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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对能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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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对能源的影响

气候变化对能源的影响范文第1篇

【关键词】气候变化;立法模式;启示

在哥本哈根会议召开之前,全世界都对它寄予了无限的期望。然而,随着哥本哈根会议的结束,人们的期望逐渐转化为失望。仅具有政治指导作用的《哥本哈根协议》使人们陷入了对未来签署的具有约束力的2012-2020年中期减排目标的不确定性的忧虑之中。但是,无论如何,根据《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承担不同的责任和义务,这些不同的责任和义务成为影响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决定性因素。

一、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及模式

各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的不同,决定了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不同的立法进程以及形式和内容。

(一)英国的专门立法模式:《气候变化法》

《京都议定书》要求英国减排8%,这一规定对英国产生了巨大影响。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英国于2001年开始征收气候变化税;2002年,英国建立起了世界上第一个国家碳排放交易体系,成为最早实施温室气体排放贸易机制的国家;2003年,英国政府了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2008年,英国通过了《气候变化法》;2009年,英国又通过了《英国低碳转换计划》。由此可以看出,英国通过一系列政策与立法来应对日益严重的气候变化问题。而且到目前为止,英国是欧盟成员国中唯一制定了专门的《气候变化法》的国家。[1]

英国《气候变化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为2050年温室气体减排确立目标,即规定2050年英国碳排放总量应当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80%;第二,建立专门的应对气候变化机构——气候变化委员会,其职能是就实施减排目标和碳预算向政府提出专项建议;第三,建立碳预算体系,确定从2008年到2012年为第一个预算期,此后每四年为一个碳预算期,以求确保每个预算期的碳排放量不超过碳预算;第四,授权建立减少温室气体或限制排放的贸易计划;第五,规定适应气候变化的措施;第六,对国内废物的减量化和再循环利用实施财政刺激计划;第七,关于生活垃圾的收集;第八,修改《2004年能源法》中有关可再生能源运输燃料义务。从英国《气候变化法》的这些内容来看,它试图避免与相关能源立法的重复,在涉及能效、节能、发展可再生能源等有关减缓气候变化的措施上不进行重复的规定,它侧重于规定减排目标、机构以及碳预算、碳贸易体系、气候变化的适应问题。

(二)美国的综合立法模式:《清洁能源与安全法》

1997年,美国的克林顿政府签署了《京都议定书》。考虑到国会的批准障碍,克林顿政府索性没有把《京都议定书》提交国会。2001年,美国的布什政府宣布反对《京都议定书》,同时提出了自己的新的气候变化战略。这一战略抛开《京都议定书》,单独为美国设定温室气体减排目标,鼓励美国企业自愿报告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增加对进行气候变化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资金支持。奥巴马政府执政以来,美国对气候变化问题开始显示出一种积极的态度,并把“新能源”、“绿色经济”作为振兴经济的切入点。在立法上,美国国会中有关应对气候变化的提案大量出现,最引人注目的是2009年美国众议院以微弱优势通过了《清洁能源与安全法》。这一法案主要包括八个方面:(1)清洁能源;(2)能源效率;(3)全球变暖减缓;(4)排放贸易;(5)温室气体的标准;(6)向清洁能源经济的转换;(7)气候变化的适应;(8)农业和森林的相关抵消。这些方面都直接或间接地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

(三)日本的政策型立法模式:《地球温暖化对策推进法》

日本于《京都议定书》签订的第二年就颁布了《地球温暖化对策推进法》,并进行了三次修改,目前日本正在对《地球温暖化对策推进法》进行第四次修改。从《地球温暖化对策推进法》的具体内容来看,它规定了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事业者以及国民之职责,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方针与政策,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事业者应对气候变化之计划。但是,该法的各项规定都是原则性的,基本上是一种政策性的宣示。日本《地球温暖化对策推进法》的内容与英国、美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完全不同,它没有涉及《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要求发达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条款,更没有涉及气候变化之减缓与适应等具体措施,只是在宏观上确立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政策,至于如何应对气候变化,该法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

(四)菲律宾的政策型立法模式:《气候变化法》

菲律宾是发展中国家中较早颁布专门的气候变化应对法的国家。菲律宾《2009气候变化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即降低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并将气候政策与其他政策进行整合,增强气候变化的适应能力;(2)成立气候变化委员会,委员会由各部部长组成,委员会在总统办公室下设,负责协调、监督、评估与气候变化有关的规划和行政计划;(3)气候变化的框架战略与计划;(4)国家气候变化行动计划;(5)政府机构的角色;(6)气候变化基金的分配。从整体上看,菲律宾《2009气候变化法》主要是原则性的,致力于建立应对气候变化的高层次决策机构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与计划的制定,几乎没有涉及有关应对气候变化的减缓性措施和适应性措施,与日本的《地球温暖化对策推进法》比较类似,属于典型的政策型气候变化立法模式。

