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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口贸易的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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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口贸易的干预措施

对进口贸易的干预措施范文第1篇

与传统贸易保护主义相比,新贸易保护主义有着显著的特点和更广泛的理论基础。本文试对这两方面作一探讨。

一、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特点

可以从五个方面将新老贸易保护主义作一比较:1、性质上。传统贸易保护主义是经济较落后国家为了发展本国民族经济、实现工业化目标,通过对某部门或行业实行保护措施来促进这些部门或行业迅速成长的理论或思潮。这种保护的最后趋向是走上自由贸易之路;而新贸易保护主义是经济发达国家为保住昔日的经济优势地位,通过广泛实行保护措施来维持其政治与经济利益的理论或思潮。前者在贸易政策行为上不改变国际贸易政策总趋向,而后者则可能影响到国际贸易政策的总趋向。

2、对象上。传统贸易保护主义保护的是幼稚工业或弱小的新兴工业;新贸易保护主义保护的主要是陷入结构性危机的产业部门。农业作为一个特殊产业在大多数国家的任何时期都受保护。

3、范围上。传统贸易保护主义主要在商品贸易与资本贸易领域实行保护,而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保护领域扩展到了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领域,这是因为在70—80年代,服务与技术已成为发达国家国际贸易中的主要因素。它们也象商品与资本贸易一样遇到了它国的贸易壁垒。

4、措施上。传统贸易保护主义的保护措施主要采用关税壁垒,包括征收进口税、出口税、过境税、进口附加税、差价税、特惠税、普惠制等;而新贸易保护主义主要采用非关税壁垒,包括繁琐的海关程序和海关估价制度、条件苛刻的技术标准、复杂的健康与环境卫生检疫、内容和手续繁杂的商品包装和标签规定、进口许可证制、进口押金制度、最低限价和禁止进口、“自动”出口配额制、有秩序行销协定、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外汇管制、进口国家垄断、各种国内税、补贴和进口配额制,等等。据估计70年代未非关税壁垒达900多项。新老保护主义在措施上的另一个区别在于,传统保护主义奖出限入的重点在限制进口,而新贸易保护主义的重点在鼓励出口。

5、区域上。传统贸易保护主义以国家贸易壁垒为基础,而新贸易保护主义趋向区域性贸易壁垒,即由一国贸易保护演变为区域性贸易保护。在区域范围内,国家之间仍实行自由贸易,而对区域外国家则实行共同的关税壁垒。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是欧洲经济共同体的贸易政策。欧共体不仅通过关税同盟与共同的农业政策对外筑起贸易壁垒,而且将这种区域保护范围扩大到联系国(如对46个发展中国家实行了优惠制),使西欧工业品和农产品市场逐渐对外封闭,从而影响到美国的出口利益,助长美国国内新保护主义思潮。80年代美国在全球贸易体制上的挫败使其不再坚持反区域保护的立场,而转向提倡自由贸易全球化与实行贸易保护区域化的双轨政策。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标志着美国由片面的全球自由贸易退到强调“互惠”的区域自由贸易的产场上。

从上可见,新贸易保护主义与传统贸易保护主义在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然而这种不同主要来自对传统贸易保护主义理论的修正。

二、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理论基础

新贸易保护主义理论主要来自凯恩斯主义与新福利经济学两大源泉,此外也吸取了其他现代国际贸易理论中的保护主义论据。其理论特点是在分析时采用个量与总量、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并且往往通过设立模型来进行数理分析,这与传统的贸易保护理论的纯理论分析有所不同。就其结论来看,该理论批评了高关税政策,主张实行最适关税率,并且不以关税壁垒为唯一手段,而是建议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贸易措施,即非关税措施兼而有之。

1.对自由贸易理论的批判

主张自由贸易理论者坚信国际间自由贸易往来有助于各国生产资源最有效的利用,使社会福利水平达到最高。新贸易保护主义者则认为并非如此,因为自由贸易理论的各种假设并不符合现实。

首先,市场的非完美性可使贸易国的福利水平比自给自足时要低,非完美性表现在产品市场与生产要素市场可能发生扭曲。从产品市场看,当生产方面发生外部不经济时,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之间就会出现差异。如农民在计算农产品价格时未考虑土地受损因素,从而低估了农产品生产成本,使得国内市场上农产品与工业品之间的相对价格没有反映出真正的边际成本,由此造成商品市场扭曲,从而使该国福利水平在自由贸易下比自给自足时低。对此传统贸易保护理论主张通过关税政策来解决。但征税后原自给自足的生产均衡点上移,而消费均衡点却下移,由于产品市场存在扭曲现象,关税政策的结果仍难以使消费均衡点上升到生产可能曲线之上。因此,新贸易保护论者主张通过非关税措施促使私人生产成本等于社会成本,提高福利水平。这就是对低估生产成本的农产品课征租税,以提高农产品生产成本,同时对工业品给予补贴,使得私人转换成本等于社会转换成本,然后通过自由贸易,提高消费均衡点。分析的结论是当产品市场发生扭曲时,自由贸易政策可能使一国福利水平降低,而以关税来弥补的政策并非最优政策,最优的政策是通过非关税措施的混合使用来调整扭曲,以达到经济福利的目标。

从生产要素看,也会发生扭曲现象,表现为产业之间生产价格发生差异。譬如发展中国家农业部门的工资往往低于工业部门的工资,并且在劳动边际生产力方面农业也低于工业。当要素市场发生扭曲时,一国的生产均衡点不落在契约线时的生产可能曲线上,而是落在扭曲时生产可能曲线上。假如这时该国以关税来保护本国,生产均衡点右移,福利水平可能会比自由贸易时要高,但难以使边际转换率等于国际交易条件。因此,关税政策仍并非最佳政策。根据新贸易保护理论,这时就应以非关税措施去替代关税政策。假如对工业部门提供补助金,虽说可以使生产的边际转换率等于国际交易条件,也并非是最佳政策,因为两个部门的生产要素的边际生产力仍不相等。为此,新贸易保护理论认为最好的政策是对生产要素征收租税或提供补助金。

其次,新贸易保护主义者认为,经济结构的调整也存在困难。当一国生产要素难以在产业之间移动且要素价格出现刚性时,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必然会使原来在保护状态下从事进口替代产业的劳动、资本等生产要素一下子难以被出口产业吸收,由此产生结构性失业。假如失业带来的损失大于自由贸易带来的利益,那还不如唯持原有的保护贸易状态[1]。

这样,在大多数经济学家认为自由贸易政策最佳时,新贸易保护论者批判道:在市场出现扭曲时,自由贸易政策并非最佳选择,关税政策虽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福利,却不能调整扭曲,最佳政策在非关税措施。

