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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规范的理论研究,我们没有必要将其上升至哲学层面形而上的思维高度,而是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作类型化处理。为此,有两个相对确定的时间点可供鉴定时选择,本文分别称之为“发生时鉴定”和“稳定时鉴定”。“发生时鉴定”指的是原发性损伤发生后即时鉴定,这时,鉴定对象无限接近于损伤后立即出现的人体损伤状况。“稳定时鉴定”指的是原发性损伤发生后经过一段时间,待所有损害状况进入基本稳定状态时鉴定,此时,鉴定对象无限接近于完全稳定的人体损伤状况。
鉴定时机对鉴定意见的影响
发生时鉴定和稳定时鉴定可能出现不同的鉴定意见。鉴定对象是鉴定意见形成的一个重要变量,选择不同的鉴定时机,由于鉴定对象存在差异,前后鉴定并非建立在相同的鉴定对象基础之上,由此可能出现不同的鉴定意见。鉴定对象之所以发生这种变化,是因为其他因素的干扰。这通常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种是人体自我恢复的本能。人体的各种组织具有一定的再生能力,我们每天摄入的营养食物是这种能力的保障,这已经是我们生活常识。因此,当人体受到损伤后,随着时间的推移,与人体组织相关的功能也将产生一定程度上的恢复作用。由此,鉴定时机的不同选择,其鉴定意见可能出现差异。
例如,听觉的功能。依据我国《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17条的规定,“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dB以上”即应鉴定为重伤。这里的“损伤后”没有确定具体的时间,这涉及鉴定时机的选择问题。如果发生时鉴定,受害人的听力减退在91dB以上,那么其鉴定意见即为重伤。但由于人的听力具有一定的自我修复能力,随着时间的流逝,形成基本稳定状况时进行稳定时鉴定,受害人的听力有可能恢复至91dB以下,鉴定意见也因此变成轻伤。第二种是医疗机构的医疗。人体受到损伤,受害人通常选择医疗机构就医治疗,无论其动机是减轻痛苦,还是保全器官机能,均有这种必需。借助于各种医疗手段,人体组织及其功能将有所恢复,损伤程度也因此将得到改善,甚至完全康复。因此,鉴定时机的不同选择,其鉴定意见也可能发生差异。例如,面部的疤痕。依据我国《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15条的规定,“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cm或者累计长度达到4cm”即可构成轻伤。同样,这里的“损伤后”没有指出具体的鉴定时机。如果发生时鉴定,按照这里的量化标准,能够确定为轻伤,但一个人面部受到损害的,为了顾忌到大众场合的形象问题,不可能长时间等待案件的处理结果之后才修复面部的难堪,可能借助于医疗手段,包括各种美容方法尽可能地加以改善。待到伤情稳定时,这种面部的疤痕可能未达到法定的3cm或4cm量化标准,因而采用稳定时鉴定,鉴定意见只能一种轻微伤。
鉴定时机的不同选择不仅可能造成鉴定意见上的差异性,而且这种差异性还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一般而言,相对于稳定时鉴定,发生时鉴定所获得的鉴定意见更多反映法律上的真实。这是因为伤情发生时鉴定,其鉴定对象较为客观,反映了损伤的直接状况,而稳定时鉴定则由于前述人体的自我修复本能以及医疗手段的介入而使损伤发生变化。
这种变化实质上是借助于受害人的体质能力和经济能力而得以改善的结果。但是,事物往往有其特殊性的一面。对一些因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以伤情发生时为鉴定对象,未必能够反映损伤的完整状况。并发症和后遗症的显现往往需要一个时间过程,在原发损伤发生时可能并未出现,只有经过一段时间后方才显示。典型的是,脑外伤引起的各种精神障碍。人脑损伤后产生的精神障碍需要一定时间跨度才能逐步表现出来。并发症和后遗症是因为原发损伤所引起,属于伤情的重要范围,鉴定时必须纳入其中,否则鉴定对象并不客观,若以原发性损伤发生时鉴定,鉴定意见不能反映法律需要上的真实。二是,通常情况下,发生时鉴定至稳定时鉴定,鉴定意见呈现有重到轻的趋势。