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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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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预防措施

家庭暴力预防措施范文第1篇

2016年1月1日新华网的文章《反家庭法让家庭成为真正的避风港》指出,家,是个温暖的字眼,无论在外遭遇到了怎样的风雨,回到家里,坏情绪就会一扫而光,在大多数人眼里,家是温暖的摇篮,家是避风的港湾。然而,在一些备受家暴折磨的人心中,家却变成了黑暗恐怖的深渊。许多人认为家暴只不过是私人应处理的问题.他人没有权利也没有必要去干预:再加上之前法律法规的不够完善以及相关部门宣传力度有所欠缺,导致大家的重视度不够,保护意识不强,从而陷进家暴的漩涡里。《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意味着曾经的“小问题”开始得到重视,这同时也成为家暴受害者捍卫人权、维护尊严的一柄利剑。

2015年7月30日光明网的文章《反家庭力法助力反家法治化》称,家庭暴力的发生有着多种原因,这意味着法律对于家庭暴力的干预也必须多样化。《反家庭暴力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和学校、医疗机构等各方职责,并设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应该说是充分因应了当下反家庭暴力的现实需要,增强了立法的现实针对性。无论从现实还是从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遏制家庭暴力都需要被纳入法律程序。换言之,在看待家庭暴力的问题上,我们迫切需要从观念上予以重新审视。在一个文明和法治社会,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秩序的破坏.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威胁,更是对社会文明和法治底线的突破。

2015年12月28日中国文明网刊文《首都反家法面世是社会进步》认为,首都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这就让原来很多有争议的地方变得不再模棱两可。尤为值得一提的是,反家暴法对在精神上的侵害行为,也进行了界定,有利于从根本上维护家庭中弱者的地位:在保护问题上,对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以及重病患者,给予特殊保护。这就让这部法律显得更加人性化,更有制度的弹性.而又不失温情。这也是在立法问题上的一大进步。反家暴法附则中还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有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人家庭暴力,受法律约束。显然,反家暴法考虑到了当代乃至以后社会家庭成员组合之问的复杂性,因而将可能不是家庭成员却同居在一起的人考虑在内,这样,在一个屋檐下生活的,只要是发生了家庭暴力现象,就会得到相应的法律约束.维护家庭中的弱者――不光是妇女,让弱者真正有了温馨的“避风港”。

防患未然

2015年9月8日《法制日报》刊文《反家庭力,预防是重中之重》认为,,在反家庭暴力中.预防是重中之重,而预防最重要的是以宣传教育为主,宣传教育可以渗透到公民教育、道德教育、法治教育中。同时,我们还要对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如警察、教师、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等进行反家暴培训,让他们提高反家暴的敏感性,对家庭暴力的发生能够及时预见其危害性,从而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尽可能减少家暴案件发生。预防是普遍性的有效制止,制止则是针对性最强的预防,尤其是及时制止和早期干预,效果极其显著。在反家暴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坚持防治结合、重在预防,全面构建普遍预防与重点预防、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相结合的预防措施体系。

2015年12月27日人民网的文章《反家法:对家“态度鲜明”,重在预防和制止》称,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预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调国家以及有关组织、媒体及教育机构有责任有义务宣传教育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二是强调政府及有关组织有责任进行反家庭暴力的培训及预防工作。三是人民调解组织及川人单位,有义务对家庭纠纷、家庭矛盾进行调解。四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教育,应该采取文明的方式,不得采取家庭暴力。而在制止家暴行为方面,反家暴法同样有三个方面的亮点。一是强制报告。学校、幼儿同,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是一个法定职责,不报案会承担法律责任。二是告诫书。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那么公安机关就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可以给他出具告诫书,记录加害人的身份问题、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三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该受理。对一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强制、威吓无法进行申请的特殊人,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还可以代为申请。

2015年12月30日中国文明网的文章《“反家”要保护弱者更要惩戒者》指出,反家暴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提供保护,保障她们免于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但是这个保护的过程要建立在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惩戒基础之上。换言之,我们必须通过惩戒家庭暴力的施害者,来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只有通过法律惩戒让施害者有所忌惮.不敢滥施家庭暴力,作为家庭暴力事件中的弱者一方,才有望得到保护。如果受害者回到家里.作为家暴事件的施害者却没有受到任何惩罚,那么受害人很快就会遭遇第二次、第三次乃至更多次的家暴,甚至因为先前的离家出走而遭受变本加厉的家暴“惩罚”。所以,面对将要正式落地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我们支持保护家暴事件中的弱者,但我们更期待通过惩戒家暴事件中的施害人来保护弱者,这样才能够真正体现“反家暴”中“反”的意味,同时也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任重道远

2016年1月6 日《检察日报》刊文《反家法执行机制仍有待细化》称,现今的中国早已不是过去的农耕社会,市场经济发展使传统的家庭(家族)结构趋于解体,家庭日趋小型化。个人从家庭走向社会,成为独立的公民,这也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表征和内在要求。法治是以公民为主体的,每个公民享有独立、自由、平等的法律地位,法律是基本的行为准则。虽然法治并不排斥家庭的自治作用和独特功能,但这种自治是以法治为依归的,家庭并不是法外的领地。《反家庭暴力法》首次将法律的触角延伸至家庭内部事务,是对传统的家庭自治观念的扬弃和超越。法律的最终效用在于执行。为了使法律不致成为另一个稻草人,《反家庭暴力法》在执行机制上仍有待科学化和细化,如应明确公安机关为统一的执法主体;明确对于家暴的举证责任、证明标准;明确告诫书、人身保护令的法律效果等。

