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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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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面临的问题

城中村改造面临的问题范文第1篇

【关键词】城中村改造地;改造时;改造度;改造规划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引言

随着三亚专业性旅游城市所面临的新发展形势,城市外延式扩张的深入的同时,三亚内涵式城市化被提到议事日程,对人居环境及人口素质水平较低的“城中村”进行改造,成为推进三亚城市和谐发展的重要环节,与实现三亚国际性滨海旅游城市的战略目标紧密相关。“城中村”土地作为城市宝贵空间资源的一部分需要得到高效的利用,但就三亚现有“城中村”坐地收租等的粗放式发展模式,妨碍了三亚专业性旅游城市主导功能的提升和城市空间的一体化发展。

三亚根据“城中村”所处的具体区位、现状及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改造开发的迫切性等综合因素,采用因地制宜的开发模式,改变“城中村”空间低效利用状态,促进城市的产业升级和功能调整、提升国际旅游城市品位、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构建和谐社会,从而实现由“城市角落”到“城市亮点”的巨大转变。这已是三亚由速度向效益转型的关键时期当务之急。

规划研究范围涉及三亚旧城区及部分周边的“城中村”,主要包括阳光海岸、吴春园、榕根村、月川村、东岸村、海螺村、临春村、红旗街、商品街、建设街、民众街、港门上村、儋州村、南边海、下洋田、水巷村等;分布的区域从三亚市的市中心到城郊边缘。

2.技术路线的提出

为了能更好地改造三亚城中村,首先需要判断哪里要改造、什么时候要改造、改造到什么程度合适,为此针对这些基本问题的判断我们借鉴了国内外关于城中村改造的相关理论与案例,最后得出通过如下三种研究路线回答三亚城中村改造的基本问题:第一、明确城中村在三亚城市空间层级的关系——判定是否需要改造——改造“地”的确定;第二、明确城中村在三亚城市空间层级的改造“时”——判定是否达到改造“时”——改造优先性的判断;第三、明确城中村在三亚城市空间层级的改造“度”——判定改造达到度——改造地的改造程度确定。具体详见图1。

图1三亚城中村改造“地”、改造“时”与改造“度”技术路线

3.三亚城中村改造“地”的确定

3.1 城中村是否改造的判定条件

改造“地”即需要改造的城市空间,比较劣势决定改造“地”。

3.1.1比较劣势

城中村是否改造主要取决于即城中村与其周边存在的比较劣势,主要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比较劣势。

(1)经济效益的比较劣势(物质形态引起的比较劣势、地块性质、功能引起的比较劣势、土地级差变化引起的比较劣势)

(2)社会效益的比较劣势(从整个城市的角度看待研究对象的社会效益、从居住其内的人对居住环境的判断)

(3)环境效益的比较劣势(开放空间的环境指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等);

反映水平空间集约程度的建筑密度和垂直空间集约程度的容积率;反映环境污染的指标)。

3.1.2城市空间层级结构

比较劣势在宏观层面上可以通过确定城市的空间层级的内在“差异”来体现,进而

作为城中村是否改造的一个理论依据。

(1)合理的土地利用方式是城市由内向外依次是CBD用地、商业与办公用地、居

住/工业用地、农业用地;理想化与之对应的空间类型是全球化空间、城市化空间、市民化空间、乡村化空间,两者共同揭示了城市空间的“层级”的关系。

(2)判断城市空间层级是否合理的标准——城市空间的层级与连接的合理性

乡村化空间、市民化空间、城市化空间、全球化空间同时存在于一个城市中并具有“层级”关系;每种类型空间有与其相适应的使用者、经济活动、开发强度、开放性和空间尺度。

(3)层级的内在“差异”决定空间的连接原则:

某个层级的空间只能与同层级、或相临层级的空间连接,不能越过紧邻的层级与更高、或更低层级的空间发生关系。自然化空间是城市中存在的、也是必须的,可以与其它任何空间连接。

3.2三亚主城区空间层级结构的确定

城市空间层级结构为改造提供一个指导,也提供一个约束,不仅有利于对城市空间宏观的把握,处理好整体与局部的关系,还有助于回答“哪里要改造、改造到什么程度的问题”。

下面分析三亚市主城区空间层级结构的基本类型,详见表1。

表1 三亚市主城区空间层级结构的基本类型

3.3 三亚城中村空间层级的比较劣势与改造“地”的确定

通过三亚主城区空间层级结构图可以发现,10个地方出现空间连接紊乱:详见图2:

1阳光海岸(四更园) (图A处)

2儋州村及周边地带 (图B处)

3吴春园片区周边地带 (图C处)

4建设街及周边地带 (图D处)

5群众巷及周边地带 (图E 处)

6红旗街及周边地带 (图F处)

7水居巷及周边地带 (图G处)

8港门上村及周边地带 (图H处)

9商品街及周边地带 (图I处)

10榕根村及周边地带(图 J处) (图2 三亚城中村空间层级的比较劣势)

