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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办公室XX年工作总结
XX年,办公室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紧紧围绕审判工作这个中心,认真履行办公室的职责,增强办公室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确保了我院审判工作及其他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将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搞好日常服务工作
在实际工作中,办公室着重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做好服务工作:一是牢固树立为审判工作服务的思想。注重培养成员服务意识,将为了审判,服务审判,促进审判作为工作出发点。二是牢固树立为领导决策服务的思想。在办公室工作中,注重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分析,及时向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管理,发挥了参谋助手的作用。三是牢固树立为干警服务的思想。在办公室工作中,注重为干警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后勤保障,较好地解决干警办公、住房、福利、医疗等问题。
二、做好事务性工作
院办公室承担着大量的事务性、日常工作,如转发文电、接听电话、撰写材料、布置会场、安排值班值宿、组织劳动,等等,这些事情虽然具体、琐碎,但也事关全局,如果不经意中出现的丝毫差错,都会给全局工作造成损害。为了做好事务性工作,办公室根据每个岗位的工作职能,制定了办公室具体工作岗位职责,将任务分解到每一个办公室成员头上,使成员工作有章可循,规范快捷。这样,抓好执行和落实,强化管理,保证了各项事务性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三、努力改善办公条件
今年上半年,院办公室协助执行局在市外贸公司租用了十四间办公用房,将执行局迁址办公,缓解了我院审判用房紧张的局面。院办公室又对原有的办公室进行了改造,现院内共有中审判庭二个,小审判庭五个,基本上做到每个业务庭室都有审判庭。同时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审判,我院更新了复印机、传真打字复印一体机,确保了办公质量,提高了办公效率。
四、完善办公经费管理制度
今年年初,院党组在我院办公经费严重短缺的情况下,为从根本上遏制乱收费现象,制定了《 法院财务管理制度》、《 法院办案经费管理使用办法》,实行办公经费与办案数量、办案质量挂钩。财务制度制定后,办公室按制度规定将办案经费及时发放到各业务庭室,既确保了各办案庭室办案的正常运行,又从根本上杜绝了以往乱收费的现象。同时,办公室对各业务庭内勤进行了基本的财会知识培训,定期对各业务庭的帐目进行内部审计,确保各业务庭帐目清楚、支出合理。
五、认真做好审判业务研讨会会议筹备工作
今年9月份,由 高院组织,我院承办的审判业务研讨会在我区召开,为做好此次会议的组织、接待工作,办公室多次召开会议研究会议筹备、接待的具体事项,在会议召开前后,办公室成员加班加点,热情服务,确保了会议的圆满召开,得到了高院领导及与会代表的好评。
六、规范司法鉴定对外委托工作
今年10月份,院党组为了规范司法鉴定工作,决定对我院司法鉴定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指定办公室负责我院司法鉴定对外委托工作。办公室接到任务后,由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及时对外委托鉴定、传递鉴定结论。自10月份以来,已对外委托鉴定48件。
七、加强车辆管理
为加强对警车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我院制定了警车管理办法,对于司机管理,警笛、警灯的使用,警车的停放,安全驾驶等方面做了规定,同时对司机进行了安全驾驶教育,并组织了业务考试,从而使我院警车使用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
八、配合党总支,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娱体育活动
今年,办公室除了做好日常工作外,还积极配合党总支开展了许多有意义的活动,组织召开七一职工运动会、十一文艺汇演等文体活动,在这些活动中,办公室的同志积极筹备,主动热情地为大家服务,保证了活动的顺利进行。
2006年,办公室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紧紧围绕审判工作这个中心,认真履行办公室的职责,增强办公室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确保了我院审判工作及其他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将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端正思想,做好了日常工作。