2016年1月7日《人民法院报》的文章《反家庭力:立法出台普法跟紧》指出,在公众的翘首期盼下,反家暴法终于落地,对于预防和惩罚家庭暴力行为,具有重要的价值和作用。不过,反家暴虽然已经立法,但如何操作、如何施行,还需要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和跟进,才能彰显出法律的作用。反家暴法的落地,不过是保障家庭成员权益的第一步,还需要让立法规定深入人心。从这个方面而言,反家暴法律知识要得到广泛普及,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反家暴的氛围.让家庭成员不再将家暴当作“家丑”。对于社区、村民委员会、妇联等基层机构组织来说,则应该积极融入和参与社会救助体系,为反家暴法的落地提供制度基础。对于司法机关来说.更需要改变之前“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执法思维,认真研读法律规定,做到严格有序执法。反对家庭暴力行为,不能止于立法完善,还应该强化普法力度和水平。不管是公民个体,还是社会外部环境,以及司法机关,都要克服和扭转之前的固有认识,真正让反家暴法落地生根。唯有如此,才能形成反家暴的良好氛围,让家暴行为无处遁形,确保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和伤害。

2015年12月30日光明网的文章《反家要立法更要执法》指出,如何让受害者有底气对家庭暴力说“不”,不仅要立法,更要积极执法。家庭暴力受害者在抗争无果以后,除了忍气吞声,或用极端方式寻求解脱以外,权利主张往往难以伸张。由于家庭暴力涉及婚姻、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家庭伦理问题,反家庭暴力立法,也有对传统世俗与法律刚性不足的矫正意味。反家庭暴力入法.增强法律可操作性与刚性,加大对施暴者的惩罚力度,无疑是必要的。但是法律不能解决所有家庭暴力问题,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公检法、妇联等相关部门依然需要负起责任来,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形成法律法规与道德舆论的合力.共筑反家庭暴力安全防线。

链接:反家暴,国外怎么做

美国:美国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主要依靠两个渠道。第一个渠道是“法律诊所”。美国的一些公立院校和私立院校的法学院,一般都设有“法律诊所”。诊所都是自主管理,无须到政府注册,不受政府干涉,免费贫困妇女儿童受暴力侵害的法庭上诉,以让受害者获得公正和安全。此外,美国有众多的反家庭暴力组织,受虐妇女可向这些组织寻求帮助。另一个渠道是民事保护令。民事保护令的申请很简单,受虐妇女难以忍受丈夫的家庭暴力,自己可以到法院申请保护,法院会获准该妇女受有限保护。

瑞典:瑞典刑法有很多条文是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殴打妻子或者同居伴侣将受到制裁,而且并不仅仅是偶尔发生的严重暴力行为才会被制裁,如果反复施暴,就会受到更严厉的法律制裁。同时,瑞典相当重视反对家庭暴力的观念教育。瑞典政府在所有的教育中都会反复强调反对对妇女的暴力,社会工作者、教育者、哪怕只是一个保育员,都需要通过这类的教育培训才能上岗。瑞典还有女性庇护所,如果因为举报家暴行为导致无家可归,或者没有经济收入.这些女性可以去女性庇护所接受帮助。

家庭暴力预防措施范文第2篇

[关键词]家庭暴力;女性受害者;护理干预

[DOI]10.13939/ki.zgsc.2016.05.201

家庭暴力,也称为亲密伴侣暴力,是指任一关系中的一方为获得对另一亲密伴侣的控制权力而采取的暴力行为。在各种形式的暴力行为中,身体暴力、待和情感虐待这三种方式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尤为严重,甚至引起伤亡。然而,这三种形式的暴力行为却往往同时发生。

1 家庭暴力问题对受害女性的负面影响

在美国,一半以上女性上门急诊涉及亲密伴侣暴力所致的非致命性损伤。由于家庭暴力往往是长期的暴力行为,这种长期的隐患在于,危害的程度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升级,久而久之,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极有可能走向谋杀等极端的道路。

对于老年女性而言,长期遭受身体虐待将有可能导致永久性物理损伤、残疾或者过早死亡。此外,泌尿生殖道和肌肉骨骼疾患等相关身体创伤的发病率也很高。不仅体现在身体健康层面,也体现在精神健康层面,据报道,在老年妇女的家庭暴力受害者之中,抑郁或焦虑发生率也呈不断增高趋势。

根据相关报道,一些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精神伤害有多种,如沮丧、愤怒、无奈、绝望、自尊心受挫等。存在这些精神问题的女性都是在其人生经历中过早遭受到家庭暴力虐待。此外,创伤导致的反应激障碍、抑郁、精神痛苦、难于适应社会等问题,增加了家庭暴力女性受害者的自杀风险率。根据联邦调查局的调查报告,在美国,每天有超过三名其配偶或男友虐待致死。在美国每15秒就有一名女性遭到其男的殴打虐待。不仅在美国,更多的数据显示,家庭暴力中女性受害的问题是全世界普遍存在的。英国的内政部有资料显示,在英国每4名女性中就有一位曾经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每一周就有2名女性因在家庭暴力中受虐而不幸身亡,而在英国的犯罪率中,家庭暴力犯罪更是占据了相当的比例,高达25%。

