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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家庭暴力 警察 心理误区
中图分类号:D631.1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s.2015.12.074
Some Misunderstandings in the Police Intervention of Domestic Violence
XIE Qing
(Hu'nan Police Academy, Changsha, Hu'nan 410138)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domestic violence has become a hot issue. As a representative of public authority, the police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anti-domestic violence work. However, in practice, some police officers still have many misunderstandings. Police should strive to overcome these misperceptions, and really defen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weak.
Key words domestic violence; police; psychology mistakes
现如今,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了一个非常突出的社会问题。有专家指出,我国实际的家庭暴力发生率已达到了29.7%~35.7%。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大多数为女性,在全国妇联一项针对婚姻家庭的调查中,约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正是由于家庭暴力的普遍性,反家暴工作已经成为警察工作的重要内容,有些单位甚至将反家暴工作作为了警察年终考核的重要指标。然而,在干预家庭暴力的实际操作中,部分警察仍然存在着一些心理误区,导致“一开口就说错话,一动手就做错事”。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家庭暴力危害性小
中国人常说:“床头吵架床尾和。”受这种传统思想的影响,部分警察认为,家庭暴力发生在私人领域,只是夫妻间的纠纷,是“打打闹闹”,没什么危害性。从表面看,同吸毒、赌博等治安案件和一些重大刑事案件相比,家庭暴力的危害及其社会影响似乎要小得多。但事实却不是这样的,家庭暴力具有极其严重的危害性,如不及时介入,任由其升级,将会对个人、家庭乃至整个社会造成恶劣的后果。警察轻视家庭暴力危害,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
首先,家庭暴力的危害具有潜伏性。家庭暴力危害的潜伏性体现在了“暴力循环”这个概念上。暴力循环是由美国学者在沃克采访大量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后提出的。他认为家庭暴力存在一种“冲突―和好―冲突”的循环模式。当施暴者忏悔自己的暴力时,家庭暴力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随着某个事件的激发,暴力会再次出现,并且愈演愈烈。
因此,当警察干预家庭暴力案件时,切勿因为暴力行为轻微而忽视其危害。暴力行为轻微可能是由于暴力行为正处于早期的暴力循环当中,如果此时警察不及时介入,这种危害可能如滚雪球般越滚越大,对受害者造成巨大的身心伤害(精神失常、殴打致死、自杀等)。
其次,家庭暴力的危害具有多样性。家庭暴力的危害具有多样性,但部分警察只关注到了家庭暴力对受害者身心带来的巨大伤害,却忽视了它可能带来的其他恶劣后果。实际上,除受害者之外,家庭暴力还会对孩子、家庭和社会带来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
此外,家庭暴力案件也可能会危害到警察的人身安全。正是由于对家庭暴力案件的轻视,部分警察在干预家庭暴力案件时未严格执行110接出警规范,思想上又过于放松警惕,导致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处理不当,造成自身伤亡。
2 劝和不劝离
在暴力行为较轻微尚不足以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调解是警察经常使用的一项干预手段。在调解过程中,警察一般都持着“劝和不劝离”的立场。即使受害者要求严惩施暴者,警察也会希望双方都做出一定程度的让步,以维持家庭的稳定。
在中国文化的背景下,这种做法是有一定道理的。一方面,中国属于集体主义文化,“家”这个概念占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人讲究“家和万事兴”,为了家庭愿意牺牲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在被殴打后受害者处于情绪激动状态,她由于一时冲动做出某些决定,事后却很可能后悔。
但是,调解真的能够起到作用吗?这点值得我们怀疑。国外研究告诉我们家庭暴力是不会自动终止的,如果施暴者未受到严厉的处罚,情况很可能愈演愈烈。从这个角度看,单纯的调解很难阻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因为它难以对施暴者起到威慑作用。另一方面,对受暴妇女而言,她们本就处于弱势地位,接受调解很可能是一种被逼无奈,并非她自己的意愿,不能真正帮助她改变境况。
“家庭暴力不适用调解”在国外已经渐成共识,这对于我国警察反家暴工作来说是一种很好的借鉴,至少警察在运用调解时应保持高度谨慎,切勿高估调解的作用。
