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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乡村旅游与休闲治理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在一些大中型城市中,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放慢奔波的脚步,希望摆脱高楼峡谷、水泥森林的束缚,享受休闲生活,缓解工作高负荷的压力,通过旅游观光让自己的身心得到放松和修复。乡村以其宁静优美的生态环境、天然的自然景观及纯朴的生活方式,迎合了久居城市的人们对清新环境、回归自然、心神宁静及健康快乐生活的渴求。乡村旅游把自然、民族文化和农耕文化融入到传统旅游文化中,丰富了旅游业的内涵,满足了新型的消费需求,是旅游业的一朵奇葩。
这里所说的“乡村”并非简单指从地理角度考虑的传统意义上的农村,更多的是指农业人口、农业景观、农事活动和乡村村落分布区,以及地域辽阔、人口密度及规模较小、生活节奏较慢并且安逸幽静的非城市化地区。
乡村旅游作为一种旅游形式,是将场所界定在乡村地区的旅游活动,它以农民为经营主体、以城市居民为行为主体、以乡村空间环境为依托、以乡村独特的自然风光(气候地貌、农家庭院、经济作物、森林田园等)和人文特色(民俗文化、生产形态、生活方式等)为对象,满足人们求新、求异、求乐、求知、求根的需求。人们去乡村进行休闲旅游,其行为动机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物质方面,如体验、健身、娱乐、餐饮、购物等;二是精神方面,如观赏、摄影、习作、学习等。
所谓休闲治理,就是在我们面对问题时,要从休闲学或满足人们休闲需要的角度去思考、去梳理、去分析、去研究、去解决。所谓乡村旅游休闲治理,也就是面对乡村旅游发展中的诸多问题,要从休闲学的角度或从人们休闲需要的角度去过滤乡村旅游的管理过程、设施建构和景观设计等,力求实现基于休闲的物质空间建造和精神文化构建,力图充分满足人们的休闲需要。
二、乡村旅游休闲治理的方略
对乡村旅游进行休闲治理,其重要价值和意义表现在以下几点:充分满足我国人民日益增长的休闲文化需要,创造出丰富多彩的乡村旅游品牌,有利于拓展、挖掘和保护我国乡村文化的休闲特色、起到传承传统文化的功能,充分发挥乡村旅游的潜在旅游优势,促进文化旅游业创新升级。
乡村旅游与农业旅游、农村旅游、农家乐等概念不完全相同,乡村旅游有着独特的内涵和定位。为了避免休闲治理的单一性、片面性及扩大化开发和经营,在进行乡村旅游的休闲治理时,要正确认识乡村旅游的内涵、挖掘乡村旅游的特色、明确乡村旅游的定位,尤其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注重休闲性
乡村旅游是社会进步和旅游得以发展的产物,它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或者长期没有生活在乡村的人。这些人到乡村去旅游,其目的有二:旅游观光(看看美丽的自然、体验传统的乡村劳作等)和休闲(感染传统的文化,得到心理心灵的安慰与慰藉等)。休闲,不仅是人们去进行乡村旅游的最终追求,而且也是去治理乡村旅游的最好结果。一种休闲方式的产生与发展总是伴随着深厚的社会基础。近些年,我国乡村旅游得到快速发展,这与我国人民休假时间的增加和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紧密联系。一方面,我国人民的物质生活日益提高;另一方面,我国人民的精神生活也日益丰富。这对传统的旅游度假提出了新的诉求。基于满足人民的物质与精神的需要,基于人民休息时间的增加,乡村休闲旅游应运而生且朝气蓬勃。也正是如此,在对乡村旅游进行休闲治理中,就要注意以下几点:旅游地建设必须将传统地域文化和现代休闲文化有机结合,将乡村的休闲景象、休闲生活和休闲风貌充分展现给游客,要增加旅游地的休闲设施和内容,提高旅游区档次,为游客提供交通、食宿、娱乐等各种便利的休闲条件,延长游客逗留的时间,提高重游率。当然,为了达到休闲的目的,游客在旅游的过程中也要注意调节工作和旅游的关系,调整自己的行程和情绪,力求达到这样状态:聚精会神工作,全身心投入休闲,工作时不要休闲,休闲时不要工作。
2.突出乡村性
我国乡村的明显特征是不论在自然空间建构、道路交通设施,还是生产工作方式、社会文化与组织,与城市社会截然不同,存在一种乡村所独有的文化吸引力,这种吸引力是传统文化,具有有别于城市的文化差异性。乡村旅游的标识是“乡村性”。对乡村旅游进行休闲治理,要使乡村旅游管理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注重乡村性。否则,将使乡村旅游目的地失去个性,旅游产品出现同质化。何景明、李立华认为,“理清什么是乡村性是界定乡村旅游的关键”。乡村旅游“乡村性”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风土――特有的地理环境,如辽阔的土地与人口的稀少;风景――可供欣赏的景象,如一个特别的湖泊、一座清秀的山峰、一望无际的草原等;风物――一个地方特有的景物,如一个乡村独有的自然景观和经济活动、劳动方式等;风俗――一个地方不同于另外一个地方的民俗,如具有典型传统文化特征的文体活动等。刘德谦也认为,乡村的风土人情是乡村旅游的核心内容。李开宇认为,乡村旅游的本质特征就是实现乡村性,通过乡村性的空间和景观意向去实现休闲认知。冯淑华、沙润则认为,所谓乡村性指的是地域性、旅游资源特性、社区参与性、旅游本土性和可持续发展性等。由此可见,乡村性既包括乡村居民世代生活遗留下来的诸如建筑、村落等静态景观和风情,也包括伴随着乡民们繁衍、生息、传承的乡村文化、氛围、环境和活动。乡村旅游的休闲治理应该突出“乡村性”的发掘、保护和完善,而不是削弱或减少乡村性,不能走“准城市化”的发展道路。
3.注重参与体验性
人们之所以去一个地方旅游,不是因为这个地方有多么好的规划、多么好的开发与管理,而是因为人们去哪里能获得什么――物质的或精神的,有价值才值得人们向往,没有价值谁都不会去浪费时间。久居“水泥丛林”的城市人,备受钢筋混凝土的束缚,饱受都市生活的快节奏和工作压力,被逐渐卷入亚健康的漩涡里。于是,远离尘嚣、回归自然成了城市人日益增长的心理需求,人们向往乡村“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的惬意生活,去那里呼吸泥土气息、欣赏田园美景、享受宁静闲逸、感受淳朴人情。简而言之,乡村旅游的核心和人们选择乡村旅游的主要目的就是休闲体验。乡村旅游就是实现在乡村内的体验为主要目的。较之于一般的旅游来说,游客更注重参与性和体验性。为此,乡村旅游应提供基于乡村特色的差异化休闲体验。
4.彰显民俗性
我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农业国家,中国传统文化根生在乡村。农村的饮食、着装、礼仪、节庆、婚嫁、民谣、传说等都充满了浓郁的乡村特色。乡村旅游作为民俗文化性产品,其特点主要是具有物化民俗的体验性、制度民俗的参与性、精神民俗的感知性等。丰富性和鲜活性的民俗文化是乡村旅游发展推陈出新的源泉,是参与旅游市场竞争的机制与基础。因此,在进行乡村旅游休闲治理中,要注重对彰显民俗性的农家土特产、手工艺品、风俗活动等旅游资源的开发,深入挖掘和展示这些地方民俗,使游客充分体验到不同的乡村特色,接受乡村文化的熏陶,切身感受到淳朴的休闲体验。
5.维持生态性
随着人们环境保护和“绿色消费”意识的增强,旅游者越来越关注旅游环境的生态质量。乡村的生态环境是乡村旅游的根基和生命线,没有良好的生态环境,乡村旅游的持续发展就会受到制约。维持旅游地的生态性成为乡村旅游休闲治理不容忽视的任务之一。首先,应促进乡村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对农田、庄园、野生动物等富有价值的乡村旅游资源进行保护,因为没有了清新悦目的田园风光、自然和谐的奇山秀水、质朴怡人的农耕景象、天地人相融入画的和谐意境、丰富多样的动植物资源,乡村旅游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次,要最大程度地保护和改善饮食、语言、服饰、古迹等乡村人文生态资源,维持农村的民俗文化和农耕文化,不断推出生态旅游产品。因此,在进行乡村旅游休闲治理中,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态经营的理念,实现乡村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6.提升文化性
文化是旅游发展的灵魂,旅游是文化发展的依托。旅游的各要素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和体现着策划、规划和开发者对文化应用、旅游产品的品味和文化的理解。随着乡村旅游的发展,文化因素的价值作用和价值导向越来越重要,只有注重挖掘乡村旅游文化的内涵,才有可能提高乡村旅游的附加值。因此,我们在对乡村旅游进行休闲治理时,首先就要过滤文化的因素,实现文化的设计、文化的规划和文化的提升。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挖掘并提升乡村旅游的文化性:一是培养乡民基于“文化自觉”的心理认同;二是提高乡村居民的文化素质;三是促进区域休闲文化的形成,以引导人们的休闲观;四是大力营销宣传,开展品牌战略。
7.发挥产业的带动性和示范性
发展乡村旅游不能就旅游而旅游,要大力推进旅游与文化、体育、农业、工业、林业、商业等相关产业和行业的融合发展,规划打造一批乡村旅游精品线路,整合旅游要素和资源,实现以点带面,让各乡村相互学习借鉴,放大示范带动效应。目前,我国乡村旅游的休闲治理还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或理论体系。中国各乡村的自然环境资源、自然及人文景观资源差异很大,可以首先对乡村旅游的休闲治理进行示范,让各地农民相互考察借鉴。这样不仅可以扩大乡村旅游的市场,还可以促进农业科技交流与推广普及,推进城乡统筹、均衡发展和区域合作。因此,在对乡村旅游进行休闲治理的过程中,各地应相互借鉴、相互学习,治理有成效的地区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积极进行合作交流,以便推广良好经验,同时也可以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为乡村旅游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8.提高乡民参与治理的自觉性
乡村旅游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关键就在于它具有“土生土长”的自然和人文景观,而当地的居民正是这种景观的重要载体和拥有者、保护者、传承者,如果没有了当地居民的参与,旅游资源的开发难免会造成本土文化的变质和流失,乡村旅游将失去原真性和生命力。另外,当地居民的态度和热情是乡村旅游目的地重要的软环境。居民亲自参与乡村旅游的经营服务活动,可以从中获得旅游带来的经济利益,感受到发展旅游带来的乐趣并将这种乐趣和热情转移到旅游服务当中,进而扩大旅游的乘数效应,减少经济漏损,提高游客感知满意度和体验质量,满足游客的休闲需要。
如何才能提高乡民参与治理的自觉性呢?首先,要使乡村旅游治理与所在乡村形成利益共同体,要让居民从中得到切实的经济收益,拓宽居民创收和就业渠道。其次,旅游治理措施要考虑居民的多层次需求,增强居民的自我意识、认同感和凝聚力,强化参与治理的意愿。最后,建立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利益共享和分配机制。
参考文献:
[1]郭丽,章家恩.关于乡村旅游概念及其内涵的在思考[J].科技和产业,2010(05).
