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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家庭暴力 婚姻法 解释
我国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是反家庭暴力立法进程中的重要标志,其在总则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使家庭暴力成为国家法律禁止行为,首次在《解释》中定义家庭暴力,并从民事、行政、刑事等多方面对家庭暴力进行规制,但在司法实践中对防治家庭暴力却效力有限。
一、家庭暴力在婚姻法中的界定
《婚姻法》中第3、32、43、45、46条均提及家庭暴力,由此可见界定家庭暴力的概念对婚姻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和防治家庭暴力至关重要。
对于上述条文中提及的家庭暴力,《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二、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相关规范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在总则第三条首次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确定家庭暴力的违法性,以修正过去将家庭暴力认为是“家务事”的错误看法。
在因家庭暴力产生的离婚案件的处理方面,《婚姻法》第32条、第46条做出了相关规定:对于因实施家庭暴力、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将家庭暴力作为法定的离婚情形之一;且在此类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在法律救助方面,婚姻法第43条从社区(具体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当事人所在单位)、公安机关等不同方面确定了对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的相应法律救助。
在刑事方面,婚姻法在第45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施暴方的刑事责任,并确定受害人自诉和检察院公诉相结合的启动方式。
三、婚姻法对家庭暴力规制的不足
(一)“家庭暴力”界定狭窄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以概括兼列举式相结合的方法定义家庭暴力,但却过于简单:
行为人行为侵犯的客体范围过窄。从司法解释的字面含义上看,家庭暴力包括身体和精神两方面的伤害,但并未将受害人的性自主权和经济、财产方面的权利包含在内,即在家庭暴力的行为类型上回避了性暴力和经济暴力。
其次,家庭成员范围界定不明,施暴方和受害者的范围模糊不清。从婚姻法视角,此处的家庭成员应限定在具有亲属关系或血缘关系的人之间,而这样定义无疑未考虑到同居者尤其是同性恋人同居者和前配偶关系者等,并不符合现实发展的需要。
此外,司法解释还强调侵害行为必须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将家庭暴力限定在严重的暴力行为上,从而忽略了没有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轻微暴力行为。
(二)举证规则对受害者不利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因家庭暴力产生的案件多属自诉案件。依据民诉法第64条规定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并未考虑到家庭暴力案件的特殊性。
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案发时很难有其他人证,且目前有关家庭暴力伤情的司法鉴定程序尚不完善,涉及精神、性方面的暴力伤害后果难以确定、取证。种种因素致使受害者在该类案件审理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难以有效获得法律应予之保护。
(三)机制难以协调,缺乏事前预防、事中制止
目前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制主要是对施暴方事后进行法律制裁。法律规定注重事后惩罚,忽视事前预防和事中制止。依据《婚姻法》第43条规定,公安机关、基层社区组织应受害人请求,有权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进行制止、劝阻。但实际生活中,即便制止住当下正在发生的这一次,后续变本加厉的行为却缺乏有效规制。而对于尚未造成轻微伤害,既无法进行刑事制裁,又无法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家庭暴力情形,如何对该类受害者实施救济也处在真空状态。此外婚姻法虽规定居委会、村委会以及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都有一定的管辖权,但却对各部门之间的权责划分无明确详细的规定,且法律规定各部门的管辖多以受害者提出为前提,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极易出现因管辖部门不同、各部门对法律条文规定的管辖权的范围理解不同,出现相互推诿责任的现象。婚姻法在该方面的立法缺失,无疑将会纵容施暴方继续实施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人身权将时刻处在威胁当中。
四、今后完善的法律建议
(一)明确家庭暴力定义,扩大暴力行为的范围
要想准确定义家庭暴力,必须弄清家庭成员的范围以及暴力行为的种类。
目前婚姻法范畴的家庭成员囿于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所产生的亲属关系。但事实上,未婚同居、同性恋人共同生活等“类家庭” 共同体的出现,传统意义上的家庭成员范围未能将其完全涵盖,婚姻法也无法保护此类受害者。笔者在此建议借鉴英国相关立法经验,扩大解释家庭成员的含义,将“前配偶、同居者(包括以夫妻身份同居的异性或以伴侣身份同居的同性二人)” 纳入其中。合理吸收社会发展所衍生的新型家庭共同生活体,保护此类共同体中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种类,我国婚姻法只涉及身体和精神两方面,回避性暴力和经济暴力,这不仅有悖于国际趋势,且不利于受害者人格尊严、性自主权的维护。笔者在此建议立法应予以补充。
(二) 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前已述及“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在家庭暴力行为具有隐蔽性和受害者具有被动性的前提下,要受害者单方负担全部举证责任,无疑加大了受害者的负担,使其处在不利地位。
“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决定了证据规则不同于一般案件,特别是因家庭暴力而产生的民事赔偿,更应该倾向于受害者。” 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举证规则,让施暴方也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以便更加切实、有效的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三)注重事前预防,引入民事保护令
