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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家庭暴力 特点 原因 对策
一、家庭暴力问题的定义及现状
(一)概念的界定。
“家庭暴力”概念产生于近代,它是与家庭平等、家庭民主相对立的。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家庭暴力问题逐渐成为国际人权领域后来居上的关注事项。家庭暴力英文为Domestic Violence。由于各国国情、社会意识形态不同,各国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有所差异。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为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实施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肉体的、性的、心理的、语言上的或经济上的,等等。”①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给出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行为人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折磨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对妻子施暴,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们受到的身心侵害也是最大的。家庭暴力会造成轻伤、重伤、身体疼痛及精神痛苦,甚至死亡。
(二)家庭暴力的现状。
根据全国妇联调查,在2.7亿个中国家庭中,有30%存在家庭暴力。目前我国的离婚率为1.54%,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在我们身边,每三个已婚女子中就有一个曾经或正在忍受婚姻中的身体暴力:也许一记耳光,也许一场鞭打,从偶尔一次到每周数次。在我国农村,家庭暴力可谓司空见惯,丈夫虐待、殴打妻子的事情时有发生,一些人对其已近乎麻木。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是社会公害,其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范围。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现代化生活中的一颗“毒瘤”。②而且家庭暴力手段越来越残忍,令人发指,由家庭暴力引发的恶性案件逐年增多,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南昌市妇联2009年3月5日的最新数据显示:2008年的总量324件,其中反映家庭暴力的有90件,占总件的27.8%;配偶外遇、同居的56件,占总件的17.28%。由此看出,家庭暴力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仍然是婚姻家庭的主要问题。从第一次发生家庭暴力的时间看,超过一半的个案是在婚后三年内发生的,婚前就有暴力发生的也有相当比例。从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类型上看主要发生在核心家庭。不可否认,婚姻中,首先施暴的一方绝大多数是丈夫。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发展。有相当数量的家庭恶性刑事案件的起因是丈夫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或是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而实施极端报复行为。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惩治家庭暴力,是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重要保障,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
二、家庭暴力问题的主要特征
(一)手段的多样性。
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肉体上的伤害,又有精神上的损害,还包括待和婚内。家庭暴力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按其形式可分为身体暴力、语言暴力、性暴力、冷暴力。
第一,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包括殴打、打耳光等。
第二,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
第三,性暴力。是指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接触。
第四,冷暴力。这是一种新的形式,也是未来家庭暴力家庭成员对待双方的一种必然趋势。通常指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工作等非正式暴力行为。它是冷战阶段的隐性暴力,这种精神上的折磨甚至比肉体伤害更可怕。很多人离婚的前奏便是家庭冷暴力。
(二)受暴者的特殊性。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是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其中妇女是最主要的受害主体,家庭暴力所带来的痛苦和伤害正在肆虐着全球每一个地方。而在中国,妇女这一弱势群体也遭受了家庭暴力的侵害。
(三)方式的隐蔽性。
由于家庭暴力主要是发生在家里这个特定的场所,一些受害人误认为这是家务事,当事人碍于情面,而“家丑不可外扬”,使得这种恶性现象越来越猖獗,形成“恶性循环”。
(四)行为的连续性和延伸性。
家庭暴力伴随着家庭成员的共同生活,施暴者往往出于“习惯”,因为不同的事由,在不同的时间里,多次或长期对同一受害者采取不同的行为和方式,不定期地施暴,以致“习惯成自然”。另外,家庭暴力也呈延伸性,一些行为人往往把对方亲属作为泄愤对象,将家庭纠纷矛头指向他人,家庭暴力的范围逐渐延伸、扩大。
(五)解决办法的非理性。
