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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项目成本控制构成与类别
1.1建筑施工项目成本的构成
建筑施工项目成本的基本构成是人工费与材料费。任何费用都需要科学合理的规划,比如人工费需要分技术工种,一般工种。技术工人的工资一般普通工人工资要高,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还存在转包,还是按天,按面积计算工资等很多因素。在建筑施工项目的过程中,需要有专人进行人工管理,在保障工程质量的同时,要合理分配人工费用使用,既要保障提高工人工作的积极性,同时也要注意节约成本。材料费用是建筑施工费用的主要费用,占有很大比重,材料的采购是有很多空间,施工单位要保障工程质量,需要专人进行合理的材料采购,以保障质量同时,尽量节约成本,提高企业利润。
1.2建筑施工成本的分类
建筑施工成本主要包括预算成本、计划成本、实际成本。预算成本一般都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预算,一般情况都是进行工程招标时候用的,具有一定的科学意义,但与实际成本有一定差别,一般情况下不会很大。计划成本是施工单位在中标以后,根据施工中设计的成本类型进行合理的估算,施工单位根据计划成本合理的组织资金,科学的进行施工,正常情况下,计划成本更加接近实际成本。实际成本就是施工单位在项目完成以后,实际发生的费用,主要是检验施工单位的盈利情况。
2建筑施工项目成本控制中存在问题
2.1合同意识淡漠导致建筑施工项目成本失控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按合同要求办事,在施工之前,双方要签合同,合同细节必须落实,这是对双方都是有保障的,比如施工过程中用的水泥的型号,厂家等。建筑项目合同自身的地位与其重要性是控制成本的关键所在,合同意识的强弱是成本控制的前提。由于在这些合同中能够确定项目的相关目标,比如施工工期、相关施工要求等等,如若忽视甚至淡漠合同,就将会为以后的工作留下不可弥补的隐患和损失。因为合同是从法律上能够约定双方相关权益的唯一凭证,只有重视合同,认真研究分析合同,按照合同的相关要求比对公司的实际准备相关材料,才能够有的放矢,才能够在招投标、施工管理过程中真正控制了本公司的建筑项目成本。项目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有时候忽视合同细节,没有完全按合同施工,有问题需要及时沟通,不要产生没必要返工现象,浪漫人力、物力、财力,提高了资金成本。
2.2施工项目组织管理不健全导致建筑施工项目成本失控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每个环节都需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不能为了节约成本任何事情都有项目经理管理,一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可能出现一定的纰漏。人工需要有人工管理,材料采购需要有专人管理,都在保障质量的前提下,以节约成本为目标。每个环节都需要专人负责,这样不至于建筑施工项目成本失控,都能在项目经理的有效控制范围内,能保障项目能顺利完成。
2.3“质量成本”管理落后导致建筑施工项目成本失控
在施工过程中,很多项目经理不关心质量成本控制,认为人工费用都是小的费用,在建筑行业利润很高的时代,不能体现出其价值,但在建筑行业利润越来越少的情况下,加强质量成本管理显得就非常重要了。现在有的建筑企业不注重质量成本管理,导致施工项目实际成本与预算成本差距很大,最后导致亏损,严重导致企业破产。
3建筑施工项目成本控制的对策建议
3.1加强合同管理
施工单位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需要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施工,严格执行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与合同违背问题,需要双方沟通,合理解决出现的新问题,避免出现停工、返工现象,增加没有必要的成本,养成遵守合同的习惯。
3.2改进项目的管理体系
改进项目的管理体系主要体现在建立内部市场管理模式、建立以项目为中心的生产管理体系、实行作业层与管理层的分离、建立新型的管理方式。
3.3加强建筑施工项目的“质量成本”管理
在施工过程中努力寻求各种降低消耗、提高工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降低成本的技术措施。严把质量关,杜绝返工现象,节省各项费用。所有技术措施都是为了确保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而“质量成本”管理是技术措施的关键。公司要根据建筑施工项目自身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项目成本管理办法,如项目质量成本管理办法、工期成本管理办法、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合同评审管理办法、材料使用控制办法等。这些管理办法应是责任到人的、切实可行的、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办法。使项目的成本控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作者:王庆晨 单位:辽宁宫庭建筑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王春志,刘晶.园林绿化企业施工成本控制探究[J].现代园艺,2016(18).
