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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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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调研报告

家庭暴力的调研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家庭暴力 保护令 制度完善

一、家庭暴力成因分析

(一)背景原因

在一项地方立法调研报告的2487份有效问卷中,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中妇女儿童的比例占到近76%(包括老人、女性儿童、已婚妇女、离婚妇女)。这说明,传统意义上的弱者老、幼、妇依然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男性绝对的、主导型的统治地位以及男尊女卑、长幼有序的传统伦理纲常则为家庭暴力提供了结构支撑与理论支持。

(二)直接因素

家庭是社会的最小组成单位,家庭并不是封闭的系统,家庭的运转依靠社会的运转,因此,若是运转的两者中出现缺失或不平衡,那么人们便会改变惯常的行为去适应变动后的情境,继而会出现家庭成员的非良。而社会关系、经济物质、心理健康等状态都会作用于一个人的行为,并造成人心理上的扭曲与变形。而这种扭曲与变形往往表现以一种潜在的暴力形式存在于生活中。

(三)家庭暴力法律防治制裁救济制度之典型——保护令制度优势分析

保护令制度是20世纪末英美法国家为防止和制裁家庭暴力而专门设立的一项法律制裁和救济制度,涉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自由、财产使用、子女监护、抚养费的支付等多方面内容,对施暴者的保护令具体有禁止命令、远离命令、亲权限制、财产限制、行为矫治五大方面。一个好的制裁、救济制度不仅要有效惩治施暴者,还应该可以切实保护受害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设置就兼具了这两项功能。

笔者从若干角度列举分析优势:从保护令在对受害人的倾斜保护角度来看,对反家暴适用恒更为灵活。其提供了受害者更多的自治权,由受害人自己提出申请,申请主体多元化而不限于利害关系人;从保护令的独特性质来看,可视为人身权请求权的特殊方式。且其相关立法并不拘于私法上形式理性的要求,而大量兼容公法,呈现明显的整合化趋势,因而被冠以“混血儿”之名;从保护令的法律程序优势来看,法院核发暂时保护令或紧急保护令,得不经审理程序且审限短。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中民事保护令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缺陷

我国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家庭很大程度上独立于国家,公权力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具有明显滞后性,在国外已实施多年的民事保护令制度在我国才刚刚起步。因而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立法,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散件于《婚姻法》等立法中,并且出现的较晚。《婚姻家庭法》在2001年修订的过程中才加入有关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更是在2005年修订时才明确禁止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传统的家庭暴力法律救济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民事侵权之诉,要求施暴者承担损害赔偿、赔礼道歉,判令施暴者丧失直接抚养子女权、监护权、继承权,限制或中止探视权;另一种是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追究严重施暴者的刑事责任。这两种方式存在明显传统事后性、间接性与程序复杂性。并且举证十分困难,权利实现成本高昂。另外,我国大多数情况都采用夫妻财产共有制,让施暴者对受害者进行经济补偿,在家庭成员关系未解除前就是用共同财产进行补偿,这对受害者没有任何的意义。

(二)保护令在我国的试点情况

200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指南》的一个突出亮点便是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并对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条件、审点、裁定内容、生效执行、违反裁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作了全面规定。可以说,民事保护令的实施,表明了我国司法机关防治家庭暴力的决心,是观念上的重大转变与突破。然而,《指南》在性质上并不属于司法解释,没有法律效力,在没有开展试点的地方法院,对于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苦无良策。

(三)保护令的中国化设想

首先,笔者认为,《婚姻法》的宗旨在于设立夫妻之间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而家庭暴力是严重不履行家庭成员义务行为,其中的法律关系已经超出了基本的家庭成员间法律关系,宜采用专门法律规定。因此,我国宜制定专门《家庭暴力防治法》,将民事保护令制度纳入到上述法律中予以确定。

其次,应以“人身保护、行为矫治”为民事保护令的主要内容。这一想法主要在于弥补传统救济方式的不足,从身体保护、心里辅导出发,切实解决以及防治暴力行为的发生。当然,这也关乎到国家给予公民的福利以及对社会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的问题,需要久远考虑,逐渐建立更多救助机构,以提供更专业、长效、完善的庇护。

另外,对于施暴者不再单单进行经济制裁或者刑事追究,而是加入行为矫治措施。具体想法是: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单位在平时做好防治家暴的宣传;公安部门在接到涉及家庭暴力的报警时,应当及时出警及时处理;法院对于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应当及时审查立案审理,此外,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作证义务,构建家庭暴力防治的法律链条。