从目前家庭暴力发展的趋势和情况看,发生家庭暴力后,绝大多数家庭成员选择非理性的手段解决,施暴者越施越暴。受暴者要么忍气吞声,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想想下次就好了,要么试图以暴力报复。而且一些受害者不知道求助有关部门,使得这一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助长了不良风气,甚至造成恶性的刑事案件。
三、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
面对形式如此多样、危害如此严重的家庭暴力,只有了解它形成的原因,才能对症下药,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关于家庭暴力的成因,很多调查显示,大部分都与婚外恋、婆媳关系不和和经济纠纷有直接关系,究其深层原因,主要如下:
(一) 家庭暴力形成的主观原因。
主要指施暴者和受暴者的主观思想,以及自身的原因。
1.施暴者的主观原因
(1)受传统社会意识形态的影响。
由于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传统的封建社会意识根深蒂固,父权、夫权等“男尊女卑”的统治观念一直贯穿于某些人的脑海中,某些男性认为娶来的女人就是自己的附属品,女人也不反对,“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与此同时,封建家长制被部分人所推崇,一些父母往往信奉“不打不成才”,抱着“棍棒出孝子”的信念体罚和“教育”未成年人,施暴者往往通过暴力体现自己在家中的地位。
(2)经济收入的差异和由于社会压力较大造成的心理疾患。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施暴者一般都是家里的支柱,在经济上处于支配和主导地位,而受害人则作为弱势成员在经济上依赖着他们。一旦发生了家庭暴力,则施暴者常常把他们作为发泄的对象,愈发不可收拾。那些双双都失去经济来源的家庭,慢慢地由“穷吵”变为“穷打”。施暴方由于社会压力较大,心理健康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问题,常见的主要有缺少自尊和自信、疑心病重妄想、自控能力差,弱势的一方成了另一方的发泄工具。③那些在社会中不得志的施暴者往往有性格缺陷和精神疾患,偏离正常思维,经常大打出手。
(3)家庭婚姻的“腐败”现象是施暴者进行家庭暴力的催化剂。
如今社会开放了,但在开放的同时有些人过于追求所谓的“思想开放”,受到负面因素的影响而丧失伦理道德,贪图享乐,对家庭、对婚姻没有责任感。这些不良的生活恶习易使施暴者产生心理畸变,进而成了加剧家庭暴力的催化剂。
2.受暴者的主观原因
(1)现实的依赖让受暴者选择退缩不前。
由于离婚妇女在社会上仍遭受一定的歧视,特别是带着孩子的单身母亲,既当爹又当妈的角色冲突使得她们心力交瘁。当男人成为家庭经济的主要支柱时,离婚就让女人望而却步。除此之外,那些忍受父母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不得不由于现实的依赖而选择逆来顺受和委曲求全。
(2)对施暴者的庇护和纵容。
在处理家庭暴力一类的事件时,往往都会出现这样的尴尬局面,许多受害者由于受到施暴者的求情或怕事情闹大给自己也带来一些损失而拒绝与司法合作,甚至不希望施暴者受到惩罚,家庭暴力的撤案率一直比较高。在受害者的庇护和纵容下,施暴者会再次对受害者施暴,而且愈演愈烈。施暴者并不会因为受害者的宽恕而有所悔意。
(二) 家庭暴力形成的客观原因。
1.缺乏有效健全的法律保障机制
尽管 2001年 4月新修改的《婚姻法》和 2005年 8月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明文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受传统的“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婚”和“清官难断家务事”等观念的影响,不仅一部分执法人员不能依法惩处家庭暴力行为,甚至有些公安机关的报警电话也通常不接受家庭中的暴力事件。④毋庸置疑,如此执法肯定对施暴者起不到惩戒和威慑作用。
2.道德建设滞后于经济的发展
经济发展决定道德建设,目前整个社会道德在某些方面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家庭暴力的增多与家庭伦理道德建设的滞后与滑坡不无关系。市场化对传统道德观念的冲击是导致家庭暴力增多和婚姻家庭破裂的一个主要原因。人们追求利益最大化,一方面使家庭人员的行为倾向于金钱和物质利益,而忽视了对感情、亲情的培养和巩固。⑤另一方面开放的社会促进了人的个性张扬和人格独立,交往空间的相对扩大使人对家庭的依恋感和责任感相对减弱,一些家庭由此变成了一个松散的联合体。
3.人的成长环境深化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一些长期生活在家庭暴力中的人由于受到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和熏陶,“近墨者黑”,道德观发生了扭曲,进一步增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比率。
总之,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由于家庭暴力、家庭恶性刑事案件时有发生,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预防,减少和消除家庭暴力,才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构建和谐社会。
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家庭暴力侵害了受害人,尤其是妇女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政府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从道德规范、舆论宣传、完善立法和提高司法救助等方面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一)加强道德教育和舆论导向,全面提高妇女素质。
通过道德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准,对制止、减少甚至消除家庭暴力是非常必要的。在提高妇女文化素质的同时加强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活动,完善和倡导正确的舆论导向,用舆论监督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形成反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意识,强化妇女的维权意识,不要使自身弱点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线。当自身的权利受到伤害时,受害者要勇敢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能逆来顺受,息事安人,更重要的是要提高自身修养,自立、自强、自尊、自爱,并懂得珍惜做人的权利。
