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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中职学生;心理健康;抽样调查
中图分类号 G718.3;G41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2)04-0070-06
在推进素质教育的进程中,心理健康教育受到普遍重视,加强中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已成为职业教育界的一个共识。2004年7月教育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指出:“心理健康教育的目标是提高全体学生的心理素质,帮助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培养学生乐观向上的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促进学生人格的健全发展。”职业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提高中职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使他们成为适应时展和社会需要的有用人才,是当前中职学校面临的重要任务。
一、中职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现状分析
(一)研究对象
本次调查研究在辽宁、江苏、安徽、湖北、山西、广西、云南等东、中、西部七省(自治区)随机抽取1100名中职学生,采用问卷调查及部分访谈的方式,针对抑郁、自尊、人际交往、学习及择业心理展开调查。共发放问卷1100份,回收问卷1078份,其中有效问卷1060份,有效回收率为96.4%。调查对象基本情况如下:男生占48.7%,女生占51.3%;来自农村的学生占69.5%,来自城镇的占15.4%,还有15.1%的学生来自城市。数据结果采用统计软件SPSS17.0进行整理、统计和分析。
(二)研究方法及结果分析
1.抑郁心理
抑郁是一种消极的心境,是当前对人的自尊乃至整个心理健康影响最大的因素之一[1]。个体不能应对挫折或者长期处于难以适应的环境时都会形成抑郁倾向,对学习、生活都感到没有意义,导致夸大的无助感和失落感。本调查采用抑郁自评量表(SDS)进行调查,抑郁自评量表(Self-Rating Depression Scale,SDS)由Zung编制于1965年,是美国教育卫生福利部推荐的用于精神药理学研究量表之一,因使用简便应用颇广。量表共20题,包括10道正向评分题和10道反向评分题。评定时间为过去一周内,把每个题的得分相加为粗分,粗分乘以1.25,四舍五入取整数即得到标准分。抑郁评定的临界值为T=53,分值越高,抑郁倾向越明显。中国常模:分界值为53分,53~62为轻度抑郁,63~72为中度抑郁,72分以上为重度抑郁。
由表1可以看出,1060名中职学生中有60.6%的人没有抑郁倾向;存在轻度抑郁的占30.4%;中度抑郁的占7.7%;重度抑郁的占1.3%。由此可见,目前大部分中职学生抑郁心理并不显著,无抑郁倾向和轻度抑郁的学生占90%以上,中度及重度抑郁的学生占被调查学生总数的9.0%。这个结果让人感到喜忧参半,喜的是在目前社会压力较大的情况下,作为竞争力相对较弱的中职学生能保持一个相对平和的心态,不仅对个人的进一步成长有利,而且对社会的安定和整个社会精神风貌都有益处。忧的是还有近10%的中职学生存在中度或重度的抑郁倾向,这一部分学生要引起注意,他们因抑郁引发的心理疾病及极端行为对家庭、学校、社会的影响可大可小,一旦发生意外将是不可挽回的悲剧。因此,加强对中职学生情绪调节的教育和训练是非常必要的。学校应该开设心理辅导课和心理辅导室为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值得强调的是,心理健康教育不是针对部分学生,而应该覆盖全体学生,使目前存在抑郁心理的学生得到帮助,同时抑制有潜在抑郁倾向的学生产生抑郁心理。
在对数据的显著性分析中发现,中职学生的抑郁状态在性别上存在显著性差异(P
2.自尊心理
自尊是指个体关于自我价值和自我接纳的总体感受,是个体维持其心理平衡的精神防线和心理免疫系统[2]。中职学生刚脱离家庭,开始学校的集体生活,学校生活的性质决定了同学之间不可避免地经常进行相互比较和评价。由于中职学生大多处在16~19岁,他们的判断能力和自我认知能力相对较弱,对外界的评价和议论十分敏感,情绪波动较大,对积极的、正面的评价容易接受,自我评价高;反之,对消极的评价和议论容易产生较强的情绪波动,或沮丧,或抵触,从而造成人际关系紧张,使自尊水平下降,进而影响心理健康。本研究采用的自尊量表(Self-esteem Scale,SES)由Rosenberg于1965年编制,最初用于评定青少年关于自我价值和自我接纳的总体感受,是目前我国心理学界使用最多的自尊测量工具。该量表由5个正向计分和5个反向计分的条目组成。自尊是个体认为自己有价值的程度,是个体对自己价值的一种个人判断,它一般包括对自己在身体、社会性、心理、道德、能力上的总体评价;对自己总体的积极感觉,喜欢或接纳自己;相信自己的能力。
呈现结果:15分以下表示自尊水平很低,做任何事情都对自己没信心,对自己的表现失望,需要引起注意,应该采取一定措施提高自尊心。由表2可以看出,只有1.1%的中职学生自尊水平很低。15~20分代表自尊水平比较低,难以摆正自己的态度,不能够正确接纳自己,认为自己不如别人,回避挑战,自尊心不足,有2.9%的中职学生处于这一水平。20~30分表示自尊水平正常,能够正确对待自己和接纳自己,有自己的见解和想法,交往良好,从表2可以看出,超过75%的学生自尊心处于这一正常水平,这对所有职业教育界的心理健康工作者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另外30分以上的学生占18.5%,表示这些学生自尊水平较高或很高,做事情都很有信心、不受别人影响,能够很好地接纳自己,认为自己是有价值的,生活有快乐感,有爱心,乐于帮助别人。
自尊作为自我系统的一部分,对人的心理健康和职业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关于自尊与心理健康之间的关系最早始于心理学鼻祖弗洛伊德的临床观察。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自尊研究更加深入和广泛,有关自尊与心理健康关系的研究成为一种新的倾向。Harter等人的研究发现,抑郁情绪与低自尊之间存在着高度的正相关。本研究结果也进行了自尊与抑郁标准分的相关性检验,发现二者确实存在显著性相关,如表3所示。
3.学习心理
近些年来,中职学生生源素质受到很大影响,部分中职学生认为自己不如考上普通高中的同学,自卑感强,上中职只是为了学一项技能以立足于社会,根本谈不上理想和抱负。厌学是学习活动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不仅是学习成绩较差的学生,一些成绩较好的学生也表现出厌学情绪。再加上中职学校有些专业课过难,难免会对本身文化基础较差的中职学生心理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导致一些学生由厌恶学习发展到逃避学习,脱离学校去寻求不正当刺激,从而形成一系列品行障碍[3]。当被问及目前的学习动机主要来自哪方面时,有6.2%的学生回答来自教师的期望,35.8%的学生回答来自家长的期望,58%的学生回答来自自身的期望;在此基础上,提出在没有别人督促的情况下,学生的学习主动性问题时,有36.5%的中职学生表示会主动学习,52.5%的学生表示在没有别人督促的情况下极少自主学习,还有11%的学生表示自己不会主动学习,表明中职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待提高。
关于学习兴趣的问题,如表4所示,有21.2%的学生表示对学习没有兴趣;有45.7%的学生表示对学习有一点兴趣;对学习比较有兴趣的占27.8%;很感兴趣的只有5.3%。58%的学生认为学习是一件不得不做的事,7.3%的学生认为学习是没有意义的事;34.7%的中职学生将学习看成一种乐趣。抱有知识无用论观点的学生占10.3%;认为学校所学知识很少有用的学生占61.3%。当考试失利、学习遇到挫折时,有15.6%的学生表示情绪波动很大;40.0%的学生表示会和以前一样,没有情绪波动;表示会更加努力的学生占35.8%;有8.6%的学生会认为自己很无能,对自己慢慢失去信心;另外还有62.2%的中职学生存在自己不用花太多时间学习就能超过别人的想法,期望不用努力就能成功。