[2]朱明明.也谈成本控制问题[J].价值工程,2013(10).
[3]刘永鑫.浅谈建设工程中的成本控制及其应用[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3(05).
关键词:建筑工程;成本控制;
一 建筑行业成本控制存在的问题
目前建筑行业普遍存在工期紧、任务重,施工过程中变更多的现象,造成此问题出现的原因也很多,首先是设计单位设计工期紧,对细部考虑不够周全,建施、结施图纸不对应,甚至个别图纸还存在“打架”现象,另外施工单位由于投标报价时间较短,图纸答疑时针对图纸问题发现不全,造成施工中边变更、边施工的现状。因此,做好二次经营策划及分部分项施工前策划就显得尤为重要。做好二次经营策划及分部分项施工前策划,并自始至终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在整个项目施工过程中,随时查找工程量及清单漏项,针对由建设单位承担风险的子项及时同建设单位协调,针对查找出的清单工程量小于实际施工工程量,或部分做法清单描述与实际有差异,如按照清单施工,工程质量则无法保证等问题,及时同建设、监理或设计单位沟通,办理签证或进行图纸变更,在确保施工质量的同时,减少成本,增加项目收入。千万不能盲目施工,不进行收支对比,造成入不敷出的现象出现。
二 做好成本控制的几项措施
2.1加强合同管理,完善合同文本,避免法律损失。
施工项目的各种经济活动,都是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出现,如果合同条款不严谨,容易让对方钻空子,造成自己蒙受损失时应有的索赔条款不能成立,产生不必要的损失。所以必须细致周密地订立严谨的合同条款。由于承包合同价是施工阶段的成本控制的主要目标之一,因此,在施工过程中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支出,并将实际支出值与控制目标值进行比较,随后作出分析及预测,对各种干扰因素加强控制,及时采取措施,以确保成本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实际情况,对成本控制目标进行必要的调整,使之始终处于最佳状态并切合实际。建筑工程在实施过程中要签订各种的合同和协议,要落实专业人员管理,严格执行招议标过程管理制度,在确保施工进度及质量的情况下,控制项目支出。按公司限定的招议标价格区间及合格供方名录内自主选择最优供方。在合同签订时,按公司范本签订,及时完成合同审批手续,尤其是主体劳务合同,对施工内容及计算规则等细节描述全面、具体,避免漏洞,结合具体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合适的增加、修改等,同时加强执行合同的监管力度。防止重复用工、返工损失造成的人工费超支,严格控制其它非生产性用工。
2.2 材料成本的控制
在建设项目施工中,材料成本一般占工程成本的50%以上,是影响利润的最主要因素,因此控制材料采购成本也是施工过程中成本控制的关键环节。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应以消耗定额为计算依据,实行“量价分离”,施工前,将各分部分项工程量精确计算后实行限额领料。对于超量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查明原因后才能另补领料单补领。若属劳务超约定损耗,结算时应按合同约定对超出部分进行扣减。同时加强材料的计划管理,减少材料的库存成本及运输成本。对于材料数量不足、质量差等情况,要进行索赔;坚持余料回收,改进施工技术,通过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现场管理,合理堆放,减少搬运,减少仓储及摊基损耗。
2.3工期成本的控制
由于内外部环境条件及合同条件的制约,保证合同工期和降低工程成本是一个十分艰巨的任务。“工期成本”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目标之一,保证工期,往往会引起项目成本的变化,目前项目普遍存在为盲目敢工期、要速度。造成工程成本额外增加。在建设项目中,要缩短工期必然增加工程直接费,因为要缩短工期,则要重新组织施工,加大劳动强度,加班加点,必然降低人工效率。无故拖延工期,将增加人工费及机械租赁费用的开支,也会引起直接费用的增加,同时还增加了管理人员费用的开支。因此,从工期成本控制上要效益。如何处理工期与成本的关系,是施工项目成本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工作,对施工企业来说,工期并非越短越好,而是需要通过对工期的合理调整来寻求最佳工期点成本,把工期成本控制在最低点。工期成本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项目部为了保证工期而采取的措施费用;一方面是因为工期拖延而导致的业主索赔成本,这种情况可能是由于施工环境及自然条件引起的,也可能是内部因素所造成,如停工、窝工、返工等所引起的工期损失。一般来说,工期越短,工期措施成本越小;但当工期短至一定限度时,工期措施成本则会急剧上升。而工期损失则不然,因自然条件引起的工期损失,其损失额度相应较小,通常情况下不予赔偿或赔偿额度较小,该部分工期损失可不予考虑。因施工项目内部因素造成的工期损失,随着时间的推移,经验的积累会逐渐减少。综合工期成本的各种因素,就会找到一个工期成本为最低的理想点。这一点也就是工期最短并且成本最低的最优点。因此,必须正确处理工期成本的两个方面的相互关系,即工期措施成本和工期损失之间的相互关系。在确保工期达到合同条件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工期成本,切不可为了提高企业信誉和市场竞争力,盲目抢工期赶进度,造成增大项目成本,导致项目亏损。
