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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绿色发展,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起草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6年12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管理,规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发展,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依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以下简称《行业规范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符合《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核实
第四条申请公告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三)符合《行业规范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四)企业建设项目相关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要求;(五)企业生产及产品销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节能环保要求;(六)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现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可自愿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规范企业公告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相关报表(附后)。《申请书》应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行业规范条件》中企业布局、生产规模和管理、资源综合利用和能源消耗、工艺与装备、环境保护、产品质量与职业教育、安全生产等方面要求做出详细说明。
第六条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要单独填写《申请书》,并在申请规范企业审查时同时提交。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第四条有关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于每年4月30日前将符合《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三章秃擞牍告
第八条收到申请材料后,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专家,依据第四条有关要求,对各地报送的企业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和现场核实,确定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企业名单。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申请列入符合《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名单的,应当都达到第四条有关要求。
第九条经复核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企业,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将组织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对无异议的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方式予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行业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对公告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十一条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4有关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其公告:
(一)不能保持《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二)填报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四)发生较大生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或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因前款规定被撤销公告的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规范企业公告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企业公告的,应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五章附则
这6条主线,一是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加快劳务队伍的发展和建设。继续完善落实防新欠长效机制,要求各地健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应急处理机制,严格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及时解决群体性突发事件;探索新的农民工信息管理模式,在部分地区推动实名制管理试点,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向省会级城市推广,提高对劳务队伍的精细化管理。