2 现存的暴力行为及加利福尼亚州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加州刑法11160-11163.6条款,任何保健医生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如注意到患者伤口存在由物理伤害或攻击性暴力行为所致,须立即报告给当地的执法机构,后续行动与书面报告等须在两个工作日内落实。书面的报告须包括的名称(如果已知的话),伤者、其目前的位置,受伤性质及损伤程度,以及任何参与伤者冲突并导致其受伤、其他有伤害或攻击性/虐待行为的嫌疑犯的身份。许多侵犯行为带有攻击性或侮辱性,如谋杀、误杀、酷刑、性暴力、、、婚内和虐待配偶或同居者等。

3 护理干预措施

家庭暴力的统计数字显示,在美国,每年约130万女性遭到亲密伴侣暴力虐待,有85%的家庭暴力属于身体虐待。在社会中的暴力程度影响着针对个人的暴力行为。换言之,较之那些生活在更加和平地区的人们,生活犯罪和暴力发生率高的社区的人们更可成为暴力行为的受害者。因此,以减少对个人的暴力行为和家庭暴力问题为目的的预防措施,与社区干预措施是不能分割的。通过初级、中级和高级阶段,护士进行很多相关的干预措施,以实现这些目标。

3.1 初级阶段的护理干预

护士教育社会人士了解不同类型的暴力行为,为受害者提供资源。同时,为防止暴力行为对个人、家庭和社区各级产生负面危害,护士倡导并参与制定政策和立法,以防止暴力事件的发生。为个人和家庭的成员提供教学减压技巧,能够帮助他们更有效地应对生活中可能产生的各种各样的问题;联合社会多方力量以确保暴力反应系统在所需时的有效性和可用性;或者,倡导一系列媒体宣传活动以反对暴力,由于工作性质,护士通常在各种卫生保健机构(例如,学校、家庭、办公室、医院、和社区)工作,有很多的机会来评估和确定潜在的受害者的虐待行为,包括擦伤、挫伤、情绪困扰、抑郁、自卑、焦虑以及对亲密伴侣的恐惧等。

3.2 中级阶段的护理干预

绝大部分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选择沉默不报案。究其原因,几乎所有年龄阶段的女性都害怕暴力形式的报复,同时,对传统婚姻的认识所导致的对施暴者的依赖,以及性别角色观念则是导致老年女性受害者不会告发施暴者的主要原因。甚至更糟的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不能够正确认识到他们的症状(如入睡困难或长时间的感到压力大,或者一些与遭受虐待相关联的慢性疼痛等)。专业护理组织建议护士和卫生保健提供者通过每次临床的访问,经常性地跟踪了解所有女性是否遭受家庭暴力的准确情况。

当被殴打的妇女寻求有关虐待性的活动的医疗帮助时,卫生医务人员,尤其是那些在急诊科的工作人员往往不能认识到患者就是家庭暴力受害者。这些专业人士通常对待这些受害者进行家长式的治疗,由于他们的贸然专断,不能达到对受害者起实质性帮助作用的效果。此外,在急诊科护理部门,主要工作内容往往是处理患者生活和死亡,而不是对病人情绪上的进行治疗帮助。因此,缺乏足够的评估,女性受害者们经常不能受到她们切实需要帮助,或根本没有这方面的特定干预存在。这种方式往往会造成女性受害者隐瞒她们实际的情况,成为了医护专业人员专业治疗过程中的一个障碍。为了鼓励受害人敢于坦言她们受害的实际情况,护士向患者提出直接的问题,表明她/他对受害者的关心以及与患者同在帮助其共渡难关的决心。其他护理干预则是通过探讨受害者和施虐者之间存在家庭暴力问题的根源,并设法应付压力或紧张导致暴力虐待情况。

3.3 高级阶段的护理干预

暴力往往始于夫妇之间一些推推搡搡的小动作,通常的男性和女性倾向于因为一件作为相关的外部因素的事而指责对方,比如一个压力的工作日或一次过量酗酒。男通常对女方说对不起,请求宽恕。在这一点上,护士从提高或维持双方的关系和防止它变得更糟的愿望出发,为受害者提供婚姻方面的意见。一般情况下,当男性表现出越来越少的悔恨,并且对女方虐待性的活动越发频繁升级,考虑到女性的人身安全,通常后期的婚姻咨询会终止。护士能够提供支持,保障,给出实际可行的解决办法,如利用社区资源,包括提供家庭暴力受害者庇护所,专门为被殴打的妇女儿童提供保护方案,24小时热线电话和法律服务等。

在社区建立接济受害人群的性质灵活的服务网点,为女性提供服务,尤其是为那些仍处于家庭暴力的侵害下的女性受害者提供信息、资源、支持和建议,通过相关专业的人员和有志于反对家庭暴力的志愿者与受害者的直接沟通,向正生活在或曾经一度生活在家庭暴力阴影之中的女性受害者提供收容机构,福利服务等,同时也致力于帮助那些不愿意透露自己的情况,或回避社会救济的女性提供更具隐私性的服务,这样的救济护理机构,在整个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此外,对潜在的暴力倾向进行治疗治疗,也有助于防止暴力行为的发生。