2.对传统贸易保护理论的批判与补充。

新贸易保护论者主张运作非关税措施,但并不完全排斥关税政策的作用。他们承认关税的效果,但不认为关税越高越好,因为在实务中这将使贸易无法进行,因此他们提倡最适关税。最适关税理论是在批判传统贸易保护主义者对关税效果的一种偏向且加以某种补充后提出的。传统贸易保护理论强调关税的保护效果,集中表现在“幼稚工业保护论”上。对幼稚产业的保护在很长的时间里主要是通过高关税来进行的,但有一段时间关税保护遍及到了非幼稚产业部门。

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GATT在削减关税方面的重大胜利,走高关税保护的老路显然已不太可能,为此新贸易保护主义者强调关税保护的实际效应,这就是确定关税的有效保护率。他们看到,关税有保护与进口相竞争部门的同时,也保护了向它提供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那些生产部门。如果对后者课征的关税过大,不仅会抵消保护效果,而且还可能使有效保护率变成负数。因此,并非所有的关税都起到保护效果。有效保护率理论批判了传统贸易保护主义在关税保护作用上的片面性,强调了关税保护的有效性。

站在本国的立场上评价关税的作用,且强调关税在保护幼稚工业、增加政府岁入、提高福利、提供就业、平衡国际收支等方面的效果,是新老贸易保护论者的共同特点。只是传统贸易保护论者把重点放在保护工业与增加收入上,而新贸易保护主义论者则把重点放在福利、就业和平衡收支上。关税在改善交易条件上的效果系新老贸易保护主义共识,只是新贸易保护主义者认为除了关税措施外,非关税措施同样也起到改善贸易条件的效果,且负作用很小。

3.新贸易保护理论的两个主要来源。

新贸易保护理论的基本原理和分析方法主要来源于福利经济学和凯恩斯主义。福利经济学主要代表人物英国的阿瑟·庇古认为,单靠自由竞争不能达到最大的国民收入量,需要国家干预,采取必要的经济措施。例如对边际私人纯产值大于边际社会纯产值的部门征税;反之,则进行补贴,从而缩小边际私人纯产值与边际社会纯产值的差距,使经济福利增加。后来新福利经济学继承了庇古的方法论基础和“最大社会福利”原则,但对他的某些理论进行了修正与补充。如撇开收入分配问题,认为经济学应当研究的是经济效率,而不是公平的收入分配,并提出效用不可比较等。福利经济学(主要是新福利经济学)的理论对新贸易保护理论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功利主义的哲学思想。福利经济学认为经济学首先要研究社会福利。社会福利是每个社会成员福利的简单总和,个人是自己福利的最好判断者,如果一些人的境况好起来而未使任何人境况变坏,那么整个社会福利就增加了。自由竞争能达到最大福利的理想境界,但现实中无法做到完全竞争,因此需要政府干预经济来增加社会福利。政府的责任就是如何使资源最优利用、使社会福利最大化。这种功利主义思想后来成了新贸易保护理论衡量贸易政策的基础。

(2)最适度原理。20世纪初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曾经在序数效用基础上说明过经济福利,指出经济资源使用最有效状态,即最适度状态。其大意是:在收入分配为既定的前提下,如果对生产资源的配置作任何改变必然会在增加一些福利的同时给其他人带来损失,这种状态称“最适度状态”。新福利经济学发展了帕累托的这一思想,提出交换与生产的最适度条件。交换的最适度条件是交易的两种商品的边际替代率对于使用者来说都是相等的;而生产的最适度条件是某种产品的边际生产成本等于产品的价格,或者两种产品的边际产品交换率相等。在这样的最适度条件下,生产资源配置最优化,产品生产最有效,产品交换彼此得到的满足也最大化,从而社会福利也最大。最适度原理被新贸易保护论者运用到关税上,认为如果课征关税能使一国获益,那么就会出现各国竞相征收关税,竞相提高关税,从而使国际贸易无法进行,各国回到自给自足状态。为此他们不主张这种禁止性高关税保护,而是倾向最适度关税率,这是在自由贸易与禁止性关税之间能使本国实质所得达到最大的一种关税率,其公式为:t'=1/(ε'-1),换言之最优关税率(t')就是外国进口需求弹性(ε')减1的倒数。

(3)补偿原理。新福利经济学家提出最适度条件后,也意识到这种条件未必存在于现实中,因为增加一部分人福利的同时可能便意味着另一部分人利益的受损。为此,新福利经济学家提出“补偿原理”,即增加社会福利允许损害一部分人的利益,只要增加的福利在补偿损失之后还有剩余,社会就算增加了福利,政府在其中应采取适当政策使受损者得到补偿。如对受益者征收特别税,对受损者给予补偿金,使受损者保持原有地位。

新贸易保护理论将这一原理应用于评价贸易利益的分配上,指出贸易利益分配是极不平均的,某项政策变动可能使一部分人受益,而使另一部分人受损,为此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受损者予以补偿和救济。补偿原理在美国贸易政策上的实际运用便是在立法授权总统或贸易代表降低关税的同时,又设立了某些“保护”条款或免责条款(即例外条款)。

除了福利经济学外,新贸易保护理论的另一个重要来源便是凯恩斯主义。虽然凯恩斯本人并没有系统地论述国际贸易理论,但其追随者如美国的汉森、萨谬尔森和英国的哈罗德等人发展了他在国际贸易方面的观点或思想,从而构成新贸易保护理论中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贸易顺差论、外贸乘数论和国家干预论。

(1)新贸易顺差论。在对外贸易中追求贸易顺差,是重商主义理论的基本特征之一。凯恩斯主义也主张贸易顺差,但与重商主义不同,它将贸易顺差与就业理论联系在一起。认为一国的贸易顺差可以为该国带来黄金,扩大支付手段,从而压低利息率,刺激物价上涨,扩大投资,缓和国内经济危机,扩大就业;相反,贸易逆差则会造成黄金外流,利息率上升,物价下跌,投资减少,经济萧条,失业者增加。因此凯恩斯主义指出,古典自由贸易理论在说明“国际收支自动调节机制”时忽视了国际收支在调节过程中对一国国民收入与就业的影响,事实上,一国外贸顺差或逆差对于该国的经济盛衰起着重要的作用。