二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引导企业结构调整,促进工程咨询服务业的发展。进一步完善促进工程咨询服务业发展法规、政策,研究起草《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促进工程监理的健康发展;积极推进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发展,支持企业提高综合素质,在高端平台参与国际竞争。
三是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建设服务型政府。在继续加大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的同时,运用资质核查手段,加强市场动态监管,强化对企业资质条件和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资质申报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及时进行曝光,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四是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为目标,继续完善招投标制度。完成由建设、监察、发展改革、铁道、交通共同推进的五部委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投标普查工作,研究制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办法》,推进交易中心的建设;尽快出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提高设计方案水平,保证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经济适用以及节能环保等;研究起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解决招标人通过资格审查排斥潜在竞标人的问题。
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极大地改变了企业传统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方式。在目前企业管理中出现了信息流、资金流、单证流的管理模式,特别是在日常财务管理方面,出现了以资金管理为中心,信息技术为手段,单证管理做保证的三位一体的财务管理体系,财务管理向着更注重效率和效益的方向发展。保险公司作为面向社会大众的金融企业,其信息、资金及单证无论是规模还是在经营活动中的重要程度上都不亚于其他行业,因而更要注重信息、资金、单证三位一体的财务管理方法。
一、保险公司建立信息、资金、单证三位一体财务管理体系的必要性
保险公司,特别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其规模一般较大,但管理较为粗放。从信息管理系统来看,不仅没有建立成功的电子商务,利用银行电子支付系统也不充分,而且现有的各营业网点之间、上下级之间尚不能进行网络化管理,数据不能共享;基层公司的业务处理和财务处理没有实行标准化、系统化的电子处理程序,业务、收付费、记账、统计、分保等环节信息重复录入、数据人为调节,结果造成信息传输慢,数据失真,甚至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这种状况不能适应保险市场上的竞争,更经不起入世后外资保险公司先进管理方式和运营方式的冲击。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之后,不可能建立很多机构和招聘很多人员,他们主要依靠先进的信息网络和相应的营销策略开展业务。如果我们的经营管理方式不加以改变,我们目前网点多的优势不仅发挥不了作用,而且会成为成本高效率低的包袱。因而中资保险公司,特别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必须加快信息技术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基层公司的业务和财务处理程序。应把现有营业网点的各种数据信息连接起来,形成先进的信息处理系统,实现通保通赔,统一管理,将网点多的传统优势发挥出来,然后在现有信息网络的基础上建立电子商务及电子支付系统,使中资保险公司向国际水平靠近。
在资金管理方面,目前国内保险公司也未形成有效的资金调配、使用及运用系统。资金分散在各营业网点及各级公司,公司各机构之间、上下级之间缺乏科学的资金管理和调控手段。例如基层公司中已签单但有多少保费没有收回,多少保费滞留在保户、外勤、人手中,基层公司内部未入账或虚入账的资金有多少,现有的资金管理系统不能对这些问题进行有效地监控。资金的收付缺乏有效的控制制度,资金管理不统一、不规范,“三假一私存”等现象时有发生,从而造成资金流失、浪费,甚至出现违法乱纪的情况。各网点及各级公司日常需要多少业务周转资金缺乏科学的界定,存款普遍存在盲目性,而且各网点及上下级之间缺乏统一的支付手段,使资金的流动性大大降低,从而降低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管理成本。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之后,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及保险市场的国际化,费率会逐步降低,赔付率将逐渐提高,资金运用取得的投资收益将成为保险公司利润的重要来源。而我们目前的资金管理办法无法适应保险业务的发展趋势。因此,中资保险公司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适应现代信息技术和支付方法的资金管理、资金调控及资金运用系统。
保险业务中的绝大多数单证都涉及财务与资金,但基层公司单证的印制、领用、保管、使用、编号、销号等制度既不统一又不规范,各种单证之间的衔接、制约不紧密,财务核算过程中单证的传递,会计凭证的附件等不规范,单证有意无意的流失情况经常发生。单证混乱往往造成数据失真,资金流失,因此必须加强单证的管理。此外,新的信息处理技术及新的支付手段的出现,对纸质原始单证及电脑生成的电子单证有了新的要求,单证管理也要系统化、科学化。
二、信息、资金、单证管理系统的内容、功能及相互关系
信息管理、资金管理和单证管理三者既相互独立,又相辅相成,综合成为保险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体系。
1.信息管理(数据处理电子化)系统
大型保险公司的营业网点遍布全国各地,保险业务面向各行各业,涉及千家万户。要充分发挥各个保险机构的职能和作用,就需要建立完善的电子化和网络化信息管理系统,从业务处理(签单、理赔),到收保费付赔款,再到财务核算及统计分析,在大范围内(如地市、全省或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网络,而且能与银行的电子支付系统、因特网等外部信息系统连接,实现数据共享,网络化管理,形成保险公司先进的开放性的信息管理系统。这样既能方便保户,提高竞争力,又能迅速处理所有财务信息,使公司各级管理者准确、快速、完整地得到相关的财务信息。
