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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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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管理办法

建筑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新建住宅小区(含居住小区、住宅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管理(以下简称小区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与整治。

第三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区管理的归口管理工作;市政、绿化、卫生、交通、治安、供水、供气、供热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小区管理中有关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住宅小区应当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实施专业化管理。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住宅小区房屋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住宅小区在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管理。

第六条住宅小区应当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是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管委会的权利:

(一)制定管委会章程,代表住宅小区内的产权人、使用人,维护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利;

(二)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

(三)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年度管理计划和小区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

(四)检查、监督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规章制度的执行。

管委会的义务:

(一)根据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意见和要求,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协助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三)接受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监督;

(四)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

(一)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管理办法

(二)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

(三)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

(四)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五)有权要求管委会协助管理;

(六)有权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担专项管理业务;

(七)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经费。

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

(一)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

(二)接受管委会和住宅小区内居民的监督;

(三)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提交管委会审议,并经管委会认可;

(四)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物业管理公司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可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物业管理合同应当明确:

(一)管理项目;

(二)管理内容;

(三)管理费用;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五)合同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合同和小区管理办法,应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售房手续时,应在买卖合同中对房地产产权人有承诺遵守小区管理办法的约定。房地产产权人与使用人分离时,应在租赁合同中对使用人有承诺遵守小区管理办法的约定。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内的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遵守小区管理办法,按规定交纳管理费用,不得妨碍、阻挠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有权参与监督住宅小区的管理。

第十四条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予以制止、批评教育、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一)擅自改变小区内土地用途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毁损设施、设备,危及房屋安全的;

(三)私搭乱建,乱停乱放车辆,在房屋共用部位乱堆乱放,随意占用、破坏绿化、污染环境、影响住宅小区景观,噪声扰民的;

(四)不照章交纳各种费用的。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有权投诉;管委会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罚款:

(一)房屋及公用设施、设备修缮不及时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私搭乱建,改变房地产和公用设施用途的;

(五)不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及管理办法规定义务的。

第十六条本办法生效前,未按本办法实施管理的住宅小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建筑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住宅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问题;措施办法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 and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living standards, people to improve living conditions demand growth, housing construction in the long time, and has the broad prospects for development. However, the housing industry in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of accident rate is higher, to the country and the people's cause serious damage.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residential building and construction site safety management problems existing in, and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management measures to minimize or eliminate the construction safety accident.

Keywords: housing construction; Construction site; Safety management; Problem;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建设步伐不断向前推进,住宅建筑的建设是现在以及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建筑市场中的一个重要部分。目前,很多的施工企业存在着“重质量,轻安全”的观念,也不愿为安全管理投入过多资金,并没有意识到较高水平的安全管理会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施工企业的生产效率,只是武断地认为加强安全管理的前提是牺牲企业效益。以致安全事故频频发生,作业人员的安全状况缺乏保障。在进行住宅建筑的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1住宅建筑的特点

1.1住宅小区一般单体数量比较多,且面积较大。限于土地供应和成本控制,及日后居住集中物业管理的问题,小区住宅普遍都是成片规模的开发,面积多在几万平方米,更多的达到几十万平方米,单体数位更是两位数以上。

1.2施工的企业较多,交叉作业比较多。因为单体数量多,一般都是由分开的不同施工单位同时进行施工,施工企业在3家以上,外加市政、园林、电信、电力、煤气、自来水等配套单位,客观上也增大了交叉施工的单位量。

1.3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较多。住宅小区的每个单体面积都不是很大,但是各个工种队分工不一,又同时存在,因此作业人员在一定时间内较多,且分属于不同的施工企业,给管理造成了较大的难度。

1.4住宅建筑的建设工程造价都比较低,安全措施费用的投入很难保证。住宅建设的工艺较公建项目要简单许多,造价理所当然也较低,参与竞争的施工企业一般也较多,面较广,因此竞争很激烈,中标的几率也比公建项目低一些,因而施工企业的利润也会大打折扣。

2住宅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2.1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滞后

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素质普遍偏低。因为在住宅建设的每个单体的面积普遍偏小,所以竞标的要求较低,一些资质并不高的企业就比较容易中标,即使是一些资质较高的施工企业已经中标,往往也会派给自己单位实力较弱的项目班组来承担,这就客观上造成了管理人员的偏低素质。而且,绝大多数操作人员都是来自农村或偏远山区的临时工、外包工,文化程度总体较低,绝大多数未受过专业训练,人员素质总体较差;加之企业没有对他们进行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使得严重缺乏那些必要的建筑安全知识和技能,安全操作技能低,没有良好的自我保护意识。事故现场一些较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场所没有设置明显安全标志,一些洞口和坑槽内没有设置防护设施,即使配备了防护设施,其中很多存在缺陷。电气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规范是导致作业人员触电事故的主要原因。

