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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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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

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范文第1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管理;问题;解决对策

1、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发展现状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我国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至今已有了15年的发展历史。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根据公积金事业的发展多次制定下发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方面的条例、规定等,为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规范、有序、快速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1999年4月3日,国务院施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条例》规定了公积金的性质、缴纳比例、管理机构、使用主体、使用范围、存贷利率等,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能够最大程度的满足人民的住房要求,保障人们的住房利益,国务院先后对公积金的若干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这些指导意见加强了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规范了监督工作,确定了公积金住房保障与其他社会保障功能之间的转化关系,对有关住房公积金重大政策制订、作出相关民主程序要求 的规定,在强化和巩固公积金制度现有框架和强化职工维权管理方面也提出了新措施。另外,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条例》规定和各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实施细则及相关行之有效的地方性政策,大大促进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健康、快速发展。

2、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2.1制度不健全,主体不明确

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储存、财政进行日常监督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本原则。但目前为止,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是形式重于实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实际上的决策者和决策者,承担了大部分的职责。并且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系混乱,决策主体不明确,这给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增加了很大的难度。自上而下的管理机制不顺畅,难以做到统一管理和监督,政策、措施的执行也会遇到一些障碍,各地各行其是,致使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出现了很多问题。

2.2立法层次低,配套法则不完备

我国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上树立了《住房公积公积金管理条例》,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但是其施细则和管理制度并不规范,这也使得我国住房公积金立法层次比较低。由于没有完善的拍套法则,住房公积金在管理实施上只能按照商业银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有的业务没有可遵循的条款,例如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但是商业银行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着本质的区别,因而所适用的法规也有很大区别。

2.3监督力度不足,职责不明确

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外部监督职责不明确,行业监督力不从心。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外部监督主要有审计、财政、人大、媒体等,但是各自的职责并不明确,分工混乱因而形成龙多不治水的局面。目前,全国未收回的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仍有数百亿元,很多是由于决策体制不完善、管理机构设置不规范造成的,如不及时消除这些风险隐患,不仅会危及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基础,甚至成为引发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对策建议

1、我们继续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监督机制进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对其管理机构进行优化,完善其管理监督机制,提高管理中心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水平。对于住房公积金提取、调整、转移等业务的办理,应该统一建立一个综合服务大厅,可以方便进行公积金的服务。在提高服务的同时,要建立从上到下完整的监督管理机制和体系,使住房公积金能够安全有效的进行归集、管理。这其中需要人民银行加强对银行受托承办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督。同时要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体系,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让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使用情况可以经受社会的监督。

2、要建立一整套完备的法律体系。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住房公积金政策能够得到有效实施的前提。在立法过程中应该明确并规定对于违规问题和违规人员的处理条例。对于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人员需要法律的震慑,使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不仅仅停留在制度上,对于违规人员严惩不贷。对于保障性住房应该从立法层面上保证土地的供应量,严查其中的舞弊事件。政府每年应该对那些中低收入的居民进行必要投入,对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进行一定的优惠政策。

3、住房公积金管理出现的问题有一部分也是由于人才的缺乏导致的。目前很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从业人员对业务缺乏了解,人才匮乏。应该重视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才的培养,优化现有人力资源的配置,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素养。每个行业的发展都需要该专业领域人员的专业化才能更好的发展,对于在岗人员要不断提高员工的素质,加大管理。对职工队伍的培养主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职工的职业道德素质,二是职工的业务能力素质,二者缺一不可。业务能力主要培养职工不但掌握金融及住房公积金相关理论知识,而且熟悉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法规及相关业务流程等,职业道德素质主要培养职工具备一定的职业敏感、良好的敬业精神及服务意识。

四、结语

为了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不断完善,改善广大职工居住条件,满足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必须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我国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的一系列问题阻碍了我国房地产事业的发展,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相悖,因此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完善我国公积金的管理制度,加大监管力度,从根本上保障人民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田种贤:《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思考》,《财会研究(甘肃)》,2007年9期.

