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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换法治思维,主动服务企业
按照**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2021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支队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贯彻实施《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今年上半年,我科室向“信用中国”“信用交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共上传408条行政处罚信息,主动协助9家失信企业修复了12条失信信息。提高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用“服务执法”为企业保驾护航。3月18日我科室向省厅、省司法厅报送的《主动服务企业助推信用修复》服务型执法典型案例荣获全省服务型执法典型案例征集活动二等奖,并在“法治政府建设看河南”公众号上进行推广。
二、完善法治规定,修定相关制度
1.根据市局工作安排,结合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和《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起草了《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行政处罚裁量权告知制度》、《行政处罚裁量权适时评估修订制度》、《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制度》共5项制度。
2.按照《关于提高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数据及时率和准确率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重新修订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支队错案追究制度》。
3.为全面贯彻落实部、省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动员部署会议精神,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安排,结合实际起草了《**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细则》开展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三、梳理权责清单,清理“土政策、土规定”
1.由于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出台,今年5月,按照市编办工作要求,我科室重新梳理了《******支队权责清单》并对检查事项进行了归类梳理,共提出建议取消6项行政处罚事项,建议修改6项行政处罚事项(含高速罚款额度),建议增加26项行政处罚事项。
2.根据《**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我科室针对成立以来的以本单位名义出台的文件、制度、通知等进行了认真排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土政策土规定全面予以清理,共涉及五项内容,并及时要求各县(市)执法大队,支队各超限检测站、执法大队、违章处理室即日起停止执行。此项工作结果被省厅点名表扬,并报送到交通部得到了好评。
四、按期报送“典型案例”
根据省厅《关于定期报关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的通》要求,今年上半年共报送两期典型案例,分别为“****公司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案”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五、及时处理外省抄告的督办案件
根据省厅转发的外省抄告我市“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违法行为抄告信息”和“两客一危重点车辆抄告信息”及时分析案件案情,查询本市违法车辆信息,督办处罚并将结果按要求及时反馈。
六、做好法治宣传,开展诚信专项工作
利用“诚信交通”专题宣传活动,通过制作展板、悬挂宣传条幅、LED屏播放滚动字幕、发放宣传页、微信转发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并制作宣传展板2块在火车站、高铁站、超限场所、**广场开展展板宣传活动,共发放宣传页3000余份,利用超限站3块LED屏进行滚动屏幕大力宣传,深入货运源头企业6家,宣传法律法规。
七、制定培训计划,提升执法素质
今年6月份我科室制定了2021年度*****培训计划,并于7月5号、9号、13号分三批开展执法人员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民法典、道路危险品运输及企业检查、道路旅客运输及企业检查、公文写作、信息宣传、为民情怀与服务型执法等相关内容。
八、组织执法案卷评比
按照工作计划,今年上半年共进行了两次市**支队执法案卷评比工作,第一季度评比案卷来源为抽检日常报批案卷,第二季度评比案卷来源为自行选报案卷。同时7月4-5日在******进行了******的案卷评比工作,由各县执法大队法制科科长参与互评,评比结果在执法监督通报上进行公布。
