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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照明施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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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照明施工规范

城市道路照明施工规范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管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功能,促进城市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养护、维修、管理和使用市政工程设施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设施,为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及城市排水设施。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

各区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

公安、交通、公路、园林、环保、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行政职责范围内对市政工程设施进行管理。

第五条鼓励外商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市政工程设施。

第六条市政工程设施依照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市政工程设施,并有权对损害市政工程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对建设、维护和保护市政工程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管理

第九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各项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旧城改造区、开发区内的市政工程设施必须纳入旧城改造区、开发区的综合开发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一条市政工程设施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建设。

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涵、隧道的各类管线必须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和市政技术规范,与城市道路、桥涵、隧道同时设计,同步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设施,必须有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方案的会审和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承担市政工程设施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担市政工程设施的设计或施工任务。

第十四条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实行保修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1年为保修期。

各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在保修期内应确保道路质量,保证设施完好、排水畅通、路灯明亮。

第三章城市道路管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离带、路肩、路坡、路堤、边沟、挡土墙、堤岸、街巷、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建设预留地等。

第十六条鼓浪屿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由鼓浪屿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其他各区内3.5米宽以下城市道路,由各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

居住小区内3.5米宽以下的自建道路,由居住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维护。

上述二款规定以外的城市道路,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

第十七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汽车;

(二)履带车、铁轮车及超重、超高、超长、超宽车辆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警部门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在非指定的道路上进行机动车试刹车;

(四)损坏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五)擅自拆除、动迁、遮挡、更改城市道路工程设施和设备;

(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公安交警部门会审同意后,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占道许可证。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并按照审批的面积、期限、用途占用。临时占用期满后,应立即拆离所占道路,清理场地;使用过程中造成道路损坏的,由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进行修复,修复费用由占用单位承担。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最长期限为1年。

第十九条需临时封闭城市道路作集贸市场的,必须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警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封闭城市道路作集贸市场的,由市场管理单位按照城市道路的养护标准负责养护维修,并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市场管理单位可委托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进行养护维修。

第二十条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做公共停车场、点的,须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警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作公共停车场、点的,其收费管理单位应保证场地有序、整洁和市政设施完好,并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二十一条要求临时占用市区内主次干道的机动车道的申请和有可能影响地下管线设施功能及其正常维护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不予批准。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动迁城市道路设施。

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预交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后,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挖掘城市主次干道的车行道,须经市公安交警部门会审同意。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规范和期限进行挖掘,并在施工现场设置标志和交通安全防护围栏设施,完工后应立即清理场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并应及时组织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中的地下管线发生突发事故,管线管理单位可在先行告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后破路抢修;在破路抢修后24小时内应按规定补办城市道路挖掘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市区主次干道建成后5年内不准挖掘,大修后的城市道路2年内不准挖掘。

第二十五条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井盖,由各管线管理单位按照城市道路的技术标准设置和管理。

因城市道路上管线的检查井塌陷、井盖缺损等原因造成道路不畅通、人身伤亡及其他有关事故,管线管理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严禁偷取城市道路井盖。

严禁废品收购站、点收购各类破旧道路井盖及其他市政设施器材。

第四章城市桥涵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涵,包括立体交叉桥、高架桥、隧道、涵洞、闸门、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

第二十八条城市桥涵根据其所在道路按第十六条规定分别由市、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

第二十九条车辆通过桥涵,其速度、高度、重量、长度、宽度不得超过桥涵标志牌规定的限度。

超高、超重、超长、超宽车辆需通过桥涵的,应经过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警部门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通行。

第三十条除市政工程设施养护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桥涵内进行各种工程施工作业、堆放物料或在桥涵管理范围内挖沙、采石、取土等。

第三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桥面、桥孔,堵塞涵洞,在桥涵附近倾倒垃圾土头,或从事其他影响桥涵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依附桥涵架设管线的,应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管线竣工后,管线的管理单位应定期检查,确保安全。

第三十三条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建成后,应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验收,并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有协议的,按协议管理。

