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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区域金融调控;主体;目标;模式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号:11MR61)资助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11月29日
作为中观尺度的区域金融发展是要受国家和地方两级政府所定经济政策影响的,因此区域金融调控自然也要受到国家和地方两级政府的决定。作为不同的市场经济主体,国家和地方政府在区域金融调控上的立场目标和内容自然也会有些区别,因此区域金融调控必须首先划分调控的主体,研究不同调控主体的利益诉求、目的、调控方式和调控手段等。
一、区域金融调控的主体和目标
根据区域宏观调控的动力来源不同,区域宏观调控的主体可以分为区域宏观调控的国家主体和区域宏观调控的地方主体两类,相应的不同主体的目标自然也有所区别。
(一)区域金融调控的国家主体及其目标。虽然区域金融是中观尺度的金融活动,但是由于金融资本的高流动性及其经济影响的高风险性,区域金融必须考虑区域与区域、区域与国家金融活动的宏观关系问题。因此,在区域金融调控中必须包括区域内部之外的金融调控问题,即区域与国家金融的关系问题和区域之间的金融协调与发展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处理,单纯依靠中观的视域下的地方政府是无法完成的,因此区域金融调控中,国家是一个重要的调控主体。站在国家的角度,国家的金融调控也必然应该包括区域金融调控。
国家的金融调控中涉及到区域金融问题的调控目标应该包括以下几点:
1、保持宏观经济的平稳运行。国家金融调控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发挥金融与经济的互动效应,保持国民经济的平稳健康运行。然而,任何国家的整体经济状况都是由各个区域的经济状况决定的,各个区域的经济健康运行是一个国家经济健康平稳运行的重要条件,因此运用区域金融调控的首要目标应该为一国经济的整体发展服务,即保持宏观经济的平稳运行。
2、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当一国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区域经济的不均衡将成为一国经济继续发展的重要障碍,因此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是各个国家都努力追求的一个宏观经济目标。然而,区域间的协调发展离不开金融活动的支持,但是金融资本的逐利性使得金融活动自身反而有着加大区域经济差距的倾向,因此要克服这一缺点,只有加强金融调控,发挥金融活动的积极作用,支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这一结果的实现必须依靠区域之上的国家通过调控才能实现,因此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应该是国家进行区域金融调控的重要目标。
3、保持区域金融调控体系的健康运行,理顺金融调控传导机制。区域金融调控是国家金融宏观调控在区域经济调控中的具体化,是中央金融调控政策传导渠道的重要枢纽。由于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中央宏观金融调控在行使调节职能时就需要由区域金融调控体系作为中央金融调控的具体执行者,并将政策执行情况及效果及时准确地进行反馈,以便中央金融调控及时进行调整。因此,以国家为主体的金融调控应该注意建设和完善区域金融调控,以使得整个金融调控体系能够健康运行,调控措施能够有效发挥功效。
(二)区域金融调控的地方主体及其目标。虽然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这一点上,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目标是一致的,但是具体到某一个区域的地方政府,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就有了与中央政府不完全一致的利益诉求。在区域金融的发展上,中央政府更侧重整体金融活动的总体效益最大化的追求,这种总体效益最大化优势是建立在对某些区域利益损害的基础之上的。而地方政府虽然要执行中央政府的相关政策,负有遵从国家利益最大化目标的责任,但它们更侧重对区域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追求。因此,由于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为了实现区域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在区域金融调控上,由于利益诉求的不一致,地方政府有着与中央政府不一样的目标。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
