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的区别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论文关键词 形式法治 法家思想 法律之治
一、为形式法治呐喊
关于法治的分类,法学家塔玛纳哈在《论法治——历史、政治和理论》一书中将其分为两种: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形式法治关注的是法律的形式标准,只规定法律在形式上或体制上的要求。而实质法治概念则极为强调法律的实质内容和价值取向,认为人们所追求的法治必然是良法之治,而不可能是恶法之治。实质法治与形式法治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前者更为强调良法的实体标准和价值标准。
笔者所理解的法治只是形式法治,即法治只是法律原则的体现,这里指称的是形式化或程序化的原则,而不包括实体化的原则。这套原则不涉及法律的实体价值取向,只是规定了相应的形式标准或程序标准而已。塔玛纳哈在其著作中就认为法治不包含法律的实质价值。本文正是试图通过介绍形式法治观的相关理论和对相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来为形式法治观呐喊。
(一)形式法治观概说
按照前文形式法治论者对形式法治的界定,法律秩序和法律规则是相对独立存在的,与其服务的社会目标并没有一定的关联。笔者觉得法治的实效性来源于自身的结构和内容的先进性,而非基于法治的主宰者构建的制度来实施并取得。从所具有的法学内涵探究,法治只是一套技术和规则的总和,目的在于为了保障社会价值体系存在和实施。这个体系的好坏决定了不同法律系统的的价值观能否最终实现。在法治论者看来,法律所具有的正义的价值比它自身更重要。
在形式法治论者看来,法治所具备的一些原则,主要是形式原则或程序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类推原则,回避原则等,都是法律特有的。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而言,法治也是法律的一种美德,却不是法律所拥有的惟一美德。按他们的理解,法治和民主、平等、自由价值并非必然包含的关系,法治与上述诸种美德并非同源,反之界限分明,矛盾深刻。所以,法治应考虑的是法律的形式问题,而这些实质问题当归于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的范畴。再者,一个滥权和充满道德限制的社会,人们会在比较中做出自己的选择,认同感会转而向形式法治靠拢,在此基础上,形式法治的实施就更具有操作性。因为它为法律实施所设定的相关标准,如法律公开,案件类推处理等,这些都是具有普适性的法律标准。
(二)形式法治内含的价值判断
从另一面而言形式法治虽然是从内部出发来定义法治概念,但是它也为法治在定义之外保留了底限的准则。如在关于人权保护这个价值追求方面,虽然不以其为追求的目标,但形式法治在向外部展现的时候,亦保持一定限度的标准,而非在双方之间划出明显的界限。其实,在现代文明社会,产生像纳粹德国那样恶法的可能性不大,尤其是当哈贝马斯提出的“程序主义法范式”能够得到践行的话,法律的实质内容是可以得到保证的。
二、法家思想与形式法治观的暗合
到这里,我们可以对形式法治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出于本文论述的方便,我将形式法治观的核心主张归纳为以下两点:即形式合法性和法律之治。形式合法的法治包括公布、面向未来以及普遍性、平等适用和确定性等品质。”富勒是这种形式合法性理论的经典解说者,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他提出了一个规则体系所应追求的八种优越品质,这些品质就是形式合法性的八项原则。法律之治,包括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主要是相对于人治而言,强调人们应该服从法律的统治;第二层意思涉及到司法独立,因为法律的适用最终会落实到人身上,所以只有司法独立才能保证法律被忠诚和公正的履行。接下来要从形式合法性和法律之治两个方面来论述法家思想是如何与形式法治在最低限度上相竞合的。
(一)形式合法性
1.明法性:法家认为,法治的首要之处在于公布法律。即“明法而固守之”。基于以下几点理由:一是法律被制定出来后,有法可依,那么欺骗的行为就不能得逞,官吏处理问题时也能保证公正。二是如果法律明白易懂,便宜实施,并且设置相应的官职专职将法律教导给普通民众,那么就能预防民众不知法而犯法的情况的出现。三是如果法律为普通民众所知,那么官吏就不敢超越职权,以法的名义欺压民众。可见,要求公布法律也有限制官吏滥权,防止侵害普通民众合法利益的目的。
2.成文性:战国诸国已制定并颁布了许多成文法。史载郑国有《竹刑》,楚国有《宪令》,魏国有《法经》等。秦统一后继续推行法治,其“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为使法律明确易知,秦朝用以案说法的形式颁布了《法律答问》。
3.稳定性:法家虽然主张“当时而立法,度物而置事”,反对墨守成规,但同时也强掉法律应该维持稳定。法家认为法律一定要持久稳定,否者就会导致徇私枉法,废法,滥权现象的出现。在韩非看来,一个国家如果法令变动频繁,缺乏稳定的效力,那么这个国家就很容易灭亡。
