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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植物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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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植物的建议

保护植物的建议范文第1篇

在分析了以上几个方面之后,我国在借鉴各国的经验和教训的同时,也应当结合我们国家的基本国情,来完善我国对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因此本章通过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权法律保护制度的策略。

1 进一步提高我国公众的产权意识

纵观世界各国,科技水平较高的国家的公众对于产权意识要高于科技水平较低国家的产权意识,与德国,美国,日本等一些发达国家对比,我国在农业知识产权及植物新品种权这两方面的保护是一个新的领域,起步比较晚,农业科研人员对这方面的认识还比较不足,申请意识还不强。而一个国家农业知识产权及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和实践离不开公众的产权意识,因此提高公众的产权意识是很有必要的。要提高公众产权意识,建议从以下几点着手:第一,要大力发展科学技术水平和生产力水平,让申请和测试以及诉讼能力在大部分育种者都可以承担;第二。应当完善立法和执法,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审判经验,逐步树立我国公众对产权保护的信心;第三,相关机构应加大宣传,使公众对产权的认识提高,明白其重要性,从而逐步提高公众的产权意识。

 

2 积极构建新品种权交易制度

首先需要增强对种子产业的管理强度,构建完整的新品种权交易制度体系。受种子产业发展不规范、种子市场不成熟等因素的影响,不仅植物新新品种权的正常有序实施受到严重影响,而且还在较大程度上制约了种子产业的持续稳定发展,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加大对种子产业的管理力度,构建完善的新品种权交易制度。加大对种子产业的管理力度需着手于四个方面:一是统一新品种审定和新品种保护,推进品种审定测试活动与新品种权测试活动合并开展,以保证植物新品种顺利上市;二是规范全国统一的种子生产程序,落实好对种子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三是建立完善的种子认证制度和种子质量检验制度,并加大两大制度的执行力度;四是推进种子管理机制改革,规避品种管理机构与种子产业挂钩现象,保证种子产业的独立自主性。构建完善的新品种权交易制度也应着手于四个方面:一是营造信息平台,防范新品种权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发生,保证新品种权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对称性、可靠性;二是建立和执行新品种权机构认证制度,加大对植物新品种人及其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培训;三是增设新品种权评估机构,做好对新品种权价值评价和估量工作,为新品种交易活动打造一个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市场环境;四是规范新品种权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审核新品种权交易合同相关条款,从根本上规避不合理、不公平交易活动的发生。

 

3 扩大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范围并推进专利制度加以保护

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是由国家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实施的,但实际上被纳入该范畴的很少,我国需要保护的植物新品种和数量远远不止这些,对于不在保护目录中的,新品种权就没办法加以保护了,即便已经培育出来了也不受到保护,这显然不利于保护育种者的利益。所以应该加强扩大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范围,使更多的植物品种得到有效保护。

随着目前我国经济实力,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对我国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有了不同的方式,要求比以往更高了。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用专利法对植物新品种权采取保护的方式是可行的。除了专利法还有专门法,对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专门法显得更全面和具体,但因为专门法对于农民留种特权的这个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给育种者的品种权造成了一定潜在的侵权危险。对比专门法,专利法就没有这些规定了,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就会显得更彻底。

保护植物的建议范文第2篇

摘要:“传承发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围绕传承人及其传习活动建立起来的传承保护体系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同时,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特征对其进行活态保护也是保护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特点。因此,建立传承保护机制与活态保护原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至关重要的一步。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传承保护机制;活态保护原则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归根结底是“传承发展”,而传承发展的核心是围绕传承人及其传习活动建立起来的传承保护体系。可以说,没有传承人及传承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必将灭亡,只有保护好了传承人及传承体系,才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良好的延续与发展。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特征对其进行活态保护也是保护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特点。因此,建立传承保护机制与活态保护原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环节。

一、非遗保护的核心是对“传承”及“传承人”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他文化遗产比较而言有着自己独特的特点,这些特征主要体现为:

(一)持有与传承主体的多元性。各种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与传承是通过一定的群体、团体以及个人来实现的,这些群体、团体以及个人共同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与传承的主体。

(二)传承的口传心授性。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多表现为口头传说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手工技能、知识实践等,这些表现形式的传承不能单纯依赖正规教育制度的施行,而必须靠遗产持有者这种活态载体的口传心授来实现。

(三)存在形式的活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别于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显著特点,便是其存在形式的活态性,它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得以创新。正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对非遗的保护工作重在“传承”。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文件中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概念,指明“保护”的根本目的就是让有价值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持久地延续下去。