(二)加强宣传活动,促使人们树立法制观念及思想意识。
提高全社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责任感。当今社会,还有一些人对家庭暴力存在模糊认识和宽容态度,这不仅会在一定程度上纵容家庭暴力,而且会成为制裁家庭暴力的障碍。因此,必须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社区等组织可以通过张贴海报和定期法律常识培训等方式进行宣传和教育,使公众充分认识家庭暴力的本质。公众对家庭暴力的敏感度和与家庭暴力作斗争自觉性的提高,会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完善立法,加大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
反对和消除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近年来,我国政府开始重视防治家庭暴力,并采取了不少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反对家庭暴力是一个繁杂的系统工程,家庭暴力仍然在较大范围存在。我们还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把反对家庭暴力的工作纳入到相关职能部门的目标责任中,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应该始终贯彻这样的立法概念:(1)对家庭暴力“零忍耐”,即反对和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这是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发点。(2)国家责任,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而是侵犯家庭成员人权的社会公害。保障公民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是国家必须承担的责任。(3)人权观念,反家庭暴力法是人权保障法,人权观念要求我们必须在尊重和保障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同时,不断创制新的法律规范,扩充和确认家庭成员应有的权益。⑥必须将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提上日程,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行动有专项法律可依,能够起到统一的威慑作用。
(四)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建立完备的社会支持系统。
在完善相关立法的同时,对司法也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在某种意义上,司法比立法更重要。为了加大司法干预的力度,司法机关有必要设立专门的机构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实践证明,在司法系统设立专门的反对家庭暴力的机构,可以大大提高现有反家庭暴力措施的有效性。公、检、法和有关行政机关要各司其职,⑦对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应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严肃处理,不得再以“家务事”为由而互相推诿,对于家庭暴力,不仅要管,而且要加大治理力度。具体可实行以下措施:第一,建立社会求助系统;第二,设立妇女避难所;第三,建立妇女技能培训基地;第四,重视家庭暴力案件的伤情鉴定;第五,对于“冷暴力”等问题,更应该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⑧
关注家庭暴力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英国内政部已于2009年3月开始了一项公共咨询活动,英国的女性可以通过警方的数据库查询男友或丈夫是否有家庭暴力前科,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而在我国,2008年8月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法院就已经根据受害者的要求签发了我国第一道“人身保护令”,湖南也出台了全国首个反家暴案审理指导意见,在全国得到了广泛推广。
家庭暴力会破坏夫妻间的感情,致使家庭生活不和谐,影响当事人正常的生活、工作,会给子女造成终生难愈的心灵创伤。家庭暴力还会破坏家长与子女的感情,让孩子易形成叛逆孤僻的性格,不利于孩子成长。家庭暴力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尚,给社会道德带来了负面影响。所以说根除家庭暴力不但是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需要,而且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发展的需要。
综上,本文就家庭暴力的现状、特点和原因作了初步客观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相关对策。家庭暴力作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要解决家庭暴力这一问题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措施,需要全社会共同承担责任。因此,全社会都应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问题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注,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所创造的条件,充分利用法律、道德、行政、教育等资源,坚决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争,共同为消除家庭暴力而不懈努力。
注释:
①高莉,郑晓斌.论家庭暴力[J].法制与社会,2008(11):32-34.