(2)外贸乘数论。为了说明投资变动给国民收入量与就业带来的影响,凯恩斯曾在他的《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一书中提出乘数原理,认为投资增长与国民收入扩大之间存在着一种倍数关系。凯恩斯的乘数原理后来被他的追随者所发挥。汉森、萨谬尔森指出凯恩斯的乘数原理说明了一定量的投资对收入,就业的影响,但忽略了消费增加对私人投资的“诱致”作用。他们指出,引起投资变动的因素有两个,一是外生因素,包括人口,技术进步、新资源与新产品的开发及政府活动等;二是内生因素包括收入、消费、储蓄和投资等。由内生因素变化所引起的投资变动,被称为“诱致投资”。一笔投资会引起收入与消费的变动,而收入与消费的变动反过来又会引起投资变动,两者相结合便产生乘数加速效果。

一国的出口与国内投资一样,也具有乘数效果,而进口与国内储蓄一样,有减少国民收入与就业的作用。一国输出商品和劳务,从国外得到的货币会使进口部门收入增加,消费也随之增加。这必然引起其他部门生产增长,就业和收入也随之增加。如此反复下去,国民收入增加就会是出口增加量的倍数。进口则正相反。因此,一国只有当贸易出超或国际收支顺差时,对外贸易才会增加就业,提高国民收入水平,并使国民收入的增加量成为贸易出超的数倍。至于国民收入和消费的变动是否反过来必然产生“诱致出口”效应,问题则比较复杂,它不仅涉及到价格、利率、汇率、消费、储蓄和投资等内生因素,还涉及到外国收入、进口国贸易政策和国际环境等外生因素。

乘数理论表明。第一、任何自发性的支出增加或政策诱发的支出增加都会使以y表示的产出、收入、就业提高数倍,其中封闭经济下乘数为1/s,由于边际储蓄倾向(s)小于1,故乘数必定大于1;而开放经济下的乘数为1/S+M;小于1/s,收入存在两个“漏出”,一进入储蓄(S),一流入进口(M)。第二,开放经济也对收入产生附加影响,如本国与外国自发性的需求转换以及外国收入变动所引起的外国需求变动,而在封闭经济中则不存在这一附加影响。当这种变动为正值时,这一附加影响显然起到“诱致出口”效应,也就是说,在贸易顺差时,对外贸易与国内投资一样也起着乘数加速效果。这一结论自然为新贸易保护主义追求贸易顺差、实行贸易保护政策增添了新的理论依据。

(3)国家干预论,自本世纪30年代凯恩斯理论出现后,美国贸易保护理论的国家干预思想又注入新的内涵。以前的联邦主义认为国家干预的主要目的是扶植幼稚产业的发展以实现工业化;而凯恩斯主义的国家干预的主要目的是增加有效需求,扩大就业,是出于反危机的需要。干预的手段主要包括财政政策、货币金融政策、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对外经济政策等一系列宏观经济管理和调节措施。其理论前提是否定市场机制具有神奇作用,认为在现代资本主义条件下,市场机制已不能充分发挥自动调节经济的作用,因此需要发挥国家干预和调节经济的作用。

凯恩斯主义国家干预论是新贸易保护理论的基础,根据这一思想,新贸易保护主义要求政府加强进口管制,如实行配额制,要求生产国自动限制对美出口,规定最低进口价格等;同时采用经济手段,诸如优惠贷款,出口补贴等措施来鼓励出口;通过制定和实施有关对外贸易法规来干预贸易活动从而达到恢复国际收支平衡,保护和促进国内生产,实现充分就业目的。

4.其他现代国际贸易理论。

除上述两大来源外,新贸易保护主义还从其他现代国际贸易理论中吸取“营养”:(1)工资差异论。该理论由哈根提出,认为一国工业部门的工资常常高于农业部门的工资,由此影响到工业生产成本。这样,某些工业虽与外国工业相比具有比较利益,但在价格上不能与外国进口品竞争,因而仍难以发展,为此需设置关税加以保护,使之尽可能地发展,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国民所得达到最大。后来哈根又对自己原先提出的比较利益的观点作了修正,认为所谓比较利益,是指一国边际转换率与进口品相对价格的比较,而不是一国内不同商品以货币表示的相对生产成本与进口同类商品的相对价格比较。这样,本国生产的工业制成品与农产品相比较,尽管其价格高于外来品,但可以增加国民的经济福利。因此,这类工业只有在保护政策下才能生存。

新贸易保护理论吸取了这种分析工资差异的方法,将农业与工业两个部门的比较扩大到各国间的比较,认为各国工资水平有所不同,发展中国家或经济发展相对落后而劳动力资源丰富的国家,工资水平往往较低,由此生产成本也较低;而经济发达国家的工资比较高,生产成本也就较高(假使不考虑劳动生产率这一因素的话)。因此,如果自由进口,发达国家会在大量廉价品的冲击下,难以维持较高的工资和生产水平。所以有必要实施贸易保护措施。

(2)贸易条件论。阿根廷经济学家拉乌尔·普雷维什曾从发展中国家立场出发,指出由于农业国比工业国主要输出品的收入需求弹性要小,因而农业国与工业国输出品的相对价格便十分不利于农业国。这样,农业国的利益有一部分通过贸易转移到工业国。假如农业国实行保护措施,发展自己的工业,替代工业品进口,就可改变贸易条件不利状况,而工业国如果实施保护手段,便会使农业国处于更加不利的状况。普雷维什把世界经济体系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由发达国家组成的工业国中心地带;另一部分是由不发达国家组成的初级产品外地带,而地带始终围绕中心地带的意旨发展。由于技术进步的利益不能在所有国家平均分配,以及制成品市场被中心地带国家所垄断,地带国家的贸易条件恶化。通常关税谈判要求的互惠,其涵义对中心国与国是不同的。国保护工业的后果不过是矫正其初级产品与工业品收入需求的弹性差异,不会阻碍国际贸易进步;而中心国若取消保护,会增加国输入中心国的能力,由此使中心国本身受益。因此,在贸易谈判中不应要求国对等地削减关税,而且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因进口结构的变化,保护措施也应发生变化,但仍不宜对中心国家工业品的输入全部放

开。普雷维什声明,这一理论并不意味着国可以进行任何不合理的保护。[2]

发达国家中无论是主张自由贸易的还是持有保护主义观点的人,对“中心论”都未给予直接的支持。因为自由贸易论者要求的是国际范围的贸易自由化,而不是单方面的贸易自由化,而保护贸易论者更不主张本国初级产品市场对发展中国家完全开放。不过,新贸易保护主义吸取了普雷维什在论证发展中国家贸易保护的必要性时对改善贸易条件的分析,并用于改善进口国贸易条件的分析上。提出对进口品课征关税或实行数量限制,能够促使出口国价格下跌,从而改善进口国的贸易条件,尤其对那些进口商品的数量占世界进口总量较大比重、有关商品的供给弹性又很小的进口国,这种进口限制的效果尤为显著。

