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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的要素化,即知识进入生产力系统而成为其构成要素,并在生产力诸要素中居于首要地位。在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时代,许多知识已成为生产力要素,但尚未成为第一要素。当科技发展至现代,知识在生产力系统中地位日益提升,立基于现代科学的高技术,已成为生产力的第一要素。正是在此意义上说,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这也是知识经济区别于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的一个重要标志。
生产力要素不等同于生产力,分散存在的各种生产力要素只有组合成一个有机整体,才能形成现实的生产力。在现代社会,无论哪个国家的生产力,都以企业生产力作为其最基本、最普遍的存在形式。企业的类型尽管千姿百态,但无一不是生产力诸要素的组合体。它把静态的生产力诸要素以某种方式在一定时空范围内组合起来,使之获得动态的生命形式,成为现实的生产力。高技术只有寓于企业生产力之中,才足以显示其在生产力系统中所处的第一生产力要素的地位。正因为如此,企业作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点,是知识要素化的关键性主体和载体。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企业是技术成果吸收转化的中坚主体,1953—1973年间,美国技术领域中80%、欧洲技术领域中70%的革新思想都来源于企业内部。[16]
基于上述,知识要素化的法律调整,应当集中于企业的技术进步,并且注重于以下几个问题:
1、企业财力投入。企业实现技术进步,必须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在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背景下,企业越来越重视以技术进步来增强竞争力,纷纷增加对技术进步的投入。例如,研究与开发经费的来源中来源于企业的比例,在美国1960年为33.3%,
1980年上升为49.4%,1995年进一步往上升为59.4%,2000年则上升到73.8%;在芬兰,1999年达到64%;在新加坡,1994年达到63%.可见,企业已成为技术进步的首要财力支柱。而我国现阶段,企业的研究与开发投入占全社会研究与开发投入的比重还不到30%.1993年我国大中型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支出总额仅有248.6亿人民币,而德国西门子公司1992年的研究与开发经费却达53亿美元,(相当于400多亿元人民币)。为此,应当引导和促使企业扩大对技术进步的投入规模,以确保知识的要素化有稳定的财力支持。
2、企业组织创新。为彻底解决科研与生产脱节的问题,加速企业对技术成果的吸收和转化,必须使企业集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职能于一身。这就需要采取相应的企业组织创新措施:一是企业内部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发达国家的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都是如此。而我国,据1997年的资料,设立研究开发机构的企业,只相当于美国的17.5%、日本的12.5%,有47%的大中型企业没有研究开发机构。弥补这种企业组织缺陷,才可以提高企业的自主开发能力。二是企业之间建立研究开发联合体。在发达国家,有的是为了突破某项关键技术,由一些大企业组成短期联合体;有的是为了提高行业整体竞争能力,由几家本行业的大型企业与相关中小企业联合组成的长期稳定的研究开发联合体,其中有许多联合体已成为行业性的研究中心;有的是为了提高某个地区部分行业(主要是中小企业较多的行业)的技术水平,组织综合性的研究开发联合体。这些企业研究开发联合体,已成为政府资助的重点对象。[17]我国为弥补单个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不足,提高行业整体和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也有必要推行这种组织形式。三是企业与大学、科研单位合作,既可以是就具体项目进行联合研究开发,也可以是组成紧密型或松散型的研究开发联合体,这有利于扭转目前科技力量主要集中于吕学和科研单位的局面,把科技力量转移到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的主战场。
3、企业人力资源开发。提高企业职工的技术素质和创新能力,既是知识要素化的表现形式,也是实现知识要素化的必要条件。经合组织国家在职业培训方面的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高达2.5%,如美国摩托罗拉公司每年用于职工培训的开支超过10亿美元,通用电气公司实施“6希格玛”培训计划的投入达3—4亿美元。在发达国家,企业对争夺人才和培训人才都同样重视,而我国企业大多只重视争夺人才而不愿花大力气培训人才。我国为改变这种状况,对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应当激励与约束并重,一方面对企业职工培训事业从政策上给予优惠,从条件上给予扶持和帮助,以提高其人力资源开发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促进竞争以加大对企业开发人力资源的压力,并落实《劳动法》(1994年)中关于职工培训是企业义务的规定,强化企业人力资源开发的责任。
五、知识的产业化及其法律调整
知识的产业化,是指已成为第一生产力要素的知识(高技术)进入一定产业领域并在其中作为核心技术推广和扩散,形成向市场大批量供给技术含量高的商品的企业群,亦即以高技术开创新产业和改造传统产业,从而带动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优化。从前提看,知识产业化是知识要素化的延伸和扩展,在知识体系中,唯有成为第一生产力要素的高技术,才有直接推进产业结构升级和优化的功能。从过程看,知识产业化是通过高技术与产业结构调整有机结合而实现产业结构高技术化,不仅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都由于高技术的武装而提高各自的技术构成,而且第三产业由于高技术的注入而不断提高其在产业结构中的地位,特别是高技术产业作为知识经济的第一支柱产业一直对产业结构调整起作先导作用;从结果看,知识产业化是技术成果由作为商品进入市场发展到转化成技术含量高的产品和劳务大批量地进入消费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从而最终完成技术成果的商品化过程。[18]