在损伤发生时鉴定,其鉴定意见较重,而稳定时鉴定,其鉴定意见可能变轻。自损伤发生至稳定,伤情在这个时段内会是一个不断改善的过程。人体功能的自我恢复能力是伤情向好的方向发生转变的一个因素,这是受害人本能的反应;医疗过程一般也支持这种发展趋势。从受害人寻求治疗以及医疗机构存在的目的来看,将原有伤情减轻,甚至消除乃是两者共同努力的方向,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伤情有所好转是大概率事件。当然,这也有例外。这主要表现在医疗过程中,由于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较差或发生了医疗技术事故,伤情也可能发生不应当有的恶化。
鉴定时机的选择:“发生时鉴定”和“稳定时鉴定”
1两种鉴定时机的合理性
鉴定时机选择的不同,鉴定意见可能出现差异,那么,究竟是选择“发生时鉴定”,还是“稳定时鉴定”?抑或其他折衷方案?对此,我们需要对两种鉴定时机从合理性上作深入分析后形成判断。
1.1第一种选择是“稳定时鉴定”
在法医学理论界,这是一种比较获得认同的观点,也是鉴定实践中通常的操作方法。受害人受到侵害后,其损伤不仅包括原发性伤情,而且包括由此直接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并发症和后遗症是由原发性损伤引起,这些症状的显现在时间上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必须等待这些症状显现之后,方才体现受害人受损伤的真实状况。就此而言,选择“稳定时鉴定”有其合理性。也因此,我国《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3条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3条均规定损伤范围包括并发症和后遗症。但是,以此作为鉴定时机,也存在不合理之处。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一是稳定时鉴定的伤情可能并不客观。受害人伤情稳定之后,形成的伤情是否完全是损伤的直接后果呢?固然,从伤情发生之时至伤情稳定之时,伤情基本稳定反映了并发症和后遗症,但形成的伤情同时也有外界因素的介入。在前文中,我们已经指出,除了受害人人体自我恢复本能之外,还有医疗因素的作用。治疗的过程实际上是人体功能的恢复过程,对原有损伤可能发挥减轻甚至消除作用。因此,待伤情基本稳定时,其状况并非完全是原发损伤直接引发的结果,而是包含着受害人自我努力的结果。以此时的伤情作为鉴定对象,显然对受害人不够公平。可能结果是,受害人尽心努力去治疗,治疗的效果越好,对自己利益保护越为不利,形成一种背逆现象。二是稳定时鉴定还将不利于受害人诉权的及时实现。从伤情发生至稳定,这可能经历较长的时间,有的需要数月,甚至一年。在这种长时间等待鉴定的过程中,受害人不仅需要忍受肉体上的痛苦,而且还要承担因侵害未解决而导致的精神痛苦,对于经济能力较弱的受害者还将面临沉重的经济负担。减轻这些痛苦和负担的有效措施在于能够及时获得司法上的“矫正正义”,而由于鉴定意见是实践中司法机关决定是否立案并进入司法程序的重要依据,因此鉴定时机的选择实际上关乎受害者诉讼权利能否及时实现。采用稳定时鉴定将使受害者诉权无法得到及时满足,加重其精神负担。在极端的情况下,可能诱发受害者产生更多的不满情绪,并采用过激的报复行为,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
1.2第二种选择是“发生时鉴定”
法医学理论界也有人主张采用这种鉴定时机。这种观点有其合理之处,首先,这种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稳定时鉴定产生的上述弊端。损伤发生时鉴定,其鉴定对象反映受害人受损伤的直接后果,避免了事后受到医疗等外在因素对损伤结果产生的变化作用,同时,也能够及时实现受害人的诉权,达到司法正义的即时性要求,进而减轻受害人由损害带来的各种痛苦。但选择发生时鉴定同样也有其不合理的地方。这主要是因为上述提及的受害人伤情的完全显现有时受到时间的制约。对于一些由原发性损伤可能引发的并发症和后遗症则无法考虑在内。并发症和后遗症是由侵害人行为引起,它与原发性损伤有着密切联系,不将这些后发性损伤考虑在内,其鉴定对象未能反映伤害的客观真实状况。因此,选择发生时鉴定,则鉴定意见可能只是轻微伤或轻伤。如果是轻伤只能作为自诉案件对待;如果是轻微伤则不能主张诉权,不能进入司法程序。因此,这也将不利于受害人正当利益的有力保护。