4.就业心理
就业是目前社会十分关注的问题,面对竞争激烈的社会现实,对比大学生来说,中职学生就业优势相对较弱。针对这一情况,本问卷设计了10道关于就业择业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旨在了解目前中职学生的就业择业心理,以便分析原因,提出对策。调查发现,有61.1%的中职学生对自己的就业前景有信心,认为通过努力可以实现自己的职业理想;27.6%的学生对自己的就业前景不清楚,还处于很迷茫的状态;3.9%的中职学生对就业前景没有信心,认为自己前途一片渺茫;另外还有8.3%的学生对自己的前途充满信心。
由于年纪小、没主见或是家庭原因,很多中职学生的专业都不是自己选择的,当问及对当前所学专业是否满意时,如表5所示,有57.1%的学生表示很满意或比较满意,31.5%的学生对自己的专业没感觉,另外还有11.4%的中职学生不满意目前所学专业。当问及如何看待专业与工作对口的问题时,有15.8%的中职学生认为工作必须要与专业对口;另外有49.2%的学生认为应该先工作,再慢慢向自己的对口专业发展,先就业再择业;还有35%的学生认为专业不重要,对不对口没关系,只要有个舒适的工作就行。关于就业渠道问题,有27.5%的学生希望学校能够推荐;25.7%的中职学生希望依靠父母亲戚的关系得到工作;40.4%的学生想通过自己的努力去争取理想的工作。
职业生涯规划越来越受到中职学校的重视,每个中职学校都开设了职业生涯规划课程,但问及学生是否有过职业生涯规划时,如表6所示,有10.5%的学生表示有明确规划;41.8%的学生对自己的职业生涯有一点模糊的规划;还有25.1%的学生从来没对自己的职业生涯做过规划;22.6%的学生很想做职业生涯规划,但不知道该如何合理规划,似乎职业生涯规划课程只是形同虚设,没有起到根本性的指导作用。而面对就业竞争,有12.3%的学生害怕竞争,认为自己没有优势;45.9%的学生想竞争,但害怕失败;还有41.8%的学生相信在就业竞争中自己一定会成功,表现出极大的自信。
如表7所示,目前中职学生对自己的工资要求相对合理,没有表现出盲目高工资的愿望,16.0%的学生只要求工资在1000元以下;64.2%中职学生的理想工资在1000~2000元之间;还有19.8%的学生希望毕业后第一份工作的工资能在2000元以上。有29.7%的学生认为面临就业自己最缺乏的是人际沟通能力;36.3%的学生觉得自己在面临就业时最欠缺的是相关工作或实践经验;25.9%的学生认为在面对就业竞争中,自己最欠缺的是专业技能;认为自己最欠缺承受压力和解决困难能力的学生只占8.1%。
5.人际交往心理
中职学生的主要人际关系网络包括父母、同学和老师。从调查结果来看,大多数学生与父母、同学和老师都能融洽相处,也有少数学生处理不好与他人的人际关系,需要得到家长和班主任的关爱、关心和疏导帮助。在关于人际关系的调查中,如表8所示,有3.5%的学生认为在人际交往中大多数人是不可信任的;14.7%的学生经常认为很多人是不可信的;66.2%的学生偶尔会觉得大多数人是不可信任的;还有15.6%的学生愿意相信别人,觉得人与人之间是可以相互信任的。而在问及学生自认为自己的人际关系如何时,有46.8%的学生认为一般或不怎么样,对于自己的人际关系不太满意;有36.3%的学生认为自己人际关系较好;16.9%的学生对自己的人际关系很满意。认为校园中建立的人际关系很重要的学生占60.6%;认为校园中建立的人际关系对自己不重要的学生占5.7%。从调查数据来看,人际关系问题是中职学生身上反映较多的问题。
多数学校设有心理辅导课程和心理咨询中心,以帮助有困惑的学生早日回归健康快乐的生活。调查发现,有29.5%的学生表示愿意到学校开设的心理咨询中心进行心理咨询,25.1%的学生表示不愿意到学校的心理咨询中心进行咨询;还有45.5%的学生犹豫不决,不清楚自己是否会主动寻求心理帮助。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目前心理咨询的方式多种多样,但大部分学生仍希望通过面谈的方式进行心理辅导或心理咨询,28.1%的学生希望能通过网络进行心理咨询辅导,还有20.5%的学生会选择通过书信或电话寻求帮助,来纾解自己的心理困扰。
二、中职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的对策
目前,职业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仍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心理健康教育体系不完善、形式单一、专业心理辅导师资力量缺乏、德育与心理教育概念混淆等。心理健康教育不应该只局限于学校,而应由社会、家庭、学校共同参与和承担,不仅要对中职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也要对中职教师开展心理健康辅导课程。心理健康教育要贯穿于整个教学的全过程,不仅起矫正心理问题的作用,更重要的是要预防学生各种心理问题的产生。
(一)完善组织机构,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的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
中职学校心理健康教师的素质参差不齐,因此需要建立一支有扎实心理学理论基础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职心理健康师资队伍,要求心理健康教师必须通过国家心理咨询师二级考试并持证上岗,学校要不定期组织心理教师进行各种类型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素质水平和操作技能。班主任专门负责班级大小事务,与学生接触最为紧密,对中职学生的心理状况十分了解,中职学校要加强班主任培训,增强班主任心理健康教育意识,提高他们的心理健康教育水平。同时,中职学校还要对全体教职员工开展心理知识讲座,促使他们转变教育观念,规范教育教学行为,掌握心理健康教育的基本方法,增强全校教职工的心理健康教育意识。中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意义深远,针对性强,工作难度大。要取得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实效性,需要学校全体教师的共同努力,只有这样,才能把学生培养成有健康情绪、有和谐人际关系、有良好自我意识、与社会协调一致和适应社会环境变化的合格人才[4]。
(二)积极探索实践,努力构建一套操作性强的心理健康教育模式
中职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模式是心理健康教育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心理健康教育理论应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实践的中介环节和桥梁。中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模式的建构过程正是对各种有关价值观、教育观等进行审视、选择、认同、整合并不断体系化的过程。这一过程是把中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施过程当作一个系统的整体性建构,它强调中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操作策略和全部中职教育因素的有效组合[5]。因为每一种心理健康教育模式在特定的环境和条件下都有其科学性和合理性,要提倡多种心理教育模式的互补和融合,发挥心理健康教育的整体功能,最大程度地开发中职学生的心理潜能,全面提升学生的心理健康素质,从而实现中等职业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效果的最优化。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有其特殊的工作对象、内容与环境,不能照搬普通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模式,应该建立自己的理论体系和方法论体系。因此,在心理测量和心理辅导的基础上,须做大量深入细致的专题研究,对中职学生的学业焦虑、人际交往障碍、情绪障碍、人格发展障碍、择业就业等方面进行专门剖析,摸索出更适合中等职业学校校情和中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的心理健康辅导方案。心理健康教育模式是开放的、不断发展变化的,不断建构、不断超越、整合互补的过程,要从科学整合的视野去推动心理教育模式的可持续发展。
