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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应急处理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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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应急处理预案

生活垃圾应急处理预案范文第1篇

根据市房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防范、应急维修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房屋安全防范,应急维修工作通知如下:

1.各物业管理公司,在“五·一”前夕组织人员,针对所管各类物业的具体现状和可能发生的房屋结构或构件危险、装饰层坍塌、水患、火灾、漏电、煤气泄漏、高空坠物、电梯关人或坠落、“沟、管、井、箱”作业、建筑或生活垃圾堆放、消防设备设施、假山和亲水平台、楼宇玻璃大门等防范措施进行全面检查和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避免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

2.在“五·一”前夕,对业主的空调室外机架、雨蓬花架、晒衣架、阳台花盆、吊挂杂物等自我安全检查的注意事项,应在楼道进口的明显部位告示。对小区内施工现场加强管理,尤其是对施工脚手架稳固、底芭档芭牢靠、路面开挖、窨井盖掉换、挖沟排管、施工材料堆放、建筑垃圾等防护措施,应切实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留隐患。

3.各物业管理企业要结合防汛防台工作,对去年以来屋漏保修的住户进行全面的回访和复查工作,对目前仍未解决的渗漏点、要及时予以维修,保证住户在汛期生活不受影响。还要对居住区内明沟、暗管及房屋的天沟、雨水管等管道进行一次循环疏通,确保汛期沟管畅通,避免因暴雨造成居住区路面、住户室内积水。

4.各物业管理企业还应对有避雷设施的建筑物进行全面的检查与测试,发现问题及时修理,防止雷击事故发生。对电梯、水泵要加强检查与维护,确保正常运转。

5.各物业管理企业要全面落实24小时受理报修制度,要通过各种形式将责任人、报修点、报修电话等告知居民,对水、电、管道堵塞、电梯故障及其它属于危险性的维修项目,企业的抢修队伍应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及时处理。对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到达现场或无能力应急处置的单位,近期内必须整改,在未完成整改前,必须委托延吉、殷行房屋急修中心进行应急维修。

6.各单位要关注气象变化,加强气象监听,街道台风警报或遇雨量较大时,各级领导必须进入指挥岗位,加强值班,有关人员必须及时到岗,做好防汛防台的联络与突况的处理工作,抢险救灾队伍作好投入抢险工作的一切准备,确保防汛抢险工作有序、快捷进行。

生活垃圾应急处理预案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清扫、收集、运输

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一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处置

第二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证书:

(一)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请,交回许可证书;原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

(一)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做好职工的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适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非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但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以及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外。

生活垃圾应急处理预案范文第3篇

成立应急指挥体系

成立满族自治县应对极端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全面负责极端天气灾害的应对工作,研究决定极端天气灾害的处置方案和应对措施等有关重要事项。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办。

指挥部总指挥由常务副县长傅兴超担任,副总指挥由副县长张少久和纪立功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局、县旅游局、县安监局、县粮食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气象局、供电分公司等单位和各乡镇政府,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办主管应急工作的副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县住建、水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县政府办负责协助县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加强对水利工程设施的监控;按各级防汛抗旱等相关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制定在建房屋工程及相关设施的应急防范方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按县城区防汛抗洪工作预案要求,及时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县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景点做好灾害预防及应急处置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加强学校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制定学校预防灾害指南,组织学校做好灾害预防及应急处置工作,就学校、学生安全等方面提出相关建议。

县公安局负责密切关注极端天气灾害发生时的社会动态,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做好灾害现场的控制警戒工作,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实施交通疏导,及时道路通行信息,适时实施交通管制措施,保障抢险救灾相关道路畅通。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应对极端天气灾害所需经费,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灾情调查,组织转移、安置、救助、慰问灾民及救灾捐赠,做好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分配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环境监测,及时上报相关监测数据、信息,提出应急处置措施。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车辆及相应人员安排,疏导相关道路,确保畅通。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各类卫生防疫工作,防止疫情发生、蔓延;做好卫生知识宣传。

县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县粮食局负责粮食储备管理工作;组织紧急粮食加工、运输、供应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餐饮、药品监管,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县气象局负责收集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及预测预报、警报等信息,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供电分公司负责应急供电及灾后供电保障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军队及预备役部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及有关单位预警信息;积极报导应对处置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做好防灾减灾科普宣教工作。