在实际工作中,办公室着重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做好服务工作:一是牢固树立为审判工作服务的思想。注重培养干警服务意识,将“为了审判,服务审判,促进审判”作为工作出发点。二是牢固树立为领导决策服务的思想。在办公室工作中,注重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分析,及时向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管理,发挥了参谋助手的作用。三是牢固树立为干警服务的思想。在办公室工作中,注重为干警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后勤保障,较好地解决干警工作、学习等问题。
二、全心投入,做好了事务性工作。
院办公室承担着大量的事务性、日常工作,如转发文电、接听电话、撰写材料、报刊发送、安排值班等等,这些事情虽然具体、琐碎,但也事关全局,如果不经意中出现的丝毫差错,都会给全局工作造成损害。为了做好事务性工作,办公室根据每个岗位的工作职能,制定了办公室具体工作岗位职责,将文印管理、调研宣传、档案管理、印章管理等各项工作任务分解到每一个办公室成员头上,使每名同志的工作有章可循,规范快捷。通过抓好执行和落实,强化管理,一年来,各项事务性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得到领导和同志们的好评。
三、弘扬主题,加强了调研宣传工作。
调研宣传是办公室工作的重中之重。一年来,办公室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并撰写、报送了大量有价值的宣传稿件,提升了单位认知度,促进了审判工作。在以周波同志为猪的信息宣传员队伍的配合下,共在《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法院网》、《**日报》、《**日报》等各级新闻媒体上发表信息168篇,编发《情况反映》51期,其中被上级机关转发12期。我们主动与广水电视台、电台、《平安广水》等新闻单位合作,合辟专栏,合力谱写广大干警践行立党为公、司法为民的各项举措。通过广泛宣传法院各方面的工作,提升了法院形象,扩大了法院知名度。
四、热情服务,做好了文印、档案、印章管理工作
2006年,档案管理工作卓有成效。在顺利通过省一级复查的基础上,今年档案五五普法工作又得到上级充分肯定。文印工作井井有条。文印中心以保障审判工作顺利开展为己任,热情服务,任劳任怨,加班加点,得到全院干警好评。印章管理规范有序。全年无一起违规使用印章,确保了各类文书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第一条为加强体育市场执法工作,全面规范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严格奖惩制度的一种管理机制。
第三条体育行政执法应当坚持合法、文明、务实、高效、廉洁、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有法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履行情况纳入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年终岗位职责考核内容,依照规定实施奖惩。
第二章执法机构执法目标
第五条负责体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宣传,规范体育市场主体行为,维护人民群众享有体育健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依据《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负责辖区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对体育项目经营单位进行审核,规范体育市场经营行为;
第七条依据《体育类民办非企业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对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进行业务登记;
第八条承办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或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交办的体育市场管理案件。
第九条组织开展体育市场管理目标管理考评,公开办事制度和办案程序,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条建立投诉、举报登记制度,及时办理投诉、举报案件。日常投诉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查处率达100%,合格率达到100%,结案率达到100%。
第十一条受理案件无法院取消案件、无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二条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要准确,认定违法事实要清楚,主要证据要收集充分。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语言文明,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持证上岗率达100%。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越权或;
第十五条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违法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牡丹花会”、“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节日期间组织一次集中检查。