空间层级连接紊乱主要表现为:空间支离破碎;不同层级的城市化空间、市民化空间、乡村化空间任意连接;需要整治的市民化空间与急需改造的乡村化空间排列组合较随意。

因此,从三亚主城区城市空间层级结构图可以得出:1城市空间层级连接出现紊乱主要还是集中在本次规划研究范围内的各城中村。2通过如下表可以明显得出三亚城中村与其周边的比较劣势。3从空间层级结构可以得出三亚目前需要改造城中村。

为此,通过上述判断分析,就可得出三亚城中村改造“地”的一览表,具体详见表2。

表2三亚城中村改造“地”一览表

当然,政府在实际操作中,水巷村、港门下村、下洋田、南边海等城中村己做好了规划,并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改造开发建设。而实际上如果城中村所在区位的特殊性以及大项目的带动,能保证开发建设的成功也是可行的。

3.4 三亚城中村改造“地”的分类

结合上述第三章的空间形态研究和各城中村内的村民身份转变程度可以分为如下三大类:旧城改造区型、城中村型、城郊村型。

(1)旧城改造区型

该类型的城中村主要是指:阳光海岸——四更园、吴春园、儋州村、建设街、红旗街、群众巷、商品街。位于三亚城市中心区(主城区),周边已被繁华的商业和城市其它用地所包围,村民已基本向城市居民转换,片区也已建设成社区,但其建筑的功能性质、质量和立面与城市发展和整个片区的功能定位不相符合的旧城改造区。

(2)城中村型

该类型的城中村主要是指:榕根村、月川村、水居巷、港门上村、南边海、下洋田。位于三亚城市中心区(主城区)或城乡结合部,周边被一些零星的沿街小商铺所包围,少量村民已向城市居民转换,片区也有少量已建设成社区,但其建筑的功能性质、质量和立面与城市发展和整个片区的功能定位不相符合的城中村。

(3)城郊村型

该类型的城中村主要是指:东岸村、海螺村、临春村。位于三亚城市郊区部位(城乡结合部),具有较多的土地,城市近期建设不会覆盖的地区,主要以农村户口为主;但其现状大部分建筑以低层、部分建筑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村内公共基础设施较缺乏,从上位规划的功能定位与城市发展目标来看是不相符合的城中村,将通过合理的改造开发模式进行建设。

4.三亚城中村改造“时”的确定

4.1 城中村改造“时”的判定条件

改造“时”即是改造效益最高的时间段。

(1)旧城/城中村改造的成本随着时间的变化曲线应该是“U”型,改造时也就是成

本曲线“U”型的下限,超过最低“机会成本”的改造时期,可能导致改造的成本加大,详见图3。

图3改造机会成本曲线图

(2)改造的标志:人口构成的变化、租金的绝对或相对减低。

(3)改造“时”的影响因素:物理形态的自然老化、人们需求观念的变化、城市空间结构的调整、土地使用的机会成本。

(4)改造“时”的确定——改造影响因素的交集

不同因素引起的改造时如果能够具有“同时性”,则改造效益最佳,详见图4。

图4改造影响因素的交集图

4.2 三亚城中村改造“时”的确定与分类

根据对各城中村的现场调研,并按照上述的改造“时“的判定条件,具体详见表3。

表3三亚城中村改造“时”确定的判定条件表

注:优先1——已达到改造程度

优先2、3——即将达到改造程度(若有项目带动,也可改造)

优先4——还未达到改造程度,特别还有几个自然村落

政府在实际操作中,水巷村、港门下村、下洋田、南边海等城中村己做好了规划,并有项目的带动,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改造开发建设。

5.三亚城中村改造“度”的确定

5.1城中村改造度的判定条件

城中村改造存在两个层面的“度”:对现状的保留程度和改造后要达到的程度。因此,城中村改造度的确定一般遵循如下原则:

(1)宏观层面上“度”:

改造度要满足城市空间层级的内在“差异性”的连接原则:

1某个层级的空间只能与同层级、或相临层级的空间连接,不能越过紧邻的层级与更高、或更低层级的空间发生关系;

2自然化空间是城市中存在的、也是必须的,可以与其它任何空间连接。

(2)微观层面上“度”:

1现状的保留部分——要与宏观“度”的空间层级相匹配;

2改造后的空间特征——也要与宏观“度”的空间特征相符合;

3改造地的经济可行性、社会的可接受性,改造对象的独特性。

5.2 城中村改造“度”的基本类型

几种常见引起改造度变化的改造方式,列表详见表4。

表4 改造度“度”的基本类型

5.3 三亚城中村改造“度”的确定

根据对各城中村的现场调研,并按照上述的改造度的判定条件,可得出如下图5。

图5三亚城中村类型与改造“度”

6.结语

随着新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城中村改造已成为困扰各城市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的迫切问题。每个城市或多或少都存在着一定量的城中村,通过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哪些需要改造、什么时候改造、改造到什么程度,成为了城中村改造关键一步。为了更好解决与合理推进城中村改造问题,建议规划管理者有必要编制城市或片区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回答好城中村改造“地”、改造“时”、改造“度”等基本问题,从而健康有效、可持续地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发展进程。