我国婚姻法对于家庭暴力设定了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但在施暴方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时,治安处罚条例的处罚力度尚不足以震慑施暴方,使受害者免受家庭暴力的继续侵害。
20世纪末期,英美法系国家创设民事保护令,以防止和制裁家庭暴力、保护受害者。目前台湾和香港地区均已建立起相应的民事保护令救济制度。尽管2008 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制定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在其第三章规定了人身保护措施,但在婚姻法中,民事保护令尚无明文规定,且《指南》针对仅是法院在判决离婚案件时使用民事保护令的情形,法律效力位阶低、保护范围有限。笔者认为我国可适当借鉴港台地区的立法经验,引入民事保护令。当受害者遭遇较轻微或一般程度的家庭暴力,且受害者并不想因此提出离婚或提起诉讼时,可向法院申请启动通常或暂时保护令;在受害者遭遇家庭暴力的紧急危险时,亦可由司法机关启动紧急保护令。
通过设立家庭暴力事前预防和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及时遏止的法律救济制度——民事保护令,才能现实消除家庭暴力对受害者的威胁和伤害,实现对受害者直接、有效保护。
(四)完善家庭暴力的损害赔偿机制
对于因家庭暴力给受害者身体、精神、性和财产方面造成的损害,施暴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然而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只有无过错方在因对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笔者认为家庭暴力在性质上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如果仅将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定在以离婚为前提的无过错方范围,无疑违背了民事侵权责任的相关原理。损害赔偿请求权以侵权行为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为基础,而非以离婚为条件,受害者有无过错与其是否承担相应的责任有关,而与施暴方免除损害赔偿无关。
考虑到基于夫妻身份而形成的共同财产关系,对于因家庭暴力产生的损害赔偿,可分为婚内损害赔偿和离婚损害赔偿。引入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的民事赔偿做出具体的规定,借鉴法国、意大利等国家的立法经验,可以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实行分别财产制,避免婚内损害赔偿成为一纸空文。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不仅包括无过错的受害者,还应包括有过错的受害者。
(五)明确部门职责划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当事人双方所在单位等社区机构和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在防治家庭暴力上承担着不同的义务和责任,但由于现行婚姻法规定过于原则性,缺乏实际有效的运作程序,往往导致各部分,尤其是司法机关内部之间相互推诿的现象发生。
关键词:家庭暴力危害成因对策
家庭暴力是一般公众和学者近年来最为关注的问题。尽管有法律保护妇女不受虐待,但是家庭暴力案件很少能得到,除非打成重伤或出现致死人命的情况。许多受虐妇女因此丧失了的勇气,不得不继续维持暴力的婚姻关系。有些人甚至去走极端,主张只有用暴力和谋杀的手段才能结束这种关系。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会在年主办的一次婚姻质量调查表明,不论程度频率如何,丈夫打过妻子的占.%;妻子打过丈夫的占.%。中国目前正在展开关于家庭暴力对策的讨论,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确认这一针对妇女的暴力罪行,并找到制止此类行为的对策。
我国年月实行的新婚姻法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制裁条款,如将家庭暴力作为受害方提出离婚的一个条件,受害方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等,还明确规定受害方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援助和居委会进行劝阻,因此,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而是一种法律予以制裁的行为。
本文试就家庭暴力内涵、现状、危害、成因、预防与对策等方面谈一些拙见以期人们从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给予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一、家庭暴力的内涵
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经历了多年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上的或经济上的等等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行为方式不仅有直观性还有非直观性的。可见家庭暴力是许多不同行为所体现的一种共同性这些行为的共同目的都是施暴者为了实现对受害人的控制。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行为。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与一般暴力两类。按照表现形式,家庭暴力可分为以下三类
()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
()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言语从而引起他人难受。
()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接触。
二、家庭暴力现状
近年来,妇女运动越来越多地关注针对妇女的暴力这一问题,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对男性针对女性的暴力行为作出解释。
自由主义女权主义和心理分析派把暴力看作少数人的变态;社会结构论的解释则认为,暴力行为是社会的阶级差别所带来的挫折感和压抑感导致的;由于社会上有些人不能实现自己心中的目标,由于相对贫困和绝对贫困,由于恶劣的住房,恶劣的工作环境,由于缺少工作机会,一些人才会变得有暴力倾向,因此,对妇女施暴的现象较多发生在社会的下层。有许多女权主义者对暴力现象持有这样的看法:如果像统计数字所表明的那样,犯大多数对于被害妇女不是陌生人而是熟人,那么这种暴力行为就应当说是由不平等的权力关系造成的。有学者提出,家内的男女不平等与家庭暴力有直接的关系;如果夫妻平等的家庭增加了,家庭暴力一定会大大下降。
自内罗毕战略提出与针对妇女的暴力作斗争以来,各国妇女作出了积极的努力,从妇女教育和受虐妇女庇护所,到全女性警察部队的成立,一场全球性的反对对妇女施加暴力的运动正在蓬勃兴起。不少人提出建议,应当建立一个全球性的网络,把针对妇女的暴力这一问题摆进世界人权问题的议事日程当中去。这个专门对付针对妇女的暴力的全球性网络将把社会工作、法律、教育、卫生及受虐妇女庇护所等各方面的力量聚集在一起,帮助受虐妇女。