结 语 总之,工程成本管理是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重要环节,而通过全过程成本控制,能够更有效对各种影响因素进行管理。在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成本管理办法,要根据工程项目本身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项目成本管理办法,如项目质量成本管理办法、工期成本管理办法、采购招标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材料使用控制办法等管理办法。这些管理办法应责任到人,制定切实可行的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办法,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支出,对各种影响成本的因素加以控制,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以确保利润目标的实现,从而提高工程建设的综合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周天罡.建筑施工过程中的成本控制[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8(12)
第一阶段审视自己寻找差距
入世前后的一段时间,各种声音都在提醒大家“狼来了”,狼真的要来了,如果再没有应对措施,五年之后面对强大的对手,我们国内设计企业将难以生存。那时候,大家心里都比较兴奋和紧张,猜想着外企大规模兵临城下时会是什么样一种状况。从政府到协会到企业各种层次的“应对WTO”研讨会几乎是所有会议的主题,各行各业都出台了“应对WTO”的官方报告,民间学术研究成果也颇丰。这是一个很重要也非常有意义的阶段,走出去放眼界,广泛的国际考察和学习,了解“国际惯例”,取人之长,对比自己,各行业都比较系统地对现状进行分析、总结,很认真地发现自己的优势,寻找差距,提出解决问题应对挑战的思路。
时任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副司长的王素卿于2002年2月发表了《设计行业如何应对WTO》的报告(以下简称《应对》),从设计企业和行业管理两方面寻找差距。报告认为企业的差距主要在于技术水平、质量水平以及体制方面,政府和行业管理的问题在于管理体制还不顺,法律、法规不健全,且执法监督力量薄弱。另外是行业协会发展不够,其职能和作用与国外行业协会相比有较大差距。面对这些问题报告提出企业的对策是加快体制改革,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产权多元化;改革生产经营模式,建立灵活、应变能力强的机制;由单一设计业务向为业主提供多功能、全过程服务延伸,增强企业竞争力;加大技术开发、技术创新和技术基础工作的投入,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政府的对策是完善资质管理、改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完善市场规则,强化市场监管。建议制定《外国(包括港、澳、台地区)建筑师、工程师及相应设计、咨询机构进入我国设计市场管理规定》,按照WTO的原则进行管理。王素卿在报告别提出,建议制订《建筑(专业)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明确建筑工程可试行概念设计招投标(即简化的方案设计招标),重要、大型建筑工程实行方案设计招标;专业工程设计招标重在选单位、选人和选择工艺技术方案,提倡可行性研究阶段招标,不宜搞初步设计招标;经批准对一些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可直接委托有名望的大师、知名人士进行方案设计;五是“政府采购”不在WTO的多边协议之列,因此可以参照其他成员的经验,给予本土行业适当保护。可制定相关政策限制这类项目的国际招标和境外公司投标。还强调要审慎开展资格互认,依法保护行业利益。
第二阶段转视“敌”营构筑“工事”
在WTO承诺协议中规定“跨境交付”不受限,但市场对此缺乏监管办法,导致多数所谓“外企”其实只是在某中国之外的地区注册之后就在国内从事设计,基本上是全本地化运作。外企在中国享受“超国民”待遇——参加招投标不受限,项目不受限,设计费不受限,有时不仅做方案,连施工图一起完成也不受资质之限。这一切确实严重影响了内企的心态平衡。《应对》报告中所提出的通过对招投标的管理以及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来对高端项目进行适当的保护,限制境外公司投标的思路也正是针对这种情况。但在整个五年期内,并没有出台类似的文件。