警察应该坚持以受害者为中心。如果双方愿意接受调解,作为公权力的代表,警察应该对施暴者予以批评、训诫,告知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后果,防范和制止事态扩大;如果受害者坚决要求处罚施暴者甚至是离婚,警察也应该尊重受害者的意见并给予应有的帮助和建议。
3 不告不理
当家庭暴力情节较严重,涉及犯罪时,警察应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在现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除非涉及杀人和重伤害,警察一般都将其视为自诉案件,所做的只是简单的案件登记,并告知受害者自己去法院,“不告不理”。
之所以会这样,一方面是部分警察希望“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推脱的就推脱掉;另一方面是我国反家暴立法还不够完善,没有专门的反家暴法。尽管我国《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都禁止暴力虐待、残害妇女,却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明确的认定、具体的救助措施和制裁标准。这导致警察在面对家暴案件时无法可依,无规可循。
这种“不告不理”的做法严重伤害了受害妇女的权益,并对家庭暴力行为起到了一定的助长作用。首先,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妇女认为自己在家庭中处于从属地位,责任就是“相夫教子”。她们缺乏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面对家庭暴力时只是默默忍受。其次,大部分妇女在经济上都处于劣势地位,如果将丈夫绳之以法,她们的生计问题可能受到威胁。还有妇女考虑到自己孩子的未来,即使她们愿意举报自己的丈夫,也不敢付诸行动。再次,即使受害妇女勇敢地迈出这一步,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她们在收集证据上存在着极大困难,伤情可能没有及时鉴定,证据也可能缺乏良好保存。
总之,这种“不告不理”的做法无助于反家暴工作的开展。在美国,一旦妇女报警遭遇家庭暴力,警察会立刻进行伤情鉴定,只要在现场验出她身上有伤痕,就会将施暴者带走,并根据伤情提起公诉。当然,这种做法在中国有一定难度。有专家提倡自诉与公诉相结合,对于涉及犯罪却又未造成杀人和重伤害的家暴案件,受害者可以自诉,相关部门保留追诉的权利。当受害人缺乏自诉能力时,公安机关应该及时介入,自诉转公诉,立案侦查,调查取证。
4 有些家庭暴力是可以理解的
警察干预家庭暴力过程中还有一点很常见的误区,那就是部分人认为如果女性确实存在过错,家庭暴力是可以理解的。在一些由于女性出轨造成家庭暴力的案件中,这种想法尤其普遍,有些警察甚至认为:“换做是我我也会打她。” 这种想法对于反家暴工作有极大危害,一方面会助长施暴者的气焰,让他们认为自己打得对、打得好,最后导致暴力行为愈演愈烈;另一方面警察的不支持会使受害者处于更孤立无援的地位,最终很可能走上“以暴制暴”的道路。
家庭暴力真的是可以理解的吗?答案是否定的,“家庭暴力零容忍”在国外早已达成共识,在中国也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男性也好,女性也好,大家都是相互平等的,不管是出于何种原因,不管关系如何亲近,我们都没有权利伤害别人。即使一方真的犯了错,这也不能成为她被殴打的理由。
部分警察之所以觉得家庭暴力可以理解,其主要根源是来自于对警察角色的认知不清。严格地讲,警察不是道德的维护者,而是法律的执行者,不是是非的判断者,而是秩序的捍卫者。以女性出轨的家庭暴力案件为例,警察要关注重点不应该是女性是否出轨,而是家庭暴力行为是否真的存在。如果女性的确出轨,警察首先要做的也绝不是支持和助长施暴者,而是应该立刻向施暴者阐明“家庭暴力零容忍”的立场,并根据受害者意愿严格按照法律来处理,接着才应告知施暴者面对妻子出轨时正确的处理方式。施暴者要么进行沟通达成谅解,要么离婚,但绝不应该是诉诸暴力。
5 只有躯体暴力才算暴力
虽然家庭暴力的定义明确地规定了暴力的范围,包括躯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等等,但是部分警察在处理案件时仍然只将躯体暴力认定为判断标准。在他们看来,只有双方发生了躯体冲突,家庭暴力行为才算发生。
实际上,相比于躯体暴力,精神暴力在某种程度上要更为可怕。这些暴力又被称为“冷暴力”,一般表现为夫妻之间有矛盾时,虽不诉诸武力,但却通过暗示的威胁、言语的攻击,在精神上、经济上和性方面进行控制。
需要指出的是,在一般的躯体性家庭暴力案件中,施暴者多为男性,而在家庭冷暴力事件中,夫妻双方都有可能成为施暴的一方。双方在精神上相互折磨和摧残,使婚姻处于一种长期的不正常状态。有心理学家指出,处于家庭冷暴力中的女性大多感情脆弱、孤单、敏感、易激动。而且,同躯体性家庭暴力一样,家庭冷暴力也会对小孩的成长和心理健康造成无法估算的影响。
家庭冷暴力在中国十分普遍,中国法学会跨越浙江、湖南、甘肃三省,在对3500多个家庭进行调查后指出,存在矛盾的家庭中,60%以上出现过冷暴力。著名学者刘吉吉博士对北京、天津、武汉、长沙四大城市的2000多个家庭进行了调查,研究结果表明,70%以上的家庭都有过或正处于不同程度的冷暴力。
当然,从客观上,警察在家庭冷暴力的认定上的确存在困难。首先,法律上缺乏对家庭冷暴力明确的界定和维权流程,导致警察无法可依;其次,家庭冷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又不像躯体暴力那样具有实体的证据,在认定上面临举证的困难,而且一旦认定,也容易激化夫妻矛盾,使原本平静且可能好转的夫妻关系,走向彻底的崩溃。
在家庭暴力越来越严重的今天,社会各界对家庭暴力的关注也越来越多,相应的举措和研究也越来越丰富。作为公权力的代表,警察理应站在反家暴战线的最前端,克服以上错误的认知,真正从执法者的角度为人民维权。相信通过警察和社会各界的不断努力,家庭暴力必能得到有效的遏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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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欧阳艳文,林少菊.传统“家文化”与家庭暴力[J].江西社会科学,2012(12):184.