第十七条对市辖九县六(市)区全年完成执法里程不低于9200公里。
第十八条全年完成执法案件10件。
第十九条完成局党组下达的党建、廉政建设、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目标,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完成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章执法人员执法目标
主任:在主管副局长的领导下完成本科的体育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制定相关法规的学习、培训计划,并组织全体人员学习;组织安排行政执法活动,负责重大事故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召开有关会议;负责综合执法的协调工作;负责制定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负责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处罚意见书的制发执行工作;负责处理群众举报和处理工作。
副主任科员:在主任领导下做好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体育经营审核、体育类民办非企业设立审查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综合执法的协调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处罚案卷的归案工作;负责编制月、季、年度行政执法计划和工作总结;负责处理群众举报受理和处理工作。。
科员(甲):在主任领导下,做好行政执法工作;重点负责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体育经营审核的监督管理;编制月、季、年度行政执法计划和工作总结;负责与工商部门的协调配合,对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向工商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负责处理体育经营类群众举报受理和处理。
一、全力防范虚假赔案,以最大限度地挽回公司的损失。
去年余杭支公司有位离职员工方忠良,利用职务之便,与修理厂勾结,采用汽车套牌、虚假发票、制造假事故等非法手段,而且通过诉讼来达到其赚取或骗取保险金的目的。在我们与分公司客户服务部和杭州营业部的配合下,不仅粉碎了其企图,而且争取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把案件移送检察院立案侦查。其中两起典型案例,涉案金额就达到14万余元。通过我们的努力,防止了公司损失的发生。这两起案件的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一起是用他人名义买得二手车然后套用河南电力公司的号牌,制造单方保险事故,谎称车辆是方忠良母亲顾美珍所有,以原告顾美珍的名义,由方忠良作为人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诉讼标的8万余元。案件发生后,通过永安河南公司协查得知,河南省电力局的车辆不曾到过浙江,而且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停在电力局大院没有使用。挂真实车牌的车主河南电力局出具了所有权证明,这直接否定了方忠良向法院提交的其母亲是车辆所有权人的事实。我们去过公安、法院,还多次向保监局反应情况,经过努力,方忠良向法院撤回了诉讼,放弃了车辆的理赔。
几个月后,方忠良又以他母亲的名义就另一辆宝来汽车向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讼。该车辆也是在夜深人静的时候发生的单方事故,交警事故认定书是在事故发生10来天之后补开的。方忠良用一张假的汽车修理发票向法院主张保险赔偿近6万元。该案我公司定损员定损3万余元,一审由杭州营业部法务人员参与了诉讼。一审法院按全部支持了顾美珍的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由本法律顾问担任诉讼人。起先中院法官认为,既然事故是真实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是没有道理的。在与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多次沟通后,我提出了有力伪造假发票证据,并且把河南电力局的案件作了书面报告,要求中院把案件移送检察院立案侦查。经过两次庭审,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顾美珍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按照本人的请求,将案件进行了移送。目前案件仍在侦查中。
仅上述两起事故,经过我们法律顾问的努力,就为公司挽回了经济损失14万余元。
二、积极参与理赔案件处理,尽力使公司在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
由于分公司很多机构都由法务岗参与诉讼工作,因此真正委托法律顾问应诉的案件不是很多。一年来共委托案件十余起。但是这些案件,基本上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以下是一些案例说明。