二、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启示

从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情况来看,不同国家均根据各自的利益和具体情况选择了不同的立法模式,制定了不同内容的气候变化应对法。

(一)是否制定专门的气候变化法与一个国家现有的立法状况关系不大

美国、日本等国家有十分健全的能源法体系和环境法体系,并对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也有完备的立法,但是,这些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气候变化法。同样是欧盟国家,也同样有完善的能源法、环境法和可再生能源政策与法律体系,英国制定了专门的气候变化法,德国却没有制定专门的气候变化法。可见,一国国内现有立法状况的完备程度与是否需要制定专门的气候变化法没有直接关系。

(二)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法律措施是否得力与一个国家立法的多少无关,而与一各国家立法中所确立的具体制度的有效性有关

就英国与德国比较而言,英国有专门的《气候变化法》,而德国却没有,但不能因此就认为英国应对气候变化一定比德国做得好。英国虽然早就率先提出了低碳经济的概念,并于2002年实施了《可再生能源义务令》,但是,由于英国所实行的是依靠市场运作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因而“在可再生能源领域成就甚微”。在英国生产的全部电力中,来自可再生能源的只有2%。根据它的规划,2020年,英国只有5%的能源来自可再生能源,仅相当于欧盟目标(20%)的四分之一。[2]而德国则不同,德国于2000年颁布了《可再生能源法》,该法的制度核心是对可再生能源电力实行由政府补贴的固定价格,这项制度远比英国的配额制有效。[3]

(三)是否制定专门的气候变化法与一个国家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大小和国家对气候变化的态度有一定程度的关联性

从已经制定了专门性的气候变化法的国家来看,英国、日本和菲律宾是岛国,受气候变化的影响不言而喻,因而应对气候变化的态度最积极;美国虽然国土面积大,但是海岸线也长,东部和西部各州以及沿海发达城市如纽约、洛杉矶等受气候变化影响较大,因而美国东部和西部各州在应对气候变化的问题上态度十分积极,甚至提讼要求美国环境保护局对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加以监管。[4]

(四)应对气候变化的专门立法没有统一的模式,繁简程度完全取决于各国的选择

美国的《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显然是一部比较繁杂的立法,它非常全面,几乎可以涵盖气候变化应对的方方面面。英国的《气候变化法》则较少涉及有关气候变化的减缓措施,其主要目的表现在建立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日本、菲律宾的气候变化法属于一种政策性宣示,内容比较简单,其规定也主要是原则性的,基本上没有涉及具体的制度、机制和措施。

参考文献:

[1]曹明德.气候变化的法律应对[J].政法论坛,2009(7).

[2]阿什利·西格,马克·米尔.英国在浪费可再生能源发展机会,2008(6).

[3]李艳芳.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制度构建与选择[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1).

气候变化对能源的影响范文第2篇

    一、“德班气候大会”的主要进展

    2011年底,第17届联合国气候大会(以下简称“德班会议”)在南非德班召开。虽然会议期间出现了加拿大退出《京都议定书》等事件,但总体而言,与会各方表现出更为理智的态度和务实的谈判策略,按照“巴厘路线图”推动谈判的意愿也比较清晰。经过反复磋商,德班会议取得了一定的积极进展。从中方的角度来看,德班会议的成果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基本实现了“三个坚持”,即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厘路线图”,坚持双轨制的谈判模式,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二是对《京都议定书》的第二承诺期达成妥协,这无疑是发展中国家最为关心的问题;三是启动绿色气候基金,在减排资金安排上有所突破;四是在2010年坎昆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减排技术、能力建设以及透明度等方面的机制。另外,德班会议还对2020年后进一步加强《气候变化公约》的实施进行了深入讨论,并设定了相关进程。然而,德班会议也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会议未能全部完成“巴厘路线图”的谈判,坎昆协议和德班会议成果的落实也尚需时日,而发达国家自身减排以及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转让的政治意愿仍明显不足,这成为影响应对气候变化全球合作的主要障碍。

    同时,回顾过去20多年来的谈判历程可以发现,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一直是步履蹒跚,各方矛盾和纷争不断,谈判主导权争夺激烈。由于约束力有限,一些通过反复讨价还价艰难达成的减排方案在各国执行过程中大打折扣。在谈判机制和模式上,发达国家力推“并轨”,以在国际气候谈判中最终达成单一的协议,进而使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多的减排责任,而发展中国家则坚持“”谈判,坚守“巴厘路线图”的原则[3](P9-16)。这表明现有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机制越来越显现其局限性,迫切需要创新谈判机制,以推动气候变化谈判取得实质性进展。如何破解欧盟、美国、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之间及其与三个发展最快的新兴经济体——中国、巴西、印度之间的利益纠葛,避免国际气候变化谈判沦为国际政治新格局的博弈工具,是未来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机制创新的核心和关键所在。