知识产业化是当代世界上产业结构现代化的主要内容。农业经济时代是以农业为主导产业的产业结构,工业经济时代是工业为主导产业的产业结构,到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业将取代工业的主导产业地位。在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发展的当代,产业结构的现代化,就是把产业结构建立在现代最新的科学技术基础上,使整个国家的产业结构达到现代世界先进水平,即工业经济后期发展起来的以高技术产业为典型的知识产业将占最大比重,工业的比重次之,农业的比重最低;并且,无论是传统产业还是新兴产业,都依赖于知识的创新,尤其是高技术的发展。我国正处在工业经济的中期阶段,生产力水平比发达国家落后几十年,产业结构与知识经济的要求存在很大差距。1997年国内生产总值中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比重分别为19.9%、49.1%、31%,从发达国家(3%、36%、61%)、中等国家(14%、38%、48%)和低收入国家(37%、34%、29%)的结构看,我国大致处于中等收入国家与低收入国家之间的水平。高技术企业的总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发达国家已高达40—60%,我国还不到5%.产业结构的低级化,在我国主要表现为高技术产业的弱小和传统产业的落后。与此相应,我国的知识产业化,肩负着发展高技术产业与改造传统产业的双重任务。
基于上述,我国知识产业化的法律调整,应当注重下述几个问题:
1、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技术产业由高技术企业群所构成,建设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利于高技术企业的相对集中和整体组合,以形成高技术企业的群体优势。在世界上,创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是高技术产业化的象征。美国的硅谷和日本的筑波科学城就是其典型。研究它们的发展过程可以发现,就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超前或同步进行专项立法是其建设和发展的保障。如日本为建设筑波科学城,于1970年制定了《筑波研究学园都市建设法》及其《施行令》;为在1990年建成一批技术城,于1983年制定了《高技术工业集积地区开发促进法》。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整体技术水平较低,并且区域布局不平衡,高技术产业不可能全面铺开,集中力量建设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是产业整体高技术化和高技术产业泛化的必经阶段,以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立法的需求就更为迫切。目前,科技力量密集、经济实力雄厚的大城市、部分开放城市和少数中等城市都设立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全国共有220个,其中国家级的达到53个。这固然反映了各地政府对高技术产业开发的重视,但就僵资源配置的战略部署来看,也显露了明显的地方特色。如何协调地方利益,是高技术开发区立法的一个重要课题。正是由于在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中,地方走在了中央前面,目前对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仅有国家政策性规定和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而无专项法律。为此,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制定一部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基本法,确立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在经济和科技领域的特殊法律地位,就各种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的共性问题和基本问题集中作出规定;并且,针对特定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特殊问题进行特别立法。具体来讲,统一的高技术开发区立法首先要重视当前高技术产业化的重点,以此来审核设立高技术开发区主体的资格,这些重点领域包括:信息、生物及医药、新型材料、先进制造、先进能源、先进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航空般天、现代农业、现代交通[19];其次,明确中央和地方,地方与地方的权限划分,把设立高技术开发区的权力集中到国家主管部门,解决目前高技术开发区遍地开花、过多过滥、有名无实的问题;第三,应当在法律上明确企业是高技术开发区的主体,开发区管理部门的职能是建设各种基础设施和提供各种服务,并且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应当明确界定,以消除目前存在的“婆婆”过多的现象;最后,应当建立起客观的考核制度,对开发区的运行绩效进行评估。