“传承”是人的“传承”归根结底是“传承人”的传承,因此,对非遗传承的保护也是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称为“非物资”,但与“物”又关系密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不在于“物”与“非物”,而在于文化的“传承”,其核心是传承文化的人。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差异在于,前者传承过程不存在“传承人”,而后者的存在与传承离不开传承人。也就是说,传承人消失,原生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就不复存在。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是传承人。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传承机制

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 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 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 进行传习活动。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 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的传承机制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提高对民族文化的文化自觉。高度的文化自觉是文化持续发展的前提,只有在对自身文化的价值充分肯定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发展文化。各级政府也应在观念上对本土文化、民族文化有一个客观的充分的认识,积极地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中去,而不是一个文化的看客与旁观者,出台相关的奖励政策,通过媒体的宣传形成全社会的价值认知。从而带领广大的人民群众参与到肯定与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动中来。

(二)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社会地位及待遇。主要策略是:给传承人应有的社会地位、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并分级评定相应职务职称,享受相应的政府特殊津贴;对研究人才而言,参照国际社科基金、自然科学基金申报制度,以项目带动研究人才培养,设立专项资金,以重大课题招标和年度课题招标等方式,鼓励研究人才涌现。同时,政府还应鼓励并帮助传承人以师带徒等传统的方式进行传承,为他们的传艺提供帮助。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许多是民俗活动,这些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俗节日本身可以作为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平台,由政府给予一定得经费鼓励扶持,尊重地方文化的自身规律,办好各种节日民俗,使其得以健康的发展。

三、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保护的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千百年来活在民众生活中的历史文化传承物,其最根本的特性在于遗产的“无形化”和“活态化”。所有遗产均通过口、肢体、行为和技能来表达。由于它的完成过程和传承系统完全依赖于人,这就决定了人在艺在,人亡艺绝的“活态化”性质。正是这一性质使得当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受阻,走向濒危甚至消亡。因此,我们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的同时一定要遵循非遗的“活态性”,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保护的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活态的民间传统工艺和民间艺术。民间传统工艺和民间艺术由于家族人员或社会发展等诸多不确定因素,使之在传承中极不稳定,往往会由于家族或社会的某些因素而断裂消亡。

2.活态的民间民间民俗文化。我国的少数民族多有不同形式的祭祀仪式,这些祭祀仪式的过程中包含着本民族的情感、文化及对自然的认识。如苗族的鼓藏节、祭树、祭桥、祭铜鼓。人们通过多种类型的祭祀活动来达到民族力量与文化的凝聚和历史的传承。这些有着固定程式和细致的仪式,兼有与祖宗对话、祈祷、表现某种信念和追求等功能的民俗活动,都不断地丰富了祭祀文化的内容,成为民族文化与历史传承的一种表现。

3.活态的传统礼俗。“礼”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是文化发达的一种象征。然而相对汉文化中的“礼”,少数民族亦有与自己民族文化相适应的“礼”文化。民间用“礼”来确定人际关系的亲疏,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疑难之事。各个部落村寨都有自己的村规民约,世世代代用约定俗成的“礼”来规范自身行为,保持风俗淳厚的民风民俗。

从这些遗产的这种传承状态中,充分反映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特性。其传承发展的模式从上古到今天,不管是内容还是形式都处于活态的变异和发展之中,为适应社会需求而不断丰富发展着。民间艺术植根于民间生活,社会生活的改变决定民间艺术在表现方式、表现风格上的改变。这种改变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特性,这种特性决定我们对遗产的保护也应是发展的、活态的。这种活态的保护就包含着两个原则:一是非静止原则。就是说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针策略不能是一层不变的,应该做好跟踪记录的工作根据社会环境等客观因素的改变而随时做出调整。二是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存活于社会生活中。正是因为非遗的活态性特点,它必须是“活”的文化,这种“活”的文化不能离开产生它的文化土壤――社会生活。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脱离了社会生活的环境必然会成为一件“死”的物品而失去它的意义与价值。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要遵循“无形的手”的原则,切不可盲目干预。

参考文献:

[1] 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北京:文化艺术出版,2006年10月。

[2] 季羡林:《中国地域文化大系》,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8年12月第一版。