1、促进保持本区域内的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区域金融调控由于调控的范围和属性不同于国家的宏观金融调控,属于中观尺度的金融调控范畴,而且区域金融调控不需要考虑本币币值的稳定和外汇收支的平衡,主要目标便是促进保持本区域内的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在区域经济起飞阶段,应着重致力于促进经济增长、就业的增加;在经济高速增长阶段,应着重致力于保持区域经济增长的稳定性;在区域经济成熟阶段,即步入经济稳态阶段,应着重致力于技术、产业和消费结构的升级、创新和发展。
2、相机配合国家金融调控。区域金融调控的总目标必须服从国家宏观金融调控的需要,在不与宏观金融调控目标相冲突的前提下,结合地方的实际情况,进行符合区域内经济发展利益的区域金融调控。一方面配合宏观调控的需要,如在宏观紧缩时期,对区域金融供给进行紧缩控制,在宏观扩展时期,对区域金融进行扩展刺激;另一方面为了满足区域经济发展需要,与宏观调控方向相逆进行本区域金融调控。如,在宏观紧缩时期,对区域放松金融供给控制,实施区域金融扩张政策,或者在宏观扩展时期,对区域金融进行紧缩控制,实施区域金融紧缩政策。
3、培育和发展健全的区域金融市场体系。健全的金融市场是区域经济快速发展的有利条件。欠发达地区的金融市场一般存在的功能小、品种少、层次低、发展慢等问题,这些问题就阻碍了欠发达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虽然发达区域的金融市场一般相对发达,但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面对激烈竞争,发展永无止境。因此,区域金融调控应该通过适当的政策培育和发展健全的金融市场。
二、区域金融调控的模式
区域金融调控的主体分为国家主体和地方主体,而且它们的调控目标也不尽然一致,因此在考虑区域金融调控模式时首先要考虑区域金融调控的主体选择。
(一)以国家为主的区域金融调控模式。现有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证明,大国的金融活动和大国的经济一样都存在区域性,也即区域之间存在着差异。区域间的经济和金融差异就要求金融调控必须区域化。以国家为主的区域金融调控模式就要发挥国家宏观金融调控的主体作用,通过各种调控政策区域化的方式来实现区域金融调控的目的。具体而言,以国家为主的区域金融调控模式要注意以下几点:
1、金融政策区域化。在区域化视角下,一国金融政策的制定不应是简单统一的“一刀切”,而应根据各个时期、各区域经济运行情况的客观需要,采取有差别的区域化的金融政策。简单统一性货币信贷政策固然可以保持宏观调控的一致性,但在经济基础条件与市场环境差异较大的不同区域,它将产生不同的经济绩效,不利于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相反会损害区域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形成地域间的“剥削”,引起经济区域间的不同产出,加剧区域经济发展的“马太效应”,最终要付出巨额的制度成本。只有实行有差别的区域化的金融政策,才能有效地防止上述问题的发生。具体而言,金融政策的区域化应该包括:有差别的区域存款准备金政策、有差别的区域利率政策、有差别的区域公开市场操作政策、有差别的区域再贴现政策、有差别的区域金融服务政策等。
2、金融监管区域化。由于区域间的金融体系完善程度不同,发达地区金融体系完善的条件下,对金融监管的化解渠道和方法自然较多,而金融体系不完善的欠发达地区,其渠道和方法自然较少,因此统一的监管政策使其实际绩效在区域间表现为发达地区金融监管较松,欠发达地区金融监管较严。因此,加强区域金融调控就应该实行有差别的区域化的金融监管。
3、金融调控组织与责权体系区域化。一国金融组织制度的构造,既要体现国家宏观金融管理和调控的要求,也要体现国内各区域经济平衡、协调发展的要求。中央宏观金融调控部门在实行统一的调控法规,完善统一宏观金融调控与监管体系建设的同时,必须构筑能体现区域特点的中观金融调控与监管体系。具体来说,应该给予各区域中央银行这样两项权力:第一,在金融政策区域化前提下,赋予区域中央银行一定的地方金融政策制定权;第二,在金融监管区域化前提下,赋予区域中央银行一定的地方金融监管政策制定与自。
(二)以地方为主的区域金融调控模式。在区域化视角下,地方政府和地方金融调控部门应该拥有自主调控本区域内金融活动的权利。地方政府和地方金融调控部门可以根据中央金融调控部门的金融调控政策,以及本区域的经济运行和金融运行状况,在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制定出适合本区域的具体的金融政策和监管措施,完善区域内的金融调控机构与责权体系,通过实施区域内的金融调控更好地促进本区域内金融的健康运行乃至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其具体途径包括:制定适合本区域的存款准备金政策、利率政策、再贴现政策、金融服务政策等;建立健全本区域内的金融监管体系,制定适合本区域的具体的监管法规等。