2两种鉴定时机的有机结合
从以上分析来看,两种鉴定时机各有其合理的一面,同时也各有其不合理的另一面,那么我们究竟应当如何选择鉴定时机呢?笔者认为,应当在综合考虑两种鉴定时机的合理性基础上,扬长避短,选择一种折衷的方案,采用二次鉴定方式。所谓“二次鉴定方式”,就是将“发生时鉴定”与“稳定时鉴定”相结合,分两个步骤进行的方法。其具体做法是:第一步,鉴定人根据当事人或司法机关委托后立即,实施发生时鉴定,形成鉴定意见。这有利于受害人诉讼权利及时行使,且合法权益及时实现。如果鉴定意见是重伤或轻伤,则受害人可以凭借这种证据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公安、司法机关也能够及时立案,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满足受害者对司法正义的诉求。如果鉴定意见是轻微伤,这可能说明受害人的伤情在当时还不严重,不能立即实现其诉权也是理所当然。虽然原发性轻微伤可能还会引起并发症和后遗症等严重的伤情,但这可以通过稳定时鉴定予以补救。
第二步,在发生时鉴定后再选择稳定时鉴定。除鉴定结果为重伤外,轻伤和轻微伤均需要采用稳定时鉴定。重伤是伤情的最高级别,即使有并发症和后遗症这些更重的伤情,在刑事法律上已无实质意义(民事上的伤残等级鉴定则是另一种鉴定,另当别论),第二次鉴定的鉴定对象应当是全部伤情,包括原发损伤和后发损伤。通过再次鉴定,一些发生时鉴定是较轻的鉴定结果,可以通过稳定时鉴定加以补充。如此,使受害者的利益得到全面保护。但这其中存在上文指出的一个疑难的问题,即稳定时鉴定,鉴定对象既反映了原发损伤自发引起的加重伤情,又反映了受害者自身治疗的减轻伤情,鉴定对象的客观性如何对待?在这种情况下,绝对客观无法获得保证,只能是一种相对客观。在此,必须把握的一点是,鉴定时机应选择在并发症和后遗症完全显示之时,不应当等待伤情完全好转之时。在此需要强调:“稳定时鉴定”不等于“医疗终结时鉴定”。在司法实践中,有些鉴定人为了过于追求鉴定对象的稳定性,选择在“医疗终结时鉴定”,笔者对此不能赞同。
稳定时鉴定在于原发伤情而引起的并发症或后遗症显现时鉴定,它反映在临床诊断过程中,而医疗终结时鉴定不仅包括临床诊断时间,还包括治疗、康复时间。这不仅耗时过长,不利于受害者诉讼权益的及时实现,而且伤情结果更多依赖受害人治疗的结果,鉴定对象更大程度上存在不客观的状况。
鉴定时机与相关鉴定制度的衔接
对伤情鉴定采用二次鉴定的方式,这只是鉴定操作技术层面的合理安排,鉴定技术与鉴定制度需要保持一种协调才能有效实现。为此,需要检视现行的鉴定制度,并对鉴定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以实现两者之间的衔接。就此,本文主张,我国鉴定制度需要作以下二个方面的规制。
1明确鉴定时机的法律性质
以二次鉴定作为鉴定时机的选择方式,在法律上,首先必须对二次鉴定分别进行定性。在我国诉讼法上,鉴定包括原鉴定、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三种。原鉴定通常是指初次鉴定,“发生时鉴定”可以称之为“原鉴定”或“初次鉴定”,这不会有疑义,但“稳定时鉴定”如何定性?是“补充鉴定”,还是“重新鉴定”?稳定时鉴定相对于发生时鉴定,如鉴定结果相同或较轻,则不必作鉴定意见,原鉴定意见自然形成法律上意义上的证据。
在上文,我们已经分析,伤情经过人体自我修复或医疗后,通常会向好的方向转变,这是事物发展的正常逻辑。从忠实于损伤的客观性以及充分保护受害者利益出发,应当以发生时鉴定的鉴定结果作为鉴定意见。因此,这里只是涉及稳定时鉴定比发生时鉴定的较重的伤情等级。由于必须作鉴定意见,因此对“稳定时鉴定”的法律性质必须明确。在我国诉讼法理论上,“补充鉴定”是原鉴定人根据新鉴定对象在原鉴定基础上进行的补充或更正,而“重新鉴定”则是由另外的鉴定人根据原有鉴定对象作再次鉴定。两者的区别不仅在于鉴定人不同,而且鉴定对象不同。补充鉴定是由原鉴定人继续鉴定,重新鉴定是另选鉴定人进行鉴定;补充鉴定是因为鉴定对象已经变化根据新的状况在原有鉴定的基础上作补充和修正,而重新鉴定是在否定原鉴定的证据资格基础上,根据原有鉴定对象重复进行的鉴定。