九、加强执法监督,加大监督频次
执法监督实行常态化管理。在市处执法监督领导小组的带领下,严格执法监督任务,突出执法监督重点,督促各被查单位积极整改,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今年上半年共组织执法监督检查3次,针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省厅通报问题及时下发执法监督通报3期,按时反馈省厅执法监督日报、旬报5期。
2015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和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改革为契机,认真开展了以农资打假为重点的红盾护农行动,把红盾护农行动作为支持农业发展和夺取粮食丰收的有力举措,按照标本兼治、打防结合、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围绕加强农资市场监管执法,切实规范了农资经营行为;围绕农资市场的突出问题深化专项治理,增强了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围绕创新监管方式推进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提升了监管现代化能力;围绕信息公示加快长效机制建设,努力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2015年,全系统共查处各类农资案件29957件,案值24737万元,为农民挽回直接经济损失3273万元。
营造公平竞争的农资市场环境
2016年,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将农资市场监管工作融入到各项改革发展的新要求中,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有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印发的《关于开展2016年红盾护农行动的通知》,坚持职责法定、信用约束、技术支撑、社会共治的原则,进一步下沉监管重心,延伸农资监管工作触角,继续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切实维护农资市场健康秩序。
(一)强化信用监管,切实落实农资经营主体责任。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实施信用监管,是维护健康有序的农资市场秩序的重要抓手,也是加强农资市场主体信用建设的有效手段,各地要充分发挥信用监管机制在市场监管中的基础作用。一是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认真落实企业信息公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制度,努力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农资市场监管体系,使农资经营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以信用约束强化农资经营主体诚信经营自律意识,切实落实农资市场主体诚信经营责任。二是推进诚信经营农资示范店创建活动。开展诚信经营农资示范店创建活动是加强农资信用体系建设,着力构建农资监管长效机制的有力举措。各地要结合本地农资市场监管实际,积极开展诚信经营农资示范店创建活动。已开展的地方要继续完善相关制度,尚未开展的地方要认真制定相关工作方案,确保该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强化行政执法,切实解决农资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加大专项执法力度。各地要认真研究当地农资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紧扣农时,继续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要以农资主销区、粮食主产区、农资案件高发区为重点区域,集中整治问题多和风险隐患较多的重点品种,要大力解决社会普遍关注、农民消费者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以点带面,积极推动农资市场健康发展。二是继续做好农资商品质量抽检工作。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突出重点品种,有计划地开展农资商品质量抽检。特别要加强抽检分析和抽检统筹管理、信息共享,提高抽检针对性和不合格商品发现能力。三是加强对网络销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的监管。将农资打假向网络延伸是深化红盾护农行动的重要举措,要通过查处一批大要案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形成对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农资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震慑违法经营者,促使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
(三)强化技术支撑,不断提高监管效能。