[2]李玉福.《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探索和思考》.《山东房地产》,2007;2:30-31

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范文第2篇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 制度 问题 措施

引言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在学习外国经验的基础上,同时结合我国国情,通过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的住房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于1991 年率先在上海实施,在1999 年国家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了住房公积金的制度。住房公积金的设立对中国现代化的住房制度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在市场经济不断深化的过程中,住房公积金制度也存在着一些发展上的缺点和问题。比如有些地方的住房公积金存在多个部门进行管理的现象, 资金管理分散,还有监督机制不健全,使得住房公积金使用率极低,挪用、挤占、贪污公积金现象存在。这就要求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改革和变革。

1.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概述

公积金也被众多国家称之为住房基金,尽管其实现方式各不相同,但也有其共同特征:一是必须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予以确立住房基金,并保证基金体制的完善和顺利运行;二是在本国法律支撑下,采用信用和信托的方式,实现资金的保值和增值;三是住房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是社会从业人员及其所服务的单位;其四,住房基金主要作用是采用住房消费信贷的方式,建立低成本的住房融资平台,支持履行了义务的成员获得购房资金支持。

我国公积金制度的概念随着制度的发展不断演变和完善。1991年,上海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将住房公积金定义为:“住房公积金是指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金。实行公积金办法的职工个人按月缴交占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单位亦按月提供占职工工Y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指出: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不断完善使制度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互、保障性、义务性、强制性、福利性、专用性。

2.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2.1 住房公积金法律体系不健全

某一领域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必须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认知程度相一致,这样健全的法律体系是推动事业发展的强有力保障。反观我国的公积金法律体系,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于1999年4月颁布,2002年3月重新修订,已有13年时间,内部凌乱,外部无章,有效的体系尚未形成。

2.2 住房公积金的行业属性不明确

明确界定住房公积金的行业属性,将直接决定发生住房公积金争议的法律适用。由于在理论和实践中对公积金性质认识不同,导致在解决公积金争议和纠纷时,适用法律混乱和错误,对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及时解决产生影响。因此对住房公积金性质加以研究和明确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2.3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定位不准确

公积金的主要功能是建立住房融资平台,向中低收入缴存职工发放个人住房贷款,那么风险是资金运营的必然。公积金管理机构作为公积金的管理和运营主体,应当是公积金债务的实际承担者,所以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充足的资产对外承担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资金运作机构,定性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的法律定位,与其实际承担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核算等职责难以对称,难以具备独立承担住房公积金运作风险的能力。

2.4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不公平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该增值收益的分配范围违背了基本的法理原则:收益权是所有权的基本权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那么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5 住房公积金运作监督存在盲区

为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公积金的安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了公积金的监督机制,包括政府和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监督,住建部门的上级监督,职能部门的专业监督,公众的民主监督等。这种监督模式看似分工明确,实质是“九龙治水”,形同虚设,处于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弱,社会监督无效的尴尬境地。

3.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效措施

3.1 企业管理者要增强制度体系构建意识。

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完善首先需要企业领导者自身的重视。当国家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政策出台或者更新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方面的工作需求的时候,企业管理者需要在第一时间内学习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有效地贯彻和落实下去,在落实住房公积金相关制度的时候应该秉承科学发展的原则,认识到国家对职工的基本要求,在结合本单位自身特色的基础上针对性地关注和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只有在思想观念上意识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性,才能从行动上完善住房公积金相关制度和体系,也才能将管理中的每一项工作都落实在实处。

3.2 建立完善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任何一项工作的实施都需要完善的制度作为保障,管理制度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有效性。所以根据住房公积金的发展规模和发展趋势制定相应完善的管理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在这个过程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应该时刻关注市场动态,精准分析发展趋势,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完善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意见。与此同时,应该聘请专业的管理人员进行住房公积金工作的管理和实施。