4.普遍适用性:商鞅主张刑无等级,无论是拥有何种权力的人触犯国家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不能被赦免。韩非则认为:“法不阿贵”,法律不因人的社会地位不同而有所区别。管子的观点更彻底。他主张君主也应服从法律的约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由此,法家强调了守法的重要性。通过上面四个方面我们发现法家在对法律的态度这一点上与现代法治具有暗合之处,能够为实现形式法治提供最低限度的支持。
(二)法律之治
1.法家赞成‘人们应当由法律所统治并服从法律’的法治思想,《管子》认为,聪明的君主知道人民必然以其作为榜样,所以制定法律来规制自己的行为。君主不依法行事,那么人民也会违反法制,那么就会破坏这个国家的秩序。所以明君一定要重视制定法律,那么人民才会信服。《韩非子》则肯定了立法者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亦云:“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者也。言无二贵,法不两适”。据此,可知法家注意到了统治者在“服从法律”中的重要性。《管子》的“任法”篇曰:“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为大治。”法家强调“君臣皆从法”更多是从“以身作则”的君王所具有的示范效应的儒家理念出发的。君王若是滥权,就会破坏一个好的法律秩序,因为他带了一个坏头。“法律高于国王”的范式不大适用于中国的法家。但无论出于何种理由,“统治者守法”作为法治概念的要素是法家的一个重要思想。
2.法律之治另一个方面是司法独立。在中国传统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更多的是各级官吏政治职责在法律上的体现,相对独立的司法实施未曾出现过。”但这并不是说法家思想与司法独立没有相通的可能性。
法家在理论上,对有关职权的划分问题给予了充分的注意。“分职”意味着对君主无端地干预司法进行某些限制。在法家的分职理论中明确主张专职专任,不兼官兼事。在《韩非子》中有关职权划分的理论就较为细致,对“职权分明”的重要性给予了强调:“明主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
法家对徇私枉法持坚决地否定态度,在他们看来,只有“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如果“群臣废法而行私重,轻公法矣”。法家认为执法应该独立于个人情感之外,因为“爱多者则法不立”,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总之,在法家看来,“夫背法度而任私议”,“释权衡而断轻重,废尺寸而意长短”,“国之所以乱也”。
不论是法家的“人们应当服从法律”、“分职理论”还是“严格执法”,都在某种程度上暗合了“法律之治”的内涵。当然,这不能把古今两种思想在意义上进行等同,而是要注意到它们之间千丝万缕的关系和意义上的传承性。虽然法家的思想首先在于维护君主专制秩序,但是对于支持现代中国司法制度的构建还是具有重要的意义,并非是一种古老过时的阻碍。
对法家法治理论最大的诘难或许就在于它是一种“非民主形式法治”。现代形式法治强调法律的来源是“人民”,而法家则主张法律的来源是国家的统治者,即“君主”。我们除了不能苛求法家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达到“民主”的高度之外,我们还必须发现其实“君主”和“人民”是在一个逻辑体系内的概念,具有经验型,实证性的共同特征。法律不论最终是来源于君主还是人民,都是来自于世俗的力量,而不是神的意旨或者某种先验价值,它们都关注法律事实上来自何处而不是应该来自何处。因此,形式法治与法家法治理论在这个问题上的区别是观点性的,而不是方法上的,我们必须要认识到,“君主”和“人民”这两个概念在创制主体上具有共同性,因此相互之间容易转换。所以,从实证性的角度来讲,法家思想和形式法治又有了相融通的余地,因为形式法治与法律实证主义在方法论上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三、中国现代法治与形式法治
法家的法学传统在当代中国虽已破裂,但内含的法律精神跟中国现在的法治趋势是一致的。在如何对待本国的法律思想传统方面,学者们应当摆脱历史观念的桎梏,寻找那些能够适合现代法治要求的法律符号和法律意义,传承它,改造它,发扬它,使其在现代法治体系内再生。因此笔者认为,当代中国所要推行的法治也应该是一种形式法治,这是从我国法治的现状出发,得出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中国;西方;法律文化
一、文化与法律文化
(一)什么是文化
从狭义上说,文化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或社会的观念形态。它包括社会意识和思想体系等等。从广义上说,文化是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还有一种是中义的文化观。它是指人类在长期的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的总和。