[关键词]家庭冷暴力;危害;防治
一、家庭冷暴力的含义
家庭是组成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只有家庭的安宁才有社会的稳定。然而目前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是属于何种社会、经济、文化、种族及宗教背景,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冷暴力问题。所谓的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谩骂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最明显的特征就是漠不关心对方、没有语言和情感的沟通、或是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劳动。相对于传统的以暴力动作为主要表现方式(如拳打脚踢、身体伤害)的“热暴力”,“冷暴力”是以语言为主要工具的,或是减少甚至停止夫妻之间的语言交流,或是用讽刺挖苦、侮辱性的言语来发泄自己的情绪、伤害对方的自尊心。家庭“冷暴力”是一种精神暴力,是与身体暴力或性暴力并存的家庭暴力形式。
二、家庭“冷暴力”的特征
1.分布特征:普遍性和集中性。家庭“冷暴力”作为一个新型的隐性暴力形式,发展速度快,覆盖面也广。大江南北,无论是大都市还是小城镇,无论是白领阶层还是蓝领阶层,都可能会有不同程度的家庭“冷暴力”现象存在。
2.多样的行为特征。家庭“冷暴力”的表现形式通常由于家庭的不同情况和家庭成员的个性特征而呈现出多样行。有的表现为冷嘲热讽,在语言上进行恶意攻击,故意贬低、刺伤对方的自尊心和自信心;有的表现为不管不顾、不理不睬,“把你晾干”,不再关心对方和家庭,不再承担夫妻和家庭的义务、责任,有意避免夫妻之间的独处和接触,常常无缘无故地“失踪”。
3.法律规制存在漏洞。就目前的法律来看,法律仅仅就对身体的侵犯也就是“热暴力”加以规定,对伤害家庭成员身体的行为加以惩治,但是却没有明确对“冷暴力”加以规定。不是立法者不够重视,而是这一问题确实又认定的难度。
三、家庭“冷暴力”的危害
1.家庭“冷暴力”是对受害者精神、心理的极度摧残。家庭“冷暴力”使受害者在精神上遭受极大的创伤,在人格尊严上受到莫大的侮辱,使许多受害者长期处在痛苦的煎熬中,有的甚至失去生存的勇气,走向绝路。有的妇女难以忍受丈夫的冷漠,把“吵一架当成了一种奢望”,深受“冷暴力”之苦的男女,心理上都会受到一定影响,女性大多有委屈感,感情变得脆弱易激动,心理上常常处于孤独状态,健康受到极大损害;男性往往因此变得多疑、自私、自卑,不愿与人交流。家庭“冷暴力”作为一种隐性的暴力形式,给对方的伤害比显性暴力更大,甚至还会造成精神隐疾。
2.家庭“冷暴力”破坏了家庭幸福。家庭“冷暴力”是影响婚姻家庭的重要因素,长期受“冷暴力”侵害的家庭,以爱情维系的婚姻关系就会受到损害、扭曲,直接影响着家庭的幸福,是造成家庭破裂的重要原因。有的发生“冷暴力”的家庭虽未破裂,但并不幸福,不过是徒有外表而已。
3.家庭“冷暴力”危害社会安宁与稳定。家庭“冷暴力”不仅仅对家庭有影响,它的危害性涉及社会。长期遭受“冷暴力”侵害而又不懂得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受害者,有的寻求自杀解脱,有的、找情人、赌博、吸毒,甚至为报复对方而伤害对方,有的人把对配偶的不满发泄到孩子身上,打骂、伤害孩子,给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
四、家庭冷暴力的预防对策研究
1.提高全社会对家庭“冷暴力”的认识。要预防和制止家庭“冷暴力”,最关键的是要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逐步转变社会态度,改变人们只重视“热暴力”而忽略“冷暴力”的观念。通过广泛的、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让全社会知悉家庭“冷暴力”并非家务事,有时还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违道德和危害性极大的行为。
2.加强夫妻间的交流与沟通。归根结底,家庭“冷暴力”还是发生在各自家庭中。所以,无论社会工作做得再好,如果夫妻双方始终没有交流,那问题仍然是无法解决的。所以,加强夫妻间的交流与沟通是防治家庭“冷暴力”的根本。
关键词:家庭暴力社会关怀培育
近几年来,家庭暴力问题日渐突出,成为学术界、理论界不断探讨的话题。家庭暴力严重侵害了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加剧了婚姻的动荡,造成了家庭的危机,危害了社会的安定。如何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我们面临的重大问题,多数学者均倾向于通过建立社会救助机制、加强社会立法和对施暴者进行严厉惩处等方法加以解决,笔者认为上述方法可以起到一定程度的作用,但仍是头痛医头的“堵”的方法,不是最终手段,要从根本上消除家庭暴力,关键是要把家庭放到社会的大背景中去,了解产生家庭暴力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原因并运用社会力量加以解决。
一、家庭暴力的特点及其危害性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由婚姻、血缘、收养、或法律关系而联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以压制对方或以发泄敌对情绪为目的的直接或间接的暴力行为。狭义的家庭暴力仅指夫妻间的暴力,它是夫妻矛盾冲突激化的表现形式之一,主要是指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行为。从内容上看,家庭暴力不仅包括家庭成员之间身体接触的暴力行为,还包括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经常性的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即精神暴力。从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以及各项研究来看,它具有以下特点:
1、普遍性和严重性。早在1999年,广东省妇联在广州等11个市进行了一次入户抽样调查后,就得出结论说,有近三成(部分媒体报道为29.2%)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现象,其中丈夫对妻子施暴的占了79.4%。2000年,江西省妇联也在全省做了一次问卷调查,得出的数据说,自1995年以来经历过家庭暴力的家庭占34.58%。另外,据全国妇联最近调查显示,我国30%的家庭存在暴力,家庭暴力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而且,随着暴力手段的不断升级,导致家庭破裂,家庭成员伤残、自杀或他杀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同时,由于得不到有效的遏制,近年来家庭暴力有不断蔓延的趋势。