在具体调控方法层面,地方政府和地方金融调控部门虽然应该拥有更多的区域金融调控自,但是这种放权不可能也不应该是无节制的。因为地方政府和地金融调控部门与中央政府和中央金融调控部门毕竟是有区别的,他们不可能像国家宏观金融调控那样,可以根据情况灵活运用再贴现率、存款准备金率、公开市场操作等间接调控工具和其他间接信用控制手段,地方为主体的区域金融调控的方法只能更多地依靠一些直接调控方式。地方政府和地方金融调控部门可以更多地运用直接调控方式,针对区域经济中的信用结构和质量进行调节控制,通过影响信用的方向和用途来达到调控目标,如直接信用控制、不动产信用控制和消费信用控制。这些金融调控措施和方法虽然中央金融调控部门也可以运用,但是由于区域金融调控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具体调控中比中央部门更加能够找到和抓住明确的、针对性的市场主体,以及可观察的中观或微观经济、金融指标,所以其实施效果将会更加可控和明显。
实施金融调控的地方政府在加强金融调控力度的同时,应该加强对自身调控体系和调控工具的建设。比如,在中央银行放权的基础上区域“央行”建立健全区域内的金融调控组织体系,完善金融宏观调控的市场基础,培育和发展具有生机和活力的金融微观主体;建立区域金融调控的实施、评价体系,及时评估、总结调控措施的效果,检查区域调节与宏观调控的协调程度,依据区域经济、金融参数在调控期内的变化,及时对区域金融调控的具体措施进行纠正;建立区域经济、金融发展的计量经济学模型,判别区域金融调控的效果和调整方向,确定区域金融的调控方案。
(三)国家和地方相结合的区域金融调控模式。以国家为主体的区域金融调控和以地方为主体的区域金融调控都各有利弊,任何单纯的以国家为主体或以地方为主体的区域金融调控都将难以实现最好的区域金融调控效果,将二者结合起来从理论和西方国家的实践经验来看都是最佳的选择。
实施国家和地方相结合的区域金融调控模式,就是将上述两种模式的优越结合起来,但是二者要结合好的关键在于:一方面既要发挥原有的中央金融调控的权威性,保持和维护国家整体金融安全稳定,但同时也要使中央金融调控部门充分考虑到各地区的经济和金融差异,给予各地区充分的灵活自,还要照顾到对欠发达地区的金融支持;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级地方政府在区域金融调控中的积极性,使区域金融调控在各区域都能得到切实的贯彻落实,达到区域金融调控的最佳效果,但同时也要通过国家和地方的结合,适当地约束地方政府对区域金融调控的不良干预,削弱地方政府将区域金融财政化的倾向。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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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农村经济发展的速度仍有待提高。因而我们可以得出:作为农村经济发展核心的农村金融势必在某些方面存在问题。本文将从已有文献对农村经济和农村金融关系的研究成果出发,探究促进我国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的政策,为相关部门的政策出台提供借鉴。
现阶段,我国很多地区仍存在较为严重的二元经济结构,发展农村经济,统筹城乡发展已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点。纵观近期文献,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金融的发展呈现正相关的关系,但这种关系表现得并不明显,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阻滞给农村经济的发展带来威胁。
一、相关关系原因分析
(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退出农村金融市场
从2000年开始,在我国农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相继撤出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从而导致农村金融供应机构以及资金供应出现严重缺口,与当时农村经济机制改革产生重大矛盾,随着矛盾的日益尖锐,我国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着积重难返的威胁。
(二)缺乏良好的农村金融环境
现阶段农村经济的发展缺乏良好的农村金融运行环境:一是我国目前的农村金融机构还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二是缺乏有效的宏观政策支持;三是缺乏对农村进行教育、医疗、法律等公共产品充分供应;四是应加强农村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配套改革。
(三)农村非正规金融行业冲击金融市场
在农村,私人借贷极为普遍,构成了农村借贷的主要方面。农户的支出比例从大到小依次为教育、生活、医疗和生产,当入不敷出时,农户往往更倾向于通过私人借贷的方式获得资金。有数据显示,农户从正规金融获得的借款占全部借款的比重不到1/3。这主要是因为通过正规农村金融机构获得借款非常困难。调查显示,农民借贷的问题并不在于利率的高低,而是根本借不到钱。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显然有其必要性,但问题是非正规金融游离于法律之外,可能蕴含着极大的风险。
