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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中村”;文献综述;展望
一、关于“城中村”的概念研究
(一)“城中村”的定义
在早期的研究中,李增军(1995)把“城中村”称为都市里的村庄,田莉(1998)把“城中村”称为都市里的乡村,敬东(1999)把“城中村”称为城市里的乡村,叫法并不统一,2000年左右逐渐统一为“城中村”。
从地域和社会关系的角度定义,代堂平(2002)认为,从地域角度上讲,“城中村”现象是指已被纳入城市范畴的局部地区;从社会属性的角度上讲,“城中村”现象属于传统的“农”村社区的矛盾现象,是一种特殊的社区。
从区位和社会特征的角度定义,张建明(1998)指出,“城中村”位于城乡边缘地带,一方面具有小农经济思想和价值观念,保有着乡村的某些景观;另一方面拥有城市的某些基础设施和生活方式,具有城市的某些特征。
从土地利用和土地产权的角度定义,李俊夫(2004)指出:“‘城中村’是指那些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或城乡接合部,被城市建成区包围或者半包围的,没有或者仅有少量农用地的村庄。”
(二)“城中村”的分类
根据研究角度的不同,研究者把“城中村”分成不同的类型。根据城市与村庄相交接的形态特征的划分,陈怡等(1999)将“城中村”划分为内切型、外切型、飞地相邻型、相离型、全包围型及半包围性这六种类型 ;根据“城中村”相对区位的划分,李培林(2002)将“城中村”划分为六种类型,包括处于繁华市区、处于市区周边、处于远郊、还有较多农用地的村落、还有少量农用地的村落、已经完全没有农用地的村落。李立勋(2001)把“城中村”划分为成熟型的(近中心区)、成长型的(中心区外)、初生型的(建城区外、规划区内)三种类型,李培林和李立勋根据相同的划分方式,得出不同的类型的“城中村”;根据各种因素叠加效果的划分,张建明(2003)采用聚类分析法和因子分析法,将广州市的海珠区和天河区的44个“城中村”划分为土地资源充足型、基础设施优越型、集体经济实力型三种类型;根据土地利用类型的划分,李俊夫(2004)将“城中村”划分为三种类型,包括尚余较多农地、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比例大致相当以及几乎没有农地;根据“城中村”社会形态的划分,李津逵(2005)将深圳市的“城中村”划分为三种类型,包括本地农民的村落(城市出现之前)、本地失去耕地农民的就地集中安置区(城市建设中)、原住民面向外来低收入阶层的廉租屋区。
(三)“城中村”的特征
1.景观特征。“城中村”建筑密度太大,形成“ 贴面楼”“一线天”“ 握手楼” 等独特景观; 缺乏完善的基础设施,以及公共绿地与体育等设施(蓝宇蕴,2001)。
2.人口特征。现在“城中村”的人口构成比较复杂,外来人口多,有相当强的异质性,不像传统的农业社区人口构成相对单一。由于本地人局限于与本地人交往,外地人局限于与自己同属一个地域的人交往,以及本地人与外地人在收人、语言、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存在的差异,导致本地人与外地人的交往比较少,关系淡薄(刘伟文,2003)。“城中村”人口密度高,人口规模大拥有大量的暂住人口,本地村民数量不多,暂住人口的比例甚至超过本地人口(郭艳华,2002)。
3.社会特征。“城中村”大多处在农村管理体制之下,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缺乏像城市一样完善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管理;人口构成相当复杂并且外来人口比较多,治安比较差(侍克善,2005)。由于历史的原因,“城中村”在道路、排水、供暖供电、垃圾处理等方面并没有与市政设施干线配套,造成了基础设施不完善(张成福等,2004)。
4.经济特征。由于“城中村”缺乏农业用地,使其以第二、三产业为主要的经济来源,同时城市建设征地的补偿也是城中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一个重要来源(郭艳华,2002)。“城中村”的村民主要的经济来源是房产出租、经营性劳动和分红。“城中村”的村集体有大量的土地、房产、厂房等租金收入,而每个村集体一般都会结成实行股份制经济社(刘伟文,2003)。
二、关于“城中村”的形成原因
(一)局部利益驱动
“城中村”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巨大经济利益的驱使。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农村土地大幅升值,大部分“城中村”的村民开始不断扩建房屋,在房屋租赁市场中,由于大量外来人口的涌入,当地村民靠出租房屋获得可观的租金收入,给自己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使“城中村”问题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吕宏芬等,2005)。从个体理性选择的角度来看,农民在房屋租金和土地快速增值的情况下,追求房屋租金和土地收益最大化,使得“城中村”这种特殊的建筑群体和村落体制形成(李培林,2002)。
(二)二元结构体制的存在
在城乡二元结构制度下,“城中村”是这种特殊制度下的产物。这种城乡二元结构制度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包括二元的土地制度;二元的行政管理制度;二元的人口管理制度,其中二元化的户籍管理制度对“城中村”的形成有重要影响。这种二元体制框架中,二元土地制度是“城中村”产生的核心因素(张润梅,2007)。“城中村”与城市相比,在土地制度方面存在着差异,表现在仍保留归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在村籍制度、社会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内容也存在差异,村籍制度的差异表现在原来的村民尽管农耕地被征用后几乎全部转为城市居民,但是仍然保留着村籍,作为强大的村集体经济的股东,因此在经济地位上和一般市民及外来房屋租客相比有极大的差别,所以他们更愿意成为村民而不愿意成为市民(李培林,2004)。
(三)城市规划管理的滞后
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管理的滞后、功能的混杂、布局的分散、房屋的乱搭乱建、重复拆迁这些问题普遍存在。管理的滞后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因规划管理的力度不到位,导致违章建设递增。第二,因对村民的安置地点没有作好规划,导致村民建房凌乱布局以及重复拆迁。第三,因对村民安置建房区没有制定详细修建规划,导致村民建房区内功能复杂、布局凌乱(刘斯佳,2013)。因城市管理者在对待““城中村””治理的问题上存在认识的滞后和政策的滞后,在管理体制和管理的方式、方法方面长期落后于社区发展现状,因而导致““城中村””问题的出现并恶化(张孔见,2001)。