我比较认同中义的文化观,并把它作为阐述法律文化这一概念的基础。因为由于我们研究的是法律文化,而法律文化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律现象,法律现象则主要表现为法律意识形态和法律制度、组织机构等等,而且法律文化的构成内容与中义的文化观的构成内容相吻合。
(二)什么是法律文化
关于法律文化的界定学术界各持所据、分歧极大。归纳起来,以下几种最具代表性:
第一种观点:从三个层面界定法律文化。首先,法律文化是支配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和这个价值基础被社会化的运行状态。其次,法律文化作为客观存在物,表现为法律实践活动所取得的成果。最后,法律文化作为一种主观的观念形态。第二种观点:从方法论角度解释法律文化。此说认为,法律文化首先应该是一种研究立场的方法。第三种观点:认为法律文化是社会群体中存在的较为普遍的某些生活方式。
综上,对于法律文化的定义是,法律文化是具有一定普遍性的社会意识形态、社会规范、制度和社会心理中涉及法的那一部分形成的一个统一的体系。
二、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及其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
(一)人治精神与法治精神
人治精神是中国传统法的根本精神。人治精神是指法在本质上所体现的是拥有极权的个人或极少数人的意志,从而在政治上构成一种专制的治理模式。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产生人治精神,而西方产生的是法治精神的最根本的原因是,西方是以商品经济为主,而传统的中国是以农耕经济。商品经济是法治的物质基础,商品经济社会,每个人要想自己的利益得到保障,必须有规则来进行规制,并且要求体现公平正义。而人都是自私的,所以法律成为必要的选择。商品经济形态所需要并决定的法律规则,商品经济孕育的社会契约观念、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平等和自由观念等,是法治的社会文化基础。以商品经济关系为内容的民法是法治的法律基础,民法中的人权、所有权和平等权是近现代公民权利的原型,民法充分体现了法治的价值,民法传统中的权利神圣和契约自由精神,是和法治的文化源泉。
(二)伦理化与宗教化
伦理化实质上就是礼教化,一堆礼教的精神和原则贯彻到法律中并成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进而外化为具体的法律制度和原则,就是实现了法律的伦理化。相对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西方法律只具有宗教性,因为,作为西方法律文化的源头的古希腊,其早期的法律和宗教没有多大区别。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伦理化,是由于礼教对我国传统法律的影响,而且是由于在国家产生的早期,我国国家的产生是随着部族之间的征战而逐渐成长起来的,这个过程是它不断地对同一血缘的认定,对异族的否定的过程,血缘是区分的标志。这使得部族内部的血缘关系结合更加的紧密,在部族内部选出统治者,下属既是臣子又是亲属,从而国家充满了伦理性。而西方国家的建立是通过氏族之间的战争,西方国家的战争使血缘关系越来越疏远,这和中国是相反的,自然伦理关系就不可能受到重视,相反的宗教成为了法律文化的特点。
(三)公法文化与私法文化
所谓公法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刑事性的法律体系及其意识,私法文化则是一种民事性的法律体系及其意识。前者以“义务本位”为其特征,后者则以“权利本位”为其特征。
造成中西差异的原因在于,我国形成公法文化的主要原因就是传统中国国家权力和国家观念的发达。我国是君主专制的国家,君主是最高统治者,为了有利于国家的统治,必须要刑法来加以惩罚,自然公法就比较强盛。而在西方国家,早期通过氏族内部贵族与平民之间的斗争成长起来的,斗争围绕着“权利”。“法”变具有了平等性与民主性,慢慢转化为个人本位,个人本位实质就是一种私法文化。
四、结语
法律文化作为一个时期法律的集合,是非常值得我们重视和学习的。在构建法治社会的今天,我们要做的就是,在充分了解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吸收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并且结合西方的法律文化,真正的构建出适合我国发展的一整套体系,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1]辞海(缩印本)[Z].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
[2]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M].北京:三联出版社,1994.