(三)多方整合资源,形成中职学生心理健康发展的社会支持系统
心理健康教育是一项融预防性和发展性为一体的工作体系,涵盖多个体系,主要包括社区、家长、学校(包括领导机构、心理教师和班主任、学生干部和班级心理委员)和学生的自我调节能力。这些体系既可以在不同层次上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现其发展性任务,又可以融合在一起发挥预防中职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
首先,中职学生是特殊的学生群体,不应该完全把他们拘束在学校的课堂,学校应该采取多种措施,让他们走进社会、深入社区,加强与社会的接触。中职学校可以与各种社会公共文化机构保持长期联系与合作,组织中职学生亲身参与一些社区机构举办的社会公益活动,在实践中展示才华、树立自信、提高自我认可,同时让学生在劳动实践中逐步培养劳动观念,增强责任心和服务意识。
其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家长的品德修养、文化水平、教育方法以及家庭环境等对学生品德和心理成长有着直接而重大的影响。所以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必须开展家庭心理辅导,提高家长的心理健康水平,引导家长逐步自觉运用心理辅导理念和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质量。学校要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交流,除利用每学期的家长会让学生、教师、家长面对面交流外,可利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等方法,及时与家长沟通,并将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目标与家长进行交流,让家长配合学校做好心理健康教育工作[6]。
第三,中职学校必须组建心理健康教育辅导中心,由具备良好职业素养的专业心理工作者负责,主要任务是面向全体学生,开展以发展性和预防性为主的心理健康教育,对少数有心理困扰或心理障碍的学生,给予有效的心理咨询和辅导。对于极少数有严重心理疾病的学生,能够及时识别并转介到心理治疗机构,通过辅导帮助,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
(四)确立全局观念,促进所有中职学生心理的全面和谐、自主发展
中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实施要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针对对不同年级学生的心理状况采用相应的心理健康教育方式和内容。
首先,对于刚入学的一年级新生来说,最重要的莫过于环境适应问题,这一环节如果处理不好会为学生以后的心理发展埋下重要隐患。因此,在入学之初,要积极对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通过科学的心理测量,为入学新生建立独立的心理档案并做好保密工作,及时对有心理问题倾向的学生进行登记备案,并适时主动对他们进行心理指导和咨询。面向一年级新生开设心理健康必修课,提高学生自我认识、自我评价和自我激励的能力,使他们尽快适应新环境,迈出自我完善的第一步。
其次,对于中职二年级学生来说,学习和人际交往心理相对来说比较重要,学校可开展各种学习小组或文娱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也可以邀请心理学专家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主题的讲座,帮助他们克服学习和人际交往障碍,提高人际交往技能,树立正确的幸福观,激发学生的内在活力。
第三,中职三年级的学生面临着即将步入社会的心理危机和异常激烈的就业竞争,大多数学生会产生焦虑情绪,尤其是自我心理调试能力较差的中职学生可能产生不健康的择业状态,甚至进一步发展为不健康的心理障碍。因此,学校应加强对三年级学生的心理健康导向工作,帮助学生调整心态、积极应对,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从自身实际出发,摆正自己的位置,调整好工作的期望值,坚定信心,树立职业理想,脚踏实地的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
此外,中职学校要面向全体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来丰富学生的第二课堂,利用广播、校报等媒介宣传心理健康知识,举办大型心理咨询校园行活动,引导学生广泛参与,给中职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和宽松的人际交往环境。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充分发挥中职学生的自我认识、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心理互助的功能,使中职学生在主动参与社会化的过程中逐步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参考文献
[1]赵冰洁,黄凌云.大学生自尊与精神症状的关系研究[J].中国行为医学科学,2003(5):100-101.
[2]秦启庚,陈勤.“好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的调查[J].心理科学,2002(4):495-496.
[3]何红.试析新时期中职生的心理健康问题及对策[J].科教导刊,2009(26):50-51,57.
[4]容振勤,王喜德,丁玎.中等职业学生中的心理健康教育[J].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2008(20):40-42.
[5]朱小蔓.小学素质教育实践:模式建构与理论反思[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27.
[6]李一辉.浅谈职业学校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08,24(9):127.
Analysis on the Mental Heath Problem of Secondary Vocational School Students and the Countermeasures
——Based on Sample Survey on Secondary Vocational School Students in 7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LI Meng-qing, XU Yan-ping
(Research Center for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Hubei University of Industry, Wuhan Hubei 430068, China)
「关键词裁判诚信、主观诚信、客观诚信、诚信原则、民法典
一、诚信一词在拉丁法律文献和现代民法中的使用
诚信,在拉丁文中的符号表现是bonafides.fides来自动词fieri,为“已经做成”之义。后来它转义为“信”的意思。因此,西塞罗利用其词源学意义,把fides解释为“行其所言谓之信”(Fiatquoddictumest,appellatamfidem)(注:参见西塞罗《论义务》,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23页。译文有改动。),此语相当于中文的“言必信,行必果”。至于bona,是“好”的意思,起强化fides的作用,两者合为“良信”之义,但人们惯于将其翻译为“诚信”。