各乡镇政府负责建立本乡镇应对极端天气灾害应急指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对极端天气灾害对本辖区所造成的影响实施监测,及时上报相关信息;灾害发生后及时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对超出处置能力的灾害,及时上报县政府或县政府相关部门请求支援。

开展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

在主汛期到来之前,扎实开展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从根本上治理污染源,为应对可能到来的极端天气提前做好准备。

(一)整治河道环境卫生

1.实行河长、段长、片长负责制。各大河系河长对整条河流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负总责,段长负责协调、督导、检查责任区内环境治理任务落实情况,片长具体负责所包河段内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包括疏浚整治乡镇、村、组河道,清除河底淤泥、河岸杂物垃圾、河面杂草漂浮物等,确保达到底清、面净、岸绿目标。

2.实施河道专项整治。结合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由县水务、国土、安监、矿业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开展巡回检查,严厉打击侵占河道、阻水设障等违法行为。按照“谁堆积、谁清除”的原则,对侵占河道堆放尾矿、矿石、建筑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清理到位。

3.实施尾矿库专项整治。对直接建在河道内的尾矿库,责令限期清除;对侵占、挤占河道的尾矿库,责令另择新址再建;对河道安全构成威胁的,责令限期采取加固措施。

4.严格河道采砂管理。严禁各乡镇和村组擅自对外发包、开采河砂;对形成的砂坑及时回填,找不到当事人的由乡镇负责回填。

(二)整治农村环境卫生

1.全面开展村庄环境整治。全面清理农村大街小巷、房前屋后和公共场所垃圾,彻底治理村庄内及沿街、沿路、沿河垃圾乱扔、乱倒、乱放现象。重点整治各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集市以及小街小巷等环境卫生,达到村庄内外无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无乱堆乱放、河道无垃圾沉积物、道路两侧无杂草杂物“五无”卫生标准。

2.建立垃圾处置机制。逐步建立“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环卫体系,实行农村垃圾集中倾倒、统一收集、统一处理。

3.推进村庄绿化工程。大力推进“绿色家园、绿色河道、绿色村庄”建设,加快农村道路、田园、村庄绿化,力争村庄绿化覆盖率达25%以上。结合新农村和新民居建设,推行改厕、改圈、改厨、改院为主要内容的“四改”工程,引导有条件的农户改建水冲厕所,严防污水入河。

(三)整治县城环境卫生

1.彻底清理整治各部门、各单位、各门店的室内外环境卫生。落实周五卫生日、“门前五包”和“门内达标”制度,全面清除各种垃圾、污物、白色污染,消除死角死面。

2.组织居民对生活区环境卫生进行清理,清除院落、楼道内堆积杂物,铲除卫生死角。彻底清理城乡结合部、小街小巷、公路两侧等重点部位的积存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3.保持公厕、果皮箱、垃圾转运等设备设施完好,确保周边环境整洁。

4.做好县城区主次干道特别是迎宾路、祖山路、燕山路等主次干道的日常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工作。

5.对建筑工地进行全面整治,切实做到围挡作业、挂牌施工、出入口硬化、物料堆放整齐、无扬尘污染,确保建筑垃圾日产日清。

6.改善城市排水管网,实行雨污分流。县住建部门对县城区污水管道、检查井和排洪管、沟进行彻底排查清理,解决老旧小区污水外溢、排水不畅等问题,确保污水、垃圾不入河。

7.加强对垃圾填埋场和污水处理厂的监管,确保在极端天气下两场(厂)的安全。加快城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尽快完成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启动污水处理厂二期项目建设。

极端天气应急响应

(一)监测预警

县应急办根据县气象局上报的极端天气预报信息或突发极端天气灾害等情况,按相关规定进入应急工作程序,及时上报相关领导,提请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召集指挥部成员单位安排部署应急救援工作,警报及提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通知各自下属单位进入戒备状态,加强值守和信息收集上报工作。

(二)预警行动

1.应急准备。县应急办要与指挥部成员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做好沟通、协调和信息反馈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高度关注极端天气信息以及极端天气可能造成的影响,对已有预案、工作程序和相关设备、器材及所需应急资源进行检查。

2.预警启动。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做出四级响应(蓝色)、三级响应(黄色)、二级响应(橙色)或一级响应(红色)。