(3)市场扭曲论。传统贸易理论假设市场处于完全竞争状态,因而资源分配可达到最优化。然而,现实的经济却远离完全竞争状态,商品市场存在垄断现象,生产要素市场各种人为的举措使要素不能完全移动,造成生产要素价格刚性,从而产生产业界的工资差异;加上外部经济等因素,使价格机制无法促使资源配置,造成市场出现扭曲。市场扭曲是指阻碍市场机制达到“帕累托最优”状况的一切制度上的原因,包括不完全竞争与市场机制失败两种情况。市场扭曲可能来自国内市场,也可能来自国外市场,无论来自何处,最佳政策就是直接干预产生扭曲的市场。这种干预政策便是对国外市场扭曲采取征收关税;对国内市场扭曲采取非关税措施。

除了以上这些理论外,还有反倾销论、国家安全论、国内市场论、生产成本均等化论等等观点。限于篇幅,这里不再一一阐述。

对进口贸易的干预措施范文第2篇

一、动态规模经济理论分析

动态规模经济源于知识的积累。它可能产生于厂商内部,也可能产生于厂商外部。当产生于厂商内部时,厂商的生产成本会随着累计产量的提高而降低。由于马歇尔的外部经济性,当某个厂商通过经验积累而提高其产品质量或生产技术时,其他厂商就有可能对该技术加以模仿并从中受益。随着某一产业整体知识的不断积累,这种知识外溢有助于其中各个厂商的生产成本下降,从而导致整个产业的平均成本下降,使得本国该产业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优势,特别是成本优势。动态规模经济广泛地出现于技术密集性产业,特别是高科技产业。

源于知识积累的动态规模经济与静态规模经济有一定差异。在具备静态规模经济的行业中,如汽车、石化等,成本依赖于当前产量。它使得当经济活动处于一个比较大的规模时,能够以较低的单位成本来进行生产。但在具有动态规模经济的行业中,生产成本则取决于经验积累。

在静态规模经济不变的情况下,动态规模经济效应也可能是很大的。(图1)

图1中,AC1表示静态规模经济不变的某一企业的长期平均成本曲线。如果存在动态规模经济,长期成本曲线会向下移动,从AC1移动到AC2。生产沿着曲线由A点移到B点反映了静态规模经济不变,而由AC1上的A点移到AC2上的C点则是由于动态规模经济效应引起的。

但是,静态规模经济和动态规模经济有时会同时发生。也就是说,长期成本的下降可以是静态规模经济效应和动态规模经济效应同时起作用的结果。(图2)

在图2中,AC1表示静态规模经济递增的某一企业的长期平均成本曲线。如果存在动态规模经济,长期成本曲线会向下移动,从AC1移动到AC2。生产沿着曲线由A点移到B点反映了静态规模经济递增,而由AC1上的A点移到AC2上的C点则是由于动态规模经济效应引起的。

二、动态规模经济与后进国家贸易保护

(一)动态规模经济下国际贸易理论。动态规模经济强调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厂商知识或经验的积累,整个产业生产总量不断增加而使平均生产成本下降的现象。或者说,知识或经验积累是动态规模经济形成的原因。假定,世界上只有两个国家,A国和B国,都生产某种商品,并用学习曲线表示动态规模经济效应的大小。(图3)

横轴表示随时间推移该产品的累计产量,纵轴仍然表示平均成本。曲线L1表示A国的平均成本随着累计产量的增加而下降,当累计产量为Q1时,平均成本为C1,而当产出量达到Q2时,平均成本则下降为C2。曲线L2表示B国的学习曲线,当B国的产量为Q2时,其平均成本为C3。虽然B国的学习曲线低于A国,但是,如果此时B国还未生产该产品的话,其初始成本将为C0,而C0要高于C1或C2,这是市场所不能接受的,因而B国不可能进入该产业。因此,在动态规模经济条件下,贸易模式是不确定的;B国为了进入该产业,政府往往会提供贸易保护。

假定,B国放弃自由贸易,对该商品征收进口关税。在进口关税的保护下,本国的累计产量增加到Q1。假定,A国的累计产量不变,也为Q1。那么,B国商品的成本比A国低C1C4,在国际市场上具有成本优势。这里的分析至少表明,对于落后的国家或地区而言,贸易保护可能为政府发展动态规模经济产业提供机会。

(二)动态规模经济与幼稚产业保护。幼稚产业保护论主张为产业的长期利益而进行暂时的保护,其理论基础是动态规模经济。在这里,“时间”因素非常重要,它要求受保护产业能够在一定的时间长度内获得产量的持续增长和成本的持续下降,进而逐步成长起来。下面我们来简要地考察这一过程。

在图4中,横轴表示进口竞争产品的数量,纵轴表示价格。AC1为厂商的私人平均成本曲线,如果该厂商不存在外部经济和其他扭曲,那么AC1也就是社会平均成本曲线,这里假定该厂商形成一个单独的产业。(图4)

SS为进口供给曲线。需求曲线可能因人口增长或人均实际收入增长向右移动,D1D1表示在时期t1的需求曲线,D2D2为时期t2的需求曲线。在t1时期,如果不保护,本国将不可能生产,因为本国生产成本太高。但在以税率为ST/OS的进口关税的保护下,生产才能在tl开始。

随着经济发展,需求曲线向右移动至D2,产量规模扩大,成本将下降,进口关税就能逐步削减,甚至在t2,进口关税保护就能撤除。

那么,这个曾经是“幼稚”的产业长大了吗?答案是否定的。这实际上是一个“假幼稚产业”,同需求曲线的移动相联系的静态规模经济在这里不能成为保护的依据。这仅仅说明为了建立起一个小于OQ2产量的早熟产业,需要付出很高的社会成本,如消费者福利的损失等。

如果我们假定该厂商具有动态规模经济,那么,社会平均生产成本曲线AC0就位于私人成本曲线AC1以下。当产量为OQ1时,两条成本曲线之间的边际偏离就为ST。如果OQ1产量有充分的市场,在国内能够销售出去,那么就应该设置税率为ST/OS的关税保护,使国内该产业能在t1生存并生产产量OQ1。当需求曲线向右移动时,关税率就能逐步削减,直到t2就可能完全撤除。因此,在这里,是国内生产所存在的这种边际偏离引起的动态规模经济(在图4上的表现是社会平均成本曲线的下移),才为贸易保护提供了论据。

