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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在管委会的正确领导下,园林局全体职工齐心协力、艰苦奋斗、真抓实干,认真开展落实管委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工作汇报如下:
一、xxxx年工作总结
1、项目申报成绩显著。在去年申报省级水利风景区的基础上,申报并通过了国家级水利风景区创建工作;获得省级湿地公园的批复试点及申报财政项目中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资金50万元。
2、园林景观扎实推进。完成牧之楼及十里桥两侧的景观提升工作,十里桥周边绿化景观工程被列为市精品示范工程;完成西厢桥桃树、樱花种植工作;做好灾后重建工作;东溪路沿线树木按照园林绿化要求做好防护性工作,保证苗木的品质和健康;在园林养护方面,我局室根据不同的时节积极提出方案和要求,对工人进行现场讲解,让他们了解和认识到我们的养护标准和要求,保证养护质量;完成民俗体验区及乡村运动公园区域内的苗木认定工作;完成制作国家水利风景区、省级湿地公园及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防火工作标牌近200块;此外,协同公司做好苗圃的移交及养护管理工作。
3、农业生产稳步向前。园区耕地789.9亩,其中民俗体验区内的349.2亩,目前园区外租承包大户视图面积为440.7亩,实际可种植面积约260亩。xxxx年度种植玉米、高粱约30亩,水稻230亩;下半年种植油菜约150亩,红花草30亩,80亩小麦;北村口乐耕园区域整治扩建后总体面积23.5亩,其中:外租科技馆2.8亩,菜地地块66块约3亩,自主种植蔬菜4.5亩,黄豆1.5亩,油菜11.7亩。其次,原药材地块常规管养工作持续进行,并在乐耕园新整治药材展示地块面积约1亩,准备增加2到3个新品种。
4、水产养殖渐有起色。完成景区水面700余亩鱼种投放工作,截至目前,已完成26万余元的鱼苗投放工作,其中包含规格150克至1300克不等的6种鱼类,共计总数约23万尾;协同配合公司对景区所有水面开展水质监测及蓝藻预防工作。
5、水利兴修初见成效。完成制定农田水利冬修计划和前期测绘工作,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有望获得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437万元,争取xxxx年前启动山塘清淤扩容、水毁堤防修复、水毁闸站提升和水土保持等项目的建设工作;同时抓好7处山塘、2处养殖水面塘,以及防洪渠道、排洪渠道和灌溉渠道的贯通修整,做好山塘塘埂的加固和护坡修葺,部分放水涵和截止涵的修整重建;完成杏花联圩钵盂山段前期勘测设计工作,完成谷潭圩排涝站改造、钵盂山段堤防加固工作。
6、其他工作有序进行。xxxx年完成旅游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防台风专项应急预案、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编制。
7、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由于知识缺乏,不能更好的服务园区景观绿化工作,因此要加强学习和交流;景区水面之大,跟踪人数单一,工作难以相互对接交办,关键时段力不从心(如雨汛期:防逃应急,防偷,水质管控,鱼类喂养,同时涉及水面安全作业、加至防汛抗洪工作交织一起);景区水面水质污染:景区水源来至周边山田水,今年影响我景区水质为西区农田上游城市垃圾堆弃场,雨汛期因雨势过强过长,堆弃场部分垃圾水有上而下涌入我景区,过程中水速较快得不到净化沉淀,造成景区水体污染,一时间无法控制,致使今年部分鱼类死亡,建议上游垃圾水完全隔开不再流入我景区,否则次年再有强降雨病毒性洪灾流入景区后果难以想象;景区有几处死角夜晚安保难以管控,尤其鱼笼和渔网偷捕,建议夜晚安保区域定点设置管理哨岗或架设电子监控;今年特大雨汛期因考虑不周,薄弱防逃屏障,导致园区水面鱼类窜逃,因此需加固重修防逃屏障。
二、xxxx年工作计划
近期,我市持续出现极端高温天气,据气象部门预测,未来几天我市晴热高温天气仍将延续,大部分地区最高气温将达39~40℃,局部40℃以上。同时,进入夏季,雷电、暴雨、台风等灾害性天气频繁,极易引发各类安全事故,为切实加强建设领域夏季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高温天气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市安委办《关于切实做好夏季和高温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采取措施,做好高温期间防暑降温工作
各科室、单位要建立健全应对高温工作机制,规划验收、园林市政、建筑施工、保障房建设等涉及户外管理工作的单位要落实好防暑降温措施,合理调整户外作业时间,做好防暑降温物品的发放,确保工作人员人身安全。要加强对园林市政、建筑施工等相关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类用工单位细化高温应对措施,加大防暑降温经费投入和防护物品发放,改善露天和高温工作场所的通风、隔热、降温条件,确保作业人员宿舍、食堂、厕所等临时设施符合有关标准和满足防暑降温需要;要加强对饮用水、食品的卫生管理,完善医疗应急机制,及时处置高温影响下的中暑、食物中毒等突发安全事故;要妥善安排施工计划,避免盲目抢工期、赶进度,严格遵守高温作业时间: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全面落实责任,加强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管理
(一)加强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管理。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统筹安排、合理分工,形成强有力的安全监管领导机制;要根据夏季汛期、台风和高温季节气候特点,制定针对性的预防措施,组织开展夏季施工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纠和全面排查,重点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塔吊、电焊机、施工升降机、井字架、基坑支护、脚手架、高支模、简易工棚、临时用电设施等设备的检查,及时排除隐患,确保施工安全;要加强场地内防汛排涝工作,及时疏通排水管道、窨井等相关设施,保障排水畅通;要严格执行危险品管理规定,加强工地内危险品、易燃易爆建材物品存放库房的管理,严格危险品领用审批制度,实行专人负责;要对场地内高空悬挂物、灯箱、广告牌等设施及临时构筑物进行防护加固,严防高空坠物、构筑物倒塌导致的伤害事故。
(二)加强园林市政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道路、桥梁、排水、燃气等市政公用行业要立足民生,合理分配资源,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全面加强夏季市政公用行业安全防范工作。要对市政基础设施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做好道路、桥梁、排水系统的安全维护工作,及时进行检修、加固、清淤,确保运转正常;要加强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气供应企业、门站的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储存、装运等操作规程,切实做好防火、防爆和高温预防工作,加强地下燃气管网的巡查和维护,严防燃气泄漏、爆炸事故的发生;要加强对垃圾焚烧厂、垃圾中转站及环卫专用设施的安全维护,及时清除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的垃圾,确保垃圾日产日清,防止夏季垃圾腐败导致蚊虫孳生引发疾病传播;要出台针对性措施,落实养护单位做好高温期间抗旱保绿工作,合理安排浇水、除草时间,加强病虫害防治,暴雨、台风期间要及时进行行道树修剪、加固,预防意外事故发生。