[2]何景明,李立华.关于“乡村旅游”概念的探讨[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2002(05).
[3]刘德谦.关于乡村旅游、农业旅游与民俗旅游的几点辨析[J].旅游学刊,2006(03).
[4]李开宇.基于“乡村性”的乡村旅游及其社会意义[J].生产力研究,2005(06).
[5]冯淑华,沙润.乡村旅游的乡村性测评模型――以江西婺源为例[J].地理研究,2007(03).
关键词:乡村治理;善治理念;美丽乡村;城乡统筹
中图分类号:C9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2-0075-02
一、善治是乡村治理的基本趋势
治理(Governance)主要用于与公共事务相关的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全球治理委员会对治理进行了全面的界定:“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1]。我国学者则从不同角度分析治理和乡村治理的内涵,徐勇认为“乡村治理是通过公共权力配置与运作,对村域社会进行组织、管理和调控,从而达到一定目的的政治活动”[2];党国英认为“乡村治理是指以乡村政府为基础的国家机构和乡村其他权威机构给乡村社会提供公共品的活动”[3]。可见,对社会的公共治理目标是能够使公众尽可能广泛地参与发展决策,保障公众政治自由和参与决策权利的政治意愿,“治理明确肯定了在涉及集体行为的各个社会公共机构之间存在着权力依赖”[4]。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善治”(Good Governance)成为实现治理目标的重要范畴。“善治”就是良好的社会治理,它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是国家与公民社会良好合作的一种新颖关系,善治“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和二者关系的最佳状态”[5]。
乡村善治就是通过治理农村社区以实现农村社区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动态管理过程。善治理论提示我们乡村治理的根本改善有赖于形成乡镇政权和公民社会合作共治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多中心治理体系,善治理念是改善乡村治理的必然选择[6]。首先,善治理念所提倡的多中心理念,为我国乡村治理中各种组织性因素提供了完善其组织和人事的基本准则。其次,善治理论有助于实现我国乡村治理改革模式由国家权力本位型向公民权利本位型的转化。再次,善治理念所提倡的政府与社会的合作治理理念,有利于“信任”社会资本存量的提升和合作型治理精神和文化的培养。善治的网络治理理念有助于充分发挥多元主体尤其是政府之外的主体在改善乡村治理中的作用。
二、乡村善治是城乡统筹发展的必然要求
城乡统筹是我国解决三农问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举措。城乡统筹是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为目标,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平等、和谐、协调发展的工农关系和城乡关系,实现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7]。统筹城乡发展的实质就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城乡二元结构向城乡统筹发展的有序转变。因此,城乡统筹发展的核心价值观正是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是实现统筹发展的过程与手段,而城乡一体化是城乡经济社会融合协调的现代社会结构的实现状态,是统筹发展的价值目标。
城乡一体化发展目标的具体内容包括城乡经济一体化、社会一体化与城乡居民生活均等化。推动资源要素向农村配置、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缩小城乡公共事业发展差距和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等战略举措正是围绕城乡一体化的具体目标实现而展开的,这与乡村善治的推进也是密不可分的。
(一)城乡经济一体化是城乡统筹的基本要求
城乡经济一体化可以构建更大的区域统一体和重建城乡之间的平衡。城乡经济一体化需要通过有效的乡村治理解决农村土地资源合理配置与农村土地有效利用的根本性问题。城乡统筹发展要求协调城乡资源配置关系,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8]。乡村善治的基本目标是充分发挥乡村自治的基本功能,完善农民集体组织的运行和决策机制,实现土地要素功能的一体化、土地要素地位的均等化与土地要素流动的自由化。
(二)社会一体化是经济一体化的延伸
实现城市与农村的融合和平等化,通过实行城乡空间结构优化、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实施城乡生态环境一体化建设等措施实现城乡地位平等和城乡共同繁荣进步。从这个意义上讲,“城乡统筹是对区域经济系统中城市与乡村两个共生单元的综合考虑、相互兼顾,以保持二者协调、持续发展”[9]。因此,未来的乡村治理应当围绕农村社区形态的转变,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的社会化职能,为农村居民融入城乡一体化进程提供综合平台。
(三)城乡居民生活均等化是城乡统筹的最终目标
城乡居民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统筹城乡发展正是通过增加农民收入、加强农民社会保障、增加农民权益等手段实现城乡和谐发展。一方面是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为城乡居民提供均等化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另一方面实现农民的市民化,通过农村人口的城镇化以及农村人口待遇的普遍提高向市民转变。未来的乡村治理应当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以保护农民权利特别是土地权利为核心,使农民能够以土地的权益来分享工业化、新型城镇化的成果,并建立保障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农民生存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乡村善治的内在品质
乡村治理是一种复杂的社会政治现象,涉及国家的权力建构,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但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乡村善治作为一种目标追求实施起来,在现实中仍存在着种种问题或困境。如何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对当前的农村治理模式进行调整和改革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美丽乡村建设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深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工程、新载体,是统筹城乡发展实践的又一重大创新。美丽乡村建设应以城乡发展一体化为主线,以提升农民生活品质为核心,着力构建有利于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和永续发展的农村产业结构形式、农村建设管理模式和农民生产生活方式。美丽乡村是实现美丽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核心内容,美丽中国战略是在中国建设生态文明的关键时期提出的,“体现了中国现阶段发展理念和发展思路的转变,是中国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模式转型的重要手段”[10]。在美丽乡村建设进程中,需要积极贯彻“善治”的乡村治理理念,以谋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为最终目标,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区和谐,而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密切联系的。
1.生态文明理念下的统筹性推进
美丽乡村建设首先应将新农村建设放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格局中来谋划部署、统筹推进。美丽乡村是美丽中国的具体实施途径,“美丽中国”是一个集合和动态的概念,是全球可持续发展、绿色发展和低碳发展的中国实践,而生态文明建设是实现美丽中国的基础和保障[11]。美丽乡村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城乡均衡发展的过程中实现生态富民与绿色乡村的基本目标。
2.以人为本理念下的主体性参与
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本质要求,它渗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尊重人的合理利益与个性发展[12]。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需要培养村民的主体性意识,鼓励和保障农民直接参与乡村公共事务,这种参与应该是有序化的制度性参与。村民的主体性参与也符合直接性参与民主政治的治理理念,强调公民对公共行政和政治生活的直接参与,有利于激活公民精神和培养现代公民,是政治和行政民主最充分的体现。因此,村民的主动性和直接下的政治参与是乡村治理的重点,包括制度化参与和而非制度化参与都有利于提高村民自治的程度。
3.公平法治理念下的和谐性构建
公平和法治是善治的基本要求和根本保障,乡村法治和公平是解决中国乡村治理问题的重要保证。善治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基于民主和法律的治理,亦即民主治理和依法治理,将管理社会事务和保护公民自由等都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公平法治的治理理念是为了构建真正的乡村和谐,包括村民之间、村民与集体之间,以及村集体与乡镇之间协调合作的社会关系。乡村善治的实现要求在乡村治理主体上、乡村权力流向上和空间上的多中心,要求变单一的自上而下权力流向为上下左右互动的多元权力流向。通过对乡村和谐社会构建,能够促进乡村治理主体间对公共权威的高度认同和相互合作,增进公平与效率,因此完善我国乡村治理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结语