2.2住宅建筑现场设施管理较复杂由于建筑产品体积较大,物资消耗和人力消耗巨大,在有限的施工现场上集中大量的建筑材料;不同功用的大小施工机具,如塔吊、井架、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多,无型号、无专门标准、自制和组装的中、小型机械类型数量多,手持移动工具多;多工种密集的操作人员等。并且在施工中,其在地下、地表、高空多层次作业面上每时每刻都在变更作业结构,全方位时空立体交叉运作系统。这就使得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难度加大。

2.3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规范

有不少企业为了追求施工进度和利益最大化,对安全工作的投入相当少,根本不按照国家机械设备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设计制造,导致设备的性能和安全系数非常低,存在的事故隐患很大。另外,还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施工现场劣质设备到处都是,这些都给现场施工人员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此外,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设备不全,其中一些设备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性能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4施工安全管理不严,执行和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措施、方案等力度不够。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对安全管理缺乏有效的办法和手段,对现场一些工人作业时的习惯性违章操作和潜在的隐患灵敏度不够,不去及时制止和消除隐患,导致很多的伤亡事故发生。由于现场管理人员不重视安全管理,很多房屋建筑企业存在着安全管理职能严重的上下脱节、工作失控的问题,制定的一些安全防护设施、管理措施根本不能落实下去。且很多建筑企业并没有建立建筑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制,部分管理人员责任感不强,遇到突发事故时,由于没有应急预案,不能及时的消除事故,降低损失。

3加强住宅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方法及对策

3.1加强施工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工作方针,做好安全教育工作,重点要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做到安全生产组织到位、安全教育到位、安全措施到位,努力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一些专业管理人员需要学习和掌握安全法规、劳动保护与消防、中小型机具、土方作业、现场临时用电、高空作业、垂直运输设备、模板工作、起重吊装、文明施工、现场急救等安全常识。加强建筑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其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自觉性,是杜绝安全事故发生的根本根源。针对务工人员文化素质低、安全意识差、缺乏自我防护意识等现状,充分利用民工学校等教学资源,对建筑工人的建筑工程基础知识、安全基本要求进行强制性培训;鼓励技术工人参加技术等级培训,提高职业技能水平;通过劳务交易,规范劳务承发包行为,杜绝闲散零星劳力上门推销或无合同上岗现象。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每年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学习,时间必须达到相关规定要求。同时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切实抓好施工现场一线操作人员的基本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安全教育要注重实效,切忌流于形式走过场。

注重抓好施工现场和施工班组的安全活动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应当把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良好的形象结合起来,做到安全生产,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施工现场布置应周密策划,围墙、大门、办公室等应美观大方,现场料具堆放整齐,职工行为文明,材料设备标识清晰,安全标志醒目,并按规定标准的要求做好各项安全防护和管理工作;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交底制度,施工班组上岗前,还要按照当天的生产内容,针对作业环境、天气状况和可能遇到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更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安全要求,确保所有上岗操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

3.3落实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

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将住宅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岗位、具体人员。在施工过程的每个阶段和环节都要坚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通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责任制,明确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安全主管、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的职责、权限、任务等,将他们这些人联系在一起,加强监督检查的实效性,增强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安全管理意识。企业还必须定期全面学习建筑行业施工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颁布的一些施工安全生产文件,如《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统一建筑企业的标准,全面提升企业整体安全意识。

结语

我国目前正处于工业化中期,城镇化加速阶段,是建筑安全事故的多发期。应高度重视和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强化管理,构建有效的建筑现场安全保障体系,从根本上杜绝建筑施工现场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叶刚.浅谈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问题及对策[J].科技创新导报,2009,(6).

