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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集约利用;集约用地评价;问题分析
中图分类号:F29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997(2012)14-0009-02
1 引言
我国是一个后备土地资源非常有限的国家,在今后的发展中可以利用的各种土地资源也将越来越少,可持续发展受到严峻的挑战。开发区作为城市经济发展的增长极,必须走集约型发展道路,才能保障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土地集约利用是针对粗放式利用土地而言,其基本涵义是在有限的土地利用总面积和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上,最大限度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单位面积的土地投入产出率,促进土地作为生产要素的最佳配置,走内涵式发展和可持续发展道路,达到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的最大化。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较早设立的国家级开发区,对其进行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并分析问题所在,对促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具有重要意义。
2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和用地现状
2.1 开发区实际管辖范围
根据《国家级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落实开发区四至范围材料》(2005第14号),开发区批准面积为1 614.88 hm2。经过数年发展,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际管辖范围已远远超过批准范围,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现状并有针对性的分析问题,以开发区实际用地范围作为评价对象。截至2009年12月31日,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际用地范围涉及长沙县星沙镇、榔梨镇和黄花镇,东至长株高速,西北至京珠高速、西南至东四线,北至常永高速,南至机场高速,总用地面积为3 889.48 hm2。
2.2 土地利用现状
2.2.1 土地建成情况 截至2009年,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总用地面积3 889.48 hm2,其中已建成国有建设用地2 306.08 hm2(其中工矿仓储用地1 297.98 hm2),未建成城镇建设用地1 583.40 hm2,无不可建设土地。
2.2.2 土地供应情况 截至2009年,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已供应建设用地2 306.08 hm2,其中划拨土地778.08 hm2,有偿使用土地1 528.00 hm2(均未到期);尚可供应土地1 583.40 hm2;无不可供应土地。
2.3 经济社会情况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自成立至2009年12月31日,工业(物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共计332.37亿元,2009年度开发区工业(物流)企业总产值631.02亿元,实缴税收25.66亿元。
3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
3.1 确定评价指标体系
根据国土资源部于2010年的经修订后的《开发区土地利用评价规程(试行)》,从土地利用状况、用地效益和管理绩效三个方面,采用13项指标对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评价。
3.2 节约集约用地评价
根据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提供的资料,获取各项经济数据、供地情况数据、闲置土地情况数据;根据开发区地籍图,获取土地建成情况和建筑情况数据。根据上述各项基础数据,计算开发区各项评价指标现实值[1]。
3.3 与湖南省标准对比
将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项指标的现实值与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湖南省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更新工作中指标权重及理想值设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0]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中规定的标准进行比较(见表1)。
4 问题分析
湖南省109号文是针对全省14个地州市设定的开发区集约用地标准,长沙市是湖南省省会城市,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是长沙市发展条件最好的开发区之一,各项指标均应达到甚至超过湖南省标准的要求。但从表1的对比可以看出,开发区仍然有5项指标未达到湖南省要求,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4.1 土地供应率低,影响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整体水平
从表1中可以看出,在已达到供地条件的土地中,也就是进行了农转征并实现三通一平的土地中,有25%的土地征而未用,尚可供应土地达1 583.40 hm2。这部分土地不属于闲置土地,也不影响工业用地的投入产出强度指标现实值,但大大降低了开发区土地利用效率的整体水平。
4.2 开发区整体土地利用强度偏低
从开发强度上看,开发区综合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工业用地建筑系数三项指标均偏低,说明园区内单个建设项目的土地利用强度有待提高。
4.3 工业用地率较低,开发区单位用地产出效益不高
工业用地率仅为56.29 %,开发区建成区内部有大量的其他用地。对于开发区而言,建成区内的交通运输、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住宅等用地基本上是为工业用地服务的,虽然单位工业用地的产出强度达到4 861.58万元/hm2,但是建成区单位用地产出效益仅为2 736.35万元/hm2,如果将尚可供应的土地纳入,整个开发区的单位用地产出效益仅为1 622.38万元/hm2。
5 结论与建议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方面尚存的问题,说明目前开发区土地利用仍然走的是粗放利用的道路。建议从加快批而未用土地供应节奏、提高单个用地项目的土地利用强度,以提高开发区整体开发强度、压缩开发区建成区内其他用地面积,从而提高工业用地率几个方面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从2004年开始,国家了一系列节约集约用地相关的法规政策,均有涉及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问题,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理念正逐步融入国土日常工作。但要真正实现质的转变,使开发区走上集约型发展的道路,不仅要从用地的角度,更应当从产业结构的调整、投资强度的增加、科技生产力的加强等更多的方面来实现。
当前,建设用地粗放利用相当突出,主要表现为: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之间的统筹不够,不少建设规划用地规模、用地标准过于宽松,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增长不合理,工业用地比重过大、利用效率低下等。到去年10月底,我国建设用地总量为4.85亿亩,如果继续宽打宽用,搞低水平重复建设,将会造成更大的浪费,非常不利于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在中国,必须坚持节约集约用地,这是一条长期的根本方针。1月3日,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正式出台,如何让全社会,尤其是政府部门都来关心和参与这项工作,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就公众普遍关心的这一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大力提倡和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答: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这是我们一直强调的客观国情。这个时期的突出特点就是用地量大,保护与保障矛盾突出。就目前看,我国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用地范围较宽,数量巨大。
客观需求强劲的同时,土地浪费现象严重,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加剧了土地供需矛盾。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是关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大计,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是必须长期坚持的一条根本方针。
问:当前,我国节约集约用地的潜力主要体现在哪里?