乡村治理机制创新是乡村治理的重要问题之一,也是学者们一直所讨论的话题。美丽乡村建设不能局限于乡村的自我完善,而是应当顺应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历史趋势,完善多元、自治、有效的乡村治理机制。传统的乡村治理是由政府主导下的治理模式,即所谓的“乡政村治”,但这种制度设计和实践中带有浓郁计划经济色彩的治理方式,正被市场经济催生出的多元治理模式所打破。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背景下,由于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利益需求的多样化,嵌入市场因素的乡村治理模式成为乡村治理的趋势和必然。我国乡村治理应当适应多元化中心的趋势,充分发挥不同治理主体的功能,政府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转变职能,通过制度性安排来构建平等自主、具有活力的多元治理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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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加大乡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近年来。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乡村建设,乡村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乡村环境形势十分严峻,农业种植和水产、畜禽养殖面源污染十分严重,工业污染不断向乡村蔓延,城市淘汰“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向乡村转移,主要河流污染严重,乡村饮水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生活污水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低,环保投入不足,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乡村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不够健全,环境监管能力薄弱等已成为危害农民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因素,制约乡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统筹城乡环境保护,把乡村环境保护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把搞好乡村环境保护工作作为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把乡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各项任务与措施落实到社会主义新乡村建设中,作为乡村与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乡村环境保护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以改善乡村环境质量为出发点,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按照生态学和生态经济学原理,坚持以人为本,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的原则,加大乡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二)主要目标:乡村年。农业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规模化畜禽养殖废物处理(资源化)率达到75%以上;湖泊、水库围网养殖进一步规范,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无围网养殖及投肥养殖;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率提高10%以上;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30%以上,垃圾处理率达到60%以上;乡村沼气普及率达到35%以上;乡村改水、改厕工作顺利推进,乡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8%以上;乡村危险废弃物(包括医疗废物、农药包装物等,下同)安全处置率达到70%以上;全市建设1-2处土壤污染综合治理试点示范工程,建设100个乡村清洁工程示范村;创建1个以上生态县(市、区)每个县(市、区)创建3个市级以上环境优美乡镇、8个市级以上生态村,创建2个省级以上环境优美乡镇、5个省级以上生态村;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43%以上。乡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乡村生态环境的保护、恢复与建设取得较大进展,乡村环境质量明显好转,乡村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加强,农民环保意识不断提高。
三、着力解决乡村环境突出问题
(一)切实保护好乡村饮用水源地。各地要把保障饮水安全作为乡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努力提高乡村地区自来水覆盖率,确保饮用水安全卫生。各地要加快制定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牌,明确保护目标和管理责任。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和监管,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各项开发活动,集中整治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水质污染和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周边排污单位,依法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保护区。制定乡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对乡村集中式供水水源及分散式供水水源的水质和卫生监测;加强乡村地下水资源保护工作,开展地下水污染调查和监测。
(二)进一步加大乡村工业污染监管力度。按照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淘汰污染严重和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和设备,防止“十五小”和“新五小”等企业由城市向乡村转移。科学规划乡村发展布局,推动乡村工业向园区集中。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对乡村工业企业的环境监管,严格执行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三)进一步加大乡村生活污染治理力度。要本着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制定乡(镇)村环境保护规划。加快乡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开展乡村污水、垃圾污染治理。各地要选择有条件的区域优先建设一批乡村生活污水处理示范工程,结合乡村沼气建设与改水、改厕、改厨、改圈,逐步提高生活污水处理率。要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处置规划,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设施,积极推行生活垃圾“户分类、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方式。继续抓好“百镇千村”示范工程和乡村清洁工程建设。积极推进乡村危险废弃物的安全集中处置工作,加强危险废弃物收集网络建设,危险废物要在专业场所集中处置。
(四)进一步加大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力度。各地要科学编制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已建的畜禽养殖场要限期搬迁、关闭或实现污染物零排放。现有、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加强现有畜禽养殖场的环境监管,对不能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大力推广生态化养殖方式,鼓励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建设,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等综合利用方式,乡村年,各地要建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弃物治理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3个以上,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加大对养殖水域水环境监测力度,进一步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科学、合理规划水库、湖泊、河流水产养殖的规模和数量,禁止在水库、湖泊、河港内养殖珍珠,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围网养殖,逐步减少湖泊、水库围网养殖面积,控制投肥养殖,对严重污染水体的水产养殖场所要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水环境敏感区域积极推行生态养殖方式。
(五)进一步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综合采取技术、工程措施。制定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把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网络,全面提高监测能力。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着力提高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指导农民科学施用化肥、农药,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加强政策引导,鼓励农民使用有机肥料,开展病虫草害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减少农药、化肥使用量。严禁在已不满足水环境容量、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水环境敏感的水域最高水位线外1公里范围内从事种植蔬菜、花卉等施用化肥强度大的农业活动。推广使用可降解塑料薄膜,改进农膜使用技术,减少农膜对土壤的危害。推行田间合理灌排,发展节水农业。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推行秸秆沼气、秸秆气化等综合利用技术,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调整种植业结构,推行清洁种植,高污染风险区优先种植需肥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