(四)存款保险体系不健全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稳定的重要保障因素,增强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防止挤兑危机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而现行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缺乏相关的存款保险制度,从而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埋下了隐患。
二、政策建议
(一)改革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和外部支持环境
现有农村金融监管力量,分别来自于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省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往往出现职责上的分工问题,或者造成监管漏洞,监管不到位,或者监管过度。因此应该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
农村金融改革同时需要一个良好的金融运行环境。一是需要相应的法律和制度支持,我国目前的农村金融机构还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二是需要相关准备金管理,再贷款利率等方面的宏观政策的支持;三是需要对农村进行教育、医疗、法律等公共产品充分供应,促进农村商业金融服务的改善;四是加强农村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的配套改革,以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
(二)推进农村金融改革与城市金融协调发展
金融改革始于城市,这就造成了农村金融改革与城市金融改革脱节。农村金融改革落后于城市金融,农村金融供给不能适应需求的变化。农村经济和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带来了农村金融需求的变化。经济发展的过程在逐渐地削弱二元结构特征,城乡统筹、缩小城乡差距也成为政府现阶段经济工作的重心。池小萍在“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的互动式发展”一文中提到,与城市金融相比,农村金融服务对象的特殊性、服务地域的广阔性而导致经营管理难度较大,而使以利润为导向的金融机构望而却步。因此,应注意农村金融系统改革与城市金融系统改革推进的协调性。
(三)完善我国农村存款保险制度
鉴于我国目前存在的良莠不齐的农村信用环境,设置强制投保可以避免“劣币驱逐良币”效应。并且强化准入机制,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将经营效益差的信用单位排出农村金融市场,确保农民的财产安全。
(四)注重农村金融的多元化发展,实现小额信贷组织创新。
虽然非正规农村金融市场充斥了正规农村金融市场,但我们不能否认非正规农村金融市场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不同性质市场的存在可以形成一个良性的竞争环境。为了获得更多的收益,双方会不约而同地改善经营模式,加强管理,而最终获益者为广大农民,为“三农”问题的解决提供保障。
例如,进行以利润为导向、成本收益平衡、运行效率高的小额信贷组织创新,通过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利率的方法从多个渠道减少对捐赠的依赖。
(五)区别化对待,满足不同地区的农村建设要求
我国不同地区农村的经济状况、耕作环境、教育水平等方面差异显着,因此出台政策应区别化对待,切勿“一刀切”。比如,将农村信用合作社按照行政区的等级划分,逐层削减规模,使农村信用合作社真正的深入农村,切实为农民解决问题。这样,既可以节省农民办理事务的成本,又能提高合作社的工作效率,从而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六)完善金融所有制结构,加快资金回流
有数据显示,农村建设常出现资金运用不合理的情况。因此可规定对资金运用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要求其增加信贷资金投入,或者减少存款,或者自动退出农村存款市场。加快资金的回流,为农村的建设提供充分的资金流支持。
参考文献:
[1] 周霆,邓焕民.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创新论[M].中国财经出版社,2005.
薛红,赖景生.基于城乡统筹视角下重庆市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相关关系分析[J].管理学家.2009(04).
彭艺,彭紫云. 农村金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实证分析:以中部地区为例[J]. 理论探讨.2010(04).