可见,这里的分析对幼稚产业判别标准进行了诠释。成本差距标准主要考察的是静态规模经济,但没有考察保护过程中消费者福利的损失。而利益补偿标准考虑了消费者福利的损失,但没有从动态规模经济的角度进行分析。动态规模经济作为保护幼稚产业的理论依据对幼稚产业的要求是相当严格的。

三、动态规模经济产业对外贸易政策思路

动态规模经济产业主要是技术密集型的高科技产业。如何通过对外贸易政策发展高科技产业呢?动态规模经济下的国际贸易理论告诉我们,政府在动态规模经济的发展上是可以有所作为的,而关键是如何作为。

从国际贸易政策的趋势看,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全球自由贸易政策取得了相当大的发展,在国家、区域、多边等层面上采取了许多自由贸易措施。虽然不同国家或地区实行贸易自由化的速度和程度有很大的差异,但大多数国家都倾向于实行外向型的贸易政策改革计划。尽管新贸易保护主义仍然存在,乌拉圭回合协议的实施、欧盟和亚太经合组织的快速发展,以及各国市场的逐步开放,为世界贸易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较为开放与自由的环境。显然,自由贸易政策得到了许多国家和组织的拥护。但是,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国家利益的存在,对外贸易政策中的保护贸易政策成份是不可避免的。

加入WTO后,我国的对外开放又前进了一步。与此相适应,我国的对外贸易制度需要进行调整。这一调整需要协调好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的关系。WTO是倡导自由贸易的,体现了国际主义精神,而我国又有自己的民族利益。加入WTO后,我国需要处理好民族利益与世界利益的矛盾。在不引起WTO及其成员国抗议的前提下谋取自身民族利益的最大化。

我国是发展中的大国,已经摆脱了内向型初级产品出口小国的角色。如果说由于补贴等资金原因不能实施有效的战略性出口贸易政策,但至少已具备了利用大国优势合理保护动态规模经济产业的条件,可结合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发挥规模经济以降低成本并鼓励出口,同时对外国垄断企业或跨国公司的进口与直接投资进行关税、配额以及税率等的重新规制,减少它们的垄断利润或租金。当然,这种选择性的干预不应阻碍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总体进程。对动态规模经济产业的贸易保护是作为自由贸易政策的补充出现的,只能是“适度保护”。而适度保护的内涵是积极的保护、战略的保护、艺术的保护和谨慎的保护。

积极的保护是一种主动的、着眼于出口促进的、瞄准国际市场的保护。简单地利用贸易壁垒来保护幼稚工业是一种被动和陈旧的方式,代价是不小的。而从战略发展的角度对某些产品(不一定是整个行业)实行保护也许会带来长期的优势和利益,但是这些产品不一定是幼稚产业,可以是垄断企业;保护的手段不一定是贸易壁垒,可以是代价较小的产业政策或消费政策;保护的时期不一定是长期的,可以是短暂的。

由于国际市场上的不完全竞争和现代企业规模经济的存在,如何扩大国际市场份额以扩大生产降低成本,成为企业能否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取胜的关键因素。如果政府能够正确地选择某些有发展前途并能充分发挥本国资源优势的产业,通过政策支持,帮助其达到一定生产规模的话,对本国的经济发展和贸易利益的取得都会有利的。这种贸易保护着眼于一国长期的战略发展,被称为战略性贸易保护。对战略贸易部门的保护应有时间计划,明确保护的目标、阶段、措施,并通过制度改革减少国内厂商的寻租行为产生的浪费和过度进入形成的无效率。

对进口贸易的干预措施范文第3篇

由于国家专控产品贸易对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宗旨的冲击有以下方面,因此第17条的设立在于规范国家专控产品如烟草、化肥、石油等的贸易规则。

1.专控贸易缺乏透明度。一国对哪些产品实行专控贸易,基于什么样的原因进行专控贸易,专控产品贸易企业的营运常常是不透明的。

2.专控贸易垄断权的实行对贸易结果的水平和公正可能产生不利的后果。_个主要的问题是,对国家专控贸易的监控、约束很有难度,“当GATT第17条与政府采用国家贸易措施来削弱GATT的其他义务时,该条款总的约束是弱的。”又如,GATT第2条第4款规定,当某政府对已受约束的产品进口保持垄断,根据约束,这种垄断不应“超过保护量而提供保护……”可是,这很难监视,而且,许多产品不受约束。这可能使专控产品贸易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3.它冲击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业已确立的基本原则,扭曲市场。“由于经营国家专控产品的单位(或企业)处于一种垄断地位,其经营方式既可相当于﹁种变相关税,又可作为一种独特的数量限制,若不加以规范就会逃脱关税减让与禁止数量限制的法网”。道理不难理解,得到专门授权进行垄断经营的企业以一定价格进口某种专控产品后,大幅加价后出售给国内消费者,实际上就相当于加征关税的进口,而专营企业基于某种原因压缩专控产品的进口数量,又相当于进行进口数量限制,并且,在专控(垄断)贸易下“国内市场的价格实际上与世界市场价格是没有关系的,与国家稀缺价格之间也是没有关系的”,其结果将扭曲国际贸易。

4.不利于“市场准入”原则的实现。国家专控产品贸易中“直接政策控制通过使用独立的、未宣布的和不受限制的政策手段,可能抵消或损害市场准入机会”。

一、国家专控产品贸易的基本规则

规范国家专控贸易的规定主要由《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确立,而乌拉圭回合“货物贸易多边协定”达成的《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本文以下简称《谅解》)对相应规则进一步加以完善。概括起来,关于专控产品贸易的规则主要有:

(一)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是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之一,国家专控产品贸易的透明度要求尤显重要。它要求WTO成员涉及专控产品贸易时必须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

1.设立专控产品贸易单位的通知义务。《谅解》第1款即要求:“为保证国家专控产品贸易企业活动的透明度,各成员应将此类企业通知货物贸易理事会,以便根据第5款设立的工作组……进行审议”,只要这些企业:(1)被授予独占权或特别权益;(2)其购销活动足以左右该成员方的贸易数额或进出口方向;(3)包括政府与非政府团体。《谅解》第3款还要求无论这类企业是否实际做进出口业务,均应按1960年GATT关于国家专控产品贸易调查表格式(BISD9册184-185页)进行通知。

2.国家专控产品以及贸易信息的通知义务。《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第4款要求:“(a)缔约各方应把本条第1款(a)项所指单位经营的、由其境内出口或向其境内进口的产品通告缔约方全体。”即世贸组织成员应将本国实行专控贸易的产品向缔约方全体加以通告。但专控贸易产品如果是政府用来自身消费,并不另作转售或加工成要出售的货物的话,则可不作通告。