3.3 完善审计制度。

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使得人们获取信息的成本大大降低、效率大大提升,但是与此同时伴随而来的是市场准入标准的降低和网络虚假信息的扩大化,这导致了人们在当今时代获得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大大降低,引发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中的一些投机取巧行为。住房公积金审计制度的完善离不开政府经济职能的发挥,也就是说政府需要对相关的监管机制进行严格的规范,在分析市场客观变化的基础上对不同行业的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进行规定和完善,从而提升审计工作的监管力度和监管手段。另外,住房公积金审计制度的完善还需要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作为支持,从而为审计工作提供具体合理的监管标准,使得专业技能强、工作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引导审计工作不断完善和健全。

3.4 完善信息系统,提升工作效率。

电子信息技术已经应用到各行各业的工作之中来,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信息技g的影响。企业事业单位应该加大自己投入力度,更新企业的报告系统,对在住房公积金中出现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的人要载入档案。对工作人员实行奖惩,监督激励职工进行企业信息报告,完善企业的信息报告系统,以广泛提高住房公积金缴纳、办理、提取的效率。

4.结语

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我国的改革开放工作进入了关键时期。在住房公积金制度不断的发展实行中,也出现了种种为民众所诟病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解决,也到了改革的关键期。在一些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定不规范、资金管理分散、监督机制不健全、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弊端常年得不到解决,住房公积金的运营和管理始终存在着风险隐患。总的来说,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管理和监督是一个长期且较为复杂的过程,需要在实行阶段不断地摸索和总结经验。我国的公积金管理者要顺应时展,结合国内的具体情况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政策,让更多的人民群众从中受益,使住房公积金制度更加深入人心,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

【参考文献】

[1] 甄君霞.论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2016(04).

[2] 王梓楠.浅析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经营管理者,2015 (29).

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线,坚持志愿服务社会化、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通过广泛开展“三关爱”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学雷锋活动和青年志愿者行动深入开展,为共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内容

(一)开展“学雷锋活动月”志愿服务

确定3月份为“学雷锋活动月”,大力弘扬扶弱帮困、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充分发挥青年志愿者和群团组织的作用,真正贴近群众,从群众迫切需要的事情做起,将学雷锋活动落到实处。

积极开展“三八妇女节”巾帼志愿服务活动,展示新时期妇女新形象。

以植树节为契机,组织开展植树活动,使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营造“人人动手、全民植绿、美化环境”的良好氛围。

(二)开展讲文明树新风志愿服务活动

为增强居民文明交通意识,倡导居民文明出行,营造文明交通氛围,定期组织干部职工参与“文明交通劝导”志愿服务活动。

自觉投入到爱护环境、美化家园中来,每周组织职工参加“三线三边”环境治理志愿服务,用实际行动推广“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理念,为营造环保社会奉献力量。

组织单位职工积极参加义务献血活动,为救死扶伤、挽救他人生命奉献爱心。

积极开展“创文明单位”、“创敬老文明号”、“创巾帼文明岗”、“创青年文明号”、“创平安单位”活动,大力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做好扶贫工作。把生活困难的群众和老年人、残疾人、失亲儿童等作为重点对象,积极开展送温暖、献爱心志愿服务活动,努力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

(三)组织开展窗口行业志愿服务,为广大职工群众提供各种延伸服务和便民服务

主动到企业宣传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督促企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利用楼盘开盘之际与开发商和广大职工面对面进行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及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指导,让缴存职工第一时间了解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志愿服务活动,促使干部职工做到懂法、守法,依法执业、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对残疾人或确有困难不能到管理部办理业务的少数缴存职工,提供上门服务。

三、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把志愿服务工作作为文明创建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成立“学雷锋”活动领导小组,统一规划年度志愿服务具体工作,明确专人负责,从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具体事情入手,真正为群众做实事、办好事。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要始终把宣传作为推动志愿服务工作的一个重要手段,充分利用政府平台、互联网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情况,挖掘志愿服务先进典型,推广志愿服务理念,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范文第4篇