[关键词]经济结构;政府转型;国有经济
[中图分类号]F13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24-0045-02
1引言
伴随着我国经济增长速度的显著下滑,过去长期积累的一些经济与社会矛盾也在日渐突出。如何解决这些矛盾与问题,成为了经济学界最为主要的争论焦点。而在一系列的解决措施与方案中,经济结构转型无疑成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最为重要的一根救命稻草。那么,我国目前最为主要的经济结构特点是什么?它与西方经济学所构建的经济结构又有什么区别与联系?加快我国经济结构转型的关键又在哪里?本文就这些问题做了一些深入的探讨。
2我国经济结构的主要特点与问题分析
21我国经济结构的主要特点
我国宪法对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同时对国有经济的地位做出了明确说明:“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因此,正是基于政治制度上的这种规定与要求,使得我国的经济结构呈现出与西方国家所不同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结构中地位上的不平等。
22我国经济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在西方国家,国有企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占有的比重较小,因此西方的主流经济学在研究经济结构时,并未对企业进行详细的划分。而在我国,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无论是在生产还是在经营上都表现出明显的区别,而这种区别必然会引起我国与西方国家在市场经济活动方面明显的不同。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如图所示:
包含金融市场的经济结构框架
221从金融市场角度来看
在金融市场中,政府往往通过利率管制、资本市场准入限制以及其他方面的限制措施,使得民营经济在正规金融市场上的融资举步维艰,而国有经济由于受到一系列政策法规的照顾,不仅可以在资本市场融资方面获得比民营经济更为优越的融资渠道以及更为优先的融资权利,而且可以从银行部门轻易获得低于市场管制利率的贷款。
此外由于国有企业规模较大并且受到政府的隐性担保,因此,通过风险与收益的权衡,金融机构也往往更倾向于向国有企业贷款。
正是由于政策以及市场的原因,使得金融资源大量集中于国有经济,而民营经济只能求助于非正规金融市场,即“影子银行”。因此,正是企业的分化,引起了金融市场的分化。
222从产品市场角度来看
首先,国有企业集中的行业领域往往是处于产业上游的资源性行业,并且处于绝对垄断地位。因此国有企业一方面向消费者提供天然气、石油等生活必需产品,另一方面也向民营经济部门提供生产所需的各种生产资料,并且由于其垄断地位,使得国有企业可以轻易从产品市场中获得超额利润,而这些超额利润的最终承担者却是民营经济以及消费者,这显然不利于经济的良性发展。
其次,在政府的绝大部分财政政策中,其政府购买的主要对象往往都是国有企业,而这无异于是对国有企业的一种隐性补贴,并且,财政政策投资对象的过于集中往往会引起产能过剩、寻租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并不利于政策的有效实施。
最后,国有经济往往效率较低。由于产权部门、激励与约束机制以及垄断等原因,使得国有经济无论是在创新上还是在效率上都明显弱于民营经济。此外,国有经济不仅会因为自身的效率损失影响经济增长,而且会通过金融抑制、歧视和效率误配等途径损害民营经济的成长[2],并最终对整个国民经济产生拖累效应。
223从要素市场的角度来看
民营经济作为国民经济重要的组成部分,吸纳了中国将近80%的城镇就业人口,承担了绝大多数的科技创新,但在要素市场上,由于国有经济垄断优势、政策优势以及工资优势的存在,使得其在要素市场上对劳动力的吸引力要远远大于民营经济,从而使得素质较高的劳动力往往流向了国有经济。而这些高素质劳动力,在国有企业往往得不到应有发挥,从而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浪费。
并且,由于国有经济生产效率较低,随着国有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对民营经济的不断蚕食,其结果必然是整体国民经济生产效率的降低以及自然失业率的上升,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
3中国经济结构改革的对策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政府对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的不平等对待,是造成我国经济结构问题的主要原因,正是由于政府对国有经济的大力发展与保障,使得市场经济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扭曲,而造成这种不平等对待的根本原因,就是政府对自身职能定位的模糊与错位。因此,要改革现有的经济结构,必须从政府职能转变入手。
31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行为
市场经济才是资源配置的根本方式,居民与企业才是市场参与的真正主体,政府的真正职能仅在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而无止境的干预行为,只会增加寻租的空间以及资源配置的扭曲程度,从而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
32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缩小国有经济经营规模