信息处理实现电子化、网络化管理之后,业务处理中心和财务处理中心可以对公司的财务和业务信息集中处理。
在信息处理系统中,各险种的签单、理赔等业务信息由相应的计算机软件进行处理,形成业务处理系统。业务处理系统将信息传送给收付费系统,收付费系统进行收付款业务的处理,并将收付款及应收应付信息反馈回业务处理系统。业务处理系统综合保单信息及收付费信息生成基层报表,形成面向基层科室的各项业务资料及面向外部、内部员工的业绩考核资料,用于基层公司的业务管理和调控。
运用电子商务后,电子商务系统直接联系保户并与业务处理系统连接,进行签单并进行信息处理;运用银行支付系统后,银行支付系统与公司收付费系统连接,保户可以利用电话、因特网等手段直接交费,公司也可直接划拨赔款或储金,并通过公司的收付费系统进行信息处理。各种信息均与公司的业务处理中心和财务处理中心连接,由中心进行核保核赔及账务处理,并生成业务报表、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信息管理系统形成后,要统一内部业务流程和管理模式,统一各类分析数据和表格标准及格式,避免数据重复录入、自由修改,基本实现数据共享、网络化应用。系统还要有较强的查询功能和各种报表的生成功能,以便各级管理人员根据权限随时查询各级、各类业务和财务统计资料,随时对经营情况进行监控。
2.资金管理系统保险公司资金的收付遍布各营业网点,如果运用银行支付系统,资金的收付更加分散。各收付点及公司上下级之间的资金调度,银行帐户的管理,现金的保管,银行存款与现金的存取,资金的收付程序以及其他涉及资金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方法,必须统一纳入资金管理系统,进行严格有效的管理,既要保证资金的流动性,保证赔款支出及展业部门的业务支出,又要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增值性。
资金管理系统包括管理资金的人员岗位职责和资金的流转渠道。资金管理要保证管理人员职责到位并相互牵制,保证资金流转畅通。
资金的管理必须从源头管起,信用管理是资金管理的起点。信用管理员根据公司的信用管理制度对要求签单并索要正式发票但尚未交付保费的保户、业务外勤及代办审批信用度和信用期,符合
规定的开据保险单和正式发票。应收保费管理员对应收保费进行跟踪清收,对信用期内未交费的保户、业务外勤或代办按制度进行处理,保证资金回收,或解除保险责任。收付员、核算员、主管出纳和主管会计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资金的收付进行管理。
资金的流转系统要保证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和资金使用效益。各支公司的保费收入存入收入基本户,检查未达账及银行退票等事项,并随时将其余额转入公共基本户。各支公司或网点的赔款基本户和费用户核定最高限额,保证赔款和费用支出,定期或定额由公共基本户补充。资金要集中到公共基本户,公共基本户在统筹全辖业务资金的条件下,按照资金运用的有关制度,将节余资金上划或用于资金运用,以提高资金效益。
在资金流转系统中,收款员将收到的支票和现金存入收入基本户。核算员从赔款基本户提取现金交与付款员,付款员从赔款基本户开支票或用现金赔付,当日将结余现金退回核算员。核算员负责其他存款户和费用户的管理,并负责将收入基本户的资金划入公共基本户。主管出纳负责公共基本户及全部资金调控;在应用银行电话付费或因特网付费时,主管出纳负责银行支付系统资金与公共账户资金的划拨,并及时补充各付款单位的赔款资金和费用资金。主管出纳和主管会计要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随时监控所辖各账户的资金余额与流向,保证资金的流动性与安全性,同时,集中尽可能多的资金在国家允许范围内或争取国家政策进行稳妥的资金运用,提高资金效益。
如果采用更先进的信息处理技术和支付手段,也可以取消基层公司的收入基本户和赔款基本户,利用公共基本账户实行通保通赔。
3.单证管理系统单证是连接资金管理与信息管理之间的纽带。首先,公司的资金与数据不能孤立存在,二者必须通过单证相对应,彼此相互支持和制约;其次,资金的收付流转,数据的录入必须有单证及单证制度做依据;此外,资金的流失总是伴随单证的流失而形成的,单证的管理是资金安全的重要保证。因而,单证的印制、保管、领用、流转、以及根据单证进行资金收付及数据录入等一系列程序和制度必须进行统一管理,形成单证管理系统。
保险经营活动中主要有两种单证,一是业务单证,二是财务单证。业务单证有些与财务没有直接关系,有些与财务有直接关系,是财务活动的依据。从财务管理角度讲的单证包括财务单证和与财务有直接关系的业务单证。
单证管理系统的建立主要包括单证管理制度和单证流转渠道。单证管理制度包括各种单证的管理权限以及单证的印刷、保管、领用、填制、传递等制度,单证流转渠道指单证的流向及各种单证的正本、副本、各联在使用中相互交织而形成的流转网络。在单证管理系统中,必须结合和适应信息管理和资金管理,合理设计单证的管理制度和流转渠道,以保证信息的真实及资金的安全。
三、全面建立三位一体的财务管理体系以信息管理系统、资金管理系统和单证管理系统为主要组成部分的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体系是现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企业经营管理条件下较为先进的财务管理方式。保险公司这样的金融企业,其数据、资金和单证具有量大、面广、分散、传输频繁的特点,综合建立三位一体的财务管理体系对其经营和发展更为重要。财务部门要积极参与公司的信息技术建设,制定财务管理体系的总体规划,实施先进的财务信息、资金和单证的管理办法,并制定缜密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将信息、资金和单证的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三者相互协调、相互制约,成为有机的整体。
财务部门要充分有效地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改革现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体制,简化核算层次,精减核算人员,准确高效地进行业务和财务数据的收集、整理、传送、分析工作。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还应对所辖各项管理指标和考核指标的制定、考核、调控纳入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基于公司效益和员工贡献度的激励机制,对全辖范围进行直接、及时的财务处理和财务控制,为公司领导提供准确、及时的财务信息,及时编制各类对内对外会计、统计报表。