摘 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高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逐步提高,个税的纳税人群日渐庞大,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税后收益最大化也成为纳税人日益关注的课题。从维护纳税人自身利益、减轻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个税纳税筹划越来越受到纳税人的高度重视。本文对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及基本思路做了详细的介绍,并对主要涉税项目的筹划应用、注意事项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纳税筹划 渠道分析

伴随着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健全和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个税的缴纳也自然而然地成了人们所关注的焦点。如何在依法纳税,保证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尽量减轻纳税人自己的税收负担,合法维护自身利益已经成为了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1.1 纳税筹划能够极大的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纳税人为了让纳税筹划的效果更加的显著,会自觉不自觉地钻研财税政策和相关的法规,从而更进一步的刺激纳税人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努力增强纳税意识,至关重要的是这将促使其自觉的抑制各种偷、逃税等违法行为。

1.2 税收筹划有助于纳税人维护自身利益,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

在同一个规范的税法体系下,选择不同的纳税方案会给纳税人带来不同的税收负担,只有通过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合理的筹划,才可以实现纳税人节约税收成本,减轻税负,获得最大的经济收益的纳税目标。

1.3 为企业在人才的竞争中创造有利条件。

个税的最终负担者是个人,对个税的筹划不直接为公司带来利益,但做好个税的筹划可以让企业在人才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在与别的企业付出相同代价时能留住更好的人才,同时更有助于给员工安全感,归属感,更有助于构建和谐的企业环境,使企业获得更多回报。

1.4 个税的税收筹划有助于国家不断完善相关税收政策、法规。

个税税收筹划是针对税法中未明确规定的行为及税法中优惠政策而进行的,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及有关税收经济政策的反馈行为。充分利用纳税人税收筹划行为的反馈信息,可以完善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和改进有关税收政策,从而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国税法和税收制度。

1.5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长远意义。

通过运用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来进行纳税筹划,实现个人所得收益最大化,从整体和长远角度来观察,有助于企业吸收人才,增强凝聚力,构建和谐集体,进而增强企业竞争力,创造更多效益,更好地服务社会,为国家多做贡献。所以,纳税筹划的实施无损于国家的利益,反而有利于实现整个国家宏观调控的意图。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应遵循的基本思路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将个人的十一项所得作为课税对象,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等等。这些项目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适用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这就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潜在的空间。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个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如下:

2.1 充分考虑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

影响个税的应纳税额的因素有两个,即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因此,要降低税负,无非是运用合理又合法的方法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通过周密的设计和安排使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较低的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的收人扣除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在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条件下,费用扣除越多,所适用的税率越低。在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将所得进行合理的归属,使其适用较低的税率。

2.2 充分利用不同纳税人的不同纳税义务的规定。

根据国际通行的住所标准和时间标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无限的,就其境内外所得纳税,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有限的,只就其境内所得纳税。因此,纳税人身份的不同界定,也为居民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

2.3 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相关政策及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规定了许多减免税优惠政策,在税种设计时,纳税人充分利用这些条款,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个人所得税也规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条款,如,个人取得的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个人技术转让与技术参股免征个人所得税,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半等,纳税人可对此进行特别关注,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但需强调的是优惠待遇并不是自然而然就可以享受到的,特别是纳税人的条件基本符合,但又不完全符合时,就需要纳税人积极主动地争取,创造条件,采取措施使自己符合减免税优惠条件,这时个税筹划就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渠道分析

3.1 通过纳税人身份的合理归属进行纳税筹划。

一方面,可以使得纳税人成为非居民纳税人;另一方面,使其成为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制企业纳税的义务人。我国的税法规定这三种形式的企业经营形式所获得的利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则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在收入相同的情况下,私营企业的税收负担比这三种企业都要重很多,因此要全面考虑,多方分析,权衡利弊,选择最优的纳税义务人身份,尽量使自己成为税率相对较低或者能够享受免税优惠的纳税人。