(三)加强直管公房安全生产管理。以房屋屋脊、墙体、阁楼、承重木柱、电气线路等为重点,开展一次直管公房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列表登记,及时进行修缮加固;对电器线路老化、私拉乱接和电气设备带病工作等隐患,第一时间进行整改、检修;落实安全责任,加强日常巡查,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及时通报暴雨、雷雨、台风等灾害性天气,联系社区、相关单位做好抗险应急响应;广泛开展防汛抗台知识宣传,提高居民群众防灾减灾意识,增强抗险自救能力;制定防汛抗台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做好物资储备和救援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直管公房不倒不塌、不出重大事故。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市管辖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干旱、暴雨、寒潮、霜(冰)冻、雷电、大风、冰雹、大雾、暴雪、高温等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和工作机构,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将气象灾害防御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气候评价、人工影响天气、雷电高发易发区域及易燃易爆行业雷电安全监管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普查,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依法组织开展本地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开发建设等项目规划初期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对策和措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
第五条[基层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气象工作站(服务站),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应当配备兼职气象信息员,做好基层气象灾害防御宣传教育、气象设施保护、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
第六条[社会参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依法参加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参加气象灾害防御志愿服务活动,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技能。
鼓励社会力量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物质、资金捐赠。
第七条[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建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承担气象灾害与防护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气象灾害调查鉴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气象灾害隐患整治督查、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职责,为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提供技术服务,为防雷减灾安全监管、市场监管和行政审批提供技术支撑。
第八条[专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农作物主产区加大气象灾害、预警设施建设密度,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专项工作,为农林业生产、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交通安全、地质灾害防治、旅游安全等提供专题气象保障。
第九条[气象灾害防御探测设施建设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本地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对可能遭受气象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及公共区域,应当督促建设单位配套建设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播发终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或擅自移动、关停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气象探测设备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播发终端。
第十条[气象探测资料共享]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基于大数据平台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及数据共享机制,形成合力科学防御气象灾害。
实行气象探测资料统一汇交制度,各级气象台站以及从事气象探测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资料。
第十一条[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传播载体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人员密集场所和气象灾害易发、多发地点配置气象预警终端。加强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机制和传播渠道建设,利用气象公共信息显示屏、网络、电视、微信、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二条[气象公共信息进社区、住宅小区]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社区、住宅小区气象预警终端建设,推进气象公共安全社区、住宅小区创建工作。
第十三条[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平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并与同级政府应急指挥平台和相关部门专项应当指挥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整合各相关部门资源,实现气象灾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统一、集中、权威。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承担本级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预警信息与传播]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应当通过各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平台等渠道,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各有关部门及媒体有义务及时、准确、无偿地向公众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需要及时增播或插播,标明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紧急情况下,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本条例,通过短信方式无偿向本地全网用户发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提醒社会公众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准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不得擅自更改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的信息内容和结论,不得传播虚假气象信息,不得转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的气象信息。