②刘淑媛.关于家庭暴力的若干思考[M].宁夏社会科学,2000:17.
③李娜,刘星.论心理因素对家庭暴力的影响[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75(3):109-111.
④刘国奎.家庭暴力存在原因及对策探析[J].政法论丛,2004(1):25-27.
⑤逄爱卿.对我国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J].太原理工大学阳泉学院,2008(2):42-44.
⑥陈明侠,夏吟兰等.家庭暴力防治法基础性建构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275.
⑦荣维毅,宋美娅.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126-133.
⑧巫昌祯,杨大文.防治家庭暴力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231-23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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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引.对家庭暴力特点、表现、对策的探讨[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2).
[5]逄爱卿.对我国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J].太原理工大学阳泉学院,2008(2).
[6]陈明侠,夏吟兰等.家庭暴力防治法基础性建构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
对于家庭暴力,目前国际国内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根据《国际妇女百科全书》的解释,家庭暴力是指威胁使用或者使用体力,来强迫或者控制成年亲密伙伴;它发生在亲密关系之中,不论性倾向如何或者结婚与否。暴力的两个重要方面是威胁和控制。
据世界银行的调查,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都曾受到过与其关系密切者的身体虐待。根据全国妇联2004年的调查显示:我国大约有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一直是全国妇联维权的重点问题之一。据全国妇联处统计,2004年度妇联系统受理家庭暴力41277件,2005年度受理家庭暴力39350件,分别占该年度婚姻家庭类量的21.41%和19.69%,均位于第一位。
家庭暴力的类型和特点
从施暴的行为来看,家庭暴力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精神暴力,如威胁、恐吓、限制人身自由、造谣、侮辱等;(2)身体暴力,如殴打、体罚,超重、超时的体力劳动等;(3)性暴力,主要指不顾对方的精神和身体等情况,在违背对方性权利的情形下,采用暴力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国际妇女百科全书》中认为家庭暴力还有两类,一类是破坏财产(故意破坏受害者所拥有的财产);另一类是伤害动物(伤害对受害者很重要的家庭宠物)。据调查,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精神暴力位居第一,身体暴力排在第=,性暴力排在第三。
一般来说,家庭暴力具有普遍性、反复性和多样性等特点。但是,各种研究数据显示,进入社会转型期以来,家庭暴力现象并没有随着改革开放、经济的改善而出现明显下降趋势,却呈现出一些不同的特征和新的情况。主要表现为:(1)婚外情、婚外性的问题明显增多;由此引发的家庭暴力也在增多。(2)随着女性经济地位的提高,“女强男弱”、“女高男低”却成了一些丈夫施暴的由头;(3)知识分子家庭暴力呈现上升趋势。据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的报告称,在存在家暴问题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为大专以上学历的占总数的50%以上,主要以冷暴力和性暴力为主。
男性统治是家庭暴力的根本原因
很多时候,引起家庭暴力的原因会被解释为经济窘迫、教育落后、心理压力过大,或者酗酒吸毒、脾气不好、受害者的挑衅,或者曾出身于有暴力的家庭,或曾受到过暴力等。可是这些是施暴者施暴的真正原因吗?家庭经济窘迫、教育水平低、心理压力过大的不只是男性,也有女性,而为什么更多的是男性对女性施暴?况且并不是所有的男人都会施暴。所以,这些因素,包括酗酒吸毒,出身于暴力家庭等都只是家庭暴力的诱因,而非根本原因。高级知识分子家庭暴力案件更是对这种解释的讽刺。
