查;

(四)参与或组织对质量争议进行调查、仲裁、调解和处理;

(五)依法对违反产品质量监督法规者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改进等现场处理;对危及人身安全、健康和严重污染环境造成重大损失的产品(商品),制止出厂或销售。

第七条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员证件仅限于执行任务时使用,不得作它用,不得转让、涂改,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发证机关。国家产品质量监督员调离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岗位时,应交回国家产品质量监督员证件。

第八条 各部门和地方标准化管理机构对本单位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员负责日常管理,对工作有显著成绩者,应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违法乱纪造成重大损失者,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证件;对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质量监督员监督范文第2篇

1项目开工阶段

在项目开工阶段,质量监督员的工作内容主要为督促项目法人尽快到质量监督站完成监督备案手续,参加项目的施工图技术交底会,监督检查参建主体各方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是否建立完善等。

2项目主体施工阶段

在项目主体施工阶段,质量监督员的工作内容主要为:(1)监督和检查项目业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第三方检测等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行为。(2)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建设程序进行监督,例如:监督检查施工现场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首段验槽和首段验筋工作:在首段验槽工作中应着重核查基础的地基承载力是否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基础的开挖尺寸和建基面高程,开挖边坡的坡比,防护措施等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在首段验筋工作中应着重核查钢筋的型号、钢筋的排距、间距(根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是否预留够了,检查钢筋焊缝的搭接长度和绑扎方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有特殊要求时)或规范要求,检查钢筋弯钩朝向是否正确,箍筋间距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等。在验槽程序上施工、地勘、设计、监理、业主、第三方检测等几方会签的程序和手续,在验筋程序上施工、设计、监理、业主、第三方检测等几方会签的程序和手续均应监督到位。首段验槽和首段验筋工作在工程建设的质量控制中是十分必要的,这项工作其实是为整个工程建设的后续质量控制树立了一个典型标准,直接影响着后续工程施工质量的好坏。混凝土浇筑尺寸和强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质量监督员在施工现场应根据具备相关检测资质的单位所出具的混凝土配合比报告来核实混凝土拌合情况,并检查混凝土入仓工艺及振捣工艺环节的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规程规范的要求,以此来检查混凝土强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另外,在此项工作中对于水泥、砂石骨料等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质量控制也很重要,质量监督员应通过现场实际检查及查验具备相关检测资质的单位所出具的原材料检验是否合格的报告来对混凝土强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进行检查。施工过程中的中间巡检监督工作: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的巡检监督应注意对原材料和中间材料质量的控制,在河堤混凝土护坡的施工中间巡检监督工作中还应特别注意堤身砂卵石填筑后在护坡混凝土浇筑前的砂浆垫层环节的施工,如设计图纸上有时则要求施工现场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若设计图纸上没有考虑时也应提醒参建各方认真考虑是否增加这个项目。薄薄一层3~5厘米厚的水泥砂浆对于封闭和平整坡面以及避免面板混凝土的水泥浆被堤身砂卵石裹走从而影响混凝土的强度都很有帮助。混凝土的垂直运输也很重要,长距离的溜槽容易造成混凝土骨料与水泥浆之间以及混凝土粗细骨料之间的离析,因此宜采用吊车垂直运输、滑模施工为最好。混凝土面板或堤身内的排水管安装后要保证管道和后面填筑体的贯通,以保证堤身排水通畅,同时应注意反滤包的施工质量,以保证排水管的反滤效果。分缝沥青杉板或分缝泡沫板的尺寸也应注意控制,同时也要注意对于护坡混凝土外观质量的控制要符合规范要求,力求光滑、平整、无蜂窝麻面等。在浆砌石施工过程中的巡检监督应注意着重核查砂浆强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浆砌石护坡的宽度、厚度和高度等尺寸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排水管是否按照设计要求正确安装,分缝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同时还要注意外观质量的控制要符合规范要求。在堤身砂卵石填筑施工过程中的巡检监督应注意着重检查填筑料的级配是否满足设计要求,铺料厚度、碾压遍数等施工工艺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填筑体的压实度和相对密度等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等。在河道疏浚施工过程中的巡检监督应注意着重核查河道疏浚的高程、宽度、深度、边坡坡度和平整度是否满足设计和规范的相关要求。同时,在日常巡检过程中也要随时抽查工程施工质量和原材料以及中间材料的质量。同时也要注意施工安全,特别是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深基坑和高边坡施工时的安全以及弃渣就近堆放对基坑的安全影响,要注意加强支护。在汛期前和汛期中应注意加强施工安全度汛的督促和检查工作,要求各方参建主体方拿出安全度汛预案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在上述整个项目主体施工阶段过程中,质量监督员都应该注意及时保留自己的工作痕迹,做好质量监督记录,主动收集相关的图片、工程现场的照片和相关的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等工作痕迹的记录资料。