(三)应急响应

根据应对极端天气灾害工作需要,指挥部视情况成立相关应急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综合协调、交通疏导、卫生医疗、物资资金保障、新闻宣传等具体工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指挥部的指令,按照相应应急预案开展工作。县宣传部门面向社会发出警告和提示,开展宣传活动;县住建、水务部门要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到重点部位巡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用防暴雨、冰雹等灾害应急物资,使用防洪抓钩、防洪编织袋等防洪工具,及时疏通堵塞的排水沟、封堵泄洪的堤坝,确保排水系统畅通无阻;其他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责任。

指挥部办公室将相关信息汇总后,向县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四)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

在接到黄色及以上预警信号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进入戒备状态,要求主要领导到岗,确保通信畅通。同时,按照市、县政府关于信息报告的规定,较大(三级)以上极端天气灾害信息应按规定及时上报。

(五)应急终止

极端天气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城乡生产生活运转恢复正常后,按相关程序规定适时宣布应急程序终止。

(六)恢复重建

极端天气灾害应急程序终止后,县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和灾民安置、现场清理等工作,恢复城乡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生活垃圾应急处理预案范文第4篇

一、划分范围,明确事权

(一)城区环境卫生作业范围

1、清扫保洁作业范围及作业量

(1)市环卫所作业范围:城区53条主次干道。合计作业量92.34万m2。其中:一级道路19条,作业量:49.2万m2,二级道路15条,作业量:25.4万m2,三级道路19条,作业量:18.1万m2。

(2)城区办事处作业范围:城区53条主次干道之外、本辖区内背街小巷、公共小区等,合计作业量109.4663万㎡。其中:均州路办事处31.8万㎡,大坝办事处22.8万㎡,丹赵路办事处24.3万㎡,新港经济开发管理处10.9万㎡,三官殿办事处19.7万㎡。

(3)市交通局作业范围:——公路城区段。合计作业量11.34万m2。

(4)市水务局作业范围:河及汉江河道城区段。合计作业量41.67万m2。

(5)汉江集团作业范围:集团辖区。

(6)市直机关工委所属各单位作业范围:市直各单位工作区、生活区。

2、垃圾清运、中转和处置作业量

城区年收集、清运、中转垃圾量约6.2万吨。

(二)城区环境卫生作业标准

1、城区53条主次干道环境卫生作业标准:

按照《国家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标准》划分为一、二、三级。

作业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保洁等级果皮(片/1000m2)纸屑、塑膜(/1000m2)烟蒂(个/1000m2)

一级路面≤4≤4≤4

二级路面≤6≤6≤8

三级路面≤8≤8≤10

清扫频率:全天两普扫;

保洁要求:五条延时保洁道路(人民路、丹江大道、均州一路,车站路、沙陀营路)全天巡回保洁至22时,其它道路上午保洁7时至12时,下午保洁13:30分至18时;

水车冲洗、洒水作业要求:五条延时保洁道路全天两冲洗两洒水;其它一级道路冲洗每天不少于1次,二、三级道路冲洗每周不少于1次。

2、城区办事处环境卫生作业标准:

(1)作业责任区内达到“五无”:无人畜粪便,无散露垃圾,无乱贴乱画小广告,无浮土积水,无树枝杂草;

(2)作业责任区内达到“四净”:路面净,绿地净,环卫设施净,边沟便道净;

(3)作业责任区内达到“三根清”:墙根清,树根清,灯杆根清。

二、以钱养事,费随事走

(一)环卫所资金需求量

加大环卫清扫保洁公司化运作力度,具体测算和资金实际需求量均以招投标的测算和中标额为准。

(二)办事处资金需求量

按照“核定作业基数、费用定额包干”的原则,以以奖代补方式,对城区办事处环境卫生工作经费实行定额包干。定额包干总额为120万元。其中:均州路办事处40万元,大坝办事处38万元,路办事处16万元,三官殿办事处14万元,新港经济开发管理处12万元。

三、明确职责,强化监管

1、市建设局(环卫所)管理职责

(1)负责编制市环境卫生管理专业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管;

(2)负责城区主次干道清扫保洁的监管考核;

(3)负责城区生活垃圾清运及处理;

(4)负责制定环境卫生质量考核标准及日常考核,监督执行行业标准及规范;