[2] 全裕利.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管理[J].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

建筑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质量监督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在我国建筑行业不断发展的情况下,我国的城市人口对于居住的要求越来越高,所以必须要对于施工质量进行不断地提升。在当前,我国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在建工程之中,都有着非常多的质量问题存在,甚至有些问题对于建筑的使用安全性以及建筑结构的合理性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在近些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非常迅速,建筑行业也有着非常激烈的竞争,但是在我国建筑市场的竞争中,一般都会趋向于价格方面,并没有对于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所以在我国建筑行业今后的发展中,必须要使其适应我国的经济发展需求,以新的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来对于工程的质量进行有效提升。

一、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的问题分析

(一)管理不规范

在当前我国建筑施工改革之后,民用施工企业的变化幅度非常大。工人阶层已经完全不再出现,农民工群体发挥了重大作用。施工过程中对于农民工的使用使得非法人形式的施工群体大量存在,因为没有法人实体,所以其权益根本不能得到保障。同时在执业人员队伍中,借证、无证上岗的情况非常多。

(二)市场准入监管不完善

在当前我国施工企业的改革中,其改革是非常不尽人意的。尤其是我国的国有施工企业,其并没有因为改革而更为正常化,公司的固定资产有着严重流失的态势,并且人才流失现象也非常严重,少数留存在国有施工企业中的人员只为能够将公司的资质证书守住,通过皮包公司模式进行运营,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来度日。劳务公司在我国施工企业衰落之后逐渐浮出水面,并且包工头在劳务公司中有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力。施工企业往往有着非常高的资质,没有或者鲜有施工能力。私下交易、逃避市场管理、超范围承包、借证卖照、无证施工等的现象非常严重。

(三) 参建单位并没有履行责任主体的职责

在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法律条例中,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建设单位等都要负有一定的工程质量责任。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各个方面的人员并没有对于自身的责任进行承担。甚至有些单位认为在建筑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该将责任归结到质量监督单位身上。尤其是在对于参建单位的个体工程进行验收时,其往往不会意识到质量验收中自身是作为责任主体而存在的,并没有按照相关的验收标准来参与到验收工作当中,其往往在质量监督单位发现问题之后,才能意识到问题的存在。

(四)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存在

在当前,监理单位中有着非常多的违法违规行为存在,例如:对竣工工程质量的评估和验证不规范,主体工程、基础工程的评定不按照相关标准执行,某些监理人员的职业资格不规范、人员素质低下,将利益放在第一位,不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监理,越级监理等。

(五)建筑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建设不完善

在当前,虽然我国的质量监管体系有着一定的发展,并且有政府作为其保障,但是在社会监督方面,却有着非常多的缺失存在。当群众发现建筑存在质量问题,却往往会因为没有投诉门路而宣告失败,或者有些投诉部门对于群众投诉根本不会受理。同时再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建设不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不成熟。

二、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对策

在对于我国当前的建筑质量问题进行分析之后可以发现,完善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对策应该从质量管理的范围、内容、监管对象、挂历模式等的方面进行完善。

(一) 严格市场准入

国家应该对于施工企业的资质进行认真审查,以确保施工单位的资质与其能力可以得到保证。对于当前我国许多非国有的施工企业的资质应该进行重新的定位,对其进行逐级审查,对于没有固定员工、没有实际能力的施工企业应该予以及时的关闭。同时在我国各级的行政主管部门中,应该对于各级责任单位的工作资质进行有效的审查,从而使得建筑市场有着严格的准入制度。

(二)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在建筑施工的监管人员方面,其必须要有着丰富的专业知识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应该对于当前的监督手段和监督方法进行掌握,并且对于新的使用方法和手段进行学习。此外还要对于建筑施工相关的法律法规,文献条例进行了解,以便在问题的发现、鉴别和处理中有相应的能力。在当前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前提下,建筑施工问题也越来越趋向于复杂化,所以监管单位必须要充分发挥其监督地位和监督作用,对于建筑问题的意识进行提升,对于质量问题进行有效的识别和管理。对于建筑施工的质量要想实行长期全面的监管,就必须要对于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而且要加强基础教育,以竞争上岗的方式来管理从业人员,以便能够将责任心强、职业道德高尚、能力强、水平高、知识丰富的人才不断吸引过来,对于道德水平低的人员要进行及时的淘汰,最终使得整个监管单位有着高度的战斗力。

(三)完善政府监督

在政府对于我国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过程中,必须要以信息技术作为主要的渠道,以便使得监督管理能够网络化、信息化,使得地方保护被打破。以科学的监督方法,先进的检测仪器和检测设备来进行工作,从而使得我国建筑质量的监管能够与建筑技术的发展相互适应。保证监督管理能够有着最高的效率和能力,才能够对于我国建筑行业的整体进步进行推动。

(四) 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在建筑工程中,其质量问题是由多个方面的原因共同造成的,并且受到多个方面的共同影响,包括施工建设、施工准备、勘察设计、工程决策等。要想使得我国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提升,首先必须要进行系统观念的确立,将整个建筑工程当做统一的整体来处理,建立全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政府监督、工程保险、质量保证以及社会监督等的各个方面。