3项目完工竣工阶段

质量监督员监督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审判质量管理与监督,全面、客观评价法官办案质量,落实差错案件责任,促进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提高,为考核评价法官、执行人员工作提供客观依据,根据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参照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院建立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制度,通过对本院审结并生效的案件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的检查,评定案件质量等次,遴选优秀裁判文书,界定差错案件。

第三条开展案件归档质量检查评价(以下简称“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严谨求实、依法评查的原则,严格依照程序法、实体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评查标准进行评查。

第二章评查机构及评查人员

第*条本院成立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质评委”),其人员设置与法官考评委员会相同。

质评委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讨论决定年度质量检查评价工作计划,包括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及工作重点等;

(二)指导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公室开展工作;

(三)讨论质量检查评价办公室提交的议案,决定案件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

(*)讨论质量检查评价办公室提交的议案,就重点评查案件是否属于差错案件;

(五)讨论质量检查评价办公室提交的议案,决定或根据审判委员会决定质量检查评价工作通报。

第五条本院在审判监督庭设立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质评办”)。质评办在质评委的指导下,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提出年度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工作计划,包括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及工作重点等;

(二)按本办法要求及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人员对案件进行检查评价,提出评查初步意见;

(三)按本办法要求提出质量检查评价工作议案,报质评委讨论,并根据质评委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评查通报;

(*)按本办法要求开展评查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质评办设立主任1名,由审判监督庭庭长担任。

设立专职质评员2至4名,由审监庭内具有审判资格并具有一定审判经验和调研能力的人员担任。专职质评员遇有人数不足,由质评委按上述标准选任。

质评办设立兼职质评员8名。兼职质评员由本院刑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立案庭、执行局、研究室各1名具有审判长以上资格的有一定审判经验和调研能力人员担任。

第七条兼职质评员的确定,由各相关部门提出人员名单,由质评委同意后,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评查方式及评查范围

第八条案件评查采取常规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三种方式。

第九条各业务庭、局已办理完毕或审结生效的案件,应送检归档的案件实行逐案常规评查:

(一)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

(二)申诉复查案件(驳回申诉案件);

(三)刑事、民事、行政再审案件;

(*)执行案件;

(五)国家赔偿确认案件。

第十条对下列已审结或未审结的案件适时进行专项评查:

(一)上级法院要求专项评查的案件;

(二)本院要求专项评查的案件;

(三)为推进执法统一所确定的案件。

第十一条对各审判业务庭审判长(执行长)的庭审(听证)情况进行专项评查。

第十二条对各审判业务庭审判长(执行长)、独任法官的裁判文书制作情况进行专项评查。

第十三条对下列案件应在发现或收到中院退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实施逐件重点评查:

(一)被二审或再审部分改判的案件;

(二)被国家赔偿确认程序确认为职权行为违法的案件;

(三)本院领导指定要求评查和其他途径发现可能存在审判质量问题的案件;

(*)常规评查、专项评查中发现的,根据《错案责任确认追究办法》可能承担错案件责任的。

对二审全改或发回重审的案件,按《错案责任确认追究办法》确认处理完毕后,15日内实施逐件重点评查。

第十*条质评办根据本办法规定确定检查评价案件的范围。各业务庭和相关部门对质评办的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推诿塞责。