4 结 论

美国医护人员将确定和进行干预,以帮助受暴力虐待的受害者视为一种道德责任。在确定、开发、实施和评估办法及预防暴力行为的三级干预措施等方面,护士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具有不同背景的受虐经历的女性,采取不同的方法,从而使其从护理过程中获得对医护人员信任和治愈的信心。大批更具有文化交融力、思想更开放和更关心体贴他人的护士将更成功地帮助这些受害者。

从美国的家庭暴力的立法和护理干预经验看,我们清醒而深刻地认识到:对抗家庭暴力,保护受害的女性,不仅仅需要来自个人或家庭的支持,更要将女性放在整个社会系统中,有效地为其提供支持和保护。而医护工作者更应从根本上认识到,这需要的不仅仅是专业治疗,而是对传统观念和性别结构的重新辩证认识。通过社会系统的有机联合,将立法、司法以及医疗体系联合起来,帮助女性受害者在受害之后得到有效的支持,无论从保障其人身健康、安全,还是法律权益上,采取联合行动的措施,同时,医护人员还应肩负帮助受害者走出阴影,重拾对人生的信心和积极心态的任务。

参考文献:

[1]California Legislative Information.Penal code section 11160-11163.6.[Z].Retrieved on June 26,2013.

[2]Fisher,B.,& Regan,S.The extent and frequency of abuse in the lives of older women and their relationship with health outcomes[Z].2006.

[3]Furlow,B.Domestic Violence[J].Radiologic Technology,2010,82(2),133-153.

[4]Healthy People.gov.Maternal,Infant and Child Health[Z].Retrieved on June 24,2013.

家庭暴力预防措施范文第3篇

精神疾病患者有多危险

一般人的看法

根据四年前在香港地区做的一项调查,50%以上的人不愿与精神疾病患者为邻,40%以上的人不愿住在精神疾病康复设施附近,更多的人认为精神疾病患者“有破坏性”,“容易危害他人”。事实上,公众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担心和恐慌是一个全球性的普遍现象。曾经枪击里根总统的欣克利就是一位精神疾病患者,此案也引起了美国当地人对精神疾病患者暴力行为的恐惧。

专家的观点

瑞典在20世纪70年代做过一项全国性调查,结果显示:有暴力史的精神疾病患者仅占其总数的8%左右,而正常人则有近20%曾使用过暴力。在以暴力闻名的一些地区,如美国的某些城市,研究结果也与之相似,且精神疾病患者对正常人使用暴力的情况更为少见。

产生偏见的原因

心理学研究表明,那种匪夷所思、没有任何预兆的事件,往往会让人们感到恐惧(许多好莱坞恐怖片常常描述这类现象,利用的正是人们的这种心理),而精神疾病患者的暴力行为表面上恰好属于这种类型。因此,如果10个暴力事件中有1个是精神疾病患者所为,给人们留下最深刻印象的常常就是这一宗。

此外,一些传媒的宣传报道常常起着负面作用。国外对精神疾病患者暴力行为的渲染报道,多数有其特殊的“利益”动机:既然每次这种事件都起到了轰动效应,传媒自然会乐此不疲,好莱坞电影《沉默的羔羊》大获成功就是一个极好的证明。普通大众经常在媒体上看到精神疾病患者犯下的一宗宗“血案”,产生偏见也就不足为怪了。

应采取的对策

精神疾病患者并非如我们所想象得那么“危险”,但是,对他们要加倍重视才对。尽管从总体上讲,精神疾病患者的暴力行为发生率不比正常人高,但确有一些类型的精神疾病患者比较具有危险性。最新的研究表明,这些类型的患者暴力攻击行为发生率较正常人要高出10倍左右。

此外,在事件处理方面,精神病患者也与正常人大不相同。患者对其暴力行为不具有实质性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如果构成犯罪,则通常不承担刑事责任。

预测患者的暴力行为

比较公认的一些“预测因素”,包括:男性,青壮年,较低的社会、经济地位,未婚,缺乏人际交往技巧,智能偏低,有婴幼儿时期神经系统疾病史(如颅脑外伤、高热等),有童年期家庭环境偏差(如受虐待、父母离异等),学习困难,有品行障碍(如逃学、斗殴、虐待动物等)史,药物或乙醇依赖者,有反复家庭暴力或违法行为史,有冲动型或型人格特征,精神分裂症患者(偏执型、特别是伴有嫉妒、被害妄想及命令性幻听者),等等。

防范和自我保护的技巧

家庭暴力预防措施范文第4篇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犯罪现状;治理预防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09-0082-02

自2008年以来,我国刑事犯罪总数不断上升,但人民法院每年接受并判处的青少年犯罪案件数量趋于平稳,青少年占刑事犯罪的百分比呈逐年下降的趋势。未成年人占青少年犯罪的比例同样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表明青少年犯罪中的“少年犯”比重降低,从而反映出“青年犯”比重的增加(参见表1)。