(六)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成果的基础上。不定期对土壤进行监测。建立全市土壤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处置预案,建立预警机制,有效消减土壤污染事故的环境影响和损害。加强土壤监管,严格限制粮食主产区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针对不同类型的土壤污染,开展污染土壤修复和治理工作,重点抓好重金属污染土壤及农药污染土壤的治理和修复。基本农田保护区、菜篮子”基地等与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密切相关的农产品生产地,创建一批土壤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工程。
(七)进一步加强乡村自然生态保护工作。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搞好环境功能分区,突出乡村特色、地方特色,保护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居,保护古树名木。乡村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山、水、田、林、路、草、房、厕、池、管线等,合理布局乡村建设用地、住宅用地、农业用地和生态用地。结合社会主义新乡村建设,加大乡村河流、水库、湖泊环境综合整治力度,落实责任,努力恢复乡村水系生态功能,提高水体自净能力。重点抓好大别山等重点地区生态建设,开展示范地区水土流失治理,启动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整治工程。合理开发矿产、水、旅游等资源,遏制新的人为破坏。开展外来有害入侵物种、病原微生物和转基因生物的控制与监管,保护乡村生物多样性。
(八)积极发展农业循环。按照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原则。鼓励建设户用沼气,采用一户一池或多户一池联建的方式,将农户粪便和畜禽废物资源化。鼓励规模化养殖场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实施生态型、循环型的新型养殖模式。积极推广太阳能、风能及秸秆气化等项目。城郊村镇应逐步纳入城市能源供应体系规划,提倡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推广应用节能技术,大力进行节能设施的推广与改造,改变目前乡村生活用能方式和习惯。积极推进农田内循环、种养循环、生态链循环与“种、养、加”相结合的循环模式。大力构建循环经济工业园区。
(九)积极开展生态示范创建活动。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优先在自然条件好,利于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的地区建设示范基地。积极开展生态市、生态县(市、区)生态乡(镇、街道办事处)生态村为重点的四级联创”活动,把创建工作与乡村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引导和推动一批社会基础较好、经济实力较强、生态环境良好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率先达到社会主义新乡村建设环境保护的要求。
四、建立健全乡村环境保护工作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乡村环境保护管理机制。乡村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综合性、艰巨性、长期性的重要工作。要把乡村环境保护作为社会主义新乡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抓紧解决乡村环境保护的难点问题和影响乡村居民健康的重点问题。要逐步推行和完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年度和任期目标管理。制定乡村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政绩评定的依据之一。各级政府要迅速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将乡村环境保护纳入中心工作,要建立“政府主导、农民主体、部门协同、联合推进”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要落实专班,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共同做好乡村环境保护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乡村环保工作目标和任务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加快乡村环境保护工作步伐。
1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乡村环境保护工程建设规划的审核、乡村环境保护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及审批工作。
2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制定全市村镇建设整治规划。整体推进村庄整治建设,落实、指导开展乡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项目、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3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制订全市乡村环境保护规划;负责乡村工业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建立稳定达标制度;开展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的环境监管;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乡村生态示范创建活动。
4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组织指导生态农业、节水农业建设、农业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农业外来物种入侵生物防治;组织指导生态农业建设;指导乡村“一建三改”建沼气池、改厨、改厕、改圈)配合建设部门实施乡村清洁工程。
5水产部门负责开展水产养殖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加强对水产养殖的监管,取缔无证养殖和超环境容量水产养殖。组织实施生态养殖示范工程建设。
6畜牧部门负责开展畜禽养殖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组织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弃物治理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建设。
7规划部门负责指导乡村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湾环境规划的编制工作。
8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落实乡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积极探索乡村环境保护投入增长机制。
9水利部门负责制定乡村水资源保护规划。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测与管理,负责乡村饮水安全和水土保持工作,组织乡村水系整治、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10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开展乡村卫生工作。组织乡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卫生学评价及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对乡村改厕予以技术指导。
11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组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实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和勘查治理工程。
12林业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建设、物种资源保护和安全管理、植树造林。
(二)建立健全乡村环保投入机制。乡村环境保护是公益性事业。征收的排污费中用于乡村环境保护的比例不得低于20%。相关部门的涉农资金中,每年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乡村环境保护工作。要运用市场机制吸引各类社会资金参与乡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引导农民筹工筹劳,参与乡村环境综合整治。
(三)加强乡村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各地要加强相关职能部门硬件设施、技术手段和人员队伍建设。制定乡村环境保护工作计划,指导制定村规民约,组织村民参与乡村环境保护,把乡村环保工作职责落实到位。尽快建立、健全推广乡村环境保护服务体系,推广乡村环境保护实用技术。
(华中科技大学,武汉430074)
内容提要:分税制改革深刻影响了政府间关系及其行为逻辑,同时也深刻影响了乡村治理逻辑和面貌。当前国家越来越倾向于采取“项目制”的方式向下输入资源,以解决农村公共品的需要。现行关于项目制的研究,对于项目体制与乡村治理之间的关系缺少足够的关注,没有能够注意到项目制本身的竞争性特征及其运作,具有将国家下乡资源转化为私人资源的环节和机制。在这种情况下,项目制不仅很难实现预期的目标,而且往往会造成很多的意外和异化结果,滋养了不断膨胀的新乡村利益共同体,造成乡村治理内卷化。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的项目体制和基层组织进行一定的改良和建设,以更好地满足国家与农民的实际需要。