(一)常规评查案件。各业务庭应在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或执结案件十五日内,提请送质评办对案件进行质量检查。质评办在接到之日起1个月内,通过电子档案完成常规评查的具体案件工作。质评办通过电子档案评查合格的案件,承办庭将纸质卷宗及时移送档案室归档。

(二)专项评查案件,由质评办根据上级法院、本院要求以及质评工作计划组织安排,在确定检查范围、时间后,及时通知档案室、各业务庭做好卷宗调取和移送工作。

(三)重点评查案件,按照以下程序收集资料:

1、凡被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由业务庭在收到退卷后15日内将该案一、二审裁判文书,及现有的案卷材料一并移送质评办。

2、凡被审判监督程序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审判监督庭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该案再审裁判文书及原一、二审裁判文书一并移送质评办。

3、凡被国家赔偿确认程序确认为职权行为违法的案件,由监察室在确认后15日内将确认决定书和卷宗材料一并移送质评办。

4、对领导交办和经常规评查认为可能要承担错案责任的案件,由质评办自行收集和调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审判监督庭以各业务庭、局上月的结案数为标准确定该庭、局的案件最终送检件数列出统计表,于每月20日由审监庭将各庭、局上月案件实送检数、未送检数、超期送检及补送检案件数报监察室,由监察室向全院通报。

第*章评查方法

第十六条质评人员要认真开展案件评查工作,如实填写各类案件质量评查表,切实做到一案一登、一案一表。对评查工作中发现的错误情况,应做好详细记载。

常规评查

第十七条常规评查立案案件,主要从立案案件是否属于法院管辖、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案件类别划分、立案案由的确定、诉讼费用的收取、立案期限、诉前保全措施的作出及实施等方面进行检查,并对该案的立案工作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评价。

第十八条常规评查审判案件,坚持程序问题为主、兼顾实体问题的原则,从诉讼保全、先予执行、审理程序、诉讼权利保障、诉讼活动记录、裁判文书、实体处理、执行法定期限、履行报批手续、卷宗材料收集等各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并对该案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评价。

第十九条常规评查执行案件,主要从案件管辖、案件是否已到执行期限、执行程序、处理案外人异议是否恰当、变更被执行人是否恰当、强制措施的作出与实施、裁判文书、执行法定期限、履行报批手续、卷宗材料收集等各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并对该案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评价。第二十条常规评查工作由质评办主任指定二至三名质评员负责(审判监督庭及研究室承办或参加合议庭的案件由兼职质评员按本办法规定负责评查),兼职质评员为合议庭成员的亦应回避该案的评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常规评查案件时,发现个案存在的问题,应当根据被评查案件的类型,检查项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性,按一级错误、二级错误、三级错误的标准确定违反该项目要求的错误等次。

第二十二条错误等次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一级错误:指未严格执行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当事人主要诉讼权利受到损害,可能影响公正裁判或损害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或错误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以及因工作差错造成认定事实可能存在错误,并可能导致裁判结果根本性错误的;

(二)二级错误:指未严格执行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造成当事人主要诉讼权利受到损害,但未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或错误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以及因工作差错造成认定事实或裁判结果可能存在瑕疵的;

(三)三级错误:指未严格执行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造成当事人一般诉讼权利受到损害,但不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以及其他不影响案件公正、准确裁判的执法瑕疵。

(*)执法瑕疵明显较小的,不确定为错误。

(五)电子档案中出现漏输开庭或结案或归档信息的,属三级错误。

(六)电子档案被“冻结”一次的,属三级错误。

第二十三条常规评查凡案件出现一个一级错误,或二个二级错误,三个三级错误应为不合格案件;出现一个二级错误或出现二个三级错误,应为基本合格案件;出现一个三级错误或没有错误的案件,应为合格案件。

第二十*条常规评查案件,对错误的界定,应当由质评员提出初步意见,经质评办三人以上讨论通过,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质评办有权确认基本合格和合格案件,不合格案件由质评委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质评委讨论认定不合格案件后,应当由质评办制作案件错误责任表,填写错误等次、错误事由、认定理由,交责任人及其所在的业务庭。

责任人和业务庭如有异议,应在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反馈给质评办;如责任人和业务庭在十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应视为对质评委认定的错误责任没有异议。