[3]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首先,培养和提高法律素质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阐述了法治的含义:“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由此可见,实现法治应具备两个基本要素,一个是硬件的即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实际对立法提出了要求;其二是软件的,就是大家都愿意服从制定好的法律,这对人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法律素养提出了要求。一个社会人的总体法律素养如何,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这个社会“法治化”进程的水平。大学生是国家建设发展的生力军是,祖国的未来,其法律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和影响着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法治进程,因此我们必须重视高校的法制教育。其次,培养和提高法律素质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任何社会作为整体都有一定的规则和秩序。法律作为主要的社会规范,通过规定权利义务来指引人们的行为,使人民对于自己行为有一个基本的判断,让我们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是不可以做,让我们能够预先估计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大学生毕业后必然会走向走上工作岗位担当责任,必然会遇到各种问题和麻烦,良好的法律素养能帮助他们较好的解决问题和纠纷,合法地从事社会实践,依法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正视“基础”课中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在教学中有的学校认为“基础”课只是将以前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合二为一而已,专业性不强只要是政治教师都能上,导致任课教师专业不一、良莠不齐,在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定位上出现了以下两种误区:一是将法律部分的学习等同于政治教育。在教学中有相当一部分学校和教师认为法律的制定、执行和遵守离不开人的活动,而人的活动受思想观念的支配。道德作为观2012/07/54教育研究念形态的内容,必然影响和制约法治,所以只要道德教育搞好了法治教育就没有问题,出现重道德而轻法律的现象。在这种观点的影响下导致一些教师在教学中一味的将法制教育按照道德教育的套路来开展,侧重于传达党的现行路线方针政策,认为只要把依法治国的方略、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简单介绍就可以了,因此在讲授过程中只能停留于教材表面不能联系实际。二是将法律部分的学习等同于法律学科研究。有些教师以前从事“法律基础”的教学,对法制教育有一定的经验,但是有相当一部分对法律素质培养出现了认识上的偏差。他们认为法律素质的培养有赖于对法律的钻和精,把法律基础课上成了法律专业课。由于课时有限往往难成体系,要么忽视了与前面道德部分的整体结合,要么忽视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好多学生只能知其然而不能知其所以然,并没有树立起对于法律的信仰。
“基础”课中的法律部分主要涉及第七、八章和第五、六章的部分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学基础理论、基本法律知识等内容。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应占本门课的1/3,但是由于教师能力素质的限制导致了教学内容安排十分不合理。一种现象是不注重基本法律知识的学习。许多教师由于受自己专业的限制对法律知识缺乏系统的了解,特别是对法律原理缺乏一定的认识,对法律部分理论吃不透,于是就压缩了法律部分的课时和教学内容,将大部分课时放在了道德部分的学习,出现了重道德轻法律的现象。另外一种现象是教师过于强调对于实体和程序法等具体法律知识的系统学习。一些从事法学研究的教师将法律部分的教学主要放在具体法律规范的学习,忽视了对于法本身的认识,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特别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树立。“基础”课的法制教育由于课时少,内容庞杂繁多,许多教师不能根据学生的情况因材施教整体把握,仍然采用照本宣科“满堂灌”的教学模式,简单地进行知识的罗列和堆砌,忽视了教与学的互动、知识性与实践性的结合。学生在学习过程不能理论联系实际,渐渐觉得枯燥乏味失去了学习的兴趣。
增强“基础”课中法制教育效果的具体对策
更新教学观念正确定位教学目标是搞好法制教育的前提。“基础”课虽然是政治理论课,但是法制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还存在一定的区别。应转变那种认为法制教育从属于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等同与政治教育的错误观念。道德是自律关注的是人的内心世界,法制是他律强调的是人的外在行为。德育教育主要解决学生“做什么”的问题,法制教育主要解决的则是学生“怎么做”的问题,因此在教学中要注意两者之间的区别;同时还要改变那种认为法制教育是法学研究的错误观点。“基础”课不是也不可能把大学生培养成法律专业人才,而是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帮助大学生适应现代法治生活。因此要搞好法制教育必须全面认识法制教育的目标和要求。这就要求院校领导充分重视法制教育,在教学方面给予足够的关注和支持,加强该门课的学科建设。同时要求教师必须加强学习克服自身的弱点正确理解法制教育的目和任务。
“基础”课中的法制教育主要着眼于培育学员认同和接受法律观念,塑造学员遵循民主、公平、正义、人权等现代法治精神的信仰,是一项容理论和实践的综合性教育,要想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提升教师的教学能力是关键。这就要求必须具备一支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的教师队伍。现阶段从事“基础”课教学的教师专门学习过法律的并不多,有些虽然讲过法律但是往往也是半道出家。试想一个不具备法律知识、没有法律素养的教师怎么能培养出具有法律素养的学生呢?所以提高教师的法律素养是首要任务。首先我们可以引进一批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其次,应加强现有人员的培训和培养。