(一)家庭暴力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是影响家庭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以北京为例,年以来,妇联系统接访的人次中,家庭暴力投诉案件件次,占总数的。打进热线的人次中,涉及家庭暴力的人次,占总数的。家暴致伤鉴定中心先后为名家庭暴力受害者进行了伤痕鉴定。对名公众抽样调查显示,夫妻吵架后动手的占,的人认为存在家庭暴力现象。家庭暴力给妇女造成了较大的伤害,同时影响了家庭和社会的稳定,轻者夫妻不和,家庭不睦,重者家破人亡,妻离子散,违法犯罪。
(二)轻微伤是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精神伤害占一定的比例
调查显示,以轻微伤为主的轻微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北京市家暴致伤鉴定中心鉴定的名受害妇女中,轻微伤占。妇联系统接访的起涉及家暴的案件中,轻微伤占。轻微伤中以拳打脚踢为主要表现形式,精神伤害在家庭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女性实施精神伤害的比例高于男性。
(三)施暴者的年龄、文化和职业呈多元化,低学历、工人、农民占多数
对北京妇联系统案件的统计分析显示,市区的案件、市郊的案件有家庭暴力情节,农村比城市高了近个百分点。施暴者年龄在岁以 下的占,岁的占,岁的占,岁以上的占。施暴者中工人、农民占,个体经营者占,下岗失业人员占,干部(包括公务员、职员、军人等)占。施暴者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下的占,高中中专的占,大专以上的占。由此可见,年龄在岁、文化素质低、工人农民的施暴者占多数,公务员、职员、军人等较高文化素质和高层次人群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家庭暴力现象。农村与城市相比,农村岁以下和城区岁以上的施暴者,农村初中以下和城区大专以上学历的施暴者分别高于对方。
(四)公众求助意识增强,妇联、村居委会成为求助的首选单位
对妇女热线情况统计显示,年有的家庭暴力受害者通过派出所、指挥中心、街道、居委会等途径求助,××年求助比例提高了个百分点。对问卷调查的统计显示,遇到家庭暴力时,的人希望求助外界解决。在选择求助单位时,的人选择妇联、村居委会,的人选择法院或派出所,的人选择亲戚朋友,的人选择双方单位。妇联、居委会成为公众解决家庭暴力的首选单位。
(五)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度较高
调查显示,%的人认为家庭暴力是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认为妇女、儿童、老人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的人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肉体的伤害也包括精神上的折磨及待。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识中,殴打、限制人身自由、捆绑、拘禁分别占、、、。恐吓、咒骂、威胁、人格、讥讽分别占、、、、。由此可见,随着婚姻法的宣传普及,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度较高,对家庭暴力内涵及行为的认识与婚姻法的定义相符。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首先,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
其次,家庭暴力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妇女,因此她们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只不过因为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较为明显而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损伤是内在的、较为隐蔽而容易被忽视。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有的悲痛欲绝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第三,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发展和进步。社会发展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是社会生存、发展的创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权利、人格、名誉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这部分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严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是幸福、快乐的。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响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也会给下一代人的心理投下灰暗、悲伤的阴影在这种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子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在他们长大之后如果其心理得不到及时诊治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会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一点已为社会上发生的许多案例所证实。
四、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
(一)“夫权思想”是滋生家庭暴力的土壤
几千年“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的封建思想在一些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把妻子作为私有财产,认为“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特别是一些先富起来的人,在家里以功臣自居,把妻子视为奴婢,稍不如意就拳打脚踢。有的妇女把丈夫作为自己的生活支柱,经济上、心理上依赖丈夫,面对丈夫的暴力行为不敢反抗。
(二)生存压力是导致家庭暴力的重要因素
激烈的社会竞争给人们带来了较大的生存压力,当夫妻一方或双方失业,家庭生活来源短缺时,家庭矛盾突出,家庭暴力随之产生。特别是作为“一家之主”的丈夫一旦失业或者工作不景气,面对巨大的生活、思想和生存压力,常会通过酗酒宣泄,因为酗酒引发的家庭暴力不断发生。
(三)缺乏制裁措施是家庭暴力蔓延的重要原因
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惩罚性规定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新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过错赔偿制度,但操作上有一定困难。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暴力索赔问题,法律上没有依据。对占家庭暴力绝大多数的轻微暴力行为,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四)宽容态度纵容了家庭暴力的产生
“家庭暴力是私事,外人最好少干预,清官难断家务事”等意识在社会上有很大的市场。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外人最好别插手。遇到家庭暴力后,大多数人选择自己解决甚至选择离婚。