2、中小型技术开发企业。任何高技术产业领域都有其龙头企业,这是高技术的收益递增特性决定的。龙头企业会占领大部分市场份额,但它不同于垄断。如果要说垄断,也是自然形成的垄断,MIT的经济学家施马兰茨认为这种垄断并不是非法的[20].在高技术产业,龙头企业并不能占有全部市场,中小型企业有存在的价值空间和能力,需要有中小型技术开发企业作重要支撑,特别是中小型技术开发企业对降低高技术产业的风险有重要意义。在美国的硅谷中,就存在着大量的中小型技术开发企业。我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应当重视发挥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功能。为扶持和促进中小型技术开发企业的发展,应当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为重点。德国为此制定了《中小企业研究与技术政策总方案》,设立专项基金对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提供资助,还对中小企业的职工培训提供政府补贴;美国有上万家专门从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在国家小企业局的担保下向中小企业发放利率优惠的贷款;日本政府设立中小企业金融公库、中小企业信用公库、国民金融公库等专门的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优惠贷款,或者为民间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美国、法国等国家还开辟“第二板块市场”,为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型技术开发企业)提供直接融渠道。我国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赋予中小型技术开发企业以融资权,为中小型技术开发企业开辟多元融资渠道。从税收、财政支出、贷款援助和直接融资等各方面建立和完善中小型技术开发企业资金扶持政策体系。此外,还应当运用反垄断的法律手段,为中小型技术开发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无论是以创建高技术产业为代表的跳跃式技术进步模式还是以传统产业技术改造为代表的渐进式技术进步模式,对于技术相对落后的国家来说,先进技术的引进和消化吸收,亦即引进技术的产业化,是实现追赶型发展的一条捷径。美国原是世界上科技
落后的区域之一,由于从英国引进大量先进技术并在消化吸收的基础进行创新,才在80多年(1861—1945年)的时间内以世界上其他任何国家都不曾有过的速度发展成为世界头号经济和科技大国。即使在现在,美国还在有选择地引进日本、台湾和韩国的先进技术。战后的日本,能在几十年时间内从战争废墟中建成与美国竞雄的经济和科技大国,也同大量引进欧美先进技术紧密相关。从1950年到1975年,日本以15亿美元从美国购进技术专利,并加以消化吸收和创新,生产出产品打入国际市场,仅售到美国去的部分就赚利150亿美元。根据国外一般情况,消化吸收经费应当为技术引进经费的3倍,日本在经济振兴时期达到10倍多。而我国在重视技术引进的同时却消化吸收不够,现有消化吸收的项目仅占引进技术的10%.为此,应当在继续技术引进的基础上加大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投入,以提高引进技术的产业化速度。
4、开拓新产品市场。利用高技术生产出的产品进入市场销售,是实现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最终环节,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如果不能在市场上大批量销售,知识产业化就不能最终完成。并且,新产品的大批量销售,又可形成对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强烈需求。在经济与科技的互动过程中,“基础研究技术研究开发研究市场营销”的技术推动模式,与“市场营销开发研究技术研究基础研究”的需求引发模式同样重要。为此,应当把技术和产品开发与市场开发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和完善新产品市场营销体系,维护公平的新产品市场交易和竞争秩序,扩大新产品的市场需求。
六、知识的异化及其法律调整
知识的创造,旨在认识、利用和改造自然,造福于人类社会,然而,知识的使用中难免造成危害自然和社会的后果。此即从知识的正力量中分裂出来的异已力量,它同知识的正力量相反并且减弱、抵消甚至超出知识的正力量,它存在于知识的结构、表述、传递、形式化和社会化之中。这种知识异化是人的异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以知识高度密集为特征的高技术领域中表现得尤为明显。知识经济的实践已表明,技术也是一把双刀剑,任何重大技术突破在带来福祉的同时会带来负效应。例如,信息高速公路虽然助成了信息的公开、传播快捷和存取方便,却同时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社会通信的安全造成了威胁;遗传学在抗病虫害和各种药品中发挥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人造生物制品致使生命彻底毁坏的可能性;克隆技术可推动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但对人类自然生育传统构成冲击。高技术把人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中解放出来,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却带来了能源消耗加速、环境污染等问题。现代社会中频频发生的高技术犯罪、高技术战争、高技术事故等现象,都与高技术的发展密切相关。
对于高技术的负效应,还应当明确以下几点认识[21]:(1)高技术的负效应具有普遍性。就高技术负效应发生的原因而论,有人为性负效应与自发性负效应之区分。前者是指由于对技术使用不当,亦即误用、滥用或恶用,所导致的不良后果;后者是指在技术的正确使用过程中自然引起的与正负效应伴生的不良后果。对任何一项技术而言,使用得当,可以避免人为性负效应的发生,但如果不采取其它相应措施,就不能避免与主观愿望相反的自发性负效应的产生。所以,从原则上可以说,几乎任何技术活动都有某种现实或潜在的负面效应。(2)高技术的负效应虽然源于高技术,但不能归咎于高技术本身。技术的发展固然有其内在的逻辑必然性,但技术的应用则是由人决定的。技术本身具有中性,无好坏之分,但技术的应用则不是中性的,其目的和后果有好坏之分,并且其后果取决于其目的。即使是自发性负效应,人类也能够采取多种措施将其控制、消减到尽可能小的程度。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技术无善恶,善恶全在人。(3)高技术的正负效应可以相互转化,高技术带来的负效应问题,最终还得依靠高技术来解决。将高技术用于国防和战争,是许多国家致力于高技术发展的最初动机,许多高技术也正是在这种动机的驱使下发展起来的。