内容摘要:在“法治道路”这样一个很大的字眼下面,本文运用横向与纵向的分析比较,理论与实际的多维连接,主次矛盾的辨证关系与联系发展等方式和角度,讨论了以下几个具体问题:东方的法与西方的法在起源,和性质上的区别;中国社会的变革规律;法在中国社会不同的发展阶段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中国法治道路的具体展现;怎样推进中国的法治化进程。
文章站在一种本源的角度上,创造性的引入了中国的“人界”式发展道路与西方的“物界”式发展道路的概念,进而归纳出了各自的法治道路:即西方的纵深决定型法治道路,东方的展扩辅助型法治道路。又通过深刻的剖析,将中国社会的发展脉络及法治道路的变换轨迹划分为七大阶段来进行深入的展示,其中的第六阶段与第七阶段是预见性的提出来的。文章最终把落脚点定位于当今中国所处的法治阶段,点明了当今中国最可利用的法治资源,也阐明了现阶段中国法治道路的具体推进方式。
关键词: 人界式发展道路 物界式发展道路 展扩辅助型法治道路 纵深决定型法治道路
序 言
“依法治国”的思想从法学界的学术话题上升为国家的治国方略,这可能是中国的法学家最激动不已的事情,也是中国法学界的骄傲。关于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的问题,当前的法学家们(主要是法理学家)大致正在做两件事:一件是编制法治蓝图,比如,说明什么是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特征、价值和方向,它代表了法治国家理论中的价值研究的方向;另一件是剖析法治现实,分析从人治到法治转型过程中的现状、路径与未来可能出现的实际走向,它代表了法治国家理论中的实证研究的方向。也有许多人把两件事结合在一起来做,把法治目标问题与法治现状的分析结合起来思考。应该说,无论哪一种方式,其成果都是有目共睹的。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讲,或许在更多的现实的中国人看来,法学家谈的“法”无论从效力上还是从认同的程度上又都倍显乏力。于是在本文中,我试图尝试一下从社会发展道路的本质规律的角度引出法治道路的本源,并在理论上介定出它不同类别与阶段的特殊性,进而从一种更宏观更深刻的角度来把握中国式的法治道路的位置与走向,或许这样的方式和理论更适宜并有助于当前国人的法治观念和信念的认可与增强。
毕竟,中国距离真正的法治国家或法治社会还有一段遥远的路程要走。选择一种什么样的法治道路、为什么要走这样的道路以及它目前处于怎样的进程中,又具体应怎样完成等问题就是本文所要重点阐述的。
一 法的缘起
法,是人类文明进程中的一种文化的结晶,一种文明的标志。在人类漫长悠远的历史长河中,它在东西方不同的土壤里分别孕育成型,并且分别以不同的特性昭之于世,相映生辉。
(一)西方法系的发展
那么东方的法与西方的法究竟有什么本质的异同?首先来看一下西方法学的历史:西方法学起始于古希腊,当时,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法律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基本的社会结构和人们认识和感受的对象;同时,古希腊的哲学非常发达,发达的哲学开发了自由民认识和评价社会现象的能力,促进了政治学文学美学伦理学等专门知识体系的形成。在丰富多采的政治学伦理学文学美学作品中涉及到一系列法理学问题,诸如:法与权力理性的关系,法与人神自然的关系,法与利益正义,人治和法治,守法的道德基础和政治基础等等。从西方法学家的角度,这些问题是法学的症结,永恒的主题。这些法学史上最初提出的问题以及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在这些问题上的论述,对西方法学一直有着深刻的影响。
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世界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在罗马帝国前期,已经有了比较发达的简单的商品经济和复杂的财产关系。法律调节机制和法律秩序越来越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也越来越复杂。法律事务需要有受过专门训练的专家来处理。后来,由于奥古斯都大帝建立了法学家官方解答权机制度,法学家的声誉大震,法学不仅获得了相对独立的地位,而且成为罗马法的渊源之一。
中世纪是西方社会最黑暗的时期。基督教处于万流归宗的地位。中世纪的世界观本质上是神学的世界观,上帝的世界观,中世纪把意识形态的其它一切形式——哲学政治学法学都合并到神学中,使之成为神学中的科目。一直独立的法学消失了。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学思想的消失。事实上,在托马斯阿奎那的著述中包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阿奎那通过把希腊人和罗马人的法律思想吸收于神学之中,保存和发展了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思想。到中世纪后期,日益发展的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了对法律的需要。注释法学派脱影而出,对法学的保留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自十三 十四世纪开始的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使西方法学朝着世俗化的方向发展和变革。一批出身于新兴资产阶级的思想家把君主或人性看作国家和法律的基础,使法律和法学从天国回到了人间。这个时期法学发展的最重要的标志是人文主义法学派的产生。他与注释法学派为民族国家的形成,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出现和法律统一化创造了思想理论和技术等方面的有利条件。他们成为把古代法学和近代法学连接的纽带。而后,于十七世纪开始的资产阶级革命和在革命中普及的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时代要求既需要法学也解放了法学。大规模发展起来的商品经济更是需要法学。并且出现了与中世纪神学世界观分庭抗礼的以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为核心的资产阶级的世界观。它反对神权主张人性,反对专制主张自由。也最终奠定了以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行法定主义等资本主义现代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从以上的脉络,我们不难看出在西方社会进程中,法的发展几乎贯穿始终,其巨大作用显而易见。
(二)中国法系的发展