第三十四条桥涵管理单位应经常观测、检查桥涵内部结构变化情况,并及时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桥涵使用情况,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五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包括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涵等的路灯配电室、箱、变压器、电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施等。

第三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设计安装规程规定,并积极采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

第三十七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应建立严格的检查和考核制度,使亮灯率不低于95%。

第三十八条禁止下列破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或偷取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二)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

(四)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旁堆放杂物、挖坑取土等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和正常维护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照明设施不得小于规定距离,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或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由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机构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协商后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并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

第六章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城市公共排水管网、沟渠、有调蓄功能的塘湖以及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水和污泥最终处置设施及其他相关设施等。

第四十一条城市排水设施根据其所在道路按第十六条规定分别由市、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

第四十二条在城市雨污分流区域内,新建排水设施应按雨污分流的技术要求设计修建,原未分流的排水设施应限期改造,实行分流。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专用排水设施应按雨污分流的技术要求修建。

第四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增加城市公共排水量的,在建设项目总概算中应增加排水工程建设投资。

第四十四条使用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按规定交纳排水设施使用费。

第四十五条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排水资料。

排放的污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超过标准排放污水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坏的,应负责赔偿。

第四十六条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堵塞、侵占或擅自移动城市排水设施;

(二)倾倒垃圾、土头等固体废弃物;

(三)排放灰浆、泥水、粪便等其它杂物;

(四)排放具有腐蚀性、剧毒、易燃、易爆的物质和有害气体;

(五)雨污管道混接;

(六)擅自改变排水方向或排水设施结构,填高排水出口,设置障碍物,影响出水口的排放流速和流量;

(七)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妨碍排水设施维护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城市排水设施的,应报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先建设替代的城市排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原有城市排水设施方可拆除。所需迁移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八条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进行施工的,应采取措施保障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

第四十九条建设各种地下管线设施,应按照压力管让无压力管的原则进行,以保障城市排水畅通。

第五十条城市排水设施因出现内涝等特殊情况确需接入有关单位自建的排水设施的,报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有关单位应当服从,不得拒绝。

城市排水设施经过有关单位和个人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地域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对排水设施进行保护,并配合养护维修。

第七章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按损失额1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每平方米100元处以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按修复维护费2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按所偷取的城市道路井盖的数额每个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通行,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按损失额1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按损失额1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按损失额1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

城市道路照明施工规范范文第2篇

关键词:城市道路;照明;新技术

中图分类号:TM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4)23-0031-01

1 我国城市道路照明中存在的问题

1.1 过于关注路灯造型,导致照明不达标

目前由于施工单位过于注重部分道路照明的艺术造型,导致道路照明应有的照明功能被忽略。有些城市则对夜间形象过于强调,未能从实际出发,使建设规模扩大、建设标准提升,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却缺乏有效的规划线路,产生了大量的资源耗费。

1.2 过于追求路面的高亮度

现阶段,随着城市照明建设速度的逐渐加快,电力供应产生了较大的压力。与我国标准规范及车辆驾驶员视觉作业的要求相结合,城市主干道的平均亮度应控制在2 cd/m2,其中柏油路路面应将平均照明控制在30 Lx左右。但部分人认为道路越亮越好,灯具则逐渐增多。该问题的产生引发道路亮度失控,亮度设计达到超出规定要求。不仅对视觉适应的平衡产生破坏,而且造成亮度层次和视觉中心出现缺失,增加了光污染和光干扰,从而引发资源浪费。

1.3 忽略灯具的配光性能

配光的合理应充分考虑人的各项需求,关注道路照明的功能性,特别是涉及人们的心理范畴的因素,例如:舒适度和安全性等,促使亮度均匀度、限制炫光等因素都能与标准相符,然而,即使照明工程严格按照招投标进行采购和施工,但是由于投资单位过于重视价格因素,节约成本,因此放弃具有良好配光效果的灯具,运用性能较差的灯具进行施工,导致无法满足灯具的使用性能,对路面平均亮度的提升产生不利影响。