(四)文化的限制
从信任关系的角度来看,“城中村”可以看成是传统信任关系与情结的聚居体。长期农业社会的“聚村而居”,使村落自然成为人们生存与生活难以割舍的“祖地”,与“祖地”相关的一系列习惯,既内化于人们深层的意识观念,又外化于人们的具体行动与实践,形成一整套完整的与村落地域共同体联系在一起的“生存策略”(张成福,2004)。
三、关于“城中村”的治理改造
国内的研究者普遍是根据“城中村”的总体特征提出治理改造的措施或者针对自己研究的具体的“城中村”提出对应的治理改造的思路。本文按年代顺序对国内有关于“城中村”治理改造的研究进行综述。
田莉(1998)认为,应加强村镇规划和建设管理,尽快对城市周边的村庄进行改造,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城市里的乡村”的发展,完善农民转为城市居民后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农民整体素质,强化其法制观念。杜杰(1999)结合深圳市罗湖区原农村城市化进程的例子,认为改造““城中村””应从发展决策、“城中村”内在要求、体制、文化、经济、法制、组织人事等方面入手解决“城中村”问题。
周森(2002)认为,“城中村”住房建设规划滞后,城乡两种管理体制不对轨,当前要着重解决如下三个主要问题:第一,规划要先行;第二,政策要灵活;第三,工作要务实。王素云(2003)对郑州市都市村庄进行调查提出,改革都市村庄的经济体制,重视产权制度创新是改造都市村庄的关键;以人为本,建立完善改造后居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体制,关心都市村庄居民的切身利益;改革都市村庄的人口与城市管理体制,发展独具特色的城市社区管理体制三方面论述都市村庄的改造。
翁志超(2004)从量化资产,确权到人,实现居民按出资额分红;房产改革中的博弈;非政府力量的广泛参与三方面论述“城中村”改造的对策。廖俊平等(2005)提出将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模式,即把私人企业和公共部门的合作模式与“城中村”改造工程相结合,以政府作为主导方,积极制定激励政策来引导私人机构的进入。
徐楚(2006)认为在“城中村”改造中,可持续发展原理实际操作意义重大。首先,在改造过程中,要突出规划作用,使“城中村”改造纳入城市整体和长期发展规划中来,避免在改造后又出现“二次拆迁”和新的“城中旧城”现象;其次,体现在改造中要切实保障村民的长远利益,使村集体和村民个体具备长久发展的条件和能力,保护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利用,最终实现村民生产生活条件的逐步改善和提高。徐远明(2007)认为从“城中村”改造方式着眼,大体可归纳为以下两种:第一,整体重建型改造,即从“城中村”的整体格局到单体建筑的全面改造,从旧村向新城的整体转变,是建筑格局、建设标准、设施配套、景观建设等全方位的变革;第二,局部重建型改造,即对“城中村”整体格局不做重大调整的前提下,对局部区域、关键要素进行重点改造,这种方式一般用于处在建成区,但不与城市总体景观形成强烈反差、布局比较合理、环境比较好的地块。
张晶(2008)运用博弈理论研究“城中村”改造中政府、村民、开发商的三方博弈过程,通过构造效用函数来分析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提出在村民支持的基础上政府介入并承担改造费用,不鼓励开发商介入改造的对策建议。赵恒伯(2009)从新公共管理的角度分析后认为,“城中村”改造的关键点是重新划分政府组织、村社组织、经济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的功能边界。在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功能边界的基础上,构想理想的“城中村”改造模式意味着“城中村”改造从以单纯的政府为中心的治理秩序走向多中心的治理秩序。从“城中村”行政事务采取行政机制进行管理,公共服务主要采用准市场机制,自治事务主要采用自治机制三方面来创新城中村改造事务治理机制。
赵晓丽(2011)认为,济源市在城中村改造中,要坚持政府主导下的市场化运作;鼓励探索多种改造模式;对参加改造开发的机构以及改造项目设置准入条件,实行准入制度;实行政府零收益,切实让利于民、让利于投资者的优惠政策促改造等措施。陈少牧(2012)认为,推进泉州“城中村”社区治理应按照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方式民主化、治理举措长效化的原则,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第一,有效推动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发展;第二,加快社区工作方式民主化;第三,提高社区居民保障水平;第四,提升社区管理者的素质;第五,加强社区文化建设。
四、总结与展望
综上所述,笔者通过对文献的研究,看到关于城中村问题所取得了一些主要的研究成果,但在一些理论和实践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未来解决。
第一,不同学科认为城中村的形成原因不同,即社会学认为传统的农村组织和社会网络决定城中村的形成,而经济学则强调城乡二元制度在城中村的形成中起作用,城中村形成的原因并非是单一的,需要深入地研究和探索哪个原因更加的重要,这样才能更有侧重点地处理城中村问题。
第二,大多数研究都是站在城市的立场研究城中村问题,认为城中村阻碍城市的发展,应该对其进行改造,很少人认为城中村问题被夸大,不是所有的城中村都需要改造,以后可以把研究的点从改造扩大到管理,这样有助于城中村问题更好的解决。
第三,对于国外文献的参考借鉴比较少,可以参考类似于国内城中村的问题的国外现象,如贫民窟、城市过渡地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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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中村”、产生原因、分析、改造措施
村落制度是“城中村”的村民们世代生活的规则, 但某些城市功能的缺失使“城中村”似乎有成为“新贫民窟”和“藏污纳垢”之地的可能,给城市管理造成一定麻烦,使其自身发展也陷入恶性循环。
一、“城中村”产生的原因