在保险公司,货币资金是公司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资金形式,因此我们在财务管理系统中主要阐述的是货币资金的管理。实际上,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债权债务及其他无形资产和各项费用也完全可以按照资金管理的原理制定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纳入财务管理体系。
1、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简介
国库单一账户是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前提,以完善的
财政支付体系、信息技术和及时的银行结算系统为基础。发生财政支出时,财政资金也不再通过主管部门层层划转,而是在实际使用时由财政部门从国库账户直接划入商品和劳务提供者的账户。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将原来各预算单位的分散支付改为集中支付,从而把握每笔资金的最终去向,从根本上杜绝在预算执行中的克扣、截留、挪用资金的现象,有利于财政加强对预算资金的管理。
2、 政府采购制度简介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公共部门为了日常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在相关主体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按国际规定一般应以竞争性招标采购为主要方式),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从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公共部门购买商品、工程及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是指有关政府采购的一系列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总称。政府采购制度就是约束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实现公共职能的制度。一般来讲,政府采购制度往往以政府采购法的形式来体现。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由2002年6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组成。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是采购合同授予的竞争制度。这一制度要求将公开的招标作为原则性的合同授予方式。根据采购需求和市场供应状况,还可以有其他的合同授予制度,例如像选择性招标、限制性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因为后面这些授予合同方式的竞争依此递减,所以使用的限制条件就越来越严格。合同授予程序的竞争性越强,越能体现当代政府采购制度的本质要求。
政府采购制度有利于建立一种反腐倡廉机制,使政府采购行为置身于财政、审计、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等全方位监督的机制当中,在公开、公正、透明的环境中运作,有效抑制了公共采购当中的各种腐败现象,有利于维护政府信誉,维护政府官员廉洁奉公的良好形象。
就一般意义说,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中,公共财政资金的管理制度是源头治腐的利器。政府采购制度作为财政资金管理的重要手段,成为管住政府“钱袋子”的主要手段之一。政府采购制度建立起购物支付贷款主体、采购物品验收主体和购买主体三分离的制度,由财政统一付款,形成了钱与物、验收与购买分离的相互制约机制,有力地阻止了供给商与采购人的合谋而造成的公共财政资金的损失,促进政府的廉政建设。
二、目前政府采购监督情况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建立,从制度上和财务收支的动作程序上做出了明确、系统的规定,资金运作透明度高,制约机制完善,政府可以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有效的监督,规范资金使用者的行为,防止利用财政资金牟取私利,促进资金使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防止滋生腐败,浪费有限的财力。 首先,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以后,政府采购的资金按预算拨付,纳入统一账户治理,从而确保受到财政部门全方位的监督。其次,政府采购的支付过程更加透明、便捷。第三,实行政府信息化平台以后,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更加健全。公平竞争不但使各个采购主体之间存在着互相监督制约的机制,同时政府内部也加强了财政、审计等形式的监督,此外,社会公众以及新闻媒介等舆论的监督力度也在不断加强。多样化的监督机制能有效地防止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权钱交易、寻租、暗箱操作等腐败现象,有力地推进政府廉政建设。
三、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加强政府采购监管的必要性。
政府采购是财政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规范财政支出、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但由于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的滞后,在《政府采购法》执行过程中缺乏具体的、规范性的操作规程。因此,在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如何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与政府采购监管有效的结合起来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能就更加显现出来。