在消费领域具,预付卡作为一种预收款的支付工,给消费者和商家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许多副作用,比如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商家挪用预付费产生的破产风险、服务质量的下降以及预付卡消费合同的不公平等问题纷纷出现。尽管,对于预付卡的基础法律研究已经具有了初步成果,但是仍然还停留在基础阶段。关于预付卡的有效法律管理文件还不够健全,法律规制有待完善;理论研究的法律建议不够具体明确,缺乏操作性。在结合最新国内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国外相关法律规制的经验,对我国预付卡的使用管理和纠纷解决都将是未来一段时间的研究重点。
关键词:预付卡;基础法律关系;缺陷及完善;法律保障; 操作性
一、当前对于预付卡消费纠纷的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将修改,现处于讨论阶段,其中增加了一条关于“预收款”的规定,对于预付卡要怎样管理,还要看消费者保护法修改的具体结果。2012年09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在预付费消费卡领域出台的第一部正式的部门规章,也是此领域第一部有法律约束力的法规。可以说,这部规章是众多专家学者和相关实务部门近几年来的理论研究和执法司法经验总结凝聚的成果。
近几年在理论界对于商业领域预付费消费卡的研究有不断升温的趋势。一方面,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商业机构融资需求不断扩大以及消费者对于此类预付卡缺乏清醒的认识,导致社会上预付卡消费者投诉不断激增;另一方面,由于此种消费模式发展迅速,问题出现突然,国家在2012年九月份之前还没有出台任何一部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这一领域。因此,一时之间,对于预付卡的理论研究不断涌现,工商、商务和消费者保护协会等实务部门也不断进行探索,致使在预付卡研究领域出现许多阶段性的成果。
1. 基础法律分析
自从预付卡消费模式进入中国,纠纷投诉不断,随之而起的是对预付消费的各种学术理论研究。在过去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于预付卡消费的基础法律分析已经基本明晰。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预付费消费的定义、特征、种类,预付费消费的起源、发展及起到的作用以及预付费消费中出现的主要不规范现象及原因。
首先,预付卡的定义、特征和类型的研究。虽然学术界各位学者对预付卡概念的表述不尽相同,但是关于其内涵争议不大,基本具有统一意见。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刘迎霜认为“商业预付卡是指商业企业或发卡机构发行的在一定范围内流通的具有一定面额的可代替人民币的卡或券、票,具有有限的流通领域和一定的信用索取权特征。” 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预防腐败局联合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中指出“商业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并把预付卡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专营发卡机构发行的,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 银联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李晓玲在其《关于预付卡市场发展的一些思考》中提出“预付卡是指客户先付款、后使用的一种卡产品。与现金相比,预付卡携带方便,如果有密码,预付卡还会更安全”。还分析预付卡特征:与银行卡相比,它不与持卡人的银行账户直接关联,一般匿名购买,日常使用非常方便,还常常能获得发行机构提供的各类优惠。她在本文中继续指出,预付卡主要分封闭式预付卡和开放式预付卡。封闭式预付卡是指仅能在单个商户或者通过特定网络连接的多个商户内使用的预付卡,是一种行业储值卡。开放式预付卡则是指能在银行卡组织的受理网络上使用的预付卡。
其次,预付费消费的起源、发展及起到的作用。中国政法大学李军素在其论文中提到“在我国大陆,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繁荣,与外资外商合作密切,预付卡也被引入我国,以增强外资外商的竞争力。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利益驱动,内地经营者也纷纷效仿,从而使预付卡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且增长迅速。预付费消费当前几乎遍及我国各个消费领域。”而预付费消费的发展上,电子和信息技术创新为预付费消费提供了完善的技术条件;预付费消费也是经营者激烈竞争的产物。而且预付费消费为消费者和经营者都带来了利益。对于消费者,首先在预付费消费中获得的是便利。其次,在经营者正规经营的前提下,消费者可以通过办预付卡或能获得一定的折扣和优惠。对于经营者,首先可以通过预付卡的优惠活动,吸引更多消费者。其次,经营者可通过此举快速融资。再次,预付费消费可以建立更高的客户忠诚度。
最后,预付费消费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天津市工商局预付消费卡课题组在《关于规范预付卡消费市场的思考》一文中指出六个问题:服务信誉难保证、合同不公难问责、处处设限难兑现、产品质量难保障、商家变脸难追偿和发生纠纷难解决。此外还分析了原因:经营管理不规范,行业整体诚信水平不高;法律法规不健全,市场处于无序状态;行政监管乏力,维权处于被动地位;行业管理职能弱化,自律体系不健全。天津商业大学李江华把预付式会员卡消费的现存问题分为三类:预付式会员卡消费的合同条款问题;预付式会员卡消费的隐私权问题;预付式会员卡消费的商家欺诈问题。兰州大学郭梁凯认为原因在于:立法方面,缺乏针对性的法律法规;监管方面,行政部门乏力;市场经济方面,双方信息不对称,信用机制缺失;消费者方面,自我保护意识较差。