三、结语

综上,民事保护令在我国的积极尝试,已充分显示出了我国推动反家庭暴力立法的重大决心,在总结这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将保护令纳入法律法规,建立起更具有可操作性的救济渠道,拓宽保护范围,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对于更好地保障公民人身权利,防止家庭暴力的产生,促进家庭与社会和谐稳定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巫昌祯,扬大文.防治家庭暴力研究[M].群众出版社,2000

家庭暴力的调研报告范文第2篇

一年来,在省妇儿工委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市妇儿工委办公不断强化工作职能,努力为妇女儿童办实事,推动两个规划的贯彻实施,促进了我市妇女儿童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强化责任,开展多项督导检查,推进规划实施规范化。

为有效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推动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实现两个规划目标的全面达标,市妇儿工委办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多项督导检查。

一是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2月27日,九江市《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汇报会在市人大会议室举行。市妇儿工委主任、副市长廖奇志出席会议。会上,市妇儿工委办主任、市妇联副主席卢燕就全市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情况作了工作汇报。市卫生局、市人保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等成员单位出席会议。会议决定由市人大副主任汤瑞琪任执法检查组组长,在全市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情况检查。最后,廖奇志副市长提出了五点要求:一是进一步加强工作机制,从制度上保障妇女事业的发展;二是加大宣传,充分发挥媒体作用;三是加大为妇女提供创业就业机会;四是努力提高妇女的综合素质,增强自尊自信;五是加大对侵犯妇女权益的打击力度。

2月下旬至3月上旬,执法检查组开始对部分县区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到基层学校、企业、城乡社区等实地进行考察,查看大量相关资料,在广泛了解基层真实的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了内容翔实的调研报告。

二是开展预防儿童伤害项目督导检查。根据省预防儿童伤害项目的要求,市妇儿工委办到省级预防儿童伤害项目示范县瑞昌市和共青城市就预防儿童伤害干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导组翻阅了相关的台帐,查阅文件资料,听取儿童伤害项目运作情况的汇报,并到小学、幼儿园、街道、社区等地进行实地察看。督导组发现,预防儿童伤害项目整体运行情况良好:成立了领导小组、形成了部门联动的良好态势和机制、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儿童伤害相关知识得到较好传播。同时,也指出了如财务台账不完善、工作方案操作性不强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市妇儿工委办下一步将出台具体预防儿童伤害项目实施办法,提出翔实的整改意见。

三是开展全市家庭暴力案事件接处警及妇女维权站建设情况检查。6月上旬,由市妇儿工委办、市妇联权益部,市公安局联合组成检查组深入15个县(市、区),通过抽查警情信息、报警及派警录音、工作台帐、电话回访和实地查看等形式,检查相关工作的规范执行情况。通过检查发现,全市家庭暴力案事件接处警行为比较规范,群众满意度高,全市妇女维权站挂牌实现了全覆盖。但同时也存在着相关台帐不完善、妇女维权站牌子不统一、不显眼等需要整改的问题。对这些问题,检查组现场提出了相关意见,立即整改。

二、严格把关,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推进规划工作有序化。

一是开展两纲监测统计。为做好我市2013年的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监测统计工作,市妇儿工委办下发了《关于做好2013年度市、县两级妇女儿童纲要监测评估工作的通知》。市妇儿工委办对市、县两级上报的监测统计数据严格把关,确保上报数据准确无误。要求上报单位对数据有较大出入的一律做出详细说明。市妇儿工委办根据上报数据,对照两个规划2020年终期目标,统计出市两个规划67项可量化重点监测指标中已达标60项,提前达标率达89.55%,未达标的有7项,占10.45%。在2014年全省两纲主要目标综合评分中,以91.72的成绩排名第三。

二是监测数据分析。九江市妇儿工委办对2013年两个规划监测统计数据,依照2020年目标要求及2010年基数进行数据分析。数据分析是按已达标,可望达标,未达标(波动下滑)等进行分类进行比较评估分析,通过分析,明确了问题困难,剖析差距原因,提出推进达标的建议措施,为在下一阶段采取针对性政策措施提供参考依据。