(五)缺乏救助渠道,影响了家庭暴力的解决
目前我国救助渠道很少,对于急于摆脱暴力环境的妇女,无法提供紧急援助,使处在暴力中的妇女心理和人身安全不能得到完全保障,暴力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
五、反家庭暴力对策
家庭暴力严重侵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必须得到广泛关注。为此,提出以下对策:
(一)把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政府行为
政府重视和干预是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途径。因此,在反家暴工作中,政府应发挥主渠道作用,把反家暴工作纳入相关职能部门的目标责任,纳入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文明社区、文明家庭创建活动考核体系,纳入综合治理工作的具体目标,制定配套的行政措施,从政策和经济上对反家暴工作给予支持。同时,要对立法和司法人员、医务人员、社会工作者进行反家暴意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决策层和执法者的性别意识和反家暴意识。
(二)加大执法力度
依法打击家庭暴力行为是反家暴的关键环节。执法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做到预防为主,违法必究。将家庭暴力干预纳入 指挥中心和社区警察的工作范畴,在派出所建立“反家暴示范点”,探讨实施“救助卡”“告知卡”和“超前预防,事中干预,延伸服务”的工作模式,使公安机关成为反家暴的首要环节。还要进一步提高警察反家暴的意识和技巧,加大干预力度,提高工作水平。同时,检察机关和司法审判机关也要加大家庭暴力案件的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反家暴意识
提高公众的法律素质、道德水准、反家暴意识和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是反家暴的基础。要通过宣传栏、婚姻家庭学校、家庭对话会、法律进家活动、广场咨询、法庭进社区等面对面的形式,向公众传授反家暴的方式方法和法律知识,在全社会形成家庭暴力是社会公害,人人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要借助媒体的力量,通过对一些大要案的曝光、以案说法等形式,鞭笞家庭暴力行为。要把有无家庭暴力作为评选“五好文明家庭”的条件,倡导文明、健康、新型的家庭关系。要加强对妇女的法制教育,转变“家丑不可外扬”的错误观念,引导妇女学法、知法、用法、守法,帮助广大妇女树立证据观念和证据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要教育妇女树立“四自”精神,提高素质,增强抵御家暴的能力。
(四)加强社区防范,健全社会防控机制
完善的社会支持网络是有效防治家庭暴力的重要保障。社区是防治家庭暴力也是保护妇女人身权利的第一道防线,要强化社区反家暴意识,把反家暴纳入基层居民自治组织管理的视野,成立社区反家暴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由街道综治办、妇联、派出所、法庭、社区医院等部门参加的社会支持网络,形成分工合作、互相联动的工作机制。设立家庭暴力致伤鉴定中心,“家庭纠纷调解站”,“社区反家暴工作站”,家庭暴力投诉热线,或开展“零家庭暴力社区”、“优秀妇女维权岗”创建活动等,制止家庭暴力行为。
(五)畅通救助渠道,建立有效的社会保护机制
救助、保护妇女,是反家暴的重要环节。国外建立解除受害妇女身体痛苦和心理压力的救助机关的做法值得借鉴。要设立“受害妇女心理指导站”、“心理医疗诊所”、“反家暴救助中心”等社区救助服务机构,建立为受虐妇女儿童提供紧急、临时居住的妇女避难所,畅通家庭暴力的解决渠道,从生活和心理上帮助受害者渡过难关,树立生活的信心。
(六)加强国际交流与项目合作,提高反家暴工作水平
第四次世妇会《行动纲领》把“对妇女的暴力”列为个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之后,世界各国都开始了反家暴工作的探讨和实践。我们应加强国际交流和项目合作,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和经验,提高反家暴工作水平。
六、对于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建议
救助应该应以预防为先,调解为主,诉讼为辅。
一、早期救助(也可以称其为主动救助)
早期救助的实施主体应该是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主要的手段还是以教育为重,宣传法律法规,提倡良好社会风尚。居委会和村委会可以设立定期的法律咨询服务,就有关家庭经济财产纠纷,离婚事宜,婚内双方权益,继子女、继父母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以及有关赡养、抚养、扶养等的问题给居民、村民提供意见。尽早使其了解自已在法律上会获得哪些帮助,将家庭暴力发生的可能性或危害性降到最低。定期的组织辖区内的妇女学习防暴技巧,相关法律措施。加强对男性家庭成员的法制教育,毕竟半数以上还是男性为施暴者。
作好邻里互救工作。有家庭暴力发生的家庭的邻居作为知情人有义务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对已遭受暴力侵害,身心损害严重,有可以预见的生命危险的受害者应施予援手,避免悲剧发生。
居委会和村委会还可以与几家主要的医疗机构挂钩,有辖区内的因家庭暴力受伤到该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机构应及时通知相关负责人,保存重要验伤报告、诊断结果。
各级妇联还应有效保障妇女权益,指导和监督基层组织开展工作,必要时提前介入家庭危机。
民政部门应加强对新婚夫妻的反家庭暴力教育,以个案警示他们。要对年老公民作定期的探访。
教育部门要对在校学生结合实际进行家庭美德教育,普法,使他们了解自身权益。
男性受害者增多,妇联及各基层组织也应兼顾对于他们的救助。家庭暴力事件总有一方是女性,不能因女性成为受害者就重视,男性成为受害者就不顾,对于施暴之妇的教育也应重视。
二、被动救助
()受害者未成为加害者
因为家庭暴力案件还是属于自诉案件,当事人不报或未至严重地步法律无法介入,所以各基层组织,妇联及民政部还是以调解为主要手段,缓解家庭暴力对于受害者的影响。提倡推广社区调解员制度。在调解无效,暴力行为仍存在的情况下,可建议受害当事人向法院提讼。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双方,法院应尽快作出判决准予离婚。避免在此过程中,施暴者变本加厉。
()受害者成为加害者
我所说的受害者成为加害者,指先前的受害者在遭受长期的暴力侵害、受虐后,忍无可忍之下作出使施暴者伤亡的行为,从而成为加害者。这里,受害者显然触犯了刑律,法不容情,治罪是肯定的,但法律还应酌情考虑。实现对受害者的最后救助。
受虐妇女综合症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被提出用来证明受害者行为的合法性,即属于正当防卫。这在法律界有争论。受虐妇女综合症可以解释受虐妇女由于长期遭受丈夫或同居男友的暴力侵害,在心理上产生了一种无法摆脱施暴者的无助感,以及她们对施暴者的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作出过激反应的合理性[],而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伤害行为所采取的致使行为人伤亡的行为。我认为这二者是相符的,受虐妇女综合症可以作为法官判案的一个有力依据。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受害者对显性的,外在的,肉体上的一种侵害的反击,受虐妇女综合症则是受害者对隐性的,内在的,精神上的一种侵害的过激反应;法律保护的不仅仅是公民的肉体安全,还包括精神安全。正当防卫强调了要在侵害行为进行过程中施实,其实,家庭暴力,虐待行为,是一个长期的,持续性的,经常性的行为,这种侵 害行为对于精神上是一直持续从不停顿的,这就符合了侵害行为进行中的条件。
