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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男轻女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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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男轻女的影响

重男轻女的影响范文第1篇

网友1:我有一个儿子,根据政策现在可以生二孩了,我特别希望能生个女儿。因为我周围很多人第一胎都生的男孩,男孩和女孩比例失调,真害怕以后孩子会打光棍。而且,现在生活压力大,养个儿子的成本相对来说比女儿更高,所以一儿一女是最好的。不过,要怎样才能生女儿呢?也不知道网上那些方法靠不靠谱。

网友2:我第一胎生了个女孩,重男轻女的公婆很不开心,早就想让我们再生一个好传递香火,我一直拿政策不允许做挡箭牌。这下可好,单独家庭可以生二孩,我是躲不过去了。可是,怎样才能生男孩呢?老公已经开始在网上寻找“包生男方”了,什么“清宫表”、阴道灌苏打水,以及控制性生活时间、频率甚至……这些方法管用吗?

上述网友的想法,体现出家庭对孩子性别的期望,这很正常。但是,生男生女并不是由人的意志决定的。

自然情况下,男女数量趋于均等

从全球来看,男女两性的比例基本处于平衡状态。联合国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正常值设定为103~107,这表示在正常情况下,每出生100个女孩,会相应出生103~107个男孩。因此,14岁以下的儿童少年人口中男多于女,主要因为出生婴儿性别比是男多于女。而15~64岁的劳动年龄人口中,男女两性人数大体接近,这是由于男孩的夭折率高于女孩,到婚育年龄,男女数量已趋于均等。

重男轻女,导致男女比例不平衡

但是在中国,男女比例却并不平衡。有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7.7,明显高于正常的出生性别比,这其实就是重男轻女的结果。尽管我国禁止在孕期做性别鉴定,但仍会有人为了牟利而违法。

在大城市,女孩开始受欢迎

长久以来,我国的生产生活方式导致不少人有重男轻女的思想。目前,在农村,很多人还是重男轻女的。在城市,男孩女孩接受教育的机会均等,时至今日,科技革命已经达到一定高度,生活对体力的要求越来越低,脑力劳动中男性并不占明显优势,所以重男轻女观念淡薄了许多。甚至因为经济、情感等因素的影响,不少家庭更喜欢女孩。

“单独二孩”,给女孩更多机会

如果因为重男轻女思想导致了我国男女性别失衡,男孩多于女孩,那么,“双独二孩”“单独二孩”政策的实施,女孩将会有比现在更多的出生机会。因为在只能生一个孩子的前提下,受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有些女孩没能成功出生,所以男孩更多,而在可以生两个孩子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将会大大减少。

因此,更多家庭可以生育两个孩子,以及女孩的受欢迎,将有可能会对平衡男女性别比起到些许积极作用。

特别提醒

生男生女“秘方”绝不可信

李祥云

重男轻女的影响范文第2篇

一、本次调查的基本情况

(1)调查的时间和地点

本次调查从2009年9月中旬开始,到2009年11月底结束,在这将近两个月的时间内,笔者走访了金华市的五个农村社区,其中金东区两个村(本文中的A村和B村),义乌市上溪镇三个村(本文中的C村、D村和E村),获得了当地非农化背景下社会变迁的第一手资料。

(2)调查的基本方法和调查对象的确定

本次调查采用的是访谈法,利用非结构性访谈的方式,在村委会办公室、老年协会活动室、家庭等场合,通过与村干部或村民面对面聊天的方式,来收集我们所需要的资料。访谈对象的确定是本次调查活动的重要环节,由村干部确定,包括纯务农村民、经商办厂村民、务农又兼业村民等,在对这些村民调查后,又请他们确定一些调查对象,由村干部特别是妇女主任的安排,或由普通村民的推荐。可以说本次调查的对象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3)调查基本目标

通过此次调查,我们了解到随着非农化进程的推进,农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民的收入相对于过去有了大幅的提高,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改善,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都越来越接近于市民,但有些方面仍保留了农村的特色。同时需要重点指出的是产业非农化对家庭关系的影响非常明显,特别是对亲子关系和生育观的影响尤为突出。

二、非农化背景下农村生育观变化的表现

在产业非农化的背景下,村民的生育观变化了巨大的变化,主要反映在以下三个方面:

(1)养儿防老的观念不再强烈

笔者通过调研发现,婆媳关系对亲子关系的影响非常大。

金华市金东区A村的老年协会会长说:“村上有一对婆媳关系不好,儿子还把母亲打伤了。一般来说,儿子对父母的关系都还是好的,而媳妇与公婆的关系不太好相处。村里大多数老人自理能力都比较强,经济上不依靠子女,所以他们的关系都还好。而那些手头没钱的老人,他们和孩子的关系相处得不好。有一户,老太太和儿媳闹了点矛盾,老太太的灶台就被儿媳给砸了。”虽然这种情况在农村是少数,但这些案例足以让老年人对养儿防老这一观念产生了怀疑。

B村也位于金东区,土地都已被国家征用,非农化程度较高。一位姓王的村民有两个已成年但未婚的儿子,我们问他:“儿子对你们好吗?”他的回答是:“现在是好的,以后就不好说了。”同时他还提到,在农村,儿子对父母好不好,与媳妇的关系很大,媳妇一旦反对,矛盾就产生了。由此可见,亲子关系是否和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婆媳关系的好坏,这是大多数老人对养儿防老失去信心的主要原因。