2. 法律规制探索
相对于在此领域中基础法律关系研究的逐渐明晰与统一,而在对预付卡法律纠纷的预防与规制建议则出现相互争鸣的局面。在现有关于预付卡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中,有的学者从关于预付卡相关的法律服务制度入手,着重研究了我国目前预付卡相关法律服务制度的不足与缺陷,提出的一定的立法建议。比如中国政法大学韩军素在其硕士论文《浅论我国预付费消费的法律规制》中就提出制定一部《预付费消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补充来专门规制预付费消费。暨南大学的王育民在他的论文《电子预付卡发行主体的法律风险防范》中则以电子预付卡为切入点,重点研究了电子预付卡的优势与不足,提出建立了市场准入制度、发行总额控制制度、担保措施、合同备案制度和监管措施五种措施来防范发行主体的法律风险。兰州大学的郭梁凯在他的《预付费消费权益保护的案例分析》中则以典型案例为研究点,分析了预付卡消费这种新型的消费模式,分析其优缺点,并提出了一些降低预付卡消费法律风险的措施。另外,吉林大学的郑兴旺在他的硕士论文《预付费服务合同问题研究》中则从预付卡合同入手,对预付卡合同的性质进行了研究,发现现行预付费合同存在格式条款缺乏公平(霸王条款),个人隐私难以得到保护,办卡后转让困难等问题,并对这几问题出现原因进行分析,对这几个问题的解决提出了一些建议。总体上来说,现有关于预付卡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预付卡及相关合同性质特点,以及对其有规范作用的法律法规的缺陷及完善方面。
(二)国外研究
预付卡是美国支付工具中最新出现的一种。
目前美国关于预付卡并无专门法律或法规,而是通过多部相关联邦法律或州法律从多方面共同施加影响来进行规制的,而且由于立法的模糊性,某些法律对于预付卡是否适用仍存在争议。在联邦层级,涉及《联邦存款保险法》( The 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Act) 、《1978 年电子资金划拨法》( Electronic Fund Transfer Act) 及其施行法E 规则( Regulation E) 以及《2009 年信用卡业务相关责任和信息披露法案》( Credit Card Accountability Responsibility and Disclosure Act of 2009) 。于2010年2月22日生效的《2009 年信用卡业务相关责任和信息披露法案》(简称《信用卡法案》)旨在对信用卡经营机构的行为予以进一步规范,涉及与礼品卡相关的消费者保护问题。
美国对于预付卡的规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采取分散监管的方式,美国对商业预付卡进行监管的机构主要是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邦贸易委员会、联邦储备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等。在发行主体方面,由于更为关注金融体系运行安全,仅就经许可的非银行机构及其分店、点、经销点的关系作出规定,以防止发卡人滥用预付款,保证其还款能力; 在资金使用方面,严格限制非银行机构收到的消费预付款的用途; 在消费者保护方面,规定了预付卡的使用期限和信息披露制度。
马克·弗雷特在2008年10最后修订的文章《预付卡市场与监管》(Federal Reserve Bank of Philadelphia Payment Cards Center Discussion Paper No. 04-01)一文中引用美国运通公司电子储蓄价值卡业务的首席顾问里纳森女士的观点,认为美国预付卡领域的法律还非常不完善,目前还不清楚适用于其他金融产品的联邦和州法是否和怎样适用于各种不同形式的预付卡。里纳森女士认为采取统一的使用与各种类型的预付卡是不当的。
莎拉·休斯在2009年发表的文章《联邦工资、礼品、预付卡发展: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存款保险适格和2009年信用卡法案》(The Business Lawyer, Vol. 65, p. 261, November 2009)一文中认为2008年11月对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存款保险工资卡的适格性范围基本指导的修订和2009年颁布的信用卡法案是预付卡领域的最新的主要发展。并指出2009年《信用卡法案》是联邦政府第一次试图规范礼品卡。它取代了州法,建立了区别各异的州法之上的联邦标准,此外,此法案授予联邦储备系统管理委员会对礼品卡、通用预付卡、电子礼券进行规范管理,还授权财政部制定全面的规章对储蓄价值卡的发行、销售、回赎和国际运输进行管理。
总之,预付卡在美国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工具,对其的法律监管还在随着预付卡本身的发展而在不断完善之中。但相比较我国预付卡领域法律监管的几近空白相比,美国的经验可以为我们提供很多的借鉴。
二、存在问题
1. 现有法律法规不够全面细致;法规效果有待检验