    尽管德班会议及其取得的成果对维护现行的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机制具有积极作用,但在欧债危机、“页岩气革命”、“弃核风潮”等因素的影响下,全球特别是发达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整体氛围发生了一些微妙的变化。值得注意的是,与哥本哈根会议前后的“喧嚣与鼓噪”相比,“气候变化”的话题不再热得烫手,而是似有转冷的迹象。在法国等主要发达国家,有关德班会议的报道很少见诸主要媒体,这与哥本哈根会议形成了鲜明对比,一些科学家和政治家将气候变暖由一个边缘概念变为全球主流共识的努力似乎正面临新的挑战和质疑[4](P36-37)。碳捕获与封存技术(CCS)应用前景不明朗、相关研究资助力度减弱、公众关注度下降等因素,使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形势更加错综复杂,全球减排资金机制和技术应用的不确定性加剧。

    二、“后德班时期”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新动向

    (一)在欧债危机和全球经济复苏乏力影响下,发达国家资金支持受限

    2011年以来,欧洲债务危机持续发酵,并加快向欧盟的核心国家蔓延。由于引发危机的制度性因素短期内难以消除,使得救助难度增大,危机存在长期化的可能性。欧债危机的阴影使世界经济下行风险增加,欧元区和发达国家的经济形势尤其严峻,而新兴经济体虽维持较快增长,但增速也有所放缓,这势必抑制全球能源消费,进而减少各产业部门以及交通、建筑和居民等领域的碳排放。撇开欧债危机这一特定因素的影响,从长期趋势来看,即使实施“再工业化”战略,主要发达国家也不可能依靠传统高耗能产业重振实体经济,而必然要通过开发绿色、低碳技术,并通过对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投资,创造新的就业岗位,恢复经济活力。因此,主要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快速、大幅度增长的可能性减小。

    同时,国际金融危机及后续的欧债危机对发达国家财政状况的影响尤为突出。目前,欧盟、日本、美国应对危机的经济刺激计划产生了大量财政赤字,而地震则给日本造成了巨大财产损失,灾后重建所需的巨额资金使日本政府的财政情况雪上加霜。这将使主要发达国家对本国减排的财政支持捉襟见肘,绿色低碳技术研发的政府投入以及新能源市场化发展的财政补贴受限,进而对其温室气体减排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在应对气候变化谈判中,如果我国继续在提供减排资金方面施压,将使发达国家很难承受。

    (二)“页岩气革命”正在改变全球能源格局,增强了美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底气和实力

    以页岩气为主的非常规天然气开采技术成熟,进入量产阶段是美国温室气体减排压力下降的重要原因。为降低能源外部依赖,美国自20世纪70年代起对页岩气开采的大量投入终于在21世纪头十年为其带来了丰厚的回报。关键技术的突破使美国页岩气已具备商业化开采能力,产量急剧扩大。2010年,美国页岩气产量达1 379亿立方米,占其天然气总产量比重由2006年的1%大幅上升到23%,超过俄罗斯成为全球第一大天然气生产国,其页岩气产量为中国当年天然气总产量的1.46倍。2011年,美国已由燃料进口国转为燃料出口国,这在过去半个世纪从未有过。据预测,全球页岩油储量约11万亿~13万亿吨,而世界常规石油储量仅为4 000多亿吨。按目前需求测算,页岩气将保障美国百年以上的天然气使用。到2040年,美国页岩气产量将占其天然气总产量的40%以上。随着页岩气产量快速增长,美国天然气价格大幅下降。其中,2012年1月,天然气井口价格、居民用价、商业用价、工业用价和发电用价分别比近期价格高位的2005年下降了68.2%、34.5%、25.2%、60.0%和66.2%①。天然气价格持续走低使美国能源消费结构发生变化,天然气替代煤炭,导致发电用能成本下降、排放减少,而且价格下降后,美国货车开始使用天然气作燃料,陆路交通部门也将减少对汽油的依赖。

    虽然页岩气开采中的环境问题被一再质疑和诟病,但被称为“能源领域新革命”的页岩气成功开采使得非传统化石能源在全球能源市场上异军突起。美国页岩气产量扩大不仅有助于缓解其国内天然气供求矛盾,而且还将削弱俄罗斯、伊朗等能源出口大国的国际影响力。据美国贝克研究所的一份报告预测,俄罗斯占西欧天然气市场的份额将由2009年的27%降至2040年的13%。目前,波兰等欧洲国家正加紧页岩气开发利用,以重塑欧洲天然气市场,加拿大、阿根廷、中国、澳大利亚等国也在积极开展页岩气勘探开发。正如《世界能源展望》(2011)指出,全球将进入“天然气的黄金时代”。除了页岩气之外,加拿大的含油砂、委内瑞拉和俄罗斯的特稠原油等新资源可提供13 000桶石油,从而增强了全球非传统化石能源的乐观预期②,而这些因素都将给世界能源格局带来重大变局。同时,作为低排放能源,天然气生产和消费增长将对温室气体减排前景产生深远影响,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美国等国家的减排压力,进而影响这些国家和地区应对气候变化的策略。可以预见,页岩气开采将为美国左右中东、北非地缘政治添加重要砝码,成为其主导全球气候变化谈判的有利条件。