质评办接到异议后,应当在十日内交质评委进行复议;经复议后,认为原决定理由正当的,质评委应书面回复异议单位或人员维持原决定;原决定确属不当的,应书面撤销。

第二十六条质评员在进行常规评查时,应注重发现优秀案件。

优秀案件由质评员从常规评查合格的案件中选出,经质评办三人以上讨论通过,报质评委决定,并报审判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可评为优秀。

(一)诉讼主体正确;

(二)程序合法;

(三)庭审规范、质量高,能够围绕争议焦点组织进行举证、质证、认证和辩论;庭审小结准确、简练;整个庭审逻辑清晰、层次洗炼、繁简得当;

(*)合议全面、认真;

(五)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诉讼和执行强制措施合法、恰当;

(六)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合法公正;

(七)法律文书规范、要素齐全、叙述清楚、说理透彻,文印整洁规范,没有关键字错误;

(八)法律文书依法及时送达;

(九)诉讼活动的记录完整、准确、规范,字迹工整,卷面整洁;

(十)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好;

(十一)严格按规定收取诉讼费用与执行费用;

(十二)符合规定的卷宗归档等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常规评查案件,质评员对经评查可能承担错案责任的案件,作为重点评查案件。

专项评查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评查系审判长(执行长)庭审(听证)水平的专项评查。

第三十条审判长(执行长)庭审(听证)水平的专项评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查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专业标准评查:由质评办组织质评委成员进行;

(二)司法礼仪评价:由监察室组织司法礼仪监督员进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上述第(一)项专业标准评查和第(二)项司法礼仪评价,分别按80%和20%的比例计入案件的庭审得分。

第三十一条专业标准评查庭审水平,一般采取事后观摩庭审录像方式进行,必要时亦可现场参加旁听。

各审判业务庭的审判长(执行长)应按质评办确定的参评阶段,报送一件接受庭审(听证)水平评查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开庭时间。质评办同意后,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庭审全程录像,以备评查。质评办对报送的参评案件,提出异议,可责令相关人员更换参评案件。

第三十二条专业标准评查庭审水平,应当制作评查登记表,从庭审程序、庭审公正、庭审效率、庭审艺术、职业形象等方面明确检查项目,并根据该项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性,按百分制设定相关项目的分值。

第三十三条专业标准评查庭审水平,由质评办组织质评委人员在每年的6月、11月集中进行评查,参加评查的人员应当不少于全体质评委的一半。

质评委员对各案的庭审,应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标准如实评分,各案庭审水平最后得分为参加评查的所有质评员对该庭审计分的平均分。

第三十*条质评委根据各案的评分结果,提出2-5个案件为优秀庭审的初步意见,经参评人员讨论多数通过,并报审判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庭审可评为优秀庭审:

(一)庭审程序要素齐备、程序规范,能够围绕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二)庭审公正,能够切实、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

(三)庭审注重效率,组织举证、质证、辩论及认证繁简得当;

(*)庭审艺术好,注意适时地正确认证和小结,使庭审提高效率和加强针对性,并使庭审逻辑清晰、简洁洗炼;注意发挥合议庭集体智慧,保障合议制的正确实施;庭审语言标准、规范、准确、简炼;

(五)庭审形象好,精力集中,行为得体。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评查系案件裁判文书的专项评查。

第三十七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月始,院各审判庭已结案件的调解书、判决书,均应在本院内部计算机局域网上公示,以便抽查。

第三十八条对公示的裁判文书实行专项评查,评查主要从裁判文书的事实叙述、分析认证、理由阐释、语言表达和文书格式的规范性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并对该裁判文书进行百分制计分。

第三十九条裁判文书的专项评查,由质评办组织专兼职质评员共同负责,由质评办于每年11月组织专兼职质评员集中进行。

第*十条质评办每年专项评查当年由各审判业务庭的审判长(执行长)、独任法官制作的二份判决书。

接受专项评查的判决书,由质评办从常规评查案件中随机抽取一份,审判长(执行长)、独任法官自报一份。随机抽取及自荐裁判文书的工作,应在每年的10月完成。

第*十一条裁判文书的专项评查,应当制订评查登记表,从裁判文书的事实叙述、分析认证、理由阐释、语言表达和文书格式的规范性等方面确定评查项目,并根据各个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百分制确定各项目的分值。