“城中村”土地未能及时归国有,宅基地制度的存在,是造成“城中村”问题的根本原因。至今,“城中村”的土地所有权仍属农村集体所有。这种产权制度的存在进一步导致住宅建设的混乱,也使“城中村”的改造更难于旧城区的改造。目前未形成一套真正有效的针对于“城中村”情况的建设管理制度;在各个层次的城市规划编制与实施过程中,对“城中村”所带来的后遗症缺乏足够的重视和深入的研究,未能及时针对“城中村”特有的情况制定合理可行的规划建设标准,也是造成“城中村”现象的原因之一。从市场的供需关系看,“城中村”优越的区位条件使之成为房地产开发的热点,也是他们一本万利的投资场所。低收入人群则偏向低成本住宅,而“城中村”地区正具有这种条件。从市场供给方看,村民存有短期内获取既得利益的心态使开发建设偏离了正确的轨道。
二、 管不了“城中村”原因分析
“城中村”的出现与蔓延集中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对“城中村”的建设和管理近乎失效从而导致“城中村”的形成和出现;二是政府对这个特殊的地段难以实施有效的城市管理和改造,即如何将之容入城市的问题。可以看出,“城中村”土地未能及时收归国有,宅基地制度的存在乃是造成各级政府部门对“城中村”管不了、治不好的根本原因。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使土地所有权主体不够明确,既会导致真正的所有权主体多元化,又会导致真正的所有者主体缺位;这种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不确定和土地使用产权的不明确,兼之历史的原因和法制、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村民将自己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的宅基地视为养生活命的资本,想方设法地以次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每任“集体”也热衷于把土地投入到短期见效的项目上去。这些必然会导致“城中村”中建设的无序化。
“城中村”无序化增长现象正在对周围环境造成越来越大的“负面影响”。土地产权的不明晰与规划图则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导致乱搭乱建的现象产生:①大量的违章违规建筑存在,而没有任何规划与建设部门的批准;②存在大量乱占、乱圈地现象;③非法租赁土地;④以土地入股开办各种实业;⑤用集体土地抵押贷款;⑥用集体土地进行非法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等。由于“城中村” 集体土地的边缘性、稀缺性、区位性、固定性,多样性,复杂性以及相比较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低廉性,是它拥有旺盛的需求市场,土地使用权的差别使“城中村”得以客观存在。
三、实施“城中村”改造的措施
城中村的改造必须根据每个城市本身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历史、地理、文化与风俗习惯的差异,具体实施方法也有所不同。加强法制,实现公众参与。同时在“城中村”的社区管理上要转向政府倡导,社区介入和公众参与的共同管理,增进市民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上的知情权和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形成行政直线制,社会职能制与群众参与管理制相结合的新型社区管理体制。
以南阳市为例在城中村的改造上应尽可能使用以下做法:全面固化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纳入城市规划统一管理。要求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权属依法有序转让成为国有土地,因历史原因,全部“一刀切”是不可行的。因农民在过去没有公房、房改、公费医疗等城市居民福利,只有宅基地与承包耕种的土地。故“城中村”的改造产权改革必需面对现实,承认与限制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但决不能马上全部取消。为了防止因“城中村”的改造带来房屋过量供给和房地产市场的波动,改造显然不宜大规模的进行,而要有步骤的、分阶段的进行,不能侈望在短期内完成。在“城中村”的改造建设上也可以实行通过市场机制,拆除、搬迁“城中村”的彻底改造模式,体现经营城市的理念。那么我们不得不考虑的是在“城中村”改造的博弈中,存在着三方对弈者:政府、房地产商和“村民”。“城中村”的最终改造方案,将是这三方利益平衡的合理安排。“村民”们的要求是在改造中保护他们的租金收益或对损失的租金收益给予补偿,房地产商的要求是在投资改造中至少获得平均收益,而政府的希望是避免财政的压力和保证市场、社会的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城中村”改造的真正难点,就是改造的资金从哪里来?政府的担忧是,拆迁过程中的利益冲突会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政府自己开发因成本过于高昂难以启动,而给予优惠政策吸引房地产商介入开发,又可能造成房屋过量供给,冲击业已趋近饱和的房地产市场,使目前房地产开发中大量的国有银行贷款无法收回;房地产商的担忧是,此种拆迁开发中的利益矛盾重重,不确定的变数很多,高昂的交易成本会吞没和消散房地产开发的正常收益,政府对楼层高度的管制会使开发最终变得无利可图;“村民”们的担忧是,他们既得的房地产租金收益在开发中得不到保护,而且会损失市中心区域房地产升值前景的好处,他们会以几百年来祖祖辈辈居住在这里为由,对他们的既得利益寸金必争。能不能处理好这些棘手问题将是“城中村”改造的关键。
南阳市现有20多个“城中村”,主要现状是(1)人口杂乱,“城中村” 由村民、市民和流动人口混合构成。流动人口成为主要犯罪群体。治安形势严峻。(2)违法违章建筑相当集中,“一线天”、“握手楼”、“贴面楼” 风景独特。由于房屋密度高、采光通风条件差,村民居住环境差。(3)基础设施不完善,卫生条件太差。各种管线杂乱无章,排水排污不畅,垃圾成灾。街巷狭窄、拥挤,存在严重消防隐患,(4)土地使用存在诸多问题,宅基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相互交织,非法出租、转让、倒卖,管理混乱等。“城中村”不仅影响城市的美观,也阻碍城市化进程,制约着城市的发展,已成为困扰许多城市发展的“痼疾”。因此2003年--2005年间,南阳市相继对中州东路区域、小庄区域、东包庄区域、府衙区域等进行拆迁改造。在拆迁过程中旧城更新改造难度很大。现状人口密度高,建筑密度高,质量差,文物破损情况严重,政府近期无较大的资金投入,如何形成良性循环的更新改造的机制,吸引多渠道的资金投入旧城更新改造。这是南阳旧城更新改造的关键所在。因此市政府实行经营城市战略,把城市作为最大的国有资产,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龙头作用,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对构成城市空间和城市功能载体的自然生成资本(如土地)、人力作用资本(如路、桥)等进行集聚、重组和营运,走以城养城、以城建城、以城兴城的城市建设市场化之路,在政府逐步减少投入的情况下,实现城市建设的自我滚动、自我积累、自我增值的新观念和新模式。在拆迁后已经建设完成的中州东路区域,我们可以看到原来老城范围的小东关、小西关,东马道这些“都市里的村庄”居民自建(改建)的、质量较差、设施不配套的低层建筑已经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多是配套完善的底商住宅,它更好地体现城市特色,振兴了旧城经济,增强了城市活力。中州东路区域改造是南阳“城中村”改造的一个样例,大家看到改造后的景观充分认识到“城中村”改造的必要性。现在小庄区域、府衙区域、东包庄区域正在拆迁进行中,三个区域都经过了详细规划和合理的赔偿,相信不久我们又可以看到南阳“城中村”改造后新的亮点。
