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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4-0056-02
家庭暴力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受到公众关注,各个领域的理论实践者都积极投身到这个影响家庭和社会稳定的大问题的研究中。社会工作作为现代社会专业解决社会问题的应用型学科,提供了解决家庭暴力的新视角。
一、家庭暴力概念简析
无论在文学影视作品还是人们的印象中,家应该永远是那个让人感到温情和享受天伦之乐的地方。但家庭暴力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社会问题,它不仅破坏家庭,伤害家庭成员,也阻碍了人类文明进步。我国每年的解体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而百分之九十的受害者是女性。
由于人们的认识程度、社会生活环境、文化背景以及研究角度及侧重点不同,至今仍没有形成对家庭暴力公认的标准。我国大部分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行为[1],可分为四类:身体暴力、言语暴力、经济暴力和性暴力。(本文仅指丈夫对妻子实施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已成为困扰全球实现男女平等和各个家庭实现和睦稳定的重大障碍之一[2]。
二、家庭暴力原因分析
(一)封建男尊女卑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
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文化根源。“三纲五常”是封建社会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在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女性是男性的私有财产甚至奴隶,丈夫可以对妻子为所欲为。“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3],打老婆是丈夫的权利,女性地位极为低下,任凭男性操控却不能反抗。
(二)经济收入不平衡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根源
经济地位处于弱势地位的家庭成员往往成为发泄的对象,且百分之九十是女性。一方面,很多女性不够独立自强,委身于丈夫[4],对丈夫百依百顺,有了委屈也不敢说。另一方面,社会资源分配不均衡,女性在就业上遭受各种歧视,经济地位相对低下。遭遇家庭暴力时,她们首先不是寻求法律保护,而是认为自己没工作或工资低,靠男人养活,底气不足,一味隐忍迁就,助长了施暴者的戾气。
(三)成长环境是家庭暴力产生的隐性原因
家庭暴力的施暴者行为可追溯到幼时,那时直接遭受或目睹家庭暴力的人,成年后有可能成为施暴者。受家庭成员施暴的影响,使他们认为暴力才是解决家庭问题的有效方法,却不知除了殴打和谩骂外还有更好的解决问题的办法,比如沟通。
(四)法律不完善是家庭暴力事件增多的重要原因
目前关于家庭暴力事件的处理和制裁在法律中并没有具体明确规定,缺少对受害者的法律保护机制,而且很多人认为,家庭暴力是一个家庭的私事,法律工作者应该少干预。可见,法律不完善,家庭暴力的处理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执法不严,家庭暴力施暴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在社会起不到应有的告诫作用。
(五)受暴者的心理纵容让家庭暴力事件不断恶化
遭受家庭暴力后,很多人往往忍气吞声,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使家庭暴力存在很大的隐蔽性。一些受害者即使求助了,也只希望施暴者受到思想教育,不愿对方受到严厉制裁,这明显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
(六)心理辅导机制的缺失是家庭暴力恶化的内在因素
我国目前心理辅导涉及家庭暴力这一领域还比较少,一是缺少专业性的心理人员和辅导机构,二是不论施暴者还是受害者都没有寻求心理咨询的意识。殊不知,心理疏导会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他们的心理障碍,认清各自存在的不足,帮助他们走出困境。
三、社会工作视角介入家庭暴力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社会工作是一项实践性应用学科,其介入家庭暴力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一)家庭暴力的危害性
其一,家庭暴力严重伤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受暴者不仅遭受身体上的伤害,精神上也受到摧残,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甚至会出现精神疾病。其二,家庭暴力破坏了子女的成长环境和家庭氛围,影响他们的健康成长,耳濡目染家庭暴力的成员长大后很可能成为新的暴力实施者。其三,家庭暴力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后,很多人选择自杀、凶杀或恶意杀害他人的方式发泄自己的遭遇,严重影响到社会稳定和发展。