[3] 向云驹:《人类口头非物质遗产》,银川,宁夏人民出版,2004年11月。

保护植物的建议范文第3篇

关键词:民间资本 非物质文化遗产 社会力量 规约

民间资本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重要力量,是保护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目前建设任务繁重、政府投资压力大的现状下,民间资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作用更为显现,加强对其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民间资本的概念、特点、研究的意义,以及如何实现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如何对其进行适度规约督促其履行社会责任是本文的研究重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民间资本的概念、特点、研究价值

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的民间资本,必须明确该领域民间资本的概念、特点。参照其他领域的民间资本界定标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民间资本的现状,我们可以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的民间资本用以下三条标准来衡量:民间资本是蕴藏于民间,但为政府所监管合法存在的资本;遵守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为我国公民所有并且获得政府某种程度的认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有独特且不可替代的作用。依据上述标准,国家资本和外资之外能够在保护工作中切实发挥促进或推动作用的资本,就可以纳入本研究中民间资本的范畴。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民间资本概念及特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民间资本可以界定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遵守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并发挥积极作用且蕴藏于民间为我国公民所有的资本。当然,民间资本也会以不同的形式出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发挥不同的作用。保护实践中的民间资本形态可以是真实资本,如现金、原材料、作坊等,也包括虚拟资本,如某种记忆、技能等。既包括目前存在的资本,也包括潜在未发生的资本,因而民间资本是一种资本的集合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民间资本具有以下特点:

产权主体清晰。民间资本的投资者既是资本的所有者又是投资主体,其产权边界具有清晰性。因此,民间资本所有者努力拥有对整个投资过程的掌控权,或将此权利交付可以信赖的人代为行使。民间资本的这一特征使其所有者能够和其他投资主体一样成为符合市场经济特征的投资主体。民间资本本身就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其产生与逐步壮大莫不与市场经济休戚相关。当然,鉴于民间资本的规模相对较小,其只能暂时称为微观投资主体。

民间资本的逐利性。民间资本投资的根本动机就是追求自身经济利益和投资回报的最大化,这也是一切资本的属性。尽管民间资本投资也会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但那并不是其本质出发点,其更倾向于投资在回收期限短、收益高的领域。但是由于民间资本不能够掌握完整的市场信息,其在投资时不可避免的有一定的盲目性和盲从性,容易造成一定程度的重复建设和盲目建设,其投资曲线具有相当大的波动性,容易造成区域经济或行业经济的大起大落,使整个经济的稳定性缺乏保障。

民间资本存在与发生域相对狭小,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分布区域有很大交集。鉴于民间资本主要集中在民间,其主要活动区域相对集中在中小城镇,这个范围恰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布较密集的区域。因而,民间资本的存在、发生区域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布有很大的交集,在有意和无意中不断发生着各种联系。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民间资本研究的价值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民间资本研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利于对逐步壮大和四处游离的民间资本进行合理疏导,在一定程度上消解民间资本的无序状态,将其纳入到国家的整体发展规划中,为庞大的民间资本暗涌找到一个泄洪口。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民间资本研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于营造全员参与的保护体系,明确民间资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角色,优化政府调配保护资金的比重,改善保护资金结构,间接促进政府宏观管理体制改革和职能的转变有重要现实意义。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民间资本研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于第三产业,国有资本对此关注相对较少,因而存在一定的资本空置区间。大量民间资本的介入既能够填充该区域的资本洼地,更有利于调节我们的产业结构,拓展基层区域市场,加速区域内各种文化生产要素和资源的流动。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民间资本角色与作用分析

民间资本是满足民间自我生产、自我消费之后的闲置资本,因而也可以理解为民间日常生活之外的资本。当然民间资本也可以根据其逐利性分成不同的部分。如逐利性较强的民间资本,这部分资本可以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但是资本所有人只愿将其投入到回报率较高的项目中,因为项目所有者(传承主体)为了还本付息, 必然要求较好回报,必然会把资金投到经济效益较好的项目。一般逐利性民间资本是指个人所有但短期内又无利润较高的投资项目,为避免资本闲置而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保证一定收益的资本。这部分资本一般投资于那些经济效益不大好(或近期经济效益不大好而远期经济效益较好),但有一定社会效益的项目。无逐利资本是指无需追求利润的资本,主要来源于社会上的各种捐赠,主要是热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热心人士和组织捐赠设立。无逐利性民间资本由于其规模不大,决定了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施展空间不大,因而其作用相对较小。在保护实践中,我们也发现由于民间资本的不稳定性和投资的非长期性,很难把民间资本长期投资在社会效益较好的项目。