2、主体的特殊性。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弱势群体,其中妇女是最主要的受害主体,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的暴力占绝大多数,由于一些男性的夫权思想、经济地位、生育观念等原因,致使他们在家庭生活中无端对妻子施以拳脚和蹂躏,在他们的暴力之下,许多妇女被剥夺了平等地位和人格尊严,承受着屈辱,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摧残,有的甚至命归黄泉。另一方面,从总体上看,文化程度较低的群体是家庭暴力的施暴主体,占家庭暴力73%,由于这部分人文化水平低,行为粗野,当家庭发生矛盾时,总是以武力解决。
3、隐蔽性和长期性。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特定的地点——家里,除了当事人外,常常不为人所知,而当事人又大多碍于情面,不愿“家丑外扬”,致使家庭暴力能公之于众的很少,仅占实际数量的10%。受害人常因缺乏多次累积的伤情原始记录和法医鉴定依据,致使调解和诉讼困难,受害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同时,施暴者对家庭成员往往连续加害,受害者多长期遭受侵害,有的则长达十几年,甚至几十年。
4、多样性和复杂性。目前的家庭暴力形式多样,既有对家庭成员肉体的暴力,包括殴打、脚踢、烧烫等伤害身体的攻击行为;又有精神暴力,包括用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他人自尊和人格的语言或足以引起他人强烈不满的言语等等;还包括待,主要指刻意攻击他人的性器官,以胁迫或暴力方式强迫发生性接触、等行为。同时,家庭暴力在产生原因和危害等方面表现出空前的复杂性,其产生既有观念因素,又有经济、家庭结构等多方面的原因。
5、循环性和延伸性。家庭暴力的发生一般呈循环性,其过程大致为:紧张状态阶段,即双方出现言语攻击和敌对状态;暴力阶段,即紧张压抑爆发为对受害者的攻击;亲密阶段,即施暴者表示悔恨,使受害人满怀希望,但绝大多数情况是这一循环再次简单重复。另外,家庭暴力呈延伸性,一方往往将对方的亲属作为泄愤对象,有的将插足家庭的第三者作为报复目标,把家庭纠纷的矛头指向他人。
6、解决手段的非理性。从掌握的情况看,发生家庭暴力后,绝大多数家庭成员选择非理性手段解决,他们要么忍气吞声、“家丑不外扬”,要么试图以暴力相报复。而有关部门则往往以“家庭暴力是家务事”为由,对家庭暴力不理不睬致使一些家庭暴力案件长期得不到解决,有的甚至发展为恶性刑事案件。
从以上家庭暴力的特点可以推断出其危害性是相当大的,首先,它容易引起家庭成员尤其是受暴者心灵的扭曲、人格的变态。心理学研究表明,长期受家庭暴力影响的家庭成员大多都性格内向、孤僻、软弱、心理压抑、缺少合作精神等,这对他们的健康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其次,会导致家庭成员的逃避、恐惧感,使家庭对社会的调节作用和家庭的社会化功能遭到了削弱。因为家庭是个体最早接受教育的场所,它是社会化的最先执行者。家庭中的道德观念、语言习惯、兴趣爱好等都直接影响着每一位成员。已经有研究表明,在长期家庭暴力氛围中成长的孩子的暴力倾向普遍大于其他的孩子,而且,他们的情绪不稳、冷淡、缺乏同情心还有的倾向。最后,对社会暴力起着加剧、恶化的影响。家庭暴力是社会暴力的一种,与其他社会暴力相互依存,相互影响,会连带出“以暴治暴”以及其他社会暴力的产生。例如,在一些调查中显示出女性所犯的杀人重伤案件中,她们的丈夫是主要对象,这就说明犯有杀人或重伤罪的女性,其犯罪原因与所受的家庭暴力有很大的直接关系。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
西方社会对家庭暴力的研究早于我国,因此在许多方面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在家庭暴力的成因方面,有以个人为取向的理论,如个人病理模式论,认为施暴者有精神疾病或性格缺陷,如缺少自尊、不成熟、精神分裂症等,这导致他背离非暴力的行为规范①;以家庭为取向的理论,如暴力循环理论(亦称为“代际间的暴力传递”),认为生长在暴力家庭中的人,通过习得的行为,可将暴力直接传递给下一代,由此形成一个暴力不断再生的循环②。此外,一些社会学者在采纳以家庭为取向的理论时,还指出暴力循环理论的一个变量,即一方面暴力行为是儿童时期在发生暴力的家庭里习得的,另一方面,社会上还存在一种“亚文化模式”,在这种环境下,诉诸暴力是作为更广泛的生活方式而习得的,如从邻里之间、从犯罪亚文化或团伙中或从诸如警察和军队这样的特定职业中习得的③;文化与社会结构论,如文化认可暴力论,即在许多层面,暴力是为文化所认可和鼓励的,甚至是一种深感荣耀的文化表述形式。这种文化就是大男子主义文化。持此理论者阐述说,男性针对女性的暴力是社会以及家庭的传统父权模式的表现。“对妇女的暴力——是文化的各个方面所认可和允准的”④。由此可以看出,西方对家庭暴力的成因大致有个人——家庭——社会文化三个层面的解释范畴。同样,在我国,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也是多层次、多方面的,有微观方面的个人、家庭因素,也有宏观方面的社会因素,而且两者不是孤立地起作用的,而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这就使得家庭暴力更加复杂化。
1.微观分析
尽管每一起具体的家庭暴力都有其各不相同的具体原因,但细细分析,还是可以归纳出一些共同特点,找出一些共同的原因。
微观方面:家庭暴力的发生可以是有直接缘由的(应该说,多数家庭暴力都是有直接缘由的),也可以是无直接缘由的(如有的施暴者由于自身存在性格缺陷或患有某种精神病,完全或部分地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无直接缘由的情况多与精神、心理疾病有关,因此不予赘述。
在有直接缘由的家庭暴力中,这个缘由从发生的主体上说,可以是施暴者的原因,也可以是受害者的原因,还可以是双方的原因。从受害者方面的缘由说,受害者可能有过错(比如对配偶不忠诚,对上辈不孝敬,或者在家中没有履行自己的角色、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不尊重乃至羞辱对方,甚至先动手打了对方,等等),也可能是无过错但有缺点,比如心眼小、脾气不好、爱唠叨等,从而刺激了对方,触发暴力发生;也可能根本就是无过错,莫名其妙、无来由地便遭受对方的暴力侵害;从“双方共有”方面的缘由说,是指冲突双方都有责任。也就是说,双方都有过错、缺点,又不能相互原谅、包容和妥协,于是,摩擦变矛盾,矛盾不断激化,以致冲突升级,酿成暴力;再从施暴者方面的缘由说,其施暴可以是有原因或有借口的,也可以是毫无缘由的,比如纯粹就是恃强凌弱,或是上面说的施暴者有精神或心理疾病。
在有缘由的家庭暴力中,按缘由指向的对象可划分为三类:一是为谋求物质利益或以谋求物质利益为主(比如争房子、争财产等);二是为追求精神利益或以追求精神利益为主(比如喜新厌旧、见异思迁等);三是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利益兼而顾之(比如既要财产也要离婚)。具体性的缘由主要是在家庭事物、孩子教养及情感交流等方面的矛盾⑤。
2.宏观分析
(1)男女在社会和家庭中地位的不平等。