当今世界上出现的大量军用技术进入民用领域就是高技术的负效应向正负效应转化的典型。高技术发生负效应虽然有其社会条件,但其根本依据还在于技术自身固有的自然规律和功能,因而技术问题最终要利用技术的相生相克机制来解决。所以,要实现高技术的负效应向正效应转化,不能单纯寄希望于社会条件的变革。(4)高技术的创造者和应用者对高技术的负效应负有道德责任。既然高技术的负效应是在应用中人为造成的,高技术的应用者当然对此负有道德责任。至于高技术的创造者对于高技术的负效应是否负有道德责任,则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高技术本身是中性的,不存在好与坏、善与恶的问题,高技术的创造者对高技术应用中的负效应就不应当负道德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高技术的负效应是在应用中造成的,但不应当否认高技术创造者的道德责任。这是因为,高技术的研究开发,既渗透着复杂的社会因素,还受到科技人员的主观因素的影响,科技人员比其他人更清楚地了解其创造的高技术在应用中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高技术正负效应的转化。在实践中,有的高技术负效应,甚至有的负效应就是科技人员的有意所为,如计算机病毒的制造。并且,高技术的负效应问题最终要依靠高技术来解决,而这种技术仍要由具有道德责任感的科技人员来创造。因而,高技术的研究开发也就反映了科技人员的道德选择,这就具有了把高技术的研究开发纳入道德轨道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科技人员不是没有灵魂的创作机器,科技活动不是超功利的,尤其在高技术日益表现出强大的经济功能时,高技术的发展会受到科技人员或其所在集团的利益的左右。科技人员在科技活动中只有遵循社会整体利益优先的道德选择,才有助于解决高技术的负效应问题。还应当看到,科技人员的道德责任是有限度的,其在科技活动中的道德选择受到各种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的限制,高技术的许多效应已超出科技人员力所能及的范围。因而,不能要求科技人员对高技术的一切负效应都承担道德责任。
基于上述,高技术领域知识异化的法律调整,应当注重以下几个问题:
1、技术应用控制重于技术研究开发控制。高技术的负效应同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的全过程都有联系,法律对高技术负效应的控制就应当实行全过程控制,把高技术运行的各个环节都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但是,技术本身是中性的,而技术应用不具有中性;并且,技术应用较之技术研究开发,其与负效应的联系具有直接性和明显性。因而,从技术应用上控制高技术负效应易于从技术研究开发上控制。这就要求法律把技术应用作为控制高技术负效应的重点,尽可能减少和排除对高技术的误用、滥用和恶用。
2、防范重于治理。高技术的负效应既具有客观必然性,也具有人为性和可控制性;既具有不可补救性,也具有可转化性。因而,法律对高技术的负效应应当事前防范与事后治理相结合。鉴于高技术发展实践中的经验教训,特别是许多负效应一旦发生就会给人类带来不可恢复性甚至毁灭性的灾难,对负效应的事前防范比事后治理更为重要,并且,某些对人类和自然有极端危险性和毁灭性的负效应,对其防范应达到万无一失的要求。这也是各国现行立法的选择,如原子能立法中的核技术国家垄断制度和核技术应用范围从严限制制度,环境立法中的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
3、完善技术评价规范。世界上极少见绝对有利无害的技术,人们只能在对技术成果作利害评价的基础上选择应用尽可能利多害少的技术,以尽可能减小技术的负效应。这需要有合理的技术评价规范来指导和规范人们对技术应用的选择。传统的技术评价规范主要着眼于技术成果的有效性、经济性和独创性,却很少考虑技术成果可能产生的消极作用,不利于对技术误用、滥用、恶用的防范。随着技术负效应的扩大,人们在享受技术利益的同时,也尝到了技术危害的苦头。于是,重构技术评价规范已成必然。新的技术评价规范,在保留传统技术评价规范的内容的同时,应当增加技术负效应评价的内容,即既要指出技术的副作用,预测其副作用对自然生态和人类社会可能产生的危害;并说明对这种技术如何实行社会控制,对可能导致危害后果的技术还要规定其应用范围以及技术创造者在技术交付使用和推广前的说明义务。合理的技术评价规范对技术正负效应的预测,不仅要着眼于当代,还要着眼于后代;不仅要从经济上考虑,还要从社会和生态上考虑。基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对于某些技术上可行甚至经济上合理但对社会和生态发展有现实或潜在危害的技术,在寻求到有效防范手段之前,就应当理智地放弃应用。
一、强化事业部门经费支出管理需在制度规范上寻求突破点
(一)健全支出预算管理制度。在建立和完善支出预算管理制度时,必须强化对支出预算编制的管控,对支出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步骤和标准进行明确,对事业部门编制的部门支出预算进行详细测算、核定,并进行有效的论证。支出预算编制核定后,要严格按照核定预算进行各项经费支出划拨,不得随意变动或调整各项经费支出预算额度。
(二)完善采购资金支付制度。要按照建立财务单一账户体系的要求,收拢账户,切断资金外流渠道。对于事业部门的采购支出,要事先列入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并编制用款计划,采购完成后,经财务部门审核,以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支付给供应商;事业部门的零星支出由财务部门直接办理资金支付,禁止大额使用现金。
(三)落实经费支出管理责任制。应根据财务保障与管理的法规制度和事业建设要求,细化事业经费支出管理责任制的具体目标。主要可分解为以下几方面:落实制度,包括党委理财、经费审批、预算执行和制度建设;经费保障,包括经费落实、资金供应和资金管理;经费管理,包括经费收支、经费平衡、家底经费和债权债务;财经纪律,包括内部控制、财务检查、廉政建设和尊章守纪;建设投入,包括服务基层、战备训练、生活设施和文化投入;另外还有管理考评、经费节超、财务交接和业务培训等方面。对每一方面的每一子目标还应尽量确定合理的量化指标,以便究责问效。
二、强化事业部门经费支出管理需在标准体系上寻求切入点
建立事业部门经费支出标准体系,有利于减少事业部门经费使用的随意性,也有利于经费的管理。