在法律拉丁文中,“诚信”被大量使用,在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有38处;在《法典》中约有117处;在《学说汇纂》中约有462处。以《法学阶梯》为例,作者依次在两个领域使用bonafides.第一个领域是诉讼法,其中有诚信诉讼与严法诉讼之分(I.4,6,28,29,30)。第二个领域是物权法,其中又分为如下方面:1.对物的占有以及与此相关的取得时效(I.2,1,33—34;2,6pr.);2.对自由人的占有(I.2,9pr.),不知情地占有这两者的,谓之“诚信占有”或“善意占有”(bonaefideipossesso)。购买是最经常的发生这种占有的原因,为此等购买者为“诚信买受人”(bonaefideiemptor,中文通译作“善意买受人”,例如我对I.2,6,4的翻译(注:参见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徐国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1页。)),他是把标的物的非所有人者当做所有人与之交易者;3.诚信的处分物的行为,如添附行为和消费行为,不知情地在他人土地上播种、建房等属于前者(2,1,29-30);第三人不知被监护人无监护人授权就把金钱贷与自己,且消费了此等金钱的属于后者(2,8,2)。
由上可见,在罗马法中有两种诚信:一种是诉讼法领域的诚信,另一种是适用于物权法领域的诚信。就前者而言,众所周知,程序法先于实体法,实体法产生于程序乃泰西古代法的普遍现象。由于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这种关系,诉讼法领域的诚信,首先表现为裁判官运用自己的权威解决疑难案件的被描述为“裁判诚信”的过程。它是对裁判官运用其自由裁量权之过程的简略表达,当然,它也暗含着裁判官在这样做时要遵循正义的行为标准的意思。诉讼中疑难案件解决的结果,确立了实体法中的行为规则。这些规则要求当事人以其行为忠实地履行其义务,换言之,恪守客观诚信。根据现代学者的研究,此等诚信具有以下要点:1.它是一种课加给主体的具有明显道德内容的行为义务;2.这种行为义务的内容为:除了为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之必要外不得损害他人之利益;3.评价主体行为的尺度不是当事人自己的,而是一个客观的标准;4.但这种客观性不排除对主体之故意和过失等主观因素的考虑;5.这种客观标准由主体行为与法律标准或典型的中等的社会行为的对比构成;6.在寻求可适用的法律标准时,应考虑主体实施行为的社会背景(注:VéaseManualDelaPuenteyLavalle,Elcontratoengeneral,ElfondoparapublicaciondelPUCdelPeru,1996,pp.33s.)。罗马法中的第二种诚信即适用于物权法领域的诚信,是一种当事人确信自己未侵害他人权利的心理状态,谓之主观诚信。现代学者认为它具有以下要点:1.它是主体对其行为符合法律或道德的个人确信;2.这种确信尽管是主观的,但从主体产生它的过程来看,它是诚实的和合理的;3.主体在形成这种确信时尽到了注意义务,未发生故意和过失;4.主体的这种确信可就其自己的情势发生,也可就与他有关的他人的情势发生;5.这种确信决定了主体的行为;6.法律因为主体的这种确信赋予其行为以有利的待遇(注:VéaseManualDelaPuenteyLavalle,op.cit.,p.30.)。可见,主观诚信与客观诚信的差别很大:一个是内心状态;一个是外部行为,似乎是分属两个世界的东西,却都以bonafides表示。
这两种诚信的区别由罗马法传入现代民法中,不过,由于此时法律的重心已完成了从程序法到实体法的转变,在多数国家,裁判诚信遂被作为两种诚信的诉讼运作方式丧失了其独立存在。作为罗马法的直接传人,使用拉丁语族诸语言的国家以及英语国家以同样的符号表征它们。德语世界的情况有所不同。一方面,其法律文化与罗马法共享大陆法系的创造者的荣誉,因此其制度往往对罗马法有所变通甚至补充;另一方面,在继受罗马法的过程中,德国人注意把拉丁法律词汇民族化,排斥外来语(注:关于德国人拒斥外来语的情况,参见穗积陈重《法律进化论》,黄尊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经校勘的重印版,第263页。),所以,于立法中干脆取消诚信的表达,或根据两种诚信的分裂情况以不同的术语表达之。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采用前一种;1897年的德国民法典和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采用后一种。
基于避免使用一般民众难懂的术语之考虑,奥地利民法典不使用“诚信”的抽象表达,而用比较具体的文句表达诚信在各个场合的意思。就客观诚信而言,其第863条有关于意思表示的解释应考虑普遍采用的手势、默示行为以及习惯和惯例的规定;第897条有关于调整附加于遗嘱之条件的规范也适用于合同之条件的规定;第1435条有关于被交付之财产的收受人在交付的原因丧失时应返还该财产的规定;第1451条有关于时效之定义的规定;第1501条有关于在无当事人起诉或请求的情况下法院不得依职权确定时效的规定,尽管它们都未使用treuundglaube[(客观)诚信]的术语,但该法典的编者在书末的“词目索引”中,将这些条文都确定为关于treuundglaube的规定。就主观诚信而言,奥地利民法典同样不使用“诚信”的术语,而以redlich(正直的、正派的、诚实可靠的)取代之,它代表了法典作者对bonafides一词在物权法中之意思的道德化理解,正犹如意大利人把这一意思理解为correttezza(端方),该法典的编者在“词目索引”中将该词等同于guterglaube[(主观)诚信](注:WalterList,Zivilrecht,VonABGBbisWuchG,Stand:1.5.1997,6.Auflage,Manz?Wien,Seite488ff.)。
德国民法典从未打算让普通百姓能直接读懂自己,因此,在其关于债的履行的第242条中,以treuundglaube表达的客观诚信,来自古代德国商人为担保交易安全而做的誓词;在同法规定占有中之诚信的第932条中,“诚信”以guterglaube表达(注:BürgerlichesGesetzbuch,43.Auflage,München,1998,Beck-Texteimdtv,Seite45;189.),义为“良信”,是对拉丁文bonafides的直译。德国民法典以不同的术语表达两者,从而形成了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不仅在含义上,而且在术语上泾渭分明的格局。尽管,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者意识到了两种诚信的分裂问题,但是,他们以消极的方式处理之。
瑞士民法典对这一问题的处理与德国民法典有同有异。同者,都分别以不同的术语表达客观诚信和主观诚信,前者使用treuundglaube;后者使用guterglaube(注:关于民法典中两种诚信的符号表现的说明,感谢对之卓有研究的清华大学经管学院金勇军的帮助。)。异者,瑞士民法典将客观诚信从债的履行的一个原则上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将之规定在总则部分的第2条第1款。同时,也将第933条及以后数条对受让、取得、占有中的主观诚信的规定上升为基本原则,将之确立在紧接着的第3条,由此开创了一个法典中有两个诚信原则的奇观(注:这一法典的中译者将第3条中的guterglaube译为“善意”,从而避免了两个诚信原则的尴尬。参见殷生根、王燕的中译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此外,考虑到不论是客观诚信还是主观诚信,都不过是授权法官裁断具体情境中当事人行为之妥当性的提示符号,遂于第4条将此点明示,规定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相较于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者,瑞士民法典的作者进一步意识到对合同诚信的提升意味着取消物权诚信,由此涉及主观诚信的存废问题,但他们对诚信原则的理解过分客观化,不相信它可适用于物权关系,于是对物权关系中的诚信也来了一个提升,由此造成的问题是:第3条完全抵消了第2条第1款的意义,因为后者作为基本原则已褪掉了债法色彩而成为适用于全部民事关系-包括物权关系-的诚信。瑞士民法典对客观诚信和主观诚信的平行提升表明,前者仍是合同诚信,后者仍是物权诚信,两者不可能统一。尽管如此,瑞士民法典仍是对诚信原则理解最透彻的法典,它把诚信原则分解为客观诚信、主观诚信和裁判诚信几个方面,可谓面面俱到,颇有返顾古罗马诚信诉讼之旨趣。