比较而言,将“稳定时鉴定”分别定性为“补充鉴定”的性质较为适当。因为从鉴定对象来看,“稳定时鉴定”,其鉴定对象已经发生变化,与“发生时鉴定”已经有所区别。新的伤情出现符合“补充鉴定”关于新材料的要求。而且,由原鉴定人继续鉴定有利于诉讼效率,原鉴定人由于进行过初次鉴定,对情况比较熟悉,避免新的鉴定人的重复劳动,从而减少司法界所诟病的“多头鉴定”或“重复鉴定”现象的发生。为明确这种定性安排,在我国诉讼法或相关鉴定制度中应当加以明确规定。
2完善鉴定时机的具体时间
采用二次鉴定作鉴定时机的选择方式,还涉及鉴定标准上对不同鉴定时机的鉴定时间作规范性要求。我国现行的人体重伤、轻伤鉴定标准制定于上个世纪九十年初,经二十余年的鉴定实践,业已暴露出诸多的缺陷,需要进行较大幅度的修改。就本文所论述的鉴定时机而言,其主要缺陷在于标准中存在诸多模糊性表述。这表现为二个方面,一是没有确定何时进行鉴定,例如,《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8条的规定。它虽然规定肢体完整,但丧失功能的若干情形为重伤,却没有确定鉴定的具体时间。没有一个损伤发生后鉴定时间上的明确要求,在鉴定中可能发生歧义,且鉴定人选择鉴定时机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二是鉴定时间确定的不具体。现行鉴定标准中有多个条款规定以“损伤后”伤情表现为鉴定对象,例如,《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17条、18条、第19条均有这种规范性语词。但“损伤后”究竟是指何时鉴定?这里同样存在模糊性。
这就难以避免鉴定人根据自己的主观意愿进行选择鉴定时机,随意性较大。现时,贯彻本文提出的两次鉴定方式,必须对现行鉴定标准中有关鉴定时间问题作明确规定。在前文中,我们已经分析并指出,伤情随着时间的变化因为外在因素的影响而发生改变,因此,较为客观的伤情最多反映在伤情发生时,为了获得客观的鉴定对象,应当以“发生时鉴定”为主。为此,对于发生时鉴定,原则上以损伤发生的当时为鉴定时机。在司法实践中,考虑到实际情况,以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后立即进行鉴定为宜。稳定时鉴定只能在出现并发症和后遗症等例外情形时实验,它仅限于这些后发损伤的显示之时。
关键词:小学数学;以学定教;小学生;教师
以学定教对现代教师来说是一种较难的教育方案,但是于小学生而言却是最好的教学法则,因为以学定教要求教师能够站在小学生的角度而确定的一种教学方案。而在现代的教育系统中,年青教师已能够依据社会时代的要求而创新自己的教学――根据小学生的性格特点、性质、接受能力等来确定自己的教学档案,使得小学生能够最大化接受教师所讲解的知识点。
一、以学定教在小学教育阶段的重要性
在现代教育中还有部分教师都是先确定所要教授的内容和起点,然后在决定自己的教学方案,然而这样的教学模式已无法与时代而接轨,并且还有逐渐衰退的迹象,所以教师需要改变自己的教学,使其教学方案能够适应现代学生的需求,而以学定教就是教师最好的抉择。因为以学定教是教师通过对小学生的性格、兴致等方方面面而确定的教学方案,所以小学生能够通过此教学方案而增强自己的学习能力。
二、以学定教在小学教育阶段的运用法则
传统的教学模式虽然能够让学生了解更多的相关知识点,但是在现代教育系统之中却早已不适应于现代的教育系统,所以教师需要逐渐对其进行改良,使其能够与现代社会接轨。因而部分教师已逐渐尝试以学定教的模式来确定自己的教学方案,使得小学生能够更加接受教师和方案而认真学习。
1、要求小学生提前预先即将讲述的课程
良好的行为习惯能提升学生自身的能力,使得其所需要学习的知识简单化、明了化,所以数学教师必须要求自己的学生学会课前预习,使得小学生能够通过预习而强化自己的思维。例如:以北师大版小学数学教学为例,某校数学教师为使小学生更高效率的学习小学数学的相关知识点,这位教师总是会让小学生在课前对即将讲解的知识点进行预习,比如:这位教师在给小学生讲解《比例问题》这一课程完毕之后,教师会留予5—10分钟的时间给小学生预习下一课即将要讲解的知识点。最后,教师会根据小学生所提及的这些问题而依次进行讲解,直至学生能够基本理解其知识点。
2、教师需要为学生创造表现自我的机会