对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的不平等对待,是造成政府过度干预的根本原因。正是出于对国有经济的保障与发展,使得政府一方面通过鼓励政策,促进国有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又通过约束政策以及提高准入门槛等措施,限制民营经济的行为,从而保证国有经济的垄断优势。
然而许多实践经验已经表明,国有经济的过度膨胀,只会导致整个国民经济效益的降低,以及民营经济发展的困难。因此,缩小国有经济的经营规模与经营领域,同时放宽垄断行业的准入门槛,有助于提高市场经济的活力[3]。
33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居民保障水平
居民收入主要由劳动报酬、投资收益以及转移支付三部分构成。劳动报酬是由要素市场决定的,投资收益是由金融市场决定的,政府唯一可以直接控制的,便是转移支付水平。通过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可以有效提高居民的收入水平,从而刺激消费增长,而消费的增长又可以通过产品市场增加企业的收入,而企业收入的增加又能通过在要素市场上增加对劳动的需求表现出来。最终,其结果是失业率的降低以及国民收入的增加。
34实行全面减税,减轻企业负担
过高的赋税水平,使得企业利润和抗风险能力大为降低,尤其是金融危机以后,许多企业在原有行业领域几乎无利可图,甚至发生亏损与破产。而在这种情况下,将原本应用于生产的资金投资于金融市场便成为了企业的主要选择,而这种投资行为,一方面推升金融泡沫,另一方面也极大地损害了实体经济的发展。此外,较高的税收,也使得企业无力再进行任何产品研发与产业升级,从而在市场竞争中举步维艰。
因此,通过大规模的减税措施,可以促进资金从金融市场回流实体经济,从而增加投资,实现经济增长与就业增加。
35推动政府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如果将税收看做是对政府提供服务的一种购买,那么政府便成为了市场经济中企业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与一般企业有所不同的是,政府提供的服务具有极强的垄断性,同时民众希望政府所追求的目标不是利润最大化,而是社会效用最大化,即经济的快速增长与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由于垄断往往会产生低效率,因此会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政府放弃效用最大化目标转而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针对这个问题,可以采用两种途径解决:一是通过提高政府透明度,加强社会舆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从而约束政府以社会效用最大化为目标;二是通过对行政人员的思想水平建设,提高政府的执政能力。而我国政府目前在第二点方面做得较好,但在信息公开以及舆论监督方面还有待加强,这也是未来我国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着力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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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许小年中国经济的转型与产权保护[J].新金融,2012(6):11-13
[关键词] 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自有资金;临时调剂
【中图分类号】 D9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6-135-1
一、企业间资金借贷有不同的种类,并非所有种类都损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首先,根据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法律依据的答复》,并结合相关司法案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间借贷合同通常认定: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贯彻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属无效合同。然而这种一概的认定,事实上忽略了企业间资金借贷所存在的不同种类和情形。
其次,对于企业间的资金借贷,通常的理解是无关企业间以牟利为目的的非法资金拆借,是企业在擅自经营银行贷款业务,损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然而,这其实仅仅只是一般情况下的企业间借贷,还有一种特殊企业间资金借贷的情形,那就是关联企业间自有资金的临时调剂(下称“临时调剂”),与前述通常意义上企业资金拆借有着本质的差别。关联企业间的资金调剂是指:对于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确实资金压力巨大又告贷无门,或者来不及向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另一关联企业对资金匮乏企业给予的临时性资金支持和调剂。
二、我国财税相关法规及部分法院事实上已经开始肯定临时调剂的有效性
第一,关联企业间的资金调剂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而且这种行为已经为我国财税相关法律、法规所肯定。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即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以支付资金使用费的形式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上市公司应按取得的资金使用费,冲减当期财务费用。