关键词 :分税制项目体制乡村治理内卷化
中图分类号:F327/F8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544(2015)06-0068-08
一、导言
改革开放后,财税包干和行政分权改革导致地方政府职能及其行为方式变迁。地方政府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体,促成丁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然而,先前改革所造成的弊端也不容忽视,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两个比重”极不协调,从而最终促成分税制改革出台。分税制改革进一步改变了中央与地方关系,使地方经济的发展面临财政收入来源的基础性约束。预算内收入空间的收紧,促使地方政府开始向非预算收入和预算外收入转移,地方政府在受约束的同时却获得更大的自主性空间。由于“逆向软预算约束”机制和发展主义冲动,分别造成了汲取农业税费规模的加大和城市经营中的“大兴土木”。
这种实质上赋予了地方政府较强自主性的财政体制,促成了分税制后中国经济社会的继续高速发展。但这种不受约束的地方收入模式也造成了很多的问题。在以农业税费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乡镇,由于“乡村利益共同体”的普遍出现,越发加重了农民的负担,造成了非常严重的“三农问题”。农民的不断抗争和官、学、媒的积极参与,引起广泛关注。三农问题成为社会焦点,严重影响了国家政权的合法性,从而“反倒逼”中央政府做出回应,促使了农业税费体制改革及其后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乡村治理步人后税费时代。
取消农业税及其配套改革,极大地增强了农民群体对中央政府的合法性认同,实现了预期的政治目标。但由于这是一种典型的“政治消解行政”逻辑,不仅使基层政权背负了恶名,面临正当性危机——比如,“中央都是好人,基层都是坏人”、“上面的好经被下面的和尚念歪了”等,也导致国家政策实质性地削弱了基层政权的治权,空前地减少了基层政权的治理资源,并连带性地极大压缩了村民自治制度的运作空间。在后税费时代,那些在此之前以农业税费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基层组织,顷刻间陷入空壳化的尴尬境地。这些与千家万户农民直接打交道的基层组织,在资源和行动能力上捉襟见肘,甚至连自身的运转都成问题,因而更缺乏为当地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基础条件。
为了弥补这一空缺,中央政府启动新农村建设战略,加大对基层社会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但由于国家采取项目制的方式,通过部门(条条)的渠道向下输入资源,并成为启动地方土地资本化的非常重要的原始积累。“吃饭靠财政,建设靠土地”,成为了绝大多数地方政府的生存状态和运作模式。由于其独特的比较优势和相应的支持体系,项目制成为一种十分普遍的进行组织和动员的体制机制,构成了一种重要的社会学现象,深刻影响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个方面。
当前,学界对项目制的研究十分丰富,积累了大量的成果。由于涉农项目的最终对象是村庄和农民,因此,项目制必然也会对农村社会及乡村治理产生重要的影响。通过整理既有的文献发现,尽管有所涉及、但目前的相关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项目制对宏观的国家治理体制和对乡镇基层政权组织的影响,而对于项目制与乡村治理之间关系的研究还存在很大空间,这构成了本文的问题意识来源,也是本文的主要思考方向。
二、项目制:一个研究综述
折晓叶等认为,在国家财政制度从包税制改为分税制后,在财政收入愈加集权的体制下,资金的分配出现了依靠“条线”体制另行运作的情形,“项目”是特指中央对地方或地方对基层的财政转移支付的一种运作和管理方式。周飞舟指出,在政府间的转移资金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被政府部门指定了专门用途、戴上了各种“项目”的帽子,以期严格体现资金拨付部门的意志,因此是一种“专项化”了或“项目化”了的财政资金。渠敬东认为“项目制”不仅是一种体制,也是一种能够使体制运转起来的机制,而且还可以扩展成为一种个体或组织的思维方式或意识形态,形成一种全新的时代精神和社会习俗。
周飞舟对农业税费改革前后农村义务教育资金投入体制进行研究后发现,在国家财税体制改革之后,地方政府在财权和事权不相匹配的情况下,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地方政府将有限的资金“专项化”,再通过“项目化”的方式向下供给。渠敬东(2012)认为,还应该从项目制作为一种具有治理意义的体制机制上看形成项目制的结构要件。他与周飞舟等人曾经提出,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体现出了一种从“总体支配”向“技术治理”的演变逻辑。但项目制却是要打破这种常规的行政程序和科层逻辑,实现对社会关系的生成和社会资源的动员。因此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项目制既具有科层的特点,同时也具有反科层制层面。对此,渠敬东从制度变迁的历史视野分析指出,项目制体现出一种“新双轨制”。
但渠敬东也意识到,由于项目制实际上是通过与原有的单位科层体制相互嵌套而发生作用的,因此这种双轨制改革的增量逻辑从理论上看是要在行政体制内再造一种增量。项目制能否在有效克服市场机制弊病的同时,还能够抑制原有科层体制的弊病而不至于被后者所吸纳呢?渠敬东发现:当项目制这种“新条条”试图限制“旧块块”的扩张时,不仅使部门系统本身形成了“新块块”,同时也促使“旧块块”用全新的办法迅速组建“新块块”来培植自己的领地。这段论述极具“社会学想象力”,深刻描画了项目制下政府行为变迁。陈家建研究成都市“三社互动”项目发现,作为项目主导方的温江区民政局,在推进这一项目进展时,另行组建项目工作组,并绕开政府体系内的层级管理,直接管理项目试点单位工作人员,试点社区单位反而相当于民政局的一个“派出机构”,证实了“条条的块块化”判断。
折晓叶等(2011)提出项目制的“分级运作机制”,即国家部门的“发包”机制、地方政府的“打包”机制和村庄的“抓包”机制。尽管不同主体的意图在项目制中都有所实现,但项目在实际中也不同程度地出现“偏差”或“异化”。首先项目“发包”设计,科层管理和“一项目一政策”可能导致部门“特权”和对基层行政资源的“挤占”。其次由于绝大多数县(市)级政府还处于经济发展而难以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型阶段,“项目”能够为地方政府提供发展所需要的资源和政策合法性,因此地方政府通过积极运作项目,实现自己的意图和目标。最后“项目进村”既存在自上而下的筛选机制,也存在自下而上的争取机制,这就使那些具有能动性的村庄能够更好地接应项目,而那些能动性不足的村庄难以有效接应项目,从而造成了项目对村庄的影响表现出一种“锦上添花”而非“雪中送炭”的效果。
项目制的这些不良后果,究竟是技术失误还是价值失误?前述学者将此作为“意外后果”,属技术失误;而黄宗智等则从实践层面出发,将这种国家美好意图的异化称为“变态的后果”,即是价值失误。后者认为,导致这一后果的原因是地方政府、资本和村庄精英等强势主体形成的利益结盟,他们一起“共谋”吸吮了国家自上而下向农村输入的财政资源。实际上,项目运作的复杂性和中国社会的非均衡性足以使上述两种判断都能在现实中找到依据和素材。本文接续上述讨论,研究这些“意外后果”或“变态后果”在村庄层面究竟是如何可能的,以及项目体制对我国的乡村治理模式产生了什么样作用和效果。
三、财税体制变革下的乡村变迁
新世纪初,国家取消农业税,深刻改变了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权与事权的关系配置模式。与此同时,国家还进行了配套税费改革的乡村基层体制改革,主要包括拆并乡镇、合村并组、精简机构、减员分流等措施。有些地方甚至撤消了村民小组长,并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将“七站八所”等推向市场,乡村社会从此进入“后税费时代”。
(一)农村的区域差异及其分化
不同农村之间存在分化。按照农村所处的地区,可以将农村分为“发达地区农村”和“不发达地区农村”。发达地区农村主要受到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辐射作用,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和组织化程度比较高,农产品的附加值比较高,市场效益好,农民的收益也比较高。但这种类型的农村所占比重较小,对整体性的农村情况不具有影响力和代表性。不发达地区农村则是指发达地区农村以外的广大农村,这些农村构成了中国农村的绝大多数。
按照农村的贫富状况,可以将农村分为富裕村、中等村和贫困村。由于发达地区的农村基础条件比较好,一般都是富裕村。尽管在其内部也存在具体的贫富上的差异,但相对于不发达地区农村来说,由于具有先天的和结构性的优势,发达地区的农村基本上都属于富裕村的行列。而在不发达地区,由于地理位置、种植结构、土地资源禀赋、社会结构及社会资源储量、农民的行动能力、村情村貌等多方面的差异,导致不同农村也出现了经济水平上的差别。那些具有行动能力而表现出超出一般农村的自主性的村庄一般属于富裕村;而那些社会结构松散,农民一盘散沙的村,则往往因为无法通过合作达成一致行动而陷入贫困。
(二)基层政府的角色
改革开放不久,发达地区乡村普遍出现了快速的经济发展。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主要也就是指这些发达地区集体经济的崛起。自此,农业基本上不再是当地农民普遍关注的领域,非农产业构成了发达地区农村之所以发达的重要支柱。对于这样的地区,基层政权的角色和行为同样也出现了比较明显的转变,受到广泛的关注。戴慕珍提出“地方法团主义”理论,认为财税包干制和农业非集体化是促使地方政府扮演了企业家的角色,积极推动经济发展。洪银勇等也认为地方政府实际上扮演了市场行动者的角色。林南则将以家族亲属关系为主的地方网络(社会结构与社会资本)纳入到地方法团主义理论之中,形成了“地方性市场社会主义理论”。魏德昂则认为是行政层级影响了组织效率,财政包干体制刺激了地方政府积极参与市场谋求经济发展。彭玉生也提出并使用定量数据检验了“村镇政府即公司”理论。杨善华等提出在市场转型中基层政府从“型政权经营者”向“谋利型政权经营者”转变,突出基层政府的自利性特点。裴小林认为,上述研究成果都没有能够超出“市场一国家”二分法的范畴,对于乡镇企业所取得的辉煌成就,要么强调市场作用(如戴慕珍),要么强调国家作用(如魏德昂);其实,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影响了乡镇企业资源配置模式和效率,对中国经济转轨和农村工业化做出了巨大贡献。