(二)传统的家庭暴力处理手段存在很大缺陷
一方面,很多人遭遇家庭暴力后,不是忍气吞声就是态度温和,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另一方面,目前缺少完善的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体系,施暴者气焰嚣张;另外,社会救助机构和资源没有为受害者提供必要倾斜,受害者往往求助无门,迷茫困惑。
(三)社会工作专业方法介入家庭暴力的优势
首先,社会工作是一种助人自助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服务活动,家庭暴力事件的受害者长期遭受身体、心理和社会压力,显然属于社会工作的服务范围。其次,保密与案主自决的社会工作伦理符合受害者的心理要求,不仅保护了案主隐私,也使他们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第三,社会工作有一套科学的方法体系,以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构成的方法体系可以有效缓解家庭暴力问题,帮助服务对象更好地生活和发展。
四、社会工作视野下家庭暴力的防治
从社会工作视角防治和解决家庭暴力,主要途径有以下几点。
(一)个案工作介入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它既指肉体上的伤害,例如殴打、体罚、行凶、残害、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也指精神上的折磨,通常表现为以威胁、恐吓、咒骂、讥讽、人格等方式,造成对方精神上的痛苦,心理上的压抑等。家庭暴力还包括待。家庭暴力主要是强者对弱者实施的,妇女、儿童、老人是家庭中的弱者,也往往是被施暴的对象。
特点一:女性受害者离婚难
在所进行的《家庭暴力调查问卷》及调查热线中,有占到 80%的参与者反映家庭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这些受害者基本上以女性为主体。她们在长期的家庭生活中,不同程度地受到来自于男方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暴力侵害,并且在遇到家庭暴力后,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众多打来热线电话的家庭暴力受害女性表示,她们在遇到家庭暴力后始终没有能够得到相关部门的帮助,维护自身的权益,合理、合法解决家庭暴力带来的相关后果。尽管众多家庭中存在家庭暴力的女性选择离婚来躲避家庭暴力对自身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的伤害,但能够因为家庭暴力离婚的尤为少见。
特点二:施暴理由无中生有
不存在家庭暴力的人们很难想象有什么理由发生家庭暴力,将家庭成员乃至是自己的妻子打伤。但经过对收回的《问卷》进行统计发现,众多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往往是“鸡毛蒜皮之事”或是“生活习惯”引起的。在收回的《问卷》发生家庭暴力的原因选择这两项的占到了 89%,成为众多家庭暴力发生的导火索。很多通过电话反映情况的女性当中,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很可能就是因为“给孩子买了个小勺,他就不高兴了。”“他问我话我没听见,没有答复”等。
特点三:施暴者多有酗酒现象
酗酒,在成为引发众多社会问题的重要原因的同时,也已经成为引发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在打进调查热线的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中,几乎众口一词地提到施暴者酗酒,而且家庭暴力的发生往往是在施暴者酗酒后。并且显示出另外一点相似之处,施暴者在实施家庭暴力时手段愈加残忍且在酒醒后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予以否认,醉酒成为其伤人的借口。而且在施暴者酒后发生的家庭暴力中孩子和母亲往往同时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这使一部分人的成长受到严重的负面影响,甚至造成人格缺陷。
特点四:施暴者多存在婚外情
另一个导致发生家庭暴力的重要诱因是“婚外情”。家庭是以感情作为生活基础的社会组成单位,然而,“婚外情”已经成为众多家庭面对的棘手问题。《问卷》中有 50%的人反映是因为“夫妻感情问题”,其中更有近 80%的人明确指出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存在“婚外情”,家庭矛盾激化,导致家庭暴力的发生。施暴者不仅自己殴打妻子、孩子,还伙同第三者对妻子进行殴打、辱骂。
特点五:同居关系纵容暴力