结束语
“城中村”的改造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充分发挥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广大市民与农民的积极性,还要科学计划,严格监督和检查,要加强宣传,使干部、群众都能意识到“城中村”改造的意义及价值。同时使旧城的调整、“城中村”的改造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相结合,不断完善机制,协调与广大群众的利益关系,坚持做到以人为本,才能使我们的城市向着美好的明天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城中村;城中村改造;经济组织形式
【中图分类号】F3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6)06-0118―03
一、引言
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快速发展和扩张过程中,政府通过征用城市近郊的土地而纳入城市建设区域的一些村落。其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仍沿袭过去城乡二元管理的方式;从村民的生活到村内的建筑基本已经完全表现出城市的特征,但实质上仍是一种农村社区;在区位分布上呈现多样化,从最初仅分布于城市边缘区发展到“城中有村,村中有城”甚至城中心就是“城中村”。
关于城中村的形成机制,张建明(1998)认为:“焦点在土地,原因在规划管理,症结在体制”;李立勋(2001)认为,原因在于城乡二元体制和政策所形成的城乡二元发展格局,而社会调节系统的局限则成为城中村形成的社会因素;李培林(2002)则将城中村的产生归结于土地和房屋租金收益的刺激以及“类单位制”的块状管理。笔者认为,城中村的形成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1)城市的快速扩张和政府为求快速发展绕开居住地征用耕地是城中村形成的直接原因;(2)城乡二元土地管理体制造成城中村最具标志性的特征――混乱的土地使用格局,是城中村形成的根本原因;(3)周边城区经济的发展为城中村创造的巨大物业收益机会是城中村现象凸显的经济因素。
城市村的存在对所在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很大的负外部性,严重破坏了城市环境、影响了城市功能的发挥、损害了城市综合发展实力。本文对武汉市城中村改造的核心问题和改造思路进行了探讨一
二、武汉市城中村社会经济现状
据城建部门调查,武汉市共有“城中村”168个,土地总面积21381.82公顷,约200平方公里。从布局上看,其主要分布在交通干线的周围,围绕主要的干道成辐射状分布,同时,又在某些相应的区域聚集,如洪山区,其非常明显的反映了历史因素在城市发展过程中的作用。
城中村依托优越的地理区位和丰厚的征地补偿金发展,形成了巨额的集体经济,并形成了以出租物业为主要谋生方式的家庭经济(闫小培,2004)。这是一种典型的外生式的经济形态,并由此产生了“寄生型”的心理状态。
(一)“外生式”的经济形态
城中村的经济以第三产业尤其是土地出租、物业出租为主,经济收入以房屋出租收入和政府的征地补偿金为主,其经济增长的驱动力来自于周边城区经济的带动,经济效益取决于城中村的地理区位和周边人口的聚集状况,是一种典型的“外生式”的经济形态。以武汉市洪山区的和平乡为例,由于其比邻湖北大学,人口聚集量巨大,出租屋市场相当兴盛,普通村民家的住宅多达3-4层,年租金收入3-4万元。
(二)“寄生型”的生活和心理状态
在上述“外生式”的经济形态中,一般失地的村民基本以房屋出租收入和集体分红为主,虽然收入的多少随着地理区位的不同有多寡之分,但基本上可以保证其衣食无忧甚至富足的生活。大多数村民们由于有生活保障,甘愿成为“主观剩余劳动力”,成为“食租族”,过着“寄生”的生活。即使少部分村民有就业的愿望,由于其较低的文化层次和就业能力,也不能顺利就业,成了“客观剩余劳动力”。这种“寄生型”的生活状态使村民们大多不思进取、贪图安逸,缺乏投资创业意识。
三、武汉市城中村改造问题的新认识
(一)城中村产生和存续的经济原因在村外
出租物业经济是城中村经济的重要支柱,也是其产生和存续的经济原因。城中村出租物业的显著特征在于其高密度、高容积率和低廉的价格,而这些特征也是顺应市场供求形势的。武汉市是一个特大型的城市,第五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全市总共有外地流动人口115万人。这些外来人口多数受教育程度低且收入低,他们对廉价的出租屋有着巨大的需求。城中村为这些外来人口提供了廉价的居住场所,承担着为低收入外来人口提供居住场所的功能。如果在城中村改造中忽视城中村存在的这一功能而强制铲平城中村,必然会导致在城市的另一角落产生另一个类似于“贫民窟”的聚居地,以满足这种对廉价出租屋的需求。
(二)城中村经济组织形式的顺利转型是改造的关键
城中村传统的经济组织形式是村集体经济,由村委会管理,并由其全面负责社区生活,包括村民福利和市政基础设施供给等。然而,集体经济组织曾经具有的优势,在如今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城中村”已经不复存在,而它的天生不足却日益暴露:产权不清晰;治理结构存在问题;集体经济成分不可流转,集体资产的很大一部分价值难以实现。武汉市城中村改造明确提出要转变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模式,建立以现代企业制度为特征的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股份制使企业获得了独立的法人地位,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真正分开;有利于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份的可流转性保证了产权的可交易性。
(三)城中村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是其出路所在