杭州滨江区的章毛案,章毛开车撞死了人,理赔案件在交强险结案后,受害人亲属反悔,以城镇标准为诉讼请求,把侵害人和我公司一起告上了滨江区人民法院。起先主审法官认为这个案子中,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城镇标准理赔,在三次庭审后,经过我们的不懈努力,终于判决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湖州茂兴化纤有限公司雷击案,原告茂兴化纤有限公司要求我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而本案在理赔过程中对于保险责任是没有争议的,只是赔偿金额存在异议。接到委托后,我们分别向浙江省气象局和湖州气象局取证,得到证据表明,原告主张的时间没有发生雷雨天气。于是我们按照拒赔处理,后来在法官的主持下,该案以明显有利于我们保险公司的调解方案进行了调解。
绍兴凯利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原告绍兴凯利达纺织品有限公司的驾驶员肇事后逃逸,但是我公司在承保时未妥善尽到保险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一审按照近40万判决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二审经过努力,以23万元赔偿金额的方案进行了调解。
绍兴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在法律顾问的努力下,判决我公司商业险不承担保险责任。仅这一个案子,就为公司挽回了20万元的经济损失。
嵊州照相馆失窃案,原告诉讼请求8万元。我上网查询了照相器材的价格,结合承保情况,在法官的支持下,迫使原告答应了3万余元的调解方案。
诸暨吕建云保险合同纠纷案,争议标的4万元左右,由于我公司承保时吕建云的车辆就已经过了年检时限,我公司尽管已尽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但是不能改变我们承保不可保风险的事实。本案仍在调解中,为了减少损失,我们将以5千到1万的金额争取调解。
温州胡荣会案,贵州人胡荣会在交通事故后重伤一级伤残。该案一审由公司法务人员参与,一审判决中包含了56万元的护理费和23万元的后续治疗费。法律顾问了解到胡荣会死亡的事实后,要求温州公司上诉,但是因为法务人员超期没有缴纳上诉费被温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上诉。后来在温州公司的要求下,法律顾问亲赴贵州,取得了案件再审需要的关键性证据。本案面临执行,我们即将申请抗诉启动再审程序。
不可否认的是,目前诉讼环境对保险公司并不有利。法官、仲裁员从弱者保护的角度出发,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和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一般都会倾向于被害人或者被保险人。比如杭州营业部王琪人身保险争议案,争议焦点是非医保用药应不应该理赔的问题,我公司一审二审都遭遇了败诉。但是本法律顾问准备为公司免费打再审官司,希望能够从法律的角度讨个说法。
三、依法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法律建议书,指导分公司及公司各部门有序开展法律事务工作。主要表现如下:
(一)就环峰石油运输有限公司保险合同案,该案法律顾问是人,因为争议起源于机构与被保险人签订的统保协议,本法律顾问出具了法律建议书,要求分公司严查类似协议。
(二)就湖州王梓勤劳动争议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案由其他人处理的,到本法律顾问处已到赔偿判决生效阶段。该案与王梓勤截留保险费案件相关联。本法律顾问从实际出发,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方案,在湖州公司的配合下,得到了湖州法院的谅解,本案至今未被执行。
(三)就绍兴尉杏芳劳动争议案,出具法律意见书,还为公司人事部门草拟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和通知等法律文书。
(四)妥善处理了杜亦东劳动争议案,劝说并迫使杜亦东撤回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由于杜亦东具备丰富的保险从业经验,有良好的业务资源,于是经过多次协商,起草了与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并协助谈判,最终和杜签订了协议。
(五)从丰富的应诉经验出发,给公司承保部门提出约定争议处理途径的法律建议。由于浙江杭州地区的法院对所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交强险都不分项处理,而杭州仲裁委在处理时就会考虑这一点。于是建议杭州地区的争议处理约定仲裁。而由于仲裁委的整体管理不如法院规范,那么建议杭州以外的机构的保险单上,约定法院诉讼作为争议处理途径。
(六)积极联系中国青年报记者,为山东潍坊法院违法执行案件讨说法。温州公司承保的车辆在山东昌乐县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害人把侵权人和温州公司都告上了法院。一审温州公司缺席被判决承担6万元的经济赔偿责任,因为不服温州公司提出了上诉,并缴纳了上诉费。但是在等待上诉开庭阶段,却等来了一审法院的执行法官,不仅执行了6万元的保险赔偿金,而且执行走了16万元的罚金。在分公司法律事务人员向本顾问反映了这情况后,我十分重视,多方联系了中国青年报的主任记者,请他们介入采访。目前中国青年报的采访审查流程已经走完,本顾问也在准备前往了解情况的阶段。相信通过努力,事情会有良好进展。