发生家庭暴力时,受害者一方往往从各种途径寻求帮助,但如果受害者与施暴者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婚姻登记关系,就使往常认为的“家庭暴力”改变了原有的性质,失去了家庭的概念。众多打进电话反映情况的女性都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她与施暴者属于同居关系,遭遇家庭暴力时不好意思报警或是向邻居、家人、朋友寻求帮助,致使施暴者更加有恃无恐、变本加厉,给受害者带来更大的伤害。
特点六:身体侵害占到九成
在家庭暴力中,施暴者一方往往是男性,而且在众多可以被称为“家庭暴力”的行为中,对身体造成直接伤害的暴力行为尤为突出。在所有收回的《问卷》中,只要是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 90%以上其家庭暴力的方式都是“身体侵害”。
还有相当部分的家庭,存在精神侵害,也被称为“冷暴力”,给家庭成员带来心理上的压抑,甚至造成心理、精神方面的疾病,而且,“冷暴力”现象还有所上升,成为新的家庭暴力问题。
相关链接之一:新疆昌吉家庭暴力现状
2004年9月10日至10月10日,昌吉回族自治州妇联在全州各县市、乡镇、办事处、企事业单位针对家庭暴力存在的现状,就如何逐步消除家庭暴力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社会调查。调查主要以深入学校、医院、社区、企业及女工相对集中的行业召开座谈会、走访询问、向群众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在不同层次的不同人群中进行了专题调研活动。
一.昌吉州家庭暴力存在的现状
1调查问卷显示:昌吉州(包括八县市)共发放调查问卷3000份,收回调查问卷2720份,收回率907%,在收回的调查问卷中有2293人的家庭稳定,反映没有家庭暴力,这部分占调查问卷的764%;有427人有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这一部分占被调查人的142%;其中女性被打的有247人,占被调查人的82%;受不同情况精神虐待和性摧残的有180人,占被调查人的6%。
2妇联来信来访中显示:近两年来,昌吉州妇联系统在接待受理来信来访中,反映家庭暴力的问题比较突出,2003年共受理来信来访1432起,反映家庭暴力的就有519起,占来信来访案件的362%;2004年受理来信来访1468起(件),反映家庭暴力的658起,占来信来访案件的448%。
二.家庭暴力问题已造成了社会危害
通过调查,我们深深感到家庭暴力问题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甚至是危及生命的恶劣行为。如:玛纳斯县包家店镇一农民家庭,男方经常为家务琐事对女方大打出手,女方在没有能力还击的情况下,只好用剪刀自残,以此来抗争对方对她的施暴。最后女方住院治疗,男方受到治安条例的惩罚,一个美满的家庭也因此走向崩溃的边缘;二是影响和破坏了家庭婚姻关系。在调查中我们专程到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作了了解,庭长语重心长地说,州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受理的离婚案件中80~90%都是由初次的家庭暴力导致婚姻家庭走向解体,后又为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问题上诉中院打官司,家庭暴力使女性受害,同时也给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妇联组织在受理上访案件中,凡是遇到家庭暴力案件时,常常听到受害女性第一句话就是:“我要离婚,我不跟他过了”。因此,家庭暴力是破坏婚姻家庭的罪魁祸首,是婚姻家庭解体的导火索,其行为的结果是造成家庭关系紧张、婚姻不稳定,最终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
关键词:家庭暴力;防治;救助措施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3-0105-03
一、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
一直以来,颇受社会媒体、公众关注的家庭暴力事件从未消停。2011年9月4日,“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的外籍妻子通过微博曝光了其遭受家庭暴力的多张照片;2013年10月14日,宁夏彭阳县的麻永东因婚姻纠纷杀死妻子和岳父母一家七口,家庭暴力的话题再次成为社会和媒体关注的焦点。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此解释以列举性、例示性和概括性相结合的方法对家庭暴力做出了明确界定。就法理而言,家庭暴力应当涵盖以暴力手段侵害家庭成员人身权和精神权的各种行为。如暴力干涉家庭成员婚姻自由,对配偶实施性暴力,溺婴、弃婴等残害婴儿的行为,长期对处于弱势的家庭成员恶语相向、冷漠无情致使其精神紧张进而产生精神分裂等等,都是家庭暴力的具体表现形式。
二、我国家庭暴力发生的现状与原因
(一)我国家庭暴力发生的现状