WTO成员对专控产品的通知义务还有一项,即“应于经营该产品大宗贸易的另一缔约方请求时,将最近有代表性时期该产品的进口加码,若做不到时则为转售价,通告缔约方全体”即成员有对专控产品的贸易(价格)信息予以通知的义务。这里的“进口加码”即指专控产品的贸易企业在本国转销进口产品时,可起到变相加税作用的那部分加价。该加价如太高,无疑将抑制此类产品的正常贸易秩序。

3.《谅解》第4款更加进一步对通知义务作了完善性规定“任何成员如有理由认为另一成员未充分履行其通知义务,则可向有关成员提出该事项。如该事项未得到满意解决,则该成员可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出,以供根据第5款设立的工作组审议,并同时通知有关成员”,由工作组审议、研究,提出解决方案。这是进一步从程序上保证透明度的实现。

当然,透明度原则是有例外的,即通常所指的维护法律、公共利益,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例外。《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第4款(d)项规定:“并不要求任何缔约方泄露机密资料,凡该资料阻碍法律执行或在其他方面违反公共利益或损害某些企业合法商业利益者”。这表明,为实施法律、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企业合法商业利益,可不履行相关贸易信息通知义务。

(二)非歧视市场准入原则

这项原则要求实施国家专控产品贸易时,对非专控贸易以非歧视待遇。GATT第17条第1款(a)项规定专控产品贸易企业“在参与进出口购销活动时,均应按照本协定规定的,政府管理私人贸易企业的措施需遵循非歧视待遇的总原则办事”,同时该条(b)项又规定:“要求这些单位除充分注意本协定其他规定外,只从商业考虑作此种购销活动,这包括诸如价格、质量、货源、营销、运输及其他购销条件在内,并按照商业习惯为其他缔约各方的企业参加购销竞争提供足够的机会”。由此可见,非歧视原则至少包含以下方面的内容:(1)进行国家专控产品贸易应遵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其他条款业已确立的基本原则,如第11条(普通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第13条(实施数量限制的不歧视原则)等等。例如专控产品贸易企业向国外订购某专控产品时,不应对国外贸易供销商歧视性地使用配额,这样才不违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3条的原则。(2)在具体贸易过程中,要求专控贸易企业在价格、质量、货源、营销、运输及其他购销条件等方面,只按“商业理由”考虑进行交易行为,而不能依从政府诸如政治影响、外交交易等非商业因素考虑从事专控产品的贸易。成员政府应将专控产品贸易企业的购销活动置于与其相竞争的其他企业相平等的地位上,为缔约他方的企业“参与购销竞争提供足够的机会”,使市场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如实行公平、公开的招标,质优价廉者中标等。需要说明的是,非歧视不等于指专控产品的贸易企业不可以在不同的市场以不同的价格购销同一产品,而只要其确定交易时出于“商业理由”即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附件九在对第17条第1款的“注释”中即说明:“本条规定不妨碍国家根据不同的市场以不同的价格销售一种产品,但所点定价格应出于商业理由,符号出口市场的供需条件”。显然,经济学上的供求关系、价值规律已经用于对贸易规则的解释了,而这是合理的。

为了对专控产品贸易进行监督,GATT第17条第4款(c)项要求,一个缔约方有理由相信其依本协定利益受到第一款(a)项所指专控产品贸易企业的经营活动的损害,并提出请求时,设置、保持或授权该企业的缔约方有义务提供其适用与执行本协定规则的有关资料。以此保证对专控产品贸易进行必要的监控。

(三)禁止干预原则

由于一国政府“很容易出自非商业理由或动机,以自己有权控制的贸易手段达到非经济目的”。因此,GATT第17条第1款(c)项规定:“任何缔约方不得妨碍其所辖的任何单位(不论是否属于本款(a)项所指单位)按本款(a)、(b)两项规定的原则办事”即禁止成员国政府干预专控产品贸易企业依“商业考虑”不歧视地进行产品贸易。此规定进一步从制度上防止国家专控产品贸易可能造成的对国际贸易的扭曲。如有违上述不干预原则,则WTO的其他成员可按《谅解》规定,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出审议要求,甚至启动DSU争议解决程序。

二、中国的国家专控产品贸易问题

GATT/WTO的各项规则原是建立在自由贸易理论基础上,主要适用于市场经济国家的。但事实上,不仅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员,“在一些市场经济国家里,同样也存在类似计划经济国家普遍存在的国营贸易企业(即专控产品贸易企业)”。这样,GATT第17条及《谅解》对这一问题确立的规则是有其普遍而重大意义的。尽管业已确立的有关国家专控产品贸易的规则、纪律已相当细致,但由于国家专控产品贸易问题的复杂性,专家们仍然对此忧心重重。世贸专家约翰·杰克逊明确断言:这是世贸组织体制的一个缺陷,“当我们说起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时,在某种意义上,平等并不是平等。部分原因是因为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体制本身具有某些缺陷。其缺陷之一是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处理所谓的国家专控产品的贸易问题”。

众所周知,我国过去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国家专控产品贸易做法十分普遍。甚至,在一段时期我国几乎所有进出口贸易全由国营贸易企业(国营外贸公司)专营,这使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变得更加困难并旷日持久。如今,我国已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出于人民生活和国家经济发展需要,对一些特定产品实行专控贸易有现实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对国家专控产品贸易企业的商业行为,中国政府已承诺不作干预。由于国家专控产品贸易问题的实质是外贸经营权问题,对此,我国政府庄严承诺:

1.在三年过渡期内(2002—2004年),我国将逐步放开贸易权的范围和可获得性。2004年4月7日公布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已明确:中国关于对外贸易主体的资格实行登记备案制,并且规定包括中国的个人在内都可以取得对外贸易的经营权;

2.根据我国的情况,我国的国家专控贸易产品实际上分为两类,即“国营贸易产品”和“指定经营产品”。对于《加入议定书》附件2B所列的指定经营产品,如天然橡胶、木材等,在加入世贸组织后三年内放开经营,取消贸易权限制,允许其他企业公平参与进出口贸易竞争。“指定经营产品”的国家专控程度相对低些;

3.对于实行“国营贸易”的产品,我国政府承诺各种产品实行国家专控贸易的比例及减少的计划,如小麦的国家专控贸易比例为90%,植物油的国家专控贸易比例由2002年的40%降至2004年的10%;在成品油和原油的国家专控贸易问题上承诺:中国加入时即给予非国家专控贸易企业400万吨成品油的进口配额,且该配额每年增长15%,而原油的初始配额为720万吨,每年增长15%,并且当年未用完的配额可以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专控贸易配额年增长率的实施期为10年,10年后利益相关的WTO成员可以审议这一增长率是否合理。根据审议的结果,增长率可以调整为这10年间原油总进口年平均增长率。而成品油则在2004年就要进行审议,并根据贸易量的变化来调整增长率。