虽然青少年犯罪是一种不可能被消灭的社会现象,但是如果不对其加以控制,那么社会也必然受到较大影响,从这个意义上,青少年犯罪好像社会有机体中的癌细胞一样,从社会中产生,一旦失去控制的扩散,会导致整个机体受损。因此,对于青少年犯罪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预防对策。

一、诱发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一)内部原因

青少年时期是我们走向成熟、迈入复杂社会的最后阶段,这一时期的心理特点复杂多变,主要表现在:第一,青少年的自我意识逐渐增强;第二,青少年的自尊心增强;第三,青少年心理情绪的不稳定性加剧。除此之外,生理发育因素也是导致型青少年犯罪的又一重要因素。青少年时期,好奇心随着生理的变化不断加剧,除了性意识的逐渐成熟,青少年在身体机能各方面也趋于成熟,即人们常说的“朝气蓬勃”。但是如果对这种“朝气”不进行正确的引导,一些青少年反而会通过违法犯罪的方式释放。

(二)外部原因

1.家庭因素与青少年犯罪

第一,家庭结构。家庭结构是反映家庭成员构成的一种模式,主要可以分为正常家庭、单亲家庭、再婚家庭和失双亲家庭。一般而言,单亲家庭、再婚家庭和失去双亲的家庭,由于结构上的缺失导致父亲或母亲在教育子女的功能上存在一定的疏漏,不利于对子女教育功能的发挥。

第二,家族文化。即一个家庭所传承下来的人生观,价值观等精神性文化。例如:有些家庭从小教育子女解决任何问题的前提都应当是遵守法律规范,以理服人,以德服人;相反,也会有家庭从小对孩子渲染以暴制暴的观念,进行错误的观念引导。这种耳濡目染的不良家族文化最终也会导致青少年成长过程中不良行为的发生。

第三,家长行为。这里的家长行为主要指父母行为。其对子女的影响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自身行为进行有意识的言传身教,使子女对其行为进行模仿;另一种则是无意识的通过日常行为将家族文化观念渗透到子女的教育中去。同样,不良的家长行为会对子女的成长发展产生直接的不良影响。

2.学校教育与青少年犯罪

我们把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学校教育因素分为三个部分――教育管理缺陷,教学资源不足,素质教育落后。

第一,教育管理缺陷。首先,这种缺陷主要表现在学校制度对学生管理的松懈,更何谈及时进行矫正?其次,表现在主要教学负责人缺乏对学生的深入了解,无法做到因材施教。再次,教师素质的低下。错误的教育方式导致师生间关系紧张,学生感觉不到被理解被关怀,情绪极度压抑,很容易从学校转而到社会上去寻找安慰发泄情绪,误入歧途。

第二,教育资源不足。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社会生产力得到快速发展,但是教育领域的供求关系依旧紧张。一方面,教育资源的供给不均不能完全满足需要接受教育的人群;另一方面,支撑教育的财政供给也无法跟上现代教育事业迅速发展的要求,导致顶尖教学资源的缺乏。

第三,素质教育落后。素质教育相对于应试教育,更重视学生综合能力和健全人格的培养。20世纪80年代,我国就早已提出“素质教育”这一概念,进入21世纪之后,表面上轰轰烈烈的推广素质教育,结果更多的是流于形式。

3.社会因素与青少年犯罪

第一,社会政治因素。近年来虽然反腐斗争取得了值得肯定的成绩,但是反腐败斗争任重道远。社会腐败风气导致的贫富极端对比和不公平竞争引发的青少年“仇富”心理,会使得他们在无助无奈的境遇中走向绝望,甚至选择极端的犯罪手段来消除自己内心的失望和无助。

第二,社会经济因素。在市场经济建设的今天,金钱的作用不断被人们所夸大。单纯地追求物质享乐等腐朽的生活方式成为一些青少年心中的价值观,但是由于青少年本身缺乏追求高品质物质生活的条件和能力,所以他们更容易通过违法犯罪的手段来实现自己的目的。

第三,社会文化因素。对传统文化的丢弃、不良的媒介传播以及文化的散播都是导致社会文化风气日渐低落的原因。尤其是许多青少年因为盲目崇拜西方文化而抛弃了真正的传统文化,使得传统文化对青少年的教化作用被大大削弱。

二、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治理预防对策

(一)微观角度

1.加强对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

思想道德教育是一种区别于数理化等实用性知识的精神性教育,更需要从教育的根本出发,改变传统的思想道德教育模式,力求吸引青少年主动关注,真正的从精神上将思想道德摆在重要位置。

首先,应对思想道德教育方式上进行创新。第一,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采用现代性的教学手段。第二,注重理论与文化相结合,一些具有传统历史文化意义的公共场所,应免费为广大青少年集体开放。第三,注重德育与普法相结合。不仅可以丰富思想道德教育的内容,也可以弥补法制教育的缺陷。

其次,增强思想道德教育的地方针对性,健全德育教育领导组织。依据各地实际情况结合公安、司法等部门共同负责制定、协调和指导学校的德育教育工作。

最后,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切忌高谈阔论、夸张渲染。应当同日常生活有机结合,使广大青少年在现实生活中通过行动来感受提高思想道德的重要意义。