民间资本同其他资本一样都有逐利性,并且因为所逐利润的大小而改变自身在一定时期的形态大小。如果民间资本可以参与的经济活动有相当大的利润空间,那么民间资本的容量就会不断变大,甚至会把其他领域的资本也转移到此时的经济活动中。如果民间资本所参与的经济活动利润空间较小,或者不能参与有利润空间的经济活动,那么民间资本就可能以其他形式参与到整体经济运行中,如储蓄、购买国债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民间资本较其他领域而言相对容量较小,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利润空间较小,而且可参与的空间不大。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普遍存在于民间的现状,而且很大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是不能进入生产流通领域,所以民间资本参与其中的机会不大。但是,随着我国推广生产性保护在一些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实施,也就为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其中提供了政策支持和良好机会。《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意见》已经表明了政府的积极态度,并且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多种途径、多个渠道参与到保护实践之中。比如东阿阿胶是国家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在发展的过程中就在一定时期面临资本面紧张,其通过股票、债券市场向社会融资,解决了发展中的资金制约,成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排头兵。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民间资本的适度规约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序传承。因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民间资本必须“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以一种生产要素的形态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项目的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效传承的前提下,实现自身的合理收益。民间资本作为社会保护力量的一部分,积极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也是我们开展全民保护的一种探索。民间资本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只是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一种方式,绝不是全部的、万能的保护方式,更不是唯一的保护方式。因而在保护实践中,我们应当对民间资本进行一定的规约,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弯路,以便实现预期的保护效益。

积极探寻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项目活态传承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之间良性互动的有效机制。倡导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是为了尝试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项目活态传承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之间良性互动的有效机制,实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改善民生的有机结合。同时,民间资本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不是可以参与到所有的保护项目中,这既有民间资本规模有限的原因,更有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特点各异的原因。民间资本规模较其他资本而言规模较小,且我国关于民间资本投资管理的体制机制不够完善,故民间资本不可能而且资本所有人也不敢参与到太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只有与市场紧密相关,需要借助市场来实现传承的项目可以作为民间资本参与的对象。若民间资本不加区分地参与到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非但不能实现自身的合理收益,反而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造成伤害。

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的首要位置,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结合。民间资本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经济收益是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而成的文化商品的售卖而实现。就投资收益而言,其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就成为了民间资本决定是否参与保护实践的重要砝码。如果我们的保护实践不能为参与其中的民间资本带来一定的经济收益,那么就很难吸引民间资本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去。我们要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民间资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收益,这是实现全民保护的重要步骤。针对具体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不同,可以提供不同的扶植措施,如实行税收、信贷、设立文化产业发展基金等倾斜性政策,使得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践的民间资本的利益能够从另一个方面得到保障。

在保护实践中,我们必须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不可能离不开一定的经济效益,但是经济效益绝不能代替社会效益成为衡量保护实践成败的最主要因素。在保护实践中,我们必须而且始终坚持社会效益的首要位置,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效结合。唯有如此,才能够实现优秀传统文化的繁荣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又能够促进文化消费,实现保护工作与改善民生的有机结合。

是否允许民间资本参与到具体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必须充分尊重传承人的选择。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力量和方式有很多种,甚至每一个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都有符合自身特点的保护力量和方式。在对保护力量和保护方式的选择中,我们要充分尊重传承人的选择,坚持保护方式的多样性。民间资本能否促进具体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传承,关键在于要对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从其传承的特点和规律出发来加以判断选择。全部推进民间资本参与到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传承,会对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造成巨大伤害;全部拒绝民间资本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将会延误一些急需民间资本的项目的正常发展。在取和弃的选择中,要避免外在力量的过度干预所造成的一刀切的做法,要充分尊重具体项目传承人的意愿,并结合项目传承发展的实际情况来做决定,绝不可出现个别部门、专家学者甚至新闻媒体等其他力量越俎代庖的现象,更不可不顾具体项目之别而盲目跟风。

参考文献:

保护植物的建议范文第4篇

关键词:余姚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

从“端午祭”由韩国人“申遗”成功到皮影戏称为印尼人的文化遗产,国人不断受到强烈的刺激,眼下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热情和意识也不断高涨。我们的祖国素以历史悠久和文化灿烂著称于世,我们的祖先用智慧和汗水浇灌了绚丽多彩的文化,我们为之骄傲和自豪。但到了今天,在炎黄子孙手中传承了千年的中华文化却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正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如何让无比珍贵却又正在消失的文化遗产永远保护和传承下去,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严峻问题。