因为外企有超级待遇,因为有“合作设计”的要求,渐渐地内、外企业之间建立起了比较稳定的合作关系,进而发展为合资。开始主要在大公司之间进行,后来一些二线企业为了占得合作先机也主动“引狼入室”,替有意进入中国市场的外企打通各种关节,帮助其快速进入。当然外企主动上门要求合资的也有不少,目的是用最小的代价最快地进入“状态”。
市场既然如此还能保护什么?又能限制什么?政策层面是开放的,而通过合理、合法、合适的方式达到保护自己,阻拦外企长驱直入最直接、有效而且也符合国际做法。企业家们通过多种渠道“上书”,呼吁政府通过制定政策,设立技术壁垒以与入世承诺协议中的条款打“球”。那么,哪种办法最具有杀伤力?中国建设市场实行的是企业资质管理制度,个人注册资格管理也逐渐加强,企业审请资质有一定数量的注册人员的硬性规定。通过对外企实行资质管理,把它们纳入我们的市场管理轨道,他们就要和国内企业一样“享受”国民待遇,接受市场监管。
2002年下半年由建设部和外经贸部接连出台外商投资建筑业、设计、规划企业管理规定(俗称113、114和116号令),按照中国目前实行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对外企在国内的“商业存在”提出要求。《外商投资建筑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114号令)要求在中国从事设计业务必须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外国服务提供者一定要是国外注册人员。而且规定,“成立独资设计企业,取得中国注册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总人数的1/4,而且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中国每年的居住时间不能少于半年”。这些规定被认为是说开放之言,行限制之实,因为首先当时外国人根本无法取得中国注册资格。外企进入中国市场的优势是资金、技术和经验,在人力成本上只有当地化才能有利可图,因此对外方人员的数量、本地居住等要求,难以做到,在国际上引来了抱怨之声,政府迫于压力实行缓兵之计,对出台的政策作了小幅调整。2004年5月建设部出台《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78号文),提出只要选择一家够资质的中国企业合作就可以从事工程设计。
所有应对的办法中最根本的是修炼内功,强身壮体。所以政府部门一方面积极推行设计企业的体制改革,鼓励大家搞活机制,明晰产权,留住人才。另一方面大力发展民营、专业设计事务所,以与国外的体制相对应。2000年12月建设部颁布了《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开始了事务所的尝试,当时提出发展150-200家。2003年11月建设部《关于受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出“申请建筑、结构、机电专业设计事务所资质不受指标限制”,全面放开了事务所的申请。一大批生机勃勃的民营设计事务所得益于中国入世诞生、生存和发展。
第三阶段拆除防御握手言和
2003年6月,中央政府与香港政府签署CEPA(关于加强内地与香港(澳门)后,同年12月建设部、商务部颁布了113、114、116号令的补充规定,允许自2004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可以在内地以独资形式设立这三种企业。但要求没有改变,只是时间提前。到2005年12月6日,建设部发出“关于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技术人员的当地注册和内地居住时间条件有所放宽,即要取得中国注册资格但没有要求当地注册,在港居住时间亦作为内地居住时间。
此后到2006年10月,建设部和商务部再一次对外资企业的商业存在出台文件《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尚未结束时就于入世五年期结束的当天12月11日开始执行。文件中说可以聘用中国注册人员来达到取得资质所要求的人数。对境外人员在内地的居住时间亦没有要求。至此,外资企业取得资质与中国企业一样毫无悬念。
《应对》提议制定的《建筑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是对此前已于2000年10月出台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2号部长令)的细化。但直到2006年11月9日,建设部市场管理司才出台了《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编制深度规定》征求意见稿,算是82号令的延续。其中的变化有,82号令中“建筑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的条文没有下文。“概念招标”被细化,与“方案招标”并列被作为招投标的两种方式。而王司长所设想的“大中型项目以政府采购的方式来限制境外公司投标”也没有了下文。至此,想在方案设计方面对外企有一些限制的想法也“寿终正寝”。