首先,去年九月份商务部出台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主要还是主要针对集团企业、品牌商、规模企业的办卡用卡的制度规制,而针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甚至小业主等这些跟普通消费者经常打交道的行业领域却没有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上述部门规章能否以及如何适应于这些普通商家,有待探讨。如何在这些领域提出一套规范消费预付卡的管理措施也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颁布不到一年,正式实施才几个月。其中规范公司企业商家的各种制度,如资金存管制度、登记备案制度、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以及企业对单用途卡的日常管理制度,其实施状况与效果有待实际考察。在未来的至少一年内,研究者可以针对部分典型行业与商家,进行一线现场采集数据,以问卷调查或采访等形式来了解商务部关于单用途预付卡规章的实施情况,并就其实施困难之处探索出现实的解决路径。切实为这一难得出台的部门规章的实施保驾护航,在更为广泛的层面上推动其对此领域的规范作用。
2. 立法建议或批判不够具体明确,缺乏实际操作性;
现有对于预付卡相关法律问题所提出的立法建议仅限于较为抽象的概括型的建议,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较少。例如,有学者对预付卡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后,提出要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预付费消费者有权知悉转移至经营者的预付资金使用动向。但此建议如何在现实生活中得到落实?现实中,消费者在预付费后,商家根本不会向消费者透露预付资金的使用动向,即使消费者过问,商家也会以投资是与消费者无关的活动为理由而拒绝向消费者透露。在此情况下,如何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对于此问题则鲜有学者进行回答。再如,一些学者提出经营者在签订预付费消费合同时,不得与消费者的利益相对抗,并且不得向不相干的第三人透露消费者相关信息。此种建议只是说明经营者在签订合同中“不得如何如何”,但并未具体说明采用何种措施才能切实确保经营者履行其义务,以及在经营者违反其义务时,消费者应当采取何种救济措施。从以上二例可以看出,现有对于预付卡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所提出的立法建议或批判不够具体明确,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实际操作性。
3. 缺乏最近时期纠纷数据分析和新型案例研究;
评级业发展动态
评级动态
据不完全统计,从2009年10月标普、穆迪、惠誉三大评级机构相继下调希腊信用评级至2012年2月的两年半内,三大评级机构针对欧洲经济体、欧洲金融稳定工具、欧洲商业银行和美国、澳大利亚等,先后总计了64次下降信用评级、银行信用评级或评级下调警告(列入负面观察名单),平均每月达2.2次之多,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可估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研究表明,上述评级中至少出现了9次信用评级失败案例(指“在连续12个月的时间里级别变动达到或超过三个小级别”)。此前,在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也曾出现至少9次信用评级的失败案例。此外,三大评级机构在结构化金融产品、企业债信用评级等方面也屡屡发生失误,评级结果备受外界质疑。
与三大评级机构对应的是,一部分其他评级机构正在积极参与国际评级市场竞争。2010年7月,中国知名评级机构——大公国际——首次了针对全球50个经济体的信用评级,并于2011年7月首次为马来西亚的商业银行评级报告。日本资信评估公司(JCR)和日本评级投资信息中心(R&I)评级的数量,从2000年的20个经济体迅速增长到2010年的81个经济体。
遭受质疑
三大评级机构连续密集调低欧美经济体信用评级,不仅难以给市场参与者提供可预见性的评级信息,反而引发了市场的恐慌情绪,使欧债危机从欧洲“边缘经济体”国家(如希腊、西班牙等)向意大利、法国、德国等欧洲“核心经济体”国家扩散,加剧了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该做法及其对中国等新兴经济体评级历来较低,且不时发表看空观点的举动,使得国际市场上质疑声起,认为此举助长了金融市场的投机行为,与三大评级机构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的表现并无实质区别。
综合来看,国际社会对评级公司的看法包括:一是对评级水平和效果不甚满意,特别是对其前瞻性判断存在质疑;二是评级业有可能在整个经济周期变动过程中起到“顺周期”的作用,从而加剧宏观经济的周期性波动;三是从短期来看,敏感时期的评级调整会加大经济金融系统的不稳定性;四是评级机构运用的方法论与内部程序不够透明,行业垄断程度高,评级机构内部业务间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影响其独立性;五是部分监管者和投资者过度依赖外部评级,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和责任推诿,也造成评级业对市场的影响力过分强大。
改良实践
金融危机以来,三大评级机构结合市场批评和监管意见,在自我反思的基础上,也采取了一些改良措施。
一是提高评级质量。三大评级机构增强了公司债与市政债评级的可比性,改进了结构化产品评级模型,调整了对银行及企业评级方法等。穆迪、标普在评级过程中更加突出宏观经济评估的重要性,如穆迪专门成立了宏观经济委员会,以提高各评级部门对宏观形势看法的一致性,而标普重新修订了银行业评级标准,引入国别风险和外部支持的影响,并据此于2011年11月对全球数十家主要金融机构的评级作出调整。