参考文献:

城中村改造面临的问题范文第2篇

关键词:城中村;现代化改造;城市化

“稳增长”作为当前经济政策的核心出发点,受到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投资是拉动经济的主要手段,对实现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目标,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新一轮投资将更加注重选择那些在短期内能起到拉动投资和经济增长作用同时,又能在长期优化经济结构的领域,比如棚户区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城市化的高速发展,使得城市的规模越来越大,城市人口比重不断提高,然而很多城市问题也在不断地涌现出来,“城中村”就是这些问题中的典型,如果政府不能妥善处理这些城市问题,将会使得居民的生活水平下降,同时制约着城市的和谐发展。对棚户区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有利于缓解“城中村”等典型城市问题。本文就以西安市城中村为例,探究城中村的现代化改造对城市化建设的影响,并针对西安市城中村的具体问题提出相关的建议与措施。

一、相关概念

1.城中村

城中村是城市化发展阶段不可跨越的产物,也是城市建设急剧膨胀作用下的结果。国内学者一般从城乡二元结构的角度来对城中村进行定义。所谓“城中村”,又称“都市里的村庄”,它是指在城市化建设进程中,由于农村土地被征用,农民的身份由农民转变为居民,但他们仍居住在由原村改造成的居民区里,这样一个由改造区聚集而成的区域,我们通常称为“城中村”。

2.城中村的现代化改造

所谓城中村的“现代化改造”是指,在城市化建设中运用现代先进的科学技术对城中村进行改造,并与当地居民合理协商,以“以人为本”为宗旨,争取和谐改造城中村,以达到双赢的目的。不仅使城中村和城市环境得到改造和美化,还使得城中村的居民能享受到政策优惠,积极配合城中村的改造。

二、西安市城中村的现状

1.西安市城中村的经济现状

由于原有土地被征用,农民不能再靠原有的农田生活,现在他们的收入主要靠出租屋房租、个体经营、外出务工等几个方面,其中出租房屋是他们主要的收入来源。随着西安市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的外来人口不断涌入西安就业,然而因为一般住房租金太高,所以大部分外来人口会选择租金较低的城中村居住,并且城中村处于市区内,交通便利、离工作地点也近,这些优势条件使得城中村成了他们暂居的第一选择[2]。然而,这种靠出租屋来获取收入的方式,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很多村民以出租房屋为其唯一的生计,不愿参与市场经济活动,随着时间的推移,村民们将渐渐形成一种不劳而获的思想,这对村民素质的提高有很大的影响。

2.西安市城中村的社会现状

(1)人口状况

本地村民一般很少,主要是城中村中流动性很大的外来人口,人口结构相当复杂,来源非常广泛。由于村民大多依靠出租屋生存,村民基本上都是坐享其成,所以其文化水平普遍偏低,这就和附近的城市人口格格不入,使得提高村民的文化素质也显得越来越紧迫。

(2)治安状况

城中村人口结构复杂,来源非常广泛,这样的人口状况决定了村里存在的严重的治安问题。而在城中村管制力度也很薄弱,所以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也是层出不穷,屡禁不止。例如,在西安市城中村里我们可以看到许多发廊和美容屋,而且这些面店已经超出了正常的供需比例;此外,城中村的松散环境也成为了交易的罪恶温床,这一系列的治安问题也不是一时半会儿能根除的,所以需要政府实施强有力的手段以此坚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执法力度与监督,不断改造城中村。

(3)社会保障

城中村村民的社会保障来源于房屋出租,而且他们的福利保障都是村集体承担,所以村民担心城中村改造后会失去原有的这些福利保障,致使自己的生活没有着落。具体来说,在城中村改造的过程中,村民们不得不面临着“进退两难”的境况,他们由村民身份变成了居民身份,失去了其赖以生存的土地,与此同时他们又没有享受到城市居民所拥有的社会保障[3],所以他们有后顾之忧,这一定程度上就对城中村改造带来了很大的阻力。

三、西安市城中村改造中面临的问题

1.两个中心难题

通过分析西安市城中村的经济和社会现状问题,可见改造城中村已势在必行,但是在改造过程其困难程度可想而知,通过进一步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要进行改造主要面对的两个中心难题:

(1)城中村一般占地面积较大,政府暂时还不能承受起收购城中村所支付给村民的巨额资金或者说还不能一次性支付这笔巨款。

(2)村民们通过出租房屋等方式利用城中村土地能获得巨大的利益,所以他们不会轻易放弃城中村土地。

这两个难题,从本质上来说,就是如何处理好城中村问题涉及的两个利益主体――政府和农民之间关系的问题[4]。只有处理好了这个问题,才能从根本解决城中村问题,促进城市化发展。

2.城中村改造缺乏国家政策支持

到目前为止,国家还没有一部明确的关于城中村改造的法规文件,在国家出台的现有法规文件里也不易找出能针对性指导城中村改造的条目。地方各市虽也有根据各自的实际状况制定的相关法规,但是其政策的完善程度还不足,在实际的改造过程中可能会因为缺乏依据而出现一些偏差,从而影响城中村改造的顺利进行。