3.2 利用工资所得为职工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为职工所做的个税筹划,应该以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好的激励为原则,既为职工减轻税负,增加收益,又不增加企业负担,实现职工、企业的双赢。

目前我国的税法对工资和薪金采用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其最大的特点就是边际税率随着个人收入的提高而不断上升,并且税金支出增加的幅度也将会变得越大。这就意味着员工收入在不同的期限由于一次性收入造成有的月份收入过高时,在收入高的月份将会被以高于平常的税率来征个人所得税。在每一级的边缘地带,收入可能只相差一点,但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的税赋会相差很远,因此,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收入总额比较确定时,应该尽量促使各个纳税期内的收入尽量的分摊均衡,避免出现个别月份收入过高而缴纳较高的个人所得税,从而获得一定经济利益的目标。

2011年9月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式没有做出调整,计税方法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个人月工资超过35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照得出的数额找出所对应的税率,然后用奖金全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就是最终需要缴纳的税款额;第二种情况:个人月工资不足3500元,这时需要将工资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相加后,减去3500元,得出的数额,再除以12个月,找出对应的税率,然后用这一数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得出需要缴纳的税款额。但由于不同的税率对应不同的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刚刚超过两个税率的临界点就会发生“多给少拿”的情况。比如年终奖18000元刚好是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一级税率的临界点,也就是说,超过18000元就要按照第二级税率10%计税。

举例:小李的年终奖为18000元,小张的年终奖为18001元(假设两者的月工资都高于3500元)。小李的应纳个税计算方法是:18000/12=15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应纳税额=18000×3%-0=540元,税后所得17460元。小张因为18001/12已经大于1500元,所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10%、105,应纳税额=18001×10%-105=1695.10元,税后所得16305.90元,反而比小李少收入1154.10元。经计算,从18001元到19283.33元,都是年终奖缩水区域,因为多发的奖金小于或等于因此而增加的税额。而像这样的缩水区域还不只一个,经测算共有六个这样的区间:[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

所以看准“临界点”,避开“缩水区”,是为员工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合理筹划的有效手段。但需注意的是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这种计税办法只能采用一次。

3.3 利用住房公积金为职工进行的纳税筹划。

住房公积金是由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上一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乘以规定的提取比例得到的,是合法避税的常用利器。公积金管理办法及税务部门的规定表明,职工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可从工资总额中作税前扣除,免纳个人所得税,在不增加单位负担的情况下,提高公积金计提比例,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可以提高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同时职工还可以利用公积金进行贷款购置房产,可以盘活公积金账户的资金,享受公积金贷款的优惠利率。

3.4 为职工提供各项福利设施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可以采用非货币支付的办法提高职工公共福利支出,如为职工提供班车、医务室等医疗设施,为职工提供各种培训等等。企业替员工支付这些支出,一方面使员工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获得了非现金的实际收益,减少了部分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提升员工价值,增加了增加归属感,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另一方面企业则可以把这些支出作为费用列支,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外提高了企业的形象,可谓实现个人、企业双赢局面。

3.5 重点次数筹划法对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我国关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对于一次性收人偏高的的情况实行加成征收,实际上也就等于是三级的超额累进税率。其特点是征税是以次数为标准的,且每次都要扣除一定的费用,所以次数的确定对于交纳多少所得税款至关重要。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时,合理安排纳税时间内每月收取劳务报酬的数量,可以多次扣除法定的费用,减少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避免适用较高的税率,使自己的净收益增加。

3.6 稿酬所得的筹划。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记征个人所得税。若作品是数人合作完成的,那么个人所得税根据每个人得到的稿酬分别扣除费用计征。所以纳税人应尽可能避免一次性取得大额收入,在合法筹划下,将所得均衡分摊或分解,增加扣除次数,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在实行累进税率时,还可以避免档次爬升现象的出现。