第*十二条裁判文书的专项评查,每份裁判文书均应由三个质评员进行评查。质评人员对各裁判文书,应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标准如实量分,每份裁判文书的最后得分为参加评查的三个质评员计分的平均分。

各审判业务庭的审判长(执行长)、独任法官制作的裁判文书最终得分为接受评查的二份裁判文书得分的平均分。

第*十三条专职质评员根据评查的各审判长、独任法官制作的二份裁判文书的分值结果,提出2-5份为优秀裁判文书的初步意见,再经参评的质评员讨论多数通过,报质评委决定、审判委员会备案,并在网上公布,按调研文章标准奖励。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裁判文书,可以评为优秀裁判文书:

(一)符合裁判文书样式的基本要求,格式规范,结构合理,内容要素齐全;

(二)能够全面反映案件审理的程序,体现的审判程序合法、公正;

(三)案件事实叙述清楚、层次分明,繁简适当,能够较好地处理事实叙述和引述证据之间的关系;

(*)案件争议焦点突出,裁判说理透彻、充分,针对性强;

(五)适用法律正确,引述法律条文准确、完整、规范;

(六)实体处理公正,裁判结果社会效果好;

(七)逻辑严密,用语准确、规范。

(八)法律文书文印整洁规范,无错别字,标点符号引用不当数量不超过整个文书字数的1%。

第*十五条对本办法第十条列举案件的专项评查及其他专项评查,根据专项评查的要求确定评查的内容,并依此办法,作出相应的评价。

重点评查

第*十六条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案件应进行重点评查,并作出该案是否属于错案的评价。

第*十七条错案确认以案件的程序性问题为主,实体为辅的原则,按本院《错案确认追究办法》的规定进行确认。

第*十八条重点评查案件,应当制作改判、发回重审案件评查登记表、职权行为确认违法案件评查登记表等,由专职质评员填写案件来源、评查结果、责任分析、质评员的初步意见。

第五章质量责任的划分

第*十九条常规评查案件,承办法官对案件被评为不合格承担责任;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对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造成的错误承担责任。

第五十条常规评查案件中发现的下列错误,除承办法官应当承担责任外,相关人员亦应按比例承担责任:

(一)因实施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出现错误,且系承办人员原因导致错误,实施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的人员应当承担责任;

(二)因送达法律文书、组织交换证据、接受委托或指派主持调解等工作出现的程序性错误,负责该项工作的法官应当承担责任;

(三)因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而产生的程序性错误,负责办理该项工作的法官应当承担责任;

(*)书记员在笔录工作中错记、漏记或虚假记录,应当承担责任;

(五)法律文书出现排版、印刷及校对方面等错误,书记员应当承担责任;

(六)因纸质档案组卷工作出现的差错,书记员应当承担责任;

(七)因电子档案组卷工作出现的差错,负责组卷人员应当承担责任。

承办法官、书记员和审判辅助人员承担责任的比例,由质评办根据错误程度提出意见,报质评委决定。

第五十一条重点评查案件被认定为错案的,按《错案责任确认追究办法》的规定进行责任划分。

第六章评查结果的运用及相关制度

第五十二条案件质量评查实行内部通报制度:

(一)对常规评查、重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意见进行每月通报,并通报到承办人;

(二)对专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进行专门通报;

(三)对优秀案件、优秀庭审、优秀裁判文书进行年度通报;

(*)对评查案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随时通报。

质评办应当根据质评委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按上述要求,定期对案件质量评查的结果和处理意见进行通报。通报结果纳入本院对审判庭的目标考核和法官、执行人员、书记员的业务考核。

第五十三条政治处、纪检监察室和办公室应当根据质评委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及被检者应当承担的责任,按照本部门职责范围,分别作出奖惩决定。

第五十*条政治处应当将质评委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记入相关人员的年度业绩考核档案,作为考评依据。