经过股份制改造,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城中村股份公司(集团),面临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管理问题。在整个国内管理水平还比较有限、国内职业经理人市场还不完善的情况下,由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而来的城中村股份公司(集团)所面临的经营管理问题则更为严峻。改制后的公司要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中生存和发展,势必要形成自己的核心优势,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培养和引进一批能够胜任现代企业管理的人才。
(四)村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解决是改造的内在要求
城中村改造前,村民尽管土地不断减少,农业收入已不足以维持家庭主要开支,但村民要么还留存着少量土地可以解决基本口粮、蔬菜问题,要么可以靠自己拥有的宅基地获得出租屋收入。可以说,土地是村民的基本收入来源和基本社会保障。改造后,村民完全失去了土地,失地农民面临着丧失收入来源和社会保障断裂的状况。失地农民是抗风险能力很低的脆弱社会群体,这个群体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城中村改造的内在要求。
四、武汉市城中村改造的新思路
(一)构建“政府――开发商――村民”的博弈均衡格局
城中村这种特殊建筑群体的形成,是农民追求
土地和房屋租金收益最大化的结果(李培林,2002)。政府发动城中村改造,则是为了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功能,增强城市竞争能力。要采用博弈的思想来分析城中村改造中各方面的关系。武汉市城中村改造的最大特点在于土地出让实行彻底的市场化道路。武汉市城中村的改造,涉及到对弈三方:村民、房地产商和政府。村民期冀,改造能补偿他们可能因征地、拆迁造成的损失,为其今后生活提供出路和可靠保障;房地产商要求,在投资改造中获得平均收益;政府希望,减少财政压力,保证市场和社会的稳定。是否能够平衡村民、房地产商和政府这三方的利益,是改造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珠海市的城中村改造模式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珠海市的政府通过政策实施,让出部分政府未来的潜在收益,如减免部分地价等,付出部分成本,保证开发商有利可图,吸引房地产商参与改造城中村,分担改造中的部分风险,同时保证村民的既得利益,使村民最终顺利回迁,最终得到了博弈三方都比较满意的结果。在武汉市的城中村改造中,应该确定作为改造主体的开发商和被改造主体的村集体和村民为受益主体,政府则作为城中村改造公平、和平和效率的维护者、监管者和仲裁者。既要充分考虑城中村经济形式的路径依赖性和村民的利益,保留出租屋经济,又要兼顾开发商收益,以构建“政府――开发商――村民”的博弈均衡格局。
(二)逐渐实现城中村经济形态从“外生型”到“内生型”的转型
城中村目前的经营形式有如下三种:自主经营商贸服务业、纯土地出租和村集体物业出租,后两种形式成为村集体经济的主要收入来源。村集体经济基本上没有自身的经济增长点,依靠纯土地出租及物业租金等外在的经济增长点维持生存,这种“外生型”的经济形态很容易受到宏观经济状况、城市政策和城市物业供需状况的影响,从长远看是脆弱和不可持续的。竞争性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只有培养城中村经济的竞争力,使其具有自己的核心竞争优势,具备可持续增长的能力,实现城中村经济从“外生型”到“内生型”的转型,将其转变成依靠知识、技术参与市场竞争的“内生型”企业才是其根本出路。城中村经济形态的转型要因地制宜地进行,要根据各村所处的地理位置及所处片区的城市功能类型、城中村的资源状况,并结合城市的规划,发展城中村的经济。发展的途径也要寻求多样化,可以通过招商引资、村民和集体参股的方式发展,也可以通过集体投资控股的方式。
(三)对村委会和村民提供智力支持和教育补偿
城中村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造之后,新成立的股份公司(集团)能否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管理人员的素质和管理能力。城中村的村民再就业问题也跟他们的文化水平和谋生技能息息相关。要解决上述问题,就要对村委会和村民提供智力支持和教育补偿。政府通过“智力补偿”,对村委会成员进行现代管理或MBA的培训,集体股份公司也可以通过自身培养或人才引进逐步置换不具备管理能力的原村委会成员,最终将其转化为现代经理阶层。为了更好地指导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城市政府可以通过向社会、高校、企业等渠道招聘专职或兼职管理咨询专家,建立“城中村资产管理咨询中心”或类似的人才库,对集体资产的运营加以指导。对于村民的培训,可以在考虑集体股份公司(集团)的职业人才需求的基础上,对村民进行针对性的知识技能培训,并将村民的培训效果和就业与年终集体分红挂钩,以激励村民的自我改造和文化技能的城市化。
(四)合理安置外来人口的居住问题
城中村的出租屋一方面以低廉租金的方式为城市弱势群体、低收入阶层提供住房福利或变相的住房补贴,另一方面为目前还不具备就业能力的村民提供收入来源。这事实上在某种程度上发挥着政府应该发挥的作用。在城中村的物质空间改造中,要通过合理规划,保留廉租屋,尽可能为外来人口提供廉价、便利的住房,这也是与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的宗旨相适应的。要积极探索廉租屋管理的新方式,规范廉租屋内外来人口管理,整治社会治安问题,使城中村的廉租屋不再成为社会治安的“死角”。深圳福田区水围社区的出租屋旅业式管理模式可供借鉴。福田区将旅业管理体制成功嫁接至出租屋的管理上,健全社区防范体系,实行五员(警卫员、管理员、联防员、保安员、楼管员)联动的综合管理联动机制,使改造后的社区盗窃案件基本杜绝,社会生活秩序井然,房租连连攀升。
(五)妥善解决就业、社会保障等配套制度安排
【关键词】城中村 经济 武汉市
一、城中村及存在的经济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生产力水平大大提高,经济基础日益增强,城市化进程也在不断加速。在城市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城市建设用地急剧扩张,一些距离城市较近的村庄被纳入城市建设用地内,形成了所谓的城中村。由于各种制度原因,城中村因其存在的各种经济问题成为城市发展的障碍。
1、较少有相应的集体企业等经济增长点