既有研究均是以发达地区乡村变迁作为研究对象,对于不发达地区的农村变迁缺少关注。而后者恰恰是最具普遍性和代表性的农村类型。温铁军认为,“财政包干制”实际上体现的是中央政府在通过人民公社体制汲取农村剩余获得原始积累并完成基本的国家工业化之后,将地方工业化和乡村公共品的供给等任务以“甩包袱”的形式交给乡村自行承担。在“中央政府退出”以后,地方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的支出,基本上都是由农民自己解决,从而造成了农村公共服务水平的差异化。财政分权使区位优越地区实现了快速的经济增长,进而弱化了中央政府的税收汲取能力和宏观调控能力,造成了“诸侯经济”现象,危及中央基本权威和基础能力。于是,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应运而生。分税制改革深刻而又全面地改变了国家的财政体制和治理体制,理顺和规范了中央与地方关系,快速提高了中央政府的汲取能力,确保了国家的基础能力和基本权威。
(三)分税制后的基层组织
“分税制”改革对中西部地区即不发达地区的县乡财政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由于事权与财权极不匹配,造成基层政权收入来源困难和紧张,使这些地区陷入了严重的公共财政危机,也进一步拉大了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农村公共服务水平差距。与发达地区依靠“城市经营”获取财政收入来源不同,广大不发达地区只能通过增加农业税费的方式向农民转嫁支出压力。一方面由于基层政府和农民确实缺少资源和收益,愈加沉重的税费任务增加了汲取难度;另一方面也由于压力型体制作用,乡村两级组织很快结成了一个紧密的利益共同体,通过税费征缴和村庄各项建设过程中谋求私人利益,从而进一步加重了农民负担。
农民的反抗和中央三令五申要求减负,通过乡村利益共同体这个转化机制,变成了更加沉重的税费任务和愈益严重的“三农问题”,甚至威胁到了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因而受到中央的高度关切。最终迫使中央不得不下定决心最终彻底取消了农业税。农业税的取消一方面大大减轻了农民负担,另一方面也取消了压力型体制的作用机会。基层政权不再具有向农村汲取资源的合法性,因此也不再与农民经常性地打交道。基层政权维持基本运转和发挥基本职能的经费都时常陷入困境,基层治理与管理面临严峻困境。在此时,国家启动了新农村建设战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大量的国家资源以项目的方式向下输入,于是基层政权的主要精力都集中在积极竞争项目上,使乡村关系进入到了一个全新阶段。
(四)后税费时代的乡村治理
农业税费改革深刻地影响了村干部的角色和行为及乡村关系。周飞舟(2006)发现,农业税费改革之后,基层政权从过去依靠收农业税费来维持运转变为争取上级转移支付,从“要钱、要粮”变为“跑钱”和借债,致使基层政权与农民之间的关系松散而“悬浮”。在农业税费改革以前,在压力性体制下,基层政权需要村干部帮忙收取税费,且村干部的工资也主要是从农业税费中获取,此时村干部对于农民来说还具有一定的“保护型经纪”特点。但在取消农业税以后,基层政权不再需要村干部完成硬性任务,而村干部的工资来源是财政资金。村干部逐渐朝向正式或半正式化的方向转变,此时村干部对于基层政权具有了比较强的依附性,行政化更加明显,与农民关系也悬浮化和形式化。
农业税的取消深刻影响了基层政权的经济行为。对于不发达地区来说,取消农业税相当于取消了基层政权的内生经济基础。尽管国家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满足了基层政权运转的基本需要,但以经济发展为主要内容的考核和晋升体制,依旧给地方政府以强劲的发展经济的刺激。这时候,利用土地作为地方政府信用的载体,全国普遍出现了一轮又一轮的招商引资。但由于不发达地区土地资本化程度本来就不高,经济活力有限,再加上地方政府之间的激烈竞争,导致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政府往往需要向资本提供极其优惠的税收政策、极其宽松的监管措施(如环保、用工等)和极其廉价的土地资源。“土地”成为推动地方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重要工具,城郊的土地快速地被纳入城市版图。
与此同时,基于保护耕地目的,为了贯彻基本国策,中央政府采取了偏紧的土地供给,这便大大增强了地方政府的土地稀缺感,抬高了土地资源在招商引资竞争中的重要性和价值。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出台,诱导地方政府向偏远农村获得建设用地指标,从而又掀起了基层政府在偏远地区开展“迁村腾地”、让“农民上楼”的运动,这项运动同样引发了重大的社会稳定问题和文化危机感,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而这一切都是以项目制的方式推进的,从而也引起了人们对于项目制的关注和重视。
四、项目体制与乡村治理的内卷化
村庄分化、基层政府或地方政府行为逻辑变迁、以及乡村关系的变迁等等,构成了村庄治理变迁的背景。那么,项目进村究竟对村庄治理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
一般农村不仅比不上发达地区的农村,也比不上城郊地区的富裕农村,亟需项目资金的帮助解决资源匮乏的问题。但是,项目制本身的特点,采取“抓两头”的工作方法,使得比重占绝大多数的“中间村”想要项目而不得。而那些本来没有实力承接项目资源的贫困村,则因为政治或政绩等因素而被强制性地输入了项目,“想躲也躲不掉”。而富裕村则通过私人运作不断地争取项目,而且是越争取就越有,越有就越能够争取更多。
项目制对乡村治理结构进行了重构。对于“中间村”,由于争取不到项目,使得村组干部进一步缺乏权威和正当性。农民在与其他村庄的比较中,越来越怀疑自己村庄干部的能力和威望。而对于“贫困村”,项目资源的输入改善了处境,但由于并非出于公共政策因素而是“办点”政治因素的考虑,从而导致这种项目资金的投入消解了自治,瓦解了农民自己商量解决自己问题的能力,即造成所谓的“资源消解自治”。村干部的权威主要来源于外部上级政府,而不是来自于农民自下而上的认可,从而导致村组集体成为了上级政府办点的工具;一旦官僚主义发作,试点村的农民不仅可能得不到好处,反而造成极大的灾难——一这是因为贫困村本来就很脆弱,经不起折腾。
(一)项目体制与村庄公共关系的“私人化”
项目制的实践逻辑改造了村庄权威的生成和再生产。由于项目需要乡村干部精英个体积极向外争取才能够得到,其中个人努力与公共责任的边界十分模糊,很容易使项目资源的争取者获得较大的运作空间,并赋予这些资源以十分私人化的特征。
l预目公共资源的私人化。由于项目具有竞争性,在竞争过程中需要具备一定的能力和个人禀赋。因此,一旦项目争取到手,这种本来是国家公共资源的项目,便打上了私人的烙印。普通村民往往会认为,村干部能够凭借自己的私人关系争取到国家项目,这是个人有本事的表现。农民说:“干部能够从外面弄到项目,那是干部个人有本事的表现。现在竞争项目那么激烈,干部也不容易。假若要到100万,要是能够有20万用于村庄修路和建设,那么他就是村里的大恩人了,大家会绝对地拥护他。至于其他的钱,他争取项目总要打点关系吧?而且,关键是他自己总要有点油水才会有积极性去争取这些项目吧?”公共资源被转化为私人资源,这是项目制进村的一个十分关键的转化过程。项目进村以后,农民不认为这个资金是具有公共性质的资金,从而对于这笔资金如何配置和使用缺乏积极性和参与热情。而这些项目资金只要有一点点落实到村庄公共建设和服务上来,便都构成了村干部对全体村民的恩惠和情谊。“有比没有好”、“残羹剩菜也是赚的”、“能带来项目的干部才是好干部”,便成为了项目制下很多普通村民的共识。
2.村庄公共权力结构的固化及私人化。对于那些能够争取到项目的村庄精英,由于其独特的社会关系网络和运作能力,使得作为其潜在的竞争对手的其他村庄精英可能难以具备相应的社会资本和能力。正所谓“戏好唱、茬难接”——“梅兰芳在台上唱完了戏,谁还敢接着他来唱?”,一旦某个村庄精英具有超强的运作上级政府或部门给项目的能力,其潜在的村庄内部的竞争者便往往会自觉地退出村庄政治舞台。“现任干部弄到这么多的项目,他的潜在的竟争对手要想参加竞选,首先就要自己掂量掂量能不能向对手一样也争取到那样多的项目”,“没有这样的本事的人出来竞选就会闹笑话”。更巧妙的是,村庄中的绝大多数民众作为“搭便车”的既得利益者,十分支持和希望出现这样一种比较确定的村庄权力结构局面,从而能够让村庄更好地承接和落实项目。这就造成了村庄权力结构的实际上和预期上的双重固化倾向。潜在的挑战者消失的同时,也是村庄政治的被消解过程。这时,村庄里面“无政治的人”越来越多,绝大多数人的政治效能感越来越低,村庄权力高度集中在某些个别人手上——这实际上对村民自治构成了一种极大的挑战和威胁。
3乡村两级组织间关系的私人化。由于乡镇一级并不一定在争取资源上对村庄有多少帮助,而且其自身也面临着积极争取项目以发展经济和获得政绩的压力和冲动。这时,对于那些能够跨级争取项目的村庄精英来说,为村庄争得项目的同时也意味着为乡镇干部争得了政绩。从而在具体的乡村关系中,乡镇一级反而有可能对这些村庄精英形成一种逆向的依附关系,通过感情、面子等非正式的手段拉拢村庄精英,从而不可能自上而下地对他们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管理。因此,在项目中的村庄运作中,项目资金的私人化转化,不仅使自下而上的村民参与性大大弱化,而且造成了横向的体制外精英制约均衡被打破,同时还可能造成逆向的乡村依附关系,从而使作为项目聚焦点的精英个体的权力得到极大强化。
(二)项目体制与乡村治理的“内卷化”
项目制同样也会对城郊农村产生巨大的影响。由于基层政府当前的主要经济行为集中在土地经营上,因此,城郊农村作为新增土地的主要来源,成为了“利益密集型地区”。利益密集型地区的首要特征是土地的增值,以及围绕着土地而进行的利益博弈。可以说,正是项目制的作用机制增大了这个利益博弈过程的复杂性。
按照折晓叶等(2011)的研究,公共项目资金首先是被县乡政府“打包”后转化为用于经济发展的建设资金,构成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始积累,并以项目提供的合法性,启动了城市土地经营这台超强机器。城郊农村是这台超强机器的对象。通过土地征收、金融、财政的循环,不断推进城市化和T业化的发展。城郊农村作为利益密集型村庄,各种不同的边缘群体都要在这个过程中进行利益争夺,从而造成了征地拆迁矛盾的不断涌现。随着基层治权的弱化,基层政权“不出事”逻辑盛行,乡村基层政权缺乏治理这些钉子户(边缘群体)的正式资源和手段,因此转而借助于地方势力进行治理。黑社会组织等地方势力的引入,有效地解决了征地拆迁中的钉子户问题,但是却也造成了极大的政权合法性危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而且地方势力也有可能与基层官员、甚至钉子户复杂联盟,共同瓜分土地非农转用后的巨大增值收益,从而蚕食地方政府经营土地的投资和回报,造成了“新乡村利益共同体”不断发育和壮大。这种“新乡村利益共同体”的出现,与一般农村中的村庄权力结构的固化一起,将在越来越多的国家项月资源的滋润下成长成为“分利集团”,最终将造成“乡村治理内卷化”。在这个新的结构里,乡村精英、村庄边缘人纷纷借此谋取私人利益,瓦解了项目政策的公共性和目标,将造成乡村治理的再次危机。
需要注意的是,与之前农业税费时期出现的“乡村利益共同体”不同,这种新的利益共同体不是向下汲取农民的资源,而是向上截留国家投向农村的资源,从而成为了一个横亘在国家与农民之间的“肿瘤”。而这个肿瘤得以不断成长的原料正是自上而下的项目资源。项目及其资金滞留在城市下不了乡,或者只是象征性地到乡村打了个转,然后很快就通过其他各种渠道回流到城市、政府和资本。农民得到的实惠少之又少。