1.4 未能专业化地论证城市照明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

未能专业化地对城市照明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进行论证,控制不严格,在建设管理方面较为混乱。在城市道路照明工程的建设中缺乏必要的监管。由于规划时的疏忽,导致繁华区向普通区过渡时出现不平滑的现象,从而有照明的盲点产生。在施工时,随意更改照明项目工程的设计,未能结合规定实施专业化验收即向管理部门交付,这类因素都会对照明标准的执行产生影响,导致不必要的浪费出现。

2 城市照明施工中所应遵循的原则

2.1 整体性原则

在城市照明规划中,整体性原则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城市照明规划的根本目的是运用既有的手段及方法,使城市整体照明的建设达到和谐统一。整体性不仅是指城市景观照明文化和市民对城市照明认知的整体性,而且还包括城市照明的设计准则和管理的控制。

2.2 延续性原则

延续性主要是指空间、时间及文化上的延续,属于整体性原则的一项补充内容。城市照明建设不应该割裂城市的发展历史,使城市夜间新旧物质元素的和谐统一得到保障。只有遵循该原则,才能在使城市夜景时间及空间延续得到保障的同时,对市民的文化情感得以维护。

2.3 多样性原则

多样性原则可以保障城市夜景的特点,避免发生趋同的现象。

2.4 过程性原则

若有不具备过程的思想存在,城市照明则只剩下一个静态的概念,从而很难保障城市景观照明的延续性和整体性。

2.5 适宜性原则

在城市照明施工中,应从时间条件着手,结合不同环境和不同情况,对规划进行合理化运用。

3 城市道路照明施工中新技术的应用

3.1 太阳能技术的应用

太阳能照明是充分利用太阳能资源,并将其向我们所需的电能所转化,从而满足照明设备的需求。其组成主要包括电池板、转变器、蓄电池、控制器和灯具等设备。在其内部组件中,光伏板作为一个良好的发电装置得到运用,通过光能照射会有直流电产生。电池的组成主要是半导体物料,因此活动性不佳,所以,在长时间操作之后,不会产生任何的损耗。

3.1.1 太阳能技术的优势

①成本低,无需对线路进行连接,不适用备件,且不必增加燃料,能够有效解决较大耗电量问题。

②无需对设备进行运转,系统能够进行长时间工作,有较长的寿命及较高的工作效率。

③对太阳能照明系统进行利用,能够实现内部的自行运转,有效减少工作人员的工作量。

④具有稳定的电压。

⑤经济效益的提升,避免由于其他供电系统断电而造成的严重经济损失得。

3.1.2 太阳能技术的劣势

①太阳能向所需电能进行转换的过程较为漫长。在选择电池板原材料时需考虑内部电场的如何产生。对吸光和光导效果存在较高的要求。

②在制造电池板原材料的过程中,会消耗大量能源,导致环境污染,未能符合环保的要求,且光伏发电存在较为广阔的发电要求。

③太阳能照明的运用有较高的环境要求,只有在正常的日光辐射情况下才能进行。当阴天、多云、雨天,会使工作效率大大降低,但供电系统仍进行正常工作,因此太阳能技术在城市道路照明中的应用效果不够理想。

近几年,我国发展中光伏及分离发电得到较快速度的发展,运用可再生能源能够将全球气候问题得到解决。并在能源可持续发展实现的前提下做好坚实的基础。作为可再生能源中的佼佼者,太阳能由于较高的成本及较低的转换效率等因素导致无法得到广泛的应用。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逐渐提升,该类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有效的改善。降低了太阳能的成本,使其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在城市的广场、公园及道路等地方都逐渐采用了太阳能照明系统,突出展现太阳能的节能减排效果。

3.2 LED的运用

LED是发光二极管的别称,属于固体照明中的一种,半导体芯片属于其发光材料,当两端处于正极时开始发光,在制定该光源的过程中,会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而且能够回收废弃物,进一步将资源的利用率得到有效提升。

3.2.1 LED的优势

①设备简单。在施工中无需对变压器、启动器和镇流器进行运用,光源反应速度不会有延迟现象产生,具有灵活的色彩变化,适应景观变化频率高的场所。通过控制相关程序,可对图案及文字等进行显示。