城中村居民主要靠出租房屋获取租金、征地补贴、城中村拆迁改造补偿费用等维持日常生活开支。因此,城中村房屋出租成为村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城中村的违章建筑物极大的影响了城市形象,阻碍了城市化发展的道路。
2、城中村土地利用率低,缺乏规划
城中村的违章建筑多,结构复杂,市政管网、城市功能不能延伸到其中的很多地方,由于缺乏统一规划或规划执行力度不到位、管理不规范等原因,致使城中村土地利用粗放、土地资产流失、拆迁改造成本增加。城中村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低下主要表现为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大,建筑风格与城市规划不够衔接,呈现出城市景观与农村村落景观共存的现象。
3、城中村房地产二级市场活跃
城中村土地区位条件相对优越,土地产权属于村集体所有,这样,优越的区位条件和相对低廉的土地价格,使城中村中不规范的房地产二级市场特别活跃(例如,小产权房的买卖交易等),导致由于城市规划实施和基础设施条件改善而使土地升值的部分国有土地资产严重流失。
另外城中村建筑在拆迁改造过程中不仅造成建筑材料资源的严重浪费,而且还大大增加拆迁改造的补偿费用,增加拆迁改造成本,使国家整体利益损失严重。因此,经济视角的城中村改造越早越好,否则成本将更高,代价将更大,国家资产的损失将更惨重。
二、武汉市城中村改造现状
1、武汉市城中村
根据武汉市的界定,城中村是指《武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城建设用地控制范围图(1997-2010年)》确定的城市建设发展预留地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后仅剩少量农用地、农民不能靠耕种土地维持生产生活且基本被城市包围的行政村。据此,武汉市二环线以内共有147个城中村,综合改造的总体范围包括江岸、江汉、口、汉阳、武昌、洪山等区(城郊区暂未纳入改造范围),涉及总人口35.66万人,农业人口17.10万人,土地总面积21381.82公顷,相当于全市规划中2020年建成区面积的1/4。2004 年底武汉市开始城中村的综合改造工作,根据实际拥有耕地现状,武汉市将全市城中村分为三类:A类村,人均农用地小于或等于0.1亩的村;B类村为人均农用地大于0.1小于或等于0.5亩的村;C类村为人均农用地大于0.5亩的村。并确定了首批进行综合改造的16个试点村,A类村由改制后的村经济实体自行改造;B类村以项目开发的方式改造;C类村以统征储备的方式改造。在先行试点并借鉴其他城市改造经验的基础之上,武汉市探索出了一条城中村改造的新路子。
2、武汉市城中村改造实践
(1)创新理念,转变政府职能。城中村的形成是一个历史过程,实际是城市发展中多重原因造成政府职能缺失的历史欠账。进行城中村综合改造,促使都市“洼地”早日崛起,是城市政府责任和使命,更是坚持城市科学、持续、协调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在武汉市城中村的改造过程中政府开始转变观念,结合城市发展、土地整合、变城中村“二元”结构为“一元”结构的需要,从实现大规划的需要出发,制定相关政策并采取相应措施来保障武汉市城中村改造实践的进行。武汉市政府在改造工作中的角色定位在资金调配上可见一斑,武汉市政府在综合改造城中村中不仅没有经济利益的诉求,而且承担了巨额补贴,在城中村居民的就业安安置以及社保方面承担了无限责任。
(2)目标明确,循序渐进。武汉市出台城中村综合改造政策,确定了“五个转变”的目标:村民边居民、村委会变社区、村集体经济变企业集团、农民变股民、集体土地变国有土地。按照“两步走”的思路,先改制,后改建;先试点,后全面。通过股份制改造,将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改制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经济实体;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清理登记好债权债务,资产评估结果经村民会议认可,并报上级部门确认;对村集体经营性净资产适当扣除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管理资金后,原则上全部作为股权量化的资产。在此基础上,着手城中村改建。改建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要求,规划编制、建设管理的各项标准和控制指标,按城市规划、管理标准执行。
(3)引进市场化道路,推动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实行彻底的市场化道路,全部土地以项目捆绑、挂牌底价方式出让,有效的避免政府低估地价以及房地产商与村之间进行“幕后交易”的可能。武汉市城中村综合改造政策规定:“开发用地与还建用地捆绑成项目后,采取公开供地,其挂牌底价为安置房建设成本和本宗地价之和的1.15倍”。这样一方面是让有开发资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争取自行改造的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另一方面则可以给前期进入的开发商以适当补偿。为避免基础设施配套资金无法落实,规定土地出让金、增值收益的60%划转给城中村所在的区财政专户储存,专用于城中村综合改造中的基础设施建设,例如道路、排水、绿化、供水、燃气、供电、电信、邮政等;40%由市政府统筹用于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三、关于武汉市城中村改造的建议
1、进一步建立健全地方法律法规
武汉市城中村改造涉及范围广,各村层次参差不齐,改造起来难有统一的标准。基于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政策性,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指导,会因为管理人员的素质差距、管理模式的不一致使得改造混乱不堪,并且可能会有的人利用手中的权利,损害集体和村民的利益。政府应该根据武汉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指导城中村的改造,严格控制操作程序,强化协调服务和加强监管。
2、妥善解决就业、社会保障等配套制度安排
城中村失地村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是城中村改造的内在要求。应该采取各种措施,大力促进失地农民再就业。原村集体所有财产、土地可以改组为农工贸股份公司,人员就业由农工贸股份公司就地解决,成为公司职员。可以用发展都市农业的办法,发展现代化农业、养殖业。及早培育经济增长点,为村民安居乐业创造条件,为农村城市化奠定良好基础。改造后的城中村的村民理应享受城市居民同等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应设计一个与城市居民相对接近、便于以后与城镇社保体系相衔接的操作方案,先养老保险,后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3、合理调整利益关系