2.加强青少年心理卫生教育

从内容上看,第一应当教育青少年如何正确对待挫折。当青少年在社会竞争中遭遇失败时,家长和老师应当能够正确引导其勇敢地面对失败,承认失败。第二应当及时矫正青少年出现的自卑心理。对于这类学生,社会、学校等组织应当建立起主动的预防机制,给予这些青少年更多的关怀和心理上的辅导。

3.加强青少年自我保护教育

犯罪被害学的原理告诉我们:犯罪的加害与犯罪的被害是一种互动的关系,彼此存在着很大的关联性,其中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对于犯罪的发生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提供青少年对于犯罪预防的知识和技能,提高犯罪被害者的防护能力,不仅能大大减少犯罪侵害的机会与得逞的可能性,而且能起到威慑加害者的作用,并且避免由被害者向加害者的转化。

(二)宏观角度

1.家庭――预防治理青少年犯罪的基础

第一,创建良好家庭环境。首先,父母应当从关爱下一代成长出发,多留时间陪伴子女同他们进行思想上的交流,给予更多的耐心和爱心。其次,父母应当重视子女的想法和建议,发扬民主精神,反对家庭专制和暴力,通过平等的探讨达到共同提高对于问题的认识和解决能力,如此有利于建立亲子间的信任关系。

第二,提高父母教养水平。提高父母的教养水平首先要从父母自身做起,提高自身素质是根本。父母不仅要在各方面起到表率作用,还应当树立起学习的观念,不断充实提高自身,调整更新自己的认识和观念,学习掌握科学教育方法,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德树人。坚决反对使用家庭暴力或是金钱诱导等不正确的教养方法代替常规教育。

2.学校――预防治理青少年犯罪的关键

第一,改进教育管理模式。首先,逐步推进对应试教育改革,实施导向教育,对学生的志趣、需求、道德及法制观念做好导向工作。再次,坚持不懈的开展公平、无差别的学校教育,尤其是在促进差生转化,引导差生健康成长这一方面。最后,定期进行对教师队伍的培训,提高各学科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水平。

第二,大力贯彻素质教育。加强素质教育,促进青少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不仅是现代社会发展对于人才提出的要求,而且也是治理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要举措。同时对学生加强法制教育,爱国教育,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教育,社会主义公德教育等,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法纪观、审美观。

3.社会――预防治理青少年犯罪的重点

首先,治理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前提是保证整个社会大环境处在和谐发展、安定团结、人人平等,因此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对于防治青少年犯罪而言,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能够防止青少年因贫困等方面的原因走上犯罪道路,而且也为有效保障青少年的家庭、防治青少年犯罪方面奠定充分的物质基础。

其次,社区历来作为社会构成的基本单位,在预防治理犯罪上发挥的作用也日渐受到人们的重视。社区治理预防包括两个层次:一是社区整体层次上的群众性集体预防措施;二是在个人层次上的个体家庭预防措施。所以社区应当重视青少年的活动阵地建设,发展有助于青少年成长的社区公共福利事业,激发青少年从事有益活动。同时建立社区未成年人服务机构,为青少年提供适时、适度、适宜的心理咨询和两性教育等义务扶助,帮助青少年排忧解难,消除麻烦,同时防止他们面对因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而铤而走险。

参考文献:

[1]林凤章.学校因素对大学生犯罪的影响及对策[J].理论界,2007(1).

家庭暴力预防措施范文第5篇

一主要目标

1.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宣传婚前保健知识,增强新婚人员的自我婚检意识,提高婚检率;

建立区产前诊断机构。产前筛查覆盖镇达80%以上;

新生儿疾病筛查覆盖镇达100%新生儿疾病筛查率在85%以上,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60%以上。

2.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率。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2%以上;

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9%以上;

孕产妇死亡率降低到14/10万以下;

孕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在十五”时期基础上有所下降;

婴儿死亡率控制在13‰以下。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15‰以下。

3.提高儿童营养水平,增强儿童体质。

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4%以下。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控制在2%以下;

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达到85%以上,4个月婴儿母乳喂养率达到92%

减少儿童维生素A缺乏症;

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5%以上。

4.加强儿童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

全区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92%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率达到92%以上,儿童七苗接种率达到95%以上;

重视生理、心理教育,不断提高儿童心理健康水平;

不断提高农村儿童享有卫生保健服务水平;

幼儿园儿童龋齿发病率控制在30%以下;

降低儿童近视及弱视发病率;

托幼机构符合卫生保健标准的合格率达86%以上;

中小学生施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面达90%以上,确保中小学生在校每天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

减少未成年人吸烟,防止未成年人吸毒;

二主要措施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浙江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依法保护母婴健康。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行业管理。

2.进一步完善医疗保健制度,实行农村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保障制度,提高儿童享受保健水平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多渠道筹集贫困家庭疾病援助资金,帮助特困家庭孕产妇和儿童获得必要的医疗援助,加强对弃婴和孤儿的医疗救助。镇街道要建立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和儿童登记制度,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要为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儿童提供卫生保健、计划免疫系列服务。

3.加强全区卫生保健服务网络的建设。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要求,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加强医疗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特别是基层卫生保健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4.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加强社区儿童营养指导和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儿童身体素质;以社区为基础积极防治儿童多发病和常见病,制定切实可行的婴幼儿童口腔保健、听力保健和眼保健计划,重视婴幼儿童牙病、药物性耳聋和屈光不正的防治工作。