(五)大力反腐败

在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中,腐败是作为第一要素存在的。亦即只要有腐败现象存在就一定会产生各种各样的质量问题。在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环保部门、规划部门、绿化部门、人防部门、消防部门等共同对于建筑施工质量问题进行管理。要想使得相关部门的监督功能加强,就必须要对于建筑项目审批等的相关程序进行严格的设定,并且应该建立建筑质量责任制,当发生质量问题时,对于各级主管部门进行质量的追查。如果质量事故发生,那么不仅要对于当事人和单位的责任进行追查,更要对于各级管理部门的领导工作进行相关的调查,例如:审批工作、建设程序工作、监督工作等。同时要对于各级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于各种问题进行及时解决。此外,要设立相关的反腐中心,通过、电话等的各种方式来接受群众的监督,并且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进行及时的处理,同时做到及时的意见反馈,以便提高群众监督的积极性,使得群众监督的效用可以最大化。

四、结束语

在当前,由于我国的城镇化进程非常快,所以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在传统的质量监督管理中,有着许多的问题存在,所以必须要对于这些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首先,工程质量监督必须要以政府为主导,从而使得监督有着明确的方向;其次应该提高企业质量管理的意识,以便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再次应该重视群众监督,以保证监督可以全方位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使得我国有着更多的高质量建筑出现,对于人们日益提高的居住要求。

参考文献

[1] 李涛.浅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发展现状与对策[J]. 才智. 2010(21)

建筑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维护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事业的发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施工以及建设、开发、设计和中介服务等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行业管理部门。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实施管理。

    各级规划、消防、工商、环保、城建、房产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五条  在本市境内从事室内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持有建设部和省建设厅统一印制核发的专项工程资质证书。未取得专项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建筑装饰装修资质等级分为一至四级和专业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一级企业资质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建设厅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批发证;二至四级企业资质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厅审批发证;专业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经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市直属企事业单位申报各类资质等级装饰装修企业,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按审批权限分别核发资质等级证书。

    第六条  申请资质证书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建筑企业资质申请表,一级企业5份,二级以下企业4份;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任职文件和简历,工程技术或经济职称证件、人事或劳资关系证明;

    (四)企业自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明细表及职称证件、人事或劳资关系证明;

    (五)企业年度统计和财务报表;

    (六)验资证明和开户银行、帐号;

    (七)企业独立承包的代表工程材料;

    (八)建立“资质档案”一式3份,分别由企业所在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留存。一、二级企业由企业和企业所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第七条  新开办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48号令)及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意见》中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其资质等级从最低等定起。

    第八条  对外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审查,在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还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合发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建建〔1995〕533号文件)中有关规定。

    第九条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变更应首先经核发资质证书部门审查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管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发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按有关规定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第十一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建设单位发包工程凡是独立发包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在20万元以上的,必须遵照《抚顺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行招标投标。凡不具备招标资质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第十三条  承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证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十四条  承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转包给他人,不准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总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禁止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十六条  外市进驻我市进行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企业必须出具资质证书、出境施工证明、取费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入市手续,个人出具上岗证书。取得工程中标通知单后,方可办理入市注册和合同鉴证等手续,否则不得进入我市境内承包工程任务。

    外国和港、澳、台企业进入我市境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必须按《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和《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到市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审注册登记手续。

    第四章  造价、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承发包双方应该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签订工程合同时,一律采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发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应当明确工程的工期、质量、价款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等项内容。

    第十八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造价由承发包双方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定额、取费标准和计价方法在合同中约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计价范围,提高取费标准,高估冒算,不得随意压级压价,抬高工程造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十九条  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标的工程,应编制标底。标底可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具有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代编。标底必须报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第二十条  合同正式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将合同副本一份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同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单位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等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颁布的有关工程设计或施工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二十二条  建筑材料市场经营主要建筑材料一律实行准销准用证制度。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必须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并按公安部、建设部有关规定进行检验,选用符合国家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规定的装饰装修材料,严格控制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在施工中严格按有设计资格单位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严禁随意拆改房屋墙体、梁、柱等承重结构,确需要拆改房屋、墙体、板结构的必须按《抚顺市城镇房屋拆改管理办法》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按施工图进行装饰装修。

    第二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施工安全作业和防火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和防火管理工作,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作业环境。

    第二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产、城建、消防等部门在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内实行联合审批。

    第二十六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建立完整的工程竣工技术档案,由产权单位存档。未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质量等级验核或验核不合格的装饰装修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  承发包双方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抚顺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建筑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建筑;周转材料;管理