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如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监管的建议
1、推行标准化管理模式,逐步将政府采购信息平台与财政一体化信息平台对接。采购平台的业务、数据与财政内部业务系统密切相关,目前的采购业务系统缺少与财政其他业务系统间的交互,预算管理系统内每年的预算批复数据无法通过数据接口无缝接入采购系统生成下年度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平台已经生成的中标信息无法导入财政一体化信息系统,需要单位手工录入。根据政府采购的管理和业务需要,迫切需要建立“全覆盖、全流程、全上网、全透明”的一体化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采购信息管理平台需要与与财政预算系统集成,获取年度采购清册、项目情况等信息;预算指标与采购计划,中标信息等对接。与集中支付系统互联,可以在支付时直接获取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与银行网关集成,获取项目资金拨付情况。
2、强化政府采购的预算编制各部门各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在部门预算编制之前,修订和公布集中采购目录。凡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支出项目,一律编入政府采购预算,实行集中采购。政府采购预算的安排程序与行政预算管理体制相适应。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和“二上二下”程序。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始,政府采购管理部们应当全程介入其中,个别过程要签署审核意见,财政部门根据人大批复的预算汇总确定各单位具体采购项目的实施时间和方法,还需做大量工作,组织实施,及时发现问题,通过预算的执行来完成“阳光下的交易”,由财政监督变为监督财政。
3、建立动态监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通过动态监控系统查找政府采购管理重要岗位和重要环节的风险点,依法科学界定每一项权力的权限,完善和规范每一项权力的运行流程,建立健全以岗位为点、程序为线、制度为面、监控为主的岗位廉政风险防范机制,从源头上预防政府采购领域腐败问题的发生。加大外部监督力度,减少政府采购领域利益冲突发生的几率。参与政府采购操作、管理和监督的公职人员要将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全方位评价公职人员执行廉政情况,逐步建立政府采购领域防止利益冲突的预警机制。将政府采购工作与现代信息技术相结合。建立政府采购电子监察系统,对采购活动各个环节做到网上留痕、实时监控,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努力打造阳光采购。
关键词:信用信息;标准化建设
中图分类号:F832.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6-0046-02
一、建立信用信息国家标准的意义
(一)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性工作
建立信用信息国家标准是对征信领域内反映被征信人的特性及信用状况的数据单元的定义、标识、表示以及允许值等一系列属性描述进行规定。主要包含三类信息的标准:一是企业和个人识别信息。如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代码、个人身份证件、居住地址、配偶身份信息、通讯地址单位地址、电话号码等。通过对涉及企业和个人识别信用信息的属性进行统一规范,有助于有关部门和机构将来自不同途径的同一信息主体的信息进行整合。二是银行信贷信息。主要是金融机构的信贷交易信息,信贷信息是反映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最直接的信息。如贷款合同金额、信用卡历史最大负债额、信用卡当前逾期总额等。三是反映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如产品质量、社会保障、公积金、纳税、法院执行、通信缴费、学历等,标准中的其他类就是充分考虑到征信业务对信用信息不断扩展的需求而特别规定的一个备用属性类别,真正体现了标准对征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需求的满足。信用信息国家标准是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性工作,对征信领域的信息共享及征信业务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支持和促进作用。通过制定和推行信用信息国家标准,可以最大限度的消除信用信息描述的混乱现象,使不同用户对相同信用信息拥有一致的理解,可有效提高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使用效率,降低信用信息采集成本,促进信用信息跨系统、跨行业及跨部门共享,确保信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提高数据质量,客观和全面反映被征信主体的信用状况,维护被征信人合法权益,对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康发展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存在重要影响
目前,作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核心组成部分,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初步建成,在经济和社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收录的信息包括企业和个人的基本信息、在金融机构的借款、担保等信贷信息,以及企业主要财务指标。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除了主要收录企业和个人的信贷信息外,还收录企业和个人基本身份信息、企业环保信息、缴纳各类社会保障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信息、质检信息、企业拖欠工资信息以及缴纳电信信息等。截至2010年12月底,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共计1675.5多万户,其中800多万户有信贷记录,日均查询量21.7万次;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收录自然人数共计7.74亿多人,其中1.9亿多人有信贷记录,日均查询量82.2万次。