二是增强了信息透明度。根据近年来各经济体相继出台的信用评级监管政策,三大评级机构相继披露了其评级方法和评级流程,并就重大修订事项加强与投资者的交流,以提高评级符号、意见、分析方法、评级数据或研究透明度。
三是改善公司治理。惠誉集团成立了Fitch Solutions公司,将评级业务与非评级业务分开。穆迪建立了全球合规部,加强了在合规方面的资源投入,建立起专门的跟踪评级团队,增强了支持部门的职能,并释放分析部门的资源。标普聘请了外部独立董事,成立了政策管理委员会和风险检查委员会。此外,标普于2011年8月以“超越经济体利益”的姿态调降美国信用评级,也是希望能够恢复自身所谓的公信力,以巩固现有商业利益。
监管改革趋势
金融危机以来,全球对信用评级监管标准的认识发生了巨大变化,国际组织和各经济体普遍从基本法律和规章制度两个层面加快完善监管架构。
改革方向
针对三大评级机构在危机中的表现,许多国际组织、美国、欧盟等经济体相继颁布了监管改革政策,使得评级行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变化趋势包括:一是从监管部门不明确、没有监管部门,到设立或指定监管部门;二是从简单注册、不需注册,到必须注册或获得牌照;三是从自律管理、不监管,到加强监管、全面监管;四是从监管法规过度依赖、使用被认可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到修改有关监管法规,减少或不使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同时鼓励大型投资人自建内部评级体系;五是从评级行业高度垄断,到降低评级机构或业务准入门槛,推动竞争;六是从三大评级机构高度垄断全球评级市场,到增加认可本土评级机构;七是从只认可发行人付费模式,到增加认可投资人付费模式。
监管立法
2011年的亚太经合组织(APEC)夏威夷峰会呼吁对国际信用评级体系进行全面评估,“二十国集团”(G20)更是明确提出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推动监管合作、遵守国际执业标准、防止利益冲突和减少过度依赖等具体意见。在此框架下,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等国际组织共同合作,以IOSCO修订后的《信用评级机构基本行为准则》和FSB在2010年10月提出的高级原则为基础,推动国际信用评级行为标准的修改完善,并协调各经济体监管标准的统一,制订减少各经济体监管当局和金融机构对外部评级依赖的原则,消除审慎监管框架下因使用外部评级所引发的不恰当激励。IMF和世界银行(WB)也积极开展信用评级行业研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除国际组织外,各经济体也加快了监管立法步伐,推动信用评级行业从自律管理向注册准入和直接监管转变。在基本法律层面,典型法案包括美国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和欧盟《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法规》、日本《金融工具和交易法案》等;在规章制度层面,具有代表性的包括美国《对注册为NRSRO的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规则》、欧盟《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法规——背书制度应用指导原则》、印度《信用评级机构监管规则》和马来西亚《信用评级机构注册指导意见》等。从经济体自身操作来看,美国、欧盟、日本等将信用评级监管上升至基本法层面,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马来西亚、韩国、墨西哥、新加坡、南非以及我国等主要依靠出台或修订部门规章实现监管目标。
实践做法
危机以来,国际组织和各经济体在反思信用评级问题的基础上陆续提出改革方案。
在加强监管方面,各经济体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信用评级的专业监管机构,实行评级机构分类管理,降低评级机构准入门槛。在减少利益冲突方面,各经济体针对评级结果的产生过程,纷纷提出一系列改善评级机构内部治理的举措,强化责任追究,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探索评级付费模式多样化。
在降低对外部评级依赖方面,国际社会将信用评级机构改革问题上升到宏观审慎性政策层面,从监管标准和法律法规、金融机构内部风险管理、金融机构投资决策等方面减少依赖。
在评级方面,IMF将评级结果上升到威胁金融稳定的影响因素之一,提高评级透明度、改善评级方法论和过程成为关注重点。
在区域性评级机构方面,欧盟之前计划在2012年上半年成立一家由30家金融行业投资者参与、每家投资者出资1000万欧元的基金会,采用投资者付费和定期更换评级公司的“轮值模式”,并希望于2012年下半年起开始对外评级,期望5年至7年后用现金偿还投资。目前,该方案的筹建方——罗兰贝格公司——尚未得到德法等经济体大银行的支持,仅能依靠个别出资者的有限资金维持和推动筹建。
在国际交流与合作方面,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已成共识。美国证监会(SEC)于2012年3月宣布分别与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ESMA)、开曼群岛货币监管局就跨境金融监管合作事宜签订谅解备忘录,对评级机构制定了较一般金融机构更为深入的合作规定。同月,ESMA宣布确认美国、加拿大、中国香港及新加坡的信用评级监管制度与欧盟监管制度同等严格和具有可背书性。截至目前,与欧盟互相认可评级结果的经济体已达6个。南非、加拿大也在研究与国际机制、欧盟认证一致的规管架构,以期与IOSCO、G20和欧盟等制定的国际标准和实践接轨。