人们常常说:过了这个村就没有这个店,其所说的就是机会。所以在小学教育阶段之中数学教师需要为小学生提供一些能够表现自己的能力的机会,如:让一些表现较好的小学生到讲台上将自己对数学知识点的理解讲述给同学们听,让小学生们通过同学的讲述而更加容易理解其中所涉及的知识点。例如:以北师大版小学数学的教学为例,某校数学教师为增强小学生的自己以及扩充其自身的思维能力。比如说:这位教师在上圆的有关知识之时,教师总是会给小学生创造一些能够表现自我能力的机会——教师在黑板上分别画了几个不同大小的圆以及一些数据,然后教师会找一些学生依据黑板上这几个圆所给的数据而求出其中的未知数,如:面积。最后,教师还会依据这些学生做题的情况而进行讲评,如:某某同学这道题做的非常正确,或者是某位同学所做的不正确教师还会鼓励学生继续努力,尽量减少错误率,从而强化学生的思维,并使得小学生能够对此类型题而加深映像。
3、小学生动手制作作品的能力的提升方式
现代社会中除了人际关系之外,教师还需要重视的是学生自身的动手实践的能力。因为小学生如若动手能力极其强烈,那么其思维就可被有效的打开,从而增高小学生的小学数学的学习成绩。例如:以北师大版小学数学教学为例,某校数学教师为加强自己所带班级的小学生自我动手能力,这位教师专门为学生创建了一个实践平台——创造天地。教师在给学生布置了一个动手制作的任务之后,这位教师就会在这些作品之中选择几个较好的作品展示到这片制作天地中,如:教师让同学们用七巧板拼出一些自己所喜爱的动物或物品,然后教师在再其中选择了两三个较好的作品展示到制作天地中,让同学们观看其自己制作的作品,从而有效的强化小学生对小学数学学习的自信。
4、教师可以适当的鼓励学生积极发现并探索问题
小学数学中最不缺的就是问题,所以教师可以在课堂中适当的鼓励小学生自己去探索发现小学数学中的问题,例如:以北师大版小学数学为例,某校教师在给自己的学生讲解圆的有关知识这一总课时之后,教师就向学生提出了寻找生活中的圆以及探索为什么这些物件要做成圆形而不是方形的要求,如:井盖为什么是圆的,如若井盖做成方形的会出现哪些问题等。通过这样的要求使得小学生形成发现身边事物运用原理的习惯,并且小学生还能够通过这样的方式而强化自身的思维,从而提升小学数学的成绩。因此,教师需要在课堂中鼓励小学生积极的发现并探索生活和学习中的问题,加强自身的修养。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小学数学对于小学生而言其逻辑思维性比较强烈,所以数学教师在教育小学生相关知识之时,教师可以利用以学定教的模式来教导自己的学生,使得小学生能够最大化接受教师所讲解的知识点,从而强化学生的思维,并使得小学生能够对此类型题而加深映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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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临床术前诊断和手术方法急/慢性结石性胆囊炎21例(其中化脓性胆囊炎4例),合并轻度胆管扩张4例,合并肝内外胆管结石5例,合并化脓性胆管炎4例,合并轻度胰腺炎1例,合并急性黄疸性肝炎1例。除3例于术前死亡外,其余33例均施行了手术治疗,首次手术术式为开腹手术26例(胆囊切除术9例,胆囊切除术+胆总管探查术+T管引流术14例,剖腹探查+胆囊切除术+阑尾切除术1例,胆囊切除术+胆总管切开取石+胆总管十二指肠侧侧吻合术1例,胆囊切除术+肝门胆管成形术+Y胆肠吻合术1例);腹腔镜胆囊切除术7例,其中3例术中转开腹手术,3例在术后再次剖腹探查。33例施行了手术治疗的医疗纠纷中,26例经历一次手术(死亡25例),7例因术后出现并发症再次剖腹探查(死亡5例)。
1.2死亡时间及死亡原因除4例活体医疗纠纷外,32例为死亡案例,死亡时间与死亡原因见表2。
1.3医疗纠纷情况法医学鉴定的启动:医院和家属共同委托鉴定要求12例,法院8例,家属7例,卫生局3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2例,律师事务所2例,街道办事处1例,公安局1例。涉及鉴定的项目:死因鉴定32例(其中鉴定中心尸体解剖29例,当地公安机关尸体解剖后病理组织会诊3例);医疗过错鉴定10例(其中3例先死因鉴定,后又由法院委托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鉴定结论认为医方存在一定程度医疗过错5例,主要为术前准备不充分、治疗方案改变时未及时告知、手术区域处理不良、术后并发症处理不力、延误抢救时期等。
2讨论