答:用地粗放浪费的地方,就是节约集约用地潜力大的地方。从我国土地资源和利用的现状分析,节约集约用地的潜力主要表现在6个方面:一是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之间统筹不够,而且与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不够,节约用地的潜力很大;二是不少建设规划用地规模、用地标准过宽,节约用地的空间很大;三是大、中、小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增长不协调,现有建设用地没有充分利用,综合承载力尚需大大提高;四是工业用地比重大,单位面积GDP水平低,提高利用效率的空间很大;五是未利用地和废弃地资源潜力大,可以充分开发利用;六是农村空闲住宅、闲置宅基地多,建设用地合理开发利用潜力很大。
问:从积极倡导节约集约用地到国务院出台专门的文件,经历了怎样一个过程?
答:应该说,这是一个逐步达成共识的过程。出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性文件,早在2004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后就一直在准备,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后,进一步推进了这项工作。可以说,这个《通知》是上述文件的配套文件。在起草和修改过程中,我们先后征求了中央19个部门的意见,达成共识后上报国务院。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该《通知》出台前,很多省份已经制定并以省政府名义下发了本地区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指导性文件。可以说,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已经成为从中央到地方的共识。
问:为什么要以国务院的名义发出《通知》?
答:国务院领导非常重视节约集约用地,曾就此作出重要批示。中央十几个部门对此也非常支持,并在《通知》起草过程中提出很多重要意见和建议。以国务院的名义发出《通知》,就是要让整个社会都关注,尤其让政府部门都来重视和参与这件事情,让节约集约用地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
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通知》重点明确了5个方面的政策措施: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审查调整各类相关规划和用地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大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健全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强化农村土地管理,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
问:《通知》出台的政策措施,主要秉持什么样的原则?
答:主要精神可以用16个字来概括,就是:约束要硬,激励要实,责任要明,监管要严。按照这一原则,努力使各项政策措施更有针对性和操作性,推动节约集约用地取得明显成效。
问:在强化约束上有哪些实打实的办法呢?
答:约束要硬,一靠规划,二靠标准。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不得突破其确定的规模。对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要统筹规划,避免用地规模过大。对城市建设,要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编制城市规划。
严格土地使用等控制性标准。尽快出台新修订的人均用地、用地结构等城市规划控制标准,严禁规划建设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要健全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体系,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重新审改现有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
问:节约集约用地,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答:应该说,市场在配置土地资源中将发挥基础性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促进各类建设能够自觉地节约集约用地,就必须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规则的长效机制,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土地占用成本的约束、产出效益的激励作用。《通知》提出,逐步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并相应明确了出让土地的具体要求。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对储备土地的出让,明确了出让前要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法律经济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土地前期开发也要引入市场机制。土地出让前要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及时形成有效供给,确保节约集约利用每宗土地。供应住宅用地,要求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
问:请问如何调动用地主体节约集约的积极性?
答:疏堵要结合。约束硬的同时,必须有实打实的激励政策,引导全社会走节约集约用地的道路。针对当前实际,我们同有关部门商量,研究提出了一些激励性的经济政策。《通知》提出,今后各项建设要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利用的土地,努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
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和地下空间。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凡土地利用评估达到要求,并通过国家审核公告的开发区,确需扩区的,可以申请整合依法依规设立的开发区,或者利用符合规划的现有建设用地扩区。对符合“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要求的国家级开发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同时,鼓励提高农村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当地政府可给予奖励或补助。
问:严格监督检查用地情况至关重要,有何具体措施?