第十五条[智慧气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智慧城市建设中推进智慧气象专项建设,支持和鼓励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充分利用现代移动互联网技术,开发建立集约共享、全媒体融合、按需推送的气象灾害防御信息平台,建立基于互联网气象+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智慧气象灾害防御信息服务模式,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平台,促进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广泛应用。
第十六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演练。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措施,并与本部门、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七条[干旱灾害防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开展重点农经作物主产区、林区、生态保护区、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区的旱情监测,加强人工增雨监测、指挥、作业等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库塘蓄水、农业抗旱、森林防火等需要,适时开展抗旱应急人工增雨和水库蓄水常态化人工增雨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水务、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干旱灾害特点和风险评估结论,因地制宜修建中小型蓄水、引水、提水和雨水集蓄利用等抗旱工程,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保障干旱期城乡居民生活供水的水源贮备;合理调度水资源,推广节约用水和抗旱耕种先进技术,引进耐旱品种,预防、减轻干旱灾害。
第十八条[暴雨洪涝灾害防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暴雨发生风险,开展河道、水库、堤防等防洪设施建设,加固病险水库,雨季期间定期疏通河道,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巡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排水(涝)管网、排涝泵等建设,定期组织城市内河、内湖的清理。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持续性强降水或突发强降水监测和预报预警,及时预警信号。
根据预警研判可能导致城市内涝、山洪灾害、地质灾害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即启动暴雨应急预案,做好积水易涝区域整治、交通疏导、抢险救灾等工作。情况紧急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在一定区域内采取临时交通管制、关闭公园和旅游景点、中止大型活动、停工停课等应急处置措施,并引导受影响人群就近疏散至应急避险场所。灾害影响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报经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紧急转移、疏散高危险区域内的人员。
第十九条[低温冰冻灾害防御] 霜冻、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供水、电力、供气、通信、公路、铁路、航空、地铁、公安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能职责组织开展应对处置工作,重点做好山区道路、高速公路、机场、轨道交通的灾害应急工作;农业、林业、园林绿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民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采取覆盖、深灌水等防寒、除霜、防冻措施;水务部门、自来水公司应当加强城市供水管网维护抢修工作,供水设施的维护责任人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供水管线、设施设备的检查,落实供水设施的防冻保暖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指导物业管理企业做好小区供水设施、太阳能等防冻防护工作。
第二十条[雷电灾害防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经相关部门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
(二)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区(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应当经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应当经相应专业部门进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第二十一条[雷电灾害防御] 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至少检测一次。被检测单位应当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及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被检测单位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发现的防雷安全隐患进行限期整改。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并会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备案情况、防雷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抽查和通报。
第二十二条[雷电灾害防御]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机构,应当按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
第二十三条[雷电灾害防御]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健全本级雷电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及时向社会雷电预警信息。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应急预案,及时开展抢险救灾和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配合调查和鉴定。
第二十四条[大风灾害防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检查水面船舶作业、交通运输作业、高空作业等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大风灾害多发的冬春季节和大风灾害影响较为严重的区域采取避风避险措施;加强对大型户外广告牌的防风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予以加固或拆除。建筑工地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防风安全管理,加固临时设施。