2.1胆囊手术相关医疗纠纷的法医学特点胆囊结石及结石性胆囊炎是普外科常见病,自法国医生Langenbuch于1982年开创开腹胆囊切除术(cholecystectomy,OC)、PhilipeMouret1987年引入腹腔镜胆囊切除术(laparoscopiccholecystecto-my,LC)后[3],随着术式不断改进,二者以其各自优势发展成为成熟、安全、有效的胆囊疾病治疗方式。但部分患者因合并严重并发症,如急性化脓性胆管炎、胆道梗阻、急性胰腺炎、中毒性休克等,即使手术治疗仍可能出现严重并发症导致死亡(OC死亡率1.9%,LC0.23%[2])或反复多次手术而引发医疗纠纷。和临床研究文献比较,由于纳入本次研究的案例专科性质明显,引发的医疗纠纷具以下法医学特点:(1)医疗纠纷主要发生在中老年群体,该群体易同时罹患其他系统疾病(如冠心病);(2)术前、术中及术后3d内死亡者最容易诱发医疗纠纷,对围手术期病情的严密检测非常重要;(3)单纯性结石性胆囊炎诱发医疗纠纷的比率反而更高,需重视术前对病情及其它系统功能的评估;(4)大部分医疗纠纷发生在单次手术后,术后及时发现并发症非常重要;(5)手术并发症是引发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6)二级医院医疗纠纷发生率高,未表现出与医院级别呈正相关、倒三角的关系[4],医院的综合医疗水平直接影响着胆囊疾病的医疗质量及医疗纠纷发生率。
2.2胆囊手术相关医疗纠纷的法医学鉴定胆囊手术相关医疗纠纷的法医学鉴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死因鉴定;二是医疗过失司法鉴定。
2.2.1明确死亡原因对解决医疗纠纷非常重要本组死亡案例均尸体解剖进行死因鉴定,由家属直接启动高达59.38%,足见随着法制文明普及和法律素质提高,患方对死因鉴定高度认同,盖因死因鉴定对解决医疗纠纷非常重要,是进一步医方责任认定的基础和前提。死亡由其他系统疾病、麻醉或手术操作失误引起:此类案件多死亡快速,与手术关系密切,抢救成功率低。随着死因确定,部分案例医方有无医疗过错就已明确,如术后因同时使用两种批号造影剂行T管造影导致过敏性休克死亡、持续硬膜外麻醉却将麻醉剂误注入蛛网膜下腔死亡,医方存在医疗过错不容置疑,医患双方很快就赔偿达成协议,医疗纠纷得以顺利解决。但部分案例尚需进一步判断医方是否存在其它医疗过失,甚至可能启动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死亡系胆囊手术并发症所致:因手术并发症产生损害后果是引发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本组资料手术并发症类型和其它研究结果类似[6]。但手术并发症的发生常是医方与患方二者因素共同影响而致[6],除与胆囊疾病自身复杂程度、解剖异常、出血体质等有关外,术者手术经验、手术技能、责任感等不足也可能导致手术并发症发生,此类纠纷如不能协商解决,后续常涉及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死因不明:因患方延误尸体解剖时机致尸体腐败,尸检仅能确认胆囊结石,无法确认死因,这种情况对解决医疗纠纷相当不利,由于直接证据灭失,仅能根据病历进行书证审查,推定医疗行为和死因的因果关系,医患双方常难以达成共识。另一方面,临床工作者更应充分认识到尸体解剖的重要性,尤其像胆囊手术、阑尾手术等普通手术引发的医疗纠纷,应尽可能规劝家属及早同意尸体解剖以明确死因,切忌涂改病历,特别是自身不存在违反医疗技术常规时。该鉴定中心曾受理过一起阑尾炎手术中死亡的案例,病历记载阑尾切除并附有病理检验报告,但第一次尸体解剖发现阑尾犹在,第二次尸体解剖明确死因为肾上腺嗜铬细胞瘤,由于医方病历有伪造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2.2.2分析判断医方诊治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医疗过失又称医疗过错,是指医疗方不履行或不能很好履行自己的法定或约定义务,从而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的作为和不作为[7]。本组10例医疗过错鉴定案例中,8例由法院委托,2例由律师事务所委托。但随着对鉴定程序合法性的认识提高,有学者主张医疗过错鉴定作为法庭处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诉讼活动中的环节之一,只有法院才能启动医疗过失鉴定,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性[8]。