②有较多固体光源所拥有的特点,无需充气且不存在玻璃外壳,从而不会有砌体密封等问题产生,有良好的冲击性存在,能够与桥梁、隧道的需求得到满足,在抗震场所发挥着照明的作用。

③光有较高的纯度且不具备散光现象,无需通过灯罩过滤,有较小的光波误差存在,在城市室外景观的照明中得到适用。

④能够保持持续耗电量不高的状态,对比传统光源,在很大程度节约光源。

3.2.2 LED的劣势

①较小的光源亮度及较低发光效率。

②一颗LED无法满足大量毒光源的要求,无法发挥单独的光源照明作用。

③现阶段,LED的设计是多颗LED进行的,在设计的过程中容易产生较多的问题,无法有效地处理。

④当LED光源的温度较高时,会降低器件的性能,使光源逐渐衰减,因此要求灯具有良好的散热性。

4 结 语

总之,城市照明在改善城市夜间形象的同时,还能使广大市民的夜间活动内容,从而达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效统一。随着社会经济与人民生活质量的逐渐提升,城市道路照明的品质要求也进一步得到改善,我们应从具体状况出发,合理开展规划设计,从而展现城市文化的特色,提升人们的精神生活。

参考文献:

城市道路照明施工规范范文第3篇

节能工作做出贡献。本文阐述个人工作中的一点体会。以供参考!

关键词 城市路灯;节能措施;绿色照明

中图分类号:TE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 引言

自开放改革以来,随着我国城市市政建设地飞速发展,大量基础设施投入建设,新道路以及照明工程量与日俱增,同时城市道路照明工程也逐渐向大型化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大量节能高效的新灯具、新光源有了极大的发展空间,特别是近几年,新的绿色环保,高效节能的技术广泛应用于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施工、管理控制系统、运行监控系统等诸多方面。现在路灯已经成为现代城市发展的标志之一,尽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种类繁多,要求具有的功能也各不相同,但是,不管照明系统如何改变,最终它的建设都要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要求,要做到车辆行车安全通畅、行人具有安全感。同时,又能使城市路灯照明系统体现出一个城市的文明风貌,现代化程度以及环境美化程度。任何一项优良的城市道路照明工程,都是依靠设计者和施工者的共同努力做出来的,工程在设计过程中要全面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因素并且准确确定相关的主要技术参数,在施工过程中,要有科学的管理方法、良好的技术设施和经验丰富的施工团队。本文就根据目前我国城市道路照明系统的发展现状和出现问题,谈谈城市路灯节能措施及必要性包括近几年新提出的“绿色照明”理念。

1 我国路灯照明节能的必要性

城市路灯照明系统的耗电量相当大,因此 ,道路照明节电开始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下面笔者就实施路灯节能的必要性做一概括:1)实施路灯照明节能,是“绿色照明”理念的要求;2)实施路灯照明节能,是缓解现阶段能源紧张的要求;3)实施路灯照明节能,是减少路灯养护资金的要求;4)实施路灯照明节能,是避免灯光设计过亮,眩光过高的要求;5)实施路灯照明节能,是避免因电压峰谷期高低不平而降低路灯使用寿命的要求。

2 我国路灯照明节能的现状现在,尽管LED 白光技术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如果要将LED 灯用在城市照明系统中还有不少问题需要解决,所以目前,高压钠等仍然是城市照明系统的主要照明工具。针对高压钠灯,有两种节能方式:1)采用半夜灯;2)采用调压的方式。半夜灯节能方式是最早的也是最直接的节能方式。半夜灯是指在后半夜人流量和车流量较少的时候,关闭一部分灯以节约电能的方法。这种方法优点是投资小,操作简单,但最大的缺点是道路照明不均匀,并且无法解决路灯寿命降低的问题。采用调压的方法不但可以做到节能,还可有效延长灯具的寿命,是一种比较理想的节能方式。传统的调压法节能包括:

1)晶闸管斩波型照明节能方法。这种方法对照明系统的电压调节速度快,精度高,还可以实现可分时段,实时调整,同时具有体积小,成本低的好处。但这种方法会产生大量谐波,对电网有谐波污染,危害极大,因此不适宜用在照明电路中。