出于对自身的安全考虑,46岁的“吉尤里阿娜”不愿意公布其真实姓名。由于她丈夫企图用一把12英寸的厨刀刺杀她。自从7月份以来,这名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一直栖身于罗马市郊的一个庇护所。当时,她为了抵挡丈夫的攻击,双手被严重刺伤,总共缝了五十多针。一个邻居听到了她的尖叫,立即打电话叫来警察,才使她侥幸捡回一条命。
吉尤里阿娜身上的累累伤痕是其20多年地狱般家庭生活的见证。她的胳膊上许多被灼伤的疤痕是其丈夫用烟头按在皮肤上的“杰作”,她的鼻梁骨三次被打断。她缺失了一个脚趾,是她丈夫穿着工作靴踏在她的脚趾上踩掉的。
除了这些外在的创伤外,她内心的创伤更加严重。这名意大利女性极其害怕她的丈夫发现她。“他在等待我走出庇护所,”吉尤里阿娜神情紧张地抽着烟,说道:“我现在不敢回家,因为他会由于我离家出走而杀了我。”像意大利90%的家暴受害者一样,她惧怕报复而拒绝提起指控。吉尤里阿娜唯一庆幸的是自己还活着。
瓦妮莎·西阿尔法,20岁,2012年春季的一天,由于她在称呼34岁的男友弗朗西斯科·洛帕莱斯蒂的名字时不经意地叫了另一个男人的名字,导致他醋意大发,竟然在西西里的家中将西阿尔法勒死。
这一事件发生的几天之后,在米兰,一个名叫拉法勒·佛拉坦托尼欧的男子先是暴打他64岁的妻子莱达·考尔比尔里,然后用汽油浇在她身上,点火将其活活烧死,而事情的起因仅仅是她没有得到他的允许就外出购物。
在图林,44岁的妇女阿尔菲娜·格兰德因为看电视频道与男友发生争执,结果被男友从顶楼阳台扔了下去。一个月后,在那不勒斯附近的一个城镇,52岁的卡尔莫拉·阿姆迪由于要求分居,被丈夫用一支7.65口径的手枪射中腹部,起因则是多年来遭受丈夫的残酷虐待(鼻部、肋骨和手腕曾被打断)。在首都罗马附近的一个社区,50岁的安娜·玛丽亚被子弹射中头部,开枪的是其丈夫,他认为老婆去教会时与一个妇女组织待在一起的时间过长——而这个组织支持他老婆向他发难,挑战他的权威。在米兰郊区,安托妮娅·比安科被她的前男友打的失去知觉,然后用她的细高跟鞋跟击穿心脏致死,而原因是他发现她找了新男友。
社会人士的看法
自从2012年1月1日以来,在意大利,至少有100名女性被曾经深爱她们的男人杀害。这一数字打破了一个令人心寒的平均数:每隔一天就有一名女性因家暴被杀。据“我们不是同谋者”——一个反家庭暴力维护妇女权利的民间组织统计,在过去的三年中,意大利因家庭暴力而被害的女性数量每年增长10%,高于任何一个欧洲国家。其中约70%是被与她们一起生活的男性杀死的,其余的大多数是被前男友或前夫所害;只有很少的人被自己的儿子或陌生人杀害。但是这并不表明男性力量的强大,相反,它表明男性应对家庭生活中女性的地位逐渐增强这种社会变化时做出的懦弱举动。
曾协助妇女界人士成立女性维权组织“只争朝夕”(If Not Now When)的文化研究学者杰奥尔加·塞鲁格蒂指出,一些男士担心被自己视为占有物的女性在目睹了那些在自己周围的强悍妇女之榜样的影响下开始掌握自己的命运。“因为这个社会的妇女角色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所以家庭暴力也就随之出现,”他对美国《新闻周刊》记者指出,“这源于妇女的解放。”
一些持有不偏不倚观点的人士认为,意大利是一个拘泥于旧观念的国家,在这个拉丁语系民族,性情急躁的情侣常因超越本分而备受指责。不过根据统计资料,多次的法律条款修改正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新的法律在某种程度上使一度被视为激情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列为典型的谋杀案而更易于,这意味着家庭暴力犯罪的数字最终反映出这个国家正在发生什么真实的变化。从历史角度来观察,在1996年之前,意大利并不把家庭“”列为一种犯罪行为。在法律的视角中,对于因嫉妒性发作,实施“狂暴行为”而杀害配偶仍表现出宽容的态度,女性因家暴死亡往往作为一种家庭内部的“过失事件”来对待。
法律能够使得杀害女性的行径变得较为可行,但很明显不能使妇女免受伤害。要使意大利妇女在家庭内摆脱男性的虐待,只有在改变这个国家民族心态的情况下才能得以实现。
女作家罗莱拉·查纳尔多所撰写的《一位女性的肉体》(Body of a Woman)一书以及最近出版的《未获允许》(Without Asking Permission)一书中有关媒体过分渲染女性作用对社会结构的破坏性的内容都震动了意大利社会。她认为,由于女性们走出了卧室,愈来愈多地在电视、其他媒体,甚至会议室抛头露面,被人们视为行为榜样,从而令男人们感到恐惧。他们害怕自己的妻子、女朋友甚至母亲也因此觉悟。“这种状况的激增来自那些无能的男性所持有的概念:在这个国家发生重大变化之前,我们要坚决抵抗住。这种变化意味着,数千年来原本一直处于从属和软弱地位的女性,如今不仅在家庭中,而且要在各种社会组织和机构中扮演起决定作用的角色”,查纳尔多认为,男人对此很不适应。
女性正在觉醒
确实,在意大利女性长期以来陷入一种误导的理念,即在这个由父亲、丈夫甚至儿子主宰的男权世界,以及世界上不少国家播放的带有某种性别歧视的电视节目的影响下,与男性是无法具有平等地位的。不过,事情正在迅速改变。随着理念的变化,女性终于开始意识到在与男性的关系中所应该具有的价值和自信;而男性则因为没有尽快适应变化的社会,导致两性关系的鸿沟逐渐扩大。于是,危机就出现了。
[关键词] “问题家庭”;青少年 ;心理 ;行为问题
家庭是人们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 ,是社会 的组成细胞。
是人们社会化进程 中最基本 的条件,是人们生存 、活动和全面发展的最基本环境。家庭又是青少年接触最早、受影响最深的教育环境,是未成年人社会化 的第一重要场所。
如果家庭的存在和发展健康 、正常,就会对整个社会稳定、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反之 ,就会给社会带来一系列严重的问题。有关专家将不健康 家庭称为 “问题家庭 ”。它是指在家庭结构、家庭教育方式、居家生活环境 、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等整个 家庭 系统 中的一个或 者多个亚 系统 出现“阻抗”的家庭 。通常 ,家庭 的结构特点 、系统状况 、稳固性 ,特别是核心家庭成员中父母的思想意识 、文化修养、言行举止 、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尤其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疏状况、父母 的威信、参与孩子教育 的能力、自觉性及其教育方式、家庭居住环境等方面存在一个或多个问题,都会对子女的身心发展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目前,“问题家庭”的数量不断增多, “问题家庭”使青少年产生负性情绪 、心理障碍和问题行为的现象 日益凸显 。
一
、“问题家庭”类型及特点分析(一 ) 残缺 型 家庭残缺型家庭主要是指 内部结构不完整 的家庭 ,即家庭出现夫妻双亡或一方亡故、分居 、单亲、在押等情况 ,使青少年得不到一般家庭孩子应该得到的亲情 、监护及教育,没有或者早早地缺失亲情的滋养 ,甚至根本没有经济上 的资助 ,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很难得到保障,严重地阻碍 了青少年良好人格 的形成,诱发 了青少 年身心不健康状 况 的产生。