5.全面提高妇女生殖保健系列服务水平,提高出生人口质量。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孕产期保健服务,全区特别是农村实施“母亲安全”工程,提升产科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人口出生质量。

6.开展儿童保健的理论与适宜技术的研究、推广和人员培训工作,提高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及科技水平。倡导科学喂养和良好的饮食习惯,改善儿童营养。继续推广和应用计划免疫、口服补液疗法、儿童疾病综合管理、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婴幼儿家庭保健等适宜技术;研究和实施减少新生儿疾病、儿童营养不良、儿童意外伤害等预防措施。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努力提高常规免疫的及时接种率,增强常规免疫的有效性,逐步将风疹、腮腺炎等疫苗接种纳入常规免疫管理,保证达到安全接种。

7.建立以医疗保健机构、幼儿园、学校、社区为一体的健康教育体系,积极倡导尊重儿童、儿童参与意识。通过新婚学校、妇女学校、家长学校及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孕妇健康教育和儿童健康教育,不断提高健康教育质量和指导水平。

8.严格实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学校积极推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价,培养儿童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各社区、乡镇也要为儿童健身提供必要的体育设施,不断增强儿童体质。

9.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纳入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逐步建立残疾儿童报告制度,医疗保健机构要对残疾儿童提供专业服务和指导,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

10.重视儿童心理卫生知识的普及。充分发挥全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的作用,全面开展儿童心理健康、卫生保健工作,幼儿园、中小学开设心理健康辅导课程和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努力提高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理论水平和辅导技巧。加强青春期性健康教育和预防艾滋病、远离教育。

二、培养教育方面

一主要目标

1.全面普及学前教育到高中阶段的15年基础教育。

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97%以上;

乡镇中心幼儿园创建率达到90%80%中心幼儿园达到市级示范性幼儿园标准以上;

全区普遍实行小学6周岁入学。小学、初中适龄儿童入学率和巩固率均达到99.9%以上。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中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9%以上;初中毕业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比例达到95%以上;

盲、聋、弱智三类残疾适学儿童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达到99.5%幼儿教育阶段和高中教育阶段的受教育率与正常儿童基本保持一致。

2.提高教育质量和现代化水平。

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分别达到97%99.5%99.5%98%以上;

幼儿园教师、小学教师大专以上学历分别达50%和80%以上,初中教师本科以上学历达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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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校校通”工程,提高中小学生科技教育的普及率,使我区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装备总体水平位居全市前列。

3.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提高各类家长学校的办学质量;

乡镇以上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办学率达100%

提高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知晓率,05周岁儿童的家长和看护人普遍受到科学的早期教育知识指导。

二主要措施

1.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落实“科教兴区”和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保证教育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适度超前发展。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切实推进依法治教,全面实行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执法监督机制。

2.切实增加财政教育投入,依法确保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通过增加财政转移支付和设立专项资金等办法,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学校建设,推进学校现代化建设。加强对农村学前教育、薄弱学校和特殊学校的扶持力度,保障农村儿童、孤残儿童、流动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区域内基础教育均衡发展。

3.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中小学教育内容、教学方式和考试评价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营造生动、活泼、主动学习的氛围;加强中小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劳动教育。积极创建多功能校外教育实践活动基地,组织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儿童的自学、自理、自护、自强、自律能力。积极推进教育信息化和教育技术手段现代化,中小学基本普及信息技术教育,逐步推进中小学网络教育。

4.把婴幼儿教育纳入大教育体系,把幼儿教育的发展纳入教育的评估体系。教育行政部门切实加强儿童早期教育的管理与指导,建立并完善0至3岁儿童早期教育管理体制,积极探索有利于促进儿童早期发展的教育模式。广泛组织0至3岁儿童家长学习早期教育知识,开展亲子活动,启迪和开发婴幼儿的智力,提高早期教育的实际效果。

5.把特殊教育纳入我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总体规划之中。继续扶助贫困家庭学生就学,建立健全帮困助学机制,确保困难家庭的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继续贯彻落实孤儿就学的有关优惠政策。建立流动儿童就学登记制度,把流动儿童就学问题作为流动人口综合管理中的重要内容,确保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6.重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加强德育研究和德育实践,进一步深化学生成长导师制,整合学校、家庭、社会力量,提高德育实效。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家庭教育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不断提高家长家庭教育水平。努力办好各类家长学校,积极推进流动人口家长学校、社区、村家长学校的建设。加强家庭教育理论研究,更好地指导家庭教育工作。

7.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全面实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加快中青年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的培育,构建幼儿园、中、小学校长园长和教师继续教育体系,通过各种途径全面提高教师知识水平和教学能力。

8.深化办学体制改革,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各级各类民办学校都要依法办学,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引导和监督,使在民办学校学习的儿童同样得到良好的教育与发展。

三、法律保护方面

一主要目标

1.培养儿童的公民意识,保障儿童参与权。

注重培养中小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

维护儿童参与家庭、学校、社区有关活动和文化生活的权益。

2.依法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全区社区儿童维权保障和违法犯罪预警站设立覆盖率达到80%,控制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案件,保护儿童人身安全;