第二,2010年浙江省高院下达《关于为中心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第三点规定“企业之间自有资金的临时调剂行为,可不作无效借款合同处理”。而自2011年以来,浙江很多地方已经为企业间借贷“松绑”,其中,宁波市中院对于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认定的原则为“要有自己主营的业务,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利率不超过合法的范围”,即可认定为有效。
三、随着经济发展,各方各面均呼吁应当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多样化的融资渠道
其一,对于合理引导民间融资,总理在今年四次提出,总理在不同的场合、通过不同途径表示,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补充,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要加强引导和教育,发挥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
其二,2012年两会期间,就有代表提出: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企业间借贷作出明确的规定。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已经废止,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间借贷问题未作规定,合同法仅对公民间借贷作了规定。根据企业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反映出的情况,企业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应当由金融法规或金融政策确定为合法借贷。有代表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尽快制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或出台相关的金融政策,有条件地承认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许可非金融机构不以放贷为主业的、一定范围内的借贷行为,并具体从贷款额度、期限、利息、担保、登记以及资金来源等方面作出规定。
综合上述,笔者认为,现实的司法理念、社会环境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此原有司法解释已经难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在社会经济已经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下,如坚持一味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显然是一种武断的做法。
四、关于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区别认定的法律前瞻
(一)对于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的区别认定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禁止企业间借贷的时代背景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初期,需要建立以银行为中心的金融秩序,因此严格禁止任何破坏了金融业务专营的行为,当时企业间频繁的借贷破坏了这种金融秩序,所以为现行法律法规所禁止。但是,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入逐步完善的阶段,需要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多样化的融资渠道。但是当前金融服务的垄断和其他融资渠道的不畅通根本无法满足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对于资金的需求,有些企业之间目的合理、借入资金也不流入受限制行业的拆借不但不会对金融秩序构成威胁,反而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
(二)对于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的区别认定,符合最高院的努力方向。最高院曾就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的问题征求过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建议放开企业间借贷,其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企业间借贷普遍存在;二是《合同法》没有明确禁止;三是既然民间借贷己经放开,再禁止企业间借贷,对企业“不公平”。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最高院的征求意见并未被有关部门采纳。尽管最高院及人民银行还未修改企业间借贷无效的相关规定,但浙江省高院的司法实践却已经支持了企业间借贷行为。
五、结语
“无论何时何地,通货膨胀都是一种货币现象。”这是货币学派经济学家弗里德曼的一句名言,其含义十分清楚,即货币供给超过货币需求一定会导致通货膨胀。将该理论应用于判断中国未来一段时期的物价走势,就不免产生对通胀的担忧,因为自2008年11月份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以来,无论货币还是信贷都出现了空前的增长。