残缺型家庭中的孩子和完整型家庭 中的孩子相 比,更容易形成偏离常态的人格 :表现过分依赖、强迫、戏剧化 、分裂等特征;挫折耐受力 大多较差 ;认知偏离正常轨迹 ,有紊乱不定的心理特点和与人难 以相处 的人际关系。所以人格出现问题的几率较大。其 中的单亲家 长中有一部分 ,尤其是父亲性情粗暴 ,对子女要么疏于管教,要么严加看管。这样的教育方式一般子女不服教育 ,情绪相 当抵触 ;还有的家长为了弥补亏欠子女 的关爱 ,在金钱方面对子女“慷慨大方”,易使子女养成好逸 恶劳、挥金如土 的不 良习惯 。
(二)濒危型家庭
濒危型家庭 中的父母经常处 于 “阻抗”状态 ,一旦有“火星”,立刻 “战火纷飞”“硝烟弥漫”,家庭环境嘈杂不堪、气氛难耐。狰狞之词,野蛮之举 ,严重地污损了孩子无辜幼小的心灵。他们长期生活在这样的家庭氛围中,其情绪压抑 、焦虑 ,整 日神经高度紧张,生怕稍微不慎引发“超级地震”。
一
般情况下 ,濒危型家庭从危机初露端倪到正式 “土崩瓦解”,需要经过一段时期的 “厮杀”,其 间,父母大多因为考虑 自身的境况,会忽视对子女的关注、疼爱和监管 。
殊不知,此时的孩子尤其渴望得到父母的爱 和完整家庭 的呵护。现实的缺失与需要 的矛盾 ,使子女的感情遭受沉重打击。恐 惧与怨恨 交织 ,烦恼 、郁 闷、焦虑 重重包裹 着“濒危家庭”的孩子,导致这些孩子在任何环境 中都表现出猜疑 、仇视和偏颇的看法,难以改变的病态观念及暴躁、极端的行为等 。
(三)暴力型家庭
暴力型家庭 ,是指对家庭成员用 肉体虐待或者精神摧残等手段进行侵犯 ,致使该家庭成员在身心方面受到某种程度伤害的家庭 。家庭的弱者往往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家庭暴力是 “问题家庭 ” 中常见 的一种带有普遍性 的现象 ,家庭暴力对家庭的弱者之一青少年的负性影响越来越突出。
家庭暴力不仅严重地侵害了当事人的人身权 、健康权、人格权 ,成为导致婚姻家庭关 系破裂的主要原 因,同时更影响着社会的稳定 ,阻碍社会 的进步和发展。暴力型家庭在对待问题的处理上 ,习惯采用暴力手段来解决。青少年耳濡 目染,会造成不 良影响,他们觉得什么问题都可 以通过拳头来解决 ,造成他们心理上的扭曲,性格上鲁莽凶暴、易于冲动,行为上胆大妄为 、不计后果,当遇到 问题需要处理的时候 ,他们就会采用暴力的思维来解决 ,就容易导致暴力型犯罪的发生,且多属于主动或者被动攻击性行为。
(四) “留守儿童 ”家庭
本文所指的 “留守儿童”家庭是指农 民工父母外 出务工 ,被迫将子女留在农村 ,由爷爷、奶奶或者其他亲戚监护、托管、教育子女 的家庭。作 为社会转型期的特殊社会现象 ,“留守孩子族群”越来越普遍 ,其教育与心理问题越来 越突 出。
在对占 “问题家庭”中21.3%的 “留守儿童”家庭共139个学生的父母外出务工的调查情况显示 :父母 常年打工的60人 ,占总数的 43% ;父母 常年在家的 37人 ,占总数的27% ;白天外 出做工,晚上 回家的 42人 ,占总数的30%。从调查及访谈中获悉 :这些青少年家长双双外 出打工的比例最大,他们打破 了共同监护子女 ,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常规 。家长们认为钱赚多了能够更好地培养孩子上好学校、接受好 的教育 。诚然 ,子女吃、穿 、住 、用 的问题解决了,但正值青春年少的孩子由于缺失了父母 的监管 、关爱及正常的家庭教育 ,他们就像无头的苍蝇 ,无舵手 的航船 ,四处飘荡 ,易产生信任感 、安全感等方面的缺失。
(五)教养方式欠缺型家庭
指对子女教养的方式不 当或者欠缺的家庭 ,有的对子女娇生惯养,放任不管;有 的采取简单粗暴,动辄拳脚相加等方式养育孩子的家庭。
父母对教育 的态度和具体的教育方式与青少年的身心特质发展正相关 ,教育的后果对青少年未来生活 的价值及取向等都至关重要 ,但一些家庭确实存在着教养方式不 当的缺陷。在调查 的 “问题学生”的家庭中,要么对子女亲情过剩 ,娇生惯养 ,随心所 欲,养成 了他们娇横 、霸道、执拗、懒惰等不 良习性 ;要么坚信 “棍棒底下 出孝子”的观念,当子女有点 缺点或犯些小错误时 ,就要拳脚相加、打骂体罚,极易使青少年养成叛逆心理 ;要么对子女期望值过高 ,一旦达不到要求 ,往往采用高压 的、粗暴的管教方式 ,孩子的压力 过大 ,无 法承受 的时候就会 逃学 、打架等。
(六)缺 陷型家庭
缺陷型家庭指的是核心家庭 中的夫妻生理 、心理或者教养能力不足或欠缺的家庭,有 的是夫妻中一个或双方身体残障、智力低下或者是精神病患者,根本无条件或者能力给予子女应有的监护 ;有的夫妻素质极其低下 ,要么 自身道德败坏 ,吃喝赌 ,要么生活作风有 问题或参与社会违规活动。生活在这两种家庭 的青少年 ,在家庭 中不可能受到良好的教育,还有可能因为生活在这样家庭 的缘故受到凌辱 、歧视等,心理承受力不强。另外一种是家长的知识和教育滞后 ,无法跟孩子更好地沟通和交流 ,甚至没有·108 ·能力进行监管。随着信息传播手段现代化 、大众化 ,乘 隙而人的腐朽没落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 ,给青春萌动 、追求新奇但又缺乏鉴别力 、自制力的青少年带来 了很大的负面影响,而不少家长由于缺乏网络信息化知识等,而不能对孩子进行正确的引导。
(七)不良家居环境型家庭
主要指家庭居住在出租屋、工棚或者其他临时场所等,周边是脏乱差的环境,近邻 大多是学历、道德 素质、文 明程度等较低成员的家庭。
青少年正处于身心的发育期、转折期 ,通常被称 为第二次 “断奶期”,这个时期 ,青少年缺乏对具体事物 的判断力 ,经常出于好奇的心理 ,倾 向于跟随和模仿。在受到不 良习惯和行为的浸染下,缺乏相应的抵抗和判断,往往成为犯罪分 子利用 的工具 ,并极有可能成为其中的成员 。
不 良家居环境型的家庭 中的夫妻,拥有的工作技术落后或者没有一技之长等造成 的生存压力 ,加上较低 的文化 素质和不劳而获的心理状态使居住其中的一部分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使得共同居住的子女和临近的青少年受其不 良影响的浸润,更容易误入歧途。
二、“问题家庭”导致青少年心理、行为负性影响分析(一) 心理 困扰 日益严重1.退缩与孤僻生活在 “问题家庭 ”的青少年 ,极怕外界知道,不敢或逃避与朋友、同学接触。由于青少年思想意识 尚不成熟 ,更不能客观、辩证地看待家庭出现的这种现象 ,总会把 自己的家庭当成另类 ,忌谈 、忌 问,内心深处萌生 自卑感 ,变得孤僻 、寡欢,极易造成 自我封闭,个性乖张 ,情绪低落等负性心理。 2.恐惧与敌对
父母喋喋不休地 的争吵,有时加上身体上互相伤害 ;或 “白炽化” 阶段随即转为 “冷战”等成为每天必定要上演的一幕幕。这种 “家庭 战争”,带给青少年 的是身心的极大伤害甚至是摧残,这种不安定 因素使青少年产生不安定、孤独感 ,日积月 累发 展成为焦虑 、恐惧 、敌对情绪 ,甚至导致过激言行 、负性情绪与违规行为。
3.抑郁与焦虑
“问题家庭” 的青少年 ,生活在一种不安定 的家庭环境中,性格内向的较多 ,几乎整 日郁郁寡欢 ,表现出抑郁 、焦虑 、惊恐等痛苦的负性情绪 。这大多是因为父母构建 的不和谐家庭氛围或者父母的某些缺 陷给子女带来的不 良情绪体验所致 ,在调查过程中了解到 “问题家庭 ”的青少年痛苦程度较完整、普通家庭 的青少年高得多 ,且男生尤甚。
4.挫折感与厌学
“问题家庭” 的青少年普遍挫折感与厌学行 为均较为强烈 ,表现为个性 偏执、戏剧化 、自恋 ;学习动力缺乏 、厌学、考试恐惧等紊乱不定 的心理、行为特征。
2008年 5月在对郑州市六十九中初二 ·五班发放了问卷—— “你 目前最憎恶与最愿意做的事情是什 么?”答案是 “父母吵架” “父母闹情绪” “爸妈冷战” “爸妈离婚‘最想逃跑” “不愿上学 了”等 占全班人数 的 24.7%,其中的绝大多数是 “问题家庭” 的学生。家庭结构的不健全、内部系统阻抗 、疏离、纠缠等状况 中的任何一种存在都会给子女的身心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
5.逆反心理
“问题家庭” 的青少年在家里 由于得不到父母正确 的教育和引导 ,极易产生对父母和老师的逆反心理 ,甚至觉得父母、老师和自己过不去 ,从开始的叛逆情绪逐渐转变为偏激的逆反倾 向。有的青少年因家庭亲情 比如关爱、温暖等的缺失 ,便会 自怨 自艾、郁郁寡欢 。他们一旦心里空虚得不到慰藉 ,心理发育 出现畸形,对任何事情 的处理都采取消极 态度 :撒谎、逃 学、早恋 、沉迷 网络、打 架斗殴、吸毒 、偷 窃等 ,这些 都 是 变相 的逆 反心 理 的外 在表现。