下面再来看一下中国法系的发展历程:中国历史悠久,有着丰富的法律文化遗产。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学研究就很兴盛,并有专门的法学著作问世。其后历代都有丰富的法律思想。但是,直到二十世纪,法学始终被包围在封建主义哲学,伦理学,政治学之中,独立的法系无从谈起。从最具代表性和影响最深远的角度来看,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首先是夏商西周时期出现的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具体呈现为以德配天,名德慎刑的思想和政策。而后,春秋战国的几百年是中国法学兴起和大发展的时期。当时各种学说百花齐放,儒,法,墨,道四家都对法学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贡献,其中法家的贡献尤为突出。儒家从人性善的哲学出发,强调圣人,贤人,圣君,贤相个人的统治力量,重视道德礼教的作用,主张礼主刑辅,综合为治,并对这些观点进行了哲学论证。墨家以天意乃法为根源的法律观出发,主张以天为法,循法而进;他们还提出兼相爱交相利的社会信念,主张在经济上重视生产,节约,利民,在刑罚上赏当贤,罚当暴,不杀无辜,不失有罪。道家从小国寡民的理想国出发,反对制定一切礼法制度,主张一切顺乎自然,无为而治甚至断言“法令滋彰,盗贼多有,这与希腊圣哲柏拉图的政治法律主张不谋而合。这是中国
〔关键词〕行政执法;行政程序;监督责任;主动性;执法模式
一、行政执法概述
行政执法问题是法律领域的难题,它不仅仅是实践层面的问题,也是理论层面不可忽视的法律问题。本部分主要阐述关于行政执法的基础理论问题。
(一)行政执法的涵义
1.行政执法的概念。与其他传统行政法理论概念不同,“行政执法”这一概念是我国行政法学界的首创,是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行政法实践经验的总结。进入新时期,我国明显加快了行政法立法建设的步伐,为我国行政执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保障。总而言之,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活动。2.行政执法的特征。(1)主动性。行政执法必须依职权自觉地采取行动,是行政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权的权力。要主动行使而不是被动作为,否则就产生的违法行为。主动性是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的重要区别。行政司法很重要的一个特征是事后性的救济,一般来说,当事人如果不主动申请,司法机关就不得主动地采取行动。在行政执法的法律规定中,一方面是依相对人申请执法,另一方面则是依职权执法。总之,行政执法体现的是“没有法律便没有行政”的原则精神。(2)具体性。相比较行政立法的普遍性和抽象性特征,行政执法具有个案性和具体性等特征。行政执法覆盖了国家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行政执法本质上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不像行政立法那样具有普遍性和抽象性,它大多都是针对具体的人员和具体的事件所采取的行政行为,因而具有具体性。(3)强制性。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公共管理职权行为,是贯彻、执行国家意志的手段,它必然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法律的强制性。行政执法的强制性体现在若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则行政相对人就会受到行政处罚,以达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行政机关权威的目的。
(二)行政执法的现实意义
1.行政执法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民主社会中,公共权力的形成是通过公民让渡一部分权利实现的。行政权力的行使关系重大,行政权力与公民个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密切。这就要求行政权的行使要遵守法律实体法和法律程序法。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运用到实践中是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政府行使好行政管理权对公民权利的实现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政府的公共行政管理职权从法理上分析是人民赋予的,因此,行政执法的使命之一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2.法治政府的建设有赖于行政执法。依法治国内在地要求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因此,针对中国当前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深入,法治政府的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法治政府的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应是政府部门及其公务人员按照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来管理经济社会文化事业。这才能做到与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相符合。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等才是法治政府的特征表现所在。建设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体现的是行政执法的原则。3.行政执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显而易见,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执法是民主法治的重要保障。行政权的行使与公民日常的生活息息相关,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在实际操作层面,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对化解社会矛盾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而违反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只会日益加剧民间矛盾,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不利的。因而,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要始终依照法定程序、法定权限推行依法行政。