1.领导重视,是开展QC活动的关键
企业领导应把QC小组活动作为群众广泛参与的重要内容来抓,将其作为评价工程项目技术、管理人员业务水准的重要内容,并将其作为充分发挥公司员工聪明才智的重要园地。为此,企业要成立一支以公司总工程师为直接领导,公司工程处、质检处、子公司质量技术部、项目经理部专职质检员具体组织管理,党政工团积极参与、帮扶的全面QC活动管理体系。在开展QC小组活动中,紧密结合工程生产实际,围绕急需解决的质量问题、技术疑点难题问题、处于摸索状态的新工艺,确定攻关课题,组织针对性的QC活动。活动要打破传统的老模式,采取提倡活泼、鼓励创新的新形式,严格过程控制,加大抽查考核力度,促进QC活动开展的实效性。同时,尽量把QC小组活动与工资考核挂钩。这样,才能在公司范围内,形成层层抓、层层管、主管领导亲自抓、部门领导共同管、工程现场积极参与、狠抓落实、积极上进的QC小组活动热潮。
2.大力普及QC活动知识教育、培养骨干,是开展QC小组活动的基础
QC活动知识教育和培训是提高QC活动的积极因素,也是QC小组活动能持之以恒、深入开展的必备条件。在“始于教育,终于教育”的思想指导下,应由总工程师直接领导,由工程处或其它主管科室具体组织,有针对性、分层次地进行QC小组知识专题培训,强化新老建筑质量标准和现代化管理方法的培训,不断提高QC小组的活动水平,使QC小组成员不仅学会如何运用PDCA循环和“三图一表”,而且能逐步掌握更多的工具和方法,能结合工程实际解决比较复杂的问题,使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在QC小组活动培训中,要注重对领导干部的质量意识教育,使他们牢固树立质量意识,提高对开展QC活动必要性的认识;加强QC小组骨干培训,重点增强他们的参与意识,自学奉献精神,提高QC小组活动能力和活动质量;对其他人员培训,主要是普及QC小组活动知识,营造一个“愿意接受,乐于参与”的良好氛围。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来普遍提高全员质量意识和参与QC活动的积极性,促进QC小组成员及参与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为公司大范围QC小组活动的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3.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是开展QC小组活动的保证
为加强对QC小组活动的管理,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诸如《QC小组活动管理办法》、《QC成果奖励办法》、《QC小组活动考核办法》等配套的规章制度,从小组注册、课题选择到成果、评审奖励,实施全过程的控制。其中,主要应从以下几点抓起:
3.1扩展QC小组活动范围,走出单纯从工程项目,尤其是土建施工着手的传统模式,大力普及到安装、空调、暖通、试验中心、砼搅拌站等生产部门,并积极倡导渗透到公司机关管理、经营等相关部门,形成一种集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于一体的全方位、多角度的QC小组活动格局,营造一种全员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QC小组活动氛围。
3.2选择课题突出一个“小”字。QC小组从眼前存在的疑点难点问题入手,与企业经营机制、企业方针目标结合,按照“小、实、新、活”的原则,有针对性地选择课题,避免“大、空、虚”,注重“小、实、新、活”,紧扣主题,针对性要强。
3.3加强过程控制。从QC小组注册成立,开展课题研究开始,就应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由工程处具体负责检查QC活动的开展落实情况,包括小组成员的分工,QC活动学习安排,QC活动过程统计数据、图表等;同时,对QC活动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协助、帮助解决,使QC小组活动能健康有效的开展,防止形式主义的出现,以维护QC小组活动的科学性、严肃性。
4.讲求实效是开展QC小组活动的目标
QC小组真实活动是出成果的关键。“小、实、新、活”是目前QC小组活动的发展方向。在QC小组活动中,应重点抓好以下几点:
4.1加强对QC小组活动的管理。按照《QC小组活动管理办法》,由工程处负责牵头,质检处、政工等部门,采取听、看、问、评等方法,抽查部分QC小组的活动,掌握QC小组计划实施情况,帮助解决QC小组在活动中遇到的各种难题。
4.2在选择“小”课题的同时,要求QC小组活动“求真、务实、扎实”,力求符合客观实际,以真正发挥QC小组全体成员的聪明才智,而不是一两个骨干去总结和撰写。