(2)多子多福的观念几乎消失

虽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持农村户口的夫妇第一胎生的是女儿,允许生育第二胎。但通过入户调查走访发现,许多农村家庭在第一胎是女儿的情况下,放弃生育第二胎,有些家庭会生育第二胎,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现象几乎没有。这一方面是农民思想比过去开放了,接受了生男生女都一样的观念;另一方面是迫于经济压力,因养育儿女的成本过高而放弃。

对于这个问题,A村的一位商姓村民这样说:现在都有养老保险了,不用靠儿女养老了。同时随着村民对教育的越来越重视,子女教育的投资不断增加,养育子女的成本会越来越大。

(3)重男轻女的观念弱化

随着养儿防老的观念淡化,农村重男轻女的思想也被削弱了。通过调查发现,老一辈的人重男轻女的思想还是存在的,年轻人基本上没有了,而且认为生女儿可能更有福气。在生育了一个女儿的情况下,往往爷爷奶奶这一辈人会建议子女再生育一个,但年轻一辈很少会接受。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养育男孩的成本比养育一个女孩的成本要高。另一方面,女儿比儿子对父母生活上的照顾更加贴心。

过去农村很多人为了所谓的延续香火,想法设法要生一个儿子,重男轻女的思想非常严重。但在笔者调查的几个农村,农民的这一思想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已弱化。

三、非农化背景下农村生育观变化形成的原因

认为,物质文化决定非物质文化,而非物质文化一旦形成便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稳定性。就非物质文化的变迁看,它的各构成部分的变化速度也不一致,一般来说总是制度首先变迁,或变迁速度较快,其次是风俗、民德变迁,最后才是价值观念的变迁。

我国从1971年开始全面开展了计划生育工作,1978年以后计划生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制度变迁先于其他各方面的变迁,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是引起农村生育观变化的制度因素。通过调查我们发现,除了计划生育政策执行到位、深入人心之外,农村生育观的变化还受到以下几个方面因素的制约。

(1)农村产业结构发生了变化

在传统的农业社会里,农业是主导产业。农业生产需要大量的劳动力,而在体力方面,毫无疑问男性是占绝对优势的。农业收成的好坏绝大部分取决于家庭中男性劳动力的数量,所以这就不难解释为什么传统农村会存在重男轻女和多子多福的观念。而现在,虽然居住地未变,但大多数农村家庭已经不完全靠体力从事农业生产,或者从事其他产业。甚至在有些行业,女性比男性更有优势,因而男性的绝对优势地位被削弱。

C村是义乌的一个移民村,旧村落原先在浦江境内海拔800多米的山腰上,交通不便,信息闭塞,村民生活困难。2002年全村迁入义乌,生活条件得到全面的改善。C村的陈书记告诉笔者:“以前在山上的时候,一定要生儿子的,因为种田没有劳动力是不行的。有时老人要是生病了,都要靠男劳动力抬出去医治。”如今,C村举村搬迁到义乌上溪镇已有七年左右,村民不再从事农业生产,告别了传统的生活方式,生育观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连年被评为“计划生育先进村”。

(2)随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趋于完善,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不必依赖儿女

社会保障最基本的含义是,政府通过立法,社会团体、社区等通过政府授权,以现金、物质、服务等形式向因精神和生理的残疾、年老力衰、意外伤亡、失业、多子女负担者以及他们的家属提供旨在维持他们最基本生活水平的保障。虽然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但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在这方面所做出的努力是有目共睹的,社会保障制度正趋于完善。对老年人而言,与他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逐渐覆盖到广大农村地区。金东区B村由村里给每个60岁以上的老人都交了260元的医疗保险。而金东区A村每年过年的时候会给老年人一笔慰问金,60岁以上70岁以下的是500元,70岁以上的600元。义乌市D村的老村长告诉我们,他们村60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可以领到170元的失地保险金,医疗保险费用由村里统一交纳。另外,一些老年人闲不住,会在家里做做手工活,如串珠子、绣花等,以此获得一定的收入,经济上可以不依赖子女。

(3)抚养子女的成本增加,尤其是还要承担为儿子买房、娶妻的负担

在传统的农业社会,受到户籍制度的严格限制,农村人想要跳出“农门”的主要方式就是考大学。而现在虽然非农化程度比较高,但从事其他行业往往也需要较高的学历和较丰富的知识。在认识到知识的重要性之后,农村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变得越来越重视,对教育的投资也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是抚养子女成本的增加。在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心理作用下,大多数父母都想尽办法让子女接受较好的教育,但是考虑到教育成本的巨大,多养一个孩子,经济负担就成倍增加,所以一些农民会比较理性地决定只养一个子女。

虽然农村居民的很多生活习惯和思维方式都已经十分接近于城市居民,但是在娶妻婚嫁方面仍旧沿袭着农村传统的方式。在有儿子的农村家庭,父母除了供其读书之外,还要为其娶妻,而娶妻时,新房和彩礼又是一大笔的开支。义乌市C村的一位村民说:“我们搬下来这么几年,建房子欠下的债基本上都还掉了。如果孩子不娶媳妇,就不会欠债。我们这里娶一个媳妇最少也要10多万,条件好的还要更多。”在农村,为给儿子娶妻而负债的现象时有发生。

除了以上三个方面之外,影响农村生育观的原因还有农村妇女的广泛就业,改变了过去那种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生活方式,妇女从单一的家务劳动者的角色演变为家务劳动者和就业者的双重角色,虽然在一些家庭中,男性也承担家务劳动,但基本上还是妇女承担比较多,而在精力有限的情况下,很多家庭选择只养育一个孩子。