二、行政执法现状分析
(一)行政执法的依据缺乏规范性
行政执法应当是依良法去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并且必须是对良法的严格执行。但现实生活中,有时会出现无法可依、有法不依,以及适用法律、法规的错误。1.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第一个层面,无法可依是指在执法实践中无相关法律法规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这些无法可依的行政执法不仅在物质上给当事人造成伤害,同时也是对当事人的精神层面的侵犯。而且,行政执法的强制性特征也会容易使当事人遭受到精神层面的损害。因此,这些受到违法行政执法侵害的当事人在情理和法理上都应受到精神损害赔偿,但我国目前颁布实行的国家赔偿法并未对这样的当事人提供相应的保障。第二个层面,有法不依是在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情况下选择不去接受其法律约束,并且去选择法律法规以外的规定。有法不依造成的结果是损害了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权威性,会让人产生这样一种意识:法律也不过如此而已。长此以往,社会上就容易形成有法不依的恶劣传统和心理定势,公民对法律也容易产生轻视的看法,有法不依关系到法律的权威性。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表现在适用了不该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没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存在于现实的我国行政执法的实践中,如,有一部分职业素质不高的行政执法人员往往会在行政执法的实践中出现这种情况,造成的结果是轻罪重判、重罪轻判以及漏判,最终损害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甚至威胁到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
(二)执法不严
执法不严违背了执法必严的重要原则。执法不严表现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没有树立正确的观念,放纵违法行为,任意放弃自身的行政执法职责,消极执法。实践中,执法不严的情况比较严重,有些行政执法人员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看待执法活动。现实中,因执法不严发生的事件不胜枚举,尤其是在食品安全领域,食品安全关系民生,格外受到社会大众的关注,现实中发生的一件件安全事故,反映出了执法不严的情况亟待改善。在执法严格的国家和地区,一旦被怀疑有问题的产品会立即采取召回程序,直到调查清楚了才能恢复销售。因此,执法不严不仅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而且对社会主义经济社会的秩序也是一种破坏。执法不严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是违法不究。违法不究破坏的是法制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是违法受追究。对于一些较轻微的案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不严没有起到对这些案件制止的效果;而对于一些重大的违法犯罪案件,行政执法人员不仅要探究基本的案情,还要将这些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处理,以达到对社会公众的教育意义。如果执法不严,就难以达到那样的效果。执法不严也较容易产生有法不依的情况。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应是相对应的,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行政机关的公务人员不强化这种责任意识,其结果是公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得不到追究,依法行政就难以实现。
(三)不文明执法
执法不文明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目前行政执法人员有部分是从行政机关的其他部门调过来的,其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在执法实践中容易出现不文明执法的现象。尤其是还有一些行政机关雇佣社会上的闲散人员充实到执法队伍中,他们的法律素质、道德素质和文化素质可想而知,而且实际情况中,也常有不文明执法现象的出现,例如“临时工”的事件在媒体报道中也频频出现。有些执法人员没有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把自己始终摆在管理者的位置,缺乏为民服务的意识。群众的尊严和合法权益往往受到侵犯。实践中有时还会出现一些野蛮执法、执法扰民等不文明现象。另外,在执法人员的业务管理上,行政执法机关采取的过于行政化的手段影响了执法人员对案件的公平公正的处理。
(四)不规范的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执法中的法律程序法,从法理上分析,行政执法程序对依法行政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对执法实践有着重要的约束价值,同时也有助于防范违法行政情况的出现。但在我国现实的法律背景下,行政执法程序还不够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体现的是在执法实践中将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纳入特定的规则系统中,如果执法程序不规范的话,造成的后果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行政执法容易出现混乱的局面,例如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未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应的权利、未按程序流程来实施相关行政处罚等。久而久之,广大民众与行政机关矛盾就会激化,民众毫无安全可言,会严重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行政执法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完善行政立法