我国法律文化受德语世界影响,使用不同的术语表达两种诚信,客观诚信以“诚信”的术语表达之;主观诚信以“善意”的术语表达之。受瑞士民法典的影响,民法通则第4条确立了涵盖全部民事关系的诚信原则。与瑞士不同的是,我国未同时将主观诚信也提升为基本原则,这意味着第4条规定的诚信不仅要贯穿合同关系领域,而且要贯穿物权关系甚至亲属、继承关系领域。如此,主观诚信必须完全取消。事实上,我国的立法和学说中仍存在两种诚信的分裂和对立。就立法而言,以统一合同法为例,其第6条规定了“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此乃关于客观诚信之规定;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此乃关于主观诚信之规定(注:该法的英译者将第6条中的“诚信”译为Goodfaith;将第47条第2款中的“善意”译为Bonafide,Goodfaith是英文,Bonafide是拉丁文,意思完全相同。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英对照),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25页。)。从基本原则效力的角度,第47条第2款中的“善意”要改为“诚信”,才贯彻了统一的诚信原则。很遗憾,合同法的立法者未这样做。就学说而言,一方面,梁慧星、李开国等学者坚持诚信原则的适用不限于债法,而是适用于整个民事领域(注:参见梁慧星“诚信原则与漏洞补充”,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62页。另参见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7页。)。这表明我国主流民法学者打破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之界限的意识,值得充分肯定。但是,一旦涉及由主观诚信长期盘踞的物权法研究,两种诚信的分裂仍摆在我们面前,包括提出上述主张的学者实际上仍只将客观诚信视为诚信,将主观诚信以“善意”的范畴指称之,似乎两者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注:在梁慧星教授主编的《中国物权法研究》下册(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73页中,就有“善意取得”的表达。这表明梁教授实际上仍坚持两种诚信的分裂。在梁教授主持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存在同样的问题(参见后文)。在翻译界,有一个统一两种诚信的良好尝试。哈罗德?伯尔曼的《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的译者将占有中的goodfaith翻译为“诚信”,在第424页有“诚信的动产买主的权利优先于真正的所有者的那些权利”的译文。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同书第296页中,又出现了“善意地购买了一块土地”的译法。)。
在罗马法那里,我们不但可以找到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对立的源头,而且还可以找到统一两者的思想基础。相反,现代诸多国家的法律对此问题却迟迟未能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在当下中国,制定统一民法典的呼声此起彼应,但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之重要问题的诚信原则的内涵却未得到有效的确定。因此,研究罗马法中两种诚信对立统一的历史,对于理解和解决现代法中的同样问题,以及为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解决主客观诚信的对立统一问题,富有意义。
二、罗马法中的裁判诚信
前文已述,诚信原则包括客观诚信、主观诚信和裁判诚信3个方面。在实体法先在于程序法的现代社会,由于立法中诚信规定具有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性质,客观诚信和主观诚信最终要归结为裁判诚信。而在程序法先在于实体法的古典时期的罗马,情况恰恰倒过来:裁判诚信是客观诚信和主观诚信的本源。因为在那个时候,今人理解的合同关系表现为诉讼关系,作为客观诚信之依托的合同制度很晚才存在(注:公元1世纪的法学家拉贝奥才把“合同”作为一个法律术语使用。但直到参与编订《法学阶梯》的提奥菲鲁斯于533—534年根据《法学阶梯》的文本用希腊文写成《法学阶梯释义》,罗马法中合同的含义才与其现代的对应物一致起来。SeeGy.Diosdi,ContractinRomanLaw,fromtheTwelveTablestotheGlossators,AkademiaiKiado,Budapest,1981,pp.81,95.),因此,不妨说现代意义上的客观诚信不过是裁判诚信运作的结果。此外,主观诚信所依托的取得时效制度、不知与错误制度,直到现代都不过是实体民法中具有程序法色彩的成分,因此,主观诚信也极大地依赖于裁判诚信。
严格说来,裁判诚信发端于程式诉讼时期(注:诚信诉讼与严法诉讼的区分似乎是在大祭司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QuintusMuciusScaevola,公元前95年的执政官,公元前82年被谋杀)的时代创立的,因为他曾评论过这种区分。)。这一时期大致从公元前17年延续至公元294年戴克里先颁布允许各省总督自行审案的命令。在西方习用的罗马法史分期法中,这一时期属于古典时期,是罗马学术和法学的黄金时代,也是诚信观念的黄金时代。当时,罗马的审判程序分为法律审理和事实审理两部分,前者由裁判官负责,其工作成果表现为一个“程式”(Formula),其主文包括承审员的任命、请求原因、原告的请求(Intentio)、判决要旨4个部分;其附录包括前书(Praescriptio)与抗辩两个部分。诚信诉讼与主文中的“原告请求”和“判决要旨”两个部分有关。首先,原告可在请求部分对被告提出“依诚信应该对他给或做的任何事情”(Quidquidsibidarefacereoporteretexfidebona)的请求。其次,裁判官在审查原告的请求后,根据有无确定标的以及原告是否有“依诚信”的请求,决定是否在程式书状中写上“依诚信”字样。对无确定标的而原告附有“依诚信”的请求的,裁判官则将有“依诚信”字样的程式书状交给承审员,得到它的承审员即按诚信诉讼的方式对此案进行事实审。凡程式书状上未附注“依诚信”字样的都是严法诉讼。因此,诚信诉讼得名于“原告请求”和“判决要旨”中的“依诚信”的附语。在这种诉讼中,承审员可斟酌案情自由裁量,根据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依诚信应为的标准调整其权利义务,不必严守法规和拘泥形式,而按公平正义的精神为恰当的判决。附录部分的“前书”记载对原被告诉讼权利的保障措施:“抗辩”部分则指示承审员注意被告之可抵消原告主张的事实(注:参见周枬《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584、885、892页及以次。)。
与严法诉讼相比,诚信诉讼重在赋予承审员便宜处置权,其次才课加当事人行为义务。另外,由于这种诉讼显然更受罗马国家的重视,其处理结果从而更严厉或受到更认真的对待。这或许因为它们更多地体现了罗马国家以信立国的国策和斯多亚哲学的官方意识形态。我们看到,这些特性大都反映了诚信诉讼系属于裁判诚信的一面。
诚信诉讼随程式诉讼的终结而终结。公元3世纪末开始了非常诉讼时期,当时,法律审与事实审相分离的制度消失,代之以完全公力救济的纠问式诉讼程序。程式诉讼的消失导致程式中“依诚信应该”之附语的消失,诚信诉讼遂逐步消失,它保护的诚信关系转化为诚信契约和其他人法和物法上的关系。在这样的诉讼制度变革中,裁判诚信逐渐转化为实体法中的诚信。但诚信诉讼的消失肯定是个漫长的过程,直到公元6世纪的优士丁尼法中,它仍被保留并扩大了范围(I.4,6,28)。人们相信,诚信诉讼的消失是通过把所有的诉讼都变成诚信诉讼,从而使它与严法诉讼的对立成为不必要而完成的(注:VéaseJosèCarlosMoreiraAlves,op.cit.,pp.194s.)。