(一)搞好标准调查。事业部门经费支出标准的调查是建立支出标准体系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科学、合理确定经费支出标准的重要步骤。要调查不同类型、不同地区、不同时间部队事业经费的支出量,通过调查充分论证,归纳出最高标准和最低标准,并根据财力可能,合理确定经费标准。
(二)完善标准体系。完善事业部门经费支出标准体系,必须正确处理好继承与发展、改革与创新的关系,按照有利于提高经费保障水平,有利于加强管理,有利于事业建设的发展要求,完善经费支出构成项目,形成一套项目齐全、标准合理,具有事业部门经费支出特点的标准体系。要按照既要相对统一,又要区别对待;既要合理严密,又要简便易行;既要便于管理,又要提高效益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符合实际、相对独立、公平透明、科学合理的事业部门经费支出标准体系。
(三)扩大标准范围。要建立定量标准,尽量将那些实际需要而又尚未制定标准的开支项目定出标准,扩大标准的覆盖范围,提高事业经费支出标准化程度;要建立变量标准,增强标准的适应性,使经费的支出与事业经费投入的增加量相匹配,与相关变量相联系。既要防止统得过死、机械呆板,造成标准缺乏弹性,一些问题因经费量不足而无法解决,对事业建设造成影响;又要防止过度随意,降低标准的约束力,降低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效益。
三、强化事业部门经费支出管理需在责权划分上寻求结合点
当前要通过细化财权,理顺单位党委、财务部门与事业部门“集权”与“分权”的关系,将财务部门与事业部门分工管理、共同负责的“双轨制”变成分工管理、各负其责的“双轨制”,实现经费决策权、使用权和监督权的分离。
(一)党委的权责。党委拥有经费支出的决策权。经费预算、大宗开支、基建项目等重大经济活动必须经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分管领导要依照法规制度,严格执行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根据党委决策和财务部门审核意见报批经费支出,对超越管理权限的经费支出,要按制度和程序逐级上报。
(二)事业部门的权责。事业部门享有经费的使用权。事业部门要服从单位党委的统筹决策,接受财务部门的监督指导,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和勤俭办事业的原则,根据事业任务和建设需要,合理安排经费预算,避免重复投入,盲目随意支出。
(三)财务部门的权责。财务部门是单位党委的综合理财机构,享有经费使用的监督权。财务部门要本着对党委负责的原则,按照业务要求和财务规则,严格执行预算、认真落实制度、讲求保障效益,对事业部门经费支出活动严格把关,从外部约束事业部门经费支出。
四、强化事业部门经费支出管理需在人才建设上寻求支撑点
完善事业部门支出改革,提高事业经费管理水平,关键在于提高事业部门财务管理人员的素质。
(一)健全人才使用机制。单位党委要着眼于提升事业部门的理财素质,突出对既精通事业部门专业,又善于财务管理的复合型人才的选用,为事业部门财务管理提供智力支持。
[关键词]仓储精益化管理;库存规模管控;平衡利库
[DOI]1013939/jcnkizgsc201721067
1电力物资平衡利库概述
11电力物资平衡利库的定义
平衡利库是指在物资需求阶段,预先考虑已有仓库物资库存量后,再形成采购申请的过程。由于电网业务覆盖范围广,形成多级电力网络服务体系,电力物资存储仓库布局呈现相对分散的特点。因此,电网物资的平衡利库范围也进一步扩大,不再局限于区域性仓库,跨区域、跨层级的平衡利库成为大势所趋。
12平衡利库对电力公司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降低仓储成本。推进电力物资平衡利库,加快库存物资周转率,可避免仓库物资大量积压,减轻电力公司仓库存储压力,进而降低部分仓储成本;同时,兼顾库存物资变现能力差的特性,减少仓库长期滞留物资的价值损耗成本。
二是有利于提高库存物资利用率。推进电力物资平衡利库,在全市、全省甚至全国范围内,实现各级电力公司仓库结余、废旧等积压物资合理利用,盘活库存资源,优化电力资源配置,避免物资重复采购,造成资源浪费。
三是有利于降低物资积压风险。推进电力物资平衡利库,加快积压物资的消减速度,合理控制库存规模,在一定程度上可降低物资由于长期积压仓库发生的货损率,进而减少电力公司库存物资损耗和报废风险。
2库存规模长效管控机制研究
21库存规模长效管控机制目标
建立库存规模长效管控机制,强化需求源头平衡利库,充分发挥现有库存物资效能,严控积压物资,实现“物尽其用,资源统筹”,推进库存“零积压”,最终实现电网仓储物资精益化管理水平全面提升的目标。
22库存规模长效管控机制内容
221加强源头治理,提高采购计划准确性
一是加强项目前期管理。按照国网公司“提出一批,设计一批、审核一批、储备一批、建设一批”的原则,适度提前开展设计采购,确保所有储备项目设计完成后方可进入储备项目库;强化增补项目下达与项目实施的协同;加大项目前期工作力度,规范建设路径规划许可等审批手续,并结合设备成套化采购措施,从源头上降低项目物资偏差;充分考虑物资采购批次、采购周期和供应商合理生产周期,适度提前开展初步设计和评审工作,避免出现需求迟报、漏报情况。
二是提升物资标准化水平。优化精简设备物料编码,提升物资通用性和互换性;建立健全采购技术规范动态修编工作机制,及时在技术规范书中明确运输等最新要求;建立健全设计单位绩效考评机制,强化物资标准化成果在设计过程的应用,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按照精简后物料开展设备材料清册编制,严格按照采购标准要求开展技术规范书编制。
三是加强采购计划审核。项目单位依据投资规模,从储备项目库中按照排序选择项目,采用项目物资累加的方式确定采购规模,优化协议库存需求预测管理;物资部门会同本单位项目管理部门以各类物资历史用量为审核依据,根据公司典型设计,强化协议库存预测计划的审核。
222强化过程管控,降低物资积压风险
一是严控主网项目结余物资。各单位提高可研、初设审查质量,减少项目实施过程设计变更;加强项目建设与物资生产协同联动,及时开展供应计划和合同调整工作,切实减少项目结余物资;强化现场物资到货验收管理,严格按实际到货数量办理验收、入库、领料手续。
二是完善配农网物资双重管控机制。各单位协议库存执行计划采取“项目资金量与物资预测量”双重管控,即对各单位的执行量与预测量和月度拟完成投资金额进行比对,按照单位、标段、金额等多维度信息进行核查,避免出现盲目上报需求造成库存积压的情况;针对因预测不准确导致执行计划有调增需求的情况,经相关部门协商后,从其他单位预测份额中进行调剂。