在我国家庭暴力现象比较严重,偏远农村地区尤甚。(1)据调查,中国家庭暴力发生率为29.7%~35.7%,其中受害者90%是女性。根据温州市妇联的统计,2005年家庭暴力问题投诉量较2000年翻了一番,夫妻暴力占家庭暴力总投诉的97.6%。在温州市龙湾区法院两年审理的近400多起婚姻案件中,当事人提到家庭暴力的占四成,但是70%没有足够的证据,法院最终认定的仅有7件。(2)根据山西省妇联的调查,近年来,大同市家庭暴力问题日趋严重,不但数量激增,而且施暴手段愈发残忍,严重危害了家庭与社会的和谐稳定。(3)全国妇联权益部在一项针对儿童的调查中表明:在暴力家庭中成长的孩子,自杀的可能性比正常家庭的孩子高6倍,吸毒、酗酒的可能性高50倍,犯罪几率更是高74倍。(4)根据我国妇联的抽样数据显示,有16%的妇女曾经遭到丈夫殴打。在每年约40万个离婚家庭中,家庭暴力的发生几率达50%。(5)根据山西省太原市妇女法律服务中心的数据,2007年共收到家庭暴力案件167件,2008年收到193件,2009年上半年收到61件。在这些家庭暴力案件中,夫妻暴力占89%,同居暴力占11%,主动愿意离婚的女性受害者(包括解除同居关系)占40%,可离可不离的占31%,不愿离婚的占29%,其他占16%。可见,太原市家庭暴力在逐年下降。特别是2008年8月全国妇联、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等国家七部委联合出台《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后,女性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
(二)家庭暴力的诱因
家庭暴力成因形形,总体归纳主要有四个方面:首先是历史原因。传统男权文化是家庭暴力发生的根源之一,这普遍存在于各个国家或地区。其次是主体原因。家庭成员的经济与社会地位的差异性易致强势地位的成员在家庭中居于主导支配地位。再次是社会原因。正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社会引导和救助渠道,使得受害者的安全不能完全得到保障,施暴者行为不能完全得到制止。因此,社会对于家庭暴力的发生须担负一定责任。最后是法律原因。立法无论先进或滞后,都需与本地区社会发展水平和人们认知水平相契合。从以上原因进行延伸分析,应当从个体、家庭、社会三方面深入探讨家庭暴力诱因。施暴者与受害者的个人因素、家庭暴力氛围的代际传递、社会性别非主流化以及不平等性别关系的再生产,均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具体诱因所在。
1.施暴者特质心理。暴力的现实使用不会体现在每个人身上,然而,潜在的受害者在社会性别角色化的过程中却一直存在,尤其是在男性施暴者对女性受害者抱有支配欲和控制欲时尤甚。对于男性而言,“暴力”可以说是一种社会习得,暴力已成为他们一种共同的“生活经验”。至少绝大部分男性可能会视暴力为一种维护尊严的有效措施,一种能够证明力量的可靠证据,一种回应他人威胁的可以接受的方式。在男性社会性别角色化的过程中潜藏着暴力心态的倾向和暴力行为的养成。
2.家庭暴力代际传递。一般而言,从构成来看,家庭是以夫妻为核心,由子女组成的血缘集体,家庭成员情感的相互性是建立在共同的生物基础之上,遗传使父亲与子女、母亲与子女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遗传上的联系是家庭成员相互信赖的基础。有家庭暴力存在的家庭,子女发生精神障碍和暴力行为的可能性较大,因为家庭整体关系出现的问题导致家庭动力系统产生了扭曲和家庭疾病的代际遗传。“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不止是给其造成的肉体创伤和恐惧、痛苦等精神刺激,有研究表明,在家庭暴力环境中长大的孩子在模仿、使用暴力方面的几率是一般家庭中孩子的1.5倍。”家庭暴力代际传递源于家庭成员中定位的体验,最终表现为个人在家庭中的暴力实践。
三、我国内地防治家庭暴力救助措施的优化
今年以来,县妇联共接待有关家庭暴力的案×××起,为了全面深入的了解分析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原因,进一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县妇联维权部对这些家庭暴力的家庭进行了全面的走访、调查。
一、基本情况
涉及家庭暴力的×××个家庭中,城镇家庭×××个,占×××,农村家庭×××个,占×××。施暴者中年龄在35岁以下有×××人占×××,36-50岁的×××人占×××,51岁以上的×××人占×××;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人占×××,初中、高中文化的×××人占×××,大专以上文化的×××人占×××。
实施家庭暴力的原因中,对妻子不信任的有×××起占×××,男方有精神分裂症的×××起占×××,妻子生病的有×××起占×××,妻子无生育能力的有2占×××,因丈夫性格暴躁的有×××起,占×××,男方有婚外恋行为的×××起占×××。
在这些家庭暴力中,结婚的有×××起占×××,同居生有子女的有×××起占×××。受暴者中,主动愿意离婚的妇女(包括解除同居关系的)的×××人,占×××,可离可不离的×××人,占×××,不愿意离婚的有×××人,占×××。
妇女掌握家庭主要经济权力的×××人,占×××,妻子无生活来源主要依靠丈夫的×××人,占×××,丈夫游手好闲,主要靠妻子养家糊口的×××人,占×××。
×××的人认为家庭暴力违法,×××的人认为不违法,×××的人认为正常现象,×××的人说不清。
存在家庭暴力家庭中,平均每月遭遇暴力很少(×××次以下)占×××,偶尔(×××次—×××次)占×××,经常(×××次以上)占×××。