法国女权主义运动家、著名的文学家西蒙娜·波伏娃曾说过:“女人是造成的,而不是生成的”。“妇女们总是依附于男人,虽然不是他的奴隶。两种性别从未平等地分享这个世界。甚至今天,妇女的处境已经发生了改变,她们仍被严重地束缚着。在法律上女人的地位和男人相差很远,常常对她们非常不利,即使她的权利在法律上得到了抽象的承认之后,长期持续的习俗也阻碍这些权利得到更多的实现”⑥。在这个意义上,她提出第二性的说法,认为男人是世界的主人,而女人则是从属于男人的,她们在社会地位上是排在男性的后边的。攻击性、支配和力量被看成是男性的特征,男性有权支配女性;在中男性总是扮演着侵犯者的角色,而温良、贤淑、妩媚则成为女性的象征。传统女性角色就是贤妻良母,其行为特征就是顺从,女孩从小就得养成顺从的习惯。现在,虽然强调男女地位的平等和女性自身的独立,但是在深层文化上人们仍然鼓励女性对传统角色的追求。因此,女性无论是在社会中还是在家庭中,都处于从属地位,相对男性而言,她们属于社会和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因而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而男性则容易扮演施暴者的角色。这是传统的夫权思想及男女社会地位不平等在现实中的具体表现之一。
(2)公力救济的软弱性,使家庭暴力案件中的受害者无法诉诸于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助长了施暴者的行为。
公安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对于一般的家庭暴力案件,大都是以“家务事”为由进行调解而不是处理。有的受害妇女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提起离婚诉讼。但按照目前的法律程序,第一次提起离婚的案件,若对方不同意离婚,法官要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则判决不准离婚,并且在半年之内无新的理由不准再行。这一方面使受害人对其失去信心,另一方面使施暴者因受不到应有的惩罚而有恃无恐,客观上助长了其暴力行为。
(3)社会冷漠、宽容与否的态度是滋生家庭暴力的适宜土壤。家庭暴力长期以来被简单地看成是“家务事”,“两口子床头打架床尾和”、“孩子不打不成才”、“棍棒之下出孝子”、“不打不成方圆”等观念和心态,也影响着社会对于家庭暴力危害性的认识,导致了施暴者的为所欲为与胆大妄为。不少单位、居委会、邻里以及亲友们对家庭暴力也往往睁一眼闭一眼,很少认真过问。同时,虽然我国颁布了《婚姻法》以及有关的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但有了法律的规定并不等于实际的贯彻执行。如果没有强有力的保障机制,法律仍会存有漏洞。
三、培育社会关怀意识,解决家庭暴力
正因为家庭暴力的产生是多层次、多方面的,我们解决家庭暴力也应该多管齐下,有体系、有步骤地加以解决。目前,多数学者提出的解决措施主要有3个方面: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妇女人身权及相关权利的保护并严厉惩罚施暴者;建立家庭暴力的应急机制和救助机制;加强宣传,提高家庭成员的维权意识。笔者认为以上三个方面都是可行的,而且如果三个方面密切配合、相互作用,会十分有助于家庭暴力的解决。不过,最根本的,是要在全社会培育出社会关怀的意识,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整套社会关怀的体系。正如西方新自由主义代表人物格林认为:“未来理想的社会是人人平等、相互尊重的社会,每个人都有思想和行动的自由,但又受到道德义务的指导和约束。”家庭暴力的解决需要制度、法律的保证,但更有赖于社会的平等、自由、尊重、包容等各种精神的支持,这便是一种关怀。是社会包容的心态与思维方式,换句话说,就是对不同于自身的他人的存在,他人的生活方式,他人的选择给予承认和尊重。它是自由社会的精神土壤。有了这样一种意识,每个社会公民、家庭成员的处世方式和思维习惯都会发生根本的改变,从利己到利他、从强权到理性、从暴力到尊重,社会因之能够良性运行,家庭也能够和谐美满。
首先,关怀表现为对生命存在的仁厚慈爱态度,它是生存自由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社会是由不同生命组成的,它既有老少、男女之分,也有健康、病弱之别;既有有权有势者,也有无财无权者。在有无数差别的社会里,每一个人的生命权与尊严都是一样的,理应受到保护与尊重,因此不应侍强凌弱。以平等的包容的心态去对待每一个人,是社会良好的品质。
其次,关怀的社会表现为对他人价值选择的尊重,不以自己的价值观强加于他人,从而使每个人拥有选择的自由。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有其选择为何种角色的权力,不可强求一致。只许高尚不许平凡,只许完满不许缺憾是非现实的思维方式与心态,只能扼杀生命的真实与自由。
再次,关怀的社会还表现在对不同思想观点的容忍与尊重。这便是思想自由。社会不因他人思想与其自身相佐而剥夺他人思想的权力,也不应以自己的思想强加于他人。人们彼此尊重、相互理解。
最后,关怀的社会还表现在对犯错误者采取的宽容态度。一个宽容的社会,应允许别人犯错误,允许别人改正错误。每个人不应生活在害怕犯错误的恐惧中和无法改正错误的绝望中。人犯错误的权力,也与其他权力一样,不可剥夺,因此不应把犯错误视为大逆不道,更不应阻塞犯错误者改正错误的道路。
要培育社会的关怀意识,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
1.构建统一的社会价值体系和道德规范。社会的一定文化价值背景对其成员和行为的认同是十分重要的。一个强调个人的使用价值和市场价值的社会显然会比一个注重身份或出身价值的社会宽容度更大。因此应承认人的尊严和价值,人的人格、尊严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人生来就是平等且具有价值的。另外,将传统道德中尊老爱幼、相敬如宾等美德与现代意识诸如民主、平等有机结合起来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广泛宣传。
2.建立补偿性的社会规范,代替约束性的社会规范。因为约束性社会规范的性质偏重于对个人行为偏差的惩罚上,把任何威胁或违反集体良心的行为都视为违法、犯罪,这不利于人们的心理发展和关怀意识的培养。在现代社会中,由于个人意识代替了集体意识,社会规范的性质就应转变为偏重于对偏差行为所引起的后果的赔偿上,帮助人们认识并改正错误,增强社会理解。
3.加强人们尤其是对下一代人的情感教育。历红曾将情感教育归纳为:爱憎情感的教育;幸福感、愉教育;理智感、道德感、美感教育;义务感、责任感、成就感教育;自尊心、自信心教育五个方面⑦。通过这些情感教育,能使人们富有爱心、责任心,心理更加健康,能积极、有效地面对各种问题,从而增强社会关怀感。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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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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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女性犯罪;法律原因;法律对策
中图分类号:D91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3-090-03
一、女性犯罪的定义
分析女性犯罪的法律成因,进而提出有效的法律对策,首先要弄清女性犯罪的定义,因为定义是表征此种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本质的重要因素,也是将其与其他类型犯罪区别开来的基本界限。我国刑法学虽对女性犯罪问题有所研究,但并未将其作为一个专题。相反,在犯罪学中,女性犯罪问题得到了更多的关注,但对女性犯罪概念研究并没有得到重视,在很多相关专著中也没有作具体的定义,只是在一些学者的论述中提及。