由于中国是一个正不断走向现代化的国家,必然要为基层和村庄承担与其财力相匹配的责任。因此,国家不可能停止或减少向农村输入资源的进程,反而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必然还要向农村输入更多的资源。这时候,项目资源越多,将使这个肿瘤成长得越快、越大,侵蚀国家公共资源的能力也就越强。这不仅会让公共政策的执行出现执行偏差,而且还可能因为基层各种强势力量的结盟,使农民需求得不到满足而引起国家政权合法性的丧失。国家投入的资源越多,合法性丧失得越快越剧烈,这将使国家面临进退两难的结构性困境。
五、结论与建议:重建下乡资源的公共性
新世纪初以来,国家采取自上而下地向乡村输入资源,主要的目标是要解决“乡村公共品供给的内在条件不足”问题。但是,这种乡村公共品供给的内在条件不足,本质上是在税费改革之后基层治理体制变迁的不可避免的结果之一。因此,国家供给资源的方式,同样面临着解决基层治理的需要问题。项目制是国家财政体制变迁背景下的一种路径探索和制度创新,也是一种结构性的道路选择,体现出了新形势下国家治理模式和治理体制变迁的追求和内涵。但是在实际中,项目制没有能够有效地回应这种基层治理困境及其需要。
就村庄层面来说,以项目制的方式提供农村公共品,缺乏有效的应对“委托一”问题和“监督一激励”问题这一双重困境的基础条件和制度基础。当项目在村庄门外徘徊时,具有很强的竞争性和部门性特点。而一旦项目进村之后,便会因为其竞争性特点而很快地转化为具有高度私人性的外来资源,排斥了普通村民、其他精村庄英和乡村基层组织的参与和监督,实质性的赋予了项目争取者个人或其利益团体极大的自主权和能动性,使得国家下乡资源或项目的公共性极大地丧失,公共目标的实现大打折扣、偏差严重。这是造成项目制在村庄范围内运作产生问题的关键环节。项目到了基层政府部门以后,应尽量避免竞争性和私人化倾向,是改善现行项目制运行机制的重要内容。因此,重建下乡项目资源的村庄公共性,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针对性。笔者以为,采取“民主化的公共品供给”体制,将能够有效地避免项目资源的私人化倾向,保障项目资源在村庄的公共性和普惠性特点。
首先,国家应该继续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持力度,更大规模地向农村输入资源,使农村在现代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人、财、物大量流失的客观背景下,通过第三只手的作用和机制优势,形成一种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工业化和城市资源的回流渠道和机制,积极发挥政府作用,真正实现城乡关系的统筹和协调。
其次,理顺央地关系、条块关系。在县这一级政权以上,项目体制本身是一种很好的监督机制,可以纳入考虑范围。项目从中央部委或省政府出发,需要经过一些链条。要充分采用最新、最好的技术手段监控项目在县级及其以上各个链条中的运作和传递,争取在项目到达县政府这个平台的过程中降低成本损耗。与此同时,当项目资源到达县一级政府以后,可以采取综合考虑人口、土地、区位、发展状况、目标等多种因素,对辖区范围内的项目资源进行民主化或普惠式的分配,从而避免在项目争取中出现的竞争性和私人关系对项目资源配置的影响等问题。充分发挥县一级政权的“打包”作用,增加项目资金的瞄准度。同时,还需要采取措施对县政府的“打包”过程进行严格监督和制衡,降低私人运作的空间。
[关键词]:微观组织;社区;自我整合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正在成为一个全社会所关注的重大问题。新农村建设不可避免地要回答的问题是:新农村建设为谁而建,由谁来建。按照惯常的思维自然是中央出政策,地方出规划,基层来组织。但是,伴随农业税的免除和乡村治理体制改革,相当多数地区的农村基层政府与基层组织由于财政经费的缺乏而处于维持状态,难以承担组织动员农民、整合资源,进行新农村建设的重任。由此需要重新构造农村微观组织体系,大力推动乡村社区民间组织的发育,使之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织载体。本文将结合中国农村基层组织体系状况,以湖北省一个乡镇的农村社区建设经验为例,探讨农村微观组织再造与社区自我整合问题。
一、乡村治理体系中社区民间组织的缺失
在传统中国,乡村治理体制是官治与民治的二元并存结构。除征税征兵以外,国家不直接干预乡村内部事务,处于孤立分散状态的乡村主要依靠民间社会资源进行自我整合。自近代以来,伴随现代国家建设,乡村治理体制开始趋于单轨制。一方面,国家将原来散落在各个村落的权力集中为统一的,形成自上而下的单一行政治理体制;另一方面,国家又要将其意志极力渗透到分散孤立的乡村,促使乡村社会的国家化。近代以来,特别是1949年以来,中国的乡村经过社会主义和现代化的改造,建立了覆盖全国农村的基层政权组织体系。但同时,原有的内生于乡村内部的组织及其整合机制趋于消失。
自上而下的单一行政治理对于将分散孤立的乡村迅速整合到国家体系中有其积极意义,但这种整合主要是依靠外部性的国家力量所进行的外部性整合,它在将乡村和农民带入国家体系的同时,却中止或者割断了乡村内部农民之间的联系,发轫于乡村内部和农民需求并联结农民的自组织基本不复存在。而外部性国家治理乡村的体制一旦发生变化,乡村内部没有相应的组织来承接和应对大量农村内部公共事务,进行自我整合,由此就会陷于“治理真空”。
而造成单一的行政化治理体制不断发生变化的重要原因又在于这一治理体制所赖以存在的财政体制。体制是单一的行政化治理达到极致的体制。这一体制存续的基础就是“政社合一”,即政权组织和经济组织合为一体。上千万农村干部(包括公社、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是由公社集体经济供养的准国家干部,农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办理主要依靠集体经济的支持。国家依靠这一体制,既实现了国家意志的渗透,又节省了大量的行政成本。当然,它的代价是由农民支付着本应由国家承担的治理成本,其后果是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逐渐降低和农民对国家的高度依附。正是基于此,农村改革后,分户经营体制取代了体制。分户经营体制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自主性,并在此基础上重新构造了乡村治理体制,即实行“政社分开”,农村基层实行村民自治。
村民自治是在体制解体并出现“治理真空”时产生的,是农村微观组织体制的重构。作为村民自治组织载体的村民委员会是村民群众自治组织。但是,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的村民小组仍然属于国家管理农村居民的基层组织,仍然属于一种外部性的制度安排,由此使村和组(大多由公社时期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改名而生)具有天然的行政地域属性和服从国家的公共管理功能(从国家的行政管理看,村民委员会又被视之为“行政村”)。在宏观的单一制下,法定的自治组织与实际的基层行政组织合为一体,并大量承载着自上而下的行政功能,由此使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的村民小组更多地具有行政化的色彩,即它们的主要任务仍然是完成政府交办的各种任务,而不是基于本社区内部需要的公共事务。与公社体制相同的是,改革后的农村基层治理的经费仍然主要来源于农民。由于包括政府任务在内的公共事务的迅速增多和人员的增加,以各种税费为主要内容的农民负担日益沉重,以致达到农民不得不离开土地而“抛荒”和“民怨沸腾”的程度。为此,进入新世纪以后,中央政府决定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并免除农业税。在这一过程中,还开展了以合并村组、合并乡镇、“减人减事减支”为主要内容的乡村治理体制改革。
税费改革和乡村治理体制改革是围绕减轻农民负担而展开的。这一改革同公社体制改革之初一样,又面临着农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无钱办、无人管的问题,即外部性治理体制一旦变动,没有内生的社区组织来承接原由行政化组织所承担的事务,农村迅速重新陷入一盘散沙的“治理真空”境地。一是村组干部人数大量减少。在中部地区的村,如有2000—3000人,一般规定配村干部5人左右,许多村民小组的组长由村干部兼任。二是免除农业税费以后,村组基本没有公用财力,也没有了从内部获取资源的体制性渠道。三是村组干部减少后,村组干部更缺乏精力和时间处理本村公共事务。另外,村组干部的报酬由县一级财政支付,具有“工资化”的倾向,从而更强化了村组干部对上级政府的依赖。所以,农村税费改革的一个预想不到的后果是行政化治理进一步向村组渗透,而大量基于乡村社区内部,需要以自治的方式加以处理的公共事务却陷于无组织依托办理的困境。这实际也反映了社会主义国家改革中的一个共同性问题,即一旦外部性的行政(党政)整合机制发生变化或者链条中断后,没有内生的自组织加以替代,缺乏自我整合的机制。要解决这一“治理真空”问题,必须重新构造微观组织体系,特别是注重内生的社区民间组织的发育。湖北省杨林桥镇在农村税费改革中产生的农村社区建设经验为我们寻求解决问题的思路提供了经验性范例。
二、杨林桥镇社区建设的动因及自我整合机制
湖北省秭归县位于长江三峡大坝坝址所在地,是典型的山区,还是国家级贫困县。杨林桥镇位于该县西南部的高寒山区,自然条件差,经济发展相对落后。近年,该镇利用兴建三峡大坝的机遇,经济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农村贫困状况得到很大改善。特别是交通状况的改善,将长期封闭的山区农民与山外的大市场紧密联系起来,经济社会发展对村庄外部的依存度愈来愈高,人们对当地社会公益事业的需求也愈来愈强。但是,该镇兴办农村公益事业的物质基础很薄弱,特别是在税费改革后遇到了新的问题,无法满足农民对兴办农村公益事业的需求。
为了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村稳定,杨林桥镇贯彻中央的税费改革政策,从!""&年下半年开始,取消了统一规定的积累工和义务工等筹劳项目以及以资代劳和道路、教育等集资项目,同时进行乡村机构配套改革。然而杨林桥镇和全国其他农业地区一样,农村水利工程、乡村道路建设、校舍改造等公益事业的办理出现了新的“空壳化”现象。
首先是无钱办事,发展农村公益事业的投入严重不足,并且正在成为发展投入的一个“盲区”。一方面,取消和减免各种税费后,加剧了乡镇财政的收支矛盾,过去主要依靠向农民收费来维系的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现在只能按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规定来办,由于标准低、数额少,与解决农村公益事业发展问题的实际需要相距甚远。另一方面,统筹城乡发展的公共财政体制尚未建立,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数额有限,杨林桥镇各个村转移支付只有20000多元,支付村组干部的工资后,所剩无几,根本没钱办理乡村的公益事业项目。其次是无人理事,农村公益事业发展出现了无组织机构管理协调的“治理真空”局面。杨林桥镇进行乡镇机构配套改革,裁减和辞退富余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只保留30人左右,撤销和合并了各种事业单位,这些单位的一些职能被转并到了乡镇和县直其他单位,但人手、经费都不足,公共服务职能严重弱化。同时从2001年下半年开始,为适应税费改革的要求,杨林桥镇将36个村304个村民小组合并成14个村84个村民小组,平均每村1800多人,600多户,一个小组97户,一个村的村干部不过三五人,平均一人管150多户。乡镇财政既要保吃饭,又要还债务,发展农村公益事业成了出力不讨好的事,因而乡村基层政府和组织缺乏积极性。特别是乡镇干部人数大大减少,主要精力只能用于贯彻和完成上级政府布置的任务,根本无力和无暇顾及本地公益事业。