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土地市场化,政府应让利于村及村民。随着城中村的土地逐步挂牌,走进市场土地量的占比肯定会提高,市场关注度也会提高。但由于城中村改造中土地地块零碎不规则,利用效率不高,随着城中村的土地逐步挂牌,竞争可能会日趋激烈。为了调动城中村改制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并保护村与合作伙伴的合法利益,保证改造工作的平稳推进,政府可考虑对城中村土地挂牌交易减免规费,并在土地出让、土地增值收人中,拿出一定比例实行“以奖促改”,或明确一定的比例用于城中村改造公共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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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中村改造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6-018-02
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市建设的步伐明显加快,城市的快速发展,需要获得扩展的空间,在许多城市中,昔日城乡结合部中的农村被包围在城市地域之中,成为城市中的一个特殊地域――“城中村”。
长期以来,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城中村的基础设施欠缺,同时,因为管理薄弱与外来人员混杂,城中村违法建设、违法占地屡禁不止,消防隐患大、治安问题突出。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到城中村内居民的生产生活,而且影响到城市的整体环境和发展,成为城市发展中许多城市问题的焦点所在。本文以陕西省西安市为例,探讨了城中村改造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一、西安市的城中村改造现状
西安的城中村数量在全国属于较多的城市之一,仅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城六区和4个开发区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下的城中村共286个,再加上长安、临潼、阎良3个郊区40个城中村,共计326个城中村,人口约46万人,有各类土地21.6万亩。作为改造重点,西安市二环路以内的行政村有72个,涉及农业人口2.5万户、8.98万人,集体土地2.3万亩左右。
这些城中村,特别是二环以内的72个城中村的基本特征有:一是耕地极少,许多村子村民几乎无地可耕;二是地理位置优越,生产经营主要以房屋出租为主,以房生财;三是村内公共基础设施薄弱;四是规划建设管理缺位,村庄建设无序发展,违章建筑不少,安全隐患较多;五是大量流动人口涌入,成为社会不良现象的多发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实施城中村改造,已成为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提高群众生活水平的迫切需要;成为改善西安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的迫切需要。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自2002年以来,经历了起步、探索和全面发展三个阶段。2003年西安市将城中村改造正式提上城市改造议题,但是城中村改造牵连到城中村民失去自有民宅后的生计问题,改造过程遇到的问题繁多,由此西安的城中村改造一直发展滞后,西安的城中村改造主要以借鉴其它城市的经验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逐步推进。在此期间政府曾经出台过《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法》,《办法》中指出,西安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将村委会改建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将村集体经济实体改造成由现代企业制度规范的股份制公司,逐步建立城市运行及管理模式。2005年,经过长期的摸索及试验,西安的城中村改造终于得以大规模进行。2007年8月成立了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正式机构的成立,全力推进了西安市人居环境的改善和城市功能的提升。截至2008年年底,共完成53个整村882万平方米的拆除工作,安置房建设已累计开工411.7万平方米,占产权置换面积518万平方米的80%。其中,2008年以前整村拆除12个,2008年全年完成整村拆除41个,实现了跨越式发展的一年。拆迁面积689万平方米,开工建设面积460万平方米,累计完成投资79亿元。完成55个村的农转居工作,完成56个村的清产核资工作,完成46个经济体制改革工作,完成34个村撤村建社区工作,计划至2011年基本完成二环内城中村改造。当前,城中村改造已成为西安市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由于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工作本身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使“城中村”改造过程中主要面临以下几个问题。
1.“城中村”改造缺乏国家宏观政策的支持。到目前为止,国家没有一部关于指导“城中村”改造的法规文件,除直辖市外也没有省级政府出台的法规。在国家出台的现有法规文件里也很难找出指导“城中村”改造的条目。目前“城中村”改造方面的有关法规政策都是各地、市根据自己的实际参照其它城市的做法制定的,其政策的完善程度不足,造成实际操作中因缺乏依据而出现偏差,影响到“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城中村”改造总体进行缓慢,改造任务十分艰巨。相关部门在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中,建设与改造未能同步实施,而且责、权、利不配套,缺乏宏观指导性的体制合力措施,“城中村”改造的有关指导性政策亟待制定和完善。