对进口贸易的干预措施范文第4篇

一、以关税壁垒为核心的贸易保护体系将逐步瓦解

一直以来,中国主要通过建立高额关税来保护本国的对外贸易,从改革开放初期以来中国一直依靠高关税税率为本国产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但在中国“入世”后,关税壁垒在中国贸易保护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已迅速动摇。

从WTO内部看,由于关税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出口产品的价格和市场竞争能力,各国都把关税作为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因此,GATT及WTO一直都把关税减让视为其工作的核心任务。在经过总共八轮的多边贸易谈判后,WTO各成员国的关税税率已得到大幅度降低。目前发达国家的加权平均税率降到了4%,发展中国家也降到了15%,从而使得关税壁垒在WTO各成员国中的贸易保护作用受到了很大限制。

随着中国各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增强及中国经过“复关”和“入世”的艰苦谈判,中国的关税经过了几次大幅度的调整,算术平均关税税率从1992年的43.2%下降到1994年的35.9%、1996年的23%、1997年10月的17.05%和1999年1月的16.78%。而中国在“入世”谈判中所确定的关税减让表也使得中国的加权平均税率要从“入世”前的15%降到12%,并将在五年后降到10%以下。尽管从总体看,关税壁垒对中国各产业仍然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尤其一些战略性产业还保持着相当高的税率,这对其发展仍然有着重要的意义,但从长期发展的观点看,关税壁垒已不能适应贸易自由化发展的总体趋势,因而越来越无法承担起保护本国产业的核心作用。这是由关税壁垒自身的某些缺陷决定的。首先,关税壁垒对价格影响重大而为各国所关注,又由于透明度高而易为各国所比较,从互动的角度看,这使其难以兼顾有效性原则和非报复性原则。如中国继续采用高关税政策,固然可以保护某种产业,但其他成员国会相应地采取报复措施,使用高关税;如中国不希望其他成员国采用高关税,自身也不得不降低关税,这往往又不能有效保护本国产业。其次,目前中国“入世”后的关税减让表已经确定,每种产品税率都受到严格的限制,这意味着关税壁垒对中国产业的保护作用已非常有限,而且从动态的眼光看,WTO机制内的关税壁垒还要继续削弱,其对贸易保护的作用会越来越有限。

二、发达国家贸易壁垒发展的新趋势

在关税壁垒的作用日渐下降的情况下,出于贸易保护的必要性,非关税壁垒在各国尤其是在发达国家已取代关税壁垒成为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受非关税壁垒影响的发达国家进口品的份额在20年内增加了将近一倍,即从1966年的大约25%增加到1986年的48%。也正因如此,非关税壁垒成为第

七、八回合谈判的削减对象,一些非关税壁垒,如进口配额、许可证制度、海关估价制度等都为WTO明令禁止或透明化,无法再发挥作用。而从发达国家的现实可行性及发展趋势看,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因其具有有效性、合法性、持续性和不可模仿性而将在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体系中占据主要地位。

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具体可通过三个方面实现其贸易保护的目的。其一是制订一个高于其他国家的技术法规、产品标准或环保标准,将其产品阻挡于本国市场之外;其二是建立极其复杂的检验方法和检验程序,使国外产品为应付这种复杂的方法和程序而付出高昂的代价;其三是对国内外产品采取双重标准,实质是对国外产品实行歧视性待遇。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可表现为法律形式,但更多的是表现为行政法规或行业标准和惯例,具有灵活多变的特征,针对性强而透明度不高,而且往往可以以维护消费者利益和保护环境的名义行贸易保护之实。正因如此,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则成为发达国家目前和将来进行贸易保护的主要非关税手段。

对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目前尚难以承担起贸易保护的重任。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要满足有效性原则,顺利削弱国外产品的竞争力,其前提是本身要具有先进性和复杂性。然而目前中国的各个产业,尤其是急需保护的主导产业、高新产业,无论是技术标准、环境标准还是检验方法和检验程序的复杂程度都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因此尽管中国可以通过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来阻止美国农产品的进入,但就总体而言,中国尚难以通过大规模的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有效地将国外产品拒之门外或大幅增加其成本。同时由于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双重技术环境标准也难以得到广泛的应用。总之,通过制定全面而先进的技术标准体系和环保标准体系,有利于促进本国产业竞争力的加强,并在一定程度上对少数产业起一定的保护作用,但其保护作用尤其是对中国重点保护产业的作用是极其有限的。因此尽管从长期而言,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仍是中国贸易保护政策发展的一个主要方向,但在短期内,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还无法成为中国制定贸易保护政策的重点内容。

三、直接管理壁垒应成为中国贸易保护体系的核心

在以关税壁垒为核心的贸易保护体系逐步瓦解,而其他非关税壁垒对中国的贸易保护又不适用的情况下,要确保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尤其在中国目前处于劣势的战略产业发展阶段,中国必须在WTO规则下重新寻求新的贸易壁垒作为贸易保护体系的核心,而这个贸易保护体系的核心必须要符合以下四个原则。

第一是有效性原则,即这种贸易保护政策能够有效地将国外企业阻挡于本国市场之外或大幅增加其成本,降低其在本国的竞争力,避免本国产业受到过度竞争。

第二是适度性原则,即贸易保护政策在保护本国产业过程中要避免使产业受到过度保护而停滞不前,相反要给予企业一定的外部压力,使其存在不断发展的紧迫感。

第三是合法性原则,即采用的贸易保护政策应尽量不违反WTO框架内的规定。WTO为促进贸易自由化,防止各种变相的贸易保护手段,规定了许多禁止采用的贸易保护手段,因此采用的贸易保护政策应绕过这些禁止性的规定。只有符合WTO规则,贸易保护政策才具有持续性。

第四是非报复性原则,即这种贸易保护政策的实施不会受到WTO其他成员国的过度报复,或者即使遭到可能的报复,其付出的代价也要小于实施贸易保护的利得。

无论从中国的现状还是国际背景看,直接管理壁垒理应成为中国贸易保护体系的核心。直接管理壁垒是指政府主动采取行动直接帮助本国企业甚至直接出面与国外企业竞争,以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其最大的特点是竞争双方不再是本国企业与国外企业,而变成本国政府和国外企业,而且是本国政府积极主动地参与和国外企业的竞争。