第二十五条[大雾灾害防御] 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大雾风险区划,在机场、港口、高速公路、交通要道等建设大雾的监没设施,及时向公众提供大雾灾害的监测信息、预警信号。大雾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公安、交通、航空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机场高速路实施限速、封闭等安全管理措施,及时提醒各类交通参与者减缓车速、谨慎安全驾驶。
大雾橙色以上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学校、幼托机构应当停止户外教学活动。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必须进行户外作业的,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或者采取限时轮岗措施。
第二十六条[冰雹灾害防御]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冰雹灾害的调查和研究,在易受冰雹灾害影响的烤烟等主要农经作物主产区科学布点建设人工防雹作业点,建立专业作业指挥平台,配备必要的人员和人工防雹设备、设施,适时组织开展人工防雹作业。
第二十七条[暴雪灾害防御] 交通运输、通信、供电、供水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气象主管机构降雪预报预警气象信息,及时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有关设施的巡查维护工作;农业、畜牧部门应当指导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大型牲畜保暖工作。降雪天气发生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启动预案,组织做好交通疏导、积雪清除、防冻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高温灾害防御]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防暑降温措施有关规定,落实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保护措施,做好供水和防暑医药供应的工作,加强对老、弱、病、幼人群的高温防护指导。高温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必须进行户外作业的,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合理调整工作时间。
第二十九条[应急处置] 突发性气象灾害发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指挥部等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协调机制,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及时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启动应急处置措施。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解除应急响应,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灾情调查评估、灾后救助、保险理赔等后期处置工作,尽快消除灾害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第三十条[应急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救助政策,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救援资金投入机制,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灾害求助成本、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应当分级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物资、装备、设施的采购、储备、调运、分发、使用制度,保障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实际需求。
气象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遭受气象灾害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可以根据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需要或受灾情况申请使用气象灾害应急救援资金、物资、装备和设施。
第三十一条[气象灾害保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推进适合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防御特点的气象指数保险,支持单位和个人参加保险,分散灾害风险。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据实、无偿提供保险理赔所需的气象灾害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气象衍生灾害防御协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水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联合制作地质灾害、病虫害、森林火灾、雾霾等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预警信息,根据政府授权分级,完善气象灾害和气象衍生、次生灾害应急预案衔接,建立气象次生及衍生灾害的综合防治体系。
第三十三条[气象灾害科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科普场所及设施建设,向社会宣传和普及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科普知识,提高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中小学科普宣传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中小学生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三十四条[防御部门失职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气象灾害防御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未及时开展气象灾害巡查、监控、消除气象灾害隐患点的,导致重大气象灾害未能有效防御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的旱情、水情、灾情等共享信息的;
(三)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未将本部门应急措施及时报告本级气象灾害应急决策指挥机构的,或未执行响应流程后;
(四)收到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未按规定采取应急响应或者处置不当,导致重大损失的。
第三十五条[行政管理相对人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况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一)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及基础电信运营单位,未按照要求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者刊载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编造或传播虚假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或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的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向社会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灾情信息的;