2)自祸降压式调控方法。这种方法可以避免出现谐波污染,可靠性也比较高,但不能升压和稳压,只能固定的降压,因此也不能推广使用。现在的道路照明设备大都是以气体放电为主的,在这种情况下,采用交流斩波调压节能方法很具有可行性。这种方法不会造成谐波污染等后果,同时也可以稳压,降压,大大延长了灯泡的使用寿命,因而也降低了照明系统维护的成本。从这个角度来说,此种方法符合电力电子技术的高频化和低污染发展方向,将会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型的节能方法, 智能路灯节能方法。它有效克服了传统节能方法的缺陷,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的优点:1)优化电力质量,大大节约了照明用电;2)有效保护电光源,增加其使用寿命;3)适用性较强 、可靠性较高;4)绿色环保,污染小。

3 我国城市道路照明节能的措施

城市道路照明系统节能的途径有很多,总结下来,节电效果较好的有合理地选择光源、科学先进的照明系统设计、照明控制系统合理和定期维护等几项。在选择光源方面,选用节能效果好的光源和灯具是第一步,选择标准包括经济性好、维护费用低、发光效率高、使用寿命长和显色性好等等。

目前,高压钠灯由于其技术性能稳定和维护系数高等优点,已经成为了许多城市道路照明光源的选择。合理的道路照明设计对于照明节能很重要,在设计前要充分做好调研工作,然后在遵循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的前提下,仔细考虑道路照明情况,道路交通情况和照明设施选择等等问题,最后再着手设计,否则图纸设计不当,会造成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路灯的控制设置要合理,争取做到控制方便、准确并且安全,实时性高,这也是路灯照明节能的一个重要方面。在道路照明系统节能过程中要做到降低照明线路无功损耗和缩小供电半径。因为当无功电流通过线路系统时,由于导线上有电阻会造成电能损失,并且损失会随

着功率因数的降低和电力的增大而增加,最终导致路灯亮度降低,照明质量不能保证的问题。适当缩小供电的半径,可以减小电压降,因此供电半径一般选在500~800m 为宜。为了更好的节能,定期对路灯系统和灯具维护时必须的。在检修过程中,拆除有潜在隐患的灯杆,更换低效率的灯具,可以最大限度的发挥灯具的照明特性,节约能源。

4 城市路灯的“绿色照明”

“绿色照明”是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角度提出来的,它的实施宗旨就是要大力发展和推广高效照明工具,节约能源,并且营造一种经济、舒适、安全环保、有益于改善人们生活质量,提高人们工作效率的照明环境,来满足人们对照明质量、照明环境的更高要求。推广“绿色照明”工程,我们可以广泛地吸收国外先进的照明技术经验,然后逐步用“绿色照明”来替代传统的照明方法,用较低的能源消耗来取得较好的照明效果,大力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节约能源工程,全面提高城市道路照明质量水平。

总之,“绿色照明”要求我们要从更深层次上理解照明,不断提高相关设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同时,还需要修订完善有关照明设计标准,特别是照明节能的标准,以进一步强化照明设计和照明节能管理,为“绿色照明”的发展作出贡献。

5 结论

节约能源是加速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城市道路照明设计部门的各级领导和设计人员都应该根据科学发展观中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积极探索城市道路照明系统节能的方法,对路灯节能给予高度的重视。对于节约电能要从最初的设计方案阶段开始,综合考虑技术科学先进、经济性好,节省能源,安全环保等因素,再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适当的电气设备。城市道路照明系统应该大力推广和使用节能高效照明产品,运用先进的控制方式,使相关人员在不追加或少追加投资的前提下尽量取得显著的节电效果,并且设计出技术领先、节能高效环保的城市道路照明系统。

目前,在我国各大中小城市中,基本上都是由地方政府财政来支出城市照明系统的经常性运行以及相关维护费用,再加上城市道路照明本身的质量问题,所以关于城市道路照明节能方面的讨论早已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如何才能既把城市道路亮化工作做好,同时又能使它能节能省电,是我们路灯建设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参考文献

[1]袁增义.路灯机构面临的机遇与挑战——试论路灯在电力紧张与建、管、养分离条件下的出路.海峡两岸第十一届照明科技与营销研讨会专题报告文集,2004.