男性统治则是家庭暴力的根本原因。男尊女卑的夫权统治、男权统治,重男轻女的传统思想使得男性背负着统治者的责任意识,而这往往被认为是上天赐予的,是天经地义的。男人首先不是统治天下,而是统治女人,用暴力统治女人则更是天经地义的。因此,在经济不发达、教育水平低的情况下,就更加容易发生暴力。随着女性经济地位的提高,“女强男弱”、“女高男低”成了一些丈夫施暴的由头。这与长期以来形成的家庭中的男权文化不相适应,男性心理失去平衡,于是“不如你,就打你”。尤其是在我们当今的社会氛围中,家庭暴力最初往往被认为是家庭私事,“清官难断家务事”、“家丑不可外扬”等观念使得整个社会形成了受害人不告、邻居不劝、居(村)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的局面,不能使家庭暴力消灭在萌芽状态,致使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缺乏来自社会的及时救助。再之,社会上存在的暴力行为对家庭暴力的滋生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男性更容易受媒体的影响,从小沉迷于动作片、暴力影片,误把动作当暴力。
男人和女人都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家庭暴力的存在,首先危害婚姻的感情基础,使赖以建立家庭的感情基础逐渐受到损害以至荡然无存,使婚姻和家庭关系分崩离析。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的状况》白皮书介绍,我国的离婚率为1.54‰。在每年解体的约40万个家庭中,1/4缘于家庭暴力。
女人往往是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根据全国妇联2004年的调查显示:我国大约有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而这其中,有95%以上都是丈夫对妻子的暴力。家庭暴力严重威胁妇女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长期遭受暴力的妇女多数在精神上处于惶恐和惊吓中,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自信和自尊,性格敏感、脆弱、孤僻、自我封闭。
关键词:以暴制暴 犯罪 量刑
家庭暴力是古今中外家庭常见的一种带有普遍性的丑恶现象。女性生活在充斥暴力的家庭里,身为弱势群体的她们在忍无可忍时,积压已久的屈辱与愤怒一旦爆发,很容易演化为犯罪———以暴制暴。
一、女性“以暴制暴”犯罪的特点
女性“以暴制暴”的犯罪行为表现为用一种暴力行为来抵制另一种暴力行为,其与其他犯罪行为相比,表现为以下的特点。
(一)女性“以暴制暴”犯罪的主要原因是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此类犯罪的女性往往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思想观念陈旧,深受“嫁鸡随鸡”、“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的束缚,对长期遭受的家庭暴力一直在默默忍受,身体和心理受到严重摧残,精神频临崩溃。当再次遭受到家庭暴力的严重伤害时情绪突发,在高度刺激下产生严重危机感后实施了“以暴制暴”的行为。
(二)女性的“以暴制暴”带有防卫性质。长期以来,她们面对家庭暴力,无力反抗,逆来顺受,极度恐惧。当家庭暴力严重到超过她们忍耐限度时,她们才被迫反抗。她们的反抗是在自救,具有自我防卫的性质,但由于她们选择的方式触犯了刑法,往往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女性“以暴制暴”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小。这些女性的犯罪,虽然后果很严重,但并没有民愤,社会危害性小。周围的群众,甚至是受害人亲属,会替她们求情,请求法院从宽处理。
(四)“以暴制暴”的女性人身危险性小。这些女性的人身危险性小,也就是她们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极小。据有关研究表明,由长期的严重家庭暴力引发的伤害或杀人犯罪,其最大的特点之一,就是其犯罪的指向是唯一的。“以暴制暴”女性的人身危险性只针对原施暴人,并且犯罪后多数会去自首。
二、量刑的基本理论
对女性“以暴制暴”犯罪量刑时应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同时2010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用于指导人民法院对女性“以暴制暴”犯罪的量刑。
(一)对女性“以暴制暴”犯罪的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二)对女性“以暴制暴”犯罪的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三)对女性“以暴制暴”犯罪的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对女性“以暴制暴”犯罪的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三、对女性“以暴制暴”犯罪的量刑建议