3.7.其他所得的纳税筹划。

投资国债、投资基金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可以利用税收上的优惠进行筹划。至于偶然所得的纳税筹划,因为税率是一定的,所以可以利用捐赠扣除一部分金额.减少纳税基数,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四、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4.1 纳税筹划应该在合法的范围内。

纳税筹划是在对政府税法体系进行认真比较分析后所做出的纳税最优化选择。它从形式到内容都是合法的,体现了国家税收政策的意图,是税法和税收政策予以保护的。

4.2 纳税筹划应该具有超前性。

纳税义务的滞后性决定了可对自身应纳税经济行为进行预见性安排,利用税收优惠的规定、纳税时间的掌握、申报方式的配合及收入和支出控制等途径,比较不同经济行为下的税负轻重,做出相应选择。

4.3 纳税筹划应体现综合效益。

纳税筹划着眼于纳税人税后收益的长期稳定增长,其结果是综合收益最高。另外,纳税支出最小化的方案不一定等于资本收益最大化方案。所以,纳税人在进行投资、经营决策时,除了考虑纳税因素外,还必须考虑其他多种因素,趋利避害,综合决策,以达到总体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4.4 纳税筹划应注意时效性。

我国处在经济发展较快的时期,一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将会发生较大变动,这就使得纳税筹划必须立足现实,准确把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所发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更新自己的筹划方案,以获取有利的筹划时机和更大的经济利益。

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哈尔滨;保障性住房;城市精细化管理

中图分类号:F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07-0018-03

保障性住房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及住房制度改革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引起人们广泛的关注。特别是在哈尔滨市实施“北跃、南拓、中兴、强县”发展战略中,必将促进城镇化的加速发展,由此而引发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解决的缺位。因此,加快哈尔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对新战略的实施及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哈尔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现状分析

1.哈尔滨市保障性住房的概念界定。近年来,哈尔滨市社会保障工作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而不断发展,社会保障制度正日趋完善,但在医疗、养老、低保等社会保障取得重大进展的同时,保障性住房还没有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其发展滞后于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性住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与商品房相比,保障性住房制度还很不完善,因此,加快哈尔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步伐是进一步改善民生的重要前提条件。

2.哈尔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得到有效推进。哈尔滨市自1999年开始保障性住房建设以来,至2010年共建设保障性住房约2000万平方米,解决了数万户家庭的住房困难。随着城市的发展,哈尔滨市虽然逐年加大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但仍有相当部分住房困难居民还需要享受保障性住房的政策。2010年底,哈尔滨市提出了“做主人、敢担当、谋发展、惠民生”,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是改善民生、抑制房价的有力举措,改善城市中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是重要的民生问题。为此,2011年哈尔滨市将改造棚户区360万平方米,规划建设10000套公共租赁住房,提供4000套经济适用住房,新增廉租房受益户2000户,特别是将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住宅建设总规模达1700万平方米,城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4平方米。2011年可提供保障性住房42000套,保障性住房坚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体提供保障性政策,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由372元提高到432元,保障范围扩大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居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居民通过租赁住房补贴方式实现保障。或者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2289元和现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性住房或货币补贴,除提供4000套经济适用住房外,还将为1000户低收入家庭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4000万元。2011年哈尔滨市将以征仪路花园小区三期、群力宜居家园三期、河山街项目和群力西区异地安置配建项目为载体,提供建筑面积26万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性住房。据有关部门统计,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中低于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政策中低于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两个70%的准入原则,再向上适当放宽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门槛,初步按现有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家庭数量向上倍增统计,目前,哈尔滨市现有经济适用性住房资格家庭23000户。