(四)损毁、侵占或擅自移动、关停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气象探测设备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播发终端的。
第三十六条[雷电灾害防护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租、出借、挂靠、伪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或租用、借用和利用挂靠、伪造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的;
(三)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的;已有雷电防护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第一条为了加强平朔公园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环境,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朔生活服务中心环卫绿化中心负责公园的管理工作。公园管理办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平朔公司负责公园建设、养护和负担管理费用。
第二章园容管理
第四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依据公园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进行公园建设;
2、建立健全公园管理的各项制度;
3、负责公园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4、负责公园园容管理和保护;
5、负责游园管理;
6、负责安全管理;
7、公园全天开放,但在规定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2:30—6:00)承担以上职责。
第五条为游客提供优美、舒适的休憩场所,公园景观、设施、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1、园林设施完好、安全、无损坏,基本做到维护及时到位。
2、园林植物基本生长正常,新建绿地各种植物四年内达到正常形态。树木树冠修剪及时,行道树缺株率不超过4%,绿地内无死树。
3、公园人工湖要经常清理湖面垃圾,定期换水。
4、分区域、责任到人进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
5、花坛、花带轮廓基本清晰,无缺损。
第六条公园的各类标牌、文字图形应当规范。公园入口处明显位置放置游园示意图、公园简介、游园须知;主要路口防止指示标牌,危险地带放置警示标牌。
第七条在公园内开展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各类活动应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在公园管理办的管理下,方可开展。
活动期间,举办单位及时清理垃圾等各类废弃物,不得损坏公园树木、草坪、设施。造成损坏应当赔偿。
公园内游人自发组织的体育、文化娱乐活动,应当服从公园管理办的管理。
第八条公园内不得放置影响公园景观的商业广告。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九条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节假日游园活动和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汛、防火和安全用电等工作,及时处理枯枝危树,配备消防和抢救器材并定期保养、更新。
第十一条公园内的各类设备,实施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质量和安全检验,并定期检查维护,保持完好、安全、有效。
第十二条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四章游园管理
第十三条制定游园管理规范,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对不文明游园行为进行劝阻,维护正常游园秩序。
第十四条为游客提供文明、热情、周到、方便的服务。
第十五条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及设施,遵守公园管理规定,服从管理。
第十六条除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使用的手摇、瘦腿轮椅车和儿童车以及用于公园维护的作业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管理办允许不得进入公园。
第十七条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1、进行营业性照相;
2、在建(构)筑物、自然景物及各类设施上攀爬、涂写、刻划、张贴(公园管理办划字用于管理的除外);
3、随意堆放物料,在树上、绿篱上吊挂、晾晒物品;
4、在指定的体育运动场所之外的区域打球、踢球等进行的体育活动;
5、翻越围墙、栏杆、绿篱;
6、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7、携带不栓绳的宠物;
8、在禁火区吸烟、使用明火;
9、在非游泳区游泳;
10、强行向游人兜售物品,影响公园秩序;
11、采挖植物,攀折花木,损毁草坪、树木;
12、焚烧垃圾及杂物;
13、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
14、随意倾倒杂物、垃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
15、未经许可,擅自在公园内营火、烧烤、垂钓、宿营;
16、其他损害公园绿化及设施、影响园容和游览秩序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公园管理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车辆未经允许进入公园或施工车辆进入(作业车辆)不听公园统一指挥的,对非机动车辆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辆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在建(构)筑物、各类设施和自然景物及各类设施上攀爬、涂写、刻划、张贴;随意堆放物料,在树上、绿篱上吊挂、晾晒物品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指定的体育运动场所之外的区域打球、踢球等进行的体育活动;翻越围墙、栏杆、绿篱;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在禁火区吸烟、使用明火;在非游泳区游泳;强行向游人兜售物品;未经许可,擅自在公园内营火、烧烤、垂钓、宿营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4、携带不系绳索的宠物进入公园者处以50元到100元罚款,并承担该宠物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5、采挖植物,攀折花木,损毁草坪、树木;焚烧垃圾及杂物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6、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公园管理办应当按本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公园管理办的上级主管部门应授予公园管理人员相应的权力、相应的待遇,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支持其履行好公园的职责。
第二十条公园管理的主管部门和其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一切责任。