从国际背景看,自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明显加快,与之相适应的是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政府干预也明显增强。实证研究的结果表明,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西方国家干预经济的程度远比人们想象的高。从发展的动态角度分析,可以看到两个现象,首先政府干预力度加大,发达国家的国家支出率(政府支出占一国GDP的比重)一直处于稳步上升的状态,例如英国的国家支出率从1985年的36.6%上升到1997年40.6%;其次是干预方式的转变,往往由间接干预转变为经常性的直接干预,由制订法规政策转变为经常对本国经济进行直接操纵。在这种背景下,直接管理壁垒作为贸易政策应用于国际竞争,其地位和作用日渐突出。

直接管理壁垒目前的主要方式包括政府补贴、反倾销、保障措施、汇率政策和区域一体化政策。与目前中国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相比,直接管理壁垒的优点体现在其能够充分满足作为贸易保护政策的原则。

满足有效性原则。由于是政府主动采取行动,不似关税或法律法规要求的具有某种稳定性,政府可以视具体情况随时做出决策,当国外产业严重威胁本国产业时,这种决策因其很强的针对性而具有良好的效果。同时发展中国家由于存在大量的弱势产业,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的保护作用效果又并不明显,也只能依赖于政府直接的保护。在多种情况下,政府更是直接出面与国外企业竞争,由于政府与国外企业在经济地位上存在着极大的不平等,政府拥有的权力远大于国外企业,其可支配的资源也远多于国外企业,因此政府在这种竞争中往往占据上风,从而有效保护本国产业。

满足适用性原则和非报复原则。非关税壁垒在市场准入方面对国外产品进行限制,直接管理壁垒往往是在国外产业对国内产业拥有巨大优势,已经或可能对国内产业造成巨大损害的情况下才采取行动,因而不会对国内产业形成过度保护。同时直接管理壁垒的大多数措施为WTO所允许或难以制止,而且在本国产业受到损害的情况下采取行动也更为其他成员国所谅解,使其他成员国难以有充分的理由进行报复。

对进口贸易的干预措施范文第5篇

[关键词] 世界经济贸易区 美国对外贸易 政策与措施

美国是当今世界最大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美国拥有先进的科学技术、丰富的劳动力资源、自然资源和投资资源。高度发展的工业、农业和庞大的政府采购以及巨额的高消费,使美国拥有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所不能比拟的广阔的国内市场。目前美国在信息等高新技术产品、农产品、军火、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等方面仍具很强的竞争能力。笔者就战后美国对外贸易政策与措施谈点浅见。

一、贸易自由化政策

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到70年代中期,美国外贸政策主要倾向是贸易自由化。1947年美国同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一起签订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美国同意平均降低关税21%,但降低关税的商品主要是美国垄断企业及战略储备所需要的锰砂、镍、铝、云母等工业原料,而对棉布等消费品减税极少。1962年10月4日,肯尼迪政府为了迅速摆脱1960年―1961年经济危机的影响,以及突破西欧共同市场的关税壁垒,制定并签署了《扩大贸易法》,以取代1934年的《贸易协定法》。该贸易法除了授权总统可削减关税50%外,还规定总统可以削减关税50%以上,直到100%。美国政府依据上述贸易法案同西欧共同市场及其他国家共50余国于1964年5月开始举行“肯尼迪回合”减税谈判,1967年6月30日勉强达成协议,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范围内工业品关税平均削减了35%,减税分五期进行,至1972年1月1日全部完成。

在“肯尼迪回合”减税谈判实现以后,1974年12月美国国会通过了《1974年贸易法》。《1974年贸易法》有以下特点:(1)新贸易法的重点在于授权总统就消除非关税壁垒与各国进行谈判。而原来的《扩大贸易法》的重点在于关税减让,基本上未涉及非关税壁垒问题。这是由于在“肯尼迪回合”后,资本主义世界贸易战的重点由关税壁垒转向非关税壁垒。(2)为了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出口,新贸易法强调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消除不仅包括工业品,也包括农产品,而农产品贸易问题在以前的贸易法中却未占重要地位。(3)新贸易法还规定了“进口补救”措施,即当进口商品的竞争发生“严重危害”时,总统有权采取提高关税、设置进口限额等措施。(4)新贸易法授权总统在国际收支发生紧急情况或外汇市场上美元汇价过度下跌时,可采取有效期150天的进口限制措施,如进口附加税和临时性的进口限额。(5)新贸易法的矛头还直接指向发展中国家,规定对凡是参加石油输出国组织和原料输出国组织以及把美资企业的资金收归国有的国家,一律不给予普遍优惠制的待遇。

通过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主持的七轮贸易谈判,美国的关税壁垒大大降低。在总协定成立之前的1946年,美国进口商品平均关税水平为26.4%,到1987年东京回合的减税完成之后,美国除石油以外的工业品关税减至4.3%。

二、新贸易保护主义政策

新贸易保护主义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起在美国出现。1983年以后的经济复苏并未影响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加强。

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表现是:

1. 限制进口的主要措施从关税壁垒转向非关税壁垒

据统计,美国进口商品受非关税壁垒影响的进口额从1966年的93.79亿美元增至1986年的1030.69亿美元,20年内增长了10倍。同期受到影响的进口额占美国进口总额的比重由36.4%增至45%,净增8.6个百分点。

2. 扩大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行动

在1984年一1985年度,美国进行的反倾销调查共有61起。美国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占所有国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比重,分别从1983年一1984年度的26%和45%提高到1984年一1985年度的31%和78%。

3. 加强财政、金融、外汇等鼓励出口的措施

在财政方面,通过对出口商品减免税收和提供补贴以鼓励出口;在金融方面,设立美国进出口银行向出口厂商提供优惠的出口信贷;在外汇方面,干预外汇市场,降低美元汇价。

三、加强外贸管理政策

在贸易自由化和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基础上,出现了管理贸易制度。

1. 以立法形式强调单边协调管理.使外贸管理制度法律化。1984年10月30日,美国总统里根签署了一项规定美国以后10年贸易政策的法律《1984年关税及贸易法》。该法是适应美国加强对外贸管理的需要而制定的,其主要目的在于扩大出口,限制进口,改善美国大量贸易逆差的状况。1988年8月23日,美国总统里根签署了保护贸易色彩十分浓厚的《1988年综合贸易法》,又称《一揽子贸易法案》。该法确立了战后美国贸易政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基本格调与战略。《1988年综合贸易法》的实施是以立法形式加强单边行动的具体表现。根据该法案“超级301条款”,美国可以对其出口产品实行“不公平贸易”行为的进口国家实施报复措施。这表明美国将以单方面的政策手段来解决贸易争端或迫使对方开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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