第五十五条差错案件涉及的承办业务庭应当建立审判质量责任案件的分析报告制度。相关业务庭应当根据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认真总结教训,分析出错原因,采取有力措施改进工作,堵塞漏洞,提高审判质量,并将总结、改进情况向质评委报告。

第五十六条案件质量评查应建立定期点评制度,由质评委会同研究室,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中发现的典型错误和主要问题,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点评。

第五十七条案件质量评查应建立专题报告制度,由质评办每年至少出二期有分析、有建议的案件质量专题报告,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下发全院。

质量监督员监督范文第4篇

自本公司质量管理体系2008年6月建立以来,本人按照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中有关监督员的职责要求,对本公司检测的关键环节进行了监督,现将监督方面的工作情况作如下小结并上报管理评审:

1. 对检测人员及操作的监督

对检测人员是否按照质量管理体系中的要求进行检测实施了监督,监督过程中发现检测人员对检测标准理解不透、掌握不牢等问题,组织了针对性的培训。确保检测人员按相应的标准、作业指导书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进行检测,并形成及时、准确、清晰、完整的记录。对新进人员进行了重点监督,监督其对于本中心规章制度、作业文件、检测方法、仪器设备的性能等方面的熟悉程度,监督其仪器操作、原始记录的填写是否规范,数据、结果是否真实可靠。

2. 对仪器设备的监督

确保仪器设备功能正常,在有效的检定或校准周期内,使用、维修、保养有记录;新购、长期未使用或维修过的仪器设备的能正常使用;监督仪器的期间核查和维护保养按计划实施;仪器的使用状态满足检测需要;仪器的存放和使用环境符合要求。

3. 对样品的监督

监督样品的准备或制备活动是否符合标准和作业指导书中的规定,监督样品的标识、试验状态标识是否规范,监督检测样品的交接、保管和留样是否按照体系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提出纠正,并对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跟踪验证。

4. 对设施和环境条件的监督

对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按照《设施和环境条件一览表》的要求,确保其检测区域的环境条件进行有效地控制,确保测量结果和仪器设备精度不受环境条件的影响,检测区布局确保不能有相互间干扰、影响,对涉及危险、安全及特殊要求的实验区,确保有效的隔离、防护措施和必要的警示。

5. 对检测结果的监督

确保本中心客观、准确、清晰、完整地出具检测报告,确保报告的规范性,编制、审核、签发、修改、存档、借阅等各个环节均按照《结果报告管理程序》执行。报告的内容满足客户需求的全部信息;数据与原始记录一致、计算数据正确、必要时检查有关不确定度分析的准确性;确保检验结论正确、用语规范。

6. 对其它方面的监督

确保样品、技术资料、检测过程和检测结果的保密要求得以贯彻实施,确保本中心全体人员遵守《保密和保护所有权程序》的全部规定;监督员工是否有违背自律、公正行为和诚实性准则、质量方针的情况,一旦发现及时对进行其培训教育、批评帮助。

监督安全环保员对检测过程中产生的三废物品的处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处理方式提出改进意见,并监督其落实执行;监督检测人员在进行试验操作时,按照操作规程执行,持证上岗,不得违规操作,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安全监督员应按照作业指导书中规定,启动应急措施,对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提出整改意见;监督本实验室仪器设备、参考标准、标准物质量值溯源的控制,确保在使用时具备规定的计量特性,以保证检测数据可靠、准确。

质量监督员监督范文第5篇

【关键词】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素质

1引言

近年来,建筑业蓬勃发展,对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能力、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每一位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只有不断丰富知识提高能力,才能够应对各方面的考验,才能确保工作质量不断的提升。

2 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概念、性质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公共卫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不受侵害,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其他建设市场行为的管理规定的一种监督、检查、管理的行政执法行为。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具体实施监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工程质量监督是全过程监督,是一种政府行为,是经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可的,具有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是一种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3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具备的素质要求

3.1诚信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应当以诚信守法作为职业准则,把公平和独立自主作为工作的原则,根据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验收的标准来履行监督人员的责任。工程质量监督在实施过程中,更多的是与人打交道,所以在与人沟通交流的过程中,必须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才能保证在监督过程中抓方法、抓重点、抓效果,分析问题才能更透彻,从理论的水平出发,才能更具有权威作用。