3.哈尔滨市保障性住房步入城市精细化管理。经营城市,就是以城市发展、社会进步、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为目标。一是哈尔滨市从城市发展与民生工程相兼顾的原则出发,将进入保障性住房受益户的存量逐步提高实物配租比例。截至2010年末,哈尔滨市存量廉租住房受益户共计14972户,其中,租赁补贴13442户。对租赁补贴家庭以轮候制的形式转为实物配租,提高廉租保障的质量。二是实施四环以内棚户区改造项目,总拆迁面积837万平方米,涉及居民8.05万户,2011年完成被拆迁棚户区居民回迁2.6万户,通过建设安置住房,可以将在拆迁范围内具有保障资格的9400户家庭的住房困难直接解决到位。其中,解决廉租住房资格家庭1100户,解决经济适用性住房资格家庭8300户。三是建设带装修公租房优先租给外来打工者等群体。公租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的保障性住房,其中,在道里区清河湾、群力西区、道外区陶瓷小区、香坊区构件厂等棚改项目和松北区、南岗区哈西、平房区、呼兰区、阿城区集中建设6000套。在全市新建住房项目中统一配建4000套,配建的公租房政府按规定成本价向建设单位回购。公租房优先租赁给劳模、英模、建国前企业退休老军人、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等群体,租金标准低于市场价,在廉租住房装修标准上,增加地板、节能灯饰、排烟罩等设施,实行即租即住,进一步保证需要优先照顾人员住房困难的解决。

二、哈尔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保障性住房公共财政支出不足。从哈尔滨市2011年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上看,其中建设棚改回迁安置房26000套,占各类保障性住房的62%,新增廉租房受益户只占5%,经济适用房建设社会效果不很明显。而沈阳市2011年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53995套,年内竣工率60%,其中,公共租赁住房38700套,是哈尔滨市的3.87倍。与此比较,哈尔滨市保障性住房公共财政支出明显不足,哈尔滨市的保障性住房中也只有公共租赁住房以公共财政资金为主,其他涉及保障性住房的资金还未纳入财政预算中。

2.保障性住房建设土地划拨不足。2010年哈尔滨市房地产开发投资360.7亿元,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为13.6%,商品房施工面积2911万平方米,而哈尔滨市保障房建设截至2010年总共也只有2000万平方米,因此说,保障性住房建设历史欠账较多,原因是,按照现行的政策,用于经济适用性住房建设土地政府必须减免土地出让金,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一系列优惠政策,这就很容易诱使政府在财政利益驱动下,缩减保障性住房土地的划拨,与商品房建设用地能收取巨额的土地出让金相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就显得明显不足。

3.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主体失位。这是造成保障性住房质量问题的重要因素,从目前哈尔滨保障性住房建设来看,有很大一部分是由开发企业来完成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出于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在施工管理中也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在政府将保障房建设管理职能交给开发企业的过程中,很多开发企业就利用这个管理权限进行利润扩大的尝试,这样就很难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质量,而政府作为保障房建设管理主体处于失位状况,从而也就造成保障房建设施工监管失控。因此,很多保障性住房的质量都无法与商品房的质量相比。

4.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机制不完善。哈尔滨市10多年间为众多住房困难居民解决的保障性住房到目前为止很少有退出保障性住房市场的,还有将保障性住房转租、出借、调换的现象发生。因此,这些居民占用了保障性住房的公共资源,不利于实现对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保障。

5.保障性住房对“夹心层”缺乏政策支持。在经济适用性住房与廉租房之间,存在着一部分既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又无权享受廉租房或公租房的所谓“夹心层”,这部分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还有待通过相关政策给予解决,这部分居民在哈尔滨市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这部分居民的住房需求,势必影响整个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哈尔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面临的形势

1.政策要求的影响。住房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已经成为经济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我国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我国2011年计划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1000万套。这些政策和要求,为哈尔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提出了新要求。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大量增加保障性住房的有效供给,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进而从根本上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将产生重要推动作用。