一、余姚市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现状

余姚作为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以其历史悠久、人文荟萃,被誉为“文献名邦”、“东南名邑”。1973年在这里发现的河姆渡遗址,以大量出土文物,展示了七千年前先民们的光辉业绩。它使中国整个文明史向前推进了两千年,被确定为中华文明的发祥地之一。这里不仅有以河姆渡为代表的史前文化,以青瓷为代表的古越文化,以浙东抗日根据地为代表的红色文化。还有被称为余姚四大先贤的东汉高士严子陵,明思想家、教育家王阳明,明末清初的浙东史学派鼻祖黄宗羲和中日文化交流先驱朱舜水,都是名重当时、光照后世的名贤大儒。

余姚历史文化悠久,底蕴深厚,不仅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还拥有数量众多、门类齐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不少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成为充分展示该市优秀传统文化、提升城市文化形象的一张张靓丽名片。

余姚市于2006年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近几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为指导思想,初步建立起了以“命名重点项目,倡导多元参与,实施分批、分类、分级保护”为基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余姚模式”,整体保护工作走在了兄弟县市的前列。

1,建立健全机制强化责任。余姚市在宁波地区最早成立了专门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落实了定机构、定编制、定人员工作,成立了以分管文化副市长为组长的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余姚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余姚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最早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列入群众文化发展规划,并建立了以绩效评估为基础的乡镇(街道)保护工作推进机制。

2,开展项目普查申报注重实效。2006年—2009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我市共查找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2,3万余条,确定重点项目1600多个。2010年《甬上风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田野调查·余姚卷》正式出版,全书以乡镇(街道)为分册,共21卷,80余万字,内容涉及17个大类,近150个子项。余姚市政府出台了《余姚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指导性文件,专门将非遗保护工作作为市政府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于2006年建立了项目申报制度,目前已公布了4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累计有72个项目被列入市级以上名录,其中17个项目列入了宁波市级名录,9个项目被列入了省级名录,2个项目(姚剧、土布制作技艺)被列入国家级名录。如表1所示,这72个项目在非遗申报项目十大类中都有分布,足以显示非遗工作的深度与广度。2012年3月,余姚被省文化厅命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综合试点县。

3,加强项目保护管理保障有力。2007年开始,市政府每年安排不少于50万的专项资金用于补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2011年,非遗专项资金达到86,7万元。2009年出台了《余姚市重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管理办法》,建立了以文化局、非遗保护中心、乡镇(街道)文化站、传承基地(代表性传承人)为基础的四级保护网络,其中乡镇(街道)文化站代表当地政府开展区域内各类保护工作。《办法》还对包括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基地、传承活动等涉及的各类责任主体明确了补助标准,其中对省级以上的项目和对象采取定额补助,对市级以上项目和对象每年通过绩效评估的方式进行分级补助,对一些保护工作开展不力的责任主体降低补助标准或者取消补助。截至目前,我市有宁波级非遗传承基地34个,省级非遗传承基地2个。余姚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43名,宁波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26名,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6名,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32名。

4,注重项目精品培育助力传承。近几年来,余姚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精品培育工作硕果累累,目前已经有2个项目被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表演艺术重点培育项目,市姚剧保护传承中心创作的姚剧《母亲》、《王阳明》先后获得第十届、十一届浙江戏剧节剧目大奖,传统戏《打窗楼》获得2010浙江传统戏剧展演最佳传承奖;犴舞获得2006浙江省广场舞蹈群星奖银奖;木偶摔跤获得2010年浙江省传统表演艺术绝技绝艺展演活动最佳表演奖,并先后参加了2010年浙江省第五届非物质文化遗产节开幕式、杭州市第五裙风雅颂文化节闭幕式、上海世博会广场演出和2011年中国动漫节巡游等一系列重大文化活动。

5。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扩大影响。一是活动推广,在每年举办的各类文化活动中邀请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展示和展演,同时积极参加省级以上各类展示、展演。二是媒体推广,积极推荐优秀项目参加各类媒体的专题推介和参与性推介等活动。近几年来,成功利用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海外版)、香港《文汇报》等知名媒体进行国内海外推介,取得明显的成效。三是精品推广,将姚剧、木偶摔跤、余姚土布制作技艺等精品项目予以重点扶持、重点推介,鼓励参加各类宁波级以上的展演和比赛活动,已经获得省级专题性奖项8个。