遭受家暴的女性因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引发的杀人案、伤害案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占一定比例。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案件情节很相似,但因承办案件的法官对家庭暴力行为认识不同,定罪量刑各异:从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不等的有期徒刑,量刑幅度相当大。因此,针对此类案件的特殊性,需要我们形成统一公正的量刑标准,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一)对“以暴制暴”的女性要从宽处罚。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在忍无可忍的情形下为了自保或保护子女而实施犯罪,她的犯罪行为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被害人的刺激或引诱造成的,犯罪后多数会去自首。此类案件一方面犯罪人主观恶性小,并且产生的后果对社会的危害性也不大,因此对于犯罪人从轻、减轻处罚,使这些长期受暴的女性得到公正的审判。
(二)对“以暴制暴”的女性尽量适用缓刑。如果对“以暴制暴”的女性最终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就符合了《刑法》第七十二条关于缓刑对象条件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尽量适用缓刑。一方面,“以暴制暴”的女性人身危险性比较小,符合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适用缓刑足以实现刑罚的目的。另一方面,“以暴制暴”的女性绝大部分都有孩子,在照顾孩子方面母亲的作用是别人无法替代的。
(三)对“以暴制暴”的女性尽量适用减刑、假释。“以暴制暴”的女性人身危险性很小,对她们监禁改造不但浪费监狱的资源,而且还容易形成监禁人格。因此,对于符合减刑、假释形式条件的服刑女性,应该尽量适用减刑、假释,争取让她们早日回到孩子的身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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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关键词:非婚同居;家庭暴力;反家暴法
一、非婚同居的定义
学术界对于非婚同居的解释可谓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是大体上分为两种,一种是广义说,一种是狭义说。广义说认为非婚同居包括有配偶的同居和无配偶的同居。狭义说认为非婚同居只是无配偶的同居。
非婚同居是两个单身者之间不愿结婚登记,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结成的稳定的生活伴侣关系。非婚同居者之间同样具有夫妻之间拥有的感情、经济和性关系的联系,只是缺乏结婚的形式要件。但是在传统观念下,我们通常是把建立在婚姻基础上的家庭作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对于非婚同居,我们大多采取的是严肃地态度。比如法律只处理“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案件”,对于单纯的同居关系下的民事案件,不纳入家庭法体系中。但是此次新《反家暴法》的颁布,让人可喜的看到,我国在维护同居关系中,对于弱势者的强有力支持。这无疑是历史的巨大进步。
二、长期非婚同居是否构成家庭
非婚同居在上个世纪60年代以前,一直受到各国政府政策的排斥,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权理念、女权主义的兴起和发展,妇女地位的到提高,男权的绝对地位丧失,人们的婚姻价值观开始发生转变,特别是婚姻价值观中的两性关系受到巨大冲击。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各国文化融合,婚姻多元化趋势不断加强,非传统类型的家庭,不断涌现。非婚同居、同性婚姻,单亲家庭、单身家庭不断出现,而非婚同居是最突出的一个问题。
关于非婚同居是否可以纳入家庭,首先得解释一下家庭的概念。家庭的概念一直是一个比较热点的问题。但是不管怎样,现在的家庭观念越来越向个人方面倾斜。虽然传统观念一直认为家庭是婚姻和血缘密切相关的社会组织。但是家庭的性质、组织、结构、职能以及和它相联系的道德,都是随着生产方式的变化而变化。家庭的功能包括生育、性、社会化、经济、情感等方面。非婚同居虽不属于血缘和婚姻的法律拟制,但是他具有家庭的生育、经济、性、情感等功能。从社会伦理角度,是符合现在家庭条件的。长期非婚同居生活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这种同居关系构成了有别于传统血缘、婚姻形成的家庭,是一种新的家庭。我们必须要予以关注,而且随着这一部分群体的扩大,我们没有理由回避。