三、为规范公司管理,审核理赔单证,加强培训,提供咨询,继续出谋划策。
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特别理赔服务工作,稍不留意,就有可能引发诉讼风险。在分公司风险管理部和车险管理部的要求下,本法律顾问对公司理赔单证逐单进行了审核,并提出了修改和完善的意见,依法对其进行规范。
保险业务不仅具备经济属性,更具备法律属性。公司的所有经营管理活动,都应该在保险法的框架内进行。在新保险法实施后,本法律顾问及时向分公司提交了《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影响》,同时与分公司各有关专业讨论研究,做好新法实施后的有关准备工作。
为了使公司适应新的保险法,让理赔人员知道并熟悉新保险法,在富阳本法律顾问分两次对分公司下属各机构的理赔负责人和理赔人员进行了法律培训,以提高其法律意识,用法律知识规范从业行为。
在平时工作中,本顾问并不因案件是否委托而作不同对待。比如在一起损失扩大案件中,尽管没有委托,公司法务询问处理思路,我把应诉技巧和对策悉数向他作了讲解。平时各机构理赔管理人员,在遇到实际问题的时候,也都会咨询,比如使用临时号牌驶出了规定区域发生了交通事故是否应该理赔的问题,比如和法官沟通出现困难的时候,比如财产险理赔的比例问题,比如诉讼案件程序问题等等,我向来是耐心解答,认真辅导,出谋划策。
四、审核业务员管理合同和保险业务合同,以杜绝不合规风险
(一)审核了《业务员管理规定》和《业务员劳动合同》,并就一部分营销人员的合同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建议。
(二) 审核了永安临海支公司《医疗责任保险协议》,并提出了审核意见。
五、 坐班顾问,参与业务谈判,协助各业务管理部门的工作
一年来,每周至少一次在分公司坐班,处理法律咨询和顾问事宜,从未中断。而且只要各部门有需求,本顾问都会安排时间帮助解决。
开始工作的头两天法官就叮嘱我要认真跟随书记员学习,服从她的安排,因为大多数情况下法官都处于忙碌状态,基本无暇顾及我们,只会再闲谈交流中不时教导我们几句。
实习中有很多事情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并让我从中汲取了不少经验知识。第一件事就是装订卷宗,虽然听起来很简单,但其中却包涵了很多法律知识。记得第一天,书记员就拿了一本厚厚的卷宗,并给我讲述了里面各种文件的排列顺序。由于挑选的案宗不够经典,她只能大致讲解一下,并让我多看卷宗自己总结。我便翻阅了一件件已经整理完毕的卷宗。虽然每见案子具体上大相径庭但案子包含的基本诉讼文书大致上却是一致的。经过反复积累和巩固我终于能熟练的独立完成一件案宗的整理装订。
第二件事就是在一些法院日常工作的操作。在掌握了上述基本技能之后,我也便了解了一个案子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因为每个案宗的排列顺序都是按照法院的操作流程来办理的。有了这些基本知识后,我边接触了一些诉讼文书的写作一第四件使就是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重实体而轻程序倾向。例如,很多案件是因实体存在错误的情况才启动再审程序,而很少又为了程序而进入再审的。又比如上述提到的合议的省略。我也经常耳闻目睹法官们为了方便又少走了一些看似不必要的程序。而这种一味的追求办事效率是建立在牺牲程序公正利益之上的。当前我国仍然存在重实体而轻程序的普遍现象,从此事件中便可见一斑。在我看来,所有再现的知识法律意义上的事实,而非原始状态的事实情况,审判上所能达到的只是法律事实,而不可能是原始状态客观事实。若干追求个案的绝对公正而牺牲整个民诉体系的程序利益将是得不偿失的,更何况这种推测出来的法律事实也不一定与当时的客观情况相符合。而只有通过公正的审判程序充分保护各方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证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确实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给诉讼参与人以公正、、文明的感受和教育,才能最大限度地使司法裁判为社会公众所认同和接受,形成社会公众对国家法治的普遍信服和尊重。希望我们能尽快能走出这种误区。
第五件事则是“终审判决不终极”的现象。申诉案件越来越多,入党申请书上诉率高居不下,这使得法官们经常做重复工作,工作压力也无形增大很多。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当事人不服判决,对法院的宣判缺乏信任感。这种不信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的法律意识淡薄。一些案子在我们看来是非分明、轻而易举而且法官也遵照了正当程序,适用法律也毫无错误,当事人却还屡次来法院申诉,而且直接顶到了院长、庭长上面去了。再者还有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的,有向政府告状的,有要求人大进行监督的。也许那些人确实很冤枉,或者他们的确受到了不公正的判决,当然我们并不排除这里面存在着一些司法腐败问题。但作为一个法院经过严格程序作出来的终审判决就应当具备其应当享有的权威性,否则法律是、就失去了它赖以存在的价值和作用。美国著名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要想法律的作用得到发挥、价值得到体现、精神得到推崇,每个社会成员应具备的“法律信仰”是必不可少的,与此相反,一个国家的司法体系必然架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