(5)负责城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机械装备配套建设及管理;

(6)负责城区环境卫生工作执法管理及市民投诉事项的受理、解决;

(7)负责城区垃圾处理费等费用的集中收取;

(8)负责对城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市容环境卫生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检查;

(9)负责城区重要活动的环境卫生保障协调工作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2、城区办事处管理职责

(1)负责辖区清扫保洁、监管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

(2)负责辖区环卫作业的实施和日常巡查考核管理工作;

(3)负责辖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管理;

(4)负责对本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环境卫生进行日常考核;

(5)协助查处环境卫生违法违规行为;

(6)负责辖区重要活动环境卫生保障工作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3、社区居委会管理职责

(1)负责辖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及管理;

(2)负责垃圾初级集并,协助完成垃圾清运、处理工作;

(3)负责辖区重要活动环卫保障工作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4、市交通局职责:负责——公路城区段环境卫生工作。

5、市水务局职责:负责河、河道城区段等范围环境卫生工作。

6、清扫保洁人员管理职责

(1)负责责任路段(区)清扫保洁工作,(城区办事处保洁员每天清扫一次,巡回保洁不少于三次,全天在岗时间均州办,大坝办不少于八小时,三官殿、丹赵路和新港不少于六小时);

(2)负责清扫垃圾的收集和集并;

(3)负责内小广告的清理工作;

(4)负责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工作。

7、环卫监察员工作职责

(1)负责责任区内环卫人员考勤,每天巡查不少于3次;

(2)负责责任区内作业质量的巡查考核,做到考核到人到区到路段;

(3)建立巡查考核工作台帐,为环卫人员工作质量奖惩考核兑现提供准确、公正的考核依据。

四、严格考核,绩效挂钩

(一)对环卫保洁公司环卫管理工作的的考核

市建设局全面负责环卫保洁公司的考核工作。并按照1:6的要求配备环卫监督管理人员,建立环卫监督管理队伍。环卫监督管理人员考核方式以日常巡查考核为主,根据《市环境卫生管理质检考核标准》,开展考核作业,严格建立环卫考核台帐。

考核实行扣除现金的办法,一月一考核,一季一汇总。每季度考核结果呈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据实拔付。

具体考核标准如下:

1、城区道路按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各级道路分别达到建设部颁布的环卫作业质量标准中清扫、保洁道路废弃物控制指标,在同一单位长度内,不得超过各单项废物总数的50%,各级路面废弃物超标每项每次扣5元。

2、作业时确保安全作业,坚持穿安全服,清扫保洁车整洁卫生,坚持文明礼貌作业,上班时间不准串岗、离岗,迟到早退、坐岗、闲谈、拾捡废物。否则,以上每项每次(人)扣10元。

3、普扫作业规程:

(1)每日的清扫作业应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凌晨6点以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普扫的每次扣50元;

(2)普扫不力,废弃物超标,有漏扫的每处扣20元;

(3)漏铲垃圾每处(堆)扣10元;

(4)未普扫的每次扣150元。

4、白天道路保洁未见保洁人员或保洁人员坐岗、闲谈等情况,地面较脏时,按控制指标超标情况累计处罚。

5、果皮箱内废物及时清理,确保整体观感良好,保障周围地面无抛散、存留垃圾,并定时清洗箱体。否则,每只果皮箱扣5元。

6、清扫、保洁的垃圾及时收运到指定的中转站、集装箱、垃圾桶内。如桶、箱内已满,运到另一处桶箱内不得堆倒在桶箱外边。否则,每次扣20元,并责令整改(门面垃圾必须收运,不得存在堆放在马路边情况发生,否则,每次扣10元,并责令整改)。

7、垃圾桶摆放整齐,设置点及周围2—3m内无散落、存留垃圾及污水,并定时清洗垃圾桶。否则,每处设置点每次扣20元。

8、保障零散垃圾中转站四周卫生,无垃圾堆积。否则,每处(次)扣30元,并责令整改。

9、对车行道、人行道、树穴内的石块、砖头及建筑垃圾未超过一板车的,应及时清运,否则,每处扣10元。

10、必须确保城区道路排水道畅通(自然损坏堵死除外)雨(雪)后及时清扫积(雪)水(两小时完成)冰冻天气除外。否则,每项每处扣5元。

11、延时保洁街7:00—9:00、12:00—14:30实行全面保洁结束,其它时间实行分段保洁,非延时保洁道路7:00—9:00、13:30—15:30实行全面保洁,其它时段实行分段保洁;未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工作的,每人(次)扣10元。