遭遇家庭暴力后,觉得丢脸的占×××,感到恐惧的占×××,想自杀的占×××。
二、家庭暴力产生原因
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原因:
1、婚外恋是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受“性解放”、“性自由”等思想影响,一些男性滋生了“饱暖思欲”的思想,热衷于婚外情、找情人、包“二奶”,产生对妻子、家庭的不满甚至厌恶,导致家庭暴力不断,有的把实施家庭暴力作为逼迫妻子离婚的主要手段。
2、男权主义是造成家庭暴力的根源。受几千年封建文化传统的影响,“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等意识在广大农村和部分城市家庭还很强。一些男性将妻子当成自己的附属品和私有财产,稍不如意,就将妻子作为攻击的对象,有的因妻子没有生男孩而遭到丈夫的殴打。
3、社会的宽容是家庭暴力产生的重要原因。大多数人认为打老婆是家庭私事、小事,天经地义,只要不打成重伤,是没有人会去遗责施暴者。甚至连受害人也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偶尔打一两次都可以忍气吞声。其结果是家庭暴力不仅得不到遏制,反而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
4、妇女经济不能独立是导致家庭暴力的直接原因。大部分农村妇女成家后依赖家庭和丈夫,缺乏自我意识,缺少自强自立的精神,故而被丈夫厌倦看不起。有的夫妻确实没有感情了,作为妻子因不想自立而不愿离婚,导致家庭暴力。另外还有一些因婆媳之间、与婆家亲戚之间的关系处理得不好导致家庭矛盾,进而引发丈夫的暴力行为。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1、侵犯妇女身心健康。家庭暴力一旦发生,轻则表皮红肿发青,重则致残、重伤,甚至是闹出人命,严重损伤妇女的身体健康。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家庭暴力还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在一定程度上丧失自信和自尊,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以暴制暴等消极反抗方式。
2、破坏婚姻家庭稳定。美满幸福的婚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是建立在沟通协调基础上。家庭矛盾一旦演变成家庭暴力,这种和谐也就失去了平衡,双方关系转变成施暴者和受害者的关系,夫妻感情必然会出现裂痕,即使受害妇女可能还爱着丈夫,但是她们最容易想到和选择的方式就是通过离婚来摆脱家庭暴力。因此,家庭暴力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
3、制约社会和谐发展。建设和谐社会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包括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和谐家庭。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领域,是平安社会的坚固防线,唯有家庭的和谐,才能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保障。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另一方面,妇女作为社会中的一员,也是物质生活的创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在其人身权利、生命、人格、尊严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受害妇女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她们参与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4、影响子女健康成长。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成长的子女,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对家庭和婚姻缺乏安全感,对父母失去尊敬,影响其学习生活。长大后有暴力倾向的比其他孩子比例要高的多,有的甚至会有厌世心理,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存在的问题
1、法律宣传不到位。虽然已进入“五五”普法阶段,但农村及偏远贫困地区法律宣传普及和法律培训仍存在死角,农民法律知识匮乏,维权意识和能力差。
2、家庭暴力制裁难。家庭暴力是个社会问题,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目前适用于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处罚的尺度和依据不好把握。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真正达到《刑法》规定的轻伤和重伤程度的不多,往往难以对施暴者进行依法处理。即使受害者向有关部门反映了,也只能是进行说服教育和司法调解,解决不了根本矛盾。