    (三)新能源产业需求波动,贸易摩擦加剧

    根据英国BP公司的《世界能源统计回顾》,2010年全球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增长15.5%,为1990年以来的最快增速,其中风电保持强劲增长,增幅达22.7%,而OECD国家仍是全球可再生能源的主要生产国,占全球产量的77.5%[5](P38-39)。虽然可再生能源产量保持快速增长,但新能源领域的投资却出现波动。以美国为例,随着天然气价格不断下降,风电和光伏发电的成本劣势进一步凸显。在日本、欧盟的技术优势和中国制造优势的两面夹击下,美国风能和太阳能产业的市场潜力被挤压,投资收益下降。同时,经济低迷导致能源需求不旺,政府支持新能源发展的财力不足。这些因素使得私人资本对风能、太阳能产业的投资热情减弱,金融危机后出现了一轮风能、太阳能投资低潮。2011年,美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投资强劲反弹,第二季度投资额达105亿美元,约占全球该领域投资的1/4。尽管投资回升,且投资者仍看好新能源的长期前景,但太阳能等新能源在美国的投资吸引力却已不如先前。

    另从新能源设备国际贸易的情况来看,受欧债危机、美国天然气价格下降等因素影响,发达国家对太阳能等新能源产品补贴减少,国际市场上多晶硅、太阳能电池板等产品的需求下滑,企业生产萎缩,导致价格竞争向新能源等产业蔓延,贸易摩擦开始渗透到战略性新兴产业。在新能源领域的贸易摩擦中,首批主要受害者仍是中国企业和中国产品。2011年11月,美国商务部对6家光伏企业起诉中国输美光伏产品正式立案,这是美国首次对我国新能源产品发起“双反”调查。尽管2012年3月美国商务部初裁结果所征收的惩罚性税率比预想得要低,但仍产生了严重的负面示范效应。紧接着,德国太阳能经济联合会准备在欧盟27个成员国针对中国光伏产品提出反倾销诉讼,而美国也意欲对中国的风电产品实施贸易救济措施。欧美等国采用这些贸易保护手段,不仅旨在遏制中国新能源产业快速发展的势头,进而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分工中占据主动,而且在“双反”调查过程中,一些在美国上市的中国新能源企业股价频繁波动,为国外金融资本向我国优质实体资产渗透带来可乘之机。

气候变化对能源的影响范文第3篇

归根到底是发展问题

在气候变化中,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问题早就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作为“气候变化”的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气候变化公约)明确指出,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仍相对较低,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排放中所占的份额将会增加,以满足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随着“后京都议定书谈判”序幕的拉开,发展权问题受到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大国的重视。2007年6月4日中国政府正式《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开宗明义地指出:“气候变化既是环境问题,也是发展问题,但归根到底是发展问题。”从本质上来说,气候变化中的发展权问题有其必然性、迫切性和可行性。

发展问题是人类历史过程中必然的、不可逆转的过程,气候变化过程本身一定程度上具有不可逆转性。这就要求国际社会不能仅把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心放在减排活动上,而必须更加积极地面对和适应这一趋势,将减排与发展问题结合起来考虑。

受认识水平和分析工具的限制,世界各国对气候变化影响的评价一直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和争议。正如“沧海桑田”是自然界自身固有的规律一样,全球气候变暖一定程度上有其必然性,至今的各类科研结果也难以肯定气温升高完全是人为因素造成的。相反,导致全球暖化的人为因素往往容易被夸大。

气候变化的最新研究结果表明,全球暖化其实早在500年前已经开始。在这种情况下,片面强调减排问题而忽视发展权,显然有失偏颇。

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脆弱性凸显了应对气候变化、实现发展权的迫切性。

发展中国家的脆弱性研究是近年涉及气候变化众多研究领域中的热门课题之一。一般来讲,发展中国家经济比较落后,更容易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和伤害。仅就中国而言,气候变化对农牧业、森林、水资源和海岸带等均已产生明显影响。

脆弱性最突出的国家当属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国家。据IPCC(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估计,最不发达的非洲地区受全球暖化的影响将会最深,其粮食产量会大大下降,到2020年将有多达2.5亿人面临饮用水短缺问题,小岛屿国家更面临直接被海水淹没的可能性。极度的脆弱性直接促生了小岛屿国家联盟,并使它成为气候变化谈判中一支利益独特的活跃力量。