三是县区综合排名。为推进两个规划的贯彻落实,九江市妇儿工委办,对2013年15项可量化重点指标进行了综合考核排名,考核排名主要是从妇女儿童与健康、妇女儿童与教育、妇女与经济、妇女与决策管理、妇女与社会保障、妇女儿童与环境等六个方面,对各县区进行综合打分。最后,浔阳区以93.84成绩排名第一。从而有效地推动了各县区的妇女儿童工作,促进妇女儿童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积极参与,为妇女儿童办实事,积极推进服务群众优质化。

在“三八”期间,市妇儿工委办为提高我市妇女的健康水平,与市计生委联合举办“健康女人 幸福长伴”为主题的生殖健康免费体检活动。活动主要对象是60岁以下育龄妇女,对她们进行常规妇科免费体检及部分优惠项目体检。在体检期间,同时还请专家开展生殖健康知识专题讲座。

“六一”期间,市妇儿工委办与市妇联联合下发了《关于庆祝2014年“六一”儿童节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开展适合儿童特点、内容丰富、寓教于乐的活动,并要求将预防儿童伤害宣传融入到活动中去。

家庭暴力的调研报告范文第3篇

妇联作为社会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力量,在当前构建新型社会管理格局的大背景下,如何在其中更好地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加强协调、化解矛盾,是摆在妇联组织面前的重大课题。近年来,我们积极运用社会化、市场、项目化手段,在党政依托、妇女需求、市场缺位、妇联能为的结合点上找准社会服务的最佳位置,主动承接政府转移出来的部分职能,积极拓展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空间和领域,有效探索出了一条妇联有声有色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切实代表和维护妇女儿童利益的新路子。

源头化、社会化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是妇联组织适应新型社会管理格局、真正发挥代表妇女利益的非政府组织功能的必然要求和发展趋势。妇联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重点,是协助政府管理妇女儿童事务。原创:只有从源头上进行参与,才能真正取得参与实效。我们双管齐下,一方面针对社会生活中不断显现的涉及妇女儿童利益的社会公共事务,特别是一些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提出建议对策,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妇联组织、妇女干部、妇女群众参政议政的优势作用,通过人大、政协和各种民主渠道,拓宽建言献策的形式和渠道,准确及时地表达妇女利益,为妇女平等地获得发展机会和分享发展成果大力呼吁。市、县(区)两级先后向人大政协提交提案建议300多个,形成社情民意、调研报告近200篇,把急需解决的妇女问题转化为政府关注的问题,促进了一批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民办幼师纳入养老保险、公益性群众文体活动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为下岗失业困难妇女提供妇女病普查公共援助、人口出生缺陷社会化干预、外来贫困妇女实行定点限价分娩等一批实事项目的实施,以及促进妇女创业和再就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少儿住院大病医保等地方性政策法规的出台,增强了妇联对公共政策制定及地方事务管理的影响力,受到了社会和群众的广泛赞誉。

项目化、实事化打造公共服务产品,是妇联组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代表妇女儿童利益、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现实需要和有效途径。在开发社会事务管理潜能的长期实践中,我们把握市场需求,协调社会资源,通过政府购买、委托和自主开发等形式,积极承接政府授权的一些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项目,打造形成了一批为妇女儿童服务的公共产品。我们充分利用妇儿工委的协调优势,通过“九五”、“十五”规划的组织实施,建设完成了母子医疗保健中心、妇女发展数据库、妇女儿童公园等实事项目,逐步发展成为成熟的社会公共产品。在妇女维权领域,我们建立了妇女儿童避救、伤情鉴定、法律援助和110反家暴接处中心,在社区开设了维权站、谈心角、心理咨询网站和维权热线,为维护妇女权益、疏导妇女情绪、化解社会矛盾提供了通道和服务。在妇女再就业领域,我们城乡统筹打造服务妇女再就业和劳动力转移的培训、信息、职介平台,自办联办了近3000个社区再就业咨询服务站和劳动力转移服务站,开发了托儿所、托老所、小饭桌等各类社区服务项目30多个,打响了“春光”、“好阿姨”、“半边天”等“妇”字号公共服务品牌。在未成年人教育领域,我们率先在全省创办了网上家长学校,与全市400多所学校和社区建立了家校路路通,成为50万家长跨时空沟通的桥梁,入选江苏省第九届精神文明建设新人新事。在妇女健康领域,我们推出的“巾帼红丝带”行动,培训了一大批妇女防治艾滋病骨干和志愿者,辐射带动了30万妇女和家庭接受了防艾知识学习。在帮困助学方面,我们建立了帮困基金和扶金档案,开设了爱心助学网站,筹资筹物近千万元资助了万余名贫困学生完成学业,打响了“8、26帮困助学行动日”、“春蕾助学”等公益慈善活动品牌。在妇女培训方面,凡涉及妇女主体方面的培训项目,无论是再就业技能、普法知识、网络知识、参政能力还是文明礼仪培训,政府及各有关部门都会主动联系并授权妇联组织。我们的公共服务产品,涉及妇女教育、就业、维权、健康帮困等方方面面内容,从创办伊始到初具规模有一个发展过程,这一过程也正是我们学会运用项目化和实事化方式参与社会管理的实践和探索过程。原创: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以信誉和质量赢得了社会的认可,得到了政府的支持,畅通了参与管理妇女儿童公共事务的绿色通道,构建了妇联提供公共服务和产品、政府出资购买我们的服务和产品的良性“双赢”机制。我们的公共产品也因此经受住了市场经济的考验,实现了良性循环和有序发展,逐步成为妇联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有效载体。