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才能让理论的力量得以体现,这是被实践经验所证明的。法学理论不论多么完善,也要通过现实的法律制度加以检验。行政立法是完善行政执法机制的基础,行政立法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有着深远的意义。法治完善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准是当前法律制度的完备程度。完善行政立法既要重视保护公民、法人的民利和合法权益,也要重视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性。我国当前的行政立法建设还较为落后,因此,解决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任重而道远。
(二)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
执法制度建设是完善行政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行依法治国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通过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来完善我国的行政法治体系。具体来说,就是建立和健全行政执法制度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形成对执法人员的良好监督机制,有助于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三)改革执法模式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通过具体的法律规范来处理行政事务,以达到行政目标的基本体制。作为行政机关最经常的行政管理活动,行政执法对行政相对人有着最直接的影响。在行政法治实践中,行政机关的政策制定职能和政策监督职能尚未分清的现象还大量存在着,且缺乏协调和监督,主要表现为执法扰民、多头执法等问题,干扰了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严重的破坏影响了政府的权威性。党的十六大对改革行政执法模式十分重视,会议强调要加强执行执法机关之间的协调和配合,构建行政执法的新模式,从而建立行为规范、权责明确、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模式。
(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建设
在当前我国行政法治实践中,行政执法的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审计监督、行政监督是典型的内部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外部监督形式发挥着重要的功能。然而各种监督形式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以至出现监督不到位、监督权虚设、监督机制运转不良等情形。在我国现实的法治状况中,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都难以起到监督的实效。因此,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建设就显得十分必要,以便很好地规范行政执法者的执法行为。上述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着手处理:(1)加强媒体舆论的监督;(2)强化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3)加强人大的监督;四是改革司法机关的监督。
(五)树立行政法治观念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不仅要求制度建设,还要求观念的更新。历史经验表明:理论是实践的先导和指南。因此,依法行政必须观念先行。在我国执法实践中,要首先树立正确的观念,通过勤奋学习去获得法律知识和理解法治原则,是需要一些时间的。让行政执法人员树立现代行政法治的新观念,要转变观念,推动法文化的革新,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要义之一。这主要包括:(1)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2)树立行政程序的观念;(3)树立尊重人权的观念;(4)树立监督责任的观念;(5)树立行政服务的观念.(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要完善我国目前行政法治的状况,还须逐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目前,我国行政执法实践中存在着以下问题:(1)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政不作为;(2)行政作为不够规范;(3)行政执法人员法制意识不强。上述这些问题,都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因此,建设法治政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离不开行政执法人员职业素养的提高。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一方面,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的职业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另一方面,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考核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关系到行政机关工作的成效和形象。我国的行政执法人员执行着我国大部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和效率,也有助于提升行政机关的形象。
参考文献:
[1]罗豪才,姜明安.依法行政环境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2]俞幼华,胡水华.论行政人执法违法和责任追究[J].求索,2005(6).
[3]刘德福.行政执法问题及成因分析[J].求索,20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