然而由于缺少信用信息国家标准,各部门和单位参照不同的标准建设自身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导致各个系统采集的信用信息标准不一,千差万别。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推进,信用信息共享所面临的困难暴露出来。如“最高学位”,现有国家标准并没有将双学位、博士等纳入最高学位的值域,而随着社会快速发展,这种对学位的取值已不能适应目前的市场需求,因此许多机构、部门的信息系统都对其进行了重新定义,但定义并不完全一致;又如对企业名称的定义,在工商部门称“企业名称”,在金融机构称“借款人名称或单位名称”,在组织机构代码库称“组织机构名称”。以内蒙古地区为例,个人征信系统在采集法院民事诉讼判决和执行信息过程中发现,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和诉讼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并未采集人员身份证号码,人员身份信息的缺失导致法院民事诉讼判决和执行信息无法加载入个人征信系统;企业征信系统在采集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过程中发现,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中未采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导致企业标识信息缺失无法采集进入企业征信系统。各部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信息标准的不同,使得大量信用信息无法实现共享和流动,形成一个个“信息孤岛”。同时,在整合各部门信用信息的过程中,往往由于管理系统各异,需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来实现不同系统信息之间的交流,带来了非常高昂的成本,也推迟了完善相应信息的进度。在有关部门和机构将不同信息主体的信息整合过程中,如果来自不同机构的信用数据整合错误,将严重影响信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制约数据质量的提高,使得信用信息无法全面客观地反映被征信主体的信用状况,阻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程。
二、建立信用信息国家标准的相关建议
(一)加快信用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完善信用法规
建立信用信息国家标准需要从国家法规制度体系层面,特别是在信用法规方面对信用信息标准的制定、推广和应用进行明确规定。在全国的法律框架内,以正确处理信用信息流动与保护的关系,按照信息共享,公平竞争,有利于公共服务与监管,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的要求为依据,制定信用信息国家标准。明确信用信息国家标准在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利用与披露等各个环节中的指导性地位,要求社会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涉及信用信息的管理系统的建设过程中要严格以国家标准为依据,为信用管理、流动和服务提供法律保障。
(二)加强信用信息标准化研究,尽快制定信用信息国家标准
围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加强信用信息标准化研究,遵循少而精、统一关键业务和技术、有利于信息共享和安全的原则,首先制定一批数据元目录及代码集、数据交换格式等基础性和关键性业务、技术标准,以及信息采集、加工、使用、安全与管理等各类主要标准,确保标准的适用性、协调性和有效性。可以将人民银行已经制定出台的《征信数据元数据元设计与管理》、《征信数据元个人征信数据元》、《征信数据元企业征信数据元》、《征信数据元注册与管理办法》等多项行业标准提升为国家标准,并在实践中逐步扩展,逐渐形成完整、科学和可行的标准体系,提高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的效率。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各部门和单位完善信息管理系统的督促力度
以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级联席会议制度为指导,充分发挥政府的规划协调、资源整合、政策扶持、联动监管和信息服务等推动作用,督促成员单位在部门自身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过程中积极采用国家标准。对于已经完成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单位,采取资金补贴、技术支持等有效措施,督促其依据国家标准完善其内部管理系统。同时,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应积极参照国家做法,加强对组织框架内部单位的协调力度,提高有关单位和部门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完善过程中对国家标准的重视程度,并严格按照信用信息国家标准开展有关系统的建设和完善工作。
(四)以信用信息国家标准为依据,加强对信用服务行业的引导和监管
在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的过程中,积极推广信用信息国家标准,特别是在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评级、信用评分、信用调查、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过程中,引导和鼓励社会征信机构依据标准化信用信息,开展信用产品的开发和创新。有关部门在针对信用服务行业的监管过程中,将信用信息国家标准的应用作为评价、指导和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的重要依据,并采取有效措施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进行引导,提高其在日常业务开展过程中对国家标准的重视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