发展中国家与西方发达国家在发展进度和层次上的客观差异和互补性,为实现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的发展权提供了可行性和广阔的合作空间。

囿于时空条件和科技发展水平的限制,可减排温室气体的幅度和空间并不是没有限制的,甚至要以牺牲经济发展为代价。例如,为了切实履行《京都议定书》设定的2012年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减少6%的目标,同时又达到既定的经济发展目标,日本政府今年初只好决定购买其中1.6%相当于1亿吨二氧化碳的排放权。因此,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可通过帮助发展中国家减排,并就此获得相应的排放权。这样发达国家既可以不以过度牺牲经济发展为代价,又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了减排,发展中国家还因此获得减排所需的资金与技术,有利于解决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减排与经济发展上的矛盾。《京都议定书》中所倡导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就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进行合作提供了范式。

发展权中的几个问题

由于自身的特殊脆弱性,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中面临的最大发展问题首先是对气候变化,尤其是对已经发生的气候变化现象的适应问题。

适应性问题近年来受到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的日益重视,它主要指在无法完全扭转或改变气候变化的情况下,转而采取措施去主动适应这一趋势,例如改变农耕和畜牧生产方式,或者预测海水水位将上升而兴建防波堤等。为了进一步增强发展中国家对气候变化的适应能力,在以中国为首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呼吁和要求下,国际社会在“气候变化公约”的框架下分别设立了“特别气候变化基金”、“最不发达国家基金”和《京都议定书》的“适应基金”。这些基金均属自愿性质,由欧盟、加拿大等西方国家自愿出资设立。近年来,专责全球环境事务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也开始越来越多地关注气候变化中的适应性问题。目前,UNEP正与联合国人居署合作发起一项有关印度洋岛屿和非洲西部岛屿的区域适应性项目,其目的在于减少城市海岸带对气候变化影响的脆弱性。由UNEP发起的“东部非洲和南部非洲将气候变化适应性和脆弱性纳入可持续发展政策规划及实施”项目也于2005年进入实施阶段。

气候变化领域近年凸显的一个新问题是如何保障发展中国家的能源安全问题。

气候变化与能源的消耗有关,但两者的关系从来没有像今天那么密切。现代能源的两大主要载体分别是煤炭和石油,二者的储量均有限,全球化不断发展带来的日益增加的需求导致了前所未有的能源危机和能源安全问题,已经直接影响到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除了能源价格高企不下外,发展中国家的能源安全问题还具有两个明显的时代特征:一是近年来经济迅速发展的亚洲发展中国家成了能源需求大户,尤以中国为最,因此而催生了中国“能源”。二是持续高企的石油价格极大地提高了产油国的国家实力和国际影响力,它们可以更加容易地操纵国际原油价格,其实际结果导致各国争相囤积、原油价格飙升。高油价迫使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不得不更多地依赖温室气体排放量更大的原煤等能源载体,客观上增加了排放量。目前,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已经位居全球第二。

人类文明的痛苦实践告诉我们,不能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现在既可应对气候变化又能保障发展中国家能源安全的最现实有效的办法,是通过节能措施和应用先进技术来提高发展中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在这一点上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还相当之大。

既可帮助发达国家履行减排义务又有助于实现发展中国家发展权的是气候变化中的清洁发展机制(CDM)。

CDM被称为《京都议定书》三种核心机制之一。根据该机制,发达国家每帮助发展中国家减少一吨二氧化碳排放,就可获得等量排放权。承担强制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可据此向没有减排义务的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并购买因此产生的减排额度。二氧化碳排放权因为该机制而成为一种新的商品在国际资本市场流通。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权供应国,中国已经开始成为有关国家的重点投资目标。据报道,目前世界上最大的CDM个案已由日本新日铁公司和三菱商社与中国山东东岳化工联手完成,合作项目的二氧化碳减排量可达1000万吨。由于具有减排和实现发展权的双重功效,CDM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

发达国家责任不可推卸

目前,“后京都议定书谈判”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印度和巴西等发展中大国是否应和发达国家一道承担强制减排义务?这关系到减排优先还是发展优先的问题,更是人类应对气候变化两个方向、两种前途之争。美国和澳大利亚两个发达国家不惜与西方传统盟友欧盟等翻脸,以强制减排会阻碍本国经济发展和气候变化领域的相关科研结论尚欠缺充分的可信度为由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还主张抛开“气候变化公约”,另起炉灶,设立新的应对机制,至少要把发展中大国也绑上强制减排的“战车”。经过中国等相关国家的艰苦努力,在本次APEC峰会上,美国和澳大利亚有所妥协,承认以联合国作为任何有关气候变化谈判的主要平台,从而朝着维护“气候变化公约”的方向迈出了积极的一小步。