裁判诚信不仅体现在诚信诉讼中,而且还体现在一些其他诉讼制度中。就合同关系和物权关系而言有如下几种:
1.事实诉和事实抗辩 裁判官遇到新出现的法律关系而市民法无类似的诉讼可以调整的,根据具体事实制定程式的诉讼,谓之事实诉,通常适用于行纪契约之外的无名契约(注:参见周枬前引书,下册,第885、748页。)。它过去与前书诉一起共同调整无名契约关系,后来前书诉被固定化为行纪之诉,这种关系就由事实诉单独调整了。我们看到,事实诉实际上用来解决法律的不周延性问题,它是对正在典型化的社会关系的司法确认,并预示着进一步的法律确认。这一判断以诚信诉讼的发展史为依据:在下文将论及的15种诚信诉讼中,有6种是先得到事实诉,后转而得到法律诉的保护的。因此,事实诉往往是诚信诉讼的前奏,并为新的诚信诉讼的产生开辟道路-当出现既有的诚信诉讼不能调整的社会关系时,它又对之提供着尝试性的保护,直到法律诉产生。
如果说事实诉是保护原告利益的,则事实抗辩是为了保护被告的利益,它是裁判官逐案授予的抗辩,也被称为“因审理而运用的抗辩”(Exceptionescausacognitaaccomodatae),目的在于强调市民法通常不重视的情势,尽管它有时不符合市民法,但以法律或元老院决议、更经常的是以裁判官自己的衡平评价为依据(注:Cfr.AlbertoBurdese,Manualedidirittoprivatoromano,UTET,Torino,1993,pp.100s.)。这些抗辩所涉事项都是对被告不公平之事。它们不胜其多,为了避免就具体事项一一授予名目不同的抗辩的麻烦,裁判官后来创立了一般的诈欺抗辩,概括地解决所有对被告不公平的问题。
2.简约之诉和简约抗辩 简约是不具备法定形式的单纯的协议,当事人可以之约定共同感兴趣的事项。这种协议最初因形式要件的欠缺不受法律保护,后来裁判官实事求是地保护部分简约,允许被违约方提起事实诉,谓之简约之诉,因此,简约之诉是事实诉的一种;不予保护的简约仅产生自然债务的效力,但并非毫无法律意义。例如,债权人以简约允诺债务人不再对其索债,如果他违反这一简约,后者可以已达成不索债简约的抗辩对抗之(注:参见周枬前引书,下册,第754—757页。)。显然可见,简约之诉和同名的抗辩是保护内容合法,但形式有欠缺的契约关系的工具。
3.一般的诈欺抗辩 所有的抗辩都是保护被告的,诈欺的抗辩也不例外。这里的“诈欺”并非指原告的任何欺骗行为,而指他在起诉之时以任何方式不公平地行事。因此,以现代的术语来表达,它是“显失公平的抗辩”,表达的是“求衡平者自己必须衡平”的意思。前文已述,这种抗辩来源于事实抗辩,但它与简约的抗辩也有关系。在当事人不能援用简约抗辩的情况下,可援用诈欺的抗辩。因此,诈欺的抗辩是一种后备性的救济手段(D.2,14,10,2)。在诚信诉讼中,诈欺的抗辩是其当然内容(D.30,84,5),故被告尽管未提出这种抗辩,承审员仍可依职权提出之。
4.仲裁之诉 它像诚信诉讼一样赋予承审员自由裁量权,但它主要适用于对物诉讼,在对人诉讼中,只适用于欺诈、胁迫、撤销、交出原物等情事;而诚信诉讼主要是对人诉讼(注:参见周枬前引书,下册,第886页。)。
5.善良公正之诉 是裁判官在程式的“判决要旨”中授权承审员依据衡平的标准确定非财产利益的损害额以为判处的诉讼(注:Cfr.AlbertoBurdese,op.cit.,p.100.)。通常在不法侵害估价之诉中为如此授权(注:参见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90页。)。为了确定性,法律以一定的规则框定承审员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如以致害的地点、被害人的身份等因素为参照确定损害的轻重(I.4,4,9)。
如果把诚信诉讼的本质理解为裁判诚信或授予承审员自由裁量权,我们看到,在罗马的诉讼制度中,已经形成了裁判诚信的制度体系:诚信诉讼、事实诉和事实抗辩、简约之诉和简约抗辩、一般的诈欺抗辩、仲裁之诉和善良公正之诉。它们彼此有所分工:前四者主要调整需要法官自由裁量的契约关系,而在它们内部又形成这样的关系:事实诉是诚信诉讼的起源和发展途径,用来解决社会发展带来的无名契约问题;简约之诉用来解决形式不合法的善良行为的司法保护问题;一般的诈欺抗辩用来对抗原告的一切不公平要求,作为一个空筐结构解决前三者不能解决的问题;仲裁之诉主要调整需要法官自由裁量的物权关系;善良公正之诉调整类似性质的侵权关系。可以说,现代诚信原则承担的功能,在罗马法中不仅由诚信诉讼,而且由许多制度共同承担,因此可以说这些制度都是现代诚信原则的鼻祖。
三、罗马法中的客观诚信
裁判诚信的主要运作方式是诚信诉讼,其结果结晶为实体法性质的合同制度或近似制度,其间蕴含着诚信的行为规范。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首先把诚信诉讼描述为有监护、合伙、信托、委任、买受和出售、租和赁6种(注:Cicerone,DeiDoveri,AcuradiDarioArfelli,OscarMondadori,Bologna,1994,pp.258s.)。在他之后,诚信诉讼的范围不断扩张。在古典法中,又增加了无因管理、妻财2种。在塞维鲁时期,又增加了共同财产分割和遗产分割(注:参见彭梵得前引书,第89页。)。公元2世纪的法学家盖尤斯又增加了寄托、使用借贷、质押3种(注:参见盖尤斯《法学阶梯》,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20页。),公元6世纪的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又增加了互易、关于行纪的相当给付之诉和要求遗产之诉3种,同时剔除了信托。这样,优士丁尼法中的诚信诉讼的种类被扩展到15种(注:参见优士丁尼前引书,第473页。共同财产分割和遗产分割是对发生根据不同的共有财产分割,可分别被归结为共有财产分割一种。)。它们可被概括为要物契约、合意契约、某些准契约和某些物权关系4个类型。兹分述之。
充分的准备是任何事情都需要的,包括从心理状态到具体资料准备,从你对自己的工作态度到你与他人的关系。这样,当你需要时,他们就会积极地给予你帮助。
1、工作自我管理。
工作上要有适应能力及创新思维。因为我们是流动性工作性质的单位,而且对于科技类档案移交的要求,要随业主统一规范来定,那么就需要我们有随时适应能力,有些老方法不可行时,还需重新因地制宜的制定新的方式。
2、时间自我管理。
自我管理实质上就是时间管理,时间的稀缺性体现了生命的有限性。卓有成效的管理者要最终表现在时间管理上,表现在能否科学的分析时间、利用时间、管理时间、节约时间,进而在有限的时间里,创造自身职业价值的最大化。把自己的日程工作安排记在脑里或写在备忘录里,从日常工作、生活中找时间规律(找业主相应部门签单)是有规律可寻的,把握时间灵活度,这样会使你按时赶到工作地点,实施工作计划;合理调整工作任务。从而快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事情。
3、物质自我管理
我是从事资料管理的,当各专业所有资料及图纸收到一起时摆放得井井有条,领导或同事要查阅时,就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迅速查找到所需资料。以避免不能轻易地找到所需资料而放慢,甚至中断工作。造成影响到下步工作的进行。最好把总的文件柜及图纸目录按专业及类型固定地放在文件夹内(也可用颜色分类),或把它们收集在标有日期的日记簿里,以便能迅速地找到。
电子版的目录也要做好保存,以便随着变更做更正。也就说把你自己工作上辅助工具准备齐全。
4、沟通自我管理。
有专家研究表明,70以上的管理工作是在沟通中完成的,70以上的管理问题是因为沟通不畅造成的,可见沟通对于管理者的重要意义。所以,我们应该了解沟通的含义,掌握信息发送、信息接受的技巧,善于倾听并积极反馈,才能在与业主、领导、同事等人际交往中争取主动,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这一点由其对资料管理的我来说特别重要,我深有体会,如果没有和同事,及业主相关部门沟通好,处理不好相互间的关系,有些事情特别的难办,甚至不好办。一些签证要我们去给业主方相关部门签办,如没有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一些事情就会停办,影响工作的进行。反之,当你需要帮助时,他们愿意考虑为你提供帮助。而且,对上级主管和业主来说,你完成任务的情况必须一向很好,这样,偶然一次当你迫不得已说“不”的时候,他们也能给予充分的理解。真正的体现了事在人为啊!