四、小结

重男轻女的影响范文第3篇

[关键词] 中青年妇女;劳动;教育;经济收入

【中图分类号】 D669.6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05-021-2

近些年,随着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农村社会中出现了一个独特的妇女群体——留守妇女群体。这是农村城镇化过程中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并呈日渐扩大趋势。当刚性的城乡二元体制被冲破了缺口之后,从农业中游离出来的数以亿计的剩余劳动力,开始了先是“离土不离乡”、继而是“离土又离乡”的蔚为壮观的非农转移。始自1990年代,约有1亿多青壮年进城务工经商。无论是东部还是西部地区,当越来越多女孩子也开始迈出家门走四方时,大部分已婚中青年妇女却别无选择地滞留在乡野。她们为留守的家人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温饱、现金收入和基本生计,并为游移的城市打工者守住家园和农地。以河北省南皮县为例,留守妇女中已婚中青年妇女占85%。已婚中青年妇女中,丈夫常年在外打工占48%左右,其余则在农闲时外出打工以增加家庭收入。

为进一步了解新形势下农村已婚中青年妇女的生存现状,我们于2013年2月中旬至4月上旬,通过对相关部门、学校和农村已婚中青年妇女走访座谈以及抽样调查、问卷等形式,采用定量调查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以定性分析为主的调研方法,调查内容涉及已婚中青年妇女的生存现状、劳动及经济收入现状、生产生活条件与需求等方面。本次调查走访150人,发放有效问卷120份、口头调查30人。调查结果如下:

一、劳动强度大

在丈夫外出务工期间,妻子成为家庭生产生活的绝对主力,家中所有粗活、重活几乎都压在了她们肩上,尤其是农忙季节,劳动量更大。据统计,有83%的已婚中青年妇女靠种植业为生。我国种植业主劳动力呈现“女性化”、“老龄化”现象。 多数村妇已独自或主要承担起以往全家劳力分担的生产和生活责任,维持着农家不可或缺的生计和农作活动。男人外出务工,赡养老人,养育孩子,洗衣做饭,喂养鸡鸭猪牛等繁琐的家务事也全落在了“留守妇女”的身上。同时村民们普遍公认:即便男人留在村里,农村已婚中青年妇女也因主要承担没有“影子”的家务劳动而比男的更辛苦。她们往往为了家庭特别是孩子无怨无悔地进行自我剥削。正如我们走访南皮县寨子乡大安村的担任该村妇女主任之职多年的一位妇女道出了村妇的艰辛和无奈:现在十家有九家妇女比男的更累,家里的活太多了。留在家里的男人有的帮忙干家务,有的不帮。同样去地里干活,女的一回家就得烧火做饭,一边做饭还要一边喂牲口,男的回了家多数就心安里得地躺在炕上休息甚至抽烟,连收拾碗筷的都很少。假如反过来的话,风言风雨就多了,当地流行这样一句话:‘妇女提高,男人打腰:柴不整,水不挑,冬天上炕头,夏天上炕梢。’扶犁杖、捋粪等过去被认为是男人的活计,现在要是家里的男人不在的话妇女样样都得拿得起来。

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在一定程度上是男劳动力的转移,而这种农村精壮男劳力的转移,使农村妇女承担起户内户外劳动密集型的生产与再生产劳动,使她们肩负起了双重劳动负担。

二、经济收入少

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教授贺雪峰说,2003年国家在农村进行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税和提高粮价,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战略使得农民的务农成本减少,收益增加。河北省2010年农村居民纯收入为5150元。农村已婚中青年妇女的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种植业。而更多的地方,农业机械化程度不高,集约化农业生产还远远不能实现。目前,妇女个人的主要支出项目排在前五位的依次是,个人及家庭日常生活支出占20.4%,供子女上学费用占19.3%,交各种其他费用占14.0%,家人看病支出占11.5%,修房支出占8.8%。供子女上大学的费用(占27.6%)、家里有病人(占25.5%)和致富无门(占16.4%)是目前妇女最担心、最发愁的三件事。农村妇女劳动收入普遍偏低,近几年,教育和医疗费用的不断上升致使家庭经济发生困难甚至入不敷出,贫困妇女的精神负担和心理压力增加。

三、受教育程度低

调查结果显示:农村已婚中青年妇女中文盲占19.7%,小学以下占25.4%,小学毕业占26.8%,初中毕业占23.5%,高中占3.1%,大专占1.1%,本科及以上占0.4%。农村妇女不但文盲率高,而且在受教育者中,半数以上集中在小学。

调查结果显示:农村男性农民受教育程度要普遍高于女性农民。这不得不说是农村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思想作怪的结果。我们的研究对象——农村已婚中青年妇女就是在这种重男轻女的成长环境下长大的一代,而且这种思想也已经牢牢地统治了她们相对贫瘠空白的头脑。所以以家庭为单位,占35.9%的家庭有孩子失学的情况。其中占64.7%的是女孩失学,占16.7%的是男孩失学,男孩女孩都有的占18.6%。“家庭经济困难”(56.9%)、“没考上”(20.5%)、“父母不让上”(10.3%)是目前造成农村女童失学的三个主要原因。目前,农村适龄女童辍学或失学的现象还是存在,从调查数据上看,在同等条件下农村男孩能获得的受教育机会是女孩的3.88倍。性别歧视就是导致女孩辍学的一个主要因素。

在现代社会中教育机会往往决定一个人在社会系统中的位置,接受较多的教育意味着为跻身较高的社会层次创造了前提条件。教育对妇女的经济、政治、社会参与能力和妇女的生活质量有直接和间接的影响。农村妇女文化程度已经成为农业发展的限制因素之一。受教育程度低严重影响农村妇女文化素质和科技素质的提高,也是制约农村妇女改善生存条件、获取自身发展机会的瓶颈