城市道路照明施工规范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障市政工程设施完好,方便群众生活,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县(市)、建制镇规划区及市政工程设施延伸地段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环岛、分车带、路肩、边沟、街头空地、公共广场、代征道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桥梁、人行通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管道、明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四)城市防洪设施:防洪堤坝、泄洪渠、防洪设施用地、水文监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道路、桥涵、绿地的照明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根据职责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

县(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市政工程设施为载体建设的各类管线、构筑物,应与市政工程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第六条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的设计、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主持或参加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的设计审查,并与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参加设计会审。

第八条新建、改建市政工程设施,严格执行经济、技术标准,接受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并实行保修制度。

第九条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应贯彻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管养并重,逐步提高的原则。

第十条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维护资金应遵循先维护后建设的原则,列入城市建设资金计划。除政府投资外,可采用借款、贷款、合资、合作、受益者集资等方式筹措。

用借款、贷款、合资、合作资金建设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他大型市政工程设施按规定收费偿还。

第十一条市政工程设施实行有偿使用。道路占用费、排水设施使用费,用于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不得改动、拆除市政工程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经批准改动、拆除市政工程设施的,须承担其费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依法使用、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对保护市政工程设施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应加强城市道路、桥涵的巡视检查,并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实施养护维修,保证完好通畅。

第十五条禁止占用城市道路、桥涵和代征道路用地。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集贸市场、经营网点、停车场等应根据城市规划,限期迁移或拆除。拆除前由经营管理者承担市政工程设施的维护费用。

第十六条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交纳道路占用费和保证金,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纳交通管理费。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超过面积和期限,终止占用应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在人行道、公共广场、桥体或道路护栏设置广告,须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到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占用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严格控制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准的有关文件,到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保证金和交通管理费。

因抢修地下管线急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可先行掘路施工,同时报告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于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挖掘手续。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五年内禁止挖掘。大修后的城市道路三年内禁止挖掘。禁止在每年十一月十五日至翌年三月十五日和全市重大活动前十五日至活动结束期间进行挖掘。确需挖掘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挖掘手续。经批准挖掘的,加收一至三倍挖掘修复费。

第二十条挖掘城市道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核定的位置、范围、期限施工;

(二)过路铺接地下管线应顶管施工,不具备条件的分段开挖;

(三)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围场作业、文明施工;

(四)遇管线冲突,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五)横破主干道管线工程完工后三日内,其他道路五日内修复路面,并保证质量。

第二十一条禁止机动车、畜力车在人行道上行驶和在非指定地段停放;严禁在铺装路面、桥涵上焚烧物品、拌合砂浆及损害城市道路、桥涵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城市桥涵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挖坑取土、修建影响桥涵功能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依附城市桥涵架设管线或设施,须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到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占用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在城市主要道路、桥涵设置限载、限高、限宽标志。

超载、超高、超宽车辆或履带车通过城市道路和桥涵,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按要求行驶。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代征的道路用地,应在办结征地手续后,及时将道路用地和地籍产权资料移交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

第二十五条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类井盖必须符合与路面的衔接标准。达不到标准的,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签发限期改正通知单,由产权单位改建、整修。井盖丢失、损坏的,产权单位应及时补装、修复。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收购无产权单位证明的城市排水井盖、井篦。

第三章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应加强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的维护管理。排水设施出现堵塞溢流影响交通或生产、生活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排除故障。

每年汛期前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应对城市排水,防洪设施进行专门检查和维护,保持排水畅通。

第二十七条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须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领取《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水。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自建的排水管道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须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到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接管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向城市排水设施内排放污水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须按规定交纳排水设施使用费。

第三十条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应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应定期监测污水水质、水量,并建立水质、水量档案。

第三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向泄洪渠内排放污水,漂洗有毒有害物品;