市场化、规范化经营妇联 服务实体阵地,是妇联组织提高参与公共事务管理能力和水平的迫切需求和根本保证。任何事业的持续发展都离不开强大的经济支撑。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要提高妇联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有效性和参与度,促进妇女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紧紧依靠政府的支持,整合社会力量,壮大妇联自身实力,充实群团发展资源。我们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加大对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投入,加大争取社会资源的力度,把党和政府对于促进妇女儿童发展的优惠政策用足用好用活,先后投资千万余元改造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变自收自支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协调落实了每年20万的人员经费问题。我们积极推动妇联实体单位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对旅行社进行两次股份制改造,使其成为市场竞争主体,激发了经营活力,顺利实施了几家实体的关停并转改制问题,实现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我们指导妇联实体遵循市场化发展方向,大力推进资产重组和资源整合,逐步汇聚形成具有一定特色的规模效应。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荣获全国青少年校外活动示范基地和全国青少年社会教育最高奖“银杏奖”,打造了“故乡合唱团”、“好小子武术团”等多个品牌团队。妇干校被评为市社会办学先进集体。儿童基金会接受社会捐款上千万元,帮助近万名儿童继续学业,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平国旅被评为苏州二家诚信旅行社之一。桐芳巷托儿所成为全市唯一一家集科研、示范、教育一体的以0~3岁为特色的托幼示范点。各大实体的健康发展,切实增强了妇联的公共服务实力,为妇联组织进一步提高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提供了坚强后盾。

《妇联组织应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打造公共服务产品》

家庭暴力的调研报告范文第4篇

一、社会救助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省紧紧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政策体系,建立健全对困难群众的长效帮扶机制。目前,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养老、医疗、教育、住房、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其他救助和社会帮扶为补充,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建立。

(一)加强领导,完善政策体系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全省上下把社会救助工作作为贯彻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来抓,把它列入省“全面小康六大行动计划”,列入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列入为民办实事工程。二是完善政策保障。1996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城乡统筹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1年省政府即出台了相关政府规章,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2003年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明确提出了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总体目标和要求;2005年省政府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进一步深化了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相关内容。另外,在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法律援助、临时救助等方面,均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三是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将健全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工作作为单独内容,摆上重要位置,并在相关专项规划中,充分考虑社会救助的内容,提高规划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指导性、针对性。

(二)健全机制,加强工作能力建设

全省各地普遍成立了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社会救助工作,建立了地方政府为责任主体、民政部门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协作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积极推动建立基层社会救助工作机构,要求在乡镇(街道)建立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所,村(社区)建立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站,配备专门工作人员。杭州市还完善了分层分类救助制度,率先建立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救助圈,按家庭不同的困难程度,纳入相应的救助范围,明确救助责任。努力建立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平台,实行网上审批,提高工作效率。2009年我省开始着手分步推进建设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2010年省民政厅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出台了省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行办法,为公正、科学地开展社会救助提供基础,截至2012年10月底,全省有62个县(市、区)启动了核对机制建设,其中25个县(市、区)已完成。在救助资金保障方面,规范救助资金使用,将救助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支出逐级审批和按时拨付制度不断完善;推行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救助资金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活动,保障救助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