进一步改进建议
目前,国际监管改革虽然已经取得一些进展,但重构国际信用评级体系应当认真总结汲取此次金融危机及仍在演进中的欧债危机的经验教训,遵循信用经济和信用评级发展的规律并逐步推进。
厘清认识误区,正确认识信用评级行业的定位与作用。IMF将评级机构作用总结为信息角色、监测角色和认证角色。虽然信用评级机构须对照进行反省和改正,但也应破除公众对评级机构的过高期望和要求,使信用评级行业回归“本源”。首先,国际信用体系与各经济体信用状况密不可分。信用全球化导致的风险国际化使每个经济体的局部信用风险都有可能演变成系统性风险,每个经济体的信用风险揭示程度都与其他经济体的信用安全密切相关,其评级体系都应是国际信用评级体系的组成部分。其次,信用评级机构并非万能。一方面,信用评级是对受评对象未来偿债能力和违约风险水平的判断,不可避免会出现与实际不符的情况。另一方面,只有在信息可靠充分、论证合理的前提下,才有可能作出合理的判断。因此,市场参与者应理性看待评级机构的作用,将评级结果作为风险评判的参考和借鉴之一。最后,外部评级机构并非没有存在的价值,而应是内部评级的有益补充。无论对于发行人还是投资者,外部评级都能大幅节约由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交易成本,从而对中小型投资者更具经济性。同时,评级机构通过实地访谈可获得单个投资者难以获得的详细信息,这是外部评级相对于投资者内部评级的优势。
多举措防止利益冲突,实践推行投资人付费模式。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应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程序与运作机制。在业务领域,应在评级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设立“防火墙”,进行有效隔离。在公司治理层面,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并尝试在信用评审委员会中引入投资人代表,提高评级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在内部控制方面,由合规部门定期审查评级假设、模型和方法的重大改变,专职合规人员直接向外部董事和投资人代表报告,提高评级信息的透明度和可信度。在人员管理方面,实行从业人员认证制度、轮岗制度和回顾审查机制。在提高透明度方面,加大评级方法论、评级收入来源、评级结果表现、结构化金融产品评级等方面的信息披露频率和力度,提高评级公司对公众认知的宣传和普及力度。此外,应从根源上切断利益冲突的来源,推进投资人(或代表投资方的行业协会)付费模式,切断评级机构与发行人的利益链条,确保评级过程及结果的客观、独立和公正。
减少对外部信用评级的依赖。与G20及FSB的主张相同,借鉴此次金融危机的教训,反思监管规则对信用评级结果的过度依赖,国际组织和各经济体监管部门可逐步取消对评级结果直接引用的监管规定,借助市场机制“选择”和“认可”评级结果,引导评级机构真正实现为投资者服务。进而通过市场力量,约束和推动评级机构提高评级结果质量,使评级行业真正回归到作为信息和监测角色的定位。在评级结果“去监管化”的同时,由于评级行业在资本风险定价方面的重要参考作用,及由此对金融市场和宏观经济产生的系统性影响,监管部门需加强对评级机构的认证管理,制订评级行业的认证标准,完善评级行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大型金融机构不同于一般零售投资者,仅仅依靠外部评级是不够的,应充分利用其内部掌握的信息、研究能力,更多依靠自身独立评估信用风险,并将外部评级作为补充参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由少数机构垄断评级结果造成的“顺周期”性和投资者的盲目“跟风”。
扶持和培育本土信用评级机构。作为国际信用评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经济体信用评级机构在维护金融安全方面意义重大。因此,应积极扶持发展本土信用评级机构,促进国内、国际信用评级行业的有序竞争。一是要健全信用评级法规和监管体系,明确信用评级在经济体立法、政策制订、政府监管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地位和作用。通过整合监管和市场资源,优化对评级机构的管理职能。二是要针对性地解决评级行业存在的症结性难题。完善本土评级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改进评级流程和优化评级方法,真正贯彻为投资人服务的经营理念,提高优秀本土评级机构的行业地位和与国际评级市场对接的能力。三是要把本土评级体系的培育与国内债券市场建设、跨境经济活动相结合。由本土评级机构提供相应评级服务,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本土评级机构可积极借鉴国际评级技术和管理经验,增强外部竞争和内在动力,通过优胜劣汰、兼并收购而不断发展壮大。
一、明确工作目标。
制定《加快推进全市人社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了全市人社系统2019年至2020年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目标任务,即:到2019年底,初步建立与兰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社领域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到2020年底,基本建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系要求的人社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基本形成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氛围和环境,树立“信用兰州人社”。