四、生活质量差

我们通过对河北省多个地区研究,包括平原农村、山区农村, 不管自然条件优越还是恶劣的地区,也不管农业是村里主要经济活动还是副业,几乎都存在这样的一个情况:人们对于农业生产表现出缺乏兴趣甚至厌恶的情绪。愿意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在减少,而且人们通常逐渐变得只是勉强地应付农业生产。在人们的认识里,无一技之长的人几亩地是其最后的保障,并且种地是不需要什么技术含量的,不需要进行什么培训,所以导致农业生产中科技科技含量低。男性农民可以远离家庭外出打工,年轻女孩(未婚)也开始离开相对落后的家乡,“走四方”、“创世界”。只有已婚的中青年妇女被老人、别孩子、被家庭、牢牢地拴在农家小院。用她们的自我牺牲,换来农村男劳力外出打工的一个安定后方、一种应对经济冲击的安全感。但是,对于这部分中青年妇女来说:“外面的世界很精彩”,而作为留守者,她们很无奈。

由于丈夫长年不在身边,生活中缺少关爱,她们与丈夫缺乏沟通,感情上出现空缺,不少农村“留守妇女”精神压力大,担心丈夫是否忠诚,也确实有男性农民进城务工后,嫌弃自己农村的“糟糠之妻”的现象,使婚姻遭遇“红灯”现象。近年来此类型的离婚现象已经不是新生事物了。有许多“留守妇女”想把承包的土地转包给别人种,自己跟随丈夫一起出去打工,但赡养老人、照顾子女,守家守业的责任又使她们难以走出家门。

卫生保健差。由于生产和生活的重荷,经济条件的不足,农村妇女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都放在农业、畜牧业生产上,放在赡养老人、教育子女上,无暇或无经济能力顾及自己的身体状况,加之文化素质偏低,缺乏自我保健意识,这个群体普遍存在卫生保健较差的现象。很多农村妇女身受疾病困扰,像糖尿病、高血压、乳腺疾病等常见病在农村妇女中患病率很高,并且得不到相应的医疗保健,首先她们自己就不在乎这些病患。由于自身保健意识差,经济水平低,医疗条件不足等原因,农村妇女小病挨着,到实在忍受不了病患折磨的时候才勉强去像样的医院检查,可是一经检查,有很多妇女已经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间,已经到了疾病的晚期,这是非常悲哀却不容忽略的农村妇女生存现状。

农村“留守妇女”娱乐生活单调,精神文化生活比较匮乏。有些“留守妇女”常常因为空虚而从事赌博、迷信等活动,甚至乐此不疲的大有人在。有些村庄,人们的娱乐方式便是打麻将,导致打麻将成风,忽略了农忙还是农闲,忘记了孩子的呵护孩子身心的健康。这种不创造任何价值的活动,浪费了她们的时间,消磨了她们的意志,耽误了她们该尽的职责,严重影响了农村的发展。

五、家庭教育缺失

随着劳动强度的增大,农村留守妇女承担着田间生产和家务劳动,消耗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从而无暇教育子女;其次,由于农村已婚中年妇女自身文化素养低,在子女教育上显得有些力不从心。此外,有相当一部分妇女没有教育子女的强烈责任意识,诸如打麻将上瘾等,有很多妇女身陷在无意义的活动中乐此不疲。还有就是一些妇女由于丈夫不在家中,对农村生活无奈又找不到出路,从而产生的负面情绪,会很自然的影响到孩子的生活和成长。这些因素导致在留守儿童身上出现了很多问题。而在留守儿童中女孩子的问题又相对突出。农村妇女在重男轻女的环境中长大,并且这种重男轻女思想已经根深蒂固地让她们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于是受害者变成施害者,作为家长,作为母亲的她们依然把更多的关爱、机遇略过女儿给予了儿子。

综上所述,农村已婚中青年妇女是个弱势群体。中国这个农业大国,村妇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甚至已经超过了所谓的“半边天”了。守望农田的村妇不仅承受着一家一户小规模、低报酬小农经济的弊端和市场失灵的困境,她们还得承受社区共同体趋于衰败的代价乃至不平等政治经济发展的历史遗产。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世界各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普遍趋势,也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如何提高农村妇女的综合素质和就业技能,有力地促进剩余劳力向二三产业的转移;使农村中青年妇女逐渐由体力型向智力型技能型转变;改变农村妇女保守落后的观念和贫困而无所为的生存状态,帮助农村妇女“就业难”、“创业难”,从而也缓解男性进城务工农民的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以及企业的“招工难”等,这些问题值得我们去深切地反思,更迫切地需要我们为之而行动。

参考文献:

[1]中国妇女研究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与性别平等——多学科和跨学科的研究[M].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2007.

[2]齐齐哈尔市妇联.齐市妇联关于留守妇女权益状况的调查报告[EB/OL].[2010-4-21]http://.cn/News/ShowInfo.aspx?ID=898.