美国和澳大利亚为什么对“气候变化公约”如此忌惮?这与该公约为人类应对气候变化规定的根本原则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有直接关系。

基于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仍相对较低的判断和结论,“气候变化公约”明确规定,各缔约方应在公平的基础上,根据他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发达国家缔约方应率先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发展中国家则应与发达国家一道制定、执行、公布并经常更新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这就是著名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它好似一纸判决,判定了发达国家在导致和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应负主要责任,《京都议定书》中强制减排义务的设定正是这一原则的直接产物。这些自然引起了包括美国和澳大利亚在内的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不悦。

不仅如此,“气候变化公约”第四条第七款还明确规定:“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能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履行其在本公约下的承诺,将取决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对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有关资金和技术转让承诺的有效履行,并将充分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消除贫困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首要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事项。”这一规定明确了发达国家在促进和实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方面承担的不可推卸的主导责任,肯定也是美国等发达国家所不愿看到的。

可惜的是,发达国家在履行上述义务方面还存在着巨大差距。例如,在首当其冲的适应性方面,发达国家的诚意和努力就远远不够。迄今为止,发达国家只承诺拿出1.82亿美元给所有为贫穷国家而设的适应基金,其中49个最不发达国家只获得4800万美元。据估计,仅最不发达国家迫切需要的紧急适应项目就需要10亿~12亿美元,差距之大可想而知。

发展权问题可能成为“后京都议定书谈判”的突破口。

气候变化对能源的影响范文第4篇

关键词:“十二五”规划;全球气候变化;节能减排

中图分类号:TE08文献标识码: A

自从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经济发展程度之快倍受世界瞩目,但同时,我们也面临着生存与发展之间的巨大矛盾经济的不断发展与资源环境的不断破坏。本文结合发展经济学知识,对“十二五”环境规划之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提出了见解。熊焰(2010)认为低碳经济是在资源约束和环境压力双重作用下,一场彻底改变人类社会经济秩序和生存方式的革命。要迎接挑战,把握机遇。葛全胜、方修琦(2010)运用化学方法结合科学知识对如何“减排”做了系统的介绍。这些学者的研究都使我们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危害性和“减排”的重要性及可行性有了充分了解。

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2007年第四次报告明确表示,气候变化90%的因素来自人类活动排放。“碳量的变化是导致气候变化最主要的驱动因素”中科院植物所马克平所长介绍到,人类自工业革命以来,生产能力得到迅速提高,自然界通过几十亿年所形成的陆地化石资源,人类有能力在数百年内开发并消耗殆尽,这种爆炸式的开发与能源使用,释放出带有巨大能量的温室气体。

我国是全球气候变暖特征最显著的国家之一。气候变化对我国的影响危害首先是冰川消融、海平面上升、淡水资源匮乏,炎热、干旱、洪涝、风暴等气象灾害频发,沙尘暴和荒漠化加剧,进而可能影响到疾病流行、粮食产量减少和一些物种的灭绝。

人类在工业文明时代盲目发展经济的同时,正在清晰的感受到地球升温反馈给人类的恶果。为了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我们应当寻求新的经济发展之路。

全国政协委员、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教授贺强表示,低碳经济的发展模式既可以大量的节约资源,还可以保护环境,它是全世界经济发展可走的长久之路,同时也是中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必由之路。

那么何为低碳经济?

低碳,英文为low carbon。意指较低的(更低)的温室气体(二氧化碳为主)排放。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它的实质是提高能源利用率和清洁能源结构,追求绿色GDP。

一、全球气候变化对经济发展产生的影响

全球气候变化是指在全球范围内,气候平均状态统计学意义上的巨大改变或者持续较长一段时间的气候变动。气候变化的原因可能是自然的内部进程,或是外部强迫,或者是人为地持续对大气组成成分和土地利用的改变。我们发展经济学中所说的气候变化通常是指人为因素对气候起到的使其反自然规律而达到变化或恶化的状态。

(一)气候变化导致农业生产布局、结构的变化

因为气候变化,可能会导致干旱的地方更干旱,降雨多的地方雨更多。对防御暴雨气候灾害和预防抗旱的要求就更高了,但是有些偏远地区并没有那么健全的防御机制,所以可能导致部分地区粮食的减产甚至危机到粮食自给。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虽然气候变化导致了植物的光合作用加强,使某些地区农作物生产周期发生改变而利于农作物生长,但是对大部分地区的农产品生长周期和防止虫害等造成了不利的影响。长此以往,气候变化将使得我国农业产量大幅度减少,对第一产业产值和国民经济带来相当不利的影响,甚至可能威胁到民生。