“危机孕育着生机”。当外部性整合“缺位”时,基于乡村内部和农民需要的自组织力量也有可能产生,并填补“治理真空”。正当当地干部和村民面对“治理真空”一筹莫展时,农民自己组织起来解决自身面临的公共性问题的活动得以出现,其初始动因便是道路修建。
杨林桥镇是典型的山区,离秭归县城有60多公里,道路沿高山盘绕九曲十八弯,平均海拔1000多米,农户大多分散居住在山区,原先县乡道路没打通时,许多人一辈子没有出过大山,农村的道路建设确实困扰了山区里许多代人的出行问题。修路可以说是山区人最为迫切的公共需要。该镇凤凰岭村4组,有个叫铁炉冲的小自然村,有11户42名村民,三面环山一面临崖,仅有一条悬崖上开凿的小道与外界联系。两人相遇,得侧着身子才能通过。眼看山下的农民依靠种蔬菜、种烤烟脱贫致富,铁炉冲的村民却连喂养的猪都卖不出去。有胆大的请几个人下山卖猪,可连续有7头猪滚下悬崖,村民们心都凉了半截。以前由于对国家的依附而产生依赖思想,总是希望上级能拨付经费并组织修建道路。2002年,村组合并后,为数不多的村干部很少光顾该地,更无钱投入,该村成为被“遗忘的角落”。失去依赖的村民只好自发地组织起来,推举袁学商领头,连开五次会,最后一次用稿纸写下修路计划,各户签名盖章,共同举手宣誓:依靠自己的力量修路,一年不成两年,总有一天要修通。22个劳动力,靠卖猪、鸡蛋凑起2万余元,连续3个冬春闲月,投工5600多个,1037天,终于在悬崖上开凿出一条2公里的山区公路。村民种的烤烟、野菜能运出去了。2004年人均收入达到了3000多元。
受到铁炉冲依靠村民自己办理自己最需要的公益事业的启发,2003年5月,镇党委和政府引入当时正流行于城市的“社区建设”的理念,并首先在白鹤洞村进行农村社区建设试点。试点成功后便在全镇统一推行。2003年7月1日,杨林桥镇正式开始撤销运行多年的村民小组建制,组建农村社区。按照“地域相近、产业趋同、利益共享、规模适度、群众自愿”的原则,全镇14个村成立社区306个,互助组1034个。每个社区30个左右农户,设理事长1人,理事2—3人,共“海选”出理事会成员1028人,建立了“村委会—社区理事会—互助组—基本农户”的新型农村社区自治组织机构。社区理事会在村党总支和村委会的领导下,以议事恳谈会为主要形式,广泛听取社区农户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决议,再付诸实施,行使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职责,“要办什么,不办什么,先办什么,后办什么”完全由农民群众自己说了算,实现了真正的群众当家作主。
从表1可以看出,村民小组延续了时期生产队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行政色彩较浓厚。农村税费改革和合村并组以后,村民小组无法满足新时期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而农村社区与村民小组从服务户数、事务范围、产生方式、工作方式、责任指向和报酬的有无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杨林桥镇杨林桥村村支书王太富说:“以前当组长,是村委指派的,上头要你干什么,你就干什么;现在当理事长,是海选的,每件事都是老百姓自己坐下来协商好,干的都是农民想干的。”“以前的村干部就是处乱子(解决民事纠纷)、收款子(收农业税)、刮娃子(抓计划生育),根本没有精力想发展。现在从小事中解放出来,能考虑大事了。”
表1:杨林镇农村社区与村民小组的区别
数量87个306个
户数97户/组30户/社区
产生方式村委会指派村民投票选举
报酬由村提留提取无报酬或项目奖励
工作方式行政命令方式协商肯谈方式
事务范围上级任务为主本社区事务
责任指向向上级负责对村民负责
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村民。但是,长期以来,自治的组织载体单一,主要是依靠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而村和组的行政功能较强,村民广泛参与公共事务缺乏必要的组织载体。杨林桥镇通过农民自组织农村社区这一载体,重新构造农村微观组织,深化了村民自治的内涵,突出农民参与,建立起“大家的事情大家办、大家的事情大家议”的活动机制。白鹤洞村25社区于!2004年6月10日就农网改造问题共同讨论并定出的一套方案是:(1)每户集资15元,选一人负责经营(师傅吃饭每人一天一顿5元的标准,由集资中开支,烟在外,给师傅烟时,必须要有证人)。(2)不交钱的献出杆子一根(7米长、粗一尺二,大叶春木不要)。(3)不够用的钱大家补,用不完的退到农户,做到不存不挂。不上工的付多做工的每天20元。社区理事会根据村民的需求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如民事调解、举办科技培训活动、提供经济信息等,自发投入大量人力和物力,使过去很多不通公路的地方打通了道路,农家生产的无公害蔬菜和粮食可以运出山外,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经济和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杨林桥镇各社区2004年兴办基础设施25个,集资12496元,投工51155个,维修公路492公里,新修公路49.8公里,同时也减少了投入成本。响水洞村13社区王太成说,他们自发在海拔800米的山上修路0.5公里,集资和投工共花费1600元左右,而政府按照这个标准修路则至少需要5000元。近年,社区的饮水、供电、通讯达到了很高的水准,小农户与大市场有机地连接起来了。
社区在为农民参与提供组织平台的同时,也建立起相应的行为规则,从而形成社区自我整合的机制。这一机制的基础是利益共享。农村社区发轫于当地居民最迫切的修路需求,正是道路修建后社区成员可以共同受益,才促使社区成员自愿投资投劳,没有感到这是额外的“负担”。社区自我整合机制的活动原则是商议共识和公共舆论。社区要办的事由社区成员共同讨论,对于讨论通过的事,虽然允许有少数人不同意或不愿参与这种情况出现,但这些“反对者”也面临着利益和道德的双重压力。响水洞村13社区王太成说,他们自发在海拔800米的山上修路,当时讨论集资,规定“摩托车10元,拖拉机50元,自行车5元,人均3元”,集资方案拿出来以后,80%-的人同意,只有20%-的人不同意。但是村社区是熟人共同体,20%-的人面临公众舆论压力,别人在修路,自己不修路,以后走在别人费钱费力修的路上怎能心安理得呢?王太成说,后来这部分人也参与到集资建路中来,或者以其他方式为自己的“过失”进行补偿。
民间性的社区组织还为整合各种资源提供了开放性平台。现阶段的农村处于大流动和大变动之中,一个重要趋势就是大量农村精英外流,但这并不意味农村组织资源完全枯竭。关键在于开发和利用。由公社体制沿袭下来的村组体制是与户籍制、土地承包制相伴随的。行政化的村组体制只是将村组干部作为领导者和组织者,其他民间精英往往被排斥在外。传统的村组体制打破后,实行社区体制,则有助于将各种民间精英吸纳到社区组织中来,丰富农村组织资源。一是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各种“致富能人”得以进入社区理事会,成为主事者和社区致富的带头人。杨林桥社区理事会的会长有相当一部分是近年跑运输,种蔬菜、魔芋、烤烟的能人。以往,他们只是考虑自己的利益,但当他们进入社区组织中心以后,道德荣誉感促使他们考虑社区共同富裕的问题。他们通过传授技术,带动社区成员种植经济作物,带来更大效益,实现社区整体“共赢”。二是由城镇返乡居住的人得以进入社区理事会。这部分人在村组体制下根本没有进入社区组织中心的可能。实行社区体制以后,他们以居住者的身份参与社区活动,并以其特有的见识、权威和资源在社区内发挥主导性作用。
三、杨林桥镇社区自我整合的效能与启示
杨林桥镇以民间性的社区组织建设,重新构造农村微观组织体制,解决农村公益事业办理难的问题,填补了外部整合“缺位”和“治理真空”,取得了初步成效。与传统的村组体制相比,其成效及其对当前新农村建设的启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要变动员式参与为主动性参与。20世纪以来,伴随国家政权建设和外部性整合,成为唯一整合力量的是对农民的外部性动员。这种动员式参与的直接后果是培育了农村社区和农民对外部力量的依从性和依赖性。一旦外部整合发生变化,农村社区内部就有可能无所适从。这种“等、靠、要”的思想已深深浸润在广大农村干部与村民之中,在新农村建设中也处处可见。如新农村建设本来是为农民而建,但许多农民却无动于衷,认为只是政府行为或者“政府政绩”。杨林桥社区建设的突出功能是将“政府要”变成“我自己要干”。社区事务来自农民需求,社区治理由农民讨论,农民通过社区组织平台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
第二,要开发农村内部的组织资源。在20世纪的外部性整合过程中,乡村组织基本上都是由国家自上而下建构和延伸的,这一组织体制是适应于国家对乡村资源的汲取和社会改造的。而在当前的新农村建设中,国家由向农村汲取资源转为支持农村发展,大量的资源将输入农村。但是,自上而下的输入不可能穷尽农村所有事务,更不可能由政府包办一切。如在道路建设中,中央、省、市、县财政主要用于主干道的建设,而农户与主干道连接的“最后一公里”也是“关键的一公里”,却得由农村自我负责。在新农村建设中,会产生大量农村内部事务。这些事务需要相应的组织加以处理,传统的县、乡、村、组的行政一体化组织体制显然已不适应这一要求。杨林桥社区建设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也为新农村建设中开发农村内部的组织资源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第三,要节省乡村治理成本。20世纪以来,乡村治理体制之所以不断发生变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外部性整合的治理成本过高。这一治理成本是多方面的,包括财政成本、行政成本和心理成本。单一的行政治理并不都是为了从农村汲取资源,有的的确是为农村发展谋取利益,但是,单向度的行政吸纳资源的方式将被吸纳者排斥在外,使他们将无论何种政府行为都视之为外在于自己的“负担”或者与自己无关的“公事”。杨林桥社区建设的重要经验是在构造农村微观组织的同时,重新构造着农民的治理成本意识。大家的事大家办,大家的财大家管,调动了农民投资投劳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尽管为修路,他们的集资集劳早已超出政府设定的限制,但是农民并没有感到这是不可忍受的“额外负担”。因为投资投劳是为自己谋求福利,并直接接受投资投劳者对全过程的监督。
社区的概念原本就来自乡村,其核心精神是形成具有共同的认同和归属感的生活共同体。这种共同体的基础是共同体成员的公共需求,并主要依靠社区自身的力量进行整合。但长时间以来,由于单一的行政化治理,社区的理念未能进入乡村。杨林桥镇率先将社区的理念引入乡村治理中,并以社区体制重新构造农村微观组织体系,对于构建乡村自我整合机制具有重要启示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