重男轻女的影响范文第4篇

一、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父母买卖子女行为的认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一)刑事司法实践的依据。父母出卖子女,这种违背伦理道德的行为,从法律角度来看同样存在社会危害患。刑法上的拐卖妇女儿童罪不能囊括此种行为,造成刑事法官在判案时存在疑难情况,因此,司法机关频频相关文件进行指导,具体如下:1.1990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2.2000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3.2010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二)以上依据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法院在审理裁判时往往以这三个文件为依据,将其作为司法解释来适用。而这样的做法是对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突破。1.从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来看,包括“罪之法定,刑之法定,法律解释之法定,犯罪成立规格之法定”。罪之法定,刑之法定,对于父母出卖子女这种行为来说,我国刑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罪名与刑罚都是缺失的。在罪名与刑罚法律都缺失的情况下,对某种行为进行犯罪认定,这无疑是对罪行法定原则的彻底突破。2.法律解释之法定是指对刑法规范进行解释要符合法律规定,包括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解释的制定有着严格的法定条件,而这三份文件并不完全具备。根据《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解读:(1)司法解释制定的主体只能是法律授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司法解释权的使用存在法定情形,只只有当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适用法律遇到问题时,才可以进行司法解释,如果问题还没有产生,那么就不能行使司法解释权,因为事前解释属于立法范畴,只能由立法机关制定。(3)司法解释的对象是具体的法律条文。从解释的自身性质来看,所谓解释就是对具体法律条文进行的补充说明。两者之间是从属关系,解释一旦脱离了具体法律条文,就不再起补充说明作用,也就不再是司法解释。比如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对理解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认定事实进行指导的司法意见,因其指向的对象不是法律,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各级法院提供的办案方法、规则,供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参考,不宜作为司法解释的对象”,也就是说,类似办案指导这样的指导性文件,不属于司法解释。而上述的《座谈会纪要》、《通知》及《意见》,就对象而言,都不是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作出的解释,而只是针对某些特殊案情的一种指导性意见,对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官应当如何处理进行建议与指导,其实质是司法机关内部的一种操作规范或者说指导性文件,不符合司法解释的法定成立要件,也就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法律上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而实践中却把他当做司法解释来适用,这是对罪刑法定原则下——法律解释法定的突破。3.从罪行法定原则的特点来看:罪行法定原则具有“法定性;实体性;明确性;合理性;禁止类推和扩大解释;禁止法外施刑和不定期刑”。(1)法定性、明确性与禁止法外施刑。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对于父母出卖子女这种行为,由于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其罪名与刑罚,所以严格意义上,在我国并不属于犯罪,不能适用刑法对行为人加以制裁。而我国当前的做法恰恰与此相反。(2)禁止类推和扩大解释。我国当前的处理方式是将这类行为归入到遗弃罪或者拐卖儿童罪,先且不论《座谈会纪要》、《通知》、《意见》这三个文件本身的效力,单就他们的内容而言,实际上是按照情节比照刑法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量刑,这种从近适用的方式是类推制度的体现。而类推制度与罪刑法定原则是完全相悖的,我国刑法在1997年进行修订的时候就已经明确废止了类推制度。所以当前的实践处理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的突破。

二、我国刑法中应设置“出卖子女罪”