12、延时保洁路实行全天巡回分段保洁(7:00—22:00),路面见本色,无痰迹、污物、白色垃圾,死角垃圾存留(10分钟内处理);否则每平方米扣5元;交接班不得出现空档,否则,每人扣10元。

13、遇天气原因造成大面积污染如落叶、降雪、大风等恶劣天气视同突发事件做应急预案处理,如无应急预案处理将双倍处罚。

14、对菜场路段做到定时打扫,菜场内基本整洁。否则,每1000m2,扣20元。在规定时间内未清扫保洁扣150元。

15、对临时性突击任务未完成的,每次从当月总分中扣300元。

16、对出现的问题,处罚后责令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仍未落实的,按标准十倍处罚。

(二)对城区办事处环卫管理工作的考核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市文明办、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环卫所等单位对城区办事处环卫工作质量进行考核。每周进行检查、每月进行通报,主要考核城区办事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履职情况,环境卫生质量和保洁员、监管员上岗履职情况。

城区办事处环卫作业定额包干经费与考核结果直接挂钩,实行当月考核,次月兑现。当月考核结果由考核专班汇总,呈报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局拔付至城区各办事处。

考核采取百分制,按月计算平均分值,具体考核标准如下:

1、对办事处履职情况的考核(20分)

(1)组织领导机构不健全的,扣5分;未建立工作制度和考核制度的,扣5分;

(2)未建立监管考核台帐或台帐不完整的,扣5分;

(3)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每周巡查不少于3次,少一次扣1分;

(4)对领导批示、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等各类属实问题,处理不及时、拖延解决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5)组织本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开展环境卫生义务劳动一周一次,未开展的,扣2分。

2、对清扫保洁工作的考核(60分)

(1)清扫保洁员不在岗,一人次扣0.5分,未按要求穿着工装上岗,视为不在岗。

(2)清扫保洁未按要求完成普扫(以各办事处规定的普扫完成时间为准,含普扫集中的垃圾未清理完毕),每次扣1分。

(3)巡回保洁时间仍使用大扫帚的,每人次扣0.1分。

(4)按照《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标准》,路面垃圾超标,每处扣0.2分,街巷路面油污严重,不见地面本色,每处扣0.5分。

(5)街巷道路两侧杂物堆放,每处扣0.5分。发现暴露垃圾,每处扣0.5分。垃圾过夜,集中存放不及时,每处扣0.5分。

(6)背街小巷野广告治理,每发现一处,扣0.1分。

3、对监管工作的考核(20分)

(1)检查中监管员不在岗,每人次扣1分;未着监管标识上岗,每人次扣0.5分;

生活垃圾应急处理预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内河;防污染;建议

中图分类号:X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2-0363-02

1 绪论

我国内河航道通航里程共11万公里,主要分布在长江、珠江、淮河及黑龙江水系。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内河运输发展迅猛,内河船舶的种类和数量都有了大幅度的增长。与此同时,船舶对水域的污染也日益严重。据统计,我国内河运输船舶约有二十多万艘,船舶在营运中产生的大量的油污水、洗舱水、船舶垃圾、生活污水等的违章排放和事故性溢油已成为不可忽视的水污染源。如何加强内河船舶防污染的监督管理,保护内河水域的环境及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2 我国内河船舶防污染的现状

2.1 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过程中,一直强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国内河船舶以小型船、老龄船居多,船舶平均吨位小、能耗高、污染大。而我国目前在内河小型船舶防污染方面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监督机制等方面还不完善,尤其是对于150总吨以下的小型油轮、木质船、水泥船舶在生活污水的处理、排放,生活垃圾的管理等方面没有相应的规定,存在较大漏洞。此外,海事部门在防污染管理方面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公约有《MARPOL73/ 78附则Ⅵ》、《海洋环节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这三个法规(公约)都只适用于海,这造成执法机关在执法方面将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2.2 低标准船舶的大量存在