中图分类号:F426.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2-00-01

一、周转材料管理模式

公司租赁部门负责公司周转材料的全面管理工作,代表公司行使周转材料的采购、保管、收发、维护保养、租金收取等具体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配置,集中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坚持“从施工生产出发,为施工生产服务”的理念,认真贯彻国家、企业经济管理的各项法规和制度。公司周转材料一律由租赁部门统一采购,公司所属直管部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购置,如有违规购置,经查实后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将自行采购的周料没收纳入租赁部门管理。

二、周转材料的租赁管理

各单位在项目开工之前,根据工程所需周转材料数量填写《周转材料总控计划表》,经项目经理签字后报送公司租赁部门,租赁部门根据自有周转材料情况对项目所报计划作出批复(由租赁部门供或同意项目外租),如由租赁部门供料,项目与租赁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后,租赁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进行合理调度。若租赁部门自有的周转材料不能满足项目所需,从安全角度考虑,则由项目从租赁部门选定的合格出租方自行租入,但外租合同必须走OA办公平台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评审程序,报租赁部门、财务等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纸质合同以及相关质保资料交租赁部门签字、盖章、备案后方可租入。公司所属各单位支付外租租金的资金使用计划审批表必须经租赁部门审批后方可支付。

三、周转材料的使用管理

1.为了提高周转材料的利用率和周转次数,使用单位必须按施工量或根据工程进度提报需用计划,按时、按需、按量组织进场,避免周转材料闲置。特别在施工旺季,一定要加强管理,按需进场,按时退库,及时结算,降低工程成本。同时租赁部门将根据工程项目的工期,严格做好调剂、平衡调度、合理配置,以确保施工生产正常进行。

2.各单位必须设置周转材料专管员,负责本单位与公司租赁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包括办理租赁合同、报送计划、办理收发手续、对账以及租金结算单的核对签字等工作。专管员名单必须经所在单位的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报送租赁部门备案。

3.周转材料的使用管理责任一定要落实到承包班组,项目部跟承包班组签订协议,做到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在周转材料的使用过程中不得优材劣用,长料短用,更不得随意切割、吹焊架管、模板等,施工现场切记任意堆放周转材料,防止遗失。周转材料拆卸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严禁将周转材料向下抛掷,避免周转材料人为损坏及事故发生。

4.在周转材料的收发过程中,租赁部门应有两人及两人以上和各单位专管人员共同在场,对收发材料的数量及质量进行认可后,开具收发料单并签字,发料要开具出门条交值班人员,经值班人员核对所装货物与出门条相符方能放行。值班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好出门条备查。

5.周转材料退料过程中,租赁中心收料人员要进行认真清点和验收,严把质量关,严禁以次充好,如收料人员因工作疏忽,验收数量清点错误或将不合格材料验收入库的,查明原因后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由责任人赔偿损失金额的20-50。各单位对所退回租赁部门的周转材料应保证质量,严禁以次充好,用薄皮管、省外扣件等劣质材料进行充抵退料,租赁部门坚决拒收各单位退回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周转材料。

6.严禁各单位将所租周转材料转租,确需转租的必须报公司租赁部门批准,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方可办理退库和出库手续。若有私自转租的,一经发现,从转租之日起加收双倍租金,并处以最低1万元罚款。

7.为规避风险,所有联营合作工程必须在其挂靠单位知情并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到租赁部门租用周转材料,并由其挂靠单位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租金代收,如因联营合作工程给公司租赁部门周转材料租赁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其挂靠单位承担。

8.各单位所租的周转材料禁止报停、报损。工程完工后遗失、短缺的周转材料,均按同类产品当期市场价进行赔偿,由承租方以报告形式报公司租赁部门批准后,租赁部门依据项目部提供遗失、短缺数据开具调拨单,双方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认可后,经公司领导批准,交财务部门托收赔偿款项。遗失材料租金结算的截止日以赔偿款项到位之日为准。租赁部门每季度末统计当季周转料遗失赔偿金额,并以报告形式报公司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批准后再添置新的周转材料。

四、周转材料租金支付及托收

各单位必须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对不按时支付租金的单位,公司采取以下托收方式:

1.各单位对租赁部门所产生的调拨赔偿款项采取当月全额托收;2.各单位在建项目对租赁部门产生的租赁费,由财务部门按当月双方签字认可的租赁费的50%托收;3.各单位已竣工项目每半年由财务按承租方拖欠租赁部门租赁费总额的10%托收。

五、服务工作

1.公司租赁部门对退库的周转材料要及时组织专人进行维修、保养,使库存的周转材料始终保持良好的状态。