(二)气候变化导致海平面上升,威胁沿海地区的生存环境和经济环境

全球大约有六分之一的人口生活在沿海岸线六十公里的范围内,经济发达,城市密集。全球气候变暖导致的海洋水体膨胀和两极冰雪融化,可能在2100年使海平面上升50厘米,危及全球沿海地区,特别是那些人口稠密、经济发达的河口和沿海低地。这些地区可能会遭受淹没或海水人侵,海滩和海岸遭受侵蚀,土地恶化,海水倒灌和洪水加剧,港口受损,并影响沿海养殖业,破坏供排水系统。部分以沿海旅游业为主要经济增长来源的国家受到严重影响。

(三)气候变化加剧洪涝、干旱及其他气象灾害

气候变暖导致的气候灾害增多也是一个很突出的问题。全球平均气温上升,就可能带来频繁的气候灾害过多的降雨、大范围的干旱和持续的高温,造成大规模的灾害损失。大部分的发展中国家都处在干旱半干旱地区,全球变暖会导致干旱的地方更干旱,由威胁生态环境进而发展到威胁生存环境。

(四)气候变化导致病毒肆虐,传染病流行,危害人类健康

气候变暖有可能加大疾病危险和死亡率,增加传染病。高温会给人类的循环系统增加负担,热浪会引起死亡率的增加。由昆虫传播的疟疾及其他传染病与温度有很大的关系,随着温度升高,可能使许多国家淋巴腺丝虫病、血吸虫病等增加或再次发生。在亚非拉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这些疾病传播的危险性可能会更大。

基于以上的气候变化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影响,中国正在努力寻求一种环境、资源与人类发展相平衡的可持续发展道路。2010年10月拟订的“十二五”环境规划建议正是站在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这个出发点,以“节能减排”、“植树固碳”、“能源替代”“责任共担”为切入点,向世界展现了一个发展中大国是如何对待越来越紧迫的环境问题的。

二、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

1.中国可再生能源很丰富,虽然可再生能源成本较高,但相当一部分已经商业化

例如太阳能热水器,农村的小沼气,运用的很普遍;水电、部分发展较好的风电(如新疆塔里木的风电)等,也非常有竞争力;中国每年所利用的农作物秸秆等生物质能,折合标准煤约三亿吨,如果每年的能源消费总量是30亿吨,生物质能只占了10%。已经商业化的可再生能源,可以进一步推广。

2.太阳能光伏发电,光热发电两种技术现在都在运行

欧洲有一项远大的工程规划,准备在非洲撒哈拉沙漠上建大的太阳能光热发电器,然后建远距离输变电系统,把电力输送到欧洲。中国有广袤的戈壁滩,如果太阳能发电技术成熟,戈壁滩的开发前景将非常广阔。现在我们就可以研发投入,做好前期准备。

3.交通领域,汽车不再只烧石油和液化天然气,现在有混合动力汽车、电动汽车等

电动汽车时速可以达到150公里,最远可以跑400公里,如果蓄电池性能再好一点、动力更强一点,竞争力就会更大。太阳能汽车、氢能燃料电池等技术也在研发中,如果成熟,我们的交通服务将实现很少的碳排放甚至是零排放。

三、引导消费者行为

通过提高消费者的节能意识来加速低碳经济建设进程,至关重要。为此,我们必须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1.二氧化碳对气候变化有副作用,是有环境成本的,既然如此,我们就应该对他征税。碳税跟能源税是不同的,征能源税可能会打压可再生能源,但如果我们加以区分,只对碳征税,那么就只会打压高碳能源。高碳能源的比较收益降低,零碳或低碳能源的比较成本就降低了,市场竞争力就会增强。

2.要提高研发投入

很多地毯能源技术、产品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开发,政府公共财政投入和企业商业化的投入,可以双管齐下。

3.对公共消费加以控制

气候变化对能源的影响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气候变化; 可持续发展; 低碳城市; 城市规划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一 气候变化和可持续发展

全球气候变化是指在气候长期平均状况基础上,由于人类活动大量排放温室气体而叠加的变化。气候本身的自然波动则称为气候变异。近百年来,地球气候正经历一次以全球变暖为主要特征的显著变化。有证据表明大气温室效应的加强是造成全球变暖的主要原因。大气中的水汽和二氧化碳等气体可以透过太阳短波辐射使地球表面升温,但阻挡地球表面向宇宙空间发射长波辐射从而使大气增温。由于二氧化碳等气体的这一作用与温室的作用类似, 故称之为“温室效应”,二氧化碳等气体则被称为“温室气体”。

现有科学研究普遍认为,人类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尤其是二氧化碳)过度集中排放到大气层中被大量积累。而这些温室气体被认为能够引起全球变暖。全球变暖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冰川消融加速,北半球的积雪面积在急剧减少,海平面也在上升。气候变化的原因除了自然因素外,同人类的活动,特别是工业生产中大量使用化石燃料以及土地利用结构而改变释放二氧化碳的程度密切相关。气候变化已严重威胁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全球性问题。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重大挑战,避免灾难性的气候变化,人们对低碳经济和低碳城市的关注与行动也日趋强烈。