城中村改造面临的问题范文第3篇

关键词:城市化;失地农民;改造;权益保障。

中图分类号: F320.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我国政府把城市和农村从管理体制上鲜明地区分开来,从而使得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城市和农村在经济、政治和文化上相互独立,形成了典型的“城乡二元结构”。随着世界政治与经济格局的变化,特别是我国步入改革开放时期,该管理体制的弊端开始显现,由于城乡经济相互独立,使得资源无法实现最优配置,造成城乡间经济发展极不平衡。

1“城中村”现状

“城中村”既带有农村的特征,同时也具有一些不成熟的城市居民区的特征,是转型中传统农村社区和城市社区的混合体。在这混合体之中,社区结构较为复杂,管理难度较大。

“城中村”土地利用混杂、建设开发无序,并且由于建设管理的混乱,违法、违规建筑现象非常普遍。“城中村”建筑以单家独户为主,各户之间间距极小,以致采光、通风等条件较差,加上道路狭窄、弯曲,更难以满足消防要求,安全隐患极大。“城中村”村内多商铺(住宅底层)而普遍缺少公共绿地、中小学、文化、体育等设施。市政管线工程更是薄弱,防灾救护能力很差。

2“城中村”改造的必要性

2.1“城中村”改造是我国城市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1949年,我国城镇化率为17.6%,2011年城市化水平为44.9%。可见我国城市化发展速度之快。而城市化实质就是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的转变,土地作为极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对城市容纳人口起着重要的作用,“城中村”往往占有了城市中的黄金地带,由于缺乏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而未得到有效的利用,未能使土地的潜在效益得以开发[1]。由此可见,对一个城市的宏观发展而言,“城中村”的存在导致城市宝贵的土地资源未能实现其效用与效益的良性循环,未能发挥其最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在我国土地资源日益紧缺,城市逐渐从粗放型的外延式扩张向集约型的内涵式发展转变的现实情况下,改造“城中村”,盘活效益低下的“城中村”土地己经成为历史的必然,合理的改造将会大大提高城市土地的潜力,加快城市经济的发展。

2.2 “城中村”改造是解决村民长期出路的需要

“城中村”的村民大多数已经不再从事农业耕作,其经济来源主要依靠第二、三产业与土地经营,如出租厂房所得的分红收益,生活方式上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农村集体组织经营土地、房屋等资产,由于经营本身的风险性和当权经营者的趋利性,总会使得一些集体资产无法实现保值或增值,这就意味着“城中村”的那些食利阶层将会逐渐无利可分、无利可食,那些基本上没有土地又没有多大劳动能力的村民就可能会面临危机,甚至沦落为贫困农民,生活将变的没有保障,以致成为社会不安定的隐患,而其最终的负担也会落在政府身上。

2.3“城中村”改造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城中村”改造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而是与城市化进程和实现城市现代化宏伟目标紧密相关的一项工作,是优化城市土地资源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必然选择。

3“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村民合法权益的保证措施

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农民面临失去土地与就业空间狭小等威胁,同时也面临经济利益保障及观念的转化等一系列由农民向城市居民角色转换的问题。在失去土地后,如何使得其在思想观念上由小农型向现代型转变,正是“城中村”改造过程中问题的本质所在。改造并不应简单等同于将农民转为城市居民户口,同时给予标准不高的经济补偿,它必须应该包括农民失去土地后的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必须推动农民的生活方式发生根本性的变革,必须把农民转变成有收入、有保障、有就业岗位的城市人[2]。如此方可从根本上帮助农民提高生活质量,解决其实际问题,响应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具体措施如下:

3.1加快“城中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完善“城中村”土地产权制度,是保证“城中村”征地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和基础。当前,可考虑在坚持现有土地所有制前提下,运用现代产权理论,合理界定和安排“城中村”土地产权,使“城中村”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都逐步做到有规可循、有法可依,从而构建起一套与我国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城中村”土地产权体系,以切实维护“城中村”农民的根本利益[3]。

3.2建立失地农民培训与就业制度

对失地农民进行培训并给予就业优惠政策, 同时建立再就业培训机构, 培训再就业技能, 以增强失地农民的就业竞争力。政府应积极鼓励当地企业就地招工。并且应当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 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农民就业。

解决好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就业, 通过实现失地农民职业的转换和身份的转化, 城市化主体可变阻力为动力, 与失地农民一起来推进城市的发展, 实现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 实现农民和城市共同发展。

3.3住房安置货币化

对“城中村”农转非人员采取住房安置货币化的方式,可有效避免由统一修建农转非安置房集中安置所产生的问题:

(1)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

“城中村”农民转非农业生产者之后,用住房安置费自行购买住房,分散居住,这样其集中闹事的机率则会大大降低。

(2)有利于加快“城中村”农转非人员的城市化进程。

统一修建农转非小区集中安置农转非人员,这种小区居民的构成统一文化程度不高,大大延缓了农转非人员的城市化进程。若实行住房安安置货币化“城中村”农转非人员势必会分散居住在各个城市居民小区,如此有助于其尽快融入城市,从生活方式、生活理念等各方面能够尽快实现城市化。

3.4为失地农民建立养老金个人账户。

领取失地补偿金的农民可自愿参保, 根据其年龄进行分段,将失地补偿金按照一定比例计入养老金个人账户, 其余部分一次性领取,等到失地农民到了一定年龄之后,便可每月领取养老金,从而满足其生活需要。

4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国家在出台一系列的土地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同时,更应注重对农民进行就业培训,并给予就业优惠政策,强调以就业带动其安置,从根本上保障“城中村”改造过程村民合法权益,提高其生活质量,以维护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1]陈百明.区域土地可持续利用指标体系框架的构建与评价[J].地理科学进展,2002.

城中村改造面临的问题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城中村改造综合治理

城市的发展与扩张是城中村形成的主要外部推动力,尤其是迅速发展的外生型城市化过程造成了土地供给的有限与城市用地无限扩张的矛盾,导致农村耕地逐渐减少,传统农业的比重日趋变小,甚至消失,但仍然还是保留“村建制”,实行村行政管理,城中村现象由此而生。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工作从2002年开始,经过几年探索和实践,形成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整村拆除、安置优先、有形无形改造并重”的工作思路。城中村改造主要采用村集体自行开发、开发商主导和政府主导的城中村改造这三种模式。目前,西安市由村集体自行开发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不多,碑林区北沙坡村、莲湖区五一村都率先进行了尝试。高新、曲江和灞新区,由于政府权属相对独立、行政力度较大等因素,大多实行政府主导的城中村改造模式。大多数城中村采取开发商主导的改造模式,这也是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的主要模式。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存在的主要问题

高昂的社会成本,改造难度大。城中村改造是一项复杂的社会改造工程,牵涉到集体所有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村民委员会改制成为居民委员会、农民户口转为城市居民户口、集体经济的资产转制成为股份制企业、农民房屋产权的确认和拆迁补偿、农民进城以后的就业、农民子女上学和养老社会福利保险等各个方面的问题,除了需要耗费巨额的资金成本,还需投入巨大的社会成本。在西安市的城中村改造中,巨大的社会成本基本是以“谁改造、谁承担”的方式进行的。在开发商主导的城中村改造中,由于高昂的社会成本,安置住宅区的容积率会高出一般城市规划的控制范围。在政府主导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中,为了降低开发成本,一些必要的配套设施(如天然气、集中供暖等)都没有采用。对于开发商主导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来说,其“拆迁―安置房建设―回迁―开发项目建设―销售”持续的周期比一般的开发项目长,不仅导致开发项目进展缓慢,影响销售和资金回笼,而且导致购房者在购房时难以获得银行贷款,对开发商和客户均造成影响。

内部群体分化明显,管理难度大。城中村改制带来的农民市民化不仅仅指城市生活方式的渗透和市民权利的获得,还有一些难以解决的现实问题。首先,城中村村民日益“边缘化”。由于村民在短时间内难以快速完成由农民角色向市民角色的转换,使得他们的身份介于农民与市民之间,成为边缘人。其次,城中村村民面临城市生活适应的“角色不清”。农民失去土地后,面临着向市民角色的转换,而由于农民与市民之间的巨大差异,农村生活与城市生活之间的巨大不同,使得城中村村民的城市适应性不强,在向市民角色的转移过程中面临着许多困难。城中村管理方面面临的另一个难题就是内部群体分化明显,管理难度大。这突出表现在:原住村民和外来流动人口混居一处,原住村民在村社内部形成了相对封闭的利益集体,外来人口作为现代城市文化和传统农村文化之间的边缘群体,既难以获取归属感和认同感,也缺乏政治权利和社会公正,常常游离在社区管理之外,从而形成了城中村管理的“两张皮”现象。由于城中村的特殊区位与外来人口的特殊身份,使得当地管理机构对外来人口的管理不足,而村委会等机构则更不愿介入。这些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是:城中村不仅未能纳入到城市现有的管理体系,反而演化成为管理体系的“真空地带”,治安环境差,社会问题众多。