我国内河航道由于水深、宽度等原因,使得民营、个体低标准船舶的大量存在,对我国内河水域构成的污染隐患依然很大,一些小型污染事故时有发生。这种类型的船舶船型小,船舶技术状况普遍较差,公司管理混乱,船员素质低,居家带口、以船为家,为追求经营利润最大化,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逃避监督检查,是这类船舶发生污染事故的主要原因。此外,一些在港内航行作业的小型船舶和众多小型内河横水渡船或机艇防污染问题也不容忽视。

2.3 部分防止油污设备质量差

据许多已安装油水分离设备的小型船舶船员反映,一些防止油污染设备的质量差,性能低,安装上船后第一次使用进行取样化验,结果通常都达不到法规的要求,且设备上的电磁阀易出故障,滤芯易堵塞,滤阀需要常换,价格高,使用寿命短,日常维修保养也较麻烦,致使多数已装了设备的船舶,为了减轻负担,一般不轻易使用,还是把污油水卖掉或直接排入水中省钱、省事,虽然单船排出的油污水不多,但是二十多万船舶加起来数量就很大了。

2.4 船舶污染应急处理体系有待完善

我国自1998年加入国际海事组织《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以来,在建立沿海船舶污染应急机制方面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但总的看来,应急反应机制只是初步建立,还不完善。应急能力只是初具规模,尚不具备防治重大船舶污染的能力。这种局面对于内河航运显得尤为迫切。特别是对于一些内河运输的有害有毒物质的管理,由于缺乏相应的应急处理设备和措施,一旦出现了严重的污染事件,很难在短时间内控制和有效减少污染。

2.5 全员法规意识、环保意识弱

民众环保意识差,参与对防治水域污染的积极性低,发现有船舶故意排污或倾倒垃圾现象或者发现有水域被污染现象时,没有主动向当地有关职能部门举报,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此类现象。船员没有按规定将船舶垃圾进行分类存放处理;经常随意把船舶垃圾丢进水里;大多数船舶装备了油水分离器,但是大多数船员不会操作使用,也从来不用,油水分离器装在船上成了摆设,船上产生的含油污水经常被船员偷偷地排入水中;很多船员把船舶载运散装有毒含腐蚀性货物时的洗舱水直接排入河中。

2.6 执法问题

执法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方面,由于内河船舶吨位小,同行业竞争大等,内河航运业存在一定的经营困难。由于相当一部分航运企业本身不景气,经济承受能力差。一些船舶在规费征收方面采取拖、赖的手段甚至暴力抗法。使得执法特别难。另一方面,船舶违章排放主要是在港口以外水域。目前大部分内河海事执法艇船速慢,设备落后,缺乏夜间监视设备,也缺乏水中油份浓度分析设备。使得海事主管部门对港口外水域及夜间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难以有效地查处船舶违章排放污染物。

2.7 污油水接受处理设施奇缺而且管理不善

据“规范”要求,凡是未装设油水分离器的船舶,其含油污水都需定期排给油污水接受处理设施,由于目前我国污油水接受处理设施奇缺,这个要求在我国内河水域很难做到。据不完全统计,在江苏目前未装设油水分离器的内河船舶约有十三万,而用来接受内河船舶油污水接受处理设施只有十台左右,而且主要分布于长江沿线,也就是说每一万多内河船舶才配有一台油污水接受处理设施,这样的比例远不能满足内河船舶排放油污水的要求。一些船舶想将污油水排往接受设施,但由于没有污油水接受设施或排放不方便,而不得不将油污水直接排入水域。造成污油水接受处理设施缺乏的原因主要是该设备的造价高,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上百万元,加上使用过程中支出远远大于收入,一般小港口难以承受这种负担,就是一些大港口也把这种设施视为包袱,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设施所有人的投资和使用积极性。

3 内河船舶防污染的几点建议

3.1 健全和完善内河防污染的有关法律、法规体系

上级主管部门最好能及时填补各领域的法律空白并及时修改已不适应现有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的法律法规,不断适应社会进步和航运发展的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一些法规、规章等,对政府与企业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不到位,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问题和突出矛盾缺乏规定,已经与当前迅速发展的形势不相适应。因此,必须加快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的立法步伐,从法律上界定方方面面的责任和义务。加快我国《内河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的审批进度,早日颁布实施。加快内河船型标准化进程,包括完善内河各类船舶标准化,淘汰污染严重安全风险大的船舶。尽快立项研究岸上接收系统合理布局和标准化接收设施配备方案,强调立法执法的统一协调,同时配备实施细则提高法规可操作性。