(二)向排水管道、明渠内排放含有固体、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强酸强碱的污水和倾倒垃圾、水泥砂浆等污物;

(三)在排水断面内筑坝、设闸、横穿管线等;

(四)在排水明渠、泄洪渠用地范围内搭棚建房、堆放物料、倾倒垃圾、挖坑取土、种植、掩埋及其他损害排水、泄洪设施。

第三十二条跨越、穿越排水明渠、防洪设施架设、埋设管线或修建构筑物的,须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到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第四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应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出现故障或损坏时,及时抢修,恢复照明。亮灯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三十四条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和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按照兼顾线路安全和树木生长的原则,共同维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城市道路照明线路先于树木架设的,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修剪。晚于树木架设的,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修剪,费用由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承担。

树木严重危及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可自行修剪,并同时通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悬空架设线路与已建的路灯专用线路交叉时,应符合安全距离。

第三十六条严格控制利用路灯灯杆悬挂广告。需悬挂时应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到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占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禁止利用路灯灯杆架设其他线路和接用电源,或在照明设施周围堆放杂物,搭棚建房以及从事有损照明设施安全、有碍维护作业的行为。

损坏道路照明地下电缆和城市照明设施的,应立即报告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并保护现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补交道路占用费,并处每日每平方米十至五十元罚款。损坏市政工程设施的应当修复或赔偿。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路面修复费四至六倍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其中之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其中之一项、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在市政工程设施范围内,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施工作业,搭棚建房等,并在责令期限内不按规定清除的,由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清除。

第四十三条对破坏、盗窃市政工程设施,非法收购城市排水井盖、井篦、道路照明器材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并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道路照明施工规范范文第5篇

关键词;道路改造;拓宽;处理

中图分类号:U41文献标识码: A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车辆数目也在不断增加,老式街道由于宽度和承载能力有限,制约了城市交通的发展速度,因而急需对原有的老式道路进行扩宽改造。本文针对此问题,简要的分析了道路拓宽改造过程中的技术特点及注意事项。

与上个世纪相比,我国的经济发展在此取得了新的突破,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使得汽车的购买量不断增加,城市的交通面临着很大压力。而原有的老式街道由于超出使用年限、路面宽度过小等问题显得道路堵塞涌挤,已经难以满足城市交通运输的发展,因此,对城市原有道路进行拓宽改造就成了迫在眉睫的问题。

1.城市道路改建的基本状况分析

城市的功能多样,成分复杂,因此道路在改造过程中,不应只以车速作为考虑依据,而是要综合的考虑到行驶车辆的种类、型号、密度、安全、便利等多方面因素,并充分结合城市的整体规划,使道路在改造设计的过程中做到经济、科学与环保。在原有道路的基础上加入公共汽车专用车道,临时停车位等,以便于在增加道路功能的同时缓解道路的行车压力。

与公路设计不同,由于需要考虑城市的综合运行状态及城市形象,城市道路在设计时需要考虑包含桥涵、排水管网、综合管线,杆线入地以及照明等设施。而旧的道路因使用年限过长,车辆超载等多种原因,造成了道路配套设施不同程度的损坏,常常会出现拥堵,照明系统失灵、排水管网堵塞等问题,在对此类道路进行拓宽改造时,应该考虑到对相应设施进行维修和改造。

在对道路进行设计时,单纯考虑到道路的实用性也是不够的,作为构成城市的关键要素之一,道路的景观和绿化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城市的形象。同时,道路两侧的绿化带还可以调节驾驶者的心情,明显缓解司机的视觉疲劳,降低事故的发生率。所以,在对原有路段进行拓宽改造的设计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到对道路景观用地以及绿化用地的合理安排,令城市的的环境更加和谐美好。

2.城市道路拓宽改造工程需要注意的问题

2.1路基的处理

路基的稳定性是决定道路是否能够经受长时间车辆荷载的基础,因而在施工中应注意对路基稳定性的检测。路基的稳定性与周围土体的结构性质、边坡的坡度与高度以及工程的质量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施工前应全盘考虑路基的动静荷载,对地表的植物、种植土、有机土等达不到强度要求的原土进行压实处理,使其密度符合有关规范,充分保证路基的使用寿命。