拆迁安置没有统一标准,普遍受益难度大。

首先,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征地的补偿费标准过低。即使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提高了原有补偿的倍数,在很多地方仍然无法从根本上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土地征用而下降。第二,征地的补偿费测算方法不科学。按照法律规定,征地补偿费是按照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若干倍来测算的,但是由于土地利用方式、种植方式、市场情况、区域差异等条件的不确定性,这种测算方法难以准确地反映被征用土地的本质特性。第三,对土地所有权的补偿缺乏依据。征地的过程是土地所有权转移的过程,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评估所有权的价格,并以此为依据确定征地补偿费,是征地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其次,拆迁补偿与安置补偿办法与标准不统一。西安市政府2007年9月17日出台的《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以房屋产权登记载明的面积和性质作为补偿安置依据。也就是说,村民的住宅,不论作为何种用途,都应该按照住宅来进行补偿。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是以现有的用途进行补偿的。例如,村民住宅一层作为营业用房的,在补偿过程中按照商业用房的估价进行补偿;村民住宅用于旅馆的,则按照旅馆的估价进行补偿等。产权的不明晰造成补偿办法与标准的混乱,增加了补偿的费用。第三十八条:城中村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安置方式。……实行产权调换的,以转户前城中村在册户籍人口为依据,人均建筑安置面积原则上不少于65平方米,并结合房屋产权面积进行安置。但是,在很多城中村改造当中,所采用的安置办法是:村民住宅1~2层拆一还一,3层以上按重置价补偿;村集体及村民个人营业用房1~2层拆一还一,3层以上按营业用房进行补偿。由于产权的不明晰,造成拆迁费用、补偿金额等的差异。这些安置标准和措施,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每个村都有所差异,往往造成村集体与政府部门的讨价还价,村民对村集体及政府的不信任。

第三,违章建筑面积大,拆迁补偿金额高,拆迁安置办法不够完善。由于城中村建设的无序,致使拆迁补偿与安置的金额巨大。城中村人员构成复杂,村规民约较多,在拆迁安置中,往往只考虑到原住村民、居民(已经农转居)、对于户口在村中的现役军人、在校学生、服刑人员、户口尚未迁出的出嫁女以及一些祖遗户的安置补偿,没有涉及到在外职工的安置补偿,使得拆迁补偿没有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进行。

简单的拆旧建新,解决遗留问题难度大。首先,城中村改造成功与否最关键的问题是村民失去土地、出租屋之后没有了稳定的收入来源和集体分红,生活来源如何解决。据了解,西安市只有高新区的一些城中村在改造中对村民进行了再就业培训。在村民就业方面,仅有年轻村民能够获得物业保洁员、保安、物业管理员等工作。大部分村民的就业还是需要自己解决。其次,西安市目前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对城中村采取只“拆”不“治”的办法。工作重点都放在整村拆除、全面改造上,并没有将城中村的综合整治作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重要一环。第三,对外来人口居住问题并未妥善解决。城中村存在并发展的一个诱因在于市场对城中村出租屋的需求。因此,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除了解决好原住村民的居住问题之外,应该更多关注外来低收入人口的居住问题。在监管不利的情况下,由于利益的驱动,这些城中村村民建房热情的高涨,会导致新的城中村出现。

对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的建议

城中村的改造,不能是简单的拆旧建新过程,需要采取综合治理的模式来实现经济管理体制、社会文化、政治政策以及物质形态空间的完善。从城中村物质形态空间方面来考虑,根据城中村的区位、类型以及区域规划的要求,分别对待。

对于那些仍在发展的城中村,在改善居住环境,综合治理的基础上,一方面要引导,一方面要限制,既不能让农民盲目投资建房,也不能任凭村庄自由发展,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方案;政府从宏观上引导村民组织成立类似住宅合作社的形式的组织,实行合作经济,政府以一定的政策优惠,以一定的基础设施投资来帮助村民,按照事先制定好的规划和标准进行开发建设。

对于那些能够优化城市土地使用功能,为经济结构调整开辟了新的发展空间,促进城市整体增值的城中村,在条件成熟时,采取开发带动、房改带动、市政带动等方式,抓住时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逐步完善城市功能,实现城市的有机更新,不断增强城市竞争力,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城中村改造面临的问题范文第5篇

【关键词】“城中村”改造 国家治理 利益协调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城中村”之所以成为“治理难题”,是城市化发展中各种“制度性问题的纠结”,不是简单的“推倒重建”所能“一推了之”的。“城中村”改造作为治理“城中村”问题的应对之策,在全国范围内,从小城镇到一线城市全面铺开,展现了中国特有的国家治理方式。从“城中村”改造的艰难推进中,深刻反映和体现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各种制度性改革问题,从而具有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普遍治理意义。

“似城非城、似村非村”的“二元混杂”状态,成为中国“城中村”的鲜明地域标志

中国城市化进程,伴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相演相生,其“历史性加速”有目共睹。据城市常驻人口统计,1952年城市化率是11%,1978年是17.9%,1992年是27.5%,2002年是39.1%,2012年是52.57%,2014年是54.77%,2016年达到57.35%,城镇常驻人口已_到79298万人。

伴随着急剧扩张的“摊大饼式”的城市膨胀,在“城市包围农村”的态势下,受到“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性约束,各种大小不一,样态各异的“城中村”被逐渐地、一个一个地“遗留”在城市中。由于城乡二元的土地所有制制度,农田集体所有制土地征用成本低,交易过程简单,因此村庄农用耕地被快速征作城市国有建设用地,而农民宅基地和少量村中集体留用地由于征地程序繁琐、交易成本高,加之宅基地之上的农民住房拆迁补偿成本更高,所以留存下来。此种“要地不要人”的城市化扩张,就逐渐形成了城市周边村庄被城市化进程“遗留”下来,“城中村”积累性产生,“城中村”问题浮出水面。