(三)丰富内容,落实各项救助措施

1.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多年来,各级政府不断加大投入,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水平相适应的正常增长机制,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城乡低保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应退尽退”。一是健全制度。2001年省政府制定了《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对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来源、认定标准、申请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使我省的低保工作有了制度性保障。二是明确标准。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与最低工资标准联动机制,及时调整。原则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确定。宁波市在全省率先实现了“城乡一体、标准一致”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一个县域(城区)范围内,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实行相同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是加大投入。据省财政厅提供的数据,2003年至2011年,全省各级财政安排支出低保金76.41亿元,其中2011年支出15.5亿元,比2003年增长3.4倍。据省民政厅介绍,目前城镇居民低保标准平均464.09元/月,农村居民低保标准平均329.02元/月,平均补差分别为332.02元/月和197.09元/月。四是规范程序。各地普遍开展了个人申请、村(居)委会审查、乡镇(街道)审核、民政审批及村、乡镇、民政局三级公示的做法,尽量保证低保工作公开、公正。绍兴市除公示外,还由村(居)评议小组对申请对象入户调查情况进行评议、乡镇政府又对村(居)评议情况进行再评议,做到“双评议”、“三公示”。衢州市由审计、民政、财政、监察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救助款物发放进行监督检查。江山市今年专门花了三个月时间,对全市的低保工作情况进行了集中检查。台州市椒江区、黄岩区的阳光低保,温岭市的救助对象评定举手表决制,都得到了群众的好评。五是动态管理。合理核定保障对象家庭成员收入,改进核查办法;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按程序及时减发或增发保障金;健全退出机制,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规定办理退保手续。绍兴市还实行“ABC”分类管理法,把收入基本不变的“三无”、“五保”等对象列为A类,三月一走访;把子女即将就业或保障对象即将享受退休待遇的列为B类,两月一走访;把家有劳动能力、因一时失业困难、收入可能发生变化的对象定为C类,一月一走访,做到管理有序,进出有据。衢州市也实行了类似的“红、黄、绿卡”分类管理制度。

2.医疗救助水平逐步提高。我省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城乡统筹的医疗救助制度,形成了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相配套的“3+1”医疗保障体系。各地通过资助困难群众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大病医疗救助、医疗机构惠民便民服务等方式,积极做好医疗救助工作。2004年至2011年,全省各级财政安排医疗救助专项资金33.56亿元,其中2011年安排6.81亿元,比2004年增长2.4倍。2012年各市、县(市、区)安排医疗救助资金5.75亿元,全省人均筹资12.11元。大病救助的人员范围、救助病种和救助水平较以往都有明显扩大和提升。尿毒症、儿童白血病等8类大病全面纳入救助范围,住院救助水平不低于50%,有条件的地区还将肺癌等12类大病和恶性肿瘤门诊化疗、尿毒症透析等特殊门诊费用纳入救助范围。同时各地结合实际,推行医疗救助定点机构即时结报制度,救助对象可在医院刷卡即时结报,提高了救助效率,方便了困难群众,目前全省77个县(市、区)已实现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一站式服务。我省还针对重点人群开展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了“百万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农村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和增补叶酸、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定期检查工作。宁波市2006年即确立了“城乡一体、标准一致、零门槛”的医疗救助制度, 2011年全市医疗救助实际人均筹资达20.49元,大大高于全省的平均标准,为全省最高;同时还将低收入群众白内障复明免费手术扩大到低保标准200%以内的低收入家庭。嘉兴市积极探索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在救助病种、报销比例、即时结报工作等方面都走在全省前列,海宁、海盐、平湖等3个县(市)还专门出台了医疗救助的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医疗救助工作水平。台州市将低保边缘户及其他困难家庭也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实现贫困家庭救助基本全覆盖,温岭市还被列为全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

3.教育救助取得明显成效。2003年,我省开始实施家庭困难学生教育救助政策,建立了从学前教育到小学、中学、大学等各类学校全覆盖的救助体系,基本实现了“确保每一个学生不因贫困辍学”的目标。学前教育阶段,对在教育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类幼儿园就读的低保家庭幼儿、五保供养幼儿及残疾幼儿,资助保育费,每生每年600元;义务教育阶段,我省于2006年在全国率先实施普惠的义务教育免费政策,全面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教科书费和农村学校住宿费,同时实施爱心营养餐工程,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段的家庭困难学生提供营养餐,每生每年350元;高中教育阶段,对家庭困难学生免学费、代管费,提供助学金,中职学校家庭困难学生还提供生活补助;高等教育阶段,通过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减免学费、困难补助等方式,保证学生一律先入学、有困难再救助。绍兴市对学前教育以助学券的方式按实补助,义务教育与高中教育段享受政府发放的教育券和营养餐券,高等教育段按不同院校给予资金补助。台州市从2011年春季起,对就读全市中等职业学校的所有一二年级学生免学费,免学费政策从重点保障走向普惠。