我国法律对于同居关系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包括夫、妻、子、女、父、母、同胞兄弟姐妹。由以上法条,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传统的法律里是没有把同居关系的另一方看作是近亲属的,在继承上也受到歧视。我国法律对家庭的界定还是仅仅局限于婚姻和血缘。但是对于暴力方面的问题,把同居暴力引入家暴法,笔者觉得是适当地。因为财产方面的问题涉及公序良俗的问题,立法机关有所顾忌,而同居暴力涉及人生安全,立法者理应给予非婚同居者“准家庭成员待遇”。此次新出台的家暴法显然是对其在人生安全方面家庭成员的肯定。
三、同居暴力纳入家暴法前的困境
家庭成员的范围历来都是一个比较麻烦的问题,它也是家庭暴力防治立法讨论中的焦点。同性恋关系、婚前同居关系、前配偶之间关系都会出现暴力问题,而他们是否应纳入家庭暴力范围内。而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的家庭暴力是指合法婚姻基础上的,这显然存在弊端。这折射出我国与西方暴力概念上的差别。我国狭义上的家庭暴力概念,更加体现了集体人权和社会秩序文化取向重于个人人权的特点,带有明显的保守性。如果我们不能把非婚同居暴力纳入家暴法的规制范畴,那么就不能更好的解决现实生活中不存在婚姻关系而存在同居关系的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同居者之间的隐蔽性和亲密性使他们不同于陌生人之间的暴力,如果不能把这种暴力纳入到家暴法规制范围内,那么对受害者是不利的。
所以,我们必须调整我们的法律。首先,家暴法是保障法,不是确认法。反家暴法首要目标就是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其次,而这个受害者应该是与施暴者有密切同居关系的人,而不一定是具有婚姻关系的人。如果不能走出这个困境,仅仅局限于婚姻和血缘关系的范围内,那么我国的家暴法难称得上是一部合格的家暴法。
四、同居暴力进入反家暴法的合理性
首先,大量非婚同居现象的存在。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开始改变。法律应当给予必要地关注,单纯地回避不是立法者应有的态度,在同居关系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在遭受暴力的时候,法律不能坐视不管。新反家暴法的实施可以有效地填补法律在这方面的空白,运用法律的力量规制新形势下非婚同居暴力。
其次,非婚同居和婚姻关系的相似性。非婚同居的双方,其关系程度不亚于夫妻关系。他们具有情感、经济和性关系方面的联系,既然联系如此广泛,必然在生活中发生矛盾,这就要求立法者顺应形势,与时俱进。在发生同居暴力时,必须以相应的法律进行规制,体现法律公平正义的形象。
再次,国际上对于同居暴力的规定。《国际妇女百科全书》界定的家庭暴力为:“一个成年亲密伙伴对另一个成年亲密伙伴实施。”可见,它发生在亲密关系之中,不论是否结婚。英国《1996年家庭法》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为:“家庭暴力包括个人为控制和支配与之存在或者曾经存在某种亲属关系中的另一人所采取的任何暴力和虐待行为。”主体包括了前配偶、配偶、同居者和前同居者。
最后,对于“家庭”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中文含义。我国对于家庭的规定,往往局限于婚姻和血缘关系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组织形式。这对于不断发展进步的社会,具有明显的滞后性,所以我们必须用发展的眼光来重新定义家庭这个概念。家庭的概念应当多元化和社会化。从社会伦理学角度,非婚同居是符合现代家庭观念的,但是在我现有法律体制下,非婚同居是构不成家庭的。可是我们的《反家暴法》毕竟只是一部保障法,不是确认法。《反家暴法》的首要任务是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五、小结
综上可以看出,国际文件和外国法对于家庭暴力范围的界定要广于我国先前的规定。最新的《反家暴法》实际上确认了同居关系属于家庭的范畴。对于家暴的理解,已经不是以具备亲属关系为必要条件。现在家庭暴力主体更加注重共同生活和亲密关系的实际状况。笔者认为,我们对于家庭暴力的主体应做扩大解释,不能仅仅局限于中文语境中的“家庭”,无论我们采取什么形式的家庭暴力的定义,都应该把与现实紧密的家庭概念都认识到,不能仅仅理解为中文含义下合法的“家庭”,更应该考虑到受经济、文化和价值观影响,产生的特殊群体。《反家暴法》将“同居关系”纳入其中,绝不是鼓励人们同居出轨,而是将已出现的实际情况进行规制,维护受害人利益。所以,我们千万不要用道德有色眼镜去看待《反家暴法》,而应该从更广泛的视角去分析。(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1]郑净方 《非婚同居者间暴力和家庭暴力》 厦门大学 2011.09
[2]管星 《非婚同居关系中女性权益的保护》 西南政法大学 2013.03
近年来,师生关系恶化事件频频报道于媒体.例如,山西朔州市第二中学学生李某捅杀班主任老师事件、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道东小学六年级班主任侯某因为学生徐某与其顶了两句嘴,就抓住徐某的头发往身上猛踢,致使徐某摔倒,头部撞墙,造成徐某头颅内血肿,最后导致死亡.这些师生关系极端恶化的现象,使我的心沉甸甸的.问题到底出在哪里?为什么师生之间的恶性事件频发?师生关系恶化现象谁之过?如何才能避免和消除师生间的不良关系?