近几年来,青岛市通过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土地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通过采取抓规范推进依法依规用地、抓创新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抓制度保障经济发展用地等措施,确保了“保护资源、保障发展”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同时,结合实际,破解难点,狠抓基础建设,在土地市场秩序整顿、改革指标分配办法、推进工业项目招拍挂、实施“捆绑式”旧城改造、加大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等均走在了全国的前面。
从重视“量”转变为重视“质”,土地利用效率大幅提高
开发区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全市开发区土地已建成使用大半、发展空间难以拓展的情况下,青岛市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切实增强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坚持控制增量,盘活存量,向节约集约用地要效益、要空间。
2005年,青岛市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和《青岛市土地集约利用控制暂行指标》、《青岛市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暂行指标》等文件,对在各中心城区、工业园区内新建的各类项目用地,从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标准。研究制定加强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管理的意见,引导和鼓励利用城市地下空间。
2006年,制定印发了《青岛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规划》和《青岛市2006年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方案》,通过建立完善宏观引导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评价考核指标体系,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强化源头控制,结合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下达,将农转用计划指标分配与各区、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相挂钩。
在加强政策引导、健全考评激励机制的同时,青岛市不断加强用地的全程监督管理。严把项目预审关,从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国家土地供应政策、产业政策、节约集约指标等多个方面严格审查,科学合理确定建设用地供应量;严把用地审批关,严格按国家、省规定的控制指标核定供地规模,坚决杜绝宽打窄用、圈多用少、盲目供地,确保土地集约、高效利用;严把批后监管关,对闲置、低效用地依法进行清理。
此外,他们还大力宣传推广节约集约用地先进经验,通过树立典型示范园区、示范项目、召开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现场经验交流会和业务培训班等方式,不断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开展。全市各类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不断提高,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据统计,青岛市近年来新建项目用地全部符合国家和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控制指标,不少项目的节约集约用地指标还远高于国家、省规定标准,如青岛耐克森橡胶有限公司投资强度达到2600万元/公顷(国家、省规定投资强度控制指标为1125万元/公顷),青岛莱西海升果业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强度达到2318.7万元/公顷(国家、省规定投资强度控制指标为840万元/公顷)。
位于黄岛区的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面积仅为82.5公顷(合1238亩),但却聚集着海尔、海信、澳柯玛等国内外知名企业,自成立以来,入区企业累计投资63亿元,实际利用外资1.2亿元,投资强度达到700多万元/亩,2006年实现工业总产值462.3亿元,被评为华东地区4个最佳开发区之一。
胶南市的青岛临港经济开发区采取统一集中建设多层厂房和务工人员公寓的方式,不但提高了土地利用水平,还起到了增加招商引资效益、缓解城市交通压力、降低劳动力成本等作用。目前,该开发区已入驻企业7家,出售厂房7栋,建筑面积8.5万平方米,预售通用厂房8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经测算节约土地近600亩。
存量土地供应比重逐年提高
据统计,2005年青岛市建设用地供应总量1900.27公顷,比2004年下降33.8%。其中新增建设用地753.26公顷,比2004年下降53.1%,占土地供应总量的39.6%;存量用地1147.01公顷,同比下降9.1%,占土地供应总量的60.4%,同比提高16.3个百分点。
在坚持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的同时,青岛市还对具备条件的工业、公用设施等用地实行了招拍挂。自2002年9月首次尝试招拍挂出让工业用地以来,已先后对12宗工业用地实行了招拍挂出让,出让面积30公顷。今年以来又组织招拍挂出让工业用地2宗,面积1.33公顷。通过市场化配置土地资源,提高了土地使用者获得土地的成本,促进土地使用者想方设法发挥每一寸土地的最大效益,从而较好地实现了运用经济手段促进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从2006年起,青岛市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下达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指导性计划,鼓励极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2006年全市下达1.7万亩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指导性计划指标,通过旧村改造、旧城改造、易地搬迁、改建扩建等方式予以落实。从而提高了区、市政府加强耕地保护、珍惜计划指标、节约集约用地意识,降低了占用农用地和耕地的需求。
2007年一季度,青岛市建设用地供应总量1662公顷,其中存量土地供应426公顷,比去年同期增长了98.3%。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青岛市有关领导指出,虽然青岛市开发区土地投资强度(280万元/亩)达到了山东省的规定要求,部分开发区的土地利用效率也走在了全国前列。但在几个沿海城市中,仅略高于大连市(260万元/亩),低于天津市(380万元/亩)和昆山市(463万元/亩),不及上海市(750万元/亩)和苏州市(875万元/亩)的一半,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个别项目用地由于历史原因,还存在着土地闲置等问题。
近些年来,我市各地积极兴办工业园,大力承接沿海产业转移,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步伐,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呈现出加快崛起的势头,成效十分显著。但在工业园和城镇建设中,土地利用率不高的问题也较为突出。
一是低效用地的现象较为普遍。有的项目规划审批时,投资额报得很高,动辄几千万甚至几个亿,项目实施后投资额大为缩水;有的进来时说是工业高科技项目,结果是简陋作坊低层次加工,甚至在那里养鸭养猪;有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想方设法变更规划,将工业用地转为经营性用地,待价而沽;有的将廉价拿到的土地,少部分用于生产,大部分则“退二进三”。目前工业园区较为普遍的情况是,宽打宽用,一层厂房居多,项目配套面积较大,建筑容积率和投资强度都比较低。
二是闲置土地比较多。征而不用,开而不发,造成土地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少数投资商原本手里没有实实在在的项目,通过虚报和包装项目进行囤积土地,谋取暴利。国内有关专家分析指出,目前一个值得注意的动向是,一些投资商巧借各种名目,打入二三线城市展开新一轮“圈地运动”。