三是建立积压库存与供应计划联动机制。针对可利库库存中的主网结余物资,物资部门将其纳入对应利库项目的物资供应计划中,并按项目时序及时组织项目单位办理结余物资领料出库手续;针对可利库库存中未及时完成消减的配农网物资,按照“积压未消完、新增延到货”原则,适度调节部分物资即将到货的供应计划,降低配农网物资新增积压风险。
223加强平衡利库,提高库存资源利用率
一是建立可利库物资信息库。对易形成库存积压的主网结余物资以及到货后长期不用的配农网通用物资,建立统一的可利库资源库,确保可利库库存物资即时可用、即时可调;对到货后两个月未领用的配农网通用物资,由ERP系统自动转入可利库资源库,严禁随意转出;对配农网的10千伏电缆,须在可利库库存台账中注明分盘信息。
二是完善主网项目结余物资处置机制。各单位建立主网项目收尾工会制度,对接供应商及时全面梳理结余物资;建立可研阶段结余物资平衡利库机制,定期召集结余物资平衡利库会议,制定结余物资利库消减方案;完善初设阶段结余物资平衡利库机制,在项目初设阶段相应开展结余物资利库消减方案评估;加强物资采购计划审核环节平衡利库扎口管理,各级物资部门依据本单位最新利库台账,组织项目单位开展主网物资需求计划的平衡利库工作;建立主网结余物资利库跟踪机制,及时对已明确利库项目的主网结余物资办理领料申请和出焓中,并做好利库台账物资的出库统计。
三是加强配农网物资平衡利库执行力度。各级物资部门计划专职在收集、汇总、审核执行计划期间,必须严格按要求开展本单位执行计划的平衡利库工作;对跨市县调拨利库的,由调出单位负责物资的装卸和运输,调入单位合理安排仓库库容,做好接收准备。
23库存规模长效管控机制实施保障
231管控月报定期报送
各地市公司、省物资公司,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单位仓储物资精益化管理提升月报,内容包括主网结余物资和配农网可利库物资的库存情况(新增和存量)、平衡利库情况、供应计划调整等情况,及时报送公司物资部。
232建立考核通报机制
物资部对各单位提报的月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与跟踪比对,将月报数据的准确性纳入公司相关考核;对各单位平衡利库实施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和考核;对各单位消减其他单位可利库库存,在绩效考核与同业对指标体系设计中形成加分项。
3结论
平衡利库是电网库存管理的重点和难点,成为各电力公司重点监测的日常性工作。本文以平衡利库为抓手,探索建立库存规模长效管控机制,完善项目计划管理、项目物资消耗管理、平衡利库管理等相关机制,对电力公司开展库存规模管控工作、降低物资积压风险、提高库存资源利用率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方泉,康永,董子玉基于ERP的电力物资平衡利库系统[J].计算机系统应用,2014(7):70-73
现将财政部(92)财会字第58号《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转发给你们。该补充规定仅限于经国家批准的香港上市企业执行。
凡经国家批准的在香港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可根据《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及该补充规定的要求,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本企业的会计制度,并报市财政局(会计处)、市税务局备案。
附件:财政部印发《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92)财会字第58号
国务院各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为了适应股份制试点企业在香港上市的需要,经同国家体改委研究,现将《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转发给经国家批准的香港上市企业试行。
各企业可根据《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及本补充规定的要求,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本企业的会计制度,并报当地财税部门备案,同时抄报我部。
附: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
为了满足股份制试点企业发行的股票在香港上市的需要,现对财政部、国家体改委(92)财会字第27号文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简称《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外币业务
1.《会计制度》中的外币帐户是指发生外币业务的货币性帐户,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帐款、应付帐款、应收票据、应付票据等。
2.企业发生的外币业务,将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时,应按国家外汇牌价进行折合。如企业自外汇调剂中心购入外币所支付的人民币金额与国家外汇牌价有差额的,仍应按照国家外汇牌价进行折合登记有关帐户,其差额单独设置“调进外汇价差”科目进行记录和反映,随购入外币的使用而转销。如企业在外汇调剂中心卖出外币,其同帐面汇率计算的差额,应先弥补调进外汇发生的价差,弥补后仍有剩余的,应列作当期收益。
3.月份和年度终了,应将外币帐户的外币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其同帐面汇率计算的差额,列作汇兑损益。在编制期末会计报表时,应将有关货币性帐户的外币金额及其折合率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4.年度终了后至会计报表报出前,如发生有国家外汇牌价调整幅度较大时,应对上年末外币帐户的余额按调整后的折合率进行折算,折算后的数额与原帐面数额的差额,可区别情况处理:该项差额如为汇兑收益或虽为汇兑损失,但该损失占上年实现利润的比例不足5%的,可不进行调整,该项差额如为汇兑损失,且数额较大或占上年损益的比例大于5%的则应对上年末会计报表加以调整,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二、关于坏帐准备