6,积极引导社会参与多轮驱动。以项目普查为代表,全市发动了近300个村(社区)1000余名业余普查员进行地毯式田野调查,在全市营造了“非遗普查、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并因此吸引了一大批地方文化专业研究人士参与到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研究,极大地推动了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同时,以村(社区)、企业单位为主的项目结对扶持工作也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仅以泗门镇为例,已经有10个精品项目实现了与当地村、企业“三位一体”式的结对共建模式,即以村名为传承基地,以企业为冠名单位,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对外形象展示来达到宣传推介的作用。

二、余姚市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系统工程,近年来余姚市的保护工作已经取得护工定的成效,但仍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体制创新还是机制建设仍然在不断摸索当中,当前的各项保护工作仍然存在着不少突出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与探讨。

1,保护机制仍不够完善。根据新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目前急需制订整体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重点项目的专项保护计划,使之成为市级十二五规划的有益补充。乡镇一级的保护机制建设方面,由于工作力量不足,对具体项目的研究和挖掘工作相当欠缺,以致许多优秀的项目仍然散落在民间,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在项目的有效传承方面,通过设立代表性传承人的工作津贴制度,传承环境得到了有效的改善,但是在师徒形式的传承发展上面仍然缺少有效的激励手段,给今后的项目发展带来了不少问题。

2,保护方式仍不够丰富。目前余姚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主要是以专项财政分类补助为基础,以《余姚市重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为依据,对项目、传承基地和代夷性传承人进行年度补助。对照新的颁布《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余姚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一些方面正在凸显出不足,土复是现在专项资金对重点项目的扶持力度还有一定距离,乡镇(街道)级的配套资金没有及时跟上,导致一些有发展潜力的项目没有很好地培育起来。

3,保护力度仍有待加强。主要体现在资金投入、精品培育、基地建设等方面。目前每年大概有40万左右的资金,落实到140多个具体项目的责任主体,平均不足3000元,这对一些继续重点保护的项目来讲,远远不够。与先进的县市区相比,余姚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精品还不够多,除了姚剧之外,能够在国家级调演和比赛中获奖的项目还没有,主要原因是没有做好整体件的项目策划和提升工作。在目前的30多个传承基地中,大多尚未形成规模,可供游客、专业人士参观的非遗专题馆、陈列馆更是屈指可敬。

三、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建议

1 解决好远景规划和近期目标的问题。文化是一棵树,前人栽树后人乘凉。历史文化遗产,不仅是属于当代人的,更是属于子孙后代属于未来的。留住历史文脉,是政府的责任和应有的担当。着眼长远,就是要强化规划意识,体现前瞻件。而且规划是要组织实施的,必须工程化、项目化、具体化。我们要从市级层面制订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可以有效解决保护工作领导机制、传承保障机制、各级政府上下联动、专业力量有效介入和社会团体充分参与等一系列的保护难题。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多样性和独特性,除了出台整体保护规划的指导件意见以外,还需要对重点项目进行分类保护和规划,尤其是对一些已经列入国家级、省级的项目,如姚剧、余姚土布制作技艺、木偶摔跤、陆埠佛雕等项目进行专题论证,充分吸收省内外同类项目成功保护的经验,制订出科学的保护计划,通过分批保护和分布实施,更好地实现项目的有效传承和发展。

2 解决好普遍性保障和重点保护的问题。这也是点与面的关系,既要以点带面,又要以面促点,或者说既要抓好重点,又要统筹兼顾,握紧拳头抓重点,张开手指弹钢琴。点,体现了力度跟深度,点上经验对面上工作有着实验性和示范性;而面,体现了宽度和广度。我们开展非遗工作,始终要坚持以点带面,示范引导。对列入市级以上的名录要落实有效的保障措施,要优化一批、扶持一批、抢救一批,特别是要落实好项目传承基地和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政策。根据“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保护原则,对一些特别濒危的项目,要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要体现政策倾斜,及时采取有效的抢救和扶持措施,优先改善项目的传承环境。每年要划出专项资金,安排2-3个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项目落实重点扶持政策,鼓励项目做强做大,努力提高项目的自我生存能力。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非名录项目的整理和挖掘,努力做到挖掘一批、培育一批、成熟一批、命名一批。