二 城市化过程与碳排放

城市活动是温室气体主要来源之一。同时,城市也成为了受气候变化影响最大的地区之一。因此,减少城市温室气体排放已成为应对气候变化的核心议题。因此,城市需要在承担经济聚集与增长、保持市民生活处于较高水平的前提下,需积极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主动承担碳减排责任,并成为碳减排责任的主要作用体。特别是那些资源型城市的减排潜力巨大,应积极成为国际温室气体减排的“生力军”。基于全球气候变化、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世界各国对于城市建设以低碳经济为主调以应对全球变暖的共识以及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任务日显迫切。城市经济向低碳经济转型已成为发展趋势,也是保持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低碳城市和低碳经济正是在此背景下开始被人们提出,并已成为城市研究问题研究的热点。

尽管城市化进程在一定时期内不可能人为减缓,但是,城市化进程也为我们提供了节能减排、建设低碳城市的良好机遇。因为城市是工业节能的主要载体,城市化有利于能源的集约使用、节能技术的推广和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城市在经济贡献中的比重较大,其在碳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作用十分明显。而在不同经济增长方式、能源政策和生活方式下,能源消费有不同的特征。通过改变经济增长方式、制定以节能为向导的积极能源政策以及提倡节能生活方式,尤其是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可以提高城市的能源效率、使能源结构更趋清洁,形成以能源利用效率提高、能源节约和能源结构转变为特点,以低碳经济为核心,以建设低碳城市为目标的一种城市可持续发展道路, 从而有效降低城市温室气体的排放。

三 低碳城市发展模式

低碳城市是指城市经济以低碳产业为主导模式,市民以低碳生活为理念和行为特征, 政府以低碳社会为建设蓝图的城市。其目的,一方面是通过自身低碳经济发展和低碳社会建设,保持能源的低消耗和二氧化碳的低排放;另一方面是通过大力推进以新能源设备制造为主导的“降碳产业”的发展, 为全球二氧化碳的减排作出贡献。基于全球气候变暖和碳减排提出的低碳城市, 其主要内涵包括;1.以低碳经济作为城市经济的主导发展模式,在自身取得发展的同时为全球碳减排作出贡献;2.强调政府的主导地位,构建低碳社会;3.体现人类生存观念的根本性转变,倡导低碳生活方式;4.以保证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社会发展不断完善为前提,不排除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低碳城市不但使自身复合生态系统取得协调发展,还为全球减缓生态系统的破坏作出贡献。低碳城市的实质是一种城市发展模式,涉及到全社会生存和发展理念的根本转变,其发展是一个既紧迫又长远的过程,适合于所有城市根据自身特点的发展。

四 低碳城市与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对于城市发展有长期的、结构性的作用。城市的物质环境一旦建立起来就很难改变, 并对人们的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产生深远影响。

低碳城市规划是低碳城市发展的关键技术之一, 应当以现行城市规划体系为基础, 围绕应对气候变化和碳减排, 逐步构建低碳城市规划体系。

基本框架包括;

1.规划理论创新。将能源消耗和温室气体排放作为限制性要素,创新研究低碳城市系统构建、大城市地区规划编制技术、城市总体规划低碳编制技术、详细规划与城市设计低碳编制技术。

2.专项研究。重点研究低碳城市生活模式、低碳城市产业系统、低碳城市能源系统规划、低碳城市交通与物流系统规划、低碳城市扩大碳汇系统等。

3.规划方法。研究用城市规划和设计手段降低城市碳排放的技术方法,包括城市空间低碳优化布局方法、整合交通规划方法、低碳城市更新方法、低碳化社区设计方法等。

4.指标体系。在国家城市规划技术标准基础上增加低碳城市规划技术标准。

5制度建设。包括具有低碳目标的不同城市规划中决策保障制度、低碳城市规划的政策框架、低碳规划理念的制度执行效力等。

6实施机制。包括低碳城市规划决策机制、低碳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评估、低碳城市规划的综合绩效评估等。

五 结语

进入21世纪,世界的目光都聚集到全球气候变化。全球气候变化已成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主要障碍之一,全球没有人能够置身于气候变化的挑战之外,气候变化已经把人类首次凝聚起来应对共同的敌人。在经济和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积极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但不可能人为地减缓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应当把发展过程作为节能减排的机遇,在发展中推行低碳经济,构建低碳社会,发展低碳城市。城市规划作为调配土地、资源和社会关系的重要公共政策,应当及时转变理念,改进规划方法,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低碳城市发展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 顾朝林等著,气候变化与低碳城市规划[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