(一)出卖子女行为的成因。1.父权思想是当下中国父母出卖子女的历史遗留原因。自古以来,中国的小农经济逐渐形成父权家长制。封建社会长期发展使得君权与父权的结合进一步发展了父权,巩固了父权的权威。父权至高无上使家长在处理家务时拥有绝对权力,在特定历史时期,家长甚至有权把子女作为财产加以买卖处分。秦朝法律规定,父刑杀子弟臣妾需要谒官,但其已杀死子弟臣妾后,政府并不追究其法律责任,而且控告该罪行者反而有罪。这在一定程度上默许了父权拥有对子女的生杀权。当代中国,父母对子女不再享有生杀权与出卖权,但由于立法缺失和惩戒后果不完善,以及封建父权思想根深蒂固,使得该类行为屡禁不止。由于普法不完善以及传统封建思想影响,很多人认为出卖子女的行为不违反法律,仅属于“私人送养”的范畴。通常出卖子女的家庭大多为非独家庭,在生育了超过抚养能力数量的子女后,由于生活压力所迫,又受传宗接代等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而出卖女儿,有时甚至会出现畸形的卖女养儿家庭,违法超生,无力抚养便出卖,直到生出儿子为止。2.经济差距与合法领养困难重重是滋生买卖子女市场的现实因素。除思想因素外,现实经济因素对该类案件有着决定性影响。数据显示,大多被父母出卖的儿童来自内地、西北、西南等欠发达地区,其父母离乡前往发达地区打工,收买人则大多分布于沿海或省会城市等经济发达地区。地区之间的巨大经济差异,使得父母将子女出卖往经济更发达地区,其原因有二,一方面能够获得更多收入,另一方面,父母可能会认为这样对子女的未来有利,从而冒险违法犯罪。虽说收买方大可以选择合法领养,但事实上困难重重。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对收养人有诸多限制,这就将一批家庭排除在外,使其无法通过合法途径领养。其次,符合条件后,需办理繁杂手续。在国内,作为合法送养主体的福利机构,设立的庞杂手续和高昂收费抬高了收养孤儿的门槛,使得大部分家庭望而却步。领养一个孤儿要向孤儿院等福利机构缴纳数千至数万不等的福利基金。领养费用过高,使得经济能力不足的家庭被限制,而经济能力较强的家庭,则会选择试管婴儿或库等方式拥有自己的孩子,这使得合法领养更受冷遇;最后,福利机构选择收养对象首选外国人,中国收养人难参与其中。据媒体报道称,“中国的收养机构无意为我们(中国父母)提供服务。”对那些想领养中国婴孩的外国人,会有各种机构向他们提供酒店、交通及翻译等服务,甚至还有观光。而中国人要难得多,“孤儿院通常不公开有关孩子的信息,这造成许多中国家庭找不到孩子来领养”。合法领养困难重重,收养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而经济发展的差距,家庭经济状况等综合起来,滋生了非法买卖子女的市场。现代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不允许买卖人口,我国亦如是,刑法设立了诸如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等罪名。但是,从犯罪构成要件来分析,出卖子女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分则中的任何罪名,显示出当下我国法律的缺失。(二)出卖子女入罪的必要性——以出卖子女罪的特殊性为视角。我国当前的处理方式是将父母出卖子女的行为按照情节的不同分别归入到遗弃罪或者拐卖儿童罪。这种做法虽然比较灵活,但一方面突破了罪行法定原则,另一方面也忽视了“出卖子女罪”自身的特殊性,出卖子女罪虽然与拐卖儿童罪、遗弃罪有部分相似之处,但更多的是不同之处。以下将重点从犯罪构成四要素的角度来对比其与拐卖儿童罪、遗弃罪的不同,分析出卖子女的特殊性,进而论证单独设立罪名的必要性。1.主体不同。首先,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被出卖人法律关系上的父母,即生父母,养父母与继父母。除上述三类特殊主体外,其余一般主体实行出卖他人的行为,均不应认定为本罪,从这一点上来说,出卖子女罪主体范围已经明确小于相似的两项罪名。拐卖儿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指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客观上与被害人不具有父母子女关系;遗弃罪主体虽然也是特殊主体,但范围大于出卖子女罪,只要是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且具有扶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基于职业、业务所产生的法定义务。之所以将父母从一般主体中分离开来,单独设立为出卖子女罪的主体,原因如下。第一,从具体法律来说,父母对子女负有义务,这是一般主体所不具备的。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二十三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特别是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义务。上述法律均是针对父母这一特殊主体的义务作出的规定。若父母将子女出卖,即为不再履行上述义务,有违法律规定;第二,从公序良俗角度来说,父母子女属于特殊的近亲属关系,人类社会的发展即建立在父母对子女进行抚养监护的基础上,未成年子女心智发育尚未完善,将其出卖,不仅侵犯其合法权益,更易对其心理造成极大创伤,对社会造成潜在危害。综上所述,父母出卖子女,比起其他一般主体来,所造成的影响是截然不同的,因此极有必要将其单独设立为一类特殊主体。2.客体不同。从犯罪构成的客体来说,一方面,出卖子女罪违背了宪法保障基本人权的基本原则,与法律保障人权的理念互相冲突。其犯罪行为侵犯了子女的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等基本人权,出卖人即父母未尽到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等应尽义务。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人格尊严作为一项基本权利,是指人作为人,人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尊贵的身份和地位不受侵犯,禁止非人待遇,不得对任何人施加侮辱性的对待和惩罚。“把人当作人看,尊重人及人的权利,这是公民以至一切人类享有权利的基础,因为法律上的公民权和道德习惯上的人权是以承认人的主体地位为基础的,尊重人,也就是承认人的作为人类社会主体的社会存在;同时,不尊重人的权利,也就是等于剥夺了人的社会存在。”出卖子女的行为人将子女当作一种物品与他人进行交易,从而获取利益,这无疑是对子女人格尊严的严重践踏。第二,人身自由是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自由支配和控制自己的身体,非依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不受非法限制、剥夺、妨害的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之所以重要,原因有二:其一,人身自由是公民个人的人身自,是公民参加各种活动和实际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其二,人身自由是给予公民以形成、发展其人格,实现其价值的基本手段和必要条件。基于此,“公民不能将其自身所享有的人身自由转让于他人,换言之,无论是强卖、强买还是自卖,都不得以公民自身的身体作为买卖的标的物。”因为这种对身体的转让,根本上会妨碍公民知识、道德或身体的优良发育,与国家承认的目的不相融。出卖子女罪的行为人——父母,大都凭借与被害人之间的特殊亲子关系,将子女出卖给他人。虽然被害人大都是未成年人,甚至是婴幼儿,客观上还不能完全自由支配和控制自己的身体,但这并不影响其作为公民享有的人身自由权。父母借其子女未成年、不能自由支配和控制自己的身体,将其出卖给他人,这是变相剥夺子女的人身自由。另外,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出卖子女罪与拐卖儿童罪侵犯的都是被害人的人身不得买卖的权利,但被害人的范围是不一样的。首先,出卖子女罪的犯罪对象局限于行为人自己的亲生子女、收养子女和继子女;而拐卖儿童罪的犯罪对象没有这种限制,只要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都可以成为其犯罪对象。其次,由于深受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在客观现实中,出卖子女罪的对象往往是女儿;而在买卖儿童的市场上,同样由于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对于男性儿童的需求要远高于女性儿童,因此,拐卖儿童罪的行为人为了迎合这种需求,拐卖的对象更多的是男性儿童。3.主观方面不同。从犯罪构成的主观来说,出卖子女的主观要件只能是直接故意,不存在间接故意或过失。这与拐卖儿童罪及遗弃罪的主观相同,但出卖子女罪与拐卖儿童罪同时还具备以获利为目的,而遗弃罪无此限制,动机如何,不影响其成立。出卖子女的行为应当是父母知道其行为会导致子女的身体自由权与人格尊严权受到侵害,却依旧对危害结果持积极促进态度的。在对该罪名进行认定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种主观情节:(1)在于当事人的主观是否存在获取财物为目的的故意,在本罪名的定义中有明确提出“以获利为目的”。对于客观生活确有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父母,即便不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所规定的合法送养途径将子女进行送养,只要不以获取财物为目的,应当不作为本罪认定,仅认定为非法送养。但在生养子女后,为赚取利益而将子女作价出卖的,或是以免费送养为名,变相收取显然不合理的过高“营养费”、“康复费”等费用的,应当认定为以获取财物为目的,成立本罪。对于该类费用是否合理的界定,应当参考行为人所在地的医疗人均费用与平均妇保福利。(2)当事人是否由于重男轻女等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27日《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曾指出,对那些迫于生活困难,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但随时展,争取女性合法权益的呼声日益高涨,重男轻女思想所导致的出卖子女,导致了女性人身权比起男性被侵犯的可能性更大,如果不采取打击措施,将不利于我国的性别平等。主观可影响罪名的成立及量刑,因此,由于重男轻女等思想偏见的影响,将子女出卖的,同样应当成立本罪。4.客观方面不同。从犯罪构成的客观来说,本罪名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将子女出卖给第三人的行为。本罪中的出卖,既包括直接作价出卖给第三者的行为,也包括以送养为名义,变相收取其他过高不合理费用的行为。出卖与拐卖儿童罪中的贩卖在概念上容易混淆,但其实存在差异。出卖是直接交易,没有转手的环节;而贩卖是指将拐骗、绑架、收买的儿童重新作价卖给第三者换取钱财,是转手出卖。所以,出卖不同于贩卖,也就不属于拐卖的一种行为方式。因此,本罪客观方面的范围要远远小于拐卖儿童罪与遗弃罪,主要表现为实施出卖这种具体行为,行为方式单一;而拐卖儿童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之一的行为,具有多种行为方式;遗弃罪则表现为逃避应负法定扶养义务的行为,并且必须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出卖子女罪则不同,只要实施了出卖行为,导致子女已处于他人的控制之下,即应当认定为本罪既遂。同时,在确定罪名后,出卖行为所造成损害后果不同,应当影响本罪的量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原有的量刑基础上,从重处罚:(1)导致子女转移至他人控制后,被虐待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到侵害仍为之的;(2)出卖子女时子女年龄未满14周岁的;(3)导致子女被二次出卖或拐卖的。建议成立本罪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和心理健康。出卖子女本身就已侵犯了子女的人身权,严重损害了子女的心理健康,而由于出卖行为,使被出卖的子女遭虐待、二次出卖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更大。规定从重情节,是由于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社会上一般犯罪的发生,使人知所畏惧,不敢触犯刑律,如此一来,能够有力打击该类违法行为,更充分地保障人权。