其次,掌握工程建设方面的专业知识是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必须具备的,要做到知其然知其所以然。在解决实际问题时能够透过现象看本质,从根本上解决和处理处理。对于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和偷工减料问题要及时的反应,并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做到不包庇犯错人员,切实把工程质量作为监督的首要任务。同时,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还必须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思想品德,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处理问题的工作态度,不能损害工程建设任何一方的利益,采用积极沟通和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法,使自己的协调能力得以提高。做到公平公正、遵纪守法、尽职尽责。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各方面支持配合为后盾,做好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只有做到以上提出的几点,工程监督人员的工作才能更顺利的进行。

3.2 业务能力素质和政治思想素质

一方面要求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具备丰富的专业技能技术和拥有较高的学习能力,喜欢努力钻研业务,刻苦勤奋学习关于建筑方面的知识。熟悉和掌握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相关技能和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和技术、管理水平,同时还要熟悉和掌握建筑方面的法规,相关软件的应用管理方面的知识,只有这样,你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才能够胜任本职工作、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能力。

另一方面,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也决定工作的质量。遵纪守法,全面履行义务,坚持求实、科学、严谨的工作作风,正确使用工作权限,高效、勤奋地开展监督工作,具体表现为政治合格、遵纪守法、法制观念强,熟悉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法律法规及规程规范行事:具备公平、公正、廉洁自律的思想,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责任心强,能吃苦耐劳,有团队精神,身体健康等,总之,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要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

3.3组织协调关系能力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要协调好各单位的关系,加强与工程建设各方的协作,不仅要具备合同管理知识和经验外,还要具备丰富的社会经验及工程施工实践经验。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还应该经常深入工地,实地巡查,发现和掌握相关问题,及时处理。提高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服务意识,增强责任感。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尽职尽责,公正廉洁,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标准及工程建设各方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坚持实事求是、平等协商、公正合理地维护合同双方利益,融洽各方关系,充分调动建设各方的积极性,使工程建设得以顺利的进行。

3.4可预见性和敏锐洞察问题的能力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双方的利益。监督活动伴随着工程项目的进行而随时变动,工程质量监督人员需要在动态过程中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但是,工程质量遇到安全事故的发生是不确定性的,不会给你任何征兆,一些违规的行为在不经意之间就发生了,有时还会给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假象。所以,如果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不谨慎,事先没有预见性和敏锐洞察问题的能力,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和制止,那将会产生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和责任。俗话说:“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对于可能或者将要发生的事情提前制止并且采取相关的措施,不要在事后再做补救浪费不必要的时间。这就要求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不仅要在宏观上进行监督预控,还要在微观上注意到每个细微环节,针对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要尽可能的提前进行监督交底或书面告之,做到防患未然。

3.5法律、法规对监督人员的要求

2007 年7月26日开始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二)具有三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五)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六)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七)连续从事质量监督工作满15年,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学历可适当放宽一些。

我国目前现有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主要是由学校毕业的学生和相关建筑方面的人员构成,他们的专业水平和能力都处于参差不齐的状态。我国现有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配备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整体性。首先表现在人员素质上,长期以来,由于对人员专业知识技能要求素质很高导致人员匮乏,监督人员的素质决定了监督质量的高低,没有一流的人员,就很难做出一流的成绩,因此监督人员素质必须要提高,提高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素质首先要从自身做起,加强各方面知识的学习,学以致用,另外各级相关部门也要采取措施提高监督人员素质。

4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发展展望

随着建筑行业突飞猛进的发展以及建设工程向大体量、超高层、高难度发展,各行各业以及国家对监督工作越来越重视,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任务也会越来越艰巨,对监督人员的素质要求会越来越高。

5 结论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素质是建筑行业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素质不仅关系到工程质量问题,更多的是关系到企业的发展问题,还有建筑业的发展问题。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素质的提高不是一个人的事情,它需要各单位、各部门共同努力通力合作,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