二、问题分析
1.教师民主平等观念淡薄
“教育成功的秘诀在于尊重学生”.教师工作的对象是有血、有肉、有感情的学生,他们有思想、有自尊.教师不能以领导者自居,一味地发号施令,搞强权和专制,而应多一些民主作风,尊重学生的人格,保护他们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以情动人,以理服人,多进行换位思考,多替学生着想,多倾听他们的心声,真诚地做他们的朋友.
2.学生自私任性
伴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学生大部分是独生子女,他们与别人发生矛盾时,总不从自身找原因,总喜欢把过错归咎于别人,与朋友、同学交往有一点小摩擦,他们也会怀恨在心,甚至设法“报仇”解恨,很少能够宽容他人.
同时,处于青春期的中学生,对成人、对与之发生冲突的教师、对家长大都抱有成见.而许多教师却对这一特殊年龄阶段的心理现象认识不足,缺乏有效的应对策略.由于成见的原因,造成教师与学生之间的隔阂;又由于隔阂没有得到及时的沟通,一有风吹草动,冲突就随时可能引发.
3.社会家庭教育没有尽到应有责任
教育应该是社会、家庭和学校共同努力、承担责任.但现在把教育的失误全推给学校,这是社会、家庭教育不负责任的表现.有些家长认为学校教育是万能的.这是造成差生出现的根源所在.研究发现,这些问题学生,多是出生在以下几种家庭:父母素质不高、不负责任、对孩子放任自流;父母离异;父母对子女过于溺爱,甚至不愿承认孩子做坏事;父母本身崇尚暴力、有家庭暴力史等.
要避免类似校园暴力悲剧重演,还必须反思成人社会的责任缺失.这种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归结于成人社会失范,却让无辜青少年埋单.其中,社会暴力的魔爪伸向校园是直接原因所在.目前的网络、游戏、影视、书籍中,宣扬暴力的比比皆是,而对于分辨是非能力较弱的青少年来说,觉得这些施暴者很酷、很时尚,值得作为学习模仿的榜样.当生活在种种压力下的他们遇到冲突时,就会自觉不自觉地模仿上述途径中看到的暴力场面,酿成暴力行为.
三、教育方法
1.民主和谐的师生关系,有利于学生接受批评教育
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对待每个学生,包括那些问题学生.我们发现,学生喜欢哪位教师,哪门功课成绩就好;学生与哪位教师顶牛,往往是与教师的关系紧张.这正是所谓的“亲其师,信其道”.
2.民主和谐的师生关系,有利于学生创新精神的培养
民主和谐的师生关系,体现了教师正确的学生观.教师把每个学生看成有思想、有个性、有情感的活生生的人,做到人格上平等,尊重、信任、理解每个学生;学问上平等,尊重学生的意见,共同探讨,共同进步.这样,教学气氛变得异常活跃,同时创设了宽松、安全、愉悦的学习氛围,学生会积极主动地观察思考,创造的欲望被激活,表现出主动参与的激情,产生乐学勤学的愿望,学习动机由单纯的认知需要上升为情感需要,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就在民主和谐的气氛中培养起来.
3.民主和谐的师生关系,有利于体现教师的敬业精神
大量调查表明,教师心理压力很大,职业倦怠现象较重.民主和谐师生关系的建立,有利于师生之间消除隔阂,化解矛盾.我们学校优秀教师共同的特点之一就是喜欢所教的学生.在这些班级,学生尊敬教师,亲近教师,教师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师生亲如一家.教师在一种轻松愉悦的心境中工作,减轻了心理压力和疲劳感,永葆教书育人的满腔热情,享受工作的快乐,敬业精神在和谐的师生关系中培养了起来.
四、反思感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