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对此进行了规范:“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特指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民事案件。侦查机关、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委托的案件,原则上不属于此类案件受理范围,但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除外[9]”。该规范对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启动的鉴定也予以认同,值得业内借鉴,将有利于第三方调解机构对医疗纠纷的处理。医疗过失司法鉴定主要分析判断医方诊治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和/或该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必要时应分析其参与程度。笔者着重阐述较易发生和引发争议的胆囊手术相关医疗过失鉴定。是否侵犯患者及家属的知情同意权: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将病人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医生履行告知义务应贯穿整个医疗过程,但医疗实践中,术中出现诊疗变化后医方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常存在不足。例如胆囊切除术后患者因进行性黄疸再次剖腹探查时发现胆管损伤、胆瘘,在并未告知患者家属术中发现、处理措施以及可能发生的并发症等情况、甚至无家属签署手术同意书的情况下医方行胆肠吻合术,后患者并发胆肠吻合口狭窄,由于存在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形,最后认定医方存在一定医疗过失。手术并发症发生及其后果的责任认定:手术并发症的发生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常是鉴定难点和医患双方争议焦点。由于胆囊手术并发症的发生常是多因素的结果,其医疗责任认定一定要结合患者胆囊疾病特征、病情严重程度、自身生理和个体体质、医方是否做到术前预见及有效防范、术中是否存在人为操作失误、术后是否及时认知及正确处理并发症、是否规范履行告知义务等[7]来综合认定。如本组两例胆囊疾病均较轻,手术记录显示手术区无严重水肿、充血、粘连、胆瘘等影响手术视野及操作的改变,分别损伤胆管和门静脉侧枝和主干,这些并发症本可在术中通过仔细观察、娴熟而精炼的手术操作技能得以避免,故而认定医方存在一定医疗过失。另一例坏疽性胆囊炎患者,术中见胆囊周围部分大网膜粘连紧密,视野不清,分离胆囊时损伤胆总管,术中及时修补裂口并行T管引流术,术后并发胆管狭窄,但由于该患者本身胆囊炎症严重,术中分离胆囊过程中损伤胆管风险性大,医方在术前、术中、术后恪尽职责,仍可能无法避免手术并发症的发生,则不宜认定医方存在医疗过失。
关键词 服务学生;微课开发;旅游专业;核心课程;中等职业学校
中图分类号 G7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5)26-0013-04
微课,本质是一种视频学习资源。视频学习资源可永久保存,自定进度,为学生自主学习、个性化学习、随时随地学习提供了最大可能。视频形式更能立体、直观呈现知识与方法,在线优质视频学习资源一旦形成聚集效应,推广价值不容忽视。“微课”这一资源形式符合中职生学习现状、习惯与思维,为增强学生学习主动性、积极性和信心提供了最大可能。
一、开发定位:服务学生“学”,实行“一对一”的教学服务
通常,微课资源开发主体是教师,在资源开发过程中,过多关注教师群体对资源的定位与价值取向,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真正的学习主体――中职生。因而,为凸显中职生群体的主体地位,应将微课定位为教师针对某些典型知识点(重点、难点、疑点、考点等)而精心设计开发的一对一服务学生“学”的在线学习资源。