杜绝使用童工;

禁止虐待、溺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

3.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中小学生普法教育率达100%;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率和重犯率在2005年基础上有所下降;

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控制在总犯罪人数的10%以下,失足青少年帮教好转率达85%以上;

乡镇中心学校以上的中小学配备法制副校长比例达到100%

4.利用法律援助机构,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完善、提高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的功能与作用;

建立和完善儿童法律援助机构;

提高流浪儿童接受教育率和回归安置率。

二主要措施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有关维护儿童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责任意识,并不断完善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

2.大力开展警校共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的派出所民警、法官、检察官等定期到学校进行法制、安全教育,加强校园和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儿童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3.依法加强娱乐场所、文化市场和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控制未成年人涉足不利于身心健康的场所;禁止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迷信、暴力、恐怖等书刊、音像制品进入市场;加强对营业性网吧的监督管理。

4.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使用童工,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惩处。严厉打击故意伤害、杀害、绑架、、拐卖、遗弃、虐待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以及强迫、引诱未成年人犯罪或进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利用儿童生产和贩运。严禁儿童服食,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犯。

5.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公安、检察、司法等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少年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相互配合,侦查、、审判各阶段要采取适合未成年人案犯的特殊方式。对未成年人罪犯执行刑罚时,要与成年人罪犯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相结合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检察院不、法院免于刑事处罚、缓刑或宣告无罪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得歧视。

6.教育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身心摧残;禁止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或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保障儿童人格权、身份权。关注“留守”儿童及单亲家庭儿童的健康成长,增强“留守”儿童和单亲家庭父母的法律意识和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感,并帮助他掌握适宜的教育方法。

7.加强对儿童的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儿童法律意识,提高儿童自我保护能力和防范能力。积极设立面向儿童的法律援助机构,完善法律援助体系和网络,为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8.建立社会、学校、家庭一体化的保护儿童权益的工作网络。开展“零家庭暴力社区村创建工作,建立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警机制,及时预防和科学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和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复、回归社会工作。实施对社会闲散未成年人的有效教育管理,做好刑释解教青少年的跟踪帮教、就业安置工作,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工作落实与社区教育和家庭教育结合起来。保障流动人口中的儿童权利,加强对处于困境中的儿童的救助,做好流动儿童的管理、救助、教育等工作。

四、成长环境方面

一主要目标

1.改善儿童的生活环境。

空气质量全年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大于292天即占全年天数的80%

城市环境噪声小于55dB

城镇生活污水处置率大于75%以上;

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95%以上,改水受益率达到97%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以上;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以上,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率大于90%以上。

2.优化儿童成长的社会环境。

建立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功能配套的社区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立一个综合性、多功能的青少年活动场所;

加强德育基地、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建立1个区级青少年教育实践基地。部分科普、体育、文化活动场所对青少年实行免费开放或优惠票价;

全区少先队员参加雏鹰争章活动率中心城区达90%以上,农村达70%以上;

提高儿童食品、玩具、用品的安全合格率,保障儿童游乐设施安全无害;

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及信息,净化、优化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

3.保护处于困境中的儿童。

改善孤儿、弃婴的供养、教育和医疗康复状况;

提高聋儿、肢体残疾儿童及智残儿童康复训练率。

二主要措施

1.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建立和健全儿童食品、玩具、用品和游乐设施的质量监控机构;宣传安全知识,提高儿童和家长的安全意识,预防及避免儿童意外伤害;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制定落实农村供水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办法,把农村改水改厕落实在新农村建设、百千工程”和创建文明城区、文明村镇的主要工作中;依法加强生态建设,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力度。

2.建立和完善儿童校外活动设施和场所。把儿童校外教育活动场所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社区都应设置儿童少年活动场所;加强对各类场所的管理,已建立起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公园都应尽可能减、免费向少年儿童开放;农村乡镇办好少儿文化活动室。

3.各类媒介要传播有益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信息,净化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建设少儿文艺创作队伍,开展少儿文艺作品评奖、文艺创作研究活动,鼓励创作优秀儿童图书、歌曲、影视等作品。办好各类少儿艺术比赛活动。

4.建立校内外结合的儿童科普组织网络,巩固和扩大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儿童科普工作队伍,为儿童提供参与科学实验的机会和场所。以开展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为抓手,举办各类科技活动,培养青少年科技意识和实践能力。进一步落实《浙江省少先队雏鹰争章实施细则》发挥少年儿童雏鹰网站的作用,开展“全区千名亲子绿色上网行动”引导少先队员参加丰富的社会实践活动。

5.中小学中广泛开展以“普及环保知识,增强环保意识,培养环保道德,规范环境行为”为目标的绿色教育行动,通过举办“写绿色征文,做绿色师生,创绿色学校,建绿色基地”系列活动,引导中小学生从小树立保护环境的良好意识,积极参与环保行动和生态区建设。

6.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鼓励公民依法收养,使更多孤儿、弃婴回归家庭,正常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加强流入地与流出地的沟通协调,努力减少流浪儿童的反复流浪。探索建立儿童福利社会化的政策法规体系和管理运行机制,加强对孤残儿童的救治工作。大力发展社会福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