4.3抓好中间环节检查指导。按照《QC小组活动考核办法》,在总工程师的指导下,公司每年都组织相关人员对QC小组活动按照考核办法的要求,进行中间检查,针对活动中的薄弱环节,有的放失地进行帮促,指导并将检查结果在公司范围内张榜通报。这样,对于规范QC小组活动,正确运用QC工具等方面有重要作用,QC小组活动水平和成果档次会不断提高。
4.4在成果评审的基础上,认真搞好讲评和经验交流。每年成果发表后,总工程师应根据活动情况,组织相关人员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并提出改进意见,这样,能大大促进QC小组活动质量不断提高,成果材料不断规范。4.5建立激励机制。公司应按照《QC成果奖励办法》,对评出的优秀成果给予表彰奖励,以激励先进,鼓励后进,带动公司小组活动的积极开展。
建筑安装业具有流动性强、工程周期长、成本费用核算复杂、难以真实准确反映利润等特点,且建筑安装工程实行项目管理,公司签订合同,项目经理承包,以项目经理部为单位,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向公司上交管理费后,经营成果归项目经理所有。加之大部分企业帐务不健全,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新的课题。2010第一季度,我们以“建筑安装业税收征收管理在全市的执行情况”为课题,组织人员在上饶市进行了认真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征管现状
XX年年该市共有企业征管总户数为685户,征收所得税额为5817万元,其中:跨省、市(地)外来经营户在本地纳税的户数为231户,征收所得税额为67万元;外出经营户回本地纳税的户数为95户,征收所得税1036万元。
近年来,全市各级地税机关把加强对建筑安装企业税收征管作为税收收入的重要增长点,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对建筑安装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上饶市地税局在深入调查基础上,分析总结建筑安装业市场的特殊运行规律,结合自身征管实际,制定了《上饶市建筑安装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对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实行按施工项目进行户籍管理、税收管理员负责、税政把关、全程监控、分级认定、分级年鉴、以票控税的管理办法。一是建好台帐,管好税基。首先做好纳税人各种基础信息资料的采集和分类管理,加强对各种信息数据的评析和纳税评估;其次,在总局和省局要求建立12个台帐的基础上,根据工作实际,建立了《企业所得税控管台帐》、《建筑安装企业分户征收台帐》、等管理台帐,对税源实行动态跟踪和监控;二是加强协调、源泉控管。与国土、房管、城建、发改委等部分保持沟通与联系,随时掌握最新情况,摸清税源底数,防止了税款流失。与国税税政部门建立了联系制度。在落实国家税收政策,统一税负标准,协调征管范围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三是完善制度,强化征管。规范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明确了征收方式鉴定和年检办法;加强外来建安企业的管理。强化报验登记手续,明确纳税地点,统一税负标准,加强内查外调。四是双向监控,以票控税。制定了《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建筑安装业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建筑房地产企业专用发票一律由地税机关代开,建设单位向建筑安装纳税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时,必须要求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税务机关按发票上开具的工程价款金额征收税款。
二、当前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在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业主索票意识薄弱,纳税人税法意识不强。部分建设单位业主,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表现在市镇工程上,业主索票意识淡薄,工程结算大都使用财政收据或自印收款收据,不向承建施工企业索要建筑业发票;部分中小企业,特别是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采取“单包”或自建房产的,不要票的现象在不少企业存在。另一方面,施工单位纳税意识不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千方百计钻税收空子,钻征收管理空子,故意不开票,拖延开票,项目漏申报,收入不入帐、少入帐,偷逃税款。