6.极端心理
“问题家庭 ” 中的父母大多因忙于繁 重的工作 ,或者生活、工作压力过大,对子女疏于有效 的监管与教育。尤其是子女离开学校后 的时 间里 ,时常无法或者很少陪伴、照料 、监督子女 的学习、生活。由于缺失家庭的关爱 、温暖,一旦学校、社会 的支持系统不健全 ,青少年就会产生对家庭 、社会 的不满情绪 ,深感现实世界 的紧张、冷 漠、无助 ,容易流露出破罐子破摔的心理 ,甚至导致越轨等极端行为发生。
(二)学习状况 日益堪忧
1.学业成绩随情绪变化“问题家庭 ”青少年学生 的学业成 绩与家庭 的环 境、氛围的变化和父母关系的好坏正相关 ,他们的情绪也出现相应的波动 ;极大地影响着青少年学生的学习动机和学 习兴趣 ,导致他们学习的意志力不强,偶遇挫折便心灰意冷,因此 ,学习成绩极不稳定 ,时好时坏 ,且特别容易偏科。
2.逃学 、厌学现象普遍
“问题家庭”青少年学生一般情绪较为低落 ,注意力不够集中,上课听讲时或者课下学 习时总爱有小动作或者磨磨蹭蹭,疲劳感 自然较强 ,对学习不可能产生兴趣 ,而是讨厌情绪较浓。 “问题家庭 ”青少年学生在校学习成绩不理想或犯错误时,家长不能或很少给予及时的关心、爱护 ,而学校教师一旦疏于管理 ,他们就会 由偶尔到经常逃学 ,沉溺于网吧、游戏厅等场所 ,龟缩起来 。
3.中途辍学现象凸显
在逃学过程中, “问题家庭”青少年极易受到社会上不法分子的蛊惑、引诱 ,让他们在某些方 面得到一时的安慰和满足,最后却往往误入歧途 ,走上了违法犯罪 的道路。
有的父母 自身作奸犯科或者素质不高 ,甚至主动教导孩子一些不良行为 ,唆使他们到社会 中流浪、鬼混。致使一些青少年没有受完 良好的教育中途辍学,过早 “浪迹江湖”。
(三 )犯 罪行为 日益 突 出
一般情况下 , “问题家庭”青少年的父母大多成长的环境和所受到的教育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这样 的家长对其子女的期望值绝大多数很高 ,但他们缺失 了解孩子成长的规律和科学教子的方法 ,往往拼命挣钱以满足孩子的物质需求 ,却忽视 或者对孩子 的精神和心理需求无 可奈何 ,孩子健全人格 、优 良品德和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几乎空白,致使家庭教育中存在着相 当严重 的问题 ,这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
青少年身体及心理上的重要特点之一表现在竭力想摆脱童年时期的依赖关系上。所以,他们需要 的内容与程度均发生了变化。然而,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 (例如年龄的、性别的、狭隘的、习惯的以及其他种种观念)的影 响,一旦这些需要长期得不到满足,得不到尊重,享受不到应有的温暖时 ,他们就会被不法分子利用走上犯罪的道路 ,给自身和社会带来不可估量 的损失。
“问题家庭 ”导致青少年犯罪行 为 日益严重 ,呈现 出低龄化、低文化层次和结伙化等特点。青少年一旦得不到及时的教育 、引导 ,很有可能学业失败 ,与社会上 自认为“同病相怜” 的人结伙 ,做 “随心所欲的事情”,进而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
(四) 自杀、他杀现 象与日俱增
近年来 ,青少年 自杀 、他杀数量逐渐增多,且 明显呈现低龄化趋势 ,青少年 自杀、他杀的事件媒介不 断报道 。
青少年自杀 、他杀事件 日趋频繁的出现,反映了许多家庭 、学校 、社会等多方面深层次的纠结与矛盾。这些极端的现象及行为对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学制体制、教育资源的选择 、教育、教学方式方法 以及 培养人才体系及 目标等各方面均是严峻的考验,一系列频繁发生 的 自杀、他杀事件最能够暴露出当前 “问题家庭”教育的弊端及缺失。
目前 , “问题家庭 ”仍在 不断增 多。家庭 结构 的改变、家庭成员的远离、教养方式的不当以及不 良居住环境等的影响使青少年的心理 、学习、行为等方面的发展受到了冲击、制约 。如何通过社会 (由其是专业社会工作者的介入 )、学校 (开展宏观、中观 、微观层面的心理咨询与辅导 )、家庭 (主干 、核心家庭成员 的参与 )以及青少年(自身主观能动的充分利用)人手 ,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策略体系 ,系统 、高效 地解决 “问题 家庭”青 少年 出现的负性心理、越轨行为及其他方面的问题 ,已刻不容缓。
冯小丽一家是典型的小康之家。妈妈刘珏在大型超市里当经理,爸爸冯世泉在某技术学校做后勤。腼腆的小丽,从小学到初中常被评为“三好学生”,是师长眼中的乖乖女。然而,在几天前与妈妈发生的口角中,她竟然对妈妈动刀子,令妈妈的手臂缝了五针。
一向溺爱女儿的冯世泉夫妻对女儿的暴烈行为十分困惑,因此前来咨询室咨询。
我请冯世泉夫妻详述一下情况,冯世泉客气地点点头。但是,他还没有开口,刘珏已抢先说话了:“小丽是给他惯坏的!小丽从小就胆子小,8岁前都是我送她过马路。在学校里,老师说什么,小丽都愿意听;但是在家里,她却说一不二,吃什么喝什么都得听她的。从初二开始,她就和我们顶嘴,稍不顺心就骂人。一次,她嫌我给的零花钱少,冲着我骂,她爸在旁边不但不管,还给她削苹果吃。”说着,狠狠地瞪了丈夫一眼。
冯世泉不服气:“我说话你俩谁听?小丽才上初二,你就给她配手机,而且不到四年就换了两部,换下来的手机就给我用。我说你做得太过分,你听了吗?”
刘珏一时语塞,接着嘟囔了一句:“那两部手机都是特价的。”又马上攻击丈夫,“可我教育小丽时你从不配合,她摔东西、砸家具,你也装作没看见。她都16岁了,要喝水时你还给她倒。不是你惯着,她怎么会这样!”
见他们夫妻剑拔弩张,我赶紧岔开话题:“还是谈谈那天冲突的经过吧。”
“小丽上高中后,学习一落千丈,她爸又不管,我跟她的冲突自然越来越多。她上初三后养成了每天早上洗头的习惯,我说了她几回,她就是不肯改。前几天期中考试,她又是四门不及格。我想起来心里就憋气。第二天一早她又洗头,我赶着做早点,就说:‘考试不及格,光洗头有什么用?’她一听就火了,没说几句,就从刀架上抽出菜刀朝我砍过来。好在她爸挡了一下,要不……”刘珏两眼湿润。
“以前小丽动过手吗?”我问。
“动过。上学期小丽三门功课不及格,开家长会回来,她爸才说了她几句,她便拿起杯子砸她爸的手。当时,她爸的手就肿起了一个大包,但她爸光会摇头叹气。我骂她,她就咬我的手,又冲到阳台闹自杀。”
冯世泉冷冷地接口说:“小丽说她学习不好是我们经常吵架影响的。”
“这孩子总是这样,总是把自己的错误推到大人身上。”刘珏说着不满地瞪了丈夫一眼。
我对他们说:“从小特别温顺的孩子,对父母很依赖,他们表面听话,内心谨慎敏感,承受挫折的能力很差。进入14―17岁逆反期时,他们面对压力无力解决,自我意识却不断增强,就会以家庭暴力的形式把心里的烦恼转嫁给依赖对象,形成依赖性攻击反应。这样的孩子有明显的强迫倾向。小丽每天洗头,就是用强迫洗涤来宣泄心中的压抑。”我顿了顿,才接着说,“她的暴力行为是通过后天学习获得的。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俗话说,经常争吵打骂的父母,培养出来的孩子是打手。所以,要矫治小丽的行为,恐怕先要改善你们的夫妻关系。”
我又分析道:“除了小丽本身处于青春期危机外,家庭中的角色混乱也是促发她暴力行为的重要原因。你们家,当妈妈的咄咄逼人,做爸爸的怯懦畏缩,父母不和关系紧张,当暴力行为发生时,代表力量的父亲表现软弱甚至袖手旁观,乃至失去控制暴力的能力。”说到这,冯世泉夫妻都有点尴尬。我又说:“青少年攻击行为的发展规律,是从暴言发展到暴力。在小丽辱骂父母时,你们夫妻若合力抵制,那就不会有今天。”
冯世泉坐不住了,他站起来告辞,说单位还有事,家里老婆做主,有什么和刘珏说就行了。
“他这人就是没有一点儿责任感。”丈夫一走,刘珏又继续抱怨,“小丽刚上学,他便有外遇。这几年,他在事业上没有进展。我一直告诫小雨,千万别学他。唉,谁知女儿更让我失望。”
我打断刘珏的唠叨,问:“小丽听你埋怨她爸,有什么表示?”