比较而言,女性犯罪除了具有犯罪的一般特征以外,还有女性犯罪独有的特征,这是由女性的心理和生理因素所决定的。比如,女性的两种特殊生理现象――经期和更年期――使得女性易情绪波动,产生激情犯罪。再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女性参与社会生活的程度加深,女性逐渐摆脱束缚的状态,走上独立的历史地位,并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也必然成为一种趋势,从而使女性犯罪多以财产型为主,虽然其中也有部分因素是因为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因此,笔者认为,深刻把握女性犯罪内涵需认清两大点:第一,犯罪主体是女性,此种犯罪是依据女性在生理心理方面异于男性来分析犯罪现象的;第二,女性并不是一种特殊身份,其所犯的罪行,男性也可以实施。因此,女性犯罪的概念可以简单概括为:不仅具有一般犯罪的基本特征,同时还是一种因女性特有的心理和生理因素而具有的特殊的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的犯罪现象。
二、女性犯罪的法律成因分析
当前最主要的三大类女性犯罪,是女性暴力犯罪、白领女性犯罪、青少年女性犯罪。笔者认为,女性犯罪的原因不仅是因为很多女性法律意识淡薄,更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目前保护女性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对女性缺乏足够的关注,当女性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没有及时、完善、便捷的法律途径予以救济,从而使女性产生逆反心理,最终导致犯罪。
(一)对女性权益缺乏明确的性别视角的法律保护
女性由于心理和生理方面与男性的存有差异,使得女性犯罪在犯罪原因、犯罪手段、犯罪类型、犯罪危害等方面与男性存在很大的不同,这就要求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应充分考虑性别差异。尽管我国《婚姻法》等一些与女性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明显的性别歧视条款,但由于立法者的忽视,缺乏应有的性别视角,导致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成为一个“双面人”,其本质目的是想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制定技术的缺憾,难以形成真正的法律城堡,使得女性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甚至得不到保护。女人天生是一种柔弱的动物,在受挫折时如果权益得不到保护,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从而导致更广泛的权益被侵害,形成一个恶性循环。
(二)女性维权的法律不统一
当前,女性犯罪率居高不下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一套内部真正达到有机协调状态的法律体系,从而使得女性合法权益缺失实效上的法律保护,从而导致犯罪。尽管我国《宪法》等法律法规,均对女性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做了相关规定,但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是,由于关于女性受害人的特殊法律保护条款的忽略以及统一的法律解释标准的缺失,使得法官等司法执法人员在这些条款上面有着更多的裁量权,进而使得受害女性寻求法律的公正对待与弱者补偿道路障碍重重。当女性权益难以通过合法途径得到救助时,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几率自然就会上升了。
(三)惩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
家庭暴力犯罪是女性犯罪中最重要的一种,也是对当前社会影响最恶劣的一种。而对于家庭暴力的制裁,我国目前仍无一部统一的法律或法规,只是在《刑法》等法律中有零散地有所表述。根据《刑法》,只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才能构成犯罪,《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力度又不强,《婚姻法》虽将“家庭暴力”作为一个专门章节予以规定,但是对暴力行为与家庭暴力之间的程度界限、实施家庭暴力者应受何种处罚才能真正达到预防和减少家暴的目的,仍然没有一个很明确的规定。法律条款的滞后、执法司法人员不高的法律和道德素质以及公众法律意识的淡薄,使得施暴者不知法或无视法而不断实施家庭暴力,受暴者由于不懂法或不知法一再忍气吞声,家暴也就屡禁不止,从而使得女性家暴受害者在无法得到正当的法律救济时,采取报复手段,如对等家暴,甚至采取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极端犯罪手段。
(四)执法不严,执法不公
执法水平是影响犯罪状况的重要因素,包括执法不严和执法不公两方面。执法水平高,整个社会的犯罪率自然降低,这样既可树立法律权威,又能抑制类似犯罪的再次发生;执法水平低,犯罪率高,就会助长不良风气,引发大量的效仿性犯罪。执法不严,最终导致作为人们心中维权象征的法变为与人们无关的令人生厌的繁琐文字。这种心理在白领女性的心里尤为突出,她们漠视法律,甚至对法不屑一顾,转而信仰金钱,认为只要有钱,即使违法了,付出的代价也不会太高。同时,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且正值社会转型期的我国,一部分人受到严惩,而另一部分人受到宽容甚至放纵的执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仍大量存在,这种现象会使被严惩者产生新的不公平感和愤怒情绪,进而产生极端报复行为;而得以宽容和放纵者,由于犯罪的低成本和高收益,使她们特别是白领女性犯罪人的侥幸心理得到了进一步强化,更加助长了犯罪气焰。
(五)女性法律意识淡薄
据有关统计,违法犯罪女性一般文化程度偏低,法制观念淡薄,甚至无知,她们在观察力,思维力,判断力方面相对偏低,认知能力不高,往往分不清道德与法律、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界限。她们或不知自己的行为会触犯法律,或知道却无视法律,或对法律一知半解,误以非法为合法,当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无法运用正确的法律手段保护自己,不知不觉走上犯罪道路,甚至对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都难以理解和接受。特别是青少年女性犯罪人,处在青春期这个不成熟的状态下,还没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道德观,缺乏辨别是非、好坏、善恶及自制的能力,容易受外界不良影响,因愚昧无知而上当受骗。
三、法律视角下的女性犯罪预防对策建议
(一)加强女性合法权益的性别视角法律保护