中职生是一个相对特殊的学习群体,群体基础知识不扎实,个体成绩参差不齐。如何调动中职生学习积极性,可从以下几点突破:一是提供一对一的专属教学服务,即学习者的主体地位得到前所未有的尊重;二是按照个体喜爱的资源形式与学习节奏开展个性化的自主学习,即学习者可以自主安排学习进程;三是依托丰富的学习资源与课堂一对一辅导,确保学习者最大程度掌握学习内容。
二、开发主体:教育教学与游戏技术深度对接
服务学生“学”的微课资源开发,团队组建至关重要,需从三个层面来考虑:一是负责微课内容设计、脚本撰写、微课制作的核心教学团队,即教育教学一线骨干专业教师;二是负责小游戏与小动画制作、视频包装、平台设计、素材深加工等技术支持团队;三是负责微课系统设计、团队运作、过程把控等研究评估团队。一线骨干专业教师既是微课开发者,又是微课使用者;既是教学设计者,又是视频制作者,承担着最核心部分的开发工作。教师团队在微课内容选取、难易度设置、知识点落实、评价反馈等方面具有微课开发先天优势与经验,但微课本质是具有教育价值的视频资源,这一属性决定微课开发过程中必须考虑视频呈现的节奏感、欣赏度、交互性,确保视频对于中职生而言具备吸引力。因此,引进有游戏开发基础的公司,组建技术支持团队,主要负责处理视频剪辑、字幕处理、色彩调试、呈现手法、小动画小游戏制作、教与学平台设计、视频在线交互等工作。微课开发中需要有一支研究评估队伍,主要负责顶层设计,慎重研究选题,合理组建团队,规划开发进度,保证视频质量。同时,聘请高校课程专家、行业企业人士共同把脉微课开发。
三支团队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围绕杭州中职旅游专业微课大赛、学期主题教研活动、专题微课开发培训、微课开发现场论证会等形式,实现团队成员面对面交流对接。依托精品微课开发QQ群、有渔教学网站等线上平台,实现团队成员线上线下无缝对接。
三、开发原则:学生主体,沉浸交互
(一)短小且精悍
一般一个微课时长5~8分钟,以MP4格式为主,容量在100M以内,便于传播共享,做到随时随地学习的最大可能。微课内容选取合适,语言表达舒适,画面呈现精美,素材精挑细选,呈现方式与角度恰当,需要精确到每一个字句,每一个画面,体现“微”的精悍。同时充分立足专业特性,内容设计紧贴行业需求、情境语境创设富有行业气息等。微课内容并不因微课短小的要求而削弱,同样的知识点,通过视频让学习者“触觉视觉听觉一体化”,也即手脑眼耳并用,书面化的知识点反而更聚焦、更形象、更立体,学生能更集中注意力、更短时间内而习得,所谓达成“微言大义”之效果。
(二)碎片有逻辑
信息碎片化时代,学习也正经历碎片化,要从碎片信息中系统地获取想要的知识,而不是被太多碎片转移注意力。碎片化学习会成为一种全新高效的学习方式。微课承载大量基于一定逻辑关系的碎片知识信息,按照“整合―碎片―整合”的思路,相应构建出“学科―专题―学科”的微课程体系,确保微课资源“价值性”。
(三)沉浸并交互
微课学习本质是将网络这个学习空间设计成一个虚拟的教学场所,电脑前的学习者能够自然地与环境(包括通过网络相连的其他学习者、指导者)进行实时的交互,全身心投入到学习中,以形成“沉浸式网络环境”。
提供“情境感”学习环境。微课学习缺失教室学习的现场感,面对面交流的真实情境,而学习必定是在交流建构中完成的,学习者与电脑无法对话,必须通过各种情境的创设来实现,如通过动画、故事、小游戏、背景音乐等一体创设。
创设“存在感”学习状态。情境的创设始终要围绕学习者进行,学习者是网络环境的主角,善于制造一对一专属服务的网络学习环境,如支持学习者文字输入、符号输入、语音输入等。
产生“实时感”交互体验。接纳信息―作出反馈,这是典型的网络信息运作机制。学习者对环境的刺激和环境对学习者的反应实时自然,如设计在线问答与反馈、积分奖励、在线交流等,确保微课资源“交互性”。
22例胃、肠道(包括多脏器损伤)破裂中,餐后2小时内16(73%),餐后2~4小时4例(18%),4小时以后2例(9%)。经剖腹探查及病理检查结果证实自身原有疾病8例,其中慢性肝炎3例,充血性脾大3例,肠粘连1例,疝气1例。上述8例患者所受外力轻微,腹壁未检见明显损伤。
2结果
施行剖腹探查术的53例患者中,43例与外伤存在因果关系评定为重伤(81%),2例交通事故、1例坠落患者因自身原因引起仅做成伤机制分析(6%),7例自身存在原有疾病患者因所受外力轻微评定为轻伤(13%);12例未行剖腹探查的患者中除2例肾挫伤血尿2周内消失的评定为轻微伤外,其余10例评定为轻伤。
3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