二、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了人社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起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科室落实抓、科室单位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制定《2019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任务分解表》,将具体任务落实到各科室、各局属单位,组织各科室、各局属单位做好建立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做好数据归集、开展信用监管等工作。
三、完善工作制度。
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任务列入全局年度目标任务,要求责任科室、单位每季度最后一月15日前按要求上报信用工作进展情况,做到时间与任务进度同步。结合每月的全国城市信用监测月报情况,不定期通报相关科室、单位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情况。每半年通报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年底进行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上报局党组。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局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专项汇报会,听取任务完成情况,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四、落实归集应用。
加强各类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和报送工作,按照“谁产生,谁公示”的原则,相关科室、单位在7个工作日在通过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双公示”信息、“红黑名单”、联合奖惩典型案例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按照要求分别上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大数据局和市文明办。按照“加强事前核查、签订承诺书、在网站公示”的三个步骤,将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环节,并作为必要条件和重要参考依据。规范承诺书格式内容,市场主体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按规范格式填写信用承诺书,将信用承诺推送至“信用兰州”网站进行公示,接受全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在进行重大决策时,落实信用审核环节,查询结果需有书面材料入档或者提交会议审核通过。在局系统项目招投标和人员招聘等工作中,将审查信用信息作为其中重要一项,信用良好是企业参加招投标和人员招聘的前置条件。
五、推进联合奖惩。
围绕社保骗保、劳动用工等工作和19个重点领域推进联合奖惩和专项整治工作。集中力量对辖区内工程建设领域、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五项制度”100%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实现动态监管。按照《兰州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文件要求,今年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2批13件,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企业2户,并推送到“信用兰州”实行联合惩戒。在社会保险工作中,进一步规范参保企业职工退休及失业保险审核审批、工作。近年来,采取多项措施对市属参保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情况进行了专项自查,并配合省、市上级部门的专项审批检查工作。养老保养方面,2019年1月至5月,处理市属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业务中,发现并追回多领取的养老金17余万元。失业保险方面,对省、市参保企业失业保险待遇审批情况进行了专项自查,并积极配合省、市有关部门的专项审批检查工作将失业保险待遇审批纳入开展骗取保险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当中,完善失业保险申领制度,完善失业保险数据库;将失业保险基金中各项补贴申领全部纳入开展骗取保险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当中,通过技能补贴、稳岗补贴实名制登记系统的建立,实现专项治理活动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