3 解决好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问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政府是主导,文化学者是主脑,民间是主体(赵德利2006)。政府主导主要体现在“五个纳入”,就是要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党政领导岗位目标的考核体系。文化部门是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体,承担着项目普查、项目申报、项目传承、项目传播等重要职责。政府应积极统筹和协调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政府介入以权力为依托,具有某种强制的功能,构成一种主导力量。这种主导力量可以以其强势地位统辖全局。也因此,如果认识或措施上出现偏失,将会酿成大面积损害(贺学君2005)。因此政府要学会借势、借力、借题发挥,要强化多元投入机制,要积极发挥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力量,通过项目共建、活动赞助、文化基金(传承基地)冠名、传承人结对扶持等措施来有效推动当地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和保护,从而来有效缓解政府财政的投入不足。我们要重视调动全社会支持和参与非遗保护的热情,在非遗大普查中,人民群众体现出了蓬勃的热情和可贵的文化自觉。我们要保护这种热情,珍惜这份热情。以“人人参与,人人共享”为目标,可以通过建立志愿者队伍、协会、研究会等形式,进一步引导组织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非遗保护。

4 解决好保护和利用的问题。国务院文件提出的我国非遗保护工作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非遗工作,抢救保护是前提,合理利用是必然,关键是要科学的开发利用。王淼(2012)提出的观点是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于保护,开发促进保护。非遗保护的目标既要保持民族性又要体现时代性。也就是说既要为历史存档,为民族续脉,也要发展弘扬,服务社会,融入群众、生活和社会,使非遗保护成果惠及人民。苑利、顾军(2006)认为,实践证明:单纯的保护不仅因为经济方面的原因很难实现,文化遗产的社会价值也很难在完全封闭的状态下完全展示出来。而在确保文物安全的情况下将这些遗产推向市场,不仅可以解决文化遗产的保护费用,同时也会在最大限度上凸现文化遗产的社会价值,并力争实现我们利用遗产保存历史、教育后人的最终目的。从目前的研究和发展现状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品化开发主要有以下7种模式:建造主题公园模式;节事旅游开发模式;旅游商品开发模式;旅游休闲演艺模式;旅游形象经营模式;与工业旅游相结合模式;与仿古街、古民居、古城镇等结合开发模式(别金花,梁保尔,2008)。

积极倡导对一些表演类、手工技艺类以及传统美术类项目开展生产性保护工作。寻求机会甚至创造条件使一些表演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回归舞台,通过获取一定演出报酬的形式,有效解决演出队伍的传承生存问题。对一些传统手工技艺和美术类的项目,要从扶持打造地方特产、名品的角度,通过扶持手工作坊建设、保护知识产权、建立专题馆(陈列馆)以及加强产品销售推介等手段鼓励项目参与市场化竞争。对传统文化消费的社会引导不可能仅仅靠商业运作,更重要的是需要培养公众的文化素养和消费观念(高小康,2009)。比如传统工艺品的社会需要从根本来说是要重新唤起社会对手工劳动技能的尊重,因此,保护工作不应当仅仅限于工艺品制作技艺的传承和产品的销售,而应当着力于培养社会对传统工艺劳动过程的关注、理解与兴趣。

综上所述,非遗见证了历史,历史洗刷了非遗。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我们将责无旁贷地扶持和振兴传统文化,让古老的传统文化焕发出新的活力。让它生根发芽,开花结果,为我们的社会撑起人文主义的浓密绿荫。让它如流淌的母亲河,源远流长,延绵不绝。让它成为人民心灵的归宿,充满诗意和梦想的精神家园。

参考文献

[1]别金花,梁保尔,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研究综述[J],旅游论坛,2008,1(3):446-449

[2]高丙中,作为公共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J],文艺研究,2008(2):77-83

[3]高小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公共文化服务[J],文化遗产,2009(1):1-8

[4]韩基灿,浅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特点及其意义[J],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8):72-74

[5]贺学君,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思考[J],江西社会科学,2005(2):103-109

[6]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438

[7]王淼,风生水起——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生动实践[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357

[8]汪志铭,甬上风华——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大观·余姚卷[M],宁波:宁波出版社,2012:348

[9]吴效群,对近年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几个重要问题的看法[J],文化遗产,2011(1):17-22

[10]向云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M],宁夏:宁夏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330

保护植物的建议范文第5篇

关键词:职业暴露;防护体系

职业暴露一般是指医务人员以及有关工作人员在从事临床医疗及相关工作的过程中意外被艾滋病、乙型肝炎、丙型肝炎和梅毒等血源性传染病感染或者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者黏膜,或者被含有病原体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被感染的情况,以及吸入具有感染性的气溶胶或者直接接触了传染性物质而暴露于某种传染源的情况。