2.发展理念的影响。保障性住房投资力度加大,将有利于控制高房价,有利于更好地落实房价调整的政策目标,减少来自刚性需求的恐慌性需求。保障性住房的大量推出,还可以释放出更多的消费力,有利于扩大内需。保障性住房建设,不仅是一项民生工程,也是住房制度的有效调整,不仅关系到哈尔滨市房地产业的发展,还将影响到经济结构、金融市场,甚至于经济社会发展理念。因此,可以说,保障性住房建设是经济发展、社会文明最基本的目标,也同医疗、养老保障等共同构成了社会保障体系。

3.城市化进程的影响。哈尔滨市“北跃、南拓、中兴、强县”发展战略的实施,必将加速城市化发展,因此而带来的人口流动必将加大保障性住房的需要。特别是城市化发展时期人口大多向中心城市流动,中低收入人口增多是一个社会问题,但从住房需求来看又是一个社会问题,二者是相辅相成的。目前房价的快速上涨,政府虽然出台多项调控政策,但问题的根本是社会保障的不到位,房地产市场的失灵必将由社会保障来弥补,才能顺应城市化发展的进程。

4.政府保障能力的影响。保障性住房建设涉及政府的承受能力,只有政府具有保障性住房建设能力足以承担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居民所需要的保障量时,保障性住房需求量才可以实现有效保障。因此,可以说保障性住房建设受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影响。同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居民对于支付保障性住房费用的能力也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标准、规模、保障程度与保障方式等呈现动态变化的。哈尔滨市2011年一季度实现GDP655.2亿元,同比增长10.7%,投资完成55.3亿元,同比增长10.8%,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实现完成5.6亿元,增长57.6%,城市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4664.4元,同比增长9.5%,财政一般预算支出103.0亿元,增长72.1%。从哈尔滨市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来看,保障性住房建设也将处于一个调整阶段,也为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住房保障对象提出了新要求和发展目标。

四、加快哈尔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对策建议

1.要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渠道。从哈尔滨市保障性住房的需求来看,单纯从保障性住房供给财政支出无法根本解决问题。因此,可以通过政府财政投入、土地出让金提成、住房公积金余额移用、社会融资、金融和税收等多种措施给予支持,同时,也可以采用立法形式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承担责任,包括税收政策,以及对中低收入居民的购房贴息办法等。逐步实现完善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渠道,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改进金融服务,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优惠利率,延长贷款期限积极向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提供贷款支持,在项目管理上,保证贷款资金全部用于所确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金融部门要重点支持具有市场化运作条件,能够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结合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以此实现保障性住房建设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手段有机结合,形成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运作的新模式,对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凡是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开发企业,建设金融部门应积极给予支持性贷款的发放,并跟踪此项贷款运作中存在的问题,给予及时解决。用这些方式建立起稳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自己的保证性机制。

2.要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土地供给。土地财政是一些发展中城市经营城市的一项重要手段。因此,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上要在综合考虑社会效益的基础上,才可以考虑经济效益,在优先保障其用地供应的同时,还要探索完善土地出让方式,比如,可以设定合理的土地上限价格,当竞标报价达到合理土地上限价格时,就不再报价了,以此确定竞标项目。这种方式可以控制土地价格的过高,最根本的目的是可以增加保障性住房建设土地的供应量,切实把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城市基础建设规划中,同路桥建设、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等同起来,把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高到产业化发展的高度去认识,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配套投入,优先供给。

3.要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监管机制。目前,哈尔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应该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从多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的监管、指导,此项制度可以对违反保障性住房建设初衷的事件按照制度或法律去处理。建议相关领导牵头,由财政、建设、科研、国土、规划、税务、民政等部门参与联合成立哈尔滨市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并委派相关部门对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安置等事项全责监管,确保科学决策、监管到位,防止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主体失位现象的发生,真正承担起保障性住房建设是惠及广大困难群体的民心工程的监管重任。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监管机构人员,相关部门要抽调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具有扎实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管理的复合型人才进入监管机构,以此创新保障性住房建设监管的方式和方法,不断提高哈尔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