3、维权工作经费紧张。妇联组织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没有足够的经费。有些受害妇女被丈夫打出家门,身无分文,无处安身、没有路费,妇联没有办法帮她们出资。有的妇女特别希望妇联能够出面去教育批评丈夫或去进行调解,但妇联没有经费去进行调查,调解,开展维权工作难度很大。各级政府应从财政拨付一定经费,为妇联组织开展维权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一,建立有效预防控制和制裁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要完善相关法律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内容,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建立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在法律中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的救助机构和求助程序、制裁机构、施暴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到可操作性强,执法部门明确、各部门分工明确,让反家庭暴力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第二,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和制裁力度。要利用现有法律的有关内容,加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使得施暴者有所顾忌。同时积极鼓励受到伤害的人勇敢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司法机关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给予受暴者以最大的便利,使他们得到相应的赔偿。
第三,将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增加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重视程度,提倡全社会综合治理,构建整个社会防控和制裁家庭暴力的体系。将它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开展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全社会要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从司法机关、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反家庭暴力之网。村和社区要关心每一个可能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一有事件发生即妥善处理。执法机构要重视家庭暴力的处理,完善执法监督系统,把预防、制止和制裁家庭暴力视为自己份内事。报刊、电视、广播等传播媒体要加强宣传教育,将一些家庭暴力案件曝光,增加公众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妇联等社会团体的作用,使这些组织成为反家庭暴力基地。以期形成一个各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社会网络。
第四,援助和保护受害者是反对家庭暴力的重要措施。家庭暴力发生后一方面要制裁施暴者,另一方面要抚慰受害者。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居委会和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及妇联等要重视给受暴者精神上的抚慰,及时解决他们的困难。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设立妇女庇护所、家庭事务裁判所、家庭暴力救助站等机构来达到这一目的。
关键词:家庭暴力;成因;实证研究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3-0079-03
家庭暴力是导致婚姻破裂家庭不和谐的主要原因,是和谐社会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障碍,它作为一个社会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重视。我国一直以来比较重视防治家庭暴力,并采取了不少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现象仍然存在,这与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很不协调。本文以温岭市为研究对象,试图就家庭暴力的成因和对策作一探讨。
一、理论背景及研究意义