重男轻女的影响范文第5篇

关键词 中职生 家庭教育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G455 文献标识码:A

人的一生,需要接受的教育是终身的,活到老学到老,终身学习。如果将人接受的教育分类的话,可分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等三类。家庭教育是人一生接受的最基本的教育,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学校教育为人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充分的挖掘人的潜能,让人得到最好的发展,成为一个社会人;社会教育则是通过社会的风气、文化、风俗等影响人的发展,从这三种教育中,我们可以看到家庭对人的发展起到奠基与启蒙的作用。所以,当我们看到中职生身上出现问题时,我们就不得不从家庭教育中寻找根源。

1中职生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

鲁迅先生说过:“一个问题学生背后一定有一对问题家长”。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孩子生活、成长的第一环境,对孩子良好的道德行为养成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也就是说:父母给孩子创造怎样一个家庭教育环境,决定着将自己的孩子培养成怎样的一个人。可以想像,一个和谐、健康、快乐的家庭出来的孩子,一定不会是一个所谓的“问题学生”,让我们从家庭这个根源来寻找“问题学生”的原因。

1.1新“读书无用论”

新的“读书无用论”左右着中职生家长的大脑,他们认为孩子读与不读,有无所谓,读职业学校也不过是出来给别人打工。家长就认为中职教育无用,根本不理解教育对孩子的影响和作用绝非一朝一夕可见的。家长不重视孩子的学习,导致的最直接的后果就荒废孩子的学业,读书就真的被变成了“无用”。

一般读中职的学生,大多是初中时成绩差,考不上高中的学生,老师就会建议他们选择中职,而家长也认为中职学一门技能,是就业的捷径。然而,大多数家长对读中职的孩子没有什么指望,只说的是“让他把年龄混大一点,好出去打工”。他们这种悲观失望的态度,导致他们不重视孩子的学习,对孩子的影响也是极大的。

1.2过渡权威或放纵

中职学生有很多的心理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可以追溯到家庭教育里面去,一般叛逆、轻生、撒谎、打架斗殴、冷漠等这些问题,都与家长的教养方式离不开的。容易让孩子产生心理问题的教养方式多为两种极端,即过度的权威或者过度放纵。

案例1:唐可(化名),女,16岁。在班上是典型的问题学生,只要班上出现违反纪律的问题,基本上都有她的名字。该生每一次犯错,都会遭到严厉的惩罚,如有一次和家长吵架,离家出走,父母找到后,把她用绳子栓起来打。

案例2:安利(化名),男,14岁。父母长年在外打工,在家和爷爷奶奶过日子,对于他的学习和学校的生活,父母从不过问,爷爷奶奶又不懂,更管不了。该生常常逃学上网,打架斗殴,偷东西,结交损友,因一次与其他几名社会小混混偷盗,而被抓进了教养所。

权威型家长对孩子的教育是存在问题的,过度的严厉,只会让孩子更加的叛逆,这样的教育效果适得其反。同样的,放纵型家庭教育也还让孩子的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也是不利的,过度的放纵也就是溺爱,这种对孩子的教育方式是不对的。当孩子感觉不到父母的关注和爱的时候,孩子就会轻生,认为自己来到世界就是多余的。从案例中,我们还可以体会到,父母的教养方式不对,不能及时的帮助孩子改正错误,或者不关注自己的孩子,不能给予孩子足够的爱和力量,可能让孩子误入歧途。