以人为本是现代企业管理理念,也是现代医院可持续发展的本质。在医院,医务人员所处的工作环境与社会上其他单位所处的工作环境有所不同,医务人员遭受职业暴露的几率很高,感染疾病和疾患危险的频率很高。为促进医务人员职业防护,有效预防和减少职业暴露的发生,本着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管理理念,根据院内感染质控中心要求,医疗机构应完善以下各项工作。

1.完善各项制度制作相关预防感染标准操作规程。包括医院职工职业安全、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医务人员防护用品使用、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医务人员的锐器损伤处置规范、手卫生实施、医疗废物处置流程、隔离技术的实施等。上述各项内容,医院管理层面均以书面形式下发至各临床科室,同时在医院内网上公布,方便医务人员学习。

2.职业培训是预防职业感染的基础工作。每年举行全院职工的培训,培训对象包括医生、护士、工勤人员、新职工,培训的重点内容是:相关法律法规、标准预防措施、正确的消毒隔离方法、利器损伤的处置流程及报告流程、医疗废物分类、包装、运送等,其重要意义在于提高防护意识和防护水平,增强执行规章制度的自觉性,消除不安全医疗行为。

3.医院不断更新调整提供安全的医疗护理器械。目前以采用真空采血设施取代传统的注射器采血标本,静脉留置针取代钢针头皮针输液,静脉配置中心取代各病区护士分散配制输液等。

4.规范职业防护报告制度。医务人员一旦发生职业暴露,须立即进行现场紧接处理,包括伤口、皮肤、呼吸道等的治疗。当事人报告科主任(护士长)和医院感染管理科,填写专用报告单,报告内容为职业暴露时间、当事人及暴露源信息、暴露方式、采取的紧急处理措施等。管理者应及时作出初步评估,以降低当事人被感染的风险。医院感染管理科专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及时作出评估,针对性地进行干预和血清学追踪随访等,并通过网络系统登记备案。定期随访每一位发生职业暴露的人员,给予适当的心理疏导和技术指导,纠正不良工作习惯。

5.建立职工保健制度是预防职业感染的核心。主动免疫是预防职业暴露最经济、最有效的措施[2]。为有效预防职业感染,医院应为乙肝表面抗原阴性的所有职工提供乙肝疫苗全程接种,并为已遭受职业暴露的职工提供免费检查和治疗,全部资料保存以备追踪。普通职工每二年进行1次健康体检,特殊岗位职工每年进行1次健康体检(包括血透室、检验科、营养室、药剂科、放射科等)。新职工上岗前进行体检,以上体检内容包括经血液传播疾病的检查。

6.坚持标准预防是预防职业感染的基础。医护人员须认定所有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均具有传染性,无论何时接触都必须采取相应的隔离、防护措施。一是使用各种防护用品(手套、眼罩、口罩、工作服等);二是洗手和快速手消毒剂;三是防止利器损伤。医护人员标准预防强调双向防护,其目的是既要防止疾病从病人传播给医务人员,也防止疾病从医护人员传播给病人。医院须规范医务人员操作行为:禁止随意丢弃使用后或已开封的针头,禁止回套已使用后的针帽,如确需回套应单手操作,禁止徒手传递手术刀,手术刀应置入弯盘中传递[3]。

7.良好的基础设施是预防职业感染的保障

7.1洗手设施洗手是预防医院感染最重要、最简便有效的方法,目前医院已全部采取非接触式流动水洗手,配备擦手纸和洗手液,病区走廊和治疗车上配备快速手消毒剂,以提高医务人员和病人家属的手卫生依从性。

7.2改造重点科室布局和流程根据卫生学要求调整新生儿室、口腔科、胃镜室、手术室、妇产科门诊、产房等的布局,改变人流、物流交叉现象,避免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流程给医务人员留下安全隐患。

8.防护用品列入质控考核重点科室的防护物资均须有一定的储备。如发热呼吸道门诊、急诊抢救室、胃镜、供应室、口腔科、ICU、手术室等个人防护用品的储备均列入每月的自查项目,以确保应急状态的使用。相关的消耗性成本不应列入科室经济考核内容,如洗手液、防护设施等,以保障医务人员的利益。

职业暴露防护体系是医院管理工作的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运用科学发展观来不断地完善和维护,医院要重视管理思路的更新,做到统筹兼顾,医务人员有必要了解职业暴露的相关问题及职业防护知识,作为管理部门更有责任指导、督促医务人员加强职业防护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医务人员和病人的安全,这是一项涉及民生的工作,可进一步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文涛.医务人员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M].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06:218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