4.住房救助力度持续加大。2006年以来,省政府就城乡住房救助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以“住有所居、居有所安”为目标,切实加大住房救助工作力度,有效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各地把廉租房保障和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列入为民办实事工程,从当地实际和低收入家庭意愿出发,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家庭,给予货币补贴或实物配租;对农村住房困难群众,与下山脱贫、地质灾害搬迁、村庄整治有机结合,通过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置换、集中安置等多种方式,解决住房问题。注重强化廉租住房要素保障,用地优先供应,资金方面明确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或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以上用于廉租房建设。至2011年底,全省累计保障廉租住房7.5万户,全面实现城镇低保标准两倍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宁波、绍兴等城市已将保障标准提高到低保2.5倍到3倍。2006年至2009年、2010年至2012年全省分别安排资金2.95亿元、5.06亿元,分两轮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共完成12.4万户农村困难家庭的危旧房改造任务。绍兴市加快推进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建设,多渠道解决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明确低保、低保边缘和因病致贫家庭优先享受廉租房,人均年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低收入家庭优先申请经济适用房和公租房,同时对农村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农村困难家庭,大力推进危房改造,努力改善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条件。

5.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近年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认真贯彻《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和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使得我省的法律援助工作快速发展,组织网络逐步健全,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全省依托乡镇司法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建成率100%,同时在工、青、妇、老龄委、残联、消费者协会等行业领域和部队、村居、劳动力市场、企业等地方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3万多个,方便群众申请法律援助。针对低保户、下岗工人、残疾人、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发放了30多万张法律援助卡,凭卡可直接申请获得法律援助,不再审查其经济状况。对社会救助对象的法律援助申请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指派,有的还实行上门服务。除了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请求支付赡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请求医疗交通工伤事故赔偿等常规性法律援助事由外,还将伪劣农药种子化肥坑农事件、环境污染损害、家庭暴力等涉及民生的事项,列入法律援助范围。探索非诉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相结合,拓展法律援助方式和途径,增强法律援助服务困难群众的能力,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降低困难群众维权成本,对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6.就业援助积极展开。近年来,省有关部门结合实施低收入群众增收行动计划,积极稳妥地扩大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将“4050”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乡低保户、长期失业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农村复转军人、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列入重点扶持对象。各地政府以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村)为抓手,通过日常就业援助、专项行动、重点帮扶、特殊群体援助等各种手段,积极开展就业援助服务。对接收的企业和单位给予促进就业补助;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税费减免、提供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供的数据,2007年以来,全省共帮助69.03万名就业困难人员、2.85余万户零就业家庭、8.9万户农村低保家庭实现了就业再就业。

7.临时救助切实有效。临时救助制度及时、有效地解决了部分城乡居民因临时性、突发性事件造成的生活困难。对患危重疾病、在各种常规性社会保险救助后仍然生活特别困难的和因意外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人员,给予临时救助,有力地发挥了雪中送炭、拾遗补缺的作用。2011年省政府出台了《浙江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明确了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标准和程序等内容。据省民政厅提供的材料,2011年全省临时救助筹资总额1.73亿元,实际支出1.62亿元,救助困难群众21.33万人次。宁波市出台政府文件,规范临时救助程序,提高救助标准,扩大救助对象,将在宁波居住两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也纳入临时救助范围,每年还从市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开展临时救助工作。温州市、舟山市积极完善临时救助政策,两市所属各县根据省政府临时救助办法精神,于2011年底前全部重新出台了县级临时救助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加大了临时救助力度。台州各县(市、区)按照人均3元的标准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绍兴县人均筹资标准已达7元。

此外,我省还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元旦春节慰问制度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2003年以来,全省共发放慰问金39.8亿元,共启动价格补贴机制18次,发放补贴13.1亿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我省的社会救助工作总体来看,走在全国前列,但面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形势,面对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需要进一步改进、加强和完善。