5、健康自我管理。
俗话说,身体是革命的本钱,我们在做好自我管理的同时,还要有足够的睡眠和合理而健康的日常饮食,这是保持良好身体状况的必要准备,也是为公司服务好的前提。
6、情商自我管理。
也就是知己知彼百战百胜。有些人简单地将情商等同于人际关系,这其实是一种误解。管理者只有在认识自己、控制情绪、自我激励的同时,了解别人、接受别人并掌握建立良好人际关系的技巧,这是我体会最深的一条心得,年轻的时候总是控制不了自己的情绪,吃了不少苦,后来才慢慢明白只有学会控制自己情绪才能达到自身的和谐与人际关系的共赢。其实这种关系我们要是利用好了,就会发现给自己的工作及生活带来了相关的变化。
7、情绪自我管理。
喜欢并善于解决问题,冷静的处理突发事件。当在工作中出了问题时,不会恐慌得坐立不安,也没有为最坏的情形吓倒。我们要敢于面对,要考虑处理事情的方式方法,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现在要做什么,以及今后怎样才能避免这个问题,良好的准备对你保持冷静极有帮助。
8、目标自我管理。
关键词:水利工程建设; 创新思路; 素质; 材料; 验收;
中图分类号:TV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水利工程的建设关系到民生大计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而水利工程的质量也不仅仅只与工程本身的经济效益息息相关,更关系到百姓们的生命安全。在过去的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很多经验证明了只有分清楚各参建方的责任,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提高施工人员的专业素养,才能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无虞,还能增强企业信誉和企业的经济效益。
一、水利工程施工管理概述
水利工程建设有其独有的施工特点,作为国家的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难度大,危险因素多,使得很多工地时有安全事故发生,甚至是特大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埋下了很多的安全隐患。我们都要引以为惕,要对水利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进行严谨的监督。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系统的组成十分复杂,施工的过程中影响因素有许多的变数,只有找出这些控制点,才能在实践中作出正确的科学工作规划,指导工程管理,以保证工作施工的正常运行。另外,水利工程的施工和管理所涉及的范围是广泛的,所以需要了解和总结其构造和其领域所面临的各种问题和因素。
二、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性分析
如今,随着经济的发展,为了更好的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的安全,水利工程建设变得越来越重要,为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就需要比较先进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方法。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可以促进水利程建设的质量水平,也可保证水利工程的功能得到最大的发挥。本文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了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创新思路。
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本文在此总结了如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 管理人员水平低现在,很多工程单位,为了节约成本,雇佣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人员水平不高,工程单位想的是使用廉价的管理人员可以节约劳务成本,但是普通的管理人员水平不高却严重影响了工程的质量,更严重的是耽误工期,导致项目不能顺利完成。
2、 材料检验力度不够 材料管理是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环节。材料对于水利工程建设非常关键,如果材料不过关,那么将导致严重的质量问题,所以要对施工的材料进行严格的检查。现在,很多单位为了节约成本,使用质量差、廉价的一些的材料,实则事倍功半。
3、资金管理分配不合理 水利工程中的资金管理分配问题也是影响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关键问题之一。现在,很多施工单位对于资金的管理分配问题考虑不周,没有合理的资金管理分配方法,影响了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
4、验收工作不到位 在水利工程的后期,进行验收的时候,很多验收单位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按国家规范标准规定进行严格验收,验收力度不够,为水利工程项目以后的使用埋下了隐患。
四、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创新方法分析
考虑到以上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认识到必须创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发掘更多的创新方法,为以后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创造好的条件。以下就此总结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创新方法:
1、加强管理人员整体素质 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要从以下方面着手:1)选拔优秀的管理人员;2)加强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3)定期进行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
2、创新材料检验方法 为了能更好的进行材料检验,必须创新思路,做到以下几步:1)充分了解原材料单位。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大量的原材料,所以要严格审查原材料的提供单位,购买单位的材料,必须要认清单位的合格证,要对单位进行各方面的调查,看是否是正规的厂家,该厂家的产品是否得到了认可。由此可见,对于原材料的供应单位必须要进行严格的核实。2)要对材料进行严格的检验。材料到单位后,质检人员要按照步骤合理的进行材料检验,对于材料的技术要求一条一条的进行核实,对于不合格的材料返回原厂家,进行更换或者整改,务必一定要做到合格材料入厂。对于材料的合格证,质量检验证都必须齐全,做到万无一失。3)加强材料的管理工作。水利工程施工中材料的需求量很大,很多材料前期购买,到后期才能使用,为了能够在使用材料的时候,不影响材料的质量,必须要按照材料要求合理的进行管理。每种材料须按类型分类,合理有序的进行管理。
3、创新资金管理分配方法 创新资金管理分配方法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严格管理建设成本。对于水利工程建设中的成本,必须进行严格的管理。安排专人进行管理,资金的用途都要安排好,同时对于资金的管理,可以采用比较先进的管理方式,比如资金管理系统,通过软件来进行管理,这样既科学又实效,大大提高了资金管理的水平。2)合理进行资金分配。资金的分配是水利建设管理的关键。劳务费用,材料费用等各类费用都要分配好,要进行前期的预算,并根据水利工程的实施,及时的调整资金分配,做到合理分配。
4、创新验收方法 验收单位必须在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制定验收文件,按照文件进行验收工作,验收工作要客观合理,加强质量管理体系,验收中要层层把关,保证施工单位的质量。对于验收中不合格的地方,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直到合格为止。