但情况并非如此简单,需要我们在总结历史上通胀运行规律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的中国经济特征,才能正确认识现阶段的通胀形势。
对中国通胀的回顾与总结
从通胀的形成机理来看,可分为需求拉动型通货膨胀、成本推动型通货膨胀、外部输入型通货膨胀。所谓的需求拉动型通货膨胀是指社会总需求大于总供给而形成的物价水平的持续上升,导致总需求大于总供给的主要原因是信贷与货币的过度发行及财政赤字的大幅度增加。成本推动型的通货膨胀主要是由于生产资料价格的上涨导致社会消费品物价水平的上涨,通常国内的生产资料价格的上涨是由于国际市场的石油及其他大宗商品价格的上涨而导致的,又被称之为外部输入型通货膨胀。
上述三种类型的通货膨胀在我国最近20多年的历史中都有所表现。自改革开发以来,我国共出现三次明显的通胀:上个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的两次明显的通胀主要属于需求拉动型的通胀,而2007年至2008年的通胀属于典型的外部输入型的通胀。
1988年,国家开始实施“价格闯关”,使物价出现大幅度上涨。在价格改革之前,我国的商品价格大多属于管制价格,价格没有反映市场的供求关系。尽管当时已经改革开放了十年,商品供给能力已经大大提高,但依然没有走出短缺经济时代。在商品供给严重短缺的背景下,价格的“闯关”导致了严重的通货膨胀。
如果说1988年的通胀主要是由消费需求拉动的话,那么1994年的通胀更多是靠投资需求拉动的。1992年至1993年,投资增长速度均在40%以上。由于投资需求极为旺盛,也必然带动了生产资料成本和工资的较大上涨。
2007至2008年的通胀形成机制与1988年和1994年有很大的区别,这次通胀是在全球通胀的背景下产生的。由于国际粮食、原油、铁矿石等重要原材料价格飙升,美元贬值,以及国际游资的流入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本轮通胀主要表现为外部输入的特征比较明显。
总之,改革开放30年里,我国出现了明显的三次通货膨胀,但三次通胀的形成机理和表现形式都有所区别。
如何看待当前的通胀形势
2009年的通胀预期缘于信贷与货币的快速扩张。2009年三季度广义货币供应量(M2)同比增长29.3%,狭义货币供应量(M1)同比增长29.5%。M2、M1增长率均超过名义GDP增长率达22%左右。货币投放的高速增长使市场产生了货币贬值的预期(即通货膨胀预期)。
笔者认为,在出口难以实现高速增长的情况下,不可能出现需求拉动型的通货膨胀,但需要关注成本推动型的通胀和资产价格膨胀,尤其要关注房地产价格的大幅度上升。理由如下:
从市场的供求关系看,自进入21世纪之后,中国就已经告别的短缺经济时代,供给大于需求成为一种市场常态。最近10年的经济发展主要由出口的高速增长带动的。在金融危机的打击下,国际贸易在短期内难以恢复到2007年前的高速增长状态,这意味着中国的出口增长会受到很大制约,因此,中国经济的总体状态将是总供给大于总需求,不太可能出现需求拉动型的通胀。
事实上,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全球经济的总体状态就是总供给大于总需求,从这个角度看,全球经济有通缩的风险。但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货币供给影响物价的另外一条途径,即大宗商品市场。毫无疑问,货币供给影响金融资本的成本,而金融资本已经成为全球大宗商品市场的主导力量。全球中央银行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向市场注入了大量的货币,这些货币无法被实体经济所吸收,必然流向大宗商品市场及资产市场。美元的不断贬值给这些金融资本的投机提供了绝好的题材,成为统一全球金融资本意志的指挥棒。大宗商品期货价格的大幅度上升成为推动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的最主要动力,也是未来中国物价上涨的最主要动力。
对于过剩的中国金融资本而言,参与大宗商品的投机不会成为主流,因为全球大宗商品的主要市场不在中国,中国金融资本还没有能力主宰全球大宗商品市场,而国内期货市场的资金规模大约只有1000亿元左右。中国多余的货币应该主要进入了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相比股票市场而言,笔者更担心房地产市场。因为股票市场有大量的限售流通股等待流通,还有数百家公司在排队上市和数千亿的上市公司再融资计划等待实施,股票市场不会有失控的危险。退一步说,即使股票市场出现了类似2007年的井喷行情,其后果也不会十分严重,因为进入股票市场的主流资金大多数是储蓄资金而非贷款,股价的波动导致的后果是财富的再分配而已,不会危及金融体系的安全和实体经济的运行,2008年的市场表现已经说明了这一点。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进入股市的资金中信贷资金比例过大则结果就不一样了,需要我们高度关注。
房地产市场和股票市场的主要区别在于有大量的银行资金介入,如果出现房价的大幅度下跌,将直接表现为银行坏账将迅速增加,会威胁我国的金融安全,美国的次贷危机对此已经作了充分的演示,无须赘述。
2009年初以来,宽松的货币政策对房地产市场形成了强烈的刺激,使房价出现大幅度上涨,房价的上涨已经由一线城市向二、三线城市蔓延扩散,社会公众对房价的上涨形成了一致共识。概括来说,宽松的货币政策主要通过三条途径影响房地产的价格预期:1.缓解了开发商的资金周转压力,使2008年底的降价卖房的情景迅速消失,房价失去了下行压力;2.宽松的货币政策是地方政府容易获得商业银行贷款,地方财政不再高度依赖土地出让收入,使地方政府增加土地供给的动力消失,刺激了土地价格的上涨,进而带动房价上涨;3.社会公众产生货币贬值预期,买房成为抵御通胀的主要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