企业的应收帐款应提取坏帐准备。提取坏帐准备的计算方法,以及提取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企业采用的计提方法及提取比例与国家统一规定不一致的,在企业计算交纳所得税时,可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调整后申报纳税。坏帐准备的计提方法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差异,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将其差异予以说明。
三、关于存货
企业的存货应当按照历史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两者孰低的方法进行计算。
在确定存货的历史成本时,应采用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
企业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历史成本的,应调整存货的帐面价值,其调低部分计入本期损益。企业计算交纳所得税时,如税务规定有要求,应按税法规定的方法进行调整后申报纳税。
存货估价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存货可变价值低于历史成本的差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栏内加以注明。
四、关于长期合同工程
长期合同工程是指建筑一项资产或构成一个单项工程的几项资产,合约期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以上期间才能完成的合同,建造资产的合同直接有关的提供劳务的合同,也包括在法内。
长期合同工程的收益应当采用完成百分比法或完成合同法进行会计处理。完成百分比法,只有在合同的财务成果能够可靠预计时才能使用。对根据合同规定已完成的工程进度和尚未完成的工程量,如预计可能发生亏损的,应当计提亏损准备。但企业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此项亏损准备应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调整后,申报交纳所得税。
五、关于非常项目
非常项目是指企业发生的正常业务经营以外的事项或交易所产生的盈利或损失,包括由于自然灾害发生的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益。
企业非常项目应列作营业外收支计入当期损益,并在损益表中单列项目反映,同时将每项非常损益的内容及金额,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六、关于长期投资
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企业资本总额20%以上但少于50%并对被投资企业有重大影响时,或虽不足20%但对被投资企业有重大影响时,以及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时,应采用权益法记帐。
企业对其他单位的股票投资,如果发生股市价持续低于面价,而且预期于短期内不可能改变时,可以按预计将要发生的损失计提亏损准备。
七、关于递延税项
企业按会计规定计算的收益、费用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收益、费用的内容不同或时间不同而导致计算的利润不同,在交纳所得税时应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并按照调整后的数额申报交纳所得税。
对于企业应交所得税款可以采用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即应付税款法或递延所得税法。
在应付税款法下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交所得税,列作企业利润分配。由于按税法规定与按会计规定计算收益、费用的时间不同,使计税所得额与会计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即时间性差异及其对纳税可能产生的影响,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在递延所得税法下,由于上述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发生的影响,应将按照企业本期利润计算的应交所得税,列作利润分配;同时,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与按照会计规定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两者的差额,作为递延税款项目,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用“递延法”或“债务法”进行会计处理:
“递延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发生的递延税款,保留到这一差异发生相反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摊销。当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时也不作调整。
“债务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发生的预计递延税款,保留到这一差异发生相反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摊销,当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时,要作相应的调整。
企业发生的一个时期的纳税所得和会计收益之间的差额,虽在本期发生,但以后期间不能抵转的,应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会计处理;凡以后期间可以抵转的,应采用递延所得税法进行会计处理。但在以后相当长的期间(至少三年)内,不会发生相反变化的时间性差异,也可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会计处理。
在采用递延所得税法进行会计处理时,原则上应采用递延法,如税率变化或企业经营发生较大变化时,经董事会同意,也可采用债务法。
八、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