三是违法用地有禁难止。尽管相关法规对土地违法行为明确了处置办法,但由于可操作性不强,往往是“发现容易制止难,清理容易处置难”。在供地环节,虽然要审查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但企业取得土地后,达不到报批时的标准,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也无有效的制约措施,监管难以到位;在建设过程中,职能部门只能发《停工通知书》,常常有禁难止,甚至出现“停工通知书”下达后变成“催工通知书”,违法建筑一夜之间成为既成事实。
土地利用效率低下,闲置和浪费现象严重,不仅人为加剧了供地紧张的矛盾,更为甚者,政府花血本建起的园区投资大、回报少,没有发挥其应有效益,长此以往,地方财力不堪重负。
节约集约用地是贯彻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性要求。从一定意义上说,节约用地就是节约开发成本,节约用地就是节约地方财力,节约用地就是节约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为此,特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切实增强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土地是财富之母,发展之基,事关经济社会长远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解决土地闲置浪费问题,根本出路在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家对土地的调控越来越严,20xx年初国务院专门下发了《关于促进节约用地的通知》。要通过不断加强对国土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国土资源管理的国策意识,“珍惜方寸地,留与子孙耕”,形成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的社会舆论氛围。要教育各级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增强资源忧患意识和土地法制意识,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节约集约用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积极探索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经济发展新路子。
第二,严把立项规划管控关。切实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调控功能,主要用地指标及用地布局的安排,必须服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专项规划,凡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抵触的,都必须及时作出相应调整和修订,防止各行其是、随意扩大用地规模的情况发生,确保用地合规、合法、合理。要着眼长远,从招商源头入手,变饥不择食的招商引资为资源节约型的招商选资,更多地引进占地少、污染小、技术含量高的产业和项目,以提高土地投入产出率。
第三,严把投资强度关。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依据规定的行业、产业用地控制标准及单位面积的投资强度等因素,综合确定项目供地数量。按我市目前规定,工业项目用地每亩投资强度不低于60万元,凡是没有达到投资强度的项目,不得超标准审批供地;项目实施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标准和容积率的,应追究相关违约责任。有关职能部门,应探索建立批前审查、批中会审、批后跟踪、建后验收的土地使用全程监管机制及批后土地使用评价机制。同时,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对列入供地的建设项目,通过逐步提高土地价款、增加投资强度,以及完善税收征管等措施,促进土地利用效益的提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3号)精神,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保障城市发展用地需求,确保用地集约高效,实现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双保双赢”的目标,现就我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节约集约用地是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缓解土地供需矛盾的客观要求。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是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我市人多地少,人均耕地只有0.79亩,土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部分地方还存在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土地使用效率不高、粗放用地和闲置浪费土地等问题。随着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和招商引资、工业兴市战略的进一步实施,尤其是我市纳入**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建设用地需求量将不断增加,土地供需矛盾将更为突出。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3号)精神,充分认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落实各级政府盘活存量土地的责任,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二、严格实施规划计划管理控制用地规模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作用。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根据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对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进行修订,确保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要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的引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优化产业功能分区,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和规模,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
(三)加强用地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各地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用地计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和房地产用地供应计划,确保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政府重点项目、民生项目,其他项目用地原则上使用存量建设用地。
三、落实产业政策,强化供地管理
(四)按产业政策引导用地。严格执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对国家产业目录中禁止类项目,不得供地;对国家产业目录中限制类项目,要严格控制供地;对国家鼓励和允许建设的重点急需项目(包括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农业、卫生、教育、国防工程项目等)、拆迁安置用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投入产出率高的科技型、节能型、生态环保型、来料加工外向型项目优先供地。