鉴于女性与男性之间的性别差异,《婚姻法》等一些与女性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应明确地从女性视角出发,制定完善的、具有强度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受害女性,这是预防、减少女性犯罪现象的一项关键有效措施。同时将原本已有的保护女性正当权益的条款真正落到实处,而不只是“纸上谈兵”。比如,《刑法》在规定量刑时,应考虑某些女性是初犯、偶犯或一时冲动,予以从轻处罚。通过这些措施,使得女性在现实生活的各个方面真正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消除对女性设置的各种有形和无形障碍,充分保护其权益,为她们创造和谐安定的生活环境,保障其身心健康。由于女性的特殊地位,对女性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也是对下一代、对整个社会给予完善的保护。可见,加强女性合法权益的性别视角法律保护,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预防和减少女性犯罪,甚至降低整个社会的犯罪率。
(二)建立专门的妇女法律援助机构
作为与男性相对,统治着中国“半边天”的中国妇女,如果真要将其单独作为法律客体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在短时间内是难以实现的,同时,从法律技术的角度来说,也是不可能的,也会给执行带来很大的难度。因此,笔者认为,以建立专门的妇女法律援助机构来取代制定专门的法律也不失为一个不错的解决方案。构建妇女法律援助机构,通过专门培训的律师,向妇女及时提供各种法律服务,及时查处侵害女性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予以严厉打击,以弥补当前法律法规关于女性维权的不统一,从而为女性受害者提供一条正当的法律救济渠道,防止其走上犯罪深渊,对于预防和减少女性犯罪将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制定《反家庭暴力法》
法律法规是法治社会中,用以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主要武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包括《婚姻法》等各种法律法规在内的法律体系来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但令人遗憾,这套体系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并未达到法律制定者的真正意图。因此,笔者认为,尽快制定一部可操作性强的《反家庭暴力法》,使女性权益的保护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是完全有必要的。笔者认为,一部完善的《反家庭暴力法》首先要明确给出家庭暴力的具体含义,其次要明确指定反家庭暴力的执行机构,也可以学习欧美等国家,设立专门的家庭暴力法庭,为受害妇女提供更为及时、方便、有效的法律帮助。在制裁方面,新制定的《反家庭暴力法》不仅要对那些已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人施以严惩,同时对那些虽未构成家庭暴力犯罪但又确实给女性及家庭造成创伤者给予处罚。只有这样,才能让受害女性得到全面保护,从而预防家庭暴力犯罪的发生。
(四)加大执法力度,保证司法公正
立法、执法、守法是法律得以实现的基本要素。执法水平的高低、执法公正与否是法律能否真正得到实施,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真正维护,犯罪者是否真正得到了应有惩罚的关键因素,光靠立法上的完善及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是远远不够的。只有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才能保证法律的权威,不至于形同虚设;才能使犯罪者有所顾虑,不敢轻易挑战法律。笔者认为,真正做到加大执法力度,保证司法公正,最重要的就是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教育,使其严格执法,执法机关不能因为女性犯罪者的身份、地位等方面的差异而对同等罪行者给予不同等的对待,这不仅不能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反而使受到不公者产生更为恶劣的报复心理,使逃脱法律制裁者更加嚣张,更加无视法律的存在。
(五)提高女性法律意识
大量事实表明,女性走向犯罪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她们不知法、不懂法造成的,法律意识淡薄,当权益受侵害时不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也不知违法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及将要承担的严厉刑罚处罚,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因此,建立专门的法律宣传机构并配合新闻媒体,以取代专门依赖零散的社会团体和法律热爱者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势在必行。当然这种宣传不能流于形式上的发放普法读物,进行一两次普法教育,还应进行实例操作,比如说,对与民众息息相关的案件进行公开审判,让民众更自然地参与到法律程序中,更深刻地理解法律。同时,各类法律宣传部门应从娃娃抓起,开设法律课程或定期到学校进行法制宣讲,利用各种渠道进行有效的法律宣传工作,提前教育。加强对女性的法律知识教育,提高女性的遵纪守法意识,使广大女性做到:既学法、懂法、知法、守法,又善于运用法律来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从而达到防止和减少女性犯罪的目的。
女性是家庭和睦的纽带,是现代社会的“交际花”,女性犯罪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对整个家庭甚至整体社会来说都是无法避忌的。一直以来女性犯罪就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随着近年来女性犯罪率的不断上升,这一问题显得更为复杂和敏感。解决女性犯罪这一社会现实问题不仅关乎无数个女性的身心健康,还涉及到如何使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追究和惩罚,更是关乎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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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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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霍布斯鲍姆.极端的时代[M].南京:江苏出版社,1999.