借款费用资本化是指购置某些资产而借入的款项,其借款费用计入所购资产历史成本的会计处理方法。
借款费用发生时开始资本化。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间是:
1.在资产已为其预定用途或出售所作筹备工作完成时;
2.对于向其他企业投资,在被投资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时;
3.正常的建设过程中断时间较长时。
九、关于股东权益
为使香港的会计报表阅读者易于理解,在香港公告的财务报告中,应将属于股东权益的各项目分为三个项目:第一为股本;第二为资本公积;第三为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金、集体福利基金及未分配利润三个项目,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应当详细说明上述各项具体内容及增减变动情况。
十、关于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
或有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止既存的事实或状况,这种事实或状况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损益,但其最终结果有赖于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方可证实。或有事项可能构成损失时,应合理估计可能损失的金额,在财务报表中列作损失;或有收益不在财务报表中列作收益,但应在财务情况书中予以说明。
或有事项是否在财务报表中列作损失,应看其是否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财务报表日前得到的信息表明,很可能资产负债表日止资产已受到损害,或负债已经发生;
2.损失的金额可以合理估计。
若只满足上述第一个条件,则不在财务报表中列作损失,但应在注释中予以披露。
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是指那些在资产负债表日和财务报表公布日之间发生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能提供新的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编报日的财务状况作出更为切合实际的估计,应对有关资产和负债进行调整。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某些事项,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的资产和负债状况,但将影响报表使用者做出正确的估价和决策的,不必调整有关的资产和负债项目,但必须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十一、关于子公司的会计报表
省实验中学优秀教师
高三物理教师王金星
“电磁感应”是物理主干知识,符合“年年考”的规律
最近几年的理综试题,无论是题型的设置、知识面覆盖的广度还是试题的难度,相对而言都没有大的变化。在试题形式上,理科综合采取“物理、化学、生物”三科知识拼盘的形式,“综合”主要是指学科内知识点间的综合。
物理部分高考命题奉行的原则是:“主干知识年年考,非主干知识轮流考”,“在考查基础知识的同时,注重考查能力”。而电磁感应部分是高中物理主干知识,“力学”与“ 电磁学”的有机结合,是学科内综合问题的重要体现。“对电磁感应的考查既能考查基础知识,又能考查综合能力,是高考的热点内容之一,也是难点之一。”王金星老师说。
据王金星老师介绍,从今年的《高考考试大纲》对物理试题的要求来看,关于电磁感应这一部分内容有两个Ⅱ级知识点(78.电磁感应现象,磁通量,法拉第电磁感应定律,楞次定律;79.导体切割磁感线时的感应电动势,右手定则)和两个Ⅰ级知识;80.自感现象;81.日光灯。
而从近5年全国一卷的高考试题可以看出,对电磁感应的考查主要集中在法拉第电磁感应定律与力学、能量、电路、图像的综合。
如2004年的第24题,考查了法拉第电磁感应定律、全电路欧姆定律、安培力的计算、力和运动的关系、物体的平衡条件和有关功率的知识。
2006年第21题,通过图形变换,考查了学生应用本部分知识的二级结论——感应电流通过导线横截面的电量的熟练程度,从而考查了法拉第电磁感应定律和全电路欧姆定律。
2005年的第19题和2007年的第21题,这两道题目则是巧妙地利用“线圈形状和磁场形状在空间上的变化,导致线圈匀速运动时切割磁感线的有效长度变化,从而导致闭合回路感应电流随时间的变化”这一物理过程。考查了学生灵活运用法拉第电磁感应定律、全电路欧姆定律和构图识图的能力。
2008年第20题,是在2005年和2007年那两题的基础上,转化为对法拉第电磁感应定律中感生电动势的考查。
“电磁感应”有两种出题可能
“从过去看将来,现在可以推测,在2009年的高考中,考查‘电磁感应’的题目将有两种可能。”王金星老师说,一是仍将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二是以中等难度的题目出现在计算题中。无论是哪种形式,在命题过程中都将会通过图像、图表及实物提供众多的解题信息。如何提取有效信息、分清研究对象受力情况、运动情况和能量转化情况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
他说,理综物理试题难度不可能大,物理过程不可能太复杂,因为三科共卷本身就加大了思维的难度,若某单科的一道题难度加大就会导致整个试卷的考查目标降低。“所以,我个人认为,全国一卷对电磁感应的考查仍将以选择题型为主。”
看看如何复习这个知识点
电磁感应的核心是法拉第电磁感应定律和楞次定律,前者给出了感应电动势大小的决定因素,后则说明的是感应电动势方向所遵循的规律。电磁感应研究的是其他形式能转化为电能的规律,它综合了电路和力学的有关知识,主要讨论电能的产生、传输、分配,并通过用电器转化成其他形式能的特点规律。在实际应用中常常用到电路的3个规律(欧姆定律、电阻定律和焦耳定律)和力学中的图像问题、牛顿定律、动量定理、动量守恒定律、功和能的思想。
以“电磁感应”这个知识点为例,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复习。
首先,整体研究最近几年的高考试题,找寻知识点命题规律。其次,回归课本,有针对性地重温相应的概念与规律。然后,还需要有目的性的识记相应知识点的二级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