刘珏鄙夷地撇撇嘴:“当然是看不起啦。”
“你的不满,让做爸爸的在女儿心中威信全无。你丈夫怎么帮你教育孩子,孩子又怎么会听他的?”
刘珏一愣,继而为自己辩解:“他可是很宠小丽,他们父女总是一块儿找我的茬。”
“这很自然。”我一点也不奇怪。
家庭中,夫妻关系紧张的,处于弱势的一方往往会把其他家庭成员拉来一起对抗强者,构成不和谐的“三角关系”。冯家正是如此。因此,要矫正小丽的暴力行为,首先刘珏要从“一言堂”的位置上走下来,树立冯世泉的父性权威;其次家庭成员要平等交流,在孩子的教育方面统一认知。只有家庭角色各归其位,才能逐渐恢复健康的家庭结构,才会形成有利于教育孩子的氛围。
刘珏对我的分析不解:“我在感情上没有出轨,收入是丈夫的两倍,没有我的付出,他俩的日子哪会这么安逸?为什么首先要改变的是我?”
刘珏说到点子上了!这就是系统家庭治疗的要点,只有在家庭中居支配地位的人首先改变,才能牵一发而动全身,促使其他成员变化,达到彻底解决家庭矛盾的目的。
我耐心启发道:“你丈夫有外遇已是近10年以前的事情,要是他对你和女儿没有感情,他怎么会忍气吞声让你指责10年,还帮你挡了一刀?你没和他分手,不也是留恋这个家吗?”
刘珏脸红了,低头喃喃道:“为了……”
“那就更得加强沟通了。尽释前嫌吧。”见刘珏若有所思,我给她布置作业:每周和丈夫散步两次,交流对家庭矛盾的看法,而且要请对方先开口,切忌出口伤人,每周大声赞扬丈夫一次,或做一件让他高兴的事。
我让刘珏半个月后再来咨询。临走时,我请她让小丽来谈谈。她喜出望外:“小丽如今住在奶奶家。我一定想办法让她来。”
第二天,我见到了小丽。瘦弱的她和印象中的问题少女大相径庭。坐下来后,她用手使劲地揪衣角,没听我说几句,就拿出一个笔记本和一台随身听:“老师,您听听这个。”
我翻开笔记本,扉页上写着“居里夫人是我最崇拜的人”。看来,这是小丽的日记。打开随身听,蓦地传出刘珏的叫骂声,时而夹杂着冯世泉的低吼。
小丽幽幽地说:“他们总是吵,在这样的环境里我根本无法学习。马上要分班了,我想上理科班,我妈却非让我上文科班不可。我爸什么都不管,回家就躲在一边抽烟。”
我沉吟了一下,说:“那好,你把身边这把空椅子当成你的父母,把自己心里的委屈全说出来。”
小丽不相信地看了看我,我鼓励地向她点点头。在我的诱导下,小丽开始倾诉:“高中功课这么难,妈还天天逼我考重点大学,说别像你爸那样没出息。这次考试不理想,老师把我的班委也撤了……”她委屈得要哭。在40分钟的叙
述中,她不停地指责父母对她漠不关心,绝口不提自己动手的事,最后还总结说:“我不好,也是他们造成的。”
我恳切地拉住小丽的手:“现在,你从父母的角度考虑一下,然后说说自己对他们的关心好吗?”
小丽呆住了,半晌才低下头:“我对这个家没有感情……”
我提示:“可父母对你有感情,最起码,你身上没受伤;”
小丽突然捂着脸低声抽泣:“大人天天说我不好。老师,你帮我换个环境吧。要不,我离家出走。”她很激动。
小丽对父母的指责是出于自我保护心理的攻击性防御,目的是减轻内疚。我用空椅子技术让她尽吐对父母的积怨,又用“换位思考”的方法启发她体会父母的苦衷,她激烈“阻抗”(抵触),正说明她内心的冲突激烈。
在征得小丽本人同意后,我把她介绍到一个研究所,让她在那里接受森田疗法矫治,学习人际交往的健康行为模式。她走的时候,我留下了那盘录音带。
两周后,冯世泉夫妻又来到咨询室。一进门,当丈夫的就主动给妻子拉开椅子,从两人默契的举止,可感觉到他们的关系已经解冻。
我转述了小丽对他们争吵不休的厌恶,并请他们听录音带。
冯世泉夫妻面面相觑,很是后悔。在录音带的警示下,两人开始分担教育失误的责任,不再仅仅是指责对方。
我又指导他们做夫妻交流技巧的训练。
临走时,冯世泉表示要敦促女儿向她妈妈道歉,并保证不再重犯。
两天后,小丽来电话,说她想回家,也愿意向妈妈道歉,但是妈妈爱翻旧账,她生怕妈妈一唠叨,自己又冲动起来。我感觉到她对解决家庭矛盾没有信心,还有点后怕,便鼓励她与父母当面交流,说出自己内心的想法,告诉她这样才有助于建立和谐的家庭关系。
冯世泉一家三口在咨询室相聚。刘珏一见到女儿,眼眶就湿了。小丽低头躲避父母的视线。冯世泉主动坐到妻子和女儿中间,拉着她俩的手。他的这个动作,马上使气氛缓和了许多。
我请冯世泉先谈谈自己的看法。他开门见山说:“我是一家之主,家里闹成这个样子,我有责任。”他检讨了自己对妻子和女儿不够关心,又诚恳地向她们提出批评与希望。我发现他其实很善于表达。
刘珏百感交集,含着泪水说:“小丽学习上有困难,我们可以请家教……”就说不下去了。
我提醒小丽:“你想对妈妈说什么?”
小丽涨红着脸。
我转脸淡淡地问刘珏:“我一直想不明白,那天刀就在你身边,你怎么没想到还手呢?”
刘珏用哭红了的两眼瞪着我:“这怎么可能!小丽是我的女儿啊!”
“妈!”小丽再也忍不住了,扑过去抱住妈妈说“对不起”。
冯世泉感慨地拥住妻子和女儿。
冯家终于迈出了和谐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