5、整顿规范水利建筑市场建立有效的水利建设监督管理制衡机制,建立“同体”回避制度,同时规范工程分包管理;建立信用体系,加强行业自律;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加大对市场主体特别是项目法人监督力度;强化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严格管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资质,严格检验进场材料、产品、设备,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施工现场。
五、结束语
水利工程的顺利实施不仅需要业主与监理大力支持,还需要施工管理人员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更需要施工人员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养,这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总之,只有创新管理思路,管理措施扎实到位,业主与监理密切配合,施工单位积极响应,政府监督部门进行全方位监督,水利工程的质量才能得到更加有效的保证。
参考文献
[1] 王平平.浅议水利工程施工管理[J]. 中国水运(学术版).2007
[2] 汪春香.浅谈水利工程的施工管理 [J]. 中国科技博览.2011
[3] 黄磊栋.论水利工程施工管理 [J]. 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
0. 引言
基于新媒体自身独特的优势和特点,对当前公共管理的走向以及效果均带来显著的影响。具体而言,新媒体更具开放性,民众能够实现意见的自由表达,因而给公民参与政府公共管理带来极大便利,然而任何事情都具有两面性,新媒体在带来诸多优势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难以忽视的问题,从而扰乱了网络空间秩序。近年来,随着新媒体影响的不断深入,公民通过以网络为主体的新媒体进行舆论监督,进而对公共决策的影响效果日益显著,其积极作用逐渐受到越来越多人们的认可,但其中的局限性也日益暴露出来。因此,政府必须重视和研究新媒体对我国公共决策影响的方式,尤其要重视新媒体对我国公共管理所产生的正面作用和影响。
1.新媒体对我国公共管理带来的威胁
1.1舆论跟风不利于公共管理效果的产生
通过新媒体开放自由的环境,人们能够自由发声,个性得到张扬和释放,但也存在一个突出问题,那就是信息的质量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受知识水平、价值观念以及信息处理能力等因素的影响,人们对信息的选择和处理能力会有不同的反应,这就有可能导致所传播的信息发生质的变化,尤其对于部分情绪比较激动的民众而言,他们在看到有煽动性言论的时候会出现跟风的现象,随之宣泄不满,久而久之会误导公众正确的舆论导向,政府公共管理效果由此大打折扣。
1.2.容易推动网络谣言的肆意传播
新媒体时代,民众表达自由化,尤其改变了传统媒体受到时间、版面以及播出时间的障碍,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降低了民众参与成本的风险。民众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自由表达情绪、发泄不满,在这种没有约束力的情况下,人们时常将最深层的感受表现出来,信息把关困难,尤其在身份处于匿名的状态下,信息和意见的表达逐渐失去权威,部分网民甚至受到他人操控而失去理智,导致不良舆论肆意传播,进而引发惶恐和不良的社会心理,不利于我国公共管理的舆论安全。
1.3民众隐私权益受到严重的侵害
新媒体环境下,意见表达开放化和自由化,实现了真正的以人为本,与此同时有效延伸了公民的权利。一般而言,网民在网上发表言论无需接受责任的制裁,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强权和暴力行为的发生。现代社会,网络谣言事件层出不穷,严重阻碍和影响了网络舆论监督环境以及现实的社会秩序。在新媒体时代,个人的隐私缺乏保障,部分网民或许会出于仇恨和报复之心而进行人肉搜索,严重损害了个人的权利,在政府公共管理中,隐私权益侵害问题的发生率由此不断攀升。
2.新媒体对当前我国公共管理的促进作用
2.1推动我国公共管理进程民主化目标的实现
在我国公共管理过程中,首要目标就是确保管理程序的民主化,而通过新媒体宣传平台能够有效实现这一目标。公共管理目标民主化涵盖广泛的范畴,包括政策制定的民主化与实施。公共政策的制定主要由国家权力机关,围绕社会生活中某个方面问题所制定的政策目标。因此,政府必须在充分考虑公众意愿的前提下,最终确立政策目标。通过网络新媒体,畅通了民意表达渠道,能够有效实现公民有关政策制定意见的公平表达,为国家制定出民主化的公共政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也为政策的实施畅通了监督渠道。
2.2有效推动我国公共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有效推动我国公共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是我国进行公共管理的重要实施步骤,也是实现公共管理的核心,执行过程能否最终达到预期目标,会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涉及信息、执行人员以及资源配置等方方面面。宣传是政策执行的核心环节,它关乎公众对社会公共政策的认知程度。借助新媒体平台,民众能够对政策表达最真实的意见,有效实现公民与政府间的沟通,当民众通过网络发现政策执行存在不合理之处或者明显漏洞时,还可以及时向政府部门汇报,从而确保政策的执行走向正确的发展道路,促进政策目标的顺利实现。
2.3便于实现我国公共管理中的舆论监督
国家公共管理需要通过舆论监督才能更好地发挥成效,作为媒体,其监督管理的作用和成效巨大。通过新媒体渠道,社会大众广泛参与,是实现社会公众监督最重要的手段。结合我国当前现状,传统媒体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其监督比较容易实施,而社会大众在监督上存在着较多难以实现的地方,很难实现普通大众的看法和观点,借助新媒体监督方式,实现了每个个体均能积极参与到组织的公共管理过程中,有助于引导网络舆论的良好形成,更便于公共部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
3.强化新媒体对我国公共管理的具体策略
第一,加强管控,不断净化新媒体舆论监督环境,是我国公共管理必须迈开的重要一步。当前,新媒体舆论表达大多采用匿名性质进行,使得不少异己分子利用这一漏洞实现谣言散布和网络诈骗,这就对舆论监督的真实性带来严峻的挑战,可以通过实名制立法解决这一漏洞,在保护网民隐私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网络新闻的法律与法规。在实践过程中加快舆论立法工作势在必行,要将行政手段与法律策略进行完美结合,不断净化新媒体舆论的监督氛围。
第二,优化管理,将主流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进行整合。新媒体时代,传统主流媒体的作用不能忽视,为此,政府必须优化管理模式,将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进行相应的整合与缩减。为此,政府首先要依据相关规定,崇尚突出重点、整合资源以及办出特色的理念,把重点且优秀的网站做大做强,使其成为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新闻网站。新媒体发展快已经众所周知,这是由于传统媒体在背后支撑的作用,传统媒体丰富的资源获取途径,可以为新媒体提供所需要的信息,新媒体利用传统媒体的优势使自己的信息资源得到保证。传统媒体还有一特点,就是品牌资源,传统媒体悠久的发展历史早就在大众心中树立了无数品牌和良好的形象,新媒体借助这些现有的资源优势,能够提高自己在受众心目中的位置,并且树立自己的权威性和可靠性。
4.结语
纵观全文我们得出,新媒体对于我国公共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这种影响既有利也有弊。从有利的方面来看,新媒体推动了我国公共管理进程民主化目标的实现,有效推动了我国公共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便于实现我国公共管理中的舆论监督。与此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威胁,例如舆论跟风不利于公共管理效果的产生,容易推动网络谣言的肆意传播等。
当前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就是,新媒体要善于趋利避害,发挥自身优势,推动我国公共管理良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