2.2道路的排水系统处理

早期的城市道路对车流量的预计有限,因而其配套排水管网的直径相对较小,车流量增大之后便易造成管路的堵塞,使路面的积水,雨水等难以及时排除,加之路面的磨损以及路基的下沉等因素,造成道路表面的雨水淤积,影响了车辆的正常通行。在对道路进行改造时,要充分考虑到道路的防水和排水性能,使用具有良好水稳定性的材料作为道路的主要材料,减少水的浸入对路基造成的强度和稳定性的影响;并将路面中间的高度呈弧度略微抬升,使雨水不会在道路中间淤积;疏通地下排水管网,加大管壁的厚度以增强管道对车辆的承载能力,同时增大管径,防止路面杂物造成管道堵塞,最终达到排水管网对道路防水排水的功能。

2.3路面施工的注意事项

为保证改扩建后道路的路面质量,需要对原道路路面的情况加以调查,包括各层路面的设计参数和施工数据,以及以往维修过程中对路面特性造成的影响等,确保拓宽改造后道路路面的承载能力、平整度、温度稳定性、抗滑能力、透水性、噪声量等满足设计要求。

2.4确保地上的拓宽改建工程与地下设施相协调

城市道路不仅影响着城市的交通,同时也是城市地下公共服务设施的通道和载体,这些地下服务设施主要包括了电缆、电线、电信管线、排水管网、燃气管网、光缆以及热力管线等,可以说包含了关于城市生活的方方面面。一旦这些设施在施工过程中受到损坏,其带来的后果是极其危险的,最严重的可直接威胁到公民的生命安全。而且在后期维修过程中也存在着各种难以想象的困难。因而在道路扩宽改建的过程中,必须要处理好道路本身与地下服务设施之间的关系,保证服务设施在穿越道路时,道路对其的压力保持在合理范围之内,并确定地下管线对车辆路过时的压力具有一定的承载能力,以保证路面的施工不会对城市的地下结构造成不利影响。

3.城市道路拓宽改造工程的关键技术简析

3.1沥青路面拓宽施工技术

旧的沥青路面属于柔性路面范畴,具有行车舒适、防水防尘、经久耐用等特点,但在气温较高的地区,夏季易发生路面软化的现象,久而久之便会造成路面的变形,且老式沥青路面的宽度较窄,已与当代交通发展的速度不相适应,因而需要对旧有的沥青路进行拓宽改造,原有旧沥青路面作为基层加铺沥青混合料面层。

首先,对符合设计强度、基本无损坏的旧沥青路面经整平后可以作为基层使用。其次旧沥青路面有明显损坏的需对其损坏部分进行处理,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再次填补旧沥青路面,凹坑应按高程控制、分层摊铺。同时在旧沥青路面的两侧对路基进行加宽作业,注意保证加宽的路基结构层满足设计强度与规范的需要,以达到沥青混凝土路面的宽度要求。之后在新老路基的交汇处开挖台阶,在路面上铺设钢筋网或钻孔植拉结筋,以加强二者间的作用力,并将混凝土直接浇筑在拓宽后的路基上做为路面基层,在新建路基与老路搭接处加铺一层土工格栅,保证基层路基受力的均匀性,防止因不均匀沉降产生的反射裂缝。同时还要满足施工方便的要求。最后,整体加铺沥青混合料面层。

3.2混凝土路面拓宽为混凝土路面的施工技术

混凝土路面的强度高,刚性好,但其耐久性要逊于沥青路面,在长时间的使用后,会出现路面损坏、断裂等情况。我国城市早期的混凝土路面由于宽度较小,因而单位面积对车辆的承载要高于正常的路面,致使路面老化情况愈发严重,亟待拓宽改造。由混凝土路面拓宽改造为材料相同的混凝土路面,其施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相对较少,但依旧需要注意路基的稳固以及新老路基连接处的结合力。

4.结语

总之,城市道路的拓宽改造工程涉及范围广、专业多,只有进行合理设计与精心组织,才能确保工程的质量。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