2.“城中村”改造土地转变办法亟待修订。按照西安市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确定的“改制先行,改建跟进”的工作原则,西安市“城中村”改造要完成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下的“城中村”无形改造(即“四个转变”)工作,其中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操作难度较大,在政策上尚未得到很好的解决。改造的规划导向不够明确。“城中村”改造既没有改造进度、开发模式、安置地块的规划,也没有将“城中村”改造纳入区域性的开发规划,因而改造缺少计划性和前瞻性。
3.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资金压力大,很难实现“无形改造”和“有形改造”并重。通常情况下,城中村改造的安置方案是货币补偿、房屋安置以及货币补偿加房屋安置三种安置方案供村民根据自身情况灵活选择。补偿面积除了按照西安市城中村改造政策,给每个村民分配一定的面积之外,还考虑到无形改造之后,村民转为居民之后的生活来源问题又增加了部分开发用房,并在临时过渡费、残疾人补助、村民子女考取大学补助、补助产权房性质等方面给予了更多的优惠政策。
在这个过程中,因成本过于高昂,政府自己开发的方式往往难以启动,所以,包括西安市在内的很多城市的“城中村”改造基本上都采取了“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我改造”思路。然而,在这一思路下,对绝大部分村庄而言,一无资金积累,二无贷款抵押,很难拿出大量的资金进行改造建设,更谈不上实施“无形改造”了。
4.城中村改造后流动人口租房难。由于城市的发展需要很多的外来务工人员,因此城中村农民就依靠低廉的房租来吸引这部分人群在城中村居住。2009年初,西安有240多万流动人口居住在城中村,随着城中村改造进程加快,外来务工人员租房问题凸显。城中村在改造前额外承担了一些廉租房的功能,改造后,价格低廉的出租屋没有了,会影响到部分地区的社会治安,这个问题也亟待解决。
三、对构建和谐西安,加快“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对策建议
1.加强组织领导,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制上确保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建议从人员配置、经费保障方面加强市、区两级“城中村”改造协调组织,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加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对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同时,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大总协调力度,增强服务意识。在此基础上应该继续实施好《西安市“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方案》,确保城市二环以内“城中村”撤村建居工作顺利完成。
按照“规划先行”的工作原则,建议对三环内的所有村庄及三环外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下的村庄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编制,并继续做好全市“城中村”分批改造规划图、“城中村”用地规划图、各村控制性指标图,加快“城中村”分批改造规划图的科学编制工作。同时,做好编订《西安市“城中村”改造规程》的工作,推进西安市“城中村”改造顺利开展。使基层进一步了解相关政策,熟悉办事程序,推动“城中村”改造深入开展。
2.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中集体土地转性问题”的解决。“城中村”改造涉及的“四个转变”中,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转变操作难度较大,在政策上没有依据,已成为制约改造进度的瓶颈。从全市实施“城中村”改造的村庄实际反映看,大多数村庄改造中普遍存在集体土地的转性问题。虽然从政策上讲,农用地可依法转用及征收为国有土地,但是,目前土地管理仍然沿用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逐宗土地依法征用的作法,审批程序复杂,很难适应当前“城中村”改造的需要,建议有关部门为土地转性工作创造条件。
3.加大对“城中村”改造项目招商引资活动的扶持力度,解决“城中村”改造资金不足的问题。要本着“宣传引导、注重实效、推向市场”的原则,吸引有资质、有信誉的知名大企业介入“城中村”改造。策划包装每个城中村改造项目,站在投资者的角度换位思考,突出客商的需求,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邀请专家、相关工作部门的领导、各层面代表对项目的功能定位、概念规划、投资收益等进行充分论证,进而制定详实可行的《综合改造规划方案》,提高招商引资的成功率。这样可以很好地解决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资金不足的问题,促进无形改造与有形改造同步发展。
4.建议改造时同步规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据了解,杭州市对城中村改造时,将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建设纳入同步规划来解决部分人员居住问题。郑州市则通过借助城中村改造大力推进廉租房、周转房等保障型住房项目建设。划出一定比例的小户型作为过渡性廉租房和周转房,满足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需求。截至2009年1月,常州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成“新市民之家”15个,使1.3万名外来务工人员得到安居。因此,西安市在进行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可以同步规划、建设集中外来务工人员公寓,以最优惠的价格租给这个群体,确保他们能够正常地工作和生活。
城中村是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一个特殊现象,有其长期存在的历史和社会原因,在改造过程中应以可持续发展战略去考虑,强调人与自然的融合,尊重历史和文化的发展,以最快、最优的方式进行“城中村”的改造,实现西安以及全国城乡结合的繁荣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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