关于家庭暴力,有学者认为它是“家庭成员之间进行的肉体上的的折磨、伤害和压迫等人身行为”,“是家庭中一方对另一方的殴打、、肆虐,使其屈从”。也有学者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中某一成员对其它成员在肉体、精神、言语、经济方面的虐待”。
因此,女性的家庭暴力可定义为: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女性生理和心理的暴力行为。根据不同形式,可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行为。身体暴力,是指丈夫以殴打、捆绑等方式给其身体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精神暴力主要以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或对女性漠不关心、根本不容其参与家庭的任何商讨等行为。性暴力则指丈夫对妻子敷衍性生活或干脆把妻子晾一边,强迫妻子过性生活,甚至公开与别的女子发生性关系等行为。2001年12月1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我国学界对家庭暴力研究自90年代以来,特别是95世妇会后,相关理论研究逐步深入。对家庭暴力的理论研究既包括家庭暴力范围和形式界定,也对家庭暴力深层原因及干预进行理论探讨。邱仁宗从伦理学的角度,提出了评价夫妻行为的伦理框架。白桂梅认为,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不能解决,与国家责任有关。不管是在公共领域还是在私人领域,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都应引起国家的关注。郭慧敏从法律层面,对妇女暴力法律处置的难点及对策进行了分析。以上研究各有特色,但我国目前缺少有关家庭暴力实证调查的数据。基于此,笔者在温岭市个案调查的基础上,对家庭暴力进行了分析和探讨,通过第一手资料,为我国的家庭暴力问题提供一些参考。
二、家庭暴力的现状和原因分析
温岭市是浙江东部地区一个经济发达的沿海县级市,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温岭妇女们的经济地位、社会地位及家庭地位也随之不断提高,但是家庭暴力现象始终存在。市妇联近几年接待的分类统计表明:(1)家庭暴力的案件逐年上升。由于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隐私性,遭受暴力的女性因种种原因,默默承受,因此实际上家庭暴力发生率远远不止。(2)家庭暴力程度日趋严重。在此类案件中,施暴形式多样,手段残忍,轻者拳打脚踢,重者则用利器等伤害妇女,极大地侵害了受害者的身心。(3)施暴者的年龄、文化、职业构成。从年龄构成看,中青年夫妻多于老年夫妻,但值得注意的是,温岭市的家庭暴力有低龄化趋势,即受害者年龄越小,婚姻安全期越短;从文化程度构成看,施暴者大多数文化素质较低;从职业构成看施暴者中农民居多,其次是工人和个体经营者。
家庭暴力的发生有着多方面的原因,既有观念的因素,也有社会的因素。从温岭市调查的案例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封建思想观念的影响。一个家庭只有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家庭成员才能获得应有的权利和幸福。可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造成了男女的严重不平等,“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等封建思想并没有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而消除,有些甚至仍然根深蒂固地存留在人们的头脑中。有些男人至今仍把妻子当作私有财产,认为打老婆是家里事,天经地义的事,与法律无关。而许多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自身也未摆脱封建思想的影响,认为“嫁鸡随鸡”,遭受暴力也不吱声,认为“家丑不可外扬”。这样,致使家庭暴力步步升级,甚至发生婚姻变故。另外社会舆论也带有或多或少的封建性偏见,认为男人打一下自己的老婆没什么大不了的事,特别是遭受暴力方的父母亲戚,也认为家和万事兴,总是规劝女人忍受。这样,就为施暴者创造了条件和空间。这样的例子我们身边随处可见,从温岭市妇联工作人员处了解到:
小兰(化名),温岭市石塘钓浜人,单独抚养两个孩子,不但没有得到丈夫的任何生活费,8年来,还经常遭其丈夫恶打,致使轻度脑震荡,可她一直没向有关部门反映过,最后还是其哥哥实在看不还过去,才把妹妹的事向市妇联反映,希望得到帮助。
2.社会生活多样化及婚姻道德观念异化是家庭暴力得以滋生的原因之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明显提高,无论是金钱还是时间都富裕起来,社会生活逐渐向多样化方向发展。于是一些人的生活方式和思想道德观念发生了变化,产生了一些不良的婚姻道德观和家庭伦理道德观,如要求“性解放”“性自由”,出现了“包二奶、搞小蜜、第三者”等。一些人开始嫌弃在家的妻子,于是离婚率就逐年攀升,而那些为了孩子,担心影响不好而不愿离婚的妻子,就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