关键词: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TU9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23-0161-02
21世纪的今天,在城市中涌现出了越来越多的高层建筑物,与此同时,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也逐步凸显出来。高层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器材是保证消防安全的重要基础,但是,高层建筑物内消防设施、器材保养不当或者损坏不能使用的情况却经常出现。同时,受到高层建筑物业管理工作不到位、群众不具备较强的消防安全意识等各个方面因素的制约,造成了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本文将简要地阐述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并且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的对策建议。
1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高层建筑中的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不到位
高层建筑中设置有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灭火器、应急照明、疏散指标标志等消防设施、器材,它们在火灾预防和扑救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现阶段,物业管理公司消防管理工作不力,消防设施、器材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消防工作没人管、没人问的情况普遍存在,常常造成高层建筑中的消防设施、器材损坏或故障而不能够正常发挥作用,比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探测器失灵、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无法联动启用喷淋泵、擅自关闭消控主机、关闭消防给水管道等,甚至存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违章用火用电等违法行为,这些问题的存在,往往会导致火灾发生后得不到有效控制和扑救。
1.2 消防装备的建设速度滞后于城市的发展速度
在当今时代,城市的发展是非常快速的,且高层建筑的数量也正在逐步增加,然而,消防装备的建设速度却是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别是缺乏一批质量高的高喷消防车等先进的消防装备,这是不符合当前高层建筑火灾扑救的现实需求的。
1.3 群众消防安全意识薄弱自防自救能力差
群众对高层建筑的要求普遍是按照环境、舒适度、安全的顺序排列的,消防安全则要排在这些之后,消防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消防安全意识薄弱,不懂得基本的防火、灭火和疏散逃生等消防安全常识,日常生活中存在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的违法行为,火灾发生后,不懂得利用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初起火灾扑救,不懂得逃生自救,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2.1 把好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应报消防部门审核、验收或备案。因此,消防部门要从源头上把好关,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审批,对审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到位;对不按照规定申报消防审核、验收或备案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和督促申报,坚决杜绝先天性火灾隐患。
2.2 合理设计高层建筑的总平面布局
在高层建筑之中,假山、小桥、流水、绿化等园林设计得到了非常充分的运用,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倘若一些景观设计处理不到位,就会导致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云梯车登高等的设计和利用方面面临着一定的困难。因此,在总平面布局的规划设计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设计消防车道、登高操作面、消防车转弯半径等,合理布置总平面布局。
2.3 充分利用高层建筑内消防设施、器材自防自救
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器材配备较为完备,主要包括:消火栓系统、手提式灭火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实践证明,只要室内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并初期火灾处置得当,火灾就可以得到有效控制。因此,高层建筑火灾扑救要立足于室内消防设施、器材开展自防自救工作,充分发挥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作用。
2.4 提高高层建筑物业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物业管理单位扮演着重要
角色,要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作用,督促物业管理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灭火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灭火疏散演练,特别是要认真做好日常防火巡查检查、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等工作,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2.5 加强消防部队高层救援车辆装备配备
高层救援车辆装备是高层建筑灭火救援的有力补充,登高消防车是高层建筑火灾扑救的重要工具,公安消防部队必须予以有效的利用,同时,必须加强大功率水罐消防车、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和进口高喷消防车等高层建筑灭火车辆的配备。另外,也应该配备使用时间长的氧气呼吸器,大力推广使用20型以上水带、耐高压分水器和无后坐力水枪,增强消防部队处置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事故的
技能。
2.6 普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知识
公安消防部门要积极会同建设、房产、城管、广电等部门,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介和手段,广泛深入地宣传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知识,开展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3 结语
综上所述,伴随着当前形势下高层建筑的不断发展,必须真正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这就要求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都行动起来,切实提高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努力构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防火墙”,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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