3.2 完善内河船舶污染应急反应机制

完善船舶污染应急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内河船舶污染应急体系应是国家投入和社会投入相结合,应急队伍是专职和兼职相结合。应急能力建设的落脚点在于整合资源,包括国家、地方、企业投资建设的资源。国家在污染应急的能力建设方面负有责任,同时我们也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可以建立统一领导下由地方政府牵头,各职能部门组成的应急体系。建立完备的船舶防污染应急预案,明确信息联络渠道。发生事故后通过专业的指挥及技术力量具体分析现场情况,采取不同处置方式,达到应急处置目的。凡油类作业的码头、装卸点,都要配备应急设备,并在建设、改造、扩建码头时,作为审批的条件严格把关,同时积极扶持市场化运作的清污单位。在储备设备的配备上,应建立有应急的设备储备库,如:应急船舶、围油栏、吸油毡、收油机等,并合理分布于内河沿线。在河道内配备专业的应急处理船艇、围油栏、收油机等设备,在船舶较密集的河段配备较大型的清污船舶,在普通河段配备小型收油机、吸油毡等;政府通过与专业清污公司建立良好的联系制度,一旦污染事故发生,清污设备有保障。实行船舶污染事故赔偿强制保险制度,保障清污及赔偿费用,确保应急清污处置的顺利进行。

3.3 强化船员环保意识

经过多年的宣传教育,船员对防治船舶污染,保护水域环境大多还是有一定的认识,只是没有上升到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的自觉行动,因此必须有针对性地促进、转化直至固化这种自觉行动。为此建议:一、开展专题研究,了解掌握船员对船舶防污染工作缺乏自觉行为的症结所在,提出科学、有效、可行的解决办法;二、制订船舶防污染宣传的长期规划,借鉴现代广告、宣传的科学原理,有计划、有目的地针对船员开展长期的宣传,定期对宣传规划进行评估与调整,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三、把船舶防污染的要求、知识和操作技能等列入船员培训考试大纲,作为船员人人都要学习掌握的基本内容;四、推进船舶公司化管理,推进航运企业建立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通过企业的规范化管理,促使船员提高和强化船舶防污染意识。

3.4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队伍建设

应继续加强对内河船舶防污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召开现场会、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宣传治理内河水污染的重要性,使广大船员牢固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增加船舶防污的自觉性,提高船舶防污的技术水平,努力使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变成广大船员的自觉行动。港航监督部门应将船舶防污教育列入全体船员必修课程,作为应知应会内容考核和船员上岗的必备条件。并结合船员培训、年审的机会,将有关船舶防污的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纳入船员培训和年审的必训内容,形成制度,使防污意识与安全意识同步提高。提高防污染人员业务素质针对危防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强化防污染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业务创新能力。通过业务学习、交流,开阔现场监督人员的视野,提高现场监督检查的质量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根据防污染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强,对船舶和船舶管理方面的知识要求很高的特点,有计划地安排执法人员上船实习,以提高他们对船载危险货物和船舶造成污染的认知度。

3.5 全国统筹规划设置污油水接受处理设施,并加强管理

由于污油水接受处理设施建成本十分昂贵,因此在全国每个港口、码头、装卸站都建造油污水接受处理设施是不可能的。哪些地点必须建造,哪些地点可以暂时不建造,应根据船舶流量等因素在全国统筹规划,科学合理地选择污油水接受处理设施的设置点及处理能力,使投资最少的污油水接受处理设施,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接受处理设施建成后,管理是关键,要保证油污水接受处理设施无论是在白天,黑夜或是恶劣天气,都能及时、快捷、安全地接受任何一种船舶油污水,而且收费合理,只有这样才能吸引更多的船舶讲油污水排入接受处理设置,从而达到防污的目的。

4 总结

内河船舶违章排放污染物相当普遍,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在减少内河船舶对水运环境的污染,促进内海航运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靠政府,执法部门,船舶公司,船员以及全民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陈协明.内河船舶防污染现状与对策[C].中国航海学会2001年度学术交流会论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