1.3缺乏尊重和信任

中职生这个群体很特殊,因为这些孩子,既不是传统观念的中学生也不是大学生。中职学校的管理也很特殊,对学生的行为习惯的管理很严,类似于中学,对学生的成绩学分的管理又类似于大学。中职的这两个特殊性,也决定了中职教育的特殊性,同时,对于中职生的家庭教育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有些家长对于上中职的孩子不够重视,认为读中职的孩子已经没有任何的希望,只是混混日子而已,甚至有些家长在言语上直接重伤孩子,不尊重孩子,不能给予孩子足够的信任,常常打击孩子的自信心,一个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如果缺乏自信,那么他的人格就不健全,对他将来的发展就会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甚至影响他们的下一代。

1.4重男轻女

中职的老师,对学生的教育,都是以鼓励赏识为主,教他们认识自我,重塑自我,建立自信,如果家长乐意与学校配合,就能使孩子的学习或者行为习惯得不到很好的纠正,但是,有些农村的家长,仍旧有重男轻女的观念,认为女孩子读多少书没有用,将来都要嫁人,还不如早早的出去打工赚钱,补贴家用。

案例3:有一个小女孩,叫小文,14岁,来读中职,是属于年龄比较小的了,但是这个女孩很懂事。在学校里学习认真,乐于助人,很珍惜在学校学习的日子。但是好景不长,才读了半年,她的父亲就叫她和亲戚一起出去打工,挣钱补贴家用。小文不同意父亲的做法,父亲把小文关在家里,不让她去读书,也不让她吃饭。学校老师还有村干部知道此事后,都去给小文的父亲做思想工作。小文的父亲说,读了中职学校还是一样的去打工,一个女孩子读那么多书干嘛,让她出去挣钱给她的弟弟上学还差不多。最后,小文的父亲还说:这是我的家事,与你们何干。

案例中小文的父亲重男轻女观念严重,且不配合学校教育,过早的将家庭生活压力强加给孩子,一意孤行,这样侵犯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未成年的相关合法权益,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2改善中职生家庭教育问题策略

2.1建立家长学校,树立科学的教育观念

不止中职生的问题可追究到家庭教育的根源,每一个人在成长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都可以或多或少从家庭教育中找到原因。可见家庭教育对人的成长的重要性。所以政府、学校、社区应该高度重视家庭教育问题并采取一定的措施,如:政府出台相应政策,建立婚前家庭教育学校;学校设立家长学习班;社区开设家庭教育辅导班,同过学习和宣传,让家长接受科学的教养知识,以达到科学的教育孩子,帮组孩子健康成长。

2.2家长要多鼓励支持,培养孩子的自信心

自信心是一个人对自身力量的认识和充分估计,是一种良好的心理品质,也是一个人克服困难、自强不息、取得成功的内在动力。一位哲人曾经说过:谁拥有了自信谁就成功了一半。所以,必须要努力的培养孩子的自信心,自信应该从小时候做起,尤其是到了中职的孩子,更需要自信,所以中职生家长更要注意培养孩子的自信心。

中职生因为所处环境的特殊性,使他们的心灵要承受更多的压力,他们的自尊心就更加的需要家长的尊重和保护。在中职学校里,自卑的学生很普遍。有些独生子女在家长的溺爱下,变的非常懦弱。让他做什么事,他连想都不想,“我不行”三个字顺口就说了出来,这种缺乏自信心的孩子遇到事情总是向后退缩。自卑是对自己的品质和能力做出偏低的评价或对自己智力和能力怀疑所产生的心理感受。它不仅影响了孩子正常的学习和生活,而且也不利于健全人格的形成。

2.3男女平等,重视孩子的学习

案例4:王生龙(化名),90后,从小便是在重男轻女的环境中长大。不是来自父母,而是老一辈。我是独生女,至少在户口上是这样,实际上父母为了生男孩生了3个,结果三个都是女孩,另外两个因为家庭经济不允许,送给了别人家养。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我父母这么执着地生小孩呢?原因在于爷爷奶奶严重的重男轻女观念。老妈当年因为生了女孩没少受到爷爷奶奶的指责,坐月子期间各种不公对待。据老妈说,当年我出生后,奶奶得知我是个女孩,泪洒医院,然后我爷爷干脆抱都懒得抱,直接扭头。

案例5:于萍,女,16岁。该生在校已经一年半,只有一年就毕业了。学习认真,对师长有礼貌,与同学之间的关系也很好。有一天,她的母亲突然打电话给他说:你不要读了,家里也没有钱,你回来去打工挣钱给你弟弟读书……。

王生龙告诉我,他的名字都是爷爷取的,象男孩子,因为爷爷奶奶都希望自己是个男孩,然而,得知出生的是女孩的时候,爷爷奶奶直接不理睬。

如今的家长,要想让孩子健康的成长,就必须丢掉重男轻女,坚持男女平等,男孩女孩的学习一样的重要,要将孩子的学习当作家庭的重要事情来做,不论家里有多忙有多艰难,也要记住孩子的学习才是第一位的。孩子学好了,长大了,懂事了,家长也能从中找到成就感。

随着国家的重视和社会的支持,中职教育得到大规模的发展,中职生的数量也在急剧增加,中职生的身心健康问题更应该得到社的关注。中职生这个特殊的群体应该得到广泛的关注,同时中职生的家庭教育问题亟待解决,还有中职生的成长问题应该引起学校、家长、社会的关注,都应该尽力的帮助中职生建立起健全的人格,并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

作者简介:唐米香(1985-),女,汉族。贵州省安顺市民族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主要研究方向:中职生家庭教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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