正如“城中村”在城市格局中“星罗棋布”有目共睹,“城中村”问题同样有目共睹。村民为了获取最大的“租房租金”,宅基地上的“民房”愈建愈高,一般都在5-8层,最高甚至高达20层;“私搭乱建”违章建筑不断蔓延,“握手楼”、“接吻楼”鳞次栉比,房距楼距狭小拥挤;“城中村”街道狭窄、各种电线管线密如织网,一旦发生火灾等事故灾害,消防车根本无法进入;“城中村”成为大量流动外来人员暂住的“常住地”,外地人与本地人之间、外地人与外地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时常发生,“城中村”管理面临极大挑战。“似城非城、似村非村”的“二元混杂”状态,成为中国“城中村”的鲜明地域标志。

这种各级城市政府“管不了、拆不起”的“城中村”,自然成为了“复杂难解”的“城中村”问题。城市化进程越是简单粗暴扩张,“城中村”问题亦是越积越多,而“城中村”问题越积越多,“城中村”改造的规模和成本就越大。加之“城中村”周边不断攀高的城市地价和房价,更是刺激了“城中村”村民扩建楼房和加高楼层的“寻租”欲望。“城中村”问题随之呈现出一个越积越多,越多越难改造的“治理困境”。

但“城中村”改造,是城市化进程中提升城市文明的必然趋势,也是提升“城中村”民众生活品质的民生要求。“势在必行”的“城中村”改造,面对长期累积的“城中村”问题,也必定是一个阶段性发展问题。这便关涉“城中村”改造中的各种深层次制度性改革问题。

“城中村”改造关涉各种“制度性问题纠结”的深层改革逻辑

“城中村”问题既然是各种“制度性问题纠结”的历史性积累结果,就必须针对各种“制度性问题纠结”而推行深层改革。“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性体系,是“城中村”及其“城中村”问题存在的总的制度根源。

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造成了城乡二元分治的总体性格局。城乡户口的天生身份差异,连锁地界定了城乡不同的土地所有权结构、不同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不同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同的住房和拆迁补偿标准、不同的城乡社区管理机制等。“城中村”改造中遇到的各种难题也由此产生。

例如,城市的国有土地所有制与农村的集体土地所有制,便有不同的土地征用程序和补偿标准。“城中村”改造中,有关土地征用和民房拆迁的法规依据,是依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还是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乡规划法》?况且不同的法律法规中还有不太明确的“模糊之处”,甚至法条规定之间还有矛盾和冲突。这也是各地城市政府不断制定适用本地的“城中村”改造管理条例的原因所在,但各地城市政府在制定本地适用的条例时,所根据的上位法和具体的实施细节则各有不同,同样存在矛盾和不一致之处。

又如,政治制度层面,“城中村”改造后,农村村民一体登记为“城市居民”,平等一体的公民政治权利如何保障?“村民”变“居民”后的知情权、选举权、管理权、监督权如何落实?原有“城中村”中庞大的“集体资产、资金、资源”如何有效管理?“三资”的盈利和收入如何分配到每位居民手中?“村委会”变“居委会”后如何继续推进基层民主自治?

再如,社会制度层面,“村民”变“居民”后,有关医疗、教育、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如何与城市管理体系对接?原有“村民”各自缴纳、时间先后不一和金额多少不一的各种保险如何接续管理?各种社会保障所需的庞大补交和支出资金如何筹集?城市社会保障资金如何能够接纳如此突然“进入”的庞大“城中村”居民?

还有,文化融入方面,“城中村”中还有不少历史文化“村落”,如何在快速推进的“城中村”改造中保护传统的“乡村文化遗存”?宗族祠堂和名人故居如何保护性开发?原有的乡村道德礼治、风俗习惯如何在城市文明中发挥作用?

只有在“城中村”改造中,一体联动地推进各种深层次制度性改革,才能真正持久地解决“城中村”问题,保证不发生大规模的上访和,同时保证后续的城市化扩张中不再出现新的“城中村”问题。

“城中村”改造的关键制度机制是利益协调和利益平衡

“城中村”改造,从长期来看,是一个制度缺失和制度平衡问题,关键是推进各种保证公民一体平等的制度建设。从短期来看,则是一个各种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利益协调和利益平衡问题。

在全国各地的“城中村”改造中,各地政府也在“政府引导、企业运作、社会协同、村民参与”的总体原则下,创造了各种不同的改造模式:如政府主导的“包拆包建”模式、开发商主导的“市场化运作”模式、村委会和村民主导的“自拆自建”模式。但不论哪种模式,都不能由单一方面“独自决定”和“独自完成”改造进程,都会涉及各种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协调和利益博弈。具体来说,主要有如下相关方:

城市政府,尽管各地城市政府,在其区位优势、城市规模和财政收入等方面各不相同,但在提升城市品质、增加城市土地收入方面,都有强烈的“城中村”改造动机。城市政府是城市发展的引导者和主导者,是“城中村”改造中的关键性组织者和协调者。但在“改造后的土地增值”中,城市政府也存在与开发商、村民的利益博弈。

开发商,是“城中村”改造中具体的“操作者”,只是在改造中“介入”或“主导”的程度不同。但开发商的根本“宗旨”是其利润回报,有利可图则介入开发,反之则没有“改造激励”。利用开发商的专业开发资源和专业技能,是保证“改造质量”的主要途径。城市政府如何激励和引入各种开发商积极介入改造开发,主要是通过“让利与商”来实现的,但也受到“城中村”村委和村民“谈判能力”的制约。

村委会,是“城中村”集体利益的“组织化代表”和集体谈判代表,是村集体资产和公益的守护者。为了减少“谈判对象”和“谈判交易成本”,政府和开发商一般都愿意选择“村委会”作为“谈判代表”,而不会选择与每家每户“一对一”地分别谈判。所以,村委会是否能够充分代表“村民利益”?村委会领导是否公正无私并有能力与政府、开发商反复谈判?村委会成员是否有、截取冒领征地和拆迁款行为?都成为改造进程能否顺利推进,村民能否认同和支持改造工程的关键因素。

村民,是“城中村”改造的最终相关方,一般以“一家一户”为利益代表。改造后收益越多的家庭,越有可能支持尽快“改造”。所谓的“钉子户”、“上访户”,可能就是“改造工程”的最大“受损者”。由于“城中村”改造涉及每家每户的直接利益,所以受到村民的极大关注,也由于各家各户的“利益收益”各不相同,各家各户的“参与态度”和“参与程度”也自然不同。这正是改造工程中,动员协调工作和矛盾化解工作十分“难做”的根本原因,也是考验政府的行政能力和为民服务意识的关键环节。

还有一个“间接利益相关方”,那就是居住在“城中村”的“外来流动人员”,同样由于“户籍限制”,众多的“外来居住者”,在“城中村”改造中,既无参与权、更无利益分享权。甚至政府和开发商无需“正视”他们的存在,他们只能“默默地”选择“逃离”,去投奔更便宜、更边缘的“临时栖息地”。但“城中村”改造的大幅推进,必然“抬高”租房者的“租金成本”,对当地的劳动密集型制造业带来劳动力雇佣的压力。

在“城中村”改造中,除了“外来居住者”受到“外部性挤压效应”的影响之外,城市政府、开发商、村委会、村民之间是紧密互动的“直接利益博弈者”,政府和开发商可能“合谋勾结”以最大限度获取“土地开发增值”;开发商和村委会,也可能“合谋勾结”以私分截留补偿资金;村委会和村民团结程度越高,与政府和开发商的“谈判能力”就越强,赢得“城中村利益”的机会和收益就越多。

在城市政府的主导下,经过各种利益相关方反复的博弈协商,建构公平、公正、公开的利益协调和利益平衡机制,就是“改造工程”能否顺利推进并没有“后遗症”的制度性关键。这在全国各地的“城中村”改造的各种成败得失案例中可以得到佐证。

在“城中村”改造的历史进程中构建现代城市治理体系

随着中国全面现代化进程的整体推进,相伴而生的城市化的“历史性加速”,“城中村”及其“城中村”问题普遍存在,考验着现代城市的治理水平和能力。“城中村”改造,成为构建现代城市治理体系的契机和机会。

“城中村”改造前,需要健全城中村的自治组织体系,选举公正廉洁的村集体组织和代表,完善村民利益的“组织化表达”机制,为顺畅的协商与谈判过程奠定良好的“自组织”基础。同时,需要中央政府协调和统一各种有关“征地和拆迁”的法律体系,各地政府制定具体的征地和拆迁的实施细则,为“城中村”改造提供协调一致的法律和政策支持。

“城中村”改造中,各地城市政府需要制定城乡一体协调的发展规划,制定社会资金参与“改造”的融资途径和运作平台,构建政府、开发商、村委会及村民平等沟通的利益协调机制。同时,开放公共媒体和社会组织参与监督的途径和机制。构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媒体和民众多元参与、协同治理的城市治理体系,不仅是“城中村”改造工程顺利推进的制度保障,也是提升现代城市治理能力的制度体系保障。

“城中村”改造后,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城乡居民都能平等享有公平的权利保障,推进“城中村”居民一体深度融入“城市化”进程。在大幅增加政府公益性“廉租房”供应的基础上,降低“城中村租房”的市鲂枰和“村民建房动机”,消除“城中村”再生的“外部激励”,防止“冒进性的激进城市化”,遏制新一轮“要地不要人”的“城中村”蔓延。同时,在消除户籍限制、对接城乡征地补偿差别、消除外来打工者融入城市的各种制度门槛和制度限制方面,要有所作为。这有利于为新型城市文明的治理能力建设,奠定长久的制度体系基础。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导,政治理论室主任)

【参考文献】

①《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中国政府网,2014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