关键词:家庭暴力;原因;社会工作;防治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4-0056-02
家庭暴力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受到公众关注,各个领域的理论实践者都积极投身到这个影响家庭和社会稳定的大问题的研究中。社会工作作为现代社会专业解决社会问题的应用型学科,提供了解决家庭暴力的新视角。
一、家庭暴力概念简析
无论在文学影视作品还是人们的印象中,家应该永远是那个让人感到温情和享受天伦之乐的地方。但家庭暴力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社会问题,它不仅破坏家庭,伤害家庭成员,也阻碍了人类文明进步。我国每年的解体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而百分之九十的受害者是女性。
由于人们的认识程度、社会生活环境、文化背景以及研究角度及侧重点不同,至今仍没有形成对家庭暴力公认的标准。我国大部分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行为[1],可分为四类:身体暴力、言语暴力、经济暴力和性暴力。(本文仅指丈夫对妻子实施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已成为困扰全球实现男女平等和各个家庭实现和睦稳定的重大障碍之一[2]。
二、家庭暴力原因分析
(一)封建男尊女卑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
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文化根源。“三纲五常”是封建社会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在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女性是男性的私有财产甚至奴隶,丈夫可以对妻子为所欲为。“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3],打老婆是丈夫的权利,女性地位极为低下,任凭男性操控却不能反抗。
(二)经济收入不平衡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根源
经济地位处于弱势地位的家庭成员往往成为发泄的对象,且百分之九十是女性。一方面,很多女性不够独立自强,委身于丈夫[4],对丈夫百依百顺,有了委屈也不敢说。另一方面,社会资源分配不均衡,女性在就业上遭受各种歧视,经济地位相对低下。遭遇家庭暴力时,她们首先不是寻求法律保护,而是认为自己没工作或工资低,靠男人养活,底气不足,一味隐忍迁就,助长了施暴者的戾气。
(三)成长环境是家庭暴力产生的隐性原因
家庭暴力的施暴者行为可追溯到幼时,那时直接遭受或目睹家庭暴力的人,成年后有可能成为施暴者。受家庭成员施暴的影响,使他们认为暴力才是解决家庭问题的有效方法,却不知除了殴打和谩骂外还有更好的解决问题的办法,比如沟通。
(四)法律不完善是家庭暴力事件增多的重要原因
目前关于家庭暴力事件的处理和制裁在法律中并没有具体明确规定,缺少对受害者的法律保护机制,而且很多人认为,家庭暴力是一个家庭的私事,法律工作者应该少干预。可见,法律不完善,家庭暴力的处理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执法不严,家庭暴力施暴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在社会起不到应有的告诫作用。
(五)受暴者的心理纵容让家庭暴力事件不断恶化
遭受家庭暴力后,很多人往往忍气吞声,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使家庭暴力存在很大的隐蔽性。一些受害者即使求助了,也只希望施暴者受到思想教育,不愿对方受到严厉制裁,这明显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
(六)心理辅导机制的缺失是家庭暴力恶化的内在因素
我国目前心理辅导涉及家庭暴力这一领域还比较少,一是缺少专业性的心理人员和辅导机构,二是不论施暴者还是受害者都没有寻求心理咨询的意识。殊不知,心理疏导会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他们的心理障碍,认清各自存在的不足,帮助他们走出困境。
三、社会工作视角介入家庭暴力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社会工作是一项实践性应用学科,其介入家庭暴力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一)家庭暴力的危害性
其一,家庭暴力严重伤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受暴者不仅遭受身体上的伤害,精神上也受到摧残,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甚至会出现精神疾病。其二,家庭暴力破坏了子女的成长环境和家庭氛围,影响他们的健康成长,耳濡目染家庭暴力的成员长大后很可能成为新的暴力实施者。其三,家庭暴力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后,很多人选择自杀、凶杀或恶意杀害他人的方式发泄自己的遭遇,严重影响到社会稳定和发展。
(二)传统的家庭暴力处理手段存在很大缺陷
一方面,很多人遭遇家庭暴力后,不是忍气吞声就是态度温和,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另一方面,目前缺少完善的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体系,施暴者气焰嚣张;另外,社会救助机构和资源没有为受害者提供必要倾斜,受害者往往求助无门,迷茫困惑。
(三)社会工作专业方法介入家庭暴力的优势
首先,社会工作是一种助人自助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服务活动,家庭暴力事件的受害者长期遭受身体、心理和社会压力,显然属于社会工作的服务范围。其次,保密与案主自决的社会工作伦理符合受害者的心理要求,不仅保护了案主隐私,也使他们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第三,社会工作有一套科学的方法体系,以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构成的方法体系可以有效缓解家庭暴力问题,帮助服务对象更好地生活和发展。
四、社会工作视野下家庭暴力的防治
从社会工作视角防治和解决家庭暴力,主要途径有以下几点。
(一)个案工作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