(一)救助标准不统一,救助对象真实收入情况难以准确掌握。因救助的内容不同、救助资金的保障力度不同,各个专项救助之间,适用的救助对象困难标准不完全一致。有的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标准,有的以低保的若干倍数为标准,有的以全社会人均收入的相关比例为标准;相关职能部门有的以民政部门的救助对象基本数据为依据,有的自行确定救助对象范围,导致救助标准不同、救助的对象范围不同、救助力度也不相同。另一方面,当前个人、家庭的收入、财产情况具有多样性、隐蔽性,且相关财产信息分散在各个部门和单位各自掌握,信息难以共享,而对申请救助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主要依靠调查走访、公示公告等人工核查手段,难以准确掌握申请对象的真实财产情况,既耗费大量工作精力,又影响救助工作的公平性、科学性。

(二)救助力量分散,救助工作体系整体性、协调性有待提高。社会救助管理以条块为主,救助资源分散在各部门、各单位,救助资源和信息不能共享,重复救助、多头救助和遗漏救助都有发生,难以形成合力,救助工作体系需要进一步理顺。而且因救助渠道多,造成救助资金分散,统筹、管理难度大,难以发挥财政资金的最大效用。从城乡差别来看,大部分地区城镇与农村的救助标准还是有较大差别,当前形势下,城乡二元的救助制度有待突破,一体化步伐亟须加快。另外,社会救助与就业、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工作之间存在职能交叉,需要进一步廓清和理顺社会救助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职能作用,避免资源的重复使用和浪费。

(三)基层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力量薄弱。近几年社会救助内容不断拓展,范围不断扩大,要求不断提高,工作量大大提升,但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的力量没有大的变化,有的甚至有削弱的趋向。2010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与财政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社区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站建设的意见》,对社会救助平台建设作了明确要求,但从目前实际来看,没有完全落实到位,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偏少,且往往一人身兼数职,队伍老化与力量不足的问题均有存在,工作量大,事务繁杂,无法满足社会救助工作发展的要求。

三、几点建议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最后一道安全网,救助的是整个社会中最困难的弱势群体。要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加大社会救助力度,提高社会救助水平,充分发挥好社会救助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保底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进一步增强政府社会救助责任意识。对困难群体给予救助是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得到救助是公民享有的权利。社会救助工作事关民生保障,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经济社会发展,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救助工作的思想认识。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履行政府应尽职责,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出发,增强政府责任意识,继续加大财政保障力度,确保社会救助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积极主动做好各项救助工作,使全社会公民、特别是生活困难的弱势群体,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二)进一步深化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内容。一是深入研究社会救助在大社保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科学界定和划分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慈善等其他社会保障工作的职能,完善社会救助功能。二是健全完善分层分类救助机制,根据救助对象的不同诉求,缺什么帮什么,难什么助什么,实施分层分类救助,提高救助针对性、有效性。有机整合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教育、住房、就业、法律援助等各专项救助政策,形成一个相互衔接、互为补充、互相促进的政策体系,降低救助成本,提高救助效果。三是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工作一体化步伐,逐步统一救助标准,稳步提高救助水平,努力实现城乡同标准、区域同待遇。四是推动建立政府救助与社会各界救助有机结合的救助制度,全面统筹民间机构、社会组织、社会热心人士的救助力量和资源,积极吸引利用民间资金,形成政府主导、社会支持、民间参与的社会救助多元化投资格局,加强各类救助主体间的协调与配合,让真正有困难的家庭得到及时、有效、适当的救助。通过深化社会救助体系各项内容,完善构建政府与社会相结合、城镇与农村相结合、社会救助与其他社会保障相结合、常规救助与临时救助相结合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三)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围绕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目标,进一步理顺社会救助管理体制,积极构建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管理格局。要加快完成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制建设。按照出台一个办法、建立一套机制、建设一个机构、打造一个平台“四个一”的要求,民政部门牵头,公安、工商、税务、国土、交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等部门密切协作配合,尽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通过严格规范的程序,实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共享,为社会救助工作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依据。要加快建立社会救助信息网络体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建立以低保为基础、集所有救助于一体,包括困难人员家庭状况、收入、教育、住房、医疗等情况在内,各部门共享、省市县各级上下一个口子、统一、高效的社会救助基础数据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优化资源使用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