(五)从严控制土地使用标准。要加强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审查,在建设项目预审和供地审查时,严格执行《工业建设项目控制指标(试行)》、《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以及其他项目用地控制指标。项目用地必须符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必须符合容积率控制指标和区域投资强度控制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核减用地面积。禁止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防止圈占土地建“花园式工厂”。工业用地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新增工业项目一般不安排绿地,因特殊需要,绿地率控制在20%以内。今后,工业项目重点安排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原则上不审批零量布局的工业建设用地。鼓励企业建设多层厂房,工业厂房的容积率按不同行业标准确定。
(六)发挥土地储备机构的作用。土地储备是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对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存量建设用地要优先收购,对符合城市规划且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经营性用地以及其他适宜收购储备的土地都应当依法收购储备,以增强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能力。
(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强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高度垄断,严格落实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工业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地。其他土地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外,都要实行有偿使用。加强地价管理,完善地价体系,确保城市基准地价及时调整和更新。
(八)强化建设用地批后监管。项目供地要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决定书中约定土地用途、面积、开竣工时间、开发进度、出让价款、违约责任以及项目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地率、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比率等控制性、强制性规划指标,住宅用地还应注明住房套数和套型等建设标准条件。原则上不应变更容积率、建筑密度、改变土地用途;由于特殊原因,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经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差价。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未按时交纳土地出让金的,要依法追究违约责任,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九)落实信息公布制度。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公布政府信息,充分发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的作用,除涉及保密信息外,要将土地出让计划、出让过程、出让结果等信息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及当地主流媒体公开,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对不及时上传并公布信息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挖掘现有潜力,盘活存量土地
(十)开展闲置、低效利用土地调查。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第二次土地调查,组织开展闲置低效利用土地调查清理,努力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对清理出来的闲置土地和低效利用的土地要研究具体的处置措施,积极消化利用。对**年上半年清理出的闲置土地,要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和拟定的处置方案处置到位。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二年的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
(十一)鼓励使用废弃土地。对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迁移的,以及公路和矿场、砖瓦窑厂等经核准报废的,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单位使用。
五、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
(十二)科学编制村庄集镇规划。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要结合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要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科学编制农村集镇、村庄规划,合理确定集镇、村庄的数量、布局和规模,推进中心村、文明新村建设。
(十三)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各地要结合《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46号)精神,开展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对“一户多宅”和空闲宅基地进行清理。除依法继承外,一户只能登记一处法定面积的宅基地。对于超面积的宅基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46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严格禁止向城镇居民出售农民住宅和宅基地。
(十四)积极探索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各地要积极争取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促进城乡统筹建设,拓宽建设用地来源。要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十五)逐步实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各地要按照《**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94号)的要求,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对村庄、集镇、建制镇中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集体建设用地实行规范有序流转。保护农民合法的土地财产权,挖掘集体建设用地的潜力,缓解城镇化发展中的用地需求。
六、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激励机制
(十六)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各地要落实政府盘活存量土地的责任,要按照控制增量,盘活存量的原则,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节约集约用地情况进行考核,实行新增建设用地供应与年度用地计划分配挂钩,实行存量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与年度土地计划分配挂钩。
(十七)鼓励建设单位使用存量闲置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和地下空间,适度提高城市宜建区土地开发强度,对建筑高度、容积率没有特别限制的区域,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适度提高建筑高度和建筑容积率。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建工业用地,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十八)鼓励农村村民集中建设多层住宅。对农村村民集中建设多层住宅的,属于国土资源部门收费的项目免收行政性收费,中介机构服务性收费按一半收取。
七、加强部门协作,构建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