(二)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纳税申报不真实。企业报送税务机关的会计报表数据不真实,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工程完工程度可靠性较低:如为招投标需要、完成利润目标、承包指标、更充分地享受税收优惠、便于筹资等目的,营业收入不按规定结算,或延迟结转,或提早估价确认;向下属非独立核算工程队、无资质等级证书企业、分包转包单位、挂靠企业收取的管理费,不按规定确认、申报营业收入;企业成本核算混乱,为挂靠单位“以票换票”开票时,挂靠单位提供的各种材料发票严重失实,与工程项目实际严重不配比;为多个建筑工程项目支出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不能分摊到每个建设项目,完工工程结转成本、费用时,费用分割不清;假发票、收据、白条列支费用大量存在,如一些机械租赁费、临时用工支出等,人为操纵损益,控制报表有关数据,使得会计报表数据来源严重失实,企业所得税负担率和总体税收负担率远远低于其他行业纳税人。
(三)建设项目控管难度大,工程分包、转包不规范。税务机关对建设工程项目立项、中标情况不明,工程开工、进度情况难以掌握,特别是对外地工程,难以确定工程进度、完工结算情况,被动地接受纳税人自行申报,建设工程项目税源控管主动性不强。工程分包、转包不规范,一项工程多次分包、转包,分包、转包情况不向税务机关报告、备案;分包、转包合同签订、保管不齐全,分包、转包工程完工结算无合法票据,企业往往以预付帐款结转分包、转包工程成本,使得成本核算极不规范。
(四)发票使用不规范,以票控税效果不明显。凭票收款、凭票付款的规定未能完全落实到位,以各类收据收取工程款项的现象时有发生,发票开具、接受的不规范直接导致了税收的流失。现实经济活动中,明明是按进度结算的工程款,承建方却开具“预收工程款”的收款收据;明明应该“料、工、费”合并计征税款,纳税人却只就施工费开一张建筑发票入账,建筑材料部分以商业销售票代替;明明是甲地的工程项目,承建单位却用乙地开具的发票也能一样结算;工程承包人为降低工程造价,购进建筑材料时,为压低材料进价,往往以不要发票为前提。
(五)日常税源监控缺位,日常评估稽核不到位。部分工程项目,特别是地处各乡镇的工程项目,规划立项手续不全,无法到规划、建设等部门取得信息,建设工程项目税源监控缺位;另外,由于建筑施工单位,一般都以建设项目单独建帐核算,部分帐册随同有关财务人员驻扎在施工工地,一些外地工程项目纳税评估实地稽核难以开展,即使进行评估稽核,质量也不高;施工企业自身没有工程队,到外地施工,雇佣临工的劳务费用,不到税务机关开具劳务发票,大都列一张临工工资单,白条入帐,列支随意性较大。
(六)外出经营管理不规范,异地施工税收管理缺位。建筑安装企业大都异地承包施工,新征管法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地方税收管理办法》都规定了外出施工业户的报验、登记和按期申报制度,但建安企业施工时真正能办理的却寥寥无几,等工程决算后再开票缴税的情况似乎约定俗成,异地经营户的登记、报验、申报制度缺乏体制保证。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工商信息交换得到本地固定经营业户的有关登记信息,但对异地经营情况只能靠纳税人自觉办理报验登记、申报,税务部门异地的实地核查又难以操作,外地工程项目漏征漏管情形时有发生。对纳税人外来施工,如果经营活动在没有税收监控的情况下结束了,纳税人欠税、偷税很可能就再也无法追回了。
(七)现行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规定不合理。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外出从事建筑业的纳税人税收管理政策存在缺陷。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这一规定赋予了税务机关对外来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的纳税人的税收管辖权,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5]227号文件规定:“建安企业到本县(区)外施工的,可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将由经营地税务机关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样,仅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外出经营建安企业所得税就可脱离经营地的管辖,但事实上形成了建安企业管辖权的双主体,即流转税由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管辖,所得税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包括国税和地税)管辖。施工项目与税收管辖权的分离,各地管理方式和政策执行口径的不同,必然导致执行税收政策的偏差,税负不公也就在所难免。这也就给了纳税人选择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